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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美国一家全球著名的企业在南昌的瓶装厂发生了一起职工权益纠纷,于是,江西省总工会与南昌市总工会、南昌县总工会以及该企业工会四级联动,及时核查和掌握情况。江西省总工会要求南昌县总工会指派专人跟踪了解事态发展,并指派工会干部和法律援助律师现场协调处理,4名职工援助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劳资纠纷法律意见书》。经四级工会组织和公司行政方做工作,职工权益得到维护,实现了职工队伍稳定。这起职工权益纠纷的协调解决,得益于江西省近几年来倾力打造的省、市、县、镇四级职工法律援助体系。
江西省委主要领导明确指出,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劳动关系事件,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据了解,江西省迄今已制定修订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等10余部法律法规,创建省级协调劳动关系联席会议制度,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纳入法制轨道,坚持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来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与此同时,江西省总工会设立了全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要求各设区市总工会、产业工会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分团,各县(区)总工会设立律师服务站,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律师服务所。目前,江西省有工会维权律师1500余人,劳动争议调解员3.3万人,工会法律监督员3.5万人,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120余人,集体协商指导员1.5万人。职工法律援助靠前主动作为,一旦发生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事件,就能做到有律师参与调处。
职工法律援助四级体系的建立,使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了工会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优势和工会干部来自于职工、根植于职工的优势,对各地职工权益情况起到“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第一维护人”的作用,变事后维权为事先提醒。特别是及时关注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职工群体,使一线职工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江西省市两级工会受理职工(职工维权热线)4184件(次),及时核查处置重大舆情信息190余起,为5.1万余农民工追回工资赔偿金7500余万元,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江西 赵翔)
【关键词】教工权益;劳动人事争议;和谐高校
建设和谐校园,维护教工权益,发挥高校工会在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作用的研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高校工会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只有用和谐的思维、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方式,围绕中心工作,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促进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营造“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环境,才能为建设和谐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在日常处理教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1.协商。发生教工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及其他方式解决。2.调解。通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3.仲裁。调解不成功或不满意可以通过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人民法院是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协商、调解、仲裁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或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工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多工作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通过几年来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感到要做好这项工作,工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多工作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1.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是实施聘用制度的必然产物,当高校教工与学校、部门之间产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调解,迅速组成教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的调解小组,并由工会代表为负责人,通过听取事实,找出依据,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校工会要积极参与人事劳动合同制定和监督
高校工会不仅在劳动人事争议事件中要做有效的调解工作,更应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上下功夫,通过掐断源头来进行切实有效的预防从而保护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使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将存在的矛盾和争议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和处理。这就需要学校人事部门制定各种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请工会全程参与、监督。在分配各种利益时征求工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形成全校教职工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局面,从而促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和谐持续的发展。
3.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强化校工会法律服务功能
教工劳动人事争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繁多,而且现实问题往往错综复杂。毕竟工会干部不是法律专家和律师,不进行专门研究,不能专业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很有必要结合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来建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机构,工会专门聘请兼职法律顾问为教职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4.不断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校工会一方面要选派懂法律知识、熟悉本单位情况、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志担任调解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提高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完善和谐校园建设中维护教工权益的措施
1.建立源头参与、事前维护制度
“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高校的核心理念,工会要以教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在劳动关系调节中,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深入了解教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困难,广泛征求教工对学校各项工作、学校领导、学校制度制度等方面意见,力争使即将出台的学校政策方案既有群众基础,又比较切合实际。二是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诸多程序和步骤中,始终要抓住开端,从工作的第一步就要参与切入其中,这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易于防范和纠正。三是要按照要求选配符合条件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参加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参加行政设立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教工代表与行政领导的民主对话会等常规性制度来参与学校的日常工作,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源头参与、事前维护主要利用相关法律武器,保障广大教工切身权益,把建设和谐校园落到实处。维护教工权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2.建立建全保障法律体系
这是建设和谐高校进程中维护教工权益的关键,维权工作必须要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教工权益的保障,虽已有宪法、教育法、教工法等法律法规,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三是法律权威不够,有些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应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教工合法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要完善《工会法》、《教育法》。《工会法》应明确规定保护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的法律条款,增加“法律责任”,以增强约束力,保证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能。《教育法》应明确规定学校工会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要加快制订与《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制订有关教工聘任制的法律法规、教职工奖惩条例等。在维护教职工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进程中,高校工会必须全面认识自己的维护职能,不断发现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拿出新举措。
3.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
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过程中,要大力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才能树立起形象,凝聚广大教职员工的人心。
首先,学院二级工会有些活动以维权为中心,参与为目的,即使是举办联欢活动,组织外出参观,也尽量要围绕维权的中心和参与的目的。其次,要突出活动的主题,指向明确,可操作性要强。如组织外出参观,要确定参观的目的,要以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校工作为出发点。第三,对于教职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工会干部要听,但要学会识别,要及时将其引导到参与的轨道上来。第四,需要加大对工会工作四项职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工会的“维权、建设、教育、参与”四大职能。第五,突出维护职能,多为教职员工办实事。如,积极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对教职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敢于大声疾呼,积极促进学校解决。
总之,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工会要在学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扮演好疏导矛盾、化解矛盾的角色,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学校的全面发展。工会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维权机制,才能真正的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永山.略论高校工会维权内涵及其制度建设[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10).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本着切实为特困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坚持解难济困的原则,经常性地救助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为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募集。资金来源主要是采取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工会经费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扶中心常年接受社会、个人捐助,补充救助资金。
二、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市建立工会的企业特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⒈帮扶中心在市总财务部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中心接收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救助无关的任何核算项目,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⒉定期公布资金筹集情况,通报救助使用情况。⒊救助程序。首先由特困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上报委局(产业)工会把关,委局(产业)工会再上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进行审核,并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研究,由帮扶中心实施救助。
四、组织机构。帮扶中心成立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批准救助报告,研究有关救助资金的重大问题。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是××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的特困职工会员,且本人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
二、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请,所在企业和委局(街道)工会出具证明、中心调查核实后,予以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⒈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⒉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⒊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⒋因生活困难造成子女失辍学的特困职工。
三、救助程序及要求
⒈申请:申请救助者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携带《户口本》,到所在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
⒉提报:基层工会在认真审核求助者身份及经济等情况的基础上出具证明,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并加盖基层工会委员会公章;《特困救助登记表》和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经委局工会审核,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
⒊审批:市总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后,经帮扶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救助。对特困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四、对符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尚未纳入低保的职工,经中心协调,由所在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五、具体救助由帮扶中心负责。
就业再就业服务办法
一、积极向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其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二、凡有就业能力的特困职工家属及子女,持基层工会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可在帮扶中心享受免费就业服务登记,帮扶中心为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求职登记。
三、根据特困职工的求职要求,中心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暨劳动就业办公室为职工提供用工信息,按规定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求职咨询、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
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规划,提供技能培训。需要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帮扶中心出具证明,介绍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常年开设的各类培训班,帮助特困职工尽快提高就业技能。
五、下岗失业的“”(女岁,男岁)人员,在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优先照顾。
六、在册特困职工在培训时享受酌情免、减、缓培训费用照顾。
法律援助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是指××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符合《××市法律援助办法》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家庭收入达不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
三、法律援助范围。用人单位违反《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仲裁、诉讼活动等。
四、法律援助形式。由帮扶中心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
五、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应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有关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及法律援助机关要求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下岗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的证件或企业工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帮扶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移送市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援助。
六、法律援助保证。中心聘请的法律工作者每星期一上午在中心集中研究援助事宜,特殊情况另行约定。法律援助中心要保证所聘请法律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办理帮扶中心移交的案件;帮扶中心为法律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
接待办法
一、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条例》和《××省省规定》,确保工作秩序。
二、接待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问题”的原则,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状态,以控制和减少重访、重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为目标。
三、建立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待登记表》,案件要及时汇报,送交领导阅批。
四、建立交办、转办、催办制度。对应由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出决定的问题,以帮扶中心《转办单》及时转送、转交。对交办、转办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做到每起都能及时正确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
五、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发扬对工作一丝不苟的精神,敢于替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尽职尽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制度
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履行“接待、法律援助、特困救助、就业服务”职能,努力把帮扶中心建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示工会形象的窗口,协调劳动关系的渠道,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阵地。
⒉要强化为基层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地为职工办实事、送温暖、排忧解难。
⒊恪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严以律己,扎实工作,团结协作,无私奉献,高标准、高质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⒋值班人员做好登记和记录,及时按工作程序办理,按程序汇报和请示。
⒌坚持例会制度。中心半月召开一次全体人员碰头会议,调度帮扶中心工作,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教训。
工作人员职责
一、协助党政做好帮扶特困职工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责任。
二、以“服务职工、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为宗旨,以“认真、热情、诚实、负责”为准则,认真倾听特困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工作求真、务实、高效,不推委、不拖延,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新形势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实际工作来看,国有企业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在维护女职工权益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就整体而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滞后,被动维权
一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和人员仍未摆脱以往既定的思维方式、在思想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活动组织、附属部门”的认识,就是那种围着转、跟着干的组织。
(二)手段不当,维护不力
当前,虽然涉及工会女职工维护职能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由于一些女职工干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依法维护的重要环节,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导致不能恰当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权益。
(三)方式欠妥,效果不佳
当前,企业一些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实施维护的具体操作中往往步入两个极端。
二、新形势下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问题,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女职工的维权工作,关键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使女职工维权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一)以主动维权为前提,做到“四个主动”,塑造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新形象
主动维权,就是要有主动的意识、超前的预见和积极的作为,实现从事后介入的被动维权向提前参与的主动维权转变。这是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
1.要主动把握女职工需求。女职工需求,是指现实条件下女职工对自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实现的要求和期盼。女职工干部作为女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能“坐店等客”,而要发扬“妈妈心、婆婆嘴、闲不住的两条腿”精神,深入基层和女职工中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女职工需求,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2.要主动研究问题。就是必须直面大量的现实问题,主动认识、主动思考,通过前瞻性的研究和有预见性的工作,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要主动参与源头决策。所谓源头维护,对于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而言,就是要直接依法参与企业各项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把女职工的意愿、要求和建议在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这样能牢牢掌握维护工作的主动权,进一步加大维权的力度。
(二)以依法维权为手段,做到“四个强化”,切实加大维权力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这项复杂的工作,光凭热情、责任感和事业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依法维权,勇于和善于拿起法律这一武器开展工作,将其作为在现实条件下维权的基本手段。
1.要强化各级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每位女职工干部不仅要下苦功夫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掌握《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与女职工维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遇到矛盾和问题时,借助有关法律法规找到依据,做到有理有节地为女职工维权。
2.要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延伸和完善。维权不仅限于劳动法律的咨询、监督,劳动争议的调解,还要进一步拓宽范围,为女职工合法维权提供帮助。要主动接受工会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的支持,建立必要的机构,获得必要的费,使法律援助得以顺利进行。
3.要强化维权机制建设。要围绕维权工作的热点、难点、建立健全法制化维权保障机制、规范化维权运行机制、目标化维权责任机制和个性化维权统筹机制等四大维权机制,丰富内容,细化、实化,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权益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三)以科学维权做保证,做到四个统一,努力增强维权实效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女职工维权工作,必须坚持用科学方法来推进,妥善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以增强维权实效。
1.要做到“两个维护”统一。即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女职工具体利益的有机统一。企业靠职工发展,女职工靠企业生存,只有企业发展壮大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利益。
2.要做到坚持维护女职工经济利益与维护女职工其它利益相统一。女职工经济权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维护内容。因为没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安全与卫生权的实现,其它权益就失去基础。
3.要坚持维护女职工利益与加强女职工队伍建设相统一。一方面要加大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维护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女职工队伍建设。
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活动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构建起社会主义新型的劳动关系。
一、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及带来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劳动关系逐步向“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并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机制从行政化到法制化,劳动关系主体从固定化到流动化,主要体现为:
1、由于企业法人主体的确定,职工身份由单一性变为多重性。一方面由于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真正结合,在改制的一些股份企业,职工成为了企业的股东,具有了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另一方面,尽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还处于依附企业的状态中,但企业职工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身份逐渐突出出来。
2、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作用越来越明显。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使得职工处于动态之中,职工既拥有选择就业的机会,又面临失业的风险。
3、由于市场竞争和利益机制的驱动,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之间在具体利益追求目标上的差异,相互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磨擦和碰撞,特别是在利益分配上表现尤为突出。
由于上述变化的现实存在,加之目前我国正处于两种体制的逐步转轨变型期和逐步探索发展期,并且与新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机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完善。因此,劳动关系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对广大职工的政治、经济地位和生存状况都带来了一些影响,其突显出的问题主要是:
(1)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不规范。尽管多数用人单位都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条款上随意变更,随意终止以及在实际运行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紧张了劳动关系,引发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冲突。
(2)劳动力供求关系不平衡。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和经济总量的不平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劳动力竞争就业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的买方市场,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处于被随意支配和处置的地位。
(3)收入差距的非正常拉大。由于社会正处于转轨变型期,收入分配体系正处于过渡调整,逐步规范完善过程之中,出现了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收入不平衡现象明显加剧,其利益分化,收差距拉大的趋向明显。
(4)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物价上涨幅度的增大,以及全社会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不够,使部份职工的承受力十分脆弱。
以上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和矛盾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钳制了企业的和谐、高效和快速发展。
二、工会组织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团结动员职工支持、参与改革,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职工的共同发展。企业工会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处在促进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在动员职工、组织职工、依靠职工、服务职工,保护、调动、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企业改革,需要企业工会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识大体、顾大局,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促进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献计出力;维护稳定,需要企业工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
具体而言,工会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动员作用。和谐企业的物质基础是企业经济的发展。职工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必要条件。因此,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就要发挥工会的建设职能,通过组织职工开展一系列的经济建设和劳动竞赛活动,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潜能,投身于企业的和谐发展之中。
2、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凝聚作用。和谐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企业全体职工在精神上、文化上有较大的共融性和一致性,其企业的价值观、文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被大多数职工认同和遵守,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就要充分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能,发挥工会的特点和优势,在职工中大力培养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职工道德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
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3、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疏通作用。民主是和谐发展的动力,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工会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承担者,工会参与和谐企业的构建,就是要充分履行自己的参与职能,疏通基层民主渠道、保护职工的民利,建立民主参与机制。要进一步强化职代会的各项职能,落实职工代表的各项权益,开辟多种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和办法,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各项制度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充分民主的环境中体现相互尊重、团结友爱,达到人与人的和谐,企业与人的和谐,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和谐。
4、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稳衡作用。维护职工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企业的本质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主体实践。工会要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加强平等协商、签定和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制度,逐步推行工资谈判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强化劳动法律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制和人民调解员机制。从而减轻和缓解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化解大量的利益磨擦,促进互利双赢、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5、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协调作用。维护企业内的公平、公正,是企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工会参与企业和谐构建,就是要发挥纽带作用,一方面工会要通过上下纵横的组织体系和人数众多的工会积极分子,建立职工思想信息反馈机制和多层次多渠道的信息传递网络,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心态、意见和呼声,减少由于信息不畅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另一方面,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帮扶困难职工的力度,要使职工的实际工作和生活困难有人关心、有人帮助解决,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保证困难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努力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工会工作机制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也是调解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当前有必要重点建立四个方面的机制:
1、教育引导凝聚机制。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要把蕴藏在广大职工中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工会组织一是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生产经营中心,广泛引导组织职工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劳动竞赛活动、合理化建议活动等,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要教育职工树立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正确认识企业发展与个人发展、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开展职业道德、创建学习组织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三是在建设企业文化中,要以文化兴会作为工会的指导方针之一,开展形式多样的“争创一流”的职工文娱体育活动,以凝聚职工力量,展示职工风采。
2、民主诉求表达机制。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要真正建立、健全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要让职工话有地方说,理有地方讲,事有地方办。一是工会组织要重视源头参与,通过政策出台前的前期参与,力争使工会和职工意见、要求在政策中体现出来,同时通过职代会对工厂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和审议决定权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行为在法律与制度中活动。二是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只有实行厂务公开,把企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原原本本、明明白白地告诉职工,上下群策群力、同心同德,从而增强劳动关系的和谐。三是建设一个真正依靠职工的勤政廉洁的领导班子是企业健康、长久、高效、持续发展的关键。要建立职代会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使领导干部置身于职工群众监督之中,才能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
3、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本质要求。在全面履行各项职能的同时,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既是党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要求,也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迫切需要。一是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逐步推行工资协商办法,形成由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平等协商、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调节机制。集体合同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规范化,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对企业与全体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这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中意义尤为突出。二是要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形成工会法律监督网络和渠道。通过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减少在劳动用工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人民调解员机制,要宣传、帮助职工群众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协调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四是,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强化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加强群众监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杜绝违法指挥和野蛮操作。
农民工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城市建设发展,处处留下他们的足迹和汗水。在我省边陲的重要门户黑河市,如何做好农民工工作,成为工会组织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黑河市总工会把“为农民工服务年”活动作为2016年的工作重点,并融入“互联网+”内容。
一年来,黑河市总工会精心制定了培训方案,各县(市、区)总工会也把培训工作纳入到重要日程,结合各自实际着重举办了三个类型的培训班:一是举办现代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培训班。主要包括各类农业种养殖技术、农机装备操作能力以及劳动用工常识的培训班,共培训农民工1208人;二是举办农产品精深加工各类工种技术、农产品营销和现代农业服务产业用工技能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培训班,共培训农民工692人;三是大规模举办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和就业创业培班。重点针对农民工进行种养殖技术、家政、机械加工、建筑、旅游、餐饮、电子信息、焊接、物流等工种的技能培训。共培训农民工975人。
为落实《黑河市总工会2014年-2016年全市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和《黑河市“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职工(农民工)技能培训规划》,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黑河市总工会积极搭建“五送”平台,全力推进农民工服务年活动。
一送就业岗位。实施“四个一“工程,即:与劳动部门、社会团体或企业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组织用工单位下乡招聘等形式,解决了一批农民工就业岗位;在本地新上企业、城乡基础建设和公益性岗位用工方面,安排了一批农民工上岗;通过帮扶中心进行职业介绍,落实了一批农民工从业;通过劳动力转移,输出了一批农民工就业。
二送就业指导。通过各级帮扶中心和社会就业服务资源,特别是启动“互联网+就业服务平台”,广泛收集和提供全国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就业信息,重点对返乡农民工进行宣传引导,使一大批农民工更新了择业观念、找准了就业门路、增加了工资收入、改善了生活状况。
三送就业培训。结合《全市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和《“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职工(农民工)技能培训规划》,大力开展对农民工的培训。北安市、嫩江县、爱辉区、五大连池等县(市、区)工会结合市场需求和广大农民工的意愿,分别有针对性地举办了实用菌、北药种植和加工、手工编制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加工和驾驶等专业的培训,切实增强农民工的就业技能。
四送维权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维权知识的普及活动,增强了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自我保o能力,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劳动纠纷,及时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同时督促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农民工队伍的稳定。
五送生活救助。各级工会帮扶中心所有窗口均对农民工开放,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的帮扶和维权服务。对于因失业和患重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及时纳入困难职工档案,为他们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对于因失业无力承担上高中或上大学子女学费的农民工,通过各种助学活动,帮助其子女解决了就学问题。
黑河市总工会还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推出“五个注重”办法,工作成效显著。
建筑工地重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对施工企业及开发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对年检不合格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单位,确定为重点巡查对象并确定专人包点。建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机制,要求每户建筑工地建立用工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并按月上报报表。
案件处理重合法。在监察案件处理中严把“案前、案中、案后”三个环节。案前重教育,对每个监察案件都先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让被查处的用人单位主动改正。案中重程序,坚持严格履行集体研究、领导审批程序,确保法律运用适当、手续完备齐全,对一些知错不改、明知故犯的用人单位,实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
投诉举报重公开。为方便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大力宣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设立专人负责投诉举报接待工作,广泛接收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在黑河市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设立受理投诉举报信箱,开通网上受理投诉、举报业务。
行政执法重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建立和完善案件督办报告制度,明确办案职责,提高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及时发现、准确研判、快速反应、稳妥处置、有力引导”原则,要求各县(市、区)将一次投诉超过50人或一次欠薪金额超过50 万元重大案件,在2 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坚持早布置、快发动、勤督促的工作原则,春季建筑市场开工之前,通过日常巡查,深入各建筑工地宣传贯彻《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救济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
1.工作收入与福利低,拖欠工资现象时常存在
按劳动获取报酬,工作才能给工资,当城镇里的“工作者”每个月按照固定时间领工资,就像是太阳每天按规律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然,但是普遍的农民工却时常遭受工资福利低下、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与忧虑。首先,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普遍非常低下,与其城市里的正式工人市民相比,“同样工不同报酬”,“同样工不同时长”现象常常存在。
2.超高强度劳动时常存续,休息权利时常不能得到保障
公民的休息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并赋予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是基础性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很多公司企业为谋取更多的利润空间随意的加长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度,有的没有星期天和法定的节假日,有的公司企业却以实施计算件数为工资作为借口,主观故意把定额确定很高很好,与此同时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奋力干活。
3.基础劳动条件环境空间差,工作者职业病频频发生
现当代社会,有一些单位只是着眼在眼前短期利益进一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利益,不注重改善工人工作环境生产场地设施不给农民工配置必须劳动保护设备工具从而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进一步升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事件常常发生屡见不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律原因分析
1.我国农民工权利之劳动权与利益部分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现正在实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部门法律,虽然从应然层面规定了一部分保护职工经济利益、安全保护、生命健康等权利利益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制定相关专门专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从而在保护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权利利益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白地,这导致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缺失直接性法律法规根据引证。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许多内容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某些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很难甚至于无法被追究。由于现行法律不明确或脱离实际的规定,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呈现边缘化状态。在当今中国,一部专门针对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这一盲区造成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与引证。
2.对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和手段方法不够深度和广度
例如在我国劳动者相对方的用工单位来说。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但我国的劳动法却并无向劳动者倾斜性保护,这一点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无法让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法规的操作性实施性也不广泛,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但凡订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就比较笼统。
3.我国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不利于实际解决纠纷矛盾
对劳动争议问题的司法解决途经,我国应用的是一裁两审与仲裁前置的法律运行模式。目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辖区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讼但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做出仲裁的机关“裁判”,即使为正确无误的,拥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也应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定程序重新立案审理劳动纠纷争议,与此同时对于仲裁机关原先处理过的相关证据资料还要需再次调查和认定才能作出一审判决和法律要件生效。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处理环节就要从仲裁、一审和二审整个程序环节完成一个轮回大概需要经历一年左右时间这还不包括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所花费时间。这使得劳务双方纠纷交锋更加延长,解决处理更旷日持久,这更不利于法律能动及时性的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此相反有时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进一步升级与恶化。
4.我国民事案件中时常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依然发生。这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切实救济的原因之一。[3]许多企业与公司实际掌控人为躲避债务欠款,从而藏匿财产。还有的企业公司没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或企业公司很难拍卖变价的。有些企业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混乱,进而造成案件执行难等问题。
三、对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救济建议
1.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使其综合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平等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应逐步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制定法律和法规明晰,细化《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应通过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从而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不合法等带来的麻烦,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
2.建议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以及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导致劳动者受伤的行为,除依据劳动法规定赔偿实际所受损失以外,还应课以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针对实中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治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对用人单位作出不利的推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视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得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要采取更强有力和切实的监察措施,以雇佣农民工最多的餐饮,建筑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建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做到一并发现和惩处。
3.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体系建设与制度完善
长期以来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民工本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不明确能否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其自身经济来源与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低,进而很难支付权益受损后的保护所花诉讼费用。这要求我们社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保护机制制度,确保他们平等获取法律支持,从而实现自身价值与合法权利。我们各级司法与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办事,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援助机构团体,及时相应并受理农民工各种纠纷保护申请,确保农民工权利法律救济。[7]针对我国法律援助机制实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资金,多措并举多路径筹集资金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费用解决问题,充分加以利用法律专业各高校师生、社会各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智力资源和资金优势,降低司法支持保护门槛高度,精减司法援助保护登记办理手续,让更多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害时能获得司法保护与救济。
4.针对农民工自身举证难的问题,应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因为通常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不论在财力,物力,还是知识,技术上都要比农民工有很大优势。发生劳动纠纷后,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其做出一定处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被告用人单位不能全面有效的对其行为加以证明,那么法庭就应考虑其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针对我国现行先调解,再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弊端,建议将其重新调整为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从而减少纠纷争议处置花费的时效,减低纠纷处置费用,使得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利确保得到尊重与法律效果体现。
5.应当减少免除或缓期缴纳纠纷诉讼费用
农民工打官司费用减、免、缓是针对经济确时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性无力负担诉讼花费的争议双方采取的帮助方法,这项机制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积极履行与行使。我国农民工大部分在经济上均较困难资金来源少,但实践生活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减免缓期缴纳司法费用案件数较少,同时申请条件和程序流程均较为复杂环节较多涉及相关农民工案件更是这样。要减少农民工维权基础性成本,必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但凡牵扯到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应当打通诉讼费用减免“绿色通道”,或由对方当事人提前预支付打官司的诉讼费,在后期诉讼费用支付问题中,但凡只要不是农民工恶意诉讼,那么诉讼费用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所以应该以法定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概减免或缓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或实施诉讼费由实际用工方预付款方式提前支付相关机制,等案件处理置完成后再明确费用支付主体和方式。
6.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关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担保的,我司法部门应放宽申请条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纠纷案件实际状况变通处理财产保全方式方法,以便利于案件审结后再执行财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但牵扯农民工权利和财产的案件应做到立即立案尽快移送并彻底执行工作流程制度。人民法院应大力贯彻执行保护机制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针对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依照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依法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应当完善严格惩罚制度,但凡符合犯罪要件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防止后续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彻底的,应当依法由用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用以担保,凡是农民工申请执行的纠纷财产性案件应减免缓交执行费用,并且诉讼和其它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责承担支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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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术永.我国农民工权益救济制度完善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28-36
一、刻苦学习,不断完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在工会工作岗位上的“新手”,他总是虚心向老同志学习,他善学好思,边学边干,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我县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使自己更快地进入角色,他不仅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集体学习,还经常利用双休日的时间到单位坚持自学,并认真做笔记。学习了中国工会十四大、省总十大、州总会议精神,《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财务知识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加强了学习,使他的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工作中,他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头脑,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全县工会工作全局。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够用所学的理论指导工会工作。
二、积极推进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经费收缴沿袭多年的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形势的变化和要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也不依法计拨工会经费,工会组建难,经费收缴难已成为工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创新工会经费收缴机制,不失为解决这一难题的良策和有效办法。为此,他不失时机地利用全州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有利时机,多次召开与地税部门协调会议,并亲自深入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了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威力和税务系统点多、面广,征管制度完善,征缴措施得力的优势,把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和依法纳税同时作为企事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实行限时申报,限期拨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提高拨缴工会经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改变了以往工会干部靠“感情”、靠“面子”、靠“关系”收缴工会经费有失于收缴工会经费的严肃性,提高了工会经费收缴效率。至今我县的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全面完成州上下达的任务的同时,逐年有所提高。
三、敬业奉献,勇挑重担,努力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
一是依法维权工作取得新突破。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他把维权工作作为工会发挥职能作用的首要任务来抓。全县有134个基层工会组织,有134个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有65家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公开率达;有112家企事业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强化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并配合县直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保护了广大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了依法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有37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二是送温暖取得新成效。对1200户特困职工建立了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管理。成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把日常救助与临时救助和节日救助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了“送温暖”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了“爱心助学”活动,每年对全县部分家庭困难的应届和往届大学生进行了资助。另外,协助有关部门推进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三是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取得新进展。近年来,新建基层工会组织35家。建成省级模范职工之家1个,先进职工之家5个,模范职工小家2个。坚持对县直和乡镇工会主席实行了目标管理,实行百分考核制度,强化了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县总办了一期工会干部培训班,培训人员达80人(次),提高了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是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提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举办了演讲比赛、篮球、乒乓球、象棋比赛等等,进一步丰富了广大职工的业余生活。在企业中开展“知识武装工程”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广大职工学知识、练技能的积极性。
四、身先士卒,严于律己,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工会工作能否搞好,关键在领导班子。基于这种认识,他十分重视领导班子建设。他首先从领导 班子自身建设抓起,加强领导干部形象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大事由集体研究决定,保证了对重大问题的正确决策;其次,是充分调动副职积极性。对副职充分信任大力支持他们工作,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副职对分管工作敢于负责、主动工作,促进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搞好团结。他和领导班子成员经常交心谈心,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一班人同心协力,团结共事;四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了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党组会议制度、考勤制度等项规章制度,并要求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在他的带领下,班子成员都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把县总工会的领导班子建成了一个为民、务实、清廉,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资分配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工资集体协商主要目标与工作任务
(一)主要目标:自2012年至2014年,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2012年全市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以上,2013年达到80%以上,2014年普遍建立。对未建工会的企业,由地方和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产业)工资集体合同予以覆盖。
(二)工作任务: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决定机制。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率、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三是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协商内容
(一)适用范围: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市各类企业。
(二)协商内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步增长;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标准等内容,确保本单位8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国有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重点协商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企业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要约行动”。每年3—5月,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行动”,将3月份确定为“要约行动月”,积极引导工会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地方工会或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发送特别提示函等形式督促推动。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认真做好企业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优先选择生产经营正常、工会工作开展较好、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二)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商协议,按照《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针对我市100人以下的小企业、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的现状,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将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作为协商重点内容,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因地制宜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因地制宜搭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平台。要制定适合不同地方和行业特点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为协商双方提供参考。
(三)切实加强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主动深入企业,加强与企业和职工的沟通联系,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工作协助等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各个阶段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企业和职工做好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从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及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要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四)督促集体合同全面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1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因故未能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基本准入条件。
(五)营造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积极鼓励企业开拓创新,注意总结宣传典型经验。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摸索适合市情的工资集体协商规律,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
五、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保障
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为实现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提供保障。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机制办公室”),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通过不断加强组织领导、丰富工作内容、完善制度体系,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加系统、规范和科学。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要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制定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目标和措施等各项工作,从深度和广度方面不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实施《省集体合同条例》,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企业、工会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工会组织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日常推动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负责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基础性和日常性工作。要加强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基层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作用,分工划片、分类指导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落实工资协商签约;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
各级工商联、经信委(国资委)要督促和帮助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及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示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要引导企业积极回应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与交流,认真做好协商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