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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免征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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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免征政策

第1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第一,各家保险机构之间业务竞争较激烈,导致保险机构以不代收车船税为条件来招揽业务。我们调查中,发现保险机构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积极性很差,都认为自家代征车船税会导致客户转向不代征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客观上,因为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缺乏刚性,彼此执行上力度不一,也确实存在代征税款影响保险业绩的情况。

第二,保险机构下设大量代办点,不少代办点延伸到所属县市以外,不利于地税机关的监管。以我县为例,在县内设置机构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但实际办理保险业务的有人民保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人寿财险等四家,除人民保险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都以代办员的形式存在,没有机构,没有账簿,地税机关对其是否履行代收义务无法监控。

第三,县级以下保险机构施行报账制财务管理,使基层地税机关不易掌握全面的征管信息。保险机构施行报账制管理以后,账簿、报表甚至原始凭证都不在本地保存,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

第四,车辆跨省经营的现象日益增多,也给车船税征管带来困难。由于各省之间车辆运管费征缴、养路费征缴的具体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也只能省内联网,所以挂外省牌照的车辆日益增多,我县大型运输车辆有半数以上都挂河北牌照。虽然国税发〔20__〕48号文件规定,这些车辆也可由经营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但此条规定不是刚性的规定,不利于保险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利于车辆经营者之间的税费负担平衡。

针对以上各不利因素,地税机关应当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建立车船税监控网络体系,以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宣传,特别要对以前不征车船使用税的行政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使车船税政策深入人心。

第2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

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刘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陷入两难境地.中国能源报,2010,10.

第3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我市“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内容。为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缩小三个差距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从财税收和支两方面促进缩小三个差距,在优化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减轻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引导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公平税负,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经济良性运行;在总体税负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扶持贫困地区和民生产业发展,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三)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原则。研究制定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进一步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授权,地方没有用活用足用好的政策,将政策资源转化为缩小三个差距的现实力量。

(四)先行先试原则。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为契机,分析现行税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现状,找准着力点,争取国家支持,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体系,解除制约缩小三个差距的政策体制障碍。

二、在优化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缩小区域差距

优化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度调整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完善转移支付分配体系和分类扶持政策,增强区县(自治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激发“两翼”区县(自治县)发展活力,依托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调节区域间收入差距,将“圈翼”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到2.5∶1,人均财力差距逐步缩小到1.5∶1,并将区县(自治县)财政供给人口最低人均财力逐步提高到10万元以上。

(一)扶持园区企业,推进“两翼”快速发展。

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范围,鼓励三峡库区移民创业。

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就业。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发展。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缩小城乡差距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财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

(一)免征相关利息收入营业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户小额贷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

(二)免征相关契税,促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安居乐业。

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三)免征部分农用车车船税,减轻农民负担。

对农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支持农民购买交通运输工具,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增加农民财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在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到201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力争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同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促进中低收入者自主创业,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将基尼系数缩小到0.35。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支持个体经营者和微型企业发展。

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免征额确定为10000元,激发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创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二)减轻税负,扶持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发展。

对月营业额未达1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含微型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为0,其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企业增加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增加员工收入。

3年内,凡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其增加的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新增岗位工资,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再按一定额度给予优惠政策。

(四)鼓励规模化经营,保障食品供给。

对市级(含)以上从事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五)降低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体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的关爱。

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除外)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4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5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1)为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或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对农村兴办的农产品经销组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所得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仓储等服务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其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打工收入免税,对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村村组投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农村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5)对农民专业合作取得的政府资助、社会力量捐赠、收入给予免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6)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吸收农民就业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走集约化和产业化之路。(7)对外发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农村住房、公路、电信和供电、沼气、饮水、水利等,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8)对农村信用社向农业贷款收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内免征各种税费;对固定资产投入可免税和采用加速折旧法;经营亏损可享受延转期摊销;如遇自然灾害的年份,可享受递延纳税甚至减免税。(10)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凡从事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6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制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盈利,意思就是企业将所获利润或者所得权利进行缩减,这是一种企业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回馈。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多的、更好地名声与荣誉。那么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就是对近年来国家政策的呼应与支持、对自身发展的促进与激励。然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环境问题逐步向我们看不见的地方延伸。日渐浮现出的环境问题使得我们必须重新看待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用以期待更多的企业能够自发地承担保护环境之重任。由于希望企业在保护环境这方面符合国策与社会发展趋向,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企业为环境保护所负之责任。

而在国家已将企业环境责任明确立法的现状下,各个企业现今又是怎样的呢?

一、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现状

现今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已然成为一种规则,不管是立法、国家政策、地方法规还是人民群众之间,都在强调环境的重要与承担环境责任这种义务的必然性。

198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除在《环保法》中规定企业应对环境承担保护责任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

然而在诸等法律颁布实施的情况下,还是有企业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出现。

2016年,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被查,山东省环保厅已责成淄博市环保局对两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2016年,中船集团旗下公司包括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被曝光,江苏省环保厅对外通报了《9起大气污染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显示各案件遭到通报。

2012年,广西龙江河被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广西金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排放的重金属镉所污染,司法机关对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法拘留,严肃处理。

2010年,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严重污染。当地多名官员被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相关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紫金矿业被福建省环保局处以罚款。

2009年,江苏盐城市标新化工厂为减少治污成本偷排30吨化工废水,导致污染水源地。该厂两名负责人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各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事实证明,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导致的不仅是居民生活问题,更多的是对于企业自身的不利影响。当企业忽视了环境责任的重要性的时候,的确是减少了一部分成本,但实际上也导致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断绝。对于破坏环境的不良企业,国家机关严厉打击,根据我国法律进行严惩。

企业的环境责任现状表明我国虽然律法严格,但还是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这就表示我国的环境政策没有真正到位,只治标不治本。在当今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的大国,环境问题是需要加大力度整治的,如今的法律规制形势又是什么样的呢?

二、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国内外法律规制形势

1.国外形势

“纵观当前国际形势,除战争、人口、粮食问题,环境成为又一大问题。”这是几年前甚至是十几年前的时事话题,但是到了2016年的今天同样适用。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当各国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环境法应运而生。随着20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推广,掀起了国际环保热潮以及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国家、个人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以及正视自身责任。推己及人,当一群人乃至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环保事业的时候,那么企业的环境责任就被人们关注起来。这样国家的法律、相关规定就产生了,将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具体化和规范化。例如:美国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德国1972年制定并于1986年修改名称的《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限制废车条例》;1996年提出《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等。各国法律沿用至今,有其一定的优势,但是随着现今社会的发展,它们也在不断的修订、更改,弥补自身的缺陷。法律不是万能的,是社会的底线,当打破底线的时候,行为主体也就将受到处罚与惩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然而其本质是相同的。各国的环境法共同保护着各自的资源环境,这就是各国环境法的共同目的。

环境保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但是作为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来说,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环境的破坏已然不可忽视。企业是除国家之外的最大主体,因此国际上对企业,法律法规更加严格。在这样的国际当前态势之下,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不是就嘴上说说,更重要的是作为。

2.国内形势

2016年最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之中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在企业承担责任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社会责任中包括了环境责任,也就是企业具有承担环境责任之义务。

国家颁布的《环保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负起其环境之责。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我国环境问题的加重,也因为如此,我国的环保政策渐趋严格和完善。在1989年环保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3部行政法规及26部规范性文件。2015年,新《环保法》颁布实施,这无疑是给人们打了一剂安心药。正是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给环保监管部门提供具有针对性以及具有高度可行性的执法方式,并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系统化,在环境治理机制中加入人民群众的力量。《环保法》作为我国标志性的有关于环境资源的法律,将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囊括其中,真正的做到管制违法企业。

除了《公司法》与《环保法》外,我国制定了其他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国家的环保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强化,始终是外力因素。当外力因素成为一种强制式的规则时,自愿的成分又有多少?但是尽管如此,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已经体现了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保义务。

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内化――由法律规制到公司章程

1.法律法规

企业不可能只为遵守法律而承担环境责任,主观能动的作用更加能够促进公司企业承担责任并且从中找到获取利益的途径。近年来国家的各种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中都在强调:经济发展速度由高速降为中高速,经济发展不再依赖于高耗能、高浪费的企业,不再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这就意味着国家对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有了更多的法规、政策扶持。

依据我国现今的环保趋势,同样也根据我国的各项环保政策,企业履行其环境之责任是必然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支持循环经济(即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的企业提出激励措施,保证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技能减排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各企业对环保等方面进行资金投入或者在环保等项目上有所盈利,即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我国对于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有:其一是增值税减免。在增值税减免中还分了许多不同方面,例如: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其二是车船税税收优惠,对节能的车船,减半征收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其车船税。其三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暂免征税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减免。上述各项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与规定是国家为节能环保而制定,在企业增加盈利的同时对其环境责任有所承担。

2.公司章程

各个企业正在用自己的方式在履行着自身的环境责任,不是每一个企业都用同一种方式来展现。有些企业制定公司章程时将环境保护列入其中或者作为一个环保创新型企业直接进行环境保护业务。环保企业的企业章程中,经营范围一项就囊括了关于环保技术开发与经营。例如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环保科技与环保产品的开发经营写入企业章程中。环保企业将环保视为一项可以获得盈利的行业,不仅责任变成了利润来源,更是以一种企业的新姿态呈献在外。环保企业的出现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企业的营利活动直接联系起来,把环境保护从责任变为盈利方式手段。

其他并非环保创新企业,尤其是传统型企业从过去高能耗、高浪费向绿色环保转型。这种转型不仅仅是将企业的原有利润结构打破,更是给企业创造新的商机。在转型的背后,企业的章程将会被修改。说明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从被动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到主动进行环保转型与建设的一大转变。公司从承担其环境责任中获得利益,这也就促使各大企业的公司章程向环保方向靠拢,真正做到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经过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政策规范的支持,企业从被动到主动承担其应有的环境责任,以此能够赢得更大的利润,从而达到与环境、政府互利共赢的效果。

四、结语

企业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责的环境责任是一件能够有利于保护环境及增加企业的无形利润的双赢之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强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与补贴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损失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正是国家经济与环境相和共赢,携手前行的良好方式。即便如此,中国企业是环境责任的重要主体,当企业破坏环境的情况发生,法律受到挑战,商人逐利本性的表露无遗,法律必将严惩不贷。虽然我国有关环保的法律不是最为完善的,但整个国家正在向环保完善的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陈冬梅,夏座蓉.析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及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东岳论丛,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4条.

第7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政策;惠农税收;完善意见

经济基础落后,我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解决局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为主,以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为主要目标。我国现阶段对基础农业实施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的惠农税收政策。

一、我国惠农税收的减免

(一)涉及农业产品的减免

涉及农业产品的增值税减免有: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农产品适用13% 的低税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其他税收减免

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业的,免征契税。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免征营业税的涉农项目包括: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我国惠农税收的完善

(一)取消农业税方面

现行惠农税收政策有许多地方不足,应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应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此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第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贷款难方面

营业税应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涉农税收的法律基础健全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是涉农税收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当前,为了使涉农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就必须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加强涉农税收立法,应根据国家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完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应注意体现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将具有较高灵活性的涉农税式支出纳入税法,使涉农税收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灵活性,应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办法,以此来调动地方支农的积极性。将包含税式支出在内的涉农税收的每一项内容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应对与涉农税收相关的一切配套工作也纳入法律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1]张晓山,李周.中国农村改革30年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谢瑾岚.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第8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关键词】 税收政策; 产业转型; 低碳产业

目前,中国已进入大范围生态退化和复合性环境污染的阶段,环境资源问题也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0年到2008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从1 010.3亿元上升到4 490.3亿元,2009年则达到4 525.3亿元,可见中国走的是一条昂贵的治污路线。相比之下,环境部门、财税部门、价格和贸易部门所得的188亿元排污费收入(2010年数据)也就只能对环保支出起到补助的作用。① 如何很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促进低碳产业发展就成为了非常严峻的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领域广,且应变性强,理所当然会成为国家引导产业转型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面临着新的经济形势,需要充分的创新,打造出既有必要的刚性又有充分弹性的税收体制,以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的税收杠杆作用,成功实现产业转型。本文针对如何发挥税务杠杆作用将资金合理的引向低碳产业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国国情提出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税收政策对产业转型的影响

发展低碳产业,对于以高碳产业为主的中国来说意味着经济转型,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浩大工程。

(一)税收对经济转型的影响

税收可以影响投资、技术创新、生产、销售等,而投资又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决定因素,因而税收可以通过影响投资来引导企业发展方向,并引导和激励消费者节能环保的消费行为进而影响经济转型。

哈尔和乔根森(1967)、萨林哥和萨默斯(1983)的研究发现,税收政策调整会对投资产生很大影响;郭庆旺(1995)也指出税收政策对投资的激励会促进技术进步;薛荣芳(2007)的研究得出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同影响资金流向较低成本的方向;黄凤羽、杨琪(2009)在讨论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来引导产业投资方向时,认为应特别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李成、王哲林(2010)研究表明中国已经进行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将大大增加国有企业投资积极性,同样,“增值税转型”改革也将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

各国在产业结构政策中采用的税收手段一般包括:税种设置、课税范围设定、计税依据和税率确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这些税收手段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产业间调整导向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中国的税制改革及其影响

在一系列的税收体制改革中,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意义最深远,这次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新的流转税格局;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改革个人所得税,增强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开征土地增值税;全面调整了资源税;此外还完善了其他税种并缩减了税种设置。这次改革强化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基础配置,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十一五”期间税收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包括:1.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大幅度降低了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税负,有利于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及创新。2.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税基。停止对一些已变成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同时将奢侈品、高档娱乐性劳务等纳入课税范围并提高其税率,可影响消费从而影响投资。3.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平衡内资、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扭转由税收导致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上的劣势。4.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5.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发挥利益调节器的作用。6.适时开征燃油税。增加汽油消费成本,从而影响消费。7.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可以降低开发成本,缓解房价过高;此外,通过差别税率可以限制高档物业。8.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等。从各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可看出,“十一五”期间的税制改革带动了机械电子等装备行业的发展,并且带动了能源、原材料、建筑、交通通信、房地产及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发展,使其成为投资重点,进而影响了产业结构的变化。

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资料显示,中国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相比,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8.2%下降到10.3%,第二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47.9%下降到46.3%,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3.9%上升到43.4%,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耗能大、污染重的第二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仍偏高,耗能低、污染少的第三产业却发展滞后。可见“十一五”期间并未成功实现产业的转型,于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并且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②,国家将在行业政策、税收优惠、资金投入上给予大力支持。中国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以“低碳”为导向改革现行税制,以成功实现产业转型。

二、中国现行促进产业低碳化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及其评价

中国现行的促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出口退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重点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所得税的调节效用最大,主要采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及其专用设备进行减免或抵免;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预提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等。以上措施虽然促进了企业节能减排,提高了碳技术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但是,优惠政策以直接减免税、减少计税收入等手段为主,调节手段过于单一,对能源、环保等项目的企业实施效果不明显。而且个人所得税优惠甚少,不利于调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低碳产业的积极主动性。再加上惩戒措施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

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主要在于对节能减排设备给予进项税抵扣;还有对具有节能环保功效的业务或产品的相关税收进行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予以减半或暂免优惠(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然而增值税优惠过于简化,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低碳产业的导向作用不明显;而且增值税主导的税收结构诱导高能耗企业发展。

消费税主要优惠在于对变性燃料乙醇、纯生物柴油等产品免征消费税,以促进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对小汽车按排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以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从而影响投资方向。但是消费税征收范围较窄,而且最初设定时也未充分考虑其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对于已经征收的消费品也没有针对环保与否实行差别税率,不利于促进生产企业对于环保型产品的积极开发和投产,以及消费者对其的购买和利用。

关税及其他税收政策还有: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以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链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国内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以鼓励投资低碳产业。还有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以从量定额方式征收资源税;鼓励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加大了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调节力度,这些都体现了限制过度采购、节能环保的方针。然而由于涉及范围窄,征收方式不合理等原因,作用并不明显。

综上可知,中国现行税制在促进低碳产业发展上虽然已经开始了相关政策的调整,但主要“低碳”税种的调控功能仍然不足,作用也不够明显,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也很欠缺。

三、西方国家促进低碳产业发展导向的主要税收政策及启示

早在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就提出,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国家应该征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环境税。

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

英国是最早提出低碳经济概念的国家,采取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能源税收,主要包括燃油税(自2009年开始逐年调增)和气候变化税(2001年实施);2.交通税收,主要涉及机动车税、航空运输税等;且从2010年4月起,零排放量的汽车将免征公司汽车税,超级低碳汽车连续5年使用5%的公司汽车税税率;3.与CO2减排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如:提高填埋税率;所得税方面对符合要求的设备购款可完全抵扣,中小企业的则可返还税款,符合要求的节能设备可加速折旧等。

美国是最先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美国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和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建立了生态税收制度,如实施汽油税,鼓励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开征能源开采税等。还在鼓励碳减排、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建筑等方面提供了很多投资抵免、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作为一个能源资源非常匮乏的国家,发展节能产业则是必然,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消费,建立了世界上最庞大的运输税收体系。有石油消耗税、道路使用税、液化气税、机动车辆吨位税、车辆产品税以及二氧化碳税等,而且还对节能型住宅、购买低碳汽车者给予税制优惠,并加强某些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普及的投资和建设支援等。

为了鼓励节能、替代性能源及再生能源的利用,欧盟最早实施减税和退税的优惠措施。如:奥地利对环保领域投资免资本税,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减所得税、公司税、固定资产税;挪威对旨在降低废气排放量的投资免投资税;葡萄牙对利用太阳能、地热、其他形式的能源、利用垃圾生产能源的工具或机器的增值税减5%。此外还有法国、瑞士实施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然而与美国、日本侧重于促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同,欧盟比较注重限制高碳排放。

纵观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促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的过程中,都在以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各过程的“低碳化”为核心,实施正面激励和逆向约束兼施的税收政策,构建了较完善的税收体系,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而且相对于中国来说,在西方国家碳税或资源税也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运用。虽然各国在税制改革上侧重点不同,但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实现产业低碳化发展。那么,作为以高碳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则更需要如此了。

四、促进中国产业低碳化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日渐成为企业投资选择的重要因素,借鉴西方国家税制经验并结合当前中国发展低碳产业总体要求与特点,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建议如下:

(一)完善所得税政策

1.优化所得税优惠方式

在鼓励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坚持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使所得税调节手段由单一形式向多元化拓展。可考虑:灵活运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延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等。

2.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

坚持全面促进与积极引导相结合,既要扶持节能减排产品的生产、销售,又要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既要鼓励节能投资,又要引导节能消费。如对个人投资节能减排产业获取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允许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实现利润用于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节能减排设备购买的再投资,全部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等。提高企业与个人投资低碳产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流转税政策

虽然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贡献最大,但短期内可以调整的空间并不是很大,我们可以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给予优惠;相应调整税收结构;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等规定。

消费税的作用主要在抑制高碳产品生产上,可进行以下调整:从环境评价和能源效能的角度,将目前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纳税范围;设置差别税率,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能耗和碳排放的程度分别确定税率,并适当扩大级差;考虑在零售环节开征成品油消费税,进一步提高大众的节能意识、环保意识。

(三)完善资源税政策

资源税费是矿山企业特有的税费制度,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调整既要考虑维护国家权益,又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繁荣和促进矿业发展。可行的调整方案如: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由于各矿山企业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可在计税依据上将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

(四)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

中国虽新增了些进出口优惠政策,但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低碳产业发展,还需增加限制性措施,可在以下方面适当调整: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的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或环境附加税;对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完善其他税收政策

营业税:对从事节能减排以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技术转让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车辆购置税:对于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车辆及新能源汽车可适当按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优惠。车船使用税: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对不同能耗、不同排气量的车船规定不同的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六)建立健全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相关税收制度

从短期看,可通过整合现行税制中具有促进节能、碳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利用的税种,调整其税制要素,对其进行绿色化改造。从长远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和高二氧化碳排放的产品,可择机设立些新税种,如碳税、碳关税、环境保护税、能源消耗税等,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开征新税种,可支持政府以一种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碳减排,并有助于构建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减少财政赤字的更为公平和效率的税制。

【参考文献】

[1] 马栓友.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2] 郭庆旺,吕冰洋.十年来税制运行的基本特征分析[J].税务研究,2004(11).

[3] 黄磊,蒋维.欧盟环境税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2008(1).

第9篇: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

经历了“深圳5.26飙车案”、全员降薪等事件之后,在业绩持续下滑的当口,风波再起,比亚迪公司高管被曝集体套现。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显示,2012年7月2日,比亚迪4.77亿股限售股解禁,此后其高管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了9次大规模减持,合计套现近9亿元。高管套现引发了投资者的恐慌,7月,比亚迪累计跌幅超过30%。高管套现被外界解读为:公司高管对比亚迪未来发展缺乏信心。

面对各种“流言”,比亚迪总经理助理兼公司发言人李云飞对《英才》记者表示:“高管减持公司股份,并不代表他们不看好公司未来发展。要知道,即使减持数量最多的高管,其所减持的股份也没有达到其持股量的10%。从整体数目来看,这一个多月来的套现比例,尚不及解禁总规模的5%。比亚迪的每一个人,都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

对此,汽车行业评论员张志勇对《英才》记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近年来,股市表现不佳,势必会影响股价。但比亚迪股价自上市就被高估,也是股价下跌的一个原因。”

面对各种传闻,虽然比亚迪都给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但作为国内新能源汽车的领军者,比亚迪为什么总被流言所伤?

两张皮的行业

毫不夸张地说,比亚迪是国内新能源汽车做得最好的企业”,国家86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监理咨询专家组组长王秉刚给比亚迪的评价颇高,“但现在,新能源汽车确实处于比较困难的时期,这并非仅是比亚迪一家企业面临的问题。”

李云飞对《英才》记者表示:“无论做新能源汽车有多难,我们都有魄力继续做下去。不过,作为企业,我们希望国家能从政策层面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和补贴。”

近年来,虽然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呼声不断,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拿出真金白银给予新能源补贴的并不多。时任工信部副部长的苗圩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十一五’期间花在新能源汽车上的国家财政投入只有11亿,加上企业研发投入不足百亿。这样的投入,难以实现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而原定于2011年力争实现销售50万辆新能源汽车的计划,被延至2015年。

今年以来,曾表示对新能源汽车“放行”的限购城市也被指执行不力。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电动车不限购、不限行”的说法,目前只停留在政府及专家建议阶段,各地并没有正式,更没有具体的执行方案。李云飞表示,广州刚限购,形势还不明朗,比亚迪新能源车在北京、上海根本上不了牌,“我们也在等待相关执行细则出台。”

同时,今年7月9日颁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曾提出,2011-2020年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可免征车辆购置税。在节能汽车方面,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而据《证券日报》报道,从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及税政司得到证实,目前仅有车船税优惠,其它有关新的税费优惠措施并不存在。

去年,北京和上海曾承诺给予纯电动车最高达12万元的补贴,但具体政策至今没有出台。李云飞表示,在私人新能源汽车试点的6家城市中,仅深圳与杭州拥有较为完善的补贴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其他地区还停留在政府研究阶段。

王秉刚对《英才》记者坦陈,新能源汽车的成本高昂,前期推广确实需要政府财税政策的支持,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科学规划始于去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利于产业发展的细则出台。

在政府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比亚迪尚能依靠自身投入竭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但是面对地方保护政策,比亚迪则难以破解。

公共领域的电动大巴,曾一度被认为是比亚迪打开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突破口,但资料显示,在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的25个城市中,长沙、重庆、长春等多个城市的采购标准都是优先采购当地生产的汽车。对此,业内人士呼吁:如果政府为了发展本地车企而限制其他车企的新能源汽车进入,则会阻碍整个市场的发展。

近日,比亚迪与天津公交集团合资组建天津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通过在天津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来获得市场。“对比亚迪来说,这样的合作应该能够比较好的打破地方保护的壁垒。”李云飞说。

小马拉大车

新能源汽车业务始终被比亚迪寄予厚望,但受制于市场环境,王传福期待的热潮却迟迟没有到来,反倒是比亚迪传统汽车的销量锐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2012年上半年的汽车销量数据显示,比亚迪汽车上半年销量同比下滑11%至20.69万辆,跌出销量前十。

而比亚迪的一季度财报显示,公司一季度共实现净利润2700万元,远低于上年同期的2.667亿元,下滑89.86%。

然而,传统整车业务的下滑还不是导致比亚迪利润大幅缩水的全部原因。

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曾是比亚迪利润的主要来源,比亚迪依靠这一主营业务,支撑起了汽车产业的发展,而今这项业务风光不再。资料显示,2011年,公司手机部组装业务销售收入约199.7亿元,同比下降3.97%,毛利率下降0.42个百分点至13.54%。在比亚迪今年一季度的业绩报告中,虽未公布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的具体收入数据,但称受主要客户市场份额下降影响,其业绩较2011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不仅如此,二次充电电池业务也成为了比亚迪的“拖油瓶”:镍电池业务受欧美经济环境影响销售有所下滑,太阳能电池产品受市场需求疲弱影响销售欠佳。王传福在公开场合表示,目前太阳能产品售价是去年同期的一半,预计今年上半年消化库存的太阳能原材料后,7月太阳能业务将会得到改善,不再成为公司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以来,公司业绩一直持续下滑:2009—2011年,比亚迪的净利润分别为37.94亿元、25.23亿元和13.85亿元,比亚迪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开始,比亚迪兴建了七个产业园和两个工厂,均涉及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储能电站等新兴产业。仅比亚迪商洛工业园太阳能电池的投资就高达25亿元。而这些投入,短期内无法收获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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