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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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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1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题目】服务区加油站建设企业员工绩效管理探析

【第一章】某施工企业绩效管理模式研究绪论

【第二章】绩效管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第三章】 【第四章】中路能源公司绩效管理体系设计

第2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税收法规操作性细则不明晰目前,我国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专项政策规定不够明朗,只是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则。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此本身就缺乏认识,再加上实施细则的缺失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际税务处理工作中的操作不当。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未必能够减税。节能服务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用能单位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减税优惠政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高。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只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注册资本、技术等各方面加以限制。这种税收优惠限制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取税收优惠。不利于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事物,税收政策的执行本就不理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开具、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设备和不动产的判定、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等关键环节,比营业税的税务处理要复杂很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也比营业税严厉得多。此外,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体系和原增值税项目核算体系同时存在的情况也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政策

(一)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基于现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立法机关可以携手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尽快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制定类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管理暂行/试行办法”的行政法规,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问题,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主体、税率、计税发法、减免税等,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定,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税征管。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优惠政策首先,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购进的节能设备,有较大一部分进项税额可在最终纳税时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成本。但是作为其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人力资本又无法抵扣,以致税改的效果降低。因此,只有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扩展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因素中,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其次,针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进行税额抵扣链条中断的现象,税务机关可以将“免征”改为“即征即退”。最后,适当降低税收优惠准入门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最基本的模式分别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早期,普遍采用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客户无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从而吸引客户进入市场。当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成熟时,节能服务需求规模随之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逐渐向节能量保证型模式转变。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此我们可以因势利导,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节能效益分享模式给与税收优惠,在后期,对节能量保证型给予税收优惠。其次,可以适当降低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注册资本,但同时要严格节能量审核,以使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充分享受到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第3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51-03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呈现双高态势。从行业层面看,我国能源利用效率要低于国际先进水平10%以上;从单位产品能耗看,钢铁、水泥和冶金等高能耗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这既是粗放式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是“转方式、调结构”,发展节能产业的战略机会。根据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2008~2010),2008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长417.3亿元,2009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加到588亿元,同比增幅40.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08年的11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95亿元,同比增长67%。2009年合同能源管理(EPC)项目形成年节能能力1757.9万吨标准煤(2008年节能能力为569.27万吨标准煤),年减排1133.85万吨二氧化碳(2008年减排二氧化碳367.18万吨)。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1.3万人,增幅达74%。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预计达800亿,增速有望保持30%~40%。目前,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目前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建筑两大能源消耗产业,EMCA协会估计节能服务产业规模潜力约有4000亿元,摩根士丹利的估计预测比较乐观,认为中国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可达到8000亿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中期,“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亦被称之为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培育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具有节能意愿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和能源效率审计等综合服务,而且专业节能公司常常垫付服务所需资金,并通过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从能源费用的节约中逐渐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节能投资的实施企业来承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下,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1998年我国政府引入国际上先进及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世行一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和山东三省市成立3个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利用世行贷款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运作。当然,仅靠三家示范公司,仅靠世行的贷款是远不能满足节能市场发展的需要。2003年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启动二期合作。节能市场的发展需要企业拥有自有资金,还需要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但是刚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一般贷款担保能力比较差,项目二期设计了专项贷款担保资金模式。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世行提供2200万美元作为担保资金帮助合适的企业获取银行贷款发展节能市场。2009年我国政府与世行启动了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三期合作,该项目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和民生银行这三家转贷银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向国内重点用能工业领域大中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贷款,解决大中型耗能企业节能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概念最早出现在信息管理领域。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以后,商业模式成为企业界的时髦术语,并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其内涵也扩大到企业管理领域的广阔空间。合同能源管理也存在着商业模式问题,主要有如下四种方式。

(一)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服务合同中承诺最低节能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合同期内一般由客户归还节能改造所需的贷款。如果合同期内节能收益没有达到承诺的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需要补差给客户;如果节能效果达到承诺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如果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双方可按合同事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受超额收益。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工程的改造投资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客户共同分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比例分享节能项目运行后的收益。一般来说,节能服务公司前几年的分成比例会比较高,以使其能尽快回收投资,获得合理利润。

(三)节能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在合同期内根据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设备融资租赁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购置和安装节能设备,在设备租赁期内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分期支付租赁费用后,期满后设备归用户所有。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与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场等商业领域。笔者运用JamesRichardson(2005)的框架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见表-1)。目前,节能服务产业需要结合具体需求企业所在产业的特性和企业特质设计具有复合型商业模式,比如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业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机制

(一)节能服务企业融资能力与节能前期投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和安装调试以及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后期逐渐回收收益。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银行商业贷款、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DSM)基金、专业债券和国际资本融资等。美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是靠政府基金,而韩国是由政府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日本则主要采用通过大财团加上市融资

的模式。国内EMC的资金渠道相对匮乏,大部分企业都依赖银行贷款。但是,节能服务企业注册资本少、资质低,能效工程又常常是非资产性投资,节能设备的抵押价值不高,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质押贷款申请程序和监管复杂,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回报率也存在延迟性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使节能服务企业很难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查,获得贷款支持难度很大。

(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与政府补贴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决定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此次补贴具有力度大、范围广等特点,补贴力度粗略的计算相当于标准煤煤价(960元)的30%,补贴范围也非常广。但是,申请奖励的前提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有5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目前,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不足,80%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多数企业还不具备先期投入70%的实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与合同双方之间履约信用之间存在缺陷

国外的能源合同管理期限一般都是10-15年,合同双方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及诸多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和环保政策规定下规范运作。由于能耗单位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合同双方亦存在是否违约的博弈,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节能整改费用可能难以回收的风险。合同履约风险的存在,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管理期限呈现短期化的趋势。虽然世行项目中试点的3家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可以处于30%左右的水平,但是国内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率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以建筑行业的节能空调制造企业的10年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例,设备利润所占比重为30%,财政补贴所占比重为20%。不计入设备后期的调试管理费和维修保养费,设备投入的利润率约为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要对空调系统各部分运行能耗指标进行精确计量,需要增加控制系统和计费系统,约增加设备投入成本20%~30%。空调设备制造商在权衡成本收益之后,会发现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投人大、回报低”,不如直接销售设备产品收益高。

(四)客户单位的管理体制与节能收益的分配机制之间存在错位

不少能耗单位在节能理念方面仍然存在认识误区,一些大型能源类垄断企业,尽管节能潜力很大,但是对能源费用支出表现为“无所谓、不差钱”的态度,而且不愿意与能源服务企业分享节省下来的水电费用。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能耗企业在比较“合同能源管理”与“技术改造”的方案之后,常常更愿意企业自己实际操作技术改造的投入,独自享受节能的全部收益。国有企业的任期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都可能会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在国有大型企业中,节能改造的初期投资大,成本回收时间较长,具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性质,有些企业负责人不愿意在有限任期内在节能改造方面进行投入。

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是全美最大的能源用户,联邦政府机构约占能源服务产业收入的22%,但合同能源管理对于中国政府的具体机构来说还存在节能收益的分配问题。现有体制下,政府采购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后,节能收益都归国库所有,这是制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因素。河北省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该省规定凡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的,节约资金的10%可以用作行政经费。

四、合同能源管理亟需基于价值网络的商业模式创新

商业模式的创新除了价值链的分工以外,还包括重组价值链和构造独特的价值活动体系的内容。构造独特价值活动体系的目的是使得合作联盟寻找到竞争优势,获得持续的价值。

(一)客户真正获得节能价值是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设计的关键

客户是否有节能的需求和动力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关键。一家单位如果实行电费总额固定,节约的电费归自己支配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就有积极性参与到合同能源管理之中;如果一个单位采用电费实报实销,而投资节能改造则需要审批的制度,电费的节约和浪费与单位自身没有利益关系,而设备投资反而需要层层审批,这样的单位从事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

再比如,电梯节能改造技术已经日臻完善,对电梯加装能量回馈装置可以达到节能40%的效果。电梯都有下降的势能,尤其是从高层向低层的运行过程中需要靠刹车来消除势能,但是刹车会浪费势能,而能量回馈技术可以让势能变成电能,实现并网节能。居民小区内的电梯节能改造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目前面临现实的成本收益的分配问题。电梯作为公共电力设施,属于设备运行费,电梯电费是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节能电梯属于改造项目而不是维修项目,无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来进行节能改造。此外,安装节能设备受益者是小区物业公司。而购买节能设备的投资人却常常是社区业主,业主很难有积极性对电梯进行节能改造。如果物业公司直接投资改造节能电梯,一次性投资比较大,投资回收期和受益期比较长,物业公司本身的合同期也常常只有两年,物业公司会面临节能改造成功刚开始回收投资,物业管理合同就到期的问题,这会影响物业公司进行节能投资的积极性。

(二)从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视角设计商业模式是破解难题的可选思路

第4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综合能耗;能源管理信息化系统;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TP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112-01

一、公司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现状

公司下属分厂的动力能源管理集控系统是一个综合现代化通信、计算机和自动控制技术的全分布式计算机监控系统,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和C/S(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实现对公用工程各个系统的自动控制和远程监控。

公司本部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11年6月,建立公司能源动态监管系统。系统采用B/S结构为主的设计模式。通过该系统的实施,基本实现了对公司能源消耗数据的及时、准确的监测,以及科学分析、预测和预警功能,提高了能源数据的应用水平。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源消耗数据库

主要包括综合能源消耗情况数据库。利用数据库技术对各分厂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综合管理,全面掌握全公司水、电、汽、气、油和其它资源的利用状况。

(二)能耗水平识别评价软件

利用综合能源消耗情况数据库,对各分厂的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分别对照国家、烟草行业和公司的用能考核指标,利用计算机智能技术进行能耗水平识别,分析和评价各分厂的用能情况,查找问题,为相关部门掌握、分析信息和研究节能改造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平台。

(三)能源安全预警系统软件

通过系统全面掌握整个公司能源使用、消耗、配置及调度情况,利用预测和预警技术,根据相关分厂的能源消耗总量限值进行分析,实现自动预警和报警功能,为公司的能源使用、保障、调度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建立公司级能源安全预警系统。

二、公司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整合问题

公司信息系统整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公司和分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整合;二是公司和分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分系统(ERP系统、MES系统)整合。现有各分厂的动力能源管理集控系统在分厂内部独立运转,已形成数据冗余和数据的不一致性,使得公司和分厂管理层无法获得有效的数据支持。技术方面,各系统间缺少一个统一的数据接口,不能获得共享通用的数据源。各分厂间由于地域相隔较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稳定性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实时动态监管和预测的问题

公司目前能耗动态监管平台实现了能耗数据的事后统计分析等功能,但并未实现动态监管的作用。现行监管运行和分析的不足是:每月报表上报的能源数据只是抄表数,并不是月初到月末期间的实际消费量,加上上报的卷烟生产数量通常是入库数,不是实际生产的卷烟数量,这些因素都是造成月或季度单箱能耗数据不准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能源管理中心信息化系统架构问题

公司现行的能耗动态监管平台向能源管理中心信息化系统转化过程中,系统架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未能有效整合利用各分厂已建成的动力能源集控系统的资源和成果。

三、公司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采取的对策

(一)公司能源管理信息化系统整合的对策

能源信息系统的整合过程中,要对数据进行整理,功能进行完善,避免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的不一致和功能重叠。信息技术、远程网络和通讯技术已能较好地解决不同系统间数据接口和连接,以及跨地区远程系统整合等技术问题。

(二)公司能源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态监管的对策

能源管理实现动态监管离不开数据采集网络化建设和采用先进、准确、稳定的计量监控等仪器。在实时动态数据和多年数据整理和分析基础上,区分能源上报数据和实时数据的不同方式,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采用数据层层挖掘技术,最大限度地发现数据价值。准确预测未来能耗变化趋势,同时对影响能源消耗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处理,为年度节能项目规划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建立公司能源管理中心,深度挖掘企业节能潜力

通过整合分厂现有的动力能源管理集控系统,在公司能源动态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两级监管的公司能源管理中心,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一)对分厂的日单耗情况实现远程在线监测,并对其进行能源预测、预警、能效对标等的科学管理

利用其所具有的功能模块,对分厂的耗能情况实施远程在线监测、实现能耗数据预测、预警等的科学管理等。通过该系统平台所具有的"能源专家咨询系统"模块,还可以为公司和分厂管理者提供优化能源管理的决策支持,以满足企业管理者对能耗高效管理的需求。

(二)加强对现场数据来源的监管,提高自我分析的能力,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加强多元化、多角度的能耗数据汇总分析,在能耗数据真实、完整的前提下,搭建数据模型实现对分厂、公司耗能情况进行趋势预测,为公司、分厂实现节能量目标提供有效的工具;加强公司和分厂两级平台数据共享,为分厂优化生产、挖掘节能潜力提供有力依据。

(三)探索公司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模式

建立公司能源管理中心,有利于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降低单位能耗,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推动烟草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很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烟草行业走新型公司化道路的发展模式,促进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建设。

五、公司能源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

立足于现有的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实现能源管理中心信息化系统与ERP系统、MES/DSS系统的无缝连接。以能源动态实时数据为基础,提取MES/DSS系统的卷烟生产数、生产计划、财务数据等信息,经过系统的分析和处理,提供给各级能源管理人员全面、真实、及时、有效的数据,创新能源管理方式,实现能源管理到班组、工序、产品批次,以及具备有效的能耗指标预测功能,提供专家咨询和应急预案,建立"能耗在线监测、能耗超标报警、能源审计"三位一体的烟草行业能源管理与信息监控系统平台。

参考文献:

[1] 先进制造企业管理方向MBA 核心课程培训课件[D].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第5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信托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3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项目运作模式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方案设计、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同的利润。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对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在合同期内,EMC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项目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

图1 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概念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的模式

我国目前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其特点是: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由节能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受。

二是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照合同规定,客户向节能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二、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环境、发展潜力及存在问题

(一)节能服务的市场环境分析

1.我国的能源形势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如果能源消费调控不力,可能约束经济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能源过程中如何打破这种瓶颈,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

(1)能源供需矛盾突出,结构不合理

我国能源资源分布不均,经济重心偏东偏南,能源资源重心偏西偏北。我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新疆、内蒙、山西、陕西和贵州等省区,这五个地区共占全国总资源量的80%以上,而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南不到5%。常规能源(特别是煤)需经过三、四千公里的长途运输才可抵达用能中心,这给交通运输及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压力。

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占比重超过70%。同石油、天然气相比,煤炭的能源利用效率要低8%-10%,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要严重得多,这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我国能源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2)能源消费引起的环境污染严重,面临严重的环境挑战

我国高耗能产业快速发展、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等众多因素造成了我国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局面。目前,我国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量分别列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至7%。由于直接燃烧煤炭未能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70%的烟尘和二氧化碳排放量、90%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来自烟煤。面临许多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温室气体减排等压力。因此,通过节能达到减排目的是我国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3)我国能源效率明显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节能潜力巨大

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统计,我国的综合能源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比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分别高2.5倍、4.9倍、8.7倍和43%;我国8个行业(石化、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轻工、纺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机动车每100公里油耗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

2.节能政策形势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及节能减排项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鼓励与支持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的政府扶持政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获得政府逐步重视,产业扶持政策正式出台。二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央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密集出台。如《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是地方政府配套政策不断完善,节能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财政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地陆续公布。

综合政策形势看,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政府扶持政策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政策层级体系日益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财政奖励到技术规范,节能扶持政策渐成体系;二是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中央政府、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都有涉及,各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三是有些优惠政策可能增加财务成本及项目实施难度。如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规定能取得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节能效益分享型,有些节能服务公司为申请取得相关优惠政策,可能通过改变节能服务业务模式等方法迎合优惠政策申请条件,由于现阶段优惠政策申请时审批标准不一,可操作空间较大,申请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存在较大政策风险。

(二)中国节能市场发展潜力估计

目前,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产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倍多。据分析,我国的综合节能潜力约为4亿吨标准煤,相当于2011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49%。有关机构预测,节能服务产业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投资超过1500亿元,实现节能能力超过4000万吨标准煤。

当前我国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重点行业存在着巨大节能市场,改造潜力相当大。而仅在节电行业中,电机系统耗电量约占全社会耗电总量的60%。未来五年,我国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至3个百分点,年节电能力将达800亿千瓦时,其中电力系统的变频调速改造就可贡献节电300亿千瓦时/年。若以每千瓦时0.6元计,其年节电效益可达180至480亿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节能改造项目融资渠道有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性质尚未充分被人们所认知,节能服务公司在初创时,尚未建立商业信誉,较难获得客户信任和商业贷款,因此,措资金渠道十分有限,只能依靠自身的资金进行运作。

2.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体制

节能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技术监督、环境资源保护等众多职能部门,由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之职能交叉、重叠等因素,造成节能管制体系不统一,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多元领导现象突出,结果导致制度实施效果欠佳,甚至有些制度设计完全流于形式。

3.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作用还存在不系统、调节范围和力度有限等问题。

4.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节能服务业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还未建立完善的节能服务法律体系,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

除以上困难外,企业节能认识不强,能源服务公司节能技术力量还不能提供全方位节能服务,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也成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三、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要完成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要经历包括与客户接触、初步审计、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初步的项目建议、客户承诺及签署意向书、详尽的能耗调研、合同准备、项目被接受或拒绝、签订合同、监测、工程设计、建设/安装、项目验收、监测节能量项目维护/培训等。节能服务公司尚不具备完成上述全部服务的能力,但可以通过整合如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担保公司、银行等各类外部资源来完成整个项目。

图2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参与主体

(二)合同能源管理目标市场

1.重点行业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将是我国中长期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节能项目建设的依据。按照规划的内容,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八个行业将成为节能的重点领域。

2.十大重点工程

与行业提出的同时,国家为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尽快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发改委还通过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这十大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综合性的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这十大工程分布在重点行业和建筑行业中。

3.节能重点企业

节能重点企业应根据重点行业中,有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能的耗能大户企业中去寻找。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配合适当的市场调查和具体的项目信息,来重点开发和寻访,这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目标市场。

四、合同能源管理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根据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环境、发展潜力分析,节能服务产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节能服务公司规模偏小、融资渠道受限等问题也成为制约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产品设计灵活,资金渠道广泛,因此探讨信托如何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和节能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资源纽带作用,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

信托公司具有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产业市场的功能,在整合各方资源,提供针对性产品与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目前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尚不具备提供全过程节能服务的能力,需引入如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担保公司、融资方等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而信托公司正好可利用自身优势充当这一角色,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与信托产品资金成本的市场化存在契合可能

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对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除了项目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其运行的关键是项目将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的效益。提供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与政府或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不同,是一种市场化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高度市场化为信托产品设计时资金成本的市场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信托顺利发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的可控性为信托产品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心任务是寻找和发现客户,并运用已被实践证明的、成熟的和没有风险的技术解决客户的难题。与传统的节能公司有很大区别,EMC主要在客户的现有设施中寻找、开发节能减排项目,而不是开发和推广新技术。信托公司作为融资方,往往不具有专业的节能减排技术认定能力,对技术风险的认识、把握和控制方面存在劣势。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收益都来自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带来的节能效益,因此,对节能减排技术的风险控制是信托产品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的可控性为信托产品风险控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1.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分析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参与的信托公司尚不普遍。仅北京信托、百瑞信托等极少数信托公司有所涉及,且涉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二是还未形成明确的信托服务模式。信托公司可通过参与基金、发行集合信托产品等不同形式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承担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存在较大差别,成熟的可复制的信托服务模式尚未形成;三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支持的依赖性较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推动特性及专业技术特征,导致信托公司参与其中时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的依赖性较大。

2.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征,一方面说明了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可操作性,且具有较大市场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表明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形成将存在一个较长期的过程。结合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征,以项目融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以重点行业、十大重点工程及节能重点企业为目标市场,基于合同能有管理的基本模式,探讨通过以下模式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融资服务:

(1)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信托公司。同时,由信托公司为其提供项目融资、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

(2)收益买断

收益买断,是指信托公司从节能服务公司手中收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分享期内的收益。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转让其开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权,实现未来收入的贴现。收益买断后节能服务公司仍需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履行维护、培训等义务。同时,需要根据收益买断所签署的合同,在未来节能收益未达到买断约定值时进行赔偿。

(3)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以项目投资设备、节能技术等作为抵押向信托公司进行融资,取得信托贷款。作为传统融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抵押品范畴有所创新,将节能收益作为抵押品。贷款到期,节能服务公司需如数还本付息,否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投资设备采取向信托公司租赁的形式订购,节能服务期内由节能收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当节能服务期内支付完设备全部价款后,由信托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时节省项目投资所需的设备资金部分。

(5)项目组合信托融资

指信托公司以大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同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组合为未来收益来源,面向信托计划委托人群体发行信托产品。委托人提供并被募集的资金用于系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和运行维护,项目节能收益由节能服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委托人分享。

(三)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需注意的问题

信托公司在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客观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特点、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及公司实力,避免盲目乐观或过度悲观,导致信托风险或丧失市场机遇。

二是要根据信托公司熟悉、专注的相关行业来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利于信托公司利用已有专业优势有效控制项目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及沉默成本。

三是要注重合同能源管理信托项目的长期规划,使其系列化、品牌化,从而增强其与不同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对信托公司品牌及专业化形象的树立形成助力。

参考文献:

[1]陈剑.节能服务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及政策见解[J].现代财经,2011(8).

[2]常燕.合同能源管理渐入佳境[J].金融博览,2010(9).

[3]王光辉,刘峰,王.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之思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0(5).

[4]王康,程丹明,胡洁.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J].建筑经济,2010(10).

[5]陈剑.节能服务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及政策见解[J].现代财经,2011(8).

[6]王康,程丹明,胡洁.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J].建筑经济,2010(10).

[7]曹小琳,张森.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0(10).

第6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能源管理;系统;应用

1 背景介绍

远程监控是在二十世纪末,伴随通信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传统的集中监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的监控系统,采用大型仪表集中对各个重要设备的状态进行监视,并通过操作盘来进行集中式操作。而计算机监控系统是以监测控制计算机为主体,配合检测装置、执行机构与被监测控制的对象(生产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在这个系统中,对生产工艺过程参数的检测、对现场环境的监测和对现场设备的控制都是由计算机实现的。

某企业由于建设范围较大,建设项目较多,无法实时监测管网状况,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该能源管理系统监测范围主要包括酒店、宾馆锅炉房、水厂、办公楼以及宿舍区,主要对于用能单位的电,水等能源分类分项、用能计费、能耗监测以及与原有配电自动化系统的无缝对接,以保证企业经济、合理、安全的用能,对用能情况进行有效监管,最终达到低能源消耗、节省人员成本目的。在给水管网上安装流量计与压力变送器,通过给水管网水平衡动态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供水管网工作状况,基于实时数据库系统作为基础数据源,及时发现跑、冒、滴、漏,并可早起发现潜在的水管破损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提高能源系统运行和管理的水平,减少能源消耗,提高供能质量。

2 能源管理系统应用的优势

能源是企业生产的基本条件,能源系统运行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能源管理系统作为能源系统的心脏, 对能源系统实行集中监控和有效管理, 实现从能源数据采集―过程控制―能源介质消耗分析―能耗管理全过程自动化高效化科学化管理, 使能源管理与能源生产有机的结合起来, 提升能源管理的整体水平。

能源管理系统得以快速发展是因为其相较于传统的现场控制有较大的优势,具体如下:

(l)数据采集与处理功能:主要是对生产现场的各种模拟或数字量进行检测、采样、数模转换和必要的预处理,并以一定的形式输出,这样就给工程人员提供了丰富的现场数据,便于他们了解现场的环境和设备的运行状况等,并为下一步的生产和管理提供依据。

(2)监督与管理功能:主要是对采集的现场实时数据、历史数据以及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相关操作时的指令和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整理、计算等二次处理,将处理后的数据分类存储,并利用己有的有效数据、报表、图像等对现场设备的状况进行分析,如果发现现场设备可能存在问题,则进行预警,如果现场出现故障和突发事件,则以声光电的形式报警。

(3)控制功能:主要是在完成对采集到数据处理后,将得到的信息进行总结分析,然后按照规定的控制策略对现场设备进行控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实时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处理以及进行实时控制的问题得以解决,远程控制也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未来,远程控制将在工业生产过程和企业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工作人员可以在远端通过网络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和维护,提高设备利用率,并能使生产过程得到优化,以达到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的。

3能源管理系统介绍

(1)能源管理系统功能平台介绍

本项目能源管理平台基本功能包括:查询监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数据呈现、系统管理、数据接口能耗数据动态监测。

能源管理系统的动态显示对企业使用的各种能源(水、燃气、电等)进行实时监控,并提供从概貌到具体的动态图形显示,并提供区域数据监控,用户可以在平面图快速浏览到所管理的能耗数据定制各种关键能耗指标(KPI)。系统为用户提供了经济性分析功能,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任意定制想了解的经济性指标,同时还可以将制定的经济性指标进行各类比较,了解公能源数据中心,帮助客户在海量的能耗数据,迅速检索和查找各种想要的数据。

能源管理系统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节能测量与验证功能,其中包括;能源节约验证,费用节约验证和碳排放验证。用户可以方便的进行节约源过测量和验证。

能源监控系统能够提供能源历史数据,鉴别各部门及用能单位的能源费用及其对效益的影响,以利于整个能源系统的规划及改造。能源消耗指标排名,能够帮助企业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便于成本分析与价格制定,自动产生各部门与各帐单及使用报表,便于精确地按部门及用能单位等分摊能源费用。

(2)功能实现

电能质量分析功能是对系统电能质量进行分析,系统除监测外,将自动对谐波超标、三相不平衡、功率因素等电能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警报,免除繁琐的数据分析和判断。对电力干线、不同类别电力设备、照明等进行实时电能数据的采集与监测;对办公楼的电能数据的采集与监测。变电站电力监控系统为其子系统,纳入本系统统一管理。

超限报警功能是用户可以设定所管理设备的能耗基准线,实际能耗超过能耗基准线,系统将提供报警,并将此事件记录。

故障报警功能根据用户的需求对异常状态和数据及时发出报警;对回传数据报警信息,超限进行报警,保存历 史报警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内容。

报表中心为用户提供了强大的报表功能,从各种能耗数据及费用比较,到电力峰谷平报表,从碳排放报告到系统能耗评估,从能耗指标到能耗预算等等,满足用户对报表的需求,用户无需繁琐的编辑,只需要简单操作就能生成精美的报表。系统主要对建筑能耗管理和考核、能效测评、能耗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并负责各种日常报表的生成,各种数据曲线,饼图,柱状图的生成等工作。

第7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问: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请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不仅不需要投入和承担风险,而且在合同期内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合同实施结束后,则独享全部节能收益。

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问: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

答: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们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三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十年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发展,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推动节能的政策措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其投资、技术和节能效果等优势正逐步显现,被越来越多用户所接受。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虽然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融资困难。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初期通常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往往因为缺乏抵押物、担保物而得不到银行贷款。

二是税收政策有待完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中,应税劳务既有设计、咨询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不易划分的劳务一般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的办法征收营业税,客观上造成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样不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是缺乏政策支持。现行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节能项目的引导资金,主要针对的是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还没有明确的国家优惠政策。

四是预算支出科目不明确,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在现行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下,公共机构支付的节能服务费用在现有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中还没有明确的支出科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转移给用能单位时会计处理不统一。

问: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过程?

答: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我们就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会计处理办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初稿,于2008年12月召开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座谈会,就《意见》初稿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意见。

2009年6月17日,副总理在河南洛阳主持召开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座谈会,听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情况汇报,并指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税、金融等部门,尽快制定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副总理的指示精神,我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了反复研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意见》送审稿。2009年12月8日上报国务院审核。2010年3月17日《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又进行了修改,最终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办转发各地贯彻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了哪些对节能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答:一是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三是完善会计处理制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单独计量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是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问:《意见》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了哪些要求?如何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答:一是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第8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新国家能源局正式组建月余,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开始新的探索与尝试。

与以往“分权式”改革不同,此轮机构改革更强调能源管理机构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从时间维度检视,这是能源管理体制第十次大规模调整,甚至被看做是“能源部”之前的过渡。

与刘铁男时代重视项目审批不同,“三定方案”赋予能源局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能源局近期工作安排看,国家能源管理从微观项目审批向宏观管理过渡,从批项目转向宏观战略、宏观规划、宏观政策、能源改革和能源监管等领域,微观管理上简政放权,并强调事后监管。

根据既往改革经验,改革尝试成败与否取决于机构职责定位,以及所赋予的职权。在近30年能源管理体制变迁中,能源管理机构历经国家能源委、能源部、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

每一次变革都有部门之间的分权博弈,但此次重组之后国务院大幅简政放权,削减下放部门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能源管理正在开启大不同的时代,但“旧愁新恨”始终存在。这一次是否是另一个试错的过程?

如何收拾监管烂摊子?

过去60年,我国能源机构变革经历三次电力部、三次煤炭工业部、两次石油部、两次能源委、一次燃料工业部、一次能源部、一次发改委能源局、一次国家能源局、一次国家电监会。

改革变迁中解决了旧问题,新问题不断沉淀。新的国家能源局不得不面临一个“非计划,非市场”的能源管理体制。从管理职能设置上,在中央层面与政府能源管理的职能部门有21个。

能源管理职能分散在国家能源委、发改委、能源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交通部、环保部、电监会、安监总局等部门。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神华集团等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也承担部分政策性职能。

在政府管理方式上,市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并存。在能源领域,除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后,电力、油气、新能源等产品价格仍然实现管制。除此外,投资、项目核准等权限仍然掌握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手中。

在本轮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市场化仍是方向。能源局并组建市场监管司、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将在能源市场监管和体制改革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从国际能源监管经验看,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职能通常是分开的,涉及安全、环境和健康等方面社会性监管职能均由专业化机构负责,能源市场准入、价格、成本、投资、服务质量和市场交易规则等经济性监管职能由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在我国,当前发改委价格和投资审批仍将发挥作用,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海洋局、农业部等部门也参与能源行业管理。这种状况决定,发达国家的模式暂不可行。

基于此,在此轮机构改革中,大能源部依然缺位,能源监管从“政监分离”回到“政监合一”。

在“政监合一”的管理格局下,如何保证独立能源监管工作的开展?能源局派出机构职权又如何与总部、地方能源部门协调?

从问题的迫切性看,后者更为突出,甚至影响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开展。派出机构人士介绍,目前,国家能源局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界定仍不清晰。

基于此,一些地方派出机构原电力监管工作受到影响,更不用提将监管业务拓展到煤炭、石油等领域。目前,能源局监管办(局)工作重心仍是电力安全检查、供电服务质量、电力业务许可等方面。

按照“三定方案”,原电监会派出机构划给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但方案回避派出机构和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安监局之间的职权关系。从增强能源监管的改革初衷看,明晰派出机构职责至关重要,否则“政监合一”模式只成功一半。

职责与权力如何匹配?

过去十年市场监管经验表明,监管体制改革必须与市场化改革同步。否则,将陷入“无权可监、无力可监、无法可监、无市可监”的尴尬境地。

原国家电监会所以被撤并原因即在于此。业内专家认为,对于新能源局而言,强化市场监管的前提是权力与责任匹配,提高能源局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权威。

但在国务院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能源领域取消下放项目审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改革领域涉及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各方面,涉及能源局电力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等多项审批权力被大幅削减。

“三定方案”不再强调能源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在这样的权力配置和政策格局下,国家能源局能源监管工具是什么?

此外,能源监管领域遗留或潜伏的问题繁多,半年之余的改革甚至更让这些问题发酵。诸如,垄断企业成本监管难、投资行政审批与市场需求脱节、垄断环节市场准入“玻璃门”、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有限等。

能源局“三定方案”强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完善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但与其职责匹配的权力却未见实实在在的增强。

尤其是在价格要素管理上,新能源局仍然只有建议权。国务院强调“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在输配电价格成本核算、跨区电网输配电价、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等方面仍需发改委核准。

第9篇: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周广郁

(南昌市路灯管理处)

摘要:本文介绍了道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目的,及在道路照明推行“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 采用EMC 模式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 合同能源管理 含义 目的 问题 成熟产品 后期维护 节能计量审计 体制限制

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 ManagementContracting) 实际就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户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随着城市公共照明的飞速发展,能源、环保、资金问题也日益显著,如何应用新型光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排放,杜绝有害物质排放成为目前我国乃至全球需要尽快解决的一系列问题。随着LED 照明技术不断发展,其在能耗及环保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被各地政府开始在道路照明上大力推广运用,但其高昂的价格,一次性巨额投入成本又往往让其成为“节能不节钱”的代名词。

为解决这一矛盾,很多城市开始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在“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的道路照明上。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道路节能照明方面的应用,也称电费包干。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改造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改造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目前的照明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关键是“利用减少的能源费用”。

目前在我国很多大中城市全面推广这一模式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宜盲目全面推行。主要问题有: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节能项

目所采用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产品(设备)是规范的,并具有足够的成功案例。LED 道路照明产品从目前来看技术依旧并不很成熟,直到目前LED 照明是否是道路照明的最佳选择依旧存在争议。

如衡量照明质量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是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也就是路面平均亮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这是一个必要的评价指标。而 LED 光源虽然寿命长,但由于其配套的驱动电路,散热等因素大大影响灯具的整体寿命和维持光效。

另外LED 光源的单向性也使得相对传统光源其在控制眩光和环境比上不占优势。

近来又有报道LED 光源抑制褪黑激素水平较高,影响人体健康,其光污染是同功率高压钠灯的五倍以上。

同时LED 产品设计的缺陷和可靠性目前仅限于早期的检测,还不可预测其寿命的可靠性等等……或许正因诸如此类的一些技术弊病让台湾地区台中市议会经审查预算后决定,将删除7900 万LED 补助经费;江苏省扬州市也叫停了MOCVD 补贴政策,各地政府对LED 光源在道路公共照明的发展推进渐回理性。

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截止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在公共道路照明“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还非常谨慎,供参考的成功案例也不多。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需要企业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提供一系列后续的维护服务。

EMC 实施企业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而目前LED 道路照明产品标准的缺位,现有道路照明检测标准不能完全适合LED 照明。

据相关节能公司按照最理想方式计算,即使企业全部分享每年的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企业的一次性投资一般也需要5~8 年才能收回成本,而且还不包括期间的维护投入。相对LED 照明技术的更新周期快,维护通用性差、监控维护成本高等,现在就在城市道路照明全面推行“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风险。由于LED 照明产品的非通用性,一旦使用了哪家企业的LED 照明产品,以后的所有光源、灯具、驱动电路等等维护配件都必须采用同一厂家产品,甚至相关维护都必须完全依赖相关厂家。这与目前各大城市公共道路照明材料公开招投标采购、集中维护体制又形成了挑战。而作为道路照明管理部门既要促进照明领域节能减排,更要确保道路照明安全。

每个城市必须从各自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适合城市道路照明发展的方式。中国节能协会节电与绿色电能委员会主任侯健的话也佐证了这一观点:“据我们调查,现在各地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都非常谨慎,尤其是整个城市道路照明全部参与节能改造的少之又少。现在,照明产品的更新速度极快,地方最大的顾虑就是提供改造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后期运行、维护等会遇到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节能测量和审计需要权威认证。

目前对于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在技术鉴定和节能效果认定方面,还缺乏权威标准及相关机构。

作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路灯节电率方式不能单方面由企业提供的实验室数据决定,纸上计算得出。由于LED 灯具的光学设计不同于传统光源,照向路面的照明效率差异很大,绝对不能用光源或灯具的光效来计算、比较不同灯具的节能效益。

特别是一些城市的路灯设施建设年代各不同,需要改造的光源、供电方式、照明质量、照明复杂性、运行管理要求等也各不相同,如很多路灯控制箱电源都带了几条路的路灯,有的还提供给了公厕,交警,市政排水等公益用电,这给节电计量带来不小困难。而且对于不同道路采用何种配光、功率的节能光源、灯具,具体的投资控制、节电率、回报、项目年限等都会各不相同,只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制定高效的节电方案并整改后,才能获得最佳节电效益和保障现有道路照明的质量。

节电效果的好坏以节电率的高低为衡量依据,如果节电率低于40%,一般来说这样的EMC 工程就是失败的。简单的以多少功率的LED 替代多少功率高压钠灯来计算节能率是不正确的。应通过日常工作采集道路照明改造前后的有功功率或一定时间内的电量进行对比的方法计算出节电率。节电率的计算方法为:

节能功率= 改造前的功率(或电度)—改造后的功率(或电度)

节电率(%)= [ 改造前的功率(或电度)- 改造后的功率(或电度)]÷ 改造前的功率(或电度)x100%

由于城市道路照明的实际线路电压很多是不稳定的,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由于线路长,电压偏低,一些传统照明灯具的功率因素也达不到90% 以上,实际耗电量( 有功功率) 并没有节能公司理论计算改造前的耗电量那么高。而计算节电率时如高压钠灯是需要考虑整流器等的损耗的,改造后的LED 灯具同样也应用定额功率而不是标称功率来模糊节电的概念。为此节电率应通过改造前一个月(最少10 天)的实地用电量或供电部门电费单来和改造后用电量实测来比较计算。

四、体制问题对EMC 的企业的限制。

财务体制,我国大多城市采用收支两条线,公共道路照明的电费是实报实销的。节能设备供应商和节能新技术提供企业大多是和道路照明的管理单位签订节能合同,而道路照明的管理单位虽然是政府对公共照明管理的授权单位,但由于体制问题他们大多没有自主财权,日常维护费用都靠财政拨款。这给提供EMC 的企业带来很大资金回收风险。为此不同城市相应的EMC 方案和合同需要根据各个城市不同的道路照明管理体制来制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参与,确保业主不违约拖欠分成费。同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尽可能的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进行签署,才能够获得国家相应的财政奖励和政策优惠。

税务体制,按照现行的税收体制,在EMC 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就必须全部缴纳增值税。实际上EMC 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才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提前缴税”增加了节能公司的财务成本。节能公司提供的实际是节能服务而不是转卖节能产品。这也就是为何节能公司在节能费用和节能率的计算上总是从最理想化的角度计算的原因,在回收期的计算上各家EMC 公司出现各自不同的计算方式。

以上总总都是我们在道路照明中“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需要面对的问题。要想真正实现双方的共赢,业主与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共同努力,以审慎的态度,逐步推进。

节能服务公司一定要具备专业性,不仅要熟练掌握现有的节能技术,还应了解市政照明相关标准、技术现状和运行特性。每个城市具体情况不同,提供改造的光源、供电方式、照明质量、照明复杂性、城市路灯运行管理要求等都不相同,这就对项目中节能方式的选用、投资控制、节电率、回报、项目年限等都会带来影响,只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制定高效的节电方案,才能获得最佳节电效益和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城市的管理部门、尤其是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在这其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既要为领导出谋划策促进照明领域节能减排、又要确保照明规范,道路安全。必须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适合该城市道路照明发展的方式,提前警惕“好心办坏事”,重蹈光伏产业盲目推行失败的复辙。应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模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应该是一个建立在运行科学、高效、节能的城市照明系统上的改造,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和城市百姓成为最终受益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