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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运输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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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运输管理

第1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 广东 广州 528300)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的需求与培养规格基本明确,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成为主流,但课程改革仍然停留在较浅层面。该专业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应避免重复开费资源,加强专业建设上层统筹;避免技术方法把握不准,加强课程开发整体构思;避免偷工减料质量不高,加强课程开发过程专业性;避免课程实施效果不佳,加强教学条件和师资建设。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习领域;课程开发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4-0031-04

2012年9月5日,国家发改委密集了25个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规划获批的公告,其中23个项目的总投资额高达8 326亿元,项目投资周期多在5年之内。这意味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即将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技能人才需求。目前,广东省已有超过15家高职、中专和技工院校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规模达到1 500人/年。因此,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和课程改革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提高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为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和课程开发提供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

人才需求与培养规格基本明确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模最大的投资和建设热潮已经形成,诸多二线城市也已步入地铁时代。在已经批复的28座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2015年将建成线路93条,总里程2 700公里,远期规划则将超过1万公里。按照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数据,每公里线路需要技术和管理员工50~90人,其中,70%~80%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型人才),包括从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修作业的维修工,以及从事客运服务的列车司机、站务员、值班员等。客运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站务员(售票员、厅巡、站台岗)、值班员(客运值班员、行车值班员)和值班站长等。这些一线操作人员一般需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而线路运营控制中心(OCC)的调度(行车调度员、环控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则一般需要具备本科学历。针对以上一线操作(技能型)岗位,诸多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车车辆等专业。高职教育和技师学院的高级工培养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较,应突出“高技能”,与中职教育相比较,则应突出“高素质”。确定人才培养规格时,应考虑到应用性(在掌握售票、行车技术设备操作等基本岗位技能的同时,具备一定的应变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性(不能混同于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区域性(如广州地铁对粤语的要求)及延续性(职业发展路径,如站务员晋升至值班员、值班站长)等方面的要求。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成为主流 由于行业及其发展的特殊性,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很久以来没有统一归口管理,也没有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各个城市的轨道交通采用的建设方案不同,选用的车型、供电方式、信号系统、运营组织方式等也不尽相同,给规模化、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带来严重的阻碍。另外,诸多院校还较多地沿用以前铁路运输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与产业需求严重脱节。在这种背景下,各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和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相互寻求合作,结合地域特点,广泛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良好效果。譬如,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1995年广州地铁一号线开始运营,便与广州地铁合作,进行地铁客车司机和车辆检修专门人才的“订单式”培训。目前,该校已与广州地铁、深圳地铁和香港地铁等多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合作开设了“订单班”,总规模超过300人/年。在“订单式”培养过程中,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实现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由企业依照协议提供就业岗位,实现了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典型范例,可供参考。譬如,深圳地铁通过公开选拔“订单”学生、与学校签订“订单式”培养协议、全面参与教学管理、精心安排学生实习、考核验收等步骤实施“订单”培养,并通过设置论文制度、建立联系制度和企业文化渗透等措施加强“订单班”的过程管理,是比较成熟的“订单”培养方式。从发展趋势来看,上海地铁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合作成立的城市轨道交通学院,已经在立足本地生源的“订单式”培养方面步入前列,并有辐射全国的趋势。

课程改革仍然停留在较浅层面 经过校企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多数学校意识到了课程改革的必要性,不少学校在课程设置和课程开发方面考虑到了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和行业资格标准,充分重视依据职业能力需求重新构建专业教学课程体系,并在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材编写和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个别学者推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介绍了建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的基本思路,但并未付诸实践。目前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虽然意识到了课程改革中校企合作的重要性,但合作的程度仍然停留在举行企业专家参与的咨询会、合编教材、聘请企业专家来校讲座或兼职授课、学生到企业参观等较浅层面,校企深度合作的课程开发模式尚未建立;二是理论上仍未突破学科体系的思维限制,课程体系改来改去,无论是增、删、合并课程,还是突出实践教学,仍然与职业能力的需求相差甚远,没有寻找到打通二者之间联系的技术路线;三是缺乏实践应用,虽然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技术已经在机械、汽修、机电等专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也有部分经济、管理和服务类专业已在探索和尝试,但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领域尤其是在运营管理类专业中的应用还很少。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本土化应用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应用广泛 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改革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在国内的高职教育中得到了广泛推行,几乎应用到诸如机械、机电、电子、化工、计算机、汽车维修、物流、会计、酒店管理、秘书英语等所有常见专业领域,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也有所涉及,如航空、建筑、高分子材料、火电、船舶、高速动车、楼宇智能化、审计等。但尚未发现(2009~2011年)在技工教育应用实践方面的文献资料。表1所示为进行了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改革的主要专业及其所在学校;下页表2所示为主要开发的学习领域课程及其所属专业领域。

本土化实践和研究成果丰富 近年来,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和学习领域课程模式通过项目合作、培训考察等形式被引进国内,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诸多学者就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技术及其应用进行了实践和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学界已基本明确了学习领域课程开发的基本要素、实施流程和关键步骤。另有学者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深入探讨了学习领域课程模式的理论要素、劳动组织、技术和职业教育三者的联系,并分析了职业能力内涵,取得了不少理论成果。随着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技术的推广应用,学习领域课程实施要素和实施过程的研究也日渐深入,在教学保障体系、教学管理、课程标准制定、教材开发、工作页编写、教学项目设计、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设计、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师身份转变与适应等诸多方面的研究成果丰富。有的学者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看法和建议,如傅新民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不适合一个专业以一种课程方案统一全国所有职业院校,但省级层面的统筹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陈贵方从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本土化实际出发,认为我国与德国国情不同,国家层面的统筹力度不够,企业实践专家的热情不高,课程开发专家只能起到指导作用,课程开发的主体只能是职业教育的教师团队。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建设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虽然已成为国内职业教育界近年来关注的热点,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但总体而言,还存在缺乏上层统筹、重复开发、技术方法把握不准、偷工减料、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条件及师资跟不上等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应避免重复开费资源,加强专业建设上层统筹 在德国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中,只有最后一个环节(课程方案的微观设计)即学习情境设计由职业学校的教师团队完成,之前的所有环节均由“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统筹完成。与德国不同,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全国所有的职业院校由一种课程方案统一并不可行。一方面,根据国家级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如“教育部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人员的规模和组成方式,难以完成所有专业的课程开发。因此,国家层面所做的一般多是以举办学术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给予学校原则性指导。而省级层面统筹职能的缺失,会导致同一地区多所学校各自开发同一专业的课程,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学校层面的课程开发往往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也会影响课程质量。因此,有必要成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设学校联盟,从省级或区域层面进行专业建设统筹和指导。

应避免技术方法把握不准,加强课程开发整体构思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过程是一项由宏观到微观(行动领域——学习领域——学习情境)的系统工程,必须在一个整体的构思指导下进行。由于缺乏上层统筹以及各自为政的局限性,再加上普通教师缺乏对专业进行课程架构的综合能力,理论、技术和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有限,使得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存在先天不足。表现在往往就一门已有课程进行所谓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并没有重新构建课程体系,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目标。不少课程开发者对有关概念理解偏差,将“典型工作任务”理解成“主要工作环节”或“典型的工作环节”,甚至为设计学习情境而“寻找”典型工作任务,或者将实训课程中模拟性质的教学任务定义为“典型工作任务”,与概念本身的内涵相差甚远。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进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时,应整体构建、准确把握课程开发的技术方法。

应避免偷工减料质量不高,加强课程开发过程专业性 在课程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发团队由于意识淡薄和能力限制,有些环节把关不严,加上缺乏整体构思,导致开发的课程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实践专家研讨会没有足够数量的真正的岗位技术能手实质性参与,或者会议流程没有严格按照指导手册进行;在调研环节,没有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或者问卷设计粗糙,数据分析流于形式;在课程设计环节,凭经验主观猜想的多,实际调研的少,甚至只是将原有课程中的名称改为学习领域课程的术语或凭教师有限的经验对当下的职业行动做出想当然的描述。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学习领域课程开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严格按照课程开发操作手册,加强调研、实践专家研讨会、课程体系构建、课程设计等环节实施的专业性。

应避免课程实施效果不佳,加强教学条件和师资建设 根据周春红和王启龙对广州和北京7所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电梯安装与维修、数控技术应用、工业与民用建筑、模具设计与制造、给水与排水等6个专业学习领域课程实施的调查结果来看,学习领域课程的编排、结构和教师的工作态度等都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课程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限制了学习领域课程的实施。一是教学团队能力不够,教师数量、实践操作能力和教学方法运用能力不足;二是校本教材的开发比例较高,但教师参与度不高;三是实践教学设备难以满足教学需要,课程教学资源缺乏;四是教学形式和教学管理手段传统,未能适应学习领域课程教学需要。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学习领域课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模式改革,完善实训设备,开发校本教材,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课程开发能力和教学能力,保障课程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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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发展现状;组成构造

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交通运输迎来了巨大挑战,每天数以万计的人口流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系统必须不断优化,这不仅是城市人群提高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也是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根本要求。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方式具有运行速度快、准时、班次频繁、承载量大、安全可靠的优点,是人们的首要选择,为了保障这一重要交通运输方式的可靠运行,就必须要不断优化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它为轨道运输方式提供了动力,也是各项轨道控制的基础,一旦供电系统出现问题,整个轨道交通运输系统就将面临瘫痪的危险。

一、轨道交通供电系统概念分析

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英文名称:Power supply system for urban rail transit)是指电流经过高压输电网、主变电所降压、配电网络、牵引变电所降压、换流站等多个环节,为城市轨道运输系统中的车辆以及控制台传输电力的系统总称。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一种是对牵引变电所输送电力的专用外部供电系统,这部分也被称为牵引供电系统的“外部供电系统”或“一次供电系统”;另一种是地铁供电系统,这部分也被称作“牵引供电系统”。

二、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功能

在城市中,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交通,这其中,轨道交通运输方式由于其承载量大、安全可靠且班次较多称为了人们的首要选择。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作为轨道交通运输的电力输送和传输系统,是保障轨道安全运输和日常控制监测的重要基础,在城市中,轨道交通供电系统根据其不同的使用功能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电动轨道运输,这类用电群体主要是牵引运输体,例如:轻轨、地铁、有轨电车等等,是为运输的主体提供电能。另一类则是车站、各车辆段、控制台、各车间等等辅助设施的店里供应,例如:轨道照明系统、车站的电梯和扶梯、通风系统、控制中心的通信系统以及信号指示系统和调配系统等等。在不同的用电群体中,具有不同的电压等级,且每种用电设施都有自身的使用要求和规范,轨道交通系统可以满足不同用电群体的需要,并为其提供不同的电压等级,使各部分都能够正常工作,保障轨道交通运输的顺利畅通,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这也是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根本作用。

三、国内外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发展现状分析

据统计,在国外有近80%的城市中,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使用的是第三方供电方式,在前苏联,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主要使用的是DC825V的电压等级供电系统,而在英国的大型城市,诸如伦敦、格拉斯哥等地区的地铁供电系统则采用了DC600V供电系统和DC750V供电系统,客流量巨大的法国巴黎的轨道交通使用了DC1500V 的供电系统,并同时采用了架空接触网受流。在德国,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采用的则是与英国相同的DC600V和DC750V供电系统。在亚洲地区,日本的许多城市中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则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有着不同的供电系统,例如:地铁、轻轨等均采用了DCl500V 供电系统,同时还使用了接触网受流,而单轨铁路则使用了DC750V 供电系统和接触轨受流。

(二)国内发展现状分析

在我国,繁荣的香港是人口流动巨大的城市,为了保障运输的可靠性,香港的地铁多采用DC1500V供电系统以及架空接触网受流,而轻轨则使用DC750V供电系统。北京和天津作为大型都市,客流量也相当可观,城市的地铁采用的是DC750V供电方系统以及接触轨受流。北、上、广中的上海和广州则使用了DC1500V供电系统和架空接触网受流。正在建设新型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苏州、杭州、武汉等城市则将在地铁和轻轨中使用DC750V的受流馈电系统。

四、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组成

根据用电主体的功能各不相同,主要有集中式供电系统和分散式供电系统来那个大类,而集中式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又可分为外部电源系统、主变电所供电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配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五大部分;分散式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则由外部电源、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配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四大部分构成。根据每座城市的电网结构不同,可以在集中式、分散式、混合式等不同形式中进行选择。

(一)集中式供电

根据城市中的用电情况和运输线路的长短,建立专门供给轨道交通电力的主变电所,这种凡是称为集中式供电系统,其中,主变电所的电压通常为110kV,降压到35kV、10kV后供牵引变电所与降压变电所电力使用。集中式供电有助于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独立运行,免受其他系统干扰,便于管理和控制。

(二)分散式供电

在地铁沿线引入多路电源的供电方式称为分散式供电系统,这种供电方式必须保证每座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有双路电源供电,分散式供电系统主要应用于有足够电源供沿线引入的城市。

(三)混合式供电

混合式供电是指两种供电方式的结合使用,例如:我国北京的地铁一号线以及环线的供电系统、武汉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青岛南北线地铁供电系统等,这种供电系统能够发挥各自的优点,便于调整和选择。

五、结束语

轨道交通项目将会成为城市发展的重点,本文对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略作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城市运输领域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关于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J].都市快轨交通,2006(04).

[2]翟维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关键技术及相关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

第3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阶段,特征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城市化的历程中,不同规模及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产生了不同的交通需求,需要通过相应的交通技术水平及运输工具来加以满足。从许多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实践来看,轨道交通以其运量大、速度快的技术优势已成为城市交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较好地解决了大、中城市交通日益增长的供需矛盾问题,并满足了城市化的要求。与城市的形成、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相对应,城市交通的发展也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 个阶段;相应地,作为城市交通主要组成部分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则经历了生成期、成长期和成熟期3 个阶段。

1  生成期的城市轨道交通

此处的生成期在时间跨度上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产生及发展的初期。大约在200 a 前,人类社会开始了城市化历程,城市交通的爆发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的产生。

1. 1  城市轨道交通的生成与公共交通

城市化是人与物、资金、技术、信息等由乡村向城市、由小城镇向大城市、由空间上的平面向某些点聚集的历史过程。生成期城市轨道交通的变革具有时代的爆发性。城市化初期,由工业技术进步所创造的所有先进交通工具基本上是首先用于解决市际交通问题的。当城市化过程发展到一定程度,城市规模扩大到只有利用交通工具才能保证城市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时,城市内部交通系统才开始诞生,出现了相应的交通工具并逐渐有所发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1828 年在巴黎出现了一种可供14 人乘坐的单行“ 公共马车”,并以固定路线、固定价格、按固定站循环的方式运载乘客,这是历史上第一条公共交通线,随后又演变成马拉轨道车,从而拉开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序幕。

自从巴黎的马拉轨道车面世后,世界上其他一些城市也纷纷仿效,城市轨道交通得到了初步发展。如1832 年,纽约市建成了第一条马车铁道。城市轨道交通的出现,对城市化过程而言虽然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但由于在城市发展的数千年历史中,城市内部交通问题并没有突出过,所以对整个城市发展史而言,却是一个具有爆发性的瞬态过程。这可从表1[ 1 ] 中一些国外城市的城市化起步与轨道交通工具开始出现的间隔时间中得出结论。

从表1 可以看到,如以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出现作为城市内部交通问题的爆发时期来看,城市公共交通问题大约要在城市化开始后的20~70 a 以后才爆发出来, 并且城市化起步越晚, 爆发的时期就可能越短。这是一个从渐变到突变的飞跃过程,当滞后于城市发展的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城市交通运输的需求,当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运输工具的变革提供了物质条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发质的爆发性变化,轨道交通应运而生并从此走上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舞台,逐渐担当起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要角色。

表1  国外部分城市爆发城市内部交通的时间

1. 2  生成期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

在生成期,城市轨道交通刚刚起步。受历史条件和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生成期的城市轨道交通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轨道交通设计简单,技术装备水平低。生成期的城市轨道交通是建立在传统交通工具 马车的基础上的,其动力为畜力,运行路线固定在轨道上。承载能力较传统的马车有较大提高,但与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相比,则不可同日而语。

②轨道交通在城市交通中所占份额有限。在生成期,城市内部交通虽然开始爆发,但主要是通过私人交通工具来解决的。同时,由于公共交通工具收费较昂贵,普通市民往往难以承受,比如在1850 年,巴黎、伦敦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主要是中产阶级和上层人士,其票价相当于城市工人1 h 的工资

2  成长期的城市轨道交通

2. 1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

自工业革命以后的城市规划无不把城市交通放到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同时城市交通的侧重点从城市的外部交通逐渐转移到城市内部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上来,先进的交通工具也随即从外部交通转到内部交通中来。比如,伦敦、巴黎、纽约、东京和柏林都曾把部分市际铁路改造为市郊铁路,甚至把蒸汽牵引方式也一度引入城市内部交通之中。城市内部交通的含义中,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成分比例也越来越大。这一过程是与城市化的步伐紧密相连的。

城市化要求城市交通系统的规模与其发展的规模相适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扩大,除了要保证城市内部人员的正常出行需要,并发展相应的城市客运交通工具以外,交通工具的规模即承运能力必须与城市化本身发展的规模相适应。从马车、马拉轨道车向有轨电车、地铁方向的发展,不仅仅表现为交通工具的变革,最主要的还是承运能力的变革。

成长期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已相当完备,在城市交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进入成长期后,国外城市内部交通系统迅速发展,各国在很短时间里就把由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进步用到了城市交通系统中来, 尤其是市内交通部分。在交通工具的更新与改造方面,更是不遗余力。

表2 反映的是在一些大城市的成长期城市交通体系中承担主要作用的交通方式或手段,可见城市内

部交通系统已经从人力车和马车进化到公共汽电车、市郊铁路和地铁等。这些交通方式或手段与目前的情况相比,已相当接近。

表2  一些城市成长期的城市交通系统表

1852 年,欧洲有9 个城市出现了有轨电车。此后,有轨电车就一直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手段。1863 年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在英国伦敦建成,同期出现城市铁路郊区线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 世界上至少有12 个城市修建了地铁,它们分别是:伦敦(1863 年),纽约(1868 年),伊斯坦布尔(1875 年), 布达佩斯(1897 年),格拉斯哥(1897 年),威尼斯(1898 年),巴黎(1900 年),波士顿(1901 年),柏林(1902 年),费城(1907 年),汉堡(1912 年),布宜诺斯艾力斯(1913 年) 。

轨道交通伴随着城市公共交通的发生而生成,它从一开始就以大众运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并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种运行方式正好适应了城市化后城市客流对公共交通变化的需要。在以后近100 a 的时间里,许多大城市基本上都把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主体来对待。从一定程度上讲,轨道交通在现代城市交通的大众化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其飞速发展是历史的一种必然趋势。

2. 2  成长期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出各种新的要求。在轨道交通走向成长期的过程中出现的较重要的思想是要求系统在硬件和软件方面不断地、尽快地研究和采用先进技术。

2. 2. 1  硬件方面的特点

在硬件方面,先进技术的采用主要表现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的更新与完善。以工业革命驱动的城市化进程及现代城市的诞生,促使了人与物针对城市空间运动流量的迅速扩大及在城市内部流量积沉量的增大。与城市经济功能及经济结构的完善,城市规模的扩大及人与物在城市内部空间运动流量的增加相对应,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完善。交通运输工具迅速由传统化向现代化进化。对伦敦、纽约、柏林等城市的研究分析表明,城市轨道交通及其技术装备水平在成长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创新和发展。而轨道交通及公共交通系统的快速发展和日臻完善,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城市社会与经济功能的进一步强化。

2. 2. 2  软件方面的特点

在软件方面,先进技术的采用主要表现在城市规划与城市交通布局及轨道交通网络的发展开始以先进的设计思想为指导。比如,索里亚在马德里的城市改建方案中,就对轨道交通在城市规划中的系统布置提出了较为科学的看法。他的“线状城市”方案认为城市的形状应采用线状,同时轨道交通应以地下、地面和高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建设。之所以提出如此设想,是因为他认为轨道交通(铁路、地铁和有轨电车) 是能够做到安全、高速、高效和经济的最好交通工具,而城市以其为轴作线性发展,可以使二者得到良好的匹配及发展。在他设计的城市中,以一条宽度不小于40 m 的干道作为“ 脊梁骨”,电气化铁路就铺设在这条干道的轴线上。而作为线状城市之轴线的铁路线,可以经由地下或者高架,一直引到市中心。此外,他还设计了一条长50 km 的有轨电车环行线,离市中心的半径约7 km , 形成线状城市的骨干。在索里亚的设计方案中最为大胆的设想是使电车轨距与火车轨距相同,从而将新线与一个主要的铁路车站相连, 以便能利用有轨电车线为工厂企业进行货物运输。

可以看出,尽管索里亚在1882 年提出的方案是用于马德里城市交通改建的,但这些思想至今基本上被沿续了下来。特别是关于城市有轨交通建设可采用地下、地面、高架三种方式结合的方法,正是目前世界各大城市所普遍采用的。

3  成熟期的城市轨道交通

和任何事物的变化规律一样,城市轨道交通也有一个发生、发展、成熟的过程,这其中除了技术因素外,更重要的是社会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在二战前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在战争后又迅速进入城市化发展比较成熟的阶段。而不少在二战前城市化水平并非很高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城市经济的飞跃发展也迅速达到了城市化比较成熟的阶段。由城市化发展与城市交通发展的紧密关系所决定,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城市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发展也进入了成熟期。

由工业革命推动的城市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加速发展后,先后于本世纪七八十年代进入稳定期。从总体上说,以城市化人口所占比例达到80 % 左右就基本上处于稳定状态了。它既标志着城市化发展已基本上进入了稳定成熟期,也标志着人与物向城市空间运动的规模流量积沉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同时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规模也达到了空前水平。

促使城市交通进入成熟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总的说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并最终把城市化发展推向了成熟阶段;另一个方面则是城市交通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使其不仅在满足城市对内与对外交通需求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满足,而且在交通系统及运输手段革新方面也有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保证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在一些发达城市进入了成熟期[1] 。

3. 1  成熟期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结构

成熟期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结构已较为完善,在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日益显著。其主要交通工具包括地下铁道、轻轨、高架独轨、市郊铁路、新交通系统、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等。

3. 1. 1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是城市快速轨道的先驱,1863 年至今已有127 个城市有了地铁。许多大城市的地铁长度都在100 km 以上,其中纽约、伦敦的地铁总长近400 km 。地下铁道在城市公共交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大城市居民出行提供了最便捷的交通工具。

3. 1. 2  轻轨交通

轻轨交通是在有轨电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与原来的轻轨电车已有了质的区别,已成为一种崭新的交通工具。“有轨电车—汽车—轻轨交通”的发展正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过程。由于轻轨交通的造价仅为地铁的1Π3 , 既能较好地满足大城市的运量要求,又能在大城市与卫星城镇之间建立起便捷的联系,因此,轻轨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欧洲不少城市都在贯穿市区与卫星城镇的交通干线上采用了新型的轻轨交通。

3. 1. 3  高架独轨

高架独轨可分为悬挂型和跨座型两种,具有运量大(可达1~2 万人次Πh) 、走行平稳、爬坡能力强(可爬10 % 的坡度) 、建设费用低(仅是地铁的1Π3) 、全立交化(与地面交通不互相干扰) 、对城市日照采光的影响小、噪声较低(使用混凝土轨道和橡胶充气轮胎) 等优点。德国科隆二战前已建成跨座型独轨,至今在乌珀塔尔还有悬挂型独轨。目前,日本是世界上高架独轨交通建得最多的国家,政府对独轨建设给予财政资助,以促进独轨交通的发展。

3. 1. 4  市郊铁路

城市铁路的造价仅为地铁的1Π5~1Π6 , 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一个子系统,市郊铁路的建设也应该纳入成熟期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规划之中。

3. 1. 5  新交通系统

新交通系统是一种全自动控制的轨道快速客运系统。车辆定时自动运行,车站不用人工管理,完全由中央调度室的电子计算机集中控制。新交通系统和高架独轨有许多相同之处,如高架专用轨道,适合于大坡度和小曲线半径线路,建设费用比地铁小,大都采用橡胶车轮,噪声低,安全性能好。目前世界上营业的新交通系统有17 条,共154. 6 km 。

3. 2  成熟期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纽约、巴黎、伦敦、东京、莫斯科等城市市内交通客运量结构的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这些发达城市在客运量方面,公共交通始终是占第一位的,无论私人交通如何发展,公共交通作为主体的地位一直没变。在市内客运交通中,公共交通占有绝对的优势,并且在大城市的客运交通中,有轨交通往往又占有比较大的优势,居主导地位。公共交通所占的比例一般为60 %~80 % , 其中有轨交通的比例则达30 %~ 45 % , 真正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主要还是地铁、高架、市郊铁路等轨道交通运输系统。全方位、立体化市内和市际交通运输方式的完善更促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步入成熟期。在轨道交通的发展进入成熟期后, 无论是市际还是市内交通方面,比较成熟的运输市场及多元化的交通格局已经形成。同时,各国政府及城市当局在城市交通方面巨大的资金、物资及人力的投入,为城市轨道交通进入成熟期提供了物质保证。处于成熟期高级阶段的轨道交通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城市交通体系不再单一,更注重公交协调合作的作用,强调大小公交的衔接和一体化,大容量快速轨道交通与传统汽、电车地面交通两大类运输方式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格局。城市客运交通是一个整体化的设计,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在车站的衔接上非常紧密,使乘客换乘极其方便,促使更多的人使用公交而少用私人交通工具。

(2) 随着城市化发展速度变慢,人与物向城市空间运动的加速度也变慢,导致人与物的空间运动量在城市中积沉量的增加量逐渐减少,空间运动规模不再扩大,这样,城市内部轨道交通的压力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由于城市分解和过度市郊化造成的市郊轨道交通问题开始逐渐突出。

(3)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城市交通的地位重新认识,使其从为城市居住、劳动、休息等功能服务的附属性地位上升到与居住、劳动、休息同等重要的主要功能地位,并体现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之中。

(4)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不再以满足数量上的需求为主要功能定位,而是转向以质量上的改进作为新的功能定位,从而使城市轨道向安全、快速、舒适、便利和捷运方向转变。这会促使城市按主要交通轴线呈带状分布的形成,使城市化进入一个新阶段,促使城市文明的进一步扩散;还会促使城市人口向城市周围地区移动,形成人口在城市中的均匀分布及城市功能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4  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

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最佳途径,轨道运输又是重中之重。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客运中的地位可以说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得到了持续发展,在城市内部交通中处于主导地位。依靠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办法,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应用,在发展中国家及地区也日益引起重视。如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大城市也都建有地铁,墨西哥城在1969 年就拥有了第一条地铁线,到本世纪末,全城将有21 条地铁线路,全长400 km , 在全市客运中所承担的比例也将由目前的29. 1 % 上升到58 % 。

“ 可持续发展”理论使得人类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人口、资源和环境是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三大基本问题,单纯的经济富裕不等于幸福,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顾及长远的利益,经济社会发达必须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相统一;如果只满足于眼前的短期利益,追求单纯的增长,将会导致难以预计的后果。在新经济发展观和发展条件以及环境、安全、技术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轨道运输日益显示出其自身具有的技术经济优势,城市轨道交通具有的运能大、占地少、节省能源和环境污染小的优点是其他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如今,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要求和各种高新技术的突破,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一场以调整旧运输结构和发展模式为主旋律的交通运输革命,这一新的交通运输发展趋势,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强烈的影响,而轨道运输已经成为调整传统运输结构的着眼点,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选择。为此,世界各国正积极采取行动,在“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为建立立体公共交通系统而努力[2 ] 。

总之,确立以轨道交通为重点的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是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城市交通发展的理性选择。只有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才能真正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交通运输问题,这将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第4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管理 可行性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涵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培养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及调度指挥、客运组织与服务、综合管理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专业。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定义来看,它主要培养的岗位包括行车岗位和客运岗位两大类,行车岗位主要包括: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调车员、连结员、车号员等工种;客运岗位主要包括:厅巡、票检、售票、站务、列车员、客运员等工种。

二、专业市场调查分析

1.行业发展前景

根据国家轨道交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在未来10余年里,27个城市建设轨道交通线路总长约3000公里,总投资达到6200亿元。下面是中南地区及周边省区未来几年的轨道交通规划情况:

由此可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将成为国家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的主要方式,而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异军突起,运营部门也迫切需要培养具有运营管理专业知识,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轨道专业技能,从事轨道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

2.职业岗位需求分析

轨道交通运营的具体工作在轨道交通的车、机、工、电、辆等多个部门及工种中较为成熟且比较稳定的工作,相应的业务标准、作业规范和规章制度伴随着铁路的发展历程而来,具有标准化程度高、制度科学严谨、内容丰富全面的特点。因此,由这些工作对应的岗位群也相对固定,岗位分工边界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具体明晰。根据现行的地铁架构,平均每1.5km设一站,每站需配运营人员保守估计20~30人,可以预测近期内新增一条线路至少需增加运营管理人员人数(见下表)。

根据前期调研的情况来看,行车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专业训练才能上岗,必须具有扎实的轨道运营知识与技能才能胜任,岗位人员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因此行车岗位人才的需求缺口为最大,将成为轨道运输企业在高职院校招聘录用专业对口人员的首选。而客运岗位人员现场需求虽然也较大,但是由于站务岗位人员的可替代性较强,岗位操作技能要求不高,企业岗位人员招聘来源广泛,存在地域性的保护主义,因此给轨道运营专业的非本地学生的就业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运营单位对本企业的员工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三、开办专业的必要性

1.湖铁职院是湖南地区唯一的一所培养铁路专门人才国家示范性高职学校,武广、沪昆客运专线和湖南等周边省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将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我院有能力担任其主要的培训任务。

2.湖铁职院被确立为“高职”学院以后,还没有城市轨道运营管理的高职类专业,须尽快设立“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以满足湖南等周边省市企业单位对该专业方面人员的需求。

3.开设“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也是顺应学院及系部的“十二五”规划,抢抓铁路行业快速发展机遇、提升服务轨道交通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能力势在必行的举措。

四、开办专业的可行性

1.学院经历了近60年职业教育办学历史,有着深厚职教文化积淀和优良办学条件。2004年6月,学院在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2005年11月,又顺利通过了教育部对评估工作的抽查。同年,被教育部等七部委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9年11月我院顺利地成为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之一。近年来,在秉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开拓创新,不断进取,走出了一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高职办学特色之路,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得到质的提升,形成了良好的高职教育品牌,高职办学的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已初步显现。

2.学院的电气化铁道技术专业是全国精品专业,牵引电器、铁道概论、机车控制与线路、城轨交通车辆等课程也是院级精品课程,学院的电气化铁道技术专业和城市交通轨道专业的毕业生深受广大用人单位的欢迎,广州地铁公司、深圳地铁公司、香港地铁公司以及宁波地铁公司等竞相与我院签订了“订单培养协议”,每年的毕业生就业率都达到90%以上,通过多年的摸索与运行,积累了大量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经验。现在我院教师也正在参与城市轨道行车组织系列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也将于明年公开出版,为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教材选定打下基础。

3.学院地处江南重要的轨道交通枢纽――株洲市,株洲车站、株洲北站、株洲西站、广州地铁、深圳地铁、香港地铁等与我院有着密切合作,一直是我院教师和学生顶岗实习、参观的基地。同时,我院是湖南地区唯一的一所具有培养铁路专门人才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拥有充足的学生来源和学生的就业机会。并且,在师资力量及实训设施上经过补充和完善后也将完全有能力创办高职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五、预计开办专业的效益

1.优化专业结构,服务地方经济

2.强化师资队伍、实训条件建设

3.提升学院品牌知名度

参考文献:

[1]周顺世.铁路高职院校推进专业建设思考[J].科学大众,2006.

[2]朱宛平,吴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特色建设的思考与实践[J].职业技术教育,2009,(2).

第5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字: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我国内地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历史并不长,但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我国内地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于1969 年在北京投入运营,1997 年我国仅有4 座城市拥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100 km.截止到2013 年5 月,我国内地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南京、重庆、长春、武汉、大连、沈阳、成都、佛山、西安、苏州、杭州和昆明17 个城市开通了64 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达到2 022 km( 不含磁悬浮) 。北京( 456 km) 和上海( 434 km) 的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已经居世界城市前两位( 第3 位为伦敦402 km) 。最近5 年,我国以每年新建270 km 的速度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但是在建设轨道交通的同时,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在本文中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控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一、城市轨道交通概述

1、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固定在导轨上运行的一种交通方式,具有固定的运行路线、固定轨道以及固定的运输车辆等,概念范围比较广,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广义上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具有轨道运输方式的交通系统,主要是指城市内部的公共客运服务。目前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路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直接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世界公认的绿色交通工具,对城市的规模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2、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系统相比有着更大的运输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属于高密度运转,列车行程时间间隔短、行车速度快,每小时的运输能力能够达到6万-8万人次,远远超过了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具有很高的准时性,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是在专用车道上运行,因此不会受到其他交通工具的影响,在运行中不必考虑拥堵问题,也不会受到气候影响,一般情况下,是完全依照运行图运行,因此准时性非常高。城市轨道交通的速达性、舒适性、安全性非常高,由于在运行中不受其他交通系统的影响,因此具有很高的启、制动加速度,能够极大地缩短转站时间,在车内配有空调以及自动售票等,有很好的乘车条件,同时具备了先进的通信信号设备。

二、城市轨道交通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城市轨道交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在建设中及完成后的使用中都会牵扯到很多的环境问题,在建设以及运行中需要重点考虑地下水问题、地质问题、噪声污染问题、震动影响以及生态环境问题等。如在地铁的建设中就需要考虑到地下水的问题,避免造成地下水位的变化,地面修检需要考虑到对地形的影响,在修建中可不避免的会产生很大的震动以及噪音,需要注意将其控制在规范的范围内。在生态环境方面,主要是针对人的居住环境以及动植物等,避免影响动植物的正常生长或生活,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废弃物,需要妥善处理,避免环境污染。随着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线设置也逐渐复杂,在建设中各个管线都需要注意。

2、具体而言,针对一些土质较差的地层,在这类地质中施工,无论是采用何种施工方法,都会造成地面的下沉,若是下沉量过大,可能导致隧道顶面建筑物以及地下构建物等的下沉损害,严重威胁周围建筑的使用。在前文也简单提到了地下管线的破坏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往往会位于城市的中心,施工环境非常复杂,地下设置了大量的管线,由于前几年建筑物资料以及管线的资料并不全面,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往往不足,因此在施工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对车站以及地下隧道等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土体以及周围土压力等造成影响,导致管路的下沉或者移动等,甚至还会导致管线中断情况,因此在施工中需要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也可能出现突水、涌水,这种情况比较严重,不仅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也会对隧道以及施工人员造成极大的损伤,

必须在施工中采取预防措施。

三、应对措施

1、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过程中车轮会与钢轨产生摩擦,因此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振动及噪音,这些产生的振动及噪音等通过轨道传递给建筑物,随着载重量等的加大,产生的振动及噪声也就越严重,虽然在城市轨道建设中规划出了居住小区等噪声、振动敏感建筑集中区,采取合理的规划,但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仍然需要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车辆性能会直接决定产生噪音以及振动的大小,因此在车辆的构造上,需要进行必要的控制,可以采取弹性车轮、阻尼车轮或特殊他面车轮等来减少车辆振动带来的噪音污染。针对不同地段的轨道结构可以采取分级减振措施来减少振动,也可以采取无缝线路、打磨钢轨等,减少摩擦力、冲击力来减少振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与产生的震动污染来源基本相同,因此以上措施也能够减少噪声污染,另外也可以铺设无缝线路来减少钢轨接头,打磨钢轨顶面保证轮轨接触良好,起到减少噪音的效果,在轨道交通运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周围的地区,可以设置隔、吸声屏障等减少噪音污染。

2、在城市轨道系统建设中需要采取适宜的施工方法来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如针对地铁的建设在施工中采取明挖法,就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若是施工条件允许,还可以采用盾构法施工方法,在采用明挖法的施工中需要注意尘土以及建筑垃圾的控制,可以采用商品混凝土来减少建筑垃圾,膨润土能够与水混合提高粘滞度,具有防止壁面坍塌的作用,在施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代替传统施工泥浆,也可以采用消声器等设备的安装来减少噪声污染问题。在施工中产生的废水等需要收集到集水池、隔油池集中处理,还需要建筑化粪池、垃圾回收站点等减少固体垃圾的污染问题。在施工中针对采取爆破措施的建设,需要考虑爆破震动对地面的影响,一般需要先经过测试再进行爆破。

第6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第7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关键能力;轨道交通车辆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1-0198-02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已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选择。截至2010年9月,全国已有12个城市的轨道交通投入运营,线路总里程约为1184km,全国已有28个城市获得批复建设,在建总里程约1500 km。至2020年,线路规划总里程将达6 100 km,轨道车辆将超过3万辆,急需大量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城轨车辆)方面的技术人才,对毕业生的专业素质和关键能力均有更高的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为此进一步加强并推进学生关键能力培养,重视学生全面发展,促进人人成才,已成为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关键能力的内涵

高职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关键能力是人们职业生涯中除岗位专业能力之外的基本能力,姜大源先生把关键能力称为综合职业能力,即当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或者当职业发生变更的时候,这种能力依然存在从而能重新获得新的知识或新的技能,并按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三大类予以分解。专业能力是在特定方法引导下有目的、合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解决问题并评价成果的能力;方法能力是个人对家庭、职业和公共生活中的发展机遇、要求和限制做出解释、思考和评价并开发自己的智力、设计发展道路的能力和愿望;社会能力是从业者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强调在职业活动中对社会的适应性。社会能力可包括交往与合作、塑造自我形象、自我控制、反省、抗挫折、适应变化、组织和执行任务、推销自我、谈判、竞争等能力,也涉及了应归类于方法能力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创新能力。

二、城轨企业对毕业生关键能力的要求

经多次深入长春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轻轨)、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客)等企业现场调研,采取问卷调查、组织行业专家座谈会,明确了企业对城轨车辆专业的人才需求、岗位要求。城轨车辆专业主要针对车辆乘务员、车辆检修钳工两个岗位,通过调研,企业(管理层)对这两个岗位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以外的综合素质都有要求,特别是由于“轨道交通车辆”的行业特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是行车安全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精神风貌,企业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调查问卷设计的主要逻辑关系为: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包含招聘录用期、成长发展期)、企业对高职学生素质的要求(包含个人品质、个人能力、职业素质)、企业对高职学生素质现状的评价、企业对高职学生素质培养的建议等。经对企业管理者问卷调查汇总分析,企业认为目前高职学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心理素质不好”、“时间观念不强”、“脚踏实地的敬业精神欠缺”、“解决问题能力不足”、“缺乏团队精神”、“依赖性大,工作缺乏主动”、“应变能力不足”等。将问卷中“企业录用员工时最看重的因素”、“员工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高职学生需要具备的职业素质”、“用人单位最关注的高职毕业生的个人品质”等问题的反馈进行分析排序,得到企业认为高职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关键能力要素如表1。

三、目前学生关键能力培养的不足

目前有些高职院校课程设置没有突出关键能力的培养,没有注重关键能力课程的整体设计与安排。有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把关键能力理解为专业核心技术技能,许多教师对关键能力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关键能力的培养仅是学生管理人员和辅导员老师的任务,或是简单认为思想政治和人文类课程即可完成对学生的关键能力培养要求吗,忽略专业课程教学对关键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在课堂活动中于对学生的教育与引导不够,导致关键能力培养与专业技术教育脱节。

四、城轨车辆专业学生关键能力培养措施

1.设计真正有助于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发展的新型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中体现职业素质与关键能力培养的系统设计,而不能简单的在原有公共基础课程体系的基础上简单的做加减法。

2.为达到学生关键能力培养目标,需要采用更多关注能力培养与素质养成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因此教学资源建设需要专业课教师和基础课程教师协同工作,系统设计教学内容,系列呈现建设成果。

3.城轨车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门设置有综合素质拓展类课程,采取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对学生开展应用数学思想与方法训练,强化收集、分析和组织信息的知识与能力和语言文字知识与能力。采取军事训练、主题党团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体育比赛、公益活动等方式丰富学生的人文常识、强化应有的政治素质、思维素质、心理素质及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通过公共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来强化学生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及规范个人言行的能力和责任能力。

4.在专业教学过程中全方位贯彻关键能力的培养。目前城轨车辆专业以岗位技能要求为导向、基于工作过程和认知规律设计的教学内容和结构,校内教学集中6~8周、每周16学时(12+4)进行一个学习领域(课程模块)的教学,既符合现场情境,又有助于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教学进程和教学内容。贯彻实施以证代考和过程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案,实行以课堂教学为主的2年校内教学,1年以现场实习为主的校外教学。总之是在最大程度模拟现场工作情境下,在实施工作任务驱动式教学过程中,设计针对工作态度、小组合作、资料收集、独立思考、自主学习、自我评价等能力训练和培养的环节及内容,达到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获取知识技能以及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以及工作评价的能力,强化职业生涯的规划能力,加强团队精神、吃苦精神教育。

参考文献:

[1]陶洪彦.试论职业教育中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J].教育教学研究,2011,(63).

[2]刘丽芳.论高职院校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5).

[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J].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1.

第8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广播系统;轨道交通;系统应用

中图分类号:TN934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快捷、高效、环保等优点,成为国内各大城市解决交通、促进发展的首选。据统计,2012-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将达到4121km,截至202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运营里程将达到6019km。为提供更加完善的轨道交通运输服务,在组网网络结构中,广播系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轨道交通中广播系统概述

轨道交通自动广播系统是消防紧急广播与业务合二为一的广播系统,在平时作为车站业务广播使用,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切换为消防广播使用。在业务广播时,主要由自动广播及人工广播组成。

车站公共广播系统的车次信息源来自信息集成系统,在自动广播服务器的控制管理下,通过数字语音合成广播设备实现自动广播车次信息。使用多语种(普通话、英语等)在相关区域广播车次动态信息、车站服务信息。

在车站内的广播室、消防控制室、站台等处设置人工呼叫站,可对任意分区进行呼叫广播。

在站台处通过人工呼叫站进行人工广播。在业务广播间隙,系统配置的CD机、双卡录音机、收音机等可播放优雅舒缓的背景音乐。

在消防广播时,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广播联动控制信号启动本站内的消防广播(预录广播)或通过呼叫站进行人工广播;消防广播联动控制信号只能对相应的消防广播分区广播,呼叫站可以对本系统的所有分区进行消防广播。

车站采用全数字广播系统进行构造,采用分布式的设备布局,节点设备与总控设备采数字音频网络系统处理结构,这种结构使得音频信号的传输避免了传统模拟系统的音频损耗,系统的音质更加趋于完美,在总控室可对所有站台进行人工呼叫及设备监视,并且使得系统具有优秀的扩展及维护特性。

车站的前端根据建筑结构及装修特性配置有各种不同的扬声器,构成一个完美的声场,在人员变动较大的区域设置有噪音拾取设备,系统可根据区域中背景噪音的变化自动调节音量的大小,使得旅客始终处在一个听音稳定的环境之中。

三. 广播系统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

1.自动广播的实现方式

(1)ATS信息触发

广播系统从轨道信号系统ATS专业获取行车信息,进行列车到站自动广播。可以使用一个非冗余的TCP/IP以太网连接或者RS422连接来实现广播系统与ATS网络通信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

ATS发送给广播系统的报文内容有:进站预告广播(列车到站前发送)、离站广播(列车离站时发送)以及跳站广播(列车跳停本站)信息。这些信息使得广播系统可以向站台上的乘客列车接近、列车发车和列车跳站等信息。

控制中心广播系统接受到ATS传来的列车到站信息后,将通过以太网将控制信号或者RS422信号传输到对应车站广播系统的控制单元,该控制单元并将控制信号转发给本系统内的语音合成等模块工作,自动启动预先录制在存储卡中的语音信号进行预告广播。

(2)轨行区间传感器信息触发

在隧道内和车站头端墙上安装传感设备,并在隧道内、车站设备房和车控室铺设通讯电缆,根据安装在轨行区的传感器触发信息准确定位列车位置,发送相应的进站广播音频信号或到站广播音频信号到车站广播控制终端, 由该广播控制终端控制本站广播系统后台控制单元,该控制单元将控制信号及音频信号转发给本系统的音频汇接等模块工作,最后通过各个广播区的功率放大器进行预告广播。

2. 广播系统构成

广播系统由中心广播设备、车站广播设备及系统网管服务器三部分组成。

中心广播设备,它包含了如下的几部分。

(1)中心广播控制终端及广播操作台。1)中心广播控制终端:采用工业级控制计算机,配有 CobraNet 专用网卡。2)中心广播操作台:主要由麦克风、监听扬声器、操作控制键盘、液晶显示屏、网络处理单元及 CM-Express 接口板组成。

(2)中心广播机柜。中心广播机柜设置于控制中心中央设备室内,包括以下设备:CM-Express 接口板、音频交换矩阵 、接口模块、电源模块等。

每个车站设置一套车站广播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1)车站值班员广播操作终端及广播操作台。1)车站值班员广播操作终端 :采用工业级控制计算机,配有 CobraNet 专用网卡。2)车站广播操作台 :在各车站控制室内配置广播操作台,车站广播操作台包括麦克风、监听扬声器、线路输入插口、液晶显示屏、紧急广播按键、其他操作按键、网络处理单元及 CM-Express 接口板等。

(2)广播机柜。车站广播机柜设于车站的通信设备室内,主要包括CM-Express接口板、接口模块、音频交换矩阵、功率放大器和电源模块等。

网管服务器采用工业级控制计算机,配有专用CobraNet 网卡。通过数据传输通道,实现对控制中心及各车站广播设备的统一监控和管理。

3. 广播系统的架构设计

轨道交通公共广播系统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体系结构,基于以太网技术,所有系统设备或直接或通过接口设备连接于广播系统VLAN中,控制信号传输采用TCP/IP协议,是一个多语言实时的公共广播系统。

车站公共广播系统主要由自动广播服务器、自动广播合成设备、用户操作计算机、广播系统管理服务器、设备管理工作站、数字矩阵系统、数字语音记录设备、背景音乐播放设备、人工呼叫站、功率放大设备及功放倒备系统、扬声器、噪声探测器、音控开关、系统接口等软硬件组成。其他车站诸如此类配置,以 TELNET的控制方式或TCP/IP方式可实现总控制车站对其余车站进行寻呼和控制。

在广播总机房安装系统集中管理设备;在总控机房及分控机房安装人工呼叫站、设备管理工作站、用户操作计算机、背景音乐播放设备和监听音箱、功放设备。

4.广播系统结构

车站广播系统覆盖车站全部区域,在车站内设有一个总机房、一个消防值班室和多个广播分机房。各机房内安装有广播系统的机房设备,在各个站台广播分区安装扬声器、噪声探测器和音量调节器等现场设备,在广播室,在消防控制中心设置消防广播控制接口设备和人工呼叫站。机房与现场设备、呼叫站之间采用音频线缆连接,由此组成一套结构分散、管理集中的有机整体,形成一套完整的广播系统。

5. 广播系统功能

第一,控制中心广播功能。控制中心调度员可通过中心广播操作终端或广播操作台对全线广播、任意一个车站广播、任意车站的任一个选区或多个选区广播。中心广播操作终端具有如下功能。

(1)具有话筒、语音、线路等广播功能。(2)具有全线、单站、分区等广播使用方式。(3)具有各级广播占用指示和选区占用指示功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来控制中心广播操作台。

第二,车站广播功能。车站值班员可通过车站广播设备,对本站所有管辖范围作选区广播、多区广播或单个选区广播。下面详细讨论车站广播操作终端的功能。

(1)语音、话筒、语音段选择、线路输入等广播功能。(2)对广播范围内一些分区、全站等进行选择图标。(3)指示各层次广播和分区占用情况的作用。(4)可对广播范围中的一些选区进行部分监听和查看。(5)车站的广播操作平台系统还备有背景音乐输入和输出口,能够把外部音源设备接进来,来进行播放音乐、其他一些娱乐节目。广播系统还能够按照信号系统提供的各个列车到发站的信息,自动的为广大乘客及时广播予以提醒。

五.结束语

随着轨道交通网络的发展,广播系统为完善运输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广播系统的应用,提高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有利于确保轨道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1]王红涛.数字广播系统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应用[J].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2009,6(4):40-42.

[2]朱强,吴倩.SUPMAX800在轨道交通通信系统中的应用[J].自动化仪表,2007,28(z1):159-162.

第9篇:城市轨道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 综合;智能运输;电子信息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0-0104-02中国

1 综合智能运输电子系统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运输系统智能化的核心和前提是电子化和信息化智能运输系统(inelligenttransporta- tionsystems- its)包含7许多的电子信息技术,其中最基本的包括信息处理技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和电子技术。

综合智能运输电子系统是随着计算机技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等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代交通管理系统技术,是现代交通运输实现智能化管理的关键。从电子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功能看,现代的综合智能运输电子信息系统的基本技术框架主要由以下基本系统组成。

1.1 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atis)

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是建立在完善的信息网络基础上的,交通参与者通过装备在道路上、车上、换乘站上、停车场上以及气象中心的传感器和传输设备,可以向交通信息中心提供各处的交通信息;该系统得到这些信息并通过处理后,实时向交通参与者提供道路交通信息、公共交通信息、换乘信息、交通气象信息、停车场信息以及与出行相关的其他信息;出行者根据这些信息确定自己的出行方式、选择路线。更进一步,当车上装备了自动定位和导航系统时,该系统可以帮助驾驶员自动选择行驶路线。

1.2 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

这个系统有一部分与atis共用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但是atms主要是给交通管理者使用的,它将对道路系统中的文通状况、交通事故、气象状况和交通环境进行实时的监视,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交通进行控制,如:信号灯、诱导信息、道路管制、事故处理与救援等。

1.3 先进的公共交通信息系统(apts)

这个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交通、城郊铁路和城市间的公共汽车)的效率,在实时交通信息流的基础上,向旅客提供便捷、经济、运量大的公交系统。

1.4 货运管理系统

这里的货运管理系统是指以高速运输网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利用现代物流理论进行管理的智能化的物流管理系统。综合利用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物流信息及网络技术有效组织货物运输,提高货运效率。

1.5 紧急救援系统((ems)

紧急救援系统是一个特殊的系统,它的基础是atis,atms和有关的救援机构和设施;通过atis和atms将交通监控中心与职业的救援机构联成有机的整体,构联成有机的整体,为道路使用提供车辆故障现场紧急处置、拖车、现场救护、排除事故车辆等服务。

2 综合智能运输电子信息系统的作用

综合智能运输系统将先进的信息技术、电子控制技术以及计算处理技术等有效地综合运用于整个交通管理系统,从而建立起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它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的运输系统进行改造,使原本分离和独自运行的各种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以电子信息技术为纽带,形成一个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综合运输系统。它使整个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提高服务质量,使社会能够高效地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能源,从而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水平;减少交通堵塞,增加交通运输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降低交通运输工具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污染;提高道路运输网的通行能力以及提高交通运输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等。

3 我国发展综合智能运输系统的策略

3.1 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体系

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及经济互补性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更趋一体化。新世纪将是综合运输的时代,将形成物流系统的综合化,交通运输面临新的革命性变化,这种新的运物模式将打破传统的各种运输方式各自为政的局面,强调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集成。综合运输系统由此成为各种运输方式在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应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经济优势,开展有序竞争的动态平衡系统,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衔接,应由一个承运人组织完成。

3.2 实现城市交通各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

以汽车为城市主导交通运输工具对生态环境有很大的负效应,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 在城市公交体系中已经或正在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在主要城市之间修建高速轻轨,对条件许可的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在市区和郊区之间建市郊铁路。许多城市拥有较发达完善的城郊轨道运输系统,成为连接市中心与城市周边、航空港的重要运输网络铁路是加强城市间联络的纽带,世界各国都把城市间旅客运输作为重点。

3.3 发展现代综合物流,实现合理运输

为了综合物流的顺利发展,首先,必须加强物流系统意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第二运输企业需要提高货主意识和服务质量,并改善与货主的相互关系;第三,要逐步建立运输者与货主间的战略联盟与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第四,要重视不同范围的拓展,发挥铁路在综合物流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积极发展运输制;第六,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综合物流中各自的作用。

转贴于中国

3.4 实施交通运输集团化战略

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形成,要依赖于三个方面的合力: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和企业组织。要实现大距离的“门到门”运输,要以铁路为骨干,以公路为基础,各种运输方式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加强国家的监管和调控是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实行“大公司、大集团” 的战略,国家的监管调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的调控范围应主要体现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确定产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的原则等。中国

培育运输市场,优化竞争环境,也是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需要。实施企业集团战略的目标应该是重建有竞争力的交通运输体系,要使各种运输方式尽早进人运输市场,并尽可能使其处于同一竞争基础上,为各种运输方式提供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国

4 结论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交通运输系统,实现我国交通运输的智能化和综合化,是提高我国综合运输能力和效率的核心和关键。

参考文献

[1]沈兰荪.高速数据采集系统的原理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5.

[2]秦曾煌.电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