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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投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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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投资

第1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摘 要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合作机制,提出了采用该模式实施节能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设备改造 节能

国有电信企业经过上世纪90年代的规模发展,形成了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从纵横千里的管道光电缆网络,到星罗密布的网络设备,规模壮观。经过20多年的蓬勃发展,如今设备不断老化,性能下降,故障率高、在投资收紧、成本降低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网络质量优势,满足业务的发展?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设备的推陈出新,传统的老旧设备利用率不断下降,资源闲置,空转率高,耗能大而产能低,如何节能降耗,降低运营成本?又将是一个难题。运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老旧设备的改造无疑是一个新的出路。

一、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情况简介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act(简称:EMC))方案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能源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降低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资金和技术风险。这种新型市场化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用能单位”的高耗能设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收益中进行分享,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维护其投资的设备,合同期满所投的设备资产归属“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在降低网络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同时能提升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其资金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把“节能”当作投资,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能源费用成为投资回报,投资方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分享部分利润,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及长期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管理方法。EMC 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 公司才能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合同能源管理是EMC 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节能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EMC模式特点:给客户提供更多的利益,EMC才能得到更多。

三、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的实施内涵

1.优化网络主方向

改造旧设备主要的目的是使改造后的设备,或者新投入的设备能够替代原来的设备发挥其使用效能,这必须要有资金的投入。电信企业在新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转型需求驱动下,为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构建“集约化”的网络运营发展体系,实现资源的集约、高效配置,投资趋向4G建设和终端营销,原有网络极少投资,老设备只能维持现状,能用就行。在此情形下,借助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的雄厚实力,建立合作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型的合作方式,对原来旧网络设备进行改造。

2.节能减排是核心

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就是用能单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而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因而设备改造主要的目的要实现高效节能。如何测定项目是否节能?节能多少?节能效益是否足以支付改造项目全部成本?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获利?这需要制定精确的节能测量方式与计算方式,如采用历史数据对比法、标杆数据对比法、电功率法分摊法等方式进行测量节能量,并通过试点验证节能的效果,才能立项实施,建立合作关系。

3.建立机制做支撑

合同能源管理是新型的合作方式, 目前在企业中实施非常少,这需要在合同模式、双方分工界面、产权归属、财务处理方式上进行明确,建立合作机制以支撑项目的最终落地实施。

四、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的实施效果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是近两年在电信企业管理模式变革上进行的一项探索,通过一年多的全面运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1.节约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节能降耗效果显著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是以优化网络为工作出发点,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工作主线,以节能降耗为最终目的。

用能单位在不增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了十万线程控交换设备。按分成比例计算,用能单位节约了电费,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成本又获利,双方达到共赢。

2.顺应网络转型,提升运营能力,释放人力资源

随着固定电话网络演进步伐的加快,接入网的盛行,软交换网络技术的成熟,IP多媒体系统的逐渐兴起,电信网络已经进入了巨大的变革时期,老旧设备的改造成了历史的必然。网络改造后,提高网络质量,延长了设备使用的寿命,降低设备的维保费、维修费等运维成本。同时,提高了维护效益,释放人力、物力资源。

五、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网络改造低投入、易用性强,具有推广价值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让用能单位以极小的投入实现网络的更行改造。整个模式中用能单位、设备提供商以及节能服务单位均得到收益,实现共赢。

2010年3月26日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中电信企业被列为了关注性企业。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指导思想以及发展目标。

六、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基于现有的组织架构、投资和网络等资源条件下进行的方式和方法创新,无须额外的资金投入,相反因为模式运行成功而吸引了合作方的投资,具有低投入、高回报、可操作的特点;该模式仅仅是工作模式的改变,并有国家政策指导,因此方便各行业各类设备的改造中推广。

参考文献:

[1]通信世界网.http:// .cn.

第2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我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利用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4,要完成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十分艰巨。在分析我国节能减排的差距时,有专家认为:一方面,我国节能减排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来加以推进,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企业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对节能不够重视,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

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1.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项目的一种商业手段。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减排的综合服务,同时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并从设备运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投资,获得利润。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节能效果好

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要在节能项目中创造经济效益才能发展,如上海市首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240万,由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过调研、测试、可行性方案论证、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后,取得节电61%,9个月就回收50%投资的好效益。

(2)企业零投资与零风险

支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来自于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降低能耗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企业不用支出任何费用(特定项目除外),便可以得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先进的节能设备及系统。这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回收期不宜太长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大多不具备庞大的资金实力,从已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2年左右。只有采用快进快出的模式,才能为后期项目提供足够的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保证节能量,从节能收益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其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企业对节能降耗的渴求,使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潜在市场空间巨大,并成为国内外生产制造企业全力争夺的焦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介绍,合同能源管理在“十一五”期间的目标是节能投资500亿元,年产值320亿元。但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三、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前景光明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6月3日和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两次下发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通知,从财政补贴上推进EPC项目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带动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大举进军节能服务市场,这其中甚至包括南方电网、神华集团这样的“巨无霸”企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谌树忠分析,财政扶持政策的频频出台将推动更多用能企业从“要我节能”变为“我要节能”。现在由政府牵头大规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让各方都尝到市场化节能服务的甜头,节能减排的春天真的到了。

目前,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理念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但是,随着政府政策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景将变得格外诱人。

参考文献:

[1]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M].2006

[2] 成志刚,李卫,曹成.浅谈“合同能源管理”在火力发电厂中的应用前景[J].新疆电力技术.2007.94(3):66-67.

[3] 王李平,王敬敏,江慧慧.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10(1):16-18.

第3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第4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还在两年前,“合同能源管理”还是个陌生的名词。但到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到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国家发改委今年也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而接下来,是思考这块蛋糕如何切的时候。

EMC中国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被定义为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被引进中国。国家发改委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将北京、辽宁、山东三家公司作为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EMCo)。以技术援助和项目支持的模式使之进入到政府引导的轨道。

其实,十几年前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合作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工业尾气排放,应对温室效应,没有想到与一个潜在的节能市场挂钩。

不过阻力是有的,当时国内的节能服务产业还是零。作为新事物,合同能源管理也并不被企业广泛认知,也贷不到款。来自世行的2100万美元贷款担保解决了这一笔发展示范金的难题。另有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当时财政部拨款20亿元以支持节能公司的发展。

这次与世行的合作,以及国家财政的拨款扶持,似乎为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的发展定下了思路和基调。

上世纪70年代,“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迅速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全社会节能项目的加速普遍实施。

不过,在国内体制下,与国际惯例的碰撞使其并不像初衷想的那样一帆风顺。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对用能企业的承诺是零投入、零风险,它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也就是说,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垫付资金,而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属于中小企业,融资难,又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困难等压力,资金难题成为企业发展的命门。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蹒跚学步,被称为“长不大的孩子”。而对于项目示范企业来说,面对国内经验的空白,一味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走路,照搬国外先例显然行不通。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如何促成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真正“落地”,更快地找到这一新型节能投资方式在政府主导下的发展模式。

作为三家示范企业之一的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逐步摸索出包括市场开发、节能量确认、全程风险控制、会计处理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融世华模式”。一方面开辟了市场,也使所有项目都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和减排量。

示范工程同时也要给这个行业扫盲,使对方接受合同能源管理这一理念。因为这个领域的高投入高风险,市场的开拓也需要一些有示范性和说服力的案例。融世华公司有关负责人郭女士表示,10多年来,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经涉及到钢铁、纺织、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公用事业等行业;同时推广了绿色照明、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改造、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改造、城市热网改造、楼宇自控、热电联产等节能技术。

在示范期内,三家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超过了30%。因此在2003年,有了项目二期的正式启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因为政府与企业、市场的互动,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这成为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的发展模式。

从580亿到3000亿的市场

实际上,上述数字对于节能服务市场只是冰山一角。2004年和2005年两年间,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6.7亿元,2006年投资总额近20亿元。

而据2009年的统计,全国502家节能服务公司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更有预测称,2010年至2020年期间,我国综合节能投资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达到31.1%。

十多年间,技术援助和贷款担保的模式培育的巨大的新兴市场和潜在EMC大军远不止这些数字。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据近期发改委有关数据,国内煤炭、电力、焦炭、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平均高出40%,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此前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称到2012年,国内将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国内将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节能减排的压力下,这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两高”,或许是合同能源管理未来3000亿元市场的重心。

这还是一个保守的估计。在工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三个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尤其是建筑节能业,合同能源管理也会有所作为。在市场的骨牌效应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因此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的视野。这片市场蓝海还会增长。

而在国内EMC的成长期,市场的壮大必然会伴有国外企业的觊觎和参与。2006年,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参与了内蒙古乌兰水泥集团的节能项目;世界财富500强霍尼韦尔公司也与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签下了为期5年的节能合作项目。后者进入中国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时间不长,也公开预言合同能源管理将在中国实现“爆炸式发展”。

对于还待开发的国内节能市场,外资已经纷纷看好。但显然,与已成规模的国外企业和其节能理念相比,国内能源管理公司还显稚嫩,中小企业居多,产业规模小、尚不成熟。

但不能否认国内还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在商业模式、在技术路线、在服务内涵上还需做创新。

十年里,中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增长了10多倍,但与国外比,这个数字仍是小巫见大巫。但摩根士丹利也有个预测,中国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达8000亿元。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等待国内节能企业成熟。

成长之痛

预见到未来市场有多大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真正进入这些市场,还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政府“看得见的手”下如何发挥作用。融世华总裁孙红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从政府主导发展到市场行为,应该找到一种适合的产业模式。

因为政府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引导角色,公共项目成为众多节能服务公司的“潜力股”。这是因为有了政府公共项目的示范效果,企业敲开节能市场可以事半功倍。

不过,节能公司在面对市场时总有些无奈。这种尴尬也可以用一句话表达,“用能企业效益好的是不愿意做节能,效益不好的企业没有钱做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理念正被市场逐渐接受。但对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的推进中会遇到各种体制上或客观原因的壁垒,比如很多项目采取的都是预付款的方式,项目融资难、第三方核查缺失以及市场规范等问题。

世行贷款项目闭户后,国内节能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资金瓶颈。由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担保资源有限以及外部担保严苛,国内银行还没有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相配套的贷款品种,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其他融资途径也有限。

可以说,在缺少完善的融资和信誉体制的情况下,真正做到市场化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少之又少。

2006年,融世华公司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去做“合同能源管理”,并称之为“节能设备融资租赁模式”,即以融资租赁为融资手段和操作手段,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业务平台所形成的创新型节能服务业务模式。可以说这个创新,解决了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上的资金瓶颈问题。

“节能促进项目”二期结束后,融世华入选世界银行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合作实施的“山东能效项目”,继续获得世行的资金支持,推广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融资租赁模式”。

可此时更多的节能企业,还在巨大的节能市场上寻找自己的定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灵活,国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模式尚无一定之规。不过,要切到这块看似诱人的节能蛋糕并非易事。

现状是,很多节能公司还是停留在节能产品提供上,对于流程改造、节能技术应用等方面都受到技术因素、市场不规范问题等制约。同时市场化的瓶颈还在于业内体系的不够完善,节能量的测量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标准;在技术鉴定和节能效果认定方面,比如节能业主如何保证及时还款,节能效果如何认定等方面,没有好的解决方案。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尚处于“幼年期”的节能服务行业来说,尚需要政府引导和适当的经济激励。

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被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准备在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及会计制度上四个方面,帮助国内节能服务产业。

第5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研究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7-0060-04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先行垫资开展节能技改,并从企业节能的成本中获取利润。它是一种节能减排的市场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我国也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的英文缩写),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单位节能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一、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特点

EMC对能源系统改造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服务,克服了我国目前在节能工作上面临的诸如企业节能投资意识不强,节能投资资金不足,节能项目“头痛医头”,系统效率不高。以及节能投资服务跟不上等一系列障碍,以促进全社会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项目能普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项目零风险、客户零投入和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等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可通过供需双方得以具体体现。

(一)耗能企业方面的主要体现

1 企业零投资、零风险;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

2 企业可用节约的耗能费用来偿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或节能项目使用费),并获得自身经济效益。

3 可在不投资甚至不需要维护管理的情况下,确保企业实现节能效益和效果。

综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于接受服务企业来说,可谓天上掉“馅饼”。

(二)节能服务企业方面的体现

1 节能服务企业的投资收回。合同能源管理,即由专业节能企业掏腰包,为企业节能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包括节能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并从节能效益中获取回报的机制。因此,节能服务企业应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

2 节能服务企业的项目资金。实施EMC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是通过世行节能环保贷款及其它融资来源进行项目的全部投人,并承担较大的风险。

3 EMC模式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来实施节能项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节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先投资后回收”的做法,其节能项目投资需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所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

5 实施EMC可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以更多的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的发展。EMC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

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较新的概念及经营理念,在国内还不是广为人知。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企业面临着一些不可愈越的难题,其主要集中在诚信、人才和融资等方面。

(一)企业的诚信度低下

节能服务企业的客户一般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诚信度难以保障。我国企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加上节能合同一般至少签约1-3年,有的甚至5~8年,无形中加大了节能服务企业的风险。

(二)专业技术人员难寻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技术和控制资金风险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然而,由于节能服务企业刚刚起步,要找到既懂全面技术,又会控制风险,还能与人沟通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困难。目前,国内也缺乏专门的培训机构。为此,人才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三)资金短缺,融资艰难

节能服务企业目前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难题,

资金短缺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多数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的节能服务企业经济实力较小,而国家投融资政策对项目融资有很多限制,金融行业目前也仅是在探索,特别是实力较强的四大国有银行不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另外,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的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所有投入,也就是说其投入要在项目投运后产生效益的若干年内分次回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导致企业资金短缺加剧问题。

融资难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企业缺乏资金和经验是普遍现象,单个项目多数投资额在50-150万元之间,对于节能服务企业,特别是潜在的能源服务公司,要想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是难上加难。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性质尚未充分被人们所认识、商业信誉未建立、无良好业绩作支撑,因此,较难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商业贷款。

(四)制度滞后处理两难

目前,采用的“先投资后回收”模式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节能市场混乱,特别是节能服务企业的界定存在问题等,企业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多为变通处理。如:将一台节能设备放在接受服务的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而耗能企业支付的节能使用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对节能设备计提折旧。再如:节能服务公司的优势在于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所以在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被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而在我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设备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范畴,即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目前,我国服务费的适用税率为6%,而增值税税率高达17%。);同时,因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投入,而我国的税收制度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

此外,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还会经常遇到诸如企业节能认识不强: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不完善;针对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三、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破解上述难题,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节能服务企业

在我国能够生存、发展、壮大,政府须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一)改革、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那样,制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扶持节能产业,或单独制定节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先试点示范,再逐渐推广;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财税制度,以支持节能产业发展壮大。

其次,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节能行业认证制度。设立节能服务认定机构,对企业是否能成为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认证(认证的重要标准为:在合同中是否规定以节能效益分享来支付公司的服务费用),以防止某些企业(如出售节能设备的公司)混水摸鱼,借口节能服务偷税漏税:也可以防止税务部门钱权交易等不正之风的盛行。

最后,在严格界定节能服务企业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修订会计相关法规,对节能服务企业取得(或分享)的节能效益――服务费收入,变“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原则”加以确认,以便客观、真实地反映节能服务企业收入实现的全过程;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双方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以便促进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首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发展平台,营造诚信的环境,并有针对性地帮助节能服务企业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其次,针对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大的节能项目。建议政府借鉴国外的作法,即对正在参与的现有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服务企业与跨国银行的合作,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同时,建议各级政府为其提供相应的信用再担保,以确保节能服务企业的顺利融资。

最后,建议政府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建立节能减排基金,支持耗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如贴息、担保等:也可考虑安排专项贷款或国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建立节能服务平台

建议政府用补贴资金建立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为企业提供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积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即建立一支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首先,建议尽快建立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的部门或机构。目前,国内企业节能的积极性很高,节能的需求旺盛,但面对还不规范的节能市场,特别是面对纷杂混乱的节能信息,企业无从下手。这就需要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不仅要提供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信息,更重要的是组织一批节能专家为企业进行全面的节能诊断。同时,政府还要给予用能单位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通过其深入耗能企业单位,特别是高耗能企业单位,对其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节能问题,经过可行性研究,加以归类汇总形成可靠的节能信息,最终提供给节能服务企业。

其次,建议确立和扶持一些能“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企业,适时满足节能产业发展对资金和技术的需要。目前,我国从事节能事业的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技术缺乏已成困扰企业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政府应从各方面给节能服务公司以政策上和财政上的帮助。

在资金方面,各级政府应发挥政府信用引导市场资源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促进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为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特别是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信用再担保或短缺补贴;出台优惠、倾斜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使其克服初创时期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的困难。

在技术方面,政府应积极建立一支较为稳定的节能技术专业队伍。一是通过大力开展专业培训来造就人才;二是建立节能检测机构为政府对能源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三是可以吸引外资公司进入,带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

最后,建议政府培育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涉及耗能单位(接受节能服务单位)、节能设备供应商和实施节能服务措施单位等多家企业。其中以提供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单位尤其重要。究其原因有三:一是节能设备供应商仅专于某个或某些节能技术,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节能潜力分析:二是在为企业采购节能设备时理所当然的选用自己生产的产品,而非面向全社会优选,这样其产品在耗能企业是否适用,节能的效率是否最优就大打折扣:三是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许多技术和设备配合使用,而再大的设备供应商也不可能生产出某企业所需的全部节能设备:由不同的设备供应商分头给一个用(耗)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就会存在综合性差的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在严格而准确地界定节能服务公司的基础上,集中各类节能技术专门人才,成立以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各方面给其以政策上和税收上的优惠,使其快速、稳步地发展壮大,成为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更好地服务于节能减排事业,

(四)给予节能政策优惠

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多给政策优惠”的方式来支持节能产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不仅对参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中介单位和服务中心等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及鼓励:还要对使用省级以上权威单位认可的“节能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进而实现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共赢。

(五)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首先,建议政府积极鼓励有资金、技术实力的国内企业组建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以促使我国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其次,要大胆地引进国外的一些大的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这样,既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融资风险管理模式,借鉴国外银行对节能服务企业节能项目的评估经验和方法,同时又可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银行系统的节能融资风险控制、管理工具等,进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快速、稳步发展。

最后。针对当前中小企业承担我国节能服务主要任务的现实,建议政府应对其进行及时正确地引导,使其能将有限的资金或技术真正用于节能事业上:同时,还应制定节能服务考核标准(如:核定每年应完成的节能减排量指标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做到优胜劣汰,进而使节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六)制定标准,完善监督

结合现状,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早出台鼓励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管理办法”,尽快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更多指导性、强制性的各行业的具体能耗标准,建立并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节能服务企业实施、能耗监控、多方监督”的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的管理体系。同时,还应把“节能降耗”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发展,提高此类项目的市场准入门槛。

引进市场机制是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在实施“十一五”规划中,一系列鼓励节能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并实施,已说明我国在节能降耗上拥有巨大潜力,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只要政府有所作为,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节能新机制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龙海.石油危机催生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阴.“合同能源管理”有待广泛推行[M.大众科技报,2007-06-14.

第6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保证型、合作承包运营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国家经贸委其它国际组织成立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项目二期启动。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项目部,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1472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37.8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地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趋于成熟。

三、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煤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规模不大,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业已开始获得收益

在国内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兖矿集团,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这种节能机制。兖矿集团物业公司泵房和华聚能源公司济二电厂的输煤皮带改造,每年节电10万千瓦时,且仍在运行;科澳铝业公司的济三电厂、南屯电厂、电解铝厂的变频改造等项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济三电厂,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节电率达36%,全年节电收益为121万元。近年来,兖矿集团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兖矿集团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达到每吨3.90千克标准煤,低于山东省能耗限额标准23.52%,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东庞矿运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该矿矸石热电厂1号炉二次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年节电量达48万千瓦时,年节约电费30余万元。这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首次进入河北省。

(二)相当煤炭企业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积极,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

首先,在财务政策上,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才能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样,财务支出就遇到了难题。例如兖矿的合同能源管理经费最终以设备维检费来实现。其次,大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不缺少节能技改的资金,且并不相信节能公司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例如,神华集团组建节能环保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前垫付资金,但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融资难。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难等困难,他们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造成了拥有先进节能技术的大型节能公司不希望与信誉差的小型煤炭企业合作,而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倾向于用自有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

四、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前景

(一)国内外节能减排潮流不可逆转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共同致力于全球的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出,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决定。

(二)国家规范政策法规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就规定在税收上给予能源合同管理产业发展的支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节能减排指标促使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合作

在2011年召开的两会上,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目标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煤炭行业作为高能耗行业首当其冲,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在近年来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兖矿集团、焦煤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收益体现,将吸引更多的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加强紧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五、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节能效率高、客户零风险、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户改善现金流、提高竞争力等诸多优势在世界范围已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如何将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进并运用在我国的煤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课题,虽然现阶段有着很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业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有着光明的前景的。

参考文献:

①孙友霞. 煤炭企业过程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D]. 山东科技大学,2004

第7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适用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

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2.适用租赁准则

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准则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使用和管理。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规定。虽然。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亦提到: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另有观点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且在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双方共享,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再者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按经营租赁核算。

3.采用BOT处理

BOT(buiI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可采用BOT处理的理由是:该项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一经营一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

4.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又有观点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可考虑把节能设备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尤其是在25号文未前,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考虑到加速折旧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涉税问题,在实务中不少能源服务公司采用此种处理方法。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

前述的几种会计准则适用,就形式特征而言。似乎适用租赁准则的理论依据比较充分,在理论研究领域倾向于适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准则的观点也比较多。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能源服务公司,特别是非上市的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却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能源服务公司则把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能源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按融资租赁或BOT处理的极少,甚至可以说是零个案。

因此。笔者认为,在以会计准则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本着简化核算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以下会计核算处理:

1.节能设备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核算

节能设备作为能源服务公司一类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既不作融资租赁处理,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租赁。因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效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期值,每期的实际收益一般不能在合同明确,也不会规定一个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

核算中。需要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从而计算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再者,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给用能单位,所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不主张采用融资租赁的处理;而如果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合理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预计净残值,按税法规定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年,为了使会计与税法处理趋同。企业往往按税法的规定制定折旧年限,并预留残值。但合同能源管理下,合同期一般都远短于上述规定的折旧年限,目前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多为五年左右。因此,笔者认为节能设备可按合同期为折旧年限进行平均摊销。又因合同期满时节能设备一般会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对于能源服务公司而言预计残值的意义不大,建议残值预计为零。相应地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成建议作为费用列支,不再区分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的支出。合同期满用能单位接受无偿移交的节能设备时,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入账。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与25号文的精神也是一致的,据25号文的意见: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会计上按捐赠处理,税务上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半”;对于用能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如果用能单位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该支出作为能源费用或相关支出列支,如果是企业,其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合理区分或单独计量的,作为费用列支。

至于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很多能源服务公司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直接在“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是考虑了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计提折旧以及合同期满设备转交用能单位时的涉税问题,随着25号文的公布及具体实施办法的陆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明确,节能设备如按前述作为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其实质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无太大差别。

2.采用BOT处理

对一些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也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采用BOT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可能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一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地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一合同授予方授予能源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力,即用基础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向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如果由能源服务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要由合同授予方确认固定资产。如前述在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BOT的处理不如按能源服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恰当。

3.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

能源服务公司用自产节能产品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属于正常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设备部分按产品销售处理则可,在此不赘述。

4.后续服务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能源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咨询等后续服务支出,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是难巨的,但同时节能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在此背景下如何本着创新和扶持的原则完善、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更大的现实意义。而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点思考,亦是笔者拟写本文的初衷。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3]《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作者:尹桂凤宋佳璐《经济视角》2007年第10期

第8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一)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型公司规模较小,所有权体制以及管理制度还不完善,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票和债券的融资。节能改造的项目周期较长,对投入资金要求较高,缺少抵押担保机制。而银行由于受到体制和观念的影响,且银行的金融产品较为单一,贷款扶持力度较小。

(二)融资风险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未来收益以及未来信用等都难以确定,因此融资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时间久,运营中操作繁复。另外,客户的信用难以约束,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节能改造,但是客户是不是能够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者是分享节能收益都不能够确定。

(三)融资抵押、担保受限

我国大多数的节能服务公司属于轻资产企业,公司的规模较小,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就更少,节能项目作为抽象的资产,不能够直接的转变为可移动、可变现以及可保值和可增值的物质资产,在融资中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押资产。(四)缺乏评估体系随着我国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丰富,我国目前现存的银行评估系统不能较好的对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评估,另外目前能源管理市场也缺少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和能力,因此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新产品的鉴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同时,我国能源市场缺少专业的、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另外,我国还没有构建科学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评估习题,难以对项目的价值和计量节能量进行评估。

二、多层次管理金融支持体系的构成

(一)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框架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主要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多层次的框架体系,而金融市场体系中主要由一级投融资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以及衍生品交易市场构成。一级投融资市场为二级转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而二级转让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一级投融资市场的流通,未来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则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价格透明化,能够提升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发展。三个级别的市场相互影响,有机结合下,三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构成

1、一级投融资市场

目前我国没有达到上市标准的节能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项目未来收益权益的出售,获得相应的市场融资。而投资者在一级投融资市场中以投资的形式来获得节能项目的未来收益权益。一级投融资市场利用未来节能收益权将投资者和节能服务公司联系起来,节能服务公司将未来收益变现获得资金,然后利用获得的资金进行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能够获得项目启动资金,又能够获得部分未来节能收益权。市场上的权威机构对节能公司的未来节能收益进行评估,综合分析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以及信用、财务等状况,综合确定价格。然后节能公司和投资者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交易的价格。

2、二级转让市场

一级市场的投资者如果进行资金周转或者结构的调整,可将收购的未来节能收益权在二级转让市场中出售,通过转获得周转资金。二级转让市场能够将长期投资转化为短期投资,促进了投资的流动,降低了风险,有助于一级市场的发展。二级转让市场的交易模式可以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的收益权交易流程来完成。交易双方要先在交易所进行注册,然后提交转让申请,在通过审核后双方进行价格的谈判协商,确定好后签订合同并备案。

3、衍生品交易市场

衍生品交易市场与现货市场相比,市场的性质得到了延伸,当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级和二级交易市场逐步完善时,就会形成具备更加规范和更优的组织结构的衍生品交易市场,主要交易内容包括期货、互换以及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双方主要有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投资者参与到市场中,有助于未来节能收益价格的形成,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的运作。

(三)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创新

1、未来节能收益权

未来节能受益权是节能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对能源进行改造,为客户提供服务后获得的该项节能收益的权利。一级市场中,节能公司可以出售未来节能收益权来融资;投资者利用闲置的资金购买未来节能收益权,期望获得未来的增值。未来节能收益权可以划分为多份等额份额,投资者购买其中的份额,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2、节能收益债券

节能收益债券是由国家政府发行,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未来收益作为标准。节能收益债券是国家进行产业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给节能公司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节能收益债券是国家做担保,风险相对较低,社会大众一级投资机构等对该类型的投资更为认可。而节能收益债券进入到二级转让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债券的持有或者退出,能够增强债券的流通性。

三、金融市场体系未来的拓展方向——碳交易

第9篇:能源管理投资范文

关键词: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资产证券化;融资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介绍

(一)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营利为目的,为有节能需求和潜力的客户提供包括能源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培训、运行维护及节能量检测等一系列综合性节能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并通过与目标客户分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成功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实现自身的盈利和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则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有节能需求的客户签订协议,约定节能目标和服务时间,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维护等一揽子综合性节能服务,从而达到约定目标,并与客户分享节能收益的一种项目类型。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有四种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在该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

2.节能量保证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项目目标,即能达到的节能量,若项目成功,则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成本和一定比例的收益,若项目失败,则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客户的高能耗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能源设备,按双方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承包客户的能源消耗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4.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规划,设计整体节能方案,并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在节能改造后提供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收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现状及资产证券化潜力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这一特点,决定着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成为其必然选择。近几年,金融机构和各类中介机构积极关注并参与节能服务市场,使得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这些机构包括金融担保、金融租赁、银行、基金、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等。从融资额的相对数量上看,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商业信用。

1.银行贷款

目前而言,银行贷款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主要的一种融资渠道。但由于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为民营企业,经营利润率不高,可提供的抵押资产不多,加之许多国内商业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商业模式不了解,因而银行往往不能满足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需求。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并且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影响企业资信状况,因而很适合中小企业。但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更愿意与大型节能服务公司签订长期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全面惠及中小企业。

3.应收账款贴现(保理)

节能服务公司将赊销形成的满足一定条件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此种融资方式可将项目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效益向银行进行贴现,从而提前收回资金,再投向其它项目。

4.商业信用

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自身的商业信用,延期付款,在公司资金较少的情况下,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利用商业信用延期付款,对企业商业信用要求比较高,因而更适合资信水平较高的节能服务公司解决短期资金紧张问题。

除此之外,部分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借助提前结束合同、民间借贷等方式融入资金。在当前,上述几种融资方式对企业资信要求较高,且担保要求严格、手续繁琐,而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需求量却在快速增加,因而有必要对其他融资方式进行探讨。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潜力

我国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普遍遭遇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三大瓶颈。节能服务公司多为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在产业发展中普遍存在融资困难。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模式,其服务的发生与现金流的收付并不匹配,而且被服务企业往往在节能改造期末才对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收益。服务期内,节能公司内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虽然节能服务公司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多,但当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的现金流比较确定时,完全可以据此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盘活资产,提高节能服务公司资产的流动性。

从资产证券化设计原理上看,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权均存在证券化的潜力。因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可行的操作方式是:节能服务公司将已开始运作或已签订合同的节能服务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全部或部分真实出售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将众多相似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构建成一个资产池,当资产池达到一定规模后,设计发行证券,并通过信用担保与信用增级后,由证券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节能服务公司则利用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投入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或提前收回投资,然后用未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购买者支付本息。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优势

据估计,未来我国节能服务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4000亿元,因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来源较少,不足以满足项目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尤其是对一些不受银行信贷青睐的中小民营节能公司而言,融资难就成为制约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根本动机,而这一运作模式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有效解决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资金周转慢,债务负担重的业务发展障碍:

(一)实现项目信用与公司信用的分离

由于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有效信用尚未建立,因而导致一些本身信用水平高,收益良好的优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其所属节能服务公司信用水平不高而难以筹集到资金。然而,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资产证券化,相继进行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担保增级,使得项目本身的收益与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分离,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更关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而非节能服务公司的规模,因而实现了项目与公司的信用在融资市场上的分离,从而有效满足了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加快资金周转及减小债务负担

在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在项目前期投入大量资金,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银行贷款,由于投入量大且回收期长,都给节能服务公司造成巨大负担。然而,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方式,将相应资产从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并真实出售给证券公司,一方面能快速收回资金,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融资,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于节能服务客户与证券投资者之间,因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摆脱债务负担,优化其资产负债状况。

(三)融资对象广泛且筹资成本低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是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风险隔离,信用担保增级后,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于证券市场容量大,投资者范围较广,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因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所需资金在不同时间对自身资产进行证券化运作,大大提高了筹集资金的灵活度,而且由于优质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会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因而节能服务公司的筹资成本也会相应较低。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一)未来现金流不确定

目前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方式是对项目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中的成本部分进行证券化,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等于节能客户在项目实施前的能源消耗费用减去项目完成后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项目收益和成本两部分,收益部分受外部影响较大,成本部分的现金流则较为稳定,且有收益部分对其进行补充。

尽管成本部分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环境、设备、管理以及能源价格对其的干扰,尤其是在为一些能源消耗量与产量密切相关的企业服务时,由于未来市场波动会造成产量的不确定,导致能源消耗量也不确定,因而可节约的能源消耗费用也不确定进而使得节能服务的成本出现不确定性。另外,由于项目成本是由节能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因而就面临双方对节能服务成本的测算存在分歧,这同样会导致成本部分的现金流不稳定。

(二)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

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后,相关项目资产就由节能服务公司真实出售给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售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与节能服务公司无关,因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需要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项目成本的稳定投入与项目效益的实现。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经营与信用风险,都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三)缺乏准入测量标准

目前,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还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在实践操作领域并没有实际案例。对于哪一类节能服务公司的哪一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都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由于资产证券化运作需要基于大量的基础资产,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并不适合也不足以构建一个资产池,因而需要将同一公司的不同项目,甚至不同公司的同类项目进行聚集。但目前市场并没有建立一个项目的准入标准,能够对申请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筛选,同时也没有一个中介机构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项目进行有效组合,以构建适合的资产池。

(四)缺乏适合的担保机构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是先融资后实施项目,而不像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银行先持有资产一段时间,确认资产在持有期间表现良好才放入资产池进行证券化融资。因而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完全是预期收益。同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并不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拥有普遍认可的收益能力和政府信用作担保,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较难找到合适的担保机构。

(五)募集资金时间较长

与节能服务公司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出售、构建资产池、信用担保、信用评级、证券承销多个环节,过程更为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虽然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操作募集的资金成本较低,然而由于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未来收益权较小,需将同类项目的现金流进行叠加以构建规模较大的资产池,因而同类项目的筛选将成为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点,而项目的寻找和选择势必会增加构建资产池所需的时间,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的时间成本显著增加。

六、结论

鉴于上述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资产证券化的潜力,且节能服务公司也因融资渠道少,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模式有根本动机。然而该模式在风险、担保、募集时间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的稳定性

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收益是否固定取决于公司与节能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是否确定了未来可分享的节能收益。若收益确定,则更易于对该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这一类型的项目更多出现在建筑节能领域。相反在工业节能领域,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投入的资金及公司未来可分享的节能收益很多都与产能挂钩。因此在对工业节能项目的未来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时需要对未来可确定收回的投资和收益进行精确测算,以这部分未来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节能服务公司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同需求

规模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较多,融资方式灵活,而且自有资金比例高,但会存在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因而这类公司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一方面体现在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另一方面用以规避使用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对公司资金使用灵活性的限制。而规模较小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融资渠道窄,自有资金少,因而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更多体现在能筹集到期限长,成本低的资金。因此在将不同项目进行组合构建资产池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项目的类型,还需要考虑项目所属节能服务公司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否则就会导致因未能很好满足节能服务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影响到项目资金的投入及未来现金流的稳定,甚至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出现资金错配等问题。

(三)资产证券化操作募集资金的成本及时间

由于资产证券化需要经过一系列操作,过程较为复杂,因而节能服务公司从出售项目的未来收益权到最终获得募集资金所需时间较长。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机构,每个机构都会根据自己在相关环节付出的成本收取一定费用,这些都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因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引入合理的机制对资产证券化操作需要的时间,及各个机构收取的费用进行合理控制,以保障资金的快速到位及低成本优势。一旦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的时间和费用未能有效控制,就会增加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增大节能服务公司的违约风险。(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显亭,马贱阳.资产证券化的国际实践和中国的发展选择[J].中国金融,2006,(2):21-23.

[2] 宗军,吴方伟.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征及其发展建议[J].中国金融,2006,(2):18-20.

[3] 高山.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新金融,2007,(4):48-51.

[4] 孙奉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思考与路径选择[J].财经研究,2001,(9):43-51.

[5]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委员会.2009年度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R].2010.

[6] 郜丽波,罗运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2,(11):90-94.

[7] 朱聆,余文.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分析[J].上海金融,2011,(6):109-111.

[8] 戴建如.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研究[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5.

[9] 刘长毅.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研究及其在派威公司的应用[D].重庆:重庆大学,2007.

[10] 涂柳倩.合同能源管理筹资方式探讨――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筹资模式设计[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