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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犬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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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犬管理

第1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止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制、社会监督”机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健全狂防组织机构,将狂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领导、组织、措施、经费“四到位”人员、责任、督查“四落实”确保各项狂防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措施,加强犬只管理工作

1严格犬只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划定辖区内限制养犬区域予以公告,原则上各县(区)城区及较大的集镇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对限养区的犬只,要进行严格管理,同时要规范农村养犬。一是各县(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犬只摸底排查。对城镇和重点集镇的犬只要逐户登记造册,乡村养犬的要摸清数量。二是要逐步推广《准养证》制度。城镇限养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养观赏犬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放准养证;农村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三是要严格实行拴养或圈养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限养区内携带观赏犬外出,必须拴犬链(绳)并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牵领或用笼具装载,其它犬只一律不得进行户外活动。无证犬、无主犬、未免疫犬、野犬(未拴养的犬只视为野犬)进行捕杀处理,捕杀工作城区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乡镇及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灭犬专业队伍进行。四是各县(区)要设立犬只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2强化免疫。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犬只免疫工作,限养区按照“应免尽免、不免就灭,佩带标识、证照管理”原则,全面落实“管、免、灭”综合防制措施,扎实开展犬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注射工作,免疫率要达100%农村犬只免疫率要达到80%以上。

3切实做好犬伤人群伤口处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抓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务人员狂防知识及犬伤人群伤口规范化处理技术培训,并做好狂犬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理,对就医暴露者伤口规范技术处理率达到100%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犬意识

狂犬病防治工作面宽量大,社会性强,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版报、资料、标语、会议等有效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传播途径、防控措施以及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养犬者自律,依法文明养犬,使受犬伤者充分认识到及时诊治和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重要性,决不能自行处理伤口。同时,要调动干部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各项犬只管理和狂犬病防制工作措施。

四、加强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理措施

一是要建立疫情快速反应报告机制。一旦发生人和动物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疫情及重大犬伤人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漏报、隐报、瞒报和不报。二是要建立快速反应队伍。各县(区)要组建疫情快速反应专业队伍,确保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扑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可能感染疫病的其它动物,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受伤人员立即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口处理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三是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各县(区)卫生和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备足防护服装、消毒药物、免疫血清或免疫球蛋白、疫苗等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物资。

第2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第二条凡在原平市行政区域内饲养、加工、销售犬(猫)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警犬和军犬的饲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市犬(猫)类管理按属地管理,严格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发放《家犬准养证》、《家犬准养牌》;实行强制免疫,发放《家犬免疫证》。

第四条犬类管理工作由市、乡(镇、办事处)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犬(猫)类饲养的管理,在群众中开展依法养犬(猫)、文明养犬(猫)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狂犬、野犬(无主犬猫、流浪犬猫)进行强制捕杀。

(二)公安机关负责准养犬的审批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发放《家犬准养证》和《家犬准养牌》,对违规养犬(猫)实施处罚,并配合乡(镇)政府、办事处对狂犬、野犬(无主犬、流浪犬)实施强制捕杀。

(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订购和供应,对准养犬按期进行免疫注射接种,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和进出市境犬(猫)的检疫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订购、供应和免疫接种工作,监测狂犬病疫情,宣传狂犬病预防科普知识,对被犬(猫)致伤发病的患者组织救治。

(五)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街道、公园(花园)、车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犬(猫)的强制捕杀工作。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犬(猫)养殖单位和个人征缴城镇养殖排污费,并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猫)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与养犬(猫)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开展养犬(猫)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区、风景旅游区、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一律禁止养犬(猫)。

第六条乡镇农村提倡少养犬(猫)或不养犬(猫)。少数农户确需养犬(猫)的,由养犬(猫)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猫)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家犬准养证》和《家犬准养牌》。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养犬(猫)情况,进行计划免疫接种,免疫后发给养犬(猫)户《家犬免疫证》。

第七条实行养犬(猫)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准养犬主每年应按规定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家犬免疫证》,凭年度《家犬免疫证》到批准机关办理《家犬准养证》和《家犬准养牌》年审。乡(镇)政府、办事处每年应组织公安、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对辖区内犬主没有主动免疫接种的犬进行强制免疫,对无主犬(猫)、流浪犬(猫)进行捕杀。

第八条准养犬(猫)户主办理《家犬准养证》、《家犬准养牌》和《家犬免疫证》后,将犬(猫)转让他人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猫)死亡或失踪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得再养犬(猫)。丢失“两证一牌”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九条公民养犬(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犬(猫)圈舍。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猫)的户主,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与乡(镇)政府、办事处签订《养犬(猫)义务保证书》,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按规定到畜牧兽医部门为犬(猫)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三)批准饲养的犬(猫)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准放出户外,对因管理不严外出流窜及未经批准饲养的犬(猫),一律视为野犬(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捕杀;

(四)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须挂《家犬准养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五)除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不得携犬进入街道、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居民小区休闲地等公共场所;

(六)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七)携犬出户时,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立即清除;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九)养犬不得侵犯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从事犬类规模养殖,以赢利为目的的养殖、销售、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养殖、购买和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

(二)每月向公安机关报告繁殖和销售犬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时,必须持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家犬免疫证明》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五)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第十三条从市外携带犬类进入我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经入境地畜牧兽医部门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我市。

第十四条养犬(猫)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家犬准养证》和《家犬准养牌》,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其犬(猫)进行强制捕杀,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一)拒不圈养或拴养的,或虽拴养但拒绝免疫或已过免疫期限没有再进行免疫的;

(二)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犬(猫)恐吓他人,拒不改正的;

(三)纵犬伤人的;

(四)倒卖、伪造家犬准养证、牌和免疫证的。

第十五条加工、销售、买卖病犬、死犬肉品的工商户,由工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猫)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类应及时逐级上报,并由乡(镇)政府、办事处与卫生、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会商后划定疫点、疫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启动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的犬类及时实施强制捕杀。

第十七条凡未经批准和私自养犬(猫)的,动员犬(猫)主宰杀,拒不宰杀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强制捕杀。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向当地政府举报,当地政府再组织公安、畜牧等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因养犬(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若发生犬(猫)伤人情况,犬(猫)主应及时将受害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所造成的全部医药费用及受害者的其他损失,由犬(猫)主承担。若导致受害者发病死亡的,犬(猫)主还要承担全部殡葬费和抚恤金;伤害家畜的,犬主必须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3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我不是开玩笑,我是认真的,曾看到一则这样的消息:天坛北门坛外狗便成患。有记者数了一下,约500多米的便道,竟发现143处狗便。我所在的小区,有块绿地,绿地里总有狗屎出现,尽管值日老太太一看见就骂,但却没把狗屎骂没了。

供奉老天爷的圣地,一步一狗屎,老天爷怎么想,真是天知道。这对大讲特讲文明礼貌迎奥运的北京,无疑是很尴尬的。如何处理狗屎,无论从政策上,还是技术上都不是问题。从管理上看,北京早就出台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其中第17条第6款规定,“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如有违反将依据该规定第30条,责令责任人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从技术上看,出门备个小铲子、塑料布,再简单不过。但是,不是问题偏偏成了大问题。目前北京至少有10万人在养宠物,主要以猫狗为主。从没听说有谁因为狗屎挨过罚,更少见有拿着小铲子、塑料布遛狗的。这应该让北京人好好反省了。

人养狗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看家护院。狗是人的私有财产,有保护主人的责任。第二阶段,以狗为伴。狗的服务由物质延伸到精神。许多人养狗就是为了说话,当然还有像“葛优”(影片《卡拉是条狗》的主人公)那样,想从狗身上找到一点做人的尊严。第三阶段,仁爱之心。用仁爱之心对待一切生命,地球是所有生命的居住之地,所有生命都是平等的。

中国人养狗正处在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初期,养狗的主要目的是为主人服务,主人是第一位的。这时的主人大多是重感情的,尤其重自己的感情。一般来说,对自己的感情看得重一些,对他人的感情就看得淡一点,所以,自己的狗到处乱排泄,会不会污染环境,影响别人,让老天爷生气?就不关我事。老天爷生气他们都不在乎,还能在乎谁?

对症下药的办法是重罚,发达国家的好环境、好风气多是这么罚出来的。北京日前再出重拳:违规遛犬最高罚款5000元。新华社北京消息称,无证养犬、逾期未年检、城镇区域内饲养大型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等五项违规养犬行为在北京将遭到严厉处罚。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获悉,为期半个月的养犬专项执法行动已拉开序幕。

第4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关键词】包虫病;流行;分析

【中图分类号R53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910-01

平罗县地处宁夏平原北部,距银川60公里,东滨黄河,西倚贺兰山,南连银川市,北接石嘴山市惠农县。县域面积约2086.13平方公里,土地总面积312.92万亩,总人口达29.17万人,现辖7镇6乡141个行政村,农业人口为21.18万人。畜牧业以养羊、牛为主,饲养方式以散养和规模养殖相结合,全县畜牧存栏数 175.48万头,其中羊83.6万只。农村居民户30%有养狗习惯,养狗数2.8余万只。2012年3-10月进行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

1 调查范围及抽样

在我县,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农区和城镇进行分层,按各层人口数占全县人口总数的比例确定分层调查人数,再根据各层调查人数确定各层调查村数,共抽取16个村。

2 对象与方法

2.1调查对象

2.1.1人群患病调查 每村查200人以上(人数不足时从邻近村补足。),全县至少调查3200人。

2.1.2儿童感染和患病情况调查 在我县的农区和城镇各抽取2所小学,对该小学全体学生进行普查。

2.1.3犬感染调查 在我县确定的16个人群患病调查村中,每村抽取20个养犬户(养犬户数不足时从邻近村补足),每户仅采集1条犬的粪样,共计采集犬粪样320份。

2.1.4家畜宿主调查 在屠宰季节选取当地繁育的1岁以上的羊1000只、羊来自10个以上的村。

2.1.5包虫病防治知识和行为调查 在我县确定的16个人群患病调查村中,选取干部、农牧民和宗教教职人员等共20人;在选定学校调查4年级及以上的所有学生。

3 调查内容与方法

3.1调查内容

3.1.1基本情况 包括户主姓名、人口数、民族、养犬数量、养羊数量、养牛数量、年自宰数量、自宰时间、饮水来源等。

3.1.2人群患病情况 根据《包虫病诊断标准》(WS 257-2006),对接受检查的对象进行B超检查(疑似病例辅以血清学检查)和诊断,对查出的患者进行个案调查。

3.1.3儿童感染和患病情况 在选定的小学,对全部学生采用B超检查和血清学方法检测,对查出的患者进行个案调查。

3.1.4终宿主感染情况 对收集的犬粪采用免疫学方法检测犬棘球绦虫抗原,尽可能开展无主犬剖检,进行病原学检查。

3.1.5中间宿主患病情况 在屠宰场检查羊肝、肺等脏器,触摸检查有无囊状物、包块或结节,对发现的囊状物或硬结进行剖检和鉴别,记录动物年龄和包囊数量。

3.1.6防治知识和行为情况 以问卷形式对选定调查村的干部、农牧民、宗教教职人员和学生进行防治知识与行为调查。

3.2 方法

3.2.1 试剂与方法:人群包虫病感染率调查:采集调查对象静脉血5ml,采用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检测包虫IgG抗体。犬包虫病感染率调查:采集犬粪,检测犬粪抗原。试剂均由深圳市康百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在有效期内使用,操作步骤严格按照试剂盒使用说明书进行。

3.2.2取出剖检羊胃、肠等消化器官,仔细检查体腔内心、肝、肺、肾及脾等脏器外表面,有无包囊或小白点形的囊状物。将带包囊和小白点状物的脏器从体腔内取出,用清水冼去血污,置入瓷盘上。首先肉眼逐区观察脏器表面,对于表层明显可见的包囊先切开,看其结构。然后,用手逐区触摸脏器,发现脏器实质内囊状物时,切开深层囊,观其结构。检查办法应先肉眼仔细逐区观察脏器表面,将表面所有可疑小白点囊状物"#"字型切下,放入平皿。然后,将被检脏器按顺序切成2~5mm的薄片,逐片用手触摸,肉眼检查,发现囊状物,用"#"字型切下,放入平皿检查。

3.2.3 结果判定:包虫病人血清抗体检测:待测样本OD值(P)/阴性对照OD值的均值(N)≥2.1者为阳性[1]。细粒棘球绦虫感染犬粪抗原检测:待测样本OD值(P)/阴性对照OD值的均值(N)≥2.1者为阳性[2]。B型超声波诊断仪型号ZK-3000型,北京中科天立科技有限公司,B超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用于确诊包虫病[3]。羊包囊判定 包囊位于脏器的实质内,周围由宿主结缔组织包围,呈灰白色,有半透明感;囊壁粉皮样白色,切开囊壁,可见囊腔,囊液透明无色;含囊砂(原头蚴)和子囊或无;将囊沿中轴切开,具明显囊腔,其内含少量透明囊液,壁白色。根据上述特征结构,按不同脏器进行包囊计数,测囊径范围,登记。

4 结果

4.1 基本情况 16个村(居委会)共调查1571户4739人,户均3.02人。其中回族488户1577人;汉族1082户3161人、满族1户1人。养犬625户,占调查户的39.78%。养羊604户,占调查户的38.45%。养牛166户,占调查户的10.57%;养羊、牛占调查户的49.01%。

4.1人群患病调查结果 B超检查3254人,依据《包虫病诊断标准》(WS 257-2006),查出包虫病病人1人,检出率0.03%。采集血清样1569份,血清阳性56份,血清阳性率3.57%。

4.2儿童感染和患病情况调查结果 学生B超检查1727人,未检出包虫病病人;采集血清样1727份,血清阳性22份,血清阳性率1.27%。

4.3犬感染调查结果 共采集犬粪样320份,犬粪抗原阳性5份,犬粪抗原阳性率1.56%。

4.4家畜宿主调查结果 在屠宰厂调查10个村当地繁育的1岁以上的羊1011只,检查阳性1只,阳性率0.09%。

4.5包虫病防治知识和行为调查结果 包虫病防治知识和行为调查问卷320份,问卷合格285份,包虫病防治知识和行为合格率89.06%;在学校调查4年级及以上的学生631名,问卷合格509份,包虫病防治知识和行为合格率80.67%。

5 讨论

5.1管理传染源 从调查结果看犬细粒棘球绦虫感染率逐年下降,显示家犬驱虫是消灭传染源的最佳途径。因此加大对全县传染源家犬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登记管理,每年对全县家犬采用连续12个月的吡喹酮药物驱虫,做到“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及时监测服药前后家犬细粒棘球绦虫感染情况。今后要在多部门的协调下对无主犬和流浪犬集中收容圈养并定期驱虫,在传染源控制方面不留死角。

5.2 加强羊包虫监测工作 从监测数据看对羊驱虫逐年扩大范围,羊包虫感染率逐年下降。 羊是多头绦虫的中间宿主,因吃下狗粪中的多头绦虫卵而受到感染。通过羊包虫感染监测对感染率高的地区采用吡喹酮为羊驱虫的措施,降低羊包虫患病率。另外不要让狗吃患有脑包虫的羊脑,定期给狗驱虫。驱虫后,对狗粪便集中处理。通过手术治疗方法,摘除患羊脑内的虫体。

5.3人群包虫病病人筛查 自2009年包虫病防治项目工作实施以来,在包虫病流行乡镇的村进行包虫病病人筛查,从调查结果看筛查出包虫病病人逐年降低。因此要扩大筛查范围,在不是流行村的重点人群,在过去和现在养羊、养狗的居民中继续包虫病筛查工作,结合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进行B超筛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制定计划争取几年内把本辖区内的全部重点人群进行包虫病筛查。

5.4采取干预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我们从羊包虫病感染过程和怎样预防包虫病等防治知识进行广泛宣传。使大众了解包虫病虫卵随狗粪散布到人们生活的周围环境里。容易沾染到人的手上,衣服上和日常用品上,通过狗毛、羊毛、干草、水等与人有接触机会的东西,也会沾染给人,虫卵很细小,用肉眼是看不到的,容易误食。因此对传染源家犬加强管理,宣传教育群众尤其是儿童勿玩耍狗。对终宿主羊采取防止犬粪污染草场,饲料,水源,预防羊群染病,加强牛羊屠宰的管理和屠宰人员的宣传,禁止用生的动物器官喂犬,病死的羊尸应深埋或焚毁,加强屠宰场牛羊包虫病感染的监测工作。应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蔬菜要洗净,保护水源不受包虫污染,搞好环境卫生,就能杜绝人群的包虫感染。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M] (第三版)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9.562

[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粒棘球绦虫感染犬粪抗原检测操作程序.,2006.

第5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顺义区空港街道东临首都国际机场,西临温榆河畔生态走廊,毗邻朝阳、昌平西区,M15号线沿途穿过。辖区面积27.38平方公里,由原后沙峪镇16.13平方公里和原天竺镇11.25平方公里组成,现有15个社区居委会,辖35个自然小区,总人口6.3万人。

空港街道位于北京首都机场核心区,于2007年10月批准成立,2008年6月正式挂牌。她好像北京市的一个缩影,辖区内既有众多来自各个国家的外籍人士、高学历“海归派”以及各类各界精英,又有刚离开土地上楼的原住民;既有世界500强企业的分支机构、国内500强企业的驻扎,又有最传统的生产作坊;既有如花似锦的高档别墅区,又有高密度高容积的普通住宅社区……成分复杂,构成多样,需求落差极大。管理好这样一个街道,对北京乃至全国城市管理来说,都具有借鉴意义。空港街道在复杂变化的城镇化进程中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一方面得益于区委区政府的战略谋划,另一方面的得益于有一位街道领头人和一班跟着她积极探索、舍得付出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的成员。

记者:空港街道作为“首都国际航空中心核心区”,发展定位“现代化、国际化、融合化”,前面的现代化和国际化都比较好理解,这个融合化具体所指是什么?

申志红主任(以下简称申主任):现代化,即与我区建设世界空港城保持一致;国际化,即满足高档别墅区、外籍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融合化,即推进高档小区和普通小区共同发展。这种发展定位是由空港街道的特点决定的。除特殊的地理位置之外,空港街道辖区的特点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区类型多元化。35个自然小区中,包括以中央别墅区为代表的高档别墅园区20个、普通商业小区9个、整体回迁小区5个、企业员工居住小区1个。

二是人员层次多样化。辖区内整建制回迁居民3.05万人(其中后沙峪镇1.5万人、天竺镇1.55万人),外籍人士9000人(涉及美、英、法等35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居住在中央别墅区,多为使馆、跨国公司、商界、金融界高层管理人员及社会名流),流动人口6616人。

三是社会单位复杂。辖区内五家处级单位并存,纳税经营性企业1322家,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A区和B区795家(其中包括内资企业546家、个体72家、外资177家),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管理委员会78家;园区内有28家物业公司,8个业主委员会;28家中小型便民服务类企业;15所幼儿园和小学(包含双语幼儿园、外国语幼儿园);社区社会组织分会12个,各类社区社会组织103家;19家共建单位等。

社区类型多意味着生活方式迥异,人员层次多样意味着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多样,社会单位复杂,软硬件设施和管理落差大,所以我们提出了融合化。如何使辖区内的居民和社会单位相容共生、建设和谐街道成为我们空港街道的主要目标之一。

记者:空港街道的现代化建设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申主任:空港街道在建设过程中,注重城市功能的提升、地区环境的靓化、宜居家园的打造,更多的体现了现代化新城建设及科学发展的要求。

一是紧抓社区硬件环境建设,促进社区规范化建设。积极争取资金,购置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居民活动用房;加强社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安装了社区导引牌,制作社区一刻钟服务圈手册,方便了居民查找便捷优质的服务资源和信息。

二是紧抓生态环境建设,打造“绿色宜居”的高品质居住环境。我街道依畔于温榆河生态走廊,这给予了我们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街道始终落实区委、区政府、区绿化委员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团结带领辖区各部门、单位、组织,以科学、创新、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满足居民环境需求为宗旨,以建设绿色宜居社区为目标,以争创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为抓手,充分发挥辖区优势,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科学创新工作机制,致力于提升环境工作水平。街道2012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评为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万科、蓝星被首都环境建设办评为“优美小区”;2013年顺义区电视台专题部拍摄了《顺义时空——空港街道环境专题片》,将街道在城市环境建设方面的做法推向全区。

记者:空港街道的国际化又具体体现在哪些举措上?

申主任:首先是坚持双语沟通贴心服务。辖区涵盖中央别墅区外籍人士较多,为了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我们建立双语沟通模式。在“创建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启动仪式、“低碳生活进社区”等政策宣传活动中,我们发放中英文宣传材料5500余份,英语八级水平社区工作者投入讲解、宣传,积极引导中外居民参与到绿化美化工作中;在“弘扬生态文明,共建绿色家园”主题植树活动中,共计16个国家253名外籍人员参与。针对辖区诸多双语幼儿园,我们开展了“小手拉大手 低碳绿色系列活动”,如低碳环保创意制作比赛、树木挂牌我来做等。在大精神文明工作机制的引领下,街道每年都举办“绿化美化环境之星”评选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到优秀家庭观摩、学习,组织盆景技师向居民讲解家庭花木的栽培技术,促进居民爱绿、赏绿、植绿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高。

记者:听您这样介绍,我们感觉空港街道的管理难度很大,不由得想,管理这样一个居民和单位都如此复杂多样的地区的管理者该具备什么样的水平和素质啊?

申主任:水平谈不上,工作当中多思考、勇于创新和肯付出,再就是坚持精细化管理——以环境建设为例,我们始终坚持做到“三个精细”。坚持领导组织队伍精细。街道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环境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小组和绿化工作队伍,三级管理组织有效运行。坚持近远期工作方案精细。就近期工作,我们制定环境整治工作计划,做到工作务实、重点突出,年有规划、月有活动、周有进度、日有反馈;就长远规划,我们制订了五年争创花园式社区的长远方案,确保科学、可持续发展。坚持工作评判标准精细。在社区绿化养护管理上,我们按照《北京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一级标准,制定了管理养护规程,对照北京市居住小区建设十条标准,细化评分细则,并严格执行。

我们还建立了环境建设一体化工作机制。街道所有科室、部门、社区及相关单位都在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中承担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实行环境工作一月一查,一月一通报,一月一曝光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脏、乱、差”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加强居住环境日常维护,开展环境综合检查6次、集中清扫5次,清理卫生死角62处、清运垃圾100吨。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促进各社区环境卫生长期保持良好状态,使各单位都为环境工作出谋出力,融入到环境建设一体化工作中。

记者:你们在“五个空港”的建设中有很多做法新颖、独特,看了让人觉得眼前一亮,您可否就“五个空港”建设的经验和心得跟广大的城市管理者们分享一下?

申主任:首先,“美丽空港”的建设与“幸福空港”指数提高密不可分。街道通过“大维稳”工作机制及信息沟通机制的完善,以“防控点位、矛盾纠纷、志愿者、巡防队、资金使用”5本台账为抓手,推进社区综治规范化建设;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违法建设、无证无照、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等联合执法,净化了社区环境;不断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其次,“活力空港”是“美丽空港”和“幸福空港”的重要体现。深化“六型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1+2文件》(1个《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意见》+2个细则《备案管理工作细则》和《奖励考评细则》),推出英才学生义工服务队品牌,帮助社区孩子辅导英语、空巢老人结对帮扶、垃圾分类宣传等,为建设和谐社区奉献力量。

其三,“文明空港”是“美丽空港”、“幸福空港”及“活力空港”的重要保障。街道不断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形成了“整体安排、资源共享”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网”。一是广泛开展96156社区服务工作。二是创新居民文化活动载体,举办了“中国梦·我的梦”百姓宣讲、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童谣征集、“学雷锋做美德少年”网上寄语、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垃圾减量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科学生活”等系列活动,深受广大居民喜爱。三是深化了养犬管理,与市养犬协会共同举办了“宠物信息化管理讲座暨2013年养犬年检启动仪式”,倡导文明养犬新风尚。

我们始终坚持创新的理念。可以讲,“创新空港”是“美丽空港”、“幸福空港”、“活力空港”、“文明空港”建设与提升的不竭动力。

创新之一是“五色管理法”,细化为民服务。街道将辖区家庭分为空巢、独居、残疾、出租房屋、常态五类家庭,利用粉、蓝、红、黄、白五种颜色纸张分别根据家庭情况、人员结构、困难需求等内容详细记录,将家庭分类管理,按需提供服务,建立分类“管理网格”,细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用五种标识将支部党员、流动党员、居民代表、楼门长、志愿者五种人员的身份“亮”出来,激励其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和社区建设,促进网格化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以五种身份力量为核心,为五类人群家庭提供五种服务,即:对空巢老人家庭,实行“一帮一”、“多帮一”帮扶结对,定期上门服务等。

创新之二是物业管理模式,率先在全市试点实施了“1+5”物业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物业管理组织领导机制;二是建立“条专块统”联合监管考核机制;三是建立物业管理“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四是建立物业纠纷由社区居委会、公安、司法、建委等共同参与的区域大调解机制;五是建立物业服务临时接管机制。实现了矛盾纠纷向区级行政主管部门零投诉。

创新之三是创建“网上居委会”,适应了当前“智慧北京”、“智慧社区”的发展需要。“网上居委会”设计为两个版本。一是主流官方版。即以依托全模式数据管理平台、综合事项办理平台等服务资源,满足社区各方面需求。二是依托论坛、QQ、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介为民办事解忧,让广大居民充分享受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成果。“网上居委会”的经验被收录到《顺义脊梁——创先争优活动纪实》纪录片中,2012年街道荣获“北京市社区信息化特色应用街道”称号。

创新之四是加大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信息平台建设。做好《社区服务支撑力量信息系统》和《社区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的录入与维护工作;加强对《街道网站》、96156《街道社区服务信息网》的维护,推进信息技术在街道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广泛运用,为智慧社区建设打牢基础。

创新之五是以文化为纽带,进一步推进国际化社区建设。开展了“外国人过端午节感受中华传统文化”民俗问答大赛、听京剧、看舞龙表演、万圣节、圣诞联欢等交流活动,满足了中外居民多元化的文化需求,促进了国际化社区融合。

创新之六是抓组织,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大力推广“党群1+1工作模式”,进一步畅通党群联系渠道。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了街居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记者:空港街道作为顺义区街道机制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要在街道体制、运行和机构改革等方面探索新路,能否谈谈具体的想法。

申主任:今年年底之前我们空港街道就要推行改革工作。一是厘清行政区划。严格按照市民政局批复精神,来确定空港街道的行政区划,对辖区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和管理,以便更好地适应城市化建设和社会服务管理的要求。二是完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街道的职责权属,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放权于街道,有效促进街道责、权、利的对等。此外,新增新国展创业产业发展的相关职能。三是规范机构编制。按照“机构设置创新灵活、人力配备充足合理、街道职能全面覆盖、科室统筹条块结合、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原则,合理设置空港街道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四是健全财政体制。

街道体制改革后,为适应城市化发展和管理要求,我们将聘请专业机构制定辖区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靓化地区环境、打造宜居家园,建成“美丽空港”,成为北京东北部的现代化新城和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专家视点

城市管理领域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活样本

辛向阳(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扎扎实实的推进,产生了良好效果。那么,在城市管理领域如何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初步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空港街道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要树立“需求是动力,满意是标准”的理念。空港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牢牢把握居民需求优先的工作思路。如何把握群众的需求?空港街道也做了大量工作: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充分了解从农民转化来的市民的需求,在推进高档别墅区建设中了解高层管理人员的需求。对不同的需求采用不同的、差异性的方式加以满足。

空港街道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要不断进行方法的创新。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创新“五色管理法”,细化为民服务。“五色管理法”主要内容是:1.五种颜色代表五类家庭。将社区家庭分为空巢、独居、残疾、出租房屋、常态五类家庭,利用粉、蓝、红、黄、白五种颜色进行标识,并记录家庭情况、人员结构、困难需求等内容,分类管理,按需提供服务。2.五种标志亮出五种身份。用五种标识“亮”出支部党员、流动党员、居民代表、楼门长、志愿者五种志愿力量,引导其参与社区志愿服务。3.五种方式服务五类人群。以志愿者等五种力量为核心,向空巢独居、残疾等五类家庭提供五种服务:向空巢老人家庭提供“一帮一、多帮一”定期上门服务,向独居老人家庭提供“日见面”服务,向残疾人家庭提供上门理发、送水等服务,向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家庭提供隐患“周查”服务,向常态家庭提供“诉求回应”服务。“五色管理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空港街道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要充分发挥市民的积极性、参与性。城市管理领域,市民是主体,对如何发挥市民主体的作用,空港街道进行了探索。空港街道不断创新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方式,针对辖区内高档别墅区外籍人士较多的特点,通过调研摸底、深入了解,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中外文化交流活动。利用中秋佳节等节日举办中外居民中秋聚餐暨跳蚤市场活动。活动中,居民们纷纷将自家不用或即将废弃的物品拿到活动现场,还制作一些个性鲜明的彩色旗帜、展板,采用拍卖、秒杀、唱吆喝歌等形式,吸引大家的目光,使自己的售卖物品更加抢眼。这种活动使大家交流了情感,也使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美在建设“软环境”

黄烨(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美丽空港”是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街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口号。空港街道35个小区中有20个是高档别墅小区,不了解真实情况会认为,有钱好办事。其实,该街道环境建设、综合治理等专项工作尚未“费随事转”、主要是在硬件基础上、树立“人性化服务是推进环境工作的根本”的理念等“软环境”建设上。

空港街道创新社区服务、建设“软环境”的基本内容是“三心服务”、“三精细”和“大环境机制”。特色在“创新”:五色管理法、物业管理模式、网上居委会、智慧社区、国际化社区和“全国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等。可以说,“美丽空港”是管理者服务理念的物化形态,美在以创新服务促进辖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同步发展。

首先,创新服务助推环境建设等同生产力。管理者在财政经费将够维持日常办公经费的条件下因势利导,突出人性化服务的软环境建设,化解主要矛盾,协调城镇环境建设与辖区产业发展的关系。以环境建设搭建产业集聚平台,吸引大企业和高层次人才落户,助推产业集聚。

第6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7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案例一:家狗“肇事”,主人担责。2010年2月6日下午,农民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此时,道路右边一农妇李某唤狗回家,听到召唤的狗立即从马路的左边往右边飞跑,刘某在紧急中避之不及,结果摩托车与狗相撞,狗被撞出2米多远,奄奄一息,而刘某则摔成重伤。伤愈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狗主人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12000元。

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原告骑车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他的损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狗主人李某明知自己的家狗是一种动物,应该拴住或圈住,但她在未设任何防护装置的情况下任其在外游荡,造成危险隐患,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如今,城镇不少家庭饲养着宠物狗、宠物猫,宠物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广大农村,还有养狗看家护院的习惯,但基本上是放养,致使“狗患”严重,因狗而起的官司也日渐增多。在此提醒人们,养狗、养猫时必须改变过去的放养方式,最好是“院养”、“拴养”。

案例二:人扯马尾被踢伤,行为人自己“埋单”。2010年清明节期间,10岁的小刚在村口玩耍,看见本村李某家饲养的马拴在麦场边的大树下,就想前去扯几根马尾丝。平日里温顺的耕马感到疼痛,突然飞起后腿猛踢,随着一声惨叫,小刚被踢出1米多远。马的饲养人及邻居们急忙赶到现场,将小刚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小刚左小腿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200元。事后小刚父亲向李某索要医疗费被拒绝,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致人损害的是被饲养的动物,案件的焦点是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刚不顾危险偷采马尾,致使马感到疼痛而将其踢伤,显然是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因此,马的饲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三:人惹鸡,鸡伤人,责任谁担?吕某与张某是邻居。张某的儿子浩浩为了取乐,将点燃的鞭炮扔向吕某家饲养的一只大公鸡,公鸡受到惊吓飞入院内,将正在院子里玩耍的两岁幼儿明明扑倒,结果孩子的头部碰到砖头上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余元。为了赔偿事宜,吕某、张某和明明的家长杨某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杨某以吕某为被告、浩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张某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鸡的饲养人、幼儿明明都没有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案例四:3条狗共同“惹祸”,主人连带赔偿。去年3月2日,8岁的小强在放学的路上被3条争抢骨头的狗撞倒,造成左上臂骨折,因此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为此,小强的父母找到3条狗的主人魏某、钟某和徐某要求赔偿损失,但他们均不承认是自家的狗撞伤了小强,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谁也无法说清到底是其中哪条狗撞倒了小强。无奈之下,小强的父母将魏某、钟某、徐某三人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实施的主体是动物,但仍然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依照该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三被告作为狗的管理人疏于管理,在动物致人损伤时,应当依法承担自己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小强的损害虽然不能认定是哪条狗直接撞伤所致,但3条狗均存在撞倒小强的可能性。所以,3条狗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故此,法院作出了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编后语:

第8篇:城镇养犬管理范文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让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为目标,综合运用标准化、智能化、法治化、社会化手段,努力实现城市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管理,逐步建立管理目标科学、责任分工明确、管理流程清晰、工作要求具体、运作机制高效、考核评价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实现城市环境更洁美、交通更畅通、治理更智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遵循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重视城市设计,结合“城市双修”彰显城市特色风貌。

(二)坚持建管并重。强化与管理并重的思想理念,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的与管养投入,搭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创新管理体制,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条块结合。突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职能,强化部门的保障职责,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作用,形成“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城市管理格局。

(四)坚持齐抓共管。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形成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市城管大队

1.继续完善数字化城市监督管理平台。按照城市管理的静态与动态两方面属性,完善数字化城市监督管理平台,整合或共享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监控及12319服务热线和市长公开电话等公共管理服务系统资源,综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效能、全覆盖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构建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处置、评价闭环系统,增强城市管理问题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快速解决的能力,从而有效支撑城市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运行。

2.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一是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由城管大队制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的区域和责任内容,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二是持续开展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采取“错时上岗”执法,加大对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等行为的巡查管理力度,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边治理边规范边总结,探索形成“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三是开展市城区内破损建筑物外立面及设施修缮和维护工作。城管大队负责督促街路两侧有产权的营业房对破损的建筑物外立面及设施自行修缮和维护。四是做好对沿街商户及各包保责任单位清除冰雪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提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的管理水平。一是持续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的专项整治工作。城管大队采取实地调查摸底,分类整理,建立台账、集中整治等方式,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进行规范,提高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亮化率,实现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特色鲜明、简约有序、整齐美观。二是定期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市面用语物的专项整治工作。城管大队会同市民宗局按照《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对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使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4.提升乱停乱放管理水平。一是规范大型工程机械车辆乱停放行为。城管大队联合公安部门(交警大队)查处大型工程机械车辆乱停乱放行为,防止公共基础设施损坏情况发生。二是开展废弃机动车排查整治工作。城管大队负责对城区主要街路人行道、背街小巷废弃机动车的排查,并建立台账,报送公安部门(交警大队)。由公安部门(交警大队)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将废弃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本部门指定的地点。三是开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整治工作。城管大队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加强宣传和治理力度,联合公安和交通部门对占用城市道路停车、修车、洗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促使城市修车、洗车行业规范有序,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5.强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工作,持续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预防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擅自倾倒、运输扬尘、运输撒漏、带泥上路等污染城市环境违规行为的发生。

6.加强餐饮油烟监管工作。加强对从事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户的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在规范、审核门头牌匾的同时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减少污染和扰民现象。

(二)市住建局

1.抓好市政设施管理,全面提升管养水平。一是加大主干道路综合整治力度。科学谋划设计我市道路方案,提高主干路通达性,计划翻建口岸大街(大路-南出口)道路、街道路工程(-国境路)、(口岸大街-)道路工程、道路工程(光明街-)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完善道路附属地下管网的配套,确保综合整治任务的完成,完善我市中心城区路网,计划新建沥青路面5.3公里,排水管网5.1公里,雨水管道5公里,人行道铺装面积5.8万平米;二是联动推进支路。为解决欣荣胡同铁轨占道道路狭窄,通车困难问题,已协调各部门对西起口岸街,东至曙光胡同的铁轨迁改,目前已完成车行道加宽,拓宽沥青道路面积1万平米,该工程人行道铺装部分计划今年6月份完成。实现打通“微循环”、优化“微环境”,完善我市交通网络。

2.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切实提升居住品质。一是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方面的重要作用,纳入2021年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兴平社区、富民社区、新兴社区、兴城社区、兴边社区等5个社区内的广乐园小区等11个片区、42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提升及完善,共计涉及48栋楼、户数1725户,总建筑面积16.83万m²。包括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供水管线、供热管线、通信管线、道路硬化、绿化、停车位、景观铺装、健身器材、垃圾桶、凉亭、充电桩等。通过基础类及完善类两部分改造,提高小区的软环境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为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保障;二是完善老旧小区管理体系。为了改造老旧小区脏乱差、墙面斑驳老旧等方面的问题,经过前期的调查摸排,确定了改造方案,开展老旧小区临街墙面改造及恢复亮化民生工程,对全市已改造完成的老旧小区房屋临街外墙面进行统一改造,计划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4万平米,涉及栋数83栋,涉及居民3980户。对不确定产权人的破损建筑物外立面及设施(台阶)进行修缮。

(三)市林业局

1.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并派出专业人员组织指导安排管护工作,并根据各个季节天气及植物生长情况灵活派出不少于3位有经验的工人,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2.光明街绿化改造工程:紫叶稠李:342株。地接红叶李球:228株。桧柏球:228株。金叶榆球:228株。榆叶梅球:456株。地接红叶李球模纹:3326㎡。金山绣线菊模纹:4415㎡。沙地柏模纹:1343㎡。水蜡模纹:200㎡。金娃娃萱草:1204㎡;光明北街绿化改造工程:清杄云杉:263株。地接金叶榆球:263株。地接红叶李球模纹:1459㎡。金山绣线菊模纹:324㎡。常夏石竹:4917㎡。

(四)市自然资源局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方面。建立我市空间规划管理体系,按照总体发展思路科学编制规划、优化空间布局,确定与铁路的边界,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治理体系和自然资源管控的科学化提供依据。

2.违法治理方面。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疑似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并联合城管大队依法定程序开展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3.地下管网普查工作方面。重点解决城区内各类管线密集、管理不统一的现象,采用传统手工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机制和方法来进行管理。

(五)市生态环境分局

1.高度重视,完善机制。精细化分析环境质量数据,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监测数据。

2.强化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间断开展执法检查,实行夜间执法常态化,加强对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的日常监管工作。规范办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并及时与城市管理部门沟通对接。

3.做好商业、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市民宗局

1.认真履行行政职能,严把审批关,做好户外广告、牌匾效果图审核工作,确保新制作使用的户外广告、牌匾上的语言文字符合《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的规范化要求。

2.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不规范现象。定期同市城管大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户外广告、牌匾中不同时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翻译错误、格式不规范等现象,使我市户外广告、牌匾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整体上持续保持高水平。

3.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向户外广告、牌匾制作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翻译服务。继续利用好全市美术社QQ群、微信群,做好翻译指导服务和效果图预审,从源头上保证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加强同街道办事处、机关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各单位制作宣传广告时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七)市财政局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城市管理日常运行经费、环境综合整治等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及时查处阻碍城管执法的违法行为;做好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处罚工作;做好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工作;负责加强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损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行为的监管;清理整治市城区、居民小区范围内长期占道停放的“僵尸”车辆;负责市城区内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的难题。

(九)消防大队

1.开展全市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行动,以全市各小区内外、楼道内外,高层住宅小区、封闭管理的物业小区为重点,协调住建局物业管理单位督促各物业加强小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所地面上设置标线,设立警示牌,并加强对小区内停放车辆的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2.以高层住宅建筑为重点,督促各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居民楼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的管理喝阻碍疏散通道行为的处罚工作,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十)市交通局

负责做好高速公路入口(302国道)公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和大型擎天柱广告的管理工作;做好站前广场、公交站点的秩序、卫生管理工作;配合城管部门督促机动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入室经营,无外溢油污。

(十一)市水利局

负责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对城市河道控制区内的违法、违规取土、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对城市河道控制区内的违法、违规取土、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市文广旅局

负责做好全市景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做好江公园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督导、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全市景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做好江公园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督导、协调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民政局

负责对殡葬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殡葬用品店遵守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市卫健局

负责做好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协同物业、社区做好小区内乱贴乱画清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十六)市残联

负责对残疾人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教育指导;做好街路、建筑物的“小广告”和“牛皮癣”的清理工作。

(十七)市融媒体中心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全面反映城市管理工作动态和成效,不断提升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八)市月宫、向上、新华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十九)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商、吉视传媒、长春燃气、吉热集团

加强对架空线缆、线杆、线箱、电箱、井盖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新建小区、楼盘应当将各类管线入地纳入规划验收,地面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安全、便民、整洁的要求;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楼盘,应当将通信、通讯、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设备纳入改造规划,确保改造完的小区、楼盘各类管线和地面基础设施与新建小区楼盘要求一致;其他小区、楼盘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纳入改造计划,不能纳入改造计划的由产权单位共同制定技改计划,本着安全、便民、整洁、共建共享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四、实施步骤

从2021年1月开始到2021年12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责任主体,建立保障机制,全面启动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各相关部门按照分解的工作任务,全面展开城市精细化管理各项工作,并按照总体时间安排,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落实三项重点任务,做到建(见)机制、建(见)标准,建(见)平台,实现由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使城市精细化管理进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开展各项工作,探索创新解决疑难问题的新方法,宣传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严格考核奖惩。依托数字化监督管理平台,建立与精细化管理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并与绩效奖金发放挂勾。对在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成效显著、反映良好的部门及个人,大力宣传表扬;对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切实形成奖优惩劣的鲜明导向。

(三)落实管理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数字化城市监督管理平台,健全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加大城市管理的投资力度。适当调整基础设施投放方向,重点解决市民身边基础设施不足问题,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完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