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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形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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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形式

第1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网络剧;网络平台;网络剧传播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12-0100-01

一、网络剧的出现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更新换代和传媒产业的不断演变,在网络迅速发展并普及人们生活的现实面前,网络剧作为新兴媒介的艺术形式,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文化担当,它伴随着网络文化的迅速发展,为大众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精神生活,而网络剧的内容往往更加符合时下的流行文化,因此也成为现如今的主流文化。

二、网络剧盛行的表现

(一)网络小说改编网络剧。小说改编网络剧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流行的文化现象,同时也是网络剧制作团队对原著文本的重新解读和再构的过程。如今是网络小说盛行的时代,网络小说的多元化也满足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层次受众的需求,网络剧制作团队也往往会选择受众较广,点击量颇高、粉丝群较多的网络小说进行改编。而网络小说改编成为网络剧也逐渐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和当前影视发展的重要特征。

《盗墓笔记》作为南派三叔的代表作品,其首发于起点中文网,并长期占据国内各大图书销售排行榜榜首,获得百万读者狂热追捧,盛赞不断。这部盗墓题材的经典小说在2015年作为网络剧在爱奇艺平台进行播放,由于它本身庞大的粉丝群体以及杨洋和李易峰等人气偶像的明星效应,使得这部网络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最好的我们》是80后才女作家八月长安所著的网络畅销小说。《最好的我们》一经播出就得到了热烈的响应和极高的评价,尤其引发了年轻一代受众群体的共鸣。正是由于小说本身就受到众多读者的喜爱,从而在进行网络剧的文本转换后取得了其相应的成功,同时这也进一步彰显出受众群体的重要意义。

(二)网络平台播放。网络剧作为通过网络传播的一类网络连续剧,与传统电视剧的最大不同是,它主要通过互联网来传播,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进行播放,播放媒介多为电脑、手机移动端、平板电脑等新媒体。正因为其网络化的播放平台和网络剧式的播出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其制作才会有别于电视媒体的制作方式,宽容度与包容度更为广泛,制作更标准更为精良,和原著的契合程度也更为高。

《无心法师》是改编自作者尼罗同名作品的民国玄幻季播网络剧,由于其包含捉妖、女鬼、不死之身等限制级的元素,使得这部剧仅限于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播出,丰满的人物刻画,扎实的故事内容,华丽的影视特效,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受众的审美期待和收视心理,因此取得了不俗的点击率和经济效益。

(三)网络平台自制。网络剧近些年的兴盛与大环境的发展和主流收视群体的需求分不开,从而网络平台自制剧也逐渐增多,网络自制剧往往是由网络媒体自己投资拍摄,专门针对网络平台制作并播放的影视剧。从2005年中国第一个大型视频网站“土豆网”的成立到2008年优酷出品第一部网络自制剧《嘻哈四重奏》,十年时间中国视频网站飞速发展,网络剧从量到质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相比较传统的电视剧,网络自制剧会采用较开放的叙事结构,这样更具参与性和互动性,由于采用边制作边播放的周播形式,网络剧会了解观众的意愿,与观众进行互动后让观众主动参与对故事情节的重构,这打破了观众既有的收视习惯,观众成为叙事的主体,由于不同观众对同一文本的解读不同,观众常常会加入自己的理解和独特想法,这使网络剧在叙事上获得更为广阔的空间。比如网络剧《最好的我们》,以奥运会刘翔跨栏为故事背景展开,主人公余淮和耿耿被罚去打扫时,余淮随身听中播放的周杰伦歌曲都极其赋有时代气息,这些都使得这部网络剧更加鲜活,更为具体和形象,更能引发观众的共鸣和思考。

一部网络剧、一个类型的网络剧的繁荣并不能代表整个网络剧发展的繁荣,因此视频网站、媒体公司都开始把握网络剧传播的特点和受众情况,更为关注网络剧类型化的发展。近几年来,电视剧市场限令越来越多,而网络平台相对的自由程度和相对较低的投入以及风险,让制作方敢于去尝试更多类型的题材,比如神鬼、悬疑、警匪等。比如爱奇艺的网络自制剧《余罪》,改编自常书欣同名小说,该网络剧正是一个警匪片,它不仅题材具有冲击力,故事内容也深得观众的喜爱,剧情紧凑,环环相扣,动人心弦。

第2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著作权 网络传播 内容提供 技术 支持 侵权 链接

一、《著作权法》上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分

就其本质而言,著作权乃是作品传播控制权。著作权的基本实现方式有二:一是权利人自己传播作品,并由此获益;二是权利人授权他人传播作品,并从被授权人处获得利益。围绕着作品传播又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类是将作品本身作为最终产品的行为,可以称之为“内容提供”;另一类是不过问作品内容,只为他人的内容提供援以技术设备辅助的行为,可以称为“技术支持”。前者如来自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演唱会组织者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供公众在线访问等对外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后者如印刷厂、快递公司、服务器或音响设备出租商等主体所从事的业务。

虽然从纯粹技术角度而言,上述两类主体都进行传播,但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发行等仅指向前者实施的传播行为,只有这些行为属于“内容提供”或“作品提供”,这些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则构成所谓“直接侵权”。后者则一般不对内容负责,通常只有明知或应知直接侵权存在时,才就其助成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所谓“间接侵权”“帮助侵权”。

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概念未出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在行为人为数人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本法第八至十二条有关“多数人侵权”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商责任的规定处理。不过,从侵权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是有意义的,它指出了一个侵权中多个行为人扮演的不同角色,从而提示人们在认定责任时,要注意行为人责任的相互依存关系。

具体来说,间接侵权的认定需要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发生直接侵权,自然也谈不上对侵权的教唆、引诱或帮助。此外,在认定侵权责任时,直接行为人和帮助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也往往不同。例如: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即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意味着出版者等直接传播主体对其传播的作品均要进行合理的事前版权审查。为作品传播起辅助作用的人往往不承担如此之重的注意义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行为一般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

所谓的避风港规则(Safe Harbor Rules)针对的情形就是网络空间内的“技术设备支持”行为,而非内容提供行为。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节分别针对接入与传输、缓存、存储及信息定位等服务规定了免责条件,即所谓责任避风港。该套制度正是基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理论而设的。概括其内容,可以认为,满足如下条件,服务提供者即不对第三人侵权负责:(1)无论信息的传输、搜索还是存储,均由网络用户发起和主导,即服务提供者是被动的、从属的,不干涉信息的流动;(2)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内容不知情;(3)在接到满足法定格式的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屏蔽相关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4)服务提供者实际采取了对反复侵权人(repeatinfringer)取消账户或访问权限的政策(policy),并向网络用户明示该项政策。

经由学者的译介,上述规则已经得到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司法实务的广泛接受。尤其是2006年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较为完整地移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四个责任避风港。因此,网络服务商能否享受责任避风港待遇,关键在于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网络空间提供作品的服务器标准及其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规定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征限定于“提供行为”,但至于何种行为属于“提供行为”,却并未涉及。目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采纳服务器标准。

所谓服务器标准,强调对作品存储的实际支配。依据该标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表现为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阐释为“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向公众提供作品”。反之,只要作品未存储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中,则不应认定服务商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处的“服务器”系广义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储信息的硬件介质,既包括网站服务器,亦包括个人电脑、手机等。

目前,我国法院更多地倾向于采纳服务器标准。例如:在2004年的“华纳诉世纪悦博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采用了服务器标准,认为世纪悦博公司虽然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引导用户下载,但其不能完全控制被链接网站的资源,一旦被链接网站网址发生变化,或者网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访问措施,访问要求就会被拒绝。世纪悦博公司没有复制、向公众传播被链接的录音制品,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务本质上依然属于链接通道服务。在2007年的“泛亚诉百度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用户在百度网页下即可获得涉案歌曲,而无需进入被链接网站页面,但因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储存被链接的涉案歌曲。因此,其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在2009年结的“慈文诉海南网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论述举证问题,暗示了服务器标准的适用。在2011年的“肇庆数字文化网数字影院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明确指出应适用服务器标准,认为,因肇庆数字文化网数字影院所播放的涉案四部影片并未存储在该网站的服务器上,因此,广东省肇庆市广电局、肇庆市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的是相关链接服务。在2012年审结的“泛亚诉百度案”的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亦对一审法院所采用的服务器标准予以认同。其指出,百度网站提供MP3下载,虽然整体过程并不脱离百度网站的页面,但其并非我国《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而属于提供信息定位服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该规定中虽并无服务器标准的明确表态,但人们普遍将“置于信息网络中”理解为置于服务器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体现的立场,可以认为司法解释同样持服务器标准。

因此,实践中法院审理的重点落在作品到底存储在哪里。如果网络服务商能够证明,目标文件来自第三方网址,并未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法院即认定不构成内容提供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仅构成“链接服务”。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其最近作出的判决中,均坚持服务器标准。

三、“盗链”行为提出的法律问题

“盗链”行为的出现给了人们一个反思服务器标准的机会。所谓“盗链”,是指链接服务商在设置链接时,加入规避目标网站限制访问措施的功能,使得用户通过其链接即可接触本来需要获得权限方能访问的内容,其技术架构为“链接指令+目标网址+破解功能”。通过这一设置,网络用户可以在链接服务商的界面访问作品。

网络服务商设置“盗链”的行为,违背了被链网站的意思,擅自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如果按照服务器标准,“盗链”方没有在自己的服务器中存储作品,故仅仅属于“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而非传播者。可是,被链网站显然也没有实施扩大了的传播行为,如此一来,作品传播范围扩大了,就扩大的部分却找不到传播者。这一矛盾说明服务器标准存在着局限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第八条是我国著作权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蓝本,其内容是,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ii)目、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i)和(ii)目、第十一条之三第(一)款第(ii)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ii)目和第十四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从这一规定中看不到有关服务器的任何表述,相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规定的重点落在“使作品可访问”(makingavailable)上,如果硬要加上“存储于服务器”条件,就缩小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关于第八条的议定声明表示,仅仅为传播的实现和进行而提供物理设施不构成本公约或《伯尔尼公约》下的传播。这意味着,如果不是仅仅提供物理设施,就存在着构成本条之下“向公众传播”的可能。最后,从本条的结构来看,所有形式的向公众传播,在认定上都以是否“向公众提供”为判断标准,是否控制初始信息源在所不论,这也说明,非要给信息网络传播加一个“服务器”要件是不必要的。

虽然服务器标准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标准,然而,已经开始有法院认为,“盗链”行为属于作品提供行为。例如,在2016年的“腾讯公司诉易联伟达公司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盗链”情况下,尽管相关作品仍存储在经合法授权的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中,但设链网站却可通过自己的网站域名向不同的用户群体提供。影视聚合平台采取I链措施绕开被链网站采取的禁链措施,使得用户可在其平台上获取禁链网站上相关影视作品的播放等服务,属于商业使用作品的性质,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2016年的“乐视公司诉千杉公司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的行为,不是唯一可能的提供行为。随着网络技术和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提供行为也不断更新、变化、变换。被告虽然没有将涉案作品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但其行为显然是将他人的服务器作为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的存储来源,达到了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的目的,构成了对乐视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属于直接侵权。

上述法院的立场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案中的态度一致。在该案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权利人采取了技术措施,确保访问者只能通过首页进入网站,那么绕过该措施而对网站上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则构成侵犯使公众可接触权(即我国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3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太阳能热水器是一个很阳光的行业,但长期以来,在广大消费者心中被认为是有点土、没有层次、没有文化品位、没有多大追求的行业,整个行业销售与购买都偏向于三、四级市场,大家对这个行业的品位期望值普遍不高,甚至还不可否认地存在很多歧视,认为这个行业的整体思想水准和境界高不到哪里去。就凭它,还玩什么时尚?

领军品牌的抢先站位

辉煌太阳能创始于1990年,是我国大规模专业化生产、销售太阳集热管及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业核心企业之一。2011年7月,辉煌太阳能与北京鼎旌公司正式签署网络推广合作协议,确定于2011年8、9、10三个月份对辉煌一键全自动产品及“出浴”系列相关内容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策划宣传。结合辉煌太阳能“一键全自动产品”的特点,打造为期三个月的“一键式立体传播”。集合企业品牌新闻网络推广、经销商线下互动、公众出浴照片视频征集等三位一体,通过网络新闻、论坛发帖跟帖、百科知道问答、QQ群搞笑图片、网上搞笑视频等宣传方式,为辉煌营造持续高涨的企业品牌活跃度。达到提升辉煌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双丰收。此举可最大化地将80后、90后等主流网络人群目光汇拢,给他们传递以辉煌太阳能年轻化、时尚化、与时俱进的品牌亲近感。

线上线下立体组合

按行业惯例,夏季正值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销售淡季。辉煌太阳能却一反常态,相继推出“美女出浴,终于一键”为主题的终端促销活动和“美女出浴现场挑战赛”的现场互动活动,并着重加入了与观众的互动参与环节,现场的观众无论男女老少都可以模仿现场美女模特的表演来,赢得相应的奖品。另外,此番活动的现场实况还将会及时上传到相关的视频网站,以供网友观看和点评。本着口碑营销的策略,利用网络、电视、现场活动生动地把辉煌太阳能的优势直观地展现在人们面前,先后在安徽、福建、甘肃、广西、贵州、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陕西、云南、浙江、重庆等省市的大小城镇举办了千余场线下洗浴活动,充分渲染了“一键・出浴”的概念,让老百姓现场亲身体验辉煌产品“一键”的优点,感受一键自动化智能给生活带来的舒适与便利。让更多的人了解辉煌,享受沐浴之乐。

2011年9月9日,土豆网辉煌出浴专题页面正式上线,在网上开展“美女出浴・终于一键”的大型出浴图片视频征集活动,把“出浴”的概念提高到更高的层次,让更多的受众体验到洗浴的快乐,同时也把洗浴文化的精髓深入公众心中,让辉煌太阳能贴近更多的网络化青年群体。并辅以土豆网首页、热点频道、财富频道、搞笑频道等热门页面首页的硬广宣传,一个月内已吸引了上千万的累计点击率。

热点事件的借势渲染

2011年9月29日,最新年度魔幻大片《白蛇传说》热映,素有“小李连杰”之称的李连杰首席替身卢彦西在本片中也有不俗表现,备受好评。殊不知,早在9月2日,鼎旌公司已为卢彦西拍下了“硬汉出浴”系列专业照片,就待《白蛇》上映的这一天。

于是,9月29日《白蛇传说》上映当天,辉煌太阳能就在土豆网各个主要频道首页推出了“硬汉出浴,我用辉煌”的宣传大看板,并配发了《热映,“小李连杰”携手辉煌太阳能演绎硬汉出浴》等系列新闻稿,将广大观众对《白蛇传说》的关注顺势引导到对辉煌太阳能的关注上来。

无独有偶,9月下旬,网络红人“贵妃妹妹”以大胆热辣的出浴照片和犀利的语言火爆网络,引起网民热议,其势头有望超过芙蓉姐姐,连港台媒体也做出了连续报道,目前也是港台地区热议的网络人物。于是鼎旌公司巧妙援引贵妃妹妹参与辉煌系列出浴活动,将广大年轻网民对网络热点时事的关注嫁接到对辉煌太阳能的关注上来。

在整个网络推广的过程中,类似的借势传播案例还有很多,比如借势台风“梅花”表明辉煌太阳能耐受恶劣环境、借势世界华商协会非洲希望工程来强化辉煌的非洲市场表现、借势网络热词“hold住”来表明辉煌一键搞定so easy、借势秋季洗澡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来强调辉煌太阳能洗浴养生秘籍、借势天宫一号成功飞天来顺势强调辉煌太阳能乐水升级等等,不胜枚举。

行业第一的轻松开创

2011年10月7日,由辉煌太阳能总投资、北京鼎旌公司全程策划的古今穿越大戏“黄飞鸿最感人”、中国太阳能行业第一部微电影《那一夜,辉煌》在北京怀柔中影基地拍摄,本片创作阵容专业而又浩大――力邀卢彦西主演,由电影《满城尽带黄金甲》和新版《红楼梦》当班化妆师亲自负责造型。

号称“黄飞鸿最感人”的古今穿越大戏――《那一夜,辉煌》成为了“中国太阳能行业第一部微电影”,10月17日,在土豆网抢先试映,获得好评如潮。一个行业的全新传播手段,就这样被辉煌太阳能轻松开创了第一。

第4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复杂网络;交通网络;级联失效

0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近些年来,越来越多领域的专家都开始研究复杂网络,如数学领域、物理领域以及计算机领域等,他们发现复杂网络特性从实际网络中也可以体现出来。经过实证研究,交通网络在复杂网络的结构特性方面等同于其他网络。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研究公共交通网络级联失效模型。

1 复杂网络的级联失效

一是,复杂网络级联失效的定义:网络上的级联失效是交通网络和网络上传播行为的一个相似之处;在实际网络中,如果有故障发生于一个节点或者少数几个节点,那么在节点之间耦合关系的影响下,就会导致故障发生于其他节点,发生联锁反应,除了导致一部分节点出现故障之外,严重的话,整个网络都可能因此而崩溃;我们用级联失效来形容这种现象。

二是,复杂网络级联失效的研究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关乎国计民生的复杂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虽然在此领域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努力,但是依然还会出现一些大规模的级联失效故障。比如,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因为有过载烧断问题出现于美国俄亥俄州克里夫兰市,之后导致了北美出现大范围停电事故,影响到了数千万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数百亿美元的损失。因此,我们就需要深入的研究级联失效的发生机理,以此来采取措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级联失效。

2 复杂网络级联失效的动态模型

一是,沙堆模型: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三个物理学家进行了研究,他们假设将砂子不停的堆设于一个平面上,沙堆的逐渐变大,会增加坡面陡度,那么新添加的砂子,就会增大砂崩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用自组织临界状态来描述砂崩前的临界状态。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本沙堆模型的雪崩规律分布,具有幂律特性,1.5是它的大概指数。

二是,OPA模型:有专家提出了一个模型,是电网从初始状态向自组织临界状态转化,我们将其称之为最优潮流方法模型,电网状态演化过程中的各个过程,如增加用户负荷、改变电网容量以及修复故障等,都可以利用本模型来进行建模分析。他们认为,电网状态要想发展为自组织临界状态,非常重要的一个动因就是对各种小型故障的防护性工程反应。也就是说,在简单防护和避免小型停电事故,其实就是积累了一次大规模的相继故障。

3 城市交通网络的级联失效研究

一是,城市交通拥堵的形成与传播机理:要想促使城市能够更好的发展,就需要深入研究城市交通网络的鲁棒性和可靠性。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并且私家车数量也在呈较大速度的上升趋势,城市交通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交通系统建设和发展却严重跟不上这个速度,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较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损失了经济利益,还对人们的时间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交通事故也因此而增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在目前的城市交通研究中,就需要将城市交通拥堵作为研究的重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城市交通拥堵传播模型的构建工作,同时,对传播过程中网络节点重要性进行探讨,对拥堵传播受到不同拓扑结构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然后提出科学的道路规划和控制策略,来对交通拥堵问题进行有效的缓解和预防。

通常情况下,主要会有三种方式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分别是暂时的故障、网络本身通行能力较低以及在网络中某一个特定地区,需求随机波动,这样就会导致排队延伸。不管是是哪一种方式造成的,都可以对拥堵的后续发展和传播过程进行预见,在对城市交通拥堵的形成和传播机理进行研究时,需要对下面这两种情形进行充分注意:

首先是排队传播:我们在开始时,选择某区域中心附近某处的第一个路障,有交通事故发生,在分岔过程中,会有路段间排队的延伸产生,然后在各个路段的交叉口,都会有新的分岔产生于每一个排队上。刚开始的时候,我们可以用简单树的形状来看待分支的拓扑结构,但是,经过时间的推移,会沿着一个街区的四周,排队越来越长,之后首尾交接,形成一个封闭的环。然后这样的情况发生于其他地方,导致更多封闭环的出现,因此,拓扑结构就会发生变化,成为网格形态。

其次,量化交通拥堵严重程度:我们可以量化模型中总旅行时间和因拥堵而造成的延误时间。主要有两种度量方法,第一种度量方法的主要对象是路障导致的市区交通堵塞形成的时间,另外一种方法则是在任何特定时刻,拥堵范围内拥堵节点及路段数量的形成都可以表示为整体交通拥堵增长和消散的速率。

再次,城市交通网络中交通枢纽或Hub点的确定:自从911恐怖袭击发生之后,各国科学家都已经将复杂网络的相关理论应用起来,以此来对城市基础设施可能遭受到的攻击进行预防,以此来促使国家和城市的安全得到保证。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就在于将网络中的Hub点给找出来。通过确定城市交通网络的Hub点,就可以有效预防那些蓄意性攻击,有效解决交通网络设计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将其更加有效地在网络改扩建或新建工程中应用。有学者在这个方面已经进行了研究,他们依据北京公交网络的无标度特性,将公交网络平衡配流理论和方法给应用了过来,提出了一种方案,来对公交网络集散点进行有效寻找,以此来利用无标度网络理论来对现实的交通网络的规划设计工作进行有效地指导。

4 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城市交通网络是一种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它的正常运行,会对城市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将复杂网络理论给应用过来,深入研究城市交通网络的级联失效,以此来更好的指导于城市时空结构,对交通拥堵产生的内在机理进行解释,对交通网络合理设计,针对交通拥堵,提出一系列的缓解措施和预防措施。本文简要分析了模拟交通网络拥堵传播的级联失效模型,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王正武,况爱武,王贺杰.考虑级联失效的交通网络节点重要度测算[J].公路交通科技,2012,2(5):123-125.

[2]汪小凡,李翔,陈关荣.复杂网络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0.

第5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 网上电子期刊 网络传播者 网络创作者 数字式创作 网络传播者权 著作权与邻接权

导 言

二十世纪计算机的诞生和迅速发展,把人类带进了一个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信息时代。相应地,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异军突起,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球的、多用户、大容量、高速度的信息网,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在年会上正式将这种新兴媒体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据统计,全球上网的人数在1999年底已达2.6亿1,遍及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上每天有2亿份电子邮件在运行…互联网已经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数字化,整个世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在计算机网络这个看似虚拟却又真实存在的信息时空中,法律正面临着一场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制度遭遇到新技术的挑战,呈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

笔者选择网上电子期刊作为切入点,主要从网上电子期刊创作、传播的角度,讨论网络传播者权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 设立网络传播者权的必要性

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和促进了信息产品的创造、交流、传播和使用,同时也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尽管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大部分都能适用,但新技术的出现要求法律在一些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所谓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单色的和彩色的)图形、(静止的和活动的)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由“0”和“1”两个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2.作品从其物质性的一面来看,不过是由文字、图形、色彩、音像等等要素所构成的信息,因此通过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处理可以转化成用0和1来表达的数字信息并可以在网上传输,只不过这些信息对于人类的大脑来讲,因其具有特定的思想内涵和审美情趣,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Originality)并已经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上,从而被称为作品。但是作品一旦与信息的数字化技术相融合,就出现了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即数字作品。

应该强调:所谓数字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具有数字表达形式的数据库、多媒体节目、网上电子期刊等一系列新型数字作品。这就是说作品与数字化技术相融合,包括作品的数字化和数字式创作两个方面,前者又可称为作品的非物质化(Dematerialization),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数字化转换,即把具有传统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作品进行了数字化转换,相应形成的数字化表达称之为数字化作品(Digitized Works),比如原本以纸质形式出版的《人民日报》、《法制日报》衍生的网络版;后者是指纯粹依靠计算机或者在网上进行的数字式创作,相应形成了最初创作出来时就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作品,称之为数字式作品(Digital Works),比如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3 共同创办的《北大法律周刊》4,是中国目前唯一的法律类电子刊物群,现在只通过互联网对外,有固定的发行时间、卷号和期次,反而没有纸质版面世(当然,其作者和读者可以通过与电脑相联的打印机打印出纸质版来),是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电子期刊。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以在网上创作的文字作品作为主要表达形式的网上电子期刊(以下简称电子期刊)以及因电子期刊在网上创作、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传播者权。

作品的数字化和在网络上传播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的新的使用形式,并形成了一种新的专有权利—数字化权。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通过了被世人称之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即WCT)5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WPPT)6(注:此二条约尚未正式生效, 但我国是这两个条约的签字国),要求成员国赋予版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控制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对公传播专有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5,6.近年来,许多国内学者也讨论了版权人及邻接权人的网络传输权或者网络传播权1,7,8,9,认为它是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2001年10月27日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也适时地确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述的“因特网条约”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网络传播权,从本质上讲就是数字化权,是传统的著作权(版权)和邻接权在互联网上的衍生权或者表现形式,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应当对其提供专门的保护。但据笔者观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学者们的注意力仍大多集中于传统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方面,而对数字式创作产生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关注不够,除了已把数据库定义为汇编作品从而使之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2,5,10以外 ,从整体上来看,对作为网络这一全新传播媒体的主体—网络传播者的权利,对他们主办的电子期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则既无法律规定,也少有学者讨论。

笔者认为,应当在有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给予网络传播者权以充分的重视,为此,必须首先设立网络传播者权。其理由如下:

(一)、网络传播者数量众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集体,他们应当获得与书刊、广播、电影、电视从业者—传统的传播者在法律上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地位。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资料,目前中国互联网注册用户已达到1588.1万,注册域名692490个,网站数238249个。大量网站的出现打破了出版行业的固有模式,以纸张为主的传统印刷型载体与问世并不很久的电子型载体都受到强烈冲击,出版正日益走向无纸无盘的无形载体—网络出版或者数字出版发行(Digital Publication)的新时代。

本文中,笔者所说的网络传播者(Internet Disseminator)是泛指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和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有的研究者又把ISP分为网络接入服务商(即网络访问服务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和网络主机服务商(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IPP)11.网络传播者包括而又不限于网站,但网站无疑是网络传播者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核心力量。因此,狭义的网络传播者指的就是网站。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2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显然这一解释已将《著作权法》的有关“报刊”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13.由此推论,网站的地位相当于“报刊”。

已有学者指出在线服务提供者OSP (On-line Service Provider,注意原作者认为包括ISP和ICP,这与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的网络传播者的概念基本一致)是信息传播的中枢,其核心的业务活动就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其向公众传输行为的性质就是发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中具有出版者的法律地位14.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相比较而言,网络传播者,尤其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之一的电子期刊,无疑是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出版者。

(二)、网络传播者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其合法的传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因特网上每天有100,000 份文件出版和发行15.目前,我国共有网页数为1.6亿个,全国平均每个网站网页数为669.3个(根据CNNIC截止到2001年4月30日的统计),上网的报纸约有270多种,上网的期刊约有300多种,还有100多家电台电视台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他们每天都在传播大量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网络传播者依法进行的这种出版发行活动,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实现,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有益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理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网络传播者并不是单纯的装卸工,他们往往同时兼有创作者的角色,创作出自己独立的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式节目,并向公众传播、发行,对他们自己创作并传播、发行的作品和节目法律同样应当给予保护。

ICP传播的信息有相当部分是作品,即数字作品,其中又有一部分是网站自己独立创作的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式节目,比如电子期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创作的、传播的数字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9,1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做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即“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12既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保护电子期刊等网络传播者自己创作并传播、发行的数字式作品和节目,那么在法律上人民法院所保护的究竟是网络传播者的何种权利呢?或者说,网络传播者的这种权利在著作权法上应该归入哪一类呢?

笔者经常阅读的《北大法律周刊》现在已拥有订户共3万余人,也改为收费订阅了,对免费订阅者仅发送目录和部分摘要,这与传统的报纸期刊已没有多大区别。主办《北大法律周刊》的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显然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是典型的网络出版者,笔者认为,其应当享有与传统的传播媒体至少相同的传播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将网站视为报刊的扩大解释12,13,《北大法律周刊》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水平应至少与报刊相接近。但最高院对《著作权法》有关“报刊”的规定作扩大解释,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地对个案审理具有指导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网站或者网络传播者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权利保护问题,只有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才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四)、符合版权历史的传统。

版权制度一开始以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为主,版权法300年的历史也是为版权产业法人带来丰厚利润的历史,版权法的实际功能不仅仅是保护作品创作,同时也是保护对作品传播的投资。因而长期以来,作为版权产业法人代表的出版商位于版权市场的中心17.只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创作者的利益更容易遭到损害,国内外的学者和立法者对其权利的保护更为重视,并为此在法律上专门确立了创作者的网络传播权。但法律不应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网络传播者、网络出版者的权利不闻不问,否则,有悖于版权立法的利益均衡原则。

(五)、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

广义的公众利益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而确定的版权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鼓励作者的文学艺术创作力和言论自由,鼓励相关的企业对作品的传播进行投资,以及为公众提供自由选择文化产品的机会。这三大方面分别转化为版权制度中需要保护的作者利益、版权产业商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在版权法中,为创作者们的自由创作提供奖励刺激符合公众利益,为一国版权产业的兴盛与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提供鼓励符合公众利益,为版权市场上的广大使用者提供自由选择作品的市场机会也符合公众利益17,18.而我国的信息网络产业才起步不久,还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尤其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扶持,保护网络传播者、网络出版者的投资和权利,当前就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网络传播权相对应,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适宜的。

二、 网络传播者权的概念和性质

笔者认为,从作为出版发行电子期刊的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者权就是网络传播者通过因特网等信息网络创作、传播作品和节目时所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或称版权和相关权)。

前已论及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属于出版发行,网络传播者尤其电子期刊的主办者是网络出版者,因此网络传播者权具有广义的出版者权的性质,属于邻接权范畴,但由于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行为的存在,网络传播者权又包含了相当的著作权(作者权)成分。换言之,网络传播者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特殊的邻接权,是一种以邻接权为主,又包含、融合有著作权成分的复合权。

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前者是网络传播者的邻接权,即网络传播者作为第四传播者以网络环境为基础创作、传播数字作品和节目时所产生的一种邻接权,其主体是网络传播者,性质属于广义的邻接权;后者是创作者的数字化权,即传统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时所衍生的一种使用权,其主体是作品创作者,性质属于著作权。

但是,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也并非绝对互相对立的,在特定情形下,两者也存在互相交叉、互相融合的关系。比如,在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出版电子期刊时,网络传播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他既是网络传播者又是网络创作者,既具有网络传播者权又具有网络传播权,两者合二为一。这一点,在下文讨论网络传播者权内容的复合性和多样性以及因包容网络传播权而不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等特征时,笔者会进一步加以论述。

网络传播者权与有的研究者所说的“网络邻接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邻接权9相比,存在相同的地方,即两者的主体都是传播者,两者的性质都属于邻接权。但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邻接权”仍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网络传播者的邻接权,其主体是全新的传播者—网络传播者,内容包含、融合有著作权成分,性质属于广义的、特殊的、全新的邻接权;后者是传统的传播者的邻接权,其主体是传统的传播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内容是传统的邻接权客体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时所衍生的权利,性质属于传统的邻接权。应当指出,从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来看,网络传播权主体既包括版权人,也包括传统的邻接权人,从而网络传播权包含“网络邻接权”,“网络邻接权”不过是专指传统传播者的网络传播权而已。

此外,在权利的产生方式上,也使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可以很容易地区分开来。网络传播者权是起源于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直接产生的原生权利,而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则都是起源于非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间接产生的衍生权利。

三、 网络传播者权的特征

网络和网络传输具有超国界性、高速性、高容量性、交互性、平等性、程式性、技术性、多媒体复合性、开放性、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除了与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19这些共同特点以外,与传统的传播者权相比,网络传播者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6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本文对传统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进行了简单介绍和对比分析,得出了要将二者一体化融合发展的结论,并针对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融合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广播电视传播;网络;传播;融合发展;媒体行业

1前言

目前,我国传统广播电视传播在多个方面均受到了互联网的冲击和挑战。网络传播以其快速、便捷、多方位、多角度等特点,适应了人们生活的节奏,满足了人们的娱乐需求。只有使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真正一体化融合,才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传播的成熟优势,同时实现网络传播的创新发展,开拓出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需要。

2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融合发展是必然趋势

广播电视传播,就是通过无线电波或者有线导线向周围地区进行播放音像、图像节目的传统传播媒介。网络传播是以计算机硬件设备为基础,以互联网的网络通信技术为载体,进行高速运转的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政治时事、社会新闻热点、娱乐八卦、全球文化等多方面、多角度的信息传播形式。目前,将网络媒体与广播电视媒体进行信息联合、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是传媒行业进行整合和改良的有效做法,一方面可以增强广播电视传播在新一代竞争格局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促进网络传播进一步成长,是媒体界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

2.1广播电视传播的继续发展需要借助网络传播的平台

首先,与网络传播的融合能提高广播电视传播的性能。因为网络传播具有信息采集的广泛性,具有对文字、图片、表格、音频、视频,甚至衍生出来的论坛等多种形式信息集中的功能,广播电视传播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进行自身适用的提高,拓展进步成长空间,使广播电视传播实现质的飞跃,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形式界限。其次,与网络传播的融合扩大了广播电视传播的覆盖范围。突破原有电波传送速度和范围限制,进行网络光缆的技术借鉴,改良发射主体和传递方法,使其覆盖区域扩大,信息传送更加迅速,从而加快广播电视传播文化的推广,跟上国际化的进程。最后,网络传播的时效性促进了广播电视传播进一步扩大自身的交互性,也提高了容量。广播电视传播运用数字通信技术,可以使受众群实现对播送节目的点播,不仅更新速度快,更能提高与节目组、制作方的意见交流,增强互动性。广播电视传播运用网络传播的信息流技术,可以大大提高播送信息的容储量,突破传统广播电视传播的限制。

2.2网络传播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广播电视传播的支撑

在广播电视传播的众多优点中,很多地方都是支撑网络传播进一步发展的垫脚石。比如:广播电视传播发展历史悠久,随着时间的积累已经拥有了稳定的受众群基础,很好地弥补了网络传播受众范围单一的缺点;并且,广播电视传播的制作团队精良,经验丰富,遇到问题能及时应对;另外,广播电视传播拥有丰厚的节目资源,这就使其在网络传播的发展起点上拥有资源丰富的优势;广播电视传播因为其特殊属性,拥有丰富的采访资源,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独家、热点话题事件传送给网络传播的制作团队,稳固了信息来源渠道的独有性。综上所述,网络传播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需要广播电视传播给予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融合发展,促使二者共同进步。

3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融合发展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广播电视媒体的领导阶层中有些对网络发展的意识不是特别强烈,对各大商业门户网站、新闻咨询综合网站的形势认识不到位,利用网络上丰富的资源进一步发挥广播电视传播的战略优势研究不彻底,并没有深刻看出网络的时代性带来的巨大效益。第二,广播电视传播同网络传播融合发展中缺少专业的复合型人才。IT界人士以计算机知识见长,而新闻界人士以电视节目编导、直播语言编排为主,对网络程序的知识只是略懂皮毛。这样的局面导致了两大部门的沟通产生隔阂,合作也不协调,双方单独作战,没有真正形成二合一的形式。第三,节目资源的综合整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开发。以现有形式的资源来说,不能快速地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人们对精神层面的娱乐追求有了更高的目标,因此在资源的更新速度、流行程度都应拓展提升,丰富个性化的服务内容,让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融合发展呈现“二者争鸣,色彩纷呈”的景象。

4实现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有效融合发展的建议

4.1广播电视传播应转变观念,学习网络传播“以受众为本”的观念

在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融合后,对于广播电视传播的经营理念就有了新的要求,不仅要顺应传媒市场的发展,也应符合网络传播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对广播电视传播经营者的观念进行升级,以受众为本的目标作为努力方向,不仅要充当意识形态的工具,更要突出自身的制作意图,迎合观众的需求和口味,不断创造产业的增长点,开拓出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

4.2运用网络多媒体的手法对广播电视传播进行品牌调整

对于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发展方向要进行适当改动,通过与网络传播的融合,借鉴网络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技能,对自己的媒体品牌建设目标和营销方向,做出一个合理科学的方案。网络传播也能运用电视传播的高清优势进行网络视频播放的升级,使其更为逼真,效果性更强烈。

4.3建立付费收视的盈利模式,创新发展收视体验

电视传播和网络视频传播发展初期都没有建立付费收视的模式,因此建立付费收视这一创新举措,具有很突出的体验意义。不论是广播电视个别频道进行付费才能观看,还是网络媒体中各大视频网站实行全新影片付费观赏,都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这不是以广告为中心来进行盈利,而是自身的产品换一种方式营销,提高了媒体目标需求层次的重合度。不仅使供应商盈利,而且使受众群能有一种全新的观赏体验,冲击性很强。

4.4重视培养广播电视传播与网

络传播融合的综合型人才新世纪传媒界的主流方向是数字化、网络化、电脑化,因此互联网在技术支持和传播形式多样化方面给了广播电视传播很大的帮助。与此同时,对记者、编辑们的综合要求也更加严苛,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具备思考问题的全局性和开放性,对热点话题要有足够的敏感反映。并且,要大力推行网络技术和广播电视知识的综合培训,致力培养一专多能的新型媒体人才。

4.5广播电视传播要树立网络理念,网络传播要树立务实理念

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的结合,奠定了电视网络传播领域的开发。不仅要使广播电视传播建立正确的网络理念,对资源整合、节目播送形式升级,同时网络传播也应树立稳固的发展观念,不能只求快,还要求稳。二者融合建立的网络电视发展趋势,形成新的盈利模式,进一步夯实,传媒行业产业化的根基。

5结束语

在时展的脚步中,传媒界的二次发展是大势所趋,做到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融合发展更是必然选择。使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优势互补,做到二者融合贯通,这样做才更加符合社会上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生活阶段人们的需求,也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媒体行业往良性发展的方向迈进,对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进行糅杂、撮合,使其融合发展,呈现出全新的传播形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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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圣清,申琦,柳成荫,李硕德,秦悦,秦绍德.中国大陆新闻传播学研究十五年:1998—2012[J].新闻大学,2013(6):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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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静平,王若斯.我国行业特色型大学之融合学科研究——以电信传播学科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15(4):66-69.

第7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第一,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媒体的发展为城市形象传播提供了宽广的平台,也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由于我国的城市形象网络传播起步晚,人们对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不甚了解,不愿意在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上投入过多。第二,专业人才缺乏。城市形象网络传播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一批懂网络、懂传播、懂策划的专业人才。由于我国城市形象研究发展较晚,城市形象传播教育发展滞后,缺乏网络媒体传播城市形象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政府部门不知道如何进行城市形象定位,不会开展城市形象网络宣传。第三,策划性和互动性差。当前,一些城市已开始进行网络宣传,地方门户网站、商业网站、新闻网站等都有城市形象的内容,这些内容有些杂乱无章,有政府在网上进行的有偿宣传,有市民、旅游者、投资者等无意的信息,也有新闻报道时涉及的内容,缺乏规划性、系统性和多样性,难以留给受众整体形象和深刻印象。城市形象传播离不开政府和受众的有效互动,如城市形象定位、设计等不仅应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资源、经济等因素,还应考虑市民及受众的观点,许多城市的城市形象网络传播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网络舆情收集和反应机制,不能对城市形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

二、加强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策略

1.加强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领导工作。

城市形象的网络传播主体多为政府部门、企业、市民等,政府是城市发展的策划者与领导者,政府的宣传方式、目标制定等直接影响着城市形象传播效果。城市形象问题实质上是政府公关问题,涉及到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市民等,需要有专门机构组织和协调城市形象宣传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例如,在汶川大地震之后,成都市就成立了由房管局、旅游局、成都传媒集团等单位组成的“城市提升形象协调小组”,有组织、有计划地宣传城市形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因而,地方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城市形象领导小组,整合本市的新闻网站、商业网站、门户网站等网络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城市形象网络传播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大城市形象网络宣传的投入力度,多在省级、国家级网站上宣传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大力培养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人才。

要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城市形象,就需要培养一批懂网络、懂传播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政府应成立城市形象传播机构,选拔优秀人才,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宣传队伍的质量。此外,地方政府应主动与知名网站、高校等进行人才培养合作,依托高校、企业丰富的资源优势,培养专业的人才,如让领导干部到高校参加学习培训或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网络传播能力和舆情表达能力。

3.科学确定城市形象网络传播定位。

城市形象定位是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基本前提和核心内容,准确的城市形象定位既能够体现城市的现代化特色,又能够体现城市的历史传统、民俗文化、精神理念。城市形象定位涉及城市视觉、行为、理念等形象,视觉形象主要指城市建筑、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志等,行为形象主要指城市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行为理念、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理念形象主要指城市使命、城市精神、城市道德观、城市宗旨等。在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中,应将传统与现代、共性与个性、环境与功能等结合起来,在准确把握城市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城市形象定位,重点推介城市的发展环境、独特资源、政府形象、城市文化等。在城市形象定位之后,应打造城市形象关键词,从不同侧面支撑城市形象定位,如果关键词选择不合理,就会使城市形象宣传效果大打折扣。例如,长春市的整体形象定位是“东北亚文化名城”,在传播城市形象时又提出了“电影城”“雕塑城”“汽车城”“大学城”等,但由于这些并不能很好地支持“东北亚文化名城”这一城市定位,从而影响了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效果。

4.运用多种网络传播方式。

第8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可行性

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在全球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已经是目前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种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已经悄然形成。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之一的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既传播音乐作品,又将音乐作品的创作理念、演奏水准、制作技术一并传播。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收听网络音乐作品,因此借助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是完全可行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当今时代必然成为进行励志教育的有效途径。音乐作品是大学生励志教育的有效载体,对于大学生来说,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有着强烈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接受相对容易,在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的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传统的励志教育的有力补充,焕发出新的生机,从方式、形式和方法等多个方面给励志教育的手段增添了新的活力。

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可以有效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

21世纪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在改变着当代大学生的认知、情感、思想与心理。由于使用网络不当和认知偏差,一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变成了“网络成瘾症”,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各种各样破坏性的严重影响,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当代大学生由于受到知识、阅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面前,其辨别真伪的能力还是欠缺的。通过音乐作品网络传播这个有效媒介,加以适当地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大学生合理有效运用网络媒体,提高大学生自我辨识能力,增强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让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来有效地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现象。一些学生沉迷网络之后,真善美不清、假恶丑不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知识面不宽、社会阅历相对简单等,造成上述这些原因实际上都是学生的人文精神得不到充分培养的结果。所以像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这样的隐性教育作用就非常明显,音乐本身的特点有着其他教育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隐性教育是个体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的一种认知方式,主要方式是运用寓教于乐、寓教于文等多种手段。网络传播优秀音乐作品具有间接性、渗透性、隐蔽性与有效性等隐性教育的特点;同时具有感悟性、无意识性与深刻性等隐性教育的特质。

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的应用

1.好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为人们从另一渠道提供心理解压方式并能起到励志作用。在聆听进而欣赏理解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听众从听觉享受到心理感应,将消极情绪从情感中剔除,从而与优秀的音乐作品达到共鸣并获得情感的升华。音乐作品欣赏的过程既是一个听觉盛宴的享受过程,也是一个精神升华的提升过程,欣赏者受到的励志教育是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在一个个追寻音乐美、接受音乐美的过程中,人格得到塑造与完善。如今生活节奏之快,人们在各个层面总会遇到层出不穷的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压力,特别是大学生,他们对说教意味偏浓的音乐产生抵触情绪。而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则是一种新兴的方式,这些优秀的网络传播音乐作品非常容易学唱,大学生们在传唱歌曲的过程中找到了情感情绪的共鸣并得到了励志。优秀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既满足了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又起到了励志作用。

2.同任何优秀的作品一样,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包含着创作者的真情实感,势必给听众带来震撼并产生深刻的影响。筷子兄弟的歌曲是网络传播很广的,他们的《父亲》以其朴实无华的歌词和简单明朗的旋律走进了人们的心里,也传递了感恩之情,对大学生的励志教育是很明显的。好的励志歌曲通过网络传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不仅可以让大学生提高了欣赏能力和艺术品位,最重要的是激励大学生积极面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品德情操。

3.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还能够培养团队精神,提升与人合作交流的能力。优秀的音乐作品用一个个音符、一段段旋律构架起人们之间永恒的沟通桥梁,美好的音乐是人类通用的语言,它没有语言限制,没有空间与时间的界限。热爱音乐的人宽容、开朗、热情,与人为善。很多音乐作品是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也是,在这些音乐作品中表现出的密切配合、水融的关系正是人们处理、协调人际关系时十分需要的。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实现途径

1.利用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创设独特的教育情境。利用校园网,充分发挥现代化多媒体的功用,传播优秀的音乐作品,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音乐氛围,让学生们感受到高雅、优秀的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的存在,达到情绪的宣泄、情感的共鸣;其次,在学校网站的主页、系部主页留一版面介绍音乐作品,邀约音乐艺术家参与大学生励志教育。

2.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新兴媒介广泛传播音乐基本知识。音乐塑造艺术形象的手段,不外乎要通过旋律、节奏、节拍、音色、调式、和声等形式完成的,所以听众要想完全理解作品的内涵就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基本知识。要使音乐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在大学生中广泛宣传、普及基本音乐知识。可以通过在校园网上设置音乐赏析页面,开辟音乐知识普及专栏,充分利用网络广泛宣传优秀网络音乐作品,将优秀网络音乐作品的覆盖面扩大。

第9篇:网络传播的形式范文

到目前为止,网络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媒介,网络并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传播形式。但有一点确定无疑的是,网络是媒介发展的更高阶段,在这个阶段,网络作为媒介的根本特性是反媒介,即媒介自身的淡化。这突出体现在网络的互动性上。

在网络传播中,所谓互动的概念应理解为直接的沟通,这种特点是大众传播梦寐以求的,但又是自身不能提供的。网络传播之所以超越大众传播正在于这种互动性,可以说,互动是网络传播的本质,网络传播的其他特点是基于这种互动性。从传播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最初的传播都是直接的传播,人依赖自身的器官进行,传播媒介是逐渐从传播活动中独立分化出来的。大众传播是媒介发展的极端表现,按照施拉姆的说法,它把一架机器放进传播活动中,使传播的范围无限扩大。网络传播实际上融合了过去所有传播形式的特点,它是对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摈弃。网络当然还是一种媒介,但这种媒介成功地把自己虚拟化了,所以在网络中人仿佛可以无屏障地直接同他人和现实世界直接交流。

因而,网络传播的互动性是一种更高程度的回归,它既具有人际传播的直接性的特点,又具有大众传播的广泛性的特点,提供了一种全球范围直接交往的可能性。

网络对现代经济生活带来的根本影响就是直接性的商业模式。通过网络,生产者可以同消费者进行直接沟通,而网络只是提供生产者同消费者进行直接交往的平台,这就是电子商务模式的根本点。对中介依赖的减弱将使现有的商业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消费者在这种商务模式中拥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权,或者说,交易的成功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协商共同决定的。虽然现在电子商务还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拍卖模式在网络上的成功对我们理解新商务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拍卖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并不由单方面确定,而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可以说,拍卖是一种典型的互动式的商业模式。目前全球只有5%的网站在网络上淘到金,其中最大的赢家eBay是正在进行网络拍卖的网站。截止1999年9月,该网站注册用户已达到560万人,交易额已达到5亿4千2百万美元,月营业额为6000万美元,超过Amazon成为全球最大网站。eBay的成功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它所采用的拍卖模式顺应了网络互动性的特点。

Ebay对我们的启示是,拍卖并不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偶然的形式,而是反映了直接性经济的本质特点,因而对电子商务模式具有普遍意义。eBya的模式是个人对个人(P—P)的拍卖模式,但这种拍卖模式同样可以适用于企业对个人和企业对企业的模式。其实质在于,在网络,卖方(可以是个人或企业)和买方虽然省略了中间环节而直接沟通,但所节省下的费用并不是由卖方独享,而应该是消费者利用网络提供的条件,同卖方共同商议双方所能接受的利益点。

在网络时代,只有互动者才能生存。

广告的新机缘

在直接经济的时代,广告的位置在哪里?在这种具有反媒介特点的媒介环境,广告将以何种形式存在?

网络所带来的新的传播形式和商业模式对广告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但又为广告业创造了新的机遇。只是广告业必须更新观念,以适应网络时代的竞争。

直接经济更需要广告。因为在直接经济的时代,竞争将进入一个更激烈的阶段;而且,由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中间环节的消失,广告的作用会更加突出。广告有可能成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仅存的一种沟通形式,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将会更加依赖广告。与中间费用的节省也使得企业有能力在广告中投入更多费用。因此,网络时代企业的竞争将主要是有效的信息传播的竞争,是形象的竞争,是广告的竞争。

在网络时代,现有的大众传播形式将仍然存在。因为传播媒介的发展过程并不是一种媒介替代另一种媒介的过程,而是复加过程。即使网络成为主流媒体,其他媒体也并不会消亡,而是体征形式,在媒介世界中占据自己的位置,作为网络传播的补充。因而,目前的常规广告将会依托于大众媒介继续发展。

网络广告会飞速发展,但广告观念和广告形式将有大的突破。当前网络广告并没有找到适合网络特点的最有效的方式,基本上是把大众传播中所常用的形式照搬到网上,这种方法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这是因为,大众传播时代的广告是基于大众传播单向性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比如,当观众坐在电视机前等着看电视剧的时候,他对电视剧之前的插播广告是无法视而不见的。而在网络上,受众对整个传播活动具有更多的主动权,选择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受众决定的,这种传播具有最小的强制性。

虽然一些大品牌网站的Banner等广告形式的效果还是会非常显著、这是利用了网络本身所蕴涵的大众传播特性的一面。但是,从整体上看,在网络上直接搬用大众传播广告形式并不能适应网络传播的特点,在网络上大量“哀求广告”的出现正反映了这个问题。在许多网站中都可以看到网站的主人哀求访问者点击广告,以支持网站的发展。好心的访问者可能会点击广告,但很多访问者对这种哀求会置之不理。这种广告的效果如何能得到保证呢?

网络广告应该具有互动性。许多传播学家认为,网络传播的主导模式是使用一满足模式。受众主动去寻求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因而,在网络上分类广告是很重要的广告形式。可以说,网络广告是给想看广告需要信息的人看的。因而,专门的广告网站是有市场的。这种广告网站有时会与资讯类网站直接融合,而不独立存在。电子邮件广告是一种带有人际传播特点的网络广告形式,如果以数据库为基础,进行个性化传播,这种网络广告将会具有突出的广告效果。还有一些网络广告形式在利用网络的互动性方面也取得很大进展。

新的广告理念

网络时代应该有一种新的广告理念。这种广告理念是同网络时代的传播方式和商业模式相应的。

互动性网络时代的广告必须正视互动式传播成为主流的现实,努力适应并利用传播的互动性,增强传播效果。

精确性高度发达的科技,使得以数据库为基础的精确传播成为可能。在新时代消费者是以个体的身份进行消费接受传播的,广告传播所面对的将是个体而不是大众。如果以发达的消费者数据库为基础,就能保证广告传播既针对消费者个人,具有个性化,同时,又能够具有广泛性。从而使广告传播成为一种精确有效的传播手段,减少成本。

整合性由于媒介的淡化,所以在传媒上的广告投放比例将有可能减少,而促销等具有人际交往特点的广告投放比例将会增加。广告传播活动将会更具有整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