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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采矿工程地矿类地矿开采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发展阶段,是对能源和矿物原料需求量增长最快的经济发展阶段。能源和主要矿产品的短缺和矿床品位的降低已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形势相当严峻。如何对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采和利用,积极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以降低矿床开采中损失率和贫化率,防止浪费和破坏,保护资源和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现状
由于我国国情、地质、水文、矿床赋存条件以及开采技术水平等原因,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和采选回收率指标比较低。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达 30% 左右,平均比国外低 20%。就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的保障程度而言,形势相当严峻:煤、磷、铅、锌、铁、铜、铝、铀、硫、石油等矿产可采储量仅为探明储量的 21%(煤)~50%(铜),加之开采中的严重损失和浪费,采出矿量已经不能满足增长消耗的要求;铁、铜、金、钾盐 4 种矿产不能自给;石油及铅矿由于储采比小于 30% 而面临减产的趋势。另外,我国矿床开采中所造成的矿石贫化亦不可忽视。矿石的贫化和岩石的混入主要影响矿山企业产品的质量,从而影响其产品的价格、销售状况和矿山的总体经济效益。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严重的损失和贫化,一方面使矿产资源枯竭加剧,矿井服务年限大大缩短,矿产资源的供求矛盾更加尖锐化;另一方面造成矿山企业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并使企业陷入不能自拔的恶性循环窘境。
2 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要性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依据;四是对矿山编制初步设计和相关设计的宏观指导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对拟开采矿山从技术、工程和经济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多方案比较,从而对资源如何利用、怎样发挥最大效益、如何合理地建设矿山、保证资源的科学利用进行综合论证,从而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区的资源开发利用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矿产资源开采及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1矿产资源的产权不清,国家所有权虚置。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国家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未能解决破坏、浪费资源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矿产资源的产权不清,国家所有权虚置,矿产资源名义上国家所有,实际上为占有者所有。
3.2资源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本身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来源于其有用性、稀缺性,由于资源稀缺性和所有权的存在,开采者要取得资源的开采权,就必须付给所有者一定的开采费用,作为对资源耗竭的补偿,这就是资源的稀缺性租金。但我国矿产资源长期无偿开采,放弃了资源资产的收益。矿山企业过度消耗国家的资源而自己却不受任何损失,并且还能增加经济效益,这就助长了开采者为争获超额收益而开采优等资源、放弃开采较差资源的行为,造成资源人为的严重浪费与破坏。
3.3采矿工艺不合理,生产管理水平差。因不合理开采方案、采矿方法、开采工艺以及由于井下诸如塌方、涌水、岩爆、灾害和矿床随开采深度增加而出现的矿床分岔、品位降低、开采环境恶化等,导致矿产资源损失和贫化,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损失。
3.4品位指标确定不科学、不合理也是造成矿石大量损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制定矿产工业指标时,必须对一些因素作出评价,例如产品价格、生产成本和选矿回收率等。在我国,往往是由地质勘探部门的工业设计部门参照类似矿山制定,由于占用资料有限,难以全面考虑矿床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制定的矿产工业指标常常带有片面性。当一个矿床进入矿山开采评价和设计时,产品价格、矿床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和生产成本的估算值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在评价和设计中必须检查所使用的矿产工业指标是否合适。如果矿产工业指标特别是品位指标发生变化,储量也会随之改变,如果储量变化很大,则要对开采规模、生产成本加以审查,于是还得重新检查品位指标,因此,在设计中最终的工业指标选标仍是一个迭代过程。
4科学开发矿产资源的措施
4.1应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矿山规模的扩大,主要取决于贫矿开采和设备大型化,但大型设备的发展,基本趋向于稳定,现在主要是对已有设备进一步改进,特别是注意节能,适当提高效率,加强预防,维修来延长设备寿命,要求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耐用性,以及提高辅助作业的机械化程度。
4.2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近年来,矿山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方面,有了较大成就,也促进了矿山采矿工业面貌的改变。矿用材料的炸药,起爆器材和喷锚支护都有了很大的进展,在国外,铵油炸药和浆状炸药在互相竞争的情况下,进展很显著,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强大的生命力已经显现出来。
4.3竖井-斜坡道联合方案。为了提高回采强度,进一步有利于机械化,许多地下矿山采用斜坡道开拓,一般都是竖井-斜坡道联合方案。后者通常用作运输人员、材料和设备的辅助通道,可与采场直接联通大大减轻了人员的体力劳动,减少转运次数和运送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
4.3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矿石的损失和浪费,但不能完全杜绝矿床开采的损失和浪费现象,因此,从矿产资源埋藏的复杂性、开采经营参数预测的困难性以及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方面综合衡量,一次性转让大块资源使用权弊处甚多,可根据消耗的工业储量及实际回采率情况定期交纳资源费,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与开发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4.4加强技术经济评价可行性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但技术上要可行,而且经济上必须合理。如果一个项目虽然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算,投入资金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投资都无法收回,这个项目是不可取的。因此,在技术可行的基础上,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经济评价。
4.5充填采矿的技术和方法。即用高水全尾砂速凝固化胶结来进行充填的技术、采用粗粒级水砂进行充填的工艺、高浓度全尾砂进行自流输送以及泵压输送来进行充填的工艺和技术、膏体通过泵送进行充填技术和工艺等。
4.6间断和连续相结合的开采技术。这种采矿技术是指在工作面上用电铲对矿石加以装载,经过破碎机破碎和汽车运输以后,将矿石通过胶带运输机运出采场。这种采矿工艺能够使得胶带机和汽车的优点得到充分发挥,使用于开采那些深凹的露天矿。
参考文献:
[1] 张幼蒂.现代露天开采技术国际发展与我国露天采煤前景[J].露天采矿技术,2005,(3):1 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全面清查和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全面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优化矿山布局,促进矿业结构调整;继续加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压缩矿山数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在已关闭矿山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建筑用石资源开发清理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对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采矿权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年至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关闭在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我县《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开展以建筑用石料为重点的矿产资源整合,压缩矿山数量,调整矿山布局,确保今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任务,年底前通过检查验收。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从年月初开始,到5月底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月初至月日)。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我县实际,突出重点开展三个专项清查整治:一是由水务局牵头开展河道取砂(石)及涉河涉水砂(石)加工专项清查;二是由国土局牵头开展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无证选矿专项清查整治;三是由经贸局牵头开展砖瓦企业(包括生产的和近几年关停的企业)专项清查整治。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总结验收阶段(月日至月底)。对"回头看"行动进行总结汇报,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本次活动。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县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切实负起责任,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增强责任感,严防推诿扯皮,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
(一)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形成各种分配关系。主要渠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各种政策框架下(如税、费等)用行政手段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进行利益分配。接下来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图1是“世界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课题组”根据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纳林沟煤矿价值链计算得出的。
图1 纳林沟煤矿企业、政府、社区和社区农牧民的利益分配情况图
以上分配情况看,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企业获得,其次就是政府;而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仅仅取得了极少部分的利益。在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中,又形成了中央政府拿大头、地方政府取得部分利益的分配关系。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了一半以上的受益,但是企业是否更多地承担了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外部性问题呢? 现实中显然相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资源开发所形成的外部性问题转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因此企业 “理所当然”地对环境与资源进行了利益最大化的开发。
(二) 社区农牧民参与利益分配的渠道及存在问题
入股的方式分配企业利润。一些小的资源开发型企业为了得到当地农牧民的支持,吸收一部分当地群众作为股东。这些股东通过利润分成,获得一定的受益。同时,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给当地村委会用于公共事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源开发企业是中、大型国有企业的话,当地社区和农牧民很难参与到这种利润分配中。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主要由两种方式获得: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向社区及社区居民征用,租赁土地而支付的补偿;二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如土地塌陷、水资源下降等)影响土地生产力,矿产开发企业对当地社区居民的赔偿。企业对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居民的赔偿起初是通过企业和社区农牧民之间协商来完成的。随着资源开发的不断成熟,这种赔偿机制也越来越完善,各地都形成了不同的标准,也专门成立了补偿办和煤炭协会等。然而征用土地和租赁土地而获得的补偿费,仅仅解决了这一代人失地后的生活问题;农牧民还有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下一代人靠什么生存的问题。
生态移民费。由于资源开发,资源所在地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了极大地影响,一些土地被淹、塌陷、环境污染,已经不适宜人类居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生态移民,把原来居住的居民搬出去。费用是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当地居民在生态移民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生态移民破坏了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发展环境,对其可持续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劳务收入。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一般都可能在资源开发形成的产业链相关环节中工作。由于资源型企业用工的习惯,当地农牧民很难参与到企业的基本工种中(如采掘、加工、管理层等),只能从事和当地较为密切关联的保安、保管等工种。随着资源开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成熟,从事资源开发型企业里工作的人不断减少的趋势。如图2 ,以采矿业从事职工人数的变化来看,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带动就业率的机会不那么高。除了山西省的从事采矿业职工人员一直在增加以外,其它省的职工人数的增加不那么明显,内蒙古2002年开始采矿业职工人数明显减少,从2000年27.2万人减少到2009年时17.9万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采矿业更加现代化 ,从事采矿行业的人员可能会不断地减少。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内蒙古统计年鉴》整理得出。
对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进行简单的资源补偿。为了改善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企业直接的做法就是投入一定的财力,对企业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如园林规划、种草、种树等。还有整理土地、恢复植被、水土治理等需要很大一部分资金,因此生态环境破坏的面积不断地向外扩张,最后导致生态移民的下场。
二、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 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支撑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关于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但是从企业的角度进行立法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通过以上牧区资源开发企业和政府以及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之间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地农民在资源开发企业那里获得的各种补偿往往是“一次性”、“临时性”的,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面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缺乏科学的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牧区农牧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残留地和相邻土地受损极易被人忽视。另外,牧区资源型企业运输资源过程中占用草原、破坏草原时,当地农牧民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有时这些矛盾尖锐到重大社会问题。
(二)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生态补偿经验来看,环境方面的投入占到GDP比重的2%―3%左右时,才能对环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超过了397983(亿元),2010年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总支出为2441.98(亿元),占GDP比重的0.614%。资源税收在财政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无足重轻,导致影响着财政支出对环境方面的投入不足。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资源税,1991―2010年之间从未到过财政总收入的1%。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但是与国外相比税率还是较低。如煤炭为例,中国煤炭的税率是1%的从价税再加上每吨0.3―5元,而在澳大利亚煤的税率是5%―7%,加拿大西北领地是5%―14%,密歇根州是7%。
(三)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缺乏科学的补偿标准
通过上述政府、企业和当地农牧民之间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对生态补偿和其它(征用、占用)性补偿都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很强,基本上是和当定牧民之间博弈的结果。补偿标准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政策。这样的补偿方式容易出现“过补偿”和“低补偿”的现象,忽视补偿的空间差异。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补偿标准细化度不够,又不能因地制宜,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
(四) 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评估机制不健全
牧区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过程中实行的是本部门上级部门监管和评估下级部门的工作,不仅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而且缺乏独立的评估机构。各种经济利益驱使下“低门监”准入的现象时而发生。评估标准不科学、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意识淡薄,现行政绩考核模式的影响下,只追求GDP增长的思想没有彻底改变。由于生态补偿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体系,部分地方在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方面较为混乱,被截留、挪用的现象时而发生。
三、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牧区农牧民在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过程的参与程度
明确制定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中国对很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所有权制定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要依法取得勘探权与开采权,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有权对资源进行开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草原是以嘎查为单位的集体所有;显然这和草原上的矿藏是国家所有之间有矛盾的,也就是说容易发生法律和法律之间相互抵御的现象。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把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农牧民排除在资源开发主体之外。还有在现实实践中,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依法开采》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是非地方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资源开发企业和地方牧区农牧民之间利益矛盾非常尖锐。确保社区农牧民在生态保护和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真正做到社区农牧民增收的可持续性。
(二)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生态保护融资渠道,改变政府对生态保护投资主体的局面
改变“环境保护就是政府行为,应该由政府投资,不可能建立社会化投资机制,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认识。改变“政府是环境保护主要的投资主体,企业不可能在环保市场唱主角,只能当配角”的认识,承认政府只是环保市场的投资主体之一。建立社会公益事业有社会办理的原则,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惠政策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拓宽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投资渠道。重新科学地核定环保投入占GDP的合理比例,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源。
(三)科学确定补偿标准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统一,不仅需要经济补偿,更应该关注生态补偿。研究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防止“一刀切”的政策措施,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应该草原生态补偿的区域分得更细一些,使补偿标准更能体现区域的差异性,增强将科学性。
(四)加强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矿产资源 开发 环境
1、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发展国民经济,包括对西部的开发。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就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做一探讨,为进一步治理和保护环境提供参考[1]。
2、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2.1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在开矿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破坏了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产生的矿石、废石等随便堆放,也可造成水土流失。大量的水土流失,会造成水库淤积,河道阻塞。
2.2 由废渣、废石引起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泥石流是一种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它具有巨大的能量,来势凶猛、破坏力极强,是矿山开采中一种常见的在人为作用诱导下产生的灾害现象。泥石流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大量的雨水,二是大量的泥沙。雨水是大自然的产物,而泥沙则多属人为产品。一些矿山开采的剥离土和废石堆积在山坡或沟谷中,使围岩失去稳定性,形成大规模的崩塌和滑坡,为泥石流储备了丰富的松散固体物质,当暴雨来临时,便形成大规模泥石流,尤以西南三省更为频繁。泸沽铁矿、四川石棉矿等一些矿山均发生过这类泥石流。崩塌和滑坡也是矿山开采中经济常发生的地质灾害,它的成因除采矿时未设置好排土场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落后的采矿方式,如“崩落法”和“放大炮”,便围岩失去稳定性,从而改变了地质体结构,发生大规模的崩塌和滑坡。如甘肃陇南滑坡区,滑坡分布面积达9067km2,有滑坡体12135处,这种严重滑坡与当地乱采铅锌矿有十分密切的关系[2]。
因地下采矿而引起地应力失去平衡形成的地质灾害有瓦斯爆炸、岩石爆炸、矿井突水、矿山地震等,这些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一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1997年11月淮南三翻煤矿的特大瓦斯爆炸,死亡87人。
2.3对大气的影响
矿石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可造成大气污染,影响空气的质量。
2.4地下水超采引发的环境问题
全国70%以上的城乡居民饮用地下水,但我国地下水天然资源量和可供开发的地下水资源量只有8700亿m3/a和2900亿m3/a。由于地下水的集中开采、过量开采造成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地裂缝、地面沿降、城市地面塌陷、地下水水质恶化、沿海海水入侵、土地(或耕地)沙化等。如甘肃石羊河下游民勤县,因连年超采地下水,地下水位每年以0.5-0.8m的速度不断下降,水中矿化度不断升高,造成地表生态系统严重破坏,使73万亩开然林、28万亩人工育林枯死,2528.5km2土地盐渍化。民勤盆地绿洲北部地带的沙漠每年以10m的速度入侵,废弃耕地达40万亩。由于生态恶化每年给民勤县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亿元[3]。
2.5噪声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采矿、选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都会影响矿区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严重的噪声会影响人们的睡眠和休息,甚至引起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方面的疾病。
2.6对生态的影响
采矿不仅使地质环境发生不同程度的物理、化学变化,而且对整个矿区的生态也产生影响。如大量的露天采矿会破坏生态的平衡,破坏矿区植被,破坏矿区动物的生活环境,影响动物的生存等。
3、防治矿产开发造成环境污染的措施
在搞好矿产资源生产的同时,应注意环境的保护。为了防治矿产开发过程中对地质地貌、水文、水土保持等影响,根据各矿区具体自然环境因素,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3.1废石的处理
对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应专设废石场堆放,为减少雨水冲刷、侵蚀对环境的污染,在废石场下方修建拦土堤,堵截废石场被冲刷产生的泥水。并在废石场的上方设置排洪沟,防止雨水侵入废石场。若废石场的冲刷淋溶水含有污染物,应将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站或尾矿库进行净化。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废石排放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废石场复土植被,以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如用煤矸生产砖、陶瓷、耐火砖等。
3.2污水的处理
根据矿区污水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若矿井水为酸性,则要加入碱性物质进行中和处理。如有其他有害物质,则要根据不同的污染物,采用不同的方法和工艺处理。同时,对处理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
3.3粉尘的处理
对采矿场的粉尘可采用湿式作业方式来防治,并在采场内设置喷水龙头。对选矿场的粉尘可在几个主要扬尘点采用湿式除尘设备。对破碎筛分等产生粉尘的机器设防护罩、密封罩等除尘设备。同时在产生粉尘的车间内设喷水点冲洗地板,减少二次扬尘。在矿物装运过程中,对产生粉尘的地点进行喷雾洒水,防止装运过程的粉尘污染。
3.4消除噪声的污染
矿山的空压机、通风机、破碎机等都是噪声源。为了降低噪声,除选用低噪声设备外,在设备上加消声设施等。其它吸声、隔声、消声与隔震措施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案。
3.5对矿区进行绿化
在采矿场、废石场、尾矿库及填方后的地带采取复土植树育草,以防止这些地段的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绿化具有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减弱噪声、美化环境等多种功效。
3.6矿山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避免矿山开发对环境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在矿山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采矿、选矿中地质地貌、水文、大气、土壤、植被等影响,按照现行环境质量评价的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矿山设计和矿山建设审批的依据。
4、结论
矿产开发中的环境问题突出而尖锐,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急不可待。为此,必须改变我们人类自身不合理利用资源的习惯势力,改变忽视客观规律的掠夺式生产方式,以宣传和教育为本提高人的素质,调整和发挥政策优势,加大环保投入,坚持经济建设中环保先行的原则,逐步改善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的加剧,认真实施“山川秀美”工程,极尽全力创造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熊报国.铜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与开发, 2001; 9 (3): 324~329
关键词: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且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文明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以此促进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治理和恢复。目前,学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对开发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文章从狭义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1国家层面
1.1.1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1.1.2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1.1.3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对矿产环境的保护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对土地复垦的验收、监管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上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都不够详细、具体。比如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如何实施等环节缺乏权威的依据。
1.2地方层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给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尤其是《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分为六章,对保证金的定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的缴存与返还、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对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文—《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从该办法第四条款可以推定这里指的引发环境问题和破坏环境指的是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经营者,按照该原则规定开采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开采或者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开采或者经营还不知道能否获利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交纳保证金,倘若开采结果理想,那么他们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持企业的进一步运作,倘若开采结果不理想,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最终还要承担起开采所带来破坏的恢复的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相对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对企业这个准受益人身份略显不公平。因此,应该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责任。
2.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通过对《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对第三条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的调研,当前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该办法第二章对保证金的缴存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以附件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经缴存数额计算说明》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依据单位矿区面积和矿山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尽管有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作为破坏的补偿、恢复,但是现实中依据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企业能够缴纳得起,或者及时缴纳得起,最终企业能够依据该笔保证金就能够真正承担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责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难。
2.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等条款大都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字眼,主管部门主要是各地的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下设又有很多部门,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落实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导致要嘛几个部门同时管,要嘛没人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管理混乱。
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3.1.1矿产资源开发体现利民、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生态衰退、环境污染,这对人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地的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对矿产的开发申请要经过科学的监测,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评估,权衡利弊后,同意申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采用有偿取得的原则。3.1.2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破坏需要进行恢复、治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具体有谁来恢复、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以立法为准线,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称为“旧账”;对于立法后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为“新账”,对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旧账由政府负责治理,通过政府公共支付解决;新账由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负责100%治理和恢复。3.1.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目前针对福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就是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对保证的缴纳、提交标准有相应的规定,但需要再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补偿的标准,做到所有对所有的征收对象标准一致;在补偿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利益权衡,做到补偿公正合理;对于补偿的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1.4“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资金来源
3.2.1明确主体我国《环境法》确定“利用者补偿”原则,《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补偿原则,对于“利用者”、“谁引发”及“谁破坏”主要是矿山开发企业,所以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明确规定,正在开采的或者即将开采的生态补偿由开采的企业承担生态治理和恢复的责任。3.2.2提高标准和拓宽资金来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附件2的规定,该文件中主要根据采矿学科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单位面积确定保存保证金的标准。具体在实际中仅仅依靠采矿企业所缴的保证金是很有限的,特别是现如今经济发展出现不景气现象,部分矿业老板面临着资金的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缴存,或者即使缴存了最终也无法承担起治理、恢复责任。给现实生态治理恢复带来了困境。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曾经说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共识,靠政府花钱解决不了生态效益的问题,发动企业一起参与。他建议以我省森林覆盖率60%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地区向高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补偿。福建省是较早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但未形成标准,只是象征性的额度,调动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书记建议以此为标准,同时也拓宽了生态补偿的资金的来源。
3.3完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施
3.3.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实施对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全省应当制定统一的范围标准,不仅如此在落实收缴任务时也必须统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区、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现有矿区和新矿区生态修复保证金实施针对当前《矿产资源法》为涉及生态补偿,有涉及的生态补偿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对污染和生成破坏的补偿,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统一的政策引导,应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上确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福建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3.3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生态修复基金的实施与“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保持一致,对于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由国家承担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复治理费用无偿投入使用。至于费用的来源,首先国家应当把该项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接受的捐赠、捐款途径完成。3.3.4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态示范省,做好生态修复尤为重要。省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承接面临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并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开招标中,对于做得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减收恢复治理保证金或者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社区干部及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活动中来,鼓励他们边学边做,敢于同违法、犯罪的矿山开发行为做斗争,给予实物或者经济的补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实施。对于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给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优先考虑考虑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3.4.1明确生态补偿具体监督机构现行《环保法》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的机构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都有权对环境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中无人管或者管得部门太多,所以要在相应法律制度里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职能。3.4.2确立生态补偿费用监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态补偿费用实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相关立法确立生态费用监管制度,在费用收起、存储、发放的各个环节里应当允许相关的公众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以便其他公众的查询、有足够的知情权;设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同时保障相关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确定23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重点督察对我省125个矿山进行巡察,显示出福建省对巡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督察员应当分工巡察,把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账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督察职责。对于巡察中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相关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外,应当强制其停止开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3.5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有时难于作为,建议改革生态执法体制,同时设立公众网络平台,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专线电话,由专门的部门接受投诉,由专业队伍负责及处理投诉的问题。当然也需要广泛宣传,组织公众学习,提高环保意识,正确有效的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必要时设立听证程序,让公众平等的参与各项环保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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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石家庄 050031)
摘要: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因素、资源赋存、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等方面,指标数量比较多,在运用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
关键词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3-0166-02
作者简介:都沁军(1969-),男,山西沁水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0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技术工艺水平的升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也不断提高,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矿产资源赋存状况的差异,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仍然突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不够合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区域布局不均衡,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缓慢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区划研究,对于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能够对矿产资源时空分布和勘查开发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等动态变化情况,为相关行业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布局及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支撑,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程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评价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是模型评价的基础,指标设计的科学、全面、有效对模型评价最终结果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评价指标的设定与区划评价所选取的模型高度相关。由此,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空间部署和时序安排,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集约、可持续利用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1 理论基础
1.1 生产要素理论 生产要素指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及其环境条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两部分。土地和资源性要素是社会生产投入要素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2 系统理论 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开放性。系统理论的基本原理启示我们,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的研究,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全局的、系统的观念。
1.3 可持续发展理论 人们逐渐认识到,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问题、资源问题割裂开来,只能给大自然和人类社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源于这种危机感,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形成,并且不断地从理论到实践、从定性到定量不断地向深度和广度推进。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受评价对象和评价方法的差异性,尚未有统一的指标评价原则,但总体来说,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评价指标体系须遵循以下原则:
2.1 系统性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全面反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的各相关方面,使评价指标的设定能够较好地指向评价指标,形成一个系统的评价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全面反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全过程,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客观规律。
2.2 可行性原则 模型的评价必须以可靠的数据作为支撑,因而从资料获取的可行性角度看,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应简单明了,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衡量性及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尽量使用相关部门已有的统计资料为研究的基础,避免过多的数据调查工作。
2.3 动态性原则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在某一个时间点上虽然体现为一定的目标,但其主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应能充分反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的动态变化过程。体现出区划发展的基本趋势,使指标体系的建立具有描述、监测、预警和评估等功能。
2.4 适用性原则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的指标体系应能适用于省级、市级以至县级的评价,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指标体系应力求标准统一,以克服由于指标体系混乱所导致的数据无法在同一基础上分析的状况。由此,设定的指标体系应有利于数据的收集和加工处理,所设定的指标在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对各选区要适用与公平,具有可比性,不同量纲或不同矿种的数据要能依据特定的规则进行处理,形成无量纲指标。
2.5 灵活性原则 由于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划的资源赋存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当区域跨度较大时,以及一些地区的部分指标难以获取时,或进行不同行政级别的评价时,可考虑对指标体系做出合适的调整,使指标体系更接近于现实的区划情况。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指标体系构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指标体系由投入指标、产出指标两个大类指标构成,期望类的指标越大越好,非期望类的指标越小越好。如表1所示。
按照生产要素理论,同时结合社会经济情况,选取了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数、矿山企业注册资金总额、矿山使用土地面积、矿山企业技术人员数以反映相关的投入。选取矿山企业利润总额、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以作为相关的产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必须考虑到资源赋存状况,因此,选取了矿产资源储量、地勘资金投入、年产矿石量作为相应的指标。可持续发展观认为,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在生态环境方面,选取了环境恢复治理投资、已恢复治理土地面积、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烟尘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人均A声级等指标。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区划不应仅考虑矿山企业的投入产出,还应该着眼于更大的范围,因此将产业链的相关指标纳入进来,选取了产业链环的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成本、职工人数和主营业务收入等投入产出指标。
4 结论
以生产要素理论、系统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依据,按照系统性、可行性、动态性、适用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指标体系,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区划构建了评估框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因素、资源赋存、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等方面,指标数量较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根据评价的具体角度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指标进行评价,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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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金属矿产资源的现状
正如我们前文提到的一样,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形成的地质条件优越,有着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并且云南省自身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生产体系,主要应用于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加工方面。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加工已经成为了云南省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推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云南省的地理形态较为特殊,所以,云南金属矿产资源的分布也依然严格的收到地质构造的限制。云南省西部,东部,中部拥有各自的地质构造,所以金属矿产资源也有很大程度不的不同,整个省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矿区。其中云南有很多矿业企业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中国属于前卫水平。其中部分金属矿产资源的加工利用在国际上也是领先水平。但是整体来说,云南金属矿产资源的加工利用技术和发达国家之间还有着很大的差距。
二、云南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 金属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
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到,金属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每一点消耗都是不能弥补的。虽然云南省拥有在全国中较为先进的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技术,但是在国际中仍然属于落后的地位。有着极高的金属矿产量但是却有着较低的利用率。金属矿产资源的浪费主要表现在三个部分:(1)勘探过程中发生的金属矿产资源的浪费。在勘探金属矿产资源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并未达到较高水平,并且受到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金属矿产资源的浪费;(2)开采过程中发生的金属矿产资源的浪费。云南的金属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的浪费是非常的明显的。并未按照有关指标采矿,即使采矿,采矿的回收率过低并且剩余矿产回收的并不彻底;(3)选冶过程中金属矿产资源的浪费。这个过程中的浪费主要表现在选矿的回收率较低。很多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较低。目前云南省内的很多金属矿产资源都属于多金属矿床,综合利用的前景非常广阔,但是由于技术受到限制,并未达到很高程度的综合利用,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资源浪费。
2.环境污染和破坏较为严重
整个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时非常大的。大量的固体的废弃物的排放,会让大量的水源以及土壤受到破坏,如果情况严重,甚至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其中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土地资源的破坏。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一些地质灾害,并且破坏一些耕地,草地;(2)对水环境和水资源的破坏。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开采区的水平衡被破坏,主要表现在浅层地下水枯竭以及河流发生断流;(3)造成水土流失。随着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会造成原生地质的脆弱性,并且土壤被大面积的侵蚀。最终会形成一定程度的石漠化,这会严重限制云南省经济的发展。
3. 金属矿产资源矿业内部的结构并不合理
云南省的金属矿产资源的矿业的加工程度较低,并没有具备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并且产品附加值较低。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很多都处于初级的阶段,这就导致后续的综合体系并不全面,金属矿产资源没有得到真正的高效地利用,也就是说金属矿产资源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企业生产的大多数都是含量较低的粗放型产品,这些粗放型产品的种类以及等级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国内外市场的要求。
4.云南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难度较大
云南的地理位置较为独特,地处西南,是西南重省,整体的地理形态主要以高原为主,并且形态较为复杂,有些区域的交通并不方便。因为交通为题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的加大。此前就如我们前文提到的资金不充分,以及虽然云南省拥有在全国中较为先进的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技术,但是在国际中仍然属于落后的地位。这两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金属矿产资源并得不到较为充分的发掘,也就造成了现在很多闲置的现象。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不及一些沿海地区,也正是因为如此,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难度较大。
5.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没有外部资金的支持
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形成的地质条件优越,有着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但是我们在第4点提过,云南的地理位置较为独特,形态较为复杂,有些区域的交通并不方便。在就导致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用在金属矿产的勘探测试方面,地质勘测需要比较高昂的费用并且不一定会得到回报,这也是很多的外商企业纷纷退步的原因。经过相关调查我们不难发现,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上外商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小。
6. 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金属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每一点消耗都是不能弥补的。从19050年开始,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进行了将近50年的集中开发,当时并不完善的技术以及大量的浪费,造成了云南省内现在很多的金属矿产矿山已经处于了闭坑的状态,其中梅山以及里士就是由于过度开采导致闭坑状态的代表。
三、开发云南金属矿产资源的相关措施
1.强化环境保护力度
云南省在未来发展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时候应该要坚决落实可持续的战略发展方针,充分地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并且在不断发展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发展规划。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方针,做到真真正正的两手抓,并且要切实的做到金属矿区的生态环境的保护,真正做到促进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作用,努力做到维持生态平衡,不留下难以治疗的祸根。
2.提升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水平
想要从根本上提升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使用率,就必须要提升相关企业的的技术,金属矿产资源属于稀缺资源,所以我们要善于利用先进的技术,增加其附加价值。减少粗放型产品的生成,鼓励企业提升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使用率,构建出来一套真真正正的完善的生产体系,用来促进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在为了生产量而生产量,而是要真正的去做精的云南省的金属矿产资源产品。
3.转换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开发管理方式
要从根本上改善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就要做到善于引进外商资源,进行投资环境的改善。要根据国际先进的经验制定合理的矿业企业的发展的战略。并且要善于联手国际的知名的公司,面对外商的开发以及管理的方式要抱着一种开放的态度。云南省政府要利用机会,在不损伤我国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善于向优秀的外商企业学习技术。在适当的程度上鼓励外商企业利用合资的方式参与到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体系里来,这样不仅仅可以提升云南省金属矿产开采的技术并且还可以保证金属矿产资源的储备充分。要做到这点我们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要对外商企业的投资环境进行改善。我们要抱着开放的学习的态度面对外商企业参与到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体系中来这件事,不能固步自封,一味的拒绝外商企业,想要建立成体系成规模的金属矿产企业的开发战略方针,就一定要善于利用外商企业的技术;(2)要加强和外商企业的合作。企业要善于利用自己能利用到的所有资源,这个的前提当然是在合理合法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在资金的筹措方面的确存在着不可逆转的困难,那么可以向政府申请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及资金方面的援助。云南省的企业善于通过资源配置加以政府资金的扶持,真正的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发展要立足国情明白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善于弥补云南省的金属矿产资源的不足,知道自己应该发展什么样的技术,成立完善的因地制宜的新体制大力发展云南省的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4.强化云南省的地质勘探力度
想要增强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探检测力度,就必须要筹措更加丰富的资金,资金的前提一定是市场的投资的整体氛围比较健康积极。这就要求很多金属资源企业必须要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市场化运营的机制,有一套健康完善的的良性的勘探检测循环制度。我们必须要承认金属矿产资源的分布不仅仅在全国在世界上都是不平均的,并且目前的云南省受到了极大的技术的限制,很多方面是没有办法降低损耗的,这个时候的发展我们普遍受限于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在一些金属矿产明显不足的资源上面,云南省要学会进行资源的互补利用,善于利用国内以及国外的金属矿产资源进行资源的整合,也正是因为如此,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任重而道远。
5.强化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的法制化力度
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不仅仅需要科学化的体系性的开发,同时也需要强劲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在保障金属矿采资源行之有效的管理的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强化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的法制化力度。法制化的力度不仅仅能人公民意识到应该要珍惜保护自己现有的资源,树立正确的公共资源的保护意识,还会促进更好的社会环境,这样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金属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
四、云南省金属矿产资源要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因
我们一直在反复提及金属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的组成部分,金属矿产资源是基础性。这就要求与云南省的金属矿产资源的发展一定符合中国目前实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策。这要做的原因有以下方面:金属矿产资源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国民生产总值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赖着金属矿产资源的发展的。中国目前的国民生产总值稳步的上涨也离不开价格低廉,存储量大的金属矿产资源。一旦失去这些金属矿产资源,整个社会发展的经济制度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而这个代价我们是不能承受的;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 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33-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就越来越大,但由于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中不能合理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失陷和土地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我国逐渐加大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力度,着力解决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问题。来加速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的步伐,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致力于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1)近年来我国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在矿产资源开发首先带来的问题是植被破坏严重,导致林地面积逐年减少,直接降低了森林涵养水源的能力和调节气候的功能,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循环发展。同时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随意开采和挖掘,开采地区得不到及时地保护和治理,导致开采地区地表出现严重塌陷、泥石流和滑坡等严重的地质灾害,也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严重破坏,致使矿产地区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逐渐加剧,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可修复的破坏。同时在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对地下水的污染严重,还导致地下水资源流失和浪费严重,在开采中出现大量的废气的随意排放,出现了严重的大气污染。
(2)在对资源的开发中,有关部门没有严格制定完善的管理机构,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监管力度不够,无法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无法对违规开发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矿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宣传意识不强,导致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不足,也不能破坏后做到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能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导致生态环境问题逐渐加剧。
2 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2.1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构是将因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后,对矿区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和破坏,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来尽量恢复和改善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对矿区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扶持等,来降低矿产资源的随意开发造成的损失。由于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开发者只考虑到矿产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不合理开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的破坏。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矿区周围居民和城市的发展,给他们带来了生命财产的威胁,甚至使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修复的破坏,侵扰了矿区周围的生态平衡。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损失和破坏进行补偿,来促进矿区周围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促进矿区城市和居民的发展。
(2)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我们应该重视保护我们所生存的环境。只有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有效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只有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对环境进行有效地保护,我们才能更好的发展,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2 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
(1)在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首先国家应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技术标准。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的评价制度,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矿区情况严格进行生态环境的监控和环境影响评价,来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对矿区环境管理和保护的质量。同时根据不同矿区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国家政策,来适当扶持矿区的发展,共同推进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国家还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矿区生态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机构,尽量将矿区生态问题落实到个人,做到每个矿区都得到监管。通过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来加强矿区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国家应该努力组织科研人员和专家,对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做出评价和根据出现的不同环境问题,加快研究和探索生态环境的治理方案和保护措施,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能快速地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加快能以明确和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矿区不合理的开发,做到边开发,边治理和保护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加快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进程。
(3)根据不同矿区的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方式等综合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对矿区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损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结合我国颁布的相关政策,对矿产资源开发者进行征收相应的资源税收。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对矿产资源补偿收费标准较低,致使矿区开发者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随意开采矿产资源,极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因为有关部门应该根据不同矿区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结合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矿产资源补偿收费标准,促进资源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4)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来构建多元化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的运用经济手段,加大对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资源开发矿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对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税务的征收,并通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结合矿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扶持政策和技术支持,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进行经济优惠,来鼓励矿产资源开发者实施环境保护,来全面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治理的理念,以更好地实施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
(5)在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机构中,最直接有效地方式是从破坏的源头抓起,从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实施和建设开始采取相应措施和方案来保护环境,来尽量避免环境在遭到不可修复后,才进行保护和治理。加大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力度,在新的矿区项目实施之前,要求矿产开发者应该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范,严格执法,对不符合建设要求和开采技术的项目和工程及时叫停,依法采取查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环境项目和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等,经过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才能正常开发和利用,尽量避免先污染,后治理。
(6)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定科学合理地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多方面采取措施来组织开展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和治理。矿产开发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切实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同时对矿区周围的居民进行经济补偿,解决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等问题。对以开发完的矿区积极进行土地和林区恢复工作,尽量减少因资源开采带来生态问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3 总结
本文对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分析和论述,结合我国近几年来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和治理,对矿区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够和保护力度不强,导致我国资源浪费严重和矿产资源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我们应该着力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并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生态修复方案和治理措施,努力改善矿产地区的生态环境,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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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国土资源厅就着力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规范整顿,首先对矿业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使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得到了及时查处,并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治理打击各种非法行为的基础上,确定对钨、煤、稀土三个矿种和五个重点矿区实施资源整合,特别是针对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规模小、矿山多、开发水平低、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等实际问题,全面部署并开展了全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其次是对非煤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和专项整治。在完成煤矿整合和技改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煤矿山进行了全面整合,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要求的小选厂、冶炼厂、尾矿库及未执行环评、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整治。通过整合和专项整治,到2009年,全区采矿权数在2006年的基数上减少了30%,整合区的探矿权数减少了30%,有色金属、贵金属、铁矿的选矿厂减少了20%左右,下游加工企业减少了30%。
另外,对重点成矿带、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选冶企业分布和生产经营现状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整合主体,明确了整合方式、方法和期限。确定了45处重点整合区,确定挂牌督办整合矿区17处 。开展了稀土等矿产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了稀土专营。目前,45个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已全面完成并通过了十二部委的联合验收,稀土专项整治工作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
通过三个方面的重点整顿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整顿出现了良好的局面。
一是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以来,共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3231起,吊销勘查证和采矿证66个,移送司法机关109人,对92人追究了刑事责任,罚没款2579.75万元,收缴非法炸药120多吨,雷管38万余枚,导火索4万余米。
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局和矿山企业结构优化。2005年以来,全区整合关闭煤矿近800处、非煤矿山1600多处,煤矿机械化生产水平由35%提升到90%以上,非煤矿山开采技术水平明显提高,矿业权设置趋于合理,资源赋存条件、生产规模和资源储量进一步协调,矿山企业数量结构明显优化,整合的矿山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始向优势企业集中,全区形成了包头白云鄂博、哈达门沟、巴彦淖尔东升庙、鄂尔多斯准格尔和东胜煤田、锡林郭勒盟胜利煤田和白音华煤田、赤峰拜仁达坝、白音诺尔等一批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矿业基地。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另外,乌海市乌达矿区,原有3个国有矿山和30个地方煤矿,整顿与整合中将30个地方煤矿全部关闭后,由国有大矿以垂直划界的方法后,将不能整体开采的区域划归由4家地方企业开采;鄂尔多斯市万利矿区将煤矿55家整合重组为30家;包头市白云鄂博铁、稀土矿区将2家开采企业和1家探矿单位全部划归由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白音诺尔矿区原有4家开采企业中,注销了3家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只保留了国有的白音诺尔铅锌矿1个采矿权;甲乌拉矿区原有4家采矿企业,将1家开采企业采矿权予以注销,其他3家采矿企业重组,实现了一个矿区一个采矿主体。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整顿与整合,全区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大幅度提高,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明显提升,矿山“三废”的回收利用能力得到增强,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和二次开发利用。自治区煤矿数量由2005年的1378个减少到目前的598个,平均单井产能由2005年不足14万吨提高到140万吨,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退出市场。资源回采率由2005年的20%提高到60%以上。原煤产量由2005年的2.6亿吨增至2010年的7.87亿吨。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非煤矿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