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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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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

第1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32-01

一、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迫切要求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政府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开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近几年,财政部门分别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对开展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标、内容、管理程序、指标体系和阶段性任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已经成为实现国家良治、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证作用的必然要求。审计署在“十一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刘家义审计长在2015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要把财政审计的着力点放到促进提高公共资金绩效上来。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绩效审计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和值得全面推广的操作指南,更没有一套作为开展绩效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2010年7月,审计署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该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和流程作了系统规范,具有很好的指导性和很强的操作性。但对绩效审计而言,其在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处理和审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与传统审计有很大区别,因此,现行国家审计准则有很多方面不适合绩效审计工作程序,不便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遵循。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审计活动,提高绩效审计质量,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统一、规范、易于操作的绩效审计准则。

二、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原则

(一)绩效审计准则应符合审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但绩效审计准则应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为准绳,绩效审计工作不能偏离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二)绩效审计准则应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和规范

应在充分研究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绩效审计准则,以便我们少走弯路并在国际上得到认可。

(三)绩效审计准则应易于操作

绩效审计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易于理解、易于实施、简便易行,合理控制成本,能满足横向与纵向分析研究需要。

(四)绩效审计准则要在我国现有国家审计准则基础上进行构建

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国家审计准则,并从绩效审计实务出发,按照统一、效率、符合实际原则,把绩效审计准则与国家审计准则有机结合。

三、绩效审计准则基本框架要素的设计

在现行国家审计准则的基础上,通用部分依据或适当修改调整原有准则,特殊业务单独设立具体条款或制定审计指南。

与国家审计准则一样,绩效审计准则也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以下我们只对不同于国家审计准则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设计思路,其他部分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执行。

(一)总则部分

在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及工作目标中增加“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内容,明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具体内容。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部分

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增加“根据需要,绩效审计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审计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的内容。

(三)审计计划部分

绩效审计项目选择应充分考虑重要性和代表性,对社会关注、老百姓关心,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应优先纳入绩效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建立绩效审计项目库,以信息化方法分类排序,逐个安排审计。同时审计计划制定还要充分考虑项目审计难度、审计人员胜任能力和审计成本问题。

(四)审计实施部分

1.审计实施方案制定

一要高度重视审前调查工作,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基本情况;二要明确绩效审计目标,包括项目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三要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2.绩效审计证据

绩效审计证据收集要坚持科学规范、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原则,对每项审计证据从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规性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鉴别。

(五)审计报告部分

1.绩效审计评价依据

绩效审计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绩效审计报告编写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绩效审计报告反映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

第2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一)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工作的内容

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如股东利益最大化、尽可能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等。通过内部控制,达到兴利与防弊,特别是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部审计不仅仅只是一种保证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咨询活动,并且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组织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增加组织价值。

(二)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工作现状

在借鉴西方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同时,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与实践工作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从2006年起,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我国力求在借鉴SOX法案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内控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版的SOX法案的诞生。由于这一基本规范是原则性的,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规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内控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完善,为企业评价内部控制工作、注册会计师执行内控审计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我国审计规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制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国内部分审计师以多种不同的执业准则为依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执业准则在目标定位方面已严重脱离现行实际状况,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一政策虽然对审计师能够更好的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起到借鉴意义,但仍然未明确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依据的准则和规范,只是在后附中简单的提到“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

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仅在部分方面对内部控制审计具有指导作用,而未对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审核及审计过程中的评价等方面做到明确指导,可想而知,其指导作用也就没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国内多数事务所只能够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等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另一方面,主动将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脱离出来,这一举动打破了传统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实现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尤为注意的是在《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背景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2.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我国当前存在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008―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三、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审计

准则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以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高效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需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作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和需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将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融合,最终将其确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状况,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为满足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需求,相关部门也可依据美国的PCAOB AS No.5,结合国内市场现状,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可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从而为完善和调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提供有力平台。

美国PCAOB AS No.5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国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后附中的“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改为“审计师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现阶段,对于跨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PCAOB AS No.5下的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以此才能够确保公司平稳而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1.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针对其现象,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和再教育,实现注册会计师思想和能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会计师充分的独立性。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在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条件下,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工作,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环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三)防范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措施

1.研究制定获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规范。制定完善的《审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规范》须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应该统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骤和标准;再次是明确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围;最后是规范第三方信息风险控制措施。

第3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关键词:修订的背景 审计准则第1101号 修改内容 影响

一、我国审计准则修订历程及新准则修订背景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会计师职业开始复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1992-1993年出现的以“老三案”为代表的案件暴露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中审计准则缺位等问题。财政部与1995年12月25日颁布了第一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6~1998 年出现的“新三案”为代表的案件揭示了事务所挂靠政府的弊端和审计准则出现的问题。1997~1999我国会计师行业全面脱钩改制。在此期间,我国从1999年到2003年先后制定和修改了18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并于2004年5月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历程中,审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我国大力推行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2006年初,建立起了一套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又与国际准则相接轨的审计准则体系。该体系包括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中包含22项新制定的审计准则以及26项修订完善审计准则,体现了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特点。

2006年修订的审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项准则实施五年来,在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2008年12月31日,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 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最后3项明晰化项目准则,对国际审计准则做出重大修订。同时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日益提高。为适应国际趋同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中注协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该次修订涉及38个审计准则,并在2010年10月3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上,经审议原则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的38项审计准则。该审计准则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二、修订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从整体上言,修订后的审计准则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全面趋同。其主要表现在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更加注重风险识别与风险应对,更加能够体现审计准则中的风险导向理念,以及风险导向思想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其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识别、评估和应对企业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于此同时,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加强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管理层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沟通的责任。

以审计准则第1101号为例,对审计准则第1101号等16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并改写。 对于第1101号审计准则,首先表现为名称上的变化。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的审计目标和一般原则》改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准则名称的变化折射出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2008年,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了新修订的七项国际审计准则(IAS s),其中包括IAS 200。原国际审计准则“IAS 200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改名为“IAS 200独立审计师的总体目标,以及按照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无疑我国审计准则的命名与国际审计准则是相互照应的。

第1101号审计准则的变化还体现在结构上。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包括6章,而之前的审计准则分为8章。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将财务报表审计目标、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范围、职业怀疑态度、合理保证、审计风险、重要性等部分章节按照其性质特点,归类划总为具有整合性特点的章节,使得修订后的审计准则的结构更加清晰条理。同时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增加“定义”部分使审计准则更加容易阅读,增加了审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

与原第1101号审计准则相比,新的审计准则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的条款,取消了注册会计师、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条款。

修订后的审计准对审计目的进行修改,将财务报表合法性的基础由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变更为更为广泛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同时,该准则先提到审计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随之提出注册会计师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表审计意见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修订后的审计准则逻辑更加清晰,说明了审计目标与实现手段的本位关系,更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目标。

关于注册会计师应遵循审计准则的条款,修订前的第1101号审计准则并没有单独列式,而只是有一些笼统性的条款做出规定。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不仅在原则性条款上做出了规定,还在第五节“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对其单独列示,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对审计准则的遵循更加严格。

新旧第1101号审计准则对比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取消了注册会计师、管理层、治理层责任的条款。但这并非意味着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完全不提管理层以及治理层责任。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并且将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更加辩证地规定了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之间的本源关系,使得对审计实质的理解更加清晰。

三、修订的审计准则所产生的影响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体系更加完善,思路更加清晰,对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和企业会计工作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产生的影响

1、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使得审计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通过改变准则结构以及对审计的各方面进行更加科学的阐释,有效地提高了准则的可理解性和执行的一致性,使得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的时候,更加能够合理、条理地安排审计工作。

2、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有效地提高注册会计师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进一步加强了审计实务中的风险导向理念的。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并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时,不仅需要考虑企业的内部控制,而且要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同时,审计准则在修订后扩大了审计证据的内涵。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到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都为审计证据。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一种更加科学的审计模式,相对于之前其他的审计模式,更能够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错报,降低审计风险。虽然风险导向模式可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但无疑,该审计准则从科学的源头上完善了审计原理,从而在实务中提高注册会计师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3、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风险导向模式要求执业人员随时观察被审计单位自身的变化动态,同时要求执业人员识别行业变化动态从而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在分析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时候,执业人员需要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战略管理情况和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并识别出信息的真伪。这些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并且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一定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对行业情况的了解。可见,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

(二)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中的会计工作是以会计准则为前提的,而非审计准则。但是企业会计工作的执

质量会受到审计准则的影响。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内部的管理者能够做好内部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从而减少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错报的可能性。

四、关于修订后审计准则的思考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审计准则

修改后的审计准则不仅提高了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理解与执行的一致性,而且为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提供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修改后的审计准则。然而,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使得审计工作的难度进一步提高,使得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审计准则的执行只停留在表面层面。这种表面层面的执行不利于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提高,十分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为了使得执业人员具有能够在审计准则的要求下,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以及较好的分析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执业人员素质。主要表现在注重对员工的后续教育,以及增加对员工的在职培训。

(二)我国会计服务市场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如何解决

虽然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提供了更加科学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的会计服务市场,我国仍具有严重不足。我国的会计服务市场上,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存在。目前我国的许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存在严重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的缺陷和审计准则的执行只能停留在表面层次等问题。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想要做大做强,其不仅仅要依靠审计准则的完善和会计事务所自身的完善,还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下,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海外对我国事务所的需求状况。这些制约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瓶颈,并非审计准则的完善所能解决的。

改善我国的会计服务市场的道路,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增加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建设,增强其内部控制以及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同时要持续完善执业准则的建设,以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提高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服务。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我过的经济建设水平,使得我国更多的企业可以做大做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接业务对象的质量,并且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企业选择我国的会计服务,从而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彭洁流.审计准则变迁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2:046

[2]滕琳.新审计准则带来的思考[J].新理财,2011,1

[3]韩道琴.新审计准则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及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007

第4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关键词: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准则;影响;转型

伴随着全球经济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世界各国的经济与市场联系日益密切。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逐渐提高了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度,内部审计的审计理念、审计内容等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内部审计工作亟需进行革新。为了有效的提高内部审计质量、规避内部审计风险,实现内部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新准则的推行,要求企业内审工作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与转型,这对内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一、内部审计的概念

1.内部审计概念

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将内审概念定义为,对组织内部各类控制工作及业务进行独立性评价,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独立监督,并确定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与方针,业务活动是否实现了组织的发展目标、是否合理地利用了经济资源,通过一系列的审计工作加强企业经济管理。现阶段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重新进行了阐述,认为内部审计是一种兼具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咨询活动,主要通过系统性的方式方法,对组织内部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查与评价,从而优化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2.内部审计准则的概念

所谓内部审计准则,主要指的是各级政府机关与各类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遵循的相关原则。内部审计准则是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质量,并推进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逐渐重视起了内部审计工作,这就对内部审计准则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地提升内部审计准则的科学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广泛吸纳了广大内部审计人员意见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于2014年对传统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新内部审计准则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实务指南三部分组成。

二、我国内部审计开展现状与新内部审计准则实行的必要性

1.我国内部审计的开展现状

根据我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应在遵循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基础上,依照本单位与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围绕单位与部门的经济活动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参与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报告审批都是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领导直接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则需要遵循领导的指示开展工作并报告工作。我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将我国企业与政府机关的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于主要负责人领导,这种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的领导在认识上存在着差距,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不重视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还有一些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后不久便被撤销、合并,或根本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这使得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大打折扣。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目前的这种领导隶属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独立性难以保证,经营者的主观意志会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起不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限制了其控制和评价作用的发挥。

2.推行新内部审计准则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我们的内部审计准则必须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和改动,内部审计的长期发展规划不是很长远,长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很好的结合在一起,而且内部审计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很多细节上还有许多要改善的地方,所以推行新内部审计准则是势在必行的首要任务。

三、新内部审计准则的重大变化

1.对内部审计准则内容的改变

新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在制度规划、文字表述等方面与国际接轨,首先内部审计定义修订得更加完善和科学。同时符合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新准则增加了内部审计的长期发展规划,立足于内部审计的长远发展。把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起来,使内部工作计划更具前瞻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2.对内部审计准则质量的保证

新内部审计把保证和提高审计质量作为制定准则的三个目的之一,彰显了内审质量的重要性。制定准则的依据有所改动。依据提高到《审计法》及《实施条件》的层面,彰显了《基本准则》的严谨,高端和大气。新内部审计强化了内审的客观性、从属性和服务型,并提出了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更加重视内部审计方法的科学性、现代性和规范性。

3.对内部审计的任务和人员的改变

新内部审计把内审的任务进一步扩大,“业务活动”不仅局限于“经营活动”,从而扩大了内审工作领域,还增加了“风险管理”的审计内容,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组织发展的需要,并对内部审准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

四、新内部审计准则对企业内审工作的影响

新内部审计准则,对企业审计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同样也对企业内审工作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内审工作人员短时间内需掌握大量新内容

新内部审计准则的调整不仅仅涉及到部分内容的调整,甚至连根本性的职业道德原则也进行了调整,可以说是发生了根本性的调整。

(1)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需要对新的内部审计定义进行深刻理解,明确新内部审计定义对职能范围的拓展,深入分析内部审计工作在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将风险导向理念与相关准则进行结合,内部审计机构也应当以风险为基础,合理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2)新内部审计准则应当立足于现阶段内部审计实际发展情况,对准则内容进行合理化调整,从而提升内部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兼顾绩效审计准则的经济性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合理性,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保证准则调整的科学性。

在对准则内容进行合理化调整的过程中,还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删除实际内部审计工作中可操作性较低的内容。对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修订与更新,可以有效地推进我国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从而构建健全的完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避内部审计风险。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结合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加大对新准则的宣传力度,不断促进新准则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新内部审计准则所调整的内容根据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理念,提升了准则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因此内审工作人员必须确保自己与时俱进,掌握新内部审计准则的新内容、新原理,以确保自己更快地适应企业内审工作新要求,更好地融入到内审工作中。

2.加大了企业行业的信息指导

随着现阶段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不断进行着完善,我国会计行业的工作也不断依附于企业的内部协调以及管理进行着转变。随着我国企业经营情况的转变以及我国审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会计报表也不断进行着改变,不断进行着规范与完善。

3.强化了风险的审计概念

在新内部审计准则中,通过相应的导向作用,对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易出现的经营风险进行着规避与监控,并着重针对现阶段我国企业日常的经营中,风险种类、风险控制措施以及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全面改善。从整体金融环境来讲,内部审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风险预警工作可以产生相应的提示功能。现阶段内部审计工作中法律环境、监管力度等难以预测的影响因素越来越多,企业经营风险的预测也存在较大的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的新内部审计准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一系列的风险隐患进行有效预测,进而帮助企业强化管理措施,对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行有效转移,降低不确定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威胁。

五、新内部审计准则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与发展

针对新内部审计准则所带来的调整,企业内审单位及工作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及转型企业内审工作:

1.加强学习新内部审计准则,进一步提升内审技巧与方法

针对新内部审计准则所带来的新挑战,企业内审工作人员应该努力加强对新内部审计准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学习掌握,提高企业内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企业内审工作人员重点把握新旧内部审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之处,并努力提升自身的内审技巧与具体方法,由账项审计人员提升为审计分析人员,以实现在审计技术上始终保持领先一步,以达到满足企业内审工作发展的需求,否则难以对企业的审计信息的真实公允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判断。

2.深入分析及掌握新、旧内部审计准则差异所在

企业内审工作人员应对新内部审计准则所对应的变化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并应用于企业实际内审工作中。新内部审计准则所带来的变化之处,不仅仅包括内部审计职能的变化,内部审计范围、目标的变化,以及准则的适用范围的变化等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IIA在最新的内部审计定义中将内部审计界定为确认与咨询活动。内部审计的确认功能主要指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对被审计事项进行鉴证,并在见证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而内部审计的咨询功能则是在确定功能的基础上开展的,是确认功能的升华。与传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职能的查错纠弊功能不同,新会计准则下的内部审计工作着重强调咨询功能带来的内部审计价值增值。随着现阶段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转型与发展,传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与评价职能无法全面地反映现阶段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因此借鉴IIA最新的内部审计定义,新内部审计准则将监督职能、评价职能转换为确定职能与咨询职能,从而有效的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

(2)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内部审计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功能。并进一步确定了对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价值增值、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以及实现企业目标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有效地提升了内部审计的目标定位,提升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影响力与层次。

(3)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进行了界定,将传统的企业经营活动审计转变为业务活动,将传统局限于以盈利组织为主的业务范围拓宽到了非盈利组织。同时新内部审计准则增加了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提高了内部审计工作对企业风险的关注度。

3.提升内审工作人员素质,强化内审管理

(1)提升内审工作人员素质,并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任何一企业内审管理控制制度均是以“人”为中心展开的,因此企业内审工作人员是内审管控制度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基础与保障,企业应该关注企业内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工作,特别是内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也就是说,企业内审工作人员必须以新内部审计准则层面出发,突破以往的内审管控理念的约束,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促使企业内审管控制度得以高效执行。

(2)强化企业的内审管理工作。企业内审工作是企业审计进行内部管控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内控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企业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力争确保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与体系的完善与健全,并从本质上规避各种风险,完善管理制度。另外,设置企业内审管理部门时,应该确保内审部门管理职责清晰,并确保内审工作人员及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其应有的工作专业独立性,以便内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加强企业信息平台的安全性建设。强大、完善的信息平台,可为企业内部审计管控工作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并全面地反映了企业实际运营及销售数据。基于信息平台的数据分析与管理,可以有效地发现审计日常作业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有效地规避各种财务管控风险。另外,健全、完善的信息平台同样能够让那些想要盗取或者修改企业经营信息的不法分子失去了宝贵的良机,确保企业经营正常平稳开展。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准则的革新对企业内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在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层面,还是在加强企业各个管理部门协调作业层面,均要求企业内审工作人员保持更为谨慎的心态,要求企业管理人员给予更大的重视,更需要企业决策层给予强大的支持。企业内审工作人员更需要深入地分析与掌握新内部审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掌握新的内审知识、工作技巧与方法,以更好地应对新内部审计准则下的内审工作需求,更好地推进企业内审工作开展,确保企业内审管理的高效性。

参考文献:

[1]吕文慧.新旧内部审计准则比较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3).

[2]姚小燕.内部审计新准则对央行内审工作的启示[J].青海金融,2014(9).

第5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使领导班子在思想上重视对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审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将“贯彻执行新准则促进质量上台阶”纳入全局主要工作日程。二是通过《铜川日报》刊载审计准则知识问答,扩大审计准则的宣传面。三是建立学习制度,在全市审计系统开展了学习审计准则活动,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规定每年对审计准则及相关审计法规集中学习不少于10天。先后三次就审计准则的学习进行专题辅导,并派出人员参加省厅的学习培训。通过局域网络、专题研讨和案例剖析等途径,大力培训审计干部,促进审计人员全面掌握国家审计准则的各项内容,把握新旧准则的区别和衔接,并将学习审计准则与当前审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审计准则的新精神、新内容及时贯彻到审计业务工作中去。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准则实施

一是认真落实省厅的八项制度,我们先后修订制定了《铜川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2012年根据省厅印发的四项制度,我们修订印发了《铜川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制定印发了11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和9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统一了审计文书格式。二是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推动“依法、程序、质量、文明”审计。三是大力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新《审计准则》颁布后,结合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我们新设立了审理稽核科,配备了三名专职审理人员,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审理稽核科的职责,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开展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审理工作流程,明确审理工作标准,提高审理工作质量。四是探索建立审计质量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质量包括准则执行的岗位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三、加强审计资源管理,保障准则执行

一是提升审计资源的配置效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前期立项调研,发挥好审计项目计划的引领作用,明确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提高审计工作覆盖面,发挥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作用,整合审计资源,统筹安排相关审计工作。二是加强审计项目计划和统计工作,提高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高计划编制与下达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细化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所需审计资源和关键时间节点,提升审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强化审计统计数据有效分析利用,更好地为审计业务工作和有关领导提供参谋服务。

四、加强审理稽核,推进准则落实

一是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以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业务科科长、审理稽核科、各主管领导为责任主体的分级质量控制制度,并明确了审计组长审核、业务科长复核、审理机构审理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由审理稽核科具体负责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三是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促进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审理稽核科定期对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各业务科室通报,并予以纠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五是注重工作方法创新,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审计实施现场审理工作。

第6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和社会个人的风意识也逐步加强,他们的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有了更深的认识。如何避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民1.‘责任的研究。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形式,但较少见。一件成立的刑事诉讼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不仅要承担辩护费、罚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常常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后果相当严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三种责任之间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由国家行豉机关(主要指财豉部门)与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而民事责任则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目前。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交,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即使刚刚施行不久的‘证券法>也只简单地提及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立性。因此,民事责任研究是我国民间审计法律责任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加强对独立审计准则的研究。并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闻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实际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审计职业界应紧跟形势,不断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审计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其成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据,从而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三、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委员会。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践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实践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但当涉及的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例如,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会计信忠的产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依据过失的大小确立不同的民事责任。这印使对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确认的。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在西方,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时,也常常主动参考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7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一)审计

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AAA)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认为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及事项有关的认定的证据,以确定其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递给利害关系人的系统过程。”该定义涉及审计学的一系列关键概念,包括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收集和评估证据、客观性、所制定的标准、传递结果、系统过程等,能够涵盖各种审计类型。国际审计准则《ISA200: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认为审计的目标是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确定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意见,同时认定审计是一种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这与我国审计准则规定基本相同。显然,前者是指一般的审计,属于属概念,后者是指财务报表审计,属于种概念。本文所说的审计就是指由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简称财务报表审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财务报表审计要“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现代财务报表审计是一种风险导向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与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互为补数:对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越高,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越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手册一般都把可承担的审计风险定为5%,保证程度定为95%。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

(二)审计风险

通常认为,风险有结果不确定性和损失可能性两种观点。March&Shaplra认为风险是事物可能结果的不确定性,J.S.Rosenb(1972)将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审计风险当然也有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可能性两种概念,分别叫做“意见不当论”和“损失可能论”。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10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他们的共同点都指向发表不适当意见的可能性或者风险洇为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尤其是对有重大错漏报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意见会误导“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审计风险实质上是指给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前者针对报表使用者,后者针对注册会计师,前果后因,二者是一致的。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也一直存在着,财务报表审计从来都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但是风险的承受者有不同的说法,有“供给导向”和“需求导向”之说,前者强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承担,后者强调报表使用者的风险承担。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服务的,本文认为国际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所讲的审计风险是报表使用者承受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演变而来。安然事件后,为了进一步应对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2003年末,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陆续了一些新准则并被我国采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新实行的国际审计准则被称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以区别于在此之前的风险审计准则(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与以前准则相比,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实质性变化。

(1)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建审计风险模型,将审计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一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抓住了关键;

(2)改进审计业务流程,增强实施审计程序的效果,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依据审计风险二要素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三大块:风险评估,(必要时)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目的是为了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3)区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并分别采取不同应对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重新划分认定层次的构成类别,强调获取列报和披露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5)强调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切实提高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

(6)强调对特别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并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

(7)强调项目组内讨论的积极作用,共享审计经验和资源;

(8)强调与治理层沟通和与管理层沟通并重,优化审计环境。

2010年11月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进一步明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吸收传统风险模型的合理之处,完善了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细化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构成(报表层和认定层2个层次,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2个因素),修订了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则,并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公允价值、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函证、分析程序等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充分体现到整套审计准则体系中的每项审计准则中。新准则还对识别、评价和防范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内在逻辑

以上概念构成了一个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有关概念框架,风险导向的报表审计应该以报表使用者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为导向,风险导向报表审计应该以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为逻辑起点构造概念框架。本文主要通过以上概念抽象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内在逻辑,以期为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服务。

(1)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首先是财务报表审计,其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也是站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环境基础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分离。这是注册会计师报表审计的总前提,当然也是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前提。

(2)在两权分离状况下,所有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决策付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者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当然首先要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原理就是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进而通过控制检查风险来控制审计风险,

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所有者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这样审计委托人的要求实际上就成为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逻辑起点。

(3)那么,审计委托人的要求是什么呢?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决策,经济决策当然以高质量的信息为前提。财务报表具有决策相关性,审计委托人往往也是报表使用者,所以,审计委托人作出经济决策的依据是财务报表。因此,委托人的要求就是要看到高质量的财务报表以进行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报表的“编制基础”。对于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而言(以下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为例),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就是说高质量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必须“合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公允”。换句话说,即使有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委托人也要求他们看到的这些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整体上不影响委托人利用该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所以,不合法、不公允的报表信息叫做错(漏)报,影响报表使用者依据报表作出经济决策的错报就叫做重大错报。错报和重大错报都是由报表使用者或者委托人(或者站在委托人和报表使用者立场上)定义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保证经营管理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委托人依据该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的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即重大错报事项。由于审计本身的局限性、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和被审计单位情况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到绝对保证,又不能提供有限的保证(违背委托人的委托意图),这就产生了合理保证。有限保证的保证程度

(4)委托人的要求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在这里,重要性、错报、合理保证都是由审计业务委托人定义或者站在委托人立场上定义的。合理保证决定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如果保证程度是95%,则可接受的审计风险程度为5%)――显然所谓“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实际上也是由委托人定义的,本质上是委托人“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或者说是委托人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信赖过度风险,不是注册会计师基于自己的损失或可能的不当意见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所以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来自于风险导向审计循环的外部,是委托人既定的,该风险无需评估,需要评估的是重大错报风险。

(5)接受委托或者接受了委托人的要求后,注册会计师要做的工作一是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二是降低检查风险。重大错报是由委托人定义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重大错报的定义全方位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了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内容,要求运用询问、观察、检查、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有助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注册会计师通过总体应对措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来分别应对财务报表层次与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是否实施控制测试取决于内部控制是否值得信赖和控制测试的重要性,无论是否实施控制测试都应该执行实质性程序。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仍然要确定控制风险大小及风险可能存在的领域并随时调整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修改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控制测试的结果决定了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科学准确的评估结论和测试结果可以减少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风险导向审计准则还要求把风险评估和修改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注册会计师最终通过实质性程序把重大错报查找出来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按照重大错报的定义来衡量未更正错报汇总数情况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实现合理保证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错弊而产生的重大错报的审计目标。

风险导向审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并围绕此审计风险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形成的封闭循环。也就是说,可接受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及重大错报风险大小不是注册会计师自行决定的,而是由委托人决定的,不是注册会计师想用多少程序就用多少程序,这一切都是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就已经决定了的。决定每一步程序都须把委托人的需求考虑进去并以此为前提和基础,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开放的审计循环,如图1所示。与其说这是风险导向审计不如说是委托人需求导向审计更合适,这应该是风险导向审计的精神实质。

尽管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也是财务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但是,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之提供其所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而注册会计师是为之(合理)保证财务会计人员提供报表的合法(编制基础)性和公允性,二者在合法(编制基础)公允的报表后面就分道扬镳了,这也正说明财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与联系,并且不能因之否定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以报表使用者的需要为逻辑起点的科学性,因为这种需要不仅仅是接受委托时的出发点,而且是执行审计业务时考虑各个方面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前提条件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综合吸收了数理统计、概率论、财务分析、系统论、战略管理、波特五力分析、平衡计分卡、coso报告等方法、工具或其思想,进一步在审计模型基础上把以上方法和工具统合起来,在风险评估时考虑到了环境、交流、沟通、职业怀疑等社会和行为因素,做到了理论上严谨、实践上有效,既科学又实用。但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模型其不可避免地也忽略了一些因素,预设了一些前提。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的成功实施必须至少具备以下一些前提:

(1)审计人≠被审计人,其内在含义是注册会计师应该超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

(2)委托人≠被审计人,该前提避免了由于被审计人付费带来的不独立;

(3)委托人一报表使用者,对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委托人与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目标函数可能不一致,该前提避免了由于报表使用者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

(4)委托人一社会公众,对于公众利益实体,该前提保证了作为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效果能够满足公众的预期;

第8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关键词:审计准则 审计质量 制度因素现状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87-02-

一、审计准则

(一)审计准则的涵义

审计准则是经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用以明确审计主体资格、指导审计人员工作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专业规范。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业务质量的尺度,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审计准则的作用

审计准则的施行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某种意义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间接地实施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二是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证券市场是重要的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三是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审计等服务,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我国审计准则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常重视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经财政部批准施行。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94年初,开始筹备审计准则研究制定计划,6月,财政部批准审计准则研究制定计划。同年10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中国审计准则组,审计准则的制定I作正式启动。从1995年第1批审计准则起,到2002年3月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5批审计准则。包括1个审计准则序言、1个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3个相关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后续教育基本准则)、27个具体准则、10个实务公告和4个执业规范指南,共46个项目。此外,为保证审计准则的贯彻执行,还了10个相关文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审计准则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审计准则的制定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审计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以往的经验总结,对于新出现的情况则考虑较少;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尚有空隙,理论成果与实际工作脱节;审计准则的要求与其自身的完善程度不相符合,如重要性、职业谨慎、审计风险评估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审计执法环境与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等。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审计职业发展较晚、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和理论水平有限等实际情况看,当前执行由国家制定的普遍性较强、条款较为具体明确的审计准则是比较符合现实需要的。今后,工作重点将转向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对审计准则体系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

二、审计质量

(一)审计质量的涵义

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业务的优劣程度。即审计结果达到审计目的的有效程度。具体表现为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过程的质量,最终体现为所形成的审计报告的质量。随着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和影响不断扩大,审计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越成为影响审计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核心问题,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是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审计事业在新阶段取得更大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影响审计质量的制度因素和我国审计质量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运行中,由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财务报告被立审计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监督、预警和经济补偿三方面的机制对于审计质量的要求,正是由这三方面的机制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计质量的高低。

第一,所有者需求决定对审计质量的要求。独立审计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审计公费是所有者为了避免受托经营一方损害其利益而付出的成本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尚处于特轨过程,国有股份所有者“虚住”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尽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国有企业及含有国家股份的企业进行审计,但如果国有代表并不真正需要审计,或者说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则审计只是一种形式。另外,在我国,所有者不到位的另一个表现是,上市公司虚假报告通常只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惩处,很少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诉诸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证券市场投资者期望得到回报的主要渠遣不是上市公司的良好业绩,而是市场投机,政策保护。因此,审计收费越少,他们自身的利益越多。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直接影响到对审计质量的实际要求。

第二,宏观监管需求'决定对审计质量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标的法律界定,反映了国家赋予独立审计的社会功能;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制订的审计准则,反映了职业界对满足国家需要所做出的积极反应。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相同的审计目标有着不同的内涵。例如,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审计准则中,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违反法规行为。然而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以私有经济为基础,国家制定的直接约束、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较少。在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仍占有主导地位。国家从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双重身协出发,制定了内容繁多、十分具体的各种法规来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其中有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所有者的利益,有的是为履行国家发展经济职能,有的则关系到国民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因此,在中国,检查违反法规行为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更犬的任务和责任,需要更多的经济资源。也必然因要求耗费过多的社会资源而无法实现。

因此,国家必须明确,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约束下,何种独立审计目标对有效地发挥好国家宏观监控作用最为重要。这是合理确定审计质量目标与质量要求,充分利用有限的独立审计资源的另一重要的制度基础。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影响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注册会计师不仅在专业水平上,而且在经济基础方面,确有能力对独立审计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在发达因家,无限

责任合伙制一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直至本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在法律上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即使在法律上解除了禁令,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对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十分谨慎。迄今办止,也很少有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规避风险,而是因为怕失去公众的信任、丧失保障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动力。在法律上允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诉讼之多已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生存和发展,从另一方面讲,则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职业责任保险也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如果没有这样的经济基础,投资者及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就会丧失重要的心理保障。

深入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的问题,还涉度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客户规模相对应的内在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舰模从经济上,人员数量与素质等方面与客户的规模不对应,则其审计的质量难以保障。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包揽了85%以上国际上最大的跨国公司的审计业务,正是这种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赔偿还远远不够。适今据报导的案件,集中在少数地区和个别所,且主要涉及验资业务。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几乎没有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质量被给予经济补偿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的经济约束缺乏刚性和力度,是审计质量保障机制重要的制度缺陷。

三、审计准则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从审计质量的角度考虑,遵守审计准则并不意味着就达到了最高的审计质量,而是达到了审计质量的最低要求。随着国家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失败”的风险日益增加。

从审计准则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必要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性条款或对违约责任的明示。再好的法规也是废纸一张。没有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设计就可能前功尽弃,甚至使之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某个审计项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不对责任人进行必要她追究,一方面。可能使质量控制失效;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对违规行为的相互效仿,反而会使负面效应放大。因此,实行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审计准则有效实施的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机关为实现审计目标,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治和控制程序的总称。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一)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制度是指审计机关为保证每个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而制定的控制程序或政策,其主要内容及要点包括: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科学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的审计准则等法律规范。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以正直、诚实的品质,严谨的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从事各项审计工作,这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

2.科学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计划应当紧紧围绕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进行编制。要突出重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年度计划确立的审计目标进行确定。首先应当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审计项、目,对一些重点项目还应当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其次在编制审计计划过程中,要考虑审计项目计划本身的问题,如项目的全面性、项目的影响程度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最终形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同时,还要建立审计计划执行进度报告制度,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审计计划真正得到落实。

3.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系,实行审计执业资格制度。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来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审计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和掌握与审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判断能力,以满足完成各项审计任务的要求。

4.完善的审计准则规范体系。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人员审计行为的基本约束,全面质量控制的制度保证。分为基本准则、通用准则和专业准则、审计指南三大部分。

(二)项目审计质量控制。

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是审计机关为使某一具体审计项目按已拟定的总体审计计划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控制程序或政策。其内容及要点主要包括: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查,项目复核,监督与考核等控制程序。

1.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方案是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分为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是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没有充分的审前调查,难以制定出高质量审计方案。审计工作方案是用于指导整个项目审计的指导性文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必要时可以进行试审,所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应当明确,重点突出,组织分工合理,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恰当。审计实施方案是各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用于指导审计人员执行所有的审计程序。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的审查。审计机关应建立多级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的审查机制,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的审核,确保每一审计事项都有充分必要的材料支持,并据此确定审计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是否准确、符合性测试及实质性测试是否履行、审计重要性确定及分配是否适当、受限制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审计项目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项目复核。审计机关应有专门的复核机构对整个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对调整的审计事项是否按权限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是否准确,对检查风险的确定是否满足可接受的最低审计风险水平的要求;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及执行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审计人员据此所确定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范围及具体方法的采用能否保证发现已存在的重大错误及舞弊,结合管理层对已存在的重大审计问题的态度、采取措施的方式及最终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复核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的表述是否恰当。

4.监督与考核。审计机关应成立专门的以高级审计师为主的业务监督和考核部门,制定明确的业务监督和考核程序及方法,使所有参与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及质量控制规范的要求。这是项目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审计质量要求与审计准则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可以达到的一般水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其中审计质量的提高是目标,审计准则的实施是保证。缺乏以高审计质量为目标的健全的审计准则体系,仅仅靠监管机构的惩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审计质量的问题。因此,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的审计准则体系,不断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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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陆明祥,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总括性分析[J].基础理论研究,2002(4)

第9篇: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范文

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标准规避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规的健全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及其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期望Et益提高,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风险与承担的法律责任呈上升趋势。我国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度;不仅对确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不确定的投资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怎样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降低到最小?这些都是我们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疖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按照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据的执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相应地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公允地”发表意见,无法彻底避免或者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

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法律专家刘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序)与股东以及其他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如果报告失真,公众的利益通常都会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我们的观点是,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一方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的实情。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和“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在审计人最初承接审计业务时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即为此项契约行为的法律证明文件,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的条件为:①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②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难了;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相当困难;由于当事人与法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来执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基于此考虑,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执业,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则即使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形式上符合审计准则的标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未达到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要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形式上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尽到了实质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亦可免则。

二、注册会计鼻法律责任的规蠢

鉴于日益加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压力,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实质上把握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旨,在所有重大问题上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承担自己能胜任的业务,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规避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报告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师应在审计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我国独立审计准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所谓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如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后离职未满两年的、持有被审计单位有价证券等的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只有在审计中始终保持审计独立性,才能对审计质量有基本的保证。

2、加强业务承接前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降低法律风险。诸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品行、面临压力、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了解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

3、出具明晰的审计报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近些年有不少事务所在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时经常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比如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把问题藏在说明段中令使用者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会计师自身带来了麻烦,因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这一点提讼,事务所即使不败诉,为了应付诉讼也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较确定的语言表明态度,也可避免无谓的纠纷。

4、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与同业互查制度。轮换制度主要考虑到长期接触会使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能力,从而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同业复查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目的就是要借助业内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经验,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制定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1、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一个主体若长期诚实、守信,就形成了自己的信誉。诚实与信誉是两个等价概念。“信誉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弊端与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脱钩的改革,政府的外部推动是第一位的,要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要让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或者从此彻底丧失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