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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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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管理办法

第1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

(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上岗。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定。

城管执法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将协管员工作证件及服装收回。

第十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村)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参与聘用单位组织的除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外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执勤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的;

(三)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打骂当事人的;

(五)参与城市管理收费工作的。

(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

(七)拒不接受市、区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纠风管理的;

第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城管执法协管员,聘用单位应当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解聘公告或者辞退声明,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给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执法协管员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武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聘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按本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2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一些城市,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发,城市土地资源逐渐紧张起来。因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建筑市场也十分活跃,但是,对应的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很低,导致了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监控措施或控制手段,保证工程的建设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

(1)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市场经济为第一原则。坚持科学、公正,鼓励公平竞争。

(2)应当遵循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工程的质量为标准。

(3)坚持以用户至上的原则。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还应当尽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影响建筑质量的5大因素:建筑材料、人、机械、方法和环境。

(1)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材料直接关系到建筑的质量水平。材料是否合格会对建筑工程的承载强度和结构刚度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建筑施工安全产生影响。

(2)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建筑施工的主体,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好坏。

(3)机械设备。现代城市建筑工程过程中,因为施工场地限制,不可能使用大量的施工人员,因此用到施工机械的情况很多。施工机械一班不直接作用于工程主体,因此对工程质量产生不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如果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施工机械因保养不够而不能正常运行,就会对建筑的安全和质量造成间接的影响。

(4)施工方法。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方案

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确等都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因素。建筑工程的环境条件指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

一系列环境因素,而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尽管很多企业和单位对质量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施工企业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在建筑质量与建筑成本产生矛盾时,很多企业会选择保护成本。二、监理单位管理问题。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及时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知识结构不足,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 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

(一)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方案的审查。

建筑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建筑工程的设计合理与否对建筑工程的最终质量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对设计方案审查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单位自身的资质审查,从而全面的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在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确保设计满足防火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执行设计质量负责制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制度,尽量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消除在工程的设计阶段。

(二)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监理制度。

监理制度的推行是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从而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因此政府机构应当完善监理制度相关措施,并通过法制形式确保对监理的制度考核。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时,要将监理项目记录的到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当中,作为其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对于有严重失职记录的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处理,取消其监理资格。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施工单位的自身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资质审查制度,确保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严格执行上岗制度,推动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形成,从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四)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合格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施工质量的保证。因此在对建筑施工进行质量监控时,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控制,最大限度的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在实际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质量监控。做好材料的检测工作,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保证材料符合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强化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因素很多,会直接影响到施工效果和工程的质量水平。因此对建筑的现场质量管理首先要完善施工现场责任制度,确到责任到人,同时对于施工现场的可变因素要积极的预防,通过多种措施强化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六)加强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工程质量的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管理人员的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熟悉建筑工程知识,不但能够使企业走上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之路,而且能够使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尽心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三 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只有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审查、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才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郭军;杨俊章,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年07期.

[2]丁鹏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11年04期.

[3]段巧艳;韦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研究[J].科技向导,2012年23期.

第3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

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

第七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所有高层建筑、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等物业管理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前各省辖市已审批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按本规定进行清理并换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省辖市统一登记、编号,报省备案。

第十条  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协议);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4.托管物业规模、类型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管理人员职称有效证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企业设立批文、企业内设机构文件、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内设部门职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经营业绩资料;

10.企业托管物业获市级以上优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未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变更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等;

4.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5.从业人员上岗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可降低其资质等级,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因更名、分立、破产等发生变更情形的,应交回原批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或注销手续。

第4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军队是保卫国家和的坚强柱石,是保卫国家安全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的生活生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现役士兵安心服役,激发他们保家卫国的热情,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役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我县继续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渠道,积极鼓励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

(一)重点安置对象

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人员,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安置方式

允许重点安置对象在缺编的县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安置期内如无接收单位则实行货币化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10号文件和浙政发〔〕3号文件及地方有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城镇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三)货币化安置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满两年发18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根据浙政办发〔〕57号文件精神,按所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金标准的一半发给一次性安置金。重点安置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满10年发42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为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重点安置人员在年9月30日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奖励5000元。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每人每月360元计发。

复员或转业士官(包括农村入伍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发给奖金5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发给奖金3000元(本人档案有记载、立功勋章)。

(四)安置截止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截止时间分别为: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办理货币安置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生活费及其他优惠待遇,县安置办只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5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到来,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有偏重价格的竞争的倾向,工程质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县(市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第一要确保工程质量全过程受控。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一种强制行为,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因素很多,比如勘察设计、招标、造价、队伍素质、材料、工期、监管等诸多因素。因此,政府应将监督前置,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第二要抓好工程的源头。首先要抓好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选择好施工队伍,就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其次要抓好各种保证制度的落实,通过建立和健全各种保证制度,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感。第三要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质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水平,质量监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技术业务水平,又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我们各级监督机构要想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担当监督重任。对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监督队伍准入门槛;不断完善监督手段,调整监督重点、方法、程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要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在求真务实中抓落实,在落实中抓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扭转“讲得多、落实少”的不良工作作风,体现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我们在现有的基础上,应寻找更有效的办法开展监督工作,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放到对质量保证能力低、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监督上,力争事前分析,防范在前,尽可能地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而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实施,将对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全市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应尽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监督机构管理软件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我们的管理水平。最明显的问题是对施工现场监控不力,不能及时掌握全市(含县市区)质量监督的动态情况,必然导致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给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资料。因此,加快质量监督系统的升级建设进程,尽快实现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备案资料和监督登记情况统计报表网上传输、及时掌握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质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是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省略 3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对工程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重要环节的法定建设程序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制,扼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干预,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处,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对有问题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进行验收备案。其次,质监机构不但直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的竣工验收,并且对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以每户为单位进行检验后形成的质量合格文件,数日内到场监督抽查,检查其质量的真实状态,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地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实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将其发现质量行为、质量缺陷及质量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要在严格执法和确保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重点监督开发商是否尽到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开发商的质量意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正确地引导开发商的质量意识,从而能够真正促使开发商把质量意识真正地转变到质量行为上来,在项目策划、质量标准的定位、预算造价、工期等各环节都能充分体现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践证明,一味地强调最低价中标和不科学的工期,对工程质量的危害是巨大的。严格的质量标准、科学的工期、合理的造价是确保生产精品工程的必要条件。所以,监督开发商合理地确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成本支出水平以及工期目标是质量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6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北京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的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是世人瞩目的奥运工程、全国重点工程。根据该工程意义重要、工期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的特点,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是调动参建职工施工生产积极性,优质高效完成国家会议中心奥运工程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为此,总承包项目部特制定国家会议中心工程现场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会议中心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围绕实现“一保、三创、四出、五实现”的工程建设目标,发挥集团总承包项目部的整体优势,全面深入地开展覆盖全员、分阶段、贯穿施工生产全过程、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广大参建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奋力拼搏、勇争第一、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为奥运工程建设再立新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确保把劳动竞赛活动落到实处,北京建工集团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成立劳动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总顾问:刘丽臣

组长:焦玉锁、冯跃

副组长:李荣、俞振江、李志远、王鑫、李眀芳、王虹、

成员:苗卫国、刘玉彬、王平、赵炳福、高强、杨春祥、马书生、暴士军、王华军、胡鸿志、李印钢、

劳动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苗卫国、刘玉彬、宏、杨帆

各参战单位也要成立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本单位多

种形式的劳动竞赛,以充分调动广大参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参加劳动竞赛的范围

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各分部全体参建职工,包括自有职工和外施队。

一分部、二分部做为主要单位,每战役前与总承包项目部签定军令状,评比内容按附表的所有项目。

三分部、四分部作为辅助单位,每战役前与总承包项目部签定责任状,评比内容按附表的相关项目。

四、劳动竞赛内容

为了确保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劳动竞赛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管理、后勤保障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竞赛五方面内容。

1、工程质量竞赛: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为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质量保证体系等,通过竞赛确保该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工期进度竞赛:根据工期计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主要施工阶段的进度计划开展竞赛,各分部要结合工程实际,分部位、分项目制定工程部位形象进度计划,开展具体竞赛,确保该工程的工期进度。

3、安全文明施工竞赛: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为依据,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劳动保护、职工教育、执行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4、工程成本管理竞赛:以成本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落实情况;成本预测、预控、过程分析是否有记录、是否建立降耗、降支措施,落实情况;预算项目和工作流程是否清晰准确;合同管理是否及时完善;劳务、机械、材料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落实情况,各种取费及支出是否合理、明晰为主要竞赛内容。

5、后勤保障、综合治理、现场思想政治工作竞赛:以后勤管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方案、现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方案为依据,包括:现场职工食堂、医疗;办公区卫生、办公环境、办公用品保障供应;生活基地的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环卫等方面的管理;职工之家建设;现场、生活基地的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消防安全;CI形象、劳动竞赛、阳光工程、党团工会建设、青年突击队建设、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创建学习型企业活动、通讯报道等工作。

此外作为劳动竞赛内容的一部分,每年年终总承包项目部将组织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职工、优秀党员、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岗位管理能手、优秀青年突击队和先进外施队的评选,具体评比办法另行发文。

五、竞赛方法

总承包项目部劳动竞赛领导小组,依据五项竞赛内容,按照五级进度计划方案,对参加施工单位的劳动竞赛活动统一发动、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统一奖罚,各参建单位要依据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的竞赛部署,结合各自承担施工的具体项目开展目标具体、指标明确、形式多样,务求实效的劳动竞赛。

六、竞赛评比工作流程:

按照总承包项目部战役部署的工程进度计划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五项竞赛内容,由总承包部劳动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分部的竞赛工作进行周期性检查、考核、评比评比成绩由责任部门、责任人填写交劳动竞赛办公室汇总,计算出各单位在战役期间各周期成绩的平均值由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审定,评出获奖单位战役结束后进行战役劳动竞赛的总结和表彰。以及下一战役的整体部署。

说明:不同战役的时间跨越不同,一般情况下评分周期为月,根据战役的不同,可以调整评分次数和周期,要求周期要≤1个月。

七、竞赛评比资格否决项目

1、工程质量(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25%)。由总包技术质量部主控,季度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2、工期进度(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25%)。由总包施工管理部主控,未完成季度进度计划或形象部位计划,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20%)。由总包安全监管部、综合办公室、商务核算部(物资、劳务)主控,凡季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轻伤频率超出0.5‰;不按环保要求施工,被政府部门提出罚款;物资管理和劳务管理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4、工程成本管理(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15%)。由总包商务核算部主控,季度内出现成本亏损、帐目不实、成本责任不落实、劳务机械材料管理不规范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5、后勤保障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15%)。由总包综合办公室主控,凡发生重大食物、煤气中毒事件、重大事故或重大恶性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工程进度未按上级下达的进度计划完成,造成延误工期或发生给工程造成严重损失、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重大事故,均取消全部竞赛评比资格。

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达到单项考评标准的,由总包主控部门酌情扣分,直至取消单项评比资格。

八、竞赛的考核与奖励

1、劳动竞赛的考核采取战役考评与月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以战役为主,月度为辅。

每个战役的时间将根据总控计划和具体施工情况在军令状中另行确定。原则是不得突破总控计划。若某一战役拖延要给予处罚,并在下一战役中,抢工回归总控计划;若某一战役提前要给予奖励,总控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战役及时间初步确定如下:

⑴第一战役为:立足生根战役

时间:2005年4月29日-2005年6月20日。

项目:基础桩施工完毕、土方挖运完毕、坡道收尾完毕。

⑵第二战役为:地基保卫战役

时间:2005年6月1日-2005年7月1日。

项目:边坡根部处理完毕、清槽、打钎、垫层施工完毕。

⑶第三战役为:基础攻坚战役

时间:2005年7月2日-2005年10月1日。

项目:防水施工完毕、保护层、底板施工完毕、-2层完成60%、-1层完成25%。

⑷第四战役为:冲出地平战役。

时间:2005年10月1日-2005年11月15日。

项目:地下结构施工完毕、1层完成60%、2层完成25%、回填土施工完毕。

2、本着对各项竞赛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对五项竞赛内容设五面流动锦旗,每季度每项评比出的第一名授予流动红旗。年度评比时对成绩突出的参赛单位、集体、个人,除给予荣誉奖励外,还将给予物质奖励。

3、各项考评内容分别按所附劳动竞赛考评表进行具体考核,每项满分100分,综合评定时按《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成本管理、后勤保障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为序,按五项竞赛内容权重25%:25%:20%:15%:15%为分值比例进行总评分。

九、要求

第7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 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 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

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第8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s a complex project, to do this work, ne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arnestly analyze its characteristics, make full use of their own advantages, adopt the method of science improve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level.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 安全和质量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影响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安全事故发生。质量视为建筑工程的生命, 安全则作为建筑工程的卫士, 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因此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

1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不断出现, 同时承担的新工程可能结构更复杂, 功能更特殊, 装修更新颖, 从而促使生产技术水平再提高, 技术主装备越先进, 技术管理要求越高, 这使得施工管理更显重要。管理工作的好坏,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信誉乃至企业存亡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而这些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需要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工作组织管理水平来支撑和实施。其次, 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建筑的类型、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 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 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多项技术综合应用、工序搭接较多, 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管理, 进而保证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 以便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降低建筑成本要求的目标。

2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⑴房屋建筑质量的问题多、影响面广、程度严重,而且逐年呈下滑趋势。在建筑业随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很不相称的是建筑质量却是在逆向发展,从低层到高层,从房屋建筑到市政道路,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低劣质量工程,有少数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⑵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出现的时间间隔缩短,频率增高,并将导致建筑的使用年限缩短。以新建工程的屋面防水来说,目前的防水工程首次维修的平均时间已从几年前的5~7 年缩短为3~5 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力浪费。由于近年来的新建房屋的合格率不断下降,可能会对房屋的使用年限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由于现代混凝土建筑的致命缺陷碱- 骨料反应以及城市环境的严重污染,将会使混凝土房屋质量雪上加霜,存在质量隐患的建筑可能会在使用期间出现破坏现象。

⑶新建房屋的质量问题增多。在建工程的合格率下降,必然导致新建房屋的质量问题的增多,新建房屋成栋或成层地倒塌、拆除或爆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武汉、上海、德阳等大、中城市都有发生。新建房屋即成为危房的则更是举不胜举。

⑷质量隐患以人为因素引起的占主导地位。质量问题的直接因素主要是材料、施工质量,其次是设计等因素,问题的关键还是源于承包商对非法利润的追求,多数属于有意地偷工减料,采用劣质材料或减少用料和使用低劣素质的廉价民工,造成工程质量的人为隐患,使材料和操作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3.1目标明确、策划完善、质量管理

⑴目标确定。目标管理是整个创优活动的开端,企业应根据工程整体质量目标、工期目标、业主的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工程各阶段目标,还应将工程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分项、分部工程。目标确定要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目标一旦确定,就要强调严肃性,对业主、对社会的承诺,要不折不扣地兑现。

⑵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企业要选聘精干的项目部经理,由组织能力强、有责任感、技术水平过硬的管理人员组成能打硬仗的项目管理班子。对每个部门、岗位的设置要科学合理,职责分明,人员选配要有创优经验。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一个由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项目工程师(技术员)现场监控,与个分包队伍严格实施的网络化的项目组织体系。

⑶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程序。建立企业应建立一整套规范的项目质量管理程序,自工程开工、施工过程质量管理预控关,工程竣工验收,用户回访与维修,工程创优,形成一整套统一、完整、系统的实施程序。

3.2施工企业必须改变其管理方式, 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首先, 从企业实际出发构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的发展靠一定的结构支撑, 只有在结构合理、功能优化、职责分明的前提下, 才可能形成企业的鲜明特色, 形成领先竞争对手的优势。其次, 重视内部秩序的重组。工作秩序是一种责任要求和纪律要求, 更是企业效率的保障。因此,要按照企业组织结构和分工协作的体系建立相应的工程秩序。重组内部秩序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企业管理制度着手, 清晰岗位职责, 逐级逐岗落实责任。二是从考核和激励机制入手, 依据岗位标准和岗位目标, 对在岗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并以此作为晋级、提薪的依据。三是从教育培训入手, 重视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以满足企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的需要。四是从企业文化建设入手, 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努力形成个人意志服从企业意志, 个人价值与企业价值相统一的良好氛围。上述四个方面互为依托, 缺一不可, 是造成企业良好工作秩序的必要条件。最后, 建立与健全质量责任制。企业在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 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应突出质量导向。也就是说, 企业必须层层建立质量责任制, 突出质量否决权, 并实行重奖重罚, 使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兴衰和产品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以满足用户要求作为工程质量的最佳标准, 衡量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 不但要看它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还要看它是否满足用户的要求。

3.3必须加大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

首先, 健全监理工作制度, 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特别是现场监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监督、验收职责。其次, 规范、健全审核批准程序。对承( 分) 包人员资格, 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的质量, 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工序质量、设计变更等切实采取检查, 审核复验, 平行检查的工作方式, 严格执行验收、审批程序。最后, 按规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并提出相应的质量评估报告。

第9篇:城管执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和住宅小区也应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  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都应依照本办法成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代表居住小区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选举产生。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会产生后,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居住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资质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需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二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的人员1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三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名以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报告书,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统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报告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便于物业管理的配套设施,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居住小区管委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和具体事项;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居住小区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损坏居住小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三)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工作;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住户,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二)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实施管委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居住小区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居住小区的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人为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渠、池、井、绿化、连廊、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制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件。

    无上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件移交管委会。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十六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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