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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标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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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标识

第1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厂供排水车间是负责焦化二厂生产用水、消防用水、热电站汽轮机冷却用水、煤气回收车间初冷器等设备的令却用水和生活用水的供给,同时负责焦化二厂生产废水的处理达标排放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公司提出的“集团公司为投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为利润中心,一线车间为成本控制中心的战略思想,车间领导结合本车间生产工艺分散和无直接产品体现成本的特点,提出了“省下的就是赚下的”成本管理理念,创造性地借鉴、应用了目标管理、人本管理、系统工程等管理科学理论和方法,实施了以目标成本为主线,以班组核算为重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优化管理,串起了工艺、设备、安全管理链,形成了以成本构成因素的指标体系为核心,责任体系为基础,考核体系为动力,专业管理为保证的成本管理网络。

一、科学测算,精心细化,建立目标成本的指标体系和责任体系

制订目标是成本管理的计划阶段,至关重要,关系到成本管理工作的成败。科学的目标值是搞好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检验成本管理效率高低或效能大小的重要标准。焦化二厂供排水车间在确定当年目标成本时严格遵循“效益至上,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目标量化”的原则,认真分析,科学测算。首先,对前一年车间成本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其次,根据公司给车间下达的当年成本考核指标和公司提出的可控费用下降5%的指示精神,经车间多次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讨论、分析、测算,确定了车间当年可控费用下降16%的目标,全年成本总目标为234.64万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年初召开全体员工动员大会,向员工传达了车间成本管理的目标、指导思想,讲解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二是为食保证可控费用下降16%,要求在前一年成本控制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了化工原料、材料备件、清理费各项下降的百分比率。三是将全年可控费用分解到每月19.5万元以下,再按月细分到工段、班组、个人。

二、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扎实有效地开展全方位目标成本管理

在成本目标管理实施阶段,车间开展了从每个人、每件事、每台设备、每个过程、每道工序、每个专业做起的全方位成本管理活动,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和保证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一)制度保证,齐抓共管

(一)制度保证,齐抓共管

为使目标成本管理落到实处,车间成立了以车间主任为组长,车间书记、工艺主任、设备主任、工会主席为副组长,由车间核算员、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安全员、各工段长组成的车间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并对此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总成本;核算员统筹规划与控制各工段的费用指标;生产主任负责工艺稳定运行;设备主任负责设备正常运转;工艺技术员负责岗位练兵、优化工艺操作与生产消耗和工艺指标的最佳控制;设备技术员负责动力消耗、设备管理、修旧利废、员工教育;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各工段长负责本工段的材料消耗、工艺设备正常运行、修旧利废、岗位练兵;工会主席配合行政做好成本信息反馈工作;车间书记全面协调,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为开展位目标成本管理活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为使此项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车间制订了《成本分析会议制度》、《成本考核制度》、《修旧利废管理制度》等与成本管理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车间不仅在总费用指标考核中规定:工段节约定额指标的1%加奖2分,超过定额指标的1%扣1分;班组节约指标的1O%加奖2分,超定额指标的10%扣1分。而且对占成本费用为60.7%的关键项目的单耗指标进行考核:用电单耗和化工原料单耗超指标上限扣100分,低于指标下限奖200分,形成了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绩效联动报酬,报酬牵动绩效的成本管理考核体系,有效地调动了全体员工努力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注重过程,真抓实干

在开展目标成本管理工作中,车间认识到,只有好的成本发生过程,才能实现好的管理结果。因此,车间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运用成本动因分析法,对生产形成过程的价值链进行分析,把成本管理的理念渗透到各个专业管理中去,确定出哪些是增值环节,哪些是非增值环节,进而限制、降低和取消非增值作业环节,降低成本费用。

1.强化工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降低物料消耗。车间运用“控制关键点”的原理,在占总成本费用6O.7%的化工原料上做文章。一是针对车间生产运行岗位比较分散,而且青年员工较多的特点,强化生产指挥系统,理顺了车间、岗位、生产调度之间发生问题时的指挥协调关系,同时加大岗位练兵,特别对不寻常工艺条件下,操作工处理问题技能的培训,使操作工遇事沉着冷静,处理问题及时果断,另外,车间开展了工艺小指标竞赛活动,做到奖优罚劣,使员工懂得珍惜自己的岗位,培养了员工“在岗1分钟,尽责60秒”的敬业精神。二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降低成本。车间多次组织有关人员,运用过程方法,对工艺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认真分析研究,确定降低消耗的关键环节,不断采用新技术,优化工艺操作。

①针对煤气回收循环水和热电站循环水全年投加药剂量费用高达7O万元以上,车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发现目前生产药剂的厂家提供的工艺控制指标大都过于安全,浓缩倍数在下限运行,存在浪费的现象。为此,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就如何降低药剂投加量进行了科学探索和合理改进,将循环水中的ca2+浓度由140~160mg/l提高到160~180mg/l左右,不仅使循环水药剂投加量每天减少10Kg,同时节约三次补充水10m3/h,每月可降低费用6000元左右。另外,车间还根据气温、循环水量变化情况加减药剂量,基本摸索出一套循环水处理的合理方案,实现了低成本运行。

②针对循环水工艺中全自动过滤器(单台20m3/h)一直达不到出水量指标,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原因,深入实际测定有关数据,经科学计算后制定了改造方案,经实施循环水过滤水量提高到单台55~60m3/h,保持循环水系统水质清澈,浊度较低的要求,而且杀菌剂加入次数由每月四次下降到二次,两个循环水每月可节约用量400Kg,折合人民币5000元。

③科学实验,降低生化废水处理的纯碱投加量。焦化二厂生化废水处理工艺选用国内比较先进的A/0技术,虽然这套生物脱氮技术对废水中的氨氮具有较高的去除率,但它要求操作稳定,尤其对生化曝气池中的PH值控制具有一定要求,目前国内大多数厂家处于探索阶段,对控制指标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弹性,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进行中间控制,而且用于控制PH值的纯碱消耗很大,前几年生化平均每月消耗50~60吨,针对这些问题,车间技术人员反复查阅有关资料,认为将曝气池中的PH值适当降低具有可行性,只要降低PH值后运行稳定,出水达到要求,就可以降低纯碱投加量。本着这一思路,车间组织技术人员亲自制作生化A/O模拟装置,进行为期20天的小型实验,收集了大量的试验数据,分析后确认生化曝气池中的PH值在下限6.8~7.5时,工艺完全可以正常运行。车间及时修订工艺指标,调整了曝气池中的纯碱投加量,优化了操作,做到了一举多得。到目前为止,生化开两套装置,每月投加量比原来下降30%左右,而且出水中的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仅化工原料一项就为车间节约费用约25万元。

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延长设备运行周期,降低检修费用和动力消耗。一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了详细的适合本车间实际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备品配件管理制度》、《设备状态监测制度》、《设备“三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等。二是围绕“二星级”设备达标活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有关设备管理制度,让员工明确自己在设备管理中应负的责任,做到了在设备的日常维护中及时消除缺陷,如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油品分析、加油、换油,确保设备的正常;在“三检”中严格执行“听、摸、查、看、闻”五字方针,携带巡检“三件宝”认真检查、及时紧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电器设备定期除尘,加大维护力度减少检修费用。当年主要设备运行周期比前一年延长了3个月,检修次数由全年的115次降到了85次。三是科学管理每一台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效能。煤气回收循环水工段既是节能大户,也是耗能大户,其6台风机的功率达180Kw,如何利用好冷却塔降低温度满足需要?如何在满足工艺需要的条件下尽可能少开风机节约电能?车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挖掘潜力,深入研究冷却塔性能,对冷却塔运行时的配风、布水进行了及时调整,提高单塔处理水量,适当增大风机运转时冷却塔水量,最大限度的利用风能,同时又对冷却塔中的填料和喷头、风机电机及时维护保养,保证冷却塔正常运行。到目前为至,节约的电能非常可观,全年可为车间节约电费6万余元。

3.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损失,增加经济效益。一是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车间利用每周五安全例会和班前班后会,对员工进行工艺、设备、安全、消防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保持生产连续安全稳定,就是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明确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二是要求员工严格按《工艺技术规程》、《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运行稳定,减少倒、停车次数,降低各种消耗。三是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适时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消除和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抓好非常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检修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危险源辨识,落实相关责任,确保检修作业安全可靠,保质、保量完成。四是加大巡检力度,提高巡检质量,包括操作工巡回检查、维修工“三检”及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加以消除。五是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落实安全责任制,进行现场演练活动,以便在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员工能迅速响应。做到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应急响应,事故查处”,保障了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及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减少直接或间接损失,提高了经济效益。

4.从点滴入手夯实管理基础工作,控制非增值作业,降低各项辅助费用。一是为保持和巩固“清洁文明工厂”、“无泄漏工厂”和“定置管理”工作成效.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增效益”活动,教育员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二是车间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做起,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措施。如严禁常流水和常明灯,严禁用新鲜水冲洗车辆,严禁用电炉干与生产无关的事,严禁私自乱用蒸汽,严禁外单位用水、用电手续不全不准接用等。形成了人人、事事、处处讲成本、挖潜力、定措施、算效果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求材料员严格领料、退料制度,合理确定材料、工器具消耗定额,防止浪费;保管员每月25日定期盘点,领料单用途不明不得出库,领料单不许代签字,核算员每天深入班组,协助班组搞好核算工作,并及时掌握车间的库存,防止资金超定额,堵塞了漏洞。四是车间针对修理费用居高不下的问题,采取了降低或取消非增值作业措施,对外委工程要求车间能干的决不对外委托。因取消外委工程节约了19.2万元。同时,加大维护力度,减小设备检修用吊车的非增值作业,节约费用3940元。五是对修理作业要求能修的绝对不换新的,并制订了《修旧利废管理制度》,在车间内部实行了奖励,全年节约费用32295元。

三、适时评价,严格考核,不断向成本管理极限挑战

第2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关键词:企业;经济管理;目标成本管理;实施

一、目标成本管理概述

1.内涵。目标成本管理理念主要是指现代企业在管理中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预算形式来制定出适合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预期的成本管理。目标成本管理的内核是成本控制,管理目的是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目标成本管理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中做好成本管控,全方位地把控企业生产成本。2.内容。第一,人力资源成本管理。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的内容包含员工培训费用、职工薪资待遇以及其他费用等。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成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通过做好人力资源成本管理能够更好地激发员工在企业发展中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员工在企业中的价值。第二,生产设备和维修保养成本。企业发展中的生产设备和维修保养管理成本包含维修保养工作效率、设备能耗、设备磨损等。第三,原材料和管理成本。材料是企业发展建设的基础力量,在整个企业发展成本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材料引进之后还需要对材料进行全面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还会产生材料管理费用。

二、目标成本管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应用的意义

1.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企业在开展目标成本管理的时候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适合的成本管理目标,在科学目标成本管理理念的指导下生产出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目标成本管理是基于市场信息和市场需求的管理模式,在这个管理模式下所生产出的产品能够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且能够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同时减少产品生产所需要消耗的资金成本。2.能够实现对企业生产成本的科学测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目标成本管理成为当前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传统成本管理相比,目标成本管理深入贯彻到整个企业发展的全过程,能够在多个部门的配合下来进行完善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调研提出比较完善的成本管理的方案,提前确定产品的市场价格,将传统的成本管理变成了事先预测的管理。3.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顺应时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想要实现长远的发展,就要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和发展优势。但是当前多个企业被卷入到壁垒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目标成本的管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分析社会经济形势,在满足人们对企业产品需求的基础上降低整个企业经营发展运行的成本消耗,提升企业的市场盈利能力。4.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性。目标成本管理体现在整个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中,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实践开展各项工作,且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在目标成本管理中,产品的设计深受市场需求变动和客户实际消费能力影响。同时,在产品设计出来之后,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来最终确定产品的定价。在管理过程中,通过对这些环节合理且科学的管理,才可真正将成本降到最低,从而使生产的这一产品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

三、目标成本管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1.人员成本意识缺乏。企业目标成本管理实施的过程中要求企业每名员工都具备成本意识,但是从当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从事成本管理的员工普遍缺乏成本意识,在具体的成本管理工作中没有注重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配合性,以至于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无法顺利实现,甚至在无形中还加大了企业发展成本消耗。2.目标成本管理落实不到位。与传统成本管理相比,目标成本管理往往会体现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中,因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管理细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当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缺乏相应的控制机制,在目标成本管理的过程中无法精准地掌握企业成本管理的运行程度。3.目标成本管理手段单一。目标成本管理体现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各部门制定出与之相配合的管理目标,在管理目标制定完成之后对其进行细化处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操作。但是从当前企业目标成本管理实际情况来看,目标成本管理手段比较单一,且在目标成本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展开科学的成本预算,整个成本管理操作流程比较随意,因而导致企业无法制定出适应市场发展规律的产品价格。

四、企业经济管理中目标成本管理的优化对策

1.强化企业全体成员的成本管控意识。为了能够更好地落实目标成本管理理念,企业需要在内部向全体员工渗透成本管理意识,让全体员工能够自觉地参与到目标成本管理工作中。一方面,企业领导需要加强对成本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带领企业全体员工将目标成本管理有效贯彻落实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中。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者不能够高高在上,而是需要积极走进基层、深入一线,了解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在了解实情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建立多层次的目标,将成本管控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另一方面,企业员工也需要树立科学正确的成本管理意识,在成本管控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对目标成本进行管理分析,激发自己在目标成本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通过全面的大数据分析软件来将成本控制逐级落实到企业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在企业内部打造自上而下的成本管控体系。2.制定科学完善的目标成本管理制度。首先,打造完善的制度约束和规范企业目标成本管控。企业目标成本控制是一套系统化、复杂的工作,在具体实施操作的时候需要处理大量的基础信息和数据资料。为了能够提升这些数据信息的处理成效,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目标成本管控工作,从而确保成本管控信息处理、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其次,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强化内部管理能够让企业财务人员更为及时、全面的分析企业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并调动各部门的智慧找到解决财务成本管控问题的方法。再次,打造完善的财务分析制度。在完善财务分析制度的作用下能够更为全面地分析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成本利润变化等,并为企业有关部门人员的管理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数据信息支持。最后,制定科学完善的奖惩机制。为了能够提升目标成本管理成效,还需要在企业内部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员工培训和职称评定晋升管理制度,通过奖惩机制的设置来不断激发员工参与目标成本管理的积极性。3.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目标成本管理。想要提升目标成本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需要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秉承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的原则加强对目标成本的科学预测。企业目标成本的制定需要建立在大量数据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在全面数据信息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目标成本预测方法。当前,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的常用方法包含目标成本预测方法、变动趋势预测方法、量本利预测方法。其中,目标成本预测方法是指在制定一定时间内销售收入和目标利润之后,按照销售收入、目标利润、缴纳税金等规定制定出的目标成本。变化趋势预测方法主要是指企业根据历史数据,在采取一定预测方法之后所计算出来的一段时间内生产成本变动趋势。量本利的预测分析方法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成本、销售利润之间关联来计算出的销售成本。4.强化各部门工作之间的联系。企业目标成本管理是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的目标是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同时,在开展目标成本管理的时候还需要将目标成本管理工作和其他环节等进行联系,根据各个环节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工作要求的管理标准,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来开展的成本管理。企业在经营管理发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生产环节,因而目标成本管理需要按照各个生产环节的经济核算要求来规范管理,采取延时记录的方式来对成本控制效果进行全面的考核和审查,从而提升企业成本控制成效。

五、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目标成本管理是企业经济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本文在阐述目标成本管理内涵、内容和实施意义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当前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如何更好地强化目标成本管理进行了分析,旨在能够通过有效的目标成本管理来节省企业发展成本,提升企业发展成效。

参考文献:

[1]于秀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7,(S1):139-140.

[2]陶雪勤.目标成本管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财讯,2017,(29):97.

第3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的方式。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五)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确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二)对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人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招标费;

(三)项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标协议并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事项;

(二)对的招标工程各项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项目法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办理招标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通告;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编制标底(参考价,下同);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接受投标书;

(十二)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三)开标;

(十四)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地点、内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和施工方法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五)最近3年的资信状况。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资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要求开、竣工的时间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款和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项目法人提供相应投入的作价及其价差处理声明;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的原则;

(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一)合同书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有限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其中一种形式的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回。

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应以招标文件的编印实际成本为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底必须绝对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对招标工程标底的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与投标;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

(三)要求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可踏勘现场;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项目法人、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程序、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决定;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根据项目法人、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六)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七)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八)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项目法人审查同意,不得将合同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申请投标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四)自有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五)最近3年资信和履约状况;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安全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表;

(五)投标报价;

(六)对合同及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备案;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不予开启并退回。

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项目法人、招标人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八条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以正式函件进行补充、澄清或修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撤回通知。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当在接受投标书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省重点办审核备案。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人、主要投资方、项目主管部门、省重点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格式和印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的;

(三)填写未按规定的格式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

(五)内容违法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单价进行复核分析,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期、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业绩、信誉及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按排序向项目法人推荐1至2个中标候选人,同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投标的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报省重点办批准后,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所有投标的或投标人都撤回的,项目法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将结果书面报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重点办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二)中标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施工前有关手续的依据,同时退回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

《中标通知书》由省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省重点办备案。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标无效:

(一)工程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四)接受贿赂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六)泄露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省重点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行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

(四)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省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招标人、投标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行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标文件的,应退回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并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定标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所提交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法人无故拒签合同的,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故拒签合同的,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4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5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1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的概念

如果把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比喻为一栋建筑,那么组织机构就是支撑建筑的柱子,资源就是房屋下面的基石程序和过程就是房屋的具体砖瓦,这一系列的实物就构成了成本管理体系的框架。但是组织所有管理体系远远比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的范围更广,成本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是组织所有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可以把成本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称为组织所有管理体系的大脑,既然有了这样的称谓就能明白其具体的作用就是指挥和控制项目成本。在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之中采用成本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控制成本、节省资源,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获取到更多的资金,主要是得到了更多的经验的积累,为以后同样项目的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完整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应包含成本预测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信息流通体系三方面内容。

2业主层面的成本管理体系实施方法

必须为业主提供一些他们必须知道了解的情况,比如咨询单位、地质勘察单位、设计院、工程造价单位、至于立项、研究、定位、设计、估算、计划的编制等工作都由这些参与方和业主内部的专业人员一起完成。业主层面的成本管理任务是与各参与方协作编制成本估算文件,确定项目需要的各类资源计划,据此制定项目成本控制目标。

(1)在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之后,便可以开始勘察设计工作。项目的成本很大程度上是由设计工作决定的。地质勘察资料的详尽程度、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对后续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成本影响巨大。为预防工程范围变更、设计文件不充分等风险对目标成本合同的实施带来影响,地质勘察和方案设计宜采用单价合同,以获得详尽完整的勘察和设计文件。

(2)在招标阶段中降低采购成本。在招标阶段不能急于求成,始终要明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不可能“一口吃成一个大胖子”,必须明白“货比三家不上当”,要多方面结合公司的情况,选择适合该项工程的供应商,一般来说应当选取建筑工程经验丰富、报价合理、合作态度积极的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3)在项目实施阶段加强成本控制工作。项目实施阶段成本控制的手段或者方法就很多了,对于材料应当尽可能不要浪费,做好回收工作,对一些能回收再用的绝对要回收利用,对一些回收有难度或者回收后使用率较小的物资选择性回收。对于人力资源也应当切实监督好,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安排在最适合的岗位上,切实发挥他们最大的优势为项目节省人力的浪费,对一些综合素质比较低的员工应当采取强硬的措施是他们在其位谋其政。有效防止工程内部领导腐败,比如“三公消费”或者贪污受贿这样直接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应当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或者采取有奖举报的方式约束公司的部门领导,采用这样的措施能够避免工程内部消耗。

3承包商层面的成本管理体系实施方法

(1)做好投标报价阶段的目标成本预测。投标报价阶段主要工作就是需要做好整个项目成本预测,做好成本预测是项目整个进行前提,这对后期具体施工之中资源和资源控制具有很好的向导性作用,主要内容有:工程量技术文件和清单、工程施工地点土质、项目施工地和指挥部周围交通情况、业主对工程质量和完成日期以及其他附加要求。

(2)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目标成本分解工作。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在投标阶段预测成本的基础上,制定项目的目标成本。在议标过程中,业主可能会根据招标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合同条款或施工技术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承包商需要综合考虑业主要求、施工组织方案和分包商价格水平等要求,将预测成本深化为目标成本。

第6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关键词]制造企业 目标成本管理 应用

近年来,随着供需矛盾加大,下游市场需求萎缩及矿石资源约束的加剧,我国钢铁工业企业普遍面临着产品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滑的严峻考验,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竞争力。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对企业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成本管控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目标成本管理以“市场可接受”的成本水平作为企业各个管理环节成本控制和考核的标准,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能够有效促进企业成本的改善,对企业转变成本管理观念、改进成本管理方法和提高成本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一、目标成本管理的内涵

目标成本法是以市场价格的预测和目标利润为起点,“倒算”得出市场可接受的成本水平即企业要实现目标利润而应达到的成本目标,目标成本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公式是:目标成本=目标价格-目标利润。目标成本的达成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每一次的循环都是通过各种措施对各个环节的一次“挤压”,直至目标成本实现。目标成本的达成循环如下图1所示:

图1 目标成本达成循环图

二、我国钢铁企业成本管理中暴露的问题

2008年,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钢铁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在市场骤变的环境下,钢铁企业在成本管理中暴露出了一系列与市场环境不相适应的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成为企业快速走出困境,提升市场竞争力,创造优秀经营业绩的关键。

1.成本管控周期滞后

我国大多数钢铁企业推行年度预算和季度滚动预算相结合的预算管理模式,在市场波动较小的情况下,季度成本预算可以根据最新的前提,对年度预算进行修正,引导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适应环境变化。但金融危机以来,常常出现季度预算执行一个月后,企业的产品价格等主要生产经营前提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季度成本预算的水平已不能反映现时生产经营环境下的成本水平,无法支撑公司决策和指导现场生产。

2.专业部门对成本管理的支撑有待加强

成本管理需要营销、采购、设备、能源等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参与策划和推进,由于以往预测周期较长,预测期前提的变化趋势较难把握,各专业管理部门参与公司成本预算管理过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专业部门有关预测前提的制定缺乏大量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基础,公司层面对专业预测前提条件的审核力度不够,预测精度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成本管控的效果。

3.标准成本管理制度缺乏市场驱动

标准成本虽然反映了企业产品的真实成本需求,有效减少了企业内部的低效和损失,但标准成本没有考虑外部市场对成本的“可接受度”,尽管企业成本水平在纵向维度上不断改善,但由于没有引入市场价格机制,企业的成本水平控制在标准成本水平之内,也未必能够确保企业目标利润的实现。标准成本管理缺乏市场的驱动,减弱了公司各项成本改善工作的力度及成本管控对市场的应变性。

4.成本改善工作的实效性不强

深挖成本改善潜力是企业提升成本竞争力的一项持之以恒工作,钢铁企业成本改善项目的设立与市场变化的结合度较弱,一般以上一年的成本水平作为标杆进行成本改善项目效益贡献的计算基准,成本改善项目目标的挑战性不高;另外,成本改善工作重项目设立,轻过程管理,成本改善任务没有层层分解和落实到每位员工,员工没有感受到市场的压力,成本改善工作缺乏项目支撑体系和组织体系保障。

三、宝钢目标成本管理的实际应用

2008年,宝钢以“市场倒逼”为核心思想,推行了基于标准成本的目标成本管控模式,根据市场形势和目标利润的要求,按月制订和下达目标成本,建立目标成本分解落实支撑体系,并通过成本标准的滚动修订,固化前期成本下降的成果,使公司的成本管控进入良性循环。

1.专业管理部门协同,缩短成本管控周期

依托营销、采购、生产制造、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优势,紧贴市场形势,按月制订和下达目标成本,解决了以往成本管理周期过长,与市场偏离较大,管控时效性差的弊病。首先,根据营销部门提供的销售价格预算和公司目标利润预测,采用倒算法确定公司预算期内的目标成本总额。其次,根据产量计划、原燃料使用计划、能源介质用量计划、检修计划,维修费用预算等一系列前提及成本标准的修订,编制公司的分工序、分产品的成本预算及公司总成本预算。最后,目标成本总额与成本预算的差额在生产厂、设备维护、管理服务、营销环节进行分配,使公司的月度成本预算水平满足目标成本的要求。

2.目标成本管理与标准成本紧密结合,相互推动和促进

目标成本管理与标准成本管理有机结合,取二者之长,补二者之短,在目标成本制定环节,将市场可接受的成本水平与基于现有工艺、技术规范等真实成本需求的标准成本有机结合和综合平衡,使目标成本的制定相对科学、可操作性强。同时,前期目标成本落实过程中实现的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提升、工艺改进和费用下降的成果在本期成本标准的修订中予以固化,实现了成本改善的良性循环;在目标成本分析和评价环节与标准成本管理相结合,目标成本管理的责任中心与标准成本制度下标准成本的制定、实际成本的收集和成本分析的责任归属相吻合,便于目标成本的归集、分析和评价,有效提高了目标成本分析的深度和绩效评价的科学性。月度成本标准审定分析过程如表1所示:

表1 ××月××成本中心成本标准修订审定分析样表

3.建立全员、全方位的目标成本落实体系

表2 炼钢厂目标成本落实过程

以市场接受为底线的目标成本下达后,为确保目标成本的完成,各单位要分解、制定相应的成本改善措施和项目,不断挖掘成本改善的潜力点,将成本压力传递到企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以此为出发点,宝钢建立了全员、全方位的目标成本落实体系,形成了纵向按产品形成过程、横向按管理职能两个维度协同的目标成本落实体系。首先,目标成本下达后,各厂部结合各自的生产组织特点,对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作业区和班组和具体负责人,充分发挥基层员工的作用,实现了目标成本落实的纵向到底。炼钢厂纵向目标成本落实体系示例如表2所示:

其次,公司层面从直接支用成本的角度出发,对公司成本构成进行分析和梳理,针对需重点控制的费用和成本,确定了覆盖原料采购、生产制造、设备维护、能源成本、期间费用等环节的成本改善项目,并构建了公司分管领导挂帅、职能部门总体策划、责任单位组织推进相结合的成本改善体系,横向目标成本的落实有效支撑了纵向各产品目标成本的实现,实现了目标成本落实的横向到边。

四、目标成本管理的效果分析

经过两年多的目标成本管理推进,宝钢在经营机制转变、可控成本下降、关键技术经济指标提升、经营业绩提高及全员成本意识提高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促进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管理流程的优化

目标成本管理的实施,使公司认识到必须建立以市场和用户为导向的

经营管理机制,认真审视并切实转变与公司发展不相适应的观念、习惯和行为,进一步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流程。公司通过管理机构变革,对重叠管理职能进行合并,减少管理层级,降低协调成本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了市场的响应速度。

2.可控成本费用同比大幅下降,关键技术经济指标不断刷新

2009年,宝钢的铁水成本在国内主要钢铁企业中排名由2007年第6名上升至第2名;107项关键技术经济指标中有39项刷新历史最好水平,刷新率36%;宝钢股份公司实现利润72.62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目标的121%,利润总额在国内钢铁同行中排名第一,实现了年初制定的“行业领先”目标。

3.促进全员成本改善意识的提高和节约文化的养成

目标成本落实过程中的纵向和横向协同支撑体系的建立,将目标成本倒逼到班组和个人,通过目标的层层分解,将成本压力传递到每个员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员工立足岗位自主、自发开展成本改善的积极性,员工的成本改善意识大大提高,公司内部的一种“成本节约”习惯和文化逐步形成。

参考文献:

[1]陈胜群.论日本成本管理的代表模式-成本企画.会计研究,1997,(4).

第7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招标。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时间应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投标机构及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进行定额、规范和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等;

(四)标底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五)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作为招投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中标工程价格可高于标底价,也可低于标底价,并限制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三区间浮动。

第十九条  标底必须经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标底应密封保存到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投标证书、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权确定投标报价并提出工期和优质工程补偿。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等级证书;

(二)企业简历及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全员职工数量,平均技术等级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书,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盖有单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书应在标底公布后启封。

投标单位发现送出的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市场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暗标暗投,多向议标的方式。

经市招标办审批的议标工程项目,方可由招标单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多向议标。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工程类别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条件下,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可择优互选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市场交易中,建设单位不准自行组织“一口价”、“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档书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就地就近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将决标书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中标总价千分之一的招投标管理费,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标价暂定的,按其工程预结算追加或退还其差额。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未经招标施工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价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取消施工单位投标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工业、公建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标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民用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决标后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决标价格的千分之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处以决标价格千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决标困难或无法决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视情节取消其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年以下停止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制作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在其招标中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中双方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于洪区、东陵区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

(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和审定;

(三)招标单位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范围;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施工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施工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业除须提供前三项印列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七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工程总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的清单;

(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时间,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工程总进度图表,总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机械;

(六)为承担的工程提供的优惠条件;

(七)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条件。

第十八条  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九条  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编费。

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再接受投标施工企业的编制标书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编制,同时应考虑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围内。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须经建设银行审查,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浮动标价。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及其标书的主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逾期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施工企业提报的基本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的评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七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标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内。招标单位应在有效标价内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在所有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均高于有效标价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更正;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重新招标或从投标施工企业中择优议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小组)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鉴证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施工企业,由招标单位按该项工程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付给其编制标书补偿费。编制标书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完毕,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大中型建设工程竣工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施工企业发生争议,由所在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招标投标办公室调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招标;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标底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投标施工企业互相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一年内不准其投标,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投标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自压标价中标后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中断施工的,或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索取其他费用的,其中标资格无效;已经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分别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八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9篇:城市管理标识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管理;目标

为了促使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此行业的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强化,利用投入力度的加大,持续引进现代化工艺、材料与技术等方式,特别是选择了信息化技术与自动监控技术,对传统的水利工程持续改造与除险加固,防洪标准显著提升,使水利工程的面貌获得充分改善。与此同时,通过进一步改革,促使水利工程的管理转变为定员定岗以及分类定性,促使管理充分分离,建立健全管理与激励机制,促使管理水平大大提高。

1 管理现代化概述

水利工程管理通常是按照现阶段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以及经营理念,对现存的水利项目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全方面的管理。伴随我国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水利工程还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此满足现代化的发展潮流,产生全面、合理的现代化运作理念以及管理方法。因此,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能够符合现代化水利工程的具体要求,构建先进、合理、高水平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内容包括:工程设施具有高标准性,调度监控方法具有的现代化,建立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的管理方法,成立现代化的管理团队[1]。对我国每一个行业的发展建设来说,水利工程具有重要的管理作用,说明我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属于不断发展的过程。现阶段,水利工程的管理方法存在某种局限性。所以,探寻一种水利工程管理转变的模式,促使其慢慢转变为现代化的水利管理,找出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管理方法,是现阶段水利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目标。针对水利工程管理而言,应该制定一套审核标准进行规范与管理,使其具备细节化、标准化以及精确化等特点的管理模式。水利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其目的是为了提供高水平的水事服务。因此,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有效实施,促使水利工程在保证质量与工期的情况下完成,进而为日后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也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促使水利工程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 达到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措施

2.1 设计应该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特点

管理目标通常是水利工程建设直接决定,不管是区域性与流域性,或者是市县、省与部管工程,都需要符合设计标准,使经济使用寿命充分实现,另外,环境面貌应该充分保持,具有较高强的文化品位,使其符合基本要求。对于选择何种控制技术与设备进行工程建设,以及投资、环境等不同因素均有较大的影响,与管理目标不存在因果联系[2]。一些新型设备与工程的耐久性与安全性均比传统的好,其与转型期人们的浮躁思想存在较大联系,也就是盲目的追求现代化,促使技术显著发展,但是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就会导致质量明显降低。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应该充分考虑此类问题,特别是新型工艺以及材料等的应用,切记不可盲目的追求技术的先进,为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虽然表面工作做的很好,但内部不具备耐久性与安全性,也不能符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2.2 所有设备均需要高效、安全的运转,将其作用充分发挥

此目标与管理的水平具有较大联系,需要进行规范的维修、养护与检查、测量,确保可以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具有的安全性能充分掌握,还可合理使用。另外,还应该进行规范的安全与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切实发挥自身功能,例如,发电、供电以及灌溉等,其也属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的关键目标。

2.3 以效率和公平为原则,强化管理思想,使管理团队可履行自身职责

管理者是水利工程达到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只有注重人的全面、系统的发展,才可以满足人类社会不断续发展的具体要求。传统模式在我国水利工程中,一般情况下都有人员冗余与机构臃肿等多种现象,“滥竽充数”与认真工作的人员之间互相影响。此外,水利工程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与公平分配机制还不够完善,引发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均较低,在进行管养分离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常为事业单位,它内部的管理人员都十分精干,所以,管理效能较好,其充分满足历史发展与进步的具体要求。

3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实现的影响

3.1 满足治水思路的有关标准

在社会生活对水利工程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方向的新目标,在这一发展目标当中,如何在保证生态系统平衡的前提下,做好对水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态,为满足民生需求提供支持,成为了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在这一指导方针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保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状态的部门,其必须要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扩大工作范围,通过对水利工程的有效管理,来实现改善生态、提高效率、安全生产和服务民生的目标,为水利工程事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支持[3]。

3.2 满足管理考核的有关标准

在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背景下,政府部门为了推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出台了水利工程考核方法,这一考核方法的出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标准,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重要支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想要在有效管理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实现考核评分的最大化体现,就必须要不断的提高、更新工作水平,使自身的工作水平能够满足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在实现考核高评分的同时,使自身的管理工作思路、行为能够成为业内的典范,为推动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与建设带来良好的动力支持[4]。

3.3 满足水利行业的具体发展需求

从我国当前的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效果及其未来发展目标的分析来看,我国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必然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大力发展自动监控、集成化信息化管理等技术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全面素质管理人才的培养,因为再高水平的科学技术也取代不了“人”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其最多只是辅助管理人员的技术手段支持而已,所以实现科学技术与专业人才的双向发展,才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现代化发展的正确道路。在确定这一发展方向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尽力实现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以此来满足水利工程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也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综合水平的进步带来支持[5]。

4 结束语

水利工程要想达到管理现代化的目标,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技术与全面素质的提高相符合,且不可以利用固定化的标准去衡量。此外,水利工程要想达到管理现代化的有关建设,必须加强维修经费与建设资金等相关投入,对于每一个企业达标的经验而言,需要达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应该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在水利工程管理时,应该对此问题进行充分的认识,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

参考文献

[1]李俊鑫,孔维佳.论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5):233.

[2]丁正红.探讨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的目标[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3):156.

[3]范锡山.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目标研究[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5(16):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