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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1、做好企业会计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一是召开决算报表布置会,及时收集、审核、整理、汇总、上报数据,认真做好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企业决算报表、金融企业决算报表等工作;二是及时报送企业快报、财园信贷通企业报表及世行项目配套资金报表等;三是积极做好2016年度企业经建口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
2、加强了工交商贸口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监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定期对各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基本上做到了收支平衡,达到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目的。同时做好了企业经建口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审核和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按照政策法规对相关单位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当好领导的参谋。截止目前,共答复部门请示件225件、征求意见稿74件。
(二)坚持监管与服务结合,努力提高专项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
1、抓好了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工作。及时召集交通、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专题布置,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操作,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在市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补贴专户拨付,单位享受的补贴拨付到单位帐户,个人享受的补贴,经调查、核实、公示无误后,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已拨付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发放工作391.23万元。
2、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管理。主要是对地方储备粮1000万公斤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的管理,2015年已拨付地方储备粮利费补贴和轮换价差补贴480.29 万元,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企业专款专用;此外,还专门对全市地方储备粮库存进行了逐仓逐廒实地验收,摸清实有库存,全面掌握粮食企业库存、销售、调拨、轮换等情况。
(三)坚持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得实惠。
1、继续抓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工作和直补信息网建设工作。2015年粮食直补标准为11.8元/亩,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56元/亩,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早中晚稻实际种植面积,实拨付直补资金3694.3万元,(其中粮食直补642.9万元、农资综合补贴3051.4万元)受益农户11.13万户。为了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我们专门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进行检查,对姓名账号不相符,现已通知各村村干部更正,并要求各村尽快更正失败清单,将准确的农户姓名及账号上报乡镇财政所,让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国家惠农政策。
2、加强对库区移民资金监管。一是会同市扶贫办积极开展对水库移民补贴对象的清查工作。通过查对资料、下到农户处实地核实等方法,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逐一排查。共核减不符合直补条件对象61人。认真做好移民对象补贴发放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库区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准确无误。2015年已拨付159.32万元,受益人数5311人。补贴标准150元/人/季,全部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二是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确保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四)、坚持推进创业服务,积极做好争资争项工作。
1、积极做好争资争项目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深入实地调查了解,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并按要求上报。会同市城建局、文广局、文物局向上申报中国传统古村落保护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帮助外贸企业向上申报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会同市环保局向上申报2015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会同工信局向上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补助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上级专项资金,促进我市产业发展。
2、为解决目前实体经济运行仍不稳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和XX市财政局的要求,我市自2014年3月底开始全面启动了“财园信贷通”和“小微信贷通”工作,2015年已通过“财园信贷通”方式为对园48 家企业发放贷款18105 万元,通过“小微信贷通”方式为16家企业发放贷款1110万元。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实体企业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争取至12月30日,完成“财园信贷通”放款资金2.3亿元,“小微信贷通”5000万元的目标任务。
3、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先后参与制定出台了《XX市2015年工业发展工作意见责任分工方案》、《XX市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XX市小微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X市成长型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XX市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文件,全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二是以财政出资、入股或风险补偿的方式发展和壮大担保业,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担保,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沟通银企关系,实现银企互赢。三是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五)全力做好财政部对口支援工作。
财政部确定对口支援XX后,根据市里统一安排,认真编制对接财政部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项目库,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财政部加大了对XX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2014年财政部专门安排下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6027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体育中心和中心光荣敬老院建设;安排下拨专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4145万元用于我市土坯房改造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下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天网”三期高清改扩建工程建设;安排下拨中央教育附加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叶坪乡洋溪小学改扩建项目;安排下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840万元用于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同时通过协调交通部,将我市16.9公里的环城国道列入普通国省道改造建设计划,将我市叶坪乡田坞片区19.22公里主干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协调住建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将我市九堡镇密溪村和叶坪乡洋溪村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补助名录,并安排下拨650万元专项资金对两村落进行整修保护。加快推进了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项目实施。
(六)、坚持严谨的管理理念,加强国际金融贷款资金管理。
坚持严谨的管理理念,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管理。一是催缴历年来世行贷款本息。梳理应收、已收及上缴利息情况,通过电话、发缴款通知等方式,逐户督促贷款户及其担保人按时缴纳。二是做好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尤其是提款报账、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三是积极争取世行贷款—XX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及流域城镇发展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1200万美元。并做好该项目预识别、正式识别等项目实施的前期基础性工作。目前正积极参与该项目的中期调整工作。
(七)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科室工作涉及预算部门多,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打造一支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做好当前工作的必要条件。因此,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了解和熟悉政策精神,成为做好财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我们一直把业务学习和政治理论学习当作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和政治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全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经过认真分析,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拘泥于日常财务信息统计及相关日常事务,开拓性的工作做得较少,就事论事多,对引申到整个财政方面考虑较少,调查研究不够。
2、对如何解决调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的决策意见少;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如: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如何帮助企业发展及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如何培植财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如何实现企业增收、财政增长等诸多方面工作有待加强。
3、资金监管环节不连贯。乡镇财政所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较小,难以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实施的质量等进行监督核查,县级财政部门有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对众多的项目进行跟踪,容易造成资金监管环节上的脱节,存在安全隐患。
4、向世界银行贷款户催收欠缴利息方面有待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三、下步工作重点
1、继续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要利用各种渠道和途经争取上级支持,主要是帮助企业争取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企业简建费、物流园区建设的补助资金。要重点沟通联系省厅经建、企业、外经等处室的工作,争取上级对口处室的支持。
2、下大力气培植财源,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财政发展后劲。着重对税利大户,经济效益好,守信誉,讲诚信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进行资金倾斜,帮助企业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3、完善涉农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要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涉农资金监管机制,使资金监管贯穿于项目申报、实施、资金分配和项目绩效评价全过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末端环节不出问题。
4、继续做好企业财务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分析企业经济效益、税收收入增减变化。
5、重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招商引资经费、旅游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民生工程”等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使之充分发挥效益,避免资金流失浪费。
他们是在为新能源汽车代言吗?看着领导们带头坐上了新能源汽车,人们纷纷预计,那些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的城市或将率先掀起一股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浪潮。
北京新能源汽车政策或于5月出台
近一段时间,北京的雾霾情况越来越严重,面对满街奔跑的汽车,有专家指出:“污染天气有50%以上是由机动车烧油造成的。”
2013年3月,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和谊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方面,北京市连续调研并拿出了一系列方案,其中的一个就是推广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纯电动汽车。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陈贵如表示,北京市有关私人购买纯电动车的管理办法或将在今年5月前后出台。届时,北京市市民不必通过摇号即可获得电动车牌照。除此之外,购买电动车的消费者,还可以获得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给予的最高12万元的财政补贴。
事实上,在2012年年底,上海就公布了关于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暂行办法:上海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3万元/辆的补助,纯电动乘用车的补助为4万元/辆;此外,新能源车不用摇号即可上牌。同年7月,深圳、合肥等市也都出台了相关政策。
2年仅卖出2万辆
一直以来,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都被人们赋予了诸多意义。很多人认为新能源汽车能够挑起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任;也有很多人希望依托新能源汽车发展汽车工业,中国可以一举超越老牌汽车强国,实现“弯道超车”。对于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政策也一直很给力,给予了很多支持。
早在2009年2月,国家出台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纯电动车高达6万元/辆的补贴;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对国产新能源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试点期限为2010年—2012年。
今年3月,工信部部长苗圩在汽车界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表示,工信部等有关部委有望在全国范围启动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的工作。据悉,新补贴政策有可能将按照汽车节油率分为16个档次,节油效果越好的补贴越多。
政策虽然很热闹,但市场却一直非常冷清。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仅为12791辆,加上2011年的8159辆,2年仅卖出2万多辆,离此前提出的到2015年累计销量目标50万辆还差将近48万辆。
来自科技部的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25个试点城市示范推广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共计2.74万辆。其中公共服务领域2.3万辆(包括客车、出租车及一些政府用车),私人领域仅为0.44万辆。在有些城市,电动车的私人购买数量甚至是零。
充电难是个大问题
30多岁的张振是北京的一名普通上班族,由于工作地点离住所较远,他在3年前就打算买车,但是“摇号就像买彩票”,张振至今也没能中签。听说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不用摇号,他喜出望外地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发现:“二三十万可真是不便宜啊!”张振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就算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10万元左右的补贴,可是我买了车以后去哪儿充电呢?”
记者在百度地图上查询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分布情况发现,目前北京仅有的14个充电站大多分布在五环以外,且多用于对电动环卫车和公交车的充电,并不全适用于私人车型。
3月24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航天桥下的一家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发现,该充电站用于私人乘用车充电的21个充电桩全都尚未建成,甚至连电线还都甩在地面上。
“这里从去年年初就在建充电桩,忙了半天,后来慢慢地就没人管了。”充电站旁边停车场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北京电力公司是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主要建设者。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底,北京电力公司已建设充换电站60座、充电桩1080个,距离北京市“十二五”电动汽车发展整体规划中提出的在2015年底,北京市将建成以256座充换电站为骨架、210座配送站为网点、4.2万台充电桩为补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还有着巨大差距。
该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乘用车的充电站,充电站的建设都是根据政府规划走的。”
徐和谊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往往是环境质量不高、人口密度大的城市,而这些城市的土地弥足珍贵,征地是一个很大问题。“停车都是问题,建充电桩更是难事。”
很多人认为,私人电动车的充电不能仅仅依靠集中建设充电桩来完成,小区就近充电也应该成为整个充电系统的一部分。
北京电力公司的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在小区建充电桩,车主要负责和物业联系,物业就算同意建桩,还要想好电源从哪儿引,会产生很多具体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汽车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让消费者自己联系物业建充电桩,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积极性。如果小区充电车辆过多的话,还涉及到电网负荷的问题。
此外,新能源汽车充电还面临着充换电标准如何统一的问题。对于电动车充电技术路线,行业内外存在不同声音。有支持建设快速充电站的,也有支持换电池路线的。是充电还是换电?用直流电还是交流电?电压应该是220伏还是用380伏?长久以来,业界始终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这意味着不同品牌的新能源汽车需要不同标准的充电桩与之配套。
“看来现在还是不能买新能源汽车,连个统一的充电标准都没有!”张振对记者感叹道。
汽车强国如何推广新能源车?
日本:免费为电动汽车充电。
韩国:消费者在购买混合动力车时,享受个人消费税、登记税、取得税、教育税等方面的减税优惠。
美国:实施了总价值47亿美元的新能源补贴政策,其中37亿美元用在了新能源汽车的免税补贴上,其余10亿美元则用于奖励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研究。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20*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810.9亿元,比上年增长12%,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90.4亿元,增长18.6%。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140.3亿元,比上年负增长1.7%,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1.6亿元,比上年增长4%。财政收入虽然保持了两位数增长态势,但增幅呈现明显的前高后低回落趋势。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快速变化,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盈利下滑、落实减税轻费政策等因素影响,全市财政收入增幅逐月明显回落。特别是10月份和11月份两个月,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当月同比出现负增长。但正是在这种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全市各级财税部门依法大力组织收入,认真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减负政策,除个别市(区)外都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预算任务,鄞州(含高新园区和东钱湖)、保税区、*等地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还保持在20%以上。
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439.4亿元,增长18.4%。各级财税部门注重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了各项重点支出需要。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30.3亿元,增长2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5亿元,增长32.3%;医疗卫生支出29.1亿元,增长29.2%;环境保护支出6亿元,增长42.9%;城乡社区事务支出56.3亿元,增长27.6%。
(二)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市各级财税部门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地税部门全年共组织各项收入475.3亿元,增长18.6%,其中税收收入314.8亿元,增长16.2%。一是深化税源监控。加强经济税收的联动分析,强化对357户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平台作用,加强纳税人户籍和发票管理,积极探索与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相适应的税源管理模式。江北、余姚、镇海等地对个体工商户参数系数法定额管理进行了调研探索。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国税、工商、保监委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委托代征、无证户的管理力度,与国税部门联合评定纳税信用A级企业334户,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江东、海曙等地协税护税工作成效明显。二是强化税种管理。认真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学习贯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整顿规范货运市场营业税,北仑、大榭等地积极探索先进的货运税收征管方法。完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电子申报工作,全市除行政事业单位及核定征收户外,均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并分批寄送个所税完税证明。加快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推进土地使用税GIS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年征收土地使用税17.5亿元,增长283.9%。探索构筑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全年实现车船使用税1.7亿元,增长197%。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种及以社保费为重点的非税收入的管理。社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三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简化纳税人办证、申报纳税等手续,推广网上办税服务,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系统平台的作用,推进税务信息公开,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和纳税成本。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全面提高“税易07”系统应用水平。开展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税收法制宣传活动,慈溪、鄞州、北仑、东钱湖等地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社会反响良好。四是严格税务稽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全年共入库查补收入7733万元。
(三)财税支持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为应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全市各级财税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要求,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全年为企业减负60亿元,积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共渡时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出台了54条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政策,当年就为全市企业减税分别达20亿元和10亿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政策,全市共评定393户,减免企业所得税3.1亿元,比上年37家、减免0.32亿元净增减免额2.78亿元;落实困难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仅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基金减免约6亿元。二是及时实施为企业减费轻负政策。出台了暂停征收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全年为企业与群众减负约2.4亿元;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即暂停征缴20*年12月企业应承担的五大社会保险费。三是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牵头制定支持和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发展和第四方物流运输市场培育等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工业“两创”倍增计划和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系列政策。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市本级落实3600万元支持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推广、安排4800万元支持重点污染源治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全年完成出口退税285.2亿元,其中免抵调58.7亿元。同时市本级财政安排3亿元对重点商品出口给予专项补助。采取财政贴息等办法,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企业的融资,市本级安排3000万元对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部分给予风险补偿,安排25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这些政策为企业雪中送炭,深受企业欢迎。
(四)民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得到进一步保障和改善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扎实推进政府“实事工程”,保障各项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支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义务教育投入,转移支付义务教育各类专项资金1.2亿元。从20*年春季起全市62万名学生享受义务教育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政策,从20*年1月起对农村教师发放任教津贴。加大中等职业教育投入,市本级安排2900万元支持6所中职特色专业学校发展和南三县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二是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增加企业各类养老保险享受标准。实施市级医院使用廉价药物补助办法,推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对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进行经费补助,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启动困难群众物价补贴机制,对城镇低保和持“社会扶助证”低收入人群进行物价补贴,市本级支出1435.6万元,受惠2.3万人。全市安排3710万元启动新一轮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全年参加体检人数超过37万人次。全市落实4506万元支持以基本生活补助、康复、抚养为重点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启动第三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市本级安排资金1.01亿元,用于廉租对象的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三是支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博物馆等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予以经费补助和奖励。市本级安排资金1200万元支持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开展“彩虹行动”和“广电低保工程”,为低保户免费赠送电视机。全市安排800万元支持“万场电影千场戏剧”进农村活动,共放映电影2.5万场次、演出戏剧1000场次。市本级安排1380万元支持迎奥运火炬接力活动。四是支持强农惠农资金投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完成水利投资40亿元。落实粮食直补、油料作物补贴和农机购置补助、生猪、奶业产业发展等政策性资金,保障物价稳定。落实油价提价补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出租车给予补贴,全市共发放补贴资金7.7亿元。五是支持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城市建设资金24亿元,制订大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轨道交通和庄桥机场迁建前期等重点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六是支持抗震救灾。向上级部门争取救灾补助资金1500万元,安排农林和民政救灾资金2000万元,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灾情。全市安排3.39亿元资金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帮助地震灾区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同时对援助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财税管理改革继续稳步推进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体系,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稳妥实施全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全市组织纳税辅导会1500场,上门服务企业近4000家。积极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已覆盖到82家市级预算单位和10家有条件的基层预算单位,全年累计发生支付业务4.1万笔,累计支付金额41.3亿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金额达80%以上。慈溪、宁海、镇海、北仑等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顺利推进。稳步开展公务卡试点改革,市本级试点预算单位已达61家。海曙等地公务卡改革起步较早,省内外媒体作了专版报道。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强化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理念,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市本级有32个项目列入重点绩效评价范围,对一般绩效评价项目参与力度加大。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本级共制订46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涉及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年政府采购109.8亿元,增长32.7%。梳理归并市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完善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归并后保留帐户2/3,取消帐户1/3。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加强收支计划管理,拓宽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监管。*、*作了前瞻性探索。稳步推进财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清理界定行政许可事项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5项。全面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低碳生物技术;法律激励机制;运行;完善
[中图分类号]Q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3-0013-10
一、低碳生物技术的地位与法律支持
1、低碳生物技术与当代能源、环境问题
当前,全球能源与环境问题愈演愈烈,能源资源的短缺以及能源过度的开发利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成为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以往,各国为解决本国的能源与环境问题,大多以利用现有的能源资源为出发点,试图最大限度地控制世界能源资源,特别是传统化石能源,以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如今,在低碳发展的束下,通过技术进步、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优先考虑的方向。其中,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不仅能有效地利用地球现有丰富的生物原料,还可以通过工业过程达到生产能源的目的。生物技术既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实现能源生产,又满足了低碳发展的需要,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
生物技术是应用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原理,依靠生物作用剂的作用将物料进行加工以提品或为社会服务的大幕。现代生物科学发展迅速,以分子生物学理论为先导、以基因工程等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已经开启了大规模工业化应用的时代。人们开始运用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现代工程科学所开拓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对生物体进行不同层次的设计、控制、改造或模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生物技术应用于能源与环境等领域能缓解能源需求,改善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生物技术,以可再生资源生物质为原料,大规模生产人类所需要的能源、材料和化学品等,是解决目前人类面临的能源及环境危机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在生物技术中,低碳生物技术主要包括生物能源技术、生物材料技术、污染治理生物技术等,其中生物能源技术作为重要的能源清洁技术,具有很大的潜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状况与法律支持
当前生物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推动生物质能的转化及生产方面,生物技术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产业化运作,实现清洁可再生能源的规模生产,是生物能源技术的价值所在。现代生物质能的发展方向是高效清洁利用,将生物质转换为优质能源,包括电力、燃气、液体燃料(燃料酒精、丁醇、生物柴油等)和固体成型燃料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具有资源量大、相对集中、能量品位较高的特点,在各国的可再生能源规划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预测,到2030年生物经济将初具规模,届时将有35%的化学品和其他工业产品来自生物产业,二氧化碳的年排放量也将随之减少10-25亿吨。其中,工业生物技术的贡献率将达到39%。随着生物能源技术的进步,生物质能的优势和成本不断下降,生物质能必将在未来世界的能源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为代表的第一代生物质能得以发展。目前,美国为世界第一大燃料乙醇生产国,巴西位居第二,欧盟各国则是最主要的生物柴油生产地,其他国家也都在积极发展生物质能。生物质能的发展带来粮食种植结构偏重玉米、粮食供应总量下降、粮食(油料)价格振荡上升、粮食危机引发动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开发第二代、第三代生物燃料(即非粮生物燃料)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但由于麦秆、草和木材等农林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第二代生物燃料)的技术成本较高,真正商业化的项目较少;而第三代生物燃料是以微藻为原料的生物燃料,其油脂很难提炼,从海藻中提炼生物燃料的研究正处于实验室阶段,距离商业化还较远。因此,第一代生物质能短期内不会被第二、三代生物燃料所替代,第二、三代生物质能将是人类的理性选择,也是生物燃料必然的发展方向。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主要有农作物秸秆、树木枝丫、畜禽粪便、能源作物(植物)、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据估算,我国可用于发电的生物质能,近期可达5亿吨标煤,远期可达到10亿吨标煤以上,如果充分利用农林生物质,生物质能装机容量可达1.5亿千瓦以上。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低碳生物技术发展所需的基础条件。譬如,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发酵产业基础、形成了现代生物工业产业群体与产业化条件、拥有一支技术创新研发队伍与相应的平台条件。此外,在酶工程、发酵工程与过程工程等领域我国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大宗发酵产品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生物塑料、生物能源、生物基化工材料等快速发展,多种产品的规模为全球最大。虽然如此,我国的生物能源技术与美国、巴西等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还有待加强。我国目前生物质能与生物能源技术发展面临的困难主要有:①生物质资源不足、品质不佳、收集困难、难于转化。生物质燃料需要大量的能源植物做支撑,但对于中国这种粮食需求很大的国家,不可能大规模利用粮食作物作为主要原料,加上第二、三代生物质能还难以商业推广,造成了生物质原料供给的不稳定。②生物质能分散的特点适合发展中小企业规模的项目,但中小企业在资金和技术上没有优势,在技术革新方面的能力和动力都不足。③生物转化工艺成本高,生物能源终端产品品质不佳、产品标准欠缺。④自主技术开发亟待突破。生物质能利用技术仍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特别是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得生物质能产业在基础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技术创新等方面存在技术含量低、产品单一等问题。
低碳生物技术需要通过商业应用和市场推广才能实现其经济与社会效用,而低碳生物技术的进步也因其经济与社会效应得到进一步提升,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然而,在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前期,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前景不明朗使得技术研发及其推广动力不足。因此,低碳生物技术以及生物质能开发需要各种激励举措提供助力,尽快实现从技术到市场的过渡。国家通过各种激励机制促进生物技术革新,引入投资以及完善技术研发平台,再配合以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带动生物技术在生物质能等领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生物技术及生物质能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
不可避免会产生盲目发展的现象,因此,需要政策与法律引导。总之,政策与法律的扶持与引导是低碳生物技术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低碳生物技术发展进行规划,明确其战略地位,有助于消除市场对其发展前景的疑虑,为其发展指明方向;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低碳生物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推动技术和产业同时驶入发展的快车道。法律激励机制对低碳生物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激励制度的设计,保证其高效性,同时也要关注其现实运行的状况,保证其有效性,如此,各种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形成积极效应。
二、低碳生物技术法律激励机制的确立
我国十分重视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特别在生物质能领域,国家出台了许多法律与政策以推动和保障生物质能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在注重规划的同时也在各类鼓励技术研发的目录中将其收入,以使低碳生物技术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将生物质能作为国家能源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战略规划,低碳生物技术必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现有的激励框架
在政策与规划方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状况,提出了重点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沼气年利用量达到440亿立方米,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0万吨。国家“十二五”规划在第二十九章“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中提到了对生物技术以及能源资源领域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此外,“十二五”规划还在其他3处提出了生物质能:一是在第七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提到了“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大力发展沼气、作物秸秆及林业废弃物利用等生物质能和风能、太阳能,加强省柴节煤炉灶炕改造”的内容。二是在第十章“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提出“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光热发电、风电技术装备、智能电网、生物质能”。三是在第十一章“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中提出“积极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新能源”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也将节能环保产业、生物技术和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质能作为重点的发展方向。
在鼓励技术研发方面,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规划、“973”和“863”计划等都将工业生物技术列为攻关重点之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也有关于重点和优先提高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内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认为:“生物产业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要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着力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和生物制造,保护和开发特有生物资源,保障生物安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6月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包括生物、新材料、先进能源、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高技术服务等10大产业中的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生物技术、先进节能技术等包含在其中。《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也将生物质生产技术和设备纳入产业调整的范围。近几年的《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也将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生物污染治理等技术列入其中。
在立法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层面上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都作出了关于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及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制度框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正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战略中的地位,包括生物质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为低碳生物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2、具体激励机制的建立
有了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度保障,低碳生物技术就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低碳生物技术从研发、项目建设到推广都需要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因此,还需要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及时有效的执行。当然,生物能源与生物技术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要立足于提高产业自身竞争力,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保持产业长远的发展。在发展初期,实施国家的各种激励机制将有助于突破制因素,加快产业发展进程。此外,激励不能只限于某些措施或某些方面,而应将其作为一个综合系统工程来看待,使各种激励措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样激励机制才能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具体而言,以下一些激励措施与行动应是当前低碳生物技术发展的关键着力点:
①统筹规划与束性目标。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对生物质能源的需求,生物质能的发展也需要低碳生物技术的支持和推动。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或发展路线图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生物质能的成功经验之一。统筹规划是准确定位生物质能和低碳生物技术的重要途径,一个长远的能源及其技术发展规划就确定了一国未来各种能源及其技术发展的走向。许多发达国家先制定一定阶段内生物质能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束性目标和计划,在此框架之下,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鼓励各界投资和利用。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美国、巴西、瑞典是世界上生物质开发利用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些国家都强制推行了生物质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束性目标。1999年8月,美国颁布了《开发和推进生物基产品和生物能源》的第13134号总统令,提出到2010年生物基产品和生物能源增加3倍,到2020年增加10倍,每年为农民和乡村经济新增200亿美元的收入和减少1亿吨碳排放量;同年国会通过了“生物质研发法案”。2002年美国制订了《生物质技术路线图》并成立了“生物质项目办公室”及“生物质技术咨询委员会”。2005年8月布什签署的《国家能源政策法
案》中制订了可再生燃料标准(RFS),RFS明确指出必须在汽油中加入特定数目可再生燃料且每年将递增。2007年12月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又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可更新燃料标准:到2022年用于运输的可再生燃料至少要达到360亿加仑/年。巴西作为世界上唯一在全国范围内不供应纯汽油的国家,其乙醇的生产量仅次于美国,而出口量位居世界第一。燃料乙醇在巴西能源总量中的比重从1975年的5%增至2008年的16%,并且占到巴西可替代能源总量的35%。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典就颁布了一系列强制性的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和节能的法律、法规,并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以此来指导、规范企业的行为。在1998-2002年间,瑞典就投入了25亿瑞典克朗用作长期的气候研究,在2003年又提供3亿瑞典克朗基金给交通和能源部门用作改善气候环境。在政府及巨额投资支持下,瑞典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得到迅猛发展。
我国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在生物质能领域,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的规划,我国2015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要达到1300万千瓦(较2010年增长160%)、集中供气达到300万户、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2 000万吨、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3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150万吨。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农村以秸秆为燃料的生物质发电装机突破500万千瓦。从这些数据来看,生物质能已经基本达成《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2010年的目标。这些目标的达成基本上是通过地方基层加强本地域的生物质利用(特别是沼气)的成果,是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其依据如国家能源局的《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等,并没有给对企业设定相应的生物质能甚至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中的束性目标,而是通过鼓励农民消费绿色能源来引导资源整合,是一种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的方法。
随着各地对生物质的利用率逐渐升高,特别是农村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发展生物质能将会重新遭遇瓶颈,鼓励性的推广只能利用现有的成熟生物转化技术,对低碳生物技术的革新要求并不高,难以对低碳生物技术研发产生足够的推动力。因此,未来我国不仅应当继续推广农村生物质能的应用,还应在发电、生物燃料、运输等领域设定强制性的生物质使用比例目标,并根据其技术革新的程度设定弹性的财税优惠措施,如此,才能更快地推动生物能源技术的发展。
事实上,在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发电领域已经有了一些束性目标的尝试,如“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提出了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很多发电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执行。而作为《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被寄予厚望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其原因除了对配额的比例仍有争议之外,来自电网及大发电企业的阻力也是重要的阻碍因素。除了发电外,生物液体燃料方面也应借鉴美国和巴西等国家的经验,设定一定的混合燃料比例,以促进生物燃料技术的进步。
②研发投入支持。技术进步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案。要实现生物能源技术的突破,研发与示范阶段的资金投入是必要的保障条件。在一般的情形下,技术研发与示范应采取国家投资和社会多元化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充足的资金和实现良性的技术竞争。
目前我国部分生物质利用转化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总体技术水平仍比较滞后,主要体现为:在气体燃料方面,虽然我国沼气产业起步较早,但沼气技术仍停留在小规模的户用沼气层面,大规模、产业化地利用沼气的技术与装备都有待开发。在液态生物质燃料方面,燃料乙醇的生产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国内生物柴油生产仅有几家民营企业采用原始的且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液碱酯交换技术,而在国际上高压醇解法已经进入中间试验阶段。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方面,生产设备简陋,难以为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大规模生产提供保障。联产大宗化工产品和生物可降解精细化工产品在国外已经形成新兴行业,而我国大部分产品尚未研制,而生产这些化工产品是增加生产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生物质能源产业要进一步发展就要力争突破技术瓶颈,加大对生物能源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助,确保跟上世界生物能源技术发展的步伐。
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投资估算,2006~2020年,我国将新增28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按平均每千瓦7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2000亿元;新增6200万户农村户用沼气,按户均投资3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1900亿元;加上大中型沼气工程、太阳能热水器、地热、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预计实现规划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目标任务的总投资将需2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投资不仅应应用到现有技术的推广方面,也应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技术研发与示范领域。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第43号)规定,对经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计划,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生物能源技术作为国家高技术的内容之一,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方向,因此,应该享受一定的研发与示范资金支持。在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中也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不适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因此,在目前阶段,技术研发一般不享受生物能源领域的资金支持,而只适用技术项目的支持。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他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虽然国家对生物能源技术给予了高度重视,安排了相应的资金支持项目,地方也配套有相应的研发资金支持规定(如《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但总体而言,国家在生物能源技
术研发方面的支持力度还不够,且这些项目要求的条件和成果较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项目很难申请到相匹配的资助。与此同时,企业研发投入的资金规模还较小,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目前,我国工业企业研发支出仅占销售收入的0.8%,远低于发达国家4%的水平。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机制没有形成,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仍然突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5%左右,而发达国家高达60%。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直接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技术研发是实现产业化的第一步。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资金支持还不够,范围不广,管理不规范,未来不仅需要加大对生物能源技术研发的投入,还要完善“产-研-政”之间有效的沟通和成果转化机制,形成完整的从研发到政策支持到产业化的体系,如此,才能在起跑线上赢得先机。
③财政与税收优惠。财政税收优惠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产业调整的风向标,也是最基础、应用最广泛的激励措施。我国目前对低碳生物技术的财税激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生物能源方面,这是不够的,还应基于此而扩充到全部低碳生物技术领域。目前,相关财税激励和补助措施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立风险基金,实施弹性亏损补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2006年颁布《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提出了坚持产业发展与财政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提高效率的原则。此外,为化解石油价格变动对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所造成的市场风险,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市场预期,将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与弹性亏损补贴机制。当石油价格高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底价时,国家不予亏损补贴,企业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当石油价格低于保底价时,先由企业用风险基金以盈补亏,如果油价长期低位运行,将启动弹性亏损补贴机制。
二是原料基地与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为保障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切实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对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原料的基地发放补助(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200元/亩,农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180元/亩)。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735号)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三是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激励。目前我国采取财政补贴和电网分摊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两种形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煤电标杆电价水平差异大,使得各地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实际上网电价差别很大,如何协调和平衡各地的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也是价格政策研究的重点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生物质能技术的技术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生物质能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和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分类价格政策,促进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资助。根据原《可再生能源法》规定要求,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后来配套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但对如何申报资金、优惠政策幅度多少等没有明确提出。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原来“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主要资金来源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相关人员的解释,将“资金”改为“基金”将使这笔补贴更具有“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统一发放”,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按时获得收益,以鼓励其积极性。不过,早就起草完成的“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迄今为止仍未能颁布,这对生物质能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五是税收优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生物能源技术属于高新技术,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①。在生物质能产品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由于我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高新生物能源技术也还未取得重大突破,相关的财税激励政策亦未能周全地考虑生物能源技术及生物质能产业的特点,因此,这些激励措施存在规定不科学、不完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例如,有些政策补贴起点过高,如财政部《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735号)仅支持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年消耗秸秆量1万吨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导致多数企业都无法得到补贴;有些政策设计不完整,补贴仅针对直接生产环节,对消费能源产品的终端用户则没有补贴。国家对生物质能产业的优惠、补贴、奖励很难落到中小企业身上。除国家全力支持的农村沼气项目外,生物质能产业发展的大部分政策倾向于规模化的大型项目,如燃料乙醇和液体燃料项目,国家每年向4家陈化粮燃料乙醇定点企业(黑龙江华润酒精、吉林燃料乙醇公司、安徽丰原生化以及河南天冠)发放补贴,走非粮路线的中小企业却很难拿到同等的补助。没有得到补贴的中小型生物质能源企业,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想得到大的发展十分困难。而在液体燃料市场上,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只收购拿到正式批文的黑龙江华润酒精等4家定点供应企业的燃料乙醇,中小企业生产的乙醇销路不畅,导致部分生物燃料企业无法将产品变现,整个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循环运转。
未来我国财税激励机制应当根据生物技术和生物质能产业的技术及行业发展水平,因势制宜、因时制宜地设计有效、弹性的激励措施,既要保证“对症下药”,又要注重规划引导,保证财政税收政策的合理性以及相互协调。
④收购激励与政府采购。低碳生物技术应用的前提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上销售出去,保证资源不被浪费,同时也能抵消一定成本。在当前化石能源开采利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无论是生物质发电,还是生物质液体燃料,其成本都相对高昂,如果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刺激措施,很难在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力。因此,对生物能源的收购激励,包括政府采购,能够给相关企业解决产品生产的后顾之忧,同时,政府通过实际行动支持生物能源发展,将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宣传作用。
在生物质发电方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提出了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液体燃料的义务。2007年7月2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5号令,即《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2009年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重申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同时,该法第十六条对生物质能源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然而,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除了规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原则性提法外,配套的实施细则未能及时跟进,收购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占的比重、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国家标准的制定等问题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空白。在生物液体燃料方面,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市场还不完善,配套的规定也处于缺失状态,现实中的生物液体燃料收购基本还需要依靠石油企业的自觉。
一个稳定的生物质能源需求方是生产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关键。在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早期,由于成本以及价格较高,完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并不能发挥生物能源“物尽其用”的功能。而政府采购则能较好地实现两者的兼顾:既能满足政府自身的需求,又间接为生物能源创造了市场。事实上,政府采购已经成为一些生物能源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激励措施之一,美国联邦政府有关法律要求政府必须购买国产高能效产品和“绿色产品”,要求联邦政府在2005年购买10万辆洁净汽车,其中包括生物质燃料汽车。巴西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联邦一级的单位购、换轻型公用车时,必须使用包括燃料乙醇在内的可再生燃料汽车。政府采购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宣传作用,通过直接对话与交易,还能够节省通过其他方式可能产生的中间费用,因而是一种高效率的“合作”方式。我国政府也可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购买生物质能来源的电力等其他有效方式来以实际行动支持生物能源的发展。
⑤培育和完善市场。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以市场存在为基础,产业规模效益的实现与上下游市场的依托密不可分。市场不发展,产业就会失去活力,甚至会因不符合社会的需要遭到淘汰。当前世界能源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市场化与自由化改革,我国经济、能源领域也在进行着大规模的市场体制改革。因此,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技术市场,将为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注入崭新的活力。
由于低碳生物技术是新兴的技术,其产业化发展有可能会因技术的不成熟造成不可预料的损失,因此,对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不能正确加以引导,将可能破坏生物能源资源开发与利用;燃料乙醇、生物柴油产品质量如不合格,将可能影响到交通运输安全;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环节,如不严格标准,会造成环境污染,增加能源消耗。因此,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必须充分考虑资源、技术、环保、能耗等多方面因素,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了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企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地方发改委、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推广规划,联合推荐申报定点企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按有关规定选择并确定定点企业。
然而,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物液体燃料的市场准入和产品流通体系不通畅。毫无疑问,严格的产业准入和产品流通政策措施是生物液体燃料产业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但是,由于局限于数家生产企业和两大石油公司的封闭体系,在一批从事甜高粱乙醇和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产品无法进入车用成品油经销体系和终端消费市场,特别是生物柴油还根本没有正常的车用燃料销售渠道,从而阻碍了非粮生物液体燃料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击了相关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扩大示范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在生物质发电方面,由于对“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细化规则还未出台,导致目前生物质发电市场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特别是中小型生物质发电项目,并网十分困难。此外,电网公司的智能电网系统还未能跟进建设,接受生物质能并网还没有具体的标准,且目前的接网政策更多的是对电网提出束性要求,没有对可再生能源发
电厂提出束要求,更多的标准亟须配套。因此,整个生物质能市场基本还处在“萌芽期”,市场规模还不大,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生物质能市场还需进一步培育和发展。
三、完善低碳生物技术的激励机制及其运行
我国目前对低碳生物技术的激励除了少部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研发项目之外,产业端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真正商业化的市场还未建立;以生物能源为核心的产品激励措施也不够规范;各种激励措施并不完全符合现实的状况,很多规定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低碳生物技术发展不仅需要一整套规范的、系统的激励机制设计,而且还应落实到现实运作中,实现其高效性和有效性的统一。由此,需要政府在战略规划与计划、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行政管理与监管、经济与财税优惠等方面完善体制,也需要企业和市场理性发展,形成从制度设计到产业运行的良好互动状况。
战略规划与计划是产业及技术发展的动力和落脚点,明确的战略与计划为产业及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需要尽快开展科学、系统的生物质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综合考虑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与技术路线,在国家能源统筹的框架下客观、准确定位生物质能的地位和作用,不能盲目和无序发展。生物质能源化利用的技术选择必须遵循“因地制宜,资源优先”的原则,在资源确定的前提下,需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气候、交通、环境等实际情况而定。当资源和当地条件可以适用于多种技术时,可以根据技术的综合效益进行选择。立法是实现国家战略与规划的重要途径,也是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最终保障。目前我国除了《可再生能源法》之外,直接涉及生物质能和生物能源技术的法律寥寥可数,且基本都是在可再生能源的背景下进行原则性阐述。此外,相关的行政法规处于空白状态,专门的部门规章也还未颁布。现行关于生物质能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通知、意见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规划与方案,这些非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不多,且极不规范,变动调整快,具有较短的时效性。可以说,相关立法的缺乏是生物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生物质资源由于其特殊性,其发展需要协调能源部门、农业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工业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关系,这种复杂性也是目前难有一部专门性的部门规章的原因。因此,我国未来在该领域的立法的关键是提高立法位阶,至少也应该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定生物能源发展的各种宏观问题,再由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去执行,这样生物能源的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产业管理与市场监管是任何产业发展所必需的行政管制手段。在中国,产业管理更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方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大量的部门政策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都涉及产业管理的内容。生物技术的发展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其发展的早期,政府的直接介入十分必要。产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在行业行政规划、项目与市场准入、行业标准、检测监控、检查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生物能源领域相关立法和制度还不完善的状况下,产业管理与行业监管已经成为了生物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随着生物能源技术的进步和生物质能市场的发展,未来我国应逐步减少政府直接管理的范围,更多的资源配置应让市场去解决;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技术发展的监管,保证技术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减少技术进步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产业管理、市场监管与技术监管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