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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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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1篇: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正常建设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加快城市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我区城市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为重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使城市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先规划、后建设、强管理的城市发展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刹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歪风,促进规划、国土、建设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把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充满活力、环境优美的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

(一)强化规划权威,切实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先导作用

1.加大城市规划编制力度。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区域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产业集聚区规划、城中村(城郊村)改造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牢固树立建筑红线、文物紫线、生态绿线、亲水蓝线、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黄线的“五线”意识,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及具备条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全部提升为法定图则。

2.认真执行城市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办理“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凡列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现有房屋确需改建、翻建的,须经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从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严禁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区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责任调查机制。对采取措施能达到规划要求的,依法实施处罚,并补办规划手续;对采取措施无法达到规划要求的,予以限期拆除,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1.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凡纳入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要按城市规划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并严格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要严格划拨用地范围,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它工业、金融、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2.强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制定土地开发规模和供应计划。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用地。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的有关土地政策,为推进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和产业集聚区开发提供政策支持。坚决杜绝违法下放土地管理权限,禁止任何单位为个人新批宅基地,严禁任何单位进行集资建房,坚决杜绝乱批建设用地的行为。

3.严肃查处违法批地用地。对违法用地必须坚决予以没收或拆除,对倒卖土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建设水平,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1.加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严格监管,切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坚决杜绝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个人利用私人住宅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加强房地产整顿,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划、国土、建设、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格管理,严禁新的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发生,依法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杜绝私下违法交易。

2.强化评审程序,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所有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图纸评审、预算、财政评审等程序,严格执行省、市相关定额及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及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价格信息的,按照财政、审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或业主单位)共同确定的市场参考价格执行,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3.规范建设程序,严格质量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开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化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工程规划设计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质量监管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参建人员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施工管理,精益求精,努力建设精品工程。

4.分类推进,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按照以人为本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快完善城市文化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要加大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力度,优化城市路网结构、专业市场、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要认真按照城中村(城郊村)整体改造方案,分步组织实施,确保与城市整体规划进度相协调。同时,要加大开发力度,强力推进重点区域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并做好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有关部门要把好验收关,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5.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创新城市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创新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成立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协调重要重大建设规划项目手续审批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协调和推进机制,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审批监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建投融资体制。拓宽城建融资和建设渠道,积极探索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城市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社会化建设步伐。改革城建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开放城市建设投资领域,通过参股、银行贷款、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移交)等方式,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并利用好政府专项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城市无形资产经营。城市户外广告标牌(公益性广告除外)经营权、文化体育旅游设施以及公园、街道、桥梁、雕塑冠名权等,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3.加大城市土地开发储备力度。加大城市土地储备力度,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达到经营城市目的。城市中心区现有的集体土地要按照规划有计划地转为国有土地,逐步实现城镇土地国有化,实现净地供应。

4.完善城市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尽快研究制定一套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保证城市建设管理责任的落实,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严格实行城建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制定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调动全社会和广大居民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强化社区管理。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城市建设管理规范有序

(一)强化部门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范、管理建筑市场。要加大巡视和检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制度,对未经施工许可的施工项目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拆迁的管理工作,尽快完善和落实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骗取拆迁补偿费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要规范房屋产权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联合开发及“三无”开发等行为进行治理。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和依法纳税票据的,不予发放有关证件。要积极做好新建、扩建道路和两侧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杜绝道路两侧出现影响市容的私搭乱建现象;严禁擅自增开路口,对违法建设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区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控制和拆除违法建筑。要积极做好新建、扩建道路两侧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而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要加强对新建、扩建道路两侧的土地管理,对非法占用或租赁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城乡规划局及乡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区环卫局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施“一把扫帚扫到底”,“一天两清扫、全天候保洁”制度及沿街商户“四自一包”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区卫生局负责五小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及有关制度落实。

乡负责城中村、城郊村的市容市貌管理。乡要加强新建、扩建道路两侧城中村的建设管理,严禁擅自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到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区公安局负责配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制止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暴力抗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干扰阻挠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对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法院负责对申请的需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强制执行案件的快审、快办。

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涉及的违规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党政纪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立足部门职责,按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权限

实行规划审批“一支笔”制度。今后所有的城建项目一律由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批准,并由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字报主任委员签批后实施。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重大项目、重要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定期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论证,并依次报区政府常务会、区人大常委会、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确保从源头上杜绝违法乱建现象发生。

(三)严格审批条件

严格供地规划前置条件审批。所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划拨或出让。对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审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用地申请之后方可出让土地。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的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严格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手续的审批由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实行一条龙审批服务,主要涉及规划、土地、建设三个部门。办理流程:(1)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受理;(2)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3)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4)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5)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审批。

(五)加强沟通,搞好衔接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发改委和区国土资源局在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用地预审前,要以区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前,应由规划部门首先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区发改委不得批准立项。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无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建设单位须向区城乡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有区国土资源局和区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共同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未经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含“现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时间、开发程度、产业类型等条件。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研究制定出让土地的起始价、加价增幅、竞买保证金等,连同出让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出让公告。否则,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六)严防审批管理相互脱节、错位、缺位

区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关,发改部门要严把项目批准、核准关,国土部门要严把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关,住建部门要严把施工许可关、房产证发放关。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办法和程序,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审批工作无缝衔接得到落实。

四、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建管成效

(一)强化组织协调

建立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城市管理重大、重要工作。建立规划、土地、住建、环卫、公检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联合执法活动由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参与规范审批和联合执法工作,共同形成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车、板报、墙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曝光顶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

要采取政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集中监督为补充的方式,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城市建设管理责任。规划、批地、施工等政策、程序要实行公开。除有保密要求的各类规划成果,要及时在公开的电子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详细规划及规划审批项目,区规划部门要将规划审批的主要内容在项目选址地点向社会公示。要发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各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