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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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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第1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干熄焦技术的经济效益包括回收焦炭显热发电、节约水资源等直接经济效益,以及由于焦炭质量的提升,有利于高炉生产,提高其产量的潜在效益。还应计量由于技术改进,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避免因环保要求而产生的治理费用或罚款。此外,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发展环保项目,对干熄焦等新技术提供专项财政补贴。下面以某年产焦炭300万t的焦化企业为例分析干熄焦项目的效益。

1.1显性效益对干熄焦系统来说,最为重要的收益为回收83%的红焦显热进行发电,每吨红焦可产生约0.45~0.56t蒸汽,发电约100~150kW•h(高温高压机组取高值)。该项目年供电量3.895×108kW•h,年供蒸汽6.4×105t,按照电价0.44元/kW•h、蒸汽165元/t计算,年发电收入为17138万元,蒸汽10560万元。此外,随着资源存量的减少,未来能源价格会不断上升,生产用电价格必然上涨,潜在的经济效益较大。改用干熄焦后,相比湿熄系统,每吨红焦可减少0.5t喷水量,由此每年减少1.5×106t用水,按照水价2.56元/t计算,每年减少水费支出384万元。为了减少企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的目标,地方政府给予干熄焦项目1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奖励。项目建成后申请CDM可获得2000万元节能减排收益。

1.2隐性效益由于干熄过程对焦炭的质量起到保护作用,可以减少高炉冶炼过程的焦炭用量,降低高炉炼铁的生产成本。采用干熄焦技术在配煤上可以增加弱粘性煤的用量,降低焦化生产成本。

1.2.1焦炭质量的提高带来的延伸效益相对于湿熄焦过程,干熄焦冷却过程更为缓慢,内部热应力小,网状裂纹少,气孔率低,因此,干熄焦的转鼓强度高,真密度也会增大,在高炉中,焦炭的反应性降低,有利于高炉的生产。焦炭在干熄炉内从上往下移动过程,加强了焦块之间的相互摩擦和碰撞,大块焦炭的裂纹提前开裂,强度较低的焦块提前脱落,焦块的棱角互相磨蚀掉,提高了焦炭的均匀性,从而改善了冶金焦的机械稳定性。干熄焦由于上述原因而提高了质量,能够在高炉中停留更长时间,有利于炼铁生产。由此可带来如下延伸经济效益:由于采用干熄焦技术可以提高焦炭的强度M40,降低焦炭的反应性,由此降低高炉焦比2%,提高高炉生铁产量1%,减去因湿熄焦含8%水分的差价,进而提高焦炭价格,按每吨50元计算,年增效益为15000万元[4~6]。

1.2.2提高弱粘结性煤配比,降低生产成本采用干法熄焦后,在保证焦炭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可配用5%的弱粘煤,由此可以节省生产成本为:300×1.3万t×5%×300元=5850万元。

1.2.3节能环保效益干熄焦工艺可以避免湿熄焦过程产生大量的废气,每吨红焦可减少向空气中排放粉尘、氰硫化物等有毒物质0.5t;对周围环境有所改善,减少员工患病几率,降低废气、废水对周围设备的腐蚀等,由此可以减少医疗费用和设备维修费用支出约500万元/年;每吨红焦可减少CO2排放0.33t;每吨红焦可减少SO2排放0.096t,节省环境治理费用约为400万元/年。干熄焦效益分析如表1所示,采用干熄焦技术后,带来的显热发电效益最为直接,占总效益的50%以上,该部分收益焦化企业能够定量考核。相对于湿熄焦,减少用水量以及由此带来的隐性效益也能够根据以往的生产数据核算得到。加配弱粘结性煤可以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实现,从降低生产成本上获得相对收益。

2独立焦化企业干熄焦的效益分析

根据表1可知,对于独立焦化企业,除了第4项效益外,都能够通过企业生产管理实现。由于独立焦化企业对干熄焦在生产中的实际情况不甚清楚,焦炭质量的提升所带来的延伸效益部分则难以获得合理分配,在焦炭现行市场中没有把握定价的主动权。干熄焦的焦炭几乎不含自由水,而湿熄焦含水量约为5%~8%,目前在焦炭市场的定价中只采用补偿水分差的部分,干熄焦在高炉炼铁生产过程中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稳定高炉生产操作收益部分则很难体现。此外,没有顾及到干熄焦生产过程中焦炭的烧损等应给予的合理补偿。由于上述客观原因以及干熄焦本身的巨额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独立焦化企业发展干熄焦技术的热情,所以需引入第三方,为独立焦化企业发展干熄焦技术提供保障。此外,独立焦化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调研用户生产情况,通过与用焦企业谈判,合理考虑干熄焦的延伸效益,制定更为灵活的干熄焦销售策略。

3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独立焦化企业干熄焦项目应用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管理公司支付节能项目成本、承担主要风险的节能新机制。能源管理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7]。这种合作方式可以发挥节能公司的技术特长,使得用能企业规避技术和资金风险。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明确了节能项目的奖励条件和细则。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经广泛应用于钢铁、有色、焦化等高耗能行业[8~10]。在干熄焦项目上,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需要生产企业提供大量的建设资金及培训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管理,这对于独立焦化企业来说难以承受,更需要外部力量的帮助。通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节能公司,解决了技术和资金的问题,可以在干熄焦项目建成后,通过余热发电等经营收入按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投入及合理的利润,通过这种双赢的合作方式实现焦化企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前,国内通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成的干熄焦数量已超过60多套[11],助推了干熄焦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

4国家对焦化企业清洁生产的要求

采用干熄焦技术,能够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即便不考虑这些因素,根据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要求也应发展干熄焦技术。特别是随着近年来资源的大量开采,资源保有量不断下降,能源价格不断上涨,并且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最近北方雾霾天气的出现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因此,国家对生产企业的环保要求提得更高,污染企业必须采取更为清洁、环保的生产工艺。2005年发改委把“干法熄焦”技术列入鼓励发展类技术,在2005年和2008年国家颁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都把焦炉配套建设干熄焦装备作为鼓励条件。2006年颁布的《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中,焦炭生产工序主要二次能源指标为干熄焦蒸汽回收量,焦炭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的节能设备,最大限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能源。2010工信部把干熄焦技术列为推广技术之一,制定了干熄焦技术推进规划。这些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干熄焦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加速推进了焦化、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

5干熄焦技术的前景

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干熄焦工程的建设,干熄焦技术在我国发展较快,在干熄焦的理论研究、工程设计、设备开发、运行管理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关键设备的国产化,专业化队伍日益壮大,市场竞争也助推了干熄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干熄焦技术日臻成熟,使干熄焦工程的建设成本不断降低。干熄焦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运行水平不断提高,运行费用降低,这些为干熄焦技术的推广应用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根据焦化企业的生产管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要求来说,干熄焦是一项见效最快的技术。

5.1独立焦化企业发展干熄焦的必要性从生产上来说,采用干熄焦技术能够降低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能够提高焦炭的质量,在市场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此外,可以避免传统湿熄焦细微焦炭粉尘及热焦水煤气化产生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物质造成的污染,减少因焦化废水排放及水中其他化学污染物排入大气,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而造成的罚款等。既节约了成本,又提升了焦化企业的形象。

5.2EMC在独立焦化企业干熄焦技术发展上的助推作用及优势通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MC),为独立焦化企业解决了资金和技术难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项目投资风险,为独立焦化企业发展干熄焦技术提供了可能。此外,干熄焦技术是得到国际公认的节能减排技术,通过实行CDM机制,对干熄焦技术节能减排效益进行鼓励与补偿,采用干熄焦技术的企业在完成其自身的节能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出让减排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益,鼓励更多企业发展干熄焦技术。

第2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新机制 创新发展

一、引言

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最早的节能服务公司1975年出现在瑞典,随后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都产生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速,成为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当前我国经济强劲增长,能源短缺已经开始隐现的大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顺应社会发展的方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立足于从需求角度解决能源问题,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转变。作为节能概念的全新创举,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的节能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是较新的概念,其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如何实现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发展,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已成为持续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简称EMC),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在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企业分享节能效益,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理的利润。与一般设备和技术的供应不同,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业,他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在于节能服务公司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更重要的是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实质是为客户实现节约能源。

三、世界各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经过30多年的运行,商业模式已经十分成熟,合同能源管理也已演变和发展为一种成熟的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应用。

美国是能源管理服务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有利的政策包括:政府制订了有关建筑物节能标准和法规;环境保护的法规、审计的法规等等。1985年以来,美国政府曾以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个议案,要求政府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不增加政府预算。该议案要求到2005年,联邦政府机构的所有办公楼宇节能30%,为此联邦政府提供了30亿的财政拨款。

在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人们的节能环保意识也大大加强。为了促进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992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其中规定了节能省下来的资金留给政府机构,同时,该计划规定政府机构只能与通过资格审查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合作。

法国是欧洲各国电力出口最大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核电比例最高的国家,但法国政府仍然注重节能和环境保护,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规模。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多为行业性的,如在煤气、电力、供水等行业较发达,这些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方面的服务,而且还承担相应的类似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节能与能源供应相关的一系列服务是其收益来源。

日本成立了能源管理服务协会。近几年来,日本的能源管理服务关联市场规模增长迅速,自2002年,其在工业领域的项目份额也开始迅速增长。为节能改造项目,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了三种支持政策:事业资金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税制支持政策。

巴西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大多为工程公司,隶属于大公司下一个分支,业务领域在工业尤其是电厂方面,他们的项目规模比较大,在百万美元左右,采取的是效益分享方式。由于2001年的能源危机(巴西电力结构以水电为主,占97%,由于天气干旱导致电力短缺),巴西政府重视节能,颁布了一些法规,如要求电力公司必须以1%的年收入用于节能研发和节能项目投资,加上人们节能意识的提高,大大促进了巴西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成立了能源管理服务协会,并于今年开始对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认证的准备。

四、合同能源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0年前,我国从国外引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首先在北京、辽宁、山东等地进行了示范性推广。目前,北京、郑州、山东、湖南采用这种模式的试点项目已达32个,试点面积达127.9万平方米,平均节能率为42.5%,节约能源总量每年2.04万吨标准煤,拟参与试点的项目数量为113个,预计总面积350万平方米以上,有逐步扩大的势头。但是,我国节能市场的发育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是较新的概念,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投资鼓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尚没有形成和确立,节能产业发展面临五大瓶颈的制约。

1.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支持政策,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服务业务也没有优惠扶持政策,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另外,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并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也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

2.一些正处于起步阶段的节能服务公司缺乏运营能力

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者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却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订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目前,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主要由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一些中介机构承担,国家级节能公司尚未介入。而缺乏大公司、大集团的参与,也严重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规模和进程。

3.资金短缺且缺乏融资能力

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融资难是企业普遍反映较多的一大问题。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这就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虽然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已正式启动,全球环境基金将提供2600万美元赠款支持,但对庞大的节能服务产业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4.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先进的市场节能新机制的运作,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矛盾

“先投资后回收”这一模式按现行企业财务运行模式根本无法做财务核算,目前多是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将一台节能锅炉放在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所有权仍属于节能公司,企业支付节能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提折旧,让双方都很为难。

5.部分节能服务企业缺乏诚信,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

在节能服务市场推广上,由于广大能源用户等对合同能源管理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加上一些公司以节能公司名义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一些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心存排斥。

五、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创新发展

过去,我国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各级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节能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机制运作。这一节能体系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面向市场的转变,原有的节能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也必须随之转变;在新形势下,节能的阻力主要表现为节能投资的市场障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发展应着手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主要措施有:

(1)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以点带面、近期目标和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节能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模式,逐步推进节能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2)要求各地要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技术支撑体系和节能信息服务,形成良性的节能服务市场机制,使其成为驱动节能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

(3)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基金,通过贴息、补贴、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节能公司利用新型节能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4)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并与环保政策相衔接,从政策法规上引导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真正重视节能工作。

(5)有针对性地帮助合同能源管理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6)加大对节能服务理念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宣传力度,改善节能信息和节能信息传播不畅的现状。

(7)对企业进行能源监测,对能源消耗达不到行业标准或产品标准的企业提出节能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8)改革财务管理相关规则,允许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费用进入当期产品成本,确保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正常运转。

六、结论

国际上成功的节能运作经验表明,节能的根本出路是:充分依靠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部门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节能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两者都是促进节能的必要和有效手段,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两者相统一的一面,合理、充分地分别运用市场节能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同时为实现最佳的节能效果这一基本目标服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节能工作,必须正视目前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度和转变,借鉴、学习和引进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节能新机制,寻找出一条政府、企业和投资方共赢的节能道路。

参考文献:

[1]沈龙海:合同能源管理与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电力需求侧管理.2007.5

[2]马志娟:合同能源管理新趋势.中国经济周刊,2005. 8. 3

[3]许泓: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2002.4

第3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第4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于过去的高污染,高耗能的能源,人们对新型的低能耗能源开始关注,并加大了技术研发力度。作为一种新型节能改造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应运而生,开始在全球推广。但是,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收益周期长,导致节能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也影响了我国节能业的健康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重视的焦点之一。本文就立足于现实,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如何拓宽节能服务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困难等给出了见解,希望能对节能服务行业融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55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欧美等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服务公司(ESCO)也迅速发展,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1]。但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广相对缓慢,资金短缺成为其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为提高能源利用率,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能源管理专业运作服务公司融资问题,并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能源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1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2]),是一种以节省能源的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用户可以使用节能收益来对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可与盈利性的专业化的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以推动节能项目的进展[3]。也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看作是一个成果导向系统,即将投资、融资、技术运用、能源分析、能源管理等看作一个整体的系统,并以此来指导企业的各项管理与商业活动。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的节能企业业务流程模式为:首先,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用能单位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确定改造意向;其次,对用户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诊断,提出改造方案,并与用户沟通;再次,在诊断的基础上,设计出改造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预测,并告知客户使其充分了解能源改造后的效果;然后,ESCO与客户进行服务合同谈判,并签署协议,约定经济收益分配。一般来讲,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主要风险,在合同期内收益大部分归ESCO所有,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分享收益;然后,合同签署后,ESCO开始对项目进行投资改造,其费用由公司全部支付;最后,项目完成后,ESCO进行全程服务,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对能耗、节能量进行监测,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成。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

虽然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地支持下,节能产业也持续快速的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从2006年到2010年,EMCA会员增长了5倍,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长到17.5万人,产业服务规模也从47.3亿元增长到836.29亿元,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资本超过1800亿元。同时,到2015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发展到2000多家,产业总产值将达4.5万亿元。节能服务产业逐渐形成了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型新兴产业的朝阳行业。

但是,在节能服务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管理落后、融资困难等现象,影响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4]。

3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的分析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方面,虽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速,但由于机制问题导致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从节能服务企业自身来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时间短,各项制度不完善,同时经营规模小,信誉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企业的形象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ESCO的融资[5]。另外,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收益时间长,市场机制不完善,节能服务企业多而不精,实力差距大等,造成用户的怀疑,同时改造风险也较大,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为融资进一步添加了困难,虽然私人投资渠道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的短缺,但是私人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很难满足企业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民间借贷不规范,风险大、成本高,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渠道进一步缩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已成为其发展得主要障碍,对其问题的产生有必要进一步分析:

(1)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的不足。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竞争激烈,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属于机密,不能将信息公布于众,而是有选择性地带有一定目的的对部分信息进行披露,使信息质量和披露范围都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②节能服务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金不雄厚且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不透明的现象。此外,节能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平台水平较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其信息的生产能力,进而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了ESCO的资本成本,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2)节能服务企业缺少担保渠道。一方面,由于EMC项目节能投资收益周期较长,往往需要ESCO预先垫付资金,这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得融资成为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如中节能、信合节能、天壕节能等服务企业,大部分是规模小,经营分散,实力弱等特点,银行资信评级低,导致银行需要提高担保,而企业本身的担保资源又有限,无法提供土地、设备等实物担保,造成了银行授予额度低或者直接不予信贷等局面[6]。此外,虽然部分银行推出了节能融资专题项目,但是要求条件高,很少有节能服务企业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3)风投者选择谨慎。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益长,短期获益力差,负债率高、缺少核心技术等特点,造成风险投资者持观望态度,投资谨慎。这又进一步将节能服务公司推向实力不强、没有信誉的坏形象一面,进而造成融资的困难。

(4)银行对节能服务业的认识不足。鉴于我国能源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银行对其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都不熟悉,加之节能服务业成本回收周期长,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后期,导致银行在对节能企业评估时不够准确,进而列为高风险项目拒绝贷款[7]。此外,节能服务企业与银行衔接机制也不够完善,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经过长时间审核,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在对节能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没有对未来的发展潜力进行系统的测算,仅以企业目前的资金状况进行评估,最终以高风险、偿还能力不佳而拒绝企业的融资申请。

(5)国家的政策支持不够。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鼓励政策,并扶持相关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自身的局限性和投资的复杂性等限制,在其回收成本之前需要缴税,不利于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造成融资困难的局面。

4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针对上述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实际分析,构建多层融资体系,拓宽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渠道[8]。

(1)国家从政策上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首先,国家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具体政策,设立专项的节能服务项目担保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例如,担保基金可以让银行托管,每家会员企业每年上缴一定的风险基金等,根据企业的缴存记录,分配不同贷款额度,这样最大限度降低银行对ESCO贷款的风险,或者担保基金由政府财政支出,以示政府对该项事业的支持,但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可采用企业缴存和政府财政支出并用、地方政府分层次、分级的管理的方式建设担保基金,这样分工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其次,将各地政府建立的“后补助”资金改为融资担保基金,同时扶持中小节能服务企业的创新发展,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节能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问题。

(2)加强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为EMC节能项目设计多种融资渠道[9]。银行一方面要改变过去的评估方法,应当对节能服务企业的信贷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并综合考察项目的风险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要与ESCO公司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充分了解节能服务企业的运行机制,并与企业建立经济合作关系,如资金储存与流通等经济业务往来,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EMC项目融资渠道,例如,以偿还贷款仅限于项目的本身的项目融资方式、以银行在提供服务中获得专有信息进行的关系专用的关系型融资方式,以企业自有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发行高档债券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或者设计合理的租赁融资方式等,以构造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创造有利于ESCO公司融资的环境

(3)节能服务企业自身制度的完善。首先,ESCO公司引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消除银行对企业信息了解的不对称;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更新技术,采用新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逐渐扩大自己的规模;再次,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加强宣传,提高大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认识,为融资创造良好的氛围;最后,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的评估,加强与用能客户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

5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机制,它分工更加细化,运作更加专业化,对降低能耗,节省能源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狭窄,各种机制还都不健全,影响了融资渠道的畅通,使节能服务公司受于资金限制,不能很好的扩大经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当拓宽能源服务业的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体系,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民,孟祥源.多层次的合同能源管理金融市场体系设计[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4):87-91.

[2]马洪超.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吕婉菁.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解析及应对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7):231-232.

[4]段小萍.低碳经济情境的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偏好[J].改革,2013(5):120-126.

[5]于鲁平.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融资租赁机制的合理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4):184-185+187.

[6] 马一多,任宏,胡锋,等.基于造价控制的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选择[J].城市住宅,2014(12):118-120.

[7]郜丽波,罗运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2(11):90-94.

[8]温瑶,张有峰.有效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J].经济导刊,2010(11):12-13.

[9]曾爱红.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探讨[J].工程经济,2013(12):13-15.

第5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起源于欧美的节能机制,目前在各国被广泛应用,我国自1998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在国家和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下,合同能源管理已经从单纯的引进逐渐被实践所检验、改进和创新,在实践中落实得也越来越理想,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显示,从 2006 年到 2010 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能力从 86.18万吨标准煤增加到 1064.85 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碳减排能力由215.45 万吨增加到 2662.13 万吨。

我国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的障碍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也制定了诸多政策来推进该机制在我国的发展,但现实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行还是存在着明显障碍。只有正视并且扫除这些障碍,才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开辟道路,使其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障碍:

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缺少融资平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节能改造工程的前期投入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单位基本零投入,而且节能服务公司的这种投入回报期比较长,资金回流较慢。随着节能服务公司开展项目的增多,垫付资金的数量将累积成一个庞大数字,仅仅依靠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是明显不够的,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导致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的停滞。节能服务公司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就必须通过融资来完成,因此,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能力成了企业发展与存亡的决定因素,但节能服务公司却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和平台,融资难成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老大难”。

节能服务市场不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说到底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和模式,它的推进离不开市场的完善和成熟,有序的市场才能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交易。目前市场上各种节能信息严重不对称,往往产品找不到市场、市场找不到项目、项目找不到资金、资金找不到技术,对接链条脆弱,缺乏产业整合平台。①节能服务市场的不成熟,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如何扫清合同能源管理障碍

一是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节能服务公司统一适用的特殊管理规范,各省市为了配合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设定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适用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大同小异,总的来看包含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承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入库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这些管理措施并没有涉及到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和业务中的监督管理,并不能规范节能服务公司的具体行为。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要设立准入门槛,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设定成立的条件而不是适用公司成立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要从企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业人员的数量、开展业务的区域等体现出来,一般要远高于普通公司成立的条件;另一方面,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还体现在对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监管,可以要求能源管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须实行监理,以保证节能服务合同的如期完成。

二是增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扶持力度。第一,扩大现有受惠企业的范围,改变现有的政府财政奖励模式,从事后奖励转变为事前鼓励。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有厚此薄彼的嫌疑,大部分省份制定的奖励细则对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不再纳入本地的支持范围。政府对节能服务企业奖励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落实下来之后反而是只有部分条件较好的企业能够得到资助,对更需要帮助的大部分企业起不到任何作用,这和政府奖励的初衷有所背离。既然均为节能服务产业,就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资助,可以在受资助的数额上有区别,但不能只倾向于一小部分而排除另外的一大部分。当前各级奖励措施都是针对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的奖励,这样还是无法解决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投入大、融资难的问题,如果换一种思路,政府的奖励改为事前的奖励也不可行,奖励的对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事前还不能准确把握这些条件,奖励就无法进行。事中的奖励应该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参照已经展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地予以奖励,一方面可以利用奖励措施激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保证节能效果,预防节能服务公司出现违约,另一方面也能够缓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新的模式融资租赁模式。面对节能服务公司在操作中最难解决的融资难问题,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创新了能源管理的新模式,即融资租赁模式。该公司在中国首开“节能融租新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投放节能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承租人将节能设备运用到节能客户的节能改造中。通过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公司不断创新融资模式,全面突破了银行保理的时间限制,有效地打破了融资瓶颈,实现了由传统节能服务公司向金融租赁企业的转型。这种融资租赁模式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新模式,可以尝试在节能服务行业进行推广和应用,以化解制约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瓶颈,拓宽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现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共赢。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可以采取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方式,能源管理合同的类型得到创新的同时,节能成效也在不断地提升。“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十一五”期间,节能量保证型占主要地位,约占 57%,节能效益分享型约占32%,能源费用托管型占 8%,融资租赁模式仅占很小的一部分,而恰恰是这一部分走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可以成为其他节能服务公司的典范。

三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可以实现二者的沟通,对业内企业,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对政府,行业协会可以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在市场不成熟、不规范的前提下,节能服务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尤其突出。作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起源地的美国,1983年就成立了国家ESCO (NAESCO)协会,加拿大、瑞士、巴西、日本、韩国等国也都陆续设立了ESCO协会。各国的ESCO协会会员一般都包括政府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政策咨询、专业培训、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等工作。我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2003年12月30日,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正式注册成立,成为中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组织,致力于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全国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为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和其他的行业协会同样面临着资金紧缺、人员紧张、服务能力欠缺、政府的管理和约束多于扶持等问题,这都制约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要发挥节能服务行业协会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就需要出台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转移政府的管理职能给行业协会,这是行业协会存在的应有之义。目前,节能协会从事的多是为节能服务企业搭建交流和融资平台、配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为促进产业发展而开展的调研工作、参与产业扶持政策的研究工作,宣传贯彻相关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等工作。同时可以探索允许其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对本行业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在行业内部开展优秀节能企业和项目评比等,以真正发挥其行业协会的功能。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F06B)

第6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计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近几年,合同能源管理以新兴产业的形式在我国大范围兴起,它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能源的使用等进行有效调节,得到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合同能源行业的市场容量非常广阔,而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当前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体系,在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披露的信息方面等都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因此,很多服务企业目前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基本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最开始是从欧美地区引进的,它是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发展而来,主要是针对一些新型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机制。它的主要含义是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或单位以签订契约的形式规定节能项目的相关节能指标,这些企业主要提供节能项目中的设计、诊断、融资、施工等等服务,然后保证项目的节能率,而用能单位主要达到某种节能效益来支付项目的投资或者利用所得利益改进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之后,根据项目的设计方案开始进行施工、安装、运行、管理等,对于会计核算来说,主要的内容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第一,在设备的安装过程中所花费的材料费、工时费等应该具有具体的科目和计量方式。节能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很有可能是从外面购买的也有可能是自己产生的,而工程的时间通常比较久,因此,对于节能公司来讲,到底应该是商品销售还是发出材料应该具有详细的科目和计量规则。第二,融资利息的归属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节能项目的工程款通常比较大,所需的资金也比较多,因此,融资利息的归属就成为了一个重点问题。第三,项目的收益问题。在合同的期限内,节能项目根据用能单位的收益来确定收入的详细情况,因此,每一期的收入情况都是不确定的,另外,对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地点也要详细记录清楚。第四,资产的折旧问题。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所用的产品数量、设备运行时间等都不确定,因此,节能效益也是不稳定的,对于计提折旧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核实。

二、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财政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出台相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很多服务公司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上做法如下:

(一)把用能单位安装的节能项目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在节能项目的安装过程中,采用本单位自己生产的产品,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安装工作完成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则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期确认合同能源管理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融资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等;对于设备折旧,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折旧计算。采用这样的方法没有把企业的自用固定资产和用能单位的设备资产分开来计算。由于这两种资产都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与固定资产特点一致,但是,两者的收益模式却是不一样的。自用的固定资产主要作用是生产节能产品或其他类型的产品,因此,企业可以自己规定其产品的价格,产品在销售以后就能获得收益,其中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少;但是安装在用能单位的节能资产,主要依靠用能单位的节能量来确定收益,其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大。因此,两种资产的计算方法应该是具有差异的。

(二)把安装节能项目的本单位产品作为销售来计算。在使用自己单位产品安装节能设备的时候,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期确认合同能源管理收入时,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同时按期结转发出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节能产品成本” 科目,贷记“发出商品” 科目;发生融资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等;在设备的计提折旧方面,由于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因此,则不需要进行计提折旧。这样把用于节能项目的本单位安装产品作为销售计算的方式是违背销售实现原则的。由于节能项目在没有达到可使用状态以前很可能会失败,发出产品以后,节能产品的风险与报酬都并没有全部转移,因此,它和销售实现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把安装在用能单位节能项目上的设备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算。主要由承租单位经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而出租单位的收益是基本稳定的,因此,其中存在的很多风险与报酬可以转移给承租方;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安装节能项目资产,因此,在合同期内,资产的所有权归节能公司所有,但是使用权是归用能公司所有,节能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则是用能公司产生的节能收益,由此可见,节能公司的风险和报酬存在很大风险。因此,这两种资产的处理办法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相关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与含义都非常独特,现在我们使用的会计科目没有将所有的经济内容都涵盖到其中,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很难进行完整的、正确的操作。因此,针对目前这些业务需要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处理方法。具体建议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一定要能够全面反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当前的会计规范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相关的规范,从目前的会计科目现状来分析,我们可以设置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科目。在核算的内容上可以与其他业务区分开来,尤其是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等严格进行区分,这样可以使会计信息质量得到很大的提升。

(二)对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的初始计量进行严格的规范。安装节能项目的时间通常比较久,费用的构成内容也非常多,资金数目比较庞大,收益期也比较长,因此,从性质上来分析应该属于固定资产,我们可以采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式来处理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业务。换句话说就是,在开始构建的时候,设置“在建工程”科目,把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费、工时费、人工费等等归纳进入本科目,在工程完结以后,根据正在建设的工程成本,借记“合同能源管理资产”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的后续计量进行规范管理。通常,合同能源管理资产都是安置在用能单位,因此,节能量完全取决于用能单位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单位各个会计期间使用的设备时间总量是不一样的,因此,节能的数量每一期都存在差异,由此也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每一期得到的节能效益都不一样。因此,合同能源管理资产折旧方法我们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这样使得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更准确地反应,对于税务部门的优惠稽核要求也能及时满足。因此,我们根据每月的计提合同能源管理资产折旧的数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单设的“合同能源管理资产折旧费”等相关费用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科目。科学技术正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合同能源管理资产存在着减值的风险,如果在末期的时候检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发现确实存在兼职现象的,应该进行减值测试,对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的可回收资金进行预估。如果可收回的资金不账面价值更低,那么就要把差额作为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的减值准备,将其记在资产损益表之内,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能源管理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基于用能单位在各个期间使用节能设备产生的效益和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每一期节能公司所获得的收益都是不一样的。从整体来看,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应该与收入实现原则保持一致,也就是在各个会计期末,收入的确定应该由项目节能量的测试结果以及节能效益收益分享比例来决定,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待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科目。

总而言之,节能减排是人类生存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事情,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方式的转变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已经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节能专项扶持以及奖励办法等等,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怎样才能使资产管理、收益计算等做到准确、可靠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并且,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对合同能源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导。

参考文献:

[1]刘玉来.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的营销环境及其优化[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4).

第7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国务院总理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要积极推行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新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促进节能市场大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新模式。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起源于70年代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十年发展,在美国、加拿大,EMC已发展成为一新兴的节能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负责系统建设费用,以节能效果收益分红为收入。节能效果收益以未节能前的能源花费与节能后的能源花费的差价为基础,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增加能源使用成本增加企业使用。节能服务行业是市场失灵领域,尚处于“幼年期”,必须由政府引导,给予适当的经济激励。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的有效服务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和节能设备产业发展。

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有望保持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有望高达4000亿元。2009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再一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从2008年417亿元增长到588亿元,同比增速40.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08年117亿元增长到195亿元,同比增长67%。产业总计综合节能投资从2008年253.2亿元增长到360.4亿元,同比增速为42.3%;其中合同能源管理(EPc)项目投资从2008年116.7亿元增长到195.3亿元,同比增速为67.37%。并形成年节能能力1757.9万吨标准煤,年减排1133.85万吨二氧化碳。我们预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根据EMCA协会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政策扶持引发投资机会

第8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处理 节能服务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EMC指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1997年,随着国家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进入中国。但我国会计准则一直未明确规定如何对能源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使得实务中会计处理方式一直存在较大差异。

二、业界主要观点

(一)国家政策引导

国家目前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却很少,主要是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2010]25号)(以下简称《25号》)的通知中,对完善会计制度提出了相关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但由于该规定不是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且我国能源服务企业在签订能源合同时形式各异,该规定难以符合所有企业的经营实质,实务中仍然差异较大。

(二)业内学者观点

(1)作为存货处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将其提供的节能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进行核算。将其在合同期内从用能单位收到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用能单位将该节能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视同购进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作为BOT项目处理。由于能源管理业务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BOT模式基本一致。故有学者认为对能源合同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即主张能源服务企业将其获得的未来节能收益的权利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3)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这些企业在合同期间将节能设备的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

(4)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单位依赖能源服务单位提供的节能设备节能,同时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指出的“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这一规定。

(5)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该观点认为:能源合同具备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融资租赁归纳的以下3个特点: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③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不同观点存在的弊端

毫无疑问,业界不同学者的这些观点都是在现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探讨得出的结果,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其实各有利弊。

(一)作为存货处理

将能源合同作为存货处理,要求能源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能做到以下几点:①确定与节能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节能服务公司;②能源服务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③能源服务企业可以区分并可靠计量合同期内收到的收入中属于销售节能设备成本的部分和属于提供节能服务的部分。用能单位可以区分并可靠计量合同期内支付的属于购买节能设备成本的部分和属于接受节能服务的部分。在实务中,企业往往很难做到这些。其次,按照存货会计处理的方式下,在合同期内,由于企业仍然保留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企业应将存货计入“发出商品”账户,但合同期内节能设备已经开始使用,由此产生的损耗却不能合理计提折旧,这也存在弊端。此外,作为存货处理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也值得商榷。

(二)作为BOT项目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按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妥之处在于:若将能源合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的原则中对BOT的会计核算方式处理,则要求能源服务企业确认一项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而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能源服务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特许经营权,也就无法确认无形资产。同时,这中处理方式也违背了合同能源管理要求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及其主要风险与报酬归能源服务企业的定义实质。

(三)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首先,企业若将构建节能设备的成本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则当该节能设备发生减值时,无法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其次,确定每期费用的摊销比例有难度。我们之所以采用长期待摊费用来处理,是为了避免按节能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处理造成收入与费用不配比的情况。这就要求用能单位每期支付的费用是可以预先计量的。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实施起来也比较困难。

(四)作为经营租赁处理

采用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因为对于用能单位来讲,会导致用能单位收入和成本不配比的情况产生。在合同期内,用能单位支付给能有服务企业的节能效益分享额实质上是包含构建资产部分与接受服务部分这两个部分。但在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下,用能单位通常把所有支出都在当期摊销掉。但这部分支出中由很大一部分其实是应当与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继续获得的节能收益相配比的。导致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准则矛盾。

(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虽然能源合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归纳的3个特点,但它与合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以及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计入资产这两个特点有时会产生矛盾。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风险报酬并未转至用能企业,而是风险由能源服务公司全部承担,报酬由能源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共同享有,这也与融资租赁实质不符。

四、影响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因素

从企业技术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出发:能源服务企业要想收益,前提是能够帮助用能单位节能,这就要求能源服务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技术保障。对于不同企业拥有技术的优劣不同,他们能够接受的成本收益风险也就不同,导致最后的账务处理方式可能也就有所差异。

从合同的内容出发:合同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往往会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次,合同内容决定了双方企业的性质。一般的能源服务企业会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这三种类型的单位提供设备或服务,不同的对象往往也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从企业的核算能力的角度出发:企业核算能力的好坏也会对企业采取何种会计处理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能源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的会计核算能力如果较强,则将节能设备按照混合销售处理也是可行的。

从企业信誉的角度出发:对于信誉不好的能源服务企业,能源服务企业到期后违反合同,那么,用能单位在根据其信誉评估很可能得不到节能设备的情况时,采取经营租赁的方式而不是销售或融资租赁方式更为合理,若节能设备到期后获得的,按捐赠处理,若没有获得,则不再进行会计处理。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核算方式,使得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时点与确认方式产生不同,必然就会在合同期内对企业每期的利润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企业也会根据自身利益来选择。

第9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范文

多省试水照明合同能源管理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赵明表示,LED照明与合同能源管理最初的结合是从国家“十城万盏”试点项目开始的。当时,一个城市仅更换部分路灯就需要花费上千万元资金,没有哪个政府或市政部门愿意并且能够拿出这么多钱来做实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它解决了LED路灯示范工程投入大、风险高的问题,也保障了生产、消费和金融三方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实现了“政府、企业、公众”的三方共赢。

在LED照明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积极地扶持和鼓励政策。《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中指出:未来三年,广东全省范围内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为内核,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支付节能收益为杠杆,以公共照明领域为突破口,强力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现节能减排和LED产业发展的综合目标。全国首个成熟应用于高速公路主干道的LED照明项目——深圳高速公路LED照明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广乐、博深等新建高速公路LED照明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启动。截至目前,广东省安装LED路灯超过30万盏,示范路段3000多公里,应用规模居全国前列。另外,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南安市、山东省临沂市、湖南怀化市、浙江省宁波市的LED路灯绿色照明改造项目都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业“不花钱”完成节能改造

作为青岛市政府参股并批准成立的,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资金、项目策划方案及售后服务等。在日前召开的用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推动绿色照明节能减排事业新闻会上,青岛华通集团总经理、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培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不花钱”就能完成节能改造。

居业:姜董您好,您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吗?

姜培生:简单地说,就是用能单位拿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的投资。如果节能改造的投资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事先支付的话,在合同签订期,用能单位按照未节能改造前的能源花费支付给公司,公司赚取节能后的差价,如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改造合同来实施,那就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它的好处就是用能单位无需直接投资,可规避投资压力和风险。用能单位可放心大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世界上最为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对自己的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般合同期为3~5年,但是对于投资量比较大的项目,如城市路灯的改造一般为8~10年。

居业:作为一个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我们所推出的技术和产品是否成熟和可靠?

姜培生:这个理由其实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负责任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一方面为社会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公司负责。为社会负责任就是要将市场上形形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精选,选出最可靠实用的技术和产品向社会推荐,为社会负责就是为自己负责,这一理念在EMC模式中体现得淋漓至尽。

居业: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何优势呢?

姜培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优势之一就是人才队伍的优势。节能服务公司一旦研究开发某一领域市场,就会组成团队对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过程、该领域的企业现状、该领域的市场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从中选出可以合作的伙伴。比如在LED照明方面,我们对该领域的技术、企业、市场做了全面调研,最终选定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整个团队是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从事LED产业的精英组成,而且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许多国内国际发明专利。还有就是产业链垂直式管理,在LED产业中也就是前端、中端、后端都是该公司一气呵成,从而奠定了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居业:EMC在商业运作中又有何优势?

姜培生:商业模式上的优势就是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投资,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节能效果,从而实现投资回报的目标。如果某个节能服务公司推出的技术和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那就意味着该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收不回投资,就意味着造成损失,而这种损失的用能单位来说是没有的。所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对于用能单位来说是可靠的、是零风险的。合同期内,可以分享节能利益;合同期满,资产和收益100%归用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