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第1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第2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一、培育健全的贷款信用风险理念,增强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搜集国内外银行业及自身因忽视信贷风险管理而造成的信贷资产损失的典型案例,定期,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总结教训,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旨在让各级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贷款信用风险与个人利益的直接统一。

同时,我国城商行应树立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观念。一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要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三要改变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并不断摸索以战略业务体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制。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还应逐步实现在业务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它在各部门之间传递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从业务风险产生的源头进行有效控制。

二、优化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强化风险揭示

在采用信用评分方法等传统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强化贷款分类管理的同时,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运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来度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并对有关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进行结合自身实际的改进,或“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度量和控制工作适应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

1、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实现贷款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

对借款企业的信贷风险测定,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在坚持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并重的分析原则的基础上,侧重突出量化分析,使分析的结果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逐步将一些适合我行情况较为成熟、科学的数学分析模型植入信贷风险管理之中,通过对这些重要财务变量的不间断测试,掌握借款企业未来收益的趋势,降低信贷风险。

2、分计划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计量建设

笔者建议,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采用基本指标法的同时借鉴标准法的理念,混合这两种方法,在各类业务类别中设置不同的权重,计算营业收入平均水平,测算出操作风险所需的经济资本;同时,待损失数据库累积到一定水平后,向高级计量法迈进。

3、探索风险转移与缓释的方式,增加银行的价值

银行在控制风险发生频率与大小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转移和缓释风险。风险转移的具体形式包括互换、对冲、保险、担保、合约、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目前,在我国宏观层面,可用于建立系统性的风险转移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建立风险损失互助基金,二是存款保险制度。

4、加强行业研究,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基础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为信用风险评估的顺利开展和信用管理结果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再造城市商业商业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应在现有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先进的管理方法,规范和丰富管理手段,同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1、组建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制

全面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负责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和内部评级系统的设计、维护和修改;二是负责授信限额系统的设计和管理,包括行业限额、地区限额、客户限额;三是负责授信政策制定和贷款组合管理,四是负责任职资格的管理。

2、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制约机制,提高风险化解效果

一方面要强化贷款的审贷部门分离,实现横向制约。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信贷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强化非同一经营层次运作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构成纵横交错、上下贯通、多环节、全方位、立体式信贷制约网络。

二是建立重大授信风险联动处理机制。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授信风险,经营单位与总行管理部门实现上下联动,强力化解风险。

3、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城市商业银行应将现有信贷业务各环节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上升到风险管理的层次,制定《信贷风险监控管理办法》,为保证全过程的信贷风险监控体系的有效构建,该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授信客户准入的监控,贷后管理的交叉监控,区别对象,实施分类监控,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尽快实施片区监控制度,加强现场监控的力度,继续完善后评价监控制度;在监控中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4、设计与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的新的风险管理流程

信用风险管理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与否,而且还要求改革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否则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就不会发挥应有的效果。

(1)运用科学方法改进优化各类授信业务流程

我国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控制过程中,根据银行管理基础和市场竞争环境,积极借鉴六西格玛方法,运用科学测评改进技术优化业务流程。

(2)分步推进授信业务平行作业

平行作业机制是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进行业务流程优化的具体体现,其关键是在客户群体细分基础上差别化地设置业务流程,并将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的政策标准嵌入流程之中,客户经理、信贷经理、贷款审批人和风险经理按岗位负责,相互协作,以便妥善处理好控制风险与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之间的矛盾,使“了解市场、了解客户”的风险管理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5、制定极端风险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案,防患于未然

城市商业银行不仅应采取各种风险计量方法对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所承受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还应当通过压力测试来估算出现一些极端不利的情况时可能对本行造成的潜在损失,如:在中国经济如果出现类似于日本的泡沫经济,房价、地价和股价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况下,本行可能遭受的损失。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银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损失承受能力,主要采用情景分析方法进行模拟和估计。

四、完善信贷风险分析系统和信贷质量评估体系,细化信贷资产分类管理

随着城市商业银行机构的扩张,管理幅度的扩大,必然要求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档案管理、数据分析提出更高的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应通过专业机构提供支持,结合自身特点,不断

丰富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档案管理系统和新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计量、分析、评估、处置系统。存储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信誉记录、账户交易记录、合同信息的客户数据库,存储宏观经济、产业经济、金融市场等信息的环境信息数据库,存储自身资产品种、数量、质量、分布的数据库。同时,利用先进的OCR识别技术(即光学字符识别技术),从信贷档案实物的影像输入、影像前处理、文字特征抽取、比对识别、最后经人工校正到结果输出,实现信贷档案实物的电子化管理。该系统可为后台管理人员提供尽可能完整、及时、准确、全面的信贷档案资料,达到随时远程调阅档案的目的,从而极大地节约了现场检查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信贷风险信息和共享制度,规范信息沟通行为

城市商业银行应制订相应的《信贷风险信息管理规定》,该规定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的信息职责,二是建立信贷风险监测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和区域等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具体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传递、风险分析、风险处置以及后评价等。该中心应定期相关的风险预警报告,指导全行信贷工作的正确开展;三是从经营单位到总行评审部门,到贷后管理部门,再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等均应加强交流沟通,以达到业务线条涉及的各个环节均能全面掌握客户和授信风险状况,各自根据需要确定风险管理重点;四是建立风险信息库或风险案例库,为各级人员提供参考,或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五是明确在信息过程中不作为或无效作为的惩罚措施,以强化各主体的主动意识。

六、完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

1、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首先,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全过程的《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或尽快出台《授信风险问责制度》,实行授信业务终身责任制,对授信业务发生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其次,在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的同时,应强化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建立有效的培训和学习机制,多渠道充实信贷风险监控管理人才

城市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各级信贷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行内新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学习,以不断丰富自身知识结构、理论水平,提高管理能力;同时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大量运用实际案例,以切实达到培训目的。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还应建立有效的人才引入和培养机制,通过外部引入、内部交流培养等方式,进一步充实信贷风险监控管理人才队伍,从人力资源上保证全行风险监控的顺利实施。

3、强化任职资格管理

有效的任职资格管理,是避免关键人员成为商业银行隐患的根源,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性。在实施任职资格管理时,应把握道德素质测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并重原则。

七、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为了实现商业银行运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计量、跟踪信用风险,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为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其次,建立起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征信公司和评级公司为辅助的征信和评级架构。第三,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征信和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协调作用,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梁琪: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度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金夷:我国商业银行贷后信用风险管理研究[A];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24日.

第3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资本约束;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4-0074-05

一、引 言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是由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成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历经10多年发展,截止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商行140余家,其中资产超过千亿元的有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等14家银行,总资产在100―1 000亿元的有70多家,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下的有50多家。如何发挥优势、规避劣势、迎接挑战、把握机遇、实现持续发展是新时期城商行的目标。而实现城商行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实现风险控制条件下利润的持续增长,以及资本约束条件下规模的持续增长。对此,国内学者已做了一些研究,黄小平和肖鹏认为资产证券化是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办法,但限于资本监管的约束,这种方法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效果并不明显[1]。雷立钧则认为业务结构调整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约束的治本策略[2]。曹凤岐和谭先国考察了城商行的问题并认为城商行应定位服务城市居民和中小企业,主要发展零售业务,以当地化经营为主,同时探索区域化经营[3]。还有学者认为,城商行应发展零售业务、拓展中间业务、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行使社区银行的职能。但是鉴于近年来宏观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城商行发展出现的新特征,上述学者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城商行宏观环境、行业环境以及自身现状,通过对资产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分析,找出资本约束条件下城商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二、城商行现状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1)法律与政策。城商行在《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框架下作为,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近年来,对城商行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8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应对潜在的金融风险,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中国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8%提高到10%。2009 年年初,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放宽城商行异地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为其加快跨区域步伐提供了条件。2009 年10 月,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对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提出新的要求:降低发行次级债额度与核心资本的比率;次级债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从资本中全额扣除。这些规定使得城商行发行次级债的门槛大幅提高。

(2)宏观经济。一是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仍存在不确定性。欧洲债务危机的风险仍在蔓延,全球经济复苏的内生动力仍然不足。因而国内实体经济虽然保持稳定并有向好趋势,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下行风险。二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信贷风险。经历了2009年的“保增长”之后,2010年宏观经济的主基调是“调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调控房地产行业等一系列举措正在出台。与之相适应,在经历了2009年的信贷大投放之后,商业银行业面临结构调整的压力。具体调整包括:从过热行业、落后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退出,转向新兴战略性行业;从落后产能、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退出,着力提升优质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贷占比;防止中长期贷款快速增长,优化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占比。由于自身特点,城商行往往比大型银行更难于调整结构。

2.行业分析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银行业改革尤为显著,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完成股改,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基本建立,公司治理机制逐渐发挥作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各地城商行得益于地方政府帮助,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逐步改善,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迈出联合重组、跨区域发展以及公开上市的步伐。随着银行业务发展的不断演进,包括城商行在内的中资银行传统意义上的网点优势将不再突出,在科技和业务创新方面外资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更具优势,同时外资银行以战略投资或直接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进军中国市场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城商行面临着领先者、替代者和潜在威胁者等多方竞争对手的挑战。

3.城商行现状分析

城商行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容易得到地方政策支持;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总行―支行”两级经营管理格局,使得其服务顾客需求时快速灵活,对于资金需求迫切或者融资条件不是很好的客户吸引较强等优势。但也存在着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服务范围有限、市场定位不明晰、收入结构单一、资产质量不高等不足。历经10多年的发展,城商行也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远超出其内部优势和劣势的复杂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和系统的分析。

(1)资产规模。资产规模是指企业现有的总资产额。城商行总资产从2003年的1.4622万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5.68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1.2%(如表1所示)。截止到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城商行总资产达到5.99万亿元,同比增长33.5%。虽然整体资产增长迅速,但各城商行在资产上仍然存在差距[4]。截止2009年9月末,北京银行以资产总额5 017亿元成为中国城商行中总资产最大的银行。其余城商行总资产在300―1 000亿元的不足30家,总资产在100―300亿元的将近50家,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下的有50多家,有的城商行总资产甚至只有十几亿元。

(2)风险管理能力。不良贷款实现双降。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3―2009年以来,城商行的不良贷款比率持续大幅下降。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第三季度末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76.6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0%,继续实现双降[4]。首先,贷款集中度偏高。贷款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集中度风险=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银行资本总额×100%《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2009 年,城商行信贷的大幅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项目和大客户,这直接导致城商行贷款集中度风险指标的快速回升。例如,南京银行的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从2008年年末的3.36%和26.62%,上升到2009年9月末的8.81%和46.36%,直逼10%和50%的监管底线。其它银行的情况也大致如此[4]。其次,资本充足率下滑。《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风险加权资产指用一定的系数乘以银行的贷款并加总的资产,风险权重以一定的信用级别为标准。贷款快速增长直接导致2009 年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统计数据显示,2008 年末,城商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2009 年9 月末下降到11.9%。在此背景下,绝大多数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均出现快速下滑,宁波银行资本充足率从2008 年末的16.15%下降至2009 年9 月末的11.25%;南京银行更是从24.12%下降至13.21%。相关数据表示,有少部分城商行资本充足率已下降至10%的监管红线附近。在银监会已将中小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0%的情况下,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加大[4]。最后,盈利能力(净利润净利润(收益)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增幅下降)。城商行净利润增幅大幅下滑。自2008 年9 月以来,央行分别多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4.14%下降至2.25%,下调1.89 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7.47%下降至5.31%,下调2.16个百分点。截止2009年第三季度,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的净利润增幅分别为0.10%、-0.28%和-2.08%,而2008年同期的净利润增幅分别为80.19%、43.00%和76.60%。大多数城商行全年净利润将保持微幅增长[4]。

4.城商行改革与发展呈现新特征

(1)个体差异巨大,“多极分化”明显。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等资产规模从小到大,经营范围从地方延伸至全国,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全国性银行。包商银行、台州市商业银行等虽然资产规模不大,但其在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小企业方面深耕细作,已逐步发展成为特色鲜明的中小企业银行。而规模小、且毫无经营特色的城商行面临着二次洗牌的可能。

(2)跨区域发展渐成潮流。基于做大规模、化解单一区域经营风险、获得更大市场空间、提升品牌和综合竞争能力、向区域性乃至全国性银行迈进等多种考虑,城商行跨区域发展势头迅猛。2009年共有49家城商行设立81家异地分行,大幅超过了2008年的29家城商行设立47家异地分行。同时,不少城商行还通过设立县域支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以及参股同业等方式开拓新的市场[4]。

(3)更加重视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城商行正意识到自身潜力和优势,努力明确和强化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一些城商行提出了“中小企业伙伴银行”、“零售银行”、“支持中小、服务个私”的定位,开发新产品,再造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特色专营支行等机构。有些城商行与当地政府部门合作或与国际国内有经验的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探索服务中小企业的特色经营道路。

(4)以理财为突破口,大力发展中间业务。2005 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正式破题。2009年4月,徽商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成为首家由城商行参与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2009年末,北京银行成为城商行首家、国内首批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银行。同期,北京银行、成都银行等筹建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成为首批试点。这些中间业务发展为城商行打破以利差收入为利润来源的经营模式起了带头作用。

(5)上市受阻,增资扩股大规模开展。城商行上市受阻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的压力,以及银监会将对上市中小银行个人持股和员工持股比例拟定新的限定政策。在上市受阻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资本充足达标,城商行资本补充迫在眉睫。截止2009年末,共有23家城商行通过增资扩股进行了资本补充。

(6)引进外资热潮退去,投资者结构呈新特征。与2008年之前城商行争相引入外资金融机构的局面相比,2008年以来,城商行引入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热情下降,2009年则持续这一形势。反而出现了城商行之间的相互入股,以及城商行引入境内金融机构和大型集团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新特点。

三、城商行应对资本约束面临的问题

1.城商行面临诸多问题

(1)资本充足持续达标问题。大多数城商行股权结构本地化,资本来源狭窄,而上市受阻,以及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新规,金融危机后国际资本流入的减缓,都削弱了城商行的外源融资能力。大多数城商行由于资产结构不合理、收入来源单一、缺乏新的利润增长点等,也缺乏足够的内源融资能力,在资产急剧扩张的情况下,城商行普遍面临着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的严峻挑战。

(2)单一区域经营风险。大部分城商行股权结构依附于本地,业务集中于所在城市,其经营业绩、资产状况和规模都受到所在城市经济水平的影响,单一区域经营风险较为显现,同时也是造成城商行发展差异巨大的重要原因。

(3)收入结构单一,利差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据统计,大多数城商行利息收入占经营收入的比重为95%以上[5]。这表明城商行对新兴业务领域的开拓还不足,缺乏差异化服务和个性化产品,这也严重制约了城商行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

2.城商行应对资本约束面临问题的理论思考

目前,利差收入是我国城商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获取利差收入的主要思路是增加存贷规模,其中贷款规模增长是利差收入增长的核心思路,而贷款规模的增长必然地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因此,本文尝试从理论上探讨城商行的应对策略。

商业银行的主要行为目标是max(R),即分别最大化R1和R2。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推出一些初步结论:首先,R1是最大化的重点,由于利差收入成为城商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因而R1的持续增长对银行收入的增长具有首要意义。其次,我国存贷款的基准利率是相对固定的,但在国家许可的一定范围内,银行可以和客户协商确定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因此,r1是一个变量,此时银行谋求R1的最大化,重点增大贷款(L)的绝对规模,增加存款(S)并尽量将贷存比例(k)提高到接近75%的水平,努力提高贷款的议价能力(r1),控制整体风险水平(δ)。最后,L是L′的加权平均数,L′受限于资本金规模,即信贷规模的扩张受制于资本金规模,在L一定的情况下,尽量保持较小的L′,这需要合理配置资本,将资本向风险系数低、收益高的业务倾斜。

四、资本约束下城商行的政策建议

1.实施资本先导战略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资本是银行发展的基石。要把资本管理作为战略管理的首要问题,以经济资本理念引导资本管理,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实现资本补充渠道多元化。城商行不能因资本补充渠道不畅便放弃资本补充,或者仅仅依赖内源融资补充,上市融资是资本实现大规模补充的重要渠道。对第一梯队的城商行而言,争取上市仍是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的重要思路,对大多数城商行而言,引进民营资本更具现实意义,引进民营资本除了增加资本金外还可以分散股权,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自主性。

2.强化资本约束,实施经营转型

为增强商业银行抗经济周期波动能力,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监管要求,促使银行改变过去那种过度依赖资本占用高的批发性信贷业务的现状,大力调整传统的银行业务结构,积极拓展资本消耗较低的非传统的银行业务,走资本节约型的扩张道路。一是要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零售业务风险分散,银行议价能力强,符合节约使用资本的内在要求和银行长远发展的需要。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中间业务的战略地位,结合城商行所在城市和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加大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开发独具特色的创新型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以较少的资本占用促进盈利能力的稳步提升。三是要在符合法律和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等途径,使相关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实现实质性的转移,降低存量资产的资本消耗。四是部分有条件的城商行要立足长远,依托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各类中介服务和理财服务,加强产品研发,争取在新的市场领域中占得一席之地。

3.找准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战略

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城商行应该找准市场定位,进行市场细分,实施差异化战略,才能首先求得生存。欧美一些中小银行在对客户和业务进行细分后,根据自身优势,选择某一子市场进行专业化经营,如专门从事清算支付、定期存款等,有的银行则成立了附属机构,完全通过网络从事经营,即所谓的“窄银行”业务,以求生存和发展。在没有规模优势、市场份额、人才优势的情况下,必须求得生存,才有可能考虑到发展问题。未来城商行的发展将呈两个极端――要么做强做大,走规模扩张道路;要么集中力量,专注目标市场,以独特性塑造竞争力,形成特色。因此,全国100多家城商行应尽快明确战略方向,找准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发展,有条件的城商行可以通过跨区域机构扩张,发展成为区域性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而大部分城商行应选择专业业务领域或地区集中型的战略定位,把为中小企业服务、为城乡统筹服务、为城乡居民服务作为业务重点,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做精做透,打造成立足当地或某一经济区域,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定位鲜明、服务优良的特色银行、社区银行。

4.优化绩效考核,规范经营行为

导入风险资本管理,不断树立和强化资本占用理念,将质量与规模、风险与收益、短期与长期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将业务发展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紧密结合,实现银行总体范围内风险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的有机结合,从制度上引导和规范银行经营者通过对风险资本的计量和合理配置,有效引导业务发展,实现收益风险组合的最优搭配,实现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小平,肖鹏.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资本约束[J].西南金融,2006,(9):21-23.

[2] 雷立钧.资本约束下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2007,(5):53-57.

[3] 曹凤岐,谭先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J].农村金融研究,2006,(4):34-37.

[4] 2009年城商行资产情况调查[DB/OL].中国金融网,http://news.省略/News/20091221/News/152327415800.shtml.

[5] 张晓燕.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性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6] 徐小林,张吉光,李三亮.城市商业银行发展:2009年回顾与2010年展望[J].金融发展与研究,2010,(5):63-67.

[7] 周忠明.城市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大有可为[J].中国金融,2010,(8):65-67.

[8] 周民源.标本兼治是城市商业银行科学监管的必然选择[J].中国金融,2010,(12):34-35.

[9] 黄建军.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关系[J].财经科学,2010,(5):21-30.

[8] 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第十次会议综述.城市商业银行要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中国金融,2010,(8):56-57.

[10] 党均章.关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贷款成因的再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7,(2):58-60.

[11] 何问陶,黄励岗.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J].武汉金融,2006,(8):4-6.

[12] 赖小民.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路径选择[J].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10):18-21.

第4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外资银行在华投资进程

以我国1979年改革开放为开端,综合来看外资银行在华投资进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分割点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2006年11月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至加入世贸组织之前

这一阶段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领域尚处于尝试时期,而我国也仅仅采取试点的措施引进银行业外国直接投资,并没有具体的开放时间表。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也是由我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经验,逐步调整和规范。这一阶段可划分为三个过程。

一是1979年至1993年,为外资银行进入和起步发展期。1979年,批准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1年7月,批准外资银行在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和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机构,从事外汇金融业务;1990年9月,上海成为继经济特区以后率先引进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2年起,允许引进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地域进一步扩大到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七个沿海城市。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共有76家,平均每年设立五家,资产总额为89亿美元。

二是1994年至1997年,外资银行进入快速发展期。首先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使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更加透明稳定,如1994年,我国颁布了规范外资银行管理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其次,在一些区域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如1996年12月,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增长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快速增加的时期。如图1.1所示,截至1997年底,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总额达到270亿美元,四年内增长了2倍。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64家,四年内增加了90家,每年净增加20多家。

三是1998年至2001年,外资银行进入调整期。受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不确定性的影响,银行业开放进程有所减缓。1998年外资银行资产总量出现了负增长,到2000年外资银行资产才又开始增加。截至2001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为177家,四年内仅增加了13家,每年净增加不到4家;如图1.1所示资产总额达到450亿美元,四年内增长了67%,年增长率明显下降。

第二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至2006年11月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

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承诺,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客户从事外汇业务,无地域限制。人民币业务先放开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入世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另外在入世两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入世五年内,允许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审批标准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申请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需在中国营业三年并连续两年盈利。承诺意味着加入WTO后五年内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在华资产数量迅速增长,到2006年已经达到了9279亿人民币。2008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是13448亿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1%,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16%,增长加速明显。同时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在入世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第三阶段:从2006年底新外资管理条例的实施至今

2006年12月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完全履行了加入WTO对银行业的有关承诺,外资银行具有完全的市场准入。截至2008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利用外资余额为1.3万亿元,同比增长7.37%。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6家银行在华设立237家代表处。1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28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57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5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5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116家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7家、外资法人银行为25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为50家,包括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等。在华外资银行业营业机构基本面健康,由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资银行业营业机构的影响有限。

外资银行在华投资特点分析

从理论上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成立外商独资银行。但实际上,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主要形式是前两者。随着中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外资银行在华投资表现为明显的来源国特点、地域性特点和投资形式特点。

外资银行来源国情况分析

在我国发展的跨国银行,较多地来自与我国属同一区域的亚洲国家。按资产来衡量,来自亚洲的跨国银行占了在华外资银行的56%。这一现象的形成与我国改革特点有关。

改革初期我国银行业进入门槛较高但是却在其他行业积极引进FDI。外资商业银行不能在华扩展人民币业务,因此大多外资银行进入动机是跟随原有客户,以对原有客户开展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服务。如日联银行天津分行基本上就是跟随日本丰田公司在天津建立公司而设立的。由于在我国的FDI大部分来源于亚洲地区,因此便出现了外资银行主要来源于亚洲地区的情况。随着银行业进入门槛的不断放低,笔者相信跟随策略将不再是外资银行进入的主要动机,会有更多的跨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与中东欧国家不同的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并没有依赖国际势力与金融机构,因此未来在华经营的跨国银行母国来源将具有多样性,并不会像依赖于欧洲发达国家进行改革的中东欧国家那样――跨国银行来源国多集中于一个地区。欧美银行多属发达国家,其金融系统的发展较为成熟,大量新的欧美银行进入无疑会增加我国银行业市场的竞争。

外资银行在华投资地域特点分析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外资银行主要选择设点在其金融或经济中心。如美国的外国银行80%以上都将网点设在纽约、旧金山、芝加哥等金融中心,加拿大的外国银行则集中在多伦多、温哥华等经济发达地区。外资银行在我国进行投资时也不例外,在我国的投资表现出如下特点。

重点布局在大中城市。外资银行依据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业务容量及客户分布情况,把其机构重点布局在中国沿海大中城市,并辐射到中、西部地区城市,而不像中资银行那样依照中国的行政区划来设置机构并对其作相应的定格。

以京、沪、深为中心向周围辐射。外资银行在华设点的策略为:分别以京、沪、深为中心向周围的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三个中国最为富庶的地区形成辐射之势,并借此通过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把服务纵深到广大中、西部地区城市。

沿海的大中城市是外资银行机构发展的中心。由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经济的外向度也较高,沿海的大中城市是外资银行机构发展的中心。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大连等发达地区占所有外资银行机构数目的一半以上。

发达地区多是对金融服务要求较多的地区,外资银行要开发国内市场必然会以此为据点,而内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多年受制于行政指导,因此转变观念,以需求为导向扩张机构应该是内资银行向外资银行学习的方面。否则经济增长带来的银行业利润的增长将由外资银行较多地获取。

外资银行在华投资路径特点分析

外资银行在华投资路径以2003年12月公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构管理办法》为节点,表现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构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管理办法”实施前,外资银行在华投资多采取独立设置分支机构的形式,“管理办法”实施后外资银行在华投资更多地采取参股形式,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

以参股形式进入和获取中国市场。在2006年12月11日以前,受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表限制,外资银行采取入股方式提前进入中国国内银行市场,以其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业绩,推广了外资银行的品牌、产品和服务。同时,为弱化进入一个国家初期风险较大的情况,外资银行采取参股国内银行的方式,以充分利用国内银行分支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基础,从而快速进入传统人民币业务领域,达到其迅速赢利的目的。

参股对象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管理办法”公布后,很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有外资银行参股。同时,我国成立时间较短的部分股份制银行,如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等由于业务发展迅速,也成为外资银行参股的重点对象。第三,一些经济地理位置优越,发展潜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成为外资银行参股的对象。统计数据表明,至2002年底,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银行8%股权,国际金融公司持有南京商业银行15%股权,加拿大丰业银行持有西安市商业银行12.4%股权。

参股地域以沿海和中心城市向内地和周边地区发展为特点。这也是国际银行跨国投资的共同性特点之一,外资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成本与效益的统一,主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业务容量和发展潜力以及客户分布情况等作为参考,审慎选择入股地域。因此,在经济发达的中国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往往是外资银行优先进入的地区。

少数控股成为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主要特点。跨国公司FDI的股权策略一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独资经营方式,即拥有全部股权的95%及以上。二是多数控投,即拥有全部股权的51%~94%。三是对等控股,即双方各自拥有股权的50%。四是少数控股,即拥有全部股权的49%以下。而根据2003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单个外资银行在华投资入股比例均未超过20%,因此均属于少数控股。但近两年也有例外的情况值得主意,即外资银行在参股国内银行时,以大股东身份对国内银行实施较大的影响。如2006年11月,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投资团队收购了广东发展银行超过85%的股份,其中花旗银行持有20%股份,其合作者IBM持有4.74%的股份,虽然与中国人寿、国家电网持股比例相当,但是花旗银行在实质上却已经获得了广东发展银行绝对的经营控制权。

对策建议

外资银行的业务在中国迅速扩展,压缩了中资银行的一部分利润空间,同时也提高了中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有利于银行业稳定性的提升。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坚持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思路,无疑也是一种正确的选择,但在坚持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应注意。 注意外资银行在华投资的新特点,保证国家金融稳定。针对近两年出现的外资银行通过不同手段控股中资银行的情况,应充分评估控股对中国银行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影响,完善相应

法律法规,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加强监管提高中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多层次多元化银行服务体系的形成。继续推进国有银行改革。同时要从深层次上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业务创新机制及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从制度上增强国有银行的活力。

第5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支付体系 制度完善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66-02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日益安全、高效和发达。现行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针对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应用的支付主体行为规范,相继出台了票据法、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电子支付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的支付结算制度,确立了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行为职责,为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从目前支付体系运行状况来看,我们认为,现行支付体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一、现行支付体系制度基本情况

1.支付结算管理方面。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等制度规定,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了银行支付服务水平。

2.账户管理方面。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修订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

3.支付工具方面。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制订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4.支付系统方面。为保障现代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先后出台了《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现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支票影像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5.支付主体方面。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6.支付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的职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监管职能。

二、支付体系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滞后。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已形成了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行内系统、农信银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为主体,第三支付机构为补充的完整高效现代化支付体系。作为三大支付工具“支票、汇票、本票”在现代支付结算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票据应用变得更加安全高效,而票据影像资料截留的法律依据尚未列入《票据法》规范范围,不利于确立票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支付业务系统运行风险防范评估制度欠缺。各支付体系系统运行主体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覆盖面广,数据集中程度高,系统运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内外部系统风险评估制度,而目前仍缺乏全面的系统的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规制度,仅有系统危机处置等预案,不利于将系统风险防控于系统危机发生之前。

3.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家居银行、移动支付、支付宝等电子支付业务不断创新,得到大力发展。现有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未将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加入适用范围,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办法》未能及时补充修订,《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未列入规范之内。

4.支付创新业务指导性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创新,促进了现代支付体系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支付服务。为保障现代支付体系支付业务创新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应有效解决目前支付业务创新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各支付主体分支机构业务系统有关支付业务信息提供有限等现状,而现行制度规范对诸多方面未进行明确,因此,建立健全支付业务创新机制的政策指引迫在眉睫。

5.支付业务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自从人民银行分设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后,有关客户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方面的投诉问题,哪个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现行的法规制度一直未明确规定。对于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目前仍未健全行业内部控制外部职能部门监督的完善监管机制。如人民银行虽然通过组织清算事项、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可一定程度实现对支付清算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赋予央行对支付主体全面监管的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支付体系法规制度的建议

1.逐步完善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以适应现代支付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票据法》,将现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支票影像和电子商业票据需法律约束的支付规范,纳入《票据法》,确立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的法律地位以及支票票据影像资料的法律效力。

2.进一步修订电子支付法律规范,将支付体系各支付主体的电子支付业务当事人的支付行为规范列入《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适应范围应涵盖从事支付业务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所有支付主体,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涵盖到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电子支付业务。

3.出台支付服务定价标准规范。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依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支付业务收费标准以及2001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收费标准无公开透明的统一标准,需协同有关部门统一指导价格,进一步细化支付工具业务创新后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形成支付主体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费率定价机制。

4.建立支付业务创新规范指引。从我国支付业务创新的发展来看,亟待给予推进、引导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支付业务创新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应尽快出台有关支付业务创新的指引规范,推进和正确引导支付业务创新,鼓励业务状况良好、风控能力强的支付主体开展业务创新,如制定风险可控的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创新的法规指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平台。

5.完善更加明确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法规制度。一是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二是各支付主体支付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建立支付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律规范;三是应建立行业内部控制,监管部门各负其职,内外部监管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

第6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就是所谓的贷款定价。随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逐步放开,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经历了按官方基准利率定价到小范围浮动贷款利率,再到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商业银行制定和完善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或利率管理模式,并建立了根据成本、风险等因素区别定价的管理制度。2008年7月风险与收益测算(RAROC)系统网络版率先在中行浙江金华分行投产应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贷款定价这一难题,并迅速在中行浙江省分行辖内二级分行推广。这是目前商业银行有效应对利率市场化后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一)设立利率定价管理机构的商业银行一般实行利率定价两级管理模式

在总行层面,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全行的利率定价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的定价政策、基准价格及授权方案,日常管理工作则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执行。一级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利率定价政策管理,各级行的经营部门贯彻执行利率定价政策。

(二)建立贷款定价授权及运行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采用一级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省级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集中管理、逐级授权、分类定价、适时调整、动态监控”的原则对贷款定价进行管理。各基层行严格按照各自总行的授权管理办法和利率管理规定的浮动利率标准,在上报贷款时将贷款利率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内容一并上报,由上级行或在本级行权限内,按规定确定单笔贷款的利率定价。超出本级行权限,必须上报上级行批准。省级分行制定贷款指导利率,二级分行以下机构不得制定贷款指导利率。城市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管理策略上基本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主要依据本行评定的资信等级确定。

(三)贷款定价机制注重体现差别化原则

随着“以客户为中心”这一现代经营理念在我国商业银行界的确立,商业银行越来越强调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考察从同客户整体关系中得到的盈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要合理考虑其与客户之间的整体关系。具体地采取在一般贷款利率基础上,确定一个浮动范围、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利率水平。还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度或商业银行设定的其他指标来评定贷款的质量等级,依据不同的质量等级来确定不同的风险溢价。毫无疑问,贷款风险溢价的精确性依赖于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的估计与测算,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设定出科学合理的贷款风险估计与测算体系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为大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贷款,致使银行在与企业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被动地向大型企业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资金。对于中小企业风险考核过严,出于对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担忧,要么限制贷款规模,要么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在大中小型企业间出现明显的分化。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主要因素

(一)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适应利率风险控制的需要

贷款定价授权管理以行政级别为导向,不严格遵守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的基本原则。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银行级别越高,权限越大。基层商业银行在省分行确定的贷款利率指导价格和浮动水平的范围内操作,贷款利率浮动权限小,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而且层层上报审批增加了贷款决策成本,延长了资金流动周期,不利于调动基层行工作的积极性。此外,商业银行现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多侧重于对安全性、流动性的管理,主要关注的是信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缺乏对利率风险的监管指标,并没有真正将利率风险管理从制度上纳入强制性管理层面。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后,商业银行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包括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定价要素和价格战略等完善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二)基础数据缺乏,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滞后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完整的基础业务数据系统,存在数据分散,未实现“逻辑”集中的问题,现有系统不能进行实时利率风险计量,导致利率风险分析和管理的滞后。由于缺乏对历史数据的长期搜集和分析,没有建立历史违约数据库,无法运用2004年推出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介绍的内部评级等模型,测算出违约的概率、可预见的损失和不可预见的损失,形成量化的授信风险值。同时,西方商业银行已经广泛运用的利率风险管理产品如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和利率互换等目前尚未在人民币市场运用,限制了商业银行通过市场有效地管理人民币利率风险的能力。

(三)贷款定价机制运作效率不高

商业银行内部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没有建立分产品、分部门、分客户的核算机制和以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为中心的定价体系。由于银行缺少熟悉金融产品定价的专业人才和实际操作经验,尤其在商业银行分行以下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和人员,基层信贷人员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相关业务知识知之甚少,不少银行往往以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贷款定价主要甚至唯一的指标,正确进行贷款定价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不完善的利率体系结构使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权基础缺失

我国的利率管制导致利率结构扭曲,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抑制了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培养。目前,以准备金利率、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为主构成的中央银行利率结构存在着重大扭曲。一是央行依然向金融机构支付法定准备金利息和超额准备金利息。超额准备金利率的变动对金融市场利率产生显著影响,因为该利率构成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底线。由于超额准备金的存款利率较高,商业银行因此缺乏减少超额准备金的动机,从而使同业拆借、特别是隔夜拆借的需求下降。二是再贴现利率比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水平高,金融机构发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利率结构缺陷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不能根据市场规律充分行使利率定价权。

(五)中小企业发展滞后增加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难度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在近几年取得了飞快的发展,在银行优良信贷客户中已占据较大比例,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逐渐加大。当商业银行向一般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面临着许多企业信用级别较低、担保难、风险大、综合效益较差,而银企之间信息又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导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定价难度相对较大。

三、构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机制的基础和条件

(一)加快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

从一般意义来说,具有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微观经济主体,是商业银行用好用足贷款定价自的动力所在,也是商业银行正确地根据价格信号和客户的信誉、风险等因素进行贷款定价的基础。因此,深化金融改革,加快建立产权多元化、社会化和治理机制完善的现代银行制度,使商业银行成为完全的市场经营主体,显得尤为迫切。

(二)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经营的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内部评级法和已收集积累的有关数据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运用缺口分析法、收益模拟分析法、存续期分析法和经济值模拟分析法等方法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和潜在风险管理方案。二是在接受外部监管的同时,商业银行内部要建立起包括董事会、管理高层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的利率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划分制定规划、执行规定、风险计量和报告各项工作的权责边界,并保证银行所有业务及全部利率风险均被纳入风险管理机制。三是细化专业分工,实现这些关键岗位充分的责任分离,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要定量对员工考核,在指标的设计上要区分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分别制定对机构、部门和员工的考核指标。

(三)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完善利率体系结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在总体上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应缜密地调整包括央行利率在内的现行利率结构。逐步取消对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制度,恢复整个利率体系的零利率底线。考虑到正在进行改革的银行业依然存在诸多困难,可以先行降低或者取消超额准备金利息。为减轻银行业压力,也应当考虑遵循国际惯例,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活期存款利息。恢复零利率底线是理顺利率期限结构的第一步,此外,还需要统一政府债券市场,改变政府债券的期限结构。二是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建设,推动形成互动共赢的银企关系。要实现企业产权制度由自然人产权向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转变,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企业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管理模式;要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及融资活动;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步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产业定位由传统型向科技型转变,从而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创造有利条件。

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模式及特点分析

从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出发,目前银行业宜选用基准利率加点模式进行贷款定价。但随着银行

业客户的收益和成本核算体系的完善,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将成为银行业贷款定价的主要模式。

(一)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模式的运用和应用途径

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模式。该定价模式选择某种基准利率,如以LIBOR或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等利率为“基价”,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确定不同水平的利差,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可能的违约成本和资金成本确定,用公式表达为: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系数)

目前,我国银行业贷款成本的准确分摊很难做到,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确立,为规避成本核算问题提供了替代方法。以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为基础,运用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IRB 法)的风险计量方法,以基准利率和风险溢价为主要参数,可以将该模式优化为: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风险溢价+期望利润率,模型中各主要参数设定如下:(1)以银行间市场债券利率作为基准利率。2004年10月27日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债券/ 天回购利率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参考指标,这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提供了标尺。可选用一定平滑时段,比如以1个月期限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代替贷款成本,这样就能规避当前商业银行成本分摊困难的矛盾。(2)贷款风险溢价。贷款风险溢价主要依据贷款的风险评级与分类、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和非预期损失率确定。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贷款采取五级分类法,也缺少风险管理基础数据的历史积累,因此,可采用外部评级法和专家打分法相结合的方式,给出不同信用等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资本分配系数表;资本期望回报率可取我国上市银行2004年平均资本收益率指标。期望利润率,参照同业和本行近几年的平均利润率,管理决策者先给定本行一个期望利润率区间。在该区间范围内,客户经理可结合综合贡献度情况,自行给定每一笔贷款的期望利润率。

(二)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

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需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即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和收益,在此基础上根据银行目标利润给客户贷款定价,用公式表示为:∑(贷款额*利率*期限)*(1-营业税及附加率)+其他服务收入*(1-营业税及附加率)≥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发生的总成本+银行的目标利润银行根据目标利润期望和预计的贷款损失率等指标可计算出盈亏平衡点和某一目标利润额的平均贷款利率。客户盈利分析模型通过差别定价,既能稳定客户,又能通过其他利润点弥补贷款损失。这种定价方法要求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实现“分客户核算”和“分产品核算”,准确地核算银行为客户服务提供的总成本。

(三)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和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的比较

第7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第8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一)外汇局变“宽进严出”为“均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5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表示,放宽个人年购汇额度,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将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

(二)外资银行改制,原外汇业务资格直接承继

2007年3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外汇市场会员等资格。

(三)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三年后实施

2007年3月13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意见》规定,银监会自2010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申请,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根据《意见》,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分类实施、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及资本计量方法分步达标的原则。

(四)银监会出台系列措施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改革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文件,规范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规范其组建审批的工作程序,切实贯彻《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五)银监会发通知严禁信贷资金流入股市

股市行情的一路上扬,使投资者获利同时,也引发了监管机构对于潜在风险的进一步担忧。银监会目前已基本明确,将对违规资金进入股市展开清查,并着手研究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向银行转移的问题。据悉,金融机构已接到《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一季度,部分商业银行已根据该份文件,开始部署贷款违规挪用的自查工作。多种迹象表明,目前股市中的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这些资金通过委托贷款、不明目的消费贷款等等方式流入了股市。而股市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一旦进入股市的信贷资金出现亏损,将给投资者和银行带来严重损失。

(六)千亿企业年金获准投资债市

2月28日,央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安全、有序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此次的《通知》,主要从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以及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条件、程序和交易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年金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的意味着企业年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渠道将被完全打开,非金融类企业的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将获放行。同时,企业年金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拓宽其投资渠道、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的进入增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将促进市场需求的差异化、多样化,有利于市场交易效率的提高。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

通知决定,从如下三方面对2007 年金融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进行调整:一是调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二是调减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明确指标调减的要求及步骤,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国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增加外汇资金来源;三是规范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二、市场动态与经营现状

(一)银行业不良贷款继续保持“双降”

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继续保持“双降”。截至2006年12月末,主要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11701.8亿元,比去年初减少494亿多元;不良贷款率降至7.51%,比去年初下降1.38个百分点。全国12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990.17亿元,不良率2.96%,分别较年初下降310.58 亿元和1.80个百分点,实现整体“双降”。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11家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59.07亿元,比年初下降50.09亿元,不良率约6%,比年初下降约1.7个百分点,也实现了整体“双降”。

(二)保费收入继续增长

2007年1~3月,全国保险保费收入1964.5亿元,同比增长22.7%。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14.9亿元,同比增长38.8%;寿险业务保险保费收入1314.6亿元,同比增长19.3%;健康险业务保险保费收入91亿元,同比增长1.4%;意外险业务保险保费收入44.1亿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09亿元。截至3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444.8亿元,比年初增加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见图表28)

第9篇: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 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现状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历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公司治理,引进战略投资者提供了依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确定了其地位和依据。《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而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能,有关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决策,则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决定。同时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这样就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在组织形式上具备了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外观,并在法律上得以规范和保障。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正式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指导性规定,以推动商业银行从自身实际出发完善公司治理,有效维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方面,中国银监会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等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规定了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具体比例,为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2001年以前,由于我国法规禁止外国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亚洲开发银行(ADB)入股光大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均报国务院个案审批。当时外方投资者的股权份额较低,虽派驻了股权董事,但双方基本没有业务和技术合作,外资入股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作用。二是2001年至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确定了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放开了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中资银行开始尝试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进行技术和业务合作。三是银监会成立后至今,及时依法制定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大力倡导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这是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最活跃的阶段。外资金融机构从早期财务投资者逐渐转变为战略投资者,从最初仅谋求在董事会发言的权力,发展到与中资银行在业务和技术层面进行多项合作。我国商业银行也实现了从单纯引入国际金融资本向引“智”和引“技”转变。截至2007年底,已有35家境外机构投资入股23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210亿美元。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开展中外银行间的合作,不仅推动中资银行在经营管理理念、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约束和风险控制手段、业务水平和金融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提高,促进了中资银行综合竞争能力的增强,还对我国银行业深化改革和银行业长远发展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下文分别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分析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

1.股东大会

良好的产权结构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前提。大量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会使每一个股东都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系统失效,并极易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在股权集中度高的情形下,则容易导致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股份制改革以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合理,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股改后国有股的比重已经大幅度下降,但大部分银行的国有股及法人股比重还相对较大。由于我国股东大会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制,不进行累积投票,广大的中小股东因所持的股份相对较少,无法以“用手投票”来体现自己的意志,中小股东的权力与大股东相比非常有限。分散的股东缺乏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对银行管理者实施有效的监督,银行内部容易出现委托―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严重侵害。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银行的股东,不仅可以改善出资人虚置的状况,明晰产权界定,还可以改善上市银行股权构成单一的缺陷,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股权的多样化可以增强股东之间权力的制衡,实力雄厚的境外战略投资主体能产生对其他控股方的实质性牵制作用,减少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战略投资者通常持有大量股份,为了保证大额投资的回报率而有足够的动力监督管理者,同时,他们也能负担在信息、监督管理者方面的投资费用,有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目标公司进行监督。这些都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内在地改善单一产权结构条件下的银行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机制,从根本上进一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一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关键问题。

2.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但是由于股东大会一般每年才召开一次,所以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有限。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执行机构,代表全体股东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以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经理为职责,与董事会一起共同向股东大会负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占比较低,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有规定,监事的权力与独立董事存在交叉,党委起的作用同董事会发挥的作用有存在交叉,可能发生角色的重复和冲突。缺乏相应的长期激励,董事和监事的监督动力不足。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发挥作用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受到质疑。

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推选成员进入董事会,直接参与公司在发展战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外方董事的存在会对原有的股东形成一定的约束,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当银行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目标偏离经济目标而转向行政目标或私人目标时,外方董事可以凭借其在董事会中的影响加以阻止或纠正,以保证公司的发展方向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维护股东的利益。外方董事一般都具有长期的国内和国际银行管理经验,专业素质突出,对于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有很大的帮助和提升。另外,董事会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到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效率,战略投资者进入董事会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通过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合理的制衡关系。

战略投资者可以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发言权,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监事会的职能,具体包括: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赋予监事会一定程度的管理人员罢免权;建立监事会的选拔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监事会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汇报路线等。同时,战略投资者有必要从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被个人利益所侵占的角度出发,通过监事会机制参与上市银行治理,借助监事会强大的监督作用,获得有关公司的及时有效的数据信息,对董事会中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吞以及“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在监事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同时,战略投资者的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

3.高管层

高管层成员来自公司最高层,属于公司战略制定与执行层,负责整个公司的组织与协调,对公司经营管理拥有很大决策权与控制权。公司高管层是决策层的执行者,他们的治理水平和执行能力实际上关系到整个公司的利益。银行经理层在适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作用下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表现。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中激励机制不足是造成银行经理内部人控制的重要原因。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实行行政任命制,董事与经理薪酬体系的构成类似于公务员的工资,其个人收入没有完全与银行经营绩效挂钩,难以产生高管人员从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的“激励相容”的效果,经济性激励激励不足,手段单一。再者,商业银行尚未建立针对管理层的股票期权制度,员工持股计划等,因而从激励机制上引致银行的管理人员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对长远利益的追求,造成银行普遍缺乏实质性的长期发展规划。在约束机制方面,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约束主要是内部约束,主要通过股东、董事会与监事会来实施,从理论上说董事会可以而且应该能有效地监督经理层,但是在实践中可能难以避免经理层控制董事会或两者的合谋。由于不存在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破产威胁,所以外部的相关约束机制作用有限,对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也只能是增加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约束,而在政府的担保下外部约束更难以发挥作用。

作为股东利益强有力的代表,战略投资者使管理者薪酬激励出现了有能力和有动机的有效实施主体。我国银行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通常在高管层薪酬设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可以改善我国落后的薪酬制度,对高管人员实施有效的薪酬激励。另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大股东对高管人员的任命和解雇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如果战略投资者的利益因为管理人员疏于管理、管理能力有限或者使公司的经营目标偏离股东利益而遭受损害时,他们可以向董事会提议更换管理层,起到有效地约束管理者行为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高管人员以公司整体利益换取个人利益的代价,从而刺激了高管人员提高公司绩效的动力。

4.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标志,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中央银行加大对银行风险的防范力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与要求也得到提高。2002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均做出了总体规范。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和方式不规范,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不够,普遍存在缺少严格符合国际惯例的外部审计、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经营数据失真和管理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和严重。战略投资者普遍十分重视银行信息的披露,认为增强银行的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提高银行本身的价值,更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将增强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加强社会对银行风险的监督,促进银行外部治理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