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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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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

第1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市容园林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县市容园林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容园林局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配合县市容园林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县市容园林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所有绿线,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户县城市绿线应当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和控制。

第八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县市容园林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等绿地的绿线管理,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得修坝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面积向消费者公示本居住区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载明绿线位置、绿化面积、绿地率,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一条县市容园林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划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2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道路、市政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以下简称阵地)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标志牌、实物模型、门店牌匾(招牌)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阵地等载体,设置的彩旗、标语、条幅、彩虹门、气球等;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县城乡规划局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共同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规划及设置方案,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实行申请、登记、审批制度。

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经县工商局对广告内容审查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持身份证、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工商局意见书、户外广告合同、媒体(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使用协议及媒体所有人产权证明、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及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经实地勘测符合设置要求的,准予核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应先规划后设置,由县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等部门联合对选址、布局、规模及形式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申请后,大型户外广告牌匾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其它小型户外广告牌匾、婚庆促销等活动5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公共空间有偿使用,采取市场化运作,经竞争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权后,方可设置;不需市场运作的,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占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须征得相应单位、个人的同意。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与城区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造型样式、画面色调整洁美观,与街景环境协调,有灯光设施,鼓励使用铜质、铝质等新型材料,采用霓虹灯照明或者加装新型亮化设施;

㈡户外广告牌匾内容健康、真实,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符合国家规定,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无违法、欺骗性词语;

㈢户外广告牌匾的设计、制作、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

㈣未经批准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

㈤各工商企业、门店门窗玻璃及店外墙体不许设置张贴广告,不经批准,门前不许摆放经营性广告牌。

第十一条沿街单位或个人改变原有建筑装饰风格、式样的,须先经规划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持立面效果图、相关批准文件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审批要求和时限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并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工作,逾期未予户外广告牌匾的,视为自动放弃;户外广告牌匾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广告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凡沿重要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应将设计方案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

第十四条广告保留期限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确定。一般张贴广告每期一周;悬挂条幅、栏幅广告每期15—30天;广告路牌、宣传牌、标语牌、橱窗、利用机动车设置、绘制广告,每期半年或一年;喷绘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档次高的广告每期两年。需延期的,必须在保留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要确保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维护,经常检查,保持整洁、美观和安全;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的,应立即修饰;对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宣传政策、法律和科学教育所制作的布告、通告、公告、通知等张贴品以及个人社会性广告(含寻人、寻物、换房、招工),均需要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登记,按规定贴入广告栏内。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满后,设置权自动终止,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未到期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知设施申请人或产权人限期无偿拆除。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婚庆、促销等活动,需占用道路、广场等,应提前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过程中进行歌舞表演、燃放鞭炮、礼炮等时,必须指派专人维护现场秩序,保证安全和交通畅通,如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举办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活动完毕,应立即将现场清扫干净。

单位或个人举办促销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彩旗、条幅、彩虹门等设施的,应当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按规定交纳临时占地费,期满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条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予以,费用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

⑴未经批准门前摆放经营广告牌的;

⑵未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匾维修、养护、修饰的;

⑶未经登记、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

⑷设置期满未拆除的;

⑸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

⑹改变原有建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的;

⑺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的;

⑻侵占、遮挡绿地,影响绿化设施功能的;

⑼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的;

⑽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的;

⑾影响城容城貌的。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及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举办婚庆、促销等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扫干净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罚款,最高额不超一千元。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散发、粉刷、悬挂、喷涂广告的各类违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3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场地、公共管线等。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占用)行政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年限2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类设施的审批;

(二)利用市政设施、绿地设置60m2以上户外大型广告、宣传栏、标语牌、招牌、画廊及各类书报亭、岗亭等设施的审批;

(三)各类通讯、电力、管道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架空线路或者敷设地下管线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砍伐树木、占用绿地审批;

(四)占(压)用和拆除、改建排水设施或将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等审批;

(五)新建、改建、扩建、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审批。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占用)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道路、擅自挖掘道路、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试刹车、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擅自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客、货车。

第六条禁止占道从事经营活动占道设置集贸市场,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非公共交通停车场。

第七条需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占用)许可证;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复费等费用。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八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绿地的,不得出租、转让、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得损坏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在占用道路、绿地上的各种设施、附属物等无偿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需要延续道路占用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HTH〗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应当纳入年度计划,严格管理。新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应当预埋过道管线,并在新建、扩建后五年内,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于实施前二个月内将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因紧急抢修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开始挖掘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相关内容的,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待许可后实施。

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审批表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行政审批窗口进行材料审核及受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会同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环卫、自来水、城建档案等相关职能单位勘察现场,提出联合会审意见,核算相关费用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报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市领导审批;对涉及全市性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同时报市长审批;

(四)属于对环境或城市交通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分别到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审批手续;

(五)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复费等费用;

(六)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发放行政审批许可证。

第十三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临时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报告;

(二)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

(三)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给城市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坏,在制定开发建设计划时,将被损坏城市基础设施修复经费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之中。建设单位需挖掘(占用)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时,需先将修复经费存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被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由建设行政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挖掘(占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由申请单位在施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纳工程总造价10-20%的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恢复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对破道施工经一年自然沉降期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或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期满后未对原有设施造成损坏的,其质量保证金全额返还。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挖掘现场应按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护栏、围档、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和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余土、沙石等废料,倾倒在指定地点,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施工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城市主干道的挖掘,应在夜间施工,并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和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横跨城市主干道挖掘的应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对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排放超过国家相应标准,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的,由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非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和非法施工或未按规范要求施工的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有权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和行政处罚。

第4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一、工作职责

坚持“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堵疏结合”的原则,建立镇、村(社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两级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

1、镇建管所是镇域范围内控制所有违法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受理违法建设举报、查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拆、督导行政村(社区)控制违法建设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需要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2、镇市容、土地、司法、综治、派出所、纪检监查等部门是控制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镇司法所负责报请、协调进入司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镇市容、土地部门负责协助建管所做好日常控违巡查工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做好控制违法建设的治安及稳定保障工作;镇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负责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

3、各村(社区)为其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动员自拆,并及时向镇职能部门报告。

4、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制管理

镇政府年初与各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控制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党政领导每人交纳2000元责任金;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双拆”办全体工作人员每人交纳1000元责任金。

三、查处办法

1、及时发现。镇建管所、市容中队、国土所和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由镇分管领导负责,建管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举报投诉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2、立即制止。各单位发现辖区内有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要迅速制止,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拆除。

3、坚决拆除。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逾期不自拆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助拆。

4、依法强拆。对拒不自拆和拒绝助拆的,应申请。镇建管所负责立即立案调查取证,会同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对需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司法强拆。

进入行政强拆程序或司法强拆程序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强拆所需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解决。在拆除违法建设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清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四、奖惩办法

1、镇政府拿出1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专门用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2、各责任单位能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上报并成功拆除违建或申请所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且台帐齐全的,责任金全额返还并给予责任人同等奖励。

3、各村(社区)辖区内,全年新出现违法建设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2起(含本数)以下违法建设行为的,从违建发生之日起,在3日内未发现或知情不报的、或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对责任人各处罚500元。

4、年度考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村(社区)责任人责任金:

(1)各村(社区)辖区内,累计出现2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或2起(不含本数)以上违法建设,在建时未发现或未及时组织拆除,致使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全部拆除。

(2)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违法建设。

(3)全年累计出现群众举报2次或群体性上访事件1次的;

5、对控违工作不力,甚至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各村(社区)的责任人由镇纪委、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党委批准;涉及镇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人,报请上级机关或职能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镇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查处制止违法建设的宣传力度,使控违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控违工作的良好氛围。

2、建立控违队伍。镇政府组织10人的专(兼)职控违队伍,各村(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巡查人员。

第5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无新增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对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分别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第六条市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查违办”),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州区成立城管执法机构,主要职能是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八条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分别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预防和查处措施,抓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对查处的违法建设,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和部门及时依法拆除;负责组织处理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考核任务。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尚未进行规划核实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督查考核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拆除大型违法建设行动。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设。

(四)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及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八)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管理上,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或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不予行政许可、核发有关证照。

(九)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不得受理报装申请。

(十)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传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

(十二)市、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单位和外地驻机构,应自行组织拆除单位所属范围内违法建设。

(十三)市、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在接到其他部门协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街道(乡镇)和相关单位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点,对辖区内的征迁及待征迁区域,强化巡查控管。

各街道(乡镇)须建立城管执法队伍,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经费,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审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格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抄告州区城管执法局或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按照数字城管网格化管理要求,安排信息采集员全天候巡查,负责违法建设的信息收集、派遣、处置工作,并对相关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点。

第十六条违法建设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施工现场未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书的,督促企业限时悬挂;对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书的,立即报告进行查处。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建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条州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调查取证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州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市有关参加部门必须严格履职,无条件配合。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有关情况抄告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违法建设处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二条因查处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建立保证金制度。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年须缴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金,由市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严格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对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直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整改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制止的。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对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预防和控制,导致新增违法建设总量不断扩大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五)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查处的。

(六)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登记、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违法违规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

(七)在查处违法建设现场,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因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按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6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20__年,我队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创建省级卫生县城要求,通过强化管理,综合整治,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得到了显著改善,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一)实施长效管理,扎实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加强日常管理,细化目标任务。年初与队内每位队员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制定了《日巡查制度》、《值周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对涉及城管工作的20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汇总成册,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全年依法办理行政许可68件,通过以制度管人管事、依法行政等方式强化了日常管理。

2、加大了占道经营、倚门经商治理力度。对迎宾路、新街等重点路段集中整治,整治占道经营300多起,取缔倚门经商28家,使占道经营、倚门经商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3、加大“门前三包”检查评比力度,做到每月三次检查,每季度一次汇总,对落实差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今年发“三包”整改通知一期,通报两期,使“门前三包”责任制逐步得到落实。

4、户外广告管理日趋规范,重点加强新开门店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2次组织经营户对所属的户外广告进行了自查,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市容的破旧广告牌36处,清除临街横幅(各种布标)200多条,依法审批大型户外广告8个,将城区灯杆广告、灯箱广告做了规范。

5、“城市牛皮癣”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加强了本地人员乱贴乱涂行为的监管,督促“门前三包”单位、经营户及时清除责任区的乱贴、乱画、乱涂行为,对责任区外的,我队不定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清理。今年共清除乱贴小广告400多张,及时清除办假证号码800多条,使乱涂乱画办假证不法行为在我县无立足之地。

6、狠抓城区管网管线专项整治。组织电力、电信、网络公司、移动、联通开展了2次管线整治,特别是解决了凉桥巷拆迁后暴露出来的蛛网式线路地埋问题。

7、抓好了城区亮化开放时间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强化城管执法宣传。

1、新建2处(水巷和林业站石坎下)和改建1处(新街药司和城关小学交界处)宣传栏,并开辟凉桥巷宣传栏,宣传《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利用城管车宣传《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创卫”相关知识,今年先后出动宣传车300余(次),发放《城管提示》等宣传品400余份,与沿街单位、经营户补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280份。

3、利用县电视台开辟的曝光栏目,对违反市容违章行为及脏、乱、差卫生死角进行曝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积极开展城管知识进个体户活动,通过逐户走访,发放《城管提示》,开展“门前三包”知识问答活动,使广大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支持和参与的热情有了明显提高。

5、积极向政府网站投稿,宣传城市建设与管理,今年以来,我队向县政府网站投稿12篇,被政府网站采用10篇,刷新了过去县政府网站无城管内容的历史。

(三)加强和公用事业管理站密切配合工作。

一是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检查和清洁工的考勤力度。二是对秦泉西路绿化树进行了修剪。三是整治乱种蔬菜行为,清除熊猫大道人行道杂草,并种上三叶草进行绿化。四是从民政局给清洁工争取价值4000多元的环卫荧光保暖服20件。五是对垃圾处理厂垃圾掩埋情况进行了监管。

二、狠抓城管执法工作

(一)全年建设工程放线15起,对在建工程依法进行监管,并制定了一套操作性强、较完备的放线、验线、核发合格证的程序。

(二)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办理违法案件15 件,结案4件,依法拆除步步高宾馆临凉桥巷烟囱3个。

(三)加强了一般性案件的规范工作,全年纠正沿街兜售、乱设摊点违章行为2400余人/次,多采取简易程序处理。

三、积极完成县局交办的重点工作

(一)结合省

级卫生县城初验、暗访、正式验收,全力以赴抓好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落实。按照局里划片包干,我队抽调2名骨干任片区组长,局里部分同志为成员,对主要街道卫生进行了彻底清扫并严防死守,确保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验收成功。(二)“5.12”地震发生以来,一是及时组织执法队员加大市容秩序巡查力度,及时排查、危险户外广告及有关设施;二是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开展了全县房屋、设施受损情况的调查工作,第一时间排查出了县农行围墙因地震导致严重倾斜问题,通知农行进行了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三是抗震结束后,开展了抗震帐篷的拆除活动,恢复了城区管理秩序。

(三)利用管理段重建河堤街,预埋横跨街道pvc管道5处,为今后管线入地打下基础。

(四)积极做好党风廉政、“创佳评差”、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包村扶贫、各项工程等工作,未出现任何重大问题。

四、存在问题

(一)城管执法力量不足,需增加编制和人力。随着县城框架的拉大,城市管理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仅靠现有的人力状况,已满足不了长远的发展。

(二)经费欠缺。近年来,由于油料上涨,加上我队无业务经费,仅靠收取一点占道费维持工作运转,使得单位在自身建设上没有大的突破。

(三)无制式着装问题 。由于财力有限,仅有三人各自有一套陈旧春秋装,基本属便衣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无知群众的质疑、冷眼相看、甚至无理由的辱骂。这些都跟我们队员无制服有着一定关系。

(四)齐抓共管格局尚未完全形成。我队虽将“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单位,但各部门、单位由于受人力、财力等因素影响,管理上存在一阵风现象,表现在迎接检查时责任区内整洁、卫生,检查完毕就有所松懈,厌战情绪较大,绝大多数单位未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对于现在的城管执法工作来说,县小人少,矛盾多,执法阻力大,致使少数队员产生畏难情绪,思想不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20__年工作构思

20__年,我队将紧紧围绕县局中心工作,突出城区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预防与整治并举,强化城管执法力度和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克服厌战情绪,努力巩固四年来之不易的“创卫”成果。

(一)建立并落实适应城市管理各项制度。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力争将城管工作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推动各单位进一步重视城管工作,着力根治占道经营、倚门经商、沿街兜售、乱停乱放、“城市牛皮癣”等城市管理难题,规范“门前三包”管理,把“门前三包”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城管工作齐抓共管局面。

第7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应当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结构协调、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交通特点,统筹城市发展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平衡交通供求,优化设施利用,加强城市交通一体化管理。

城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较大规模城市应当积极发展轨道交通、快速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人民防空、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应当经常性地组织相关公益宣传和教育活动。

倡导和支持通过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通勤班车、智能租车、拼车、错峰出行等方式,减少机动车出行总量,均衡交通流量时空分布。

第五条编制(包括修改,下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城市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统筹城市布局和交通发展。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与交通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功能分区和路网结构,避免大量人口在缺乏便捷交通保障的较小区域过度集聚,避免因居住区域和工作区域远距离分离而产生过多的机动化出行量。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科学判断城市交通发展趋势,统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停车、货运、交通枢纽、对外交通以及交通管理等系统的功能配置、总体布局,引导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按照国家相关编制导则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为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以提供通达、快速、经济、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务为总体目标,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的结构、分工、规模,明确公共交通网络和场站的布局、技术要求、用地规模控制标准以及车辆配备总量标准,方便交通衔接换乘,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确定其网络和车辆基地的布局、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公共交通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

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设施用地,并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共交通运营亏损。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下列财政、税收、价格措施,支持和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

(一)对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共自行车)等设备的购置和更新给予资金补助;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实行成品油、燃气等能源价格补贴;

(三)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四)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五)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六)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支持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制度,综合考虑载客数、运营里程、服务质量和政策性亏损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政府补贴、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相关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财务会计及成本核算实施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与给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助、补贴和补偿挂钩。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状况,划定或者增加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车道,实施公共交通信号优先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的准点率。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车道的设置,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优化线网设置,合理延长服务时间,及时淘汰落后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完好,保障服务质量。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依法获得相关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开展公共自行车租赁、高峰通勤等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提前公示新增或者调整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早晚班起止时间,建立公众意见接收和反馈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流调查,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及变化,适时组织制订公共交通线网结构优化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确定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细化、落实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发展政策及设施布局,提高道路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保障道路通行条件和正常使用。在人流集中的大型商业中心、办公区、公共交通枢纽等区域,可以建设步行连廊等立体步行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交通流量集中、对城市局部交通有较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参考依据;按规定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

(一)大型超市、物流仓储中心;

(二)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三)城市中心区及主干道两侧的宾馆、饭店、商厦等大型商业建筑;

(四)大型居住区;

(五)对城市局部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省公安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加大投入,充分利用地面、地下等空间,开发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和交付使用。

未经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停车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建筑工程需改变用途的,改变用途后其停车位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应的配套建设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指标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改变用途。

严格控制道路停车位数量。在城市拥堵区域相关路段不得新设道路停车位;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取消,具体范围和期限由施划道路停车位的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十六条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中心城区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同一区域内道路停车收费应当高于道路外的停车收费。

道路停车位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使用、限时使用和非固定使用等办法,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建设预期等因素,可以根据权限对小汽车等车辆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车收费等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信息和自动化等技术在交通资源共享利用、交通组织与控制、公共交通线网优化和交通公益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车辆调度、安全监控、应急处置、公共交通一卡通、公共停车位自动计费、公众出行信息和停车诱导等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建设,并促进智能租车等新型交通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的效率、质量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交通现状适时组织进行专业评估,根据交通出行规律,按照安全、效率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科学实施交通组织、道路交叉口渠化、交通信号管理和人行横道布设,最大限度提升城市道路设施的使用效率。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状况,确定一定时期的重点整治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到不妨碍道路交通的路边。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管理以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收集、分析和评估公众对改善城市交通的意见和建议,为城市交通管理和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交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交通管理措施(一)对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共自行车)等设备的购置和更新给予资金补助;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实行成品油、燃气等能源价格补贴;

(三)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四)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五)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第8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第二条适用地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中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的广告。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必须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受相关部门委托负责依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县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及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根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县财政局是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征收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县规划与建设局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公、国土、林业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划与设置原则。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突出重点(重点管理区域:县城规划区、重要交通沿线、风景旅游区、县域主要交通出入口等),规范实用,体现公共性、商业性、景观性、文化性,富有地域特色;

设置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公益先行、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六条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三)影响交通全设施、交通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功能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七)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七条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依法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公开招标、拍卖的具体管理与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使用权。非公共场地、非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由该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人享有。

鼓励非公共场地、非公共设施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九条设置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彩色效果图和全结构图;

(五)户外广告制作说明及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审批程序。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受理,并转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城市管理局转来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后连续15日未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直至商业广告为止。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终止。使用权使用期限已满要继续广告的,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满前10日内,审批单位应向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后7日内自行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临时性户外广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文体、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审批登记后方可,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5日,有效期满后应立即拆除;未拆除的,由审批单位组织代为拆除。

第十五条设施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对未满使用期限而拆除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退还给广告设施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设施全。户外广告的设置、设计、制作、装、验收、维护保养及全检测评估必须符合《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做到牢固、全、定期维护。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和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合同中须包含使用全责任条款。

第十七条公益广告。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大屏幕、灯杆灯箱等的公益广告原则上不低于其广告位总数的10%。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赞助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但不允许以公益广告的名义擅自占用公共阵地同时商业广告。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照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利用户外广告作虚假宣传和擅自更改经核准登记同意户外广告内容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由审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公机关处罚。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地点、规格、形式和广告内容,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陈旧、腐蚀、破损的,责任人应及时予以修复、更新或拆除,逾期未整改的,审批单位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拆除,并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予以覆盖、拆除、污损或毁坏的,对其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公机关处罚。

第十九条全责任。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设置广告应装牢固,定期维护。户外广告设施由于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责任。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

用三年时间,全面创建“四害”防制设施,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创建“四害”防制设施的主要项目

1、安装防蚊闸。凡排水管网的雨(污)水井和沉沙井的进出水口,以及电信电缆沟的检查口,一律安装防蚊闸,防止蚊虫、老鼠和蟑螂的孳生繁殖。

2、安装毒鼠屋。单位和住户的外环境,一律安装毒鼠屋,提高毒鼠药饵使用率,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和禽、畜安全。

3、安装防鼠和防虫害设施。建筑物室外的管道、孔洞等与室内相通的地方,一律安装防鼠和防虫害设施,特别是食品、饮食行业,粮食、食品仓库等重点场所,防止鼠、虫等病媒生物进入室内。

4、密封排水管道及电缆电信沟。凡开放式的排水管道和电缆电信沟,一律改为密封式,防止垃圾倾入和“四害”孳生。

5、整改有积水的屋顶和反樑结构。凡有积水的建筑物的屋顶和反樑结构,一律进行整改,防止平时积水孳生蚊虫。

三、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创建“四害”防制设施按辖区管理责任原则划分:

1、区、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2、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二)新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按照《省卫生条例》关于“城乡规划、创建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创建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定,凡新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其“四害”防制设施,一律按同时设计,同时创建,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执行。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三)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创建“四害”防制设施的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屋村、自然村等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供排水管网、河道,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

3、电缆沟,由市供电局负责。

4、电信沟,由市电信局负责。

5、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港口码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6、公共绿化带、环卫设施,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

7、特区一、二线,包括边防检查站,由市武警指挥部负责。

8、有线电视管网,由广播电视集团负责。

9、住宅区,由市住宅主管部门负责。

(四)、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月止,创建“四害”防制设施要求达到30%,其中市政基础设施、省市卫生村要全部达标;至12月止,创建“四害”防制设施要求达到60%,其中物业小区要全部达标;至12月止,创建“四害”防制设施要求全部达标。

四、创建经费

创建“四害”防制设施经费的总的原则是:新建(改造)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建筑物的经费,一律纳入创建经费。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及建筑物的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执行。市属市政公共设施的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区属市政公共设施的经费由区财政负责。市设立创建“四害”防制设施配套资金,对区财政投入的市政公共设施和非市财政投入的市政公共设施(主要包括电信、电缆沟,有线电视管网),按1:1的比例划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市成立创建“四害”防制设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爱卫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爱卫会的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各责任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具体的实施方案。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政府、各新闻媒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建“四害”防制设施重要意义的宣传报道,要广泛深入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四害”防制设施的创建工作。

3、依法行政。各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专项执法活动,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拒不执行“四害”防制设施工作方案,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