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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的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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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的方式

第1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摘要】文章阐述了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必要性,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法律法规赋予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义务,是文物保护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考核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的原始依据,是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消防档案;建立;必要性;作用

消防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个方面工作的详细记录,是单位消防工作实际状况的真实反映,也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有效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一道屏障,更是上级对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考评中的一大重要依据,是确保文物古建筑安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范管理的重要保证。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健全消防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之必然简单加以阐述,以望对同仁有所启发。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必要性

文物保护单位所保护的文物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们不仅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历史资料,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不可再生性。古往今来,我国大量的文物古建筑毁灭无存的历史事实证明,火灾是文物古建筑的大敌,尤其对于木结构的建筑来说,火灾的危害是毁灭性的。根据2014 年的统计,全国的123 座历史文化名城、252 个名镇、276 个名村、8630 家文物保护单位,3744 个古村寨,基本都是木结构建筑。2009 年以来,全国文物古建筑发生火灾1343 起,仅2014 年发生重大文物古建火灾事故10 起,比如2014 年1 月11 日凌晨,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有1300 年历史的古城核心区变成废墟,烧毁242 栋房屋,古城历史风貌严重破坏,部分文物建筑也不同程度受损,财产损失上亿。2014 年3 月31 日,山西千年古刹圆智寺发生火灾,一场大火将距今千年的唐代古刹圆智寺千佛殿的屋顶几近烧毁,殿内壁画也有些许脱落,大火燃烧1 个多小时才被当地消防部门熄灭。最近一次古建筑火灾发生在2015年1 月3 日凌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南诏镇拱辰楼发生火灾,拱辰楼木构部分基本烧毁,烧毁面积约765 平方米,拥有600 多年历史的古城拱辰楼,在一场大火中化为废墟。这些火灾事故均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影响,火灾频发严重危及文物古建筑安全,已成为目前文物安全中“第一大险情”。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保障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基础工作,是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档案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故此,建好消防档案非常必要。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法律法规赋予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义务

目前,在消防安全法规体系中,有关健全消防档案的条款见于《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中,即: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特别是公安部61 号令,2002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八章专门把消防档案作为独立的一章,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并对消防档案包括的具体内容、收集范围、归档要求等作了详细的明确规定。同时,地方消防部门也组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单位消防档案建档类别作了详细的规定。综上所述,健全消防档案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义务,必须将它作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好管好。

三、健全消防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本文所谈的消防档案是指根据公安部第61 号令规定建立的消防专业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立消防档案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能督促单位领导干部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来抓,牢固树立“损害文物安全罪不可赦”的理念,时时刻刻、随时随地抓消防安全,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运用消防档案,便于单位领导、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通过查阅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有效地指导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如:在每年的春节、清明节、“五一”“十一”“冬春防”等特殊时期,单位领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方案、灭火处置预案,下发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从上至下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强化全员消防安全责任防范意识;安排好昼夜人员值班,组织各部门联查,落实消防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工作措施等。以及为了避免因雷击造成火灾事故,在进入雷雨季节前,及时做好避雷检测工作,雷雨天气及时切断所有用电设施电源;为了防止因用火、用电不慎发生火灾事故,各用火、用电部位设专人负责,将人名单上墙;进入各寺庙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场地用电设专人管理;各寺庙作为“专题展”展览场地的殿堂,在陈展、布展前对殿堂内的装饰品幡条等进行阻燃处理;在冬春季防火期间,各寺庙清理防火隔离带,寺庙内、外重点部位设专职防火员、制高点设瞭望哨死看死守。强化制度制定到位、人员执行到位、岗位值守到位、巡查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夯实各时期安全防线,切实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四、消防档案是考核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的原始依据

消防档案内容直接反映了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的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时时刻刻都在做,只有将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运作过程通过档案的文字图片以及台账的表格和簿册来进行详细反映,才能再现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因此,在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评价中,仅仅靠现场是不能够完整地反映出来的,只能由消防档案和现场相结合来反映。如:为了督导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经常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督查,年底进行考核考评,消防档案是每年必查的软件材料,借助档案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来评价单位抓消防安全工作力度的大小是每年度主要的检查方式。特别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消防档案是最重要的原始依据之一,也是责任认定最有力的依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调查手段之一就是查阅消防档案资料,通过查阅档案中的历史记录,了解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单位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相关原始记载的文件、各种记录、当事人的签字、照片等等,都是法律认责证据的基本要素,为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的界定提供依据。在很多火灾事故的调查中,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记载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的例子屡见不鲜。同时,它也是考核专、兼职防火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的依据。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确保文物古建筑安全无事故。随着社会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各单位都加强了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并逐步使之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而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在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也愈显突出。通过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度,将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与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可以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进而有针对地制定各类规范、具体、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表格和簿册,并促使各级管理者按照既定要求落实,最终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如:以建立消防设施台账为例,在建立时,不仅要有消防设施编号、具置、消防管理责任人,还要有设备检查表,包括检查日期、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在实际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其实就是消防设施“三定一表”工作法,即:对单位的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编号、定位置、定责任人员和在设备上悬挂放置检查表的工作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迫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一环扣一环认认真真地去落实消防设施检查和管理工作,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只有建好、管好消防档案,才有利于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总之,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档案,是推进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单位消防管理水平,实现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建好管好消防档案,充分发挥消防档案在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提升单位的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古老神奇的文物古建筑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参考文献;

第2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继电保护;误动作;可靠性;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1、引言

继电保护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用电量的急剧攀升,电力系统的规模不断扩大,用电设备体系越来越大,继电保护所扮演的角色就越来越重要,继电保护的原理结构也越来越复杂。然而,实际工作中,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现象依然存在,继电保护装置一旦不能正确动作,往往会扩大事故,酿成严重后果,所以继电保护装置能否可靠动作就显得极其重要。

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导致保护装置不能正确动作的种类进行归纳。

①二次回路绝缘损坏。继电保护的信号采取和对一次设备的控制,均是通过二次电缆为载体实现。在实际运行中,因二次电缆绝缘损坏,引起继电保护的不正确动作事故较多。②误碰。由于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思想麻痹误碰设备,导致保护装置动作。③抗干扰性能差。因干扰信号的影响容易引起保护误动。④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问题。运行中,TV、TA及其二次回路上的故障并不少见,主要问题是短路与开路 。

2、二次回路绝缘差引起的保护误动

2.1故障现象

某变电站#2主变差动保护在一次系统无故障的情况下动作,切除主变。事故后检查发现#2主变差动保护高压侧C相TA至开关端子箱二次电缆绝缘损坏,对地绝缘为零,从而短接了一相TA。在差动继电器中产生了差流,使保护误动作。

事故原因是:C相TA引出电缆穿管处管口密封不严,铁管中进水,造成绝缘损坏接地。

2.2防范措施

电缆施工中,应严格按施工工艺标准施工,剥切电缆时防止损伤线芯和保留的绝缘层,电缆终端应包扎或加热缩套。地下电缆宜穿管,的电缆要加装蛇皮管。穿管的管口一定要密封良好;在保护投运前、大修后或每年春、秋季定期检验时应把二次回路的绝缘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应用1000V摇表测量TA二次各芯线对地及各芯线之间的绝缘,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误碰引起保护误动

3.1事故举例

某变电站进行主变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安装。该站主变保护为集成电路型,主变高后备、中后备跳中压侧母联1100,接线图如图1所示。主变高、中后备跳母联1100断路器通过1100中间继电器ZJ带电后使ZJ接点闭合出口跳闸。由于集成电路保护屏内继电器较多,接线复杂,工作人员对回路不熟悉,将1100中间继电器ZJ误认为是位置继电器进行按压试验,使1100中间继电器出口,导致1100母联断路器出口跳闸。这是一起由于工作人员误碰导致保护动作的跳闸事故。

3.2防范措施

进行保护装置安装工作前,保护人员应认真学习装置说明书,熟悉相关图纸资料,了解保护的性能;进行保护装置调试、检验工作前,应理解、熟悉检验内容和要求,熟悉试验条件,明确调试的注意事项,熟悉主接线图和二次接线图,了解各个回路之间的联系。

由于大量的新设备投入系统运行,需要保护人员不断学习、掌握新设备的原理、性能及运行技术,以保证其稳定、正常运行。

4、干扰引发的误动

4.1原因分析

变电站、开关站等是具有较高磁场环境的特殊区,由于干扰引起的保护误动作原因主要有:①雷击。当变电站的接地部件或避雷器遭受雷击时,由于变电站的地网为高阻抗或从设备到地网的接地线为高阻抗,都将因雷击产生的高频电流在变电站的地网系统中引起暂态电位的升高,就可能导致继电保护装置误动作或损坏灵敏设备与控制回路。②高频干扰。如果电力系统在隔离开关的操作时速度缓慢,操作时在隔离开关的两个触点问就会产生电弧闪络,从而产生操作过电压,出现高频电流,高频电流通过母线时,将在母线周围产生很强的电场和磁场,从而对相关二次回路和二次设备产生干扰,当干扰水平超过装置逻辑元件允许的干扰水平时,将引起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常工作,从而使整个装置的工作逻辑或出口逻辑异常,对系统的稳定造成很大的破坏。③辐射干扰。电力系统周围移动通信工具产生强辐射电场和相应的磁场。变化的磁场耦合到附近的弱电子设备的回路中。回路将感应出高频电压,形成一个假信号源,从而导致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④静电放电干扰。在干燥的环境下,工作人员的衣物上可能会带有高电压,在穿绝缘靴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将电荷带到很远的地方,所以当工作人员接触电子设备时会对其放电,放电的程度依设备的接地情况,环境不同而不同,严重时会烧毁电子元件,破坏继电保护系统。

4.2防范措施

因此,对继电保护装置应采取以下抗干扰措施避免因干扰信号引起保护误动:①对微机保护硬件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措施。可在引入装置的电源上加滤波器、模拟量的输入加光耦等。②保护屏的接地措施。微机保护屏内的所有隔离变压器、二次绕组间应有良好的屏蔽层并可靠接地,微机保护装置的箱体必须经试验确定可靠接地:将保护屏底部的漆、铁锈等清除干净后,将保护屏和底部槽钢用焊接或者螺栓固定的方式可靠接地。③保护二次回路电缆的抗干扰措施。对于由开关场引入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电压回路,信号回路、直流控制回路等电缆全部采用屏蔽电缆,屏蔽电缆的屏蔽层两端应可靠接地。

5、TA二次回路问题引起的误动

5.1故障现象

某变电站出线短路引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后,检修人员发现该主变进线A相CT漏油严重,打开后发现二次接线端子板上4S3端子部位烧焦,渗油严重。检查为进线A相CT二次端子剩余4S绕组处于开路运行状态,应短接4S1、4S3,而现场短接了4S1、4S2,开路运行产生了高电压,致使二次端子板烧焦、渗油,造成差动动作。

5.2原因分析

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为厂家由于统一生产设计,CT的每个绕组设置有3个引出端子(4S1、4S2、4S3),其中4S2端子在互感器内部不接线,为空端子,而保护人员在设备安装接线时,未熟悉设备说明书,短接错误,使CT开路运行,造成故障。

5.3防止TA、TV二次回路故障的措施

5.3.1TA、TV二次回路必须分别有且只能有一点接地。在变电站运行的各环节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多点接地隐患,避免因TA、TV二次回路两点接地问题引起事故。

5.3.2在基建调试和验收试验中,施工技术人员对TA、TV二次回路接线和绝缘检查时,不宜用抽查,应逐芯排除。

5.3.3为防止TA开路,TA二次回路不允许装设熔断器等短路保护设备、二次回路一般不进行切换,当必须切换时,应有可靠的防止开路措施、对已安装好而不使用的TA必须将其二次绕组的端子短路并接地。

第3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纯铜、锡、铅、镍等金属的合金就是青铜。其主要成分为铜。一般情况下铜的比例为4:5,其中15%为锡,铅、镍等含量为5%。在青铜长期冶铸过程中,人们开始对其成分、性能等关系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年代不同,青铜器铸造的方式及组成成分也有所不同。作为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青铜器与其内、外部因素存在密切的联系,造成青铜器锈蚀的关键性因素就是腐蚀性土壤中的水溶性氯离子与溶解氧,现阶段青铜文物保护技术主要分为2点:(1)利用对文物存储环境的有效控制,可以减缓其腐蚀速度。目前部分文物存储环境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如日本正仓院古物库房,选用空调作为其温度控制的主要方式,并通过特定技术将室内空气交换中的有害气体脱出。但因经济条件限制,这种温度控制方式目前还未普及。(2)通过相应措施,如物理除锈法、化学除锈法及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等,对青铜文物自身进行保护。首先,物理除锈法。将青铜文物锈层通过锤子、刻刀等剔除。将金刚砂通过空气压缩机内的空气压力向青铜器物锈层上进行喷射,进而将其铜锈进行去除。有害锈可以利用超声波振动仪进行除锈。这种方式仅仅能进行表面铜锈除去,位于器物深部的有害锈则无法彻底清理干净,这种情况下,将很难把握青铜文物保护工艺,甚至出现青铜器物损坏等情况。其次,化学除锈法。无害锈与有害锈是青铜器物锈的重要类型。土锈、地子锈、脱胎锈等是无害锈,粉状锈则为有害锈,这种铜锈呈疏松粉状,碱式氯化铜为有害锈主要成分。青铜器出现有害锈的主要因素就是氯化物,因此可通过化学除锈法对其进行彻底清除。一般选用氧化银局部封闭法、离子交换树脂法等技术进行青铜文物保护。(1)氧化银局部封闭法。在剔除青铜文物表面锈迹时,可先进行机械方式的选用,随后利用稀释纯乙醇将精制的氧化银进行糊状调拌,并向腐蚀部位进行填充,促使没有清除的氯化亚铜直接接触氧化银,并发生反应,进而起到防止氯离子作用的目的,促使青铜文物始终位于稳定情况。(2)离子交换树脂法。离子刷出时可选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操作,在去离子水内放置具有锈蚀的青铜器,并进行不断漂洗,因处理液内不存在氯离子,具有极快的反应,同时,因树脂具有再生功能,这种青铜文物保护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在体积较小的文物保护中这种技术最常见。最后、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青铜文物通过苯并三氮唑处理过的文物,其表面将有一层络合物膜形成,在青铜文物表面这种络合物膜紧紧覆盖在其上面,对水与大部分有机溶剂可以不溶解,并能对文物腐蚀进行有效阻止。

2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

青铜器自诞生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关于其发展史的分期,迄今大致有三种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前院长郭沫若先生主张分为滥觞期、勃古期、开放期、新式期、衰落期等五期。著名商周考古学家郭宝钧先生主张分为萌生阶段、进步阶段、发展阶段、组合阶段、分铸阶段、专精阶段等六个阶段。一般分期则采用以王朝区划作为分期的方法。如夏商周等。建国之前,通常选用新铜作的锡焊法进行破碎铜器的处理,上世纪50、60年代,则通过现代科学知识的充分利用,并结合国外技术,对青铜文物进行除锈处理,如粉状锈选用超声波振动仪、电解还原法等。70年代以后,化学分析、X光探伤等方式得到了大量地应用。90年代以后,传统修复技术充分结合化学保护、科学分析及现代机械加工技术等,加大了青铜文物的保护力度,更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被应用到青铜文物保护工作中,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对青铜文物保护工作效率进行了有效提升,更提高青铜文物保护的发展水平。现阶段全国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修复与实验。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了大幅度地提升,在铜器破碎修复中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可对青铜文物除锈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文物保护的发展需要多个学科及部门的共同合作。为推动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必须进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规律机制的建立,对现阶段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利用与吸收,为青铜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3结束语

第4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铜质文物;修复;保护

铜质文物在各类文博机构保存,但是受到保存环境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灰尘、紫外线、有害气体、霉菌等对文物具有一定的腐蚀性,铜质文物受损问题严重,必须加强对其的修复,做好对文物的保护措施。基于此,加强对铜质文物的修复和保护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铜质文物的修复

(一)对铜质文物表面的修复

第一,物理法。主要包括机械除锈法、超声波洁牙机除锈法、去离子水法以及激光除锈法。每一种方式各不相同,适用的情况也不一样,还需要根据铜质文物表面锈蚀的程度、具置等进行合理选择。其中机械除锈法依靠手工机械,操作十分简单,但对操作人员要求较高;激光除锈法主要运用在小面积除锈领域;去离子水法能够在不破坏文物表面绿绣的基础上,将锈蚀原去除。

第二,化学方法。主要包括倍半碳酸钠法、氧化银封存法、苯丙三氮唑法等,原理是利用化学药剂,将铜质文物表面的锈蚀发生反应,然后将有害的锈蚀去除干净。

第三,电化还原法。以锌粉或铝粉为还原材料,10%的氢氧化钠溶液为电解质,先将还原材料与电解质溶液混调成糊状,敷在青铜器锈蚀的部位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应后,用蒸馏水反复擦洗干净即可。此法适用于青铜器表面局部有害绣的处理,特别是有复杂纹饰及精美铭文的部位,除锈彻底又不伤铜胎。

(二)矫形

铜质文物的矫形是修复工作中关键的环节,是后期做旧、焊接以及粘连工艺的基础。在铜质文物矫形过程中,需要选用合适的工具,采用最佳的矫形方法。现阶段,我国对铜质文物矫形的方法共有五种:第一,捶打法,对于同胎延展性较好,且具有高强度的韧性的铜质文物;第二,模压法,利用液压机、台钳等对其进行加压整形;第三,工具整形法,使用不同种类的工具,采用扭、扳、定压、撬等方式对文物进行整形;第四,加热整形法。采用烘干箱,将温度控制在200~250度范围内,对文物进行加热并整形;第五,锯解法,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弹性差、延展性弱,且发生严重变形的铜质文物。

(三)补配修复

在经过上述的过程后,还需要采用粘合、焊接等技术,将破损的碎块进行拼接,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同时通过做旧手段,保持文物原有的历史风貌。这是青铜文物修复过程中一个十分关键的工作程序,大致上分为焊料及焊锡的选择、锉焊口、焊接、粘连、补配和做旧等几个步骤。可以说铜质文物修复的各个步骤与环节都十分关键,对保证文物的历史传承性、价值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铜质文物的保护建议

近百年来,中外文物保护专家,加强了对铜质文物保护问题的研究,同时也做了大量的试验性工作,逐渐摸索出一套关于铜质文物保护的方法体系。根据笔者多年相关工作的经验,现提出几点关于铜质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铜质文物保存环境的控制

经过大量的实验证明,低湿度控制对青铜器的保存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的抑制锈蚀部位的发展。同时,通过对有害锈蚀部位的测定,在干燥恒温条件下,不同湿度环境中,腐蚀残片在湿度低于35%的环境下较为稳定,锈蚀部位发展性也不够大。因此,一般来说,在铜质文物保存环境控制中,需要保证其湿度低于35%,如果没有条件对大环境进行控制,可以采用小环境封闭保存。

(二)加强对铜质文物腐蚀原理的研究

随着我国铜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对铜器腐蚀层进行有效的检测分析,对腐蚀机理的研究也更加深入。包括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制作工艺的铜器,其腐蚀机理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其差异具体体现在哪里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对铜器的腐蚀进行更加全面的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方案。

(三)加强对铜质文物的抢救工作

现阶段,在发现的众多铜质文物中,存在大量已经损坏的铜质文物,加强对这些文物的技术处理和抢救十分必要。但是,在具体的抢救过程中,配方以及工艺的选择,必须事先进行有关的试验,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后,再在具体的文物上实施。严禁采用对铜器具有损害的配方和方法。当今社会中,绿色环保、经济等都是常见的词汇,对于铜质文物的保护也应该体现绿色思想,为其提供无污染、无公害的绿色保护。尤其是采用化学方式进行保护中,应该保证化学原料的绿色化、配方的绿色化等。在绿色化保护原则下,研究出更多保护铜质文物的方式与技术。

(四)建立健全的铜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避免铜质文物受到人为的损害,在文物出土后就需要进行严格的保护,在铜质文物进行修复工艺处理过程中,也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制定有效的铜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等,能够极大程度上提升对铜质文物的保护质量,及时的消除安全隐患等,避免铜质文物遭到更加严重的伤害。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人民群众用智慧创造出了许许多多的瑰宝,现已成为我国不可缺少的文物。铜质文物是我国文物系统中关键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易腐蚀、容易破坏等特点,还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修复和保护。关于铜质文物的修复工作,包括了除锈、矫形以及修补等过程,同时必须从发现文物以及文物出土的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保护,为我国铜质文物提供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罗叶奇.用电铸法进行铜质文物的补配和修复[J].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学术年.2012,14(2):74-75.

第5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水污染对文物的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被污染后,水体中含有很多污染物质,如酸、碱、有机污染物等,污水在排放过程中渗入地下,对文物遗迹的可能危害主要表现在对地下文物如陶制品、墓葬、化石等的危害,降低了文物的开发和贮藏质量。文物遗址周围水体的恶化及富营养化等影响整体文物环境感官。

辐射线对文物的影响辐射线可使文物表面老化,降低文物品质,缩短文物保存寿命,其中紫外线对文物的破坏尤为严重。光辐射污染在文物保护中不容忽视,光环境影响织物的颜色,降低织物强度.光辐射对文物损害还表现在光化学污染,或称“光化学烟雾”,即在有阳光直射时,光线中较强的紫外光、紫光、蓝光诱导汽车尾气排放的一氧化氮、碳氢化合物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少量有机醛类等腐蚀性强的污染物,日积月累将毁坏文物的质地[6]。

地下水对文物的影响地下水对文物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地下水水质污染造成对文物的影响,还表现在地下水水位的变化的影响,地下水水位的升高,对文物的侵蚀作用加大,水位降低,地表塌陷影响对文物破坏加剧.这方面例子很多,古城西安超采地下水至地面沉降危及多处文物景观[7],埃及首都开罗附近着名的狮身人面像正受到地下水位上升的威胁,近年来发现,地下水位上升正在侵蚀和削弱狮身人面像的基座和主体[8]。

田野考古对环境的影响

田野考古学是为了研究人类历史而进行实地考察、获取实物资料与信息资料的学科,考古学研究是一个整体,田野调查发掘和室内整理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田野调查发掘作为直接获取资料的环节,是考古的重要方法,但同时,田野考古过程如不注意采取对环境的保护措施,考古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表现在水土流失、局部生态的影响。

水土流失的影响在野外考古的过程中,对文物及遗址的挖掘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土体和岩石等固体的废弃物,由于土方开采,会对原有的地表结构造成破坏,同时面在外力的作用下,极有可能出现滑坡甚至坍塌等危害的出现,从而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野外考古搭建的临时居所用及临时性的施工便道,如果没有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在遇到大雨或者大风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水土流失。

局部生态影响:土地利用、文物景现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野外考古对土地的占用,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改变了原环境景观,由于挖掘等方面的原因,对原有的植被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改变了动物的栖息环境,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其他影响考古作业人员生活废水如随意排放,会使地面水甚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在河道中的考古会使河流的含泥沙量有所增加;考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音,对周围居民及生物有一定的影响。考古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悬浮物及生活垃圾对环境产生影响。

文物考古及保护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坏,考古过程对环境又有一定的影响,无论是文物考古过程,还是文物的保存保护,既要保证环境质量保护文物,又要在考古过程中保护环境不受影响。

田野考古的环境保护措施田野考古从田野调查开始到发掘完毕对遗址进行保护的整个过程,既要考虑文物的保护,又要考虑到发掘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9]。

调查阶段要充分了解环境考古调查是发掘和保护的基础。考古调查不但要对当地遗址文物情况有着初步的了解,还要了解清楚自然和生态环境状况。野外调查对该地发掘前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持有着相当大的作用[9]。

发掘阶段采取生态保护措施发掘时要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遗物分布状况合理布设探方,发掘出的土层要分层堆放,对于地表土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地表土连同地表植被需要单独码垛,回填探方后,尽量恢复发掘前状态。

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常用的保护方式有回填保护、建博物馆保护和露天展览。保护方式要根据文物的性质决定。

文物及遗址的保护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文物保护方式要分类保护,对于分散的文物,建议采用建博物馆保护的方式,而对于大遗址的保护,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中国的大遗址具有年代悠久,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类型复杂等特点,是中国千年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国文化遗产资源的精髓部分[10]。中国《“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提出:大遗址不仅具有深厚的科学与文化底蕴,同时也是极具特色的环境景观和旅游资源,并明确要求设立专门的对公众开放的遗址展示区。2008年10月21日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提出:应将大遗址保护同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让大遗址保护的成果惠及社会,实现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发展[11]。中国对大遗址实施大规模的抢救保护工作,整治环境,也是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推向21世纪的战略部署。考古遗址公园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创新。考古遗址公园是在许多国家经实践检验证明切实有效,并已日趋成熟的一种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模式[10]。中国汉阳陵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取得显着成效。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过程,不仅是保护遗址的过程,更是形成优美生态环境的过程。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每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均按一定比例设置公园和城市绿地,而位于城市中心和城郊结合部的大遗址可以作为城市绿地的首选。中国的一些古都,建城年代早,经历朝代多,持续时间长,在城市规划区域遗存了众多大型古代城市遗址。如通过城市规划的设计,将这些遗址的整体保护与城市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相结合,从而在城,近郊区形成了蔚为壮观,特色鲜明的考古遗址公园带,将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土地利用性质的置换合理安排城市用地,又有利于大遗址的整体保护,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园绿地的文化品位[10]。

加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保护文物文物及遗址所

在地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要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要达到一类区一级标准,水质标准要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噪声标准按达到城市O类标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全部收集,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12]。 加强规划、全面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协调一致。在制定各级文物保护规划时,要重点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根据目前社会经济状况,充分开展区域内文物调查,制定博物场馆建设规划和遗址建设规划,对文物分类保护。各级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内文物保护问题,保护目标要首先考虑文物保护的环境需要,环保措施要有针对性考虑文物保护。

加强环保部门和文物部门的合作两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一直在各级开展,如工程建设选址要充分考虑文物遗址因素,文物部门文物证明是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依据之一。实践证明,环保部门与文物部门的合作,对于提高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效率,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6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对此,当地文保部门回应称,此次长城修缮工程的申报由省和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合乎相关规定。然而,网友在面对“最美野长城”如今的“惨状”时却直呼:“这种修缮不如不修。”并将矛头直指当前并不完备的文物修缮机制。更有网友认为,对于这种“破坏式修缮”行为,必须严查相关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

“破坏式修缮”该谁担责

一段原汁原味、野性十足的古长城,被文物保护部门修缮成一条僵硬、呆板的水泥路,拙劣的创意和强烈的反差,让人哭笑不得而不忍复睹。人们首先想知道的是,小河口长城修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申请、报批、立项等手续?修缮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是否存在腐败交易并因此导致胡乱决策、野蛮作业?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的回应,不但矢口否认了上述质疑,而且坚称修缮采用的是“专家制定的唯一的方案”,“是目前看来最适合的保护方式”。

即便在小河口长城修缮从报批到施工的全过程中,程序上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但最后呈现出来的效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对此也应有深刻反思。文物保护包括其中的文物修缮工作,应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非专业人员和公众无权参与和监督,不意味着公众不能给文物修缮的结果打分。在普遍追求经济效益、开发效率的当下,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破坏文物的新闻不绝于耳,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困难。文物被破坏、损毁于开发商、施工队之手,已让人怒不可遏忍无可忍;而文物如果被破坏、损毁于“自家人”――文物保护部门及专业人员之手,无疑更让人痛心疾首怅恨难平。长城保护不能搞成“破坏性修缮”,“自家人”不能变成“败家子”,这个惨痛的教训必须认真记取。

“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拷问文物修缮机制

文物修复尤其是室外、野外文物建筑、遗迹的修缮,不仅有严格的规定,即业内术语“修旧如旧”,在保留历史风貌的基础上进行维修,而且还面临着很多的难点和瓶颈,除了资金之外,还有技术、材料等等。这些都决定了像长城这样的文物建筑修复,需要极强的专业性,受到人才、材料等限制,即便是财力充分具备的前提下,都不可能大面积有效修缮与恢复。

第7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TV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76-02

一、目前的管理模式

所谓管理模式,就是根据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的管理方式。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多,具体情况又千差万别,因而管理模式,成效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一)机构管理模式:即国家针对某一具体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该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研究工作。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佳管理方式。

(二)直接管理模式:即由当地的文物管理机关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该模式通常适用于地面无明显标志的纪念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由于无具体的使用单位或使用者,由文物部门对保护单位进行监督或监探管理,或由文物部门直接聘请专人,专职或兼职作为文管员,进行日常管理看护,定期向文物部门汇报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文物部门则给予文管员一定的补贴。

(三)部门管理模式:即由非文物系统的其他部门管理的模式。因产权和管理权不在文物部门,只能由使用单位或部门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明确保护责任与任务,并指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为文物保护负责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关系比较复杂,因而在各管理模式中,该模式占有相当比例。

以上三种管理模式,从管理效果来看,由于采用专门的机构管理或直接进行管理,减少了各种干扰,故而第一、二种管理模式效果较佳。第三种模式的关键是监督管理。各使用者对文物的认识水平不同,在使用或维修的过程中的态度与处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因而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履行合同尤为重要。委托管理模式相对松散,若能与第二种模式互相结合,也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各县市区来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管理模式上不尽相同。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文物管理组,利用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文物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不承担相应的经费,日常开支自筹解决;有些县市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聘请兼职文物管理员,每个文管员负责一处或几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乡镇发给一定的补贴,解决了一些文保单位管理难的问题;多县市区鉴于境内文物较多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或成立专门机构,或直接管理,或投专管人员,或签订使用合同;其他县也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采取了适合自己特点的措施和管理模式。虽然各县(市)及各文保单位的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但只要认真实施,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均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只采取一种管理模式,或推行一刀切来对情况各异的文保单位进行管理是不切实际的,也无法做到有效的管理。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

现在的管理模式,是在《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的指导下,各地多年探索的结果,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仍面临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涵盖面广,各单位情况不一,不可能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将所有的文物单位都纳入文物部门的直接管理之下。另一方面,地方领导、部门领导对文物工作的认识、重视程度不一,也影响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特别是近几年经济建设的发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上的问题日益突出,旧的矛盾未彻底解决,又出现许多新的矛盾、新的问题。目前,困扰文物保护单位的问题有:

(一)现状经费的矛盾: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我们文物工作的一大难题,其中最直接反映在文保单位的管理上。由于经费缺乏,很少文保单位的管理、维修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倒塌。僧多粥少的现实矛盾,使得文物保护中“先革命,后治病”这一起码的政策也难以真正落实。在保护维修经费中,上级的补助经费往往是唯一来源,地方上难以筹集。

(二)重视与落实的矛盾:随着文物在经济建设以及在旅游开发中的作用的增强,文物保护工作得到普遍的重视,地位得以提高。但这种重视与文物单位的管理显得有不和谐之处。其一是以加强管理为名,随意将之纳入景区管理或旅游管理部门,有的成立综合管理机构,但结果几乎都是削弱了文物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其二是只重视特殊的、经济效率好的文保单位,这种片面重视根本上无法改变文物单位的困难局面,也难已解决文保单位管理中的诸多问题。

第8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文物博物馆;管理;措施;问题

文物博物馆是开放的场所,所以如何进行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对于博物馆来说是重要的课题。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只有在整理的过程中,供人们赏鉴的过程中,更加仔细的进行管理,才能避免文物遭受损失。在博物馆的管理中,不仅要注意避免文物的虫蛀、破损等损失,更要注意加强人们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尽可能的保护文物完整性,也让其实现自我价值。

1 文物保护重要性

文化博物馆里陈列的文物都是十分重要的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文物也更加的具有意义,可以让人们对于国家的文化历程更加了解。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人们社会经济在不断进步,相对的,当人们了解了文物的重要性,盗窃手段也在不断跟随着科技在进步,人们在与盗窃者的斗智斗勇中,需要不断跟随科技脚步,加强博物馆管理的技术,并且要提高人们的管理意识,加强政府对于文物保护的注重性,也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也能让文物博物馆的管理技术更加先进。

2 文物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意识薄弱

在很多的文物博物馆中,管理人员对于博物馆管理并不具有积极性,在工作过程中,更多的是按部就班的管理行为,并不会主动提出改进办法,对于文物重要性也并不了解。政府在文物博物馆的管理上,法律法规并不多,相对政策也并不完,对于文物保护方式或有提及,但是对于博物馆管理人员却并未有什么要求,政府对于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薄弱,所以就会造成,博物馆管理人员对于文物管理管理的意识也薄弱。

2.2 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前行,科学技术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在文物博物馆的管理上,管理手段并未做到与时俱进、实时更新。很多博物馆的管理设备依旧是旧设备,导致文物安放的环境并不适合储存文物。落后的管理设施,不能满足文物适应存放的湿度、温度,这样就会对文物造成伤害,损害文物的使用年限。

2.3 管理水平比较低

管理人员自身水平较低,管理设施的落后,都造成博物馆管理水平的地下。在没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博物馆并不能指定适合文物存放的条件。在很多大城市,博物馆的管理水平尚不能达到很高水平,中小城市的博物馆在管理上水平就更加落后。博物馆作为不盈利的公益性单位,并不能为管理人员提供更高工资,就造成了专业人才并不满足薪资待遇,能接受薪资待遇的管理人员却不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也就造成了博物馆的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文物保护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3 提高博物馆文物管理水平的措施

随着人们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针对当前博物馆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还要使工作人员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对管理机制进行优化与完善,还要引进先进的设备,这样才能保证文物展览环境的优质性,才能避免文物受到破坏或者出现破损。

3.1 规范博物馆的基本操作流程,加强管理意识

《文物保护法》对馆藏文物的规定有十一条,但如何来管理这些文物却也只有总体的规定,如“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而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对于每个博物馆,都应有一套规范的基本操作流程,并根据各馆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博物馆工作的基础,也是博物馆的首要功能,其基本操作流程有:藏品来源、移交入馆、馆内清理、入库、库内整理。在馆内,通过规范这一基本操作流程,使得馆内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文物管理保护的重要性。除此之外,还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奖惩机制,双管齐下,加强其管理意识。

3.2 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给博物馆管理也提供了更多的方向,如果可以更好的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引进计算机进行文物管理,可以使文物的整理更加具有规范化,对于文物的管理也能更加具有实时性以及有序性。计算机形成的大的文物资料数据库,可以容纳更多的文物信息,对于文物资料查找也更加便捷,也能增加文物的信息传播性,提高文物资源利用率。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算机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充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是改善文物管理的重要途径。文物的数字化管理主要是建立文物信息的数据化管理体系。利用计算机的各种多媒体技术,把馆藏文物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信息,准确、系统、多角度地进行存储备份,提供准确高效的查询、修改、统计、复制、输出等功能。

3.3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

管理人员作为博物馆的重要管理人员,承担着文物保护的重要职责,也要负责日常的文物整理、借阅、收集等许多工作,如果管理人员能更好的进行文物的归档整理,借阅传播,就可以让文物的利用率更高,保护程度也会更好。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可以更好的不断提升自己能力,增强文物鉴赏能力,加强文物保护知识,对于博物馆管理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文物保护也有重要价值。

文物保护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其受到损害的过程,是一项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在目前人才匮乏的条件下,政府和文物市场开发部门应加强合作,通过政府出政策,市场出资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如此,还应做到既能够吸引人才又能够留住人才,并积极对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尽快达到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此外,还可以采用聘用方式,聘用经验丰富、知识渊博、能力强的人才担任文物保护的重要工作。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不仅能够缓解文物保护人才匮乏的现状,保证博物馆的正常运作,还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提高博物馆的管理水平。

4 结论

文物博物馆的管理相对图书馆管理需要更加谨慎、严格,只有管理人员具有更高的管理意识,管理技术紧随潮流、与时俱进才能让文物博物馆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才更加能保证文物的安全,也能让文物存留时间更长,更加能发挥价值,传播文化历史,也更加有利于建设现代文明。

参考文献

第9篇:保护文物的方式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5月20日,备受关注的唐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已全部追回,彩绘石椁和仕女壁画先后归国,实现了中国唐陵文物史上首次“破镜重圆”。陕西历史文物资源丰富,长期以来文物盗掘现象十分严重。2004—2005年,以杨彬为首的文物犯罪集团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庞留村附近的唐代贞顺皇后陵墓(敬陵)实施疯狂盗掘,将陵墓内一套彩绘石椁和5幅壁画分批盗出,并破坏了陵墓内6幅珍贵壁画。随后杨彬将石椁以100万美金倒卖走私到美国,5幅壁画下落不明。为了追缴流失文物,有关部门在将杨彬犯罪集团成员抓捕后,迅速联络国际刑警组织协助开展追索文物工作。2010年4月,流失美国达5年之久的珍贵文物石椁无偿追索回国,境外追索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在追索石椁过程中,警方调查发现被盗5幅壁画也流失到美国,被某古董商存藏。经严正交涉,美国古董商同意无条件将涉案5幅壁画文物归还。2011年3月6日,5幅壁画文物被安全押运回西安。经鉴定,5幅壁画中一级珍贵文物3件,二级珍贵文物2件,具有非常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至2011年5月20日,唐贞顺皇后敬陵被盗文物全部追索回国[1]。分析这次成功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经验,主要可以归纳为法律保障、专业技术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首先,在法律保障方面,2009年中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的规定,公元1760年之前的中国相关文物,以非法途径进入美国不再受保护,唐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显然属于此列,这也是我国首次运用法律途径成功追回的被盗文物。其次,专业技术方面,此次唐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追索,由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为主导进行指导督办。公安部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石椁证据资料;文物部门则向国内外热衷于保护中国文物的民间团体组织发送石椁图片资料,希望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发现石椁的信息。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成功地解决了专业技术上的障碍,为石椁和壁画的追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最后,国际合作方面,有效地利用了国际刑警组织的力量,为寻找流失文物的下落和成功追索带来了较大便利。在欣喜欢庆之余,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海外流失文物追索工作仍很严峻。据统计,在47个国家200多个博物馆里,有不下百万件中国文物珍宝[2],并且珍贵文物仍在持续流失。我们应总结和借鉴国内外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法律规定,为海外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

我国是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缔约国,这些国际公约都可以作为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工作的国际法依据。此外,国际法上关于“战争期间被掠夺的文物”的先例已演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原则。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这里所说的“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一是不论战争何时发生,二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归还的要求,这个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3]。但是,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只依靠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况且国际公约在这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因而欲成功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必须有完善的相关的国内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国内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进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也就是说,我国实行文物出口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并未规范海外流失文物的问题。此外,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2月国家文物局在其官方网站《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会议严格确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重点,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九类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因我国存在海外流失文物追索问题的立法空白,因此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困境:1.流失文物历史资料证据搜集。我们在追索以百万计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的过程中,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要提供确凿有利的证据证明这些文物归属我国。但由于历史久远,原因复杂,对于很多流失在外的文物,我们无法搜集到确切的证据资料,证明其是什么时候流失出去的,出境时情况如何,因而无法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成为法律技术上的一个瓶颈[4]。2.缺少适格诉讼主体。以2008年“鼠首兔首拍卖案”为例,即国际艺术品拍卖巨头法国佳士得公司在巴黎拍卖圆明园十二生肖铜像中的鼠首和兔首铜像案,为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国宝,国内80多名律师于2009年1月自发成立了“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意图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阻止拍卖、追索国宝,这是国内首次以律师团发讼的方式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然而此案,仅在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一关即被驳回。主要原因即是因为缺少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资格问题即为外国律师攻击的重点。这不是一个个例,并在今后也将成为制约我国成功追回流失文物的主要问题[5]。3.欠缺稳定的专业技术支持。因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工作的特殊性,在其追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会涉及对流失文物资料证据的搜集、文物的甄别、鉴定,以及对文物的侦查、追踪等。因而,这就需要一定专业技术的支持。分析埃及、意大利等国家成功追回流失文物的经验,可以发现在追索流失文物过程中很重要的因素即在于其通过专门机构的形式,实现了对追索工作专业技术的保证。此次我国成功将唐贞顺皇后被盗陵墓文物追索回国的有益经验也在于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解决了专业技术上的障碍。但是,我国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多是以专案组,或者爱国人士等志愿者的形式进行,虽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技术,但因其多为临时性、非专业性,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而也就导致了在追索流失文物的过程中欠缺扎实的专业技术。4.缺少专门的追索机构。纵观世界各国,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方面以埃及和意大利最为成功,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即在于两国均设有专门的追索机构,由专门人员组成,专门负责流失文物的追索。而我国缺少这样一个专门机构,也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以至于对流失文物的追索不能制度化、体系化,不仅造成适格主体的欠缺,在追索过程中也缺乏专业技术,包括文物方面的技术和法律技术,严重制约了追索流失文物的效率和成功率。此次唐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的追索主要是以协商方式得以解决的,不涉及法律诉讼。在需要进行诉讼的案件中,则不难想象会再次遇到适格法律诉讼主体等问题,成为追索的障碍。因此,整合文物、法律、侦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门追索机构还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在海外流失文物的善意取得、取得实效、消灭时效和管辖权归属等问题上均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我国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诉讼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面临重重困境。这些问题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都已经得到详细的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三、关于制定《流失文物追索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国际公约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方面仍存在诸多的缺陷,以及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致使我国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面临着许多困境。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流失文物追索法》,对海外流失文物的所有权予以确认,明确宣示中国享有永久性的所有权和索回权,同时对一些相关问题予以具体规定,从而为我国在追讨文物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促进海外流失文物的尽快回归[6]。在此,笔者主要针对《流失文物追索法》中以下几项内容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流失文物概念的界定

在《流失文物追索法》中,应首先对何谓流失文物作一明确界定,便于流失文物性质的判明,以及追索适用方式的确定,更好地促进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国内一些学者的意见:凡是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未持有其发给的文物出口许可证,而采取其他方式出口、出境的文物就是非法流失文物。

(二)《流失文物追索法》的立法原则

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秉承以保护文物为首要目的的出发点树立以下几点原则:1.保护文物的原则。关于流失文物的追索,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当以保护文物为首要目的。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时期科学技术水平的反映,是人民智慧的结晶,不仅是原属国民族文明的载体,也是整个世界文明的见证,对人类历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因而,禁止一切以不惜损害文物为代价的冒险追索行为。2.所有权归原属国所有原则。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国际社会的高度共识,更是人类社会正义和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历史文物对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倡导各国平等原则,因而世界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国家、民族尊严都应予以维护。因此,在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上,我们也应坚持保护流失文物原属国所有权原则。3.区别对待原则。由于我国文物流失时间跨度较大,流失原因较为复杂,因而在文物追索工作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回顾我国历史,我国文物流失海外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类是殖民扩张与侵略战争中的文物劫掠。第二类是以偷运、盗卖与盗抢等非法手段占有。第三类是国际文物走私而致的流失,这是目前中国文物面临的最大风险。以上三类是海外文物流失的主要方式,其中不包括合法的中国文物交换、转送和赠馈,如国际间文化交往,私人文物捐赠等。制定《流失文物追索法》,应首先判明文物流失海外的性质,即文物是历史上一般交易出境,还是被掠夺或盗掘走私出境,从而在对不同性质的流失文物追索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区别的方式。例如,对历史上一般交易出境的文物,可以在考虑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基础上,由政府酌情出资购回;此外,根据日前国家文物局的《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规定: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九类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因而对于非法出境的文物,笔者认为应坚持无偿返还的原则,申明中国立场,锲而不舍地追索。此次对于唐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的追索,其是因走私而流失海外,属于会议纪要中所指的文物范围,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古董商协商过程中,坚持无条件返还,并最终获得成功。4.专门机构追索原则。鉴于我国先前追索流失文物未果的前例,在制定《流失文物追索法》时,我们应考虑借鉴埃及、意大利和希腊等国家成功追索的经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追索。实践证明,专门追索机构对于流失文物的成功追索具有重要的意义。以首创这一模式的意大利为例,“意大利在1969年成立意大利艺术遗产防护指挥部之后,迄今为止,TPA的侦查人员已经追索15万件馆藏文物以及超过30万件盗掘的考古珍品[7]。埃及自2001年成立专门负责文物追缴工作的独立机构之后,已成功追讨回文物300多件”[8]。5.和平、便捷、高效原则。当今世界的主题为和平与安全,在流失海外文物追索方面,我们也应树立大国风范,坚持国际法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以和平方式为主导,全力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此外,针对不同性质的流失文物,我们应尽可能地选取便捷、高效的追索方式,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节省国家成本。6.国际合作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都确立了世界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国际合作原则。加快解决海外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促进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维护国家尊严、民族文明、平等基础上的国际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2011年3月11日,美国国土安全部正式将收缴的14件非法流入美国的疑似中国文物移交中国。这是中美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后,美方首次向我国移交其收缴的中国文物。目前我国先后与13个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文物安全的国际合作取得重大进展。

(三)海外流失文物所有权的规定

确认海外流失文物的所有权,是依法成功追回流失文物的重要依据。因而,笔者建议依据文物的性质和流失的途径,对其所有权予以确认,进而确保我们在对流失文物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有法可依。由于文物的特性,流失海外的文物多为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因而,对于此类文物,笔者认为不论其流失的历史原因如何、现存状态如何,都应明确其国家所有权,明确宣示中国享有永久性的所有权和索回权。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而流失海外的文物,可依其流失的历史原因进行分别规定:第一类:集体、个人所有的,但因国际文物走私,非法文物买卖等而流失的文物,国家可依法剥夺其所有权,从而确认其国家所有权。第二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对其依法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以对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因国际间文化交往,而进行的合法的文物交换、馈赠、捐赠等,国家应当保护其集体、个人所有权,但可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此外,对一部分流失文物,也可采取一些变通条款:规定中国和文物所在国共有或中国委托文物所在国保有等,进而通过多种途径保护我国文化遗产。

(四)文物返还后的保管问题

对于国家、公益组织或者个人成功追回文物的保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进行确定。其中可以确认原属地的,应当送还原属地,由原属地专门机构进行保管;不能确认原属地或因其他原因原属地无法或者无力保管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护文物为原则,由当地文物管理机关首先出具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而确定其保管地。例如,此次唐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在从境外成功追回后则移交由陕西历史博物馆保管,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一方面利于文物的保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当地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此外,在《流失文物追索法》中,我们也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集体个人持有的文物上交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在不放弃流失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国际公约精神和惯例,适当考虑给予善意文物持有人以公正合理的补偿,鼓励和欢迎境外友好人士和机构,包括爱国华人华侨,捐赠、归还流失海外的文物,以促成更多的流失文物顺利回归祖国[9]。“近年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在流失文物的回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著名企业家何鸿燊出资购回圆明园兽首铜像并捐赠国家,英籍华裔陈俊将一件八国联军时流失的明代琉璃制品捐赠中国政府;美籍华人陈哲敬先生收藏的五件龙门石窟佛雕顺利回归中国;美籍华人范世兴、邓芳等十四位海外侨胞共同捐赠三十一件西汉珍贵文物。”

(五)建立全国性的文物追索机构

如前所述,制定《流失文物追索法》的原则之一就是专门机构追索原则,关于专门的追索机构的规定,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追索机构的性质。任何一个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都应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特定的权利、责任义务。而对于文物追索机构来说,它能否顺利开展工作,以及取得何种成效,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的法律地位。在此笔者建议成立全国性的专门文物追索机构,将其纳入国家行政机关之列,隶属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专门负责文物追索方面的工作,并授予其独立的职权。并在针对流失文物的工作方面,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例如跨国诉讼中可以代表国家利益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而避免在诉讼中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而败诉的情形。2.机构人员组成。与其他工作不同,流失文物追索工作的重点在于追索文物,其中很重要的工作即是文物的甄别、鉴定等专业技术性工作,这些工作往往专业性很强,须有专业队伍才可胜任。而考虑到在流失文物追索方面,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对特定文物的侦查、追踪,以及针对特定文物提起的诉讼,这就需要在组建专业队伍之外,也要考虑该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例如与外交、公安、海关部门的协调配合。3.机构的职能。由于文物追索工作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成立全国性专门性文物追索机构,应授权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国内方面:(1)建立全国性失盗文物资料库,在世界范围内对各国博物馆、收藏机构等进行调查、核实,对我国流失文物资料情况归档整理,建立详细完备的资料库。在此,可以借鉴意大利里奥纳多•达•芬奇数据库的成功经验。(2)文物的甄别、鉴定,确保文物信息的准确性。(3)严格监管文化交易市场,禁止非法交易,并对非法流失文物进行密切追踪。(4)接待民间力量,广泛搜集流失文物信息,并防止文物的非法交易。国际方面:(1)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国家利益参与涉及文物提起的诉讼。(2)负责与国际组织的磋商合作,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文物的回归。例如国际刑警组织,2002年5月,埃及曾在它的支持下,从荷兰成功地索回了法老阿门三世的头像。本文所述唐贞顺皇后陵墓被盗文物得以成功从海外追回,也得益于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