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车船税收取标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车船税收取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车船税收取标准

第1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很多发达国家在交通绿色税制改革发展方面不断对汽车使用所需征收的税种进行完善,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环境税、销售税以及周期性年税费等。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有所差别,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也不同。美国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1919年美国政府就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并开始向汽车使用单位和个人征收汽油税,政府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了税费收取标准,向汽车尾气排放量高于250g/km的车辆收取相关税费,对于一些燃油环境性更低的车辆则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则征收“高耗油税”,通过逐步提高税费来保护环境。这一举措在一定时期内不仅使美国整体汽车尾气排放量有了明显的下降,促进了空气质量的提高,而且还起到了优化汽车产业结构的作用,通过正确引导美国汽车消费者,使消费者在汽车选购方面能够尽量选择一些节能环保型汽车,压缩和限制了污染型汽车的生产规模。

瑞典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瑞典与美国所采取绿色税制改革措施有所区别,自1995年起瑞典政府对汽油进行了分类,主要依据是汽油的含铅量,对于含铅汽油征税3.28克朗,对于无铅汽油则征税3.22克朗。在柴油方面,政府则是分别对较清洁柴油与普通柴油税率进行调整,分别在原来不足1%的基础上提高了15%和60%,对汽车销售税采取差别税率不仅使汽车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而且还抑制了消费者对非环保型汽车的需求。丹麦和以色列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这两个国家所采用的交通绿色改革措施主要是通过机动车补贴的形式来实现的。汽车消费者在购置机动车过程中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政府则通过机动车购置补贴的形式根据汽车排量确定补贴金额,扭转消费者的购车观念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较小的汽车,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二、我国交通方面绿色税制改革发展所存在的不足

(一)机动车税率设置合理性较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已成为了全球第二大汽车市场。目前,我国机动车汽油消费量已经占到了全国汽油生产量的86%,机动车柴油的消费量占生产量的24%,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目前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城市中61%的一氧化碳、87%的碳氢化合物、55%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虽然我国政府在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机动车购置环节税率设置合理性较差,仍然采用10%一刀切的方式收取购置税。这样一来,一些排量过多的机动车所需缴纳的税额比率过低,间接加大了环境保护难度。同时,我国仍然没有进一步划分一些排量高的机动车,对真正大排量、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在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调节形式大于实质。

(二)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局限性我国政府在对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方面还有待完善,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在新《汽车消费税实施条例》中明确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不仅提高了大排量和高能耗小轿车、越野车的税负,而且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汽车的负担,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却涉及较少,并没有对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在税收方面有所提及,未将其列入消费税税目,致使这一类机动车税收优惠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同时,车辆购置税中也未将新能源汽车的优惠列入,不利于国家对能源汽车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目前,新能源汽车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仅有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所指出的能源消耗低或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由此可见,我国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对于我国交通方面绿色税制改革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科学合理地设定机动车税率首先,在车辆购置税的设定方面,从环保角度出发政府可以根据车辆的排量来设置税率,对于一些小排量的机动车可以按排量比例适当降低税率,对于一些大排量的机动车则应当采取大幅度提高税率的形式来进行限制,转变机动车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其次,在车船使用税的设定方面,我国政府要在新车船税法的基础上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一些排量高的汽车根据排量的多少采取阶梯式征收方式进行税费收取,限制高排量机动车的消费与使用。同时还要重视1.0-1.6升排量小型客车的征收标准,目前我国1.0-1.6升排量汽车,征收标准为300-540元,比原标准的小型客车征收360-660元并未降低多少,因此“扬小”效果并不明显,政府可以适当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1.0-1.6升排量汽车的征收标准,促进汽车消费群体向1.0到1.6L排量区间集中,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2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关键词:公路行业 税收现状 税收减免 税费模式

一、我国税收概况及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迅速腾飞,我国进行了三次税制改革。税制的建立初期(1978~1982)先行解决了对外征税以及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改制;税收全面开展时期(1983~1991)主要针对国营及私营企业的征税以及税种的完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体系(1994年后),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起点,逐步完善与规范税收系统,实现税收的公平、合理、简化、统一。

在此背景下,公路行业作为保障地区运输顺畅,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及其公共物品的特殊性质,研究公路行业的税收现状有助于理解当前税收制度,以选择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模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二、我国公路行业现行税收制度

1、我国公路发展概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路运输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公路建设固定投资不断增加。自2001年以来,每年的公路建设投资费用增速较快,尤其是在2008年以后,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并保持在较高水平。与此同时,至2011年底,国内公路总里程已达到4106387公里,其中等级公路84.1%,高速路里程为84946公里,约为1998年的3.2倍,位于世界第二。

公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为满足人们生活通行而建设,同时具有商品的属性,尤其是在当前公路的使用,例如高速公路的通行收取通行费,体现了其作为商品的价值。公路的经济属性包括价值、使用价值,资金规模、规模经济以及极差效应的性质。公路收费以及拥堵时体现出的排他性,表明公路的准公共品属性。我国在2008年以后为刺激经济,兴建基础设施,公路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成为政府主要投资方向之一。

2、征税对象

公路行业包括了公路建设以及维护使用过程中设计的许多部门,根据其在建设、维护、使用中扮演的角色,将其主要划分为三类,施工单位、收费单位、公路使用者。

(1)施工单位

目前众多的公路运输系统一般由交通部进行招标,中标的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投标公司不限制于国营企业。在公路投资如此巨大的经济环境下,施工单位发展前景良好。向施工单位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是公路行业带来税收的重要部分。

(2)收费单位

公路收费单位主要是地方行政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以及其他拥有收费权的企业,地方行政单位收取的费用作为地方财政收入,高速公路与拥有其他收费权的企业作为公路行业维护单位,须缴纳营业税。

(3)公路使用者

通常为人们关注的公路征税对象即汽车使用者,包括私家车拥有并使用者、客运公司、物流公司等。公路作为公共物品带来的外部性需要由公路使用者进行偿付,包括使用公路带来的建设成本、养护以及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等。向公路使用者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油税、营业税、车船税等。

3、公路行业涉及的税种

根据财政部的税种分类,我国目前税种为19种,其中公路行业涉及的税种约为12种,包括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中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其主要税种。

(1)消费税

我国燃油税以消费税的形式,针对境内车用汽油、柴油消费者征收,其征收目的主要是通过“费转税”改制,以燃油税代替养路费以规范道路建设、养护的收支,以法律形式将各部门职责、权限透明化、公开化。

现行燃油税征收形式为将汽油单位税每升由0.2元上调至1元,柴油单位税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额也有相应提升。尽管价内征收保证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价格水平保持不变,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分析得出,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弹性较小,最终税负负担将大部分由消费者来承担。

以海南省为例,自1994年实行“四费合一”全省没有公路收费站,柴油车每月收取390元通行附加费,汽油车仅收取燃油税,每升1.42元,并设立海南交通规费征稽局,目前编制人员563名征管人员,该模式节约了行政成本以及交通费用的征管成本。根据海南交通规费征稽局公布的数据,1994年海南实行收费改革后,交通规费较1993增长72%,2008年税收规模达到12.63亿元,累计征收公路税费110亿元。但与此同时,海南在公路建设投资上负债严重,2007年,海南省公路负债已经达到112亿元,而按照海南省2008年的交通规费13.14亿估算,在无新增项目的情况下,海南省需在2023年才能偿清所有债务。

2008年12月20日,海南停征燃油附加费,开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2)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公路施工企业、客运公司、物流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均需要缴纳营业税,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公路施工企业、公路经营企业、客运公司、物流公司按建筑业或交通运输业标准3%税率收取营业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按照服务业标准收取5%的营业税。从营业税的税率制定来看,国家对交通运输业以及建筑业的营业税征缴税率相对其他行业较低,表现了其对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支持。

根据我国所得税法律规定,一般企业按照利润的25%缴纳所得税,上述企业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一定税率,去除减免税额以及抵免税额后,即为应纳税额。

4、税外费用

根据2004年颁布的《公路法》规定,车辆通行费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以及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以及依法受让收费权的公路,可以征收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作为公路建设及维护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公路中,70%以上的一级公路,96%的高速公路通过收费建成。根据交通部的通知,将在未来逐步取消二级公路的收费。

三、公路税费征收的政策建议

1、针对征税个体有序增减税收

从征税个体以及税收公平合理性出发,公路作为公共物品其建设及养护成本应主要由道路使用者承担,当前道路使用者主要承担通行费、燃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通行费征收单位获取了道路使用者缴纳费用,承受的税负较轻,存在增加通行费获取利润,减少道路维护支出费用的动机,导致国内出现收费标准不一、滥收费、收费年限混乱等现象,应加强该类情况的处罚力度,对部分收费企业增加税率。

2、避免重复征税

以施工企业为例,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间接收取的税收包括代缴个人所得税、路面工程中使用的碎石等地材需要缴纳的税费。根据营业税3%的税率,2%教育费附加,1%地方教育费附加,25%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标准,计算可得施工企业税费额约占其总收入的8%。对于物流及客运公司,同样也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物流运输业成本增加将进一步增加商品的销货成本,推高物价,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由此可得,进一步加强税收的规范化,减少税收过程中重复性收费的资源不合理配置。对施工企业以及物流、客运公司采取税收减免政策,促进其良性发展。

3、发展以收税为主、收费为辅的税费模式

海南在2008年12月20日以后启动通行附加费模式弥补了单一燃油税征收产生以来巨额债务。虽然单一燃油税收模式存在成本填补缺口问题,税收的征收以及支出以法律为支撑,更加合理标准,费用的收取易造成寻租问题,地方政府对费用收支的不透明也成为公路收费的隐患。发展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税收模式符合当前公路行业的发展现状,加大收费资金的专项专用整治力度,透明公开税费收支成为我国未来公路税收发展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刘银凤.对我国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的全面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4)

[2]刘殿亮.我国公路收费现状及优化[J].西部大开发,2011(5)

第3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围绕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推进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县3-5以上企业上市或进入上市辅导期。

二、政策扶持

(一)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设立股份制公司,并正式进入辅导期,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主要发起人。异地企业在我县注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3年内其年缴纳税收较辅导期前新增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和弥补上市费用。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县域内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五)企业上市后,县政府在符合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内以成本价供应15亩左右的土地,用于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及研发中心。

(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一律免收(按规定上交省、市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的60%以上部分在县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享受县内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八)鼓励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招商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大财团、大公司参与资产重组,直接融入国际市场。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解决。

(九)企业上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该公司必须将总部注册在县域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县且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本县的,视为本地企业上市,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对企业故意以上市为名套取税费奖励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到位。

三、组织保障

(一)县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建设局、房管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金融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任务是负责指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企业上市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县企业上市项目库和县领导对口联系帮扶制度。企业上市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上市项目库的企业确定一名县负责人对口帮扶指导,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协调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四、其它

第4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复战已经拉开序幕,广大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笔者从2008年CPA《税法》教材变化、命题规律、各备考阶段的复习要求和2008年命题趋势预测4个方面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些备考的参考,希望对大家顺利通过该科目的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一、2008年CPA《税法》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8年《税法》教材在结构上变化比较大,删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章的内容,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教材由原来的18章调整为17章。教材的内容也有所变动,各章变化程度如下:

第2章《增值税法》

1.27页第12行增加“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2.32页最后一个自然段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规定中新增“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查验,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35页低税率的规定中新增“盐、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

4.46页17行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中新增“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可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

第4章《营业税法》

1.127页修改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2.132页明确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49页新增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的相关规定。

第7章《资源税法》

1.190页新增“ 从2007年1月l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2.删除了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的减免税规定。

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17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中增加“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核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内容。

第10章《房产税法》

224页增加“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第11章《车船税法》

属于变化较大的一章,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了编写,增加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内容。

第12章《印花税法》

242页调整“股权转让书据适用3‰税率,包括A股和B股”。

第14章《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重新编写了教材。

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按月扣除1 600元调整为2 000元;

2.316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中“适用税率,2007年8月15日前为20%,8月15日起为5%;”

3.330页增加了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334页增加了有关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第17章《税务行政法》

删除了“税务行政赔偿”一节。

二、命题规律总结

《税法》考试近几年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题型稳、题量大

考试题型和分值分布基本稳定,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种题型共50题,主观题包括计算题和综合题7或8道题,主客观题的分值各为50分。题量比较大,以2007年考试题为例,客观题50个问题,7道主观题共67个问题目,其中计算题28问,综合题39问,也就是说考生要在150分钟做117道题目,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考生对知识点非常熟悉,并有较强的计算能力。

2.全面考核、重点突出

税法考题的特点是每章均有考题,重点章节考点又比较突出,重点章节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几章,分值为总分的80%左右。

3.跨章节考核、跨学科考核

计算题和综合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一个题目的考核会涉及多个税种、或是多个主体,同时有些考题还需要一定的会计知识,这反映了税法考试侧重实务性和操作性的特点。

三、各备考阶段的复习要求

1.教材通读阶段

根据考试的命题规律和各章节的重要程度,合理分配复习时间,根据大纲的要求紧密联系教材的内容,理解各个知识点,进行系统的复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基础。

2.教材提升阶段

根据考试主客题目的特点,提炼知识点,打乱教材的章节结构,使知识点系统化,全面提高对考点整体把控能力。

3.习题强化阶段

精选符合考试命题规律的习题,仔细分析习题的考点,强化知识点、提升解题能力。

4.考前冲刺阶段

依据大纲,紧扣教材,突出重点、难点的复习,剖析历年考题,提升应试能力。

5.模拟考试阶段

查缺补漏,精选模拟试题,模拟考场环境,全面提升临场发挥能力。

四、2008年命题趋势预测

近三年税法考试的通过率呈下降的趋势:2005年通过率为18.19%, 2006年通过率为17.34%,2007年通过率为11.08%。特别是2007年,税法考试通过率是CPA考试五个科目中最低的,同时由于前述教材内容的变化,教材总篇幅缩水120页左右,所得税的考核难度与前几年比会有所下降。基于以上两点,笔者预计2008年税法考试通过率会有所提高,因此在此建议已报名准备参加税法科目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借助这个利好消息抓紧复习,顺利通过该科目考试。

但作为CPA考试来说,由于税法政策变化而造成通过率大幅度提高的可能性也不会很大,所以建议考生也不要掉以轻心,特别是所得税内容调整后其在总分值中的考核比例会从原来的25%下降一半左右,这些分值会转移到其他税种的考核中,这会对考题题型、分值分布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客观题的考核依然会体现全面考核的特点,各章的分值分布情况会有所变化,但题型预计不会改变。但主观题的考核内容和题型会有一定的变化,笔者结合多年的辅导经验建议考生注意以下几类题型:

1.多税种的综合考核,这是传统的综合题目,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比较多,比如流转税各税种之间的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结合、各小税种的综合等内容;

第5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工作方案》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有效性的重大举措。企业成本归属微观主体范畴。政府帮助企业降成本,涉及政府与市场、宏观与微观、经济政策与市场运行之间的关系,核心是实施恰当的政府调控。财税、金融、交易制度、用工制度、能源电力、土地制度、物流配送、政府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安排,都会影响微观主体的成本要素,进而左右企业效益变动。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实体经济企业普遍困难的宏观背景下,制定和实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进一步拓宽宏观政策回旋余地的重要体现。

税费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企业显性成本的重要抓手。成本有多重含义和多种划分方法。从经济成本看,显性成本和会计成本是宏观政策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调整企业隐性成本往往涉及制度变革。税费与企业成本呈现交叉关系。部分税种由企业承担构成企业成本。如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在理论上构成企业生产成本。部分税种理论上不由企业承担,价内税设置下是否构成企业成本取决于企业能否成功转嫁。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出口关税等绝大部分流转税种,虽然从税负归宿角度讲是对最终消费者征税,但对那些竞争处于劣势不能转嫁或者不能完全转嫁的企业来说,则会构成该类企业的企业成本。对于政府收取的绝大多数规费来说,基本类似于政府提供具体服务所收取的服务价格或者折扣价格,本质上属于企业的生产投入,构成企业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降低税费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节省更多资金,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刺激其扩大投资规模。税费调控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企业成本最为重要的政策工具。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多项有力度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开始,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在交通运输、邮政、电信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信息、文创等7个现代服务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全国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累计减税6412亿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允许所有试点纳税人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预计年减税额达5000亿元以上。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式实施,将从价计征改革推广到全国所有矿产品,并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其中水资源税首先在河北省进行试点,同时研究对森林、草场、滩涂等占用自然生态空间征收资源税。近年来,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起,又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陆续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严肃查处违规涉企收费,降低征信服务收费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第6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五大平台

(一)价格平台

企业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般都有关联企业。保险企业在向其关联方(如目前常见的大股东)提供保险服务时,就可考虑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此时,保费可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公平价格(但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如图1所示;

现实中,由于保险企业与关联企业所处的盈利时期(如一企业正处于亏损期、盈利期等)不同,因而只要方式合法、适当。必会从整体上减少纳税额。

(二)优惠平台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倾斜,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国家对保险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平台成为保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重要平台。(具体的优惠政策将在筹划的具体方式详述。)

(三)临界点平台

税法中存在着众多的临界点,通过有意识地避开税法课以较重税负的“坎”(临界点)便为节约纳税支出。由于税目、税率都是一一对应的,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不很高。但要注意,绝不能为了照顾此临界点而合本逐末,为少纳税税而付出更大成本。对保险业而言,尤其要注意在产品设计上利用临界点,因为税法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进行筹划的空间。

(四)空白和漏洞平台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政策的不配套也就在所难免。此外,税收政策本身具有滞后性,税收法规(政策)虽然在制定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的税收法规(政策),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作为纳税人就可依据其滞后性来减轻税收负担。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和免税政策

(1)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注:出纳长款,就是实际现金比账面多出的款项。

(2)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劳务、为居住在本特区内的个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3)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5)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6)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7)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8)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应注意,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10)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11)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2、财险公司以净保费入账的税费成本很大,对公司现金流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影响,必须予以综合考虑和处理。目前,保险公司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某些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坐扣保费支付手续费以净保费入账(当然这属于违规),或违规退费,对已坐扣金额或退费金额虚挂应收保费,从纳税的角度讲,多缴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即便以后冲回,也是早一年纳税)。

下面,以1万元保费、批退(当然是合法批退)比例30%为例,对两种方式的税费支出额及净现金流入进行比较,如表1:

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每1万元保费现金流入相差201元,即减少税费支出201元。

事实上,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首先与机构或人协商以保费全额交公司再向其支付手续费,如无果。在机构或人将直接抵扣后的保费净额交公司后,财险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处理,而不是挂应收:

借:银行存款(现金)

(实际收到的金额)

保费收入

(批单和红字发票对应的金额)

贷:保费收入

(承保清单上列明的金额)

同时,要注意批单一定是合法的,批单手续要合情合理、手续完备,这是必要前提。这样公司即合法合规,又减少了公司的税费支出,增加了每单位保费净现金流入,为公司创造了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下述指标和算式而得(按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保户利差支出-其他支出

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基于上述规定而展开。

1、利用汇总纳税的政策。保险企业在许多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某些机构可能盈利、某些机构可能亏损,因而申请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会减少企业整体的所得税支出额。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变化后,如年内新设了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变更。保险公司在申请到此项优惠政策后,将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以前以地域为主的优惠政策,改为以行业为主的优惠扶持政策,因而对保险企业而言,此点筹划空间有所减少,但仍可利用如国债利息免税、自然灾害等减免税等政策。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3、注意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限额,在年度经营中注意统筹、提前考虑。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多有限额限制,需特别注意,具体为:

(1)手续费不超过保费的8%,佣金不超过保费的5%、财险业务、意外伤害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1%、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0.8%,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保险公司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但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同时要注意保留充分证据使呆账损失在税前列支。在此特别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9日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三款:“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且在财险条款中还加入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开始(或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生效)”此类条款,否则在不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的情况下将未收回的应收保费直接在合同到期后列入损失,有被税务机关剔除的风险。

5、利用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应尽可能合理从低预计净残值,提前在税前通过折旧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但是,营销员佣金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各月间不均衡现象非常突出,因而对营销员的税收筹划也是主要基于这一点而展开的,具体形式可有:

(1)均衡营销员各月间的收入。保险公司要真正为营销员着想,如果考虑到对所有营销员不现实的话,对某些经实践检验确实适合作保险营销且业绩较好的营销员可实施如下策略: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每月固定薪金以其上年月均佣金确定,其本年实际应得的佣金在年底与该年固定薪金相比,多退少补(在财务处理上可作为年底奖金,也可12月份固定薪金不发,在12月份将多退少补的差额处理),这样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使公司为营销员减少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然公司对其凝聚力会大大增强,实是一举多得。

(2)我国对营业税是规定了起征点的,对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也是如此,但部分地区的营销员缴纳营业税时却并未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如海口市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收入)800元,每月800元以下时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某些地区规定的起征点可能还会更高些,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营销员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毕竟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

(3)对营销员的纳税筹划,其实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对某些业绩较好的营销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展业的差旅费、礼品费等可做出详细规定并在公司报销,相应地扣减其应得“佣金”(因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员工,因而此时的“佣金”是用以衡量其工资的)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另一方面还减少了个人所得税。

2、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有:

其一,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其二,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休假费用,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其三,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全额费用既能在税前扣除,又能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但此处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一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不论何种名义发放,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提供医疗福利。如可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4)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补助和保障。

(四)其他税种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其他税种一般只涉及车船税和印花税。其他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保险企业则很少遇到。

1、车船税。由于现行车船税是财产税即使停用也得征税,空间不大。

2、印花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必须对印花税的筹划给予足够重视,其具体方式主要有:

(1)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合同履行完毕时,按实际交易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2)尽量在签订合同分开不同税率的金额。由于税法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因而,应有意识地在签订合同时分开金额,避免以较高税率计算税款。

(3)分拆合同筹划法。如某保险企业欲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一装修合同,数额较大,由于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即受托方的加工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而方式可有二:一是由作为委托方的保险公司提供辅助材料;二是如委托方无法提供辅助材料,则可将装修合同分为两步,先签订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05%要低,因而可节税,第二步,两企业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此时的合同金额仅是加工承揽收入。如果对方信誉较好,在验货后不签订购销合同也是可以的(前提是对方信誉较好,双方已建立互信的基础),直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则又会减少一笔税款。

第7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税务筹划;注意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进行系统税务筹划的迫切性

(一)房地产调控中税收政策逐步取代行政直接干预的趋势

在2012年1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要继续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这说明遏制投机、投资已经成为一种长期的政策指向被固定下来,“逐渐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意味着将会出台更具市场引导性的长期政策来取代短期的行政直接干预。行政干预色彩浓厚的政策逐渐会被相应的税收政策所取代。

(二)严厉调控措施下房地产企业告别暴利时代

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已经走过了两年半,在楼市的深度博弈中,房地产业出现了净利润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行业分化加剧的势头。从2012年上市房企的中期业绩可以看到,万科、招商、保利、金地四巨头合计实现营业收入675亿元,比2011年同期的484亿元增加39.46%,但净利润仅仅增加了2.6%,比去年同期的77亿元只增加了2亿元。而149家A股市场的上市房企总计实现营业收入1952.49亿元,同比增18.72%;实现净利润258.20亿元,同比增6.27%;净利润率为13.2%,为近五年来的低点。有近半数房企净利润负增长。增收不增利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多元化的企业开始剥离房地产业务,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开始推出市场。

(三)税收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10年房地产调控以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维持在12%左右,逐年呈增长趋势。在房地产调控中,国家越来越重视税收杠杆的利用。2010年新国十条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房地产税收负担只会不降反升,这将会进一步削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面临如此严厉的宏观调控措施且税收机将会长期化的情况下,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税务筹划,降低纳税负担,增加利润十分重要且非常迫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收种类较多,主要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车船税等。其中占比较大的主要是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所得税。在此次调控中,变化最大的当属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下文以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为例详细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一)土地增值税的节税关键点

我国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和减免政策较多等原因,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土地增值税是此轮调控中重点强调的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是: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税率,因此土地增值税节税关键点在于减少转让房地产转让收入、增加可扣除项目和降低税率。

1.利用临界点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级累进税率,税率根据增值率确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售价过低,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如果定价过高,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因为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级累进税率,当售价位于临界点附近时,售价很小幅度的提高可能会导致纳税额的大幅度提高,同样,售价很小幅度的降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税效应。因此,企业应当在充分考虑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尽量使销售价格略低于临界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节税优惠。

2.剥离附加销售收入或分散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可能会有大量的附加销售收入,如房地产的装饰、装潢和家具家电等。企业在有附加销售收入时,应当分别签订房屋建造合同和装饰装修合同,尽量降低企业销售收入,降低增值率和税率。或者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将增值额一分为二分阶段计算,降低税率。而且在使用这种销售方式时,企业可以利用广告费、宣传费、公关费用等项目,增加企业的可扣除项目,规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限制。而且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用重复缴纳营业税的。

3.增加扣除项目。增加扣除项目一方面可以减少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增值率即降低税率,当增值率低于20%时,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在进行扣除时往往有多种扣除方式可供选择,例如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贷款利息,扣除方式就有两种可供选择,按利息加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或者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进行开发费用的扣除。房地产企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和高杠杆经营行业,大部分企业都有大量贷款,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扣除方式以最大化节税效应和企业利润。

(二)房产税的节税关键点

我国房产税征收较晚,为配合房地产调控政策,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确定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从个别城市试点开始。我国房产税征收办法为:自用、经营用房地产按照房地产余值扣减扣除比例后按1.2%征收房产税,出租用房地产按照其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房产税的筹划关键点在于分解租金收入、变从租计征为从价计征,以适用1.2%的较低税率。

1.分解租金附加收入。当企业出租房地产时,应当将租金收入进行分解,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尽量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附加收入进行分解剥离,以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专门从事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从而降低租金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

2.把房屋出租变为房屋承包。房地产进行出租不仅需要交纳房产税,和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较高,税负较重。企业可以将出租的房地产转变为税负较轻的房地产承包。企业将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承包出去,企业定期向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费用标准可参考租金标准,这样企业既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又可以获得节税优惠。

3.把出租房屋变为投资用房屋。房地产企业将房屋进行出租,除了缴纳房产税、营业税,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以房地产直接入股进行联营,共担风险,企业只需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因此,可以将出租业务转为投资业务降低税负。

总之,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缩小课税基础、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合理归属所得年度、适用优惠政策等方式,按照合法性、时机性、前瞻性、协调性、目的性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

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房地产企业税负负担较重,这一事实被以往的暴利所掩盖。告别暴利时代后,在国家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税收手段取代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必须从细处入手,重视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为此,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或者税务筹划岗位,聘请专业的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系统的税务筹划。

(二)全程全方位的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设立、项目建设开发、商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在企业设立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税收的地域差别,选择公司设立地点和设立形式。在项目开发阶段,合理选择合同签订方式、建房方式并尽可能增加扣除项目。在商品销售阶段,合理定价、以出租取代销售等方式降低税收负担。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应当是贯彻在企业设立、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全方位全程的税务筹划。

(三)时刻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且不完善,国家各个部门不断出台关于税收的文件和政策。特别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频繁。房地产企业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息息相关,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房地产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法政策的变化,合理合法的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结束语

在长达两年甚至持续更长时间的国家宏观调控中,国家明确要抑制房价过快增长。房地产企业不能再依赖房地产价格持续增长带来的暴利,亟待转型。如何最小化成本及最大化利润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合理合法的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在此轮宏观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改革是重要举措之一。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筹划,避免因为没有经验和不重视造成的资源浪费。为此,企业应当特别设立相关税务筹划部门,时刻关注政策法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范剑平,邹士年.加快建立合理税负为主导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N].中国证券报,2012-06-25.

2.刘德英.我国房地产企业税负状况及税金成本管理分析[J].税务研究,2008(9).

3.李晓琳.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2(13).

4.张雁.浅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7).

5.许淑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8).

第8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稽查

一、房地产行业税源构成

房地产行业是现行税制下缴纳地方税收的第一大产业,包括12的税和2的额外的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当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企业出售原材料将支付。旅行税由保险公司征收,不属于税务检查的范围。除税务机关检查检查外,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检查缴纳税款的机关将征收水利建设资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和工会基金。

二、房地产行业特点决定其税务稽查的特殊性

(一)经营周期长,税务监管困难

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是在开发项目的北方地区,受气候因素的影响,从开始到完成,往往超过一年,加上前期项目审批和销售后,有的项目甚至几个会计期间完成的项目,土地征用、开发、销售全过程的。税务检查往往难以介入房地产行业的性质后,从项目的开始,它为企业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甚至逃避税收递延纳税,税务机关控制企业成本核算收入每个时期都不容易,难度增加税收审计调查[3]。

(二)供应链长,会计核算复杂

房地产开发行业从项目、土地收购到开发和销售,涉及9个环节,是一个越来越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部门,建筑成本会计根据不同的产品开发可能会更复杂。企业可能会通过虚列的手段进行成本避税等,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对建设和安装的专业知识是稀缺的,这将是很难看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开发出一个项目,开发一个项目已经开始另一个项目开发。通过对工程项目成本的混淆,使企业在进行税务稽查时,难以对每一项目的成本进行划分,增加审计的难度。

(三)涉及监管部门多、涉及税种多

由房地产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从多部门销售的研究和开发,发展房地产业,监察审计局,更多的相关信息,证据是困难的,但也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的保证。在现行税制下,房地产行业涉及12个税种。除营业税(最早在2015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土地税、物业税、税收等都涉及房地产业和非常有特点的行业税收。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而且房地产行业在税务检查有重大的困难。

(四)地域性强,各地法规政策、执法尺度不统一

房地产开发行业强大的区域限制,和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执法标准不能完全统一。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成地下车库或车位出售长期使用权,是否应为租赁资产确认,如果按租赁行为,房地产税将收取等问题,各省的具体规定是不一样的。对这一地区的一些省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税务稽查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变大。

三、对房地产税务稽查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税务稽查的相关法制

一般来说,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立法层次低,许多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制约了房地产税收检查的发展。一是税法立法层次不高,地下法律效力的问题。当税收行政法规、规章等部委相关法律冲突时,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税法可以作为执法的基础,执法人员不能提供法律保护。二是税收法律文书太多,自由裁量权过大,税法中存在矛盾,给税务稽查带来衍生风险。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在法律、法规文件的形式只具有指导作用,具体实施措施的制定,由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各部委和地方在税收法律的形式规定,导致内部冲突,但也造成了当前税务系统复杂的情况。税务稽查执法往往是很难找到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审计人员带来执法风险。三是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太小,只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房地产企业的形式颁布的法规部门是杯水车薪,财务人员,会计舞弊,处罚应设置没有设置太低的书书。这些制约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国家要加强立法,让税务人员稽查时有法可依。

(二)建立稽查和管理的信息共享,与房地产一体化系统接轨

房地产综合系统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有效的税务监督税务机关,并建立和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系统集成是实现“以票控税管理、税源监控、网络比对、税收政策的综合管理”的管理,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文件管理系统集成管理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结合对房地产税源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房地产综合系统信息传输机制,实现彼此的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和税源数据库文件的建立,从根本上把握以前主动房屋产权交易,是对税收和房地产行业之间的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房地产税收检查和房地产税管理信息是实现检查,检查房地产信息管理软件集成平台,实现对接。在房地产税收稽查的选择过程中,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销售数据集成系统,分析和比较了企业的税收情况,确定了重点企业的检查。在房地产税检查的检查过程中,准确了解企业销售房屋的产权登记和签订合同,确定房地产企业的真实销售,从而解决收入问题难以准确验证。

(三)加强省市两级房地产税务稽查,实现一级稽查

省、市税务稽查机构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检查。为了避免重复检查的房地产企业,浪费资源,增加税务检查的强度。应取消县(区)局的检查机构,并建立审计制度,两省。根据房地产企业分布结构的来源,将县(区)局检验机构纳入省、市检验机构体系,一批专业设立检验机构,检验人员部署省适当的检验局,市和全检力,与全省水平,和城市检验机构。省、市检验制度,将为房地产行业分类考试的实施提供前提和保障。分类机制的实质是解决专业分工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分类机制,打破原有分工的行政区划的审计分工格局,代表经济分工和行业属性,以及企业规模规模,对审计部门布局的性质进行划分。具体来说,“分级”解决方案,明确了省和市审计局的职能任务垂直分工;横向划分分类,以解决和明确各级专业检查局的职能的任务。

总结

总之,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工作,反映了关系的统一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审计工作的统一性,也应遵循税收法律法规,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性体现在,由于其行业的特点,其检查方法,检查思路有不同于其他行业。因此,针对行业的税务稽查,我们应该从行业的特点出发,从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一种更有效的审计方法和思路。

参考文献

[1]董恒.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王伟一. 房地产业地税稽查分析系统的设计[D].吉林大学,2014.

第9篇: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近两年燃油价格持续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普遍构成了挑战。各地应对的策略不尽相同,例如降低份钱、燃油补贴、提升租价、加收燃油费、税收补贴等等。北京市采取了“提升租价、取消油补、租价油价联动”的方案,并且在乘客、司机、专家和媒体众多的质疑声中,已经付诸实施。政策效果还需要待调价过程完成,人们接受性平稳之后方能评估,目前我们不妨先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申请》(下简称《申请》)中给出的行业基本数据,对这项措施的效果做一个分析和预测。

计算一:租价上涨后,司机的收入会增加吗?

司机需维持97%以上客流以在原工作量下收入持平;实际收入很可能降低;租价油价联动机制转嫁风险、增加司机负担。

假设客流量、客流的里程分布完全不变,仅有租价由1.6元/公里增至2.0元/公里的变化,按照《申请》的预期,调价后预期每车月营业收入增加1370元。这样,扣除燃油补助因素,司机在4.65元/公里的油价下,比原有收入增加588元,或者可以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到5.2元/升以上的成本风险。

但是,假如租价上涨对客流量产生负影响,结果会如何呢?我们可以做一个计算:以调价前月运营额9000元计,则调价后相当10370元。目前有效行驶率为57%,即调价后每1%的有效行驶率相当182元运营额。因而,如果调价后空驶率增加3%,则营业额减少546元;空驶率增加5%,则营业额减少910元;空驶率增加10%,则减少1820元;空驶率增加20%,则减少3640元。这说明,在既有空驶率较高的情况下,运营收入对客流量是高敏感的,每1%的客流变化都将带来180元左右的月收入影响。从而,在调价后,客流量要保持在原有97%以上,司机的收入才能在原运营里程下达到持平。这从另一方面又说明,由于既有空驶率较高,提升租价并不是一个很有效的提高运营收入的方法。

实际上,根据新华网、《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的调查,租价上调对出租车客流完全没有影响的假设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人们对租价的接受心态平稳之后,3%~5%的客流量减少应该在预期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在同等工作量下,司机的收入至多与调价前持平,甚至很可能会下降数百元。

不过,如果调价后出租公司没有将670元的“油补”收回,租价上涨增加的收益还是可以弥补7%~8%的客流损失的。

问题的关键可以看出来了:第一,租价上涨未必能带来运营收入的增加,尤其其间的联动关系难以建立。经济学理论指出,租价对运营额的影响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特别是在租价进一步上升的时候。我们从政府既往的两个营业额核准文件---1996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以及1998年《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的补充也可以看出,营业额同租价的关系不是成比例上升的,越到高额,可提升幅度越小。第二,对于应对运营成本上升,提升租价的“名义”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降低份钱才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措施。深圳、上海等地均采取了降低份钱的做法。

再来看北京市调价方案的三点措施:第一,单纯选择了“提高租价”作为孤立的着眼点;第二,在提升租价的同时,反而撤回了原有的油补,对于司机而言,也即提高了需要上缴的纯份钱;第三,建立了租价油价联动机制,将未来油价继续上涨的风险几乎全部转嫁到“租价”方面承担。而我们上述分析的数据显示,第一,在空驶率较高的情况下,提升租价不是一个很适宜的解决方案;第二,提升租价对于运营收入的增加效应是不确定性的,承包额或份钱的变化却是确定性的,二者的影响不对等,最后的结果将是司机收入的降低;第三,租价升高对于运营收入的增加具有边际递减性,租价油价很难在更高额度上建立联动效应,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司机负担的加重。

计算二:取消“油补”的收益,会最终反馈给司机与乘客吗?

企业在与司机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条件下,获得的司机上缴“营业利润”不低于每月每车2500元。“取消油补” 难以弥补由于企业不规范运作带来的保险等支出缺口;其本身就是一个体制扭曲的表现,实际上是在提升租价后,增加了司机上缴的份钱。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负责人员解释调价方案时强调,目前出租车公司已经在“微利”甚至无利经营,因而不可能再降低份钱了。同时,他们说明,取消油补的钱,会用于司机的保险和出租车的第三者强制保险,最后受益的仍然是乘客和司机。对于这一点,我们也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油补”与“份钱”的关系。“份钱”究竟指的是什么呢?1996年京出管129号文规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企业是运营承包关系,企业向司机收取月承包金,即俗称的“车份儿”;1.6元/公里的出租车承包金收缴按4500(±15%)元/月执行,最高不超过5175元。1997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出租车司机所交的承包费包括以下内容,大体可以归为五类:一、应固定上缴的各种税费,包括车船使用税、养路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二、应返还司机的部分,即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三、应用于司机和车辆的支出,包括司机自身的五险一金(当时是三险)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车辆的保险费、修理费,以及代司机缴的个人所得税;四、车辆折旧成本;五、管理费、利息支出。

可见,司机承包的“份钱”并不是属于企业所有的企业“收入”,其主体应该是上述五项中的前四项,即运营中的各种专项成本开支,企业对它们不具有所有权或支配权,最多只是代为办理权而已。只有第五项才是司机应向企业提交的营业利润,企业对之拥有支配权,可用于利息支出、支付管理成本,剩余则属于企业的利润。上述文件规定,司机应缴的营业利润应根据不同车型、单车收入、单车成本、单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核定,原则上不低于银行同期车款利率。这说明,除了前四项专项支出之外,司机应上缴的营业利润是依据成本、营业状况等而变动的;其数额一般不低于车款利息。而企业的利润,与经营情况、自身管理成本有关,出租运营并不保证企业要拥有利润。

那么,既有的份钱到底是高还是低?我们按照单班制,粗略核准一下每车每月的成本。第一,车船使用税16元,养路费111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三项共计218元,故应固定上缴的费税共计345元;第二,司机基本工资保障(2006年标准):580元;第三,按1600元基数缴纳“五险”共510元,车辆全险420元,共930元。这三项加起来共1855元。车辆折旧就按《申请》中的1428元(约相当10万元投资六年使用期限),则前四项总和应为3283元。目前的单车承包额为5175元,相当于司机上缴营业利润1892元,扣除利息支出,以及管理成本,企业还有相当的利润空间。

实际企业收取司机的营业利润不仅如此。《申请》附录给出了出租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其中2004年是实测值,每车平均净承包费(收入)是5212.28元。按照承包费的应有列支项分类,包括:一、车船税、养路费、营业税及附加,共344.73元;二、驾驶员工资632.29元,“油补”114.47元,共746.76元;三、五险一金179.75元,工会、教育、福利等共110.04元,车辆保险费22.37元,维修费151.81元,加起来用于司机和车辆的保险服务共463.97元;四、折旧费1428.56元;五、管理及营业费用892.13,营运间接费272.49,财务费用310.45,其他71.34,对应《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均属于“管理费、利息支出”中的一部分,合计1546.41元。在这个成本构成中,前四项的开支合计为2984.02元,将之扣除后的“司机上缴营业利润”共2228.26元。同时,在收入方面,司机上缴保证金的利息和扣押款、罚款收入、旧车出售等收入尚未列入,“净承包费(纯份)”作为“承包费”列支可能存在成本重复计算;在前四项支出中,人车保险存在700元左右的缺口,福利、维修等纳入了部分企业自身管理费等。综合而言,企业平均单车收入高于5212.28元,前四项的专项支出低于2984.02元,企业从每车获得的月“营业利润”额不少于2500元。另外,如果将上述管理费用视为全市出租企业的平均数字,则全市6.54万辆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运营成本超过每月1亿元。说明出租企业的“微利”是在巨额管理成本的情况下出现的。

企业在与司机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条件下,获得高于最高承包额应有的司机上缴“营业利润”。 人车保险等“硬性”支出的严重不足与油补问题无关,而是企业不规范操作的体现。从而,没有理由相信,“取消油补”的收益会用于司机和乘客的利益改善。“取消油补”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体制扭曲的表现:一是扭曲了营业利润的市场含义,使承包额成为企业的应得定额;其二是扭曲了司机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让企业“负担”了政府意愿。正因如此,才有所谓“撤回油补”一说,其实相当于增加了份钱。它实际上是在提升租价后,增加了司机上缴的份钱。

计算三:燃油上涨成本的负担应如何分担?

调价前已上涨的运营成本,至少60%以上是由出租司机承担的;司机分担的上涨成本为出租企业分担的2倍以上;全额补助标准下,政府、企业、司机的分担比例为1∶3.5∶5.9,司机实获“补贴”不到上涨成本1/3。

合理性做法是:加大企业承担比例、降低承包额;适当由乘客分担;避免继续增加司机负担。北京市“提升租价、取消油补、租价油价联动”做法是:继续加重司机的负担和风险,大幅度向乘客转嫁成本,增加企业的收益、使之成本分担归零。

以1998年6月1日93号汽油价格每升2.32元为基准,至2006年3月,北京市燃油价格共调整35次,其中上调24次,至2006年3月26日为4.65元/升,上涨了100.4%。按每月每车油耗669升计算,则与1998年油价相比,每月每车因为油价上涨而增加的成本为1559元。这些成本是如何被消化的呢?表1显示了自1998年以来直至调价后的上涨成本分担机制。

从表1可以看出调价前的成本分担机制是:以1998年作为基准,在2000年6月(油价上涨到2.92元/升,涨幅25.9%)之前,所有增加的成本是完全由司机承担的;自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油价上涨到4.26/升,涨幅83.6%),企业开始逐步承担了部分增加成本;自2005年8月至调价前,由政府、企业、司机三方分担。其中,至2006年3月最后一次油价上涨至4.65元/升计算,按每车每月增加1559元成本计算,政府承担了150元,企业承担了520元,司机承担了889元。

以上数据是按最高的全额补助标准发放670元燃油补助计算的,实际各企业多以从“份钱”里扣除的方式发放油补,司机因此获得的份钱减少不等,常见标准为单班500元,双班720元(每人360元)。也即企业实际提供的让利空间为约5000元或7000元租金中的350元或570元。《申请》附表列出的2004、2005、2006年出租企业平均单车油补分别为114、264、414元。可见,司机获得的“补贴”不过是上涨成本的1/3~1/4,其中来自企业的就更有限。

上述数据显示:调价前已上涨的运营成本,至少60%以上是由出租司机承担的;司机分担的上涨成本为出租企业分担的2倍以上;全额补助标准下政府、企业、司机的分担比例为1∶3.5∶5.9,司机实获“补贴”不到上涨成本1/3。

基于这样的现实,在油价进一步上涨的过程中,显然应该首先加大企业的承担比例,即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核定司机应上缴“营业利润”,降低承包额;其次可以考虑适当由乘客分担;必须避免继续增加司机的负担。

北京市采取的“提升租价、取消油补、租价油价联动”的做法,实质是:第一,乘客被作为分担上涨成本的主要主体;第二,提高司机上缴的“营业利润”,使企业的成本分担归零,免除未来风险责任;第三,租价提升带来的不确定性损益或客流变化风险,全部由司机承担。简言之,此做法是继续加重司机的负担和风险,大幅度向乘客转嫁成本,增加企业的收益、使之成本归零。与合理性做法正好是相反的模式。

调价方案三大偏颇

利益视角非中立性,管理企业非市场性,决策判断缺乏科学性。

最后,让我们来分析为什么《申请》方案会得出与合理性方法相悖的结论和预期?显而易见方案中存在三大政策偏颇:

其一,利益视角的非中立性。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共决策,最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取向,我们看到的《申请》却有明显的企业利益倾向。直接体现在方案只有对企业的成本核算,没有对出租司机的现状评估;只有企业的成本利润考虑,没有司机的成本利润考虑;只有对企业不能再承受负担的担心,没有对司机不能再承受压力的担心;企业的成本计算纳入人车保险、油价上涨储备等因素,司机和乘客的成本计算却不考虑其他影响成本的因素等。进而,在忽视既有的司机承担了绝大部分燃油上涨成本、高于企业承担1倍的事实之情况下,做出“提升租价、取消油补、租价油价联动”的方案。从分析可知,该方案的收益计算模式明显带有企业利益倾向。

其二,管理企业手段的非市场性。上述做法不仅显示出政府对企业的利益倾向,并且没有将出租企业视作市场经济的主体。甚至政府出面解释企业微利经营、取消油补后只是减少成本,份钱不可能减低等,体现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经营的思路。

其三,判断缺乏科学严谨性,缺少政府公共决策中很重要的不可行性、风险和弱势影响分析。我们看到,方案预期假设的前提非常脆弱,每1%的客流都对司机营运收入有很大影响,但是这些可能和风险没有得到任何阐释。对于乘客中低收入群体的影响也被忽略。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