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申请书的样板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乙方: _______商标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商标注册申请事务:_________________
共计申请______个。(每_____个商标_____个商品类别为1个注册)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指定注册的每件商标申请(1个商标为1个类别)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商标图样_____份(大于___×___cm、小于___×___cm);
(2)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_____份;
(4)盖章/签字的商标委托书___份(由乙方提供样板)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项目
单项收费
数量
合计
商标注册费
总计(大写)人民币:
四、付款方式
甲方资料齐备并交纳费用之后,乙方负责商标查询,递交申请书件、转达受理号、转审查意见、通知商标公告时间和通知领取商标注册证等工作,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尽职完成委托的商标申请事务,在成功注册商标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的商标检测服务。
五、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变动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后果.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仔细梳理横店振宇布局全国的渠道策略,以“织网专家”论之并不为过。在家门口东阳,横店振宇以四家直营店阵势扎住营盘,固守后方,然后以稳健步伐开始了全国扩张,至今已有加盟商50多家,基本覆盖了以全国各省会城市为主的二线城市和部分三线城市(地级市)。
其实,回归到问题的核心可以发现,产品(包括材料)的定位直接决定了营销战略的方向和产品的市场定位。振宇红木以中档材料为主材制作家具,这就决定了其以走量为主的“平民主义”路线,而与以高档材料为主材走高附加值之路的企业和品牌区别开来。因此,解读振宇红木的扩张之路及“织网之术”,对整个红木家具行业企业来说,应该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市场扩张,需要充足的产能做基础保证,振宇红木下一步将大幅扩建厂区,提高产能,以满足快速扩张之需,在做大的路上迅跑。
为使消费者放心消费,振宇公司毅然决定跟保险公司建立合作,推出红木家具企业第一个保险系统,通过入保来完善振宇的诚信度,用保险公司来作为消费者的后盾,让消费者对振宇红木的品牌更加“放心”。保险系统启动之后,如果消费者在振宇买到假的红木家具,将会获得十倍的赔偿。
其加盟条件中规定:
1. 热爱中国古典文化,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文化素质。
2. 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与品牌意识,能够使本品牌在当地良好发展,树立本企业的良好形象。
3. 了解所在城市的消费结构、商圈分布及家具品牌销售情况。
4. 具备一定的资金能力及长远的投资目光。
5. 具有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市场经营水平。
6. 认同本企业文化与发展目标,配合本公司的统一管理。
7. 加盟商需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8. 加盟商不设国界、性别、语言、人种,皆一视同仁。
而后是针对加盟商的优惠政策:
1. 广告费用支持政策,视每年营业额协商决定。
2. 成本返还优惠政策,年销售额在200-400万元(含400万元)的返还2%,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上的返还3%,而享有特惠供货价的除外。
3. 拥有全国统一的专卖供货价。
4. 提供统一风格专卖店形象策划与装修方案。公司会根据加盟商的年销售额返还相应的装修补贴,首次供货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返还4万元装修费,建议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 享有开业前指导、开业庆典协助及开业促销支持。
6. 定期邀请各地专卖店店主举行会议,沟通经营及产品开发等问题,共同制定销售及发展策略。
7. 提供《授权书》、《特许经营证》、公司各类《荣誉证书》。
8. 公司负责培训营业员及维修人员。
严格管理和规范操作更表现为程序的严谨和流程的顺畅,其加盟程序为:
1. 项目咨询和推广阶段:
(1)索取加盟资料
(2)进行项目咨询
2. 初审阶段:
(1)根据网络布局计划初审
(2)填写加盟申请书、计划
(3)准备相关证件、资金
(4)评估加盟申请表内容
(5)评估加盟者经营设想
(6)确定合适的受许方
3. 项目意向洽谈阶段:
(1)考察总部和样板店
(2)双方进一步进行考察
(3)相互进行意向确认
4. 签订合同阶段:
(1)准备相关的证件、资金和场所
(2)签署特许加盟合同书
(3)开业前的准备阶段:提交开业计划表
(4)人员的招募和培训
5. 合作阶段:
(1)开业
(2)运营和督导
6. 终止阶段:
(1)合作到期
【关键词】医保档案;规范化;档案分类
一、三明市医保档案的现状与特点
自2012年以来,三明医保事业在不断探索中前行,通过“三医联动”,医保事业迎来了新格局。截至目前,三明市医保基本情况如下:全市共有参保人数263.52万人,其中城镇职工42.27万人,城乡居民221.2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2.65万人。2019年市中心档案室共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各类业务档案330卷。全市档案从业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共有11名,其中中级职称3名,初级职称1名。
(一)医保档案涉及人员范围广。医保档案自每个人出生之日起,伴随其一生,因此,对个人而言,医疗保障部门档案是否全面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影响较大。参保种类可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待遇享受分为干部保健、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报销、异地就医、异地安置、特殊用药备案等。医疗保险稽核类有现场稽核、有对手工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等等。因此,医疗保障部门的档案在其他社会保险类档案中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多、利用最广,与人民生命健康关系最密切的档案类型。
(二)医保档案的组成类型多。组成医保档案的有医保中心形成的文书档案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材料;住院患者报销的各种发票、住院清单、疾病证明书等相关凭证;医院、药店、诊所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开通申请书、信息变更表、账目冲销报告等相关附件;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及待遇申请表等相关资料;驻医院服务站办理业务时收集的新生儿登记表、门诊特殊病种登记表、特殊用药备案表、异地就医申请表等;医疗保险稽核科到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稽核记录本、稽核人员到外伤参保人员事故发生所在地和就医地进行稽核的笔录本、对待遇审核科工作人员手工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的反馈单等。
(三)医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医保政策的制定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参保人员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不同时期的医保档案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具体表现为:每年住院报销目录与比例的调整与变化,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上是每年一调,以及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的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的缴费也在逐年增加(从最初的每年每人20元到2020年每人280元),审批材料的报送等进行不断更新,还有办理业务所提供的材料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人民为中心,让群众少跑路,最多跑一趟为前提,医疗保障部门时常调整提供材料的种类),这些政策上的调整,导致医保档案材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
二、三明市医保档案存在的问题
(一)对医保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医疗保障部门的档案承载着与医保相关的一切信息,与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中心关系密切,也是地方政府制订医保政策依托的基础数据与材料的主要来源。从医保档案业务人员的配备、档案室建设的水平及年度档案工作的考核等情况看来,医疗保障部门的业务档案与三明医改差距较大。
(二)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都是以纸质档案为主,档案软件只用简单的“阳光文档”软件,仅能对档案进行录入和自动生成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简单查询等功能。档案室的硬件设备未及时更新,室内只是简单配备了档案柜、打印机、计算机、灭火设备、温度计。从档案室建设标准要求来看,档案室还应配有相应的密集架、防磁柜、温湿度调控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等。
(三)档案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没有档案专业的人从事医保档案管理工作,市中心与管理部都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平时以其他工作为主,档案工作为辅。
三、三明市医保档案管理规范化路径
针对三明市医保档案内容多、变化快、利用多等特点,为保持三明市医保档案的统一性与可持续性,必须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档案鉴定及销毁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制度、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制度、业务档案立卷工作流程制度等。各项制度既要体现档案管理的专业特点,又要保持医保业务开展的方便,且做到最大化服务参保人员。
(一)建立统一的医保档案归档办法。各科室及各管理部要按照各自工作情况,以方便档案查阅、利用为前提,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若干制度》,制订《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材料归档工作流程操作规程》,规定由业务科室在第二年度上半年对本科室上一年度的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组卷、打码,然后移交给档案室,对其进行编写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拟写案卷题名、归档验收、编制检索工具、编制案卷目录、装盒、填写档案盒、上架。
(二)建立档案借阅与利用制度。为了提高医保档案提供利用水平,也为了更方便服务参保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查阅,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每一份档案的借阅和利用都要进行登记,特别是服务效果好的、利用率高的档案要及时让借阅者对其进行评价,确保医保档案有借有还,防止医保档案的遗失及损坏。
(三)加强医保档案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障部门需不断提升医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信息技术对医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全流程进行改造升级。电子档案与纸质文档相比,具有易保存、方便借阅和归档,存储空间大、物理条件要求低的特点,在调阅和检索等方面有很强的便利性。利用“e三明”“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搭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平台,利用“闽政通”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在线办理业务。
(四)提升档案从业人员素质。应加强档案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及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档案管理岗位责任意识和道德修养培养,促使其认真学习医学、法律和信息化技术等相关知识。让医疗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医保档案工作的保密性、重要性,确保医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用性,认真将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使医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医疗保障部门要形成医保档案工作和岗位责任管理相结合的考评机制,提高医保档案管理效率。
(五)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建立医保档案专用库房,严格档案室库房的建设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紫外线、防有害生物以及照明等设备,并将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四、三明市医保档案分类的探讨
三明市医疗保障部门的业务档案分类是在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三明市医保档案利用与科室工作方便的原则,将医保档案分为七大类:一是社会保险管理类,保管期限分为永久、100年、50年、10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材料期限为永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申请材料及附件期限为100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材料期限为100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继承审批材料期限为100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期限为100年、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动月报材料期限为10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汇总表期限为100年、参保人员放弃补缴申明材料期限为50年、参保人员异地联网申报材料期限为50年、基金购买健康保障服务协议、合同协议审批单期限为10年。二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类,如退休人员补足25年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及附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0年。三是医疗保险待遇类,如门诊特殊病种确认表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保管期限为10年。四是生育保险待遇类,如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五是医疗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息更改申报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功能新开通审批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或暂停医保定点申请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全省联网定点的申请材料期限为永久、稽核情况汇总表期限为30年、医疗机构变更结算、冲销费用的申请、报告材料期限为30年。六是医疗保险耗材类,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公立医疗机构第四批医用耗材采购现场议价、专家意见及配送承诺书期限为30年、单位耗材产品信息调整材料期限为30年、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品规调整登记表期限为30年。七是医疗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保管期限为10年、30年、永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年报表期限为永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季报、月报表期限为10年。
【参考文献】
[1]朱秀红.创新医保档案管理的几点看法[J].办公室业务,2020(13):106-107.
[2]解恒学.医保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几个要点探究[J].兰台内外,2020(30):56-57.
此前的9月9日,美钢铁工联合会(United Steelworkers,简称USW)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长达5800页的申请书,指控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场性”补贴,据此提请政府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
按照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性措施。美钢联的申请,依据的就是该条款。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副所长李俊峰表示,此为美国第一次启动301法案调查,其威力远大于美国一般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反补贴调查能否成立还不好说,但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美方的做法对新能源贸易开了一个坏头,中国企业需要做好长期心理准备,最好是能够有一套对外沟通、宣传的长效机制。”
301法案不同于美一般反倾销反补贴法规
“前所未有。”商务部一位人士向作者表示,对中国的新能源产品调查,是美国第一次启动301法案调查。
据上述商务部人士介绍,301法案的调查与一般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不一样。它不会有问卷发给中国的企业,USTR在开始调查后会与中国政府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可能会单方面采取措施制裁中国,也可能到WTO诉讼。301调查一般是一年时间,之后,USTR按法律规定必须采取行动。
在USTR的公告中,其称已与申诉方(uSW)达成协议,将在今后的90天内听取各方意见,确认申诉方信息的正确性。上述商务部人士称,这将是中方能够公开申辩的唯一机会。依据美方工作流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受理申请以后,将用90天的时间调查以确定原告对中国政府各项补贴的指认是否成立。中国如果在这90天内成功驳倒对方,这场风波将就此转机。
“从这份申诉书来看,美国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副所长李俊峰告诉作者,我在新能源行业干TYL十年,应该说经历过业内的各个政策和事件。美国方面搜集的资料真是太详细、太全面了,连我也不一定找得全。很多数据、政策都是很多年前的,包括企业领导的讲话、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贷款授信,都整理进去。
李俊峰告诉作者说,美钢联列了150多条,虽然其中很多都不实或错误,但是依照美国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有3条成立就能够认定中国实行了不符合公平贸易规定的补贴。可能会将中国告上WTO。一旦进人wTO程序,双方将有60天的磋商时间。如果磋商再失败,WTO将成立纠纷解决小组展开调解,这个过程大概会持续1年到1年半左右。
在处罚方面,301法案的威力,要远大于美国一般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如果按301法案裁定中国新能源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那么美国不仅可对新能源产品,同时还对中国其他产品采取提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
301调查中的很多数据都不准确
美钢联提出,在经济刺激计划中,中国给予了新能源行业2160亿美元补贴,是美国的2倍。美钢联认为,中国的五种新能源发展措施均违背了公平贸易原则,包括:降低关键原材料的可获得性,如限制稀土出口;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禁止按照出口业绩和“本土化”程度提供补贴的规定等。
据了解,实际上,中国对美新能源出口的数额并不大。今年1~8月,中国对外出口的太阳能电池板中只有4.57%出口到美国,总额不到5亿美元,且其中75%为加工贸易。截至目前,中国仅向美国出口了3台风机,还不到1万千瓦。
但这不意味中国可以对301调查不重视。阿特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管桑丹的话比较有代表性。“一旦认定中国是个‘坏孩子’,就树立起了样板,可能会引起欧洲市场的联动效应,中国政府和企业都需要尽早准备。”
USW在长达5800页的申诉文件中,中国历年出台的几乎所有支持和扶持新能源的政策和措施都被USW作为证据列出。USW认为,中国政府给电池生产企业提供了很广泛的支持,其中包括津贴、减税、优惠贷款、土地及其他补贴。USW指出,中国自2006年起的“十一五”规划和可再牛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为中国企业的技术研究、业务发展提供了相应支持。而这些资助让中国公司的电池成本大幅降低,使其在美市场上进行低价销售,从而占据了过多的市场份额。
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回应说,美方的书所列举的数据不准确,很多都是臆想和猜测的,诸多证据“完全不符合事实”。USw列举的数据并不可靠,来源竟是“据说”。中国对新能源企业的补贴微乎其微,恰恰是美国在大量补贴新能源企业。而在中美新能源贸易数据上,“中国截至目前为止只向美国出口了三台风机”,而美国仅GE一家就向中国出口了1130MW风机(近1000台),另外,中国还从美国采购大量的风机零部件。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和保利深远(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等三家企业的人士也表示,公司没有得到政府任何意义的补贴,产品的价格优势是通过人力资源优势、工艺改进、规模经济等方式获得的。
李俊峰表示,事实上就是如此,有些政策只是政府出台的指导性文件所提及,但其实并未真正落实下去,而美方却以此为依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称,对绿色行业进行补贴是由美国开始实施的,而且补贴数额巨大。
对书中提及的中国市场进入限制,迫使美国第一太阳能公司(First Solar)不得不在中国额外建~--条本土供应链,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公司都要签署“技术换市场”协议,机电商会相关负责人孙广彬称,根据机电商会近期与三家企业的沟通,企业均表示在中国的合作“很愉快”,USW的指控并不符合事实。
李俊峰表示,中国政府有些出台的文件其实已经取消,但是却仍在申诉文件中出现,如2005年,政府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矢¨》规定:“风电没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对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处处长梁志鹏表示,70%本地化指标只是一个形式,因为实际上有不少外资在中国的本地化率已经超过90%。在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已经下发通知取消了这一“红线”要求。“招标是公开进行的,中资、外资企业都在参加。之所以外资中标率低,很大原因是在价格上比中国企业高很多,招标的价格使他们赚不了很多钱,自己也就不愿意来。”
301调查最终损害的是美国投资者的利益
“打贸易战,任何一方都不会赢。”业内资深人士这样表示,阻止中国具有成本优势的光伏电池出口,必然电会伤害到美国的光伏产业,光伏产业是一个全球化的产业,贸易摩擦只会挫伤光伏产业的发展积极性,进而延迟光伏平价上网的实现。
姚文萍认为,调查对美国市场的影响更甚于中国,最终将损害美国股民的利益。中国出口太阳能组件到美国的企业中,产能50%以上的企业都是美国上市公司。据机电商会的数据显示:今年1-8月,中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只占全球LH口量的4.57%,总额不到5个亿,其中75%为加工贸易,原材料多晶硅80%从美国进口;而中国加工的所有太阳能组件的原材料多品硅40%主要从美国进口;占中国光伏组件出口量50%以上的三家企业无锡尚德、保利新能源、天威英利都是美国上市公司。同时,占中国光伏组件出口N50%以上的企业,都是美国上市公司,“对中国展开301调查最终损害美国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字:确权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物权公示原则
一、确定物权归属的意义
过去的民法学说一般是将如何确定物权归属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案件当作非交易状态下的案件类型。其实交易状态下的确权案件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发案件,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类案件对于国计民生才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买卖交易中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至买受人的案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确定该权利是否已经被受让人取得案件;在抵押交易中确定当事人依据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是否生效的案件。这些都是现实中的常发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必须对认可这些物权变动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的问题做出决断。
物权归属的判断对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1)物权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抵押权设定生效后,即可以排斥一般的债权人,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得到偿还。因此必须在抵押权设定的法律交易中考虑到第三人正当权利被排斥这一因素,在法律上建立保护第三人的制度。再如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果一个所有权的取得有效,那么该所有权便不能同时确定为他人享有。因此在一个标的物上虽然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但是绝不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因此如果确定一个所有权变动有效,其他人的合法债权因此必然会被排斥。物权这种排斥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强硬的,因此物权变动的法学原理和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交易安全这个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实际上使得一个特定物上的法律关系发生更新,一个有效的物权变动能够使得物上原来的法律关系归于终结,而新的法律关系即可以产生。物权变动,其实是物的支配秩序的变动,这就是物权效力制度建设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民法上有“无瑕疵取得”的原则,物权取得人一般并不承受标的物原来的负担、标的物原来的权利瑕疵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原来的权利人承担,所以物权变动的生效,会立即发生标的物上的法律关系更新的结果。所以交易的物权确权不论对于民法制度建设、而且对于公法制度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对于已经合法完成的交易,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均不应该因为物的原来权利人有违法的情节(即使物的原来权利人的不当行为与交易之物有关),而将物从物权取得人手中追回。
正因为这样,对于物权归属确定中的法理问题和基本规则问题,不但法院的法官应该掌握,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该掌握,而且行政管理部门比如土地部门、房地产部门、车辆以及船舶的管理部门等照样应该掌握。当然,律师职业者和其他法律辅助人员也应该予以掌握。
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法理上对于物权变动的有效作为确定物权归属这一点已经没有疑义,这也就是说,“确权”的基础应该是物权取得的法律根据的正当性,因此可以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方面去确定物权的归属。同时,对于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比如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据法院的判决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等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据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等,法理上的看法也趋于统一,我国立法机关编制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采纳了这些观点。但是这些物权变动并不是依据交易行为发生的,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说需要看,其实践意义并不如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意义重要。
显然,司法实践常见的物权确认案件,常常是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然而也就是在这一方面,目前的民法法理有极大的混乱,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带来极大的困扰。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入手,说明科学的确定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的方法,以及其中的法理问题,目的是克服各种似是而非的法理给我们带来的困扰,以科学的法理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和司法。
二、仅仅依据生效的合同,就能确定物权变动生效吗?
现实交易涉及物权变动的情形一般是:当事人之间首先会订立一个合同,通过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使他们能够履行合同,以完成物权的变动。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在履行之前首先应该生效,这种效力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指定的交付义务,最后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这个买卖合同就成为所有权取得这种物权变动的交易基础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就成为交易的结果。一般法理分析也就是基于这一因果关系而展开的。有了这个原因行为的基础,所有权的转移才具备了法律上最初的条件,抵押权的设定等行为,也存在着这些法律事实的区别。所以除所有权转移之外,其他交易情况下的物权变动都会有这个原因行为。
但是,合同的成立以至生效,是否能够成为物权变动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是否有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举例来说,是否可以认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十分肯定会转移给买受人?依据合同设定抵押权时,是否可以根据能够生效的合同就确定抵押权设定行为完成了?
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遇到这样一些案例,一些法官、律师等认为,合同生效了,合同所指向的物权变动也就生效了。请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1:“一物二卖”中的所有权确定问题
某省一个县城进行旧城改造时,有一个拆迁户回迁到一处铺面房。不久有一个经商的人找到该房主,提出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其铺面房,拆迁户答应了。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六个月期满,拆迁户将房屋交付给该经商户。合同签订后,经商户依约交付了房款。该合同签订三天后,另一个经商户也找到这个拆迁户,提出以更高的价钱买拆迁户的铺面房。拆迁户非常高兴,就和第二个买受人又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主动迅速地办理了房屋过户的登记手续。房主交付房屋后,第二个买受人开始了经营活动。结果半年后,第一个买受人要求拆迁户交房时,发现房屋已经被第二个买受人占有使用。于是,第一个买受人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你这个合同既没有诈欺,又没有胁迫,也没有趁人之危,更没有违背法律的情节,所以你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既然有效,而且这个合同的标的物房屋是特定物,因此,按照“特定物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在合同成立生效时转移”的法理,那么房屋所有权应该在买卖合同生效时转移,因此,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是你的了。别人占着你的房屋就是侵权,你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根据律师的建议,第一个买受人以第二个买受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第一个买受人的诉讼请求,认为第二个买受人的侵权事实成立。但一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同时认为,侵权的成立,一般是要以侵权人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前提条件,而本案的“侵权人”却没有这一义务违背的问题,因为他是根据合同取得房屋的,因此,追究其侵权责任也背离于法理。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虽然认为侵权成立,但应按公平原则处理,由两个买受人分担损失。于是法官判令房屋归第二个人所有,但第二个买受人应当给第一个买受人返还一半的房屋价款。法官的判决做出后,两个人都不服。第一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全部的房屋价款,房屋我一天未住,凭什么只给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第二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比第一个买受人更多的房屋价款,凭什么要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给第一个买受人?俩个人都向该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仍然坚持了侵权成立的观点,但是他更加欠缺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二审法官认为,既然侵权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第二个买受人应当返还房屋给第一个人,如果他不愿意返还,就是法定租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第二个买受人应该按月给第一个买受人支付房屋租金;如果不支付租金达到六个月时,法院就要强制执行,收回房屋的所有权给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对二审判决当然不服,因此拒不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结果二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第一个买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个买受人看到一辈子辛苦挣来的家产被夺走,结果发生暴力抗法事件,造成十分消极的社会影响。
案例2:抵押合同生效是否抵押权设定的充分条件问题
一个房地产建筑公司在经营中需要向银行借贷,银行要求债务人抵押担保,于是银行和该建筑公司订立了以建筑公司的三辆大型建筑车辆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进行抵押权的设定登记。不久建筑公司将抵押合同指定的三辆车中的两辆出卖给了另一个建筑公司。但是后来发生了所谓的“抵押人”建筑公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银行向法院提出要求以抵押的车辆拍卖还贷。法院判决认为抵押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而有效,于是法院根据这个合同将出卖的二辆车追回,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这个案件曾经被作为法官模范执行合同法的样板,在报纸上隆重介绍。但是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我们完全有必要问一下该审理该案的法官,他们是否注意到第三人公司的正当利益问题。第三人即另一个建筑公司在该案中并无任何过错,结果他买的汽车被追夺,不但经营秩序遭到损害,而且失去的车款事实上也无法追回。该第三人的这些损失,是否应该提醒我们的法官这样一个问题,即银行仅仅只是享有抵押合同规定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否就是抵押权呢?本案中抵押权是否已经有效设定了呢?
(二)法理分析
在民法的发展历史上,确实有一种依据一个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来确定物权变动生效立法模式,我们现在将其称为“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其理论来源于中世纪寺院法建立的“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具有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法律约束力。这一立法精神后来被法国民法典采纳时,其含义得到极大的扩张——法国大革命时代,自由的精神高于一切,契约被当作当事人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自由和摆脱等级身份制的手段,因此当时的法国出现了民法典的立法与高涨的革命热情相结合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变成为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为自己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正当性根据,因此法国民法典在人类历史中第一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个具有相当的精神感召力的原则。依据法国民法典立法者的观点,既然缔约对于第三人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制定法律,那么契约本身就应该句有足够大的效力,以保障它能够得到履行;而契约在履行之后,就自然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比如,一个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来购买一座房屋,那么,根据上述契约履行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的分析,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候,买受人就应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应该是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典产生时,已经是物权、债权这些概念产生数百年之后,但是法国民法典并没有使用这些概念,因为,在法国当时的立法者看来,合同履行自然产生物权取得的结果,通过合同自然同时发生债权效果和物权的取得,因此,没有必要在物权和债权之间做出区别,也没有必要建立区分这两种权利发生变动的不同根据的法律制度,一个合同就能解决全部问题。这种一个合同包打天下的观点,现在我国被称为“债权意思主义”,但是在欧洲法学界,人们常常使用的概念是“同一主义”或者“合意原则”(Principleofconsensus)。这是一种以其革命化理想对世界民法立法产生过较大影响的模式。
这种仅仅依据合同就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在立法思考方面,虽然似乎直接贯彻了自由的精神,但是在法律上却无法解决如下这两个问题:(1)在合同嗣后履行不能、甚至当事人有意识违约造成的履行不能时,这种立法模式不能说明为什么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归属问题。一个合同的生效,事实上并不意味着它能够肯定地得到履行,在没有履行时,物权变动当然无法不能成就。比如一个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精神正常的人,在履行合同是可能会精神失常,因此就会发生合同履行不能的问题。因此虽然合同生效,但是无论如何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一个企业,在自己的产品涨价时马上会发生不交付甚至出卖给他人的情形,因为即使他承担违约责任也会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物二卖”在现实中是常见的,在债权效果上可以成立,当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却只有一个,不能转移给两个人。(2)不能解决物权变动引起的第三人权利被排斥的问题。因为物权变动常常是以排斥第三人作为其法律目的的,比如,设定抵押权,其目的就是要给予一个特别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特权,使其排斥第三人的债权,而优先获得偿还。如果合同的生效就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那么仅仅依据两个当事人之间合同,就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第三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这一法律规则对于第三人没有任何的正当性可言。
对上述这些问题,法国立法者在后来也意识到了。因此他们在民法典制定半个世纪后,于1855年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其中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取得,不经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作为其基本立法缺陷的补救措施。但是这种补救措施是否得当、足够,法学界长期以来就有争论。一个最基本的争论就是——物权的设立和取得就是为了发生对抗甚至是排斥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时,物权变动有怎么可以生效?显然,法国法无法对此做出正确的回答。所以这种法理是不足取的。
显然,仅仅将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根据,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法理上,因为合同的成立生效,仅仅只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请求权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对第三人无效果,不但不能排斥第三人,而且不能表示当事人之间也发生了有效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可以没有标的物(比如标的物尚在制造之中的情形),也可以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比如标的物尚在制造商手里,作为销售商的出卖人还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当然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可以在没有物的时候、在出卖人没有所有权这样的处分权的时候生效,因为在履行合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就足够了。
通过这里的分析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仅仅依据合同无法确定物权变动,因为:(1)物以及物权在合同生效时可以不具备;(2)买受人根据合同仅仅享有请求权,这种权利不能排斥第三人,以保障他自己取得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所有权。比如出卖人将物“一物二卖”时,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并不是仅仅依据买受人身份就能取得所有权。
我国近现代民法改革从一开始就没有采纳这种“同一主义”的立法模式,而是严格遵守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其生效只能产生债权法意义上的约束力,即请求权的约束力、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基本规则。如果严格按照这种科学的法理分析上述这两个案例,就可以清楚的看到:
在第一个案例中,第一个买受人在交易中只是订立了一个合同并发生了房款的交付,这个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的情形,所以这个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它的也只是发生了债权意义的约束力,第一个买受人根据这个合同享有债权意义的请求权。后来虽然发生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被他人取得的情形,但是却没有发生第一个买受人的请求权丧失的法律事由,因此第一个买受人始终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这一请求权。现实中并没有发生第一个买受人的所有权取得,因此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更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返还以及排斥他人的“侵权”。
在第二个案例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只是定了一个抵押合同,而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仅仅依据这样的一个合同不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结果。因此银行对债务人也就是所谓的“抵押人”的权利,始终停留在债权意义的请求权的阶段上,因为这里的“抵押权”并没有设定完成。所以银行不能对已经出卖的汽车主张抵押权,法院也不能支持这一主张。
这就是“合同是债权的根据”的法理。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就可以非常容易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生效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物权变动的生效必须领域法律根据。对于这一法理,从20世纪30年代我国制定民法典,到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建设的恢复,我国民法研究和立法坚持了这种科学的法理。民法通则也坚持了这一法理。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所谓的主流法学受到近邻日本民法学界的强烈影响,而日本民法典在本质上按照法国民法早期的精神制定的。因此,早已被我国民法科学传统放弃的法国法的“同一主义”理论不仅仅回到了大学的讲堂上,而且我国“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出现了采纳这一理论的趋向。现行合同法第51条,明确地将合同的效果与物权变动的效果联系在一起,而且将物权变动的结果当作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这种导致因果关系的做法,说明我国民法学此时出现了明显的学术倒退。随着“统一合同法”宣传和贯彻进入,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再次出现了“合同法包打天下”的现象,一些学者和实践家产生了合同是发生一切民事权利变动的充分根据、因此只要掌握了合同法就可以解决一切民法问题的误解。上述这些案例,就是当时这一不科学的法理误导的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是确定物权变动的唯一依据吗?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物权法知识的传授,坚持物权与债权的法律性质相区分、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相区分的观点,又逐渐回到我国民法学的主流地位。这种观点的要点,是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废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废止以占有的交付为依据。或者简单地说,也就是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交易中的不动产物权确权的法律根据,以动产交付作为动产交易中物权确权的根据。这种观点是根据潘德克顿法律科学建立起来的,其基点当然是科学的。根据这一观点建立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比较清晰地将债权意义上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物权意义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区分开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如果能够做到这一步,就已经能够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基本上区分开来,从而实现交易法律秩序的科学调整。这样,我国民法在物权变动制度建设上的理论成就和实践效果就已经超过了坚持“同一主义”理论的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
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作为确定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依据,符合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必须公示的原则。如上所述,物权的变动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因此为第三人的公正起见,法律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交付占有,目的就是给第三人提供知悉该物权变动的充分机会,使得第三人利益得到成分保护。
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只有不动产登记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只有动产的占有交付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的观点和做法。这种观点和做法的基本特征是,在不动产交易确权时,只认可不动产登记,其他的法律根据一律排斥;在动产交易确权时,只认可动产占有的交付,不认可其他的法律根据。请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3: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在江苏省某市,某农业信托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订立了一个房屋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农业信托公司投一部分资金,作为回报,其可以分割一部分房产。当房屋建好后,房地产商开发首先以自己名义办理了全部房产的产权证书(即实践中所谓的“大产证”)。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因重病住进了医院,于是他将农业信托公司代表人请到了医院,表示尽管自己重病在身,但是履行合同的诚意没变,还是要把房屋交付给农业信托公司。作为证明,他把应归属农业信托公司的那部分房产的产权证书交给了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并表示等他病好后,双方再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是不幸的是,房产证交付后不久,该董事长因病重去世。其后不久其公司也沦于破产。这时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问题发生了争议。农业信托公司是否取得了指定房地产的所有权的问题,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的焦点问题。因为此时发生了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形,甚至有外省市某法院直接将全部房产(包括农业信托公司应得那部分在内)予以查封,并欲以拍卖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显然,如果认为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就不再纳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范围之中。如果这部分房产所有权仍归属房地产商的话,那么就要作为破产人财产进行清算,则农业信托公司公司的利益就会落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承认农业信托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产证交付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另外,本人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大量的案例:法院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坚持登记原则,甚至否定交易中土地以及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归于无效。在这些执法者看来,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管理对于民事活动的确定或者许可,因此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绝对的决定性作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为什么动产的交付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不动产交付行为,在民法上反而无效呢?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
案例4:公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在内蒙古某地,某甲从某乙处购买捷达汽车一辆。订立合同并交付汽车时,甲乙双方拿着合同和汽车的其他证件到当地车辆管理处进行过户登记手续,被当地车辆管理处拒绝,因为在当时,当地还没有开展私人汽车的过户登记工作,而且当时有关规定要求,私人买卖汽车只能在汽车交付一年后才能进行登记。为避免日后出现权利的争议,甲乙双方就汽车所有权过户一事进行了公证证明。不久,乙驾驶汽车时,出现责任事故。法院判决,因为甲仍然是汽车登记上的所有权人,因此甲应该承担汽车侵权责任。由于法律规定只能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根据,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于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转移过户所进行的公证证明,法院认为不能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根据。这一规定带来的问题,连法官也觉得不甚合理。
(二)法理分析
一般来看,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明确,发生物权变动的真正根据,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本身,而是支持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当事人要求以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这种方式来完成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当事人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某种不动产物权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所作的表达,就是这种意思表示。比如出卖人要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当事人双方在登记机关所作的出让和受让所有权的表达;再如当事人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时,向不动产登记官所作的请求为他们登记这些权利的表达。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的设立、这种意思表示常常可以从当事人登记申请书中可以得到确定。因此,我们说,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确权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
在民法上,由于汽车、车辆和飞行器具有不动产的特征,所以虽然这些物品自然性质为动产,但是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遵守不动产的规则。法学上将这些物称为“准不动产”,在不特指时,一般提到不动产的法律规则时同时适用于准不动产。
同时,在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的情形,当事人之间常常是以动产占有的交付作为这些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以动产占有的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也是正确的。当代德国民法科学对交付有十分深刻的分析。德国民法学的通说认为,一项交付必须具备如下因素:(1)“受让人方面”取得了对物的占有,而让与人方面彻底地脱离了对物的任何关系;(2)出让人已经将占有取得的处分权(或者支配权Disposition)移转给了取得人;(3)该项占有以及支配权的移转当事人之间的“故意”的结果,即当事人的出让和受让的动机相结合形成的结果。在这三项表示交付有效成立的要素中,第一项说明的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的移转;第二项说明的是占有的受让人获得的,是有权占有;第三项说明交付中包括着明确的转移物的支配权给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变动的“合意”。合意就是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废止的法律行为,它由意思表示而生,由意思表示的法定生效条件判断其是否生效,在民法学上,“合意”是广义合同的一种类型,所以这种合意也被称为“物权合同”、“物权契约”,它的成立与生效,要遵守法律行为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法定生效条件。当然,因为要发生物权这种独特性的排他性后果,所以这种法律行为还必须遵守“公示”这一特殊的法律条件。
从日本民法学引进我国的一种观点,认为交付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这种观点为我国一些学者采纳,但是不用仔细分析就知道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因为没有意思表示的交付,是不可以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事实行为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发挥作用的行为;但是谁都应该理解,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交易时,他们怎么能没有意思表示?他们的意思表示怎么能没有作用?显然,即使是根据合同,如果出卖人没有交付的意思表示,买受人也不能到出卖人家里将出卖物拿走!如果出卖人交付行为有法律上的瑕疵时(比如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房子交付),这种行为还是可以撤销的。而可以撤销时法律行为的特征,事实行为就不可以撤销。从这种将交付当作事实行为的看法,可见日本民法学研究不精深的特点,也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学者引进这种观点时的盲目。
动产交付上所体现的法学原理,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推动他们之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照样可以清晰地看出来。对此本文不必赘述,读者自己稍加推理就可以理解。
当事人依据法律行为来推动以至于完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是民法“意思自治”这一基于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来建立与变更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就具有正当性。这一点是民法不同于公法的本质特征。民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与变更,都应该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来理解。而意思自治原则具体制度,就是法律行为。因此,不动产登记的本质不是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授权,而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或者说是不动产物权法律行为客观表现方式;动产物权的占有,也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动产物权内心真意的客观表达方式。所以物权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之间的关系,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内心真意与其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所以,不动产登记的本质,不是行政管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作用,也不是行政授权或者许可,而是物权“合意”的公示方式。
既然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是当事人之间内心真意的表达方式,那么,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在立法上都不应该排除还存在着其他物权意思表示方式。比如,如下这些可以表达当事人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心真意的方式是很常见的:
1.交付房屋。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比如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交付房门的钥匙等,买受人也予以接受,这就表明了“交付”这一事实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产生。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它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产生效果。所以当事人之间以实物交付的方式,当然可以证明表明他们之间的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转移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规则,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毫无疑义。既然动产的占有交付表明物权变动的效果都是正当的,不动产的实物交付证明这种效果也是正当的。
2.交付不动产权属文书。在我国由于建立了房地产发证制度,不动产的权利人会获得权属证书,以证明自己的不动产物权。这些权属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不论是从一般民众的认识来看,还是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这些权属文书当然对于交易的民事权利具有证明的作用。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不动产权属文书的交付,比如出卖人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也予以接受时,当然可以表明他们之间就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形成了“合意”,已经发生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3.公证。如上案例4所述,当事人之间就是依据公证来表达他们之间的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的,这种公证在任何意义上都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而这种合意没有任何违背法律的情形,所以依据这种公证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有效性在法理上没有问题,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事实上,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合同之后,又对该合同进行公证,那么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在债权法意义的合同之外,又产生了新的“合意”。在不妨害第三人的情况下,根据这种合意,也可以作为确定物权转移的根据。
4.当事人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书,或者登记机关在登记之前向当事人双方做出的收到其登记申请的法律文件。这些申请书或者法律文件,同样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物权合意的存在,所以也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真实性。
5.当事人双方向公证机关提交的、目的在于发生物权变动的公证申请书。这种申请书同样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存在。
6.动产交易,发生权利证书交付的情形,也可以证明其物权变动的效果。比如存折、票据的交付等。
从上面这些可以确定物权归属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可以看出,以这种物权合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必须具备某种可以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方式。这就是物权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原则”,具备可以从客观上可以认定的形式,而且形式成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条件。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即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应该可以被社会从外在的形式上得以认定,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这一原则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都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国一些学者采纳日本学者提出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合同加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条件的观点。但是这种观点具有严重的缺陷:(1)它不能解释物权变动不成就时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他们得出了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动产和同步交付占有不生效的规则,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民法法理。(2)它把登记理解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授权,违背了民法原理。(3)它只认可不动产登记一种物权交易方式,不承认不动产登记之外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的物权交易方式,从上述案例3和案例4的分析看,其实践的结果完全是削足适履。现行立法受其影响,结果十分消极。因为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属于本文的范围,所以对此本文不再展开。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物权法律行为具备的形式不同,其公示的效果也就不一样。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式,是由国家建立的,而且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所以以这种方式作为确权依据时,其效力最强;不动产登记之外,其他这些可以作为物权确权依据的方式,因为其形式条件差异,不一定都能达到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强烈的排斥第三人的效果,有些甚至不能产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但是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它们至少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确定物权的变动,有些甚至可以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比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交付、提交登记申请书等)。
四、结论
1.民法上的两个最基本的权利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一本质区别,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即他们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的法律根据必须加以区分。而最重要的法律根据的区分,是法律行为的区分,因为法律行为才是交易的基础。这是现代民法的根基,也是物权确权的根基。
2.债权意义上的合同的生效,只是产生债的(即请求权)约束力,因此不能以这种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同样,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时,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合同无效。
3.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各种物权变动,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产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认可权利取得人取得物权。这种物权取得,不必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作为必要条件,但是,为保护第三人,这些物权变动,如果是不动产则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如果是动产则在交付占有之前,不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力。
3.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具有充分的公信力,可以作为物权确权的充分依据,也可以充分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4.不动产登记之外,具备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其他行为,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作为确权的依据。在这里,必须明确形式要件的意义,即这些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可以从客观认定的形式,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但是这些行为是否能够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不动产的交付本身具有较强公信力,虽然不能排斥登记上的第三人,但是可以排斥登记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交付之外的其他行为,因此公信力十分薄弱,因此依据法理,基本上可以认定它们不具备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述职报告,顾名思义,是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陈述自己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高管转正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高管转正述职报告1尊敬的董事局各领导:
大家好!
转眼间一个月试用期已过,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充分的感受到,公司领导和家人对我工作上的帮助和支持,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心灵上的接纳和包容。使我能够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定位自己,为做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而奋斗。
为什么做
时光如水,光阴似箭,看到公司营业额蒸蒸日上,同事们的激情和斗志,我内心感到无比欣慰和骄傲。我想一个人只有经过不断努力,不断奋斗,才能克服自身的缺点,才能不断的超越自我,实现梦想和人生的价值。
做什么
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突破口,在不断的学习中掌握干好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熟悉公司新的规章制度和业务开展工作。公司在不断改革,订立了新的规定,特别是在工程方面安排了更加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计划。作为公司的一名工程项目经理,必须以身作责,在遵守公司规定的同时全力开展项目工作。
自己毕竟是刚来公司不久,从哪个角度讲都还是处在起步阶段必须在工作中不断的提高自己,为了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上让领导放心,下要客户满意我必须要参加公司内部的专业技能培训和爱无界心灵成长培训,等学习科目,全面提高自己,力争在语言表达的能力上有突破,在协调关系的能力上有突破,在组织管理的能力上有突破,在完成工作的标准上有突破。通过学习,感到既开阔了眼界又丰富了头脑,既学到了知识,更看到了差距,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增强了干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根本,在坚持原则和遵守公司新的规章制度基础上保证完成工作的标准和质量。
以强化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协助赵总工作为主,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为公司赢得更多光辉形象和品牌价值。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动力。俗话说的好: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作为一个项目经理,如果在台上说的一套,台下做的又是一套,就会对领导和同事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非常注重自身的形象,要求他人做到的,我自己首先坚决做到,要求他人不做的,我带头不去违反。什么事都能以公司利益为重,以部门利益为重,讲团结,讲协作,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怎么做
以下职责以协助赵总工作为主,以公司的总目标为核心。
一确保项目目标完成,保证客户满意。
制定项目阶段性目标和项目总体控制计划,项目总目标一经确定,项目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将总目标分解划分出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定项目阶段性目标的完成和总目标的实现。
同施工方,监理方,厂方保持密切沟通,获取工作量和工作要求,保证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
把握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经常与施工方进行沟通、与甲方保持亲密联系,及时与甲方进行技术沟通和交流,解答及反馈甲方的技术问题。
二注重自身修养,努力做好表率。
领导的行动就是无声的命令,“其身正,不令而行”。因此,我把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做好表率,做为实现领导的重要方法。
一是不断丰富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心做好本职工作。
三是严格约束自己,力求做到严谨,坚持和开放。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搞特殊化,注意勤俭节约,控制奢侈浪费。
定时总结,及时调整。
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有关方面的检查与总结,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成功的加以推广,不足的采取措施防止再犯,使工作在一个良好的循环状态中前进。
以安全保质量、以质量保进度,全面细致,人性化的管理,以人为本,有制度、有落实,人人重视安全质量,人人实施安全质量。
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回顾一个月来的工作,对照职责,认为自己还是称职的。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在工作中由于年龄较轻,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显得还不够冷静。其次,在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再次,自己在综合素质上距公司要求还相差甚远。这些不足,有待于在下步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克服。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要虚心向公司领导和同事们学习管理和工作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努力学习技术和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工程质量。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要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完成工作的标准。为公司在本年度的目标中再上新的台阶,更上一层楼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申请人:
时间:
高管转正述职报告2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20____年____月29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两个月的试用期已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初来公司,在这个陌生的环境中,我曾经担心过会不适应这边的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消除了这些顾虑。
我的岗位是售后部服务经理,主要管理前台人员的工作安排和作出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在试用期间,我了解了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督促前台服务顾问做到对客户热情接待,对工作认真谨慎。对于宝马的接车流程,我要求他们每周进行两次A演练。公司现在车辆预约的情况比较少,所以我在预约方面尤其关注,不管主动预约还是被动预约都要严格要求预约话术及信息的详细记录,在事后还要对客户做出保养提醒。
在过去的两个多月中,我收获了很多,也感悟了很多,感谢公司给我提供的这个发展平台,让我得到了全方位的提高。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申请人:
时间:
高管转正述职报告3三个月以来,在领导和同事的共同支持帮助下,在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努力的同时,也使我在工作上有了长足的进步。领导质朴真诚的处事风格、以人为本的人文化管理、谆谆善诱式的指导理念,给我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现将试用期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为综合部经理,我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1)主持编制公司各项人事、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报上级领导审批;
2)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适时地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3)人力资源方面的员工招聘、薪资调查、员工档案的建立与保管等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2、行政办公事务管理
1)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证章的年检等;
2)组织公司员工节日会餐、体育比赛项目等有益于团队建设的活动。
3、行政后勤管理
1)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公司整体工作有序进行;
2)负责公司辖区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管理;
3)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
4、内外关系协调
1)负责公司各部门的综合协调;
2)负责与外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合作等工作。
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1、企业愿景不够清晰
企业的愿景应该是有具体的规划的,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高度,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目标是什么,要多长时间完成。这些好比一个人的人生目标,没有目标或是目标不清晰就没有发展动力,就容易在前进的路途中迷失方向,对企业的员工而言就容易对企业的未来失去信心。
2、职能不够明确
决策者的真正功能在于决断,管理者的真正功能在于执行。管理者错位,想要做决断;决策者错位去做执行。作为决策者是要做决策——要什么样的结果,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具体的环节应该由管理者去做,决策者的价值体现在航行的方向和整体进程的运筹帷幄上;作为管理者,只是负责别人去执行,真正的价值在执行力上。
3、岗位职责不够明确
岗位说明犹如产品的说明书,它规定了岗位工作范围、工作权限、任职资格、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素质、有哪些本岗位必须完成的事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哪些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需尽什么样的义务。这是造成冲突和迷茫的主要原因,我们不能因为怕出错而停止前进的脚步,只有在错误中才能成长。领导赋予权力的同时关注工作的进程、把握决策的方向就不会出现政策性的失误。
4、人才资源后续力量缺乏
在这个人才高速流通的时代如何留住人才,岗位员工出现空缺是否有后备的力量及时补充。员工能留在一个企业个人职业生涯可发展的空间、有竞争力的薪酬、融洽和谐的团队人文环境是企业留人的必要条件。
5、缺乏激励和绩效机制
激励对于组织经营至关重要。员工的能力和天赋并不直接决定其对组织的价值,只有当其能力和天赋发挥出来才能够为组织带来益处,而员工能力和天赋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动机水平的高低。动机决定了一个人努力的方向即选择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努力的水平即行为的努力的程度,坚持的水平即遇到阻碍时付出多大的努力坚持自己的行为。动机的内源性与外源性互补,内源性动机与外源性动机均感觉不足。现在的员工状态是没有好或是不好。混日子拿钱,公司好坏是否有发展似乎都跟自己无关,因为没有竞争所以没有压力。我想每个人都该问问自己,你工作的目的是什么,对于你的工作你做到更好了吗?对工作你是尽力了还是全力以赴了?你的目标和对自己的要求是什么?下一个2年之后在个人技能上、知识的存储上、最能体现个人价值的薪酬上你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高度,为此你做出了怎样的努力呢?
任何事物总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程,这三个月来我们在制度的建设、人文环境、人才储备方面已经迈开了前进的脚步,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会越走越好的,相信________年开始我们可以逐步实现批量生产;________年我们会达到员工人数40—50人左右的企业。付出与回报是相辅相成的,每个人都将自己看做是企业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为此全心全意的付出、再大的困难再难的.坎我们都可以趟过去。企业发展了,个人的价值也将得到提升。
三、个人体会
必须要虚心请教,提高服务意识,言行举止都要注重约束自己,对上级领导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对同事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做到对上不轻漫,对下不张狂,对外不卑不亢,注意用自已的一言一行,维护公司和各级领导的威信,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在日常工作中要向同事虚心请教,遇事与同事们多多沟通,对同事提出的问题热情、准确的解答,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不推诿和拖拉,只有这样,才能保质保量完善工作。
四、自身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隔行如隔山,以往虽有一些行政、人力方面的工作经验但不同的行业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
2、在这三个月的时间,我虽然在思想和工作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的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工作中有急躁、细节上考虑不周全的缺点,组织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会议时间、节奏的控制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改变以往会议模式中简短快速的方式。
3、对于公司产品、性能、适用范围、价格方面尚需进一步了解补充。
我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进取进一步完善自己,以积极的工作态度、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工作中,以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为一线的员工服务。
申请人:
时间:
高管转正述职报告4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一名试用员工,担任公司部门经理一职,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司处理所辖部门事务,涉及公司人力资源、行政、生产等方面的事务。首先很感谢总经理和公司全体同仁对本人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感谢公司为我提供了一个施展才能的舞台。同时,经过自己的努力,使得公司的生产、行政等方面的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作为公司一个部门的经理,我深知我的工作职责是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公司生产良性循环,于是沟通协调、制订制度、跟踪生产成了我的三大工作内容。
沟通协调是组织生存和良性发展的必要因素,只有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才能把各部门的职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为企业的顺利生产提供保障。制度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持企业秩序,确保企业各方面的运作顺利进行。而生产则是企业的根本,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以保证公司营利是企业的最大目标。
初到公司,面对公司的众多问题,作为总经理助理的我深感肩上的任务沉重,责任重大,压力更大,甚至有时也会深怕自己不能完成公司给予的任务,不能实现总经理对我的期望。但,有压力才有动力。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压力,才给了我努力工作的动力,让我时时刻刻都想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完美的程度,慢慢寻找到了工作的自信。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公司同仁们给了我很大的帮助,让我在很短的时间里就能够了解公司情况,熟悉公司所处环境,使得我可以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公司的制度也正有条不紊地走上规范化道路。
在这段时间的工作过程中,我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任务,相信我所做的一切以及我的能力,总经理及公司全体同仁都已有所感受。在此向总经理递交转正申请书,恳请总经理慎重考虑。如能转正,我会继续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申请人:
时间:
高管转正述职报告5一、对以往工作的全面总结
没感觉时间过的快,但来公司已经6个月了,从刚来负责南组团塔楼、底商外装工作,到后来接手的南组团的全部土建及园林工作。在部门副经理指导下、部门经理的带领下、工程副总的领导下,南组团样板段及7#、8#楼样板间已顺利按时开放,同时完成了配合大商业开业要求南组团园林亮相的工作,完成了塔楼外装、外窗的基本亮相的工作。完成了底商外装东、西、南三个立面的工程。完成了南组团塔楼二次结构,地暖工程,屋面二次结构、屋面防水及一些修改的工作并且具备精装单位施工条件且移交。完成了工程部内业资料上报的工作。但是工作中的不足还是有很多的',没达到预期目的的工作事项也是存在的。管理中的漏洞,执行力度的打折都是我在后期工作中要努力改正的。改变自己,努力学习以适应万达集团高转速、高强度的工作模式。
二、从工作当中汲取的经验及教训
工程管理涉及多专业,多配门配合,自己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部门之间配合业务不够熟悉,各专业工序考虑欠妥。对设计图纸的未吃透,对材料进场时间点的未严格管控,对领导交代的事情自己执行力度不大,对自己不能解决问题未及时反映领导都是导致部分工作未按既定目标完成原因。上述问题都是以后工作要重点重视并改正的地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多抽出时间了解公司管理规章,避免违章或违规操作管理;多和各专业工程师碰头对接,避免工序穿插而造成不必要的后果;细致审查图纸,避免不必要的返工损失;严格控制材料进场时间,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反映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请求领导的帮助;以确保完成2014年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部门)的建议
行政部对办公条件上的一些支持,设计部门给予及时且高品质的图纸,成本部门给予及时、准确的测算和审计,财务部门给予合情合理的施工单位的付款及时性。希望公司(部门)组织各种活动,促进部门之间及人与人之间的多和谐性,多感情性,共同为万达的继续辉煌而努力。
一、倡导赏识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观念和行为习惯
赏识教育是充满人情味的教育。人性中最本质的需求就是渴望得到赏识和尊重。就精神生命而言,每个人都是为得到赏识而来到人世间。赏识教育的特点是注重学生的优点和长处,让学生在“我是好学生”的心态中觉醒或者一如既往地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2008年,我校招收了第一批定向免费师范生。这批学生品学兼优但来自偏远农村,在社会生活认识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来到一个崭新的环境,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方面都发生了急剧变化,部分学生会在不同方面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为了在思想认识方面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观念和行为习惯,在新生入学军训过程中,我们运用赏识教育办法,给定向免费师范生上好了人校第一课。
这批学生,都是通过严格选的“尖子生”,心理上存在优越感。这正是我们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首先有针对性的安排经验丰富、技能一流的老师和教官组织这批定向免费小教大专班学生参加军训,对他们突出一个“苦”字,狠抓一个“严”字,落实一个“爱”字。组织他们学习、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与压力,培养他们作为一名端着“金饭碗”的免费师范生的自豪感与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地刺激他们的优越性,有意识地单独安排小教大专班的学生到教官军营参观学习,唤醒团队协作意识和集唪英雄主义情怀,激励他们争评军训标兵、史明宿舍及先进连队。军训汇报总结,赏识教育硕果累累。由小教大专学生组成的两个连队,步伐整齐、军歌嘹亮、士气高昂,八连、九连都获得了优秀连队的荣誉称号。全校总共100个“优秀士兵”名额,小教大专班学生中就有86名被评为“优秀士兵”。他们的每一问寝室都是“样板房”,是“标杆寝室”。特别是校长杨旭同志、书记张淑芝同志的适时讲评与教导,把小教大专班学生的斗志引向了。
学校的德育工作应该重视感恩教育。感恩,从教育的角度看,是引导学生领会赏识教育的有效手段。我们不仅要赏识学生,还要教育学生去赏识、尊重、关爱他人。让学生知恩、感恩,理解父母的养育之恩,师长的教诲之恩,社会的关爱之恩,祖国的呵护之恩。常怀感恩之心,才会坦荡真诚,才会平息许多的怨天尤人。学会“感恩”,对于定向免费师范学生尤其重要。有位哲学家说过,“世界上最大的悲剧或不幸,就是一个人大言不惭地说没有人给我任何东西”。军训期间,发现有部分学生对享受国家免费政策认识不明朗,有的孩子甚至把考取免费师范生归罪于自己父母无法承担他上高中、读大学的费用而不得已才作出的无奈选择。对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了解不深入。学生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了“感恩的心”“如何塑造阳光心态”“祖国万岁”“做一个精神崇高的人”等六次专题讲座。还请来了肖海成、周琛、张颖、欧欣等同学的家长来学校说“心里话、知心话”。其中肖海成爸爸说到情深处时声泪俱下,他为生活在这个时代而骄傲,更为自己的孩子考取免费师范生而光荣。这一系列的讲座、座谈会,帮助学生逐一解开了心结,化解了疑惑。当然,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不能单纯停留在课堂讲授知识上。而是必须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手段,通过感化、熏陶等各种途径,帮助学生清醒意识到自己肩上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更何况,培养这批学生的目标就定位在边远农村小学。为此,我们联系到了衡阳市各县区的一些农村小学,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派优秀的免费师范生到农村小学体验生活。尽管每次只有几天的时间,但同学们对扎根农村小学的老师充满了敬意,与小学生相处融洽,许多学生返校后依然牵挂着孩子们的成长情况,他们心中油然而生的护犊之情正是赏识教育的结晶与期盼。这部分学生返校后,思想认识有了升华,学习更加勤奋,思维更加活跃,起到了榜样的作用。
二、落实赏识教育,挖掘学生的自我教育潜能
赏识教育是手段,学生自主管理是目标。学校实施学生自主管理机制可以引导学生自觉地加强自我约束。学生自主管理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充分肯定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让学生真正觉得自己就是校园学习生活的主人,做到自我认识、自我激励、自我调控,树立自主管理的思想。“努力学习,全面发展。立志成才。”这是温总理在给华中师大学生王潇的回信中对免费师范生所寄予的厚望。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中国教育最需要的地方去,免费师范生和国家民族命运联系在一起,任重而道远。为了挖掘这批免费师范生的自我教育潜能,促进他们自强不息、立志成才。我们首先从提高学生会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抓起。
1.确立创建文明班级和争做文明个人的校园文明激励机制
对于这批定向免费师范生,我们的管理目标是“高起点,高要求,高素质”。贯彻落实赏识教育的管理理念。学习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免费师范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行政会议一致通过并颁发了《衡阳(幼儿)师范学校小教大专学生管理办法》《衡阳(幼儿)师范学校小教大专学生德育考核细则》《衡阳(幼儿)师范学校小教大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并专门成立了小教大专学生分会,从学习纪律、劳动卫生、文体宣传、宿舍管理等方面组织学生学习日常管理考评细则,确立了创建文明班级和争做文明个人的校园文明激励机制。首先,要求小教大专学生分会在学生会总部原有的日常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完善和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班级日常管理考核评分条目与评比细则。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和提高理论水平,集中组织学生会干部学习学校的学生管理条例和本部门的考核细则,并且由学生会办公室策划及开展了“你问我答”活动。活动中,同学们围绕什么情况下要扣操行分和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加班级文明分展开了问答。通过活动让同学们做到了自己心中有“一本账”,认识到了“要执法先要懂法”的重要性,增强了“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使命感。再次,加强学生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工作成就感建设,由学生会办公室考评,综合每周的工作表现、会议出勤率、基本功作业和校园执勤情况,每个月都评出“工作之星”,除了张榜公示、予以表扬,还给学生干部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发送喜报并且予以适量加班主任月评考核分。这一举措,深化了学生管理部门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会干部之间的理解、交流与互动。
2.充分激发学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参与欲望
根据学生管理部门要求,学生会总部办公室拟出组建小教大专学生分会的通知和招聘学生会干部启事,一并下发到小教大专三个班。招聘对象主要针对2008级定向免费师范生。工作分三个步骤完成:首先,学生以自荐的方式向学生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其次,在学生管理部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会主席周小惠等5位学生会干部组成面试小组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综合各方面条件因素,有10位学生表现突出,成为学生会考查、留用对象。一律试用2周时间。对试用合格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学生会干部档案。每学期进行一次竞选,实行学生会干部轮换制度。小教大专学生分会组建后,策划并开展了“你问我答”“趣味体育”“篮球比赛”“拔河比赛”“幸运闯关”“圣诞舞会”“我劳动我快乐”“励志教育”“争创文明班级,争做文明个人”等大型校园活动。根据“谁策划谁主持”的原则开展以上活动,在活动中,不仅培养了学生会干部的良性竞争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学生会干部工作的主动性与创新意识。活动结束要写总结和新闻通讯稿,后来郑丽琰、李娜、朱和莲、黄秋伟等学生会干部分别在衡阳教育信息网发表了《爱拼就会赢》《谆谆教诲润心田》《我们的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创建文明班集体》等四篇新闻通讯,更是鼓舞了学生会干部的士气,增强了自信心。“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由于小教大专学生分会学生干部的优秀表现,不仅让学生会成了小教大专学生向往的展示个人才艺的锻炼平台,小教大专部三个班在2008年学校的日常目标管理考核中也名列前三名,取得了满意的成绩。
三、用宽容的胸怀和欣赏的目光对待学生的错误
大文豪雨果说:“尽可能少犯错误,这是人的准则;不犯错误,那是天使的梦想。尘世上的一切都是免不了错误的。错误犹如一种地心吸力。”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犯错误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理解为正常的行为。当然,用宽容的胸怀和欣赏的目光对待学生的错误,对教育者是一种更高的要求。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因此,对于犯错的孩子,老师们没有理由失望,而更应该多用表扬和激励的方法去正确评价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他们的不良习惯。在多年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科“用放大镜”看学生的优点,用“缩小镜”看学生的缺点的观点对我影响很大。对犯错误的学生,我脸上总是微笑,有些孩子背后给了我个别号“笑面虎”。但是我知道这里面有许多敬重的成分,因为他们大多数人都能在我的微笑里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