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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4]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eb/ol].sipo.gov.cn/
关键词: 当代大学生 《圣经》阅读 意义
《圣经》作为基督教的教义经典,大多数的学生一直对其敬而远之。而实际上,正如朱维之先生所说:“希伯来人(即犹太人)的《圣经》是世界上最幽邃神奇而富于魅力的书。”[1]《圣经》不仅是一部宗教典籍,而且是一部文学经典。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对《圣经》的史诗部分如《约瑟史诗》等赞叹不已;《圣经》史传文学部分被认为不逊色于司马迁的《史记》,英国作家托马斯·哈代就曾肯定《撒母耳记下》第十八章是艺术性最高的散文作品。
1.《圣经》通行版本介绍
《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两部分,前者39卷,后者27卷。《旧约》本是犹太教经典,其原文为希伯来文,公元前285年至公元前249年被翻译成希腊文。《新约》是早期基督教经典,于公元一、二世纪时陆续写成,原文是希腊文。
《圣经》的英译本始于8世纪,第一部全英译本出现于1382年;最权威的英译本《詹姆士王圣经》即《Holy Bible(King James Version)》出现于1611年,因其是在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命令下翻译的,所以也被称为 “钦定圣经”,该版本神学术语较多。现行比较通俗易懂的英语版本有《Holy Bible(New Living Translation)》即实用版《圣经》,此版本的特点是用词浅显易懂,句子朗朗上口,适合诵读,培养英文语感;此外还有《Holy Bible(Today’s English Version)》即现代英文版《圣经》,适合做泛读材料。
《圣经》比较权威的中文译本为1919年出版的《官话和合本圣经》,此版本神学术语较多,但用字简练,文笔优美。1979年在香港出版的《现代中文译本》主要面向非基督徒读者,神学术语较少,流畅易懂。
2.《圣经》对西方文学艺术作品的影响
中世纪以来,《圣经》在欧洲盛行开来,并渗透到了文学、历史、哲学、法律等各个领域,逐步构成了西方人文意识形态的核心,制约着他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各种形式的精神活动。《圣经》对西方文学艺术的影响比比皆是:但丁的叙事长诗《神曲》直接采用《圣经》题材为题——《地狱》、《炼狱》、《天堂》,但它却突破了教会的道德樊篱,表现了新世纪的思想曙光即人文主义;莎士比亚的戏剧平均每剧援引《圣经》达14次之多,使人物形象更加形神兼备,产生了韵味无穷的艺术魅力;达·芬奇的画作《最后的晚餐》也是圣经题材,堪称永恒的经典;班扬的小说《天路历程》用寓言和梦境的形式,刻画了基督徒为了实现对自己和他人的救赎勇敢而艰难的朝圣历程。阅读《圣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文学艺术作品。
3.《圣经》意象分析
所谓“意象”就是客观物象经过创作主体独特的情感活动而创造出来的一种艺术形象。意象的背后都有特定的象征意义,它们一旦在作品中出现,往往就将其寓意带了进去,甚至成为统领整部作品的中心意象。
《圣经》中的诸多意象,例如:伊甸园、蛇、鸽子、橄榄枝、羔羊、十字架等,常常出现在作家作品中。作家在使用《圣经》典故时,就已经把它所涉及的《圣经》文本带进了作品,从而使貌似简单的文本变得复杂且内涵丰富。
例如“蛇”这个意象,作家赋予它的可能是一个意义系统:原罪、欲望、堕落等。小说《紫色》使用“蛇”来比喻新的黑人女性梅丽迪安;电影《黑蛇》也把蛇和邪恶、诱惑、堕落联系起来。很明显,所有这些蛇意象都源自《圣经》。阅读圣经,了解这些典故的意蕴,有助于我们更深刻更准确地理解并欣赏西方文学艺术作品。
4.《圣经》的教育意义
《圣经》宣扬了丰富的宗教道德观念,但其中一些与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并不冲突。例如,《论语》中所提倡的 “克己复礼为仁”、“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2]等思想和《圣经》中所表达出来的“爱人如己”[3]的博爱和宽容精神不谋而合。这也是当代大学生在生活中应该践行的准则。
《圣经》中的“智慧文学”即哲理诗,亦庄亦谐,妙趣横生。比如《传道书》和《约伯记》等堪称世界文学的杰作。其中《传道书》和老子的《道德经》遥相呼应,是哲理诗的中西双璧。这都是大学生汲取知识的宝贵源泉。
综上所述,大学生阅读《圣经》这部文学经典,具有多重意义和价值。不仅能了解圣经丰富多彩的文学内容,而且能帮助他们丰富西方文化背景知识,从而更好地解读西方文学艺术,提高自己的修养,丰富自己的内涵。
参考文献:
[1]朱维之.《圣经》文学十二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
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有诸多方面的相似性,例如:作品中对节奏感和韵律感的把握、对表现内容进行意境的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作品中通常都蕴含着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精神内涵等等。
(一)节奏感和韵律感
节奏感和韵律感,共同存在于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中。音乐被称为声音的艺术,也被称为时间的艺术和情感的艺术。声音,是音乐的特质。音乐艺术以时间为载体,以节奏为基础,音高的变化为律动,旋律为主要的表现方式来塑造音乐形象。在音乐进行中,节奏与旋律成为音乐表现的核心,对塑造不同的音乐形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第一乐章,就是由两个节奏和旋律感不同的结构因素组成。第一主题是短暂、急促的节奏和音调,象征着不向命运低头的英雄性格。第二主题虽然由第一主题引申而来,但旋律悠长抒情,表现了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在对立的因素中展开和发展,使音乐具有更鲜明的特点。
文学作品的节奏感和韵律感,则是通过语言的手段来表达。尽管这种语言是通过文字记录而成,但它同时也是可以朗读的,可以运用有声的语言完成对一部文学作品的欣赏,民间口头文学就是最好的例子。对文字的运用,字句的长短,造成不同的节奏感。叙述方式的运用,修辞方法的选择,采用特定的叙述方式,使作品具有独特的韵律感,也是文学作品的主要特征之一。诗歌的风格尤为突出。如徐志摩的《再别康桥》,借由诗句的长短变化,朗诵时节奏、断句的处理,经由听觉抵达听者的内心,隐藏在字里行间的韵律感油然而生,并由此产生的特定艺术氛围。
(二)意境塑造与想象空间
无论是音乐艺术还是文学艺术,对作品的意境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都有着相同的要求。音乐艺术作为时间的艺术,它以流动的旋律,架构于特定的曲式结构,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呈现。正如叔本华所说:音乐是活的时间,音乐所揭示的正是那个“由生命活动本身标示的时间。这个时间便是音乐的首要或基本的幻象;而这一切活动都是以一个有机体的生命结构所具有的逻辑式样进行的”。在特定的音乐结构里感知音乐的同时,在流动的音符中感知音乐所指向、塑造的艺术形象和情感的体验,这种体验开启我们的想象空间,把瞬间的音乐体验转化为情感的体验和对情感的想象,从而与音乐产生共鸣。
文学艺术中,也存在着时间性。例如诗歌、散文、戏剧、小说在作品结构上,以及他们的内容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张力、矛盾的冲突、解决等等,决定了文学艺术的时间性。当我们阅读文学作品时,在或长或短的时间里,由作品的客观表达方式唤起我们对作品意境的想象,进入一个由作者构建而成、由读者自己去体会的巨大的想象空间,从而达到对作品的深刻的情感体验。
(三)优秀的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都具有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内涵
情感与内涵,是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表现的主要内容,也是它们演绎的最终目的。正如康斯坦丁诺夫所说:“感情的方面进入所有艺术作品的内容,无一例外,它不仅是内容必备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它们通过各自特有的表现方式和不同的艺术载体,既表达感情,又传达感情。文学与音乐,它们的作品无一例外的渗透着感情内容。一部小说当中,无论是描写、叙述还是对论,都带着不同程度的感情内容,诗歌中的每一句都是感情的抒发。音乐则与感情的联系更为密切,人们往往把音乐作为感情的艺术。
当感情在作品中展开、呈现、深入,才使作品具有灵魂,表现出丰厚的含义和深刻的内涵。尽管文学与音乐,它们的表现手段和方法不同,但最终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在这一点上,它们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二、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的相异性
虽然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在节奏感和韵律感,对作品的意境的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以及作品都具有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内涵等诸多的方面有着相似性,但是这两种艺术之间还是有很多相异之处。
(一)音乐和文学的艺术表达方式不一样
中国古代名著《乐记》中,就有关于诗与歌的论述,曰:“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由此可见音乐与文学的差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也曾指出,诗借“语言”来表达,“留给我们某些从事思想的东西”;而音乐“通过感觉来诉说”,它比诗“更丰富多彩地激动我们的心境”。当代苏联著名文艺理论家莫.卡冈则认为:文学是“思想的直接表现和感情的间接体现”,音乐则是“感情的直接体现和思想的间接体现”。凡此种种论述,使我们认识到音乐与文学在表达方式上的差异。
音乐被称为“流动的建筑”。虽然音乐由乐谱记录,以一定的曲式结构创作完成,但所有的旋律都是稍纵即逝的音响,在非可视性的状态中进行。音乐中的每一个声音都没有被赋予具体的概念和明确的含义。它以声波的形态,在不间断的运动中营造出情绪的氛围和音响的声势,从而产生具有吸引力和渗透力的情感内涵,使听者不由自主的与它产生共鸣。而声波所体现出来的音调的高低与轻重;音频的急缓与疏密;音量的强弱与大小;音质的粗细与刚柔等等,所有这些付诸于我们的听觉,经由听觉进入我们的心灵,以此完成音乐对事物的表达。
文学与音乐不同,它有良好的可视性。文学作品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人们阅读文学作品,体会文字,词汇,语句中所包含的精确含义。通过例如小说情节的叙述,或是诗歌音调的抑扬顿挫,或戏剧中的矛盾、冲突、解决等等来使人追寻到隐藏于文字之后的情感所在,深刻的思想和充满想象的,把客观的文字化为主观的情感体会。
(二)思维方式不同
音乐艺术是感性思维,而文学艺术是理性思维。由于音乐的非语义性的特点,我们在欣赏音乐时更多依靠的是对声音的感觉和判断能力。在音乐里我们体会的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感情,它是模糊的、非具象的,并以情感经历作为想象的前提。这种想象所体现出的具象的感受,也是因人而异的。例如著名指挥家小泽征尔就曾经说过,欣赏《二泉映月》这首二胡曲,应该跪着欣赏。缘于这首乐曲,使他感受到中国民间音乐的纯粹、博大、精深,同时,也传达出他对中国民间音乐尊崇、喜爱的个人感叹!
文学艺术的语言,具有精确的语义性。我们阅读文学作品时,文字语言提供给我们精确的含义,依靠文字构建的理性思维达到解读作品的目的。阅读的过程,其实是作者提供理性思维的叙述空间,由读者跟随文字语言的思维产生想象、联想和情感的体验过程。这个过程是具象的,是语言思维和文字思维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关联性
音乐与文学的关系历来非常密切,研究音乐史假如不熟悉文学史是绝对不行的,文学史中也有不少与音乐有关的现象。文学思潮与音乐思潮相互渗透在历史上也屡见不鲜。其中最突出的是十九世纪欧洲浪漫主义思潮对音乐的影响。浪漫主义音乐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当时的文学思潮有十分密切的联系。音乐与文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两种艺术真正意义上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以文学作品为题材进行音乐创作,就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尤其以艺术歌曲和歌剧最为突出。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数不胜数,例如门德尔松的艺术歌曲《乘着歌声的翅膀》,是以著名诗人海涅的一首抒情诗为基础创作而成;威尔第的歌剧《茶花女》,是根据小仲马的同名悲剧改编而成;比才的歌剧《卡门》,以梅里美的同名小说为蓝本进行创作;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罗密欧与朱丽叶》,被柴可夫斯基以此为素材创作出了同名交响幻想曲;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创作的管弦乐曲《天方夜谭》,取材于阿拉伯民间故事等等。音乐吸取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戏剧成分、矛盾冲突、情节发展,作为音乐构思的基本线索,并且从文学作品中凝练出特定的精神气质作为音乐构思的基础。
在音乐与文学相互渗透、融合的过程中,文学为我们展开了理性、客观的过程,音乐则向我们开启感性、主观的世界。当客观世界的人与社会和自然在我们面前展现,以音乐来展示人的内心情感和体验时,音乐的想象和联想能力激发了我们对于客观主体所表现的喜怒哀乐,并投影在我们的内心世界。这时,我们能解读非语义性的音乐里流动着故事性、叙述性的元素,也能够感受音乐里矛盾、戏剧性的冲突。当音乐与文学产生高契合度的联动,我们就可以在音乐里体会文学艺术的理性、客观的描述;也可以在文学里想象感性、主观的情感体验。例如,舒伯特根据歌德的同名叙事诗创作的艺术歌曲《魔王》,歌曲保持了诗歌中叙述者、父亲、儿子、魔王这四个角色,运用不同的旋律、音色、节奏、和声等分别代表各自不同的音乐形象。当我们欣赏这首歌曲时,对比歌德的诗歌,我们会发现,歌曲和诗歌里对情感的展开是完全同步的,使抽象的音乐和形象的诗歌在内容的演绎上达到高度的契合。
(一)意境塑造与想象空间
无论是音乐艺术还是文学艺术,对作品的意境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都有着相同的要求。音乐艺术作为时间的艺术,它以流动的旋律,架构于特定的曲式结构,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呈现。正如叔本华所说:音乐是活的时间,音乐所揭示的正是那个“由生命活动本身标示的时间。这个时间便是音乐的首要或基本的幻象;而这一切活动都是以一个有机体的生命结构所具有的逻辑式样进行的”。在特定的音乐结构里感知音乐的同时,在流动的音符中感知音乐所指向、塑造的艺术形象和情感的体验,这种体验开启我们的想象空间,把瞬间的音乐体验转化为情感的体验和对情感的想象,从而与音乐产生共鸣。文学艺术中,也存在着时间性。例如诗歌、散文、戏剧、小说在作品结构上,以及他们的内容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张力、矛盾的冲突、解决等等,决定了文学艺术的时间性。当我们阅读文学作品时,在或长或短的时间里,由作品的客观表达方式唤起我们对作品意境的想象,进入一个由作者构建而成、由读者自己去体会的巨大的想象空间,从而达到对作品的深刻的情感体验。
(二)优秀的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都具有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内涵
情感与内涵,是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表现的主要内容,也是它们演绎的最终目的。正如康斯坦丁诺夫所说:“感情的方面进入所有艺术作品的内容,无一例外,它不仅是内容必备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它们通过各自特有的表现方式和不同的艺术载体,既表达感情,又传达感情。文学与音乐,它们的作品无一例外的渗透着感情内容。一部小说当中,无论是描写、叙述还是对论,都带着不同程度的感情内容,诗歌中的每一句都是感情的抒发。音乐则与感情的联系更为密切,人们往往把音乐作为感情的艺术。当感情在作品中展开、呈现、深入,才使作品具有灵魂,表现出丰厚的含义和深刻的内涵。尽管文学与音乐,它们的表现手段和方法不同,但最终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在这一点上,它们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二、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的相异性
虽然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在节奏感和韵律感,对作品的意境的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以及作品都具有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内涵等诸多的方面有着相似性,但是这两种艺术之间还是有很多相异之处。
(一)音乐和文学的艺术表达方式不一样
中国古代名著《乐记》中,就有关于诗与歌的论述,曰:“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由此可见音乐与文学的差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也曾指出,诗借“语言”来表达,“留给我们某些从事思想的东西”;而音乐“通过感觉来诉说”,它比诗“更丰富多彩地激动我们的心境”。当代苏联著名文艺理论家莫.卡冈则认为:文学是“思想的直接表现和感情的间接体现”,音乐则是“感情的直接体现和思想的间接体现”。凡此种种论述,使我们认识到音乐与文学在表达方式上的差异。音乐被称为“流动的建筑”。虽然音乐由乐谱记录,以一定的曲式结构创作完成,但所有的旋律都是稍纵即逝的音响,在非可视性的状态中进行。音乐中的每一个声音都没有被赋予具体的概念和明确的含义。它以声波的形态,在不间断的运动中营造出情绪的氛围和音响的声势,从而产生具有吸引力和渗透力的情感内涵,使听者不由自主的与它产生共鸣。而声波所体现出来的音调的高低与轻重;音频的急缓与疏密;音量的强弱与大小;音质的粗细与刚柔等等,所有这些付诸于我们的听觉,经由听觉进入我们的心灵,以此完成音乐对事物的表达。文学与音乐不同,它有良好的可视性。文学作品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人们阅读文学作品,体会文字,词汇,语句中所包含的精确含义。通过例如小说情节的叙述,或是诗歌音调的抑扬顿挫,或戏剧中的矛盾、冲突、解决等等来使人追寻到隐藏于文字之后的情感所在,深刻的思想和充满想象的,把客观的文字化为主观的情感体会。
(二)思维方式不同
音乐艺术是感性思维,而文学艺术是理性思维。由于音乐的非语义性的特点,我们在欣赏音乐时更多依靠的是对声音的感觉和判断能力。在音乐里我们体会的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感情,它是模糊的、非具象的,并以情感经历作为想象的前提。这种想象所体现出的具象的感受,也是因人而异的。例如著名指挥家小泽征尔就曾经说过,欣赏《二泉映月》这首二胡曲,应该跪着欣赏。缘于这首乐曲,使他感受到中国民间音乐的纯粹、博大、精深,同时,也传达出他对中国民间音乐尊崇、喜爱的个人感叹!文学艺术的语言,具有精确的语义性。我们阅读文学作品时,文字语言提供给我们精确的含义,依靠文字构建的理性思维达到解读作品的目的。阅读的过程,其实是作者提供理性思维的叙述空间,由读者跟随文字语言的思维产生想象、联想和情感的体验过程。这个过程是具象的,是语言思维和文字思维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关联性
音乐与文学的关系历来非常密切,研究音乐史假如不熟悉文学史是绝对不行的,文学史中也有不少与音乐有关的现象。文学思潮与音乐思潮相互渗透在历史上也屡见不鲜。其中最突出的是十九世纪欧洲浪漫主义思潮对音乐的影响。浪漫主义音乐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当时的文学思潮有十分密切的联系。音乐与文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两种艺术真正意义上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以文学作品为题材进行音乐创作,就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尤其以艺术歌曲和歌剧最为突出。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数不胜数,例如门德尔松的艺术歌曲《乘着歌声的翅膀》,是以著名诗人海涅的一首抒情诗为基础创作而成;威尔第的歌剧《茶花女》,是根据小仲马的同名悲剧改编而成;比才的歌剧《卡门》,以梅里美的同名小说为蓝本进行创作;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罗密欧与朱丽叶》,被柴可夫斯基以此为素材创作出了同名交响幻想曲;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创作的管弦乐曲《天方夜谭》,取材于阿拉伯民间故事等等。音乐吸取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戏剧成分、矛盾冲突、情节发展,作为音乐构思的基本线索,并且从文学作品中凝练出特定的精神气质作为音乐构思的基础。在音乐与文学相互渗透、融合的过程中,文学为我们展开了理性、客观的过程,音乐则向我们开启感性、主观的世界。当客观世界的人与社会和自然在我们面前展现,以音乐来展示人的内心情感和体验时,音乐的想象和联想能力激发了我们对于客观主体所表现的喜怒哀乐,并投影在我们的内心世界。这时,我们能解读非语义性的音乐里流动着故事性、叙述性的元素,也能够感受音乐里矛盾、戏剧性的冲突。当音乐与文学产生高契合度的联动,我们就可以在音乐里体会文学艺术的理性、客观的描述;也可以在文学里想象感性、主观的情感体验。例如,舒伯特根据歌德的同名叙事诗创作的艺术歌曲《魔王》,歌曲保持了诗歌中叙述者、父亲、儿子、魔王这四个角色,运用不同的旋律、音色、节奏、和声等分别代表各自不同的音乐形象。当我们欣赏这首歌曲时,对比歌德的诗歌,我们会发现,歌曲和诗歌里对情感的展开是完全同步的,使抽象的音乐和形象的诗歌在内容的演绎上达到高度的契合。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中国的影视动漫产业也在迅速的发展,转眼间,中国动画片年总产量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国。然而,在这种高速发展的背后,我们却发现,中国目前的动漫产业在形式、内容、技法上大都缺乏文学的积淀。面对今天喧嚣的动漫,作为产业前沿的经济价值和大众的关注度是动漫产业发展的基石,但要真正作为具有艺术的作品形式,影视动漫就必须以文化的标准来重新打量它在纵的历史与横的比较中的优劣。然而今天中国的影视动漫,其作品大有泡沫多于内容的意思,大有动漫人缺乏灵魂观照的窘境。回顾中国的影视动漫,曾经经历过辉煌期,比如熟悉的《大闹天宫》、《阿凡提的故事》、《哪吒闹海》等等都是世界动画史上数得着的动画片,(如图1)这些由水墨动画以及民间剪纸、皮影、木偶等作为美术表现的动画片曾经构成了“中国动画学派”,是至今令世界动画人所称道的对象。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如果拥有清晰的中国动漫观,我们首先就会发现目前中国动漫在文学上的素养其实并不是很好。从宏观讲,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以及新世界知识体系的衔接有关,即中国动漫同中国的文学、哲学、绘画等一样,遭遇着旧文化不深入、新文化少创造的阶段,我们目前阶段有的恐怕也就是如何拉动经济,而不是文化话语权的优势。从创作者的小环境来讲,我们则可发现中国大量的动漫人对经典文学是不阅读、不熟悉,多从纯粹的绘画和计算机专业出身,专业空间比较狭隘,兴趣上也比较难博采众长。此外,动漫编剧人才的匮乏造成了中国动漫不会讲故事,讲了也不生动、缺乏文学性的原因。所以,要完成一部优秀的影视动漫,只有动漫专业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动漫创作人员具有综合的素质,具有团队协作能力、具有很高的文学功底,具有每个动漫人都是导演的想法。例如当年万籁鸣先生制作《大闹天宫》时曾经说过“我在这部《大闹天宫》中是总导演,你们每个做原画动漫的都是小导演。我出题目你们做文章,来丰富我的想象力”,于是关于每一个人物的相貌特征、表情特征和动作细节被不断地细化、夸张,从而富有了故事性、戏剧性,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导演和原画作者的关系其实就是一种编剧团队的关系,它对导演和原画作者的要求其实是溢出于美术之外的良好的文学感悟力和想象力。这也说明了动漫是一门交叉学科和交叉艺术,制作人员需要复合型人才和具备团队协作能力的特点。图1中国早期影视动漫作品由此可见,影视动漫是一门真正的艺术,而非愉悦大众的影片,影视动漫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观看人群也逐渐由以往的儿童发展为成年甚至中老年。当人们习惯于直接去阅读屏幕上出现的东西时,我们对文学内涵和作品真正的内容是否有所冷落;影视动漫艺术与文学艺术到底应该呈现出哪种关系才较为合理;影视动漫与文学艺术之间的关系能否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自主品牌的、快速发展的道路,这些都是我们所应该关注的内容。
二、影视动漫艺术与文学的关系
影视动漫和文学作为两种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都有其合理存在的一面,而存在的同时都会起着双刃剑的作用。影视动漫直白的表现情感和故事发展情况,带来的情感共鸣可能是一时的悲哀或者恐惧或者欢乐,但是时间久了人们便会发觉那种快餐式的文学累积会使情感变得苍白无力。文学的抽象而发人思考,只有真正地把心境投入其中,才能领悟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怀。在观众集体式的欣赏上,影视动漫艺术有时不能把作者的倾向性赋于形象性,不能把大段的议论的文字对冲突双方的或对生活的评价表现出来。影视动漫艺术必须在短时间内用具体的,塑造性的原画主角和各种镜头的转换给观众视听的综合性审美。(如图2)影视动漫比文学拥有更多的群众性,是任何文学作品不能比拟的。文学的表现工具是文字,有相对的限制性;影视动漫艺术有无比的精确性和敏锐性,能较好的反应一切复杂的生活现象。对观众直接诉之于形象,使观众得到的是完全逼真的感受。另外,影视动漫艺术具有空间和时间的魔力,我们可以看到同代人的生活景象,也可以看见一切动人心弦的历史的重演,因此影视动漫它必须具有震撼力和表现力。图2动漫原画镜头转换诚然,作为一门综合性的艺术,影视动漫从艺术手段、表现内容等多方面受到了文学的滋补;反过来,影视动画也在无声无息之间补给了文学,影视动漫的视觉性表现方法为文学创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包括一般电影的表现手法——蒙太奇,也大量于无意之间进入了文学创作。文学,这一艺术领域里的文字王国,面对今天的读图时代,多少有些落寞了。然而,影视业的发展在“挤兑”文学的同时,也为文学添上了新的翅膀,受其滋养,甚或依赖于它提升着自我。所以,影视动漫艺术与文学艺术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在当今信息时代彼此促进、彼此发展。
三、中国影视动漫作品需要文学性构建
人们看影视动漫作品,有时是怀着一种期待和被感染的心态,但一部影视动漫作品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学性和传承性,是很难打动观众的心灵的。这就需要文学影视动漫的诞生。所谓文学影视动漫,指的是富有文学性的影视动漫,是具有一定教育意义的影视动漫。这标志着此类影视动画更加注重品位、创造力、艺术感和有质地的动漫美学以及其实验性探索。影视动漫应该向艺术电影学习,向更多的文学作品靠拢,使影视动漫编剧接触古今的经典故事和小说,不断锻造好的故事和深厚的内涵,使好玩的故事和有创意的想法进行结合。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中国动漫的层次差异,这种层次差异指的是“生态观”。坚持生态观对任何环境包括文化构建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回顾中国影视动漫,目前缺乏多彩斑斓以快乐为本的商业动漫佳作,更缺乏独树一帜以创造力为标志的艺术动漫佳作。作为信息时代的前沿产业,从这个角度来说,动漫在这个时代正是我们文化整体实力的一个呈现,而发展具有文学性的影视动漫也是中国影视动漫的一个合理的发展方向。换言之,无论技术如何变迁并呼唤我们紧紧跟随,但人性的应对和满足依旧是所有艺术要回答的主题,动漫与文学在这个意义上,必须紧密合作与交融,求其在中国动漫产业中的贡献。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工艺品种和技艺。”由此可见,成为传统工艺美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传统性。传统工艺美术并非单指实物形态存在的某件传统工艺品,而是指某工艺品品种和技艺。该工艺品种应是百年以前即已存在,且完成该种工艺品的基本技艺在百年以前就已形成。悠久的历史是传统工艺美术旺盛的艺术生命力的体现,它的卓越品质被不同时代的人们认可,而得以世代相传。
2.艺术性。手工艺本指具有高度艺术性、技巧性的手工。(注:王向峰:《文艺美学辞典》[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5页, 第7页。)虽然传统工艺美术(除珍品外)在关税法上并不作为艺术品对待,但《条例》要求其“技艺精湛”,并“在国内外享有声誉。”就决定了传统工艺美术作为手工艺品种中的精品,理应具有较高的艺术品味,非同一般工艺品所体现的美感。
3.民族性。鲜明的民族风格,即指传统工艺美术是对淳朴的民俗风情和多彩的民族生活的艺术概括和升华,能够反映一个民族特有的艺术观念。而地方特色则是指,由作者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风俗习惯以及当地人们的心理素质和审美意识所决定的,深蕴于传统工艺美术之中独特的风韵。
4.自然性。传统工艺美术应“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天然原材料是人工合成材料的对称。如,取之自然界的制作艺术陶瓷的陶土,用于玉石雕刻的玉石,刺绣制品所需丝、线等。原材料的天然性与手工制作相配,是传统工艺美术的主要特色。
5.程序性。“有完整的工艺流程”是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特殊要求。工艺流程是工业品生产中,从原料到制成品各项工序安排的程序。(注:吴山:《中国工艺美术大辞典》[M],江苏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是完成传统工艺美术必经的特定的手工操作程序。许多工艺美术如根雕、盆景等便不符合这一要求。
从美术学的角度讲,传统工艺美术仅指利用某种珍贵或特殊的材料,经过精心设计和精巧的技艺加工而成的一种工艺品。如象牙、玉石制品、雕漆、景泰蓝等。(注:周之骐:《美术百科大辞典》[M], 农材读物出版社1993年版第118页。)由此我们可知, 不论是法律还是美术理论,均将传统工艺美术限定在极为狭小的范围内,为传统工艺美术先于一般实用美术而受到法律特别保护提供了可能。
二、传统工艺美术与美术作品
美术的表现形式是极为丰富的。包括绘画、雕塑、建筑艺术、工艺美术(即实用美术),在东方还涉及书法艺术等。(注:沈柔坚:《中国美术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把它们完全包括在“美术作品”中。《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对美术作品解释时,列举了“绘画、书法、雕塑、建筑”之后用了“等”字予以概括,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空间。于是,较权威著作认为“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暗示实用艺术品享有版权”。(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美术作品,应当包括实用美术作品”。 (注: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总之,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实用美术作品归入“美术作品”中,但根据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事实,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概括性陈述,可推知或已“暗示”实用美术作品是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1992年我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之前尚能成立,而在该规定生效后,不仅不能成立,还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为该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依《伯尔尼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国内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只能是二十五年,而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保护期为二十五年的规定。试图在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的“美术作品”中,寻找实用美术作品的影子,岂不是徒劳?
实用美术作品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将明确被加入美术作品行列,估计要成为现实。(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作为一个单行行政法规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吗?显然不是。因为,凡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名称或姓名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何必限定为冒美术大师之名呢?对照著作权法也许有些启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著作权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此处也肯定了不是竞争性质的行为。多数版权法学者认为:版权法中所管辖的冒名不是一般商品的假冒,假冒名作家之名发表低劣作品,多会模仿被冒者的作品,“至少把侵害的矛头指向被冒者作品的全部。”(注:参见郑成思:前引书,第145页。)两个“署名权”的保护目的是否相同呢? 笔者持肯定观点。因为《条例》要求美术大师的作品必须“自成流派”,(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12条。)冒名者只有剽窃、摹仿大师的作品(表现为造型和美术图案的抄袭),方能“鱼目混珠”。故此处署名权的保护,也是为保护美术大师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已经涉及到作品的保护。
《条例》对“署名权”的保护,也说明了传统工艺美术脱离了一般实用美术的范畴,而成为“纯美术”形式了。但传统工艺美术所受到的保护,又远远超过版权法对作品给予的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只保护美术作品中有独创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而不保护实现这种造型和图案的技术与工艺手段。(注:参见刘春田:前引书,第45页。)而《条例》要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艺美术技艺是在审美创造过程中,创作主体为达到艺术最佳表现目的所采用的合乎美的规律的操作技能,是创造艺术产品的诸多方式、手段的总和。(注:王向峰:《文艺美学辞典》[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5页,第7页。)工艺美术作品中所包蕴的心态情感、思想意向等内容, 以及具有生命意味的艺术形成,都靠技艺物化凝降于具体物质形态之中。因此,《条例》将技艺作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对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行为,给以法律制裁。
其次,《条例》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品种既非单纯的生产设备与产品,也非单纯的技艺,而必须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注:参见梁太鹤:《贵州传统工艺与旅游开发》[ J] , 《贵州民族研究》1995年第4期,第129页。)品种的延续靠技艺、原材料和艺人三个要素的支持。为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加强保护,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
再次,传统工艺美术的文物价值保护。《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进行征集、收购并由国家或地方的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珍品禁止出口。说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也涉及部分实物保护。
三、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虽保护办法尚未出台,但在著作权法立法讨论中,就中国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只保护业已完成的“作品”形成了共识。(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学者们认为:(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确,但可确信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社会群体创造;(2)“作品”已形成但未曾出版;(注:郑成思:前引书1990 年版,第126页。)(3)著作权法主体为国家或某群体;(注: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523页。张广生:《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 《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45页。)(4)范围上包括民间的故事、诗歌、民歌、舞蹈、戏剧、服饰、建筑及立体造型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注:参见刘剑文、张里安:《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75页。)
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文学艺术、实用美术之间界限的划定,是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办法及修订著作权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传统工艺美术与一般实用美术的区分,可着眼于考察用途上的区别,以及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前述构成条件。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的划分就比较复杂。服饰和其他民间立体造型艺术,都是实用美术,以主体是否具有群体性为标准划分两类作品,在理论上也行得通。不过,要认定一件作品是利用创作的民间素材完成的,还是利用了未出版但已形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比较困难的。相比之下,区分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文学艺术则容易得多,只要将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工艺相区别即可。在工艺美术学上,民间工艺是指劳动人民为适应并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审美要求,就地取材而付诸手工生产的一种工艺美术。包括服装、服装之附件、食餐用具(如:陶、瓷、金银制品等)、织染绣品、各种家具、竹藤类编织物等。(注:吴山:前引书, 第2页。)其强调的就是实用性,艺术性还谈不上,只能说具有观赏性,与传统工艺美术在范围上、用途上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
两者在法上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从权利主体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明确的作者。有人认为依照《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可以推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只能由国家享有,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注: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 M] ,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523页。)也有人认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是一个民族集体创作出来的,因此,这个民族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国家可以规定由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代表该民族行使著作权。(注:张广生:《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45页。)两种观点都说明了作品的作者不明确,否则权利主体就不会是国家或某个民族了。而传统工艺美术,从技艺归属的角度讲,家庭祖传绝艺应由家庭或某家庭成员享有,由某社会组织发掘研究并持有的,归该社会组织享有,而进入公有领域的应归国家。从版权角度讲,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只要作品造型和美术图案具独创性,应由具体作者享有版权。
其次,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依《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可以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传统工艺美术的技艺,须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定,才被实施法定的保密措施,但权利人行使权利无需他人代表或。
再次,权利内容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应享有复制权、翻译权、传播权和报酬请求权。(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 )另外还有改编权,至少改编者应当注明原作出处。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人、发掘者而言,有表明身份的权利,技艺的专有权以及作品中所包含的与“美术作品”作者相同的各项权利。
四、传统工艺美术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其中的技术信息,有人解释为: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注:黄勤南:《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M],改革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
笔者认为,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核心内容,应具备两个显著的特征即秘密性和营利性。秘密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只能为某主体掌握、并被其采取保密措施,没有公开。营利性,指技术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持有人凭借它能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工艺美术也具有以上特征,技艺也包含有技术秘密。技艺的持有者可利用其特殊的技能完成工艺品种在一定程度上的“复制”,占领市场并获得竞争优势。当然,传统工艺品属文化产品,营利性并不能作为它的主要特征,艺术价值高才是政府予以特别保护的原因。
传统工艺美术与商业秘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所处的领域不同。传统工艺美术属文化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技艺性很强,是机器无法代替手工完成制作的。加之其所需原材料(如玉石、宝石等)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使传统工艺品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复制”。运用技艺的过程,就是一个创作过程。而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作为一种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它用于指导工业产品的开发、生产,这种专有知识的运用,一般依赖于机械设备或仪器传递到产品上。故商业秘密属于经济领域的智力成果。
第二,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不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受到双重保护,持有者和国家都应采取保密措施,而且国家有关机关要在确定密级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但条件是传统工艺美术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认定。而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只要为权利人掌握,无需经任何机关认定,便享有专有权,但权利人必须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一旦公开便失去独占价值。另外,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还包括部分实物保护,即珍品本身不允许私运出境。而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涉及利用它完成的产品。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交叉的领域,传统工艺美术中的智力成果,凝聚了所有人的智力和财力,他人窃取或泄露,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对传统工艺美术法律属性的认识
[关键词]言语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一、言语类传统艺术的界定及其外延
言语类传统艺术是指某一区域内的个体或者群体,借助语言和文字这两大传递信息的符号系统,所表达的传统文化所创作的体现了该区域范围内所有成员的共同的文化传统,并由族群内成员口耳相传、口传心授而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各种有创造性的艺术成果。言语类传统艺术的外延包括传统手工技艺、传统美食、民间传说、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个体(团体)商品或服务标记以及天然、传统地理标记和未公开的传统知识。
二、言语类传统艺术的特点
(一)本真性
本真性是指这类传统艺术的最初来源是利用大自然的天然元素和生产生活等文化事项作为创作或发明源泉,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发展而来的。比如,侗族大歌《蝉之歌》《青蛙歌》中模仿蝉鸣蛙叫;苗族美食“酸汤鱼”,侗族美食“腌鱼”“腌肉”,都以“酸”和“辣”为主。这是由于地处贵州黔东南的世居苗族、侗族居住在潮湿的山区。苗族就有“三天不吃酸,走路打罗圈(音译;laòchuaň形容走路无力的样子)”的说法。
(二)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言语类传统艺术要坚持原汁原味。任何传统艺术,离开了特定的环境,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传承保护传统农业知识时,应该充分考量传统农业知识与民间文学的渊源关系。比如,土家族的蓐草锣鼓、汉族的祈雨戏以及与农时相关的宗教仪式(如开秧门、鞭春牛、招龙节、吃新节等)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区域性
传统艺术都有自己固定的流传区域,在该区域内所有成员对所流传的民间故事、民间文学艺术都耳熟能祥。比如,苗族长篇爱情叙事歌《仰阿莎》就流传于贵州黔东南州及周边的毗邻地区;侗族的侗戏、民间故事传说《珠郎娘美》流传于都柳江流域的南侗地区;瑶族的“瑶浴”只流行于瑶族一支“过山瑶”居住的山区,具体是指贵州黔东南从江县的西山和翠里两镇及与之毗邻的广西北部山区。
(四)活态性
活态性是指言语类传统艺术的表现形式,是那一个一个鲜活的并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的行为方式的文化事项。比如,侗族大歌传承的习俗“吃相思”或“吃乡思”即一年一度的村与村、寨与寨、乡与乡的赛歌会,成为南侗地区在春节期间最重要的民间活动。
三、言语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一)理论基础
1.私权属性。人类第一部著作权是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颁布的《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但随着封建王室的“特许权”逐渐失去效力和市民阶层主张的私权化运动的高涨,英国出版商主张“……作者与出版商对作品以及将该作品物化的书籍均享有所有权”。[2]到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3]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交易是资本主义社会遵守的重要法则。马克思认为:“从法律上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4]可见,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知识产权范畴的言语类传统艺术成果具有私权性质2.人权属性。人权属性是源于自然法的理论。其中,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最具有代表性。洛克认为: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5]号称“国际人权”三大板块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197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其中《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们有自由参加、享受和分享文化科学活动和由此带来的物质精神利益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都明确规定,人民的自决权是获取政治地位的前提,也是人民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前提。“文化自决权的集体权利性质和自主决定传统文化遗产命运的内涵要求,正好迎合了传统部族或群体维护和控制民间文学艺术利益的需要。”[6]但发达国家借强势文化的地位,随意无偿使用不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艺术资源,赚得钵满金满已屡见不鲜。比如,好莱坞利用“花木兰”赚20亿美金等案例数不胜数。于是在WIPO召开的“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保护”的讨论会上,土著代表提出“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和遗传资源同他们的前提和土地有着精神上、文化上甚至是宗教上的密切联系。剥夺土著民族的这些知识和自已,将侵犯土著民族的民族自决权”。[7]3.体现了对文化主权的尊重。文化权利是一项国际人权,是国家主权在文化领域的延伸,属于国家文化主权范畴。举例来说,言语类传统艺术成果中的苗族医药、蜡染、侗族鼓楼建造技艺和瑶族“瑶浴”等,其知识产权分属于苗族、侗族、瑶族三个民族共同所有,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拼图。
(二)确权原则
1.促进知识传播。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认为:自由交流和表达意见是最重要的人权,所以除法律规定以外,人们有发表意见、写作和出版的自由。可见,对著作权的保护已提高到认识基本人权的高度。联合国《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的报告指出:“文化自由是一种集体自由,指的是人类群体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真正的文化自由是集体自由的保障,不仅保障集体利益,也保障集体之中每个人的权利。”“通过保障不同的生活方式,鼓励创造性、尝试和多样性……正是多文化社会所产生的多样性,以及多样性赖以生存的创造性,使这些社会更具有创新能力、更有活力,生存繁衍更加久远。”[8]2.“公共领域”制度的主张趋势。“公共领域”(publicsphere)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代表哈贝马斯的主张,认为“市民日常生活中存在私人利益和国家权利领域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讨论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并形成一致意见的公众舆论,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国家与公共权力形成,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9]作为传统技艺、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等文化表现形式的语言类知识产权私权的本质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随着国家或整体利益的渗透,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势不断扩大。比如,著作权自从诞生的第一天就充满了浓浓的私权味道,但在司法实践中从来就没有被当做绝对的私权,而是带有强烈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私权。专利权在传统意义上一直以来被视为财产。20世纪以后,随着“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立法趋势发展,逐渐模糊了国家政治和市民社会的分歧。商标权的本意是强调私权,但商标权的保护,则是平衡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竞争,这样的公权化渗透使其私权属性打上强烈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烙印。3.保护创作者利益。任何对言语类传统艺术的创造和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体和群体都应该成为言语类传统艺术的创作者,都应该得到保护。WIPO于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10]另外,作为传统艺术组成的重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规定“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11]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包括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和传统艺术,如本民族语言、人类起源传说、传统手工技艺、生产生活方式、婚丧嫁娶、节庆礼仪、宗教禁忌等)。民俗学理论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传统艺术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传统艺术的发展、变异做出贡献。[12]换种说法就是,个人创造加上集体再创造是言语类传统艺术形成的主要原因。例如,侗族大歌作为言语类传统艺术,在清朝清乾隆年间,相传侗族大歌最顶盛时期,在南侗地区有陆大用、吴万麻、吴金随三个著名的歌师,后世人称为“嘎大用”、“嘎万麻”和“嘎金随”(“噶”侗语,意为侗歌),翻译过来就是陆大用、吴万麻、吴金随创作的侗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南侗地区流行的侗族大歌曲目有80%是他们创作的,或后人用他们的曲调填新词创作而成。4.利益均衡。所谓均衡(平衡),是法律经济学的概念,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的形式”。[13]知识产权制度是在追求信息的生产、专有和应用之间达成平衡。它涉及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14]创造言语类传统艺术是人类自身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但传承传统艺术也是同样重要的。因此,言语类传统艺术的创造者(包括传承人个人和来源族群),就传承人个人而言,是源自于个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同时还借鉴了生产、生活环境的基本元素,如土著语言、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禁忌等;就来源族群而言,是出于本民族自身的发展而对知识信息的渴求,并自觉地在族群内部形成良好的传承氛围和群众基础。因此,承认保证传承人个人和来源族群体,对这一知识信息产品的专有权和处分权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作者不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而使用者(以营利为目的)也努力追求使用权的最大化。因此,创作者以国家授予所有权的方式享有合法权益,并以此获得经济效益和精神审美愉悦,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宗旨之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分强调所有权,私人利益膨胀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担忧。另外,由于知识信息产品所固有的特性:公共性和共享性,加之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都要求知识信息产品为社会大众充分应用,以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需求。
四、言语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路径
(一)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的保护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作品指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建筑等13个类别的创作作品。而言语类传统艺术成果中符合《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创作作品理应受到保护。另外,言语类传统艺术成果中含有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如刺绣、制陶、银饰锻造等创作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划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范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将“实用艺术作品”界定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实用艺术作品应该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意思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15]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的保护。现行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创作作品。传统艺术中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和一切基于传统创新和创作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适用专利权的保护。3.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采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地理标志权”予以保护。即“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16]《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也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条款,所谓地理标志即“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7]作为传统艺术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每一项目都有自己的流传路线和区域。比如瑶族药浴,只是“过山瑶”(贵州省从江县、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毗邻地区)这一支瑶族内部传承。又比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只流行于侗族南部方言区域即都柳江流域包括贵州黎平、从江、榕江以及广西三江等地区。4.关于传统工艺美术的专项立法保护。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有关传统工艺美术种类、技艺保护、发展和提高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18]因此,言语类传统艺术中的传统美食、传统手工艺可以参照其给予保护。5.关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保护。该法明确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
一、审美惊奇的文字学考察
拨开历史的风尘迷雾,汉字的象形和会意显示出直逼本相的简洁与明快。《说文解字》解释惊(骛):“鸶,马骇也。从马敬声。”所谓“马骇也”,意为马因害怕而受惊呜叫或狂奔不受控制,也可以聚焦于马受惊而扬蹄欲奔的刹那。无论是鸡犬相斗,还是老虎和熊举起前爪要扑人的“最富于孕育性的顷刻”的动作,①这一时刻画面感极强(莱辛认为,画家表现动作应选择发展顶点前的那一顷刻,这一顷刻包含着过去,也预示着未来,可以让想象有充分发挥的余地)。另外,汉字符号“骛”本身也浓缩了马腾空而起将欲狂奔的这一极富张力的动作画面,体现了汉字画、形、意相通的特点。《说文》释“奇”为:“奇,巽也。不群之谓,一日不耦。从大从可,会意。”这里有几点可以注意,其一是“不群之谓”,即不同凡响,奇异超群;其二是“一日不耦”,此处“奇”与“偶”相对,本意为“奇特、奇异”,无可与之相匹配之物;其三为“从大从可”,可解释为“大可”,现代汉语里称之“非同小可”,本义是奇异、特出之物;最后,“奇”可释为“珍奇”、“稀奇”,言珍贵罕见之物,可训“珍”。《说文》云:“珍,宝也”;“宝,珍也”,本意指珠玉等宝物,皆指有罕见价值而受到追逐和珍爱。可见,无论哪种说法都透露着“奇”(不凡)超越“常”(一般)的品质,泛指一切奇特、异乎寻常的人或事物。由此,“惊奇”可释作“为奇所惊或因奇而惊”,诉诸审美活动,即是“为奇异之关、惊奇之美而惊而奇或因奇异之美、惊奇之关而惊而奇”,谓之“审美惊奇”,它通常是指主体心理的审美效果而言,是一般美感的极致状态,可称之为“极度美感”。以上是在探究“惊”、“奇”本义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可以训“奇”的一些汉字的研究,李潇云解读其背后潜伏的共通特征以及这些特征何以能引起主体的惊奇美感。研究表明,审美主体能从象征着珍奇、稀有、罕见、奇特、奇异、神奇等特征的非常态事物中获得审美感受。当然,同“珍”(怪)或“奇”(异)之于审美惊奇一样,相近的还有“新”、“变”。两者无论作为名词抑或动词,都有引发主体审美惊奇的潜能。但是,“新”不等于“奇”,“创新”也不等于“创奇”;“变”亦非一定指向“奇”。“新”、“变”提供了惊奇之美产生的可能,它们之于审美惊奇的产生是或然性的而非必然性的。
二、审美惊奇的重要构成因素——至大至刚
对“至大至刚”进行讨论并不意味着它是惟一的构成因素,也不是具有“至大至刚”特点的文本都能带来审美惊奇,因为这和主体的审美经验密切相关。但从审美效果角度看,“至大至刚”在引起审美惊奇时最为明显和常见。作为一种有独特内涵的审美原则,审美惊奇也反映了以古老的诗性智慧为根基的思维方式的深层要求,因此,与“自然”、“雄浑”等范畴一样,贯穿了中国古代诗学发展的历史,并在漫长的迁变过程中得到持续的丰富与发展。从历代文学艺术作品中,也约略可以窥见这一古老审美原则愈发明晰的演变轨迹。对“奇文郁起”的屈原,刘勰说:“不有屈原,岂见《离骚》?惊才风逸,壮志烟高。”又说,“《远游》《天问》,瑰诡而惠巧……故能气往轹古,辞来切今,惊采绝艳,难与并能矣。”(《文心雕龙•辨骚》)因此屈原的《楚辞》为我国古代的审美惊奇观念赋予了奇伟瑰丽的形式美特征。审关惊奇在“义尚光大”(刘勰《文心雕龙•诠赋》)的汉赋里有更精彩的表现,仅以枚乘《七发》为例:“疾雷闻百里;江水逆流,海水上潮;……其始起也,洪淋淋焉,若白鹭之下翔。其少进也,浩浩澧澧,如素车白马帷盖之张。其波涌而云乱,扰扰焉如三军之腾装。其旁作而奔起也,飘飘焉如轻车之勒兵。六驾蛟龙,附从太白。纯驰浩蜿,前后骆驿。颚颞印印,椐椐疆疆,莘莘将将。壁垒重坚,沓杂似军行。訇隐匈磕,轧盘涌裔……此天下怪异观也”观涛为《七发》中著名的一段,涛形雄奇奔放,雷奔云走、铿锵镗踏,让人目不暇接,魂驰魄荡,冲击力极强;且文字里夹杂着许多难读字体,表现极其奇异、诡谲,具有陌生化特征,延长了理解和感知的时间,增强了语言的弹性和审美表现力;多种修辞手法尤其是比喻、排比的运用,使文章气势不凡,一泻而下,审美主体的直觉能力也得以全面张扬;显示了极为摄人魂魄、动人心弦的心理震颤特点。一般而言,以“至大至刚”为构成要素的审美惊奇多是在短暂的时间里与我们的生命相遇,这瞬间的震撼与迷狂、灵感与兴象,万千齐发,伴随着生命的狂喜与激荡,如此真实、又如此难以把捉,如此短暂、又如此执拗地盘踞在我们心中,每每想起,总不免让人怦然心动。它是惊心动魄的审美强音,在关感经验的制高点与我们的生命不期而遇。然而,人类的审美感知并不是数学中的某个常数,它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审美经验的不断增加而发展变化,文学艺术提供给参与审关活动者的是:在发展和变化着的审关经验里,发现并重新建构新的审美心理图式。审美主体调动已有的审美心理图式,置于当下的审美经验里,过滤掉芜杂、散乱、废旧的信息残留,重新加工、整合,形成新的认知体系和审关心理图式,以全新的姿态向来来时间沉潜,通过反思与重构,为审美惊奇的再次发生创造可能。
三、审美惊奇的连续性
“羲皇故里逢盛会,汉水源头论文心”。在这丹桂飘香、金风送爽的仲秋时节,我们在县隆重举办这次全市文学戏剧创作笔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素有崇尚艺术、热爱文学的优良风尚;近年来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文化艺术事业也取得了新的成就。这是把这次笔会放在举办的重要原因。在此,我代表市委、行署向笔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向各位与会代表表示亲切问候!
文艺事业的繁荣是一个时代、一个地区发展、发达的重要标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文艺事业承载着创造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塑造人类灵魂的历史重任,其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今天召开这次创作笔会,就是要通过交流和探讨,促进我市文学、戏剧创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从而推动我市文艺事业逐步走向繁荣。下面,我就文学、戏剧事业的发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发展先进文化
文艺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各级文化部门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到文艺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体现在文学艺术的各个门类之中,渗透到作家和艺术家的思想和行动上;要把文学艺术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文艺事业发展的衡量标准,以此来观察历史趋势、解读精神现象、评判是非曲直、决定褒贬取舍。要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区,应当具有丰富而上乘的精神产品、高素质的文艺工作者队伍、深入广泛的群众文化活动、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不断提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创造和发展先进文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把主旋律与多样化、共性和个性、继承与创新统一起来,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焕发出应有的科学精神、时代意识和创新品格,不断开辟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的广阔前景。我们要积极适应时展、社会进步和人们需求变化的新要求,尊重文艺发展规律,尊重作家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大胆推动文艺形式、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推动体裁、题材、主题的多样化,以新的理念和形式,更好地表现主旋律,歌颂新生活,塑造新人物。我们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充分发挥文艺工作者的开拓精神和聪明才智,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家艺术家施展才干、脱颖而出。
二、强化精品意识,努力创作高质量、高水准的精神产品
一是要围绕大局,增强服务意识。近年来,全市文化艺术战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发展先进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大批文学艺术工作者以繁荣文艺创作和生产艺术精品为己任,紧跟时代步伐,创作出了一批政治观点鲜明、思想内涵丰富、格调高雅清新的优秀文艺作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今后,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更加关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文艺工作者要主动参与到改革与发展的火热生活中去,要在创作中用深切的感受和充沛的激情表现经济大开发的广阔生活画卷,讴歌我市改革发展成就和西部大开发的伟大实践,反映全市人民艰苦创业、奋发图强的精神风貌。
二是要不断探索,继续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实施精品战略是我市近几年文艺工作的重点。今年,行署将按照《地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评选第二届“万象”文艺奖,这个奖励机制将长期坚持下去。我希望各县(区)党政领导及文化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继续为文艺精品的生产做好后勤保障,为文艺工作者排忧解难。要充分发挥艺术民主,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文艺工作者,要支持文艺工作者发挥个人的创造精神,施展聪明才智,保证他们的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有一个广阔的天地,写什么和怎么写,应由文艺工作者自己在实践中去探索、去选择,我们可以进行引导,但是不能擅加干涉。文艺是时代精神的写照和社情民意的折射,它作用于人们的心灵,塑造着民族品格,所以其社会影响和作用是非常大的。我们要教育广大文艺工作者以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肃对待自己所从事的高尚事业,要引导他们准确把握时代精神和人民需求,把创作自由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创作出一批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都比较好的作品。同时,广大文艺工作者也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共同为促进和繁荣我市文艺创作献智出力。
三是要立足本土,走向全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独具文化底蕴的人文景观以及270万人民在市委、行署领导下团结奋斗共建美好家园的壮志豪情和精神风貌,就是广大文艺工作者创造精品力作的源泉。文化部门和文艺工作者一定要开发、挖掘、利用好这笔宝贵的财富,加大对区内先秦文化、三国文化、巴蜀文化、氐羌文化内涵的挖掘研究力度,加紧对一些文化素材进行收集、整理、创排,撰写出一批具有特色的文化剧目。要经常组织文艺作品出外展演、展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扩大的知名度。同时要动员和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火热生活,挖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涌现出来的大量可歌可泣、生动感人的素材,创作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俱佳、体裁多样的优秀作品。总之,要以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和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充分展示人民艰苦创业的精神风貌,让更多的人了解、热爱,激励我市广大干部群众为再造山川秀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新而贡献力量。另一方面,文艺工作者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博大的胸怀,立足本土,放眼全国,密切关注文艺创作的主流和思潮,寻找文艺和全国文艺的结合点,力求写出地域特色鲜明、时代气息浓郁、思想蕴涵深刻的好作品,为文艺走出大山、走向全国而努力奋斗。
三、进一步加强文艺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文艺人才队伍
文艺队伍建设是文艺繁荣的基础,文艺人才是产生优秀作品的根本条件。地县文艺主管部门要把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积极实施精品战略,推动我市文艺创作全面繁荣。
一是要千方百计地抓好文艺人才的培养工作。文化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支事业心和责任心强、艺术和思想素质高、门类比较齐全的文艺队伍。尤其是要重视发现和扶持业余作者中的好苗子,及时给以热情扶持,帮助他们尽快成才。
二是要加强对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科学理论教育。要引导他们不断用前沿知识武装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文艺观,逐步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和艺术素质,努力成为德艺双馨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要尊重文艺工作者的特点和规律,尊重作家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才的良好环境。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艺单位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和业务培训,经常组织他们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化对新时期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提高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提高把握艺术规律、深刻反映社会生活的能力,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指导文艺创作。
三是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坚持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创作水平。“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走出书斋,经常深入生活,用心体验生活,不断丰富生活积累和素材积累,做到厚积而薄发,逐步提高思维创新能力和艺术表现能力。同时,要认真钻研,吸收、融化和发展古今中外艺术宝库中的一切有用、有益的东西,进一步加强文艺修养。要注意从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丰富多彩的外国文化和飞速发展的高新科学技术中汲取营养,从改革开放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汲取题材、主题、情节、语言和诗情画意,不断丰富自己的艺术积累和生活积累。要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通过组织研讨会、笔会等形式,总结经验,交流创作体会,开阔视野。要发挥老作家老艺术家的优势,搞好对青年队伍的传、帮、带,使我市文艺创作队伍后继有人,不断发展壮大。
四是要加强文艺队伍的团结。广大文艺工作者要站在全市文艺事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清肩负的历史使命,自觉维护文艺队伍的队团,不断增强文艺战线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要坚决摒弃“文人相轻”的封建旧俗,学习马克思与恩格斯的互信互赖,学白与杜甫的相知相敬,彼此理解和尊重,相互学习和支持,把精力集中到创作和事业上,集中到繁荣先进文化上,用我们的智慧、才华和辛苦耕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丰碑上,镌刻上文学艺术的光辉篇章。
同志们、朋友们!年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撤地设市后的将掀开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的一页。新的阶段、新的时代,特别需要杰出的作品来讴歌和颂扬,特别需要用主旋律激励和凝聚全市人民的意志和力量,特别需要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我们要不辱使命,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努力做好工作,为推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大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