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矿产资源实施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4月-5月)。
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2005年5月-12月)。
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总体目标
1、矿山开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从而使全市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2、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通过整合,矿山生产能力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全市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实现从散、小、弱到合、大、强转变。
3、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全市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整合区域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实现从粗放、高耗、低效到集约、节约、高效转变。
4、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通过整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因矿山开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5、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染污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是: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矿业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矿业秩序较为混乱和因矿权布局不合理而导致安全隐患较多的矿区。
纳入资源开发整合的矿山必须是现有合法矿山,属于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矿山,不得进行整合,一律依法关闭。关闭矿山的资源,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且符合整合要求的,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措施
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的原则,采取“规模整合、产业整合、矿区整合、矿种整合”四种整合方式,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地制*、因势利导,以优并劣,扶优扶强,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改组、改造形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责任,对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由有关证照颁发部门负责,暂时收存其相关证照;由*部门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监督矿山企业交回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由供电部门限制供电。
经整合确定保留或重新确定的法人主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对拟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2)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新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用地的批准。
(3)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4)非煤矿山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预评价的备案。
(5)向*部门重新申请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
(6)办理其它相关批准手续。
整合矿山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
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度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坚持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采取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推进整合,确保取得实效。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计划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20*年6月至10月)。全面部署和启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编制市级整合总体方案。根据全市矿业开发实际,确定袁州区新坊高岭土矿区、**县同安瓷石矿区、*县上富瓷石矿区为全市第一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矿区,相关县(区)要在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为全市全面推开整合工作积累经验。省政府已将*建新煤矿区列为第二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市要按省政府的要求逐步推进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除按时完成省、市确定的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外,还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矿种和矿区,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要统一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在20*年7月底前完成,县(市、区)选定的整合实施方案要在20*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上报工作。
第二阶段(20*年11月至20*年8月)。总结和推广第一阶段整合工作经验,开展第二批重点矿区以及县(市、区)选定矿区的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整合实施方案,对确定应淘汰、关闭的矿区和资源整合中被整合的矿山实施关闭;整合矿区拟保留或重新确定的法人主体和需实施改扩建的矿山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三阶段(20*年9月至20*年12月)。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整合工作的有关问题,严防“明合暗不合”、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市里将组织对县(市、区)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受理和审批。
五、第一阶段整合的矿区
1、袁州区新坊高岭土矿区
矿区原状:袁州区新坊乡、新坊采育林场辖区内原有袁州区高岭土矿,珠山矿业有限公司王仔冲、冷水坑矿,花桥高岭土矿,早占龙高岭土矿,雅山高岭土有限公司雅山、何家坪矿,嘉源发展有限公司高富岭高岭土矿,绍明高岭土矿,太和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小源山高岭土矿,源生非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平安矿业有限公司等13个采矿权,占有高岭土矿储量350万吨,13个矿设计年开采规模合计22.7万吨,每个矿平均规模不足2万吨。
整合目标:根据矿体分布情况,整合为4个采矿权,矿山保有储量可增加到400万吨,开采规模提高到40万吨/年,并集中建设3—4条精矿加工生产线,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责任单位:袁州区政府
承办单位:袁州国土资源分局
督办单位:市环保局
2、**县同安瓷石矿区
矿区原状:**县同安乡瓷石矿区原有**县第一瓷矿党田分矿、社会里分矿、牌楼分矿、同安乡宅里村瓷矿,鹅颈瓷矿1号、2号井,鹅颈瓷矿3号、4号井,鹅颈瓷矿5号井,同安村第一瓷矿、第二瓷矿,党田村第一瓷矿、第二瓷矿、柳树下瓷矿、坪上分矿等13个采矿权,保有可采储量250万吨,13个矿设计生产规模合计5万吨。
整合目标:根据地质构造特点,以断层为矿区自然边界,将13个采矿权整合为**县第一瓷矿、**县同安乡党田瓷矿、**县同安鹅颈瓷矿、**县同安乡同安瓷矿4个采矿权,使可采储量增加到267万吨,开采规模提高到8万吨/年,并集中建设1个精矿加工厂,提高资源开发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县政府
承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督办单位:市*局
3、*县上富大坪瓷石矿区
矿区原状:*县上富大坪瓷石矿区原有*县南方矿业有限公司大坪一矿区、大坪二矿区2个采矿权,占用瓷石资源储量合计50.565万吨,保有可采储量45万吨,开采规模合计1万吨/年。
整合目标:将原有2个采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开采规模提高到2万吨/年。
责任单位:*县政府
承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督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建新煤矿区(列入第二批整合矿区)
矿区简况:*矿务局建新煤矿及其周边榨里一号井、榨里二号井、青年小井、盐油煤矿、曲江园岭煤矿、曲江鸿达煤矿和曲江荣事达煤矿等8个采矿权。
整合目标:由*矿务局对榨里一号井、榨里二号井、青年小井进行整合,可增加储量近20万吨,矿区安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由*市人民政府将盐油煤矿、曲江园岭煤矿整合为1个矿井,将曲江鸿达煤矿和曲江荣事达煤矿整合为1个矿井,从而增加单井可采储量,提高矿井生产能力,改善矿山安全条件。
责任单位:*市政府、*矿务局
承办单位:*市煤炭局
协办单位:*市地矿局
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开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强我市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有效利用,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利用和发挥好我市矿产资源的优势,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是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秩序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我市矿业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把好新立矿业权设置复核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新立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对新立矿业权要进行现场踏查,认真做好复核工作。要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矿业权之间、矿业权与居民区之间要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一定的距离,从而保证矿业权的发展空间,消除安全隐患。对申请设立探矿权的,若区块中已设立了开采同一矿种的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复核;对不符合将来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申请,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复核。
三、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进一步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坚决刹住出现的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方可实施开采作业。探矿权人在办理探转采,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在批准新立采矿权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
申请探矿权应具备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已取得探矿权,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探矿权人,应当依法注册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并建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其延续、保留申请。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加强山砂、河砂管理,简化办证程序。办理山砂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基础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让采矿权。办理河砂采矿许可证以河道管理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为前置件,提交标有西安80坐标的矿区范围图及其它相关基础材料,并以河道管理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为受让人协议出让采矿权。山砂、河砂采矿权价款以评估类比的方式进行缴纳。
四、加大勘查找矿的总体投入,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力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并统一规划。新立探矿权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探矿权出让管理规定,依据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探矿权,1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1个勘查主体。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按相关规定及时备案、报告有关情况,足额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已设立的探矿权要加快勘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探矿权人资金能力不足的,可以将探矿权向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转让。鼓励探矿权人提前提交勘查成果,允许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前一勘查阶段勘查许可证提交下一勘查阶段的成果报告。需要延续的勘查项目,必须提高工作阶段,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阶段延续的,必须缩减初始登记勘查面积的25%。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勘查项目不再予以延续登记。
对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注销建议意见。对普查项目,加强动态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勘查设计进行施工,是否足额投入勘查资金。对已提交初步成果的项目,在办理普查转详查登记过程中,要适当调整探矿区范围,促其重点投入,进行有针对性找矿,尽快提交勘查成果。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单、年终成果总结及日常检查记录制度,做好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
对探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提交阶段性工作成果或没有重大发现的,探矿许可证到期要严格审查。对勘查项目弄虚作假,不进行实质性探矿工作,随意编造勘查成果的,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建议注销勘查许可证。
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权利到期30日前,依法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按工作程序,由市政府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行文说明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勘查许可证期满不再延续的、已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原探矿权人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过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
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要认真学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勘查工作。如有违法行为发生,严格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罚条进行处罚。
五、加强开发管理,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提交年度开发利用报告及储量动态监测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埋设并保护矿区范围界桩及地面标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有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按照采选起步、加工为主、适度开发、综合利用、提高效益的思路,大力发展矿产加工业。大力引进经济和科技实力强的国内外大中型“两强”企业,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资源加工型项目,特别是在镍、钨、钼、铁、铜、铅、锌、硅灰石、方解石、石墨等资源开发方面,注重产品的精深加工,注重开发的规模、质量和效益,促进资源开发及其产品加工的规模化、系列化、精深化,实现资源开发效益最大化。今后,凡在我市境内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原则上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产品深加工项目,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没有配套建设相应的产品深加工项目的,政府不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矿产加工企业积极开发下游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升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六、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完善储量动态监测机制。采矿权申请人开办矿山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持相关材料向授予其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登记;矿山企业每年要对其动用、消耗、缺失、生产探矿增减变化的资源储量进行测量,编制矿山储量年度监测报告,建立矿山储量台账,填报统计基础表。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七、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为了更好地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在矿业权交易中,严格遵守《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一律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矿业权所产生的税费,由矿山所在地征管部门负责征缴。
对探矿权人以申请在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的,应符合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等探矿权转让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对探矿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探矿权人不得将一个勘查项目分段提交成果、分段开发、分段转让。严禁炒买炒卖探矿权。
转让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让人应具备规定的采矿权申请条件,并继承该采矿权的权利和义务。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并符合转让采矿权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八、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投入机制。根据“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主体和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抓好废弃露天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露天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足额存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利用其他措施,确保绿色矿业良性发展。
九、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勘查报告、备案、限时制度。为了加强矿业权管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勘查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及限时制度。通过各项制度执行,着重打击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投机炒矿等行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储量台账、生产台账及销售台账。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台账制度,在纳税、缴费工作上公平、公正、透明,确保矿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一、加大监管的力度。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管理观念和服务方式;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中,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划,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严格规划准入、规模准入条件,严肃查处无证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防止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要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导向,全面推行采矿权招、拍、挂制度,健全完善公正、公平、透明的矿业权交易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备用金存储制度,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依法、有序、合理、高效开发利用。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本次资源整合,实现红旗岭矿区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对矿区内矿产资源实施一体化开发的目标,使矿山平面投影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矿山企业“散、小、乱、差”的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矿区、矿山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矿业经济对社会秩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推动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红旗岭矿区整合工作领导,确保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彭生智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吴文明,区政府党组成员、成人中专党委书记李梦玟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环保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分局、白露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李见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负责整合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矿山企业签订整合协议;组织对整合工作的验收。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办理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的资料报送;督促矿山企业完善相关证照;负责整合后矿山采矿权标识牌的设立。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整合实施方案编制经费和整合工作经费。
区安监局:负责整合工作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区政府的关闭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通知书,并督促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分局:负责整合矿山火工产品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火工产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火工产品的用量。
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直接关闭矿山和不利用井口按照“六个不留”、被整合矿山按照“四个不留”的要求关闭到位;对关闭的井口打好厚度不低于5米的永久性密闭墙,对关闭的矿山和不利用井口落实监管责任。
环保分局:负责做好关闭矿山的环境综合治理,合理弃置尾矿和废石,杜绝破坏环境和占用土地资源;督促整合矿山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矿山供电管理工作,对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生产用电,依法拆除供电设施。
工商分局: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整合后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白露塘镇政府:负责签订矿山整合协议;负责关闭矿山不利用井口的监管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整合工作责任部门的行政效能,对整合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9月1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对红旗岭矿区的红旗岭矿、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白沙垄铅锌矿三个采矿权整合进行宣传发动。核定各自矿山的设备及保有资源储量。
(二)编制整合实施方案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签订整合协议阶段。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白沙垄铅锌矿和饭垄堆北段有色矿整合协议签订工作。
(四)办理采矿许可证阶段。2011年12月30日完成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初审工作。
(五)整合工作验收阶段。2012年2月20日前,区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并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推进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部门要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区政府下达整合决定后,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实行先整合后生产的原则。未取得相关证照前,整合主体矿和被整合矿山均不能生产,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应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电力供应。经区政府验收合格的,证照齐全的保留的主体矿方可恢复生产。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
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
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
(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在相同区块范围分别持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加强合作,实现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扩大内需各项政策,强化服务协调职能,积极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保障企业用地需求,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
凡新建、扩建重点工业企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工业企业用地,及时办理规划审查意见书,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上报申请修改规划的,要及时提出规划修改意见,上报有权批准机关进行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又不能进行规划调整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另行选址意见和建议。二是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对新增重点工业企业用地,要预留必需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指标不足时,及时申请上级追加,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的用地需求。三是做好建设用地预审。按照哪一级立项哪一级进行用地预审的规定,凡是市级立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指导用地单位及时提交用地预审资料,尽快完成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报告。需上报省级以上预审的,协助用地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出具初预审意见的,及时提出初预审意见,按规定要求上报预审。四是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对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已完成立项、选址和勘测定界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及时组织征地报件,尽快上报审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及时开展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五是依法做好土地供给。对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工业企业用地,及时办理供地手续,下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对按规定需实行有偿使用的,及时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重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涉及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等事项,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办理,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办理手续和报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责任分解
重点工业企业建设中,凡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土地预审、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事项,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和办理。其中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由规划测绘科办理,其余由土地利用科及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凡涉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以及招投标等事项,由建设局负责。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施工图审查以及招投标由建设局工程和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由市规划局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为了切实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在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要采取以下措施,为企业用地提供服务。
1.简化工作程序。对重点工业企业用地,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大幅度地简化审查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对于需上报省以上预审和审批的重点企业用地,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上报审批。申报材料以省级规定必须上报的材料为准,市、县不再增加。已完成重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的,逐级申请先期开工,后完善法定程序,以保证项目建设的工期。
2.缩短工作时间。对重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一律缩短用地审查报批时间。需市级审查的,坚持随到随办。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办理土地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登记办证时间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3.改变工作方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及建设规划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要实行现场办公、上门服务的方法开展工作。从项目论证立项、选址开始,全程参与,跟踪服务,提供政策服务和法律指导。能够以现场办公方式决定的事项,不再召开专门会议。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使用企业存量土地的项目,在不违背土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界定权属,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凡是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均要明确负责领导、经办科室,指定具体经办人员,限时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推托或延长办理时间。
二、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实施方案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优势产业,推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延伸矿产资源产业链,推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制定市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开发转化为主线,综合应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科学开发利用,推进矿产资源产业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按照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根据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业发展布局。
――科学配置矿权,实行集中开发。坚持一个矿区、一个主要开发主体、形成一条产业链的原则,推动优势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市场运作,政府调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鼓励支持优势资源加工企业参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加强“三率“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降低贫化率,促进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至“”末,全市煤炭产能达到5000万吨,石油产能达到550万吨,水泥产量达到500万吨,铅锌、铜、铁等精矿粉就地加工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1.加快煤炭资源勘探步伐。根据全市煤炭资源的赋存特征、空间分布,按照勘查先行、资源导向、产业促进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在多方筹措政府勘查资金开展矿产勘查的同时,积极鼓励大型煤电、煤化工企业参与煤炭资源勘查,紧紧围绕陇东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需要,全面开展灵台南200平方公里煤田、赤城煤田南部104平方公里潜在勘探区、泾川县煤炭资源预测区的勘探工作,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以实现产业化开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资源就地转化为方向,统筹资源开发管理,坚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实现煤炭资源供求平衡。
2.加快油气资源开发。积极支持配合中国石油公司在我市的石油勘探工作,维护合法的探矿权益,为我市石油开采和石油化工业的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3.发展建材工业,加快石灰石、陶土、粘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市丰富的石灰石资源,大力发展水泥工业。积极协调办理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日产2×4500吨新型干法熟料水泥、崆峒区新型节能石灰生产线等重点项目石灰石资源采矿权。充分发挥陶土、耐火粘土、普通粘土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普通粘土空心砖,停止普通粘土实心砖新项目的审批,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陶土资源优势和地板砖行业由南向北迁移的契机,积极支持地板砖行业和陶瓷业的发展。
4.加强铁、铜、锌铅、硫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深加工。充分开发和利用庄浪、静宁的锌铅矿资源、褐铁矿、铜矿资源,以锌粉、铅粉、硫酸、海绵铜、铁粉做为终端产品,利用庄浪铁矿资源建成两个年处理10万吨能力的球团厂,利用硫铁矿资源建设一个年产10万吨硫酸的制酸厂。
(四)工作措施
1.科学制订规划,加强资源整合。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双向划转、委托加工、赎买退出、资产划转、作价入股、收购等方式,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矿产资源向市内优势企业集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且能与大矿整合的小矿,通过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由大矿进行重组;对零星分散、目前不具备选矿和精、深加工条件的矿山,采取“分散采选,集中冶炼”的方式,与深加工企业开展供需合作。
2.严格市场准入,实现资源开发加工一体化。探矿权、采矿权的配置以市场化运用为主,严格矿产资源加工项目的审批核准,提高资金、技术、安全和管理准入门槛。新建煤炭企业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金属矿山必须实行采选一体,矿山回采率、贫化率、回收率指标、建设规模必须符合矿山实际,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并实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
3.实施总量调控,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开采总量调控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特别是开采过程的监管,引导和规范矿产品经营活动,坚决查处和打击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对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
4.坚持企业和科研相结合,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矿产资源产业技术集成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参与,开发适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的采、选、冶工艺技术,优化资源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工艺,切实搞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利用。
为有效利用土地,大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我县2014年度成功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结合创建指标标准体系及创建活动考核办法,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深入实施“小县大城”战略部署,按照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把节约集约资源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促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努力提高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推动县域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3年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各项指标进入全省前十,2014年成功创建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
三、工作步骤
创建时间从2013年3月开始,到2014年底结束。创建过程分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成立局创建领导小组,根据指标标准体系分线落实、分解任务。
2、启动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成立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负责人及联系人。成立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完成创建实施方案。各部门完成出相应的政策意见。完成创建工作达标考核。
3、推进阶段:(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根据实施方案落实创建政策意见等,确定并培育完成各节约集约示范点,全面推进各项创建任务。完成创建工作评优申报。
4、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迎接省国土厅的初审、国土部的最后验收。
四、工作任务
根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一)土地利用效率指标考核由土地利用科负责,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均GDP、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土地供应率、土地有偿使用率、土地招拍挂率。
(二)土地规划执行度指标考核由规划地籍科负责,主要包括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情况、规划信息公开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耕地保护效率指标考核耕保科牵头、汇总,规划地籍科、开发站配合,主要包括耕地保护情况、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四)地籍管理落实率指标考核由行政审批科牵头、汇总,规划地籍科配合,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率。
(五)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指标考核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主要包括土地巡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土地违法线索处理情况、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土地一般违法情况。
(六)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考核由地矿科负责,主要包括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达标率、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建立及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执行情况。
(七)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指标考核由地矿科负责,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规划指标执行情况、制度建设情况。
(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指标考核由地矿科负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制度及联动机制建设情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指标考核由地矿科负责,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率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十)矿产资源执法效率指标考核由执法监察科牵头、汇总,地矿科配合,主要包括矿产巡查工作情况、矿产违法线索处理情况、矿产违法案件结案率。
(十一)矿产资源违法情况指标考核由执法监察科牵头、汇总,地矿科配合,主要包括矿产一般违法情况、矿业权交易违法情况。
(十二)矿山土地复垦由地矿科负责,主要包括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情况、矿山土地复垦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十三)行动测评指标考核由办公室牵头、汇总,土地利用科配合,主要包括领导机制、方案设计、舆论宣传、管理制度、社会效果。
(十四)依法行政情况指标考核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汇总,办公室配合,主要包括政务公开情况、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创建全国国土资源模范县活动是关系我县实现“小县大城”战略的大事,全系统干部职工应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创建活动中来。
一、“三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由局办公室牵头,矿管股、地质环境股结合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国土资源所、机关股室,建立起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我局立足于部门实际,把“三项行动”细化为三大类,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四个阶段、三个内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三个阶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个内容)的具体工作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三是落实责任主体。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以保证本单位“三项行动”的稳步实施。
四是严格指导督促。我局近期配合相关部门派出检查组赴各乡镇督促、指导“三项行动”的开展。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排查治理非煤矿山的地质灾害隐患和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量的矿山,违反地质环境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防止麻痹大意的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毫不松懈地抓好工作,认认真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好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全力推动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多找差距,不盲目乐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认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
二是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治。整治工作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等。
三是加大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整治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治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了行业专项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排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班子,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应急工作机构,把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专项整治
工作中本着什么情况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整治哪里的原则。加强对矿山、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及监测工作,并进行重点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责令停产或取缔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采石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日常工作中,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安全生产”宣传月、“十一”期间,我局都要会同县公安局、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矿行为,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今年1-5月,分别深入乐红、龙树片区,在乡镇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重点对龙树乡辖区内白岩、石灰窑、徒家坟砂石料开采点进行了检查,发现多处非法开采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针对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对向太府、苏正检、李家顺、李太恩、李雄恩、李宏正、马大贤、李才军、李毛进、王高正等人,一是做耐心细致的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和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炸药4公斤、导火索4米、雷管3枚,并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三是由国土资源局下发违法开采通知书9份,依法责令停止了非法开采,作业人员立即全部撤离了现场。但当检查人员深入现场时,没有非法开采,当检查人员撤离现场后,又出现了炸石取材的情况。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动态巡查,通过蹲点守候,抓获了非法开采者,当场没收钻机1台、钻杆2根、撬杆5根、炸药6只,处理非法开采者3人。
(四)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一是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有效防止和查处、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坚决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进一步检查和核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发现和掌握隐患点变化情况,检查监测人员的值班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监测人员搞好监测,做好监测值班记录;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的检查督促,加强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和灾害防治,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存在问题
20*年,*认真开展了矿山专项整治工作,20*年至2009年,又深入开展了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成立了领导组织和办公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坚持动态巡查,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目前,金属矿的开采已比较规范。在砂石料开采方面,因*“11.15”、“11.26”和“8.10”地震后恢复重建的需要,以及龙树片区砂石料资源相对紧缺,导致非法开采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冬春季节,砌房盖屋多,农民自采自用确实存在,且点多面广,难以发现和及时有效制止。
四、相关建议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使无证开采、毁坏林地、破坏资源、堵塞河道、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违法矿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顺利迎接年度矿产资源卫片执法创造条件,为全区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二、整治内容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法开采行为,分为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
(二)村两委会非法出租(售)山场、林地、土地等用于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转让行为,主要指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清查阶段(年12月8日-年12月16日)。各街道、镇要认真制定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和业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的无证开采、违法违规采矿、越界开采及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并逐一登记造册。12月17日前,将清理数据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处理整改阶段(年12月17日—年1月16日)。各街道、镇要采取边清理边整改的方法,对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制定出具体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取缔非法开采的业户。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难度大的地区进行集中查处,对无证开采行为,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恢复原貌。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移采矿权的,除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外,对受让方也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对违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认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对村两委会非法出租(售)集体土地用于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矿、为违法者提供便利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督导检查阶段(年1月17日—年1月28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察组对各街道、镇开展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验收,对漏查漏报、瞒案不报、处置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为扎实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和各街道、镇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镇是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各街道、镇要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区域,逐村、逐矿包干,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并严格奖惩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组织力量进行严厉集中查处,采取集中行动时,区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