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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生态;经济管理
一、中国产业生态经济发展现状与问题
1、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导致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对外依存度严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
2、生态环境严重透支。随着经济以每年8%、9%、甚至10%的速度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正面临着迅速退化的灾难:270万平方公里耕地被沙漠吞噬、70%以上水系被污染、400座城市缺水等等。有关专家断言:如果中国不迅速转变生产方式,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将出现在中国。
3、社会文化出现了毁灭性破坏。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占用大量耕地,粮食产量大幅下降;而过去一味建造高楼大厦和基础设施的种种弊端,已经在很多地方显现出来:庞大的城市吞噬了大片农田,许多城市无可挽回的被开发成清一色的灰色城镇,失去了往日的魅力。那些最具民族文化和传统特色、外国游客一心想看的东西被胡乱建造的新式楼房无休止的吞噬,居住环境日益恶化。
二、宏观、中观、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1、宏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这一任务的核心内容是,根据生态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现代化总体战略的需要,确立我国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产业化为中心的中长期生态经济管理目标,谋求建立生态(包括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相互协调发展的模式,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生态经济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2、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从总的来说,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任务,是根据“优质优构低耗高效”这个企业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要求,及现代企业总体发展的需要,科学地组织企业生产力,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优化企业生态经济系统结构,节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提高资源转化率,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快速增长时期要着重完成以下具体任务:(1)按照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场需要,制定企业生态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推进企业发展模式的转换;(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3)加强微观生态经济管理,必须把生态环境纳入企业管理的轨道,使企业管理由过去单一管理经济系统转变为对企业生态经济系统进行整体管理。
三、 增强产业生态经济管理的途径
1、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解决由市场失灵出现的问题,首要的是政府必须转变其经济职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应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关键是由传统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
(2)为了适应生态经济管理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关键是由传统的单一经济管理向经济与生态两大系统协调管理转变。
(3)对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盲区,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2、加强政府的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1)政府要确立起生态经济观念
生态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一种理性认识和一种理想经济模式。从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看,生态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基础,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主体,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只有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才能够从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高度加强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2)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必须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
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不仅应当尊重经济规律,充分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系统资源,增加社会经济财富,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同时还一定要注意尊重自然规律,适应生态平衡的需要,来保持宏观生态总量平衡。
3、产业生态与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生态工业园实现了区域内工业体系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代表了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生态工业,使物质能量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使污染由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资源综合利用,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了经济效益。这种区域性清洁生产,实现环境与经济的统一,保证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任何事物都是相联系的,生态与经济也是如此,所以找到适合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遵循一定的规律来安排经济的发展是实现二者共赢的重要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用各种生态与经济政策指导协调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个社会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宝兰,《市场经济下生态经济的构想》[J].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 (01)
相关人员如果想要从根本上研究经济法的本质,那么首先就必须对经济法的产生和人类的历史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并不是与政府干预同时出现的,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而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是,由于这些经济政策本身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影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
(一)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
自由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初始形态。所谓自由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不同所导致的一种市场经济形式。这种市场经济形式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的类型、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人员的选择等都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决定的,政府在此过程中不会给予任何干涉。此外,每一位劳动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每个家庭也可以用自己的收入来决定购买什么。简单的说,在这种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意愿和行为都是自由的,不会被任何外界因素所控制。现代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以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作用下,通过价值传导作用,自发的调整经济资源和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现代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放任经济的缺陷
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形式,只有在两个前提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对社会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首先是市场的充分竞争,这种竞争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多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范围内展开市场竞争,不存在垄断等现象。对于资源的配置则是通过价格信号的传导来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生产成本,将工作做到极致。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产品的稀缺程度能够通过价格充分的反映出来,由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大多都是通过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进行的。对于价格便有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其能够真实准确的将产品的有关信息传递到市场主体,而且还需求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第一时间对产品信息进行把握,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三)现代市场经济发挥了计划经济制度的优势功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不仅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自觉性,而且还具有较好的全面性和持续性,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比如说由于缺乏市场主体灵活性而导致的信息反馈滞后,由于权力集中失控而导致的违背经济规律,逆规律行事。此外,由于“国家之手”的强制性和主观性,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损失严重。
三、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经济法的性质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中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经济法则是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法律,其性质主要取决于各领域的性质。而经济法的性质则取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无论是从最初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当前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其经济法的性质都是由当下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关键词: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劳动要素;非劳动要素;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0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5―0002―06
全部要素收入合法化是对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大创新。允许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理论界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对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这两大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的相对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理论依据与理论基础等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时,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新思想。这种将劳动要素的分配与资本、管理、技术等非劳动要素的分配置于相同层次的思想,是对原有分配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标志着我党在理论上的更加务实和更趋成熟;同时也预示着我国公有制经济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创新的开始。
一、分配制度由资源配置方式和所有制等多个因素共同决定
多年来,我们的理论研究严重脱离社会实践。理论界一方面强调公有制条件下要实行按劳分配;但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真正含义、前提条件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能实现的形式、程度,却缺乏科学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实际上,创始人所描述的按劳分配存在着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生产资料为社会公共所有,劳动者个人除了拥有自己的劳动外,没有任何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而排除了按要素所有权获得报酬的可能性,只能通过向社会提供劳动来换取相应的生活资料;二是不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换关系,计划是配置资源的唯一有效手段。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这样,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和所得的报酬便可以用时间衡量,价值已无存在的余地。然而,几十年来的社会发展实践证明,生产资料的完全社会所有、尤其是消灭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换等条件是难以具备的。
按劳分配前提条件的缺乏决定了在我国实施按劳分配面临众多困难。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并没有严格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主要选择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不仅对社会公正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阻碍了人们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更决定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真正具备实行创始人所描述的那种严格意义上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分配方式对经济发展所应有的激励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还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分配不公,引起了一些人对科学性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怀疑。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应该运用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适时地从理论上对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进行创新和发展,从而在实践中切实推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化改革。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分配原则是按要素分配,作为财富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和必要条件,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都具有稀缺性特点。要素的稀缺性一方面决定了生产者在要素使用过程中应该精打细算、注重节约,要努力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以实现最大的产出率;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和理论界要积极探讨并推动有利于要素资源优化组合和高效使用的生产、交换、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后,由要素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特点所决定,要素资源的个人所有制便得以确立;从我国来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的经济制度建立后,决定了各经济主体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上是不可能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的;而且,市场经济下的劳动者已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拥有唯一的消费资料,他们已日益成为各种生产要素的实际拥有者。作为要素的所有者,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必然要凭借要素的所有权、以其要素在社会财富中的贡献为依据索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不仅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所有者实现其要素所有权的有效形式,它对于优化稀缺资源的配置、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保证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认为,按要素贡献分配收入的原则不仅适应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还是公有制经济内部分配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公有制经济实行按要素贡献分配,同样是由我国取消计划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决定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公有制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不仅要和非公有制经济一样,从要素市场上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购得;而且,其内部的劳动用工制度也在发生着重大的变革,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等契约式用工形式已越来越多地被公有制企业所青睐,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公有制企业内部也必须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行按要素贡献分配收入的制度。此外,我们应该看到,传统的简单地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收入分配方式的做法,即那种认为“私有企业实行雇佣劳动制,就应该选择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因此应该采用按劳分配方式”的说法还隐含着一个悖论:按传统理论来解释,同一个劳动者,当他在公有制企业工作时,他就属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劳动所得也属于以按劳分配方式取得的;但是当他因“下岗”而变成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员工后,他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也随之丧失,其劳动所得便是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的结果。在该劳动者的就业方式没有实质性的变化(都是聘用制)、劳动付出的形式没有变、劳动报酬的形式也没有变化(仍然是货币形式的收入)的情况下,仅仅根据他工作的“企业性质或生产资料归属”不同,劳动收入就分别归入两种截然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显然难以令人信服的。
之所以产生上述悖论,关键原因是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缺乏全面而深刻的理解,特别是在分配理论的运用上违背了马克思的基本原理。长期以来,虽然我们清楚地知道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等前提条件,但是对于“计划经济”这一条件不具备时的公有制企业分配制度却研究不多。在实践中,我们实际上放弃了“计划经济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这一基本观点,单纯地将分配制度看成是由所有制一个因素决定的。其实,分配制度应该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和所有制等多个因素共同决定的。目前,既然商品交换规则已渗透到了每一个所有制经济内部,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又是与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就不应再简单地划分各自的应用领域与范围,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应成为全社会统一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制度的选择需要考虑分配标准确立的可行性或可操作性
撇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实施创始人所描述的那种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不谈,在操作实践中,标准的按劳分配方式还存在着分配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分配的实质是交换劳动,然而“劳动”作为按劳分配中的唯一分配标准,该如何界定其量的大小呢?这一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诚然,马克思说过下列这段话:“他(指劳动者――引者注)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到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
我国一些学者从这段话中得出结论,认为按劳分配中的“劳”就是指劳动的时间长短(劳动时间标准可称为“流动形式的劳动”),实际上这一认识并不完全准确。因为第一,马克思在这里虽然提到了以劳动时间或“流动的劳动”为尺度来衡量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大小,但他在此只是将劳动时间作为一种例子来分析的,他运用了“例如”这一词汇。第二,马克思在随后的分析中,还提到了另外两种形式的衡量劳动量大小的标准,这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标准(体力和智力标准,或称为潜在形式的劳动)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标准(即凝固形式的劳动)。第三,最关键的是,劳动时间尺度并不能直接反映劳动者在劳动投入质量上的差别,而且社会主义的分配实践也证明,单纯地以劳动时间为标准来衡量劳动付出会极大地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样,社会主义究竟以哪一种形式的劳动来衡量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只是概要地描述了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总原则或分配总纲领,至于具体的操作以及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马克思并没有回答。当然,今天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时,也不能苛求创始人,我们不能要求创始人在社会主义还没有建立时,就将未来社会的所有问题都考虑周全。的科学态度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我们应该按照变化了的客观实际,灵活地选择适合现实国情的分配制度。从理论上讲,在流动的劳动、潜在的劳动和凝固的劳动等标准中,比较科学的衡量劳动付出的标准是“凝固的劳动”。但是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选择的却是劳动时间标准,这不仅带来了低激励和低效率问题,而且造成了分配上的严重不公;而选择混合多元标准,或者说综合考虑三种形态的劳动计量,无疑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最终也难免会陷入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可见,按劳分配在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劳动尺度问题,促使我们必须积极探索适合新形势需要的国民收入分配新机制,这是时代赋予我国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是按各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状况进行分配。要素的贡献可以概括为要素的财富创造能力。较之于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制度,按要素分配虽然保证了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公正性,但是,如何科学地测定各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或财富创造中的贡献与作用,也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大问题。我们知道,现代企业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联合性的需求,现代社会生产是在众多生产要素的合作中进行的,产品是各要素联合使用的结果,任何一个单独的要素都无法完成产品生产的任务。作为分配理论,不仅要明确某一类要素(如劳动要素)对产品生产的实际贡献;而且还要确定该类要素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每个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我们只有较为准确地将某一类要素及其具体组成部分对产品生产的贡献从整体产出中分解出来,才能最终地(或者说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严格说来,这种对要素贡献的测定和对要素不同组成部分作用的分解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传统的按劳分配实践中,因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最终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回避了矛盾。在按要素分配的制度框架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将“均衡价值原理”运用到要素市场中来,让竞争与供求机制决定要素的价值(价格)或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样,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制度也就转化为按生产要素价值(价格)分配的制度。
理论与实践证明,运用供求决定价格的市场机制来确定要素所有者收入的方法,从总体上讲是较为合理的和可行的。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均为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决定要素需求的基础是企业使用要素的原则,这一原则(即要素市场均衡条件)是“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等于要素的价格”(其中,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是产品价格与要素边际产品的乘积)。将该均衡等式两边同时除以产品价格,则有“劳动的边际实物产品等于劳动的实际价格”的结论,或者说有“劳动的实际报酬等于劳动的实际贡献”。这表明,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选择“要素的价格由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或供求曲线决定”的机制是公平而有效率的。当然,上述分析的重要前提是市场的完全性或充分竞争假定。但是由于现实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形形的垄断与不完全竞争因素,如要素市场上企业对要素需求的垄断、产品市场上企业对产品供给的垄断、要素市场上的人为分割和地区、行业封锁(要素自由流动受阻,特别是劳动要素不能自由地参与岗位竞争)等等,必然会导致产品分配(或要素价格决定)中的要素价格与要素边际产出价值相偏离,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也就难以得到完全的落实,进而出现企业对劳动要素的利益侵占或所谓的分配领域中的“剥削”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主动介入,出面进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从而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的有效干预是按要素分配原则得以顺利贯彻的重要保障,是防止经济生活中产生剥削现象或分配领域出现不公现象的重要保证。此外,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中,索洛、丹尼森等人所提出
的经济增长因素分析法也为我们测定各要素的贡献提供了现实的理论依据。
其次,从实践操作来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分配实践以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长期推行的分配实践表明,在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基础上,选择由市场供求机制决定要素报酬或要素价格的做法是能够为广大要素所有者所接受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竞争的充分性要得到有效的保障,要防止垄断情况下企业压低要素需求价格和提高产品供给价格等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出现。当然,按要素贡献分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另一不利问题是,因为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要素数量与质量差异(初始产权配置不均),会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拉大,不过,这一问题同样是可以通过政府干预(再分配政策等)加以缓解的。由此可见,消除分配领域的剥削现象、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合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之一。
三、“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实践和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
毋庸讳言,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实际上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要实行按劳分配,生产资料私有制要实行按要素分配”思想认识基础上的。这种思想认识以及由此而决定的两大分配原则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有下列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第一,如上所述,将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直接挂钩、将私有制与按要素分配直接挂钩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要求;而且,按劳分配原则在公有制的分配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从公有制经济内部分配来看,企业内部分配更多实行的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分配体制;从公有经济之间的分配来看,企业之间的现实分配也背离了按劳分配的要求,例如,在生产资料同为国有的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劳动者的相同劳动付出却存在着巨大的收入差额,这显然不能说我们已经严格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1)在假定国有非垄断企业职工的低收入为按劳分配所得的前提下,则必然有“国有垄断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所有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结论,企业收益更多地转化为该企业内部职工的劳动所得,而相应地国有资本的贡献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本应属于资本的所得却被转化为劳动所得,这既表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劳动剥削了资本),按资本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没有在国有垄断企业中得到贯彻;同时也等价地表明国有垄断企业中的按劳分配原则流于形式(劳动投入出现了超分配或过量分配)。(2)在假定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的高收入为按劳分配所得的前提下,则可推知,国有非垄断企业中的劳动者利益可能受到了侵犯,因为相同的劳动付出没有获得同一回报,按劳分配原则在国有非垄断企业中也流于形式(劳动投人分配不足)。总之,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公有经济领域的分配实践中流于形式或停留在理论上已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没有深入到公有制企业内部又导致公有资本(国有资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蚀。
第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没有严格地界定“劳动”与“生产要素”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劳动”作为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要素”,因此,尽管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理论内含以及操作方式来说,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或差异,但是从逻辑上说或者从概念本身来看,按劳动分配范畴显然应该包含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范畴之列。可喜的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采取了将“按劳动要素分配”的范畴或分配原则归入“按全部生产要素分配”的范畴或分配原则之中的做法,且提出了“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新要求。我们认为,新提法和新要求中最重要的理论创新点是:在统一生产要素内容的基础上实现了各类要素分配方式的统一,或者说实现了全社会收入分配原则的统一。(1)从统一生产要素的内容来看,十六大报告一方面以“劳动要素”概念替代了过去的“劳动力要素”概念;另一方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多要素”替代了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三要素”。应该看到,要素内容表述上的变化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所进行的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它适应了新形势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客观需要,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私营企业主和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认识“剥削”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理论指导。(2)从统一各类要素的分配原则来看,十六大报告指出,无论是劳动要素还是非劳动要素都要按照其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分配,劳动要素的分配原则和非劳动要素的分配原则被置于相同层次,这一思想为我们正确认识井科学建立公有制企业中的分配制度指明了方向。
第三,按劳分配的最终理论基础和依据是劳动价值一元理论,而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则是要素价值理论和均衡价值(价格)理论,依据不同的价值理论而创立的分配原则如何进行有效的结合,这又是一个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重大课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有不少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或者说,收入分配和价值创造是两个没有关系的问题。理由有二:(1)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收入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消费品分配的权利。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土地等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换言之,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根据是资本、土地等要素的产权,而非价值创造理论。(2)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主要是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等等,同样不是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我们认为,上述认识是片面的和错误的,持上述观点的学者没有洞察到或者说有意回避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持有的强烈的阶级感情与思想倾向。众所周知,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目的之一是在于表明以下基本观点:不创造价值的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尽管以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所赋予的“要素所有权”为依据参与了现实的价值分配,并获得了利润、地租等收入,然而,这种参与分配的活动却是一种“剥削”和“不劳而获”的行为,是对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侵占”。在马克思那里,“剥削”、“不劳而获”和“无偿侵占”等显然都是贬义性质的概念,是值得谴责的行为。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土地等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利益对抗或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才决定了无产者必然要联合起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人人平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他所主张的收入分配理论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一致性,没有劳动价值论就不会有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理论,也就没有必要对资本主义
的现实分配制度进行谴责和批判,更没有必要提出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革命主张,自然地也就不存在社会主义实现按劳分配之说。可见,劳动价值论不仅与收入分配理论有着内在的、逻辑上的关联性,而且还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终极理论基础。最后,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明确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与他在劳动价值论中所提出的商品的本质是反映商品生产者互换其劳动的关系的思想是一致的。
第四,现有的“两大分配原则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将劳动要素独立出来,形式上看是强化了劳动要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与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做法并不一定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众所周知,报酬确定上的“时间差”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显著区别之一:按要素分配原则所确定的劳动报酬是在“事前”(即生产过程开始之前)通过要素市场上的竞争而形成的,它由要素的供求双方以合同或契约形式决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就有了法律效力,只要劳动供给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企业提供了有效劳动,劳动需求方(企业)是不能以任何借口拖欠或削减劳动报酬的,即便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出现了效率下降,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下,企业首先应该保证的是劳动者的收益,然后才是国家税收、债权人的利益和所有者的权益等。然而,马克思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程序就不完全如此。他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事后”进行的,即在生产过程结束后,首先对劳动者提供的有效劳动量(或社会产品)作必要的社会扣除(含企业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资本在内),然后才按照劳动者支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这里所隐含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上的原因而出现了亏损或低效率,则劳动所得自然下降,劳动者的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可见,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设想中忽视了生产过程中因产品不对路等原因而造成的劳动无效性问题和企业亏损问题,按劳分配原则显然是建立在“计划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思想认识基础上。上述分析表明:(1)标准的按劳分配原则与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2)出于强化劳动者利益保护考虑而设置的按劳分配制度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很可能会难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3)按市场规则运行的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之,本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操作中来看都存在着创新空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我们应该对“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全部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新思想,或者说确立“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价值(价格)进行分配”的市场经济新理念。
关键词:人民币;货币国际化;国际货币;货币功能
中图分类号:F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6-0080-03
货币国际化是指一种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备等货币功能,最终成为被国际市场广泛使用和持有的国际货币的过程。人民币国际化就是指人民币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备货币工具的经济过程。由国际经验,人民币国际化需要具备的条件有:较强的综合国力与体制竞争力,较高的货币政策制定水平与货币管理水平,规模足够,产品多样化的金融市场,逐步实现人民币稳中趋开的过程中自由兑换,扩大其计价、支付、储备功能。
一、一国货币成为国际货币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国际货币的发行国的政治必须保持长期稳定。该国政治的不稳定会引起经济的不稳定,继而会引起货币的不稳定,甚至对国内外居民持有的以该国货币形式表现的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构成威胁,该国货币就难以获得承认。因此,一国政治的稳定性是其货币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国际货币发行国必须在世界政治中具有较强地位。政治地位较强,能较好地保护本国利益免受伤害,能较好地保障国内外居民以本国货币形式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安全性。
(二)经济条件
1.必须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保持宏观经济长期稳定。该国的经济规模足够大,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足够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和作用就较大,该国货币在国际上的使用程度就较高。评价一国的经济能力,不仅要考虑目前的经济实力,还要考虑未来的增长趋势。
2.同时,该国必须与世界各国有广泛的经济联系,在世界进出口贸易和投资中占有较高比重。强有力的出口和国际投资地位可以直接推动该国货币在国际上的广泛应用,是一国货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途径。一国只有和世界各国建立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其他国家才可能将该国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和储备货币。历史上,英国、美国在各自货币的国际化进程之初都经历过贸易和投资扩张的过程。因此,一国若要实现本国货币的国际化,最根本的办法是发展生产力,提高总体经济实力并推动经济的国际化程度。
3.必须拥有具备相当广度和深度的金融市场。发达且开放的金融市场、健全的金融体系、遍及全球的金融机构和服务网络是一国货币国际化必不可少的条件。货币的兑换主要是在金融市场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健全的金融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组织保证。
(三)我国是否具备合适的条件使人民币推向国际化
从我国的政治及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状况来看,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尚存在诸多不足。
我国的经济实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与货币国际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实力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大规模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基础并不稳固。现有经济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初见成效,但仍存在难以支撑人民币迅速实施国际化进程的诸多问题。如利率市场化问题、人民币汇率机制完善问题、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问题等。以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为例。我国之所以采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渐进模式,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创造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简言之就是,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微观机制、健康的金融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利的国际环境。另外我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对于我们推行人民币国际化来说尚不是很成熟。
显而易见,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具备上述条件。我国宏观经济存在着众多的矛盾,还很不稳定,微观机制有待健全,金融体系较为脆弱,金融监管也比较薄弱,国际环境较为严峻。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前提条件的成熟,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这种情况下,“渐进模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推行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困难
事实上,一国货币争取国际化的过程,就是参与激烈的货币竞争的过程。直观来看,在一定时期内,一国货币的国际化崛起,必然伴随其他货币竞争力的下降与衰落。因此,当一国货币走上国际化道路之后,将会面临他国货币的强烈反击。从当前国际货币格局来看,美元虽然颓势明显,但未来较长时期内霸主地位仍难动摇,同时随着欧洲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提高,欧元的地位将更加稳固,而日元国际化近年来有所倒退。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前进的道路上首先要破解四大难题:
1.贸易逆差是对外输出本币的主要途径,这依赖于强大的内部需求,尤其是消费需求,这点我国短期内显然难以达到。
2.对一国货币的需要也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活跃程度相关,我国金融自由化程度较低,缺乏具备本币国际化的基本支撑条件,除了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可兑换之外,金融市场对外联系程度已落后于整个改革开放进程,而且也缺乏支持交易活跃的金融工具。
3.政府的政策选择和战略思路还需明晰。一方面,目前人民币的国际化趋势仍然主要是由市场自发形成的,政府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思路尚不明晰,如加快金融自由化改革、推动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加快人民币境外结算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等。另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管理能力还需不断提高,控制人民币国际化伴随的风险并非易事。
4.政治因素仍然是最大的障碍之一,虽然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但在政府透明度、公共政策选择合理性等方面还有所不足,对于试图持有人民币的一些外国人来说,这也是担心的因素。
总之,当前的国际金融动荡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曙光,但也增添了许多困难,例如推动金融自由化改革面临更大风险,而这又是本币国际化的核心要素之一。应该说,人民币国际化在较长时间内将仍处于准备阶段,还未到确定“时间表”的时候。未来我们一方面要“练好内功”,针对困难不断创造人民币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把重点首先放在亚洲,不断增强人民币的竞争力。
三、在现行国际条件下我们应当冷静对待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道路上仍然存在众多障碍。目前影响人民币国际化的主要因素包括,人民币国际流通量增长不足;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广度和国际标准化程度不足;国际化过程中人民币对外价值可能发生巨大变动,妨碍经济政策自主性。其中,人民币国际流通量不足将成为最大问题。因为在金本位的黄金时代,英国虽然存在庞大经常项目顺差,却通过资本输出向世界各地输出了大量英镑;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之后,美国通过经常项目逆差向世界提供了美元流动性。尽管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贸易顺差最大国之一,但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仍然较小。而且,纵观全球主要国家的货币国际化的实践,一国货币国际化进程要求该货币发行国应具备以下条件:占有全球经济较大份额的经济实力,政治上高度稳定,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特别要注意到,人民币的国际化可能会引起中国的复活。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西方国家对待人民币的矛盾心态将会更加强烈地表现出来。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人民币的升值来“解决”全球贸易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可能促使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替代也是他们所不希望看到的。
目前,国家间经济竞争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货币竞争。如果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替代性增强,不仅将现实地改变储备货币的分配格局及其相关的铸币税利益,而且也会对西方国家的地缘政治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这些,我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注意防范少数别有用心的国际利益集团歪曲事实,蛊惑煽动,阻挠和破坏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地位的上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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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克思;高利贷;民间金融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出现和活跃,民间金融的高利息率引起学术界的普遍重视,马克思的高利贷理论重新得到关注和争论。马克思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高利贷资本有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在运用马克思高利贷理论解释当代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借贷关系时,应当注意这些前提条件。否则,要么得出“马克思理论已过时”的错误结论,要么危言耸听,认为高利贷已经相当严重。
一、高利贷产生的前提条件
在中世纪经院经济思想中,任何放贷取息的行为都被视为高利贷(Usury)并被禁止。虽然马克思没有对高利贷资本做出量上的规定,而且提出高利贷利率相差很悬殊,但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相对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低微的利息率,洪水期前的古老的生息资本即高利贷资本(德文版Wucherk-apital或英文版的Usury)是高利、暴利的。马克思指出:“除了归国家所有的部分外,高利贷者的利息会占有全部剩余价值,而现代的利息,至少是正常的利息,只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资本主义阶段的借贷资本利率要低得多,“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马克思把高利贷资本称作古老的生息资本即洪水期前的资本形式,并不是对高利贷资本做出的定义,而是从高利贷资本所产生的社会形态来看,它很早就产生了,甚至在古罗马,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以及货币经营资本已经发展到最高点。[3]并且,高利贷资本出现在各个社会经济形态中,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高利贷资本是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虽然也存在高利贷资本,但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占主导地位的是从属于产业资本的借贷资本。马克思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高利贷量以及所处社会形态等外延的界定,也没有象纽曼那样只从借款人的贫富来区别银行家和高利贷者,而是从高利贷产生的前提条件———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来分析的。
前提条件之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发达。把马克思关于高利贷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仅仅理解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出现以及货币职能特别是支付职能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多次提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越不发达,高利贷越是发展和兴盛,“生产要素越是不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和不作为商品离开生产过程,由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行为就越是表现为个别的行为。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贷就越是兴盛。”[4]“一个国家生产的大部分越是限于实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于使用价值,该国的高利贷资本就越是发展。”[5]所以,高利贷产生于商品的产生和货币职能尤其是支付职能的出现,但高利贷更是和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没有充分发展天然地联系起来。因为,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依赖于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行为不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行为,而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劳动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成为丧失生产资料和商品的自由人,但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些前提条件都不具备,劳动者不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和农奴,就是拥有少量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货币转化为资本还没有成为普遍现象,谋取利润渠道还很少,高利贷者只有以“货币索取权”的形式占有生产者全部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才是有利可图的,才能谋取高利,正如吉尔巴特在《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中描述的“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贷款人虽不是合法的垄断者,却是事实上的垄断者。”[6]中国解放以前的高利息率也印证了这点,“中国农村(指解放前———引者加注)的地租率和利率,高得使自己经营收益率低于收租和高利贷,高得让地主不愿意进化为资本家;产业利润也低于收租和高利贷。”[7]同时,商品交换是商品具有价值的前提,商品交换只有在产品有剩余时才得以进行,如果一个国家生产的大部分越是限于使用价值,说明该国商品交换越不发达,可用于交换的产品也就越少,劳动者所拥有的仅仅是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消费或生产的选择范围很小,一旦劳动者缺乏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简单再生产的链条断裂,劳动者只能借高利贷来维持。仅有的剩余没有被用于生产,反而被奴隶主和地主用于挥霍性消费,为了维持寄生性的生活消费的巨额开支,奴隶主和封建主也向高利贷者借贷,无论是小生产者必要的生活消费或生产支出,还是地主的挥霍消费,他们都是把借来的货币作为单纯的货币来使用,即当作单纯的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来使用而不是作为资本来投资。所以,商品经济越不发达,高利贷越盛行。这在现代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了验证。如陈志武(2005年)根据1934年民国政府中央对当时全国22个省所作调查显示,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如中西部,借贷利率越高,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说明农业占主要地位,商业不发达,高利贷现象越严重。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现阶段新疆农村高利贷现象所作的调查(2004年)显示,偏远农村和贫困农村高利贷较多,城乡结合部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高利贷较少。
至于商人向高利贷者借入货币进行商业经营,或者用货币购买奴隶、土地等进行生产,这里的货币是作为资本来使用的,但这不是资本主义以前社会的高利贷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属于从属地位的,马克思引用达德利。诺思的《贸易论》,以英国为例说明了这点,“我国为生息而放的债款,其中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是借给商人营业用的。”[8]在资本主义以前占主导地位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对地主和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的消费性借贷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借贷,这种借贷必然是高利贷。
前提条件之二:小生产方式及其影响。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高利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借贷资本的区别在于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是高利贷产生的根本前提;与这种小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是劳动者分散在各自的土地上,用各自的生产工具进行分散的生产。生产方式的分散性和孤立性使生产和交换处于分割状态,统一的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难以形成,平均利润率则难以形成,从而使各地区利率相差很悬殊,马克思引用休耳曼《中世纪城市》欧洲各城市存在的从200%到10%的利率差异证明各地区利率相差悬殊。而陈志武(2005年)也证明,美国从1880年直到1890年,不同地区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差别也很大,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的分割。生产和市场的分割使高利贷资本处于垄断地位,高利贷者能自行决定利息率,并维持利息率居高不下。高利贷资本直接占有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小生产者时刻处于“水深齐颈”的孤立状态,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斯科特,1976),生产的风险很大,劳动者没有任何保障,生产条件的任何变化都可能使劳动者丧失生产条件,再生产链条发生断裂,正如马克思描述的:“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9]劳动者在高利贷的摆布下,要么自己全部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都被高利贷者占有,要么丧失对劳动条件如房屋、土地等的所有权,成为奴隶或农奴。所以,就剥削方式(即占有剩余甚至占有一部分必要生活资料)来看,高利贷资本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借贷资本没有两样,甚至占有的更多,剥削的更重,但高利贷资本是天然地同小生产者联系在一起,即使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小生产者也不例外。尽管马克思认为高利贷本身不改变生产方式,反而使再生产每况愈下,但它对生产关系具有破坏和解体作用,它一方面把货币财富集中起来,使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生产者和生产条件分离,但只有具备其他各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这些才能成为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10]正如中国解放以前的高利贷摧毁了农业生产,但并没有为工业提供积累,也没有可能使中国进入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反而越来越衰落。
前提条件之三:教会和法律的禁止。中世纪的教会是禁止任何放贷取息行为的,法律也没有给予借贷活动任何保障,但对货币的需求并没有减少,而提供货币并索要利息者会冒着被教会谴责和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因此,在个别场合,利息率就更高。”[11]可见,教会和法律的禁止不但没有把高利贷排除在经济生活之外,反而使利息率更高,事实上,“一再重申禁止高利贷这一点反映了这样的事实,许多人可能并不拒绝这种诱惑。”[12]反对高利贷的教会却是高利贷的主要贷放者,虔诚的教徒慷慨捐献给寺院大量贵金属器皿,这些器皿融化后可以从造币厂换回铸币用以放贷,古代中国的寺庙也是重要的放债者,他们很可能是为了维护他们放贷的垄断地位,防止新的竞争者进入而反对高利贷。所以,当产生高利贷的经济基础以及生产方式没有发生相应变化时,单纯地依靠人为的手段加以禁止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正如马克思讽刺英国为使贫民摆脱高利贷的盘剥而设的公立当铺一样,“虔诚的愿望在实现时正好走向它的反面”,[13]这个当铺不仅没有降低利息率,反而高达100%.现代学者的研究同样印证了这点,陈志武(2005年)在分析1934年我国部分省份的民间借贷利率时,发现宁夏的借贷利率是最高的,高达30%,其原因之一是宁夏以回民占多数,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明确禁止有利息的借贷:所有的回民都是兄弟,兄弟之间借贷是不应该偿付利息的。
前提条件之四:现代银行信用制度的缺失。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高利贷者处于垄断地位,可以决定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决定利润率的高低,同时,资本主义以前社会也是贵金属货币流通阶段,可供借贷的货币有限,而对货币的需求却很大,决定了高利贷的利息率很高。现代银行信用制度是在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反抗高利贷的垄断中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劳动者不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成为失去生产条件的自由被雇佣者,由分散状态变为被资本集中在工场内,使用机器而不是工具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使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对投资于生产和经营的货币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加,他们一方面要求公开承认借贷取息的合理性,一方面要求降低高利贷高昂的利息率。随着资本主义商业、工业的发展,对高利贷的谴责和禁令以及垄断被取消,适应资本主义生产的现代银行制度产生。现代银行一方面把闲置的货币集中起来,一方面打破了贵金属的垄断,开始发行银行券,这样大大增加了可供借贷的货币,使得银行家即使降低利息率也能和职能资本家分享剩余。
前提条件之五:缺乏稳定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保障制度。马克思认为无论资本主义以前具有特征形式的高利贷资本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高利贷形式都和小生产以及消费需求有关,事实上,小生产者的生产也是直接或间接为了满足消费需求,但这并不能得出“凡是和消费有关的借贷都是高利贷”的结论,更不能以现达资本主义社会广泛存在的以及在我国现阶段已经出现的消费信用来怀疑马克思关于高利贷理论的正确性,因为两者的前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并不是仅仅为了满足消费需求,任何商业性信用的目的都是追逐利润,消费信用也不例外。它是以消费者有较高的稳定可靠收入为前提的,而消费者的收入是以平稳的经济运行环境以及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平稳运行的经济环境保证了就业的连续性,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广泛存在的消费信贷正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宏观调控以及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的。而马克思所处时代以及之前,这些条件并不具备,无论小生产者的生存性消费需求还是富者挥霍性消费需求都是缺乏弹性的,必然求诸于高利贷资本;而正因为用于消费的货币是作为货币使用,而没有作为资本使用,进一步加剧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甚至使货币需要者陷入高利贷的盘剥而无法自拔。所以,高利贷被认为具有剥削性,尤其对小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农户。
二、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对我国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马克思认为高利贷这一古老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生息资本,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发达为前提的,是和小生产方式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是在没有纸币流通、缺乏现代银行信用制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情况下出现的,人为地以各种形式限制或取代高利贷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现代学者如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的研究得出了和马克思相同的结论。只不过在“如何对待高利贷”即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关系上,陈志武认为只有放开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才能更好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的增长。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的变化起根本作用,只有小生产方式被现代生产方式所取代,商品经济获得高度发展,高利贷资本才能转变为从属于产业资本的借贷资本。本文认为资源尤其是资本的最优配置是以资本自由流动以及统一资本市场的形成为前提的,而只有在现代生产方式基础上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小生产的孤立和分割状态下,即使取消对高利贷的禁止,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利息率一般高于甚至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和信用社)的利率,但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称为高利贷。因为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商品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没有出现经济的大起大落,且人们对我国经济发展预期乐观,纸币流通条件下的银行信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产生普遍高利贷现象的条件并不具备。但是,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或一定阶段出现局部的、暂时的民间金融高利息率的现象,民间金融的出现不能仅仅从金融抑制、正规金融机构的缺点和缺位以及民间金融的优势来解释,而应从产生高利率民间金融的经济社会条件寻找根本原因。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产业结构调整
Abstract:Governmentisoneofprincipalentitiesofeconomicactivity.Marketfailureisthenecessaryoutcomeofmarketfunction.Thegovernmentcanrectifythemarketfailure,andjustthismomentthegovernmentinterferenceisnecessary.Accordingtothemarketeconomicrules,marketshouldplaythebasicroletocollocateresources.Sodoestheindustrialstructureadjustment.Governmentfailurealsocanresulttoindustrialpolicyinvalidation.Nowmarketandgovernmentshouldbeunitedtocarryoutourcountry’stacticindustrialstructureadjustment.
Keywords:marketfailure;governmentinterference;industrialstructure
一、市场与政府之争
政府和市场之间怎样分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和方式是经济发展史中讨论最多的话题。经济学家们对政府干预市场问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
经济学家们对政府干预市场问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提出“自由放任”思想,认为政府不需干预市场,市场可通过“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经济自由发展的思想。20世纪30年代,英国伦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耶克,进一步阐述了自由主义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意义。20世纪后半期,在西方国家,特别是“供给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卢卡斯提出的“无为而治”的理性预期学说等,都属于市场自由主义学派的范畴。
相反的观点是强调政府干预的意义,认为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李嘉图非常注重政府运用贸易和税收政策对一国经济平衡增长的作用。1936年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最明确、最直接地提出了用赤字财政和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为主的“政府干预”,乃是解决由有效需求不足引起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危机问题的重要手段的主张。1994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市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90年代中期以前亚洲经济出现的持续繁荣,主要经验之一在于政府的作用。
二、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根源
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的必然产物。政府是“市场失灵”的纠正者,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才是必要的。
西方学者认为,资源配置效率或帕累托效率只存在于理想世界的市场经济,而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而当理想世界的市场经济的任一假设条件得不到满足或不能成立时,就会出现这种市场失灵。
例如,当进入市场的卖者和买者不是非常之多,而是存在垄断时,当进入市场的产品存在差别时,当进入或退出市场存在障碍时,当经济活动产生外部影响时,当存在公共产品时,当市场参与者存在不完全信息时,都会导致市场失灵,出现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的状态。这种资源配置无效率,或者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效率的状态即是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三、产业机构调整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产业结构是指各产业间的关系结构,包括各产业的技术基础、发展程度,及各产业在空间上的分布结构等。产业结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增长有密切联系。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经济发展减弱了结构调整中的资源限制,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使新的产业重组有可能在无障碍的市场条件下进行。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产业结构调整也是如此。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主要依靠价格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在一些严格的条件下,价格机制可以使资源最优配置,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这些前提条件至少包括:信息的完全和对称、充分竞争、规模收益不变或递减、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些前提条件得不到满足,价格机制起不到最优配置的作用,因而存在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问题正是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和后起国家需要赶超型发展,成为政府推动产业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
我国目前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的优化和升级,完全靠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来指导和干预是不可能的,政府无法掌握与结构变化有关的所有信息和对多元化的变动方向按其重要性进行排序因此,必须发挥市场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产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实际上隐含着如下一些假定:第一,制定产业政策的政府决策层有动力和有能力制定出合理的产业政策;第二,政府的行政执行系统有动力和有能力有效地推行产业政策;第三,通过产业政策解决问题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成本更低,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政府干预才是有效的才能弥补市场失灵问题。
四、产业机构调整中政府的失灵及其表现
(一)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利益最大化倾向,使产业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并非必然。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化身,本应公正无私地矫治市场失灵,以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在产业政策决策过程中,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力求使制定出来的产业政策符合其利益取向,置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福利目标于不顾。
(二)行政性(或经济性)分权的不彻底,致使产业政策在贯彻与执行中被扭曲变形。
一些地方为增加地方收入,不考虑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不考虑周边地区的经济环境,而是千方百计扩大基建规模,盲目发展短期内高盈利的产业,加剧了重复建设,造成了地区的产业结构趋同的现象,阻碍了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致使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具体的执行中被扭曲变形,进而影响了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信息不完全与政府机构运行效率低下,导致产业政策决策的失误与滞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是在大多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以及现代经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准确分析所有信息非常困难,而且成本高昂,产业政策决策失误在所难免。
五、我国政府如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作用
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对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发挥干预作用。而通过对美、日、德三国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政府应均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都以不破坏市场调节为前,其干预的范围也多是为弥补市场失灵,而做出必要决策”。其次,三国政府都十分注重对教育和科研开发的投资和建设,以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向高度化演进。第三,日、美两国政府在产业政策决策时注意吸收社会各利益集团(包括私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其制定出来的产业政策符合社会各集团的利益,在实践中便于贯彻和执行。
目前我国各产业之间机构不协调,第一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农产品加工与社会化服务体系落后;第二产业中,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增长不协调,传统产业比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发育不足,加工业能力过剩;第三产业发展不足且结构不合理。区域产业发展中,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组织结构水平低。针对现存产业机构失衡问题,政府应采取的措施有:
(一)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体制改革,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政府的调控行为必须依法在范围、力度和方式上作双向的调整,在某些方而强化政府调控以纠正调控不足,在另一些方而弱化政府的调控,以纠正调控的过度。例如,为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质量规制和打击假冒伪劣而进行的政府行为必须强化。加大力度改革不合理的劳动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尽快形成合理的投资融资机制,完善证券市场的功能,建立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真正实行“非禁即入”市场准入制度,改审批制为备案制。
(二)推进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调节作用。
“十五”期间政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式和政策,应当有较大的转变和相应的改革,不仅要提出鼓励或限制的产业和产品目录,要有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配合,而要重视加强和完善市场调节功能,使结构调整的政策手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
(三)为了加强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调节作用,需要重点推进以下几项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加快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全国城乡人市场,健全市场体系;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尽快形成合理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的规则和机制,加快优胜劣汰的进程;继续消除地区之间的割据状态,促进资源在区域之间、产业之间和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构建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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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业结构调整政府应有所为[J]郭克莎瞭望新闻周刊2001(2)
一、我国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应该是以经济法为基本法来调整市场经济的运行,实则不然,笔者认为,民法才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中曾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是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才能有可能发生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当然,只有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换商品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个商品交换的过程才能得以有序进行,进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竞争的健康的经济体制。因此,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当然地处于基本法地位。
二、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民法是一切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发的特点在于:民法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具有任意性而非强制性,重点强调自愿、公平、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的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保护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护他们发挥独立性、主动性的最好法律手段、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确认和保障了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性并允许和鼓励主体依法从事广泛的经济活动,保障主体依法对其行为进行选择地自由。为了保障交换着对于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利,使交易双方通过何以来完成交换行为,我国民法以所有权制度确认财产的归属,利用债权制度保障交换的正常秩序。为了使进入市场的商品交换着,彼此把对方视为商品所有者,并基于其自主自愿而发生等价有偿的交换行为,《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就成为市场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客观需要的法律?D?D民法,是商品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财产所有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如: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领域),分别反映或者说规制了,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交换客体以及交换规则。而民法中的商法从其产生到不断的壮大无疑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如:保险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诞生,就与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的出现密切相关,是人们对这些市场产生法律调整的诉求之落实。一部“正义”的民法,就应该是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准确”把握。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某些人身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是公民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及与他人产生财产性利益的前提条件,而某些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会遭受到财产损失。实践证明,保护财产权、人身权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少的。
财政融投资就是具有财政忭质的金融投资,它既具有财政投资的某些性质,也具有金融投资的某些性质,是“中介”T财政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国家投资方式。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财政融投资体系,是转变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衔接协调价格、财政、金融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新秩序,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总之,实施财政融投资改革,可收一石数鸟之功效,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对策。
一、系统论是设计配套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原则
改革需要配套运行,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对改革如何配套运行,则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从认识论方法论的角度看,系统论的相关性理论是设计配套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原则。
产业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是宏观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欲优丨k配置资源提高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效益,必须及时地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实施有效的价格、财政、金融配套改革工程,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能否实现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的目标,则是对价格、财政、金融配套改革方案自身是否科学的严峻考验。
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必须要深化价格改革。但是,价格改革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巨系统”之中的一个“子系统”。根据系统论的相关性理论,系统内具有重要基础意义“子系统”的不同行为选择,必然会引发系统内其它“子系统”的不同行为。也就是说,不同的价格改革战略选择及其运行,必然会引发与之相关联的其它经济杠杆(主要指财政投资和金融投资)采取相应的不同改革措施与之配套运行。否则,必然导致系统运行出现结构性紊乱,各项改革措施互不配套,运行功能互相抵消。目前,我们面临着两种继续推进价格改革的战略选择:第一种选择,是采取“放开价格、一步到位、敢冒风险,奋力闯关”的价格改革激进战略;第二种选择,是采取“稳步推进、调放结合”的价格改革稳进战略。
二、价格改革激进战略的选择及其理想化的配套改革设想
我们假定“一步到位”的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可以在短期完成并投入运行,并以此假定作为前提条件重点分析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财政投资、金融(信贷)投资配套改革的相关联系和特征。
经过“一步到位”的“奋力闯关”,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在短期完成并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国的价格体系已经从价格结构畸型和比价、差价很不合理转变为建立了合理的价格结构和比价、差价关系;标志着我国的价格结构已经不是人为意志的产物,而是反映了价值和供求关系,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已经从行政定价体制转换为市场定价体制。
在上述假定的前提条件下,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联系特征是:市场定价体制中的价格是放开的,价格反映供求状况。短线产业的产品价格上升,需求必然减少,以利益导向为动力机制的生产者增加生产,供给必然增加。长线产业正好相反,产品价格下跌,价格下跌使生产者减少生产,消费者增加需求。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要生产短线产品,这不仅对它有利,首先是对全社会有利。这样,一个企业的局部利益通过市场和全社会利益联结起来,结果是长线压短,短线拉长,产业结构实现了优化配置。也就是说,在这种假定的条件下,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紧迫需求是一致的,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大矛盾,价值规律可以通过价格及其运动,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型产业结构政策的有效作用。
由于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可以在短期完成,金融(主要指银行信贷投资系统)改革的战略思路就明朗化了。除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关行使货币政策调控职能外,其它专业银行都应该实行企业化改革,把专业银行真正办成国际通常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使专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对专业银行必不可少的政策性要求,可以具体体现在法律和法规之中。由于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己在短期完成,能源、原材料、农业、交通等产业同样能获得资金平均利润率,各产业、企业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专业银行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完全根据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在国民经济各产业、企业之间合理配置信贷投资结构,并通过信贷投资的合理配置引导国民经济其它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专业银行成为经济实体的基础上,中央银行才有可能运用“三大法宝”,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通过放松银根和紧缩银根的措施,影响企业化专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和利润水平,并通过专业银行信贷量的多寡和信贷利率的高低,在宏观上间接调控国民经济,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由于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已在短期完成,己经没有因价格因素导致利润偏低而难以发展的所谓重点产业,因此,也就不需要财政承担所谓的重点建设投资。只有在这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财政退出物质生产领域,用银行信贷投资代替财政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的投资职能才是顺理成章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可以短期完成的条件下,“小财政、大银行”、“财政管吃饭,银行管建设”的观点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公共消费财政论”才有立足的基础。
三、价格改革稳进战略的选择与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上述一步到位的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不适合中国的囯情,在实践中无法实际操作。价格改革涉及范围很广,大体上是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推进的,试图在短期内奋力“闯价格关”,不可避免地会引发通货膨胀、比价复归和其它社会弊病。没有一、二十年的努力,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难以取得最后成功。
如果我们不可避免地选择价格改革稳进战略,那么,在两种价格模式转换的较长过渡时期内,价格改革稳进战略所决定的价格结构现状与产业结构调整紧迫性之间必然存在重大矛盾。价格改革稳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矛盾,必然演化成为二元价格结构与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也就是说,采取稳进战略的价格改革和以专业银行企业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必然产生矛盾。
众所周知.在价格结构不合理和僵化的行政定价体制情况下,价值规律很难通过价格及其运动发挥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价值规律甚至会通过扭曲的价格信号发生“逆向调节”作用。由于价格改革稳进战略采取的是“稳步推进”的策略,因此,通过稳进战略实现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由于价格改革稳进战略采取“调放结合”的改革策略,这意味着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过程内,国家仍然要把一部分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控制在行政定价体制内调整,而把另一部分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放”到市场中去,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自动定价。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必须实行市场定价和行政定价相结合的双重混合定价体制。由于国家控制一部分价格而放开另一部分价格,因此,我国的价格体系结构仍然处于一种相对扭曲状态,社会物质产品和劳务的比价、差价难以匀衡合理。所以,在这个时间过程内,因价格结构不合理而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因素始终存在。价格改革可以在一、二十年或更长的时间内稳步推进,而现存扭曲的产业结构却不能等到一、二十年价格结构合理后再进行调整,价格改革可以稳步缓慢推进,而调整扭曲的产业结构却是当务之急,具有很强的紧迫性。这就是价格改革稳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在这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内,价格改革稳进战略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双重定价体制,双重定价体制则决定了我国的价格结构是一种二元价格结构。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过程内,我们必须把我囯的价格结构划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研究。一般来说,由市场定价体制形成的那部分价格的结构是相对合理的,其量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增多;由行政定价体制形成的另一部分价格的结构是相对不合理的,其量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减少。为了在继续深化研究这个课题时更加简明地表述二元价格结构及其内在的和外在的相互关系,我们将市场定价体制形成的那部分价格结构称之为«元价格结构;将行政定价体制形成的另一部分价格结构称之为P元价格结构。与《元价格结构相对应的大体上是国民经济一般加工产业(以下简称为CX产业),与P元价格结构相对应的大体上是能源、原材料、交通、农业等基础产业(以下简称为e产业)。价格改革稳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二元价格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的矛盾。
由于价格改革稳进战略决定了双重定价体制;双重定价体制决定了二元价格结构;二元价格结构决定了我国的价格结构仍然是相对不合理;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决定了我们不能完成依赖价值规律实现倍贷投资的合理配置。
在无法改变二元价格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试图把信贷投资的管理机构全部改革成为企业性质,完全依据市场导向机制,统一按照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银行信贷准则发放信贷投资,信贷投资势必流向已经是长线的《产业,而因价格因素利润率偏低但社会急需的卩产业则难以得到信贷投资的支持。国家行政型的产业政策很难抑制由价值规律所决定的这种利益导向的信贷投资流向趋势。二元价格结构已经成为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拦路虎。虽然说,专>lk银行企业化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稳步推进,调放结合”的价格改革战略,二元价格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矛盾,必然演化成为二元价格结构句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因此说,近年来,我国采取的以“稳步推进、调放结合”为基本思路的价格改革和以“专业银行企业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是不协调、不配套的,其恶果是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失调,经济效益下降。
四、面对两难选择,寻找新的配套改革思路
改革不仅是经济、政治改革,而且也是思维方式和观念的改革。为了解决二元价格结构与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必须要冲破传统的思维观念,从一个新的并且是合理的思维角度,重新认识价格、财政和金融的配套改革。
财政投资和金融(信贷)投资都是国家能够直接或间接掌握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国家投资(与企业和私人的微观投资有明显区别)。根据传统的观念和习惯性的程序,国家是通过两大机构(财政和银行)、采取两种方式(财政拨款投资和银行贷款投资)、运用两种政策(财政投资政策和银行投资政策)向产业、企业投放经济建设资金,并通过这种二维结构的宏观投资管理体制,在宏观上调控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
经过全国人民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企业体制、价格体制和财政、金融体制等方面的经济改革都有了重大突破(虽然都没有完全实现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价值规律和市场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专业银行企业丨匕改革;另一方面,二元价格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矛盾又要求暂缓推行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这就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t两难问题。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实行了10多年时间,我国也加入了世贸组织,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企业不仅要在国内市场上进行竞争,而且也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然而,我国企业的营销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比较缺乏,这就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国内国际的竞争力。因此,应提高企业的营销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意识,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市场营销道德是用来判断市场营销活动正确与否的道德标准。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市场营销道德和社会责任两个概念虽然有一些区别,但二者之间在实质上又有很紧密的联系。一般而言,企业不遵守市场营销道德标准就很难履行其社会责任,而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又必然违背了市场营销道德标准。
一、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违背市场营销道德的原因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经济人”和“社会人”身份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这就导致许多企业在经营、营销中只考虑自身利益,持有“利润先于伦理”的观念,而很少考虑营销道德和社会责任问题。这一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以下这一些原因导致的:
1.企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强
我国1993年末开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2001年末才加入世贸组织,由于市场透明度和开放性不是很高,加之信息的不对称性,这就使得企业自身对营销道德方面不重视。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已经实行了10多年的时间,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短,所以对市场营销道德的建设还是比较落后。这就从大环境上未给企业提供良好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形成的平台。
2.生产的外部不经济的存在
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是指生产者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但他自己却并不为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此时生产者为其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目前生产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在我们国家比较多。如一些印刷厂、造纸厂、炼油厂等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环境的污染情况,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这些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而只是象征性的征收排污费,这样这些企业为自己的污染行为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远远小于治理其造成的污染所花费的社会成本,因此由于外部不经济的出现,使得一些企业成为“免费乘车者”,其自然而然不会考虑营销道德和社会责任问题了。
3.市场营销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范围不明确
道德标准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所以我国许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主要强调的是合法,因为合法的企业就不会受到处罚,至于是否合乎营销道德水准、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认为不需要考虑太多,因为我国目前没有比较明确的营销道德标准,这就导致企业不重视营销道德标准的制定,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
基于以上这些原因的出现,我国目前企业的市场营销道德意识比较差,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比较少,要想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在国内竞争中形成良性竞争,必须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提高企业的市场营销水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提高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对策
导致企业营销道德缺失以及社会意识比较淡漠的原因很多,既包括外部的大环境,又包括企业内部的小环境,因此提高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对策也主要包括企业的内部环境的转变和外部环境影响的加强。
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营销环境
解决营销道德缺失以及社会意识淡漠的首要方法是营造良好的市场营销外部环境,政府、媒体、舆论应在这一方面起主要作用。政府应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营销道德意识,对这一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营销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媒体应不定期的宣传遵守营销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比较突出的企业,并对一些违背道德、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曝光。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使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而遵守营销道德,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转变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哲学
市场营销管理哲学是指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管理的过程中,在处理企业、顾客、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时所持的态度、思想和观念。因此,要想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自觉遵守道德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必须使企业的营销观念提升到社会市场营销观念这个层面,即营销者在制定市场营销政策时,要统筹兼顾企业利润、消费者需要、社会利益这三个方面。
3.加强市场营销道德规范的制定
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良法、依法而治。同样实现德治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良好的道德标准、依照道德标准来治理。因此,政府应从宏观上制定营销道德标准,给企业提供最基本的营销道德依据,促使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并结合政府的道德标准制定适合企业的营销道德准则。政府应明确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将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一个标准。政府从宏观上强调了营销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而企业应该从微观上进行操作。
4.提高企业的不道德成本,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许多企业由于生产的外部不经济的影响,导致其不道德决策的成本比较低。因此政府应提高企业的不道德决策的成本,迫使企业在决策时考虑相关的利益群体以及社会利益。如使用“污染者负责”的方法降低企业的污染程度,使用环境标志督促企业自觉维护环境,使用重罚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通过这一些方法,企业的不道德成本将大大增加,企业在决策时会更多地考虑社会利益、社会责任等问题。
企业的市场营销道德和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持久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努力才会逐渐的取得一些进展,因此应将这些问题作为持续问题,常抓不懈,这样才会使我国的市场营销环境慢慢趋于文明。
参考文献:
[1]郭国庆:市场营销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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