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法律援助的缺点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援助的缺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援助的缺点

第1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06到2011年间,政府法律援助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都在保持平稳小幅增长。从2010年开始,法律援助经费收入与受援人数大幅增加,2011年老年人受援人与2006年相比增加近一倍,所占比重多年来一直维持在10%左右。

(一)司法行政系统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经验

《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并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较成熟、财政保障充足的省份,已经认识到仅用经济困难一个标准,无法容纳进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开始对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的探索,根据各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实际做法,总结了如下几条共同经验:

1.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明确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事项的特殊主体,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约束。如河南省规定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浙江省对低保老人不受援助范围限制、不分案件类型给予法律援助,对高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2.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根据全国老龄委公布的《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维权,市、区(县)、街(乡)、居(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基本完成,全国共建立各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9909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达135704个。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下设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设立老年维权岗,指派专人从事老年维权工作。

3.简化申请程序,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老年人予以优先接待解答,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老年人优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理后优先指派办理。多省对行动不便、高龄、空巢老人以及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4.加强宣传,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志愿者不定期进村(社区)、敬老院等为老年人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在老年人活动集中的场所设置法律援助宣传栏,介绍法律援助的申请流程,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和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5.对涉及赡养、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内部案件,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尽力采取劝导、调解等非讼方式解决,促进家庭和睦。

(二)司法行政系统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存问题

虽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有很多经验,但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太大,法律援助地区发展不平衡性明显,总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的确定取决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具体来说,就是以资金源为条件,设定法律援助资格条件。《条例》为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设定了下限,具体实施还要依据各地(省、区、市)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补充规定来执行。各地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地方财政的保障能力。经济发展情况比较好,当地领导对于法律援助事业重视程度高,经费保障充足,对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就比较宽泛,针对特殊群体也有优待政策,反之可能连法规规定的援助范围内的群众都不能做到应援尽援。同时,财政经费的不足也导致办案补贴标准过低,给承办人的补贴甚至不能覆盖办案成本,影响了援助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2.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加强。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完成受理、指派之后没有继续跟进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于案件办理质量不了解,一些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收费案件很多,事务繁忙,对于援助案件没有热情,投入的时间精力很有限。

3.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等机制衔接有待改善。有些法律援助案件同时需要社会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居留场所;患病、受伤的老人,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治;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仅凭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受援人的上述困难。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在有关部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现实生活中,诉讼、仲裁、鉴定费用一般是缓交、减交,很少有免交的情况,特别是鉴定费用,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缓交、减交也负担不起。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缺失都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一)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实施状况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三年援助的老年人案件通过审核14906起,占项目援助通过案件总数的13.2%。其中,2009资金年度通过审核的老年人法律案件为3605起,占总数的13.2%;2010资金年度为3742起,占总数的13.4%;2011资金年度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资金总额由5000万增至1亿元,老年人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了一倍,为7559起,占总数的13.0%。三年来为老年人案件补贴239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7%,为老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经济损失6.89亿元,其中2011年度为老年人案件发放补贴121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5%,为受援人挽回损失4.21亿元。从实施单位类型上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实施15146件,占总数的96.6%;民办非企业实施202件,占1.3%;律师事务所实施120件,占0.8%;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实施166件,占1.1%;直接资助办案单位实施29件,占0.1%;高校社团实施22件,占0.1%。从承办人类型上看,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的3070件,占总数的19.6%;社会律师办理5138件,占32.8%;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6670件,占42.5%;社会组织和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806件,占5.1%。从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14623件,占总数的93.2%;刑事案件271件,占总数的1.7%;行政案件151件,占0.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75件,占3.7%;执行案件67件,占0.5%。从案由类型看,赡养纠纷4123件,占总数的26.3%;交通事故纠纷2786件,占17.8%;土地纠纷793件,占5.1%;劳动争议598件,占3.8%;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75件,占3.7%;继承纠纷541件,占3.4%;离婚纠纷375件,占2.4%。[3]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特点

1.明确老年人作为项目资助对象之一,放宽援助事项和援助范围。项目旨在帮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五类特殊受援主体而不是一般贫困者,体现了特殊人群视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资助案件范围从经济困难标准和案件类型上都比《条例》规定得宽松。具体来说,在案件类型上,老年人多发的案件类型中,赡养纠纷方面,项目资助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都被纳入;项目也资助离婚等多种婚姻财产、婚姻效力纠纷;在人身损害纠纷方面,项目资助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多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条例》对这些都无特别规定。在经济困难标准上,项目资助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即经济状况既不属于绝对贫困、又不能够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夹心层”困难老人。同时,项目对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经费做了一定补充,规定可以资助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案件,但此类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2.多元实施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剧,政府法律援助在质与量上势必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需要社会组织的有益补充。虽然《条例》有规定,但多年以来,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质及管理方式一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多元实施主体为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提供了很多经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五大类: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全国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不同的实施主体有不同的特点,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优势互补,并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满足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政府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经费有保障(但不一定充足),机构稳定,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形成常态化运作,利用原有的网络化、科层官僚体制,执行能力比较强,管理较规范。其缺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面对全体社会成员,对特殊群体的倾向性不大,且科层体制较为僵硬,立法、政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能及时做出回应。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与政府发生纠纷的公民,对于政府机构抱有不信任态度,政府机构的官僚属性与普通民众有距离感。与民间组织相比,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成本较高。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专业化,民间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受资金、人员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专门接受某一类人群、某一类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更了解特定类型人群、案件的特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民间组织一般规模比较小,灵活性、创新性较强,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随时调整自己的服务方向,提供新型服务。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最主要实施主体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政府原有的机构网络和人员配置,资金全部用于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另外补助实施单位的办公费用,体现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做事不养人”的项目特征,最大程度地节约了项目实施成本,把资金全部都用在个案补贴上,真正惠及受援人。项目培育、扶植的民间组织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补充作用。由政府提供常规化服务,民间组织面对特殊群体、特殊案件提供专业化服务,多种服务主体提高了弱势群体了解并利用法律援助的机会。

3.严格办案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对于法律援助流程有一套独特的规定。在案件受理阶段,对承办人和受援人进行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案件办结后,要定期回访,检验受援人满意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流程也促进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项目的回访制度、补贴发放方式等管理方式也被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常规工作时所采纳,项目制责任具体化、流程规范化的优点带动了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工作的发展。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

1.增强实施主体的专业化。针对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都有专门的社会组织作为实施单位去承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民间组织,尚未发挥多元主体的优势。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还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有些老年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如妇女、残疾人、农民工),这部分案件由相应的民间组织(妇联、残联、劳动法律援助民办非企业)去承办。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若过多依靠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很难体现项目特色,应鼓励、孵化、扶植一批体现人群视角、擅长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民间组织,或将老龄委系统纳入项目实施主体,依托已有的老年人维权网络,培养一批善于和老年人交流、在老年人法律事务方面有专长、责任心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维权志愿者,开展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专业法律援助服务。

2.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的资金总额还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在现有条件下,还需不断探索如何使有限的资金资助更多的困难老年人、让资金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补贴标准和一般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相比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但在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个案补贴标准高就意味着能够援助的案件总量相对少。所以,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援助的老年人。首先,应进一步细化《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案件资助类型,明确不予援助的案件类型。其次,进一步细化案件补贴标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对案情简单、工作量小的案件降低补贴标准,笔者在北京郊区农村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案情特别简单、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仍按照一般标准发放案件补贴。所以,应不断细化补贴标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承办人付出的劳动划定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程度。

三、结论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

一般对象是指一般经济困难者,即经济条件达到国家设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确无能力按市场价格购买法律服务的公民。特殊对象是指因生理、心理、文化等非经济因素陷入贫困状态的社会弱者,如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这几类人群的弱势状态是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特点以及社会条件造成的,与一般经济困难者相比体现出了特殊的人群特征。老年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经济特点造成了其社会弱者的角色,其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法律服务的需求很大,而依靠自身购买法律服务的能力极为有限。所以,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发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具有必要性。老年人的自身特点也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保障,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

(二)司法行政系统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不能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虽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各地司法行政系统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制于财政、人员,甚至是领导重视程度等多种因素,地区发展存在很大差异性。在相当多地区,仍未认识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性,不熟悉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未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特殊对象加以特别优待。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本身具有很强烈的人群意识

第2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事先购买确定的诉讼险种,当其就承保范围内的事项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诉讼费用的一项保险法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其雏形是1897年成立的“医疗纠纷基金”(SouMédical),该组织要求其成员每天认捐一个“苏”(Sou,法国辅币名,相当于1/20法郎),而认捐“苏“的行为相当于今天的购买诉讼保险行为,凡认捐的成员都可在日后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通过组织的力量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援助。1917年法国鲁曼地区出现的“汽车运动保卫制度”(DéfenceAutomobileSportive)即是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保险制度诞生的标志。随后,德国也设立了“德国汽车保险制度”(DeutscherAutomobileSchutz),并将诉讼保险的范围逐步拓展到其他财产性民事纠纷领域。到目前为止,欧洲各国普遍建立了诉讼保险制度,并在巴黎设立了欧洲保险委员会,其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丹麦、意大利、英国等。

诉讼保险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式(Stand-alones),是指与其他保险类别没有联系而独立存在的诉讼保险;二是附加式(Adds-ons),是指在其他险别上附加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和机动车诉讼;三是合作式(Cooperatives),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并以后者居多。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合作风险(riskofcooperativeagreement)和异议风险(riskofdisagreement)。在合作风险中,诉讼风险主要是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在其承保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理赔金额是能够预测的,但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都很难预测,其原因在于,投保异议风险的案件在发生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人们无法预测交通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也很难预测为此进行民事诉讼所需的诉讼费用。正是由于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散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根本动因。

诉讼保险是一种将诉讼风险进行社会分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介于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中产阶层。有学者认为,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讼保险的被保险人提讼的倾向性大于未投保者,就此而言,诉讼保险具有促进潜在权利显现化、形式权利实质化,进而实现法的支配和法律平等的“公器”功能。此外,诉讼保险还具有副位功能,即通过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以及扩大有诉讼经济能力人的范围,以普及法律服务,进而促使律师业务更趋于合理化。

二、我国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的分析

(一)经济分析。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其构成要素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的关系是:风险因素(如火灾隐患)的客观存在导致了风险事故(如火灾)的产生,风险事故的产生引起了风险损失(如财产毁损),风险则为三者的共同作用结果。面对诉讼风险,我们可以作如下解释:人们进行经济交往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冲突的客观存在必然导致发生民事诉讼,诉讼费用作为一种经济损失随之产生。由此可见,诉讼费用风险在构成上完全具备可保风险的基本要素,从而对诉讼费用予以保险是可能的。

有风险就要进行管理。诉讼费用具有可保性并不意味着非保险诉讼费用风险就无法进行管理,这里还有一个最优选择问题。常见的风险管理方法有控制型(如回避、预防等)和财务型(如自留、转移等)两种,保险属于财务型手段。每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均有其适用范围:当损失程度高但损失频率低时,可选用风险回避;当损失程度低且损失频率也低时,可选择风险自留和损失预防;当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都高时,就应选用风险转移和损失抑制了,此时,保险为最佳选择。

(二)法律分析。就诉讼费用导致的“权利贫困化”,学者们设想了各种解决方案,有的主张取消审判费用,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是为取消主义;有的主张由国家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员实行司法救助,减免其审判费用,此为减免主义;还有的主张实行法律援助,减免当事人的律师费用。

先就取消主义来说,其理论基础是:解决纠纷、保护私权是国家的责任,现代国家又都是租税国家,故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但是,制度构建往往是相关制度原理相互竞争的产物。就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言,还应当考虑国家财政负担、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原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以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等因素。就此,学者们多持受益者负担原则,即审判制度的维持不是完全依靠一般的公共税收,实行公共负担原则,而是要求当事人也负担一部分。由此可见,取消主义不可行。

再就减免主义而言,司法救助是对审判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调整,将本应由当事人负担的部分费用转由国家暂时或最终负担。但从上文可知,这种转移是有限度的。因此,减免主义亦有其局限性。

现代各国多将法律援助定位为国家责任,由此出发,法律援助只能是有限的。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只能适用于我国公民,团体组织不能申请,但现实生活中并不乏经济困难而又亟需法律救济的团体组织。其次,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例如,虽然从理念上说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具体的制度构建和实践都抹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出现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政策而忽视当事人权利的总体趋势,隔断了法律援助与保障当事人权利之间内在的固有的联系。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其不足。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属于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他律性援助”,并且其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群体,中产者是被排除在外的,于是就可能导致中产者虽难以支付诉讼费用,但却无法获得援助,而成为真正的“权利贫困者”。而受制于国家财力等因素,诉讼免费主义也行不通。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既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具有广泛适用面的新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它具有以商业活动为基础来达到公共目的的复合性格,为促进公益性调整与私益性调整相互结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口。

(三)其他条件分析。根据西方的实践经验,诉讼保险制度能否获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在接受当事人投保前,应当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数额进行准确预测;二是存在一定的保险市场份额和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三是有一批符合资质的诉讼保险法律专家。先就条件一来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审判费用是较容易预测的。律师费用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随着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陆续出台律师收费指导性规定,并要求律师履行收费告知义务,目前律师费用大体上是可以预测的,现实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纠纷,主要是律师未能善尽职责或未能履行费用告知义务所致。因此,诉讼费用是可以预测的。再就条件二而言,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诉讼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保险制度还缺乏法律支持;法律界和保险界对诉讼保险的学理研究也不够;许多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不强,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诉讼保险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恰恰相反,法律规范和理论建树往往是在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才出现的。认为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可能影响诉讼保险市场的成长,则更是没有道理。目前,在沿海发达地区,尽管法官们普遍超负荷工作,案件积压仍较为严重,即使是在内地,案件也不在少数。传统无讼价值观对公民诉讼意识的影响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大,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没有诉诸法院,往往是在利益权衡——尤其是对因司法腐败等因素可能导致司法救济低效甚至无效予以考虑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诉讼保险还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律专家,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也是不难的,现有法律从业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就能胜任。

三、建构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模式之选择

国外的诉讼保险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市场模式。即公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由决定购买何类险种,并且可以在保险条款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额度范围内自由选择律师,保险公司则根据事先商定的法律服务明细表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二为政府指导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由政府确定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险种的设置及其收费标准以及市场化程度等均须经政府许可或确定。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如劳动保护诉讼等。三是利益协同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将全面成功报酬制与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律师业和保险业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之后便取得了向律师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诉讼保险制度依靠预收的保险费和律师业务的恢复额两部分资金进行运营。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市场模式虽然具有保险关系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优点,但可能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政府指导模式虽然能够发挥政府调整市场的作用,但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至于利益协同模式,虽然可以提高各方的积极性,但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和律师过于追求商业利益从而损及接近正义目标的达成。本着扬长避短的原则,笔者以为,应当区别不同险种而采用不同的模式:对于非公益性的诉讼,可以采取市场化模式和利益协同模式;对于公益性较强的劳动保护和医疗诉讼等,可以考虑采取政府指导模式;而对于环境侵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主体众多但利益分散的诉讼,可以采用利益协同模式。

(二)具体制度设计

1.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总体而言,诉讼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审判费用、当事人费用和人费用。但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费用、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而额外增加的费用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的诉讼费用除外。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分别不同险种,根据各类险别的风险大小和损失率高低来确定,然后采用表定法综合每一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对基本费率进行修正。为了减少管理费用,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采取经验法,依据最近三年的平均保险费确定当年的保险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M=(A-E)C/E

在上述公式中,A代表最近三年的平均损失,E代表适用的预期损失,C代表依据经验确定的可靠系数,M代表修正系数。

3.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诉讼保险的承保对象为诉讼费用,其数额大小往往很难准确预测。因此,诉讼保险没有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确定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即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相结合。由于诉讼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较小,故而一般不宜对作为起赔点的免赔额进行规定。大型企业间的诉讼保险除外。

(三)法律规制措施

由于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保险致使诉讼费用的预防和惩罚功能相对减弱。因此,便可能发生当事人滥权的现象,如缺乏准备、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和解率下降以及上诉率升高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措施之一是由保险公司聘请法律专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评估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以决定是否或提出多大的诉讼请求额等。措施之二是由保险公司对当事人的进行诉前审查,但审查标准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没有依据,均应允许其提讼。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提供法律咨询和诉前审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对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不服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对拒付理由进行调查直至提讼。

参考文献:

[1]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袁彬.诉讼保险:二十一世纪新型诉讼救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3]王亚新.日本民事诉讼费用的制度和理论[A].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美]李本.中国的律师、法律援助与合法性[A].许传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诉讼费用制度研究”课题组.诉讼保险制度研究[A].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1.

[6]罗筱琦.诉讼保险制度再探[J].现代法学,2006,(4).

第3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今年以来,我继续分管基层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和法律援助中心(148),老余走了以后组织上暂时叫我负责全面工作八个月。

我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局长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部、厅、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2、管理指导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3、管理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

4、管理指导辖区内的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5、指导司法所的业务;

6、负责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整顿工作;

7、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交给的有关事项;

8、负责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日常、审批工作。

一年来,按上述的工作职责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发挥同志们的积极性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二、工作成效

1、学理论、增强素质。一年来,自己能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弄清“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一个政党,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就要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在政治理论学习中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本职工作,联系一些社会现象,探讨一些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来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我还积极参加区委组织的理论学习班和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拟写调研文章、中心学习组辅导,从中来充实自身的政治理论素质。

2、讲团结、努力工作。老余调走以后全局工作暂时叫我来负责。当时感到肩上的压力很大,弄的好是你应该做的,弄的不好出了问题,责任由你来承担。突如其来的“非典”严重干扰了我们正常工作,主要领导又长期不到位,特别是宣布之后。在这种环境下,能够依靠班子成员和科室中层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依靠他开展工作。在防“非典”期间充分发挥科室的作用,深入基层进行防“非典”有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遇到问题多商量相互沟通,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与班子成员协作共事。

在日常的工作中自己能够做到以身作则,特别是基层科与帮教安置科合并之后,工作量还是那么多,但是人员没有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够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地配合科里做些工作。如筹备全区第三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各种发言材料的拟写和修改,组织全区调解主任业务培训班等项工作。在大家的共同的努力下,积极完成上级和业务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①参与了防“非典”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还参与了区政府组织的防“非典”三下乡活动;

②认真抓好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4月底完成了全区8个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各项制度和职责统一上墙;

③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在街道有条件的社区推广标准化调委会,农村开展“四有”调解组织活动;

④完善了调解员等级制度,全区调解员基本做到调解持证上岗;

⑤加强对调委会调解协议书制作的指导工作;

⑥组织全区调解主任业务培训,有92名调解主任参加了业务培训;

⑦筹备召开全区第三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各项工作;

⑧努力做好帮教安置工作。一是继续抓 好“三项工程”的建设(安置基地,专项资金、优惠政策);二是重点对象的排摸工作,实行“三帮一”帮教措施;三是在街道社区建立帮教安置志愿者队伍(由老党员、教师、离退休干部等组成);

⑨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整顿工作;

⑩做好法律进社区工作。在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社区成立法律服务室,制作并发放了法律援助便民卡和法律援助咨询登记本,指派各法律服务单位与社区结对,制定了 联系制度。

上述所做的主要工作与大家的配合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基本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以及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3、工作作风较为扎实。今年来,自己认为在工作上比较“务实”,作风扎实。能够深入基层,了解掌握一些情况,帮助指导基层在工作中所碰到的难题。如洪塘、慈城出现部分群众集体上访,有的还出现过激行为。按照区委领导的要求,积极配合镇里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在洪塘镇深入各村,宣传有关的法规和镇政府的公告,直到事态平息,到慈城镇五联村面对面做群众工作。

按照市局的要求今年上半年各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结合我区的实际深入到镇、街道与分管领导协商,在4月份各镇、街道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统一了上墙板面内容,同时各镇、街道按要求建立了调解室。

在防“非典”期间与科室的同志们一起参与了防非典宣传周活动和区政府组织的“三下乡”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

大家知道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基层是司法行政的基础,我们所承担的职能除了“148”法律咨询以外,绝大部分的工作是靠基层来完成。我们无非是做些指导帮助基层来完成工作任务而已。所以只有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碰到实际问题,才是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应履行的职责。

4、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一年来,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勤政廉政的若干规定,能够关心大家的福利事业,在8个月的负责期内,严格财务纪律,没有,不拿公款请客送礼为自己捞好处。在财务审批上应该说是经的起检查的。

按照区委办文件,附件2,廉情报告公布内容所涉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经检查认为做的比较好,从未出现过违规现象。相关内容去年已报告公布,今年没有变化。

三、存在问题

1、缺乏创新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自己感到工作精力不足,人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已跟不上时展的要求,工作上缺乏创新精神,总认为“不拖后腿,中游荡荡,胜过天堂。”

2、政治理论学习还缺乏自觉性。集体组织的学习能够自觉参加,对报纸和党的刊物有关文章较关心。但是,个人抽时间学习政治理论自觉性不高,总认为理论管不住现实的问题,特别是社会上出现的党政机关执法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被焦点访谈和报纸暴光屡屡发生,与当前学习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格格不入,思想上有些理解不了。

3、由于分管基层工作,到镇、街道司法所去的多一些,基层的同志比较好客,去了之后,免不了留 下来吃饭,自己也喜欢热闹,有时候高兴起来时多喝点酒,酒多喝了说话欠注意场合。

四、整改措施

1、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注重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理论联系实际探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性修养。

2、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考虑和处理问题都要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出发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基层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第4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近日,__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特点,研究制定服务经济发展措施,推进“服务科学发展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抓学习,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意识

__县院认真分析了检察工作面临的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进一步强化四种意识:一是不断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切实增强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努力在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上做文章。二是不断强化职业责任意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更新执法理念,提高队伍素质,改进执法作风,切实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自豪感,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不断强化队伍建设意识。突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到上,从一些地方发现违法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时刻警醒自身。四是不断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始终把法律监督和自我监督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落实好多项内部监督措施,进一步探索和实践新的监督方式,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始终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二、按职能,完善服务科学发展措施

在开展“服务年”活动中,该院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了“服务年”活动工作重点:一是紧紧围绕“保增长,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紧紧围绕全县坚定不移地保增速、进位次、冲击全省“十强县”的目标,主动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努力实现立体化推进,社会化实施,个性化发展目标。二是紧紧围绕“保稳定”,强化维护创安工作,不断提高法律保障水平。他们把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全力以赴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抓好排查、预防、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三是紧紧围绕“保民主”,发挥职能优势,不断提升服务和改善民生的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把民生的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解民困、暖民心、保民生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第5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职业能力 传统法律教育 问题

一、诊所教育传入中国的背景

与中国其他高等教育模式相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也采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老师站在三尺讲台上口若悬河地“传道”于学生;而学生,基本上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灌输。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下,教学双方缺乏互动性,知识本身的传递过程显得没有趣味性和生动性,最致命的缺点是,它并没有突出法学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无疑是一个误区。

这种传统教育方式的形成主要有如下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教育哲学理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儒家教育哲学非常强调师道尊严,强调教师以传道、授业、解惑的方式教导学生,强调师生之间的“指导―服从”关系。因此,这种教育哲学孕育下的师生关系突出了师生间的等级性和教师的权威性,最终形成的是单向的、决定型指导关系,缺少平等对话、相互交融和心理沟通的前提和氛围。在教学上一切以教师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围绕着教师预先拟定的思维方向和教学模式进行,学生的任务就是理解和记忆老师讲授的内容,并不强调学生自我的表现,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泯灭着学生作为个体的独立意志。二是受大陆法系及前苏联模式的影响。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拥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即学徒制,是一种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被引入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随即世界各国的法律院校也相继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学模式和方法。我国于2000年开始在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十所重点大学法学院进行尝试,现已取得显著效果。2000年9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至今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34个,其中82个院系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行为矫正、地方立法、社区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刑事诉讼、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法律诊所课程面向本科3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为实践性必修课。每年选修的学生总数已达500多人,至今累计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超过2000人。学生共接待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受理案件900多件。

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产生了“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的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把个体当事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工作的中心,将法学教育转换为一种走出法学院围墙之外的服务于社区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区别

1.它与案例教学不同:案例教学一般是要求教师把某一部门法的内容用案例形式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而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相当广泛,它不仅涉及实体法,还涉及程序法,甚至涉及整个法律学科,它没有固定模式,教学主要在课堂之外来完成。因此,案例教学只是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之一。

2.它与模拟教学不同:模拟教学(含模拟法庭)是指为了说明某个案例,采取把案例中的当事人分角色由学生扮演,模拟开庭或谈判等办法,模拟人具有表演性,内容事先都排练好。这种方法也只能是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诊所教育中的学生接触的案例是活生生的正在进行中的案例,学生本人就是诉讼参与人,学生面对的是更复杂的、不断变化中的法律事务。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意义

诊所教育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与我们以前接受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同。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往往采用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坐在下面听的讲座方式,老师和同学很少展开讨论或者任何形式的交流,而且随着学生扩招人数的增加,老师上课往往是面对几十甚至上百名学生,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学生在诺大的教室内很难集中精力,另一方面老师也不能顾及到每一位同学,及时开展课堂互动,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很好。通过植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为我国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诊所式教育模式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

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创新举措,诊所法律教育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不仅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而且通过真实案例,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另一个目标,即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任课老师仅仅讲授一门特别划定的部门法,练习、案例分析和考试也都预设好了范围。学生难以在近乎实战的情况下学习法律的综合运用。诊所式法律课程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把学生当成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也使学生学到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如何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从而得到学习和提高。

诊所式法律课程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语言、行为分析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例如,通过实际客户使学生获得实践经验,培训职业技巧,学会如何与实际的各种社会或诉讼角色打交道,也可以在科学性和学院性方面发挥作用,例如锻炼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观念,把其他社会学科的知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加以贯通使用,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或事例之中。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的问题

诊所式课程在学生能力、技术和道德方面的培养上起着突出的作用,反过来也促进学生进一步深入地学习原来被认为是枯燥、抽象的法律知识。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同学的普遍反映看,学生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了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件之中,学会了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提高了综合素质。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也面临许多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作为“准律师”的诊所学生,要想象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对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职业化教育形成巨大的障碍。这些问题既有外部问题,如院系领导、其他教师和学生的认可,与其他法律课程的关系;也有内部问题,如诊所课程自身的提高、教材的规范化、教学方法的完善等。这里既有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也有主观条件的问题。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尚未成为法学教育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而是往往被视为可有可无的点缀;从事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老师也往往被认为是主流师资以外的分支。

同时,学生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身份和权限仍然具有较大的争议。我国民事法律诊所中,学生出庭是以公民身份。但是,在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学生的身份难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只有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可以成为辩护人。因此,学生很难以非律师的身份真正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就此,有的专家呼吁对诊所学生赋予“学生律师”资格,在办理法律案件过程中,除了正式的法律文书需要诊所教师签署外,在其他方面享有与律师同等的权利。

2.法律诊所案源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让学生办理真实案件与法律事务,在实践中学习。尚未毕业的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意味着法律诊所将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虽然模拟训练可以替代真实案件,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但学生参加的热情和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重要的是,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重要目标之一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无法在模拟案件中培养,职业责任心只有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两难问题时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讨论。比如如何处理茅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等,只有在办理真实的案件中才能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如何保证法律诊所有足够的、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必须考虑的。而且我国许多大学设在城市郊区,离市区较远,法律诊所若设在大学校园内,当事人不愿寻找,客观上影响案源。

3.来自学生方面的障碍

由于长期以来把法律仅作为知识来研究和传授,教师运用的研究方法又日益学院化,轻视职业化教育,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始终没有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倾向性,法科学生没有自己的职业定位,对职业技能训练也养成了惰性。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中心,所有的活动都是由学生自己完成,指导教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没有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而实际的活动毕竟是细致而艰苦的,当然没有在校园内课堂学习的轻松,取证的艰难、奔波的劳累、政府部门的官僚作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捉襟见肘的经费等,都有可能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复杂、困难的案件中容易使学生畏难而退。如果中途放弃不但会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影响法律诊所的前途,所以,一旦就不能半途而废。如何让学生始终保持参与法律诊所的主动和热情而不是袖手旁观,强化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克服怕苦、畏难情绪是法律诊所举办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03).

第6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关于童年

很小就帮妈妈做事

吕良伟1956年出生于越南,祖籍广东廉江,后随家迁居香港。他的童年家境虽不好,但在吕良伟的记忆中是没有怨恨,是开心的。“7、8岁时,我喜欢跟人打架,姐姐带我逃学,妈妈打了我们一顿。”吕良伟记忆中,他小时喜欢往外跑,总觉得别人家的米饭比自己家的好吃。脾气大、非常独立,却很爱妈妈:“小时我经常帮我妈做事,帮我妈朋友带孩子,让我妈带我去菜市场买菜,我来煮饭让她打麻将。”时至今日,吕良伟回忆起妈妈还是全部的溢美之词,他说妈妈是个非常好的人,让他觉得遗憾的是,妈妈在他21岁时就去世了,没有过上好日子:“那段时间看到妈妈很难受,我很心疼。”

关于偶像

与周润发和赵雅芝合作受益匪浅

吕良伟自出道至今演出的电视剧及电影超过100部,他首次参演的电视剧《上海滩》,与周润发、赵雅芝合作,饰演丁力一角一炮而红。观众们也记住了“丁力”、“许文强”和“冯程程”的经典形象。在观众的印象中,吕良伟在影视作品中塑造的角色几乎都是警察、黑帮老大这类硬汉形象。吕良伟在电视圈的发展一直非制顺利,后来转往当时正蓬勃发展的香港电影界。

“《上海滩》我饰演丁力一夜成名,对我来说《上海滩》是一段人生,多年回忆起当时接电话的情景,记忆依然清晰,当时我的脑袋完全被‘我演丁力’四个字充满,涨得难受,真想一步跨到大街上,冲所有人大吼大嚷,那种感觉就像中了彩票巨奖一样。”此前,吕良伟出演《网中人》的一个小角色,周润发饰演男一号,当时刚刚出道的吕良伟和其他演员不一样,他身上有股狠劲,拍戏也很拼命:“有一场打架的戏,我的脑袋撞在桌子上,送到医院缝针,导演问还能不能拍,我从医院出来把所有的戏都拍完,直到第二天清晨6点才收工,我的敬业态度给导演留下了深刻印象。”

也正是有这股子狠劲和敬业态度,《上海滩》的主创想到了吕良伟,当时他饰演丁力并不是唯一人选,但事实证明吕良伟饰演的男二号丁力,从各方面的反馈都不输给男一号周润发。时至今日,吕良伟仍旧认为自己是非常幸运的:“拍摄时,周润发、赵雅芝都不时提点我这个新人。整个拍摄过程很辛苦,周润发有部日本车,我们轮流开车,让对方在车里睡觉。那时几乎没有时间回家,在片场睡一两个小时休息一下,继续开工。”回忆《上海滩》每日赶戏,只能睡两三个小时的那段日子,吕良伟说既兴奋又辛苦,兴奋的是他第一次和偶像赵雅芝拍戏,近距离接触她,觉得和电视上一样漂亮、温柔:“她人很好,开始对戏很紧张,后来知道她怀孕,戏外就会多照顾她。”

《上海滩》中周润发饰演的许文强和吕良伟饰演的丁力,各自有各自鲜明的个性,观众也各有所爱,吕良伟周围不少朋友喜欢丁力这个人物,他们认为男人就应该有明确的目标,不停奋斗,但有情有义,对于这个角色,吕良伟自己也很喜欢:“刚刚出道,资历尚浅,情形和丁力初闯上海滩时有颇多相似之处,《上海滩》是一个起点,它为我打开一个大门,从艺员一举成为明星。”伴随着《上海滩》的成功带来的是工资上涨和报酬增多,在《上海滩》拍到第六集的时候,吕良伟就对爸爸说:“你不用再做工了,我可以养你了!”

关于成名

一夜成名经历风雨日渐成熟

吕良伟从越南华侨家庭穷小子变身10亿富翁,他也经历了人生的起起落落。刚出道的吕良伟曾经是个“月光族”。转战电影圈拍了《跛豪》之后,吕良伟的名气更大,收入也更多。他在香港买了400平方米的豪宅,很长一段时间赚钱供养全家13口人,除此之外出境旅行、吃喝玩乐、麻将赛马……如今再说起那段生活,吕良伟说因为自己一直和父母住,所以习惯一家人热闹在一起,那时他一个月的开销大概15万:“弟弟、爸爸、奶奶一起住,4个用人,每天吃饭都很热闹,我赚钱来得快,也不觉得有问题。”

直到1997年的金融风暴,所有的股票、房产、投资让吕良伟一下子亏损了几千万,一夜之间他从一个“千万富翁”沦落为一个身负“负资产”的普通人,这是他人生的最大打击,因为一些失实的负面报道给他带来了一些困扰:“那时越多房子亏得越多,因为你向银行借700万,房子价格跌到只值500万,变成负资产了,当时香港很多人都面临这样的情况,而我照样工作,每月供款,没觉得有什么影响。但很多杂志说我破产,造成不小误会。”面对这样的误解,吕良伟并没有澄清,而是继续努力赚钱,然而这件事也让他开始转变自己的金钱观,“现在我非常尊重钱,因为我觉得钱可以对我的家庭、对我的事业各方面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还有我要钱因为我希望能多捐助些希望小学,现在我对钱的观念,跟以前不一样了。”

关于经商

昔日的“黑帮大哥”如今的商业大亨

吕良伟作为触动传媒这个项目的第一投资人,如今,触动传媒成为目前中国唯一的触摸式新媒体,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安装了数万部互动荧屏,2009年初,触动传媒荣登“红鲱鱼全球百强”榜单,成为投资界的新明星,目前市值近20亿。明年准备在纳斯达克上市。

“对于经商投资,我一直有一个理念,‘经商是为了做善事’。企业是为社会和大众提品和服务的,产品和服务越有价值,社会大众就越受益,这个和做善事本质上是一致的。经商做好了,财富的增值和社会大众受益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只要朝这个方向出发,企业就会越做越好,财富也会随之而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在1997年之后秉持着对人投资的理念所作出判断,在我现在看来都十分有意义、有价值。”吕良伟如今是个成功的商人,他觉得做演员是很个人的事,整天和圈里人混在一起想得很少,也相对简单,做生意更多是要以赚钱为第一目标,但要有道德底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不能以伤害别人为赚钱手段。”

如今吕良伟积极投身环保项目,他也知道这是很难的,但他相信早晚有一天大家会觉醒,自觉投身到保护地球的行列中来。他认为,人生的梦想就是不断尝试的过程:“我想和自己的梦想再做一次约会。以我以往的投资经历,对于投资,我个人更看好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比如媒体、环保能源行业。”

关于慈善

“公益王”善念长存

经历了1997年的金融风暴后,吕良伟对待金钱的观念跟以前不一样了。1999年他拍摄了《达摩制币》,他开始觉得生括不完全是一家人好,有力量关爱他人,让他们过上好日子才是真的好。1999年吕良伟开始在广西建立希望小学,他想让更多的孩子有读书的机会:“我们到边远山区,看到很多孩子每天走3个小时山路去上学,再走3个小时回家,我们选了很好的位置盖希望学校,他们就不用走危险的山路了。”不仅帮助山区孩子上学,吕良伟还为老人盖养老院,让老人晚年生活不再孤单,有尊严地生活。

他发现用钱可以实现这些愿望,并且希望更多人参与其中:“我很早就在做慈善,以前我做慈善是很低调的,那时我捐助希望小学,捐助孤寡老人,不愿意张扬,一来我觉得只要把爱心奉献出去,让需要帮助的人受益,就已经达到目的了,二是我担心别人会觉得高调做慈善有华而不实的成分。这些年来我的心态有了很大的转变。慈善不是一个人在做,而是全社会都要做的事,慈善并不是少数人的捐赠,而是所有人帮助所有人。所以,如果在做慈善的同时,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行为,受到感召,从而能感染到更多的人,让全社会都来做慈善,这样才更有意义。所以现在,我已经完全不担心别人会有什么想法,我始终相信,只要是发自内心、源于善良的爱,做慈善的善念一定会传播出去,社会将变得更好,需要帮助的人将会更幸福。”

据了解,吕良伟多年来一直低调从事慈善事业,在青海、贵州以及广西捐建了多所希望小学。2005年,吕良伟为防城港市公车镇白沙小学捐赠了25万元建设校园,大大改善了学校的教学条件,2006年10月1日,改建完成的白沙小学正式更名为白沙“323”良伟学校。

演艺事业之外,吕良伟关注最多的便是公益事业:将自己担纲全球流通邮票华人代表的酬劳全部捐给国际慈善机构;在贵州、青海等地贫困山区捐建了数所希望小学,还不时募捐球鞋、书本等学习、生活物品给当地小朋友……很难想象,银幕上铁骨铮铮的硬汉竟会有如此细腻的情怀,他甚至把自己儿子的名字定为吕善扬,取义“善事多为贤君子,扬名立万真英雄”。

吕良伟捐助学校时说:“我对小孩子是非常关心的,人的一生在小孩子的时候是最关键的。”吕良伟感慨说,演员这个职业很容易迷失自己,除了自身的外表很有型之外,其实涵养修养是很重要的,很多年轻人一夜之间成名了,很容易迷失自己,“那个时候我觉得是最危险的时候,我们作为一个演员,人家把你捧最高的时候,你要把自己放在最低,能做到这样,你的艺术生命就会很长。”

2012年广西受冻雨雪灾,吕良伟与贺州家乡心连心,血浓于水,血脉相莲。广西灾区同胞的生活牵动着吕良伟的心,香港亚洲电视台组成庞大摄制组专访摄制吕良伟回广西家乡关心冻雨雪灾后重建献爱心的活动的专题片,这场冻雨雪灾害过后,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奋起抗灾.灾后开展修复电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灾区人民在逆境中没有怨天尤人,而是友邻间互相帮助,重建家园,这种团结一致互助友爱的抗灾精神感动了许多同胞,香港演艺人协会策动了第二波行动“关爱创明天”,安排十多位香港知名艺人前往灾区,十多位艺人在前往灾区时分别带上香港一位学生或在职青年一起参与探访活动,通过互动交流、劳动重建,展望人生更美好的明天,以实际行动深入最前线,为受灾群众鼓起勇气,送上关爱和温暖,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扶贫济困精神,民族团结关爱,伸出援手。香港亚洲电视台组成庞大摄制组专访将把探访中所目睹的情景,所见所闻记录下来,让全球各界了解灾后重建的情况,让香港年轻一代从中感受这份坚忍不拔的生活态度,互相帮助,团结合作的精神,从而启发更多对人生价值观的思量。

2013年2月8日,吕良伟带领亲朋到马来西亚为三千非洲儿童筹款100多万元。2月20日,在香港校园新春大联欢活动中,吕良伟携带一千本书与参演的孩子们,亲切互动。2月26日到天津录制《幸福来敲门》与爱心人士组成“幸福帮帮团”为求助者实现心中愿望。2月27日,参加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议,以法援会形象大使与理事身份,参与新一年法律援助发展计划工作。多年投身公益事业,捐建多所希望学校、关注医疗病患儿童、慰问孤寡老人……“公益王”的称谓随之而来。

去年6月份,吕良伟作为发起人,携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创建了“法治阳光基金”,帮助打不起官司的贫弱群体解决法律上的纠纷:“和我之前做过的善事一样,我觉得这是一份非常有意义的事业,对我来说,这也是一次投资——精力的投资。我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到慈善上来,认认真真地当作一份事业做好。”

吕良伟越来越懂得什么叫慈悲,什么叫大爱,他觉得很多人活在金钱的世界里,不管道德,他开始思考,作为一个生意人应该有道德,有信仰。现在他拍戏时,希望把正能量传递给更多观众。

关于家庭

侠骨柔情,与爱同行

2001年吕良伟和贵州姑娘、商界女强人杨小娟结婚,后来又有了可爱的儿子,之后他风生水起。积极从商,吕良伟除了继续炒卖房产,雄心也越来越大,在内地及台湾均有工程生意。吕良伟跳出娱乐事业,研发多媒体技术,在内地经营一间名为“触动传媒”的广告公司,在国内可算数一数二。据知,该公司经营的是出租车车载广告系统,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的士内,都设有该公司的电视广告屏。

十几年的婚姻生活,让吕良伟对婚姻家庭有了很多感悟。“不要去伤害喜欢你的人,也不要让你喜欢的人受伤害。成熟不是看你的年龄有多大,而是看你的肩膀能挑起多重的责任,喜欢一个人要用心,诚心相待,真心交流,恒心相守。”他认为:“钻石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最坚硬的物质。那么钻石是靠什么物质来切割打磨它的呢?答案——靠另一颗钻石。相爱相守是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个技术活,别想着结婚了就一劳永逸。”

吕良伟说因为自己的职业,所以平时很少在家,所以只要回家,他几乎24小时和家人在一起,跟儿子游泳、骑单车,晚上给他讲故事,他要尽力做个好父亲:“我认为在教育方面是要言传身教,很难做到最好,只能做到更好。”

吕良伟和太太杨小娟对待儿子的态度不一样,妈妈的溺爱更多一些,而他极少给孩子买东西,即便买也要讲很多条件,让他有更多思考,日子久了儿子对他也有意见,吕良伟就告诉儿子值得他表扬的事他就一定表扬,也有奖励,为了得到父亲的肯定儿子会很努力。有时儿子也会问他,为什么两个人对他不一样,吕良伟说他要把精神上的爱给他。

说起儿子,吕良伟一脸自豪:“我儿子像我,很独立,不喜欢别人给他安排太多。”吕良伟不仅劝朋友放手让孩子自由成长,也经常这样劝太太。儿子每次出去都要等着爸爸接,有一次终于给他打电话投诉:“他问我为什么在你那做什么都可以,在妈妈那什么都不可以,什么都不放心。”在吕良伟的建议下,孩子终于自己打车回家。吕良伟说当问题发生时,他不否定孩子,而是想办法帮他解决,他也告诉儿子发脾气时千万不要做出决定:“孩子会遇到很多问题,我们尽量帮他解决所有问题,但有时需要他自己找方法。”

演员、商人、做公益,吕良伟身上同时兼备很多不同身份,然而在他眼里最重要的一个身份就是丈夫,他始终以家庭为重,甚至为了陪着太太儿子旅行,会推掉一些片约:“很多年轻人都曾梦想做一番大事业,其实天下并没有什么大事可做,有的只是小事。一件一件小事累积起来就形成了大事。任何大成就或者大灾难都是累积的结果。由平凡到非凡需要的是向着目标持续的积累,家庭也是一样,导致不和的一定从一件小事开始,我们不要觉得事小就掉以轻心,不求完美但求卓越。”

和家人出去时,他什么都会做,那时他已经不是什么大明星,而是一个疼爱妻子的丈夫和慈祥的父亲。他认为生活中不要计较太多的得与失,要学会用一颗宽容的心包容对方的缺点与失误。

吕良伟和太太都喜欢出去旅行,他们已经走了很多国家的很多城市,他们最喜欢的还是一些欧洲小镇:“他们把文化保留得那么完整,100年前的餐馆还在,我们享受这样的氛围。我们都喜欢有文化、古老的东西,住在老房子里才觉得有昧道。”自己的家中,也使用着中式的摆设,他们收藏了很多有故事有历史的摆件,经常会拿起来赏玩一下。

关于生活理念

年轻的心态让他青春常在

如今身兼演员、商人、慈善家等多重身份的吕良伟坦言,虽然常年做“空中飞人”,仍旧精力充沛的重要原因是他酷爱运动,青海格尔木海拔6178米的玉珠峰,这座雪山是登珠峰前都要先登的山。

2007年为了检验自己的体力和意志,吕良伟跟随中国登山队来到位于青海格尔木的玉珠峰。此前吕良伟并没有经过系统的登山训练,他从美国飞过来,下了飞机就直接到了青海,一向对自己身体状态很自信的吕良伟,直到登山后才发现,山上需要的体能和平常是两码事。登山的艰难远远超出他的想象:“下飞机格尔木海拔2900米,两晚后出发到海拔3300米时,用了3个小时,那时觉得体力还行。到第一个营地5100米时,开始出现了头晕、恶心的症状,教练让大家吃点东西,不要太早睡觉,因为睡一小时就会醒,大家都熬到凌晨l点后才睡。迷迷糊糊中,我听见有人的哭声,也有人吐,2点不到我就爬起来了。”吕良伟带了三个助理上山,但他们都没办法继续上。他还是继续上,海拔5100米到5600米,他用了5个小时才到第二个营地:“进到帐篷里我是爬进去的,教练给我喝了杯牛奶,晚上9点睡到凌晨2点不到就起来了,大家围坐在一起聊天,4点多教练吹哨冲顶。5点我们就出发了,走了1个多小时天亮了,我发现我们还在山脚,顶峰还很远。”登山前,吕良伟买了个哈迭,他准备登顶后把哈达送给山神,但他爬了两个多小时后发现没有体力了,他很后悔当初为什么没做好准备就来.到最后几乎是每走一步都要休息半天,这6个小时的登顶之路是多么艰难可想而知。下山时,吕良伟已经完全没有体力了,他让教练身上一头系上绳子,另一头系在自己身上想滚下去,可是滚了100多米发现不行,只能自己走。回到5100米的大本营他已经完全虚脱了:“其实在5100的时候,我就开始拉肚子,助理不让我再继续上,我说我现在要的是鼓励不是打击。这么好的机会,这次不登顶对于我来说这辈子都登不上了。我不要不战而退,更不要这辈子在心里放一颗失败的种子。”吕良伟告诉记者,他从没想过放弃,没想过生命会有危险。回家后的吕良伟大病一场,在家休养了一个月,老婆被吓环了,不允许他再有登珠峰的念头,吕良伟答应了,但他说要和老婆80岁去2万米高空跳伞。

一向对自己体质很自信的吕良伟,再次证明了自己的好身体,他说和朋友比赛登楼梯,从来都不会输。

生活中吕良伟很喜欢运动,打拳、练功,就算再忙,每天的锻炼必不可少。他习少林功夫,他说练功不仅是样子年轻,外练筋骨皮,内练五脏六腑,说着他告诉记者如何不去健身房仍能够练出肌肉的方法。“我已经10年没进过健身房,徒手可以练,这样的对抗性可以锻炼肌肉。”

第7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拟构建;课程性

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教学重点在于理论+实践,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以课程内容教学为主,案例模拟教学为辅,将社会热点案例作为教学素材,以法学的角度,来模拟诉讼实践。如此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参与到实践教学来。

一、《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任何的教学框架设计,均需要围绕着教学目标,而法学教育目标决定着《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确立与实施。因为《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同人权保障以及法治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凸显出学科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基于法律教育理念,合理设计实践教学程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来保障人权的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构建分析

(一)制定教学计划

基于《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即培养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侧重于培养人才的应用能力与综合素质,采取立体式规划设计,合理的制定教学计划,将教学组织与课程设计等,容纳到教学计划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模式

因为《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分为课程性实践教学与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其设计理念不同,因此教学方式不同,对教学模式要分别设计:1)课程性实践教学。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庭审教学法,中间环节是物证实验,以实践教学课程作业的形式,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起到检查督促的效果。2)集中性实践教学。以社会调查为基础,采取参观与庭审观摩的方式,运用法律咨询和服务教学法,开展校内实践教学,以实习或见习的方式,来开展校外实践教学,以毕业论文的形式,检验学生的实践效果。多数《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采取的是集中性实践教学,虽然符合教学实际,但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若能够将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审判法等,引入到实践教学中,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包括法律援助与辩护技能等,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1]。

三、《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实施策略

(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

《刑事诉讼法学》多采取集中式教学模式,基于此模式的教学弊端,提倡引入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庭审法,开展实践教学。运用此方法,需要合理的选择,以某些社会热点案例为例,将其作为教学案例,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因为社会影响较大,而且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此类案件诉讼程序具有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在不同诉讼阶段,其职能不同,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学生的诉讼能力培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此可以采取分阶段案例分析教学方式,按照时间脉络,逐一跟踪模拟教学,或者采取综合案例模拟教学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选择案例时,要注重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能够符合教学目标与授课内容要求,体现理论知识。

(二)注重实践

《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重点在于实践,要遵循知行合一的原则,先做到“知”再做到“行”,开展实践教学需要扎实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其能够明确此程序法的各项法条内容以及诉讼环节,这是最基本的内容[2]。在实际授课的过程中,组织学生以小组研究的方式,充分的了解法条规定与相关理论知识,再开展案例分析,运用庭审模拟教学法,来模拟案件庭审场景,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行合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将学生放在主体地位,注重引导学生,以学生的兴趣点出发,来开展实践教学。丰富教学评价方式,采取阶段评价方式,做好学生日常表现记录,打破以论文作为最终评价的模式,采取多元化评价方式,合理的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三)结合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

采用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时,运用案例跟踪模拟教学法,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增强学生外界信息获取能力,可以结合运用PPT教学法、课堂讨论法等,来开展案例跟踪模拟教学。利用PPT教学法,可以利用图片与视频等形式,将案件的最新进展与观点争议等,及时的呈现出来,同时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及时搜索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内容或者其它原有的内容,因为法学的内容较多,条例数目庞大,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能够加深学生的印象,可以借助多媒体与网络等途径,来配合实践教学,能够提高教学效率。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分为集中性与课程性教学模式,两者各有优势与缺点,因此为了能够提高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可以结合运用此模式,结合教学实际,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陈志英.刑事诉讼法案例跟踪模拟教学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14(05):96-97.

第8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一)了解贫困生就业失败原因,帮助贫困生正确求职

贫困生由于受到经济劣势的影响,很多贫困家庭是花费了巨大经济投资来培养一个大学生,因此贫困家庭对贫困大学生有过高的期待,贫困生自己也由于多年来受助于家庭的经济帮助,因而对自己第一份工作的薪水一般都有过高的要求,在选择应聘岗位的时候,过多注重薪酬,这样也会造成一部分贫困生错失就业良机,从而在择业过程中,由于受到打击,造成不清楚自己适合什么职业,或者喜欢什么职业,或者能胜任什么工作,从而不敢主动寻求适合自己的岗位,造成长期观望状态。更有甚者,将就职机会过多的依赖于学校和社会,将自己无形中处于求职被动状态,有的贫困生,由于在寻求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经济费用,觉得自己对不起家庭,毕业了还在花父母的钱,不能承受自己一次一次失败求职的压力,过于自卑,加上从小由于家庭经济不如别人,在心理上本身就具有自卑不如人的心理特点,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不敢朝自己的就业目标迈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步,面对这种情况,辅导员应当积极发挥自己良师益友的作用,邀请问题贫困生进行深入细致的谈心,帮他们分析求职过程中失败原因,寻找对策,尤其对于求职失败后情绪低落的贫困生,要特别关注,严重的还应寻求学校心理辅导老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贫困生解决求职过程中出现的心理困惑,疏导就业压力。对于具有共同问题的贫困生,可以结合心理辅导老师做团体心理辅导,开展现场求职演练,也可以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将贫困生中优秀的同学代表邀请到班级来为贫困生讲解求职经验和方法,现身说法,更能让贫困生接受辅导员提供给他们的帮助。

(二)帮助贫困生克服自卑心理,培养求职自信

当前社会难免存在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甚至有家庭条件较好的毕业生出现“走后门”的现象,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打击贫困大学生找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他们盲目看待自己不如别人,认为自己输在了起跑线上,心里满腹的不满与无奈会累积出较多的负面情绪,使原本就缺乏自信的他们更加不能坚强的面对求职过程中需要积极克服的问题,甚至不能正确的对待自己求职过程中应该把握的机会,而放弃了一些本该可以把握的就业机会。有的贫困大学生在通过面试后,由于自卑心理作怪,无法从学生角色转换到职业角色,在还没有真正踏入工作岗位前,就完全进行了自我否定,可想而知,他在真正踏入工作岗位后,还将需要做出比常人更多克服自卑心理与困难的努力。辅导员应该努力帮助贫困生树立求职自信,帮助开展求职技能辅导,帮助贫困生顺利就业。

(三)帮助贫困生克服急于求成的心理,正确面对求职

贫困生多是家里的希望,有些农村家庭的贫困生,多少年才出一个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十六七年的努力拼搏,家里给予了巨大的经济支持,就是为了在大学毕业时找到一份有前途的工作,毕业就职承载着的不仅是自己寒窗苦读的心血,更是亲朋好友们的希望与寄托,更有自己对自己这么年来努力拼搏的成果的期待,很多贫困生对求职的期待就可想而知了,辅导员要帮助贫困生正确面对求职过程,不要急于求成,从而弄巧成拙,要引导贫困生循序渐进,克服求职中好高骛远的思想,更不可以盲目羡慕他人,跟从他人,为了报答父母这么多年来的养育之恩,盲目追求高薪,做出不切实际的选择,而无法正确考虑自身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因此很容易出现在求职过程中出现急于求成的心理,甚至产生焦躁不安的心理问题,对于这种现象,辅导员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分阶段地对贫困生进行就业指导,建立全程化的就业指导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让贫困大学生群体都能顺利地走向工作岗位。

二、帮助贫困生寻求多方援助,拓宽就业渠道

现在我国高校基本都有专门的部分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且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招聘会帮助毕业生寻求就业机会,辅导员可以系统性的给贫困生做职业规划指导讲座,指导他们写简历,如何应对面试,如何向企业展示推销自己,由于贫困生经济条件受到限制,没有更多的经济力量去外地进行求职面试,要指导贫困生充分利用校园招聘会机会,针对专业背景,寻求相关企业校企合作,为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途径,同时,指导贫困生在网络上合理求职信息,可以利用自身经验帮助贫困生寻求多方援助,整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使贫困生能更快更省钱的找到理想的就业岗位。

(一)寻求相关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帮扶贫困生就业

可以根据国家、社会、高校对贫困生采取的相关援助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帮助贫困大学生更好的就业,可以寻求多方援助对贫困生实行就业津贴补助,高校贫困生问题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仅仅依靠经济上的帮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依靠社会、学校、老师、同学和贫困生本人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改善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实现心理脱贫。[3]落实实际的就业援助,在贫困生自主创业时,可根据他们的经济困难,采取学校支援、社会援助等多方援助,为贫困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支持和帮助,尤其要利用好高校的就业管理部门对贫困生的帮扶政策,帮助贫困生制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尽可能的帮扶贫困生实现快速就业,对于实际困难无法解决的贫困生,可以适当延长关注期,辅导员可以利用自己的角色便利,在校园、班级为贫困生建立一些专门服务于贫困生的社团组织,多元化的帮扶贫困生,促进贫困生全面就业,全面发展。

(二)进行个人帮扶,提升贫困生个人就业竞争力

在力争得到社会、学校各方面的援助的同时,辅导员可以针对性的进行贫困生个人帮扶,提升贫困生个人就业竞争力,帮助贫困生正确认识自己,不羡慕他人,不盲目攀比。帮助贫困生进行个人的能力优势与缺点的分析,明确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学会懂得自信、乐观的面对生活和面对困难。积极调整心态,不骄不躁,坦然面对未来,提升个人就业竞争力。切不可妄自菲薄,更不可盲目自卑或者自大,帮助贫困生积极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鼓励贫困生多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就业指导课程

鼓励贫困大学生努力学好自己专业知识的同时,鼓励贫困生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多与优秀学子、成功人士交往,鼓励贫困生向成功人士学习成功经验,同时还能帮助自己克服自卑心理,提高与人沟通的能力。辅导员可以充分利用学校援助,对贫困生有针对性的开展的就业指导方面的课程,让贫困生自己在课程中学会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不可眼高手低,更不可随意贬低自己,自己给自己打击。鼓励贫困生抓住一切展示自我的机会,培养自信心,时刻为自己将来就业做好全方位的准备工作。

三、开展贫困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贫困生就业服务者

贫困生在求职过程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寻求工作和毕业的同时,辅导员在班级中开展贫困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贫困生就业指导者和服务者。帮助贫困生解决在临近毕业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一)帮助贫困生解决就业前的各种问题

有的贫困生临近毕业,很多事物忙,甚至有的贫困生由于欠缴学费的压力太大,严重影响求职心理,针对贫困生经济的紧张,辅导员更是需要给予极力的支持和帮扶,寻求校方对贫困生的学费欠缴开绿灯,帮助贫困生申请延迟缴纳学费,辅导员可以帮助贫困生解决求职中遇到的其他难题,尤其是大学生是第一次走入社会,经验缺乏,难免不会因为求职心切而上当受骗,辅导员可以利用自身的身份,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帮助贫困生获得更多的社会援助或法律援助。

(二)帮助贫困生处理毕业事物,减轻他们的求职压力

帮助贫困生简化毕业事宜,积极主动的帮助贫困生落实户口、档案去向问题,减轻他们临近毕业的各种杂事,减轻他们的求职压力。有些贫困生临近毕业,情绪会莫名的紧张,甚至不知所措,有的甚至产生毕业焦虑情绪和求职焦虑情绪,因此,辅导员帮助贫困生处理一些毕业杂事,可以适当减轻他们的求职压力和毕业焦虑。

(三)关注贫困生的发展,探索更多帮扶途径

第9篇:法律援助的缺点范文

一、民事诉讼法官调查取证的存废争论

(一)支持法官调查取证

支持法官调查取证的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其对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认识,举证能力也较为薄弱。要依靠诉讼当事人来推动诉讼进程,只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辩论就能查明事实的可能性较低。如此一来,法官调查取证权就成为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必需。訛譹有的学者提出由法官来调查取证是基于当下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充分,公民诉讼能力普遍比较弱作出的暂时存在的合理性论证。譺訛不仅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法官调查取证的必要,当前的社会环境就给民事诉讼取证设置了众多障碍。例如很多证据是需要通过行政机关提供的,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机构往往以其没有举证义务为由不配合律师收集证据。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但是具备法律知识的律师也对调查取证无能为力。这时,只能由享有司法权的法官来依法行使职权收集证据。

(二)反对法官调查取证

反对法官调查取证的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有的学者从诉讼职能划分的角度提出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现代诉讼职能划分为诉、辩、审三方,法院作为审判方只能居中裁判。民事诉讼的一大基本原则是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要求法官不偏颇,不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而由法官进行调查取证则将诉的职能划分给了法官,更重要的是法官调查取证是为了一方当事人,这明显将产生司法不公。有的学者认为法官调查取证不利于发挥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积极性,违背作为私法核心理念的自治原则。法官代替当事人去收集证据,大大降低民事诉讼效率,拖延民事诉讼期限,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不利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因此,应当取消民事诉讼中法官调查取证权。

(三)目前仍建议保留法官调查取证

笔者认为从司法公正性的角度出发,目前仍应建议保留法官调查取证制度,但是应发展完善,限制法官调查取证权的滥用,切莫操之过急的直接取消法官调查取证。法官调查取证具有其自身价值,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司法公正性的根基是发现真实,法官调查取证正是以发现真实为目的的制度。法官调查取证是追求公正的必然要求。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在此种司法环境下要求当事人能承担较高举证责任不符合公正性理念。证据收集是一个复杂的活动,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存在法律意识,经济水平等之间的巨大差异,如果法官不调查取证,任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悬殊影响举证结果,实质公平难以实现。私权充分自治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足够的能力支配、处分自己的权利,而在我国目前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辩论知识的情形下,要求依据当事人地位平等而排除法官调查举证则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实践中发生的情形纷繁复杂,确实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收集到有利证据,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被故意掩盖、隐瞒、允许法官调查取证正是为了应对实践中证据收集的复杂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性要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调查取证也是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过程,是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在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清楚事实时,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恰好的弥补了当事人举证的缺陷。法官调查取证为其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判提供了保障。法官调查取证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国家干预的有机结合。对于当事人可能通过诉讼损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情形,法官调查取证能够发现端倪,及时阻止以保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二、法官调查取证产生的不公正问题

(一)调查取证过程中产生感情偏向

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难免会接触一方当事人。例如案件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在法院所在地,法官和当事人会一同前往证据所在地,这期间法官和当事人同吃同行,难免会产生感情偏向。另外,我国目前办案经费紧张,法官外出调查取证的差旅费用往往不能足额报销,实践中经常的做法是由申请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为法官提供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法官实质上变成受雇于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其如何保持公正中立值得深思。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产生感情偏向不仅仅是关于与当事人接触,还影响其内心确信的形成。法官往往会对自己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更确信。在庭审程序之前,法官调查取证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在审理判决时法官就会更加依赖自己收集到的证据。这必定会影响公平的实现,法官应当是不偏不倚的,感情偏向有损于司法公正性。

(二)法官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

法官调查取得的证据只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知情权,该证据的使用应当通过质证程序。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质证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将法官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提交当事人质证。学理界对质证的认识也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质证的主体只是当事人,法官是对证据进行认定而不是质辩。司法实践中法官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往往直接成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对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没有反驳质疑的机会,这无疑会给司法公正性蒙上阴影。

(三)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遭拒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官调查取证,但是对该申请的决定权由法官掌握。当事人申请法官调查取证遭拒,当事人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目前仍是法律空白。或者当确有国家利益受损时,法官不主动调查取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法官责任如何追究也是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权责统一,调查取证作为法官一项职权应当有相对应的责任。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而求助于法官时,依据公正性原则,法官应当给予帮助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法官往往因收集活动耗时耗力等原因不愿去收集证据,而该证据又可能是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的申请落空,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瑕疵,司法的公正性难以保障。

三、保持法官调查取证中的公正性对策

(一)取证和审判分离

要保持法官的公正性,应当将调查取证与审理裁判的职能主体分离,即调查取证的法官和审理裁判的法官不是同一人。将民事诉讼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在审前程序中有专门的法官负责案件的审前工作,调查取证正是审前工作的重要内容。审前程序中的法官不享有对证据的认证权,其只能收集证据后在庭审中提出证据。审判法官的工作是庭审工作,其不会在庭审前接触证据,这样就预防了法官在审理前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也阻止了法官产生感情偏向审理不公。当事人对审前程序的法官也具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保障调查取证活动的客观公正。在此制度下,调查取证的法官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共同监督,在双重监管下其中立性得到有效保障,其司法行为的公正性更为突出。划分审前工作和庭审工作也能更高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庭审质证

公开是公正的有效保障,庭审质证是将证据公开给双方当事人,允许其提出质疑和询问以确定证据效力和证明力问题。民事诉讼法对质证作出的根本性规定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法官调查收集取得的证据属于证据,因此就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立法应当完善质证程序规范,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在前述提及的取证和审判分离的基础上,由审前程序的法官提出证据供双方当事人质证,避免审判法官自己参与对自己收集证据质证的矛盾。审前程序的法官依法在庭审中出示证据,双方当事人对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相互进行质证。訛譼对当事人的提问,负责调查取证的法官应当回答,当事人仍然存在质疑的可以申请法官重新调查取证,有审判法官决定是否重新调查取证。质证能够公开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询问质疑中确定证据有无证明效力,证明力大小等问题,使得当事人和法官都对裁判的依据心中有数,公平公正更能实现。

(三)救济途径

公正要求权责统一。法官对调查取证享有权力的同时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法律责任不是民事法律责任,而是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权。法官进行调查取证是以法院的名义,其行为应当受到法院内部规范的规制。如果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出现或或受贿索贿的情形,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形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当事人申请法官调查取证遭拒的情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重新申请调查的救济途径,或者通过上诉等方式向别的法院寻求保护,保障获得公正裁判。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