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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FDI地区分布集聚
一、引言
FDI在我国三大地区各省市的分布总体上是不均匀的,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说,经济体经济规模愈大,其获得的外商直接投资就越多。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时把经济规模考虑进去显然更加合理。本文在此采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来衡量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一个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越大,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在该地区越集中。仿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做法,定义我国某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为: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占全国的份额与GDP占全国的份额之比。
二、FDI在我国的时间规模分布
首先,在FDI进入中国的初期,主要集中在广东和福建两省。据统计,在1983―1986的4年中,这两省年均FDI流入量占全国FDI流入总量的60%以上。而在1989年前,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均为5%左右。
其次,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这一时期我国吸引FDI的政策发生了变化。FDI逐渐开始从最初集中的区域流向了其他各省市,由南部沿海地区向东南、东部沿海以及内陆中部城市扩散。这些区域包括长江三角洲的上海、江苏和环渤海地区的北京、天津、山东、河北、辽宁。截至1990年,这些省市年均签约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量均超过100个。而地处我国中部地区的湖北、湖南、河南等省的FDI在1993―1995年间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同时FDI在较为集中的大省中,除了江苏以外,其余的广东、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省的地理集中指数均有减少,尤其是广东和辽宁省更为明显。这说明广东和辽宁省内的FDI投向从集中转为相对均衡,即从个别城市向其他的城市扩散。例如,深圳市从1987年占广东FDI的48.4%,降为1995年的12.9%;大连市1987年占辽宁省FDI的77.2%,1995年则只有50.4%。江苏省的地理集中指数却不降反升,原因是苏州工业园吸引FDI占江苏省的比重从1987年的27.4%上升到1995年的49%。
再次,从近些年来看,东部地区的广东在全国和东部地区的FDI中所占的份额正逐渐减少。随着外资向东、北部扩散,沿海的各省市,例如江苏、上海、浙江、山东和河北在全国的份额则在稳步上升。中部各省在全国的FDI流量中所占的份额逐渐增加,其中湖北和湖南所占份额最大,中部其他各省吸收的投资额与之相比差距还比较大。西部欠发达省市吸收的FDI虽然有所增加,但相对于全国其他各省无论在FDI总量上还是份额上的更快速地增长,西部各省市在全国的FDI份额中比例反倒是有所下降。该地区的四川、重庆、陕西相对其他省市而言吸引的FDI较多,的FDI则是一直非常少。
一般来说,经济体经济规模愈大,其获得的外商直接投资就越多。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时把经济规模考虑进去显然更加合理。本文在此采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来衡量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一个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越大,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在该地区越集中。仿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做法,定义我国某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为: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占全国的份额与GDP占全国的份额之比。
本文考察了2005―2010年期间我国各省、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状况(见图1―3)。广东、江苏、上海、天津、海南、福建、北京、辽宁等8个省、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值大于1.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明显大于其经济规模;山东、浙江、江西等3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在0.8―1.2之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与其经济规模相仿;其他省、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明显小于其经济规模。其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绩效指数在0.3―0.8之间的省、市、区有湖北、湖南、广西、陕西、河北、吉林、重庆。由此可见,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高度集中在东部各省、市、区,其次为中部各省、市、区,西部各省、市、区则普遍较少。
三、我国各省区吸引FDI时的集聚效应
外国直接投资的聚集效应体现在增量FDI的区位选择在特定区位FDI存量的影响,即当某一区域外商资本控制的厂商越多,新的外商将更倾向于投资该国家和地区。外商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东道国的市场、法规、经济、文化等因素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外国直接投资面临更高的信息搜集成本,在FDI的流向选择过程中,也会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面对这种不确定性和高成本,采用“跟进策略”是外国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一种很好的选择。外国直接投资在区位选择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聚集效应是一种空间的聚集。这种空间聚集一般可由城市化经济(urbanization economics)和地方专业经济(localization economics)来解释。
城市化经济是由多样化经济活动在一地的集中所形成的,有利于多元经济主体共享专业化投入、经济服务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地方专业化经济是由相同行业的企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在一地的集中所形成的,熟练的劳动力市场、投入和产出品的低运费、知识溢出等是这种聚集形态的主要利益。城市化经济和地方专业化经济所产生的外部经济性降低了生产成本,促进技术和信息的传播,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聚集经济成为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新要素,甚至是最关键的要素。
但是,聚集的企业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会产生非经济性,比如工资和土地价格的上涨,竞争的加剧,从而威胁企业的生存发展。区域经济学认为,当聚集程度超过最佳密集值时,聚集优势会逐渐消失,而聚集劣势(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稀缺、基础设施供应紧张等)就会发生作用,使经济活动趋向分散化。经济的反作用力可以使经济区不断扩散,或者形成一个新的增长中心。因此,企业在比较聚集的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之后可能会选择聚集的地区实施定位,新进入者出于同样的考虑也会定位于地区,外资企业的空间分布表现出由聚集核心向扩散的趋势。
尽管城市化经济和地方专业化经济共同促使聚集的形成,但两者的作用并不同。一般而言,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企业更容易发生经济联系,这样地方专业化经济的外部性对企业的吸引力也相应更大,但这种聚集效应是只有当企业形成一定的集中度后才能产生作用。也就是说,地方专业化经济存在特定的“门槛效应”,如果当地的企业存量低于必要的集中度门槛,地方专业化经济的外部性并不能形成,自然也不足以影响企业的区位决策。一旦企业的存量越过这种集中度门槛,地方专业化经济的外部性就成为决定企业区位选择的首要因素,而城市化经济则有可能是导致最初集中度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高度城市化的地区所具有的区位优势(市场需求、水电交通基础设施等)吸引了第一批投资者在此定位,随着在当地运作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地方专业化经济的利益便占据主导地位,对潜在投资者的定位决策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地区聚集形态的最终形成。
四、结论
相对于本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缺乏对当地经济和商业环境的知识,从而涉及较高的信息成本。因此外国投资的区位选择应该是信息成本的理性反映。低信息成本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有更大的吸引力。一般而言,外商可以通过收集公共信息和专业信息来做出投资决策。对公共信息(如市场规模、基础设施、外资政策、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购买力水平等等),所有的潜在投资者都能得到。这些公共信息确实会影响到外商直接投资的决策,但仅有公共信息对外商做出投资决策还是不够的。外商还会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一些不是所有企业都可能得到的专用信息,如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外资政策具体执行情况、选择合作伙伴的策略等。外商得到这些专用信息的好途径就是其他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即“跟进策略”。
相对于其他区位,这些地区更为外商所熟悉,因为有许多关于这些地区的公开信息,如经济特区、开放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信息。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行为不同于当地的投资者,因为外商投资决策涉及较高的信息成本。信息成本最低化行为导致外商偏好某一些区位。相对于传统意义的生产成本,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模式更受制于信息成本。对外国投资者在意大利的投资区位研究表明:离经济中心的距离,大型跨国公司以前的投资,第一个外商项目的年龄以及“边界效应”等是决定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Cheng Hsiao:Factors affect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disparity between the coastal and western regions of China[J].Review of Pacific Basin Financial Markets and Policies,2001,4(4).
[2] 魏后凯:加入WTO后中国外商投资区位变化及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前景[J].管理世界,2003(7).
[3]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2011)[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4] 贺灿飞、魏后凯:新贸易理论与外商在华制造企业的出口决定[J].管理世界,2004(1).
[5] 文玫:外商直接投资及地理和市场状况对区域发展的贡献
80年代以前的状况
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例外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2]据此,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监督权。资本输入国作为主权国家,能规定其领域内有关财产取得和转移的一切事物,而且有权决定其境内法人和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非法行为。[3] 所以在外国投资范围内,对外国人的商业活动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入对某些企业不准外国人经营,只允许本国政府经营,或本国国民经营,或本国国民的经营管理,或外国人可以参加某种企业,但参与权或股权需低于本国国民等等。这也并不违反国际法原则,而且是国际法所公认的合理例外。[4]
各国外资法一般都不在资本输入国所有经济领域内对外国投资者给与完全的国民待遇。资本输入国为了确保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对外国投资的范围加以限定。一方面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于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一致。因此,各国采用法律规定,或投资指导目录,货采用许可证的方式,允许或鼓励那些产业部门投资,限制或禁止那些产业部门投资。。
这些限制或禁止的产业部门,可以说主要是服务贸易的部门。[5] 由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一些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现实很强的垄断性。[6] 也就是说,由各国政府几乎拥有完全垄断性质的,或给与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公交、地铁或产业如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某些基础产业如车站、机场、码头,[7] 在80年代末以前,几乎都是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8]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措施范围很广,主要是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这一类措施是开业权问题,它是对进入各国建立各类服务性公司和机构加以限制或管制,乃至禁止。从限制和禁止的措施看,具体包括: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公司,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3、对服务业投资的公司数量限制。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限制的范围较小。外资禁入的范围主要有国防军事、通讯、宣传部门、公用事业、交通、银行等。如美国在通讯、航空运输、沿海运输、水电、原子能、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做了限制性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服务贸易行业进行禁止或限制,如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凡对国家至关重要的事业、企业并关系到多数国民的生命者,如港湾、公用发配电、通信、海空运输公用铁路等,不允许外资全面控制。泰国外资法禁止向政府专营的武器、烟草、铁道、港口、国内民航等部门的投资,凡属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外资一般只占少数股权,而且需经过严格审查。 巴西禁止外资在航空沿海运输、新闻、电力等部门投资。
80年代末期后的变化
由于国家本身的目标可能发生变化,新技术的发展使政策失去了对投资的控制力,各国看到保护措施的代价高昂,以及其他国家为采用开放措施反而取得成功,促成各国调整本国服务贸易开放政策。
服务贸易问题引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严重关注,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并在1994年最终达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和逐步自由化等方面的规定,大大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影响国际直接投资法的变化。从国内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日益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有间接投资不可替代的优点,均修订了外资法中歧视性规定,自由化倾向越明显,随着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全球性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区域形成共同的政策标准。[9]至1996年止,65个国家(10个发达国家,55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中采取了98项有利于自由化的政策[10].从双边关系看,90年代以来,各国为签署对保护和促进的双边投资协议。到1996年6月已有将近1160个条约,约有2/3时90年代缔结的。在多边层次,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缔结区域性公约,实现投资自由化。联合国、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在努力促自由化进程。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
进入90年代,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江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它包括了除政府服务采购外的索由服务贸易,并将要素移动服务作为自由化的重要目标。服务贸易的定义不仅涉及跨国境的服务消费和提供, 也涉及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通过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因此,也必然涉及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及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由于涉及12大类、155个细分的服务分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直接投资及投资法也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
1、《服务贸易总协定》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都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实行不同程度的自由化,尤其是公共设施、运输、电讯、金融及保险等服务设施的现代同时促进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都在进行民营化改革。
2、关贸总协定要求与建立国际直接投资形式的商业存在联系在一起的资本移动自由化,从而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由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提供服务。关贸总协定,对于成努开放得的服务业内的,经批准建立机构的国际直接投资,在未经世界贸易组织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对其实施限制(包括对流动资产交易的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因而,就资本而言,关贸总协定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产交易之间的区别,如果一国就建立外国服务机构做出了公开承诺。则对投资的影响是巨大而积极的。
3、《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当需要资本提供服务时,资本必须能自由过境转移,这必然会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如有关市场准入的16条注释中规定:“若一成员在有关通过第一条(服务贸易的定义)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的事宜方面做出承诺,并且这种资本过境转移时服务本身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则该国也因此承诺,允许此种资本移动。”该规定那个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本交易之间的区别。因为资本的国际移动时服务贸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从另一角度,他代表了一种对经常项目(资本交易项目)没有影响的资本移动,对资本移动自由化由积极影响。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制订之前,关贸总协定对于国际贸易自由的推进和努力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对服务贸易一直未进行统一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和保障,它确立了通过各成员国连续不断谈判,促成各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服务贸易总协定》促成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11]
二、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
1、关于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的限制的减少
通常对外资的限制表现为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方面的限制,消除这类限制是对外国直接投资全部开放。过去存在与服务部门的许多限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也逐步解除,尤其是在通信、土地买卖、空运、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自由化程度较高。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发达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一些产业部门仍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里需指出的事,许多发达国家使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一体化组织内部也在积极推进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自由化,例如,欧盟成员之间的限制很少。
2、 国际直接投资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较少。
发达国家在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弃强制性的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但是,股权限制仍作为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特定行业的一种手段。发达国家有利利用股权限制控制产业的私有化程度,或限制其进入还没有完全开放的服务行业,如通信、广播、空运。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具体承诺、对等谈判基础上开放服务贸易。所以,许多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仍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些行业,以及进入的公司数目进行限制。例如在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广播电视等行业。经合组织的调查表明,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对特定领域的投资,以及空运、海运的投资都加以限制。有9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希腊、日本、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美国、)对采矿或自然资源开发加以限制;有18个国家限制外空公司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有8个国家对无线电、电视、广播或出版部门的外方控股公司进行限制。
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
(一)、放宽对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各种限制
1、 进一步减少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予公司建立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工
业,一般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内一些行业及公司的建立建加以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对国家直接投资的限制都是武断的。因为特定领域的措施和政策往往具有一个以上的目的和效果,在是始终并不一定能实现其政策目标。为此,发展中国家页充分认识到消除这类限制是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标志,努力放松,甚至对直接投资流入的限制。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减少对外资禁入的行业限制,事的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及开业较以前更为容易,各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修改外资法,一放宽对外资的准入,一种是在所谓外资进入“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上增加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另一种方式是减少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消极清单”(Negative List)上的行业,只要是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值得注意的事,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通过外资参与本国对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进程,开放了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电信等行业。
发展中国家保留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而采取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某些限制。一般这些考虑被视为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一般原则的合理例外,并且在近期也不可能回消除。但以此为目标事是限制的领域较少,主要由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少数服务行业,一极少数资源开采业。
2、 对国际投资流入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趋于放宽。
90年代以来,以强制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做法逐渐减少,许多发展中国家现在基本允许外国公司拥有全部股权。但是,股权限制人作为限制国际投资进入某些行业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进入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及广播等领域的股权限制,或规定外国公司数目。另外,一些国家规定的国际投资逐步退出要求和与利润再投资的有关规定,都已基本撤销,如印尼。泰国、拉美国家。
3、 经营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外国公司建立后,为了减少外国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对其经营活动实施限制,如要求优先聘用当地人员和当地成分要求。这些限制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约束,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了相应调整,大大放宽了这方面的限制。目前仍存在的经营限制主要集中在外资公司经营业务方面的限制。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外资金融公司经营东道国本币业务。
4、 授权和汇报。
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趋向于用简单的登记程序来取代原来的对外资禁入的审批要求,当然,对于外资进入某些特定的具有战略地位的服务产业,如银行与金融业、航空运输、广播及电讯业或者通过兼并或收购〈M&A〉方式进入,各国都有一定的审批要求。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程度的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的审批制度,如对进入特定服务行业或参与某些经营活动,投资额超过一定数量须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 结论
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表明,90年代以来,全球投资政策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表现为消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消除限制或歧视性待遇的进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与服务业直接投资者都有关的制度的建立,亦即外国直接投资法规、政策的国际协调,规范,所以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随着与之相适应的,或是事实上作为其条件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出台。
注释
[1]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的市场扭曲(Market Distortion)的影响,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措施(例如外资进入及经营观念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与或不给与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2)提高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例如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的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营(例如制订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世界投资报告》)
[2] 陈安:《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3]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4] 海德:《国际法》,第650页以下。哈克任斯:《国际法汇编》转引自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5] 参阅杨鹏慧:《世界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投资研究》2000年10月,第44页。
[6] 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页。
[7] 张昕竹:《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8] 例如“公用事业(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各大类均有)、航空《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类第c项)内陆运输(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来第DEG项)电讯(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国际与武器弹药(批发、小总贸易和零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第4大类)印刷(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D类第F项)无线电和电视(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二类第D小项)投资银行、保险、商业银行(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7类第B项,原子能、石油(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类第F项。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4类。)
[9] Jeswald Salacuse,Foreigh Investment law and Regulation,1997)
在上述声明之后,我要为眼下这份报告辩解几句:报告的前半部分,至少在我的阅读感受里,确实呈现出上面批评的“缺乏意义”的样子。可是,幸亏这个栏目的编辑提醒我,耐着性子继续阅读,我才发现,这份报告其实是要批评我们中国的官僚们“半心半意地对待本土的私营经济的企业家们”,于是表现在宏观层面,那些标着“中国制造”的产品,大半不是中国本土的公司制造的。报告的作者当然不是要我们“抵制洋货”,而是要告诉我们,印度比中国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小得多,却比中国更“私有化”。从而与印度相比,中国表现出较低的“投资效率”。
所谓“投资效率”,在教科书里,被庸俗地定量化之后,可以定义为“由平均每一元投资所增加了的国民生产总值”。这类定义,追究起来简直“问题成堆”。例如,不同质的“投资”是怎样被测量出来的?投资在多少年内产生何种经济“效益”?当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或者若干年内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量,是否能够测度投资的效益?最后,“效率”本身是否可能客观地测度?
但不论如何,这份报告的上述批评,是值得加以“评论”的。如果你是一个在中国大陆生长的中国人,你打算如何评论这份报告所提出的批评呢?一个简单的评论是:不错,我们确实应当向印度学习,全心全意地对待私营经济的企业家。当然,如果你原本就不喜欢“私营”理念,你大可以作对立之论――同样地简单。稍微复杂些的评论是:且慢,我们“全心全意”搞社会主义的那段历史,可远比印度那种“半心半意”的社会主义更加影响深远呀,难道我们可能“立地成佛”,说“私有化”就私有化吗?这就是说,你开始“投入”到微观层面来看问题了――注意我使用的那个词“投入”,它来自迈金泰尔所论的“同情的理解”,那后面又跟着一长串哲学阐释学的经典作家的名字呢。
比上列诸观点更复杂的观点,我觉得,是我们在能够评论上列批评之前,必须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愿意在多大程度上追求经济效率?我们当中的多数人都已经摆出了姿态,愿意放弃“悠然见南山”的传统生活,转而去追求西方式的现代生活。假设如此,那么无可非议地,我们应当对这份报告所提出的批评表示赞同。
中国政府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是典型的违背比较优势的战略,该战略下建立的大量国有企业是没有自生能力的(林毅夫,2002a)。自生能力问题以及为克服这个问题而形成的“三位一体”的经济体制,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拉大地区发展差距。其作用机制如下:第一,在中西部地区建立许多资本密集项目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资。单单从统计数据看,这种投资分配模式意在(或者说有可能)缩小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内陆地区的发展水平差距。但是这些投资真正形成的生产性资本量却是有限的,而且这些投资形成的资本品专用性极强,对当地经济活动几乎产生不了什么显著的正向外部效应。①第二,大部分赶超项目需要投入大量自然资源、初级原矿产品和初级制成品,而这些投入品大部分出自中西部地区。为补贴赶超项目,政府出面人为压低这些商品的价格。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中西部地区事实上在补贴这些赶超项目。所以,在中西部地区建立的许多赶超项目不但不会促进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相反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起负面作用。第三,尽管政府为赶超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本,但是这些项目只能够为来自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创造有限的就业机会,而当地劳动力则被局限于生产率低下的农业部门。因而,本地的劳动力收入水平难以提高。
改革以来为补贴没有自生能力的国有企业,政府继续压低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而这些资源和产品的产地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改革以来沿海省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从中西部地区输入越多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因此,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向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不断提供补贴,导致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另外,中西部地区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所背负的政策性负担,内生地导致了这些企业的软预算约束问题(LinandTan,1999),所以,即使承担赶超任务的中西部地区企业能够获得政策性补贴,但是其经济绩效也不高。大量国有企业没有自生能力,这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问题(林毅夫,2002b)。
二、对中国地区差距的实证分析
1·实证分析的基本框架
为了深入说明发展战略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我们在这里进行严格的计量分析。按照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Solow,1956;BarroandSala-I-Martin,1991,1992),由于资本边际报酬递减,初始人均收入较低的经济体在未来经济增长的潜在速度比初始人均收入较高的经济体快,这是经济增长内在的收敛机制。但是,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没有考虑到发展战略特征决定的经济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正如前文阐明的那样,如果一个欠发达的经济体推行违背比较优势的赶超战略,那么其经济增长步伐将被延缓,从而使得其实际经济增长速度低于潜在速度。
林毅夫(2002a)定义了实际的技术选择指数(TCI)以及最优的技术选择指数(TCI*)来度量发展战略的特征。基于此,我们这里采取如下方式间接度量政府推行的发展战略对于比较优势战略的偏离:DS=TCI-TCI*(1)如果一个国家(地区)推行顺应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则DS=0。如果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度超越于所处发展阶段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则这种赶超战略之下DS>0。DS的实际取值越是大于0,则表明赶超力度越大,或者赶超的特征越强。进而,我们构造如下的计量方程:Gi=α0+α1·Ln(GDPPL0,i)+α2·DSi+ψX+ui(2)(2)式中,被解释变量是1978—2000年期间各省区市的劳均GDP年增长率。Ln(GDPPL0,i)是各省区市在1978年的初始劳均GDP,代表初始的发展水平。按照前述分析,如果收敛机制存在,则α1的符号预期应该为负;同时,如果我们的假说和经验事实相容,则α2符号预期也应该为负。由于TCI*是不可观察的,所以我们无法直接计算出DSi的取值。但是,注意到TCI*是一个正的常数,在回归分析时,就可以将(2)式展开为(2′)式:Gi=C′k+α1·Ln(GDPPL0,i)+α2·TCIi+ψX+ui(2′)在方程(2′)当中,C′k=α0-α2TCI*。预期TCIi的系数α2的符号应该为负。在方程(2)和(2′)当中,X代表其他解释变量,对此我们在后文将给出详细的介绍。
2·变量和数据来源
关于TCIi的具体测算办法,请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组(2002)的报告。①TCIi实际上是刻画各个省区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特征的变量。我们得到的原始TCIi数据是各个省区市1978—1999年期间的年度时间序列数据。为了刻画整个分析时期里各省区市发展战略特征,首先引入1978—1999年各个年份TCIi指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解释变量,记为TCI7899。我们还引入了另外一种定义的发展战略指标:TCI7885,含义是1978—1985年各省区TCI的算术平均值,以便分析改革初始阶段各个省区的发展战略特征。(2′)式涉及到的其他解释变量X,视具体情况而不同。按照新古典增长理论,储蓄倾向越高的经济体,其稳态劳均产出就越高。这样,如果各个经济体之间储蓄倾向不同就会影响到收敛速度。具体来讲,储蓄倾向越高的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就越高。因为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高储蓄倾向导致高稳态收入水平,进而意味着给定的初始人均收入和稳态收入之间存在更大的差距,从而就有更快的劳均收入增长速度。所以,我们引入了储蓄倾向(以SAVi代表)指标。按照理论预期,这个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应该为正。在具体进行计量估计时,我们沿用Mankiw等(Mankiwetal.,1992)的做法,定义各个省区储蓄倾向为:SAVi=∑2000t=1978IiGDPi。其中分子代表固定资本和存货资本投资之和,①分母代表当年的GDP。两者均为当年价格。另外,在新古典增长模型中,劳动力平均增长率越高的经济体,稳态人均收入就越低。按照和上述储蓄倾向大致类似的理论原理,我们引入了各个省区劳动力平均增长率(以LABGi来代表)作为解释变量。这个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应该为负。
大量的经济增长收敛回归都将人力资本作为一个解释变量。不过各个研究者实际使用的定义不一样。我们在这里也将各个省区起点时刻的人力资本存量作为解释变量(以HUMK82i代表)。具体定义是各个省区1982年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这个指标的系数符号预期为正。有文献强调外商直接投资对地区差距的影响(Lee,1994;Dayal-GulatiandHusain,2000)。外资流入,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往往能够带来新的技术诀窍和管理经验。所以外国直接投资(以FDIi表示)越多的省区,技术进步方面的优势就越大。我们在计量分析中实际使用的外国直接投资指标的定义是:1978—2000年期间外国直接投资累计额的自然对数。我们预期外国直接投资变量的系数符号应该为正。另外,大量的经验研究文献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俱乐部收敛”现象(如蔡和都阳,2000;Tsui,1991,1993)。中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和市场容量的确相差悬殊。为了控制这些因素,我们也引入中部和西部两个虚拟变量。②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模型没有考虑经济的结构方面。Barro等意识到新古典增长理论本身忽视经济结构带来的不利后果,试图在对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进行实证检验时进行弥补。他们关于美国地区收敛的计量回归中引入了一个结构冲击变量,该变量是一个加权和,权数是各州中各产业的产出份额,被加权的因子是各产业在全国水平上的增长率(BarroandSala-I-Martin,1991,1992)。从理论层面讲,Barro等理解的经济结构冲击变量基本上是侧重需求方面的。考虑需求冲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来无可厚非。但Barro等关于经济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解,违背了一个基本的经济学道理。举例来说,如果全国水平上工业增长快,而某个省区的比较优势却恰恰在农业,那么,这个省区里工业所占比重较小不见得就是坏事,并不见得不利于经济增长。当然,在美国那样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较长的时期内,各个州之间的产业分工格局已经很好地顺应了各自的动态比较优势。这样一来,Barro等理解的结构冲击基本上就是相对短的时期里需求冲击的影响。换言之,这个指标用在美国还能够刻画较短时期里的需求冲击,但用来理解中国经济结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则力有不逮。这是因为中国各省区的经济结构和其比较优势吻合得不太好。
魏后凯(1997)的经验研究中使用了完全按照Barro等定义的结构变量。③为了比较前述定义的发展战略结构变量和Barro定义的结构变量,我们也根据Barro等的定义计算了1978—2000年期间中国29省区的结构变量,并将之纳入回归分析。①Cheng(2002)的研究认为,中国地区收敛的检验结果对于样本选取比较敏感。具体而言,对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的不同处理办法将导致不同的结论。比如,Tusi(1996)将三大直辖市包含到临近的省份之后,就会得到中国地区收入水平在改革之后趋异的结论。其他研究得到收敛的结论,是把三大直辖市作为独立的经济体来处理的。我们在后面将分别按照包含和不包含京、津、沪三大直辖市的情形进行计量分析。(2′)式中的随机扰动项假定存在异方差问题,即:E(u)=0,Var(u)=σ2ζi。为此在计量分析结果中,我们报告WhiteRobustness方差协方差矩阵的估计结果。
3·计量分析结果
报告了计量分析结果。模型Ⅰ是新古典无条件收敛的框架。这个模型的估计结果似乎不支持新古典无条件收敛的假说。而且这个模型的拟合精度也比较差。模型Ⅱ和模型Ⅲ分别用TCI7885和TCI7899控制住改革开放初期和整个改革期间各省区市的发展战略特征。从这两个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发展战略越体现出赶超的特征,则劳均GDP增长率就越低;而且初始条件变量Ln(GDPPL0)的符号也符合理论预期。模型Ⅳ-模型Ⅷ的基础是条件收敛框架。在这些模型中涉及到的发展战略特征变量系数的符号均显著为负。不过,尽管初始条件变量Ln(GDPPL0)的系数符号均符合预期,但是在一些情形下不显著。其他的解释变量中,储蓄率、劳动力增长率和外商直接投资的系数符号均符合理论预期。不过这些系数符号的显著性却不稳定。而初始人力资本变量的系数符号却相悖于理论预期,而且在有些场合之下系数的显著性水平还比较高。当然,从中难以导出人力资本对劳均GDP增长的影响为负的一般结论来。
在报告的8个模型基础上加入中部和西部两个虚拟变量之后,所有模型的拟合精度均有比较大的改善。而且加入地区虚拟量之后,初始条件变量Ln(GDPPL0)的系数符号均显著为负,说明新古典收敛机制仍然成立。而且计量结果表明,中部省份劳均GDP增长率显著低于东部省区市;而西部省区又低于中部省份。这表明自然条件以及其他不可观察的区域特征等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过即使在加入地区虚拟变量之后,发展战略特征变量的影响也仍然符合理论预期,从而充分说明发展战略特征对劳均GDP增长的反面影响。在报告的模型基础上再引入按照Barro等定义的结构变量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表明,这些结构变量的统计性质非常不理想。而与Barro等定义的结构变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展战略特征变量。所有涉及到发展战略特征变量的模型中,发展战略特征变量的系数符号均显著为负。不包含京津沪三大直辖市数据集的估计结果与上述包含三大直辖市的数据集的估计结果相类似,在此不再赘述。①
回归结果有力地支持了我们归纳的理论假说,即如果一个经济体推行违背比较优势的战略,以至于其TCI偏离TCI*,那么该经济体的劳均GDP增长率将被显著降低。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匡算。本文的各个模型的估计结果表明,TCI7899的系数的估计值处于-0·0028和-0·0084之间,其中大部分估计值处于-0·003周围。如果我们以-0·003作为TCI7899的系数的估计值,那就意味着,一个省区市的TCI对TCI*有一单位的偏离,将使其劳均GDP在1978—1999年期间每年的增长率降低0·3%。1978—2000年期间中国大陆省区市当中江苏省的劳均GDP增长速度最快。如果我们以江苏的TCI7899(其取值为2·9713)作为TCI*,则可以发现发展战略对每个省区市经济增长的影响。举例来说,贵州的TCI7899为7·7422,所以该省的DS为4·7709。那么,贵州的劳均GDP在1978—1999年期间每年的增长率被降低了1·43%。
关键词 外国直接投资(FDI) 外资准入 国民待遇
一、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越了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联系中更主要的载体;其二、国际直接投资超过了国际银行间贷款成为发展家外资结构中更重要的构成形式,各国政府为了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纷纷放松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准入“门槛”,从“原则限制,例外自由”走向“原则自由、例外限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在这场国际资本争夺战中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核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放其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1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我国政府多次强调,将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WTO中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协议必将对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入世后应如何对待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问题具有其重要的和实践意义。
二、 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现状
(一) 中国吸收FDI的现状
自1993年以来,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已连续八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是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我国的地位有所下降,2详见下表:
世界、发展中国家和中国FDI流入量的情况
(FDI流入量 亿美元 占世界百分比)
年代
世界
发展中国家
中国(净值)
FDI
百分比
FDI
百分比
FDI
百分比(1)
百分比(2)
1990
2038
100
337
16.54
34.87
1.71
10.35
1991
1578
100
413
26.17
43.66
2.77
10.57
1992
1680
100
504
29.98
110.07
6.55
21.84
1993
2079
100
731
35.16
275.15
13.23
37.64
1994
2257
100
870
38.55
337.67
15.00
38.81
1995
3149
100
997
31.66
375.21
11.92
37.63
1996
3636
100
1380
38.00
417.26
11.48
30.24
1997
4680
100
1720
36.75
510.04
10.90
29.65
1998
6600
100
1790
27.12
437.51
6.63
24.44
1999
8650
100
2080
24.05
404.00
4.67
19.42
注:百分比(1)为占世界百分比,百分比(2)为占发展中国家百分比
资料选自联合国贸发会议1998、2000年《国际投资报告》
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投资激励机制比较单一,而软环境不过硬;3进入九十年代后,FDI越来越多地以跨国兼并与收购(M&A)的形式出现,这种导向与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存在距离;4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也影响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
(二) FDI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 FDI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一直被认为是推动世界各国经济的主要力量,但是随着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国际直接投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中国改革开放的 20年也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逐步增加的20年,实践也表明,FDI对推动中国经济的作用十分明显。
a) 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长期以来,建设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5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好国内的资金以外,还应该积极地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弥补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b) 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就经济理论而言,现代经济增长是宏观经济中一系列推动因素和拉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一个经济开放的国家中,国际资本的流动可以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因素和拉动因素,从我国的情况看,外国直接投资的大规模进入和投入生产领域,其本身构成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因素。6积极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防止FDI的大幅度下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7
c) 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外国直接投资对一国的国际贸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出口和进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上,在全球经济逐步一体化的今天,FDI与贸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互动的关系。
(1)FDI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发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曾对52个东道国1995年数据进行的一项统计(可以把它称为跨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出口贡献弹性分析),论证了跨国直接投资流入和其对制造业出口贡献的正相关关系,对发展中国家,吸收跨国直接投资人均1%的增长,制造业出口增长0.45%,高产品出口增长0.78%,低技术产品增长0.31%。8
(2)FDI促进了我国进口的:外国直接投资者在运营的初始阶段由于往往对我国市场和当地投入要素可供性了解有限,其进口可能要比后来阶段为多,从贸易平衡的角度来说,跨国直接投资对出口市场扩大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了,甚至随着进口的增多,可能出现负效应,但是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进口有利于缓解国内供给的不足,特别是中间产品和资本货物供给的不足,将会增强东道国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其经济发展。9
d) 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8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通常表现为资本、技术和管理模式的一揽子转移。投资者在为东道国带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引进生产技术设备等方式为东道国带来其国内所没有的设备和管理模式。经济认为,跨国公司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运用新技术在对自身现有的生产经营行为改造、升级的同时,也推动了东道国国内的产业结构的调整。
e) FDI是发展家最大的外部资金来源,最近几年,特别是在危机时期,FDI比那些追逐收益的间接投资和银行贷款更具有稳定性。
2、我国吸收FDI的风险
a) 放松对产品出口的最低限额,形成局部垄断
我国修改前的外资法体系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生产的产品有着明确的产品出口比例规定。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吸收 FDI的竞争加剧以及我国入世谈判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渐放松了对产品出口比例的管制。同时,制定了“以市场换资金”、“以市场换技术”的吸引FDI的新战略。各FDI企业大规模扩大其在华的产品销售数量,导致了部分行业如饮料、化妆品、通讯产品等形成了相对垄断的局面。
b) 谋求控股地位,致使中方利益受损
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中只规定了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企业中所占的最低比例,在实践中,各国投资者往往要求能对投资企业拥有控股权,企业被外资控股后,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
同时中方对自身品牌的无形价值往往认识不足,出于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引资过程中经常发生评估价值过低的现象。在外资控股后,企业往往着力于对外资品牌或新创品牌进行运作,刻意搁置我国的本土著名品牌。这种合资丢牌的现象时有发生。10
c) 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和行业结构不合理
市场机制的作用往往导致外国直接投资偏离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布局策略。,FDI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一般加工,对于国家大力发展的农业、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直接投资较少。截止1999年,投资于农业的外资占投资总额的1.76%,科研技术服务只占0.31%。11同时绝大部分的投资集中于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各经济特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吸引的外资较少,这也加剧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状况。
d) 投机性的外资涌入和撤走,会放大国内资本的流量变化、导致金融动荡、引起经济失控。
我国吸收FDI的风险还表现为:引资过程中仍有部分污染产业进入,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引资过程中缺乏全局性意识,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了的资源;同时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仍不健全,使得部分不法投资者转移企业利润,使国有资产流失。
三、 中国FDI的市场准入立法
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形成一国的投资环境的因素和条件多种多样,可以概括地分为有形环境和无形环境。资源、自然环境、劳动力素质、基础设施等属于有形环境;社会安定、政局稳定、和经济体制以及政策的稳定性、体系的健全程度、社会意识的开放程度等则属于无形环境。而上述的有形和无形的因素中,又以法律因素占主导地位,因为外国直接投资的各种因素,往往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并直接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作用。
在外资立法上,通常把外国投资活动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和外资经营阶段(Ope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12其中,外资准入阶段是先决条件,历来为各国立法所重视。13所以,要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首先要研究的就应该是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相关法律。
在研究外资准入的过程中,往往也会牵涉到另一个相关的概念——外资待遇。外资准入与外资待遇其实是一个的两个方面。外资待遇是前提和基础,外资准入则是外资待遇的具体表现。14我国现行外资法纷繁复杂,但从整体上看,对外资的待遇表现为一定范围的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三个方面。15
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权掌握在政府手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
a) 三资的“超国民待遇”。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长期以来我国对三资企业实行了内外倒歧视的“超国民待遇”,形成了我国企业界特殊的内松外紧的二元体制。16使得国内企业与三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
b) 外资的准入掌握在政府手中,企业自主权小,对外资偏于审批管理,忽视市场手段。“筑巢引凤”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最时髦的口头禅,“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17这些提法正说明了政府在中的地位还难以替代,另一方面说明企业至今还未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
在投资措施方面,虽然2000年10月和2001年3月,分别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修改,直接废除了为TRIMs协议明确禁止的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和当地采购要求等投资措施,这不仅标志着中国外资法的重大进步,表明中国外资法已经与国际多边规则接轨,而且这些改革措施必将有利于中国的外资准入环境的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外资法中还存在其他与TRIMs协议精神不符的规定。
四、 WTO协定中对外资准入问题的相关规定
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中,直接和间接涉及投资规则的各协议都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投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WTO体制的调整,而且,投资规则的自由化倾向也会越来越明显,同时,我们也不能轻易排除WTO演变成全面调节国际投资问题的场所的可能性。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历经几年努力未能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多边条约的背景下,已经有学者建议在WTO体制内谈判缔结综合性投资条约,试图将WTO演变成国际投资的国际组织。18
从总体上看,WTO法律规则都是围绕着开放市场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人为干预的主题,目的是促进货物、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从WTO协定中具体的多边协议的角度看,《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无疑都是对外资准入自由提出了更高要求。TRIMs协议首次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对各国采取的投资措施进行了规范和约束。通过两种立法,TRIMs协议事实上对外资准入的自由化提出了要求。
首先,TRIMs协议中的概括性立法对准入规则提出了要求。TRIMs协议第2条规定“在不妨碍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国不应适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不相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同时第2条还规定“在不妨碍关贸总协定中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国不应适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不相符的任何投资措施”。19TRIMs协议第2条对投资措施的概括性禁止,事实上可以约束各国随意将投资措施用作外资准入的条件或障碍做法的,从而,TRIMs协议第2条也可以是一种外资准入自由化规则。其次,TRIMs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中,明确列举了为TRIMs协议禁止的5种投资措施,20值得注意的是,TRIMs协议只对5种投资措施进行了明确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不会有所拓宽,事实上,早在TRIMs协议谈判过程中,不少西方国家就主张宽泛地明确禁止各种履行要求。21而且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投资措施包括投资鼓励和投资限制,只要是政府的行为造成了扭曲贸易的效果,都应当受TRIMs协议的约束,因为TRIMs协议约束的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未限制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限制措施,22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TRIMs协议可以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反补贴协议相互配合,共同对东道国实施的一系列投资鼓励措施进行约束。23
如果说TRIMs协议只是间接涉及投资准入的话,那么,GATS则是以更加明确的方式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规定。GATS第三部分为“承担特定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担义务。GATS的市场准入从性质上看,正是一种逐步自由化的市场准入,即在WTO框架下,各成员方只能分轻重缓急对各种服务贸易进行谈判,以制定逐步减少直至最后消除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产生不利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强制性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影响有关国家的宏观和政策的自主权,若外资对本国服务业市场并无积极作用,东道国可能不愿意让其进入服务市场。
五、 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立法的基本立场及改革对策
(一)我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基本立场
综观各层面的投资立法,外资准入自由化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限制,从单边立法层面看,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在不少行业部门禁止或限制外资准入;在双边立法层面上,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包括美式的BIT在内,都不敢否认东道国对外资的管辖权。在多边立法层面上,TRIMs协议和GATS等WTO框架下的投资协议都带有GATT体制长期以来形成的特色——“有规则必有例外”。24 WTO框架下的投资协议的准入自由化是有限度的,而且,协议中有不少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给予了适当考虑,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世界里,各国外资自由化的程度和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不可能立即出现各国一致认可和接受的统一的高度准入自由化规则。发展中国家只要还没追赶上发达国家,就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的需要,需要不同的和政策空间。25
1、 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禁止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领域给予“低国民待遇”。
尽管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内资和外资的绝对平等,或者说任何主权国家都不是对外资实行绝对的国民待遇,而是可以根据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传统民族产业、特殊资源等需要,保留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的义务。在外资准入领域内,不存在纯粹的国民待遇,每个国家都会划定一些部门作为外资的禁区。即使是号称对外资最开放的美国,其在国内航运、原子能、水电等行业中同样禁止外资进入;在通讯与航空、矿业等领域则只允许外资拥有少数股权参与。26从总体上来看,发展中国家在外资准入领域方面限制要严,且传统上各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部门多属服务性产业。27
2、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禁止对外国直接投资在准入条件上给予“超国民待遇”。
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其关键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但并不等于不能给予外国投资者某些优惠待遇,毕竟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在机制、市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需要优惠政策加以弥补。28但应逐步从以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即由基于激励型的FDI政策转向规则性的FDI政策。
(二)我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改革对策
外资准入自由化是一种趋势,中国应冷静地看待和适应这种趋势,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一方面,减少投资障碍,加强投资保护、放松投资管制、减少政府干预的确是中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所需,另一方面,对外资的非市场经济性质过多的要求和过滥的刺激、鼓励应予以废除。应结合考虑以下各项对策:
1、 进一步废除明显违背WTO各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条款的国内立法或国内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清理过多过滥的FDI“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并根据WTO的公平透明度原则加强投资软环境的建设。
2、 在不违背WTO协定要求下,通过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市场准入限制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29这其中包括原产地规则、国家技术标准、特定产业部门的贸易限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30这些措施一般限制或通过其他方式阻碍竞争,从而增加直接投资取得市场准入的吸引力。
3、 立法改革要具有长远眼光,要密切关注世界立法的动态。WTO将使真正进入全球市场,市场经济法则将成为最重要的竞争规则,因此,中国今后的外资法改革应当着重贯彻和推行的原则是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减少政府干预推动公平竞争原则;
4、 认真调查新形势下中国经济实力和各部门、各领域接受外资竞争的承受能力,分阶段、分部门、分层次地开放市场,、透明地立法,不能搞一刀切,立法要减少不必要的“模糊”条款,贯彻WTO制度下的透明度原则,当然出于特殊的利益,我国也可以援引WTO有关协定的例外条款,暂时背离国民待遇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如果暂时背离国民待遇义务是为了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则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要适度。31 对能够开放的领域和部门,要痛下决心,将真正推向市场,让它们彻底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5、 简化采用国际通行的并购方式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手续。在过去的20多年中,跨国并购发生额大约以年均42%的速度递增,现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而我国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大国,20多年来引资方式却没有大的变化,仍然以合资、合作和独资形式为主。随着我国日益同WTO联系加深,应转变我国吸引FDI的思路、与时具进,顺应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大胆采用跨国并购方式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提升。32
六、 结语
我国入世将给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带来新的契机,但同时也会给国内带来巨
大的压力和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按照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做出的各项承诺,修改并完善我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相关立法,给予外国直接投资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也必将为中国经济的注入新的活力。
1 都毫:“论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67页。
2 唐以今:“外国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和我国引资环境的重整”,《国际论坛》2001年第5期,第51页。
3 王国安、杨小华、林龙泽:“中国入世与外商直接投资”,《决策借鉴》2001年2月号(第14卷第1期),第29页。
4 前引唐以今:“外国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和我国引资环境的重整”,第55页。
5 卢进勇编著:《入世与中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6 腾家国著:《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7 张宏:“跨国并购和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17页。
8 吴国生:“跨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总第231期),第133页。
9 前引吴国生:“跨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影响”,第135页。
10 如广东省岭南饼干厂1999年将60%的国有资产作价3000万元与香港远东公司合资时,广东著名商标“岭南”牌却是无偿地让给合资企业使用;乐凯公司与外资合作时,“柯达”这一洋名牌作价116亿美元,而“乐凯”仅作价6.3亿人民币。
11 易雪玲:“引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财经与实践》2001年3月号(第22卷,第110期),第70页。
12 徐崇利:“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67页。
13 杨鹏慧:“世贸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投资研究》2000年10月号,第43页。
14 徐箐:“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法学》2001年第1期,第67页。
15 邹立刚:“TRIMs协定与我国对外资的待遇标准”,《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第59-60页。
16 前引易雪玲:“引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第69页。
17 同上注。
18 Thomas L. Brewe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Evolving Regime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Law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Vol.26, 1995, pp.658-662.
19 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与关贸总协定上海中心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20 前引刘笋:“外资准如法律管制的放松及其——结合WTO和入世进行研究”,第578页。
21 David MAC Dougall&Peter Cameron, "Trade In Energy and National Resources,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Focus on Eastern Europe,"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4,Vol. 28, p.174.
22 刘笋:“论如何正确认识TRIMs协议”,《法学》1999年第6期,第97页。
23 前引刘笋:“外资准如法律管制的放松及其影响——结合WTO和中国入世进行研究”,第579页,转引自Pierre Sauve, "Qs and As on Trade, Investment and the WTO,"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1, p.56-63.
24 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5页,转引自J. H. Jackson, 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GATT, 1969, p.533-534.
25 前引瞿宛文:“自由开放有利于——如何看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40页。
26 参见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修订版,第43-57页。
27 前引杨鹏慧:“世贸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第44页。
28 卢进勇编著:《入世与中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29 余劲松:“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中国法学》2001年第6页,第115页。
30 前引余劲松:“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第123-125页。
经合组织(OECD)早在1991年就开始了致力于一项多边投资协议的想法,并付诸于实践,但是制定一项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努力却最终因各种原因于1998年12月宣告失败。尽管OECD成员国三年艰苦谈判的努力最终只产生了一项多边投资协议草案(MAI),但是该草案却反映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在投资待遇、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等实体法问题以及投资程序问题上所持的基本态度,因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MAI协议草案的核心规则
MAI协议草案的大多数条款主要涉及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这三个领域,并在这三个领域制定了高标准的规则。
(一)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规则
1、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MAI协议草案所界定的“投资”是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广义的、开放式的投资概念,这一概念将所有形式的资产都涵盖在内,包括各种形式的间接投资、知识产权、特许协议、公共债务、不动产在内;而“投资者”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任何别的依据缔约方法规建立的实体,且不论这些实体是否以赢利为目的。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MAI协议草案要求在投资的准入、设业以及设业后的所有阶段,东道国都应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可见,MAI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目前国际投资条约中最高的,而且有积极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其履行,这是许多国际投资条约无法比拟的。而且这样的规定同样意味着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管制大大削弱,无条件的开放本国市场,外资可以自由出入,这种自由的市场准入也是MAI协议草案的一个特点。
3、全面禁止业绩要求。MAI协议草案以清单的方式列举了12项应禁止的在投资各个阶段适用的业绩要求,这是迄今为止最多的、范围最广的禁止业绩要求的清单,已经涉及了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无关的领域,如技术转让。而且MAI协议草案的这项规定适用于投资设业前后的各个阶段,这是多边投资立法的重大成就之一。
(二)强有力的投资保护规则。(1)MAI协议草案的投资保护条款给予投资提供的是绝对的保证,尤其在征收补偿、利润转移和资金汇回母国方面;(2)MAI协议草案中规定的征收不仅包括直接征收,还包括了间接征收,且间接征收中包括了对直接征收有同等作用的政府措施;(3)MAI协议草案中的投资保护条款不仅适用于财产,而且适用于契约权利,这就意味着东道国对投资者财产的征收和违反契约的行为都要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并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对战乱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三)积极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MAI协议草案谈判的过程中,谈判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对国”的争端解决程序给予了肯定,但认为其最大的不足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投资者自己可以利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在现实情况中,一个国家往往从政治利益上考虑,不会轻易的按照其国民的要求而另一个国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权利在“国对国”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就得不到法律救济。鉴于此,MAI协议草案中规定了“国对国”和“投资者对国家”两套程序。一套全面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任何一个协议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因此,这两套程序的采纳,被认为是MAI得以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MAI被看作是高水平的多边投资协议的一个重要标志。另外,MAI协议草案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投资设业前后的各个阶段发生的各种争端,而在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制中,争端解决程序仅涉及投资设业后的投资保护领域。
二、MAI协议草案对我国外资政策的影响及我国相应对策
MAI(OECD)主导,在协议草案的诸多方面体现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加之OECD内部产生分歧,该协议已被无限期搁置。尽管如此,随着跨国投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广泛的国际投资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作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参与国,我国面临来自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压力,在外资政策方面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MAI协议草案对我国外资政策的影响与我国外资政策的相应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资的定义。“投资”的定义及其涵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我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的程度并且与我国对金融部门监管的完善程度有关。MAI将投资定义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的每一种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不会让国际资本大规模进入本国间接投资领域,因此对投资的这种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因此,建议我国在“投资”定义的选择上,使用范围有限制的混合定义,将准入时的“投资”与准入后的“投资”加以区别。前者使用以企业为基础的狭义定义;后者使用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这样有助于我国控制国际资本的流入,并能维护我国的经济,保证我国经济安全。
(二)国民待遇。MAI协议草案共分为12个部分和两个附件,其中第三部分对投资和投资者待遇的原则做了规定。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较优惠待遇原则。MAI认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设立时和投资后的各个阶段,也就是说,MAI致力于推进投资自由化,这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更近了一步。不过实行国民待遇,尤其是在外资准入阶段放松管理,对于我国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是一种冲击。迄今为止,我国对外缔结的所有投资保护协定均规定外资准入阶段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没有承担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这种政策在短期内的确是起到了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但从长期来讲,会降低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是与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背道而驰的。因此,建议在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逐步对外资准入实行国民待遇,放松监管;在外资运营阶段,为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制。同时,我国要加大力度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在国内健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在平稳中迎接外资的挑战。
[关键词] 农业资源权 植物遗传资源 外商投资
因植物遗传资源应用于工商业领域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地。为维护处于弱势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正当利益,我国需设立农业资源权,而这种植物遗传资源所有人利益的扩张,将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相关领域的外商投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何谓“农业资源权”
谈及农业资源权,首先要明确何谓植物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和《农业和粮食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条约》的规定,植物遗传资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指来源于植物,对于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遗传材料。
对植物长期种植者来说,因为他们对植物遗传基因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他们的权利保护及利益分享问题。因而,国际社会提出了“农业资源权(Farmer’s Rights)” 这一概念。按照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定义,“农业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农民权”。
二、对“农业资源权”的设计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领域外资引入的影响
讨论植物遗传资源开发的外商投资是否会受到影响及其程度,与我国设立“农业资源权”的具体操作有很大的关系。
“农业资源权”在国际法层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我国无论是以CBD等国际条约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而承担的义务,还是以主要遗传资源国的立场,都要在立法上贯彻该权利。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为能够更有效地参与植物遗传资源利益分享,学者们对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形成以下的认识:
首先,对于其权利主体。按照农业资源权的定义,其主体是农民,而这种农民群体数以万计,将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对此,有人提出区分事实上的主体和法律上的主体。上述农民群体是农业资源权事实上的主体,而其所属国家是其法律上的主体。国家作为农业资源权事实主体的代表在法律上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次,在“农业资源权”框架下,国家作为法律上的主体,通过立法或协议的方式,凭其对开发利用者享有事先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作为遗传资源的长期种植者,其权利应包括事先知情同意权、利益补偿及获得其他支持的请求权。
按照上述“农业资源权”的制度设计,使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跨国公司,相应的承担了以下的义务:(1)在对其选中的某植物遗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之前,必须要取得国家和相应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同意,而不仅仅是通知;(2)若进行专利申请,在其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一份所用植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的说明。这在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已经有所体现;(3)与相应资源提供者分享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惠益,这种惠益既包括允许我国参与产品开发、对我国技术人员进行遗传资源有关的培训、转让相应植物遗传资源研发技术、与我国共有知识产权等,并必然包括经济利益的共享。
这些义务的承担意味着其对我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成本的增加,既得利益的可能减损。而这是否会影响我国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造成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明显下降?
第一,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及与我国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益方面。以CBD为核心的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框架已将“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享有”确定为公约原则。根据“尊重他国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在没有经过国家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和利用该国遗传资源。基于,遗传资源国也就相应的享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权。对外国跨国公司利用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所生惠益之分享权。这是国际社会成员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农业资源权,国家不作为广大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法律代表,这些都是外商在正当获取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时需要承担的,除非其选择非正当手段获得。而因为农业资源权区分事实主体和法律主体,跨国公司并不需要与农业资源权的法律主体产生直接联系。更重要的是,跨国公司还可通过其擅长的缔结协议的谈判来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
第二,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因分析。根据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的三优势组合论,跨国公司经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的严密分析后,在对外直接投资、商品出口和无形资产转让三种主要的对外投资方式中进行选择,若三种优势同时具备则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开发利用东道国的植物遗传资源即属直接投资形式。构成其对外投资原因的三种优势中,区位优势是与东道国的资源拥有量和制度有关的。首先,我国相应政策制度对其投资的影响。针对专利法修改中提出的申请专利时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因此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其次,我国丰富的植物遗传资源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力量。开发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足以使这些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放在其对我国投资理由的第二位。
因此,对我国来说,设立农业资源权,不会阻碍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领域外商投资的长期和整体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农业资源权主体的的正当权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就业效应
中图分类号:F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80-02
1 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和就业情况概述
2005和2006年浙江省其他各种经济单位的增加人数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最多的,其他各种经济单位中主要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单位,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对浙江就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至少从数量方面来说是这样的,但是不能仅仅就从数量方面就说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会对就业有一个积极的质的跟量的提升作用,它所带来的就业效应是相当复杂的。
2 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就业效应的影响研究
(1)研究假设。
条件1:不考虑技术水平的进步。在短期内只有劳动力和资本两种生产要素,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条件2:所有的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是同质的
条件3:工资率在短期内不变
条件4:生产函数在短期内是稳定的,即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不变
(2)模型的建立和探讨
在此基础上,对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进行一定的修改得到:
L = 1/ (a-1) A + 1/ (1-a) Y + a/ (a-1) K
上式中的K意指资本存量,但考虑到固定资产投资在资本存量决定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企业的折旧期较长等因素,此处用固定资产投资来代表K。而固定资产投资中包含了FDI所做的贡献,必须将K分割开来。又因为前面的假设2中假定所有的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是同质的,则可以将总资本定义为外国资本和本国资本的加权平均:K = Kud K1-uf, u表示本国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于是上面的等式可转化如下:
L = 1/ (a-1) A + 1/ (1-a) Y + a*u/ (a-1) Kd + a(1-u)/ (a-1) Kf + ε
根据经验,本年就业量与上一年的产量(以国内生产总值表示)关系更为明显,因此使用Y的一期滞后Y(-1),得到方程如下:
L = 1/ (a-1) A + 1/ (1-a) Y(-1) + a*u/ (a-1) Kd + a(1-u)/ (a-1) Kf + ε
其中:Kd: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Kf:历年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将美元单位根据当年汇率变换成人民币,并扣除价格因素得到(亿元)
Y(-1):扣除价格因素的国内生产总值,并滞后一期
u :表示本国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
将附录一的数字代入SPSS13. 0软件进行回归得到如下结果:
L = 5.313 +0.321Y(-1) -0.393Kd + 0.319Kf + ε
t值(17.821) (2.779) (-2.976) (4.716)
sig.值 (0.000) (0.019) (0.014) (0.001)
R2 =0.957调整R2 =0.916 F值=36.437
从回归的模型中可以看到,方程的拟合度比较好;而且也通过了F整体检验,各个因变量都可以通过置信度98%的显著性检验。从方程的系数我们可以直接看到:
①就业量与Kf有较明显的正相关性,说明FDI对就业总量提供了一定的贡献,就业对FDI的弹性为0.319。
②就业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显著,就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就业弹性为正。这与全国的情况一致。在宏观经济中,就业一直与经济增长成明显的正相关,“在我国,国民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约会吸纳100多万人的就业”。
3 实证结果的分析
(1)被解释变量――就业人口。
这里选用的被解释变量――就业人口(L)等于全社会就业总人数减去农村就业人口。扣除农村就业人口的原因是:①户籍制度束缚了农村劳动人口的自由流动 ②忽视了隐性失业率存在的现实可能性,目前的统计显示:只要是在籍的并且拥有土地的农民都被视为在就业,其实这样是不合理的,因为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本无法吸纳庞大的农村人口。所以在全社会就业总人数扣除农村就业人口更能反映全社会就业的真实情况。
(2)关于各解释变量。
①实际GDP(Y):实际产出应该是劳动力的函数。只有劳动力和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才能创造GDP,当然产出的增加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两者构成互为因果的关系。这里用Y(-1)就体现了这种关系。同时还应该看到,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为本地人创造了就业机会,而且还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流入浙江,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②关于内资(Kd):在上述方程中,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系数为负数,这说明国内投资没有带来就业的增长,相反有某种替代性。投资效率可能在下降,或者可以用设备利用率或开工率不足来解释。但是在本文中,我们以国内资本(国内资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部分)来衡量内子的利用额,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反映国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每年的实际投资额。因为每年的实际投资额不仅包括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且还包括流动资产的投资,可惜这方面的资料难以搜集,所以只能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部分)作为实际利用的内资。
③关于实际利用FDI(Kf):在模型中,为了真实反映它对就业的影响,我们将之按照当年汇率和当年物价指数转化为按人民币计算的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在回归模型中通过91.8%的显著性分析,说明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可以比较好地解释被解释变量――就业,同时说明从总体上看,FDI对浙江省就业的“吸收效应”大于其“挤出效应”,或者说,FDI对就业的综合影响是正的。
(3)关于常数部分。
在常数部分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一般讲有人力资本水平、工资水平等,这些都影响就业水平。
(4)FDI对浙江省总就业水平的影响分析。
上面的分析证实了FDI对就业具有显著性的影响,并且分析了各个变量的特点。说明了:从全部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上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的就业总量具有正的推动效应的。FDI对浙江省就业总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两个方面:
①FDI就业的直接效应。FDI就业的直接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外资企业本身雇佣员工。随着每年FDI的增加,外资部门的就业也在逐年增加。无论是港澳台企业,还是美日等西方企业都在绝对数上加强了对本地员工的雇佣。第二,FDI投资取向有助于劳动力就业。浙江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除了一部分投入到基础产业外,大部分都投入到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部门。这种投资外向模式在劳动力供给充分、贸易条件良好的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以少量的资本推动大量的就业,而且在工业化初期,特别有利于消化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
②FDI就业的间接效应。FDI对浙江省就业总量的间接效应主要表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本地市场的生产关联性上。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购买中间产品从而对就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投入可以从国外进口,也可以从当地企业取得。因此,外商投资可能引起对国内生产资料需求的增加,促进生产资料工业部门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增加该部门的就业机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资料国内采购的比重越大,对提高就业的贡献度越大。
4 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就业质量的影响分析
(1)FDI对浙江省就业质量的积极作用。
①FDI企业在浙江省投资一般会带来新的更有效率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同时,通过与外资企业的竞争,浙江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从而大大提高了省内企业员工的就业质量。
②外资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工作条件要优于国内企业,凭借自己综合经营的巨大规模,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一方面有能力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员工支付较高的工资和提供较好的福利待遇,这是批量外资企业优越的“硬环境”。
③FDI企业明显地比本土企业更多地投资于员工培训,并在培训中使用更加现代化的培训方法和材料,提高了当地劳动力的就业质量。与外资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培训中心的建立促进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的开发,加速人力资本的积累,形成自己的人才库。由于国际化经营外资企业可以比浙江当地企业制定更完善的培训计划,较大型的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常设培训中心,经常为员工提供正式的脱产培训。
(2)FDI对浙江省就业质量的消极作用。
外商直接投资对就业的消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恶化。其他的一些违反劳动法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通过从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就业总量和就业质量两个个方面的影响进行的研究,我们得到结论如下:首先,对就业总量的影响,从总体上说,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的总体就业水平具有正效应的。其次,对就业质量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对就业质量的影响可以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其积极作用表现为带来新的更有效率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同时,通过与外资企业的竞争,浙江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福利、工作条件;促进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的开发,加速人力资本的积累。其消极作用主要是体现在劳动关系上的问题,一般来说,对就业质量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只要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时,加以合理诱导和有效管理,就能避免消极作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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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按照货币当局的说法,我国实行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就是人民币汇率的名义安排。在这种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是: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每个营业日企业在银行的结售汇状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确定每天需要买入或卖出的外汇金额,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网络,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平补头寸,形成国内外汇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元的汇率就是由这一市场中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形成的这三种货币对人民币的加权平均价(以每笔交易的金额为权重),确定并公布当天美元、日元和港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各银行根据这一基准汇率,确定本行对客户买卖这三种货币的挂牌汇价,并参照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和国际市场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行情,确定并公布人民币对这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主要货币的挂牌价。
按照IMF新的汇率制度分类(见表1),中国属于打住单一外币的固定钉住制。
根据现行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只要结售汇存在顺差(逆差),人民币汇率就有升值(贬值)压力,而不管结售汇差额的取得是否有经济的基本面和其他影响汇率的因素支撑。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下,影响我国实际汇率变化的主要因素很多,包括:进出口的变动、国内出口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特别是工资性支出变化的因素、进出口税率、国内外通货膨胀的相对变化等。同时,政府的政策参数通过影响外汇市场的供求,一定程度地影响汇率水平。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的干预,基本上保证了名义汇率的稳定;但是,人民银行无法直接控制上述影响实际汇率的其他因素的变动。从人民币名义汇率看,从1990~1994年,人民币名义汇率基本呈现贬值趋势;从1994年开始,人民币名义汇率维持在8.3元续元左右的水平,基本保持稳定。但从按物价指数调整的人民币实际汇率看,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变化与人民币名义汇率的变化并非完全一致,从总体上看,由于国内物价上涨较快,人民币实际汇率比名义汇率贬值少些,特别是1994年汇率并轨时,人民币实际汇率贬值为20.6%,比名义汇率贬值为33.1%的幅度小得多。从1994年开始,实际汇率和名义汇率变化幅度不大,但实际汇率具有升值和贬值的波动幅度比名义汇率略微明显,从1995一1998年实际汇率(直接标价)先降后升,而名义汇率比较稳定。
根据上述汇率安排,对利率差十分敏感的资本流动对人民币汇率的作用很小,因为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兑换都需要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即便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境内居民个人也不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B股,不可以将投资B股所得外汇收入汇出境外,同时境外投资者仍不可以投资境内A股市场。我国资本的转移受到资本流动和货币可兑换程度的制约,同时外资对于国内证券的投资受到严格限制,外资进入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投资。对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的管制,使得我国外汇市场的人民币汇率基本上不反映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供求的变化。
二、中国资本项目管制及其对汇率的影响
(一)近年来中国资本管制情况。
从1994一1997年,为了维持名义汇率的稳定,中国外汇储备(由相当于5.8倍进口额猛增到相当于11倍的进口额)。国际收支的平衡削弱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使中国能够保持币值稳定。这种成就是在中国金融体系还相当脆弱,国际贸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取得的(尽管1996年中国接受了IMF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中国封闭的资本账户使其在1997~1998年的困难时期,维持了稳定的汇率。
中国对短期资本流入的控制比对长期资本流入的控制严格。从1990一1996年,金融账户上反映的外国直接投资占资本净流入的98%。截止1998年底,短期外债占外汇储备的35%。对长期资本的偏好、比较大的国内市场、金融体系限制投机行为等体制和经济因素增强了经济体系对外部冲击的抵御能力。但与此同时,由于受人民币币值低估和国内外利差减少的影响,1997年末和1998年初,资本外流问题日益严重。尽管经常账户保持盈余,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增加,但资本账户迅速恶化,平衡表上的误差和遗漏还很高,国际收支盈余从1997年的360亿美元降为1998年的60亿美元。
为扭转局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汇兑和资本管制。主要采取加强经常项目下汇兑真实性的审核、加强外债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等措施以防止以合法的经常项目交易为名进行虚假的资本账户交易,这些措施的实行既要防止经常账户的可转变性又要履行IMF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其目的是阻止非法的资本外流,并最终保持稳定的汇率。尽管这些措施减少了套汇、骗汇、逃汇等非法活动,但也使合法交易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外1999年6月,通过禁止国内银行接受国内人民币汇款限制海外交易。
为了减少金融风险,营造合理的商业环境,有关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使汇兑管制更有效率,包括增加交易规则的透明度、采用外商分类制度、建立计算机网络加快进口审核、对欺诈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减少因更加严格的汇兑控制而给外贸企业带来的负担。尽管短期内引起外国投资者的不满,但多数人相信,从长远看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改善商业环境。由于这些措施的实行,外汇储备在1998年下半年有所增加,但目前对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下结论似乎还为时过早。
(二)长期的资本管制和固定汇率制度导致人民币汇率的扭曲。
由于我国长期资本管制,使汇率决定与资本流动关系基本割裂,汇率上升或下降的压力主要来自经常项目顺差或逆差。在经济生活中,汇率实际上是一种价格信号,传递着不同货币之间兑换比例的信息,人们可以根据汇率的变动预测未来并作出决策。所以,汇率的变动往往会引起资源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的重新配置。均衡汇率反映外汇市场真实的供求情况,能够引导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使一国产业布局符合国际分工的要求,发挥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扭曲的汇率不能反映外汇市场真实的供求,传递着失真的信号,使国际货物交易的价格与真实价值发生背离,在微观层次上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损失;在宏观层面上则可能导致资源的非合理流动和产业结构的失调。而由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所决定的人民币汇率基本上不反映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供求的变化。这种汇率决定机制,必然造成汇率的简单决定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汇率所发挥和需要承担的重要作用发生矛盾。
事实上,即便为了维持汇率稳定、减少资本流入和流出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一国可以主观地继续采取加强资本管制的措施,但必须认识到,随着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尤其是证券投资的急剧增加(在一些国家证券投资已经超过直接资本流动而占主导地位),资本管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这可以从我国国际收支中的净误差和遗漏的规模中反映出来。在汇率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避免资本地下流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比取消管制大得多。
对我国而言,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影响非常大,使得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受到沉重打击,有一些是因为产品本身问题使然,有些则是汇率不合理导致的。对于后者,人民币汇率所传递的失真信号,有可能使得一部分在均衡汇率下效益良好的企业退出所在行业,还可能导致本来有意愿进入该行业的资源转向其他行业,进而导致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的不合理。另外,从我国资本管制的实践来看,由于资本流动途径的多样化和复杂性远远超过资[
本管制措施所及,所以资本管制控制资本外逃的有效性日益削弱,这成为宏观经济稳定政策新的制约因素。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对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的影响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是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国汇率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目前,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国际上尚无统一定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指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所列的有关主要项目,资本项目可兑换应该包括:消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消除对外商投资证券市场的限制、取消国内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融资的限制、取消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和数量都发生很大的变化,速度加快。数量增加的趋势明显,并进一步带动全球货币可兑换进程的加快。到1995年6月,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均实现了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取消了部分外汇管制。在1990年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55个成员国中,有72个国家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到1998年182个成员国中,有144个国家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现了资本项目可兑换。货币资本项目的开放,是一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必然进程,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体现。可以说,资本项目放松管制成为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内容。
我国人民币在1996年12月1日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已经开始了向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过渡的进程。随着中国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经济将日益开放并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要求外汇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是一种趋势。尽管目前我国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还不具备,但逐步放松资本管制,并探索资本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却是可能的。
从国际经验看,采用渐进放开资本项目管制的策略是比较通用的,但对于取消具体资本管制的内容上各国有所不同。一般是首先放开与贸易有关的资本流动的限制,然后放开对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限制,最后放开对短期资本流动的限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促进资金流入方面,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可逐渐实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汇兑自由;可逐步适当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加大证券资本的流入;逐步放松国内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融资的限制。在对待资本流出方面,应放松境内居民、机构对海外投资的限制;允许境内居民有限制的海外投资;适当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向非居民融资;谨慎对待非居民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筹资。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有条件开放对我国汇率制度的影响。
随着资本项目的开放,资本流出流入对汇率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大。分析资本流动对汇率制度本身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资本流入的条件下,继续保持目前钉位名义汇率的政策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当然,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只是一种理论的假设,假使存在一波程度的资本管制,在资本市场开放和金融创新不断进行的情况下,任何管制措施总是显得有些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资本的自由流动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2.如果要继续保持名义汇率的稳定,除了受到中央银行动用外汇储备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能力的制约外,即便采取干预措施稳定汇率,也必然带来汇率高估或低估的风险,如果汇率被低估,可能导致外国资产价值的高估,使国内资产蒙受损失,本国经济可能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
3.在完善的金融市场和健全的企业制度等条件具备之前,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目标很难实现。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汇率形成机制将逐步由事实上的固定汇率制向有限定区间的弹性汇率制过渡,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将逐步提高。实行限定区间的浮动汇率制,汇率的浮动范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4.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是实现资本项目有条件开放下经济内外均衡的关键。理论上看,在资本流动条件下,浮动汇率有助于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固定汇率则削弱了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上的自主性。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不可能放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选定有区间的浮动汇率制度条件下,中央银行虽然可以执行相对独立的货币政策,但由于其具有维持外汇市场平衡从而保持汇率在一定区间内浮动的职能,经常要被动干预,必然使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可见,汇率制度、汇率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独立性之间存在矛盾,汇率制度的选择实际上是二者之间的权衡。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有条件开放和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的调整。
在取消固定汇率,采取有限定区间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汇率的短期均衡点应该取决于外汇市场的供求或国际收支差额。国际收支逆差则贬值,顺差则升值。由于贸易收支在国际收支中比例的下降,将使资本账户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的影响加大。按照资本项目开放内容,外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是最先开放的资本项目,他们对汇率形成机制的影响如下:
1.外商直接投资。从目前来看,外商直接投资是最主要的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平衡表所显示的顺差主要来自外商直接投资。但我国外汇储备的增加完全来自经常项目顺差,资本项目的结汇是负数。这是因为,我国引进的主要是外国真实资本即设备、技术、管理和贸易网络,而不是货币资本。直接投资兼有投资和贸易性质,同一笔外资进入,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同时计入经常项目的资产方和资本项目负债方。随着放松资本管制和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的取消,外汇储备将增加,给人民币以升值的压力。
2.证券投资。目前,B股市场的开放只是给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外币提供投资渠道,并不涉及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B股,也不可以将投资B股所得外汇收入汇出境外,同时境外投资者仍不可以投资境内A股市场。所以对人民币汇率并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逐步取消对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A股)的本外币兑换限制也是一种趋势。但由于证券市场资本流动性强,易于产生冲击效果以及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等原因,放开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限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QFII(合格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外资在证券总量中的比例。证券投资增加,事实上将给现行汇率制度造成很大压力,一方面,资本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将对利率产生直接影响,利率将对资本的流向产生作用,如果取消外国投资者的汇兑限制,投机资本的流动不仅影响利率水平而且将使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如果货币当局试图维持稳定的汇率,将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政治或经济的原因,在有大量外商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集中兑付的情况,对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造成致命的打击。
人民币逐步开放的内容:逐渐实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汇兑自由、放宽私人企业境外发行证券融资的汇兑限制、适当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放松国内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融资的限制。放松对外资企业清算结业后分得的人民币购汇的限制、应放松境内居民机构对海外投资的汇兑限制。
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具体步骤及其对资本流动的影响见表2.
可见,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后,资本流入和流出总量一般会大幅度增加。从资本流入方面看:由于中国具有最大的潜在市场,国外资本为寻找利润空间必然大量涌入,国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将迅速增加,另一方面,放开资本管制后,国内居民和非居民由于外汇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
必然借此时机调整资产组合,资本净流动规模取决于居民和非居民调整资产组合的方向和规模;取消管制后,私人企业境外发行证券融资将增长较快,成为资本流入增加的重要影响因素;此外,国内外利率水平差也将成为影响资本流入的因素。但由于实行资本项目有条件开放,资本流人不会达到势不可挡的地步。主要原因是:债务融资受到规模的控制;直接投资仍然是资本流入的主要方式,在基本面没有大的变化时,增长具有稳定性;对证券市场的外资流入可加以规模限制等。
根据近两年我国资本管制的重点之一是限制资本大量外逃的经验推断,放松境内居民机构对海外投资的汇兑限制后,居民海外证券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等资本流出也将稳定增长。而保留对外资企业清算结业后分得的人民币购汇限制实际上也有利于留住外汇资金。所以在开放资本账户步骤的设计上,可以将这两项放到较后的阶段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