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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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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第1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一、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基本情况

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总体情况良好,基本适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传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精神,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三个重点”和“两种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广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时,能够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给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业务有效开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组织下,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担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承办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强与老龄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为各类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座谈、介绍案情、模拟庭审等方式方法,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不必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担忧经费不足。

二、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问题

1、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实际上法律援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体现了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的诚心诚意,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困难群众解决没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使得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不大重视法律援助问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条例》中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应当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经费虽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经费偏低,不能满足当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况且当前社会转型期间矛盾突出,事情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逐渐增多,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3、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高。目前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师最为主要。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虽有一定的经费,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要靠其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但这很难做到长期坚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员去做。没有一定的人员,不可能全面实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有时还存在人员不到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使得该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无人去办,该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无法办理,造成社会上众多贫、弱、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5、法律援助办案效率不高。经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群众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对办理法律援助的具体细节并不很清楚,造成当事人办理申请时手续没有带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当事人只能让他回去补办申请法律援助所必须的手续,造成了当事人多跑路却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

三、解决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国家和政府有关开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从而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学习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发扬光大扶危济困、奉献爱心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要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领导支持、群众拥护、社会认可。

2、优化服务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代表政府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要优化服务功能,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务受援对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做到应援尽援,无一疏漏;要简化审查程序,方便受援对象,尽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因对受援对象提供免费服务而敷衍塞责;要组织协调好公、检、法等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关系,做到渠道畅通,无障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层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层,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让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以司法所为载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普法工作相结合,与基层调解工作相结合,与化解基层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开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领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接待要热心、解答要耐心、询问要细心、记录要精心、回访要诚心、承办要尽心”。接待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个满意的回答”,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4、落实人员编制,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是对法律援助服务指导、管理、承办的主要人员,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身上,人员不到位,将会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确保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数据库”,将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纳入数据库名录,以便能够随时使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摸清法律援助对象,对农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困难农民工、残疾人、孤儿等人群进行逐户核对、登记。经确认后,进行细化分类,把他们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以便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2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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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我国对残障人群通称为残疾人,但本文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且残障的社会模式观念正在国内深入推进,所以行文中作者采用残障人群或残障者的称谓,除非引文本身使用残疾人的叫法。

③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对司法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上报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进行立项。同年年底财政部安排彩票公益金5000万元专门开展针对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与妇女家庭权益的法律援助服务。2010年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支持也是5000万,2011年资助额度上升为1亿元,2012年资助额度保持1亿元,资料来源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年度报告。

④2002年中国残联维权部成立,随后各地各级残联陆续成立维权部门,逐渐形成残联主导的残障者维权保障的自有模式和特色。

⑤即肇始于青岛的优先、优质和优惠服务。

⑥例如2008年6月4日《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8]98号)

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下数据来自不同部门组织,作者并不清楚这些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关系,这里就是初步呈现数据而已,对各类数据的具体分析情况还有待深入研究,并不是本文的讨论内容。

⑧数据来源:包括中国法律援助网,最近三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年鉴》等资料。

⑨残联系统资料来自历年事业公报,作者没有就司法行政系统统计数据与残联系统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或者两者有何种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特此声明。

⑩数据来源: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2006-2012年,中国政府网、中国残联网站。

11数据来源:最近三年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

12 2008年九部门组织发起建立的协调议事机构。

13资料来源:各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来自中国政府网、中国残联网等。

14根据对中国残联一资深人士的非正式访问,中国残联维权部的预算已几年都没有增加过了,获得外界资助的项目资金也很难使用。同时政法类民间组织的设立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做业务主管,所以残联系统在残疾人法律援助或服务类机构的培育上难以有所作为。

15这些年有一些社会律所或律师积极为残疾人维权,但是本文这里强调的是由于管理机制和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化扶持下出现的机构并没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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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辅导读本[M].华夏出版社,2011-5.

[22]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10-2012年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料(内部).

第3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最近商务部调研报告指出:今后三年,8成以上跨国公司将扩大在中国的产业和研发上的投资。这次调查对象以《商业周刊》全球1000强企业为主。82%的调查对象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将逐步提高。其中,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准备阶段,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商务部认为,这些跨国公司未来的投资将有三方面特点:第一,加速基础产业向中国的转移;第二,扩大销售与售后服务的投资;第三,加强技术转让。报告指出,61%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在未来三年内将继续扩大在华研发方面的投资。非核心技术转移到中国研发,并在中国并购其他研发机构将是主要投资方向。引人注目的是,大部分公司的投资倾向于独资,包括产业独资和研发独资,比例达到57%。在研发投资中,有46%的企业倾向于建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商务部外资研究院人士表示,中国市场规模和开放程度是吸引跨国公司扩大对华投资的关键因素。而选择独资,更多是基于利于自主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考虑。

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曲维枝,最近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透露,我国将在今年8月份以前完成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而“十一五”信息化规划也将在同一时期完成。今后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6个方面:

第一是抓紧制定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一五”专项规划。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破解信息化如何带动工业化的难题,走中国特色的信息化道路,密切跟踪全球信息化新进展、新情况,提出中国信息化的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战略措施。而这项工作今年8月份以前完成。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中国的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的规划问题,同时也给制定“十一五”的信息化发展指出了原则和方向。第二是持续推动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改造中的应用。还是要突出重点,抓住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在冶金、石化、建材、造纸等行业运用信息技术节能、节水的改造,围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第三是扎实推动电子政务。主要是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提高效率和监管能力,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第四是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重点放在节能、节材。第五是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重点要解决政府信息资源公开和跨部门共享的问题,促进经营性的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放、培育和繁荣信息资源市场、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发展。第六是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社会政治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的问题要特别的引起重视。

国家将从5个方面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今年中国将从5个方面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1)制订出台《关于促进中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2)加快物流诚信体系建设。物流是服务性产业,是最需要诚信体系的行业,但目前诚信方面的问题还相当多。今后要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物流的服务标准,并成为物流标准体系的核心。(3)鼓励整合、改造和提升现有物流资源。根据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结合中国国情,大力抓好物流功能、企业物流、区域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人力资源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整合,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现代物流的发展。打破物流资源的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鼓励物流企业跨部门、跨地区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的仓储、运输条件和业务网络进行改组、改造和提升。(4)做大做强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物流企业,关键是要明确市场定位,在专业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形成规模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尽快提高中国物流服务的供给能力。(5)密切关注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外企在资金、管理、技术、研发及品种结构上具有比较优势。关注和学习国外企业的经验和技术,发挥自身优势,尽快提高物流能力和服务水平,缩短与外资企业的差距。

上海优化微小型企业

创业环境做法

为改善创业条件,上海今年将重点突破资金、场地、能力三大瓶颈。通过完善小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做大贷款担保规模,切实缓解开业者“融资难”;通过开发创业园区,实现“一区(县)一园”的目标,有效缓解开业者“场地缺”问题;通过建立以实训为核心的创业培训机制,建立人本化的培训模式,努力解决部分开业者“能力弱”的问题。今年上海还将构建“网上创业”平台,重点扶持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知识群体创业。

象山建立外来民工

讨薪“绿色通道”

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外来民工讨薪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对来电来访的农民工讨薪,尽可能联系用工者,通过非诉讼方式使欠薪问题得到解决。对于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农民工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对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为改善创业条件,上海今年将重点突破资金、场地、能力三大瓶颈。通过完善小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做大贷款担保规模,切实缓解开业者“融资难”;通过开发创业园区,实现“一区(县)一园”的目标,有效缓解开业者“场地缺”问题;通过建立以实训为核心的创业培训机制,建立人本化的培训模式,努力解决部分开业者“能力弱”的问题。今年上海还将构建“网上创业”平台,重点扶持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知识群体创业。

天津提高利用

第4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年,全市政府系统工作人员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调研成果,促进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年度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中,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精心组织、踊跃参与,共推荐报送了130多篇调研报告。经评审组专家严格遴选,共评出优秀调研报告25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15篇。具体名单如下:

一等奖(共3篇)

1.培育创新人才与转变发展方式

(*市人事局王水君)

2.关于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调查与思考

(上虞市政府叶时金)

3.*融入三大都市经济圈利弊分析和对策研究

(*市发展改革委梁建华等)

二等奖(共7篇)

1.关于提升我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市外经贸局章光华)

2.富民需要强村

(*县政府冯建荣)

3.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构想

(*市环保局金百富)

4.共建文化家园共享文化成果

(*市文广局李永鑫)

5.推进产业升级打造产业集群致力提升诸暨产业竞争力

(诸暨市政府王继岗)

6.关于新昌县中小企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新昌县政府温暖)

7.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

(*市规划局林抒等)

三等奖(共15篇)

1.提高服务业对财政收入贡献率的几点思考

(*市财政局阮坚勇)

2.“调”“保”并举着力做好市区土地利用规划整合文章(*市国土局赏建华)

3.*工业能源消费现状及节能降耗对策研究

(*市统计局陈烈虎等)

4.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升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

(*市残联谢振江)

5.加强农村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保障的思考

(*市民政局韦青萍)

6.区域性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效路径的实践与探索

(越城区文教局马成永)

7.立足创新发展着眼融合提升切实增强我市产业区域竞争力

(嵊州市经贸局王炜)

8.法律援助在*的实践和创新

(*市司法局许兵)

9.借鉴先进经验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市科技局金如如等)

10.关于*市区城乡教育统筹发展的对策研究

(*市教育局陈国阳)

11.*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想

(*市劳动保障局裘凯音)

12.*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市农业局陈志庆等)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市卫生局邵田田)

14.农村“现代家庭工业”金融支持问题调查启示

(人行*市中心支行徐子福)

15.计生公益金“上虞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市人口计生委魏鹏程)

第5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促进刑事案件质量提升的意义

现实中,法院没有很好地发挥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法院不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也无法独立自主地排除非法所得的证据材料,不能真正从法庭审理过程中、从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裁判结论。同时,辩护方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强大的公检法三机关相抗衡,更没有能力承担查证属实的严格证明标准。数据表明,2009年,全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数为121785件,仅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19%就是很好的说明。刑诉法修订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且设置了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配套制度;对于证人出庭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于证人出庭的义务进行了强化,也对证人保护进一步加大了力度;对证明标准作了细化,对举证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等。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坚持的证明标准一贯是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在刑诉过程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曾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的一致性,广大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要与客观实际相符。办案人员要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就要从发挥主观能动性入手,才能依法正确收集证据、判断证据以及审查证据。因而,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是广大刑事法官要进一步树立的理念,只有执行好、理解好各种证据制度,才能保证我们办理的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对于提高司法能力和审判活动公正高效的意义

新修订的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繁简分流的审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比较好的缓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比如,广州中院研究室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1至6月,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109716件、办结77213件,同比分别上升14.43%和21.65%。而基层法院的受理案件数平均增幅达40%以上,其中,以南沙区法院增幅最高,达61.53%,花都、番禺、天河三个区紧随其后,出现了50%以上的增长。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要按照新刑诉法用好简易程序,并快速处理简单案件。比如,司法审判机构应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相对疑难繁杂的案件审理中投进更多的资源,合理配置较为有限的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刑事审判效能。广大司法工作者对于这一修订制度要深入研究、充分运用,在庭审前把相关问题解决好,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点,只有执行了这些程序才能切实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在司法改革的基础上,新刑诉法吸纳了量刑规范化的成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其重要意义就是确保了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第6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一)加强领导,完善政策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上下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来抓,把它列入省“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二是完善政策保障。1996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省政府即出台了相关政府规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2005年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进一步深化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另外,在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方面,均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三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将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作为单独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并在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社会救助的内容,提高规划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

(二)健全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建设

全省各地普遍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村(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杭州市还完善了分层分类救助制度,率先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圈,按家庭不同的困难程度,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明确救助责任。努力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2009年我省开始着手分步推进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0年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行办法,为公正、科学地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基础,截至2012年10月底,全省有62个县(市、区)启动了核对机制建设,其中25个县(市、区)已完成。在救助资金保障方面,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将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逐级审批和按时拨付制度不断完善;推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活动,保障救助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三)丰富内容,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一是健全制度。2001年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我省的低保工作有了制度性保障。二是明确标准。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原则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宁波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一体、标准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个县域(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加大投入。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11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支出低保金76.41亿元,其中2011年支出15.5亿元,比2003年增长3.4倍。据省民政厅介绍,目前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平均464.09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平均329.02元/月,平均补差分别为332.02元/月和197.09元/月。四是规范程序。各地普遍开展了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审批及村、乡镇、民政局三级公示的做法,尽量保证低保工作公开、公正。绍兴市除公示外,还由村(居)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乡镇政府又对村(居)评议情况进行再评议,做到“双评议”、“三公示”。衢州市由审计、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救助款物发放进行监督检查。江山市今年专门花了三个月时间,对全市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的阳光低保,温岭市的救助对象评定举手表决制,都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五是动态管理。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改进核查办法;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健全退出机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绍兴市还实行“ABC”分类管理法,把收入基本不变的“三无”、“五保”等对象列为A类,三月一走访;把子女即将就业或保障对象即将享受退休待遇的列为B类,两月一走访;把家有劳动能力、因一时失业困难、收入可能发生变化的对象定为C类,一月一走访,做到管理有序,进出有据。衢州市也实行了类似的“红、黄、绿卡”分类管理制度。

2.医疗救助水平逐步提高。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形成了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相配套的“3+1”医疗保障体系。各地通过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机构惠民便民服务等方式,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2004年至2011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33.56亿元,其中2011年安排6.81亿元,比2004年增长2.4倍。2012年各市、县(市、区)安排医疗救助资金5.75亿元,全省人均筹资12.11元。大病救助的人员范围、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较以往都有明显扩大和提升。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8类大病全面纳入救助范围,住院救助水平不低于50%,有条件的地区还将肺癌等12类大病和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尿毒症透析等特殊门诊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即时结报制度,救助对象可在医院刷卡即时结报,提高了救助效率,方便了困难群众,目前全省77个县(市、区)已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一站式服务。我省还针对重点人群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了“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和增补叶酸、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定期检查工作。宁波市2006年即确立了“城乡一体、标准一致、零门槛”的医疗救助制度, 2011年全市医疗救助实际人均筹资达20.49元,大大高于全省的平均标准,为全省最高;同时还将低收入群众白内障复明免费手术扩大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嘉兴市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在救助病种、报销比例、即时结报工作等方面都走在全省前列,海宁、海盐、平湖等3个县(市)还专门出台了医疗救助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台州市将低保边缘户及其他困难家庭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贫困家庭救助基本全覆盖,温岭市还被列为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

3.教育救助取得明显成效。2003年,我省开始实施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全覆盖的救助体系,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贫困辍学”的目标。学前教育阶段,对在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五保供养幼儿及残疾幼儿,资助保育费,每生每年600元;义务教育阶段,我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普惠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和农村学校住宿费,同时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段的家庭困难学生提供营养餐,每生每年350元;高中教育阶段,对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代管费,提供助学金,中职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还提供生活补助;高等教育阶段,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学生一律先入学、有困难再救助。绍兴市对学前教育以助学券的方式按实补助,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段享受政府发放的教育券和营养餐券,高等教育段按不同院校给予资金补助。台州市从2011年春季起,对就读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所有一二年级学生免学费,免学费政策从重点保障走向普惠。

4.住房救助力度持续加大。2006年以来,省政府就城乡住房救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为目标,切实加大住房救助工作力度,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把廉租房保障和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从当地实际和低收入家庭意愿出发,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对农村住房困难群众,与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村庄整治有机结合,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集中安置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注重强化廉租住房要素保障,用地优先供应,资金方面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用于廉租房建设。至2011年底,全省累计保障廉租住房7.5万户,全面实现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宁波、绍兴等城市已将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2.5倍到3倍。2006年至2009年、2010年至2012年全省分别安排资金2.95亿元、5.06亿元,分两轮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共完成12.4万户农村困难家庭的危旧房改造任务。绍兴市加快推进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多渠道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明确低保、低保边缘和因病致贫家庭优先享受廉租房,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优先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同时对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农村困难家庭,大力推进危房改造,努力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5.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组织网络逐步健全,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全省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成率100%,同时在工、青、妇、老龄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行业领域和部队、村居、劳动力市场、企业等地方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3万多个,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针对低保户、下岗工人、残疾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发放了30多万张法律援助卡,凭卡可直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有的还实行上门服务。除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支付赡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等常规性法律援助事由外,还将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损害、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探索非诉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拓展法律援助方式和途径,增强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降低困难群众维权成本,对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6.就业援助积极展开。近年来,省有关部门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积极稳妥地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将“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各地政府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为抓手,通过日常就业援助、专项行动、重点帮扶、特殊群体援助等各种手段,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对接收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促进就业补助;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税费减免、提供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数据,2007年以来,全省共帮助69.0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2.85余万户零就业家庭、8.9万户农村低保家庭实现了就业再就业。

7.临时救助切实有效。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乡居民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对患危重疾病、在各种常规性社会保险救助后仍然生活特别困难的和因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有力地发挥了雪中送炭、拾遗补缺的作用。2011年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等内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材料,2011年全省临时救助筹资总额1.73亿元,实际支出1.62亿元,救助困难群众21.33万人次。宁波市出台政府文件,规范临时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对象,将在宁波居住两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每年还从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温州市、舟山市积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两市所属各县根据省政府临时救助办法精神,于2011年底前全部重新出台了县级临时救助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台州各县(市、区)按照人均3元的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绍兴县人均筹资标准已达7元。

此外,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元旦春节慰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2003年以来,全省共发放慰问金39.8亿元,共启动价格补贴机制18次,发放补贴13.1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省的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来看,走在全国前列,但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

(一)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对象真实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掌握。因救助的内容不同、救助资金的保障力度不同,各个专项救助之间,适用的救助对象困难标准不完全一致。有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有的以低保的若干倍数为标准,有的以全社会人均收入的相关比例为标准;相关职能部门有的以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基本数据为依据,有的自行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导致救助标准不同、救助的对象范围不同、救助力度也不相同。另一方面,当前个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且相关财产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单位各自掌握,信息难以共享,而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主要依靠调查走访、公示公告等人工核查手段,难以准确掌握申请对象的真实财产情况,既耗费大量工作精力,又影响救助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

(二)救助力量分散,救助工作体系整体性、协调性有待提高。社会救助管理以条块为主,救助资源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救助资源和信息不能共享,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都有发生,难以形成合力,救助工作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而且因救助渠道多,造成救助资金分散,统筹、管理难度大,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用。从城乡差别来看,大部分地区城镇与农村的救助标准还是有较大差别,当前形势下,城乡二元的救助制度有待突破,一体化步伐亟须加快。另外,社会救助与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工作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需要进一步廓清和理顺社会救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能作用,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

(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力量薄弱。近几年社会救助内容不断拓展,范围不断扩大,要求不断提高,工作量大大提升,但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力量没有大的变化,有的甚至有削弱的趋向。201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对社会救助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要求,但从目前实际来看,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偏少,且往往一人身兼数职,队伍老化与力量不足的问题均有存在,工作量大,事务繁杂,无法满足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要求。

三、几点建议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救助的是整个社会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增强政府社会救助责任意识。对困难群体给予救助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得到救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社会救助工作事关民生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救助工作的思想认识。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履行政府应尽职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增强政府责任意识,继续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救助工作,使全社会公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内容。一是深入研究社会救助在大社保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界定和划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完善社会救助功能。二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救助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诉求,缺什么帮什么,难什么助什么,实施分层分类救助,提高救助针对性、有效性。有机整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各专项救助政策,形成一个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政策体系,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三是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步伐,逐步统一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同标准、区域同待遇。四是推动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各界救助有机结合的救助制度,全面统筹民间机构、社会组织、社会热心人士的救助力量和资源,积极吸引利用民间资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民间参与的社会救助多元化投资格局,加强各类救助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让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得到及时、有效、适当的救助。通过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各项内容,完善构建政府与社会相结合、城镇与农村相结合、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常规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标,进一步理顺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格局。要加快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建设。按照出台一个办法、建立一套机制、建设一个机构、打造一个平台“四个一”的要求,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国土、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尽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实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依据。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网络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以低保为基础、集所有救助于一体,包括困难人员家庭状况、收入、教育、住房、医疗等情况在内,各部门共享、省市县各级上下一个口子、统一、高效的社会救助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资源使用绩效。

第7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的实证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已久,只不过过去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 然而,即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他们的工资时常被拖欠、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几乎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弱势的群体。

依据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返乡农民工统计监测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资的返乡农民工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5.8%。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资;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资。 结果显示,当年返乡农民工的工资兑现率只有94.2%,私营企业主随意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农民工资被拖欠,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维系出现危机。当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都不能保障时,务工农民的其他合法权益便无从谈起。如果说不劳而获是有违社会公正的,那么本应多劳多得的人却劳而无获更是整个时代的悲哀。

(二)问题背后的政府缺位与失职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弗雷德雷克在《国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帮助穷人的办法取决于国内资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政治意志把资源用来缓解贫困问题。这一论断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到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的关键还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中,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只有看清问题背后政府的缺位与失职,才能从正面贡献出可滋完善的建议与策略。

第一,政府监管政策的滞后阻塞了农民工的讨薪之路。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有“责令改正”,但是被责令后不改正怎么办?相关意见与处罚办法中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索性不签,导致工资纠纷发生时,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往往使劳动者一方举证困难,维权无据。

第二,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是为农民工维权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门的作风依然存在,管理中明显存在着“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取向,政府保护不到位。 从现实看,政府的许多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对外来农民工进行管理,但是,绝大多数管理项目的实质就是收费,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缺乏主动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现象。

第三,政治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隐害。

务工农民既缺乏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又缺少相应的政治参与机会,在政治权力的竞争场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发言人和代表者,话语权微乎其微,成为游离于政治权益之外的边缘群体。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现实中政治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政府对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的漠然视之,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务工农民因此而对政府的信赖感大大降低,以至于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务工农民更多的选择以私立救济为主导;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发言人与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农民工”流于空谈。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体、内容、权限,如果严格执行,何以出现成千上万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表现出其滞后和不适应;有的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务工农民权益的加害者的惩戒如同隔鞋挠痒,同时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时则无法可依。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

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中,应从一下几点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政府调控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一方面,加强行政监控。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争议解决最有效的依据,只有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才能逐渐规范用工条件和用工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拖欠工资的发生。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行政 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在源头上保证了农民工维权有据,讨薪有门。另一方面,权责明确,合作有序。劳动部门分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司法职能。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

2.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降低了自己的维权力量。首先,党团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在用人单位里建立基层组织的时间较晚,维权力度不够大。其次,在农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没有吃呢管理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最后,对于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维权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支持。城镇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增加农民工与社会强势团体的对话能力,使农民工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将其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中去,把农民工原始的地缘和血缘群体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将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联动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综合性台帐,将拖欠工资记录与安监、质检等记录实现联动,由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劳动局、市建委及相关区县部门。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1.具体落实《工资保证卡制度》

为了保证农民工每月能实实在在领到报酬,从2005年8月1日起,凡在重庆江北区内施工的建筑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必须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由农民工亲笔签字自己确认。该卡将记录农民工在建筑单位工作后,每月领取工资的时间,工资额度等情况。由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从而在制度上开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绿色通道,为江北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辛苦钱保驾护航。同时,笔者建议,加大惩治力度,严格违纪责任,对实际中表面一套,背地一套,卡片照发,工资照欠者,按照拖欠部分进行5-10倍的严厉处罚。将该项保证卡制度作为一项硬性指标来狠抓落实。

2.工资支付垫付制度与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工资支付垫付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而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通过责任的转移,淡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有力的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落实。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法律援助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采取多部门联手的形式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力保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工资。据调查,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部分民工根本不知道合法的维权渠道,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投诉欠薪问题,而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等暴力形式追讨工资。建立“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该中心要在处理讨薪纠纷的同时,注重教育民工维权必须采取合法途径,告知民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扰乱社会治安等讨薪手段的违法性,让其知道违法行为会为自己和家庭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安抚好民工情绪。

2.加大跨区域合作,建立农民工的双向维权机制

在农民工输出、输入比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要逐步自上而下地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在双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工会组织与用工城市工会组织联手,随时沟通和交流务工、用工信息,共同处理重大侵权事件,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农民工要求发放工资,是农民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有法可依。按《劳动法》及《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被拖欠工资,民工可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1至3倍的赔偿金。大力扶持依法付给民工工资的合法企业 。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6年04月16日。

2 国家统计局:《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2009年03月25日 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0325_402547406。htm)。

3 弗雷德里克?巴和科尔巴乔,亚历杭德罗?L:2001年:《国家的新角色》,载《国际社会科学》第l期。

4 严思源:《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治理》,载《老区建设》,2009年10月。

5 胥仕元:《政府主导作用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2期。

6 胥仕元:《政府主导作用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2期。

7 鲁岳松:《新形势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

8 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29页。

第8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建议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其中“农民”表明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他们的职业,“农民工”就是这种身份与职业的独特结合。

1.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涌入城市寻找出路,被称为农民工,在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总体说来,农民工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劳动关系不平等

根据统计,大部分农民工是经由亲人介绍或自己来寻找工作机会,大多数集中在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用人单位很少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大多是临时性的,他们可以被随时解雇。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1.2 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城乡就业权不平等,大多数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所不屑干的“脏、累、粗”的工作。同时一些职位,例如财会、收纳等工作,有的单位明确表示不接纳农民工。此外,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也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1.3 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障的权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五大险,福利待遇仅在市民中普及。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一般不给农民工买保险,或者只为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买投保,或者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

1.4 社会地位低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一律平等。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天然的同盟,并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长期以来,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中,然而已沦落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农民工的地位低下,还表现为,在一些大城市,有重要政治或社会活动时,他们往往成为被驱赶的对象,以保证城市市容和交通,消除威胁城市治安的隐患。

2.我国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 制度原因:二元结构制度

二元结构下,人口流动的空间受限,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动。二元结构的存在,逐步扩大了城乡差距,户籍制度使得我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采用了不同于他国劳动力和人口转移方式的农民工流动方式,这也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户籍制度给农民带来的不仅是机会上的不平等(从出生到义务教育,负担重,与城市人就业机会不平等),更有实际上的不平等。

2.2 社会原因:身份歧视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必然造成歧视农民的社会心理,反过来这种心理又会使体制更加牢固。由于进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竞争力在某些岗位上比城市居民较强,又被一些市民所仇视,甚至被称为“盲流”、“二等公民”。“农民”、“民工”等中性的词汇也带上贬义的色彩。

2.3 法律原因:相关法律缺乏或执行缺位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中存在的缺位和偏差。我国在农民工权益立法上的最典型缺失是尚未制定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法》。执法中的缺位现象突出有些地方政府过分迁就企业主的利益,劳动中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的行政不作为,都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司法活动中,地方法院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很难独立判决以维护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另外,农民工所受教育有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也制约了其维权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3.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

(1)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完善城乡统筹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乡户籍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政府应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统一实行以居住地登记制度和身份证管理制度代替户籍制度,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2)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

土地是农村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城市建设中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来源,要想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护他们的土地权益。应当完善允许土地自由流转的制度,使农民工可以获得收益,可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农民工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份额较小,初次分配中存在扭曲,应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完善。在制订城市社会保障时,相关部门应将城市农民工考虑在内。在城市有固定职业并自愿迁入城市定居的农村人口,政府应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或转让土地后没有稳定职业,及其他自愿迁入城市定居的农村人口,依法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由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4)培育城乡统一平等的劳动力市场

政府应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在职业、工种方面的限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行政审批及收费。在制定就业政策时,统筹考虑城乡所有劳动者,培育市场化的就业服务企业。

3.2 健全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援助

(1)把农民工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工进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可以制定一部《农民权益保护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农民的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护,让农民工的权益真正有法可依。

(2)加大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关系,保证劳资双方签订正规、有效的合同,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

(3)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快速办理。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必要的经费支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经常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普法工作,进行咨询服务,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 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等。

3.3 转变观念,提高社会地位

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大力培育农民工的现代意识,消除农民工自身的二元意识,帮助农民工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政府应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升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市场经济知识的教育,培育农民工的市场意识,同时加强农民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农民工应积极加入工会,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调动其积极性。政府或用人单位应引导农民工扩大自己的交往圈,加强与城市居民的沟通,培养其对城市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主动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树立农民工的新形象。

3.4 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

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一些城市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而制订的限制性、歧视性的劳动法规和行政规章,使得农民工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这与《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政府应转变观念,正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限制,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相关事项,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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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宣迅.《城乡统筹论》[M]. 第一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

第9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公证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对农民工问题从最初的漠视到给予热切的关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决。笔者认为,从法律的层面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得还不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介入农民工维权工作很有必要。 

 

一、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其合法利益在很多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解决此方面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公证进行维权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人员中占52%,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的《200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该收入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十分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4月中旬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在务工方面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的比例达到60.37%,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和自己应聘的仅占14.2%和12.1%。由于相信熟人或亲戚介绍,往往使本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签合同,或只有口头约定,有的连口头约定都没有。调查显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有15.68%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合同上存在着“霸王条款”、无效条约,往往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告还显示,我国76.4%的农村劳动力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而在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都在70%以上。由于缺乏就业培训、农民工伤亡事件屡屡发生。 

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依照法律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通过公证可完善法律行为,纠正不法行为,平衡利益关系。公证书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把公证纳入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必要。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有必要引入公证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随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规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前,全面推行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山西省交通厅规定,今后建设单位要投标公路工程,必须先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北京市做出了民工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拟订《北京市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上海市推行所有民工工资发放将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用工单位为建筑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工资由银行直接转入工资卡,按月支付。哈尔滨市总工会规定,农民工如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向欠薪单位讨工资。这些规定及作法,无疑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权利的维护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这些规定和作法,仅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部分内容,没有从整体上给予考量和维护,在农民工有关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普遍欠缺的情况下,其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在执行这些规定时,难免出现“水分”,权利的实现极有可能落空。同时,这些规定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不利于贯彻和落实。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其可行的制度是,在第三者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地设定农民工的权利,使权利不含瑕疵,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工资支付上,一旦欠薪,能借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具给予强制执行。这个制度可通过公证来实现,我们有必要将公证机制引入农民工维权的系统工程之中。

三、公证的效用对农民工维权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