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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程,其教学内容不能照搬上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但现行教材多围绕“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点,涉及的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时更新;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相对来说适合非环境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且内容更新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几年的内容都没收纳其中。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的不便。而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但选用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作为课程的教学教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数量难于保证,价格较贵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时时跟进考试动态,以考试教材作为参考书,适时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更新和补充。
第一,当学生在企业中进行实习的过程中,学生所学的专业与企业提供的职位存在不符的现象,尤其是对实习生而言,在刚刚进入企业时会做很多与专业领域不相符的工作,导致学生出现倦怠、埋怨的现象;第二,学生对于实习工作的态度,很多学生都抱着一种娱乐性的心理去实习,等到真正实习的时候,会抱怨这抱怨那,心里不平衡等状况经常出现。学生对于实习态度的不端正,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行。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促进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专项法律法规只有《职业教育法》,我国相关的立法机构可以参照关于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制定新时代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法》与《教育法》的相关资料进行整合与分析[2],加上现代一些新鲜的法律问题和条文,通过相关资料构建一个大致的职业教育法法律构架,制定专项的职业教育法。完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来提高政府部门和校企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视度,促进职业教育快速有序的发展。在立法过程中,尤其要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院校、校企与学生之间,学生属于弱势群体,是受保护的对象,因此出台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二)强化校企责任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院校和企业都肩负着培养学生的责任,应当做到对学生负责,为学生的学习和培训营造以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作为院校,应当加强学生的理论知识,不断引进先进的教学技术,转换传统的教学模式,采用创新性的教学方式。学校应始终秉持着“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对学生的学习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在学校管理方面应当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约束学生的过激行为。学校通过对学生的认真负责,为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工作奠定了基础。作为企业,应当为学生的实习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有利于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对于实习生应当保持公平的态度,不得用有色眼光来看待初出茅庐的实习生,应当加大对实习生的培养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企业应当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而不是只重视当前的业绩和效益,注重对新型人才的培养,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增强学生能力
增强学生能力是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方式之一。学生的个人能力决定着在院校和企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学校应当重视提高学生的自我能力和自我素质,对于专业知识做到严格要求,有利于后续实践工作的开展和研究,为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学校可以开设相应的课程来加强学生在知识、人格素质上的培养,实现学生自身的全面发展。学生的个人能力在企业的实习的过程中得以体现,使企业对学生和院校都会刮目相看,提高校企合作的几率和可能性,促进了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企业对实习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实习生只有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个人能力,才会适应企业的发展,才会适应时代的要求。
(四)加强行业的引导
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扮演着引导和桥梁的作用。行业协会对于院校的发展和企业的运营都有一定的了解和涉猎,对于双方各自的需求也都有所掌握,行业协会会保持中立的立场与校企合作双方分别进行沟通与协商,使合作双方能够保持互动和理解。行业协会也可以帮助校企双方提供相关的策划、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帮助[3],并对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职业资格的制度加以分析和评估,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加强行业协会的领导和评估,有利于院校和企业了解当前的形势,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做好应对措施,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有利于加快教育的发展步伐。
三、结束语
有些学校的校企合作动因并非为了提高和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而是来源于上级的检查。尽管有些学校设置了管理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但缺乏相应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学校往往把校企合作的工作都寄托在一线教师的身上,学校相关职能机构只负责将任务下派给相应院系,而院系又下派给物流管理专业的相关教师。校企合作单位的开发、联络、具体工作的开展等,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线教师授课任务本身就很重,教师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学校侧重科研成果的分配,而校企合作的工作不算教师的工作量,或者奖励程度微乎其微,一线教师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对参与校企合作工作缺乏积极性。此外,专业一线教师对于很多事情不具决定权,因此,信息便在企业、学校的不同层级间流转,工作效率极其低下,导致企业也失去了校企合作的热情。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原因都在于学校缺乏校企合作的制度保证。
2物流管理专业深度校企合作的路径研究
2.1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尚付阙如,而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却很多,包括《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但总体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法律中也未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做出明确而具体的正激励(如税收减免)和负激励(处罚)的规定。在这种法律法规环境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显然缺乏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为此,需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明确违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规定的惩罚条款,将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动明确为企业的义务和必然选择。此外,还应明确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现。以法律法规形式完善校企合作的经费制度,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将获得资金支持,而不是全由企业承担。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即在“联合建立实习基地、接纳实习和教师实践”等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为保障税收优惠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考评制度,对于考评合格的企业才能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以此保证校企合作的成效。通过正激励与负激励的双重措施,使企业真正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使企业主意识到支持和举办职业教育是自己企业盈利和长远发展的最佳选择。
2.2建立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互动的合作运行保障机制
由各级政府牵头,行业企业和院校共同参与组成各级政府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本行业以及相关企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形成中央、省、市、县的校企合作工作管理体系。
2.3找准校企合作结合点,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的立足点是实现企业与学校的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学校必须仔细分析各单位的校企合作需求,是希望实现人才储备,还是希望与学校共同开发物流项目,还是希望优化物流业务流程等,不同企业要找到不同的校企合作结合点。学校与企业间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校企合作、优势互补过程中的责、权、利,保证合作服务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另外,学校要为企业做好各方面的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满意、学生收益,从而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2.4学校建立科学严密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必须通过构筑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校企合作管理方法。一套行之有效的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包括校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对外合作合同协议管理办法、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教师下企业参加生产实践锻炼的规定、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办法、从企业聘请兼职教师的管理规定、学生工学结合的工作现场管理办法、学校对校企合作资金投入与奖励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推进深度校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强化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2.5学校建立严格的校企合作绩效考核机制和明确的奖惩机制
【关键词】高等 教育法规 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 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键词:职业教育;差异研究;办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5-0166-02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几十年来经济起飞的重要条件。江苏省作为全国发达省份之一,目前经济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充分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经验,构建适合江苏省省情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对推动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特色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体系完善
发达国家坚持法律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依法管理教育,以确保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在不同的时间,政府法律和法规对职业教育从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以及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评估。
就职业教育的发展而言,美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比较完备和安全。例如,美国通过了《莫雷尔赠地法案》(1862),它第一个承认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史密斯-休斯法》(1917),《退伍军人权利法》(1944),《国防教育法》(1956),《职业教育法》(1963),《技术职业应用教育法》(1990),《科学和高级技术方法》(1992),《由学校到就业法》(1994),《劳动力投资法案》(1998)和一系列法规、法令,对职业教育的体制、经费、形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使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得以实施,并走向规则化。
德国的职业教育立法进程的早期,也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早在1869年,政府颁布了《强制职业补习教育法》的法律规定,企业培训应结合职业学校教育。自20世纪50年代,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如《职业教育职业》、《促进法手工学徒毕业考试条例》等。这些法律,以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日本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立法,每个职业教育改革是伴随着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来实现的,一些更重要的法令:《工业学校秩序》(1899),《行业教育促进法》(1951),《职业训练法》(1958),《高学校设置标准》(1961),《短期大学设置标准》(1975),《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976),《就业――发展的机制方法的能力》(1999),“新计划”在第21世纪的教育(2001)。这些法律法规对日本职业教育发展体系的完善和转型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英国、法国等也致力于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在过去的二十年已经了一系列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二)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经验丰富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稳定发展。德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一些国家都十分重视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职业教育在发达国家有健康、稳定的师资培训体系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致力于培养教师的职业教育在高等技术师范学院,如日本职业能力开发大学、韩国仁川技能大学、法国国立学徒师范学校等;二是在工科技术学院培训;三是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资进修、培训机构来培养。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教师的招聘标准较高。职业教育师资的任务决定了他们应具备的素质比普通学校的教师更专门化。教师职业教育首先应具备从事职业教育和职业道德,他们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还应熟悉专业生产实际,具有产生一定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普通中学和大学教师的就业条件和职责不同,是教师队伍建设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重要的成功经验。
德国的职业教育教师都有严格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允许持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德国对职业教育师资格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至少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从而保证高职教师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教师要通过实习或工作所获得的实践动手能力,就是说,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三是教人们通过正规的师范专业培训,掌握教育教学能力。
对职业教育教师,美国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选择程序。国家规定,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美国几个州明文规定,必须有学士学位教育,优秀的人才具有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的1-2年的实践经验,一个职业技术教师资格证书。
同时,发达国家的教师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完善,有培训机构专业前,后继续培训机构,教师有一个稳定的渠道来源。
(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
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统称为社会力量。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其他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非常积极地参与。企业或行业主要是通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干预。在环境中的主动参与,各种各样的校企合作模式,逐步形成了国际,如美国的“合作教育”,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工读交替制”,澳大利亚“TAFE”和日本的“产学合作”。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行业)广泛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行业)的技能培训的实践,并通过企业接受是目前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训结束后,学生可以工作。参加工作、参与面广,成为企业的一大特点。行业参与教育过程,参与学校各方面的企业,如学校的管理、专业设置、教师培训、教学计划、课程改革。例如,在德国职业教育应由行业协会制定毕业生能力要求,公司不仅是制定培训计划,但也提供培训基金;在英国作为雇主,公司在一些主要机构如教育基金会、所有的澳大利亚TAFE学院、大学理事会、总统大多数成员都来自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学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建立职业教育机构或提供援助。
(四)办学体制开放、灵活
开放的、灵活的办学体制,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另一个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灵活的入学方式,所有的人都能入学。例如,对高等职业教育实施的主要机制是美国社区学院的学生,没有年龄限制,对所有15―70岁的人开放,而且没有入学考试,只要有高中文凭和成绩单或等效的入学条件。第二,教育系统的多样化。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满足岗前培训、岗位的需要,采用不同长度的学时,实行一校多业务,全日制、半日、晚上,为多种教育系统假日等。第三,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学习风格与政府、企业和学校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出现了多种办学形式,例如在职业学校为纯职业学校系统,主要形式的合作体系形成职业教育集团系统。第四,灵活的教育方式。例如,美国社区学院的信用制度以及各学校之间相互承认学分,可以使学生在理论和实践中是灵活的,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工作和研究的出路。
二、对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思考与启示
通过成熟的办学模式,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这些技术员构成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达国家的基石,参与全球竞争,为发达国家赢得全球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成功,给我们很多的思考与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发达国家以法律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促进教育教学。主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和职业教育的发展保证在不同时期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步,政府出台法律、法规相配套。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加强质量控制发展职业教育。中国目前没有一个完整的、专业的农民职业教育法,只有相关的“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管理体制不顺、资金不足、师资力量薄弱,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因此,为了确保江苏高等职业教育的顺利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有序的发展环境,中国应加快专门立法建设,为了加快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为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的必要保证,中国教师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系统建设。
(二)切实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江苏省职业教育甚至整个国家普遍存在结构不合理、数量少、教师评价体系不健全等缺点。因此,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尤其重要。高职院校应特别注意教师团队建设,建立新的建设目标,建立新的概念。第一,“双师素质”的目标。注重专业实践能力的发展,有计划安排教师去相关基地进行有效培训,并且支持教师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自我增值,校企联合建设教师培训基地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地改善质量的双重功能。第二,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来源,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企业和其他行业的专家,引进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也可以制定优惠政策。第三,适度匹配的评价体系和奖励,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充分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调动多方面的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职业教育在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教育和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宽的,连锁涉及更多的利益与责任的主题。因此,如果你想成功,你必须互相配合。从江苏省职业教育的现状来看,除了政府、学校、企业,主要是缺乏强大的凝聚力,导致江苏职业教育的“跛脚”。江苏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注意挖掘和吸收企业联盟协会、社团、协会、银行、基金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学校,尤其要注意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中介机构,作为一种协调和缓冲机构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解决利益冲突,两者之间的矛盾,发挥中介机构的协调作用,受试者在当前的不平等的条件下,可能有助于促进合作。
(四)明确自身的定位和方向,办出自己的特色
江苏省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不外乎三种:第一种是依托普通高校设立研究院/职业教育,如东南大学职业教育学院;第二是企业运行的,如南通紫琅学院;第三是独立的职业院校,如台州师范专科学校、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等。然而,这三种教育模式已在不同程度有向本科的发展趋势。本科教育在不同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它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和第二模式的特征。但是模型更接近于本科教育模式,在专业设置上是同等程度的普通高校。中国主要的职业教育是第三种模式,但高校升格更名成风,如泰州师范专科学校2013年升格为泰州学院,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这直接否认职业教育本质的大学生,偏离了方向,直接导致了江苏职业教育的地位不高,缺乏活力。只有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明确定位,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定位,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模式。
总之,吸收西方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区别对待文化背景、生存土壤和形成机制的差异,结合江苏省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精心培育,加强合作,才能形成具有江苏职业教育特色的办学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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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10-08
市场的需要才有职业教育,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而在我国民众对待职业教育的观念的时候还有待进一步的转变的时候,此时地方政府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来看,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了政府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上存在问题,由于政府对职业教育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得职业教育中的政府这一环节的存在缺位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职业教育管理的主体是比较复杂的,很多个部门都在管理一个职业教育,有的时候执行了这个部门的文件,但是相对的又违背了另一个部门的文件,最终导致管理的效果不是特别的明显,其次,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宏观调控不及时,没有对大学教育的宏观调控那样标准,再有就是政府对职业院校的微观干预过多,使得职业院校逐渐的缺乏了创造性,制约了人才的培养。最后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职业院校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全面的管理,因为职业院校的目的是为了给市场培养综合性的技能型人才,而政府并没有真正的处理好市场这一环节的机制,而且还对职业教育进行多头管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职业教育在管理的时候出现了问题,一个部门推脱一个部门,都说不是自己的问题,使得出现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2.对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问题的分析
2.1职业教育的管理主体政出多门
现阶段我国的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一般分为教育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的主管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办学四个主管部门。各个主管部门都在掌握着办学单位的人事、财产和权力。主要负责的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问题,把职业教育的各个部门都进行了额分割管理,出现了职能交叉的现象,这样的话就使得职业教育的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很难发挥出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虽然有的省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逐渐的减少了分割的部门,但是还是有一部分部门让人进行着分割管理,相互之间的矛盾不断,最终影响的还是我们职业教育中的学生。
2.2各业务部门之间管理不协调
政府的各业务部门职教管理职能出现了交叉的现象,在统筹上显得比较乏力,我们知道职业高中和高等的职业院校都是由教育部门管理的,而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都是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我们从财政方面入手,教育事业的费用是属于财政部门支出的,但是教育的建设方面的费用确实由发改委进行投资的,这样看来,职业教育的管理是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一但出现问题,那所有部门都是有责任的。
2.3职业教育部门的内部管理出现脱节的现象
在我国教育部门的内部,职业教育分为了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这两个职业教育分别属于职成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部门来管理,也就是说同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但是在管辖上却是不同的管理部门。这就使得中等职业教育在上升到高等职业教育的时候,所学习的内容很难衔接上,这给我们职业教育的体系建设来带了体制性的障碍。
2.4在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法律不完善
教育想要进行,一定要有与之相关的法律跟随,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够有效的推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开展,由于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所以一些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及时的颁布出来,因为法律的形成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还需要立法起草者的参与,如果没有相关案例的参与,职业教育法律的出现是很难的,而且很多的矛盾和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当中解决。所以说职业教育的法律所涉及的范围还不是很广泛,在实施的细则上还不够清晰,再加上政府的主管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经验不足,有很多的管理问题都需要自己去不断的摸索才能够找到相应的的解决办法。
2.5社会企业的参与热情很低
职业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都是为了企业而培养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似乎对职业教育的问题不是很关心,如果没有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和支持,实现职业教育的发展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高职学生;管理工作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性环节,相继规定了我国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重要职责和主要义务,在逐步建立职业教育相关体系以及完善现当代职业教育体制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型作用,在现当代法治语境下,职业教育法进一步为高职教育尽早步入法治化轨道奠定了深厚的法治基础。
1 职业教育法在高职教育语境下的法律成长
当前对职业教育领域的诸多违法行为的追究主要是参照《教育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我们必须要高度注意的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有着相似的地方,但更重要的是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我们所说的普适性法律对其缺失的是有效性和针对性,在此种语境下,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应运而生,也为我国的高职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共高等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职业教育法必须具有其能体现自身特色的特有目的,各式各样的当代教育法规之间是分工协作的共同协调性关系,共同为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的"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目的而服务,它们各司其职,倘若不加修改地把它们的角色价值混为一谈则无法真正判断它们各自特有的行动宗旨。当代《职业教育法》可被称其为教育法律体系重要的分支,它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我国的《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体现的更为直接,我国的立法者在合理范围内机动的选择和有目的性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2 我国高职教育过程中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学生管理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性环节,配合新时期各高校发展的新形势和学生新特点对大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更加需要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90后大学生因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其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针对性,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远远不再适应现阶段的学生思维模式以及教育管理现状。这一时代的学生思维现状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速食主义明显,探求问题只讲求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度,二是思想独立反叛意识较为明显,相较于80后更加自我,以自我为中心,三是思想方面功利色彩明显,效益行为模式已经较为突出,四是内心丰富但过于敏感,情感思想较为浓重。随着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大众化倾向,而我国的高职教育作为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我国各行各业培养了众多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我国高职教育这些年的不断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所以,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中也存在许多新问题,高职学生无论在其学习方式以及就业方式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形式下,我们教职工作者应该通过何种新思维科学地教育管理学生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学生教职工作者面临的新问题。
3 职业教育法语境下我国高职学生管理工作新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依法治校,有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是高校学生的基本管理法则。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的现代学校教育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救济渠道,使得教职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校园新风尚格局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逐步实现教育的相对公平公正化环境,保证高职院校正确办学教育教学方向,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建一个更为优异的法治化新环境。针对我国高职学生的现状,我们首先必须树立起依法办事的制度理念,教导学生思考问题更为理性和客观,将法治思想思维根植在学生心中,其次才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模式,人性化管理模式必须以法治和制度为依托,才不会偏离其本身的轨道良性运行,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校,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不断被加强,高职学生管理工作是一个持续性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将其快速纳入现阶段我国的人才培养计划的宏观蓝图架构之中,我们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章办事,利用规章制度这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来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我们不遗余力所要长期始终坚持的发展方向,进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终极性目的。实行依法治校,我们必须贯彻教育方针,因为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接班人,其使命意义极为重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祖国下一代建设人才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事,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完善学生的各项教育指标,形成具有法治精神的良好育人环境。
参考文献:
破除旧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树立依法执教意识
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教师法》对如何保障学生权益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人民群众的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家长、学生对学生权利保障的认识已经空前提高,对学生心理的研究也空前重视和深入。许多教师都有这样的体会:以前无论教师怎样打骂、体罚学生,家长都理解和支持,现在家长对打骂孩子的老师急;以前没有谁认为“罚抄书”“留堂学习”“你真笨”会伤害学生的心灵,现在连“排名次”这样的事情都认为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心灵。很多老师发现,在尊重人权和人人平等的观念影响下,学生的心理承受力已经变得脆弱,自己的教学教育行为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老师难做,学生难管。
当传统思想与现实世界发生冲突时,作为当代教师,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在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执教,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每一个教师都要彻底摈弃陈腐落后的师生观,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和依法执教意识,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觉学习、掌握教育法规,增强依法执教意识
作为教师,落实依法执教,最根本的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不懂法律知识,没有掌握教育法规,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做到依法执教。教师要通过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法规辅导讲座,从而增强依法执教意识,并真正掌握有关中小学教育的主要政策、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及主要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
教师要自觉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要具备起码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教师尤其要注意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来系统掌握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还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教育政策、文件,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注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通过案例释法、学法,储备知识,规范行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与水平。
善于总结、勤于实践,增强依法执教能力
明确职业义务,依法治施教。《教师法》《教育法》对教师的职业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确实有部分教师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未能很好地履行这些职业义务。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后进生;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后进生参加考试,阅卷评分不公,评语偏激伤害学生自尊心;私拆学生信件,披露学生隐私;随意征订教辅资料、乱收费,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等等。
教师要明确并很好地履行职业义务,重要途径就是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施教。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师,就要全面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教学艺术等方面的修养。教师必须尽职尽责地工作,既要教书,更要重视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教师要爱岗敬业,要对学生倾注爱心,对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错误,教师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学生觉醒、改正。
善于总结、完善,做到在法律框架内应对课堂突发事件。教师要落实好考勤制度,走上讲台先检查应到人数,对缺席学生要查明原因,对未到校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否则,一旦意外发生,当班教师就是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将承担相应责任。对迟到的学生要问清原因,不能不分清红皂白就加以训斥,更不能令其站在教室外作为处罚,这样做就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对在课堂上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如果动不动就情绪化地加以训斥批评,不仅收不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反而激化了矛盾,容易导致事态失控,最终影响正常教学的开展。对那些不接受批评反而顶撞教师的学生,教师不能恶语相向、口不择言,这样会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更不能与其有肢体冲突,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教师对在课堂上看课外书或玩手机、听MP3、听耳机的学生,固然要教育、规劝,但不能采取强行收缴、没收或者损毁的手段。学生上课开小差是违纪了,但没收或损毁他们的书本、手机等则是侵害其财产权。
教育法必须具有其能体现自身特色的特有目的,各式各样的当代教育法规之间是分工协作的共同协调性关系,共同为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的"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目的而服务,它们各司其职,倘若不加修改地把它们的角色价值混为一谈则无法真正判断它们各自特有的行动宗旨。当代《职业教育法》可被称其为教育法律体系重要的分支,它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我国的《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体现的更为直接,我国的立法者在合理范围内机动的选择和有目的性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2我国高职教育过程中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学生管理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性环节,配合新时期各高校发展的新形势和学生新特点对大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更加需要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90后大学生因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其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针对性,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远远不再适应现阶段的学生思维模式以及教育管理现状。这一时代的学生思维现状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速食主义明显,探求问题只讲求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度,二是思想独立反叛意识较为明显,相较于80后更加自我,以自我为中心,三是思想方面功利色彩明显,效益行为模式已经较为突出,四是内心丰富但过于敏感,情感思想较为浓重。随着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大众化倾向,而我国的高职教育作为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我国各行各业培养了众多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我国高职教育这些年的不断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所以,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中也存在许多新问题,高职学生无论在其学习方式以及就业方式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形式下,我们教职工作者应该通过何种新思维科学地教育管理学生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学生教职工作者面临的新问题。
3职业教育法语境下我国高职学生管理工作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