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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全盟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77件,民事援助案件4952件,刑事援助案件120件,行政案件5件。
1、民事案件情况。20xx年全盟妇女、未成年人民事维权案件xx08人次(女性受援人1565人,未成年受援人43人),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2.47%。
2、刑事案件情况。20xx年全盟妇女、未成年人刑事维权案件26人次(女性受援人9人,未成年受援人17人),妇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刑事受援总数为21.67%。
3、咨询情况。20xx年全盟共受理咨询19120人次(通过“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6375人次),其中涉及妇女、未成年人共2205人次(其中妇女2115人次,未成年人90人次),咨询事项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请求给付抚养费、请求给付扶养费、请求给付赡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占咨询总数11.53%。
二、盟级及各旗县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20xx年,xx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妇女、未成年人248件,占受援总数xx%,较上年同期增长14.11%;
锡林浩特市176件,占受援总数11%,同比增长77.27%;
二连6件,占受援总数的0.37%同比下降50%;
阿巴嘎旗、正蓝旗均为12件,均占受援总数1%;
正镶白旗93件,占受援总数6%,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6.7%;
太仆寺旗38件,占受援总数2%,同比增长44.73%;
黄旗8件,较上年同期下降46.7%;
多伦县23件,占受援总数2%,较上年同期下降52%;
东乌旗66件,占受援总数4%,较上年同期下降54.54%;
西乌旗648件,占受援总数42%,较上年同期下降46.6%;
东苏旗45件,占受援总数3%,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8.89%;
西苏旗178件,占受援总数11%,同比增加90.4%;
乌拉盖管理区55件,占受援总数3%。
三、我盟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
1、刑事案件中妇女、未成年所占比例逐渐降低
20xx年全盟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20件,涉及妇女、未成年人共26件,占刑事受援总数的21.67%,较2015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
围绕妇女、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重点帮扶对象,一是全盟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妇女、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加大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妇女、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扎实做好妇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及时高效做好妇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监督工作,为妇女、未成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
2、婚姻家庭案件中妇女为受援主体
20xx年,全盟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婚姻家庭维权法律援助案件336件,涉及妇女维权共328件(妇女人身保护令共12件,盟中心2件,西乌旗3件,乌拉盖7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总数的97.6%,主要涉及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及离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
由上可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比重较大。
3、劳动纠纷案中女性劳动者比例较大。
20xx年民事受援案件共4952件,其中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类劳动纠纷共2999件,女性劳动纠纷案约占半数,而且,低端行业女性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严重,集中在餐饮、零售、保洁等服务业以及畜牧加工、纸制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如20xx年年初142名农民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起诉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大部分申请人为女性。造成女性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原因主要有:一是劳动者法律意识不足,当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以及服务附加值低,多数企业采取的首选方法是盘剥工人,利用低价的劳动力。三是企业管理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受害妇女举证不力。由于“家庭暴力”涉及隐私,且部分妇女维权意识不强,当受害妇女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往往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
二是作为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这一要求不好认定,很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基于女性的生理和社会性别,妇女怀孕、生小孩、带孩子(尤其是农村生养的孩子比较多),受害妇女自身没有经济能力,更掌控不了家庭经济大权。
五、对策
加快发展妇女、未成年人法律维权工作势在必行,结合“2011—2020年锡林郭勒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农村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加强部门协调,构筑农村牧区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加强援助力度,拓宽援助渠道,放宽援助条件,真正做到“应援必援,能援尽援”,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进一步提高对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广大妇女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做好新时期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全盟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做好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为建设“法治xx”做出积极贡献。
2、进一步畅通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渠道。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利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的便民特点,切实发挥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造条件,方便妇女儿童就近寻求法律帮助。同时,切实加强同妇联、教育部门的联动,针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与妇联、社区、教育等部门交流和讨论,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开辟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绿色通道。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重点服务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工等群体中的妇女及偏远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对于她们的法律援助申请,要坚持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制度,对于追讨工资、工伤赔偿等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家庭暴力案件界定经济困难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4、进一步提升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妇女儿童的水平,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知识专题培训,加大对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监督指导力度。同时,通过旁听案件、卷宗评查、回访当事人和等方式,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6-02
农村留守妇女,指的是农村中丈夫常年在外务工,自己长期留守在家的成年妇女。她们的年龄一般在20至55岁之间,因为丈夫常年在外而成为家里主要的劳动力,独自担负着农活、家务、赡养老人、抚育儿女等重任。虽然代替男性扮演了家庭顶梁柱的角色,女性长期孤身一人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中比其他农村女性更容易滋生各种问题。近些年,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犯罪频发,农村留守妇女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从而造成诸多悲剧。
一、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匮乏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但并不成熟,不管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还是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队伍,都不能满足迅速扩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这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费的匮乏。一是政府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确实在财政上存在困难,无法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二是部分地区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甚至并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机构、人员、经费的匮乏必然导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还是多集中于城镇,而农村留守妇女却多集中在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偏僻地区。应该说,在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的地区,所有经济困难或案件特殊的当事人,都难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农村留守妇女处于弱势群体中的边缘地带,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可想而知。
(二)农村留守妇女维权意识淡薄
农村留守妇女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又生活在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大多都不懂法律,或者知之甚少。很多时候,留守妇女权利受到侵害仍不自知;即便知道了,也不懂得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农村留守妇女多家庭负担沉重,少有空闲或有空闲也无兴趣学习枯燥的法律知识,而多以打麻将等方式消磨时间。
农村较为浓厚的封建文化习俗也极大的压制了留守妇女法律意识的萌生与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要求妇女要忍辱负重,并不鼓励甚至压制妇女争取个人权利。本就“厌讼”的社会氛围对妇女打官司的偏见更甚。对需要长期单独支撑门户的留守妇女而言,肯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遭遇了家庭危机(诸如、离婚等)的妇女而言,也不愿意因为诉讼影响名声而使生存处境更加恶劣。
(三)法律援助宣传不足
部分留守妇女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求助无门。农村留守妇女虽然有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但生活范围基本集中于土地与家庭,无法从事能够获得较好经济收益的工作,对丈夫外出务工所得经济收入也多无支配权,也就无法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这时本是法律援助发挥所长的时候,留守妇女却往往因为“无知”而错失帮助。
二、 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普法教育
部分地区的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敷衍了事,甚至有害怕群众法律意识增加而变“刁民”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的心理,而故意淡化法律援助的存在。所以,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首先要端正认识,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帮助基层民众建立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在宣传普及过程中,要注意农村留守妇女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多在高中以下,很多人甚至是文盲,简单灌输枯燥拗口的法律条文,会因为理解困难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利用图画、案例讲解等手段将法律知识通俗化是可取的方法。
再者,法律条文浩如烟海,针对不同人群宣传时应有针对性。可特别制作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宣传手册,总结留守妇女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能够获得哪些法律援助,诸如诈骗、勒索、等。
另外,法律援助的基本流程、如何取证存证等基本法律常识也应多加宣讲。留守妇女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即便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不知道或不懂如何留存证据,加上言语表述不清、多疑恐惧心理等等原因,即使寻到法律援助部门也问题重重,站到法庭上也缺少足够的应诉能力。
(二)多途径筹措资金,保证经费充足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拨款,这对政府的财政是很大压力,尤其是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为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充足,除了财政拨款之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筹措,诸如寻求基金、企业、经济富裕个体的赞助等。
(三)多方合作,构建快捷有效的维权平台
除却加紧培养法律援助人才之外,经费、人手不足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吸引志愿者的方式加以解决。部分志愿者几乎全职在做这个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伟大的,但这种奉献式的志愿工作不应该成为常态,其艰苦程度也会让很多后来者望而却步。与高校合作,是一种能够良好互动的方式。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自行组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条件不成熟的高校,可以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老师带队学生,就法律咨询、法律协助等问题提供志愿服务,如需进入诉讼程序则再转交给律师。这样一方面能够减轻律师的压力,为受助人提供更多援助机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锻炼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增加其之后加入法律援助行业的可能性。
除了受过专门训练的援助人,并不精通法律的热心人士也应受到重视。这些志愿者或许在法律上不能够提供专业的帮助,但他们一则有法律常识,可以阻止案件恶化;一则人数众多,信息网络覆盖面广。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相关志愿者团体相互合作,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使受助人在案件前后都能得到法律及其他相关援助,帮助她们重建人生。
(四)建立留守妇女备忘录,防患于未然
很多人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想到法律援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法律援助不仅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当然,这一工作不是单靠法律援助机构即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与基层政府、妇联、志愿者组织等多方紧密配合。
基层政府应当联系妇联等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在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维权工作站,建立留守妇女备忘录,积极了解留守妇女的生活状况,即时发现留守妇女遭受权益侵犯或犯罪的可能性,主动为留守妇女排疑解惑,防止罪案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r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六、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七、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八、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投诉。
九、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转眼间又到期末,大三上学期,对于个人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今天,当把9门专业课全部考完的时候,松了一口气,度过这“煎熬”的半个学年了。回首过去的这半年,时光匆匆,而我一直在朝自己努力的方向缓缓的爬行着。大二的时候受到一位老师的影响,对国际贸易异常感兴趣,于是毅然选择了修读经济学院的双学位。当仅仅只是看着自己课程表时,似乎并不觉得有何艰巨。但真正坚持上课、做作业,一路走来,的确感触颇多,当然收获也不少。期间,选修了这门《法律服务实践》,更是从中所获良多。做为一门专业实践课程,它让我初窥法律在实践中所呈现的面貌。特别是当刘飙老师把一个个弱势群体所周遭的法律问题带给我们的时候,当老师让我们分析具体现实的案例以及当我们要解决所负责跟进的小组案例时,我看到了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法律故事,深深地体会到法律的实在性、社会存在意义。从前只是在法学教材上看到一个个抽象化后的案例,所学之程序法也为各个抽象化概念构造而成,真实的案例之接触少之又少,对于法学的体验仅仅停留在一种文字化、空洞化的理解。通过这个学期本门课程的修读,把从前之法学知识得以有机会转化为法律实践,并且帮助弱者、服务社会。我感到是本次选修的最大收获。
二、周五的专业辅导
周五的专业辅导课程是刘飙老师为我们在进行法律实践前所专门进行的,时间持续了半个学期有余。由刘飙老师每周五晚从7点钟开始进行辅导,一直持续到晚上9:40分左右。为我们系统的讲授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各类常见案件类型的通常处理方式,许多很小的细节如今我还记忆犹新。而在这个辅导课程中,刘飙老师不仅仅传授了他的实务经验,而且,老师还教授了许多法律从业规则,以及做人原则。最为印象深刻的是老师的一句“口头禅”——法律无小事。老师在授课期间时常提醒我们,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律无小事。当事人正是因为有了权益(权利)救济的需要才会诉诸法律,拿起法律作为武器。而当我们在进行法律援助的时候,切记以当事人之利益为重,应该认真负责地对待。
比较深刻的一个案例是老师所接受的一个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例,案例中涉及到对于国有银行的ccc级债务的处理引起我的兴趣。案情中涉及到中国银行业在改制期间一些垃圾级债务的处理方。之前我只是在金融学课程中学习到相关程序的内容,对于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ccc级债务的处理最终流向不是很理解,通过老师的案子,大概明白了其处理的最后程序,颇有收益。
另外,老师在讲授一个公司股票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印象也颇为深刻。大概案情是一家软件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以自己的名义于当事人签订了原始股的买卖合同,承诺该公司会前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上市不成功,则由公司对其股份进行回购。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认定其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话,则将导致合同自始的无效。(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实际的情况也有可能涉及欺诈,但是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之。)为了避免这种认定,我们有必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切入,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是,老师让我们想方法,我开始是从期限等角度考虑,当然是行不通的。后来,在老师的帮助下,我才找到《合同法》九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后,当事人有权利追究对违约者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股款价金。
从这个案例中,我学到有时候法条的灵活运用会对当事人产生更强的权利保护。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虽然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仍然不是必然的会导致合同自始的绝对无效。而且,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也看到了合同目的的强大适用性。不过,其合同目的的证明应该也是一件不易之事。法律的适用,某种程度上由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一名好的律师能够在疑难情形曲径通幽,达到凡人所达不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需要不断的模范、学习,最终有所超越。
二、法律援助实训
在接受完老师系统常见法律问题培训后,我们正式接受实践的考验——前往南山图书馆“星期日法律咨询日”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普通的法律咨询服务。这是我期待已久的,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大学生而言,最值得骄傲的,便是能把自己所学知识学以致用,帮助弱势群体,服务社会,证明自己的价值。
周日早上,我和恬恬师姐早早的约好不行至南山图书馆。由于南山图书馆正在重新装修,所以,我们只能在一个比较简易的临时工作室中提供服务,也由此,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人数并不多。在我和恬恬师姐服务期间,共有4位女士及1位男士前来咨询法律问题。涉及的纠纷分别为:一起离婚纠纷、一起债务纠纷、合伙型企业合伙人温先生与温先生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一则劳动仲裁程序的咨询。债务纠纷中涉及到的问题有关于录音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离婚纠纷则是关于如何分配婚后财产的问题。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及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内容则是由律所派驻的律师邱律师解答的。
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咨询的当事人,比较神秘,不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而由自己进行,每次有程序问题就过来这边咨询,但是在咨询期间也不肯告诉人其单位、工作,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其实仅仅是因为计算的上的一些问题,但是据当事人所言,是要给单位一些麻烦事。据周哥(图书馆负责法律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些偏执,已经来过许多次但却不肯暴露身份。由于这两年来修读了一些经济学课程,经济学思维告诉我,对于她的行为从经济学而言是不经济的,但是根据正态分布曲线,这样的人的存在又是合理且有益的。在法律实训期间,与邱律师的交流,也使我获益良多。
三、小组案件
我们小组所接手的是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财产纠纷的问题。
案件当事人为李美香与罗其东为夫妇,罗湖莲塘人士。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罗东其的父母于1998年和李美香商量筹款建房,并且提出给一栋楼给李美香用作出租和收租金。罗东其夫妇分别从四个人那里借来2万,5万,1.5万,7万(利息每年18200),加上李美香自己的积蓄共29万给了罗东其父母。因为李美香信任他们,并没有要求他们写收款证明。之后在李美香要求罗东其父母返还他们所借的钱时,罗东其父母不承认并且从来没有让李美香收过房租。至于建好的出租房,罗东其父母一直让罗东其充当看门人的角色,让他睡在出租房楼下保安亭一年多,罗东其因别人的言语打击而产生精神异常。最后,由于罗其东父母的迫使之下,罗其东与李美香离了婚,而李美香由于没有生活上的特殊技能而只能做一些零散工,以偿还其承担的巨额债务的利息。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看来,李美香所承担的债务确实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少有证据证明债务的金额是105000元,如果只让李美香承担所有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帮助她摆脱债务以维护李美香的权利,是我们这次对她进行援助的最终目的。
老师的提示,开始我们并不甚清楚,不过后来我在把案件材料全部看完之后明白了老师的意思,书写了以李美香债权人为原告以李美香夫妇为被告主张偿还债务的民事起诉状。后来,继强灵机一动,说何不采取支付令呢?我认为,支付令在这里符合适用条件,而且,能够达到更为简便的效果。不过,支付令的程序、效果如何,没有尝试过,不甚清楚。
另外一个案件是一个丈夫外遇后与第三者一同购置房产。而丈夫因癌症死亡,产生的遗产纠纷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可圈可点的东西也很多,可是由于当事人过于急躁,已经委托他人提起诉讼,我们就无法再进行建议了。
四、结语与心得
一是帮助那些为感情纠结的职工,对名存实亡的家庭,鼓励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面对现实,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婚姻纠纷,以此来了结双方的痛苦。二是对有些已经解除婚约的家庭,凡是不能认真履行法院的判决或离婚协议的,尤其是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及时予以调解的同时,还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划拨,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即将解体的家庭,帮助双方算好财产账,属于他(她)们的利益,一分钱或者是一件物品都要去争取,尽量让无过错方的利益最大化。
《莫愁•智慧女性》的“幸福方程”,也是一个教会人学会经营婚姻的智慧、创造幸福指数的好栏目。
我努力帮助那些家庭离异的员工,学会寻找幸福,对婚姻中受到伤害的职工,一是动员同事们要伸出温暖的手,主动接近他们,与他们交朋友,“结对子”,从政治上予以关心。二是鼓励他们把一肚子的苦水全倒出来,放松心情,从精神上予以关心。三是减轻工作负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一些较为轻松的工作,从工作上予以关心。四是对于生活上确实有困难的,帮助他们申请困难补助,使他们度过难关,从经济上予以关心。五是关注离异家庭,发现他们仍有留恋原来的家庭生活的苗头时,立即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他们复合;或是帮助他们重组家庭,从情感上予以关心。五年前笔者就曾为一名男职工当了红娘,给他牵线搭桥,在扬州市里组建了新的家庭。为此,有“资源”的职工也纷纷效仿,源源不断的为离异同事提供联姻信息。六是尽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离异家庭多多少少都会遇上这样那样的困难,此时伸出援助之手,犹如雪中送炭,如一离异职工想在城里买商品房,跟笔者提出让单位的车给她跑一趟,并请我一起去拿个主意。我积极帮助出谋划策,使她买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作为单位的领导,主动关心职工,运用从报刊中学到的知识,结合自己的思考,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寻求幸福,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幸福,既方便了工作开展,又帮助了职工,何乐而不为呢?
江苏苏州一读者来信咨询:我今年62岁,有个活泼可爱的孙女。半年前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离婚,4岁的孙女被法院判给了儿媳。我和老伴非常想念她,经常买了玩具和零食去看望,接连几次都被前儿媳拦在门外。作为爷爷奶奶,我们有没有探望权呢?
答:前段时间,在江苏省首例“隔代探望权”诉讼案件中,最终法院支持了老人的“探孙权”,判决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因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法律对此也并没有排斥或禁止。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的。
在生活中,一旦父母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法院会如何判决子女该归谁抚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由此可见,隔代抚养会成为离婚时父母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优势,法院会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隔代探望权的诉讼中,法院也是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审判理念出发,如果老人不存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那么法院应当赋予老人“隔代探望”的权利。国家也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来维护和保障老人探望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黑龙江哈尔滨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儿子今年读小学四年级,最近迷上了网络游戏,自作主张从家里拿走了2000元钱,分几次在一个报刊亭里购买网络游戏点卡。我认为,商家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游戏点卡,找到商家要求退钱。对方却说,游戏点卡是孩子自愿购买的,点卡本身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已全部刮开,因此他不能退款。请问,这钱到底能不能退?
答:您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您的儿子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他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由父母来。
判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例如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用压岁钱购买日常学习用具,这种行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与他本人的生活也是密切相关的,所以他可以独立购买日常学习用具,不需要法定人,也无需征得法定人的同意。
但对于一些重大事项或买卖贵重物品,如果事先没有得到法定人同意,事后法定人提出异议,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合同法》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父母不认可这个买卖行为,那么就是无效的,商家应当退款。否则可以向消协举报,也可以向法院。
论文关键词 婚姻法 离婚 损害赔偿 举证难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以及《婚姻法解释(三)》都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该制度给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填补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同时也惩戒了过错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之现象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尽人意,真正依此制度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极为鲜见。
案例一:原告尹某与丈夫林某已分居近两年。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林某离婚。同时提出林某有第三者,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林某对婚外恋一事矢口否认,尹某向法庭提供了林某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一同外出旅游的登记表、第三者居住小区保安员的证言以及林某在电话中承认自己有婚外恋的电话录音等等。法院认为,尹某提供的证据都是有效的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林某有第三者的行为,最终确认了林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给尹某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判令林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例二: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余某提出离婚的原因是朱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并因此要求朱某给付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庭审中,余某提供了一张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另外,只有朱某的姑姑出庭作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余某虽拍到了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和朱某姑姑的证言,但再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与该男子同居的事实,单凭所拍照片和证人证言难以认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原告余某应承担举证不力而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法律后果。
两个案例都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为何结果却截然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的举证结果决定了判决的结果。案例二中余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正是因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实余某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举证不力已经成为影响受害人在诉讼中获得赔偿的主要难题。
司法实践中在谈及某个具体的案件时,当事人往往很难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提供的证据都比较单一,证据之间无法印证,证据的真实性较难认定,大大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而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同时由于婚姻的绝对隐私性、行为的隐蔽性、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受害人大多是弱势群体中的妇女的限制,往往会导致受害人很难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证据,甚至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违法收集证据,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其效力是难以认定的,从而造成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所以“举证难”成为了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普通的民事诉讼一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举证责任往往是由无过错方承担的。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那么无过错方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然而对无过错方来说,搜集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多数情况下,有过错方的一方在实施过错行为时都是比较隐蔽的,无过错方很难取证。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却又因证据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生命财产权等而丧失合法性,难以被法院认定,而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是极其困难的。正是由于举证难的原因,使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之原因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之所以举证困难,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隐蔽性、秘密性导致诉讼中无过错方取证较难。婚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密性,外人难以知晓。这一点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致的离婚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一方面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更多的时候采用的是秘密的方式,而非公开同居的形式,无过错方对此很难获。如果是通过跟踪、偷拍等方法掌握的一些证据,则可能会因为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即使有知情人熟知案件的事实,但由于同居住所一般离当事人居住地较远,知情人与当事人并不熟悉,知情人往往不愿干涉别人的“家务事”,不愿出庭作证。
其次,无过错方当事人淡薄的法律意识。有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却不知需要举证或没有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证据灭失;还有的当事人缺乏举证期限的概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搜集到证据,无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导致败诉。如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基于各种原因,如果不是逼不得已,通常不会将施暴人诉诸法庭。大部分受害方在遭到暴力行为后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等到无法容忍而提起诉讼时,距离家庭暴力发生之时已有一段时间间隔。这一段时间间隔很可能使本来清晰的证人证言变得模糊不清导致可信度下降,或者本应固定的证据因为没有及时固定而可能永远无法取得。
最后,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目前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隐蔽性、私密性等特点,使得受害方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证,也无法提供关键的人证,无过错方的权利基本无法实现,而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逃避了法律的惩罚。
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之对策
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破解无过错方“举证难”问题,需要综合采取几各种应对措施。从制度层面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援助。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依法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中确因客观原因难以个人之力收集的证据调查取证,以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是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加以适当放宽。第一,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认定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从而导致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应对私人取证得到的证据予以认可。第二,酌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过错方,过错方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将不会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保护、惩罚等一系列证人作证机制,增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感,使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走上正轨,解决我国诉讼中证人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等一系列难题。
从思想层面而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常识刻不容缓。尤其是常在此类案件中处于受害者角色的广大妇女更应关注《婚姻法》,关注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
依法维权最重要。
对单亲母亲而言,离异后自己带孩子,经常会默默承受经济上、孩子教育上的困难,承担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种种压力,也往往忽略了或排斥孩子的父亲所应承担的对孩子的法定责任,这对孩子的养育十分不利。其实,我们国家对离异夫妻如何认识和处理子女问题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与子女的关系都不能改变。也就是说,尽管孩子的抚养权属于母亲,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但是父亲依然要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最基本的就是有义务付给孩子抚育费,这是孩子生活的基本保障。《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是未成年的孩子成长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及其它孩子所需费用。许多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抚育费付给出现了问题,离婚后拒不履行义务的父亲比比皆是。有的单亲母亲不了解法律规定,有的势单力薄难以说服对方,有的不愿意和前夫纠缠……结果不仅是自己忍气吞声,更使孩子的权益受到侵害,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所以单亲妈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困难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社会调解、妇女组织等机构为自己维权提供帮助。
给孩子的父亲留出施爱的空间。
夫妻离异了,孩子依然能够享受父亲和母亲完整的爱对孩子而言是件幸福的事。这其中的一个前提是,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要给孩子的父亲留出对孩子施爱的空间和时间。可是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就已反目成仇、势不两立;有的女性饱受丈夫欺辱,离婚是精神和肉体的解脱;有的在办理离婚过程中为了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在财产上做了最大的让步……这些母亲往往更重视孩子,也有的把孩子当作了制约对方的武器和讲条件的砝码,阻止孩子的父亲接触孩子。《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异夫妻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法律明文规定探望权,就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育。对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来说,其心情可以理解、境遇值得同情,但无权阻止对方探望孩子,否则就是侵害了对方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无论以往孩子的父亲有什么不尽如人意之处,为了孩子也要表现出自己的大度。最好的方式是父母约定一段时间或节假日安排一次与父亲见面,一起陪孩子玩、共同进餐等等,让孩子感受到自己在父母心目中的重要。如果双方能保持理智的情绪,夫妻不成友谊在,孩子的心理发展就会比较平稳。母亲为孩子的父亲接触孩子创造条件,不仅让孩子多一份享受父爱的机会,也会由于这样的行为使孩子多一分对母亲的敬重。更重要的是,父亲探望权的实现,会让孩子感受到尽管父母分手了但自己没有失去完整的父母之爱。
尽快摆脱离异的阴影。
单亲母亲走出夫妻离异的阴影不是件容易的事。我们曾对天津市1千余名50岁以下单亲母亲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感到“生活压力大”、“心理压力大”最为强烈,“有时”和“经常”有这种感觉的都在九成左右;八成以上的人表示“原来不烦恼的事,开始使我烦恼”、“我觉得做什么事都很吃力”、“我不能集中精力做我要做的事”、“我感到很孤独”;七成以上的人表示:“我觉得心烦,亲友的帮助也不管用”;六成以上的人表示“我感到泄气”、“我觉得我的人生经历是场失败”……母亲的不良心理感受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态度,也往往会使孩子在母亲这种负面情绪笼罩下对自己的家庭境遇和未来前途感到悲观失望,影响到他的社会交往和对社会现实问题的价值判断,这种不良情绪的积淀不亚于父母离异本身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如果母亲真的为了孩子好,最需要改变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振作起来,忘掉过去的痛苦和悲伤,以积极的心态开始新的生活,不仅可以让自己走出阴影,也会成为孩子勇于面对挫折、自信自强的榜样。
对孩子要倍加呵护。
近年来,平桥区委、区政府立足区情,用真心、真情、真帮、真扶的实际行动,帮助全区近2万名困难职工一步步走出了生计、就医、就业、子女就学、权益纠纷的困境,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爱在春风中播洒
信阳市平桥区位于河南省南部,全区总面积1889平方公里,人口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2万人,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工18.8万人,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区、劳务输出大区。其前身信阳县,在20世纪80年代聚集了信阳市(信阳地区)近70%的工业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转型期的变革,原有的工业企业大多数都已破产、倒闭、改制或转行,致使下岗失业人数增多,困难职工基数加大,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较为突出。据统计,全区困难职工达19850人,其中困难农民工15150人。如何解决好众多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既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一届平桥区委、区政府审时度势,坚持“从高位推动,从细处着眼”的工作思路,切实为困难职工提供帮扶保障。一是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把困难帮扶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多次专题听取和研究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区委书记张明春多次就帮扶工作召开座谈会、专题会,深入困难职工家中,现场办公,他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对职工群众的困难要帮得准、扶得到位。在他的关心和支持下,作为党和政府帮助困难职工、农民工的主要窗口――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被列入全区“十大惠民实事”,得到了高标准、规范化建设;同时,推进各乡镇、办事处帮扶站和各企业、村、社区帮扶点的建设与完善,全区已逐步形成“以区帮扶中心为龙头,乡镇帮扶站为纽带,企业、村、社区帮扶点为基础的立体网络式帮扶体系。”二是成立组织。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困难职工帮扶和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组织。三是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为强化帮扶中心的窗口服务功能,区财政拨款为帮扶中心新建了服务大厅,配备了电子大屏幕、电脑等办公用具,购买了帮扶车辆,把帮扶资金纳入全年财政预算。区编委行文成立了“平桥区职工帮扶中心”,给予了人员编制。同时,经常深入厂矿、企业、村组、社区,深入到困难职工家中,按照“家庭状况清、困难原因清、技术特长清、就业要求清、思想状况清”的“五清”标准,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输入电脑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爱在双手中传递
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平台,集中整合社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帮扶资源,在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的基础上,实行帮扶“三结合”,即:撒网式与重点式相结合,输血式与造血式相结合,常规式与精神心理帮扶式相结合。倾真情,最大限度地实现助困“全覆盖”,帮扶“无盲点”。
打造生活援助平台。坚持“直接”和“快捷”的原则,对生活遭遇困难的职工、农民工给予资金和物资帮助。一是实施“应急”帮扶。重点对突发事件,急需帮扶的困难职工,启动帮扶应急机制解决。2008年2月3日,周口市农民郭长明到平桥寻亲,突发心脏病,无钱医治。帮扶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进行救助,并给予回家路费;2008年8月9日,恒达磷化公司下岗职工晏士华向区委书记张明春写信反映孩子正在上学、丈夫患病急需治疗,而家庭一时难以筹足医疗费用,请求救助。经调查核实后,帮扶中心先后帮扶13000元,并送去了米、面、食用油等生活用品。二是开展送温暖活动。重点对特困职工、农民工、困难劳模、单亲女职工、孤儿进行救助。仅2009年“双节”期间,帮扶中心与民政、社保部门共同发放资金200多万元,粮油1.1万公斤,衣被0.35万件,救助困难职工2356人,农民工436人,学生450人。三是实施困难救助。加强与民政、社保部门衔接,将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农民工纳入低保救助范畴。2008年,先后推荐张亚林、方东、孙少堂等450名困难职工、农民工享受低保救助;推荐易志强、李强等9名特困职工享受廉租房优惠。
打造医疗救助平台。为保证困难职工“病有所医”,平桥区委、区政府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构筑一道医疗救助防线。一是建立“特困职工就医优惠医院”。整合卫生、民政、社保等部门优惠政策,确定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等12家医院为“特困职工就医优惠医院”,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就医减免费用优惠。截至目前,共为1200名困难职工减免医疗费用近百万元。二是建立村卫生室。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建筑模式为全区200多个行政村建立了村卫生室;同时,轮流派出村医到郑州大学接收为期三个月的免费培训,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该区村卫生室的创新做法成为全市的典范,其经验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河南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三是实施大病救助。重点对患有大病、重病的困难职工进行现金补贴。五里镇松岗村农民工张世坤反映女儿张荣患白血病,请求救助。帮扶中心了解情况后,及时与民政、社保等部门联系,对张荣医疗救助近5万元。近年来,先后为王春秀、刘清河等341名困难职工提供了医疗救助,深得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打造就学扶助平台。通过发动社会爱心捐助、企业赞助、政府拨付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助学款物,为困难职工家庭托起明天的希望。一是畅通就学“绿色通道”。将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困难职工子女就读、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子女上学纳入资助范围,保证每一个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农民工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孤儿叶家宝从小失去父母,帮扶中心每学期都给予资金、物质帮扶,并帮助联系学校,减免学费。二是开展“金秋助学”活动。重点对考上大学、无力支付学费的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近4年来,全区工会组织共资助385名困难职工子女圆了大学梦,资助资金达72万元。三是实施“留守子女关爱工程”。针对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大多数子女留守在家、缺乏亲情等状况,建立了全国首家“留守子女我能行俱乐部”,对留守子女实施亲情关爱、生活关爱、学习关爱。截至目前,全区共建留守子女俱乐总部19个、分部226个。此举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李志斌曾两次批示将这一做法推广全省。2009年,中央电视台四套、七套分别对该区留守子女关爱工作给予了报道。
打造就业帮助平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只有做好职工的再就业工作,才能真正帮助困难职工实现脱贫解困。一是小额借款帮助再就业。通过小额借款扶持,变输血为造血,帮助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两年来,帮扶中心先后帮助熊林根、李广仁等12名下岗困难职工实现了创业,吸纳200多名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困难职工熊林根用小额借款创办的正通饲料厂,目前固定资产10多万元,吸纳12名下岗职工再就业。二是建立基地深化再就业。通过创办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广泛开发再就业岗位,吸纳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帮扶中心共建立世中薯业、平桥工业园等7个“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帮助近千人重新就业。三是开展培训服务再就业。通过基地培训、聘请专家授课等措施,重点对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行业的技能培训,以培训促进再就业。尤其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大量农民工返乡现象,大力实施了农民工技能再提升工程。从2008年下半年至今,全区共培训返乡农民工4561人。在甘岸办事处,依托该区域蔬菜生产协会,对返乡的600多名农民工分批进行了大棚蔬菜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知识培训;农民工刘建平接受培训后,建起了3个水泥骨架蔬菜大棚,每亩收入8000多元。在邢集镇、明港工业管理区分别进行了符合当地特色的食用菌种植、家禽家畜养殖等实用技能培训,培训农民工达400多人。四是开展活动促进就业。仅今年上半年,全区开展大型用工洽谈会2次。其中,4月27日举办的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省、市、区70多家企业进驻招聘,现场提供就业岗位2000多个。
打造法律援助平台。按照“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创新维权”的工作理念,切实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一是成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在大厅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律师常年值班,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2008年1月份,帮扶中心律师张慧君与市司法局一行远赴新疆为农民工讨要欠薪,其中为该区农民工刘世清、李广红、高领等追讨欠薪308万元。二是拓宽维权渠道。开通了全省第一个农民工维权服务热线,累计受理农民工投诉49起,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970万元;建立了与司法、劳动、安监、新闻媒体等单位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联动工作机制,在北京、郑州、深圳、湖北十堰等地建立驻外农民工维权中心10个,共同做好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工作。2009年2月24日,平桥工业园农民工彭传辉来帮扶中心反映:在清理机器堵塞废料时不慎锯伤右手,请求工伤赔偿。接报后,会同劳动、司法、厂方协商,使彭传辉于4月15日领取到了赔偿金4.5504万元。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厂矿企业、劳动工地和生活社区开展送知识、送文化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精心举办适合职工需求的文体活动,以活动凝聚人心,引导和激励职工立足本职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打造心理辅助平台。在大厅设立“心理咨询台”,聘请两名心理医生,重点对心理缺失、丧失信心,在工作和家庭方面存有严重心理问题的职工进行思想辅导和精神引领。水暖公司职工庞后荣,刚离婚后不久,公司因转产被迫下岗,双重打击使她万念俱灰,几度有轻生念头。帮扶中心得知后,及时派出心理医生与她谈心、交流,使她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事后,她经常说:“没有党和政府的关怀,没有帮扶中心的精神心理帮扶,就没有我的今天,党给了我第二次生命”。高标准修建了“病友康复乐园”。利用区总工会房屋,精心装饰,购买书籍、棋具,对患重大疾病、绝症职工提供一个相互交流思想、心声倾诉、学习娱乐的场所。
爱在真情中延伸
困难职工帮扶不是简单的短期行为,不是心血来潮的随意之举,而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要使帮扶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从工作机制上、网络体系上、人员配置上下功夫,确保帮扶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