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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水务;水质;水量;预警机制
中图分类号: TU991 文献标识码:A
1 建立城市水务供水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1.1 供水安全事关人们基本安全保障
城市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占据在社会的最前沿。城市建设发展事关国家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最根本、最直接的生活利益。城市所特有的生产元素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以及空间聚集性。因此,公共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呈现出爆发性、衍生性、连锁交叉型,因此确保城市的公共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城市公共安全是一项非常系统化、庞大化的工程,其所涉及到的领域非常的多,其中包括自然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社会安全,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事关城市的生命线,属于城市公共安全的基础物质。
水是人类生存发展基本物质条件,万事万物都离不开水资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水,分散供水以及集中供水是最为常见的供水方式,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集中供水占据了供水方式的主导。对于国家来说一切安全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社会经济安全,水安全事关社会经济安全,只有供水安全才能保证水安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意义深远,对充分保障了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有效的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有效的抵抗外部的干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事关城市安全以及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1.2 城市供水系统安全隐患
城市供水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水资源短缺。上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考开始闹水荒,水资源匮乏问题逐步加剧,逐渐在全国蔓延,全国有7000多万人饮水困难,北方一些地方降水量不足,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水质问题。根据我国的水环境质量相关规定,生活饮水源水水质不得低于Ⅲ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重点内陆水系或者河流地段,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源水水质不达标。(3)用水供需矛盾。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城镇一体化加快,工业化水平逐步提高,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供水需求量不断攀升,城市供水矛盾日益凸显。其中数百个城市常年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数量也超过了一百个。
2 建立供水预警机制的初步方案及措施
2.1 供水预警机制的基本构架
供水预警系统要应用到模拟仿真技术,同时还要涉及到现代水环境模拟理论技术,再加上一些高技术手段,例如GIS(地理)、RS(遥感)、GPS(定位)等。通过高科技技术条件采集诸多数字化信息,其中包括地形地貌、水质情况以及生态环境、水资源分布情况等。实施动态全方位的监测,集中信息采集管理,建立起一套全流域水质基础信息平台和水质模拟仿真系统。
建立城市供水预警机制的目的旨在解决城市供水安全问题。当前我国城市供水普遍不足、水质质量较差、供水设施频繁发生故障。深入落实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研究,加强水质的处理以及管网的安全运行管理。这一发展理念也顺应了国家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供水预警机制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例如供水量的大小、供水水质情况、供水设备故障问题、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城市供水机制的构建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
2.2 建立供水预警机制的主要措施
2.2.1 建立模型。当前的水质评价方法比较多,最常见的水质评价方法有指数评价法、分级评分法、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价法。首先对近几年的重点城市供水水质的一些数据进行搜集,构建水质评价模型,为供水水质预警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其中评价指数计算式、水质指标体系(包括指标构成、指标危害系数或指标权重)、水质标准值、评价分级构成了模型的构成要素。通过模型的建立实现可以对水质各项指标的变化进行直观的监测,实现供水水质的准确预警。
前人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研究了供水水量模型,最常见的包括灰色模型、霍华特指数平滑模型、BP神经网络模型、动态等维新息模型、数学模型等。任何的理论模型都具有自己的有点或者缺点,因此单一的预测方法已经过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几种预测方式进行组合,相互弥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经过科学的分析对组合方式进行完善,选取出最为科学合理的组合方式,为预警机制的构建奠定基础。
2.2.2 搭建信息平台。水务信息平台建设对于现代水务管理运行机制的构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水务信息化建设有效地推动了水务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现代水务复合系统非常的复杂,其中涉及到多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又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内外的一些专家对于水务复合系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及研究,各自持有不同的看法,目前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有许多急需解决完善的问题。当前城乡建设统筹发展,城市供水问题越来越复杂,单一的供水模型很难满足供水预警要求。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离不开信息平台的支撑。供水信息平台的构建为供水水质以及供水量的预警奠定了基础,可以对供水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预警,为供水预警机制构建提供了保障。
结语
供水预警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这需要相关人员不断总结探索,结合多种方法的组合不断进行优化,造福于民,造福社会,造福国家。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城市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三章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五十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1世纪中国城市水管理》项目(CPR/96/302)实施过程正逢中国政府和部委的机构作重大调整,国家有关方面特别重视水问题的时期。在过去两年内,全国政协组织了“淡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专题调研,中国工程院组织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的咨询项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建设部以67号部长令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笔者在参加上述研究和咨询活动中,深感本技援项目的咨询工作和石家庄市的水管理改革试点应与国家的相关研究成果及新出台的法规、政策相衔接。
2.城市水资源状况
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径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时空分布极不均衡。
例如,北方地区人口占全国的43.2%,耕地占全国的58.3%,而水资源量却只有全国的14.7%。再如,以单位水量相比,南方的人均水量约为北方的4.4倍,南方的亩均水量为北方的确良9.1倍。以西南诸河流域与海河滦河地区的情况相比。前者的人均水量、亩均水量分别是后者的89倍、87倍。因此在充分认识中国水资源分布南北不平衡、东西差异大和随季节变化显著的同时,更应注意到中国可利用的淡水资源总量不足和人均占有量极低的基本水情以及城市地区水资源形势的严竣性。
城市是一定地域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自然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但因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用水需求过度集中,人均拥有的可利淡水资源量却很少,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例如,北京市水资源总量高达40.8亿立方米,按单位国土面积水资源占有量计算大约相当于河北省的两倍,但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1997年仅为373立方米,远远低于全国900立方米的人均水平。上海和天津则更少,人均拥有量仅分别为199和161立方米(未含调入的水资源量)。
中国虽然早已把水资源保护列为国策之一,但20年来水环境质量在总体上非胆没有改善,反而持续恶化。50%的城市水源客受到污染,已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制约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原本紧缺的城市水资源更雪上加霜。由于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也会因城市的发展而改变,如果不倍加珍惜和保护,这种变化的总趋势将是水质的持续下降和可用水量的不断减少。
3.城市水问题概述
中国的水问题很多,除了大的洪灾、旱灾外,在城市地区表现突出的是城市缺水和水污染。据初步分析,全国约有333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其中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
缺水是中国许多城市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这已成为共识,但对导致城市缺水的原因却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观点,因而在如何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上便出现了许多分岐,甚至是南辕北辙。
城市缺水的含义是城市供水量满足不城市的用水需求。事实上导致城市缺水的原因常常是复杂的,有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不同城市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对具体城市具体分析,才能“对症下药”,寻求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用水需求的不合理增长是导致城市缺水的重要原因,但从供给方面分析,中国的城市缺水有三种类型,即设备型缺水、污染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
供水设施能力不足是导致城市缺水的直接原因。据1995年建设部《城市缺水问题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截止到1993年,中国共有建制市570个,在职统计资料的548个城市中有333个城市缺水,其中由于供水设施能力不足造成缺水的城市就多达260个,占缺水城市总数的78%。由于供水设施能力不足,在用水高峰期日城市缺水总量高达1508万立方米,占当年日均实际供水量的24.6%,4090万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在大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中表现的最为突出,全国32个特大型城市中有31个城市存在供水设施能力不足问题。虽然,近年来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许多城市的水供需矛盾尚未得到明显缓解。
水源污染是导致城市缺水的主要原因。由于大量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普遍恶化,近50%重点城镇的集中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取水标准,其中水源受污染比较严重的城市有98个,主要分布在“三河三湖”流域。水源污染的直接后果是一些水源被迫停止使用,从而导致或加剧城市缺水,而寻找和建设新水源又需要耗费巨额投资;水源污染的间接后果是影响供水水质,进而损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这一点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由于传统净水工艺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中国目前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很低的,法定检测项目只有35项,而发达国家均在88项以上,美国的控制性检测项目已高达272项。然而,即便是采用35项的低标准,由于水源污染,供水水质有时也难以达标。面对原水中存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现有水厂的传统净水工艺设施更无能为力。
水资源短缺是导致城市缺水的重要原因。这是中国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平衡的状况造成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全国范围来看,水资源短缺尚未不是城市缺水的主要矛盾。在被统计的333个缺水城市中只有33个城市的缺水是由缺乏水资源引起的,仅占缺水城市总数的10%。在被调查的“南水北调工程中线方案”供水区京津冀豫四省市的18个缺水城市中,资源型缺水的城市只有河北省定州和涿州两市,而河南郑州、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漯河、南阳等城市基本上不缺水资源,河北保定、邯郸和沧州三市的缺水是由水源短缺和水源污染共同引起的,北京、天津、石家庄、衡水、邢台等城市的缺水原因是多方面的。调查表明,纯粹由于水资源短缺造成缺水的只是少数城市。
综上所述,在现状条件下,我国城市缺水在供给方面固然有水资源短缺的原因,但主要是供水设施不足和水源污染所致。其实,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水污染是城市的最大隐患。它不仅恶化城市生态环境,还毁坏城市水源,使本已紧张的城市供水“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剧了城市水危机。
4.城市水需求分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需求也急剧增长。1978年,全国城市日供水能力只有2530万立方米,到了1997年,日供水能力已增加到2亿多立方米,增长了近7倍,但城市用水需求的增长并不是线性的。
近年来,在保持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经济不断提高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下,全国和城市用水需求的增长有呈是趋势的迹象。如1950~1980年全国用水量年均增长率为5.2%。1980~1993年已降至1.3%;而城市用水量的年均增长率就降到了0.8%,其中工业用水增长率基本上处于零增长或负增长状态,而同期(1980~1996年)城市生活用水量却一直保持着4.5%左右的高增长。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在城市化和工业化高速发展的初期,城市用水需求会持续一段时期的高增长,此后,需求增长率会逐渐接近或低于人口增长率,直至出现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在水需求的预测上一直是过于“超前”,无论是对全国,还是对某一地区,或是对城市而言,许多部门的预测结果都已经或即将被证明是明显偏大了。对于全国的用水需求总量,80年代初,规划部门预测2000年为7046亿立方米,国土部门预测2030年为10000亿立方米;1994年,《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预测2000年为6000亿立方米,按2%的年增长进一步预测2010年为7200亿立方米。
就某一地区而言,如山西省,早在“七五”期间,有关部门就曾多次预测1990年的需水量为72亿至76亿立方米,2000年的需水量为90亿至100亿立方米,而1990年和1994年的实际用水量仅分别为54亿和63亿立方米;又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论证报告》(1998.6)中指出,在京津冀豫鄂5省市供水区范围内,总的可用水资源约300亿立方米,1993年总的需水量是370亿立方米,缺水70亿立方米,并预测2010年的需水量将达到522亿立方米,缺水220余亿立方米,由此作出了通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向京津华北城市调水145亿立方米的论证结论。而实际情况是,1993年京津冀豫四省市的城市总用水量仅为51.17亿立方米,1996年为59.53亿立方米,加上电力工业用水量也不会超过100亿立方米,与《论证》报告中所提供和所预测的情况相差甚远。
对于城市水需求,尤其是工业用水需求来讲,以往的许多预测也是明显偏大的。如建设部《城市缺水问题研究》报告中以1993年为预测基准年,预测到2000年全国城市的工业需水量将达到406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为4.9%,而实际情况是,从1993年到1997年,我国城市的工业用水量不但没有增长,反而由291.5亿立方米降至260多亿立方米。又如北京市,曾预测1995~2000年市区工业需水量将以6%的速度递增,而实际上从1991年至今,北京市区的工业用水已接近于零增长,基本稳定在5.8~6.0亿立方米之间。
造成用水需求,特别是工业用水需求量预测值偏高,除了预测者主观上缺乏水需求控制意识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通常采用的万元产值需水量定额法有其局限性。因为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或同类产品的不同生产工艺之间的万元产值耗水量都是不相同的,它们之间可以相差几倍、几十倍,甚至是几百倍,而这些具体数据又难以系统、完整地获得。因此,对此定额的简化处理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产值”的概念及其“含金量”具有不确定性,不便于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因而也难以反映用水效率的水平。相比之下,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采用的按行业分类预测需水的方法更具针对性,更能体现不同行业的用水效率水平,但目前国内对此所做的基础工作不多。需要指出是,柯礼冉先生1987年在主持制订“北方缺水七省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时,曾按人均综合需水量结合用水趋势微调的方法预测2000年全国需水量为5500亿立方米,即将证明,此预测结果将与实际用水量非常接近,值得借鉴。
基于上述讨论,同时考虑到下世纪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主要特点是:中小型城市将大量掘起,而大型和特大型城市的发展将受到控制;城市中第三产业和知识经济的比重将逐渐加大,传统的耗水型工业将向节水型工业转型,工业用水在城市用水中的比例将明显下降;大量农业人口在转入城市过程中,也将一部分农业用水转变为城市用水。因此,在本次的城市水需求预测中,主要采用人均综合需水量定额法,并根据近年来城市用水增长相对平稳的实际情况,辅以趋势分析,同时参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如《中国21世纪议程》等,并参与国外先进国家的用水情况确定有关的参数,预测结果见表2。
表2中国城市需水量近远期预测
项目规划基准年
年份19972000201020302050
全国总人口(亿)12.3612.614.015.016
城市化率(%)29.9235405056
城市人口3.704.45.67.59.0
人均综合需水量(m3/a)231235255290300
人均生活需水量(l/d)175190230240250
生活需水量(亿m3)250300470660820
工业需水量(亿m3)60873096015201880
城市需水总量(亿m3)8581030143021802700
5.城市水管理策略
鉴于中国人均水资源量少、社会用水需求量大、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基本水情和国情,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必须建立“节流为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新战略,并以此指导城市水管理政策、规划和方案的制定。“节流”是由我国贫水的基本水情决定的,必须放到优先位置;“治污”具有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增加供水量的多重效益,是解决城市水问题的根本出路;“多渠道开源”的内涵除合理适度开发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外,还包括雨水利用、海水代用、海水淡化和污水资源再生利用等,并且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应当逐步成为“开源”的主要途径。实施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新战略,必须依靠对水量、水质和水价的科学控制和管理。
5.1水量管理
人类对水的需求首先表现在对水量的需求上,人们通常所说的“缺水”,就是缺乏足够的水量。因此,水量管理是城市水管理的基础。
5.1.1水需求控制
以有限的水资源来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最根本的途径便是通过节约用水,控制用水需求。这是实施“节流为先”战略的基本要求。
据测算,我国的可用水资源总量为11000亿立方米,而目前的实际用水量已接近5500亿立方米,可用水资源仅剩余一半。也就是说,国民经济要持续发展,用水量却不可能也不允许持续增加。按照中国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到2010年,中国的GNP将分别增长5倍和10倍,而用水量只要翻一番,便逼近可用水资源量的极限。立足于我国水资源存量不多的客观现实,面对“水资源极限”的“家底”,全社会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决不能建立在水需求持续增加的基础上,而应当着眼于提高水的利用率,坚决抑制水需求的不合理增长。特别是对于那些现状已是资源型缺水的城市,更应该以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的承受能力的约束,严格控制用水需求的盲目增长,切不可耗尽“家底”,更不能透支“未来”,断子孙的“水路”。因为,无节制增长的用水需求与水资源的有限性是格格不入的,如果各地为了满足过于膨胀的用水需求,在没有合理利用好当地水资源,有效控制当地水污染并充分利用当地水再生资源的情况下,都争相从富水地区调水,那么到头来,长江也分同黄河一样,最终将无水可引,而水资源的调入区却可能陷入调水越多、浪费越大、水污染越严重的恶性循环。
关于用水需求控制,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日本,1975年GNP为33.55万亿日元,1992年为465万亿日元,增长了近14倍,而同期年总用水量一直维持在810~890亿立方米之间,并没有明显增加;东京市由于发展了“中水系统”,1974年到1984年的十年间,人均用水减少了12%,工业用水减少了63%。美国,1975年至1990年间的经济也有发展,但年总用水量一直没有增加,其中工业取水量从60年代未便开始呈下降趋势,人均生活用水量也由70年代的174升降至79升。加拿大是世界上水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安大略省仍然要求在20年内把城市用水控制在“零增长”状态,其目的便是为了降低用水费用。欧洲15个国家中,德国、英国、瑞典和挪威等9个国家,1991年与1980相比,工业用水量都有所下降;其余6国,11年来的用水平均增长率也仅为1.13%。以色列,多年平均降雨量不足北京的五分之三,人均拥有的水量与北京相近,地均拥有的水量只有北京的五分之二,而国民生产总值却是北京的两倍多,以色列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总用水量并没有增加,水资源还略有盈余。
中国也有类似的经验,如北京的工业用水量,经过建国初、和等几个时期的快速增长,于1976年开始下降,1976~1983年期间,平均年递减率为1.2%,1983年~1991年期间平均年递减率为3.9%,1991年至今,基本稳定在5.8~6.0亿立方米之间,已接近于“零”增长,而同期北京市工业产值却增长了1.6倍的情况下,工业取水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还有所下降。山西省,早在“七五”期间,就曾多次预测1990年的需水量为72亿~76亿立方米,2000年的需水量为90亿~100亿立方米,但1990年和1994年的实际用水量仅分别为54亿和63亿立方米。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用水需求不仅必须控制,而且是能够控制的,有限的水资源可以支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充分认识并加强用水需求控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缺水国家来说尤为重要。
5.1.2用水结构调整
调整产业结构及用水结构,是实现用水需求有效控制的重要措施。我国的一些缺水城市,在制订城市发展规划时不考虑或者较少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仍在发展高耗水的产业,这种作法与饮鸠止渴无异。因此必须首先限制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在原一些重化工业等到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适时地调整城市造纸、食品等耗水多、污染大的轻工业的布局或者压缩其规模,优先发展机械、电子、高新技术等附加值高、耗水量低、污染小的产业。
改变用水结构也应是城市水量管理的战略重点之一。我国农业灌溉用水和农村其它用水占全国用水总量的80%左右,城市用水仅占20%,而城市工业产值却占全国的80%。而就农业用水而言,其灌溉效率低、浪费严重的现象十分普遍,1997年全国约有4000亿立方米的淡水用于农田灌溉,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3~0.4,农业用水中的相当大一部分被白白浪费了。而具有巨大经济效益的城市供水却在低效益的农业用水挤压之下日益严重地陷入水源匮乏、发展后劲不足的困境。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广泛采用科学的节水灌溉技术,已使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了0.7~0.8.如果加大农业节水投资,调整北方干旱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种植业结构,使我为的农业节水效率到下世纪中叶接近现在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即农灌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0~0.60,便可调剂出800亿立方米的淡水资源供城市使用。
水用途的变更和供水方向的这种转移是伴随城市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因为,几乎所有城市或全部或部分都处于农村或农田的包围之中,老城市的向外扩展,新城市的平地掘起都将经历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过程,大批农田将被城市占用,家村变为城市,被占区的农业用水自然转化为城市用水,其它未占用的农田省下来的水可就近调入城市使用。同时,把经过处理的城市污水调出城市供农业灌溉。这“一进一出”将意味着中国向水资源优化配置、实行分质供水和优水优用的目标迈开了一大步。
另据国家科委估计,农业用水的经济效益不一城市和工业用水的10%,为获得较高经济利益,适当减少城市近郊区的灌溉面积以保证城市和工业用水也是水资源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
5.1.3水资源综合利用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念,一直存在着某些片面的理解,错误理论指导下的生产实践活动的非理性的表现之一,便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仅限于天然淡水资源。事实上,水资源的合理的开发利用还应包括水环境保护、废水的回收与利用、海水的替代和海水淡化等许多方面。国外的许多成功经验表明,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是解决城市缺水的又一有效、经济而又便捷的途径。
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20年规划纲要》,参照建设部《城市缺水问题研究》成果预测,到2010年,我国城市的集中污水处理率将达到40%,2020年处理率为60%,按保守估计,到205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可达到70%以上,回用率(回用量与污水总量之比)只要达到35%,污水回用量便高达700亿立方米,其余700亿立方米处理后的污水可作为环境用水的必要补充。
800亿立方米回用水的主要用途是污水灌溉和工业回用。国外已有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如以色列已建有一百多个供农业利用的污水储存库,预计2025年农业用水的65%将来自城市污水。污水回用的另一重要途径是回用于城市工业冷却用水和其它低质用水。如日本的“中水道”供水系统已在许多国家中推广应用;东京的“21世纪城市污水工程”被称为城市污水大循环;美国洛杉矶市已制定了2010年和2050年的城市污水回用计划,届时的污水回用量将分别占污水总量的39%和69%,相当于该市需水总量的23.4%和41.2%。也就是说,到下世纪中叶,洛杉矶市近一半的用水需求将要靠污水回用来满足。显而易见,城市污水回用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的综合效益,中国城市污水回用的巨大潜力还远远没有被认识。
另外,中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水资源相当丰富,尽可能地利用海水替代一部分工业生产中冷却用水所消耗的淡水资源,不但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会是一种更加经济的选择,由此也将会替代大量的淡水资源。沿海地带历来是各国对外联系、进行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前沿阵地,也是经济开发的重点区域。我国改革开发以来,许多沿海城市的经济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缺水问题也日益显现,有些城市的缺水问题还非常严重,如果这些地区的火电、钢铁、化工、石油等工业用水的大部分用海水替代,每年将可替代数百亿立方米的淡水资源。对于海水利用的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有关调查资料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结论,对各主要工业部门海水可替代比例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火电、钢铁、化工、石油工业中,海水可替代比例分别高达90~95%,60%~70%和70%以上。调查结论还表明,海水的供水成本远低于自来水价格。一般海水的取水费用为每立方米零点几到几分钱,其预测的处理费用也仅为每立方米几分钱。就中国大连、塘沽、青岛等沿海城市工业用水的实际情况来看,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其供水成本仅相当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几分之一,这对于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是企业乐于接受的。因此无论从经济效益上讲,还是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讲,利用海水资源是沿海城市科学用水规划战略中非常重要并应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5.2水质管理
城市供水,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水质应能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使用需要;作为一种商品,其水质应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这是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需求管理的重要方面。供水水质的优劣不仅取决于供水设施条件。还取决于水源的水质状况。因此城市污水处理、供水水源的保护、供水水质的控制、应是水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5.2.1污水处理
就在我们认识到中国缺水问题的严重性的同时,还有一个水污染的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由于80%以上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已造成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污染,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因遭受污染而不能符合饮用水取水水源标准,全国有监测系统的1200多条河流中已有850余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1/3以上河段受到污染,湖泊污染和富营养化也相当严重。水域污染、水环境恶化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一些供水水源被迫停用,从而导致或者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的缺水。另一个后果,则是供水水质受到影响,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污水问题正在“蚕食”我们本已有限的水资源,正在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正在成为一大环境公害。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用水量的大幅度增加,城市排放的污水总量还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增加,预计到2010年将由现在的500多亿立方米增加到1000多亿立方米,2050年将到达2000多亿立方米。如此巨量的污水,如果不加以有效治理,城市地区势必陷入用水越多,水污染越严重,水源、水质越差的恶性循环,其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用水量的增加并非注定要导致污水排放量的增加,用水需求与污染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城市污水不加有效治理的随意排放才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因此,防治水污染的关健是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理,增加污水的有效处理率和回用率,严格执行污水达标排放制度和实行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外的成熟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并回用于工业冷却、农田灌溉等低质用水,将是治理城市污水的必然的出路,也是防治水污染、实现城市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有效手段。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均水资源量不足400立方米,是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三十分之一,人均拥有水资源量在全世界120个国家的大都市中居百位以后,缺水程度可想而知。根据预测,北京市2010年水资源预计亏欠达10亿立方米。目前,北京市每年排放污水量约12亿立方米,其中约有80%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既污染了环境,又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北京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16个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达11.86亿立方米,有关资料测算通惠河水系、凉水河水系、清河水系、坝河水系的四个农灌区在采取补充淡水、增施磷肥的措施后,可接纳5.22亿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农灌用水。另外,官厅水库的上游河流——洋河,平均每年约有多达1.38亿立方米的迳流量汇入官厅水库,在北京水资源总量已经显现不足的情况下,这部分水量本应构成北京市水资源很宝贵的一部分,但非常可惜的是,洋河水污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高猛酸盐指数、BOD5、总磷、氨氮均超过国家地面水V类标准。如果北京市能够与相关地区就洋河水环境的治理问题达成共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张家口设立两个污水处理厂),通过综合治理,使洋河的水质符合地面III类标准,则能使北京市得到1.38亿立方米的优质水资源。通过以上分析,北京市仅通过污水处理,就可替代和得到优质水资源6.6亿立方米。预计到2010年,北京市的污水再生利用量可达到10亿立方米。如果再加上其他措施,(如通过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将黄河水沿桑干河引入官厅水库)北京的缺水问题将无忧可虑。
5.2.2水源保护
水源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供水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均纳入了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型标准,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能够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均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国家的有关法律还规定,在饮用水源的各级保护区内设立明显的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违反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部门有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地下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这些部门负责保护区的共同划定并分别结合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就我国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来看,条文不可谓不细致、管理部门不可谓不齐全。但是从其实际成效来看,现行的管理体制确有改革的必要。由于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由于工业废水的无序排放,由于农药、化肥的乱施,中国水环境恶化严重,约半数重点城镇的饮用水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的饮用水中混入了“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就连水量丰沛的广州,也曾一度发生了水源短缺的危机,而其原因竟然是条条河流垃圾充盈,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这些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在众多的管理部门中究竟哪些部门或者哪个部门是真正的负责部门?在环境遭到破坏、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究竟哪一家政府部门或者经济实体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管理体制问题,这是一个付出了多年惨痛代价之后的痛苦抉择。
与水源保护有着最大的利害关系的是城市供水企业,因为水源能否持续使用直接关系到水源地建设项目的使用期,水源地的原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能否达到法定的标准、原水水质还直接关系到净水成本。如果能依据利害关系最大原则并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把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权交由城市供水企业行使是比较恰当的,而国家的责任则是加强水源保护的立法,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使水源地的各项保护措施得以贯彻执行。这种管理体制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管理,又体现了“谁受益谁维护管理”的一般原则,能够使水源的保护法制化、经常化和准确及时化。
5.2.3水质控制
水质控制是指,通过建立一种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使城市供水水质达到与其使用目的相适应的水质标准。就世界范围内看,水质标准可依照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由政府部门制定,也可以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由行业协会组织来制定,水质标准还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地加以修订,亦即水质标准应同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我国目前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很低的,法定检测项目仅有35项,而发达国家执行的标准要高得多,检测项目均在88项以上,美国的控制性检测项目更是高达272项。
中国目前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状况,固然与所采用的传统净水工艺的局限性和我国供水企业的经济条件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同时也与我国水环境污染以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体制关系甚大。按水的种类分,水质可分为原水水质、出厂水质和管网水质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按水的使用用途分,水质分为生活用水水质、工业用水水质、农灌用水水质、消防用水水质等等。不同种类和不同用途的水应具有不同的水质标准,使之成为一个易于操作的水质标准体系。供水企业的责任是维护原水水质,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统一调度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按用户的不同使用要求和相应的水质标准实行分质供水。但在现状条件下,实行分质供水还有许多具体困难,而供水企业在水质控制中的作用仅仅是生产管理。如同实现任何一项控制都必须在管理体系中设立制约机制一样,水质的有效控制也必须依赖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部于199年1月7日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该规章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了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国家成立“国家水质中心”,并以此中心为“网头”组成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构成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定期或随机抽检城市供水水质并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国家水质中心、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受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该规章还对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中供水企业与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的科学性,体现了管理机构精简的原则,是城市供水水质能够得以控制的基本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在水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保证城市供水水质为中心、以污染治理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精简机构和以法治水的原则,调动企业、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国家水质中心、国家站、地方站在供水水质管理中的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作用。
5.3水价改革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供给制”的影响,我国的供水价格一直偏离其自身的价值,供水价格普遍低于供水成本,这种现象制约着我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顺利开展,造成了水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低效率的使用。事实上,不合理的水价对城市缺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售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造成企业政策性亏损,致使供水企业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使得投资建设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投入,而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不足,又使缺水的形势更加严竣。据统计,在全国300多个缺水城市中,就有260个城市是由于供水设施能力不足造成的。水价不合理的另一个负面作用是,过低的水价助长了人们浪费用水的潜在意识,进而使城市缺水的局面雪上加霜。水价水合理的再一个负面效应是造成多用水、大排放的恶果,加大了污水处理的负担,使城市水环境进一步恶化。由此看来,在我国进行水价改革,建立一种科学的水价管理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5.3.1指导思想
水价的改革,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商品化的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水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5.3.2改革目标
水价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供水企业良性发展的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最终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使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在独立经营的前提下,自负盈亏,扩大再生产不需要由政府投入,政府只在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供水价格等方面进行监控,使企业能够保证水的供应,满足城市用水需求。
5.3.3改革内容
水价的改革首要内容是规范水价格的构成。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水厂的制水成本。水价改革,近期限应以减亏为主,从减亏到保本,再到合理盈利,使企业的经营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水价改革的第二项重要内容是给企业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使企业能够逐步实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水价改革的第三项内容就是要逐步形成一种合理的水价体系,对工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都应当实行规范化的计划用水、分类定价和超用加价的计价方式,建立和健全水价制定的听证会制度,完善水价的监审制度。
5.3.4改革措施
进行水价改革,首先应当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使水价的改革工作有章可循,减少改革的风险和失误。其次,要在不断总结、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科学的水价管理制度。第三,选择一些典型城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推广。第四,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好各地的水价调整工作。总之,改革调整水价要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切不可急于求成。
目前,我国的水价改革工作已拉开帷幕,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已召开过多次关于城市供水价格方面的研讨会,并在认真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于1999年9月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价格的概念、组成、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及主管部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使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为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促进我国供水企业顺利走向市场经济、实现经营机制的彻底转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石家庄市水价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5.4机构改革
现行的条块分割,政企、政事不分的城市水管理机构体系,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加强对水量、水质和水价的统一管理,应当对城市水管理机构体系进行重大改革。
5.4.1改革目标
根据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体走向,城市水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拟定为:逐步建立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体系,加强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确保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以满足因城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增长的全理用水需求,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5.4.2改革原则
要坚持一完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水管理机构,减少管水部门的机构层次,提高机构的办事效率。
政企政事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企业,把水经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全部归还给企业,使企业逐步走向市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政策与法规,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管理的重点应是水量管理,水质检查和水价调控。
各级政府城市水管理机构的职能应各有侧重。中央政府市水管理机构侧重于水行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的制定,并进行宏观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省级政府城市水管理机构是中央政府与城市政府对口部门之间的桥梁,侧重于地方政策、法规和规划的制定,并直辖市和监督实施。城市政府水管理机构析职能重点应是政策、法规、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总之,一句话:中央政府管方针政策,省级政府协调监督,城市政府管组织实施。
5.4.3建立一体化的城市水管理机构
大家知道,城市水管理的对象是城市“水系统”
该系统由城市水源、城市供水、城市用水和城市排水等四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又可分为若干个次一级的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因此,城市水管理是一项涉及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用系统的观点、理论与方法去解决水管理问题,还应按“系统”的原则去构架城市水管理的组织结构。拟建立的一体化城市水管理机构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性于城市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必须紧紧围绕城市建设与管理这个核心。所谓的“一体化管理机构”,并不是说城市水管理必须只能由一个机构秋行使,而是强调管水的政府职能应尽可能集中在城市政府的某一个机构中,暂不能集中的城市应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授权,强化某一个机构的协调能力,机构的管理对象应是城市水源、供水、用水、排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的整个“城市水系统”,也就是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过程。
5.4.4组建城市水务(集团)公司
为使城市水企业能真正成为独立法人,拟分步组建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水源、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为城市社会提供全面的服务。集团公司的组成模式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既可由供水公司和排水公司组成,也可由原水公司、制水公司、售水公司、排水公司、污水公司和中水公司组成,还可能会有其它的组成形式。其实,集团公司采用什么组成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力争做到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尽管对水企业是否仍保留“公用事业”的属性尚未可讨论,但水的特殊性和社会对水的依赖程度决定了水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业尚不能完全市场化,适当的政府支持和指导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掌握这个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产权关系,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可能是问题的关键。在集团公司的组建过程中,要以“供水公司”为核心,把“供水”作为水产业发展的经济增长点,只有在提高供水公司财务能力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经济实力去带动其它水企业的发展。因此,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的发展拟分步进行,首先应通过供水价格的初步调整,使供水企业扭亏增盈,政府的财政补贴主要用于水设施的基本建设和污水厂的运行管理而不能用于净水厂的运行。然后,通过供水公司的内部挖潜和供水价格的进一小调整,提高成本回收能力,使供水公司不仅能收回建设投资,还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与此同时,污水公司的运行管理也应做到收支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才基本具备组建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的条件。即便如此,政府对城市水基础设施的投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尚不能取消,但可逐步减少。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是高效地经营管理国有水企业资产,为城市社会提供满意的水服务。
当然,在发展城市水务(集团)公司时,要注意竞争机制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引入,这是一个既迫切又具相当难度的课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5.4.5发展城市水务中介机构
随着政企、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政府中分解出来的职能一部分下放到企业,一部分将向事业单位转移,但现行靠政府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体制也将面临重大改革,因此,发展城市水务中介机构,也许是事业单位改革可供选择的一条出路。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口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中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生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取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验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几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对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垢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关键词】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也使得我国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飞速递增。二次供水是指能贮存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并凭借高层构筑物形成自然压差或机械压力,二次输送到用户的供水设施。目前,我国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除公共场所、物业管理及直属房管系统者有一定的管理组织及制度外,其余大多处于无序状态,长期无人管理或管理仅在于形式,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常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卫生工作中一个重要课题。
二、基本状况
在开展全国城市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1990年)前,由于缺乏有关管理制度,水箱(池)的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有的水箱自建成以来从未进行清洗消毒,内壁及底部淤泥沉积,水藻滋生,孑孓繁殖,有的水箱无盖、无锁,排气孔无防护装置,个别水箱中甚至发现死鼠、死鸟,致使水质恶化,发生异嗅异味。由于水箱不洁,使得饮用者消化道不适症状增多。在对部分多层住宅居民健康调查中发现,二次供水组腹泄、腹痛发病率显著高于饮用直供水组。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某涉外宾馆地下蓄水池因溢流管与下水道相连,下水道受阻时,其中的污水倒灌入蓄水池,使得各客房因水有明显异味,造成不良影响。
三、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
1.供水设施的污染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不合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一些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疏忽,以致设施的设置不甚合理。如水箱(池)容积与用户用水量不配套,水长时间滞留,余氯消耗贻尽,一些化学指标发生改变。
(二)水箱结构不合理,进出水管位置不利于水的全面流动、更新。蓄水池容积过大,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由于担心缺水,用户首先考虑水池越大供水越安全,设计人员往往受用户影响,在设计时,将水箱、水池容积设计偏大,重视了水量的保障,却忽视了对水质的影响。因为自来水在水箱中贮存期间,水中的余氯会迅速减少,细菌、总大肠菌群指标会明显增加,特别是在夏天,水温较高,水在蓄水池中滞留24h以上,水质就会急剧恶化。
(三)低位水箱设在地下室内,由于水箱水溢流和地下渗水,使污水长期浸泡水箱。
(四)有的水箱设在生活居住区附近,周围存在着生活垃圾、厕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污染源。
(五)有的设施把溢流管与污水管相连接等等。这些极易造成二次供水水质污染。
(六)没有消毒设施,甚至没有预留安放消毒设施的空位。
(七)仍有很多水箱周围无防护结构和措施。
2.防锈、防尘、除污措施不力
二次供水设施由于结构、材料上存在缺陷,又加上经过蓄水这一环节,因此,必须增加防锈、防尘和除污等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不能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水箱和蓄水池无盖、无锁、排气孔无防护装置,内壁没有防腐层,壁周和底部污物沉积等问题严重。
3.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不能定期进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85)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而且不少于一次”。但是,有些二次供水单位不设专人管水,管理人员不固定,给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无证上岗和管理者卫生知识贫乏的现象较为突出。
4.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住房体制改革,企业改制,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难以确定,使得卫生监督和城市建设行政部门的管理无法落实。虽然加大投入,改造输配水管网,水务部门接管部分水箱的运营,蓄水箱(池)已由1997年的2100个減至1500余个,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自觉清洗率只有56%。有的蓄水池通风管封死,有的通风管防虫网罩损坏,盖板被毁,箱底淤泥堆积,箱壁青苔密布,水质浑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蓄水池时有出现。虽然建设部、卫生部在1997年的5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第8条、第14条当中,对二次供水单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中也对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作了规定,由于缺少对二次供水单位义务的约束和制约措施,我市自2002年实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部门体制改革以来,32家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单位,没有1家主动向卫生部门提出通过审查和验收申请。
在全国城市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推进下,各市都制订了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一些市相继建立了高低位水箱清洗消队伍,对居民住宅楼、宾馆及饭店的二次供水贮水设施进行了突击清洗。但由于房地产的开发,房屋产权归属不一,不易形成一定的管理体系,给高层水箱的长期卫生管理和定期清洗消毒带来一定困难。相互推诿现象常有发生,不少住房来源较杂的住宅楼,往往因无人牵头,收费困难,水箱得不到及时的清洗、消毒。
四、卫生监督管理的对策
1.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
为全面了解掌握水箱及供水现状,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范围内对每个水箱实行统一编号,建立水箱档案表册。内容包括产权单位、水箱地址、容积、建成日期、供水人口、供水方式(直供、加压)、水箱防护、清洗消毒和卫生监测等。为日后有的放矢地进行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背景材料。
2.建章立制,各司其职
城市建设、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完善具体的办理程序、条件和监督措施,以保证未经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要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还要了解城市供水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合理设计,使水箱大小适应安全供水的要求,又不造成水质二次污染,在水池过大时,必须考虑设置防止自来水水质恶化的有效措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实施每年1次清洗消毒制度和对新、改、扩建水箱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3.建立规范,落实措施
为使高位水箱清洗消毒管理落到实处,严格把握清洗消毒质量,使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制订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制订《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规范》、《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程序》等;对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实行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水质消毒方法的现场技术培训;对清洗后的水箱进行水质卫生指标的检测,以考核清洗质量;对新建的水箱、水塔(除对基建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外)在投入使用前,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验收。
4.强化卫生法制观念,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
伴随《行政许可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探讨对带有市政垄断和公益性供水行业卫生监督模式,研究供水单位多元化改制,政府委托经营和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等形式下对二次供水管理相对人身份、义务的认识、把握,依法行使对供水单位的行政许可权、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审查权、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权和行政处罚权,加强与承担管理职责的城市建设行政部门的协作,共同作好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
为强化高层水箱的卫生监督管理,在每年1次清洗消毒的基础上,以“看(现场),访(用户),测(水质卫生指标)”的形式,对高层水箱清洗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引起各二次供水产权单位及管理者的重视,增强自身管理意识,推动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巩固发展,从而保障广大饮水居民的身心健康。
五、结束语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的卫生与我们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切身相关,状况已得到彻底改善,二次供水末梢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的总合格率已由1993年调查的30.67%,提高到1997年的98.53%;末梢水游离性余氯检出合格率达到95.5%;基本达到了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实现了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水的研究目标;感染性腹泻、痢疾2种肠道传染病的发病率分别下降了29.34%、24.10%,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保护了生产力,间接促进了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延平,蔡祖根.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实用指南[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340
关键词:考察 供水工作 报告
中图分类号:TV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a)-0063-01
龙河口水库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境内,属长江流域巢湖水系。水库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120km2,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养殖、旅游和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年调节大型水库。根据《安徽省中西部重点流域淠史杭水量分配方案》,龙河口水库在一般枯水年份会向合肥市供水0.8亿m3,供水管线总长约80km,工程总投资约10亿元。
龙河口水库城市工程目前处于科研阶段,为了解、学习供水方面的先进经验,笔者一行4人到中国水务集团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供水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听取了有关专家的专题介绍,对江、浙两省城市供水相关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并对今后龙河口水库供水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1 公司组建和投资方式
1.1 政府把供水作为民生工程投入资金建设
浙江省舟山市人口130多万,有10万m3以上的中小型水库187座,库容总量仅1.09亿m3,是一个淡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城市。2000年国家、省、市政府投资3亿多元从宁波市用管道经海底引水到舟山市。2008年,浙江省将舟山市城市供水作为民生工程再次向国家发改委申请重大项目资金,并结合省财政和地方政府配资金17亿元,建设完成了长67km的二期大陆引水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舟山市用水紧张问题。现在三期大陆引水工程已经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在积极筹建中。
1.2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原水资源经营管理体系
宁波市总人口约1100万,辖区内淡水资源已不能满足城市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2005年底,宁波市国资委、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鄞州区水利局将其管辖的“八库一江”通过重置评估,组建了原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成功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水资源经营管理体系,打破行政界限,实行多库联合供水调度和优化配置,有效提高了原水供给保障能力,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改变了原先多头管水、分散管水、浪费用水的窘境。
1.3 市场化与公益化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江苏省溧阳市城市供水工程采用的是政府补贴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招商引资,将溧阳城市供排水工程全部交由中国水务集团公司建设管理,这样既解决了资金问题,又解决了今后工程在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2 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2.1 以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将原水送至自来水厂
浙江省舟山市是由水务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取水口、输水管道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自来水公司只需将水从水厂通过供水管网送到用水户。目前舟山市为维持原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政府财政每年仍然要补贴几千万元。
2.2 以政府为主导,组建原水集团参与原水市场运作
2005年宁波市将其管辖的白溪、周公宅、亭下、横山、皎口、横溪、三溪浦和溪下八座水库和姚江水源工程通过重置评估,组建成立了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运营以来,实现了宁波城区水资源统一调度,优化配置,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保证了政府公益性社会效益目标,引入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和原水价格定价机制。
2.3 水库管理单位只提供原水
水库管理单位不参与建设运行管理,只提供原水,收取原水费。江苏省溧阳市沙河、大溪水库和浙江省德清县对河口水库就属于这种方式。沙河水库和大溪水库只向溧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原水费。对河口水库管理局也只是向德清县供水公司收取原水费。供水公司直接从水库取水,经过输水管道、加压站、至自来水厂再经供水管网到用水户。
3 合理测算原水价格
3.1 原水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浙江舟山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的原水价格是1.1元/m3(包括大陆引水费0.6元/m3);宁波原水集团从水库取水的原水水价为0.60元/m3(包括0.1元/m3水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水源保护和生态补偿);溧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水供应单位的原水费0.2元/m3;浙江湖州市德清县对河口水库管理局供应的原水价格为0.24元/m3。
3.2 固定资产重新评估
宁波原水集团为了合理解决原水水库固定资产原值偏低的问题,聘请了当地三家会计事务所,对水库相关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两种方法进行,最后由两种方法计算值各占50%来加权得出。
3.3 合理分摊公益性成本
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原水价格测算时,考虑到水库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有的经济收入都是依靠供水,同时还肩负着防洪、灌溉任务,完全是公益性质,所以防洪和灌溉都没有进入成本分摊,所有成本全部计入城市供水。
3.4 科学引进环境水价
宁波市征收0.1元/m3环境水费,用于对供水工程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近年来,原水集团积极开展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后用于山林灌溉的试点,极大地提高了宁波城市水源地的原水质量;投入资金建立了水质监测中心站和水质监测网络,加大了水质监测和巡查力度,重点进行了水库上游主要污染源的调查和跟踪监测,分析水质变化的原因;为减少水土流失,主要水源地库区山林大都转为水源涵养林,目前,正积极地与有关科研院校合作开展水质保护生态修复项目,分阶段实施主要水源地生态湿地及其他生态修复项目。
4 龙河口水库城市供水工作的几点建议
4.1 尽快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公司
根据供水工作的需要,建议由龙河口水库管理处、合肥市、舒城县及有关公司尽快共同组建工程建设和管理公司,建立融资平台。组建供水公司时,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固定资产和积极争取取水口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再进行投资,增大投资份额。
4.2 科学合理地测算原水价格
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和安徽省水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在原水价格测算时,借鉴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做法,委托有资质、权威的会计事务所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重新评估,并对防洪和灌溉不再进行成本分摊。
关键词:丽江市 水资源规划 利用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1.1 自然地理
丽江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滇西北中部、金沙江中游,地处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的结合部,跨横断山峡谷和滇西高原两个地貌单元,属低纬度的内陆高原山区。全市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玉龙县玉龙雪山最高峰扇子陡为全市最高点,海拔5596m,华坪县新庄河汇入金沙江的河口腊乌渡为全市最低点,海拔1015m。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
至2005年底,全市已建成水库塘坝3937座,其中:中型水库6座,小(一)型水库36座,小(二)型水库90座,塘坝3805座,蓄水总容量3.20亿m3;引水工程6796处,年设计供水能力39261万m3;水利工程设计供水能力74645万m3,实际供水量65691万m3,其中向工业年供水量2167万m3,城镇生活年供水量1624万m3,农业年供水量58709万m3,生态环境供水量100万m3,水电站年供水量129748万m3(河道内用水)。供水量占水资源总量的1.3%。
二、水文地质特征
地层组合、岩性特征决定了地下水赋存条件。按照赋存条件的差异,丽江市地下水类型划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和基岩裂隙水。
三、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1 地下水开采方式及用途
丽江市地下水开采方式可分为凿井式、泉水引流式。凿井式大部份在工业相对发达人类集中的城区和盆地取水不便、水源较少的乡村。取水时间性可分为季节性、常年性。工业、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和乡村生活多为常年性,农田灌溉用水的水源为季节性。
3.2 地下水现状开发利用量
2005年丽江市地下水实际开采利用量为1.319亿m3,其中生活用水0.745亿m3,占全年开采总量56.2%;工业用水0.089亿m3,占6.7%;农灌用水0.496亿m3,占37.2%。实际开采量模数为0.64万m3/km2・a,实际开采量占全市地下水资源量的4.8%,占全市地下水可开采量的10.1%。其中浅层水的实际开采量为1.041亿m3,占全市实际开采量的78.9%;深层水的实际开采量为0.278亿m3,占21.1%。
四、地下水及其生态与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越来越高,在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同时,对地下水及其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加剧。主要表现为:
⑴局部地区过度开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资源量减少,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
⑵由于补给区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地表水的涵养功能减弱,引起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导致部分地区泉水涌水衰减或断流;
⑶由于废污水排放和面源污染不断加剧,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问题日趋突出。
五、浅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修复方案
根据地下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基本规划单元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以及水资源配置对基本规划单元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地合理制定各基本规划单元不同水平年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方案。
⑴水质标准:①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具有生活供水能力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Ⅲ类水的标准值,现状水质优于Ⅲ类水质时,以现状水质为控制目标;工业供水功能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以现状水质为控制目标。②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具有生活供水能力的区域,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Ⅲ类水的标准值,现状水质优于Ⅲ类水质时,以现状水质为控制目标;工业供水功能的区域,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Ⅳ类水的标准值,现状水质优于Ⅳ类水时,以现状水质作为保护目标;地下水仅作为农田灌溉的区域,现状水质或经治理后的水质要符合农田灌溉有关水质标准,现状水质优于Ⅴ类水时,以现状水质作为保护目标。
水量标准:年均开采量不大于可采量。
⑶水位标准:开采地下水期间,不会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不引起地下水系统和地面生态系统退化,不诱发环境地质灾害。
六、 深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方案
近期规划水平年(2010年),控制深层承压水严重超采区的年均开采量小于年均允许开采量,提出超采区的压采量。
中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深层承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开采,控制深层承压水一般超采区的年均开采量小于年均允许开采量。
远期规划水平年(2030年),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尚未开发利用深层承压水的地区,原则上作为保留区在规划期不进行大规模的开采。
七、地下水利用与保护修复措施
浅层地下水以地下水二级功能区界线与水资源三级区套地级行政区界线相切割,作为地下水规划的基本规划单元。深层承压水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规划单元。
7.1 工程措施
2010年在南华建地下水治理工程一件,估算投资200万元,2020年在县城建地下水治理工程一件,估算投资300万元,2030年县城建管理维护工程一件,估算投资200万元,共计投资800万元。
永胜县浅层地下水永北镇分散式利用开发区利用与保护规划工程估算总投资3600万元。
7.2 非工程措施
7.2.1 地下水监测
地下水监测站包括水位(头)监测站、水量监测站和水质监测站。根据集中式地下水供水水源区的要求,中型和小型集中式地下水供水水源区,要求每1km2至少保证有1个监测站。保护区中的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地下水水位(头)、水量和水质监测站的布设密度,要求每100km2不少于1个。我市3个集中式地下水供水水源区均属泉水型水源地, 这三个区在中远期共设监测站9个。生态脆弱区设立地下水监测站7个,诸备区1个,地下水涵养区设立58个。
7.2.2 管理措施
⑴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法规体系。制定地下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完善《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对事关城乡人民饮用水安全的区域,严禁开采地下水,对划定为保护区和保留区的地方,严格控制开采量;对出现生态恶化的区域,禁止开采,对已开采的予以封填。
⑵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根据浅层地下水的功能区划,确定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总量;完善《丽江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建立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做好确界立碑工作。
⑶加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目标,全面贯彻实施《云南省用水定额》,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深入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推广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新技术、节水新产品,促进废、污水的处理和回用。
⑷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及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二是制定合理的水价来促进景观用水的可持续利用。不同水景观的水价应分类设定。从黑龙潭调水,可采用较优惠的价格;从清溪水库和拉市海调水,水价必须反映供水成本,应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三是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同时,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是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城市规划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潜水井,实行地下水资源费与城市供水综合水价执行同一标准。
⑸加快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针对目前我市存在的“多龙管水、多龙治水”的弊端,成立丽江市水务局,对全市防洪、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地表水管理,水土保持等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变多部门的分散管理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变城乡分割管理为城乡统一管理。建立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新模式,组建丽江市供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城市供排水设施、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
⑹加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注重人才的选拔,加强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障执法经费,完善执法装备。
【关键词】供水行业;市场化;水价改革
在过去的30多年里,国内工业领域的企业改革已基本完成,而包括供水行业在内的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却才刚刚提上日程。由于长期以来水价形成机制的不成熟,供水行业的发展没有可靠的资金保证,其发展水平已经和城市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加上供水成本和服务成本提高、水资源逐渐减少等原因,供水价格亟待调整。水价制定的合理性直接决定政府履行职责水平、供水企业的积极性和消费者的满意度。因此,水价改革成为供水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要推动供水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要首先理清价格机制。
1. 水价的特点和组成
(1)城市供水具有商品和公益的双重属性,水价必须在满足公共服务公益性的同时,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诉求。
(2)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水价应包括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4个部分。水资源费为保护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反映我国水资源稀缺状况而征收;水利工程水费为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建设和维护费用而征收;污水处理费为反映治理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所付出的成本;只有基本水价能够反映供水企业运营的全部成本。
2. 国内水价制度的沿革
(1)国内城市水价制度的变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公益性无偿供水阶段、政策性有偿供水阶段、水价改革起步阶段和水价改革发展阶段。总体来看,城市供水逐步完成了由福利水向商品水的转变,水价也完成了从补偿一定成本向在核实成本基础上适当盈利的转变。
(2)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了《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法做了规定。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对供水尤其是节约用水做了严格规定。2006年,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以加强对城市供水成本的监管,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深化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
水价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供水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2002年建设部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提出了供水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中供水服务提供者和政府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而不是监管关系。在供水行业市场化背景下,政府仍然是城市供水的责任主体,供水服务提供者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提供更好的城市供水服务。在这项三方关系中,政府的期望在于城市供水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供水服务提供者的期望在于有合理持续的利润,企业能够健康发展,而消费者期望在于的到优质、足量、可靠的城市供水,水价在可承受范围内。
因此,深化水价改革需要首先明确政府的供水责任边界,加快政府的职能转变;其次,以全成本的方式确定供水企业收入需求,在消费者价格承受能力和政府财政支出能力间取得平衡;再次,在满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
3.1明确政府责任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地方政府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尽快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转向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的方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成本核算和监控,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约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1]
3.2建立以全成本模型为基础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改革的逻辑起点在于完全成本定价,城市水价包括的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费由政府以政策的形式确定,污水处理成本单独核算,地方政府所能调控的主要是基本水价。基本水价由供水成本(供水生产的运营和维护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供水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和利润组成。应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保证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水平,从而更好鼓励和引导经营者来参与供水设施的经营管理。
3.3加强水价成本监管。要建立供水水质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通过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激励经营和作业者改进技术、降低成本。[2]要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以供水水质的提高、服务水平的提高为落脚点,确保水费收入和财政补贴“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最终促进供水行业的发展。
3.4根据消费者的水价承受能力做好政府财政补贴。在核实供水成本、确定盈利标准、明确供水企业收入需求后,水价的制定成为了政府财政补贴与居民水费支出之间的平衡问题。为保障民生,确保供水行业的公用属性,政府在水价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并通过公共财政对低收入人群的支持和补贴,更好的满足社会对这项公共产品的需要。完善的补贴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就目前而言,水费支出控制在不超过国内人均收入水平的1%~2%大部分消费者的经济上可以承受。
3.5在满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基础上,促进水资源节约。我国总体上存在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的现象,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提出要建立以节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各地需要基于所在区域资源环境条件,在城市供水满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基础上,调整水价,促进节水。居民价格需求弹性小,且国内居民自身已有较强的节水意识,水价提高对生活用水节约的效果不会太明显。而占总用水量50%非居民用水和商业用水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适当提高非居民用水和商业用水价格,对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配置将有着显著效果。
4. 水价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4.1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
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通过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完善公众咨询、监督机制,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增加公众对水价调整的影响力。如前所述,水价调整听证会不应是供水企业与消费者的价格博弈,而是政府与消费者之间支付方式的协调沟通会。政府应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合理水价。
4.2合理利用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
通过引入外资、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对于推动供水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是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的控制,避免其以高溢价方式获得水务项目后,最终以水价大幅上涨的方式,将经营压力转嫁到公众头上。因此,对大中城市供水设施,中方必须控制设施总供给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3],以保证对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引导,防止水价过快上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Z].2004-3-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Z].2005-9-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Z].2000-5-27.
[文章编号]1619-2737(2013)01-23-548
目前,我市市区及各县(市)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较好,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但由于历史陈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全市饮用水源地特别是农村的饮用水面临着严峻形势,总体情况是:
1、水环境逐年改善,但饮用水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近年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但就总体而言,我市饮用水源地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环境污染带来的威胁,特别是造船、码头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以及面广量大的农业面源污染。全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500米范围内仍然有码头22个,其中某市二水厂水源地取水口500米范围内就有4家砂石码头和5家造船企业,直接威胁饮用水卫生安全。近几年由于农作物病虫害影响加重,全市农药施用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年和**年农药施用量(折纯)分别达1378吨和1366吨,比**年增加200吨左右。大量未被吸收的农药、化肥流失到河道、湖泊,已对农村地表水、地下水产生严重影响。
2、水质状况逐年提高,但饮用水卫生状况令人担忧。从源头上有效保护了水环境,防止了水污染。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市484家水厂供水水质普遍存在“城市好于农村、规模大的好于规模小的、公办的好于私营”的状况。城市水质达标率为100%,农村水质超标率为17.5%。
3、区域供水力度逐年加大,但农村区域供水相对滞后。近几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区域供水工作,区域供水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区域供水除市区进展情况较好外,面广量大的农村区域供水工作尚未摆上议事日程。全市城乡484个水厂中,就有乡镇水厂140个,村级水厂337个。而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水厂,总磷、氨氮等时有超标,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村水厂,总大肠菌群、氨氮超标现象更为严重。相当多的村级水厂只起了动力提升泵站作用,不经消毒处理和检测直接供水,有些根本就无检测设备和技术,也无运行记录,不具备供水的基本条件,给群众饮水安全卫生带来了隐患。
4、水质监测工作逐年加强,但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为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环保、水利等部门逐年加大了对水源地水质的监管力度。但全市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效管理机制还没有真正的形成。一是水源地保护责任、保护区不明确;二是企业用水过程中出现几头检查监督;三是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在主要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擅自批准兴建造船厂;四是面广量大的村级水厂改制后的监管缺位。
二、对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领导。(1)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合理确定和分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2)制定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监管机制,尽快形成区域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监管体系;(3)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规划水源地布局,明确保护区域和范围,规范水源保护区标志,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4)重视区域性战略储备水源建设,制定水污染事故突况下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调度方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5)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市水利、环保、建设、农业、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要进一步强化污染源源头控制。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一是要认真制定和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要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要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保护区内违法设立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围网养殖等污染设施要加以整治取缔。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凡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的项目,必须经规划、水利、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防止和杜绝因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
二是要积极有效地防治建设性的水污染。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所有项目建设都要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水污染。要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并创造条件扩大在线联网监控覆盖面。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保护水环境,防止水污染。
三是要切实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要积极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提倡和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和配方施肥,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在水源保护区内要优先发展高效益、低污染的生态农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积极研究和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秸杆综合利用技术、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要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是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我市已建有污水处理厂9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43万吨,而目前实际处理量仅为10多万吨。处理量不足最主要的原因是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未能同步建设,影响效益发挥。二是要加速供水管网改造。据市有关部门统计,我市目前城镇水厂供水管网漏损率为20-30%(国家规定的允许基准值为12%),而乡镇水厂供水管网漏损率高达30-60%。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增加群众负担,而且极易造成供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威胁供水安全。三是要尽快确定市区长江第二水源地。目前市区有长江瓜洲段和廖家沟2个水源地,日供水能力达40万吨。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至2010年满足市区所有人口用水需求,日供水能力将达75万吨,建议市政府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尽快确立长江第二水源地,并着手抓好水源区保护工作,一方面积极应对城市发展和区域供水需要,另一方面可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增加城市供水安全系数,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4、要进一步加大区域供水推进力度。一是要实行区域供水目标责任制。区域供水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乡三级政府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建议市政府要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将推进区域供水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县(市、区)、乡政府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通过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全市区域供水工作的开展。
二是要对供水水源进行合理规划。目前全市城乡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484个,其中乡镇水厂140个,村级水厂337个,规模偏小,数量偏多。建议市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并网、安全有效的总体原则,以长江、高邮湖、大运河、三阳河等为主要水源,以市、县(市)自来水公司为龙头,对全市的供水水源地进行统一规划,重视发挥集中供水设施的规模效应,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效率,有效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