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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复战已经拉开序幕,广大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笔者从2008年CPA《税法》教材变化、命题规律、各备考阶段的复习要求和2008年命题趋势预测4个方面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些备考的参考,希望对大家顺利通过该科目的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一、2008年CPA《税法》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8年《税法》教材在结构上变化比较大,删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章的内容,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教材由原来的18章调整为17章。教材的内容也有所变动,各章变化程度如下:
第2章《增值税法》
1.27页第12行增加“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2.32页最后一个自然段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规定中新增“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查验,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35页低税率的规定中新增“盐、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
4.46页17行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中新增“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可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
第4章《营业税法》
1.127页修改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2.132页明确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49页新增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的相关规定。
第7章《资源税法》
1.190页新增“ 从2007年1月l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2.删除了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的减免税规定。
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17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中增加“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核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内容。
第10章《房产税法》
224页增加“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属于变化较大的一章,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了编写,增加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内容。
第12章《印花税法》
242页调整“股权转让书据适用3‰税率,包括A股和B股”。
第14章《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重新编写了教材。
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按月扣除1 600元调整为2 000元;
2.316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中“适用税率,2007年8月15日前为20%,8月15日起为5%;”
3.330页增加了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334页增加了有关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第17章《税务行政法》
删除了“税务行政赔偿”一节。
二、命题规律总结
《税法》考试近几年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题型稳、题量大
考试题型和分值分布基本稳定,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种题型共50题,主观题包括计算题和综合题7或8道题,主客观题的分值各为50分。题量比较大,以2007年考试题为例,客观题50个问题,7道主观题共67个问题目,其中计算题28问,综合题39问,也就是说考生要在150分钟做117道题目,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考生对知识点非常熟悉,并有较强的计算能力。
2.全面考核、重点突出
税法考题的特点是每章均有考题,重点章节考点又比较突出,重点章节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几章,分值为总分的80%左右。
3.跨章节考核、跨学科考核
计算题和综合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一个题目的考核会涉及多个税种、或是多个主体,同时有些考题还需要一定的会计知识,这反映了税法考试侧重实务性和操作性的特点。
三、各备考阶段的复习要求
1.教材通读阶段
根据考试的命题规律和各章节的重要程度,合理分配复习时间,根据大纲的要求紧密联系教材的内容,理解各个知识点,进行系统的复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基础。
2.教材提升阶段
根据考试主客题目的特点,提炼知识点,打乱教材的章节结构,使知识点系统化,全面提高对考点整体把控能力。
3.习题强化阶段
精选符合考试命题规律的习题,仔细分析习题的考点,强化知识点、提升解题能力。
4.考前冲刺阶段
依据大纲,紧扣教材,突出重点、难点的复习,剖析历年考题,提升应试能力。
5.模拟考试阶段
查缺补漏,精选模拟试题,模拟考场环境,全面提升临场发挥能力。
四、2008年命题趋势预测
近三年税法考试的通过率呈下降的趋势:2005年通过率为18.19%, 2006年通过率为17.34%,2007年通过率为11.08%。特别是2007年,税法考试通过率是CPA考试五个科目中最低的,同时由于前述教材内容的变化,教材总篇幅缩水120页左右,所得税的考核难度与前几年比会有所下降。基于以上两点,笔者预计2008年税法考试通过率会有所提高,因此在此建议已报名准备参加税法科目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借助这个利好消息抓紧复习,顺利通过该科目考试。
但作为CPA考试来说,由于税法政策变化而造成通过率大幅度提高的可能性也不会很大,所以建议考生也不要掉以轻心,特别是所得税内容调整后其在总分值中的考核比例会从原来的25%下降一半左右,这些分值会转移到其他税种的考核中,这会对考题题型、分值分布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客观题的考核依然会体现全面考核的特点,各章的分值分布情况会有所变化,但题型预计不会改变。但主观题的考核内容和题型会有一定的变化,笔者结合多年的辅导经验建议考生注意以下几类题型:
1.多税种的综合考核,这是传统的综合题目,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比较多,比如流转税各税种之间的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结合、各小税种的综合等内容;
一、资产减值处理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对于当期确认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做税前扣除处理。企业在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具有预提的性质,并未实际发生,属于未经核准的准备金,因而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则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根据“税收导向”原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小企业资产期末不比较其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不计提减值准备,当资产实际发生价值减损时该损失额方可税前扣除,这样就避免了小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方便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这一点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科目设置中去掉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资产备抵账户;对于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不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采用直接核销法将坏账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资产的减损,也不再计提减值准备,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益当期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核算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通过购建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载明的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从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规范固定资产成本内容时,去掉了这部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一处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应当是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在发生技术进步导致企业生产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企业的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额,也可以扣除。考虑到税法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折旧主要是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要求小企业对于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每期的折旧额。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等方面的原因,采用直线法不能合理反映企业真实状况时,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吻合,避免了因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的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通常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时明确指出,小企业在估计并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其预计净残值时,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在准则中加上“考虑税法的规定”这句话,这其实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导向”原则的一种体现。
三、无形资产核算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内部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其税法所认可的价值即计税基础为该无形资产在内部研发过程中资本化期内所发生的支出,其中的资本化期以符合资本化条件为起点,直至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修改了之前《小企业会计制度》将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把依法取得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注册申请费等作为无形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为该资产自符合资本化条件起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资本化期间内所发生的支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若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允许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较为多样,只要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可,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选择其他方法。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才选用直线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摒弃了其他摊销方法,直接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与税法规定也是相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扣除,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或者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转入的无形资产,如果法律对该资产规定了使用年限,或相关的投资合同、债务重组协定、资产交换协议等对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出约定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年限内摊销无形资产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前,《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主要考虑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若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二者存在其一的,摊销年限以存在的年限为上限;若既存在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又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以这两者之中较短者为上限;若既没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以10年为上限。与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舍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复杂做法,将摊销年限也做了修改,规定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规定了其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在投资合同或受让协议等中约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无法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做出可靠的估计,则应当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相符。
四、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予以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也准予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会计制度》原来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开办费如筹建期内发生的办公费、工资福利支出、公司申请注册登记费等,以及由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都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长期待摊费用则主要核算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以及不能一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这一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一致。而且《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首先修理支出的金额应当超过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一半以上,其次大修理所延长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在2年以上。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内容的规范,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不能在当期费用化的改建支出,以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摊销期限;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不能在当期费用化的改建支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作为摊销期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摊销期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发生次月起,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即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摊销年限均为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摊销年限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以不低于3年的期限为摊销年限,自支出发生下月起开始摊销。这些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和七十条完全一致。
五、报表项目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编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与税收相关性最高的是小企业的利润表。利润表项目内容较《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也发生了部分变动,这些变动也体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导向。具体包括:(1)“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下按照税种的不同分设了七个项目,其中“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分别单独列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合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小项中反映,教育费附加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在“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中反映。分别列示小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税额,便于税务部门掌握并核查小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的信息。(2)“销售费用”项目。“销售费用”项目下设置了“商品维修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两个小项,既便于小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对预计的商品维修费、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5%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也便于税务部门核实小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3)“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项目中将“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单独列示,便于税务部门监督小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是否在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是否仅扣除了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费用化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加计50%扣除。(4)“营业外支出”项目。“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将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和税收滞纳金分别列示,资产损失又分别按照不同资产分别反映,其中应收款项的损失在“坏账损失”小项中反映,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分别在“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和“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中列示,非正常损失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小项反映,“税收滞纳金”核算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详细列出营业外支出的明细,便于税务部门监督小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对税收滞纳金等进行纳税调整,也有助于税务部门了解小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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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EB/OL].,2011-10-08/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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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与模式选择》,《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摘 要 企业涉税风险是当今企业在经营中必然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完善的涉税风险管理,会使企业规避风险、谋求效益;否则,企业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名誉上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企业正常运营。那么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其内、外影响因素是什么?如何应对这些因素的影响?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加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与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实例加以阐述、说明,最终探讨企业在现实的竞争环境中,如何把握涉税风险,以求企业“涉税成本的最小化”及“涉税效益最大化”等问题。
关键词 企业涉税风险 规避 因素 涉税风险管理 筹划 沟通
当今经济运行环境中,企业的财务人员、税收征管部门,尤其是很多企业高层都意识到了规避企业涉税风险的重要性。只是大多数公司对于涉税风险虽有防范意识,却未能注重深入研究,未能在实际工作中真正重视税务基础工作,未能真正实施税务筹划;没有专业人员去研究,或是人员税务专业性不强,对政策掌握和利用不够;对税务的不了解、不认可,因而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而不自知。那么,究竟什么是涉税风险?为什么会面临涉税风险,引起涉税风险的因素有哪些?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加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呢?本文就以上三个问题浅淡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一、何谓涉税风险?
我们这里谈的涉税风险,不是指税务部门角度的“税收风险(Tax Compliance Risk)”,而是从企业角度所谈及的“涉税风险”。企业的涉税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即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其目标界定为“税收成本最小化”及“税收成本效益最大化”。企业涉税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存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涉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全面或有偏差,导致遭受税务部门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的可能性;
(二)因未主动利用税法安排业务流程导致的应享受税收利益的丧失。也就是说企业因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和使用的不全面、不到位等而减少了应得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三)对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理解的不透彻,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水平低下造成多缴税赋。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对就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的税基确定掌握不准,本应就实收资本变更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在每一次实收资本变更时,都以变更后实收资本总额为税基计算印花税,导致公司几万元的损失。
二、引起涉税风险的因素
引起涉税风险的因素,笔者认为归纳起来无外乎两个因素,一是企业内部因素,二是企业外部因素。
(一)企业内部因素:一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风格、个性、法律意识等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对企业的税收风险产生影响;
二是企业从事涉税工作的人员税法知识浅薄、不够专业、对税务政策领悟的偏差,对政策不能有效利用和严格遵守;内部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对待税收态度不端正、提供的会计信息错误、不及时、失真。
以上都是造成税收风险的重要内在因素。这也就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比较大的税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像这样的案例很多。下面笔者以“私车公用”举例说明。什么是私车公用呢?私车公用就是职工或管理者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它的涉税风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相关流转税及附加。其具体表现为: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面临的风险: 企业给职工个人报销的燃油费、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等是否能税前扣除就是风险;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订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如果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涉税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面临的风险:个人报销取得收入,往往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在“私车公用”时应企业应与个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3、在流转税及附加税方面面临的风险:在“以票管理税”的情况下,个人将车租赁给企业,应让税务局代开发票给企业,同时个人还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否则在流转税方面也会存在风险。
(二)外部因素:一是税制因素,即税制政策的合理性。我国现有税制相对复杂,税种众多且变化频繁。2008年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与此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每年颁发的税收法规有千余条,如果企业对其掌握不全面、不及时,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
二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人员自身素质。有些税务人员在实行征管权力时,对税法及法规的理解也不透彻,征管方法不合规、不合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这样的一个事例:公司签订对外投资协议并以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税务机关在年度税务排查时,强制要求企业就投资金额缴纳印花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企业以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签订的协议根本就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列举范畴,何以要缴纳印花税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财务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税收专业水平,有足够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善于与税务工作人员积极沟通,做好事前涉税风险的防范,减少或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面对以上难以回避的企业涉税风险因素,我们应该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呢?下面笔者仅就企业就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浅淡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三、如何规避和降低涉税风险并加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规避涉税风险不是少交税,更不是偷、漏税,而是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使企业的资源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及最有效的利用。企业如何做到这一点?
(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义务及权利,熟悉税法,增强税收风险意识。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纳税态度端正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会少缴税;知悉了纳税人的权利,企业往往不会多缴税,还会积极争取享受国家、政府给予我们的税收优惠。在面对一些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的情况或与税务机关对某些涉税事项存在争议时,企业财务人员如果能够对税务政策掌握的到位,便可与征管人员充分沟通,从而有效的回避涉税风险。
(二)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防范涉税风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做企业专业的税务顾问。企业在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建议下,事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事中把握处理企业的涉税事宜、做好税收规划,规避涉税风险;事后在年终进行税务审计时,准确进行决算、汇算清缴及税务业绩评价。企业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及帮助,可以有效回避涉税风险。
(三)企业财务部门的构架可以实行税务、财务并行管理。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开始设立单独的税务组或税务部,配有专业的精通本国、他国税法的财务人员。财务部人员会按照财务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出具报表。同时,税务部(组)的人员会按税法口径办理涉税事项。针对有跨国业务的企业,一方面要跟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便于报表使用者进行报表分析;另一方面因各国税制不同,我们需要掌握诸如居民身份、非居民身份在本国、他国的税收法律及政策及差异。在企业组织构架中,税务与财务并行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管理和专业水准,其也能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风险虽然客观存在,但却是可以化解和规避的。企业要做好涉税风险管理,在宏观上,要掌握政策、法律;在微观上,就某个具体事项,要与专管员及主管税务机关良性沟通;在主观上,要端正态度、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参考文献:
[1] 胡国强.税务管理流程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设计[J].会计之友,2014(14).
关键词:纳税筹划 风险 规避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44-04
一、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性思考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若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缴税无疑是一项支出,缴税越多,净利润就会越少,因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少企业都在想方设法节税,力求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关于什么是纳税筹划,比较公认的观点是,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利益,规避纳税风险,对自身涉税业务或行为进行的一种既合法,又符合自身整体利益考量的选择或规划。理解这一概念的深刻内涵,对于做好纳税筹划,降低节税风险,实现节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通过纳税筹达到节税目的前提是守法或不违法。纳税筹划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所谓合法就是指纳税筹划方案是在涉税业务或行为发生之前谋划的,是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的,纳税筹划的手段、方式和方法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或者说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具体实施的。广义上讲,守法和不违法都是合法的。所谓守法,就是遵守国家税法规定,按照税法规定行事,合法地少缴税、缓缴税,甚至不缴税。所谓不违法,就是利用现行税法规定的局限性或不完善,即现行税法中难免出现的缺陷、漏洞,甚至空白,发现节税机会,实施合理避税,取得节税效益。
2.企业完全能够做到守法或不违法地进行纳税筹划。有些人认为,要做到守法,就难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也有人认为,不违法的意思,就是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由此实施的节税行为,必然损害国家利益。这些观点显然是浮浅的、片面的、站不住脚的,是没有全面深刻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实质的表现。在税收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税收不仅仅是为了确保财政收入而一味强行向企业收钱,它还具有引导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杠杆功能和导向作用,这些都是税收立法的根基。基于多种功能和作用而产生的税法,在税种、税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计算方法、起征点、优惠政策、抵减免等方面,都为企业守法或不违法地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比如,优惠政策筹划法,即企业针对税收优惠政策所实施的纳税筹划,就完全可以做到合法地获取节税利益,并实现企业和国家双赢。因为其筹划的结果虽然会使国家一时减少税收,但从长远来看,发展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使得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化,会取得向国家缴税同样或更好的效果。
3.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机会和空间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当今社会,税收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英、美国家很早就有“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任何人都逃脱不了的”的名言。一个企业从成立之初到停业关闭,税收始终如影随从,日常营运中涉及的税种多达数十种,每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涉税业务或行为。可以说,一个企业无论是成立、重组、合并、清算,还是筹资、投资、经营、分配,每一项涉税业务或行为都有一定的可选择性,都蕴藏着节税机会和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税法和税种长期处在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之中,税收调节产业结构和经济运行的杠杆功能日益增强。在税种、税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计算方法、起征点、优惠政策、抵减免等方面,均做出了一些旨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不同规定,企业应善于发现节税机会,事先规划好自己的涉税行为和业务,以达到节税目的。再说,税法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一些规定又难免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滞后,这也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总之,纳税筹划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机会和空间是很多的,企业应高度重视纳税筹划,谨防与节税机会失之交臂,不能把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悄悄溜走,力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税金支出。
4.纳税筹划方案抉择必须考虑企业综合和长远利益。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项复杂的决策工程,必须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整体筹划,综合考量。首先,一个纳税筹划方案是否可行不能只盯在个别税负的多少上,而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力求整体税负和长期税负最轻。其次,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在考虑整体税负减少时,还要考量是否会带来企业总体收益增加。尽管一般情况下,企业税负减轻时,税后利润会随之增大,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有时税收支出的减少并不一定必然带来企业总体收益增加。再次,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的抉择还要兼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一时的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限制企业快速健康向前发展。以上对纳税筹划方案三个方面的考量是递进的,在实施战略性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尤为引起重视。比如,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企业为了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时取得节税利益,不顾本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态势和前景,以牺牲企业做大做强和长远发展为代价,人为压缩经营规模和限制销售额,这样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得不偿失的,是不可取的。
5.纳税筹划方案确定必须是在涉税业务或行为发生之前。筹划之意就是事先筹谋和规划。在涉税业务或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节税筹谋和规划,是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的又一原则,也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分水岭。纳税筹划要做到守法或不违法,必须早做谋划和安排,而不能事后人为操作。税法具有稳定性和企业事先知晓的特点,企业发生的涉税业务或行为具有滞后性,因此,企业可针对税法规定选择涉税业务或行为是否发生和如何发生。比如,企业在货物交易业务发生之后,才计算缴纳各种流转时;在收益或所得额实现之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在财产取得或拥有之后,才计算缴纳财产税,等等。总之,企业在发生税法规定的涉税业务或行为之后,才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发生,自然无需纳税,这在客观上为企业进行事先节税筹谋和规划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企业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或业务是否发生和如何发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少缴税、缓缴税,甚至不缴税。如果涉税业务或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和数额已经存在,企业为了减轻税负,逃避纳税义务和责任,再去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少缴、迟缴、不缴税款,就不是纳税筹划,而是一种偷税、逃税违法行为。当然,事先的节税谋划或安排,也不一定全是不违法,也不一定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比如,现行税法或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各种恶意避税。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指因纳税筹划方案错误或失当给企业造成的财务风险或经济损失。防范纳税筹划风险,避免纳税筹划损失,守住纳税筹划底线,是实施纳税筹划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对纳税筹划风险的表现,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规避纳税筹划风险有必要深入分析和研究,这对于做好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1.纳税筹划风险的主要表现。纳税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违法风险、机会风险和计算风险三个方面。(1)违法风险。所谓违法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因违反税法规定而承担的风险。比如,因为对税法规定理解有误或税法信息来源不畅、滞后等原因,致使筹划结果造成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等。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税收具有强制性,不当或违法谋划节税利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不断增长的税收任务,税务人员的征税目标一般都是能收尽收,而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少缴、缓缴和不缴税款,这就使得征纳双方在大方向上就是相背离的,当双方对税法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上出现差异或分歧时,税务人员无疑占有法律解释权和处罚权等优势,企业一旦对税法规定发生误解,导致纳税筹划不当,就会招致惩罚,不仅不会获得预期效果,而且会产生比不进行纳税筹划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2)机会风险。所谓机会风险,是指企业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因未选择最优方案而承担的风险。比如,因考虑有形利益而忽略无形利益、因考虑局部利益而影响整体利益、因考虑眼前利益而损坏长远利益等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机会风险也可以理解为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一般来说,显性机会成本在纳税筹划分析和决策时都能够考虑进去,而隐性机会成本往往很难预料和测算,它主要是指采用既定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方案所导致的潜在的或因未来条件变化难以预料的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损失。比如,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后,从事交通运输的一般纳税企业,由原来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了减少税负,他们在寻找交通企业的合作伙伴时,一般会选择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企业,可抵扣11%的进项税,而放弃小规模纳税企业合作伙伴,因为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显然,这也是税制改革的导向所在,其显性机会成本不难测算。但是,其隐性机会成本或风险则很难预料,因为与小型企业合作也有很多优势,在特定条件下,与小型企业合作给本企业带来的综合收益,也许比少抵扣8%的进项税要大的多。(3)计算风险。所谓计算风险,是指企业在纳税筹划数据测算时,因计算错误而承担的风险。如因为计算错误导致多计税,使企业承担过多的税金支出或其他费用等。无需赘言,这种风险在纳税筹划中也是存在的,如不加以防范,必然导致事与愿违,不仅达不到节税目的,而且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产生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企业在纳税筹划中产生上述风险的原因主要缘于以下三个方面:(1)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所致。首先,现行税法体系是非常复杂的,主要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体系组成。其中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特定目的税法、资源税法和财产行为税法五大类。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企业应缴纳什么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有何税收优惠政策?何时缴纳?主要依据税收实体法的规定。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务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等税收管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的法律规范。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登记?采用何种纳税申报方式、如何进行票证管理?违法责任应如何承担?如何保护权益?主要依据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其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法处于不断改革和变化之中。企业从事纳税筹划的财税人员,要做到全面、正确、熟练、及时地掌握各个税种要素内容和有关规定是非常不易的,在对税法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上很容易与国家税务部门之间产生偏差和分歧,从而产生筹划风险。(2)企业涉税业务或行为的复杂性和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所致。如前所述,企业的涉税业务或行为是非常复杂的,从时间上看,包括从企业设立、营运到企业清算止业的全过程;从运营内容看,包括企业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等各方面活动,从涉及日常业务看,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租赁、提供或接受劳务、支付工资和福利等几乎纵贯企业所有的交易或事项。而且,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各种内在因素都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一个单一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论是战略性纳税筹划,还是技术性纳税筹划,无论是流转税筹划,还是所得税筹划,抑或其他税种筹划,对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影响往往是难以判断的,这既给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也给纳税筹划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人们在具体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什么筹划方式、运用何种计算方法,都会导致筹划效果各不相同,从而产生违法风险、机会风险和计算风险。(3)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造诣和综合职业判断能力不高,抑或具体操作不当或失误所致。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决策工程、系统工程。一个企业要制定和抉择一个科学的、缜密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纳税筹划方案,需要从事筹划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综合职业判断能力,而且应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否则,税法不熟、能力所限、技不如人,抑或考虑不周、态度敷衍,草率抉择,都会造成纳税筹划方案不科学,引起判断或计算失误,甚至出现违法方案,导致筹划方案不可行或行不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各自为政的,它贯穿在企业经营的自始至终和各个方面,不同时期、不同交易或事项、不同税种、不同情况下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的,筹划人员如果缺乏系统设计和综合考量,是难以通过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以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和长期化的。因此,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造诣和综合职业判断能力不高,抑或具体操作不当或失误,是带来纳税筹划各种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对策
规避纳税筹划风险,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原则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国家税收法规的学习,关注税收法律变化。现行税法体系和内容较为复杂,而且变化多端,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努力融会贯通,并时刻关注其变化,这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基础。不仅要熟悉税收实体法,而且要知晓税收程序法。其中,应尤其重视税收实体法,从立法或部门来看,主要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税法”,国务院颁布的“××税暂行条例”和“××税实施细则”,财政部的“财税字”或“财字”涉税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和“国税内电”,以及地方政府、国税局、地税局的“××字”税收规定。从内容角度看,主要包括全国统一的一般性规范,如税收要素规范和征收管理规范等、对一般性规范的规定、针对个别纳税人的规定和某些请示问题的批复等。同时,要树立应变观念,关注税法改革,尤其是一些修订性、补充性和即时性税收规定。
2.科学慎重选择纳税筹划项目,把准纳税筹划方向。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任何涉税交易和事项都必须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人员应善于发现和捕捉筹划时机,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科学地、慎重地选择纳税筹划项目,把准纳税筹划大方向。力戒盲目筹划、强行筹划、孤立筹划和片面筹划。对纳税筹划方案要仔细分析,综合判断,慎密甄选。不仅要考虑单个纳税筹划方案的节税效益,而且要注重对整体税负的影响,更要着眼于对企业长期税负、综合收益和长期发展的考量。因此。科学慎重地选择纳税筹划项目,把握纳税筹划方向,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持久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3.熟悉企业外环境和自身特点,搜集筹划判断信息。熟悉企业外部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也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方式就是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外部环境包括税收环境、金融环境、工商环境等,重点是税收环境,它有包括政策环境和税企关系。纳税筹划人员应通过调(下转第148页)(上接第146页)查,了解和熟悉当地税务机关的治税思想、工作方法和扶持企业发展的方针和举措。熟悉企业自身特点,是指熟悉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经营潜力,以及股东、供应商、购买者、债权人、债务人的需求倾向和利益诉求。总之,熟悉企业外部环境和自身特点,搜集筹划判断信息,就是要力保最优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能够具备天时、地利和人和的基本条件。
4.努力掌握纳税筹划技术方法,提高实务操作水平。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使用的正确与否,是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的技术因素,也是在纳税筹划中规避筹划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使用的纳税筹划技术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纳税筹划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组织改造筹划法、行为优化筹划法、优惠政策筹划法、成本费用调整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纳税临界点筹划法、税务平衡点筹划法和延期性筹划法等,这些纳税筹划法有人把其归为两大类:一是战略性纳税筹划,一是技术性纳税筹划。这些纳税筹划技术方法的技术性较强,实际操作和因时因地合理使用的难度较大,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投入精力,潜心专研,强化练习,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灵活地运用,降低纳税筹划的各种风险。
5.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避免发生认识分歧。在理论上,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漏税和恶意避税的含义不同,做法不同,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要分清企业的某一种节税行为是属于合法或不违法的纳税筹划,还是偷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尤其是合理避税行为,还是恶意避税行为,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而企业通过拟定纳税筹划方案,取得节税利益,是很难守住这一秘密的,如同纸包不住火一样,其节税手段和结果迟早会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瞒天过海更是不可取。因此,企业制定和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具体实施前最好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判断和认定,以免遭受违法之责,减少违法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吸收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0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税务报》税收筹划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就指出:纳税筹划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应该花大精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上。他还坦言道:目前许多企业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清楚,只是通过其他渠道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从事纳税筹划的机构应该帮助企业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这方面的“筹划”空间是很大的。笔者同样认为,纳税筹划应以不违法为准绳,它与偷税、逃税仅一步之遥,具体操作具有高难度和高风险,一旦筹划范围超越了税法默认界限,出现偏差或失度,极易形成偷税、逃税等违法事实,企业将为此付出代价。在目前人们对纳税筹划业务范围和运作技术等未完全形成共识,法律对其具体操作也未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企业针对税收优惠政策有重点地进行纳税筹划,不失为一种最明智、最可行、最安全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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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白酒行业;税收负担;消费税;税负转嫁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酿酒的国家之一,有着五千多年的白酒酿造历史。白酒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形成了特有的酿酒饮酒文化。然而,白酒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过度饮用白酒对身体危害很大,由此衍生出来的酗酒成瘾、高公务消费、酒后驾驶等行为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一般都会对白酒行业实施政策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就是税收政策。
在我国传统的轻工业中,白酒行业税收政策的苛刻程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如纺织、食品、皮革、木材加工、家具制造、造纸印刷、服装制鞋等。在这种严酷的背景下,白酒企业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博弈以达到避税目的,而我国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究竟几何,将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白酒行业的税收严政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
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限制性税收政策下,白酒企业的
经营业绩如何呢?
二、白酒上市公司的业绩
白酒上市公司是白酒行业的中坚力量,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而且经营数据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本文选取了白酒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截止2009年底,沪深两市共有酒类企业28家,去掉啤酒、葡萄酒等非白酒公司以及酒业商贸公司,共有12家以白酒为主业的生产性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2009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达到高峰,很多行业跌入低谷。对白酒企业而言,还面临着独特的压力:公安部门这一年开始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另外本年度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对白酒行业不啻于一颗重磅炸弹。因此,这一年白酒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非常严酷。然而,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却逆势上扬,令人惊讶,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反映了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2009年,贵州茅台实现每股收益4.57元,居沪深两市全体a股上市公司之首。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3.12亿,在白酒行业位居第一,业绩相当优异。洋河股份于2009年11月6日上市,作为白酒行业的新贵,洋河股份上市以来备受市场关注,2009年度每股收益高达3.04元,成为行业耀眼的明珠。在2010年第一季度季报公布后,洋河股价大涨,最终以收盘价144.62元超越了贵州茅台的143.83元。五粮液保持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11.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9%,居行业首位。
三、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白酒企业苛刻的税收政策和亮丽的经营业绩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实际上这也是白酒企业采用各种筹划方法降低税负的结果。纵观整个轻工业,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被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纺 织、食品、家具制造、服装制鞋等,税负轻但业绩平平;而白酒以及烟草行业一直受到政策限制,税负重但业绩突出。要想弄清楚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白酒企业的生命力如此顽强,就要深入分析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这里暂不讨论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还要附加一个每斤0.5元的从量税。对于纺织等不征消费税的薄利行业,有时价格变动1%就会使企业由盈转亏,20%的税率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规避消费税就成为白酒企业的重中之重。
第一个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第二个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白酒企业的上述两种避税方法逐渐被税务机关熟悉。对于税负转嫁方式,由于对外价格调整是酒企的正常经营决策,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去干预;但对于酒企内部的关联交易,却有悖于税法规定的公允价格原则。实际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早有规定,不认可企业的非正常低价。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品公允价格并不好判定,因此导致了白酒企业关联交易愈演愈烈,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已经带有偷漏税性质了。因此,2009年7月17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
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在60%~70%比例范围内浮动。这意味着,如果销售公司b以100元价格将一瓶白酒批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公司a销售给b的最低价格只能是70元,如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最低的价格也只能确定为60元。上例40元的定价将不再被税务机关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意味着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为14%,最低也只能是12%。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没有禁止酒企的关联交易,但给关联交易划定了一条红线,结束了白酒企业任意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局面。
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是错综复杂的,经过了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究竟是多少呢?
四、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
消费税负担水平为企业当年应纳消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有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趋向多元化,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含有除白酒销售以外的其他项目收入,所以这里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酒类销售收入作为分母,以增加其准确性。计算得出的实际消费税负担水平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实际负担水平都明显低于名义税率20%。由于这些公司满足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条件,因此都可以争取到60%的最低计税价格。表2显示,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平均消费税负担水平为10.97%,比2008年的10.12%提高了近一个百分点,可见2009年出台的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发挥了作用,但是,平均消费税负担依然没有达到最低12%的标准。
不同白酒公司之间,消费税负担水平的差异较大,如五粮液和金种子酒之间就相差了将近10个百分点。在12家公司中,有9家消费税负担上升,但也有3家呈下降之势。2009年,有6家公司的税负在12%以上,另外6家仍在12%以下。是否可以判定税负在12%以下的公司违反了税法规定呢?由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并非从2009年年初开始执行,因此不能简单得出如此结论。但是对于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水井坊、老白干等超低税负的公司应该引起关注。
五、结论
白酒属于高税负行业,消费者对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依然保持了非凡的业绩。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博弈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当白酒企业寻求到有效的避税办法时,企业税负会显着下降;而税务机关祭出反避税措施时,企业税负就会呈明显上升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