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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管理;违章建筑;产生原因;治理措施
1前言
所谓违章建筑,一般指的是违规或违法建造的设施。违章建筑的存在影响了城市的面貌,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其的治理也就显得格外重要。违章建筑一般均具有违法、违规等特点,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对于很多城市来讲,违章建筑问题都是城市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难点问题[1]。
2违章建筑问题产生的原因
违章建筑问题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违法者的攀比心理等是导致违章建筑问题产生的主观因素,政府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则属于客观因素。详细来讲,导致违章建筑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细分为:
2.1违法者因素
部分人出于个人私利的考虑,罔顾法律发规的规定,违法占用公共空间或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扩建,建造的房屋或设施就属于典型的违章建筑。这些建筑的建造初衷一般是为了通过扩大空间获利。此种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管理,其他人就会纷纷效仿,当个体行为发展成群体行为,管理阻力就会更大[2]。
2.2监管因素
违章建筑是一种在城市发展中比较常见的现象[3]。违章建筑问题的形成,与监管力度不足或行政不作为等都有着密切关联。政府部门作为重要的监管主体,理应肩负起治理违章建筑的责任,但是现实却是,有部分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对于违章问题的治理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打击力度不够,给其不断发展留有余地。
2.3体制因素
从大的方面来讲,国土局、规划局等多个部门都拥有监管违章建筑的权力,但是,这种情况也导致了力量分散、责任和义务不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导致监管成效非常差。另外,当前我国实行的城市管理办法中虽然涉及了违章建筑处理办法,但是由于执法方式和手段方面缺乏明文规定,尚未形成完善的保障机制,城管等部门只具备法律权力,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很难正常开展工作。比如,对于部分违章建筑的查处中,有时候会出现违法者阻挠工作人员进入现场的情况,部分违法者甚至会暴力反抗,执法人员的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3城市管理中违章建筑问题的治理建议
违章建筑问题在很多个城市都很常见,但是,严重程度并不相同。部分城市由于不重视和治理方法不当等原因,违章建筑非常多见,但是,也有的城市通过积极探索,针对自身特点,采取了一些比较有效的措施,违章建筑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控制。笔者以某市为例,对城市管理中违章建筑问题的治理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强重视
该市以前也存在很严重的违章建筑问题,为了改变城市面貌,由领导带头,重申了违章建筑问题的危害,明确指出要重视加大违章建筑治理和打击力度。在具体实施中,领导对违章建筑问题治理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城市管理中的重点治理对象之一。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该市的违章建筑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违章建筑的数量显著减少。通过分析该市的做法不难看出,领导重视是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这一点与我国的制度有着密切关联。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权力比较大,这就意味着领导可利用的资源也比较多。因此,领导加大了对违章建筑问题治理的重视力度,就能够通过部署、协调等,最大限度的调动一切可用力量严厉打击违章建筑,工作成效自然会比单个部门努力要好得多。不少城市在违章建筑问题治理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成效,它们的成功经验中具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即领导重视。
3.2体制保障
对于违章建筑问题,该市首先从思想上统一认识,治理并不是仅靠某个部门就可以做到的,而是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民众的共同努力。因此,在此基础上,该市由政府和党委带头,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了查处违章建筑的中坚力量。在具体实行中,适时的将权力下放,采用了各区党委负责制,由其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同时,人事部门和城管部门等也加大了对专项治理的配合力度,尤其是纪检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扫除了治理工作开展中的很多障碍。在具体工作中,实行明确的分工负责制,违章建筑拆除由城管部门负责,秩序维持由公安部门负责,拆除宣传由宣传部门负责,拆除指导由法制部门负责。在集体努力之下,该市的违章建筑问题大为减轻,治理成效斐然,并且,在治理过程中始终维持着良好的秩序,没有出现任何一起暴力事件。
3.3完善机制
该市成立了违章建筑问题治理专项工作小组,作为专门负责此项问题的机构。工作小组的领头人为市长,成员中包括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纪检部门、公安部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同时,在违章建筑清理方面,该市也出台了专门的规章,对清理范围、标准等做出了明文规定;在城市管理中,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明确了问题治理责任,并借助奖惩办法,增强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4结语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问题在多个城市都存在,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之一。由于人为因素、监管不力以及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违章建筑数量庞大,对于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均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对于违章建筑的治理和打击力度。但是,由于违章建筑问题成因复杂,对其的治理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结合相关城市的违章建筑治理经验,笔者建议在城市管理中从加强重视、明确责任以及完善相关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治理成效的改善。
参考文献:
[1]赵敏杰.励精图治 奋发进取 以优异的城市管理业绩助推城市快速发展[J].城建监察.2015,(06):09-10.
近几年来,我区城乡非法占用耕地、滥用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不仅给生产建设带来极不良的后果,而且还腐蚀了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思想。今年,中发「19867号和桂办发「1986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开展了检查工作。从清查出来的问题看,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这些问题,要本着既严肃认真,又要区别对待,既有利于维护法纪尊严,又要着眼于教育,有利于安定团结。通过处理,使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深入人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清理非农业用地的时间界限根据中发「19867号文件的规定,在今年内,着重对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在此以前的非农业用地,各地根据一九八O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在整党、纠正不正之风中已经进行了清查处理,也是须要的。在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党的一贯政策是禁止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土地,对于这部分土地的清理,不应有时间界限。
二、对机关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擅自占地搞建设的处理。
国家建设单位和乡镇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征地手续擅自占地搞建设的,原用地协议无效,责成其深刻检讨。属于国家计划内的工程,按用地面积每亩200 ̄400元处以罚款,属于计划外的工程,按每亩400 ̄800元处以罚款,然后由土地管理机关按实际需要核定其用地面积,允许补办征地手续;正在动工占用或准备占用的,必须立即补办用地报批手续;对于多征少用的土地,多征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
对不经批准擅自占地、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变相越权审批土地的机关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责成其深刻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处以罚款。对个人罚款的数额,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最低为30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三、对个人或单位买卖、租赁土地的处理。
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买卖、转手倒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以及非法转让土地(均含宅基地,下同)牟利的,都属违法行为,除土地收归国有(农民个人出卖、租赁的收归集体所有)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市、县地方财政,地方财政不收缴的由上一级财政收缴;同时,对买方按每亩800 ̄1200元处以罚款,并对买卖双方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按卖方非法所得总额的百分之五至二十处以罚款。
对于那些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利用买卖,转手倒卖,租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获取暴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当事者,除经济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买卖、租赁土地的地面建筑物的处理。
属于违反城镇建设规划,妨碍交通、消防、输电通讯和其它公共设施。影响市容、风景、环境卫生和生产建设的,要限期无偿拆除;不符合在城镇建造住宅条件,擅自占地建造私房,如不影响城建规划,且有实用价值的,先处以罚款,收取城市配套费,后由当地房管部门作价征收处理;符合在城镇建房条件,承认错误服从处理,其买地、租地建的房屋,在规定的用地面积内(县和县城以上城市住房按每户用地面积60平方米,乡镇按80平方米计)按每平方米20 ̄30元处以罚款,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未动工的收归国有,已动工的也要尽可能控制使用面积,每超过一平方米要处以50 ̄100 元的罚款,收取城市配套费,后允许补办准建手续,承认其房产权。
农民在农村买地、租地建的房屋,在规定的用地面积内(每人按22平方米计,含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县和县城以上的城郊按每平方米15 ̄25元罚款,其它地方按每平方米5  ̄10元罚款,超过部分加倍处罚,后允许补办准建手续,承认其房产权。
五、对机关、单位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征用土地,尔后分给私人建房的处理。
所建私房,原则上由当地房产部门或所在单位作价征收处理;对冒报单位按用地面积每亩600  ̄1000元处以罚款,上缴地方财政;责成冒报单位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深刻检讨,并根据其错误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二条对个人处以罚款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对强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造私房的处理。
对不听劝阻、强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造私房的,原则上要拆房还地给原使用管理单位。拒不拆除的,可强行拆除,以料抵工、情节较轻的,认错态度好的,可从宽处理,按每平方米15 ̄20元处以罚款,后由当地房管部门或土地使用管理单位作价征收处理;或取得原土地使用单位的谅解,双方协议以其它合法补偿方式解决。
七、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章建私房的处理。
不允许国家干部职工私自向农民买地建私房,特别是不允许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买地建私房,如有犯者,按照本文第三、四、五条规定,从严处理。
在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39号、111号文下达后,由单位按规定补贴给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手续订了契约的,应视为有效;经城建部门统一规划,办理了征地手续,安排给符合在城镇建房的干部职工(指双职工户口在城镇,下同)自筹自建或自费公助建成的住宅,予以认可。用地面积按本文第四条规定,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处以50 ̄100 元罚款。同时,凡买了商品房或经批准建了私房的,要限期两个月内迁出原住公房,限期不迁的按所占公房每平方米交纳10 ̄20元罚金。凡不符合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建造住宅条件的干部职工,已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退还其本人支付的购房费或建房费,将房产收归单位或房管部门所有。各地截至今年三月底止,凡未办理补贴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和补贴建私房的,一律停止办理,今后如何做法,待研究后再定。
八、关于离休干部建房问题按桂发「198351号文件的规定解决离休干部住房问题。
文件规定可拨给建房费或房屋维修扩建费是指回公社(现为乡)以下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和原籍户口在城镇的离休干部,一律发给建房费或房屋维修扩建费,这是错误的。但鉴于前段有些地方仿效单位补贴给干部职工买商品房或自费公助建房的做法,已经发了款的,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办理。补助建房的款额超过当地一般干部补贴标准的,超过部分要退回。今后不得违反桂发「198351号文的规定拨发离休干部建房费或房屋维修费扩建费。
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根据规定标准和现有条件,优先安排住房。机关单位经批准统一建造的离休干部住房,房产权归公。少数离休干部自行投资超标准改建扩建公房,由原单位作价收归公有,但超标准部分按机关财政规定加收房租费;或私自扩建部分不收房租费,直至离休干部夫妇逝世止,房产权无偿归属公有。采用何种方式,由原单位和离休干部本人商定。
九、对农民进县城以上城市建房的处理按规定农村人口不能到县城以上城市(含县城关镇,下同)建私房。已在县城以上城市建造的住宅和铺面,如不影响城建规划,且有实用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作价征收处理。经批准到县城以上城市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专业户和农民,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租用房屋铺面。
十、对城镇违章建筑的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镇规划乱搭乱建。违反城建规划的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拒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十一、对侵占公路违章建筑的处理。
凡侵占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造的建筑物,以及靠近公路两旁妨碍公路养护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建筑物,都要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其它损害公路交通的行为,按路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的城镇建筑群体,影响公路畅通已成事实,对这部分建筑物的处理要区别对待,可先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维护交通安全,确保公路畅通。今后再根据条件可能,逐步进行改道。
十二、对农民在承包耕地(含自留地)上建造住宅的处理。
凡未经批准、又不按村庄规划,擅自在田垌中间占地建房的,必须限期无偿拆除;属于住房缺少,又确因自然条件限制,已在村边、屋边占用少量耕地建房,不影响交通、农田水利设施的,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补发准建证。但需按当地作物最高亩产标准给集体补偿土地损失费五年,在乡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占地的每平方米罚款10 ̄20元,其它的每平方米罚款5  ̄10元。
十三、对侵吞或私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处理。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费用,除青苗费付给承包个人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要付给被征地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专款专存,用于发展集体生产,改善耕作条件,开荒扩大耕地面积,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安置孤寡老人的生活,不得分掉或移作他用。已经分掉的要责令追回,少数人侵吞的按贪污论处。对策划私分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以500  ̄1000元罚款,今后再出现私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从严从重处理。
十四、关于处罚的执行问题。
凡违犯土地法规和政策应给予经济制裁的,由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城镇建设规划、违章建私房的罚款,由城建部门按规定执行。各部门依法收取的罚没款要专户存放,专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不许挪作它用。需要对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报批。需要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上述十四条,适用于清查处理一九八二年五月以来违法占地、违章建房的问题,过去自治区制订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与本文有出入的,按本文规定执行。在本规定下达前,已经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按过去的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今后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
为了使清查处理违法占地、违章建房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动手,召开一些必要的会议或找当事人座谈,以减少阻力,同时,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检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办,各单位房改办:
为方便购房职工支用住房公积金,现就职工购买住房中支取住房公积金及利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购买住房采用转帐方式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对于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可以使用转帐方式付款。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支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帐付款方式,应予以接受。
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办理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采取转帐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利用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部分,须采取转帐收款方式。
特此通知
有人说,现在推荐很数字化,它会根据你常看的文章类型,一直为你推荐类似的。
看来这也有利也有弊。
就像偶尔在迷茫期看上一两篇迷茫的文章,找找共鸣,在评论一起感受下被批的醒悟,也还好。
但如果就因为这样,一直收到此类型的推荐,难免会先造成一种更迷茫的悲观情绪。
当然,也可以说,那你去看自律励志的呀。
的确,偶尔在颓废的时候,看上一两篇励志文,真的犹如打了鸡血一般,感觉斗志满满,充斥着前行的力量。
可真一直是这样的文章,似乎一直踩在棉花上,软软地轻飘飘的,似乎只要看文字就能饱似的。
是关于一位105岁仍拥有年轻心态的老奶奶的故事。
文章中甚至不称呼她为奶奶,而是“大姑娘”。
因为她身上一点也让人感觉不到老态龙钟之感,而且不仅是妆容,状态,还是气质,都让人猜想不到她是一位百岁老人。
给媒体的近照,让他们都不可置信,可事实就是这样,她一头利落短发,穿着鲜艳又适合的衣裳,戴着茶色眼镜,一脸温和的笑容。
她曾是一位摄影师,当然现在也是,从她71时重新拾起这项工作。
她说保持年轻的秘诀是拥有一颗好奇心。就像我们还是婴孩时期,对什么都怀有探奇之心。
作者:杨 澜 朱 冰 出版:江苏文艺出版社 定价:3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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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武士成长励志馆(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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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未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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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少儿成长励志小说包括《清水河》《向阳而生》《说好要回家》。三部小说将敏锐的笔触伸向儿童群体,分别讲述农村留守女生宋词、残疾少女唐歌、从小被拐卖的女孩元舞的成长故事。当遭遇磨难,固有的模式改变了轨迹,我们依旧要《向阳而生》;当人生剩下孤单,只有漫长的等待时,记得还有一条《清水河》在心间缓缓流过;当帮助别人寻亲,意外发现自己的身世之谜时,勇敢地面对现实,《说好要回家》。
作者以温暖、清新的文风,讲述了一个个情节曲折的故事。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每个女孩的成长都像一朵开放的鲜花,在热烈而灿烂的绽放背后也有疼痛和忧伤。在年少的光阴里,她们经历着挣扎和坚守,痛苦和前进的蜕变。在孩子的成长历程中,体验生活的逆境,学会坚强地走过,也是必不可少的一课。该励志小说献给每一位成长中的男孩女孩,教会大家如何在逆境中灿烂怒放,实现自我的升华。
《三十不惑,四十而立》
作者:徐南铁
出版:花城出版社
定价:38.00元
程序员,是个“朝阳”职业,他们的职业适用年龄大都被局限于30岁之内,属于“吃青春饭”的职业。程序员的工作是枯燥的,他们整天面对的是计算机,机械化地使用26个英文字母和其它相关符号编程;程序员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有趣的,他们可以用自己编的程序赚钱、娱乐甚至捉弄别人。
《爪哇夜未眠》是一位Java程序员的工作生活随笔,里面有学习经验、有职场分析、有人生感悟。诙谐、戏谑的笔触,从技术到工作再到生活,以程序员写给程序员看的角度,清新自然地记录下自己的所见所思,让读者在分享到作者喜怒哀乐、学习到知识的同时产生共鸣。本书中一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年轻的程序员们来自同龄人、同行的经验指导与激励。此外,书中部分文章还以轻松的风格介绍了学习Java技术时的一些常见问题,介绍了一些优秀的Java书籍,能够帮助读者兴趣盎然地学习Java技术。
作者蔡学镛,是一位来自中国台湾的年轻资深Java程序设计师。本书的内容是作者在网上发表文章的汇集,因此全书并没有一条从上至下的主脉,作者以相近原则把全书共分为“生涯篇、程序设计学习篇、REBOL篇、牢骚篇、励志篇、系统篇、软件工程篇、杂感篇、图书篇”九篇内容。其中,当以生涯、牢骚、励志三篇最为精彩,较为吸引眼球。
在生涯篇中,作者浓墨重彩地讲了“程序员的生涯规划”及“认证”两部分。现实中,业界有个“程序员生命界限”之说,把“30岁”定为一位程序员的一个重要的职业岔路口。作者将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成了一个公式类的步骤,首先要先“认清自己的个性”,然后可将“创业”定为职业发展的一个参考目标,将“自我行销”和“差异化”作为提高效率的办法,最后要遵守“阶段性”(分阶段才不会好高骛远)和“多样性”(可以分散风险)。毕竟,作者的年龄就是处于职业选择的岔路口阶段,作者以切身的感受对职业生涯规划进行剖析,文章大有看头。“认证”部分主要是根据已兴起数年的业界“考认证证书”现象展开的。相信很多IT人士或曾经、或正在、或将要考取某个或某几个IT认证证书,作者从“认证无用论”及“认证有用论”正反两个方向论证出“认证是一种荣誉,而不是一张保命符”的结论。当然,这个结论对于已取证的朋友来说也许完全是废话,但这个结论绝对可以给正在考或将要考证书的朋友一些指引。
“励志篇”里,作者告诉读者学习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是“写程序,好好玩”。作者写出了一些自己关于编程的学习方法和心得体会,对于从事编程,尤其是应用Java技术的程序员来说,这些均是轻松不枯燥的学习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