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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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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第1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

(一)较法人境外投资而言,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不健全,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从主要的审核要素及登记管理环节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宽松许多。如下表所示: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属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无法进行统计。

(二)政策环节未理顺,现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种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由于政策障碍,目前已有的国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黑市购汇及现钞携带等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一是个人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按照正常的程序,个人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外汇登记及备案,之后才能办理资金汇兑手续。但是,目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均是针对机构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适用于个人境外投资。另外,商务部门因程序问题无法核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也同样无法办理外汇登记,至于后续的资金汇出核准更是无从谈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规定难以理顺个人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环节。《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但“涉及境内购付汇的,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即同样要求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意味着个人如果以购汇、支付外汇的形式向境外投资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汇发[2005]75号文只对有特殊目的需求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有一定约束力,而对大量非特殊目的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不能产生任何影响。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难点

(一)个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规范基于多种原因,绝大多数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自有外汇、民间借贷、现钞携带,更有甚者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其来源与渠道不尽规范。

(二)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据了解,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往往以此拒绝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境外投资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往往因上游部门不予审批个人境外投资造成后续外汇登记环节存在困难,存在明显的政策盲点,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

(三)管理监测体系不健全如外汇登记、资金流出入等操作细节不明确,FDI系统尚未开发个人境外投资模块等,个人境外投资尚未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范畴,事后监管和监测体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议

个人境外投资充分利用了国内外汇资源,有效实现民间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进而可以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因此,为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建议: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促进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发展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式,协调研究制定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各部门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作为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审批或登记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汇兑、境外资金变动登记、资金调回监测等。从而理顺各部门工作流程,让个人境外投资有法可依,满足个人的境外投资需求,促进个人境外投资的发展。

第2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程序,支持企业出海。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取消35项行政审核

据悉,《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本文由收集整理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通知》的,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大大减少了直接投资项下行政许可事项。

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同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曾任职于外管局的人士指出,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手续和程序上说,原来允许外商投资进来、结汇,但其他手续要管理,现在全部放开,至少是对于已经实现可兑换资本项下的进一步完善与推进。

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管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

央行研究局原副局长景学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来外汇管理政策是历史形成的,已不适应未来发展走向。当前我国贸易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实践证明,仅靠贸易已然不能拉动经济发展,未来投资将成为经济发展重要方面,这需要政府一方面吸收外

转贴于

商高质量投资,一方面培育国内高端制造业,支持企业走出去。”

第3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我国外汇管理在2012年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欧洲债务危机的演化、国际流动性泛滥以及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的改变,对国外和本国资本流动产生影响,跨境资本呈现双向流动的特点。二是出于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调整经济失衡的需要,我国外汇管理部门面临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稳定出口和保增长的双重任务。

对此,从外汇管理部门整年的管理活动来看,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核心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与加强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双管齐下,体现出“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转变”的思想,也是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以及推进改革深化的必然之举。具体而言,2012年我国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一,RQFII的启动与QFII的增容。继我国推出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直接投资业务的有关规定之后,2011年12月,证监会、央行、外管局联合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并于2012年增加2000亿元的投资额度。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提高了QFII的投资额度并加快了审批节奏。

第二,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和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第三,允许个人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允许个人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

从总体来看,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实践,可用“坚持”与“调整”两词加以概括。一是坚持限制性的资本可兑换改革。无论是过去遭受资本自由化主流的冲击,还是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对资本项目管理的重新评价,我国政府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基本论调没有发生变化,即强调“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把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与风险防范的统筹安排结合。二是调整了关于资本可兑换改革的表述和内容。党的十七大与十报告的有关表述由“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调整为“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尽管其中的内容并无实质变化,但是这一更改强调并突出了把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实践。

从具体的改革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汇兑行为仍然存在较多的管制,而上述改革多为简化程序和促进交易的便利,并未真正触及资本可兑换的实质。而与此同时,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又意味着间接开放了资本项目,支持了套汇和套利行为的发展。故而,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的风险问题以及是否应当先行于汇率和利率市场改革等问题的争论随之产生。从政府文件以及推出RQFII的事实表明,政府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决心未变,并期望以人民币国际化为契机,借以促进相关配套金融制度的改革,这从扩大汇率浮动区间以及减少汇率市场干预的言行之中得以反映。

跨境资本流动的均衡管理

自2012年以来,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出现了明显的双向流动局面,这是国际资本流动和国内资本跨境流动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除一季度外,2012年二季度至四季度资本项目和金融均呈现逆差。一方面,中国经济形势的相对稳定也吸引了境外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增加,2012年总额达1801亿美元。另一方面,汇率预期的变化以及“藏汇于民”的措施,境内企业和银行持有外汇资产的愿望加强,本国资金流出强度随之增加。根据国家外管局统计数据,2012年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90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787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113亿美元。此外,2012年的前10个月的银行代客结售汇的顺差形势明显缩小,资金流入增速明显低于资金流出增速。

过去我国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主要放在对资本流入监测与管理方面,而2012年以来,央行与外管局等各方监管机构表达的政策信号显示,我国政府更加认识到需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具体动向包括以下几点:

2012年2月,外汇管理局提出,从思想上转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理念,按照均衡管理的要求监测资金流入和流出,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要改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方式,按照主体的监管的要求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预警和预案机制等。

2012年9月,金融“十二五”规划,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下,对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指明了方向,要求进一步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资本流出流入均衡管理体制。

2012年12月,外管局要求各境内银行自2013年1月开始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将原本独立的三个系统合并成一个统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从上述我国政策动向来看,我国资金流动管理理念正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但是新的均衡管理还刚刚起步,监管措施的制订与实施面临巨大挑战。金融危机以来,关于跨境资本流动的有关理论探讨日渐丰富,尤其在跨境资本流动对我国的影响方面讨论较多。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外汇资本流入方面,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入的讨论较为丰富,而关于外汇资本流出以及本币资本的跨境流动的影响及其相应的政策建议还比较缺乏。因此,如何建立适合中国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确定与跨境资金流动走势关联性强的核心指标,对跨境收支影响渠道和传导机制的研究与跟踪等等问题均有待深入探讨和研究。此外,跨境资本流动具有顺周期性,如何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了解金融机构外汇净头寸、杠杆率和货币错配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汇率、利率变化等宏观货币政策与资本管理政策的关系也尤为重要。正如外汇管理局所言,“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增加汇率弹性与完善外汇市场管理

随着我国外汇市场深度与广度不断扩大,加之政策当局认为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与预期已经结束。2012年4月,央行公告,决定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为了配合此次汇率浮动幅度加大的改革措施,国家外管局还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银行结售综合头寸管理措施,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实行的临时性下限管理,提高银行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二是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范围。三是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外汇市场的管理与建设是我国对外金融改革的一部分,是与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等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相对全球外汇交易市场发展而言,我国外汇市场以及人民币交易的地位和影响力还十分有限。根据BIS报告,人民币交易量占全球外汇市场成交量占比0.6%,排名全球21位。就市场监管而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衍生品监管制度。汇率机制改革的深化将对我国外汇市场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外汇市场提供相应的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交易工具。从我国外汇衍生品发展次序来看,我国首先推出了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接着是外汇和货币掉期交易,进而推出外汇期权交易,而并没有急于推出人民币与外汇间的期货和期权交易等易于出现投机风险的交易产品。这样的管理与建设措施遵循了衍生品风险从低到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到衍生品的特性及其对宏观金融稳定的影响和微观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由于外汇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一方面的监管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对外汇衍生品的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管权限模糊或交叉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关于衍生品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制度等还不尽完善等。

藏汇于民与外汇储备管理

为了尽快改变外汇储备的单一化局面,中国外汇储备管理部门试图加快外汇储备资产的多元化。最新出台的金融“十二五”规划强调,要进一步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多层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2013年,央行和外管局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机构内,成立了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负责创新外汇储备运用。

对中国而言,优化外汇储备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于如何改变官方储备与民间储备结构,真正实现从“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在经常项目方面,我国由强制结售汇制度逐步转变为意愿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汇兑管制。在资本项目方面,我国逐步谨慎开放居民与企业对外投资渠道。这一举措的实施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相对应。从居民角度来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和代客理财的措施。从企业角度来看,外管局和商务部依照我国“走出去”战略规划,简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放宽购汇限制。2012年,外管局为了便利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减免村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费用,这一措施也将有利于我国的中小企业用汇需求及其对外投资的积极性,此外,还扩大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平盘范围,支持藏金于民。

官方外汇储备增速放缓与私人外汇资产增加成为2012年外汇储备管理的重要变化。在企业与个人方面,2012年我国企业持汇意愿增强,外汇存款增加明显。企业等市场主体在银行的外汇存款余额增加1314亿美元,因而银行系统向央行系统转移的美元资产也有所减少。这种情况在近年来并不多见。企业持汇的增加体现了扩大汇率弹性和人民币均衡汇率条件下,我国私人机构在外汇管理条件许可下进行“负债本币化、资产外币化”的财务运作。在官方外汇储备方面,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增幅减速趋势开始确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数据,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我国2012年新增外汇储备资产347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少增3501美元,减幅深达91%。尽管外汇储备的增速并非国内外汇管理措施改革所决定,但是藏汇于民的措施以及促进国内外汇资金合理流出理当成为外汇储备的增速放缓重要因素之一。

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近十年来,我国涉外经济规模与跨境资金流动总量迅速增加。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五个转变”,从这两年的外汇管理的有关改革措施来看,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明显贯彻其中。2012年,外管局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包括:201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简化和规范了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等。

外汇监管理念与方式的“五个转变”其实质就是由过去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的过程。从这些管理措施改革不难看出,我国外汇管理已经转向强化主体服务、提高监管效率和加强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考察金融机构与企业的风险状况,提高我国整体的监管能力与效率,也有利于监管当局将国际收支风险与外汇风险因素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全面把握系统性风险状况。在这些外汇管理改革之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变革最受关注。自改革试点之后,企业对外贸易收付的时间缩短,办理贸易收付效率大大提高,而监管手段的提升也得以体现。、

外汇管理前景展望

2013年国际收支展望

鉴于中国当前经济形势和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我们认为2013年我国将延续2012年国际收支的形势特点,经常项目顺差缩小,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特征增强。尽管全球经济失衡格局正向经济再平衡转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订单出现向周边国家转移迹象,并且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将“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平衡”作为2013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但是,东亚与美国在储蓄率和贸易重组步调方面的差异调在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再者,稳定增长仍然是2013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加之,中国目前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高效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贸易顺差以及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主导因素在短期内不易发生重大变化。在经常项目顺差和国外直接投资流入的同时,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的结束、“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外贸主体对外汇信贷需求的增强以及我国藏汇于民的外汇管理政策的深入,将会加强人们持汇意愿的增强、跨境资本的流出的可能,这些因素将导致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出现双向特征。而影响国际收支不确定的因素包括:国际经济复苏动力不足以及事件使得中日两国的贸易金融关系开始恶化。2013年,这些因素将通过贸易和金融渠道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影响。

2013年外汇管理展望

第4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2007年,外汇管理部门按照“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的思路,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严格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落实一揽子促平衡的外汇管理措施。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改进外汇管理的12项政策。已经出台或落实的政策共有6项,包括: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境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整合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消除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购汇与结汇等方面与区外政策的差距;放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主体、投资品种、投资市场及购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建立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协调机制非现场监测指标,组织有关部门协查和依法处理境外资金非法流入案件;健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制度,积极进行外汇基础数据整合等。此外,继续研究落实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和资本金结汇管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改进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放宽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加强外债管理、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筹资限制等6项政策。

(二)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将个人年度购汇总额提高至5万美元。整合47项个人外汇管理法规,废止了16项,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了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全年个人购汇4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近3倍,其中购汇用于投资的比重,从上年的2%大幅上升到37%。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财务公司内部结售汇业务试点。基本完成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配套法规的制定,拟定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在渤海银行试点结售汇双向头寸管理。取消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三)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一是全面下放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权限,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全年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共汇出外汇108.2亿美元,增长32%。二是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金融投资,到年末共有50家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累计批准投资额度645亿美元,实际汇出353亿美元。三是继续完善境外放款管理,在个别地区试行民营企业境外放款,批准6家民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共计1646万美元,实际汇出1010万美元,得到试点地区政府及民营企业的高度评价。目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7大类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实现可兑换或较少限制的共24项,严格管制的主要是针对非居民在境内自由发行或买卖金融工具、非居民在境内自由发行或买卖金融衍生工具、居民对外借款和放贷等6项。

(四)严格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一是加强对“关注企业”的动态监管,监控多收汇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行为。二是分阶段调减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三是加强对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限制返程投资设立或并购房地产企业,严格限制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四是先后开展10省市和21省市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银行自身收结汇专项检查、银行短期外债专项检查等7项检查和调查。五是加大对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破获深圳“杜氏”等52个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共捣毁地下钱庄及外汇非法交易窝点30多个,抓获外汇非法交易分子180多名,总涉案金额100多亿元人民币。

(五)继续加强外汇市场建设。一是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新引进1家做市商、包括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15家即期会员和10家远期会员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二是丰富交易品种和业务范围,推出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修订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运行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正式上线交易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和掉期。三是改进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制定银行黄金交易敞口的管理方式。四是允许外币代兑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限额内的人民币现钞兑回业务,并自行制定挂牌价格。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外汇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市场相结合,竞价和询价交易方式相补充,覆盖即期、远期和掉期等类型外汇交易工具的市场体系。

(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2007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较快增长,在美国爆发次级按揭贷款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市场震荡的环境下,我们切实加强储备经营管理。一是积极优化货币结构和资产结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投资品种,较好地实现了储备资产的长期多元化投资管理。二是大力加强风险管理。运用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国家、市场和资产风险,提高交易对手信用评级限制,有效控制市场波动对储备投资的负面影响。储备经营未因次贷危机发生信用违约损失。三是支持和配合国家外汇资金的运用。协助组建成立中国投资公司,大力支持汇金公司和中司的资金管理和划拨,积极配合货币政策的实施等。

三、2008外汇管理改革动态

2008年,外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的工作思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及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的具体安排,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合法持有与使用外汇的需要,严格跨境资金流动监督与管理,加强外汇储备经营,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一)创新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继续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

(四)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五)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外汇检查力度。

第5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关键词:外国投资 企业投资 外汇监管

一、基本情况

某外商独资企业,2011年度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外汇年检数据显示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的所有外方未分配利润余额为4339万美元,但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应付外汇股利”为零。2012年两次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股利,金额分别为217万美元和320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完税资料后,在前台为其办理了人民币购汇,并进行了对外支付,但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备案时,系统提示“无尚可处置的应付股利”。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应付外汇股利年检数据失真。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是2008年国家对外资企业政策的调整。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的免税政策,转而采取预提所得税方式,即按照“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业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需要扣缴10%或20%的所得税。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在年检时不计提应付外汇股利,而到实际对外支付时,再通过董事会决议进行分配,使外汇年检数据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应付外汇股利情况。

(二)银行付汇操作有待规范,存在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现象。部分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过程中,只审核相关纸制资料,便为其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到外汇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反馈,等到发现企业无应付外汇股利时已经为其办理完毕手续,或者不进行反馈,使利润汇出数据游离于外汇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之外 ,失去外汇监管效力。

(三)利润未分配或分配后未汇出形成的隐性外债,长期游离于外债统计监测之外,存在积聚严重风险的可能。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经企业董事会决议分配后,成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方的债务,即“外债”。而未决议分配的利润,虽然法律意义上尚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债务,却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准负债”,随时可分配。这两类明显或潜在具有外债特征的资金尚未纳入我国外债统计监测范畴,一旦经济形势发生逆转,将会成为一匹冲出笼子的黑马,对我国经济构成威胁。

(四)事后监管被动,外汇监管难度大。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只能通过外汇年检数据,掌握外资企业利润产生及分配提取状况况,而目前系统中对未分配利润的数据仅能对单个企业进行统计,缺乏汇总数据的功能,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由银行直接办理,外汇局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付汇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若银行在申报或系统录入过程中迟报、漏报或错录入,将直接影响到外汇局的监管效果。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交易编码中被归类为收益项下,属于经常项目范畴,而产生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利润分配信息均归属于资本项目管理,业务归属范畴的不同影响了统计监测的效率。

三、政策建议

(一) 明确应付外汇股利数据对利润汇出的制约作用。现行文件中无明确规定企业不在年检审计时提取“应付外汇股利”,便不允许其对外利润汇出相应的额度,二者的勾稽关系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数据时,对应付外汇股利数据对后期实质性利润汇出的制约作用重视不足。出现企业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而不提取应付外汇股利的数据失真现象,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二)建立外汇指定银行利润汇出专项检查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对于不及时备案反馈的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申请进行利润汇出的外资企业,外汇指定银行除审核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外汇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核对企业应付外汇股利数据,方可为其进行购汇汇出业务,应建立外汇指定银行利润汇出专项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银行所办理的利润汇出业务,督促银行在保证审核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的同时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对于不及时核对和反馈的操作应视其金额和性质进行处罚,以此规范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操作。

第6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对外资产负债结构的扭曲造成严重的低效益。一边是低收益的资产,一边是高成本的负债,使得对外开放的效益低下。以2011年为例,我国对外净资产高达17747亿美元,但投资收益是-268亿美元,另外还有855亿美元的估值损失,累积亏损1123亿美元。因此,基于对外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迫在眉睫。

2012年是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结构调整的关键一年。在质疑和批评声中,随着已有政策落实到位和新的改革举措出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加快。从2012前9个月的变化来看,对外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明显的改善:

第一,从资产方看,官方储备的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在对外资产中占比降至66.7%。这主要得益于两个因素:一是去年出台了一系列投资便利化举措,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净增加582亿美元,在对外资产中占比从2011年底的7.7%升至8.3%。二是2011年允许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在去年汇率双向波动特征明显的情况下,这一政策给企业开辟了在境外持有外汇资产的渠道。

第二,从负债方看,尽管外商直接投资还在快速增长,但在对外负债中占比降至60.7%。这主要得益于去年大幅度QFII和RQFII的额度,使得外国证券投资规模从2011年底的2485亿美元增至3131亿美元,在对外负债中占比也从8.4%升至9.7%。

2012年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推进采取了积极稳妥的方法。由于存在不同的看法,可兑换改革主要采取的是疏通和拓宽现有的跨境资本流动渠道,而不是出台新的改革举措,来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实际可兑换的程度。例如,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中推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来释放积极的信号;简化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程序,放宽企业对外放款和银行对外担保的条件,以鼓励对外直接投资。

随着改革的推进,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疑虑也在逐步消除。过去社会上对货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有误区的,往往把资本项目可兑换与外国资本甚至投机性资本流动联系在一起。货币可兑换的实质是赋予一国货币持有者更自由地在国内外货币和资产之间转换的权利。从我国现实来看,也主要是放松、取消国内机构、企业、个人持有外汇资产和境外资产的限制。而且,改革的方法也使得可兑换的风险是可控的。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由于对外证券投资还存在较严格的限制,缺乏透明的多元的投资渠道,2012年前9个月我国对外证券投资在对外资产中占比从5.5%降至5%,而且绝对规模也出现了净下降。与之相对应的是,对外资产的增加主要体现在银行对外资产上,因为尽管非金融部门持汇意愿增强,但主要是增持在银行的外汇存款,在银行境内外汇放贷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只能被动地将多出的外汇以存款和同业拆借的方式存放在境外。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还会继续推进。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提升,我国能够承受的可兑换程度也会提高。未来的重点依然是放松国内居民配置境外资产的限制,提高国内资本跨境流动的能力。特别是在证券投资领域,除了现有的QDII制度这种间接渠道外,应开放非金融部门直接在境外投资的渠道。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以完善QFII和RQFII制度为重点,适当放松外国资本进入的限制。在放松外汇管制的同时,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提高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调控能力,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本刊新闻记者证公示

黎丽,新闻记者证统一编号:

K43115601000001

谢伟,新闻记者证统一编号:

K43115601000002

魏书传,新闻记者证统一编号:

K43115601000003

第7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9月5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迄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8年保持了增长势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54%。上述《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中国1.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457.5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

看到这一组让人喜不自禁的数据,考虑到目前我国还持有高达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再加上今年上半年我国GDP增长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让人不禁深切感受到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之快、企业并购扩张力度之猛。

不光如此,在近来一段时间内,每逢国际金融资本市场传出大的资产并购或资产出售的消息时,不管中国企业是否有意参与,国际媒体都对可能参与的中资企业大加猜测。就拿前期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英国石油公司出售资产之事来说,外媒对中石油还是中石化是否参与竞买品头论足,搞得跟真的似的。近来为阻截必和必拓39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钾肥,据外电9月6日报道称,中化集团已聘请汇控为顾问,帮助研究关于竞购加拿大钾肥的可选方案。但如此庞大的收购资金对年收入不足10亿美元的中化来说,绝对是大手笔开销,因此外媒为了坐实此事的可靠性,又把拥有巨额现金流的中投拉入想象中的并购联合体中,中资企业如今已经俨然成为国际资产并购市场上的投资大鳄。

中国企业海外资产的迅速扩张,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资源的迅猛需求上升密切相关。从中国铁矿石进口谈判的前车之鉴可以看出,要想获得进口产品的价格话语权,必须有资源产品的资产拥有权。中国企业把海外资产并购首先瞄向资源产品分布密集地区。据上述《公报》,从分布区域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亚洲、非洲地区的覆盖率最高,分别达到90%和81.4%。其中,亚洲是中国设立境外企业最为集中的地区,而亚洲和非洲地区也是目前全球各种资源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

第8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关键词:“走出去”;金融支持;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16-0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已从传统的流通领域发展到生产领域,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发展到了生产要素的配置组合,其中,资本要素的国际流动使国际投资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活跃和最引人注意的经济活动。截至2008年,我国大陆累计吸引外资8554.1亿美元,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却尚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累计达1327亿美元,占同期资本流入的15.51%。从长远看,这种格局的延续,一方面不利于健康有序的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开放经济环境下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因此,就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的障碍进行反思,从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长期快速健康发展。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的障碍分析

(一)企业“走出去”外汇管理的可兑换进程有待进一步深化

目前,企业“走出去”外汇管理大致包含以下四项措施: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走出去”外汇登记、备案――投资资金汇兑核准――企业“走出去”外汇年检。上述措施中,某些环节,如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仅仅停留于对项目表面的“定性”监管上,量化监管指标的缺乏,使得外汇审于形式,无法真正达到审核投资主体投资能力和财务风险的目的;而企业“走出去”外汇年检,往往是轻内容、重形式,大部份境外企业无法提供关键的财务审计报告,致使财务数据真实性难以审核,而部分境内主体对境外企业在管理上也缺少制约,使得投资主体与境外公司之间,境外公司与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造成对企业“走出去”外汇业务的日常监管日显被动。由此,如何转变现有管理模式,在“可兑换”的大方向上进一步深化企业“走出去”外汇管理改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个更具效率的金融外汇支持体系就是外汇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

(二)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日常用汇的管理过于严格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日常用汇主要包括设立公司前期资金的需求,公司成立后投资资金的注入等。在汇兑管理上,一些环节仍显过于严格。如目前给予供汇的企业“走出去”企业前期资金用汇主要包括开办费和履约保证金两项,且要按实需原则进行逐笔审批,审批材料中需要提供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真实用汇证明、境外开户地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等,如此一来,企业每次前期用汇都需履行一套繁琐的审批手续,这与企业前期市场调研和开发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和用汇的频繁性极不相称,频繁的审批在增加外汇局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使企业的前期用汇需求难以得到及时满足。而就公司成立后的投资资金汇出,在完成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企业“走出去”外汇登记后,每一笔汇出仍须外汇逐笔核准,从疏导流出和效率监管的角度看,这种资金汇兑的管理模式已显得较为僵硬和形式化,放权银行操作应是改革的方向。

(三)企业“走出去”风险分担机制尚待完善

根据“慢半拍”的投资原则,我国企业在寻找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地区时,倾向于选择那些在经济发展程度比国内稍逊,起步略晚于国内的地区。从地域上看,东欧、中亚以及南亚地区是中国企业理想的投资对象,但在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往往面临一定的经济和政治风险,而企业“走出去”项目一般期限长、金额大,我国企业普遍势力偏弱。自有资金较少,众多的不利条件都使得目前的对外投资还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这些因素的存在直接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隐性成本,进而不利于企业“走出去”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一种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对企业“走出去”实施必要的“补贴”,方法如通过政策性银行对股权投资发放低息贷款,通过政策性保险分散单个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等,这些都是商业金融和商业保险难以引入的领域,同时也是政府需要积极参与的地方。但在我国,政府对企业“走出去”的补贴方式和补贴金额都还显得非常的单一和有限,借贷资金用于股权性投资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致使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放贷;政策性保险在贸易领域虽有所运用,但在股权性投资方面尚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持和成熟的操作模式。如何改变这种不利现状,完善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走出去”的“保驾”功能,是我们急待解决的问题。

(四)“走出去”企业普遍遭遇“融资难”

企业“走出去”后,在境外银行往往没有信用记录,这在公司刚设立时尤为普遍,若其资本规模较小,则向境外银行融资会非常困难,这使得因市场变化,产能调整等因素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和规模扩张等因素产生的投资资金需求难以在境外获得支持。此外,对于研发中心等非生产型项目,其在一次性投资并转入正常经营后,为了避税目的,研发中心产品往往是无偿或低价转移给境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所以研发中心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需要境内母公司不断补给营运资金,

它实际上是境内母公司控制的境外技术开发和费用消耗中心,所以其后续资金还需从境内汇出。此类后续资金若不能得到满足,将会削弱境外企业的运作及资本抗风险能力,影响企业的做大做强。而根据目前的相关法规,境内企业对境外子公司提供股东贷款需满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一些资格条件,门槛较高;而采用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在东道国银行的商业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则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运作面临较高的审批成本。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急待有关法规的明确和出台。

(五)企业“走出去”缺乏相应的资本运作协调

资本运作涉及较为复杂的股权重组、资金调度、法律安排及境外上市等活动,它是境内企业海外融资、上市和实施跨国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目前的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来看,支持企业单纯“走出去”的政策多,而帮助企业通过企业“走出去”渠道实现跨境资本运作的政策尚少,既存的一些政策虽然已经有所突破和体现,但相对于我国企业跨境资本运作的潜在需求而言还显得远远不够。

(六)“走出去”企业缺乏当地中资金融机构支持

较之我国非金融类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发展较为滞后。一是国内金融机构支持不足。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 存在错位。二是中资银行的海外机构在汇率风险控制、信用评估方面能力较弱,综合金融服务实力无法与外资银行匹敌。三是信息技术落后,全球网络系统不够发达,无法满足跨国企业的日常管理需要,例如无法提供令企业满意的全球现金管理服务。尽管我国的海外企业在感情上更愿意选择中资银行,但悬殊的实力、优惠的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使境外的中资企业更多的倾向于口碑良好、实力雄厚的老牌外资银行。

(七)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过严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发改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相关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益。有些企业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却非常困难。

(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

出口信用保险既符合市场化原则,又能体现“走出去”的政策导向,还能简化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程序,为企业和银行分担了风险,是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补贴例外。然而,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惠及面窄。保险成本高,特别是民营企业投保的普及率较低。

二、对我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企业“走出去”的可兑换进程

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企业“走出去”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企业“走出去”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在操作上可以考虑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与企业“走出去”资金汇兑核准手续合并操作,形成统一的企业“走出去”的汇兑管理;一旦企业“走出去”资金汇出,则转入境外债权管理系统进行监管。在企业“走出去”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其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局。

(二)开拓中资银行离岸业务,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需求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数量不多,海外企业在东道国的筹资能力普遍软弱,需要借助国内母公司的信用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以“全球统一授信”额度等方式实现境内外资金联动不失为“走出去”企业的理想选择。我国目前仅有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四家银行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最近几年,离岸业务发展比较快,虽然业务量逐年上升,但是银行数量过少、实力弱,有限的离岸资金来源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对离岸资金的需求,为了充分发掘离岸业务的增长潜力,加快中资银行的国际化进程,各管理部门应逐步放宽对中资银行开展离岸业务的限制,参照外资银行的管理,允许并鼓励有实力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使离岸业务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个性化融资需求

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提供各种融资来源,壮大企业境外投资的资金实力

一是疏通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资金流通渠道。包括取消境外投资规模限制以及放宽股东贷款的条件限制等。二是完善境外投资商业性金融支持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境内资本市场融资体系,支持境外投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外汇债券融资,并通过建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引导闲散的民间资本进入境外投资市场;激励中资银行通过全球授信的融资方法,解决部分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所需资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并为企业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四是积极拓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尤其对那些技术性、资源型境外投资项目着重扶持,更好地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期限长、金额大、利率低的信贷支持。同时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拓宽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途径,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资金困境。

(六)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对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投资主体给予一定限额内的境外投资自,在严格资金来源审查的基础上,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管理,增强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灵活性和境外投资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以最大程度便利企业,有效降低汇兑风险。二是继续简化企业境外投资手续,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提供各种便利,如缩短审批时间、放宽购付汇限制,等等。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用汇限制,加快境外投资可兑换进程。允许企业直接到银行汇兑,实现境外投资真正意义上的可兑换。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将管理的重点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四是外汇管理部门应简化操作流程,允许在企业完成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两个环节后,凭外汇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直接到银行办理投资资金汇出手续。五是允许国内母公司在一定额度内对境外投资公司提供如股东贷款等融资和担保。六是尽快取消对国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额的比例限制。

(七)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国家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来分担企业和银行的风险。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里既有市场宣传力度不够、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也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关系。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必须多管齐下,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强.《“走出去”配套金融机构的国际借鉴》 [J].《国际经济合作》,2007,(03)。

第9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

实际上,以离岸债券业务为突破口,中国债券市场近年来的逐步对外开放有目共睹。截至2016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总计持有债券8700亿元人民币,较2015年末增加834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中国央行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截至目前,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波兰、韩国等外国政府及多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和非金融企业已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或SDR债券达687亿元。

另一方面,中国积极引进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主体范围,丰富交易工具,简化管理流程,取消投资额度管理,相关资金汇入汇出也已基本没有限制。截至目前,已有432家境外投资者入市。

彭博公司全球执行副总裁表示,推出包含中国债券市场的彭博巴克莱固定收益指数,是彭博公司综合考虑众多境外投资者意见的结果。这反映了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的信心与重视,也将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关注和了解中国债券市场。

将中国债券市场纳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全球债券市场整体状况,有利于全球投资者更合理地配置债券资产。

在国际与中国债券市场的互动中,中国也主动加大开放力度。根据《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按照此前的外汇管理规定,除境外央行类机构外,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人不能参与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而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逐步增强的市场环境下,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债券存在管理外汇风险的需求。

此前,境外投资者也可以在境外人民币市场进行外汇风险管理,但是这种境内进行债券投资、境外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方法并非一站式操作方式。开放境内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给境外投资者,一方面能进一步提升其操作的便利度,另一方面也能为其外汇风险管理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选择。

金融衍生品可以为波动的利率和汇率提供风险对冲,用其进行风险管理是国际惯例。由于国内金融产品市场刚刚起步,监管还很严格。新举措将有助于吸引境外的机投资和直接投资,提升投资信心。而这又将倒逼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加快发展步伐,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配套设施。

专家指出,若中国债券纳入三大全球债券指数(摩根大通政府债券指数-全球新兴市场多元化指数、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和花旗世界政府债券指数),可能带来约2500亿美元的资本流入,而这一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放进度。

目前境外投资者投资占市场比重约1.2%,还有很大增长潜力。中国债券市场体量大、发展快,尤其是发展空间广阔。中国金融市场监管虽严,但开放是大势。推进国际化改革,需要对境外投资者有更大的包容,提供配套的金融产品,同时提高市场化和法制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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