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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53-02
一、样本选择的原则及衡量标准的厘定
(一)样本选择的原则
1. 交通银行(简称交行)
交行始建于1908年,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中国早期发钞行之一。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2004年引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投资144.61亿元,2005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交行总资产额达17.162.63亿元,净资产额达885.82亿元,按一级资本排序,位列英国《银行家》2006年度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第65位;以总资产计,该行为中国“第五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代表。
2. 深圳发展银行(简称深发展)
深发展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设立最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中国第一家上市和被外资控股的银行。1988年深发展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公司柜台交易,1991年于深交所首家挂牌上市,2004年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出资约15亿元购得深发展17.89%的股权,2005年通用电气出资1亿美元认购深发展7%的股份。20年间,深发展逐步演变为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占主导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可大致代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演变趋势。
(二)衡量标准的厘定
衡量境外投资者对国内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的指标,既包括根据银行会计数据分析获得的“财务指标”,又包括根据银行业务数据分析获得的“业务指标”。见表1所示:
二、样本银行衡量指标的比较
(一)银行内纵向比较
1. 交通银行
2004年8月6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入股交行,注资金额144.61亿元,持股比例19.9%。据交行年报显示,该行2005年取得净利润95.09亿元,较2004年同期增加83.11亿元,增幅高达693.74%。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为0.22元,比2004年同期增加0.16元,增幅达到266.67%。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交行总资产额达17 194.83亿元,比2005年增加2 960.44亿元,增长幅度20.80%,按一级资本排名位列世界1000家大银行第65位,由此跻身于全球银行百强行列。贷款余额9 274.05亿元,比年初增加1 560.31亿元,增幅20.23%;贷存比例为65.52%,较年初上升2.07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比例仅为2.01%。见表2所示(以下数额均以报表调整前境内审计数为标准):
2. 深圳发展银行
深发展于2004年12月引入新桥投资集团15亿元,占股比例17.89%,2005年9月引入通用电气1亿美元,占股比例7%。通过其历年年报可以发现,截至2005年末(以境内审计数为标准计算),深发展资本充足率由2004年末的2.30%增长到3.70%,核心资本充足率由2.32%增长到3.71%。净利润达3.52亿元,比2004年增加0.62亿元,增幅21.38%;每股收益0.18元,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为7.16%。同时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收入都有所增长,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见表3所示:
(二)银行间横向比较
由银行内纵向比较可以看出,交行和深发展引入境外投资者之后,各自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结构都得到了巨大改善。下面从横向角度对两者之间各指标的改善程度进行对比。
1. 净利润指标对照差异
交行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2004年)的净利润为11.98亿元,次年净利润为95.09亿元,增加83.11亿元,增长幅度693.74%;深发展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2005年)净利润为3.52亿元,次年净利润13.03亿元,增加9.51亿元,增长幅度270.17%。对比两者,交行增长幅度是深发展的2.57倍。
2. 每股收益指标对照差异
交行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的每股收益为0.06元,次年每股收益为0.22元,增加0.16元,增长幅度266.67%。深发展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每股收益为0.18元,次年每股收益为0.67元,增加0.49元,增长幅度272.22%。对比两者增长差异,深发展增长幅度是交行的1.02倍。
3. 资本充足率指标对照差异
交行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的资本充足率为9.72%,次年增长到11.20%,增长幅度为15.23%;深发展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资本充足率为3.70%,次年增长到3.71%,增长幅度为0.27%。对比两者,交行增长幅度是深发展的54.41倍。
4. 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对照差异
交行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77%,次年增长到8.78%,增长幅度为29.69%;深发展引入境外投资者当年核心资本充足率为3.71%,次年降低到3.68%,下降幅度为0.81%。两者变化差异悬殊,交行增长幅度将近30%,深发展不增反降。
三、案例研究的基本结论
以交行与深发展分别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代表,研究引入境外投资者对银行经营业绩和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结论:
首先,境外投资者的引入确实对国内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影响,且影响的正面效果多于负面。交行和深发展引入境外投资者后,两者在净利润、每股收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增长。在核心资本充足率方面,深发展虽然下降了0.81%,但以交行接近30%的增长势头可以推断,该指标的增长潜力还是大大存在的。此外,深发展在净资产收益率方面,由2005年的7.16%上升到2006年的22.83%,增长15.67个百分点,增长幅度高达218.85%;不良贷款比例方面,也由2005年的9.33%下降到2006年的7.97%,降低了1.36个百分点,下降幅度14.58%。足以说明,深发展的资本增值能力得到了大幅增强,同时贷款质量也不断提高。
其次,境外投资者的引入对国有商业银行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效果更显著,这一结论从交行与深发展引入境外投资者后的治理效果对比得出。前已述及,交行净利润指标增长幅度是深发展的2.57倍,资本充足率指标增长幅度是深发展的54.41倍,29.69%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增长幅度更是与深发展的负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由此可见,境外投资者的引入对国有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效果要明显强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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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现状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的限额及其他规定。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实施,虽然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放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个人境外投资的意向
个人境外投资意愿强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闲置资金需要通过新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一旦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将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资的意愿。另外,尽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但民间个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民间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实际上已成为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资形式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个人资本输出的规模、方向、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个人资本正由小额向大额,由单一输出向双向流动,由零散向集中转化。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方式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内居民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正规形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据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一)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汇
境内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属于直接投资范畴,应办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核准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往往利用年度购汇总额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进行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
(二)采用民间融资方式
其做法是个人境外投资者向境内的亲戚、朋友支付人民币,再由境外的人员将等值人民币的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外有关收款人,此种融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投资资金出境、部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的问题。
(三)选择境外地下钱庄操作
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资本项下结售汇的操作难度大,相比之下通过境外地下钱庄渠道汇兑资金,虽风险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个人境外投资者选择地下钱庄进行操作。
(四)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资的个人利用其亲戚朋友,由其自行携带2000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出境,几个人自行携带的累计资金足以实现在香港等地设立公司。
三、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当前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及资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过非正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都涉及变相套汇或逃汇,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二是信用风险。个人境外投资流出以及投资收益返回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极易面临“地下钱庄”自身的信用风险以及“地下钱庄”被查处而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经营风险。虽然大部分个人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办理了营业执照,受所在国法律保护,但由于未获得我国法律认可,实际上处于“半合法状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国的国民待遇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负面影响
一是无法对个人境外投资总量及境外投资品种或类别等情况进行监测,也就难以测算个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程度。二是个人境外行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反映,影响了国际收支报表信息的准确性。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采取了非正规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经常项目的非贸易结售汇,而并非资本项目的个人结汇,掩盖了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背景。三是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受利益导向“驱使”,个人为实现境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有意隐瞒其投资类交易的事实,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使外汇局无法准确把握资本类交易的规模。
四、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限制
可将等值50万人民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汇出的金额上限并减少甚至取消多次汇出的限制,提高个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
重点加强对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社会对外汇管理法规的认知度,增强涉汇主体守法意识。密切关注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动向,必要时以官方名义进行风险提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专门调整海外投资的基本法,相关法律主要以部委规章及地方立法的形式出现。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可从监管、鼓励和保护三种制度分别进行阐述。⒈海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海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包括:⑴海外投资审核管理制度。该制度是由国务院颁布和批准的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组成。200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许可决定》,之后国家发改委于同年10月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商务部总结了海外投资审核工作的经验,于2009年3月制定并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中国的海外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⑵与海外投资有关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局在1989年3月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3年外汇管理局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的通知》,1995年了《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早期对外投资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2009年,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对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⑶其他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布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管理规定》,随后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为加强对外投资的宏观监管,联合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2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有效监督了海外投资活动的进行;从2004年起,国统局和商务部为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督,每年制作《境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⒉海外直接投资鼓励法律制度。我国鼓励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援助、服务政策和税收、金融方面的鼓励与支持政策等。⑴税收鼓励制度。我国对于海外投资税收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内税法和关税条例中。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了对海外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如对国内企业的某些海外投资免征增值税等。⑵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是海外投资活动的一个重要保证。2004年,我国创建了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设立;2005年,国家要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要对我国重点支持的海外投资项目给予专门的资金支持。2006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规定对于有关鼓励类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财政税收、外汇等方面的政策。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支持和鼓舞了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进行。⒊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起步较晚,没有形成海外投资的保护立法体系,相关保护措施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主要包括《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境外金融管理办法》和《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规定》等。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规范
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规范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双边投资条约(BITs)由东道国与投资国共同签署,是保护和鼓励东道国与投资国双方私人投资活动的书面协定。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特点表现为:从调整对象看,我国签署的大部分BITs仅调整已存在的投资活动,但都承认BITs能够调整条约失效之前的投资活动,唯一不同的是适用期限有别,包括10年、15年、20年三种。从签订的数量看,目前中国已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BITs,数量可观。从海外投资的征收及补偿方面看,我国签订的大部分BITs都规定东道国对海外投资者实行“相对待遇”必须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采用。近年来,我国少数BITs中也规定了海外投资者有权从东道国获得补偿,但在财产转移方面则没有显著的变化。从待遇标准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我国BITs的主要规定,对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主要致力于多国间投资保证体制。1988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并成为创始会员国。MIGA公约鼓励会员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并对会员国之间的投资提供非商业性风险的担保。我国尚无与MIGA公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当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与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相冲突时,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此外,我国的《保险法》采纳了MIGA公约的代位求偿权制度。MIGA公约实施的为小额投资提供担保的项目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总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在我国已得到发展,为我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法保护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⒈海外投资立法总体滞后。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滞后主要体现在我国尚未制定出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且现有规范内容比较单一,导致管理薄弱,不能提升到战略高度进行统一管理。⒉海外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不尽合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多元审批”体制,这种体制的弊端是职能交叉,其结果只能导致审批内容经常重叠,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目前改革我国海外投资管理制度的重点应是程序上的简化。⒊海外投资援助法律制度不到位。我国对海外投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很零散,没有专门的法规,难以有效的保障海外投资。主要表现在:海外投资税制缺乏制度层面和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合理性;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渠道不畅通,企业之间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缺失。保险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一国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我国承保机构的独立性较弱以及现有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仅规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却没有规定代位求偿权。
(二)中外BITs保护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中外BITs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我国签订的BITs在保护海外投资方面的有效性不高。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缺乏灵活性,许多条款都是笼统的规定,实践性不强,不具有实用价值,不能很好地发挥投资促进功能。二是我国签订的BITs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有所欠缺。我国大部分的BIT都适用于既有投资,但还存在少数双边投资条约没有规定适用于既有投资的情况,这将增大我国对外投资的风险。三是我国签订的BITs中国民待遇标准的规定不够完善。我国以往的BITs大多要求“尽可能”的给予国民待遇,近年来这一规定有所变化,不再要求必须依据签订国双方的法律这一条件,也就是说,签订相对方要承担更多的国民待遇义务。四是损失补偿规定不合理。中国签订的绝大多数BITs只规定投资者在与其国家签订的另一方领土内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对待遇”,而这一措施并不能保障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MIGA公约保护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MIGA公约自身对我国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一是缩小了合格投资的范围;二是保险费用较高,致使海外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承受不起;三是规定的合格东道国只能是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该公约并不能保护我国对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另外,它本身的担保能力受到资金和国别的双重限制。此外,MIGA公约担保项目的重点有所转移,从传统的制造业、开采业开始转向IT行业、服务业,而我国向MIGA公约投保的外资项目仍然以制造业、农业为主。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
⒈制定调整海外投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我国应制定系统的《海外投资法》,维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应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目的及依据,调整范围;国家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审批、监督,协助和保护的内容;有关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报告;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等。⒉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这一保护制度的内容应涉及战争险、外汇险、征用险以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还应明确规定保护费用和保护期限。在解决海外投资争端方面,仲裁或诉讼的准据法,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⒊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我国应该创建一个职能完善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海外投资监管法》。海外投资管理法应当对现行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审批的大部门制;应设立自动许可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自动许可。⒋完善我国促进和鼓励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在融投资方面,应创建海外投资储备金制度,建立海外投资贷款优惠制度;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应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使海外投资者真正获益;对符合不同条件的海外投资者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授予制造业、服务业、高新技术等海外投资领域。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援助法律制度。我国政府应重视加强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设置专门的机构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应成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及海外投资各专门中介机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及专业咨询,使其做好充分的投资准备。另外,应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针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进行研究,为投资者提供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信息,提高海外投资的成功率。
(二)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通过考察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制实践,笔者认为,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考虑对中外BITs缔约实践的完善。首先,我国应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高保护标准的BITs,对发达国家,应谨慎对待,无须制定较高保护水平BITs。从而提高BITs的有效性。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内容,扩大BITs适用范围。在“损失补偿”方面,除了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还应主张例外情形下东道国的绝对补偿义务。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标准应做宽泛规定。第三,完善监督机制,增加BITs的稳定性。
关键词: 直接投资 宏观审慎 监管
传统的外汇管理职能是通过资金的汇兑环节进行监管,防止跨境投机资金的流入,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在中国,外汇管理局肩负这这种监管职责,通过对投资行为的事前备案以及交易数据的分析来监测跨境资金的流动。在国外或多或少都存在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的宏观审慎监管,表现为设立机构进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监测,宏观审慎监管在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及本国经济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的监管思路及监管制度都各有特色。
一、各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一)美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美国是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几乎不加限制,美联储负责管理并规范银行业、执行货币政策,具体由十二个地区性储备银行运作。美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相对开放,欢迎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美国政府会在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方面对在美投资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在美投资所得收益可自由汇出境外。外资企业在清算、终止和股权转让方面视同内资企业,受制于公司注册地的州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前的股东(包括外国投资者)在清算所得财产范围内承继债务。
美国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对于跨境资金的流动没有汇兑环节的限制,而是通过微观数据的统计监测分析,来识别潜在系统性风险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FSOC是由财政部、美联储和全国银行监督署等部门组成。
(二)英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英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但涉及重要行业及重要影响的跨国投资,需获得政府批准。2013年4月,金融服务局(FSA)拆分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2010年改革后英国新的监管体制是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统一负责全面的金融稳定,设立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组成“双峰监管”模式。英格兰银行内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识别监控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三)总结
目前各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投资基本解除限制,但在涉及国家安全、敏感行业等进行申报或审批。对跨境资金的监管分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从理论上看,微观审慎监管在影响资金流入总量方面的效果不确定,但在影响资本流入的结构和降低金融市场风险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但微观审慎监管反映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时滞,宏观审慎监管更具有预警的作用。
我们认为当大量资本流入导致金融系统脆弱性加剧时,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互为补充,均衡缓解金融冲击,维护跨国收支平衡。在不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背景下,应构建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和平衡国际收支。
二、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现状
(一)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目标
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限制外汇市场的过度投机套利行为,降低大规模跨境资金特别是短期流动资金的不利冲击。在国际收支中资本与金融账户中,贸易偏离度是通过境内银行的外汇贷款、贸易融资、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支持实现的。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1、如何科学界定跨境资金大量流入风险
在不断防范和打击异常资金流入的过程中,外汇局工作更多是具体到打击虚假或违规套利资金流入。资金大量流入可能导致的风险很多,如宏观层面外汇占款过多导致被动的货币投放和通货膨胀及资产泡沫、金融机构信贷的大规模扩张、汇率过快升值导致出口下滑、还有微观企业或银行的风险如资产负债币种不匹配或期限错配等。
2、如何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设计,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操作性
在危机的冲击下,对系统性风险不是没有监测到,而是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目前,对我们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但如何设计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却存在诸多难题。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方面,如何判定某一机构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
3、如何实质性地加强与境内外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协调
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需要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分析与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机结合,需要加强监管当局的协作。对于跨境银行的风险外溢问题仅仅依赖母国监管当局远远不够。国际准则在危机处理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针对我国境外投资者到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建议
(一)加强外汇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评估
在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时,应做好政策效果的评价,如外汇相关审慎措施对降低跨境资金流动或特定渠道跨境资金流动规模的影响等,从而准确评估政策作用并及时调整政策方向。
(二)积极开发有关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从宏观审慎视角考虑监管强度和监管范围,提高对风险传染的监控能力。 监测和评估我国外汇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对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决策,加强宏观与微观协调配合。
(三)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有赖于多部门参与和多维度分析与监测
借鉴英国经验,抓住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设施两个关键要素,以两个维度收集信息并分析,同时,联合监管部门组成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分享、验证与整合信息,有利于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及时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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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雨露马勇. 现代金融体系下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路径、风险与监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00-317.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理论;对外直接投资;净投资头寸;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1―0092―05
一、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现状及特点
浙江境外投资始于1982年,至2007年底,浙江全省经审批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累计3039家,位居全国首位;投资遍及世界121个国家和地区,境外投资总额20.94亿美元,其中我方投资额17.38亿美元;除一般性贸易投资外,投资项目涉及轻纺、机械、电子、化工、医药、建筑、专业市场等优势行业。
浙江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外直接投资主体多元化,私营企业异军突起。浙江的“走出去”最早是从国有企业开始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开始加入“走出去”的行列,成为新生力量。
2.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北美。2006年,亚洲、欧洲、北美三个地区的投资额分别占总投资额的37.3%和27.1%和14%。
3.对外直接投资形式日益多样化,但仍以贸易机构居多。浙江境外投资主要有五种形式:建立境外营销网络;设立境外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境外资源开发;创建境外研发机构;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到2007年底,浙江经批准在境外的贸易机构已有2668家,占境外投资项目总数的84.5%。这些机构一般为贸易公司、办事处,也有连锁店、贸易中心、境外商品专业市场等。
4.对外直接投资以传统优势产业为主。2007年机械、纺织、电子、轻工四大传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222个,占总数的53%;中方投资9856万美元,占中方投资总额的56.7%。
二、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IDP检验与阶段判定
本文主要使用投资头寸指数(investment position index,IPI)和计量模型来探讨浙江对外直接投资所处的阶段。我们选取了1990-2007年共18年的浙江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数据来源于浙江外经贸厅和国家商务部,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GDP数据来源于《浙江统计年鉴》,统一以当年的平均汇率换算成美元,但未去除通货膨胀因素。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出人均GDP(GDPpc),净人均对外直接投资头寸(NOIpc)、IPI指数(见表1)。其中,因变量NOI取流量数据。我们认为由于存量数据是对流量数据加总而得到,因此它的平稳性较流量数据差,即流量数据平稳性要优于存量数据。
(一)IPI分析
IPI定义为(直接投资流出-直接投资流入)/直接投资流入或(ODI-IDI)/IDI,其设置思路源自邓宁的投资发展阶段理论。具体来说,若邓宁的投资阶段论成立,IPI的数值相应作出如下变动:首先,在第一阶段,直接投资流入为零,IPI不存在。一旦这个国家出现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入(在没有变为净对外直接投资者之前),IPI的值将在(-1,0)区间。如果IPI=-1,则该国只存在国家直接投资的流入,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出。只要I
由图1可以看出,浙江ODI远小于IDI。IDI在经历了1993年的大幅增长之后,至2001年以前基本保持平稳,2001年以后持续快速增长。ODI自2006年开始,出现明显增加趋势,但规模不大,流出直接投资的增加值还不足以抵消流入直接投资的增加值,因此净负对外直接投资继续增大。
由图2可以看出,1990-2007年,浙江IPI均在-0.9到-1范围内波动,说明浙江对外投资额相对于实际利用外资额,差距还非常大。从1999年开始,IPI缓慢增加,表明浙江ODI增长率已经逐渐赶超IDI增长率。浙江ODI的快速增长主要同1998年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关。由于浙江对外贸易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所以浙江“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主要以资本输出层次为主。2002年,浙江省财政厅、浙江外经贸厅设立专项资金,对浙江重点“走出去”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对浙江企业对外投资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二)计量模型分析
根据邓宁的投资发展阶段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比较优势的变化,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先下降而后逐步上升的U型变动路径。在第三阶段以前,投资发展路径呈U型状态,而在第三阶段以后,投资发展路径则呈现出倒U型状态。虽然2007年浙江人均GDP已达到4885美元,但由IPI分析我们初步认定浙江处于投资发展路径理论的第二阶段。为了分析NOI与人均GDP之间的关系,Dunning(1981)、Dunning和Nanda(1996)及Dunning和Kim等人(2001)分别用了一个两次方程函数来描述投资发展路径曲线;Buckley和Castro则用了一个五次函数来验证和描述投资发展路径。Buckley和Castro通过实证检验认为,二次函数适合运用于那些已经具有完整的投资发展路径u型曲线的国家,即已经进入第三或者第四阶段的发达国家,而五次函数比二次函数更适合描述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发展阶段。但同时指出,五次函数在预测拐点以后的投资发展路径时,由于放大效应,将会夸大投资发展路径的上升趋势。本文将分别运用二次函数与五次函数这两个模型来验证并且观察浙江的投资发展路径。
(1)序列平稳性检验
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在对经济变量的时间序列进行最小二乘回归分析之前,首先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判别序列的平稳性。在此对序列采用ADF检验。由表2结果可知,GDPpc、NOIpc进行二阶差分后分别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这两个变量是二阶差分平稳的,即二阶单整。依据协整理论,对于通过平稳性检验且为同阶单整序列来说,可以进行协整检验,分析它们之间的协整关系。
(2)计量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模型1:NOIpc=α+βGDPpct+γ(GDPpct)2+εt
模型2:NOIpc=α+β(GDPpct)3+γ(GDPpct)5+εt
其中,t表示时间下标,α为截距,β和γ为系数,NOIpc和GDPpc分别代表人均净对外直接投资头寸和人均GDP,ε为随机误差。
依据表2数据,本文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进行回归。依据协整理论,非平稳序列,如果随机误差项给出的线性组合是平稳序列,则我们称模型中自变量和因变量是协整的。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二次模型随机误差项非平稳,所以不能用该模型进行计量分析。五次模型随机误差项平稳,而且该模型为(2、2)阶协整,说明NOIpc与GDPpc之间存在一个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所以本文使用五次方模型对浙江IDP理论进行计量模型分析,相关结果见表3。
从表3显示的回归分析结果看,模型2显著性较好,R2为0.9789;且标准回归系数中β为负,γ为正,符合投资发展路径理论中U字形的特征。根据回归方程进行计算,五次方程最小值(即IDP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的拐点)在GDPpc为4865美元时取得,而浙江2007年GDPpc为4885.26美元。对应我们检验的模型,表明浙江正处在IDP理论的第三阶段。但由实际NOIpc与GDPpc相关性曲线走向C见图3),及浙江GDPpc与五次方程最小值之间的极小差距,我们认为,目前浙江对外投资仍处于IDP理论的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阶段。
根据Dunning的IDP理论,处于第二阶段的国家,在该阶段前半段,由于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率远低于外来直接投资增长率,该国的净对外直接投资流量(NOI)呈负增长趋势。但到这一阶段后半段,随着外国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增长速度差距的缩小,NOI的负增长逐渐达到最低点。由图3不难看出浙江实际NOIpc仍旧是在负方向上不断增加。图中曲线在1996-2000年有一个小的回升;但自2001年起,迅速朝负方向增加,这很大程度上同中国正式加入WTO有关。2003年以后,实际NOIpc与GDPpc相关性走向曲线斜率减小,说明实际NOIpc相对于GDPpc负增长速度开始减缓,主要是由于浙江人均GDP在2003年后增幅加大,所以在以人均GDP作为横坐标的坐标轴上,实际NOIpc与GDPpc相关性走向曲线表现为斜率减小,曲线变平缓。同时,2003年以后,浙江吸引外资的增速开始减缓,主要原因一是开发区是浙江利用外资的主战场,2003年中央对以开发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开始进行清理整顿,浙江县级及以下开发区(园区)已全部撤销。二是2004年上半年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并在半年内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银行信贷政策也开始紧缩,加之电、水、油等重要资源严重短缺,使招商引资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三是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增长速度逐渐加快,吸引力日趋提高,对我国的利用外资产生分流作用,直接影响到浙江吸引外资数量。
(三)实证分析结论与解释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得到的结论是:一方面,浙江经济发展水平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与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的规律性认识基本吻合,虽然实际NOIpc与GDPpc相关性走向曲线并没有IDP曲线那么平滑,但发展趋势符合IDP曲线走向;另一方面,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在规模上已经处于二、三阶段的过渡期,但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存在滞后性。对此,我们尝试给出如下解释。
(1)由于数据可获得性的困难。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82年,对于具体对外直接投资数额没有详尽的统计。通过汇率计算的人均GDP存在政策导向性,而且Dunning的IDP理论使用的是人均GNP,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GDP明显大于GNP。也就是说,在人均GDP到达第二阶段假设条件的情况下,人均GNP可能与2000美元还有一段距离。所以,用人均GDP衡量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存在一定误差。但目前对IDP理论的实证研究中,未看到对此的解释,基于浙江GNP统计的不完整性,本文采用人均GD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
(2)浙江经济的高速发展、充足的劳动力供应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中国日益开放的庞大市场,均构成了促使境外经济实体投资于浙江的巨大动力,以至于大量外资流入,由此加大了其外商直接投资头寸净额。
(3)作为浙江对外投资主体的中小企业虽然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十分活跃,但浙江中小企业的整体所有权优势并不明显,资金、人才、信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不配套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三、思考与建议
浙江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的经济现象,对正在向IDP理论第三阶段过渡的浙江境外投资而言,有必要根据这一发展阶段的特点与要求,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做好境外投资的有关工作。
第一,就政府层面而言,浙江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多方面的支持。(1)建立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制订实施境外投资战略国别和地区规划,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止》,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加强同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充分利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前沿信息优势和国内有关行业组织联系企业的职能,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及时收集、传递和境外市场、境外项目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与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与政策环境的变化,及时掌握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和双边经贸合作的最新动态,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适当的引导和服务。(2)对境外投资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根据国外情况及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制订浙江境外投资国别和地区分业务的发展规划及产业指导目录,以更好和更有效地指导企业境外投资,避免盲目性和相互竞争。(3)大力支持浙江企业利用跨国并购、战略联盟等方式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积极性,支持企业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多种形式对外投资。积极推动具有导向型的境外加工贸易大项目,包括在条件适合的国家建设开发区。
一、江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一)对外直接投资逐年增长,但总体规模较小
江苏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始于80年代中期。90年代,江苏的境外投资呈波浪型发展,增长趋势不明显。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江苏境外投资呈现出加快增长的趋势。2004年、2005年全省境外协议投资额分别突破一亿和两亿美元。2006年,全省新批境外投资项目数222个,中方协议投资额3.3亿美元,项目数和投资额均创历史最高水平。然而,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单个企业的对外投资来看,江苏企业境外投资的绝对数额仍较小。截至2006年,江苏累计批准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8.9亿美元,仅占全国对外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是广州、上海的14%和30%。
(二)行业分布以加工制造业为主,行业范围较为广泛
江苏境外投资的行业分布呈明显的时间特征,从最初的餐饮、批发零售、纺织服装加工业,逐步拓展到电子、机械、化工以及资源开发、商务服务、工程承包等行业,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境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为主,截至2005年,制造业境外投资占全部境外投资总额的51.64%。其中,按中方协议投资额排前几位的行业及所占比重依次为机械(13.6%)、纺织服装(10.7%)、化工(8.5%)、电子(7.3%)。与此同时,全省服务业的对外投资快速增长,“十五”期间,全省新批第三产业境外投资项目214个,占项目总数的60.1%,中方协议投资1.33亿美元,占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31.7%。酒店、有线电视、软件业等服务业成为境外投资的新兴领域。此外,随着国内自然资源的日益短缺,江苏油田、沙钢集团、徐州胜阳等企业也已经到境外从事资源开发类投资。“十五”期间,全省累计核准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15个,总计中方投资9000多万美元。
(三)地区投向以发达国家为主,投资区域日益多元化
90年代,江苏境外投资的区域主要集中于东南亚、中东、南非的发展中国家,2000年以来,向北美、西欧和亚洲的一些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呈现渐增的趋势,投资区域日趋多元化。目前,江苏境外投资的地区分布遍及五大洲98个国家和地区(见图2)。这种地区分布也表明江苏企业对外投资主要是市场寻求型、技术寻求型的投资,而成本寻求型投资所占比重较小。
(四)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
江苏境外投资形成了以大型工业企业集团和外贸企业集团为核心,包括众多运输建筑工程类企业、中小型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的主体格局。投资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中,国有经济仍占较大比重,但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所占比重日趋上升。“十五”期间我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达209个,占全省总数的58.7%,中方协议投资2.64亿美元,占全省总数的63.2%,分别比“九五”期间提高31.2和40.1个百分点,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江苏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
(五)投资方式以新建为主,兼并收购运用较少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主要采取新建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方式,其中,生产型项目多采取与东道国政府或企业设立合资企业的形式,贸易型企业主要采取独资的方式,对国际通行的兼并、收购等方式运用较少。近年来,一些企业积极尝试除绿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通过兼并收购、股权交换、技术入股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如南汽集团收购英国MG罗孚资产、大亚集团收购美国凯普公司、无锡尚德拟收购日本太阳能电池制造商MSK;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参股境外4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3家境外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江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江苏对外投资增长迅速,但对外投资总体上仍带有跨国经营初期的特点――规模小,行业分布零散,对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小。江苏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还面临着一定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实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引进外资和对外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5年,全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7.17万家,外商实际直接投资1029.6亿美元,积极引进外资成为江苏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方式。1997年,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加工贸易超过一般贸易成为江苏的第一大贸易方式,而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进出口中所占份额超过80%。2005年加工贸易出口已经占全省外贸出口的66.7%,承载了近85%机电产品出口和60%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是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增长源泉。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利用外资相结合,使企业缺乏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忽视对外直接投资规避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效果,特别是在产业层次上的积极意义。虽然少数江苏企业成功实施了海外投资项目,但大部分企业仍然缺乏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力。
(二)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
多年来,江苏的制造业领域引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关键技术依靠国外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方面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够;另一方面自主开发能力薄弱,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即使是目前比较有竞争力的家电和通讯设备行业,大部分产品的核心部件仍然需要从国外进口或依靠国外技术生产。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仅占20%左右。因此,大多数江苏企业还不具备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权优势。
(三)缺乏必要的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研究
目前,江苏的境外投资主要是由企业自发地、零星地产生和进行,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对海外经营的投资产业和投资区域策略研究深度不够,对以何种优势产业投资于世界经济何种区域认识不清,企业海外投资路径选择的战略研究较为鲜见,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尚未进行深入的透视与理性分析,容易导致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重重、投资失败。
(四)缺乏国际直接投资和经营的经验
主要表现在:一是合作伙伴选择不当。如江苏飞达、小天鹅电器公司、开源机床厂等都曾有过因合作伙伴选择不当而影响投资成功和效率的教训。二是企业的管理水平难以适应海外投资的需要。一些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企业对海外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在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三是本土化能力差。目前,江苏境外投资企业大多使用本国的员工,不仅提高了成本,也影响了企业的本土化经营。
(五)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国际经验表明,在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初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合理引导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江苏对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支持体系却尚未完善。企业普遍感到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限制较多,而对境外投资基础信息、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难享受到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在激烈的海外市场竞争中难以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江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策略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正处于全球资本输出趋于收缩,国内的垄断优势资本在总体上尚未形成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江苏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的政府希望江苏企业的投资能带动当地经济和就业的增长,纷纷改善投资环境乃至提供各种优惠待遇以吸引外资流入,为江苏企业的跨国经营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外国资本的大量涌入,跨国公司国际生产网络体系的形成以及国内市场日益国际化,并不存在一个专为本国资本培育垄断优势的封闭的国内市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苏企业必须及时更新观念,不仅要在国内市场培育其跨国经营的优势,更重要的是跨国经营本身已经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一个直接和重要来源。江苏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其在加工制造环节的优势和对跨国经营的适应能力,有效集合生产要素自主构建跨国性的行业增值链,努力向价值链的高端和高附加值环节迈进,通过在更广阔空间内的资源整合来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更主动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一)按照产业区位比较优势和产业结构高度同质化基准选择投资区域和投资产业
目前,江苏在国际分工的阶梯中处于中游地位,这个特定位置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同时存在:一类是优势型的对外直接投资,即发挥相对优势、转移失去成本优势的产业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为目的的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地区)或不发达国家(地区)的直接投资;另一类是学习型对外直接投资,即以汲取国外先进的产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目的的面向发达国家(地区)的直接投资。
优势型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按照产业区位比较优势基准或早半拍原则,选择最佳的投资区域和投资产业。区位比较优势是指投资国与东道国同类产业相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这种优势既不是产业的绝对优势,也不是产业的全球优势,而是相对于某一特定区位的比较优势。这一基准也称作跨国投资中的早半拍原则。按照该原则,江苏对外直接投资的最佳地区应该是那些在经济发展程度上与江苏仅仅差半拍的国家和地区,东南亚、中亚和东欧部分国家比较符合这一条件,这些国家的工业基础、国民受教育程度和工人的技术水平与江苏相近,但出口产品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度要略低于江苏。江苏的纺织、服装、轻工、家用电器、电子等传统行业中,已有一些产品具有相当的技术水平和竞争优势,而且江苏企业的运行规模、生产经验和技术比较适合当地的市场条件,投资于东南亚、中亚和东欧等国,江苏具有产业区位比较优势。
学习型的对外直接投资则应按照产业结构高度同质化基准来选择投资方向,即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体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选择与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趋势相一致的产业。目前,江苏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仍然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为主,这是由目前产业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但是,江苏对外投资应该重视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逐步加大对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投资力度。在制造业中,应该提高以电子信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制造业的比重,通过向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更有效地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核心技术能力;在服务业中,应逐步提高信息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并为制造业的对外投资提供服务支撑。
(二)推进技术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企业的所有权优势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要想在陌生的东道国市场环境中竞争取胜,必须拥有东道国企业所不具备的某种优势。这种优势可以是成本优势,产品优势或是品牌优势。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只有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实施品牌经营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江苏是一个科技大省,其专利申请量、研发投入、科研院所的数量均处于全国前列,良好的人文教育环境也为企业的研发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外部的研发和技术资源,通过产学研的联合开发,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特征,对现有的一些成熟技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变革和创新,使之更适合当地条件,创造独特的技术优势。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越来越倾向于采取一种更有利于自身核心技术垄断及保密的方式――独资经营,江苏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独资经营所占比重从1995年的34.8%、2000年的53.3%,进一步上升到2005年的73.8%。技术外溢效应随着独资比重的日渐增大而逐步减小。同时,依靠技术进口获得先进技术的困难也逐步加大。为了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封锁,江苏企业应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主动地在技术资源和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建立研发机构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合资企业,以跟踪和开发高新技术,构建相对其他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如镇江大亚集团在全球最著名的IT研发基地――美国硅谷建立大亚信息产业的研发中心,追踪全球最新的IT技术,引进全球领先的研发团队,成功开发了包括10G光收发模块在内的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三)通过合作与竞争来学习跨国公司的成功经验,完善跨国经营管理体制
目前,江苏实际利用外资已经超过千亿美元,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七万多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170多家在江苏投资。大规模利用外资为江苏企业跨国经营创造了有利的学习机会和市场条件。江苏企业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通过与跨国公司的竞争和合作来学习其先进的管理体制、运作模式和跨国经营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积累跨国经营的知识,在生产经营管理上推进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首先,要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管理人员和商务专家,建立跨区域运作的人才发展平台,真正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发展员工队伍,稳定核心管理队伍。
其次,要加强公司总部的领导,进行以决策为中心的总部建设。要理顺决策主体各功能之间的关系,包括明确划分决策主体的资产管理权、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监督权,建立适当的管理机构来形式这些权利,建立监督机制,完善科学的领导制度。要建立海外经营的战略管理系统,按照科学的决策方法和决策程序对海外经营运作进行战略管理;
再次,要真正赋予海外子公司自主的经营权和人事管理权,加强境外企业的本土化建设。境外企业应充分整合和利用东道国的各种资源,在当地建立生产、销售和研发中心,积极引进当地策略性的投资者或进入当地资本市场进行运作,实现海外企业由中国式企业向东道国企业的转变,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江苏企业还可以积极地与在华投资成功的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到第三国投资,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销售网络渠道和影响力,提高投资的成功率。如江阴长泾软管软轴厂与日本共成株式会社联合到美国建办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无锡兴达尼龙有限公司与世界500强之一的杜邦公司合资在荷兰和美国设立企业等。
(四)组建跨国优势企业集团,采取集群式的境外投资方式
江苏境外投资企业规模较小,多为中小型企业,其劣势是抗风险能力弱,规模效益差。为了增强境外投资企业的风险抵抗力和竞争力,江苏企业可以在纺织、机械、电子具有区位比较优势的产业内,组成优势企业集团,在强强联合的基础上,化单个企业的分散优势为产业整体优势,不断拓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空间。只有从产业整体优势出发,组建跨国经营集团,才能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为发展国际直接投资争得一席之地。
江苏境外投资企业抗风险的另一种途径是采取集群式的投资方式。借鉴台湾企业在江苏昆山、福建厦门和广州东莞集群投资的发展经验,江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境外投资可以走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的道路,即众多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集聚在海外特定区域,形成专业化网络分工和配套服务,获取规模经济效应。浙江、福建等省份已经有一些产业集群在境外投资中获取成功,如莫斯科的海宁皮革专业市场、巴西的中国商城、南非的中国小商品市场、古巴圣地亚哥的福建工业小区、匈牙利的福建商品一条街以及埃及、德国、印度尼西亚的福建加工贸易区等。目前,江苏已经建成柬埔寨太湖国际工业园,并将加快在尼日利亚、俄罗斯、东南亚等国建设境外工业园区,从而为中小企业境外投资构建良好的平台。
(五)建立健全江苏境外投资的政府支持体系
构建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是促进江苏企业境外投资的制度保障。根据江苏企业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主要包括:第一,政府应认真研究和制定境外投资发展总体战略规划,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并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有关条款保护江苏境外投资企业的利益。第二,加快对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革,由目前以审批和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以服务、引导和宏观监管为主,赋予企业项目实施、监督等自主决策的权利,放松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额度限制和外汇管制,放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和限制,简化审批环节。第三,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政府资助和公共服务体系,设立专门机构从事政府资助和服务的具体执行,包括设立境外投资的专项贷款基金,对海外投资给予优惠贷款的资助;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向企业提供各国投资的情报服务;提供企业海外投资可行性研究的资助、提供海外投资的技术培训等。
【关键词】投资控股架构;单层控股;多层控股;境内控股;境外控股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投资控股架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控股架构,本文将从直接投资者所在地、控股层次二个角度分析各种控股架构的优势及其所需考虑的问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了解当前房地产业各种投资控股架构的利弊。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控股架构。
一、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
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控股和境外控股两种。境内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内。境外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一)境内控股
1.优势
(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较为简单,无需经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批;(2)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较统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无需涉及外汇、外债等管理问题。
2.需考虑的问题
(1)不便于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2)境外融资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境内机构寻求借款;(3)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可能较多;(4)境内控股公司对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内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外贸部门审批;(2)便于境内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可能较低。
4.相关法规规定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简单,无需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亦无需申请外汇登记。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无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外资企业简单,时间花费较短。(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投资方应分别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纳税凭证,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应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不涉及外汇监管问题。
(二)境外控股
1.优势
(1)便于境外股权转让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资质;(3)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4)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较少;(5)境外股权转让无需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且不涉及中国税务。
2.需考虑的问题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虑的是:对外投资的政策及对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考虑的是:(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较为复杂且要求较高;(2)外汇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时,是否符合《10号令》的规定,需考虑是否属“返程投资”;(3)受到外经贸部门审核、外汇外债登记方面的较多限制;(4)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适当调整配合;(5)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关税负,但可进行税务筹划;(6)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时,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融资资金只能以权益性投资汇入(一般为增资)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需要有较长的审批时间,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外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会形成“返程投资”,具体实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10号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当地的营商环境、可能产生额外的设立和营运成本。
4.相关法规规定
(1)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较内资企业复杂,需外经贸部门审批,在商务部备案;(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货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5)外资房地产开发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凭证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需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视境外控股公司当地与中国收协议而定)。(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方面,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为复杂,时间花费较长;若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可能将其视为《10号令》所指的规避对于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监管;外资企业境外最终控股公司可考虑在境外转让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以无需境内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但可能需考虑境外最终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关规定。(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与内资企业相同,但视同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让所得部分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或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预提所得税。(4)在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境内股权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权,避免涉及中国的各项税负,但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影响。(5)在外汇监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人民币须经主管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向有关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企业清算需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外汇登记及外债登记(如有)。
二、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
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可分为单层控股和多层控股。单层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层控股是指母公司对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直接控股公司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
(一)单层控股
1.优势
(1)投资架构直接、简单;(2)节省运营成本;(3)运营利润可直接分配给最终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集团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提高集团贷款授信的融资能力,未来亦有机会成为集团的财务中心,从事集团内的融资,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
2.需考虑的问题
(1)须考虑投资及管理过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时的商业风险;(2)当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时,需通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资金进入到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所需的时间较长;(3)境内控股公司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经营行为。
(二)多层控股
1.优势
(1)可以相对分散单一控股公司的风险;(2)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互相受商业、法律等的牵连较少;(3)当直接控股地产开发企业,得有利吸引境外战略性投资者。
2.需考虑的问题
(1)投资架构相对复杂,集团运营成本相对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亏损而影响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内外控股架构结合控股架构层次分析
1.境内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内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内,便于集团在境内上市以及吸引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单一项目进行投资;(3)可以考虑控股公司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2.境内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利润将爱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律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内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虑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资需要符合《6号令》的相关规定;(2)若境内控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发企业可以借外债,但境内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债用途;(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3.境外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外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资者整个集团进行投资;(3)若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仅对集团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则涉及较复杂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将无法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拆借;(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4.境外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资企业:(1)以外资控股人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者单一项目进行投资;(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一层提取法定积金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第10号令.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涉外经济形势及外汇管理政策动态
目前我国涉外经济整体运转良好,贸易顺差大幅缩小,进口增速快于出口;新批项目、 合同金额大幅增加,外商来华投资出现新;外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外汇储备加速增 长,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保持稳定,基本稳定在8.2770左右的水平。
但是,外汇管理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也不可忽视:外汇资源由短缺转为相对过剩;人民币 汇率面临升值压力;全球性通货紧缩的风险加大;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短期 资金流入冲击的风险有所加大。这种情况决定了2003年乃至2004年外汇管理工作中将面临着 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2003年已经出台的重要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有:推动贸易便利化,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 ;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打击跨境洗钱活 动的工作力度,维护金融安全;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 款专用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审批项目,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从已经出台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思想正在逐渐调整,管理层寓管理与服 务为一体,积极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主动调整和理顺外汇供求关系,行政审批也逐渐减少 。2004年拟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有:
1、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包括制定适应跨国公司全球统一采购、清算和分摊费用的管理政策,解决跨国公司境内 外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互代垫费用的问题,解决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清算方面的 外汇管理问题。
2、改进进出口核销监管
进出口核销监管将从“一一对应、逐笔核查”转向“总量核查、按主体监管”,外管局 将继续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系统,通过电子联网获取进出口报关和收付款数据,为进出口 核销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数据。
3、对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动向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收支的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其次,研究出台银行间外汇市场 双向交易实施方案,改进交易方式;第三,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现状和特征
自从1988年建立外汇调剂市场,1994年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之外,1996年人 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此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渐加快。目前,资本 项下直接投资项目(FDI)基本实现了完全可兑换。“中国FDI的开放程度甚至超过了很多OE CD国家”。
在外债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限制,目前我国在短期外债上实行“余额管理”,在中长期外 债上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相对来说对中长期外债的管理更加严格。在证券投资方面则十 分谨慎,证券投资方面要“有控制、有预测地开放”。在2002年11月我国引入了QFII制度, 这也是在证券投资项下的重大进步。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特征是,首先,资本项目管理实行的是渐进式开放,实行谨慎 性管理,开放中考虑的侧重点是风险和可兑换本身双重因素;其次,资本项目管理实行以制 度为基础,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第三,资本项目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注重数量和规模控制,管制水平总体较严。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拟出台的政策措施
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政策将继续放宽限制,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资本项目可兑 换的进程继续加快。值得关注的是,在QFII制度出台之后,QDII制度也成为政策层所关注的 问题。政策将有可能实施双向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办法,引导资本合理流进和流出。
1、继续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
取消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要求;简化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允 许境外投资利润留存当地用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放松国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有 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 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改革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体制
简化或取消境内机构对外借债、发债和担保的事前审批,完善以登记为核心的外债和对 外担保管理体系;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方式,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实施总量控制;制 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的实施细则。
3、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资本市场投资的外汇管理组织工作,密切关注该制度对 我国外汇收支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4、研究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
在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如何投资境外 资本市场,探索允许少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资产用于境外运作。
5、研究适当放宽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的限制
在加强对境外资产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研究允许公民在移居境外以后 分期、分批购汇汇出境内资产的办法。
外汇执法检查下一阶段的动态
外汇执法检查下一阶段将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资金流入的监管作为工作 的重点。
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的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跨境洗钱,对跨境资金往来进行监管,降低跨 境洗钱对国内外汇供求的影响,同时要保证正常的外汇交易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