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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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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方法

第1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电子保单打印方法如下:

1、在邮箱中下载并打印。车主们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直接通过客户预留的邮箱发送电子保单,车主们可以在邮箱中接收,并下载到手机上再进行打印。

2、微信公众号上下载并打印。通常,车主们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查询到自己的电子保单,并且可供客户直接下载并打印的。

第2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汽车保险服务系统是专门为汽车保险计算业务而设计的系统,该系统采用SSH框架进行整体实现,由于页面展示内容多为表格统计操作,因此在系统的前端设计中引入了JQuery11.1及Ext.JS,系统数据库采用MySQL进行设计实现。影响核心业务车辆保险计算模块的主要因素包括车辆购置价格、保险费率、基础保费、折扣系数、车辆类型折扣等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取值大部分都取决于公司所在地保险业标准、车辆类型及车辆使用年限三个因子。而这三个因子或者会因地域变化而变,或在在业务扩张过程中对车辆类型进行调整,变动性较大,因此相关模块需要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的为系统提供高可复用性、可扩展性的设计方案。具体的解决方案如下:1)由于公司业务可能会涉及多个地区,因此为了适应各地不同的费率标准,在系统设计中将各类标准费率录入系统的数据库中,而在系统的具体实现中使用变量代替这些因子的具体值,这样既可避免业务扩张所带来的大量代码修改,同时也提高了代码的可复用率。(2)客户车辆保险应缴纳费用取决于客户选择投保的险种及类型,即在计算过程中动态的增减一些类目,为了使系统具有更好的可扩展性,该部分的设计采用装饰者模式进行设计、实现。(3)车辆保险的包含自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包括司机和乘客两类)、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等,所有险种依据参数的不同又可以进行细分,运用抽象工厂模式可以降低最终的保险计算与具体险种计算的耦合度、增强保险运算的灵活性。

2设计模式的应用

2.1装饰者模式的应用

自此类,作为计算主体的TotalFee类中将返回交强险与车船税之和,而其他的险种被视为TotalFee的“装饰者”,对超类Insurance进行扩展,针对各类保险的具体计算方法calculateInsurance的重写通过抽象工厂模式来进行完成。因此,在每种险种的类中都包含了对具体的工厂类的引用。保险服务系统中的装饰者模式应用类图如图1所示。

2.2抽象工厂模式的应用

在2.1节中提到具体的每种保险的计算是通过抽象工厂模式来设计实现的,详情如图2所示。该保险服务系统中的保险分为两类:基本险和不计免赔两类,而基本险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同一种险种的计算公式也不同,具体表现为所有私家车的基本险的金额都要在其他类车辆保险金额的基础上乘以一个车辆类型系数,如0.9(该系数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此系统实现中将用两个具体的工厂类来针对私家车及非私家车的保险进行计算。VehicleInsurance类为所有种类保险的一个代表,具体类为图1中的装饰者类,在这个类中对具体情况的保险进行计算,而这种计算依赖于VehicleInsuranceFactory接口的具体实现,即私家车保险计算工厂类PrivateVehicleInsFactory或者非私家车保险计算工厂类OtherVehicleInsFactory,而每个工厂类都依赖着各个保险接口的具体实现类。系统中所有的保险都有各自的接口,每个接口又根据私家车与非私家车的类型分为两种具体的实现分别于两个具体的工厂类相对应。

3结束语

第3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校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

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矗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4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5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费;环境税

环境保护典型的公共性、强的正外部性以及投入资金大、周期长、见效慢和利润率低的特性,决定了环境保护必须由政府介入。环境保护也因此成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国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减缓环境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制度

1、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国现在尚未开征单独的环保税。现行税制中,消费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客观上起到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中国现行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课税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发挥其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的功能。车船税是对中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对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主要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税收,在本质上类似于对土地资源租金征税。另外,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也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激励。

2、环境保护收费制度。现行环保收费制度包括:排污收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费(或场地占用费)。1982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截止2005年,全国31个省、市、区已全面开征了排污费,县级开征面达到了91%。至2004年底,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793.06亿元,并设立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2004年当年排污费征收户数达到71.66万户,征收额度为93.96亿元。“九五”期间全国共使用排污费250亿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的达143.65亿元,占全社会污染治理投资的19.8%。

中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根据这一规定,排污者可以选择缴纳排污费或污染处理费。通常,污染处理费有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两种。污水处理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用水处理费两种。

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与保护、增值并重”方针开征的一种环境保护费用。生态环境补偿费始于1992年,共涉及14个省。目前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广西、江苏、福建等省(区),辽宁、广东、河北等地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生态环境补偿费包括的项目很多,中国实施较好的是森林生态环境补偿费。

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始于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199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明确,除对城市直接从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其他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9年1月1日)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5日)征收。目前中国的矿区使用费只对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鉴于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气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实际上矿区使用费只限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海上和陆上的油、气)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土地使用费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内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环境税是政府用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环境保护的一柄“双刃剑”。但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存在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2、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规定不完善。(1)消费税主要是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宾馆饭店一次性用品、不可降解的塑料餐盒、塑料袋等)、氟利昂、含磷洗衣粉、含氮纸制品、氯氟化碳制品、剧毒农药以及煤炭等。(2)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收人与城市供热设施的开支有直接关系,进而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一项绿色税收。有关资料显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环保投资部分已占到总环保投资的35%左右,占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45%左右。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际缴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低,导致收入规模小。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不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之间税负不公;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位于市区边缘两侧的企业,其享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已相差不大,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却相差较大,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3)现行资源税在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调节级差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合理。中国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自然及经济条件优越而引起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对遏制资源浪费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税范围过窄。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对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不征税,这既不利于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第三,计税依据不合理。中国现行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为计税依据,容易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第四,单位税额过低,且一经确定数年不变,不能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企业的盈利状况,容易造成对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4)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对土地资源的征税,但它们之间彼此相互独立,没有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定的体系,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作用非常有限。另外,税率也偏低,难以起到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的作用,难以遏制因滥用土地而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3、环境保护收费政策不合理。(1)排污收费是中国环保投入中最早、最稳定的一条资金渠道,是中国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比如,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只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对已经达标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虽然对超标排放标准的企业收费,但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而且,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只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没有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2)对生活污水进行收费,目前在中国仅有部分城市实施。收费标准一般为0.1~0.5元/吨污水,个别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则超过1元/吨污水,如江苏省为1,10—1,15元/吨污水,而中国生活污水处理成本一般为0.5~0.7元/吨污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低,一方面违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难以弥补污水处理成本,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造成了负面的影响。(3)目前中国只有部分城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北京市从1999年9月开始征收,收费标准为:北京市居民每户每年缴费3元,外地人每人每年缴费2元。但是,中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沉重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近2000个,北京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4000多个,200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达1.9亿吨,且将以8%的年增长率递增。现行征收制度和标准远远不能满足要求。(4)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手段。但从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国横向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缺少跨省市的协调机制,区际生态补偿机制难以建立;环境影响的量化技术和货币化技术不成熟,生态补偿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法律依据不足,征收难度较大;征收标准偏低;理论认识上也有不足;等等。(5)中国目前征收的水资源费,对于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为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而开展的科学研究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问题是,征收标准过低,以致出现“两千吨江河水,比不上两瓶矿泉水”的怪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本身的价值,难以发挥有偿使用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另外,还存在部分用水单位缴费意识不强、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之间相互抵触或不协调、收费手段不健全等问题。(6)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油气资源,起步费率也很低,平均费率1.18%,而且不能随着矿产品价格、市场行情、矿产资源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利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另外,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截留和挪用。

三、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尽快增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的税目。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以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同时,要调整税额,不仅要将资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纳入到税额中,而且还要将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其次,扩大消费税范围并提高消费税税率。把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使用的电池、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对进口的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设备适用较高的税率。第三,改革关税。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可采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进口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征收较高关税;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产成品征高税。第四,改革车船税。将现有按载重划分的分类分级课征的车船税改为按燃料动力分类分级。尽快实施燃油税征税方案,以鼓励人们使用非机动车辆,减少环境污染。

2、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或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的税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具体建议如下:(1)纳税人。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与环境保护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出发,凡属此类的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考虑到中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宜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首先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收范围。(3)税基。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按排放、遗弃的应税环境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确定。对于计量单位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统一换算。其税基选择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税;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4)税率。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税率的类型总体上应以累进税率为主,体现税收差别。但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另外,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使环保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5)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便于环保税的推行,并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应将环保税作为专门目的税。对其税收收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全力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其中应有相当比例的税款用于对纳税人为减轻、消除污染而采取相应措施的补助。第二,根据目前中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保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因此,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应由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但为了保证地方的环保资金支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额可以“相当现行排污费标准部分的归地方,超额部分归中央”为划分标准。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缴法、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等方法进行征收。第三,环保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税务部门自身很难单独完成其征管工作。因此,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甚至可考虑由环保部门代征或由环保部门协助征收。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为了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快治理环境的步伐,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在进行税制设计时,一方面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还应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制造、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生态工程建设等领域,并对环保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的试制和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来环保技术等给予税收优惠,尽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设备防治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低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的纳税人均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第6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在普通公众眼中,当下中国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似乎很难与“原罪”脱钩。而这个“原罪”,无论如何定义,恐怕都有偷税漏税这一项。事实也的确如此,因偷税漏税而身陷囹圄的明星企业家并不少见。由此,税收问题也成了IPO必须审核的一项重大问题。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最近36个月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上市。被举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就成了拟上市公司IPO折戟的典型原因之一。这不,在森马服饰过会的当天,公司就被曝出涉嫌逃税30亿的消息。

在税务部门调查结束之前,对企业妄下评议并不是负责任的做法。但是,依法纳税对企业而言是否真的是不可承受之重?

依法纳税有多难

西方有谚语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纳税是每个企业必须履行的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中国企业也概莫能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税制,企业类型不同,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同,企业的核算情况不同,可能涉及的税种也各不相同。企业有可能缴纳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印花税等。无论如何,中国企业税收种类多、总量大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据国外某杂志的2009年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显示,按其方法测算,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二,仅次于一个欧洲高福利国家。有关部门对该杂志的计算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够科学,因为以2009年为例,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7%,处于国际较低水平。

的确,如果仅从税收占GDP的比重而言,中国确实处于国际较低水平。但如果考虑到政府预算外收入(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51%)、企业在税收之外需要支付的名目繁多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高速路收费)和不菲的交际费用,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负担水平着实不轻。据报道,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曾表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缴完税,利润近乎为零。”2010年,温州有2000多家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税收在本质上就是为我们享受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这种价格,法律上的用语就是对价。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公共物品的创造史,由此,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将其概括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成为说明税收本质的名言。因此,企业税赋是否沉重,不能简单地以税收占GDP的比重作为评判标准,而应当衡量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企业缴纳的税收之间是否公平合理。应该承认,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有所提高,政府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和民生的比重有较大提高,但与纳税人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少改进空间。从法律上来讲,我们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在税法这一领域,法治建设还相对滞后。正如著名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所说,财税法自成体系,应当由30―40部法律构成。而目前我国才制定5―6部法律,绝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仍然缺位,如政府间财政关系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税法通则、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行政收费法、国债法等法律都是空白。大量的税法规定是以税务总局的规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法律的稳定性不够,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也不够充分。税收法治,任重而道远。

正确规避税收法律风险

正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税收已经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是对企业财产的剥夺,而税法又变动频繁,企业有意无意地很容易触及税收法律风险。但无论如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学习了解和掌握税法相关规定,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即充分利用好税法规定和政策赋予企业的合理避税的权利,通过税收筹划,合法有效地降低企业税赋。另一方面,要坚持有所不为,不能采取直接违反税法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可以让企业家稍稍松口气的是,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原来的偷税罪进行了有利于企业的修改,实际上让纳税人有了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具体表现在:其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其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只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也就是说,即使逃避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只要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内的,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只要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可以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第7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关键词:避税;物流企业;旁门左道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3.204

1 我国物流企业纳税概况

我国物流企业普遍缴纳的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60%-70%)和企业所得税(20%)是其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我国现代物流业尚属于起步阶段,盈利不多(毛利4%-6%,纯利只有1%-3%),同时还存在交叉、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因此,避税成了各物流企业从成立起就开始考虑的重要问题。

2 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允许的办法或税法上漏洞,做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和解除税负,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避税可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顺法意识避税指纳税人通过筹划、控制手段,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纳税人理应选择对最为有利的方案来规划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等事项,从而达到减轻或解除纳税义务的目的,实现企业经营的财务目标。逆法意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做出有利于减轻或解除税负的安排。

可见,国家提倡的是顺法意识避税,但是,如今的物流公司经营者为了尽量少交税,却采取让其雇佣的(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的)驾驶员在存储、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时想办法开出带有其物流公司名头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方式来“避税”(应该叫逃税了)。且如遇不从者,经营者便以解除口头协议,不再让此车拉货或对货款结算拖延等方式进行报复,逼车主或驾驶员们“就范”。

3 “找票避税”行为产生的背景

(1)外来车辆的大量涌入。各物流公司经营者为了将资本节约到最大化,一般都不会在初起阶段将大笔资金投入到购买运输车辆上。那么车辆哪里来呢?货运市场上多得是。经营者往往在联系好货源之后,便开始通过到各货场实地查找、贴出启示或在互联网上需求信息等方法招来车辆,对于和本人“对路子”的驾驶员,经营者以后可能会与之建立长期的雇佣关系。另外,在公司做大做实以后,还会有很多车主慕名找上门,从而形成了完全的“买方市场”,这时,经营者们说话也比当初管用了百倍。

(2)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纵容”。如今的顾客维权意识特强,甚至到了强词夺理的地步。高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简称,下同)因怕得罪顾客而引来投诉,在顾客前来办理发票名称变更的时候,规定只要能出具一张盖有相关物流公司盖章的“挂靠协议”和相关证件就给办了。这么做其实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涉嫌违法的,因为如此一来,这些车辆缴费后开来的发票“自然”是相关物流公司的了,而其实他们"埋单"的费用没有一分钱是物流公司出的,都是车主们自掏腰包,却让那些“需要抵扣”的物流公司白白占了便宜,我能将高管部门的此种行为理解为是对物流公司偷税的纵容吗?

4 解决方法

经营者们千方百计缩减开支、考虑增收的做法可以理解,但也应该知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况且,经营者们如果为了节约而频频走歪道,甚至触犯法律就更得不偿失了。因此,希望大家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转移到研读法律上来,深挖内涵,用合理的手段将支出降到最低,并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1)税务与交通运管部门加强联系,实现网络共享。建议税务部门对车辆进行甄别,取消非属各物流公司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一项的税收抵扣权(只是本公司自身所属车辆,即行驶证上、通行费票据上的名称都是该物流公司的才可以抵扣),要实现这一点,只要税务部门与运管部门开通网络资源共享就行,而且在“共享”以后,税务部门很容易通过调出车辆的归属单位信息甄别车辆归属方。运管部门同时也能对各车辆的纳税情况了如指掌,实现共赢。

(2)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坚持按原则管理。对于前来通行费充值网点车辆更名的车辆,当班人员应当对证件仔细甄别,坚持原则,只有车辆已经到交管部门办过手续(改名涉及多方面因素,在交管部门是不可能轻易办到的),目前真正归属于某物流公司的车辆才能更改,对于条件不符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在办理车辆预付费通行卡初领登记时亦要如此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卡住物流企业想偷税的恶劣行径。

(3)号召经营者们学习法律法规。税务部门有义务组织普及税法学习班,向各物流企业经营者们传授合法的避税常识,将他们的思想从邪路上拉回来。其实,《税法》中光合理避税的方法就达60种之多,其中涉及到物流企业的就有如将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税前列支;用盈利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选择适当的国家进行投资;转移定价;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及福利;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限制性费用与非限制性费用处理;对资产存货计价方法、坏帐冲销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等做出适当选择……相信这其中总有一款适合他们自己,我想,问题再多,总能找到一个最合适的方法,合理地避税跟偷税漏税之间的差距不言而喻,其带来的后果也显然易见,所以都应当慎重对待。

5 结束语

合理避税的坦途既已有之,就请各位经营者将心思收回到正常经营和业务拓展中来,根据时展要求重新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找准促进经济增长的切入点与着力点,扭转目前颓局,同时加速研究出一套完整的物流企业运作程序,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相信在各位带头人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春天一定会很快到来。

参考文献:

[1]陈爱玲.浅谈我国的税收筹划问题[J].财政与税务,2005(03):38.

[2]张中秀,合法节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85.

第8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税;二氧化碳税;低碳经济;税式支出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环境税亦称生态税或绿色税,最早由发达国家开征。欧盟国家在工业化革命进程中生态环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亟需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分配环境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于是环境税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而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中,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广义的环境税包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各类税收,如环境税、资源税、汽油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废弃物税、废水税、噪声税等等,不一而足。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的提出。191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来解决保护环境的政策问题,即通过征收环境税(庇古税),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Pigou,1912)。庇古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私人的最优而非社会的最优。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外部纠正私人成本。使得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利益。简单地讲,庇古税是以从量税的形式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污染排放者的纳税义务,并对之直接征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则为环境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环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税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研究日趋成熟完善,张会萍(2002)、周国川(2006)等总结了欧盟的环境税理论发展趋势。认为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税要素的研究。为了保证政府和公众能够接纳环境税政策,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税实施的有效性,环境税征税对象的选择必须与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关。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难以确定和监测的情况下,应简化税基的确定方式。理论上的最优税率应能够使削减排放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在化,但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之仅仅能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可行的次优税率选择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并根据各种信息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四是有关环境税收效应的研究。任何税收的首要职能是收入功能。环境税也不例外,除了对负外部性的纠正以外,环境税还可以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业化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扭曲效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投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所得税转化为不具备扭曲效应的环境税。这样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又减少了额外的税收负担,此即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假设。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税的非环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税向环境税会减少对劳动力的税负,在实现更清洁的环境同时也能增加就业。

近年来低碳概念的提出,则将环境税和低碳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斯特恩认为气候变化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财政的问题,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包括环境税在内的相关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欧盟各国在有关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制定上,经历了从简单的补偿成本收费,到有针对性地开征特定的环境税种,再到对税制的全面绿化改革的过程,历时一百余年。从早期庇古税的提出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阶段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主要表现为收费形式。通过收费,由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相关成本。主要种类有特定用途收费、用户费等等,属于环境税的雏形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欧盟各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汽油消费税等,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虑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环境税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调整:包括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财税政策等。为了推行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现欧盟环境税费政策一体化改革,包括欧盟成员国的能源税改革、环境税费结构调整,建立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等。基于欧盟统一市场建设和环境保护与产品竞争力维护需要的原则,其环境税费以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和基础,其税率费率的制定与环境资源的价值正向联系。欧盟税费一体化的基础基于环境标准和管理的一体化,早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差异较大,阻碍了正常贸易,为消除影响,当时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议题就是环境标准一体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环境行动项目涉及到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排放为各成员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尽管起草者和建议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方案的决策权和实施权。但是却对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深远影响。80年代欧盟环境税费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税费政策。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费税政策方面,各成员国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差别收费和多重征税制度是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欧盟重点对现有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加强政策发展方向一体化的协同。欧盟环境政策战略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体化环境政策框架,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绿色税费的改革和调整,这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影响很大,也推动着新手段的开发和运用,促使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政策更加协调。欧盟环境政策的创新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政策创新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从欧盟的环境税收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一些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环境税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荷兰的环境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14%。环境税收在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如通过对含铅汽油征收高额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无铅汽油。丹麦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80~2002年的2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却在逐步增加,从而导致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李璎,2011)。碳税的征收对丹麦能源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他如瑞典等国家都有类似经验。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等等。从政策层面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中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阻碍现代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结构转型建设步伐。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缺乏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首先是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其次,现有税制的绿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税制结构、税种的设立安排并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内涵。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高速增长的经济和税收收入速度未能在发展当中起到更好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反而可以这样说:经济增长、税收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了控制耕地的滥用和占用,我国先后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持续减少,使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之一。土地资源紧张的广东省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特别是2001-2005年间,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占用耕地,广东省共减少耕地258.4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51.69万亩。广东粮食至今无法实现自给,这与广东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广东耕地面积太少,农民无田可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保护已经日渐稀缺的耕地资源。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类似意大利的机动车销售税,是在车辆上牌环节按照车辆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车船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类似于欧盟国家的年机动车税,主要对机动车船征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却使得城市环境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两个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10%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从2012年开始,车船税已经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同时根据排量来区别不同的税额。对于机动车较多的地区,可以尽量选择最高幅度来征收,这样大幅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专款专用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按区域实行差别税率,是一个地方税种。城建税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为了尽早实现城镇化目标,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应将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并统一税率,目前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可统一提高至7%。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3)水污染税和废物污染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水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开征污染税以代替排污费,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区别: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另外,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如法国,95%以上的环境税相关收入都实现了专款专用(梁本凡,2002)。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也应该如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实现专款专用。应避免以保护环境为名,增加税负后,税款却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王政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梁本凡.2002.绿色税费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27-47.

李璎.2011.丹麦环境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10).

张会萍.2002.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

周国川.2006.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河海大学博士论文.

Marshell.1969.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London:MacMillan,8th Edition.

Nicholas Stem.2006.Stem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UK.

OECD.1993.Tax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Complementary Policies[R].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Paris.

第9篇: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

我们都是纳税人,但极少有人感觉到这些直接税的存在。唯一直观但未知多少的直接税,是我们都交的个人所得税。

那我问你,你知道你今年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吗?这些税款是通过你的手,直接交给国家的吗?不是。那么从执行定义上讲,我把它也定义为间接税。而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岂是我们一般百姓能够涉及的。

好,那么我们来说一下房产税。这是我们现有税种里唯一的,没有前任的,纯粹的直接税。收税的对象更了不得,是全民。这就太了不起了。我们从取消三提五统以后,这是唯一的一个广范围的,可以说是惩罚和限制性的,全民性质的税收。

我的感觉是,如果此税开征,其勇可嘉,其心可嘉,其命多舛。具体的说,有三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它就是一个夭折的税种,一场政府再次画饼的闹剧。

不破,不立

我要说的第一层,是这个税的存在方式问题。它不是一个暂时性的政策,而是一个常驻的姿态。这一点我们现在做的很差。我所在的地区也做过很多政策试点,因为地域很大又情况多元,你可以去试,但房产税它不一样,它是一个全国性的东西,北上广可以限购可以限价,二三线城市遏制房价,它就必须要启动房产税,它必须是一个无死角的政策。所以它从上海重庆试点之后跑到两外两个省,选了两个市再次试点,以我的看法就是这个政策已经被遏制住了,被相关的利益者给征服了。也就是你没立住。

这是一个引子,也是现状。我对这个税的存在模式有一个建议,就是不破不立。不破,就是你不能破除或者破坏现有的税种分成。一定要摊薄所有的利益,让这个税种先存在,先广泛的插到所有地区的税种之内,上海一开始就给定了一个0.6%,这其实是个不太聪明的行为。一定不能打破现在的规矩,把这个税包起来,隐藏起来,才有大范围推行下去的可能。

我为什么说不立,还是说税率的问题。你一个重税下去,不仅把自己独立出来,也等于上来就给这些地产大佬,给这些占有社会资源极多的人们当头一棒,这和当年打土豪分田地有什么区别?你不能给它一个非常明显的政治色彩,它就要救地方财政,就要拯救房地产。现在的地产地价危机是一个积重难返的过程,仅靠一个房产税就想扭转乾坤就是天方夜谭。这种说法和鼓吹实质上是害了这个很好的税种。

深挖洞,广积粮

如果这个税能够以一个很平和的姿态进入到我们现在的税收圈子里,这是我说的第一步。当然它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在法理上行不通,征税统计存在问题,这其实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我要给出的,是一个初期运行层次的建议。

其一,从税率上,我建议使用双阶梯税率。即内外双层次。内层次,在一个城市中,拥有房产越多的,向其过多占有部分征重税。在一个区域中,向级别越高的城市征重税。这样做我国并非是第一家,但我国向一级城市过度挤压的趋势过于严峻,所以我建议税率阶梯一定要高,但初始税率一定要低。这样的做法既满足了刚需人群的利益,又使得房地产投机者所需要承受的风险加大。一般情况下,税率处于50%风险线以上,即每增加一家庭人口(假设为3人,90平方米)的房屋,税率增加1%为适合,但此组数据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投机房产获利小于10%,即可有力遏制房地产投机的出现。

第二,我建议将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投入民主试点的一部分,即公共财政。由于利益平衡机制的存在,一旦房产税的利益分配和去向不透明,利益天平就会失衡。我建议将该款项的收入与支出作为财政透明化的一个窗口,由于初期税率低下,该款项可全款用于地方基础设施的维修及保养。在此基础上制作明账预算,以满足社会对于预算公开的需求。按我的预计,这种做法也是中央想一石多鸟的一次多向反击。

被动性分散抵扣法

更为细节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运行问题。我国的税种因为绝大部分是间接税,且由于政策等原因,民众的自发缴税心理几乎为零。因此,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被动分散抵扣的征税方法比较恰当。

首先,房产税在程序设计上并非是一个需要单独主动缴纳的税种,而是很有可能和其他费用款项共同征缴。以已经开展的重庆为例,也可以看出是以被动缴纳,即与房价等各种税费捆绑收费。但因房产税的长期持续特性,我认为这种方法长期并不可行。只有与公共财政支出方式共生,才是这个政策生存下去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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