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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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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第1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车船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不言而喻,这样就需要一种针对车船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问题的环境税发挥作用以达到遏制环境污染蔓延的状况。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在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征税标准和税目及税额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应该通过完善我国车船税以更好的适应世界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潮流。

关键词 车船税 税制完善分析

众所周知,车船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是不争的事实,它造成的环境问题更是令人担忧,所以需要一种有针对的环境税来减轻环境污染的现状,既然是针对车船问题,自然车船税作为一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人应缴纳的一种财产税应运而生,但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在征税环节和标准,以及税目税额上存在不合适的问题。

1.我国车船税存在的问题

1.1征税环节不当,容易引发“养路费”心理

2007年1月1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过去在使用和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征税环节主要是在保有环节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宗旨。征税的标准在为改革前按自重吨不符合现在的发展。车船税在07年改革后主要是按车辆的自重吨位课征,这种计税依据的变更尽管克服了原来以载重量为征税依据的弊病,可是不适合现在经济的发展要求。尤其现在随着私家车的频繁使用,尽管自重吨不如大客车的大,可是它为很多家庭所拥有,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显而易见,所有必须改变这种老旧的征税标准,倾听人民的声音。

1.2征税的税目和税额存在不公平现象

1.2.1关于车辆的征收税目和税额的相关规定

现行《条例》划分了五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征税上限和下限,其中对载客汽车按载客人数,又细分了4个子税目,即: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税目和税额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税目繁多,增加了征税成本;另一方面,税额规定较低,特别是税额下限过低,难以发挥车船税的调控功能。

1.2.2关于船舶的征收数额

此外,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规定的标准不足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应该适当提高下限,而且之间的范围相差太大但是征收的数额却一样多。

2.我国车船税税制完善分析及措施

通过对我国征税环节和征税标准的改革以完善我国的车船税,使其更好的适应我国节能减排的理念。

2.1关于我国征税环节的改变

船税征税环节的选择不是保有环节就是使用环节,以保有环节作为征税环节,无法有效地遏制汽车尾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无法适应当前绿色发展、清洁环保发展的经济理念,因此,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只有而且应该选择在使用环节。相对提高我国车船税的使用环节的税收比例。从当下来看,我们在使用环节的税却偏低,节能减排最公平、最能发挥出效力的环节偏弱,所以我们应该相对提高使用环节的税负。“十二五”期间,中国的汽车税制应当降低购买、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使用环节的税负,多开多缴税、少开少缴税,让更加聪明的税制激励体系替代临时性的财政补贴手段。这些说明车船税准备逐渐向环境税靠近,开始以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征收。

2.2议案关于征税标准的变化和进步

在前面已经说过按排量征收的具体税额,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也是我国对车船税进行完善的最大举措。目前针对汽车排放的税收还没有一个特别好的政策杠杆,而车船税按排量收取后将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谁制造的公害大,理应付出的代价也大。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调整在确定以排量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按照排量的多少划分等级,在此可划分为4.0升七个等级,与此相适应,车船税可设计为七个税目。

在税额标准的设计上应该注意两点:(1)税额的确定要充分体现鼓励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要求,具体而言,对于排量很小的汽车实现低税额,以较高的税额对排量较大的汽车课税,提高排量很大的汽车的课税标准;(2)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和征管难度,车船税的税额仍可采用从量征收,但应适度调高税额下限,以强化车船税的调控功效但不能再一味的增加普通车主的压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12-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2-1.

[3]曾纪芬,黎奕.关于车船税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报告.经济研究参考.2008.

第2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3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4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其他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也要按规定缴纳。

国税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地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1%和教育费费率3%分别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不含增值税)-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5%-45%的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5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第二条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县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属车辆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范围是: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第五条征收方式。县车辆税收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委托代征和部门协管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帐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额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而从事经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税款征收。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要核查纳税人提交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

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外,其他营运车辆税收均由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县交通运输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代征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额代收。

第七条委托代征。

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代征单位据此代征车辆税收。

代征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

代征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代征义务,认真执行《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营运车辆的信息资料、接收定额标准和抵扣税款信息。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相应发票,没有足额代收税款而办理检验审核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责令当事人协助地税部门追回漏征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按季度根据代收的税款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

第八条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货运车辆:按核定载质量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1667元,即核定营业税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元、教育费附加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4.99元。合计每吨每月60元。其中半挂牵引车、挂车按核定载质量7折计算,7折后余数不足0.5吨的舍去、等于或超过0.5吨的按一吨计算。

客运车辆:按核定载人数每人每月核定营业收入358元,即核定营业税10.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4元、教育费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2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3.19元。合计每人每月15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核定自重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835元,即核定营业税2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5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45元。合计每吨每月30元。

第九条货运发票抵扣。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货运发票及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的税款可在下一征期于代征单位征收定额税款中抵扣,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大于或等于定额税款的不缴税,超过部分不再退还和抵扣;如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要按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十条客票抵扣。客运车辆纳税人在缴清定额税款后,方可领购车票。领购车票时按车票面值计算纳税,如车票税款大于当月定额税款,以车票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车票税款小于定额,则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6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内容提要本文从地方税收的现状分析,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地方政府有满足履行其职能的稳定而充足的财政收入。提出地方税收改革的关键在于:整体设计,建立科学完整的地方税收体系,分步推进。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

一、现行地方税的分析

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目前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5种情况

一是用94年税制改革时公布的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二是仍沿用旧税制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三是尚未开征的税种。遗产与赠与税国务院分税制办法中已将其收入划给地方但至今未能开征。四是几种特殊的税种。如筵席税和教育费附加。五是新税制老税名,如契税。

目前,地方税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种杂乱体系性差税基窄税源浅;税种多收入少;征管难度大,执法涉及面广。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未设立没有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而增长的关键性、主体税种各税相互协调、配合差,开征时间、税制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划,形成紊乱无序的状态。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地方税的税收体系构思地方税的改革蓝图确定主体税种。

二、地方税改革的关键

(-)建立地方税目标体系

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地方税体系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为此,应首先建立改革的目标体系。我认为地方税的目标体系应为流转税;主要包括地方流转税、教育税、农(牧)业税;所得税.主要包括地方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遗产与赠与税;资源税主要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其他税: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

(二)构造地方税主体税种

目前地方税收目标体系未建立,造成诸多问题。其中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是比较突出的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地方税没有主体税种哪一种税也难当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大任。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为地方确立收入支柱,并在此基础上构造辅助的其他税种。主、辅税种相辅相补主次分明不仅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所需。而且构成了调节地方社会经济的税收体系。

第一,将现行的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地方流转税;将现行的按企业级别(次)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地方所得税。形成地方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地方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双重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从而使地方税收中有税基比较广泛、征管效率高、收入相对稳定的主体税种。从目前的情况来分析,营业税在为地方组织收入和发挥调节地方社会经济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所得税将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建立其他税种为次的辅助税种。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税基稳定税收收入保障性好。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将其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我国因目前情况的决定只能以财产税为辅助税种,资源税、特定行为税,均作为地方税收的辅助税种。

第三实施一些地方其他税种。在全国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中央下放部分税收的管理权限,地方据情而定税种、决定具体税收制度、确定开征或停征。即地方对一部分税种具有相对较完全的税收管理权限。

(三)地方税收体系建立的依据

建立如上的地方税收体系其依据是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划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在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前提下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讲究经济的效率、社会的平等、发展的稳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内在要求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作出科学合理的划分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在政府职能明晰的前提下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以此来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为此地方税收的设置要依据地方政府职能的大小和财政收支范围来确定。

2公共产品提供的层次性。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市场非竞争性和使用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又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国防、国家行政管理等,纯公共产品需要公共提供所谓公共提供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来集中资金以用于支付公共产品生产成本、以便向公众无偿提供。准公共产品是指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但社会成员普遍所需要的产品如教育、交通、社会福利等,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一部分由市场或私人提供。政府能够提供的准公共产品的数量要受制于政府职能和开征税收的数量。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及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区分,以及其受益范围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层次性。对不同的公共产品应区分情况分别由政府提供和私人提供。政府提供又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之别。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相应的中央税收的征收来取得收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相应的地方税收的征收来取得资金。所以,要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多少为依据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完善地方税制。

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分税制确定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的划

分在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地方税收的设置只能以地方事权和支出来确定。

4经济发展状况。地方税收的建立还必须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第一。税源是地方税的根本地方税收要根据地方税源情况而设置具体的税种有什么样的税源则应建立什么样的地方税收的具体税种.第二,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开征适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税种这些税种当然要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而确定;第三地方税种的具体内容,应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税源、税收征管、自然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三、地方税改革的相关问题

地方税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认为应采取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办法。首先设计地方税收改革的宏伟蓝图建立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目标制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税种突出的税种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其次,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和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有步骤地实施具体的地方税种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地方税收。

地方税具体改革的内容

1地方流转税。

改革现行营业税扩大税基,提高税率,进一步强化现行营业税在地方税中组织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

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更名为地方流转税。纳税入为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城市、在农村的内资、外资企业;征税范围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额和其他收入额;税率为计税依据的1%至5%地方具体确定。

改革教育费附加,更名为教育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收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额和其他收入额:税率为3%。

改革现行的农(牧)业税和农林特产农业税。将1958年年颁布实行的农业税制废止,颁行新的农(牧)业税办法(包括农林特产农业税),对农林特产农业税不再另定独立的办法。

2地方所得税。

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中央与地方税源共享、而分别税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央称企业所得税而地方可更名为地方所得税。首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一致、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其次。改革现行按企业行政级别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实行税源共享、分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税收收入分配的办法。

改革个人所得税。第一改现行分项所得课征制,为分项所得和综合所得相结合的课征制并逐步向综合所得课征制过渡。第二加强征管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计算机网络实行纳税人全国统一编号税务登记号与居民身份证号一致的办法第三完善源泉扣税的办法。严格纳税申报增大检查力度加重违法处罚。

第7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已移交基层国税部门。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征收管理。车购税业务下放后,有效的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增加县级税收收入的作用,但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开具车价信息不真实。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为凭据,这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车辆购销双方,在此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向:虚开、少开发票,既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购税、又为机动车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形式有: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以收据的形式预先收取购车用户一定数额的定金,待提车时冲减相应的购车款;将车辆部分选装配置,如空调、影像系统、倒车雷达等改为配件的形式,以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或开具白条;二级经销商不开发票,直接将一级经销商发票开给购车人,中间差价开具白条收据。

2.有的车型最低计税价更新不及时,与实际销售价悬殊比例较大。按照规定,对于“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车辆生产企业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向上采集和向下相对滞后,新车型的价格不能及时采集,老车型的价格变动后又不能及时更新。特别是挂车底盘在销售时,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满足用户的要求,一般都会将轮胎和挂车底盘分开销售,更重要的是购销双方往往会把发票价格略高于最低价格,有的甚至直接低开。

3.车购税征管软件中部分车型车辆信息划分不详。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但有的车辆经过实地验车后,在验车结果上往往因车辆的配置问题与纳税人产生争论。

4.车购税征收管理措施有待加强。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车辆如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档案变更手续。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理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因没有处罚规定,经常会出现纳税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甚至有的纳税人将车辆经过反复转卖几次后,才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以致因中间变动手续、资料缺少,导致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二、完善基层国税机关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1.完善车购税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或者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得车辆,除现场进行验车外,还要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车辆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

2.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加大对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清分比对时,建议设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警戒幅度范围,并向上浮动一定比例,将警戒比例范围内的纳税人,也列入发票价格异常纳税人核查清单,以便进行核查落实,尽可能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堵塞政策漏洞,减少税源流失。同时,还应结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对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中发现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及时按规定列入评估对象或者移交转稽查部门对其实施稽查。

3.摩托车车购税政策有待于调整。摩托车作为普通百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代步工具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像自行车一样普遍,可上牌的时候除了牌照费,保险,车船税外还要按规定缴纳10%的购置税。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车辆管理部门在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时,为了自身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方便本部门对摩托车的管理,在给摩托车用户上牌前,有没有缴纳车购税不再严格把关,直接就为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默许了摩托车用户不缴纳车购税的做法。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车购税优惠政策时予以考虑,予以摩托车减免或者给与减征的政策优惠。

4.完善《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中最低计税价格的采集方式。办法第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但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型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采集项目并不是太明确。鉴于这部分车辆都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特殊性,有些车辆的部分构件,也都具有可随时增加或减少的特点。因此,在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时,有必要对这部分车辆价格信息予以细化。

第8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收;问题;成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并存不利于建立绿色环保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目前有不少绿色环保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中,但大多属于辅的规定,而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以筹集治污资金为目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向排污超标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这一制度对于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绿色成分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1、资源税存在的缺陷

首先,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准。我国的资源税以开采企业因开采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调节对象,属于对级差地租的征收,虽然客观上具有保护资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没有过多考虑绿色环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税作用的发挥,不能做到开采资源的成本内部化,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遏制资源浪费,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是以矿山为标准,并不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使得部分企业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以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结果,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

第三,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现有的资源。由于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而更多的资源如水、森林、地热、滩涂等没有征税,使得企业对这些资源进行无序甚至疯狂的开采,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造成了应税与非税资源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同。

第四,资源税计税依据和方法不尽合理。目前的资源税根据销售量或生产量计税,不能随资源的价格变化,在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的今天,不能有效调节企业利润,进而发挥税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还促使企业对资源产品疯狂涨价,通过涨价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资源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能根据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多年来没有大的调整,使得税负明显偏低,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三)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只将鞭炮焰火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将剧毒农药、含磷化肥等纳入;在防止资源浪费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一次性的塑料袋、电池、纸尿裤、包装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将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煤炭、天然气等纳入。由此种种,造成人们对环保认识的偏颇,好像有的资源不能浪费,有的就可以随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则可以为所欲为,这不利于全面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发挥消费税的环保作用。

2、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税率只有5%,无论对生产者还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肤之痛”,起不到抑制该行为的作用。同时,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没有起到燃油税的目的。

3、三个土地税存在的缺陷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小、税负偏低,只能作为地方财力的补充,对合理使用国有土地,节约土地资源起不到应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税的初衷是保护农业用地,对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由于税额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对农用土地的保护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税出于抑制房地产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事实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钱装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没有减少土地资源的滥占、浪费等情况,2009年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各地的“地王”却被不断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证。

4、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存在的缺陷

车船税是按照车船的种类、大小确定不同税负的,没有考虑该车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气排放量等因素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基本上没有考虑环保因素,不利于发挥该税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对于限制车辆过快增长、防止能源类资源浪费、减轻环境污染的作用未能发挥,相反,近两年来对小排量汽车采取优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车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够减少尾气排放,减轻大气污染,而实际上忽视了“积少成多”的累积效应,该税实施的效果适得其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的缺陷

城市维护建设税定位不准,只照顾了城镇,却忽视了更广大的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与保护。同时,该税作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没有独立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减免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三税”的附庸,很难发挥独立税种应具备的各种功能。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绿色环保理念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方式种类繁多,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绿色环保方面的优惠方式仅限于免税和减税,即便在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等税收法律法规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有限的几种,纳税人可选择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缺少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

尽管在诸多税种中出现部分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而且多为阶段性政策,系统性、协调性较差,既不能体现税收对绿色环保的调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税收资金用于环境建设。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上面对环境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发挥的作用较小,对构建环境税收体系还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取决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体制与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关系。

(一)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如同经济基础决定税制变革一样,经济的增长方式也对资源的利用及环境的优劣至关重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和人均产值较低,使得人们在盲目追求“大规模、高增长、高产值”的同时,忽略了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环境的有效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耗竭、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环境税收体系的变革

税收要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我国尽管在1992年就宣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不能完全遵照价值规律运行,价格对商品的供求关系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反映,甚至出现滞后和偏差,因此,以调节价格影响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的环境税收的使用受到制约,作为环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政府采用这种手段,导致税制中对环境保护缺乏关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不仅做出了退耕还林等重大举措,还出台了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的异化,从而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经济主体对环境税收采取漠视甚至抵制态度

环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毕竟要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微观利益,所以,随着环境税收的增加,其潜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会显现出来。

首先,就企业而言,环境税收作为经济杠杆,能够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节约费用,但税金毕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相对于直接管制(即标准)手段而言,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纳税费用。尽管在环境税收手段下,社会总费用在减少,但对企业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费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费用增加最明显的是那些处于平均控制费用水平上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比较多,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环境税收难以得到我国企业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费者而言,他们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即负税人。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向企业开征环境税收,企业会利用价格转移将该笔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费者开征环境税收,这些消费者既是环境税收的缴纳者,也是环境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对于环保意识薄弱的消费者而言,凭空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消费者会对这种税负做出激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税收的开征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对环境保护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尽管大多数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没有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一般是“说起来重要、行动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经常侃侃而谈,但是在具体行动上却不那么重视,比如,我市近年来实行垃圾分类办法以来,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照样把可循环利用的和不能重复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丢弃。人们在“节能还是节钱”上,如果涉及照明灯具、空调、冰箱等是否节能环保,如果既节能节省开支,人们乐已接受节能环保,而如果节能却不省钱,人们往往放弃节能而选择省钱。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人们在环境保护的功能上,更多的认为环保是国家的事,和自己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甚至坚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坏环境,随意丢弃垃圾没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净化器”,生产和生活垃圾会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对环保及其环保措施存在着种种误解,包括环境税收在内的各种环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缓了其制定和实施的进程。

第9篇: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范文

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经济运行会议精神。实现“三保一促”目标,地税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以赴抓好后四个月组织收入工作。

提高认识

一、统一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县经济运行工作会议精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地区18月份的入库税收情况、后四个月减收因素及税收增长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汇报,一是于日召开科所长会议。对全县收入形势进行科学判断,准确把握各征收单位收入进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牢固树立税收任务是工作第一目标的理念。全员主动放弃节假日,二是召开组织税收收入再动员会。加班加点工作,形成人人有措施,个个抓落实,从上到下齐抓共管抓收入的局面,确保年度税收收入的完成。

细化量化目标责任,三是重新敲定后四个月的收入任务。实行领导包片科室包所责任制。

强化征管

二、加大力度。

全县范围开展三项专项检查,

一)根据目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寻找新的税源增长点,彻底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并将建筑安装、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等明确到班子成员和相关站所。1成立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以委托代征单位、企业筹建期间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装饰、年以来新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为重点检查对象,2开展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专项检查。重点对委托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纳税人是否将行政事业单位自购材料纳入计税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房款和定金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进行检查。

针对偏远地区税源分散、不易控管的特点,3开展偏远地区专项检查。清查中采取三项信息比对措施。与工商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将税务登记户数与我局掌握的管户信息比对,从中发现漏管户线索;将现有的纳税户与我局掌握的管户信息进行比对;将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信息与系统外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区分起征点执行情况,把起征点一下纳税人的管理纳入监控范围。同时检查小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辖区内进行税源清查,彻底消除征管死角。

加大对房屋出租税收的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的纳税户进行“拉网式”清查,4开展房屋租赁业专项检查。及时对已清查出的房屋租赁业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建立房屋租赁业底册,并按照底册对房屋租赁业税款做初步测算,真正做到底子清,税源清,切实做到清查一户,登记一户,落实一户。

实行重点分析、定期上报制度。对诘龙电厂建设项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等32个重点项目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台帐

二)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按期召开重点项目管理协调会,将项目的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为领导提供准确依据。并通过纵、横比对分析,找出重点税源内部管理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深层次问题,制定制度,完善措施,使行业税收增幅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小税种的管理力度

三)加强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加强与房管、土地、城建、交管等职能单位的协作,实施源泉控管,堵漏增收。

重点稽查

三、科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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