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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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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1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规律 就业指导课程

著名教育家杜威曾说过:最好的教学,就是牢牢记住学校教材和实际经验二者相互联系的必要性,使学生养成一种态度,习惯于寻找这两方面的接触点和相互联系。案例教学通过案例事实提供了教学内容与实际经验之间联系的桥梁,师生互动实现教学相长,并有助于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真正掌握理论,适合于对应用型理论课程的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与师生互动规律的概念和内涵

案例教学法也称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就是教师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与学生共同讨论,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将具体案例提升为抽象的理论。

案例教学法让学生成为中心,引导学生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原理,分析具体客观事件或特定人物等材料和启发式讨论。教师与学生处于互动状态,通过启发和诱导,让学生达到理解理论,掌握知识,提高深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团体协作能力、有效沟通等可迁移能力和综合素质。

“师生互动是指在师生间发生的一切交互作用和影响。”师生互动规律就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整个教学中,教师和学生既是教学的主体,也是教学的客体。师生的角色是二重的,在互动中完成教学任务,学习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师生互动的课堂教学是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动态转换的过程。

二、案例教学法与师生互动规律在就业指导课程上的特点和优势

教师在高校就业指导理论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应用师生互动规律,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成为课堂上的主体和实践者,而非旁观者。教师引导学生主动地去学习和参与到课堂中。让学生完成讨论、提问等一系列教学活动,完善教师的教学,提高教学活动的效果。

1.生动性。理论是枯燥的,实践是生动的。教师用生动的实例说明理论,和学生之间展开积极良性的互动,让原本枯燥的课堂充满生机。

2.参与性。案例教学和师生互动规律能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将学生成为学习的主角,彰显学生主体功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学生主体的参与性。同时,教师深入研究学生的知识结构,钻研和组织教学内容,及时正确评价与反馈学生参与讨论发言的学习结果。

3.互动性。师生通过案例教学和互动活动把握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达到互补和教学相长的目的。

三、案例教学和师生互动规律在就业指导课程上的实践

就业指导课程中,预设的课程内容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选择、就业形势与政策、求职方法与技巧、简历制作、面试要点、职场礼仪等。在就业指导课程上,教师充分利用案例教学法和师生互动规律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1.了解学生真正的需求,选择有价值的代表性案例

教师要针对教学对象了解其学习需求。教师在备课时须考虑很多方面,学生需要什么,教师需要给学生讲什么,教师最擅长哪些内容,再加上学生能给教师辅助哪些内容。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要有噱头,并且在选举案例时要考虑内容是否有代表性,是否反映某种价值观,体现某些价值。教师选择的案例须引起学生的关注,贴近学生的需求性和兴趣点。

2.采取有效组织形式

教师可以根据上课人数将其分组,一般以5~10人一个小组为宜。如果上课学生人数比较多,组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教师管理好小组长,用小组的方式进行PK竞争,考虑适当点名。备课单元控制在15~20分钟一个模块,模块衔接要有逻辑性。

3.基于视频案例和文字案例的演示及研讨

教师带领学生观看视频和阅读特定的案例文字稿,启发学生思考,根据影片中出现的情况或案例文字稿中的具体情形,在学生自主思考和小组讨论交流后,引导学生自由表达意见。积累素材时要注意素材的质量、精炼性、代表性。

教师在引导学生发表意见和研讨时,让小组针对案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由小组讨论后,推举代表上台发言陈述小组观点,最后由教师总结发言,点出授课重点。

4.基于案例的角色扮演活动

教师根据精心挑选的案例,将职场表现编成小剧本发给小组学生,由小组成员进行角色分配、排演,在课堂上将各种职场表现以舞台剧形式呈现出来。学生在轻松的上课氛围中,获得深刻体验和直观感受。

5.基于案例的课堂互动实践环节

教师备课时,要充分考虑在课堂上与学生的互动环节,组织基于案例的课堂实践环节。例如,在针对简历制作的环节,在简历制作内容中,教师列举成功简历范例和失败简历范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将具有代表性的简历发给小组一份,并布置小组针对代表性的简历提出建议和看法,小组代表对发放的简历进行点评与分析,并分享其认为满意的简历。

6.充分利用外界力量和运用新媒体技术展开互动交流

由于就业指导课程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应用于实践,教师需要揣摩理论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并让学生掌握这些理论。教师可以运用新媒体技术,比如微博、QQ、飞信等与学生进行课上课下交流。

三、实践案例教学和师生互动规律对就业指导课程的意义

教师掌握师生互动规律,应用案例教学法,将就业指导课程传统教学模式的“灌输的教”变成“互动的教”,将“被动的学”变成“主动的学”,从而让学生在获得静止的理论知识之外,能够取得动态的启发和实践经验。教师应用案例教学与学生展开互动,给学生提供思考和实践的空间,可以在多角度、深层次的互动式分析中帮助学生提高逻辑推理和整体思维能力,使学生思维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四、教师应用案例教学与师生互动规律需注意的几个方面

1.认真备课,素材紧密联系实践。教师在选择素材的方面,把握素材的质量和数量,让案例的情境与现实契合。

2.注重引导、提高效率。案例教学信息量大。时间的可控性弱,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教学进度,把握所采取的案例的时间安排。

3.总结反思,理论联系实践。教育家杜威提出“让反思成为一种习惯”、“反思教学特别有必要”,教师要经常反思课题案例教学和师生互动中出现的问题及特点,并反思课堂教学是否紧密联系实际。

4.以培养正确价值观、人生观,提升综合能力和素质为核心和第一要义。就业指导课程传授应用性理论,但其最核心的是引导和教授学生如何做人做事。教师要关注学生就业价值观的形成过程,在实践案例教学和师生互动过程中重视对学生思考分析、沟通协作、表达能力等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连英,周之南,案例讨论式教学法与眼科教学改革[J].大连大学学报,2000,21(5):87-88.

第2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职业教育承担着提升国民文化素质的重任,更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人力资源基础。201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编制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了“系统设计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框架、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推动教育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培养数以亿计的工程师、高级技工和高素质职业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的历史使命。在与此《规划》进行对比时可以看到,当前有些职教法律法规体系与职教强国及《规划》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在认真审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一、我国当前职教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职业教育从业者,在本校工作及与同行交流时发现,职教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面临着以下四类问题。

一是有时管理体制不顺,不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经常出现的现象是,普通特殊教育类培训没有职业教育环节,职业教育类培训又照顾不到特殊教育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各个学校相距较远,培训周期长,培训办班成本高,培训内容缺乏实效性;各类培训缺少规划,形成不了体系,教师培训重复性高,课程单元同一化严重;教师畏难情绪明显,难以根据各地学生特点及社会职业热点进行相应的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难以保证。

二是有时经费解决渠道保障不到位,导致财务机制不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提出了基本要求:“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3倍。”“保证国拨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扣除物价上涨和教职工调资等因素后做到逐年增长。”但实际上,有时很难得到足够的落实,这部分经费在地方负担的情况下,生均经费标准很难落到实处。

三是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远程教育之间缺乏统筹和沟通,使职业教育成为“教学孤岛”。往往只能在职业教育的小圈子里实现学生的升学就业,不能与其他多种教学形式相配合,进而使部分学生总是抱有一种被歧视、被抛弃的自卑心理。如果能够将多种教育形式,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与中等职业教育进行良性对接,就能够畅通学生的“转换门”,使其学习成为一个自发自主的有机整体。

四是职业技能培养中社会意识灌输不到位。学校往往将学生视为“工具”,将他们置于工作、岗位之中,而非将其融入单位、工作文化之中。在职业教育中社会常识教育引导不到位,忽视很多社会交往、社会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要有大局观、待人接物要讲礼仪、注意对人的称呼,等等,导致进入工作岗位后感到陌生和有隔膜。

二、我国当前职教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思路

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来看,已认识到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在法律法规层面的重点任务,其中存在着顶层法规设计、配套法律法规衔接与整合、职教标准化法规体系建设、公益组织促进职教法规落地等四方面可供改进之处。

其一,需要以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统领职教事业发展。现行的职业教育存在着属地管理与条线管理并存,院校、企业、行业职责不清的现状,体现为有时主体缺位、管理空位、教育失灵的一系列问题,究其实质在于《职业教育法》的部分内容已滞后于现实需要。

其二,需要形成《职业教育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配合的立法格局。不能依靠一部法律“单兵突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包括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在内一系列法规的配合。这既是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事业中一个特殊环节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良性衔接的必然之举。

其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相关法规落地的全程管控。在法规制定之外同样需要执法的配合,需要会同劳动监察、职业成教等部门,共同致力于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落地和整合,使之更为有效应用。

其四,可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监督工作。以本文作者所在工作单位为例,发挥学校与陕西省荣誉军人疗养院的主管部门相同、地域接近、相互熟悉的优势,为就近实训、照料荣誉老年军人提供了机会,能够使学生受到更为规范化的训练和精神洗礼。

三、提升和改进职业教育效果的三点建议

一是职业教育阶段需要通过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教育教学的多样性,让不同禀赋资质、不同兴趣特征的学生都能够健康成长。办学主体多元化就是大力提倡和鼓励社区办学、集体办学、私人办学、合资办学等,让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继续在教育与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形成职业教育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鼓励市场化培训机构介入职业教育。目前,市场化机构在课外教育领域已有较多的实践,但对于职业教育介入不够。传统观念往往有一种误区,认为职业教育的各类服务都应该由政府、家庭提供,实际上并非如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借助市场化机构选取更为优质的社会化的职业教育服务。

二是需要以师资队伍专业化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育质量。职业教育要求教师既要有宽广的理论知识功底,又掌握本专业领域的丰富实践知识和技能,还要通晓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这就需要师资队伍专业化,提升教学质量。学校可开发适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的课程,探索课程持续发展的机制,进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发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本位、具有地方特点、学校特色的职业教育校本课程。

三是需要以有效的教学教育实训提升职业教育实效。一方面,需要加大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包括场地、设备、师资等在内的综合设施,满足学生技能训练。要通过校企共建、教学工厂、校办企业,以及校际合作、“校中厂”“厂中校”等模式,来改进和完善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满足教学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开拓校外稳定的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不仅能弥补校内实训设备、场地建设的不足,还能提供“教”与“学”双向互动的职业情景,使学生体验到企业生产、管理的方式和文化,在浓厚的职业氛围中培养和提高技能水平。

第3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摘要: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实施的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集团化办学模式和以行动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一些成绩也存在不足,应在借鉴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和“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注重健全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校企间的互动合作和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培养,以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9.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2)04-0117-04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Germany

XIE Jing

(Deans Office, Nei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Neijiang 641100, China)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 collectivized schooling; cooperation of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Dual System

Abstract: The perfect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in Germany and its dual-system are efficient, which accelerates students employment and promotes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education resources, resulting in the succes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characters of Germa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and its dual system. Taking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advanced vocational educ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in addition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relative laws, the interac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proces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onglomeracy should be promoted, and the curriculum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近年来,国内对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与“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研究已有很多,但主要是对德国职业教育特点的描述。前不久,笔者有幸到德国爱科特教育集团学习,学习期间,还有幸到一些企业参观,使笔者对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及特征、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管理运行体制等有了直观的了解,对德国政府、企业、学校、协会以及学生在职业培训体系中的相互关系有了新的认识,长期萦绕在脑中的疑惑由此得到了解决,并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和课程改革等产生了一些想法。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

1.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德国实行12年制(幼儿园3年、小学4年、初中3年、高中2年)义务教育,其中将进行三次分流。而在高中毕业后的第三次分流时,学生可选择进入5年制综合大学、3~4年制专科大学或3年制职业学院。由于德国不存在我国的“普高热”、“学历热”,所以有70%的学生会选择进入职业学院学习。德国法律赋予职业教育证书与普通学历证书同等的地位,且两者呈“H”型互通,即普通高中与职业学校学生在入学两年后,其生源可以互动,普通高中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可以转入职业学校学习职业技能,而职业学校成绩好的学生可以直接进入普通高中学习文化知识,为今后上大学做准备。

在德国,人们最看重的是“工作资格”,而绝大多数人就是通过职业教育来实现自己的工作梦想的,所以家长都乐意让子女上职业学校。目前德国有2000多所双元制职业学校,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明显地独立于普通教育体系,并与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在这一教育合作体系中,企业承担着首要责任,决定了职业学校的培训方法与培训内容。

2.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及保障

德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保障法》、各个职业的《职业培训条例》,以及各协会制定的《考试条例》等法律法规。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规定,凡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企业,若其接受的培训学员不到从业人员的7%,则必须交纳“培训税”,凡提供的培训人员超过7%且全部签订培训合同的企业,则将得到相应的经费补偿。行业协会是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的自我管理机构,具有监督企业职业教育运行的职能。而德国联邦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行会的地位,所有企业都是相应行会的成员,负责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核、成绩认定、证书发放以及企业培训资格的认定。

3.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的突出特点,也是德国职业教育的精髓。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存在企业和学校两种培训机构,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二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制定教学纲要和培训条例。三是围绕综合素质培养设计了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践教学内容。四是企业实训教师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品格好(指未违犯职业教育法)、业务精(指通过双元制职业培训考试,有该职业实践经验),并通过相应考试(如技师考试)。因此,职业学校教师进门难、学历和资历要求都比较高,需要具有硕士学位证、实习证、职业教师资格证。五是两种培训身份,受训者在学校的身份是学生,在企业的身份是学徒。六是要参加两类考试,受训者要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和资格考试。七是要具有两类证书,受训者最后应获得由行业协会颁布的世界认可的资格证书和由学校与企业联合颁发的毕业证书。

4.集团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

从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轨迹可以得知,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具有独特之处。从办学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集团内成员的人才培养和一些技术合作;从办学特点来看,主要是以企业为主导,政府调控管理,多元主体联盟;从办学模式来看,主要有德国跨企业培训中心和技术转移中心。跨企业培训中心是以政府、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以人才培养为目的组成的联合机构。从20世纪80年代起,德国多个应用科技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纷纷建立了技术转移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这些中心通常依托学校实行企业化运作,为企业特别是为中小型企业服务〔1〕。

5.以行动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

笔者在德国爱科特教育集团学习期间,经历了该集团企业经营模拟实训课程的教学过程,对以行动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课堂教学模式有了全新的体验。例如,让学生分组进行市场调查以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帮助学生建立企业经营理念;开展企业基础经营模拟实训,让学生体验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如何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以经营好自己的企业;列举企业倒闭、企业股票上市等真实案例,可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如何进行资本运营等等。此外,德国的职业教育机构为适应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和金融等专业学生的实习需要,还建立了近千家商务模拟公司,形成了一个模拟市场,实施仿真式的教学,让学生得到和在现实工作岗位上一样的训练效果。在教学中,教师经常针对学生出现的问题采用“谈话教学法”,与学生共同进行讨论和分析问题,以启发和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现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如爱科特教育集团在教学实践中,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从能力本位出发,综合运用多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把职业学校的教学与具体的职业实践紧密结合,让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突出了“能力目标、学生主体、任务驱动”三个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课堂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使学生的专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

二、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近10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建设中国特色高职教育打下了基础。然而,由于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不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转型、社会服务功能和校企合作等环节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2〕。为改变该状况,今后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结构不完整、体系不健全,这导致了教育结构整体失衡。由于受传统观念、教育理念和教育行政制度等的影响,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不协调、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渗透比较困难、中职与高职教育衔接不紧密,这些成为制约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协调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3〕。

因此,要健全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就必须把终身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宗旨,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增强职业教育体系的衔接性和通融性,这是构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必须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目标、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多元化办学的现代职业教育体制,制定与教育体制、教育政策和教育管理运行机制等相适应的政策法规。还需加强执法监督,以改变单一的行政办学模式,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职业教育规范化发展

我国是从20世纪初开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职业教育事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推动下得到了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的职业教育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立法的完整性不够,缺乏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专门法规,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政府在资金投入上责任不清等;现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应该健全和完善。

要推动职业教育规范化发展,必须健全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应在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健全和完善现行《职业教育法》,使其内容更全面,更符合我国国情。如在职业资格鉴定方面、高等职业教育方面、双师队伍建设以及集团化办学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应尽快完善;应建立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地方和部门立法为补充的内容完整、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保障机制,以加大《职业教育法》的执行力度。

3.加强校企间的互动合作,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的职业院校借鉴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成功经验,从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创建了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化的办学模式,如:“海南模式”、“河南模式”、“天津模式”等①。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其办学体制、机制还缺乏活力。为此,应加大政府的协调与监督力度,使行业企业都积极参与到集团化办学中来。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作为职业教育的成功典范,其重要环节就在于学校与企业的成功合作。我国应在借鉴德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基础上,把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作为高职院校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在加强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大政府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校企互动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中的助推作用,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在集团内组建由行业专家参与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不断开发职业教育课程,实现中高职课程的有机衔接,构建有层次重延续的学制系统,并通过行业企业参与专业认证、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和课程开发的方式合作培养职业技术人才。同时,还需通过校企共建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和就业基地建设等措施,不断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校际合作、跨区域合作,使发达地区高职院校辐射带动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发展,提高集团整体办学效益,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优势突出、连锁互动、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办学体系。

4.注重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教育队伍培养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特殊性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还要具有扎实的实践技能。目前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主要存在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教师实践场所不足、实践机会有限、引进和稳定“双师型”教师难等问题。因此,“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彰显特色、提高整体办学水平的重要工作。高等职业院校要针对目前教师实践技能较差的现状,出台一些激励机制和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考核办法,如可派专任教师利用假期到一些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对口企业或生产第一线单位定期顶岗实践锻炼,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同时借助校企合作平台,吸引行业企业优秀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以建立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双师”队伍素质。

5.把握高职课程改革方向,构建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体系

根据教育部16号文件精神要求,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而现行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模式已不符合职业教育的原则,那种以理论知识为主的课程体系、重理轻实的课程结构和以书面形式反映评估结果的课程评价等都不利于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今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为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要开设相应的课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二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的终身学习能力;三是要注重“五导向”的统一,即导向职业岗位(群)而非学科体系、导向能力目标而非知识目标、导向任务驱动而非逻辑推导、导向理实一体化而非理实分离、导向学生主体而非教师主体。基于此,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职业能力和国家职业标准确定课程内容,根据职业岗位工作过程设计课程教学,根据工作任务整合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以构建“基本素质与能力课程+职业能力课程+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注释:

①参见教职成〔2009〕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网址:。

参考文献:

〔1〕匡 瑛,石伟平.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比较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08,(3):38.

第4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

1、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利益

为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同时保障其相关利益,各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先后在1989年和1992年颁布《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根据《培训保障法(修正案)》的规定,凡企业投入职业教育的经费达到年度雇员工资总额5%以上,可以免除一定数量的税收。为吸引企业参与学徒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了丰厚的资金,以减少培训费用,从而激励企业提供以就业为基础的培训。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企业基本法》规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一般可获得其培训费用的50%至80%的补助。若所培训的职业前景看好,有的企业甚至可获得100%的资助。这些国家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努力,为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投资的利益,调动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2、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为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国出台各种政策,引导企业的参与。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建立起政府、企业、行业和个人多元的职业教育投资体制,政府规定,年收入在22.6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预算的1%用于员工的资格培训,1991年6月该比例上调至1.5%。1998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为73亿澳元,其中,企业界就投入38.86亿澳元。德国的培训企业每年通过直接资助、集资资助和行业基金等形式,并且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比例一般介于0.6%-9.2%之间,提供的职业培训费用达230亿马克(1990年)。来自企业的教学、科研合作的经费是德国职业院校经费第三渠道来源的主体部分。

(二)行业协会的参与

在美国、德国等,行业协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它们具有监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从组织形式来看,协会组织既有行业系统,又有地区系统;各行业协会在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最后在联邦一级成立最高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互相协调的组织网络。这些中介组织常常利用自身巨大的影响力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美国企业对职业学校的资金投入方式多种多样,或向学校实验室、实训车间提供先进的设备,或直接为学校捐款。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的培训委托有关“主管单位”监督和管理,大多数职业教育的“主管单位”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执行管理的机构,它代表经济界的总利益,对经济、税务、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经济的发展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及技术咨询,负责培训资格审定,培训过程的检查,建立培训培训中心直接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代表联邦政府担任着“管家”的角色,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促进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三)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可以获取如下利益:可以获得国家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如果企业所培训的职业符合经济和职业发展的趋势时,最高可获得100%的培训补助;学生在“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培训期间只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训津贴,这样企业可减少劳动力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可以节省企业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可以选择接受适合于本企业工作岗位的优秀培训生,使企业获取高素质的员工,从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受益。

二、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缺失的原因

(一)剩余劳动力人口多,企业用工无压力,使得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据有关资料预测,2007-2010年,我国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都在1800万人以上,201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0.8亿人左右,202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1.4亿人。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增加,到2035年前后,劳动年龄人口的峰值将超过12亿。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方面,由于长期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不仅仅使得企业无需参加职业教育就能获得人才;另一方面,企业没有参与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企业通常认为,无需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优秀人才,企业甚至往往担心,如果投入资金培养人才,培训后的员工没有到自己的生产企业工作而流向竞争对手的企业,自己反而会受损。所以,对于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存在较大外部性的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都没有从事这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二)职业教育法规没有给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1、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及职业教育法规都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这一重要问题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法律条文大多停留在“鼓励”或“倡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一般性号召”的要求上。如《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28条、第29条均规定了企业对本单位员工承担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也只是“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由于没有明确赋予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不明确、定位不清楚,使得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非常有限,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重视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先后制订并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文件。如1996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2002年颁发的《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尽管这些文件都提到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性,但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强制性措施,缺乏约束力,对于企业权力、责任和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和不具体,没有实施细则,导致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成了原则性的要求。

3、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也没有给予企业适当的经济激励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9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20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2条只就企业承担本单位员工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也没有规定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只是规定“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条例中的应当是一种弱法律状态,企业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三)职业院校本身缺乏对企业的吸引力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多是从普通中学改制而来,高等职业学院又基本上是从成人高校或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改制而来,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是从普通中专升格而来,职业院校在教育理念、专业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结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都不能脱离普通教育的模式,,难免出现培养目标单一、专业设置死板、教学内容脱离实际、毕业生实践能力差,毕业后不能直接上岗等现象。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经费投入方面采取“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政策,而且政府的补贴也是以地方政府补贴为主。不但投入经费严重不足,而且因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造成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因此职业院校的教学设备老化,教学手段落后;通过片面扩大招生规模以提高经济效益。其结果是,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的职业特色不突出,办学特色不明显,毕业生难以直接上岗,不少教师也缺乏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要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首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及责任与义务,使企业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并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而是社会责任的履行。要加快制定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法》等法规,形成完备的学校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二)要想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必须给予企业足够的经济刺激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利益补偿机制,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

1、国家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国家要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奖励政策,依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贡献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政策照顾、税收倾斜和相关费用减免。

2、相关部门要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具体办法凡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岗位,为教师提供适合的实践锻炼岗位和条件,其接纳人数一般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补助或税费减免,以提高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积极性。

3、国家财税部门要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对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对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应至少返还50%。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通过各种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和自我管理职能。首先,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政府应该培育和完善行业协会,并从微观管理中跳出来,把大量的服务性职能让位于诸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制定各种有利于行业协会参与的政策和法规,还原其“民间特色”。其次,扩大行业协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行业协会不能仅是某行业的代表组织,它应该全方位地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以及政策的制定与监督,如制定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等管理工作。

第5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实践的方向是校企合作,推行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在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有利于推进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而要推进校企合作健康高效运行,必须构建校企合作的制度体系,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明确划定合作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校企合作方的权利。为此,浅谈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建设,对推进校企合作,促进职教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校企合作制度化;举措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8015902

校企合作制度化是指构建校企合作的制度体系,将校企合作行为纳入规范状态的过程。但是,因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规则,校企双方在实施校企合作时权利义务不能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力和驱动力,难以调动企业参与职教的积极性,难以深度推广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成功做法。可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化,才可真正达到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共赢发展之目的,才能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技能型人才。

1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校企合作的规范性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是我国中职教育发展的现有法律依据,可见,关于职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空白,因此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必须建立和完善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而要建立和完善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必须要清晰界定校企合作概念、全面覆盖合作的内容;必须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规定合作各方的应有责任;必须保证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要对等,既要要求参与者承担义务,也要保障参与者享有权利;必须追究不履行义务的参与方的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推进校企合作的规范运行。

首先,推进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

作为职业教育的一般性法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不能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规范。2011年4月有关方面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作为现行职业教育法的有益补充,来指导企业和学校的合作,从法律层面保障并规范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这一倡议得到社会的积极支持,相信在未来的实践中将成为现实。

其次,建立行业企业校企合作法规。

在校企合作中,主体是学校、企业,政府和行业应发挥牵线搭桥、宏观管理作用,要使校企合作更规范,需多方共同努力。2011年9月《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校企合作制度,在国内首次明确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院的各自定位、职责和义务。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师资、建设实训基地、转化科技成果、督导评估等工作;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给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政策支持。交通类职业学校的责任:面向人才市场,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完善实训基地,参与企业员工培训等。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责任:选派骨干员工到合作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参与管理、为合作学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提供实践岗位、支持参入合作学校的实训基地论证和建设等。暂行办法的实施,培养了大批交通行业的技能型人才,发展了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与继续教育,推动了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了北京市职业教育的深度发展和资源的优化整合。

再次,建立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

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要完善国家层面和行业法律法规,也要加强各地方法规建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可以看成是职业教育的根本法,而符合地方特点和为本地经济服务的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则可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补充、解释和说明。随着各地职教的发展,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校企合作的法规的出台,对推动当地校企合作的发展、理顺校企合作关系,规范校企合作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09年3月,《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可见,关于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设明显不足,这种不足必将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2建立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制度

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制度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校企合作、各理事单位共同组建“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并以理事会为平台有机联系参与各方的制度。校企合作理事会成立后,理事会成员之一的企业将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课程设计、专业建设、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将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合作学校学生实习、调研、实践、教学科研设备加工及调试;将为合作学校提供各类兼职教师。理事会又一成员学校将优先向理事单位推荐毕业生,可为理事单位提供各类技术培训等。各理事单位将互供信息,共享政策,联合申报课题等。可见,校企合作理事会的成立,有利于加强校企联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构建并完善“共育人才、共管过程、共担责任”的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有利于为行业、地方及理事单位培养输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有利于推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实现互补与共享资源,促进校企合作的有序发展。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懈动力。教育改革创新重在制度创新。在当前校企合作的发展中,政策不清、体制不通、机制不活等因素的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模式校企合作仅停留在浅层次上。因此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改革,各种社会教学资源的充分调动利用,更好地服务与行业、区域经济和全国经济的发展等,是各方正在探索和尝试的课题。2011年9月,“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制度”在广西启动,这一职教方面的教改重点项目,开创了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制度的先河。

当前,广西南宁市、江苏南通市、山东青岛等省市“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制度”开展得比较成功,已取得立一定的社会效益,更好的服务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再次证明:职业学校办学要走出校门、贴近市场,一个有效举措是建立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制度,该制度的成功启动、建立、逐步完善在探索校企合作制度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不成熟、不完善,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漏洞,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校企合作则无序、混乱。因此,要保障校企合作健康深度发展,一个有效手段就是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建立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督机制。

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上级部门成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制定的专门监督制度,校企合作参与方必然会高度重视,因此,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监督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当然,校企合作的主管方、监督方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校企合作,要做到监督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力。而要有效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真正做到管理有序、监督有力,引入“问责制”成为不时之需。“问责制”是法制政府不可缺失的重要制度,也是依法治校、推进校企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问责制”的贯彻落实是校企合作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迈进的重要标志。

其次,要建立校企合作各方共同参与的专门监督机制。

在校企合作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各参与方的要求。建立校企合作各方共同参与的专门监督机制,确保校企合作规范、高效运行,才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为,通过各方共同参与的专门监督机制的实施,能提高合作方的凝聚力、战斗力,调动合作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最后,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机制是通过社会力量、媒体力量等手段进行监管,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监督手段。在校企合作中,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新监督形式,开设监督渠道以便于学生、家长、和利益相关者对校企合作的监督等,实现校企合作的透明化。

4建立校企合作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是国际通行的重要监督手段。校企合作准入制度就是在政府的授权下,对校企合作的主体资格、形式、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批、登记、监督、管理的制度。如何建立校企合作准入制度呢?

首先,对校企合作主体资格认定应有准入制度。

尽管校企合作的双方是学校和企业,但并非所有的职业学校和企业都可成为校企合作的主体。校企合作的一方学校应具备的条件是基础设施好、科研能力强、实训条件完备的中职学校,另一方企业应是信誉好、经济效益高、发展势头强劲、技术型人才紧缺的企业。这样从源头上抓好合作主体的资格认定,才可打提高校企合作的水平,造示范性校企合作品牌。

其次,要建立校企合作就业准入制度。

目前,传统的学历准入制度依然存在于众多行业和企业,很多用人单位重学历轻技能,更为极端的做法是非“985”、“211”学校的不可录用。同时,用人单位可廉价快捷、不考虑任何职业基础地招聘员工,也可随意解雇员工。在这种背景下,参入各方对校企合作的前景心灰意冷。因此,建立就业准入制度,要求所有公民在就业前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否则不能被用人单位录用,这项制度的建立,不仅推进校企合作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知道正是由于就业准入制度,才有了名闻遐迩的德国制造,才有了令人羡慕的澳大利亚职业无歧视。

参考文献

第6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校企合作 政府 偏远地区 高职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0-0013-02

当前,校企合作的好坏已成为我国高职职业教育能否办出特色和成效的关键。一些发达地区,如厦门、苏州、深圳、无锡等也相继制订了一些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与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表明了我国职业教育对校企合作在法律法规建设上进行了初步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这些地方都是经济发达、地处中心城市、产业发达、企业集中度高,且政府对这些地方高职院校投入多、生源质量和教师水平均比偏远地区高,这些法律法规也就不能完全满足偏远地区高职院开展校企合作的要求。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特别是区县级政府的功能和作用,使校企合作有效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政策与层面制度规范,才能扎实推进偏远地区校企合作长期有效的开展,才能有效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均衡发展。

一、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国家应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内容纳入《职业教育法》

我国要在总结过去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关于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从国家层面制订有利于促进高职校企合作有效开展,并能充分调动校企双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政策法规,如研究制订偏远地区高职教育对接产业、服务区域发展的政策法规,并确实做好偏远地区的教育扶贫工作,从而确保高职校企合作,特别是偏远地区高职校企合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充分把握当前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契机,从宏观上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并将其纳入《职业教育法》。

(二)各级地方政府应制订适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重点向中西部转移,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均衡发展,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偏远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提出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硬性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提高认识,从战略的高度上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校企互动的校企长效合作机制。目前,只有厦门、深圳、苏州、无锡、宁波等地方相继制订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这些地方都是经济发达城市和大中型企业的集聚地,且中国各地方差距很大,特别是偏远地区如何有效进行校企合作,使当地高职院校有效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必须依据地方经济特色、地方企业现状、支柱产业的情况,制订适宜各自区域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使校企合作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确保校企合作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成效显著。

二、地方政府的保障功能

(一)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功能

为确保校企合作顺利开展,各级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促进工作,劳动、发展和改革、人事、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则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上级政府制订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结合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适宜的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有效引导和鼓励本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地方政府部门很多,为有效地统筹和协调本区域内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等工作,地方政府还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保障校企合作有序进行。

(二)地方政府的评价监控功能

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由教育部门、行业或行业协会、本区域外的示范性职业院校、企业专家参与的评估机构。并结合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以校企双方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和能否遵守政策法规作为校企合作评价的主要指标,构建科学合理且能有效促进本区域校企合作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按评价指标体系对校企合作双方进行考核和评估,同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

三、地方政府应明确校企合作主体的作用

(一)明确偏远地区地方政府的主导责任

偏远地区的地方政府应着重加强区域内职业教育的布局、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统筹本区域内高职校企合作的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增强对区域内高职校企合作的指导和协调,提供有利于激励和约束校企合作双方的优良环境。

(二)强化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协会虽然是一种非政府机构,但它作为行业的整体代表,在整个行业中具有一定权威,对同行业的指导和监督也具有独到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对职业教育指导能力的要求,推动行业职业教育年会定期召开,并及时公开相关行业职业教育报告,促使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强化行业协会对校企合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直以来,企业是校企合作的被动方,偏远地区的企业尤其如此,因此,一方面,偏远地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另一方面,在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中规定企业方面应承担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的社会责任,并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有力保障和优良服务。

(四)加强学校的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偏远地区的职业院校应紧跟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不断优化专业设置,深度融入产业链,加快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改革和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适应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的人才培养质量。

四、地方政府应出台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财税信贷政策

(一)财政支出政策

为给校企合作提供资金保障,财政预算时,各级地方政府应安排高职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并在考虑校企合作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度的基础上,随本地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增加。

(二)税收政策

为有效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家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培训所发生的教育经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中扣除。并对校企合作中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三)信贷政策

地方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服务面,开辟校企合作专项信贷业务,为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生产车间及技术研究室的校企双方提供资金支持。

五、规范对校企合作的管理

首先,地方政府部门出台规范校企合作的文件,同时制约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三方行为。制定如“实习生行为规范”、“实习生管理手册”、“实践教师工作手册”等操作性文件。

其次,制定严密、规范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学校、企业和学生及家长多方签署校企合作协议,且合作协议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成立由实习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和校方代表组成的“实习管理委员会”,协调并仲裁校企合作特别是学生实习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加快适应校企合作的基础能力建设

首先,省级政府对偏远地区的职业院校开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和教材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偏远地区地方政府更应加大对其支持和资助的力度。

其次,积极支持、资助有利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在各种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建设中,国家和省政府要对偏远地区倾斜,帮助他们提高校企合作的自身能力。

再者,加强校企合作的人员培训。以专题形式进行研究与学习,推广先进的典型经验。

[ 参 考 文 献 ]

[1] 廖丽宁.高职高专“90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思考[J].大学教育,2013,(2):96-97.

[2] 杨延村.校企结合的信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大学教育,2012,(12):116-167.

第7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教育法

[作者简介]李智(1973- ),男,重庆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四川遂宁629000)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017-03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在实施外向型发展战略过程中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活动的能动性。若要充分激活行业企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的能动性,需要以校企合作相关制度的制度化与法制化为前提。我国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各地区的《职业教育条例》。自《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数十个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各地也结合实际颁布实施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包含大量但成熟程度不同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建构的滞后性,影响了地方企事业单位依法践行其在高职教育领域的社会责任,制约了我国高职院校与地方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创高职教育新局面的能力。

一、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制困境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体系建构的问题

校企合作立法的系统性缺失,是制约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关键障碍。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具备一般系统所具备的系统要件及结构。围绕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项目的相关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必要的法理规范和法条逻辑,以确保可以系统调整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关系。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立法理念模糊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立法理念缺乏对法律效力落实的必要考量。当前我国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级人大及教育主管部门所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在实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活动时,缺乏统一、明晰的法律规范,将制约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领域的制度创新尝试。《职业教育法》第六条指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其对职业教育的义务。但是,该规定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缺乏执行力度,如果企业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2.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立法主体不能代表校企合作的各当事方。当前我国实施的是类似代议民主制的民主集中制。从民主实践形式来说,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从选举阶段到履行立法职责阶段都具有一定的全民代表性。考虑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立法工作的专业性和小众化特点,立法机构代表缺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与素养,难免削弱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执行力度。作为校企合作中的关键当事人,高职院校和企事业单位虽然对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内容和实施方式有较为深刻的认知,却难以直接参与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从而降低了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3.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纳入私法管辖的立法范围,忽视了校企合作关键利益方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高职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关系,通常被认定为普通法人实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故接受《合同法》的规制。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关系归入诸如《合同法》等私法协调范围内的司法实践行为,有其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但是,这种司法实践行为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当事人默认为高职院校和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从而忽视了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庭等重大利益相关方的切身利益。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的责任规范功能缺失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合作各方应当担负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必要的规范。

1.信息交互水平不足,阻碍了校企合作各方履行其责任与义务。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方企业,缺乏对高职教育事业现状的深入了解,缺乏参与制订和实施高职教育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教学计划,没有协助高职院校制订相应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校企合作项目要求合作方企业深度参与高职院校的教育活动,充分实现校企合作项目的内生性价值,这使得高职院校难以有效控制合作方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活动的过程风险,并使得校企合作的项目成果有不确定性。同时,高职院校未能有效掌握合作方企业的必要信息,使得其人才培养计划与合作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排程计划相冲突。部分处于经营关键期的企业,将其主要精力放在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上,难以集中有限的生产资源来执行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学计划。

2.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匮乏,削弱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企业股东及雇员、上下游配套企业、地方政府及社会公众,但未将高职院校纳入其利益相关者集合。企业的运营目标旨在实现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最优化,它通常通过最大限度扩张自身利益的方式来遴选校企合作项目,并希冀以高职院校服务其生产经营的方式来举办校企合作项目。企业基于自身利益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行为,固然是其理性决策的必然结果,但限制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开展的深度与广度,不利于高职院校全面执行其人才培养计划。

3.我国高职教育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高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校企合作项目的能力。我国的教育行政法始于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虽然此后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学位授予、师资培训、教育安全等诸多方面间接规范了校企合作相关行政权力,但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当前我国高职教育行政法规的法条阐述不清晰,针对校企合作事宜的相关法条及规定描述不具体,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我国高职教育行政法规的立法基础仍是以行政管理为中心,在法规诸条款中很难体现以高职院校、企业和学生为中心的服务精神。高职教育行政主体权力的过度张扬,实质上是以忽视对高职教育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为代价的。从法理层面分析,偏离服务导向的高职教育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教育行政法的立法目的相背离。

(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的权益规范功能缺位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合作各方所享受的权利进行必要的规范。

1.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以保护使用者权利为导向的功能。高职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的校企合作项目,其本质是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来优化企业的经营型资源和高职院校的办学资源,因此,校企合作项目相关法律的立法重点在于规范校企资源的使用权。沿袭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相关立法,偏重于对资源持有者权利的规范,忽视了对资源使用者权利的规范。持有者权利与使用者权利之间的立法理念,本质上是两种经济制度环境下的产物。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的校企合作立法,要求立法机构确立以使用者权利保护为核心的立法理念。这是因为固态化的企业和高职院校的资产价值主要在使用过程中得以实现,其立法理念的实质是将企业和高职院校资产资源的使用者即“人”,放置于立法工作的核心地位,从而摒弃以物为本的传统立法理念。因此,立法机构应当对能够产生更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资产运用行为及资产使用者给予法律保护,并削弱对闲置高职院校与企业资源的行为及其当事人的法律保障。建立相对完整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运用法律意志来调整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以实现校企合作过程中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标。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合作当事人各方利益的规范保障。校企合作项目并非简单的市场经济行为,作为社会职业教育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高职院校,肩负着实现社会公益的办学使命,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的合作方企业则肩负着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目标的经营使命,两者在基本利益诉求上的显著差异给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立法工作制造了障碍。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强调企业应承担的义务方面有所建树,但却缺乏与其所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应享权利的清晰界定。在无有效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规范条件下,合作方企业通常受制于时间有限、人力不足和资金短缺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全力投入校企合作项目中,加之缺乏法律保障的校企合作项目运作过程充斥着学生人身伤害及经济纠纷等各类责任风险,多数合作法企业将校企合作视为额外负担而非红利。企业在自身经济利益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的前提下,避免介入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则是理性选择之一。

二、优化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

立法机构应当从深化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促进我国宏观经济转型的战略高度,来审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立法工作,通过健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体系的方式来优化我国高职教育体系的办学绩效,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1.立法部门应当稳步推进高职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建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具有系统性特点,其法制体系的建构应当遵循阶段性原则,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展开。一方面,立法当局应当采取顶层设计战略,在深入研究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新局势和新问题的基础上,以修订《职业教育法》为切入点,并有效把握立法契机来制定《校企合作法》,从而建立高效运作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应当明确规范校企合作双方及学生家庭与政府等核心利益相关方的职能及权责、具体办学模式及监管方法等内容,从而确保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地方立法机关及各级政府应当依据《职业教育法》及《校企合作法》,并结合各地职业教育实际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地域特色的具体规范性制度文件,并对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特色化校企合作项目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确保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能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立法部门应当积极邀请校企合作的各方积极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工作,以增强所立法律的民意代表性及其未来执行力。由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各方的合作目标不一致,且涉及多方利益的调和问题,因此,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工作应当集合各方智慧并有效整合各方最为关切的基本利益,以确保该法可以最广泛代表校企合作项目各相关方的意志。再者,校企合作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通过将校企合作各方当事人纳入立法体系,可以有效增强立法程序的执行效率并丰富其立法内容。企业及高职院校直接参与校企合作立法工作,有助于将其在校企合作实践中所总结的创新式合作模式提炼为法条,从而有效提升全国范围内的校企合作水平。

3.立法机构应当建构基于公法范畴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立法机构需重视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庭等重大利益相关方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切身利益,通过提升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层次,并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管辖范畴扩展到公法领域的方式,帮助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庭依靠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利益。基于公法范畴来建构并实践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将有助于对当前普遍缺乏校企合作意识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促使其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再者,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直接受益人并不仅包含缔结合作契约的双方,还包含学生及社会公众,因此,应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纳入公法范畴。

(二)明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的责任与义务边界

立法工作者可从以下方面规范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定责任与义务边界。

1.立法机构需建立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以有效规范高职教育合作框架下各方的行为。具有成员来源广泛和公益性较强特征的校企合作项目,需通过立法形式来建立对校企合作各当事人行为的硬性约束机制。校企合作的相关立法内容,不仅应当清晰规范各当事人应尽的教育义务,而且应当严格规范逃避该项教育义务应接受的惩治方式。传统的教育法律法规通常表现出原则性规范条款有余、强制性约束条款不足的弊病。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应当细化法条以增强法律的执行力,从而有效增强校企合作法的尊严和震慑力。校企合作法应与刑法、民法及商法之间建立无缝衔接关系,与既存法律体系联合形成系统化水平较高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应明确施加危害一方应承担的刑法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例如,在执行企业实训教学任务的过程中,校企合作法应当对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的教师与学生追究民商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应当严格规范合作方企业应承担的义务。为有效规避校企合作过程中合作各方所遭受的意外法律纠纷,校企合作法应当规定合作方企业与学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以有效区别于企业常规用工条件下的劳动雇佣关系。鉴于现行法律体系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对完善,高职学生与实训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可适用于劳动法的管辖,从而确保在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条件下,能依据劳动法获得有效的权益保障。再者,校企合作项目下的企业应承担为学生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义务。高职学生的入厂实习期间约为1~2个学期,在实训期间,企业通常将实训生纳入其日常经营运作管理体系,从法律事实角度分析,高职学生与企业之间已构成雇佣关系,用人单位理应对受雇学生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金缴纳义务。用人单位为学生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可将校企合作过程中各方所遭受的风险分散到社会系统中,从而有助于将合作各方力量集聚到合作项目本身,提高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营绩效。

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工作者应健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行政法,从而将高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校企合作法律管辖范围。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应当从高职教育学历管理、双师型师资培训、校外实习安全保障等方面,明晰其法条内容,有效增强校企合作法的可执行性。再者,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应当变革以行政管理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确立以服务行政对象即高职院校、企业及学生的立法新理念。这要求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应当有效遏制行政权力对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缔约自由权的干涉,促使高职院校主管部门为校企合作拓展适度宽裕的制度空间,以利于高职院校与企业探索校企合作的新路径。

(三)激活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的权益保障功能

1.明晰合作方企事业单位主导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权利。合作方企业在校企合作项目中占据主导性地位,是高职教育的历史使命和校企合作项目的内在开放性决定的。高职教育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实用技术型人才以服务于我国宏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所需的历史使命,这要求高职院校应当与代表区域的生产力水平、对宏观经济和人才需求发展趋势有着深刻认知的地方企事业单位紧密结合,积极开拓面向生产实务的实践课程模式。通过立法,合作方企业拥有了校企合作项目的主导权,能够依据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规律来制订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计划,并结合企业生产实践资源的具体运作状况来安排高职专业设置和课程设计,从而使高职学生可在企业提供的真实生产环境中提升理论认知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合作方企业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主导权并非一项福利,其中亦包含对企业培养人才素质和能力的高要求。高职院校应当依据合同法与企业签订人才培养协议,促使企业按协议约定内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以确保高职人才培养质量。另外,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应当确认并维护校企双方的利益,并建立相应的利益交换机制,通过利益交换改变各方所获得利益的程度,使各方行为趋于相对合理。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工作者应当重视对高职院校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高职学生既是高职教育的对象,也是高职教育活动不可规避的主体。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工作者必须从学生主体性地位的角度,充分保障学生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避免学生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遭受伤害,高职院校应当有效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学校、企业及学生的三方合同,有效规范三方在合作中的利益分配与责任划分等事宜。鉴于在校企合作项目下的高职院校与企业有权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方向,而高职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故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适度偏向于保护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在校企合作项目中的三方实际承担的权责基本均衡。

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制建设层面,规范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相关监督机构的权力。为有效遏制校企合作项目当事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冲突,立法机构应依法确立校企合作项目的主管机构与监督机构的法定地位,并依据权责相当原则赋予其相应的监管权力。可以赋予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审计部门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必要监管权,以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体系,有效提升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效率。各级政府应当从政策支持及财政专项办学经费拨付等方面,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项目提供有效保障,并通过建构相应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利益协调机制、过程监控机制及成效评估机制等手段,来确保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效力的落实。

[参考文献]

[1]罗仕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J].职教论坛,2011(9).

第8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 工学合作 政府调控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035-01

职业教育的关键就在于以社会就业为实际导向,不断强化工学合作,从而迎合当今社会对于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强烈需求。但目前在我国各大高等职业院校的实际教育过程中,工学合作的应用还存在较大问题,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也给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在这种背景下,对职业教育工学合作的应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我国职业教育中应用工学合作的意义

首先,工学合作代表着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目前我国在职业教育改革方面主要倾向于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从而给社会输送现代应用型人才。而工学合作能够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平台,给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的环境。其次,工学合作能够给企业带来高素质人才。工作合作直接把学校和企业联系在一起,减少了企业社会招聘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最后,工学合作有利于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本身就需要以社会需求为主,培养当今社会最紧缺的人才。而工作合作能够让各大高校了解到当前的社会需求,以及社会企业对于知识、技术、设备的应用情况,从而对课程进行必要的调整,保障职业教育的品质。

二、我国职业教育中工学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工学结合的认识不足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行工学合作,并且各个高校也积极响应号召来进行改革探索。但是职业教育中工学合作的应用效果仍然有所欠缺,其主要原因就是很多职业教育高校对工学合作的认识还不够。一些高校认为工学合作就是让学生在企业中进行实践,只要学生参与企业实践就是工学合作。还有一些高校认为工学合作就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就仅仅专注于学生的校内实训,对于企业顶岗实习不关注。这些对工学合作认识的不足都使得职业教育当前的工学合作停留在学生实习的层次,并没有达到改善职业教育的效果。

(二)政府宏观监督不够

工学合作虽然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但是也要依赖于政府的力量才能进行。而目前我国工学合作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很多细节部分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很难对学校和企业进行指导,从而导致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工作合作的应用效果一直不高。另一方面,政府在工学合作中投入的力量过少,没有做好监督和调控工作。目前工学合作中还存在很多重复建设的专业,极大的浪费了工学合作的资源。

(三)工学合作相互脱节

我国职业教育工作合作最大的问题还是各个主体之间的脱节。作为教育主体的高等院校并没有肩负起自身的责任,在工学合作中没有跟企业联合在一起,从而使得职业教育的内容跟社会需求脱节。特别是我国很多职业教育所涉及的技术和设备都是数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内容,在当今社会中的应用性不强。这种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到社会中还要重新学习新的技术体系,大大影响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周期和效率。

三、我国职业教育中工学合作的改善策略

(一)转变教育理念

虽然说在职业教育中使用工学合作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培养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但是工学合作并不是仅仅给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就行了,而是需要学校借着工学合作积极了解当今社会市场的需求,以及企业的技术应用现状和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在了解这些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教育改革,培养社会最需要的人才。因此,我国各大高校应该转变自身的教育理念,积极利用工作合作来了解社会需求信息,从而对教育方向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首先,政府方面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工学合作的进行。工学合作本身就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约束和指导,那么合作关系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成效。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其引导职能,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和人才市场的实际现状,设立相应的《工学合作促进法》,并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学校、企业相互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学合作能够长期有效的展开。其次,为了使用我国产业调整的需求,政府也应该介入工学合作体系,利用其宏观调控职能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一方面要不断减少高校专业的重复建设,尽可能的促进教学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也要结合产业调整的需求,适当的增加新专业,满足社会需求。

(三)充分发挥高校的主体地位

工学合作的主体还是职业教育高校,其最终的效果也是由高校来决定。因此职业教育高校应该明确自身肩负的责任,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首先,高校应该利用工学合作来发掘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即根据社会就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设置专业,优先支持市场需求比较大的专业,从而更好的提高教育服务。其次,职业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制应该紧紧围绕就业需求,利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考核体系来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在这之中,职业教育院校应该和企业联合在一起,共同完成人才培养。特别是在实践教学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交替完成教学任务,从而将工学合作中的各个部分落到实处。

四、结语

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一直强调工学合作,但实际效果却并不出众。但工作合作是提高职业教育品质,培养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的必要途径,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职业院校应该充分重视工学合作,响应国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改革,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入发挥高校的主体地位,给社会市场持续提供高素质人才,满足我国产业调整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杨卫国,王京,王萍. 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 教育与职业,2014(9):29-31.

[2]赵越,邓恩远. 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体制环境研究[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97-102.

第9篇: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7l 9.21 文献标识码:A

1简析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为社会培养诸多专业技能型人才。近年来,高职院校建设速度不断增强,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但随着职业教育行业的逐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不足开始逐渐显现,仅有的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章内容出现滞后等问题,有关高等职业教育和链接学校和企业之间良好纽带的校企合作方面的内容提及很少,校企合作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引入新的方向,但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合作的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和健全,应当引起政府及教育部门的重视,加强在校企合作制度和理论研究,促进校企合作向着更深更广泛的方向发展。

2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发展现状

2.1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正式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的《职业教育法》仅仅是概括性地规定了开展职业教育的企业和学校的义务,而不能详细的对进行校企合作的双方行为和关系作出全面的规定,难以推进深层次的校企合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体系应涉及专业结构的调整、培养目标的确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专业建设与课程开发、实践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评价、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多方面内容,而这些内容都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应从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有完善的调整或规定。

2.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组织保障不完善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是进行合作的工作组织主要由企业或者学校单一组成的,在这种方式中,双方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融合,企业主要处于“配合”的辅助地位,只是根据学校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条件或协助完成部分培养任务,缺乏统一规范的工作组织,致使校企合作的方式分散,合作成果也有限,直接影响校企合作的组织影响力与权威性,进而也导致企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在教学实践中起到的作用。

2.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体制不完善

校企深化合作,一方面由于缺乏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以及无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制度文件制约,导致企业未能履行参与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学校与企业在集团化办学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签订合作协议缺乏规范文件,履行协议缺乏监督协调,合作成效缺乏评估,针对评估结果也缺乏对校企双方相应的奖罚措施。这正是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化与集团化办学的推进的问题所在。

3健全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有效措施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构建可以支撑起我国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有助于推动社会高职教育健康发展。因此,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依托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利用企业的现有资源与条件对学生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学生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1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应积极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制定有利于推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的系列政策法规,应明确参与校企合作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把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中。另一方面,通过设立校企合作处以及校企合作办学基金等方式,从工作组织以及资金保障两方面入手,促进校企合作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发展。

3.2建立多方联动合作战略联盟,完善工作组织保障

多方联动合作战略联盟是由政府教育部门牵头,应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受教育者”五方形成,相关综合部门参加,共同制定运行机制、校企合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稳定长效的联络机制,致力于保持校企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进行。

3.3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形式的培育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构建校企合作制度的配套机制,构建起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的动力源泉,作为全部集团化办学制度设计的立足根基。企业作为推动者,需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鼓励中外合作,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让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4结语

当前,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应用,还存在合作制度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完善,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合作内涵与层次,建立健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有效保障体系,保障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升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与成效。

基金项目:辽宁教育研究院立项课题“辽宁省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育人模式调查研究”(YYB1614)。

参考文献

[1] 丰华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6(4):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