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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执法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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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执法办法

第1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省政府新修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已于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及省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把《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报道,为《管理办法》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在20*年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抓紧完善《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

各地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细化和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的部门和工作职责。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和从业人员,督促各监理企业完善和修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提高执行的自觉性。

三、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2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关键词:施工过程;投资控制; 管理办法;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central tasks is to realize the project goals. From the objective sense, investment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owner is really reflected;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and the effective control of cost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and indispensable par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 a special position.

Keywords: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Investment control; Management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施工阶段是设计蓝图变为工程实体的过程,虽然工程设计阶段通过限额设计层层分解,从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数量与概预算指标等各方面进行多方把控,来实现工程投资限额的控制和管理。但百密总有一疏,施工过程正是暴露前期设计与管理工作疏漏的过程,把前期潜在的矛盾具体化。就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情况来看,投标单位多是采用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种种图纸和管理的漏洞进行变更、签证等索赔,以达到施工方利益的最大化。再加上施工阶段参建人员较多、较杂,施工单位人员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如何有条不紊得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则是业主及管理公司专业水平的体现。下面笔者就针对工程项目从工程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为止,项目管理公司的投资控制人员对投资控制的管理办法和流程,来与同行进行探讨和学习。

1、编制工程量清单

1.1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工程设计招标图纸及相关图集文件。

1.2 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的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不仅是工程量的计算过程同时也是对图纸的审核过程,要及时将图纸中的遗漏、矛盾、不明确不交圈的内容与设计和业主方沟通,以使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内容统一,减少施工过程中经济索赔的诱因。

1.3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相统一: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总说明是工程招标文件的附件之一,是由工程造价人员负责编制的,在移交工程量招标清单前,编制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招标文件内容,以使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相统一,以增加招标文件的严密性。

1.4招标文件编制的优劣是整个招标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招标文件是招标企业的行动指南,也是投标企业须遵循的规则。业主方对标的物的一些特殊要求要进行明示,例如:主要材料的规格及品牌,总价标还是单价标等,以便施工单位报价策略的定位和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材料验收等。

2、编制工程预算或标底

2.1作用:作为报价上限,依此来判断投标价格是否异常,但不参与经济标的评分计算。

2.2依据:预算定额;建筑材料当期市场价格;近期类似项目中标价格的历史数据。

2.3具体操作:

2.3.1定额的套用一定要充分理解招标清单的特征描述,注意定额与清单计量单位不一致项目的工程量折算,主要材料价格除要进行系统的市场摸底外还要参考类似项目价格进行调整来编制工程预算。

2.3.2由于业主方编制标底时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故对构成工程实体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主要依靠定额、取费文件来编制;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按分部分项清单费用的一定比例(经验数据)来计取。

2.4注意保密,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在开标前组织专业人员封闭编制并封存,直至工程开标,作为经济标评审的参考,具体做法及应用根据每个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约定。

3、经济标的评审

3.1经济标回标分析:对投标单位的报价从投标总价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费工程清单报价、其他费工程量清单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等进行逐项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审核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构成与施工方案匹配情况,土方费用报价是否与施工方案相一致,暂定材料综合单价的组成是否为简单的暂定材料价格与税金的乘积等等。对总报价较低的有效投标报价文件(前4~5名)的综合单价和主要建筑材料单价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各投标报价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报价差异情况、潜在中标人需澄清的相关事项等。

3.2经济标的评审:通常采用无标底评标的办法,按招标文件的打分办法进行评分。

3.3无标底评标:无标底招标的出发点,不是以牺牲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业主节约投资的效益,而是要求承包商通过先进的技术和方案来降低工程造价。无标底评标具有安全性、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了计算过程中的差异以及可能出现的错漏;避免“泄标”现象和各种人情标、关系标的产生;简化评标程序。

3.4评标基准价法评标:为经济标通常采用的评审方法,他是采用各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最高报价明显高于次高报价或最低报价明显低于次低报价时(偏差一般不大于15%),最高或最低报价作为“异常”处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应基准价的报价获得基准分。报价每偏离基准价1%扣减或增加一固定分值(如1 分),报价越低得分越高。一般增减分值不超过10分。对“异常”报价,只计基本分(通常定为小于基准分10分以上的某一分值),降低其中标的概率。报价得分与对招标文件的综合响应情况得分之和即为经济标得分。 根据评标原则确定的经济标及技术标权重及基准分值计算总分,得分高者为优先中标人。

3.5成果文件:招标文件审核意见、回标分析报告、经济标评标意见。

3.6存档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成果文件的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澄清文件、招标答疑文件等要留存书面文件,以作为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结算的依据。

4、工程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4.1造价工程师对工程合同审核的侧重点:工程费用构成及其合理性(非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工程结算方式的约定等相关经济条款。

4.2工程造价对二类费用合同审核的侧重点:对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政府性收费或垄断性费用不必花太多精力进行审核;对于外委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要给出合理意见,尤其对于服务性合同的相关索赔条款要具体细化,将工程的各隐蔽验收时间节点与参建各方的成果文件、服务工作相挂钩,因某一方工作失误导致的工程节点无法完成,相关的经济惩罚要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和业主方得到性价比较高的服务。

第3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主城区(12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垃圾清理管控工作,建立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办事处对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辖区内垃圾清理管控不留死角,创建优美宜居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温明担任,成员由区环卫大队、区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办事处主管主任组成,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阶段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王昱担任。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对各类积存垃圾进行清理管控。

三、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1.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清理管控范围:区环卫大队负责道路范围以外的区域各类乱倾乱倒和积存垃圾。

2.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办事处垃圾清理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办事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清理并做好长效管控,负责对超时未清的垃圾进行清理。

(二)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1.日常检查。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不定期对各办事处垃圾清理管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相关办事处进行清理,规模较大的以书面形式通知。

2.专项检查。对数字化案卷、12319便民热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领导交办等反映的垃圾问题,直接通知有关办事处进行清理。道路两侧环卫大队清扫范围外的街头空地上积存垃圾,由环卫大队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办事处清理。

(三)检查标准

垃圾清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检查辖区办事处每发现一处扣0.01分。

2.新产生的积存垃圾,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不扣分,(3立方米以下,1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3立方米以上在3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积存垃圾量大清理有难度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周)。

3.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的3立方米以下每处扣0.01分,3立方米以上每处扣0.02分。

4.检查通知两次仍未清理的,一次扣0.03分,并进行通报。

5.出现下列问题的加重扣分、处理

(1)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一次扣0.2分。

(2)被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出问题、多次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0.3分。

(3)被市级以上领导两次指出同一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给予街、镇主管领导相应处分,并一次扣0.5分。

四、考核成绩

第4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抓住关键,提高监督水平,对提高工程质量十分有利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扩大监督的广度,对于每个监督工程必须实行核验程序监督,没有竣工备案的工程不给予交付使用,另外要强化企业内部各方面的监督,质检员要实行持证上岗。每一道工序都必须要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否则不给予验收。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管理并重的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管理的延伸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要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把工程建设的参建各方落实到工程质量责任的第一线。以日常管理、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把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各个重点都实现全覆盖的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的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增强每个行政主管部门对关于履行质量责任而进行的监督管理,大力提高工程质量。

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部门对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方式的转化:即从授权执法到委托执法;从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到随机抽查;从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到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到全面、全过程的监督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到采用科学仪器,提供精准数据的权威性管理转变;转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整体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形成是涉及多方主体的直接参与、被受着众多的因素影响、覆盖建设工程的决策、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准备、维护、使用全过程的相当复杂的系统,要治理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差的根本问题,这就要形成系统工程的观点,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的综合整治,成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体系。

推行责任管理员的办法,为保实行相关的执法检查及处罚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单位要备有检测仪器及设备,特别是现场检查已经从手摸、眼看、尺量等普通的检查手段方法改变成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相关的先进仪器、设备,用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作依据的科学检查手段,做到用数据说话,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建立一个服务性质的质量管理模式,使服务和执法有机统一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性。在工程质量有下降的形势及工程的施工已经到了难点部位、比较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位置的时候,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要到现场去指导,避免出现扭转滞后的监督和被动应对的情形。

结语

第5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到来,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有偏重价格的竞争的倾向,工程质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县(市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第一要确保工程质量全过程受控。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一种强制行为,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因素很多,比如勘察设计、招标、造价、队伍素质、材料、工期、监管等诸多因素。因此,政府应将监督前置,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第二要抓好工程的源头。首先要抓好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选择好施工队伍,就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其次要抓好各种保证制度的落实,通过建立和健全各种保证制度,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感。第三要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质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水平,质量监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技术业务水平,又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我们各级监督机构要想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担当监督重任。对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监督队伍准入门槛;不断完善监督手段,调整监督重点、方法、程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要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在求真务实中抓落实,在落实中抓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扭转“讲得多、落实少”的不良工作作风,体现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我们在现有的基础上,应寻找更有效的办法开展监督工作,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放到对质量保证能力低、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监督上,力争事前分析,防范在前,尽可能地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而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实施,将对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全市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应尽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监督机构管理软件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我们的管理水平。最明显的问题是对施工现场监控不力,不能及时掌握全市(含县市区)质量监督的动态情况,必然导致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给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资料。因此,加快质量监督系统的升级建设进程,尽快实现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备案资料和监督登记情况统计报表网上传输、及时掌握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质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是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省略 3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对工程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重要环节的法定建设程序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制,扼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干预,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处,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对有问题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进行验收备案。其次,质监机构不但直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的竣工验收,并且对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以每户为单位进行检验后形成的质量合格文件,数日内到场监督抽查,检查其质量的真实状态,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地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实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将其发现质量行为、质量缺陷及质量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要在严格执法和确保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重点监督开发商是否尽到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开发商的质量意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正确地引导开发商的质量意识,从而能够真正促使开发商把质量意识真正地转变到质量行为上来,在项目策划、质量标准的定位、预算造价、工期等各环节都能充分体现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践证明,一味地强调最低价中标和不科学的工期,对工程质量的危害是巨大的。严格的质量标准、科学的工期、合理的造价是确保生产精品工程的必要条件。所以,监督开发商合理地确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成本支出水平以及工期目标是质量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6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一、车辆的调度与行驶

1、所有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工具车和机动摩托车)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行车。非工作特殊需要造成违章的,由驾驶人员或指示违章行车的人员自行负责。

2、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即所有机动车辆由支队统一管理,各用车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内自行调度使用。在节假日、统一执法行动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支队统一调度,各单位必须服从。

3、机关部门工作用车由支队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派车,小车队负责调度和安排。除日常执法和巡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向驾驶人员直接要车。

4、禁止公车钓鱼、迎亲、送子女上学。单位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如在市内用车的,须经大队或支队分管领导同意;如需要出市区的,应当事前向支队主要领导提出请求,由支队长与政委商定是否出车,如使用轿车还须报经局长同意。

5、驾驶人员应服从调度,无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

6、驾驶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应开通通讯工具,随时保持联络。

二、车辆的管理与维护

1、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确定专人驾驶。驾驶人员非经组织决定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2、驾驶人员必须爱惜和保养所驾驶的车辆,勤擦拭,勤检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乘车人员要爱护车上设备,不准乱动车辆。

3、车辆维修或更换配件由驾驶人员向车队队长提出请求,经队长审查后报支队分管领导审定。如一次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支队长决定;超出限额的,由支队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车辆需要大修理的,必须提前制定维修计划,经支队办公会研定后,逐级申报,其中超过政府限额的,必须实行政府招标。

4、驾驶人员在下班以后应将汽车停放在支队指定或认可的车库或场地,摩托车由驾驶人员自行落实停放地点,但必须确保安全可靠,并经小车队队长认可,支队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5、车辆油料由支队指定专人管理,按标准结合车况和实际需要核发油票。车辆出差在外,需要途中购油的,应按实际需要加油,并凭有效单据报销。

三、违纪责任

1、违反以上规定,支队将按程序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2、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调度拒绝出车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犯的,取消驾驶资格。

3、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为他人出车办私事的,第一次给予驾驶人员10-50元的罚款,再犯的取消驾驶资格。

4、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出车为自己办私事的,取消驾驶资格。

5、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或认可的地点,造成安全事故的,所有修理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取消驾驶资格。

6、因驾驶人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违章违纪行为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并按前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促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活动开展,充分调动我局协管员队伍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高效和谐服务型城管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单位定职责、职责定标准、标准定奖惩的考核机制,规范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和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考核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二是坚持日常考核与突击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绩效考核推动工作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数字城管、垃圾场及行政服务大厅协管员、合同制、公益岗人员。

四、考核奖惩办法

1、绩效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数字化城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垃圾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月。

4、行政服务大厅人员每上班一天增加15元(行政服务大厅人员可来机关上班)。

5、机关值班每次每人增加10元;城管大队早市(6:30前)值班每人每次增加10元(晚上增加5元)。

6、遇节假日加班每天每人增加15元。

7、稽查大队、绿化办公室、环卫办公室加班每次10元。

8、工作日迟到一次扣5元。

9、请假1-5天内每天扣10元、6-10天每天扣15元、请假超过十天扣除当月200元绩效;旷工一天扣20元,连续旷工5天以上扣除当月200元绩效。

五、考核组织机构

成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王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文斌担任。负责具体考核评定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科室负责人要把绩效考核工作放到突出位置,确保以考核促进工作成效、以考核促进队伍建设、以考核促进向心力和凝聚力。二是各科室负责人要根据考核办法认真抓好本科室人员考勤登记工作。

第8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对施工企业又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要追求企业利润又要确保满足质量、安全、进度的要求,只有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才能达到目标的实现。笔者在实际的施工经验中,发现施工管理突现出很多问题,如分包队伍管理模式存在漏洞,工长传达的施工指令不能百分之百落实;施工人员不足;施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部分施工段施工速度及质量均较差;地泵等施工机械经常性故障;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分包队伍整改力度不大等等。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迫不及待。

1.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影响

1.1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采用什么样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形式,选用什么样的结构类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都直接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功能是否充分体现在规划意图。在一定程度上,设计的完美性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设计的严密性、合理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成败,是主体结构和基础安全、环境保护、消防、防疫等措施得以实现的保证。

1.2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是指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在建设场地上将设计意图付诸实现的测量、作业、检验并保证质量的活动。施工的作用是将设计意图付诸实施,建成最终产品。任何优秀的勘察设计成果,只有通过施工才能变成现实。因此工程施工活动决定了设计意图能否实现,它直接关系到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的实现以及外表观感能否体现建筑设计的艺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1.3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就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考核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这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向生产和使用转移的必要环节,影响工程能否最终形成生产能力和满足使用要求,体现工程质量水平的最终结果。因此,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2.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管理混乱

考察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构成成分万方数据,不难发现,相当数量施工企业是民营企业或个体私营单位.特别是家族式企业占了相当比重。对于这类企业,从事施工管理人员结构组成不尽合理,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无疑会对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带来问题。其具体表现为:一是身兼数职,即施工现场指派的技术负责人既要负责工程施工工作,又要承担安全检查工作,还要协调工地现场材料进场与保管事务.二是没有配备岗位职责相对应的人员,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容易出纰漏,即工程施工中出现问题要么没人管,要么多人重复管。

2.2 制度执行不力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生产秩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丁单位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规定和管理条例。但是,深入建筑施工生产一线不难发现,这些文件规定和条例大多数是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多数是应付各级各类检查时才想起与之对应的管理条文,而不能够做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自觉地去贯彻执行这些条文。

2.3 安全管理薄弱

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管不力及企业自身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和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低.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贫富差距较大,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或急于形成政绩,往往对房地产市场违规操作,甚至袒护个别建筑施工企业的不当行为,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埋下了祸根。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不仅数量不够而且素质不高,缺乏对工程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识别能力,不能有效地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欠缺.

2.4 安全保障资金不足

无论是规范建筑T程施工管理行为,还是落实好施工安全措施,都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现实情况是相当数量的工程项目需要由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然后按工程进度结算款项。一旦甲方拨付进度款不及时或者遭遇物价飞涨导致的原材料价格过快上涨,对于一些实力不雄厚

的施丁企业来说,极易出现资金压力,甚至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没有足够的专项安全措施资金作为支撑,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自然而然地成为空谈。

3.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措施

3.1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施工中的质量检查是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人员通过质量检查或旁站监控,来确保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质量控制人员要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其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严格按方案施工。对每个方案的实施都应通过方案提出、讨论—编制—审核—修改—定稿(审批)—交底—实施几个步骤进行。施工中有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行的施工方案,以及操作性强的技术交底.就能保证全部工程整体部署有条不紊,施工现场整洁规矩,机械配备合理,人员编制有序.施工流水不乱,分部工程方案科学合理。施工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极有力地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实行“三检制”和检查验收制度、执行过程质量执行程序。为了能够使“三检制”充分发挥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坚持检查上道工序、保障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就不能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这样一环扣一环,环环不放松,以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3)成品保护质量检查。由于各工种交叉频繁,对于成品和半成品,容易出现二次污染、损坏和丢失,影响工程进展,增加额外费用。制定成品(半成品)保护的主要措施.并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3.2 进度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是一个循环渐进的动态控制过程,施工现场的条件和情况千变万化,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施工进度有关的各种信息,不断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一旦发现进度拖后,要分析原因,并系统分析对后续工作会产生的影响,由工程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并针对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保障工作配置项目副经理主抓分项工作。

(1)建立严格的《工序施工日记》制度,逐日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和现场拆迁等问题,以及工程施工过程必须记录的有关问题。

(2)坚持每周定期召开一次,由工程施工总负责人主持,各专业工程施工负责人参加的工程工协调会议,听取关于工程施工进度的问题的汇报,协调工程施工外部关系,解决工程施工内部矛盾,对其中有关施工进度的总是,提出明确的计划调整意见。

(3)各级领导必须“干一观二计划三”,提前为下道工序施工,做好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的准备,确保工程一环扣一环地紧凑施工。对于影响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关键项目、关键工序,主要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必要时组织有效力量,加班加点突破难点,以确保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3.3 提高人员素质

建筑企业管理部门人员的配备都要以专业化为标准,必须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管理部门人员才能有能力依据项目总体目标对所承揽的工程进行进度和质量控制,以便使工程项目的工期和质量得到保证。

4.结语

相关施工工程管理人员要全面把握施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同时不能因进度而忽视质量,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和对施工过程的管控,在进度与质量发生冲突的时候,进度无条件为质量让路,坚决拒绝施工队对质量投机取巧的要求,绝不因进度压力而允许分包超越质量底线,保证了项目达到较高的质量要求。

参考文献:

第9篇: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地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实行委托拆迁,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自行拆迁条件的,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也可以实行自行拆迁。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营业执照;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  我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制度,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由拆迁人在拆迁前专户存储,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具体标准和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银行存款证明。

第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应当作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通告前,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不得组织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组织搬迁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在拆除房屋前,应当到市城建、公用、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办理会签手续,提出房屋拆除方案,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将房屋拆除。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拆迁自管房屋实行职工集资建房涉及外户的,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九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

(三)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三十二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面积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积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不要求偿还产权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三)不要求偿还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拆除享受国家或者单位补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拆迁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个人和补贴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的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除房屋涉及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设备时,由拆迁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外,还应当按照协议中确定的过渡期限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采暖补助费和越冬补助费,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根据核准的过渡人口,及时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安排临时住处的,根据核准的过渡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50%发给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另外50%发给职工所在单位;

(三)由拆迁人无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采暖补助费;被拆除房屋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越冬补助费。

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住宅房屋的,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除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发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对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者居住的,不发补助费,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手续、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学校。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四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住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居住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为准。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平均居住面积小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安置。

第四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关系证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拆迁事项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我市正式户口,在我市购买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关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而无人居住的,按原居住面积安置。

第四十八条  应当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视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三)从原户口中迁出入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在学校学习的亲属;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五)常住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又确实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居住在无合法证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单独的户口,独立生活的,视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没有单独户口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视为应安置人口。

前款规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其原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计算,按照回迁安置房屋的居住面积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不能交纳的,可以调串旧房安置。

第五十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有独生子女证的未婚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两对及其以上的同辈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应当分户安置;

(三)不同辈夫妻应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迁通告时,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与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应当分室安置。

第五十一条  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拆迁范围内无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五十二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建工程为住宅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积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迁当事人在协议确定;

(三)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可以将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积多于原居住面积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在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开发区范围内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没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四条  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能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户、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需要分户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不得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一项小于5万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准属特殊困难户的;

(四)不分户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七条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和有关工程质量要求。

在城市规划允许情况下,新建的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南向住宅房屋的面积,不得少于已拆除的南向住宅房屋的总面积。

第五十九条  回迁安置的房屋应当实行公开分配。根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占应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的楼层、居室朝向、室内设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房办法。

第六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六十一条  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一)合法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二)营业用房具有单独的房屋承租关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

(三)有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六十二条  对使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对符合拆迁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没收全部拆迁委托费,对拆迁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拆迁委托费10%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自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其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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