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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收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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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第1篇: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了《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我省车船税的征收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近几年来,我县农村乡镇对摩托车的车船税没有进行征收。

三是挖掘税源潜力,增加财政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私人摩托车的拥有量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仅农村乡镇的摩托车拥有量就达60000多台。按现行征收标准,每辆摩托车年税额60元,全县可增加财政收入360多万元,这对财政状况不佳的我县,特别是各乡镇来说,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有关政策规定

1.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由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因此,凡摩托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3、税额

按照《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摩托车单位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

三、清理征收的期限

此次清理征收的期限为2009年度

四、方法步骤

1、方法

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采取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地税局与各乡镇政府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相关事项。具体由村民委员会代征,地税及有关部门配合。

2、步骤

(1)部署动员,做好宣传,提高认识。(8月17日——8月27日)

各乡镇要在8月27日前召开有乡镇主要负责人、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治保主任、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讲清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的目的意义及有关税法规定,搞好动员,提高认识,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各乡镇要搞好宣传,印发宣传单,各村要逐户进行宣传,县地税局要在电视台制作关于摩托车车船税征收相关税收政策的专题节目,详细讲解有关税收政策。

(2)调查摸底,登记台帐。(8月28日——9月5日)

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摸清摩托车所有人的底数,如实登记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做到不漏登,不错登。

(3)征收税款,组织入库。(9月6日——9月25日)

各村根据登记台帐,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由纳税人、经办人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相应栏目签字,确保不发生问题。

各乡镇地税分局、各村登记台帐和所收税款按纳税人机打完税证,(一户一票),然后由各村把完税证返还给纳税人。

五、组织领导

1、为使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乡镇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副县长

*副县长

副组长:*县地税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政委

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

2、各乡镇要成立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清理征收工作。

3、各村要成立由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治保主任为副组长,村组长为成员的代征税款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车船税的调查摸底登记台帐和税款征收工作。

六、奖惩制度

此项税款属于乡镇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制度,对完成好的村,给予村支书适当奖励,完成不好的给予适当惩罚。

七、总结通报(9月26日——9月30日)

各乡镇要在9月30日前将此次清理征收的情况作好总结,未清理完毕的要继续进行清理征收,提出下一步清理征收计划,并将清理征收总结上报所在地税分局。届时,县政府将对清理征收情况进行通报。

八、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把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负总责,确保此次清理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

第2篇: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税

本文为2008年河北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成果(编号:200803020)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要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彻底改变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将环境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环境税收体系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定位不合理。对自然资源征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我国资源税定位于调节级差为主,这样的定位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与环境保护无关,达不到遏制资源浪费的目的;(2)征收范围小。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限于矿产品和盐,而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大部分非矿产资源――水、森林、草原、滩涂等却长期处于税收调节之外。这不仅导致了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而且使后续产品的比价极不合理;(3)单位税额设计不合理。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既违背了价值规律,又造成了资源的盲目过度开采;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关;(4)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对资源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征税,而对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直接导致了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二)流转税。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低税率问题。为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而对煤气、石油液化气、农膜、农药等产品实行的低税率,不利于环境的保护;(2)税负问题。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低,增值部分所占比重较高,税负较重;且从民间和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3)优惠政策不到位。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还有很多循环经济的链条及相应产品没有涉及。

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征税范围太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或者导致环境资源严重浪费的消费品仍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以及煤炭等;(2)有些税率太低。过低的税率只能对市场发出要限制使用的信号,而不能起到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作用;(3)优惠政策不到位。消费税中对使用新型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车辆的优惠政策不到位,难以达到激励使用新型能源的目的。

(三)其他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依附于“三税”,税基极不稳定,收入规模占税收总量比例较低,难以筹集城建维护所需的资金。另外,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同时也造成一些污染产业在我国的集聚。

2、车船税。车船税的设计本身不具有循环经济方面的意义。机动车船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对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不予考虑,对能源的消耗量和废气的排放量关联程度较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

3、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且税率较低。由于农村土地不征税,不少城内企业纷纷迁往农村,大量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也较窄,税率也较低。

(四)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环保税,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提高了治理污染的能力,加强了环保系统的能力建设,但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1、立法层次低,征管不到位。排污收费没有被纳入税法体系中,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较多困难,征收乏力,随意性很大。另外,排污收费缺乏有效地监督,收费用途不明确。

2、征收范围小。排污收费主要针对污水、废气、固废、噪声和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像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弃物等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而且主要针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只部分实行,居民生活污染物排放基本未实行。

3、征收标准低。从理论上讲,收费标准不能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否则,污染单位宁肯交排污费也不愿花资金治理污染。而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此外,由于费率的调整很少或多年才调整一次,通货膨胀降低了排污费的真实水平。

4、收费依据不合理。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收费,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量,且仅对污染体浓度最高的一种污染物收费。这种收费减弱了企业在标准下进行污染削减和污染控制技术创新的动力,也导致了对污染排放浓度稀释或污染物替代,结果环境污染更严重。

二、改革现行环境税收制度

(一)资源税。在合理定位资源税普遍征收性质的同时,做到以下几点:(1)扩大征税范围。基于我国自然资源短缺、利用率低等现象,资源税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因而,应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资源;(2)调整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可由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调整为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这样可以防止资源的无效开采和使用浪费;(3)适当提高单位税额。尤其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和稀缺的资源应该课以重税,适当拉大级距;(4)改变计征方法。根据资源的不同特点,可以考虑实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计征方法。如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以后在销售环节再从价计征。

(二)流转税

1、增值税。首先,对农药、煤气、农膜等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按17%的基本税率征税。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其次,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凡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都实行13%的低税率,并按照资源循环利用的程度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同时,放宽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以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

2、消费税。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且无法再回收利用的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如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煤炭、电池等;其次,适当提高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达到减少消费的目的;再次,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征优惠,以鼓励消费。

此外,通过调整部分进出口税收政策,对国内资源的出口和严重污染环境或预期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产品进口进行有效的防治,充分发挥绿色关税的壁垒作用。

(三)其他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独立的城建税,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并适度提高市区以外地方的税率。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也征收城建税。

2、车船税。车船税应加入保护环境的因素。对不同能源消耗量或排气量的机动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并对使用新型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车船给予税收优惠。

3、土地税。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到农村,并大幅度提高相应税率,以充分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扩大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把占用湿地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

三、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收费制度无论是从立法层面、执行层面,还是作用效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基本思路如下:

(一)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选择应该具有普遍性,凡是现在或预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产品都应该纳入其中。具体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征税。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废水主要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及其他有害液体排放物,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二)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凡是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环保税的义务。但是在税收实践中,考虑征收效率、控制税源等因素,纳税人可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可暂不征收。

(三)税基。税基可以选择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在排放量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指标测算出排放量。这样主要考虑与排污收费制度衔接,有利于平稳过渡。另外,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有利于企业自主选择合适的治污方式,引进治污设备。

(四)税率。税率是税制设计的关键。首先,税率不能太低,应该高于现行排污收费的水平;其次,税率要有弹性,区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和不同污染程度;最后,考虑到废弃物排放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和便利,应实行定额税率。

(五)征收管理。首先,按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并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次,在征管模式上,明确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最后,在征收方法上,可选用自行申报法、源泉扣缴法和定额征收法等方法。

第3篇: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

一、税法的名称

制定一部简便易行、符合国情的环境税法,首要问题是科学确定该部税法的名称。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虽然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都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但这些税种分别具有不同的税收性质和目的功能,实际上并不能代替环境税的作用。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相比,我国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课税是缺位的,从而限制了税收对该类行为的调控力度。目前,环境排污收费制度仍是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的根本制度,但其实施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使中央政府有足够资金治理跨区域污染。环境税的推出,实际上是对现行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有人提出应叫“环境污染税”,笔者赞同这一主张。税法名称应与税种名称保持一致,能否科学命名环境税法,取决于该税种的名称如何确定。环境税应是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税种,并与消费税、资源税等其他现行税种相区别。笔者认为,环境税的试点应从当前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环境税与排污收费的衔接,不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从这层意义上看,我国要开征的环境税实为狭义上的环境税,即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而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其目的在于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净化生态环境。发达国家所征收的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均属于环境污染税。立法时,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税法”为宜,如果单纯地冠以“环境税法”,则会使人误以为包括了环境消费税、环境资源税等在内。

二、纳税人的范围

纳税人的科学界定是环境税立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环境税的纳税人并非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和个人。根据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作为行为税的一个特别税种,应将其纳税人限定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这样规定,既可以保持其与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中排污者范围的基本一致,也吸收借鉴了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有益经验。按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环境税的纳税人其实就是排污者,实践中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其中,单位包括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则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着征收面偏窄、收费标准偏低、资金管理不严、执行刚性不足等问题,因此适当扩大纳税人范围非常必要。当然,应将无污染排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环境税纳税人范围之外。那种认为应将全部环境受益者也列入环境税纳税人范围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这与环境税的行为税性质是相悖的。

三、征税对象与税目设计

征税对象的合理确定是环境税立法中另一个重大问题。环境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具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就应该依法缴纳该税。这里的环境污染和公害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环境污染税不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我国资源税改革应着力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从现行的排污收费项目看,共有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四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笔者认为,环境污染税的税目设计可以比照现行排污收费项目来构建,分别从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噪声等方面作出分类规定。其中,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无论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均按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征收污水排污税;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包括对所有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和电站锅炉及工艺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征收污气排污税,对各类特殊化学因子征收污气排污税,排污者所排放的废气、生产性粉尘、工业及采暖锅炉的烟尘无论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均按其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税;排污者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其噪声超标声级和功能区域标准征收噪声排污税;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税;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税。

四、税率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负担的轻重。环境税的税率设计,既需要考虑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也需要考虑税收收入与环保资金的大体相当,在优化资源配置中不能影响经济发展,不能伤害企业生产的积极性,要促使排污者自觉限制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噪声污染是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从排污收费转向环境税,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税收刚性作用,因此在税率设计方面应更加注重公平和效率,仍应采用差额税率和从量定额的方法来征收。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污染物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越多,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越重。在税率设计上,还要注意超标排污应加成征收,把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采用动态税率形式,确保环保资金的有效筹集,并实现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征税的转变。

五、税收优惠

目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前国家环保总局(即环保部)联合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按照该通知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另外,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当然,对批准减免或缓缴环境税的纳税人,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对于上述这些排污费减免情况,在环境税立法中也应作出妥当的税收优惠安排,规定具体的减免税政策。要积极引导资金流向环保产业,鼓励环保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允许企业对无污染或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实行加速折旧,综合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手段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以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六、税款征收

第4篇: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0.2元/升、柴油税率为0.1/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830元/吨,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0.35元/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

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2.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3.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4.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1.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2.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3.在采用税收手段时,应注意与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补贴、综合利用奖励等经济手段取得协调,扬长避短,发挥综合效能。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还要注意与价格千预、责任保险、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4.加大环境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各种资金渠道,治理污染和保护为污染的环境。为创建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5篇: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

一、税收服务苏南转型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筹集财政收入,为服务转型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随着苏南地区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新的经济税源增长点不断形成,苏南地税税收收入增长迅速。从2010年的1773.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393.5亿元,年均增长23.4%,同期基金收入从882.1亿元上升至1334.9亿元,每年增幅均超过20%。在此期间,苏南地税收入占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0%以上,全省地税收入所占比重则由60.05%上升到70.64%,为筹集财政收入、服务转型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

实施税收优惠,促进结构转型。江苏地税系统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深入实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全省1181户高新技术企业共减免企业所得税34亿元,同比增长14%;364户企业享受农林牧渔所得优惠政策,减免税款15.67亿元,同比增长8.86%;农村小贷公司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合计达3.9亿元,上述优惠政策大多落实在苏南地区。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2010年至2012年,苏南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额由802万元增长至2080万元,有效化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落实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2010年至2012年期间,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从88家增至223家,企业免征营业税额由4183.84万元上升至16372.77万元,户均减免额同比增长54.4%。

支持创新创业,调节收入分配。积极支持鼓励创新创业。2010~2012年,苏南累计有1万多人(次)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累计减免税费总额4639万元,占实际纳税总额的66.9%。注意发挥税收分配调节职能,加大对畸高收入征管力度,仅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一项,苏南地区发生1775笔,合计缴纳个税39.3亿元。

完善征管机制,加强支持转型发展的制度保障。优化纳税服务,推动税收管理创新,提高税收政策执行效果,为支持转型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全面实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全能型集权式管理”转变为“专业化流程式管理”,税源管理方式由“分户到人”转变为“分事到人”,实现对税收管理权的分权制衡,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涉税管理事项办理资料,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机制,积极探索部门之间办税合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完善征收服务。

二、税收服务转型发展亟须完善

以筹集收入为导向的目标管理体制与转型发展要求不匹配。从理论上讲,政府通过增加税收、出售债券等手段进行筹资,会减少私人收入,带来市场资金的减少和利率的提高。也就是说,政府筹集更多收入后,通过对经济运行实施更大力度干预的思路,并不能使经济发展效果变得更好。在实践中,地税机关以筹集收入增长为导向,各方面的收入任务压力较大,在组织收入与落实政策之间往往陷入两难境地。现实中,苏南经济已保持十多年的高速增长,2012年地税收入是2003年的8倍,年均增长近30%,而同期苏南GDP只增长3.33倍,年均增长不到15%。也就是说,在GDP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税收收入增速以高出GDP增速一倍的速率更快增长。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这种状态难以持续。当落实优惠政策与完成收入任务发生矛盾时,部分地方政府往往会放弃规范执法以换取收入增长,这也影响了政策的效果。

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支持转型发展要求。对创新的税收扶持仍需进一步加强。如对创新投融资活动缺少配套支持,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创投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享受条件非常严格,必须符合“中小”和“高新”两项标准,但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导致享受户数较少。目前,苏南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户数不超过10户,抵免企业所得税规模也相对较小。再如研发费用的税收归集口径相对较紧,影响了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力度。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也不够,且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优惠。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也偏小,调整产业结构还有空间,部分优惠政策限制条件过多。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惠政策关于实收资本方面的规定,对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要求过高。经营期限满两年的规定使部分新成立的担保机构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此时是企业最需要扶持的时期。对非鼓励行业限制不够。由于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对其他非鼓励甚至限制行业的税收调控效果不佳,也会导致资源流出现代服务业,并影响到该行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资源环境相关税收调节力度不够。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但由于这些项目在开始阶段常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税收优惠无实际意义。对污染企业的限制也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

税务管理效率与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财政分配秩序不够规范、预算管理不够科学等问题,税收使用无法完全保证公平、公开、透明,部分纳税人存有抵触情绪,税收遵从度相对不高。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水平不高,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尚未实现联网,税收信息渠道单一,难以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税行政审批仍需规范,个别涉税管理事项流程不够协调通畅,税务机关服务水平还有改善空间。

三、完善税收支持转型发展

加快完善省以下财政分配体制和政府考核机制,为改善税收收入质量提供空间。改革省级以下财政分配体制。参照浙江、广东等省做法,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税作为省与市、县共享税种,按一定比例分成,以增加地方违规成本,减少虚收利益驱动。同时,配套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现行的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考核的相关办法,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体系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加大对“质”的考核力度,促使各级政府把工作重心和着力点切实放在推进科学发展上,切实提高财政收入的质量,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稳定增长。加强对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督查和问责。建议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将财政收入质量列入年度例行审计监督检查范畴,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并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挂钩。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税收政策有效性。规范财政返还,明确返还的范围和权限,对不符合政策导向的产业、企业和行为,降低返还力度或者不予返还,以避免对税收调节产生负向激励,切实引导资源向符合政策导向的领域流动,充分发挥财政返还的促进和导向作用。支持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中小企业,帮助其提高核算水平,使其有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针对企业的经营困难,可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现有省级税政权限内,优化相关税收政策。规范政府性基金征收。在省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统一规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标准,对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业和中小企业实施一定优惠,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更好地体现政策扶持。尤其要注意测量“营改增”涉及的税负加重行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对交通运输业和有形资产租赁业等行业的基金征收可以设立更低的标准,并适当对这些行业实施一定的税收返还。积极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在扶持创新和促进产业转型方面,对相关企业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建税的优惠力度。对契税免税规定中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也可更多地向有关企业倾斜。在节约资源和加大环境保护方面,适当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调低小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水平,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引导。

强化部门协作,推动税收协调机制建设。加强网络化建设,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积极推进财政、银行、社保、工商、住建、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数据实时联网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信息监控力度,提高数据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升税收征缴基础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能力。加大部门沟通力度,完善涉税事项协调机制。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及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力量,形成综合协调机制,为税收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6篇: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典型。但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应该看到各种新问题、新情况逐渐凸显出来,成为经济发展中所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收入差距增大作为当下典型社会矛盾中的一种,不仅存在城乡居民之间,而且存在行业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地区之间,是当下和谐社会构建所不得不解决的问题。由此,本文从税收调节机制本身出发,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进行分析,从而促进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中税收机制的完善。

一、税收调节机制的内涵与作用条件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对政府调节职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而就税收调节机制本身来说,是指在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使用、财富积累及转让等方面实施全面调节的制度。当前,我们可将税收调节机制分为直接调节机制与间接调节机制。其中,直接调节机制是指通过居民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形式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节,间接调节机制是说通过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等商品税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节

基于上文分析,税收调节机制主要是通过各种税种来实现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其作用功能发挥应该具备以下两项条件:其一,拥有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公民个人收入才能实现一定意义上的公平与合理,此时税收调节机制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相反,在不健全的经济体制之下,由市场主导的第一次分配中必然面临公民个人收入不合法、不合理等问题,从而便无法发挥税收调剂机制应有的功能。其二,完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就传统的税收调节体制中,只有在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种的主导之下,税收调节机制才能发挥作用;而在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的调节之下,税收调节机制的作用发挥是有限的。可见,在现代税制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尽量建立以所得税、财产税等为主的直接税种体系,从而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其三,在完善直接税税种体系的基础上,调整征税起点和实行较为适当的超额累进税率,即我们在建立以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车船税等为主的直接税体系之下,应该建立其适当的税收起征点和适当的最高边际税率,从而充分发挥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其四,建立其科学、合理的征税方式。例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是综合所得征税还是分类所得征税,税务主管部门的征税手段是否科学,征收管理体制是否健全,等等。其五,公民本身的纳税意识是否建立。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仅能降低行政机关征税成本,而且能有效提高征税效率,减少纳税过程中逃税、漏税现象,从而真正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中征税调节体制存在的问题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收调节机制。而就当前税收调节机制的功能发挥而言,不仅存在税收调节功能难以发挥的问题,而且存在税收调节机制本身不完善等问题,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中税收调节机制完善的重要阻碍。就当前税收调节机制的问题而言,作者结合当下的税制体系做如下分析:

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间接税比重较大,直接税比重小。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就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征收体系。在2012年全国普遍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占的比重达到了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成为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这相对于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来说,我国存在间接税比重较大的问题,成为税收调节体制功能发挥的重大障碍。

其次,我国税制结构中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体系不完善,致使税收调节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前,我国税制结构中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而发挥作用巨大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并没有建立,消费税与财产税等税收体系并不完善,导致税收调节机制功能难以发挥。例如,就消费税而言,相对于其他国家开征的消费税而言,我国开征的消费税种类较少,即只针对14中应税项目征税,数目较少。而就相关部门统计,在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有将近50%的国家消费税征税项目在10到15种之间,30%的国家消费税征税项目在15到30中之间。①

同时,财产税作为税收调节机制中的又一重大税种,在我国主要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并没有重视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各种税种几乎都是针对经营性的纳税人,没有针对个人纳税人。可见,就当前我国税收调节机制之下,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体系不完善,导致税收调节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再次,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经过数次调整之后,相应的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相对于曾经的1600元、2500元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取得了长效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排除在纳入范围之外,纠正了曾经穷人多纳税的问题,有利于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当就当下3500元的基数来看,我国税制并非能够真正发挥对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功能。以四川省为例,2012年全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6138元,平均每月将近3000元。可见,按照当前个人所得税缴费规定,四川省有很大一部分收入者将纳入到纳税的范围,从而使得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同时,就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而言,仍然实行分类的所得税征收机制,具有自身的不合理之处。其对纳税人来说,在收入总额一定时,收入种类越多,应纳税额则越少。这就导致实践中纳税人以增加收入种类来规避行政机关的征税,从而便不能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可见,就当前我国税收调节机制对收入分配制度的调节现状而言,不仅存在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存在税种体系、征税技术等方面不健全的问题,从而阻碍税收调节机制的作用发挥。

三、我国税收调节机制的完善

基于上文对我国税收调节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在结合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税收调节机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

首先,健全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保障税收调节机制功能的发挥。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重点,具有调节财政收入、稳定社会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三大功能。一个国家到底是采用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还是采用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宏观经济发展形势。而就我国当下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在当下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在逐渐减弱,成为经济发展中所不得不解决的问题。针对上文中税收调节机制的结构问题,作者提出除完善个人所得税之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健全以下税种:其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税种,不仅具有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居民已经负担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代扣代缴的形式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税予以征收;同时,建立职工与单位共同缴纳的形式;征收标准上,职工的社会保障税主要是依据工资额进行,其标准应该高于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单位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应该建立在单位基本利润的基础上进行,从而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机制的作用。其二,对公民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随着个人财产的逐步增加,我国有必要通过征收遗产税的形式对公民进行遗产税征收,以增强税收调节机制功能的发挥。征税模式上,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我国可以通过总遗产税制的方式进行征收。总遗产税制,即以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总额作为课税对象,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先税后分”的征收机制。同时在具体的税率方式上,作者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税率最好设计在15%到55%之间,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三,完善财产税与消费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住房作为公民日用的必须品,自然应当纳入到税收征收的范围中。而从当前房产税的实施情况来看,应该在坚持低税率的前提下进行,从而防止对刚性买房公民造成过重的负担,特别是公民对二手房的买卖中。消费税作为收入分配差距调解中重要的调节机制,应该有效发挥其调节作用,除对扩大消费品的征收范围与税基之外,还应该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其中,如高级皮毛、高级工艺品、高档消费行为等,从而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基本原则,从而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基于上文的问题分析,为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我们应该继续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从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其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点。就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基点提高到3500元之后,个人所得税的基点在暂时合理之后,仍有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提高,从而扩大对中高收入者的征收比重,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具体基点的设计上,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我们应该将其设置在5000元以上,从而缩小对中低收入者的增税范围。其二,完善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机制实行的个人薪资、工商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类征收,分别计算的各自的征税率。对此,笔者建议可以继续采用分类征收方式,而对于分别计算可采用统一的征收机制,将上述三者的征税比例统一设置为5%、12%、20%、29%与37%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调整各税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税体制的完善。

最后,改进征税技术,严格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的征税理念。今年来,随着电子政府应用的广泛化,税务系统的电子化进程也在逐渐加快,成为税务征收技术提高的关键。对此,作者提出我们应该加强计算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等环节中的应用,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加快税务系统的网络化进程,统一税务系统软件。中央、省、市应分别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各中心之间必须联网,并提高对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堵塞税收漏洞。与此同时,应加大对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严管重罚”,真正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实现税收的公平性。为此,要对违法者进行重罚,使之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以鼓励人们依法纳税。

总的来说,就当前税收征收机制的完善而言,我们不仅应该从税制结构上予以完善,还应建立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现代化税收征收体系,完善税收征收的技术与相应的硬件条件,从而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机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以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

第7篇: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

(一)注重组织收入,财政收入再上新台阶。20*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7239222万元,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29%,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291218万元,增收717419万元,增长27.9%。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在5个计划单列市中位居深圳之后,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列第5位。财政收入呈现了三个特点:一是一般预算收入总量保持跨越式增长。在20*年实现561亿元基础上,20*年超越700亿元,比上年增收162.8亿元,增量超过了2000年的收入总量,现在财政收入基本上是2亿元一天。二是地方税税基得到拓宽、结构更趋合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等8个地方小税种增幅达32.4%,高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幅4.5个百分点。契税及耕地占用税收入超过20亿元。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三是县级财政实力进一步增强。鄞州区(含东钱湖和高新园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亿元,增长43.1%,列全省第二;慈溪市达到75亿元、北仑新区(含北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70亿元,余姚市为63亿元,三个地区收入总量排名进入全省88个县(市)区中的前7位;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镇海区和大榭开发区财政收入超过30亿元;奉化、宁海、象山财政收入也首次全部突破了20亿元大关,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为构建公共财政、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二)注重收入精细化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全市各级财税部门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各项地税收入呈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地税部门全年共组织各项收入400.9亿元,增长26.2%,其中税收收入270.8亿元,增长29%。一是狠抓税源基础管理。加强税收收入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强化对367户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发票管理和纳税服务,强化了税源管理的基础。二是加强各税种征管。宣传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首次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全市已有5.97万户企业312.6万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其中,北仑、鄞州、海曙、江东、江北等地推广力度较大。加强货运、建筑等重点行业营业税管理,统一全市城建税、资源税等税种征收标准,贯彻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了小税种增收。落实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行二手房转让最低计税价格办法,既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又加强了税收征管。三是充分挖掘非税收入增收潜力。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增强社保费征管力量,推进税费“同征、同管、同考核”一体化管理模式。余姚、慈溪、奉化相继成立了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北仑对自由职业者率先实行“分户管理、直接扣缴”的社保费征收模式。四是推进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梳理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在鄞州、江北试点基础上,完成了“税易*”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了全市征管数据的市级集中,基本实现了税收征管核心业务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平稳运行,提升了税收信息化水平。

(三)注重依法治税,税收执法秩序进一步规范。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开展各项税收工作。一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修订完善征管业务和工作操作流程,健全岗责体系。二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开展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交通运输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三是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公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248件,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依据,界定了执法职权,促进了依法行政。四是推进税收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全市共查补各项税款1.56亿元。五是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北仑地税局“税收在我身边”征文税收宣传活动获得国家税务总局通报表扬。

(四)注重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向好的方向转变。各级财税部门积极发挥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一是按照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力度。全市安排科技创新资金72572万元,重点支持工业攻关、高新技术重点研发、中小企业创新、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和软件产业发展。出台了软件产业财税扶持政策,支持软件企业、软件创新研发应用和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安排8000万元支持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合作,安排农业科技资金5000万元,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二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资金扶持重点向装备制造业、信息化、品牌和节能产品生产倾斜,全市安排141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市级安排8500万元,支持114个重点优势行业技术进步项目建设和16项工业重点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财税扶持政策,大力支持高效农业、生态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升农业产业层次。三是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和促进旅游、现代物流及商贸、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花大力气做大三产,支持出口产品附加值的提高及产业升级,鼓励引进优质外资,推动企业“走出去”。四是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整合支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全市用于各类节能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达27783万元,增长200.4%,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

(五)注重保障民生,构建公共财政的力度不断加大。市级新增财力的73%用于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重点保障市政府提出的十方面实事工程和“解难创优”活动的落实。一是在教育方面,完善了帮困助学体系,城乡同步实施免除杂费的义务教育,全市62万名学生每年可减少学费支出约1.4亿元。鄞州、江北、东钱湖、高新园区对义务教育段学生实施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的免“一费制”义务教育。二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扩大到370万人,人均筹资金额达到129.7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99.7元。安排1亿元用于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启动30%以上乡镇卫生院建设。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支出7540万元,38724人次得到医疗救助,城乡社区公共卫生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0元。三是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全市投入就业再就业扶持资金5亿元,13.9万人得到政策扶持,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安排1560万元支持启动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16万人享受到了政府对参保的补助。余姚、慈溪率先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人每月分别提高物价补贴25元和15元。四是在公共交通方面,加大了政府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公交投入达27681万元,增长145%,其中用于限价票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免费乘车补贴达9236万元。五是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全市共投入资金74.9亿元,启动86个重点示范村创建和357个村环境整治,完成清水河道建设295公里,新增造林面积35113亩,改善42万农民人口饮水,培训新型农民19.8万人次。六是在文化方面,支持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已完成53个偏(边)远山区20户以上自然村有线电视“村村通”任务。2005年以来市县财政累计安排“万场电影千场戏剧”进农村活动专项资金1735万元,对43940场电影和2855场戏剧进行了补助,提前实现了“一月一村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七是加大扶贫力度,支持欠发达地区完成1500户危房改造,实现下山移民2178户。市级安排南部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亿元,支持区域统筹。民生支出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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