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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税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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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企业要交的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商业公司要交什么税,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1】商业公司要交哪些税

一、流转税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征。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率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的17%计征;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提供营业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税率为收入额的5%.营业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可能有15%或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而得出的。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纳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般企业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计征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也很小。

【2】什么是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3】企业应交税费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2、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第2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3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国税自查报告范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XXXXXX主营:XXXX注册资金:XXX人。法人代表:XXX,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XX。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XX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年度-20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XX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XX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150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第4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很多发达国家在交通绿色税制改革发展方面不断对汽车使用所需征收的税种进行完善,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环境税、销售税以及周期性年税费等。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有所差别,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也不同。美国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1919年美国政府就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并开始向汽车使用单位和个人征收汽油税,政府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了税费收取标准,向汽车尾气排放量高于250g/km的车辆收取相关税费,对于一些燃油环境性更低的车辆则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则征收“高耗油税”,通过逐步提高税费来保护环境。这一举措在一定时期内不仅使美国整体汽车尾气排放量有了明显的下降,促进了空气质量的提高,而且还起到了优化汽车产业结构的作用,通过正确引导美国汽车消费者,使消费者在汽车选购方面能够尽量选择一些节能环保型汽车,压缩和限制了污染型汽车的生产规模。

瑞典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瑞典与美国所采取绿色税制改革措施有所区别,自1995年起瑞典政府对汽油进行了分类,主要依据是汽油的含铅量,对于含铅汽油征税3.28克朗,对于无铅汽油则征税3.22克朗。在柴油方面,政府则是分别对较清洁柴油与普通柴油税率进行调整,分别在原来不足1%的基础上提高了15%和60%,对汽车销售税采取差别税率不仅使汽车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而且还抑制了消费者对非环保型汽车的需求。丹麦和以色列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这两个国家所采用的交通绿色改革措施主要是通过机动车补贴的形式来实现的。汽车消费者在购置机动车过程中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政府则通过机动车购置补贴的形式根据汽车排量确定补贴金额,扭转消费者的购车观念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较小的汽车,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二、我国交通方面绿色税制改革发展所存在的不足

(一)机动车税率设置合理性较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已成为了全球第二大汽车市场。目前,我国机动车汽油消费量已经占到了全国汽油生产量的86%,机动车柴油的消费量占生产量的24%,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目前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城市中61%的一氧化碳、87%的碳氢化合物、55%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虽然我国政府在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机动车购置环节税率设置合理性较差,仍然采用10%一刀切的方式收取购置税。这样一来,一些排量过多的机动车所需缴纳的税额比率过低,间接加大了环境保护难度。同时,我国仍然没有进一步划分一些排量高的机动车,对真正大排量、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在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调节形式大于实质。

(二)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局限性我国政府在对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方面还有待完善,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在新《汽车消费税实施条例》中明确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不仅提高了大排量和高能耗小轿车、越野车的税负,而且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汽车的负担,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却涉及较少,并没有对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在税收方面有所提及,未将其列入消费税税目,致使这一类机动车税收优惠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同时,车辆购置税中也未将新能源汽车的优惠列入,不利于国家对能源汽车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目前,新能源汽车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仅有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所指出的能源消耗低或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由此可见,我国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对于我国交通方面绿色税制改革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科学合理地设定机动车税率首先,在车辆购置税的设定方面,从环保角度出发政府可以根据车辆的排量来设置税率,对于一些小排量的机动车可以按排量比例适当降低税率,对于一些大排量的机动车则应当采取大幅度提高税率的形式来进行限制,转变机动车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其次,在车船使用税的设定方面,我国政府要在新车船税法的基础上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一些排量高的汽车根据排量的多少采取阶梯式征收方式进行税费收取,限制高排量机动车的消费与使用。同时还要重视1.0-1.6升排量小型客车的征收标准,目前我国1.0-1.6升排量汽车,征收标准为300-540元,比原标准的小型客车征收360-660元并未降低多少,因此“扬小”效果并不明显,政府可以适当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1.0-1.6升排量汽车的征收标准,促进汽车消费群体向1.0到1.6L排量区间集中,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5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

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刘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陷入两难境地.中国能源报,2010,10.

第6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税收对消费的调节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使收入高、财富多者负担更多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再经由公共支出渠道均衡社会实际收入分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其二,通过一般性商品税的特殊性规定、选择性商品税(如消费税)的设计,对限制性消费适用高税率,鼓励性消费适用低税率,以实现消费引导作用。目前,虽然从绝对额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但在整个税收中所占比重不大。2000年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逐步从1994年的1.43%上升到2011年的6.75%,但总体上看,相对于快速增长的税收总量与GDP而言,个人所得税对税收总额的贡献始终在7%以下,只有2002年达到了7.13%,制约了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当前,需进—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如个人所得税级差过多过密,将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增加收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标准的调整幅度过低,调整频繁,不够严肃,也缺少前瞻性;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特别是针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有待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者收入构成比较复杂,而且不断有新的收入出现,一些数额巨大但较为隐性的收入还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

财产税针对存量财产进行税收调节,对整个收入分配调节系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的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长期以来,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小,发挥作用微弱。以车船税为例,2010年车船税中的载客汽车税额为每年60元~660元,即使按最高额每年600元测算,相对于三口之家2008年户均收入47343元而言,仅占其收入比例的1.4%,调节能力极其有限。房产税则是财产税系中的重要成员,它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极强的收入调节功能。但是,按中国现行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仅向经营性住房征收,占比很低,2010年,全国房地产税收入894.07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22%,即使加上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印花税(扣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比重也仅为6.23%,其既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无从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消费税是最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一个税种。它能够通过对高端消费课以重税等有选择的结构性安排平抑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但由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尽合理,一些高档商品、高档消费娱乐如高档娱乐场所、高档服饰等奢侈品、赛马等奢侈消费行为,并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与此同时现行消费税把一些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摩托车等纳入了征税范围,对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限制了人们对此类商品的消费。

二、扩大居民消费的税收制度选择

(一)稳定政府收入水平,保持居民收入与国民收入协调增长目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是偏高的。一方面,相对较高的税负减少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降低了居民消费能力;另一方面,税收的使用还远远不能满足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使得居民必须以税后收入,通过市场来获取本应由公共支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这进一步挤压了居民的消费能力。为建立消费驱动型经济,应该保持税收收入、居民收入与国民收入协调增长,在近期应稳定税负,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在总体上向居民倾斜,提升居民的消费和福利水平。面对公共支出扩张的压力,则应该通过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方式来实现。

(二)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通过提高直接税比重,一方面可以降低商品价格水平,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和消费率。一是要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二是稳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目前中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征管信息不完善,税务机关还难以完全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全面信息。因此,应该不断强化所得税的征管,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中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各类收入的监管,大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持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三)深化相关税种改革,引导和调节居民消费

一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应尽早建立综合课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时,应探索以家庭为征税对象,并充分考虑个体家庭差异。计算时,先综合整个家庭的全部收入,再结合所赡养人口数、子女教育开支和医疗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费用扣减额度,采用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现行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税率级次由九级降到七级,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但仍存在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笔者认为应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这与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一样,可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避免税收流失。同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库,强化税收征管。

二是构建并完善财产税制度。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财产税不易转嫁,具有明显的财富效应,从而降低居民的消费需求。当然,财产税的征收实质上是对储蓄的征税,从而会对消费与储蓄之间的选择产生替代效应,即以当期消费代替储蓄,从而扩大当期消费;另外,财产税的征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差距,从而提高社会的消费倾向及居民消费需求。中国目前财产税制尚不健全,财产课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反映在税种少、税负低,重流转轻持有,税收征管漏洞大等多方面。为此要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将现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并入物业税,总结个别城市率先开征物业税的经验并逐步向全国推广,同时取消地方政府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当前中国居民消费率偏低与高房价有很大的关系。尚未买房的人,高房价迫使其拼命储蓄;贷款买了房的人为了还房贷也必须压缩消费能力和意愿。屡创新高的土地出让金,无疑是高房价的推手,房价里70%是政府税费,如果把土地出让金变成房产税,势必导致房价下降。居民也将意识到,住房的价格是他们能够支付的,不需要压缩其他消费,也不需要拼命储蓄,其消费的意愿与能力都将大幅提高。此外,还应该适时推出遗产税和赠与税,缩小居民财产差距。

三是强化消费税引导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人们消费支出结构的改变,有必要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一方面,适当缩小生活必需品的征税范围,例如现行消费税中的摩托车、化妆品等税目,应考虑剔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应拓宽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奢侈性消费活动征税的范围,并采用累进税率,消费越高,所适用的累进税率越高,以此加大对高消费的调节。建议将高级服装、高价艺术品、私人飞机、赛马、高级夜总会、豪车、别墅等奢侈品消费和高档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第7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人汇总开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九: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形十: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

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02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温馨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8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费;环境税

环境保护典型的公共性、强的正外部性以及投入资金大、周期长、见效慢和利润率低的特性,决定了环境保护必须由政府介入。环境保护也因此成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国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减缓环境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制度

1、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国现在尚未开征单独的环保税。现行税制中,消费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客观上起到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中国现行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课税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发挥其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的功能。车船税是对中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对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主要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税收,在本质上类似于对土地资源租金征税。另外,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也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激励。

2、环境保护收费制度。现行环保收费制度包括:排污收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费(或场地占用费)。1982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截止2005年,全国31个省、市、区已全面开征了排污费,县级开征面达到了91%。至2004年底,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793.06亿元,并设立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2004年当年排污费征收户数达到71.66万户,征收额度为93.96亿元。“九五”期间全国共使用排污费250亿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的达143.65亿元,占全社会污染治理投资的19.8%。

中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根据这一规定,排污者可以选择缴纳排污费或污染处理费。通常,污染处理费有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两种。污水处理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用水处理费两种。

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与保护、增值并重”方针开征的一种环境保护费用。生态环境补偿费始于1992年,共涉及14个省。目前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广西、江苏、福建等省(区),辽宁、广东、河北等地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生态环境补偿费包括的项目很多,中国实施较好的是森林生态环境补偿费。

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始于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199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明确,除对城市直接从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其他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9年1月1日)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5日)征收。目前中国的矿区使用费只对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鉴于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气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实际上矿区使用费只限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海上和陆上的油、气)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土地使用费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内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环境税是政府用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环境保护的一柄“双刃剑”。但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存在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2、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规定不完善。(1)消费税主要是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宾馆饭店一次性用品、不可降解的塑料餐盒、塑料袋等)、氟利昂、含磷洗衣粉、含氮纸制品、氯氟化碳制品、剧毒农药以及煤炭等。(2)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收人与城市供热设施的开支有直接关系,进而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一项绿色税收。有关资料显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环保投资部分已占到总环保投资的35%左右,占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45%左右。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际缴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低,导致收入规模小。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不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之间税负不公;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位于市区边缘两侧的企业,其享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已相差不大,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却相差较大,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3)现行资源税在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调节级差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合理。中国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自然及经济条件优越而引起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对遏制资源浪费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税范围过窄。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对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不征税,这既不利于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第三,计税依据不合理。中国现行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为计税依据,容易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第四,单位税额过低,且一经确定数年不变,不能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企业的盈利状况,容易造成对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4)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对土地资源的征税,但它们之间彼此相互独立,没有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定的体系,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作用非常有限。另外,税率也偏低,难以起到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的作用,难以遏制因滥用土地而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3、环境保护收费政策不合理。(1)排污收费是中国环保投入中最早、最稳定的一条资金渠道,是中国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比如,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只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对已经达标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虽然对超标排放标准的企业收费,但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而且,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只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没有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2)对生活污水进行收费,目前在中国仅有部分城市实施。收费标准一般为0.1~0.5元/吨污水,个别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则超过1元/吨污水,如江苏省为1,10—1,15元/吨污水,而中国生活污水处理成本一般为0.5~0.7元/吨污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低,一方面违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难以弥补污水处理成本,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造成了负面的影响。(3)目前中国只有部分城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北京市从1999年9月开始征收,收费标准为:北京市居民每户每年缴费3元,外地人每人每年缴费2元。但是,中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沉重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近2000个,北京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4000多个,200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达1.9亿吨,且将以8%的年增长率递增。现行征收制度和标准远远不能满足要求。(4)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手段。但从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国横向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缺少跨省市的协调机制,区际生态补偿机制难以建立;环境影响的量化技术和货币化技术不成熟,生态补偿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法律依据不足,征收难度较大;征收标准偏低;理论认识上也有不足;等等。(5)中国目前征收的水资源费,对于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为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而开展的科学研究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问题是,征收标准过低,以致出现“两千吨江河水,比不上两瓶矿泉水”的怪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本身的价值,难以发挥有偿使用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另外,还存在部分用水单位缴费意识不强、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之间相互抵触或不协调、收费手段不健全等问题。(6)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油气资源,起步费率也很低,平均费率1.18%,而且不能随着矿产品价格、市场行情、矿产资源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利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另外,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截留和挪用。

三、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尽快增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的税目。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以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同时,要调整税额,不仅要将资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纳入到税额中,而且还要将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其次,扩大消费税范围并提高消费税税率。把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使用的电池、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对进口的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设备适用较高的税率。第三,改革关税。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可采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进口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征收较高关税;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产成品征高税。第四,改革车船税。将现有按载重划分的分类分级课征的车船税改为按燃料动力分类分级。尽快实施燃油税征税方案,以鼓励人们使用非机动车辆,减少环境污染。

2、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或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的税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具体建议如下:(1)纳税人。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与环境保护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出发,凡属此类的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考虑到中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宜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首先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收范围。(3)税基。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按排放、遗弃的应税环境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确定。对于计量单位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统一换算。其税基选择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税;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4)税率。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税率的类型总体上应以累进税率为主,体现税收差别。但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另外,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使环保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5)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便于环保税的推行,并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应将环保税作为专门目的税。对其税收收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全力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其中应有相当比例的税款用于对纳税人为减轻、消除污染而采取相应措施的补助。第二,根据目前中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保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因此,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应由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但为了保证地方的环保资金支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额可以“相当现行排污费标准部分的归地方,超额部分归中央”为划分标准。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缴法、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等方法进行征收。第三,环保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税务部门自身很难单独完成其征管工作。因此,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甚至可考虑由环保部门代征或由环保部门协助征收。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为了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快治理环境的步伐,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在进行税制设计时,一方面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还应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制造、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生态工程建设等领域,并对环保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的试制和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来环保技术等给予税收优惠,尽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设备防治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低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的纳税人均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第9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基本态势是: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破坏日益加剧,水资源危机显现,土地资源严重破坏,森林资源面临枯竭,矿产资源大量流失,水体污染面广,大气污染严重,废弃物污染成灾。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开征环境保护税收,完善现有税收制度,使之更符合科学发展的需要,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认识环境保护税收

OECD、国际能源署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对环境有关税收的定义为:环境税是政府强制征收的没有回报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相关税基包括:能源产品、机动车、废物、实测或估算的排放物、自然资源等。某种意义上讲,环境税无偿的含义是政府给纳税人提供的益处通常并不与其支付的税收成比例。交给政府的有偿强制性税务或多或少都会与提供的服务(比如收集和处理的废物数量)成比例,这类税务被称为“费”或是“费用”。[1](P99)环境保护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税即绿色税收,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保护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的税收和收费手段。狭义的环境保护税是指与污染控制相关的税收和收费。1996年欧盟统计局对环境税的定义为,是指针对某种在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的单位使用(或释放)量所征收的税费。本文所说的是指狭义的环境保护税,即不包括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内容。

二、环境保护税收的理论依据及其分析

(一)庇古税

环境税收的理论思想来源于“庇古税”。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庇古,发展了外部性理论并最早提出政府可以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的思想。庇古早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就主张国家应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征税。庇古认为,如果能对污染者按排污量征收一定的税,使之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差,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就可以使制造污染者面临私人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污染制造者在税收的刺激下会从两方面控制污染量:一是采取污染治理技术,降低单位活动的排污量;二是减少制造污染的活动总量。污染者将根据自己的成本和利润函数作出对自己最优的选择,同时达到对社会的最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这一理论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绿猫理论

2006年下半年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中国宣布一个新发现:“绿猫”。他说:“我觉得,不管白猫黑猫,不是绿猫就抓不到老鼠”。他的意思是,一个国家的优良生态环境,在未来是争夺他国知识精英或挽留本土知识精英的重要变量。知识经济时代开放的世界人才流动体系赋予知识精英选择生存环境的特权,于是,青山绿水比钞票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经济即使很发达,但是污染很严重,那么知识精英也会逃离这个国家,从而使其无法获得足够的智力资源在经济上升进级。绿猫理论可以说是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替代。“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洋溢着愚蠢的乐观,其认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虽会破坏环境,但在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经济发展却能带来更加环保的技术,从而有利于环境的改善。这正如曾带来强大冲击波的“斯特恩报告”所阐述的那样:我们过去的确高估了对环境的修复能力。

(三)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意味着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果经济发展以生态环境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紊乱为代价,就不会真正达到目的。因此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必须要考虑税收对社会生态环境的正负效应。当然这种影响具有间接性,是通过税收政策所要鼓励或限制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这个中介而发生作用。生产和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以“三废”为原材料的企业,不仅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而且净化环境,净化的环境给人带来身心愉悦是一种正外部效应。造纸厂随意排放污水,污染江河,林场滥砍森林,引起气候变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是生产过程产生的负外部效应。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是不仅考虑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而且考虑税收对外部效应影响,是从整个社会宏观的长远的角度衡量税收效率。这种衡量是建立在税收的社会生态成本(用sCt表示)和税收的社会生态收益(用sRt表示)对比的基础上。税收的社会生态成本包括税收的经济成本(eCt)和税收的外部成本(用wCt表示)两个部分。wCt指征税后和征税前(或一项税收政策执行后和执行前)外部成本的差额即wCt=wC-wC’(wC’和wC分别为加入税收因素前后的外部成本),wCt是正值,说明税收政策的实施或税收制度运行的结果鼓励了有害生态平衡以及有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税收的社会生态收益(用sRt表示)包括两个部分,即税收的经济收益(eRt)和税收的外部效益(用wRt表示)。wRt为征税后和征税前外部收益的差额,即wRt=wR-wR’(wR和wR’分别为征税后和征税前的外部收益),wRt为正值,说明税收政策实施或税收制度运行的结果导致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2](P40-41)税收的经济纯收益一定,税收的外部纯收益(即wRt-wCt)为正值时,其数值越大,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就越高。这表明税收制度和政策的运用使生产或消费主体在生产同样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进行同等满足程度消费时,发生最小的外部成本却产生最大的外部收益,或者使生产或消费主体放弃产生较小的外部纯收益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而转向产生较大外部纯收益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三、我国现行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2000年起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对于环境保护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从总体看,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整个税制并没有以绿化税制为宗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仅没有一个以环境保护命名的专门税种,而且也没有一个比较完整、有效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一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由于当时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不是完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因此对环保方面的作用有限,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来看:

1.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其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保证财政收入,对环境保护关注不够,例如对成品油的征税只注重消费量,而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危害。没有对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如电池等征税,还有的征税税率太低,起不到保护环境作用,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就是如此。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有了鼓励措施,但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具体量化标准。

3.增值税。增值税对环境保护的鼓励或限制措施,仅限于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等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显得缺乏力度。

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门用于筹措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一种税,却没有把城市维护和建设与环境保护直接相联系。

5.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税率较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对节约城镇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6年12月31日新修订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但其调节作用仍然很有限。

6.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按排放废气造成的污染量来进行征收。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目的在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其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有:(1)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2)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它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4)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5)单纯设备购置;(6)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汽轮机发电及利用);(7)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不同的投资项目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税目税率由国务院定期进行调整。作为一种行为税,理论上征收额的大小应与该税种发挥的作用之间存在着相反的关系。即实际征收的税额越小,该税种对固定资产的调节作用越大,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产业产品项目的投资规模越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设计初衷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并不是以保护环境相关的投资项目为主要的作用对象。但却提供一种通过调节投资变量而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的政策作用途径。从环保的角度来看,该税种既有鼓励提高能源生产的使用效率的意义,又有限制污染和低效使用能源的设计意图。很遗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起暂停征收。

再次,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的环境税收措施多数仅限于直接的税收减免,没有充分利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的优惠政策,以增加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对环保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而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最后,我国以收费作为限制排污的主要形式,环境税缺位。排污费同税收相比,由于缺乏强制性,存在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标准低、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难于解决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

四、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若干思考

(一)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原则

1.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首要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国家“‘十二五’规划”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然要融入我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整体规划的实现当中。

2.整体、有序、有效的原则。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须整体规划,针对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方案的宏观经济影响、福利成本和分配效应等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最佳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方案。但是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整体方案的实施必须依赖于中央和地方的环境管理权利的合理划分和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法律基础,依赖于我国财税、环保体制改革,依赖于中国企业改革进程、政府职能的转变以至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直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所以必须遵循“有序”即“循序渐进”的原则,“有效”即环境保护效用最优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某些税种形同虚设就是无效。

3.坚持环境保护税收为主、税费并行的原则。税、费虽然都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但税、费二者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却有明显的差异。据此,应该对环境保护中最严重的问题和日益突出的问题运用税收手段。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环境保护税时,并不是将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物都纳入征税范围,而是将影响范围不大的采用收费手段。诚然,税费并行并不意味着既征税同时又收费。

(二)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

根据当前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大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具体说来有:首先,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一个独立税种的环境保护税,其重要意义在于明确环境保护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税可以设立若干个税目或者设立诸如空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固态环境保护、放射性废物、噪音等不独立的小税种。其重要内容是将部分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我国自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到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排污收费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实施范围最广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虽然收费和征税都可以将企业排污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但从管理的角度看,排污收费存在着管理无序、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项目混乱、随意性大等问题,因此,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对治理污染的作用大大弱化,有必要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环境保护税。

当然也不能将所有的排污收费都改为环境保护税,因为如下:一是,我国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是空气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也日益突出。我国每年因这些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巨大;二是,对排污收费虽然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是以污水、废气(二氧化硫)、固体废物为收费对象有较易操作的实际经验;三是,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也并不是将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的行为都纳入征税范围,而是将对本国竞争优势影响大的采取缓征、少征或不征,对资源优势和工业竞争力影响不大的早征和多征。据此,我国目前适合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主要为: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

1.水污染税。对纳税人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而开征的税,称为水污染税。该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量来征收,利用利益机制激励污水的治理及整个社会节约用水。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不同,主要是为建设污水处理厂筹措资金。

2.二氧化硫税。中国二氧化硫排放的90%来自煤炭的燃烧,要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除了要提高商品煤的质量之外,更要提高二氧化硫治理技术和设备的开发推广。为此,应按二氧化硫的边际控制成本制定其税率标准,即要使二氧化硫的税率等于或略高于边际控制成本,用利益机制去激励二氧化硫排放主体,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垃圾税。使垃圾的生产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倾倒的垃圾数量以边际处理费用为税率标准来征收,其目的是使垃圾生产主体的外部性内在化。其次,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逐步绿化。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现行税种较多,虽然对环境保护或多或少地都起到一些作用,但各税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对污染环境的量为计税标准,因此,这些税种还不是绿色税收,有必要逐步进行绿化。具体措施如下:

1.消费税。从绿化消费税的视角看,现行消费税应从财政收入型向绿色消费型转化。绿色消费税是对消费产生的污染行为以其污染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据此,绿化现行消费税主要有:一是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产生污染的消费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如对各种电池征税;二是调整现行消费税中某些限制消费力度过小的消费品的税率,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就应大幅度提高;三是逐步实行以消费产生的污染量为计税依据,如对卷烟可按其吐出烟雾体积计税。当然这会涉及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消费税要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税种;增值税在现有税率的基础上可以增设一个高税率,以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消费税从而成为完全的绿色税收。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在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环境保护的量化指标上深化优惠对象和优惠措施。3.增值税。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产品和行为实行低税率入手。

4.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计税依据从实缴“三税”税额改为已实现的增值额或营业额,按较低税率征收,将该税调整为城市环境保护的专项税种。

5.车船税。绿化车船税关键在于改变其计税依据,以其排放的废气量为计税依据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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