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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我市有回、维、满等38个少数民族3.6万人,其中回族3.5万人,占97%。少数民族万人以上的县区2个、千人以上的乡镇12个(其中回族镇1个)、500人以上的村16个。
民族聚居村分布情况:
**县5个:
**县4个:
**区5个:
**区2个:
民族聚居村经济现状:
16个民族聚居村共有30233人,其中少数民族16494人,占全市少数民族总数的45.25%。*7年民族聚居村农业总产值1.04亿元,工业总产值5.03亿元,第三产业总产值1.14亿元,产业结构比为14.5:69.7:15.8,为“二三一”结构,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基本持平;民族聚居村农民人均纯收入4003.5元,较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低12.34个百分点(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567元)。与全市人均纯收入相比:
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民族聚居村有6个:召陵区久寨徐村5*元、常村5354元、归村西村6*元、前油李村5355元、舞阳县河北街村5025元、郾城区回马村5800元。
基本持平的民族聚居村3个:召陵区后油李村4500元、临颍县清街村4280元、东街村4135元。
低于4000元的民族聚居村有7个:临颖县东关村3400元、黄连城村2900元、锅壅口村3816元,舞阳县西街村2120元、顺河街村1800元、付庄村2435元,郾城区斗王村3800元。其中舞阳县西街村、顺河街村、付庄村等3个聚居村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下,较全市低45个百分点以上。
少数民族有善经商的传统,由于思想观念、区位优势等原因,16个民族聚居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一是村与村之间不平衡。工商业较发达的村,村民人均收入已超过当地水平;以种植为主的偏远村,经济结构单一,主要依靠种粮解决温饱,整体水平比较落后。二是贫富差距较大。一些经商办企业的少数民族群众,已步入小康水平,不少人还坐上了高级轿车;那些单靠种地,没有副业的群众,生活还不富裕,个别还较贫困。三是民族村与我市经济发达的村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落后,缺乏整体规划,特别是在道路、饮水、农田水利、医疗、环境卫生、文化设施等方面投入滞后,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民族聚居村突出产业:
1、工业企业较好的聚居村——召陵区常村、久寨徐村、归村西村、郾城区回马村。主要集中在电料加工、热度、屠宰、骨粉加工等行业。从*2年开始,常村的电料加工业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由此带动了周边民营企业大力发展电料加工,不仅促进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又安排了不同民族的适龄人员就业,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据统计,召陵区召陵镇年产值百万元以上的民族企业达20多家,产值、利税分别占该镇的24%、27%。
2、餐饮、商贸为主的聚居村——临颍县清街村、东街村、锅壅口村、黄连城村,舞阳县西街村、顺河街村,召陵区归村西村。少数民族群众发挥自身传统经商优势,从事清真餐饮、经商贸易、牛羊肉加工等,逐步形成一批在中原有较大影响的知名品牌。如:北舞渡闪记湖辣汤、繁城镇“洪恩”、“洪华”、“颍青”等品牌牛羊肉制品等。黄连城村、归村西村集贸市场都有着几百年的历史,名声远及百里方圆。
3、种、养植业聚居村——召陵区常村、前油李村,舞阳县付庄村,临颍县黄连城村。主要是种植烟叶、水果等。如召陵区常村成立农村合作社,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投资千万元,建设万头肉牛养殖场、无公害供港蔬菜基地;临颍县黄连城村的2万只养鹅场,舞阳县付庄村的双孢菇种植园1个等。
二、制约民族聚居村快速发展的主要问题。
1、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一是大多数民族聚居村存在重经商轻教育的观念。有的认为,现在供一个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需要支出几万元,毕业后就业又没有保障,不如及早让孩子经商,还能早挣钱早得利,缺乏长远打算,致使农村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卫生方面,主要是农村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缺乏,难于适应广大群众的需求,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基础设施落后,民族聚居村基本没有文化娱乐场所。在16个民族聚居村中,有6个村的村村通工程落实不到位,8个村没有用上沼气,4个村没有吃上安全的饮用水。
2、民族聚居村污染严重。民族聚居村普遍存在村内污染严重问题。如郾城区回马村,召陵区久寨徐村、前油李村、后油李村、常村、归村西村,舞阳县顺河街村,临颍县清街村和黄连城村等,这些村长期从事牛羊屠宰加工,村内缺乏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生活污水排放不出去,滞留村内深坑浅沟,既有损村容村貌,又造成了地下水重度污染,严重威胁着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
3、村容村貌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民族聚居村的村内建设缺乏整体规划,村民住房、道路建设、生产生活用水、排水、村容村貌整治等长期处于无序状态,相悖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
4、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民族聚居村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是缺乏具有先进理念的管理人才,制约民族产业的做大做强;种、养殖业虽有项目,而且有的规模较大,象常村的万头肉牛养殖场、黄连城的2万只养鹅场,付庄村的双孢菇种植园,都存在专业技术服务滞后、缺乏有效技术指导等问题。
5、缺少引领民族经济跨越发展的支柱产业。现有的民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技术落后、资金不足的问题,其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不够,缺乏集团化、集约化经营的理念,不利于支柱产业的做大做强,影响着民族经济的跨越发展。
三、加快民族聚居村发展的建议
1、政策倾斜,加大投入力度。结合贯彻《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我市进一步促进民族聚居村发展的倾斜政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使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动员社会力量,贯彻好落实好优惠政策,形成合力,支持少数民族发展。发改、财政、交通、教育、农林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倾斜力度,加大资金和项目投入,努力推进民族聚居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继续抓好少数民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建议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场会,一方面督促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强力推进。
2、设立市级扶持民族聚居地区项目建设专项发展资金。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也是民族聚居地区实际需要。国家、省都设立有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民族聚居乡、村项目建设。省政府每年拿出500万元,郑州、洛阳、开封、周口、商丘、许昌等市也每年拿出50-100万元不等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专项发展资金。鉴于我市民族聚居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议我市也要设立50-80万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专项发展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适当增加,支持民族聚居村率先发展,走在前列,成为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明星村、示范村、亮点村。
3、加强督导,深化“一对一”结对帮扶工作。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对民族聚居村的结对帮扶工作。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结对帮扶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督促帮扶单位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帮扶工作,真心实意帮助民族聚居村加快发展。要发挥优势,采取不同形式,切实解决民族聚居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要把结对帮扶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
二要健全帮扶机制,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帮扶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帮扶单位每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帮扶工作情况。建立跟踪督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定期了解帮扶活动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健全考核制度。将帮扶工作列入各帮扶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分阶段进行考核,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民族地区经济;典型调查;产业优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3
一、前言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积淀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总和,是渗透在人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中的民族性格和特点,体现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风貌、礼节和传统。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每个少数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国家和地区宝贵的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文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欢与重视,因而,从经济转型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看,少数民族文化在地区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价值和作用不可估量。然而,尽管近年来一些民族地区利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文化产业,使少数民族文化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比较落后,人均收入水平远低于其他发展较快地区。他们拥有丰富的本民族文化资源,却在茫然和落后中无法找到有效的发展道路。
为此,我们根据调查数据的可获得性条件及调查对象的典型性,选取了中国北镇满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龙胜壮族自治县和孟村回族聚居区等四个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典型调查,试图深入实际,从多个不同层面探求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的影响作用,并进而探求民族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典型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并辅以田野调查法而开展。
二、典型调查分析
(一)关于问卷设计和调查的简要说明
为获取较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在本次典型调查中,我们分别针对当地政府调查对象和民众调查对象设计了政府问卷和大众问卷两种类型。问题的设计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探求少数民族传统
文化对当地少数民族个人或家庭在寻求自身生存和未来发展中,其生产生活理念和方式的选择的影响;二是探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发展方式的影响;三是探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如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传统产业中文化的渗透、文化产业链的延伸及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等。此次典型调查在四个典型调查地区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共发放问卷700份,其中发放政府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1份;发放大众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82份。同时,课题组分别在当地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随机访谈。通过对实际调查问卷和访谈信息的整理与分析,我们获得了对论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可靠依据。
(二)少数民族文化对当地个人生存发展的影响作用
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与个人的生存发展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调查结果显示,有53.8%的受访者表示民族文化对他们生活的影响较大,其中12.8%的人表示其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独立的经济主体,每一个人都需要对本民族文化形成高度的认同感,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去保护和传承当地的传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对当地人们的影响更是全方位、多角度渗透和深入的。然而,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而发展却仍十分落后,这与当地人民没有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作用和价值加以良好的利用有一定关系。
1.对本民族文化资源及特色欠缺深入了解限制了人们的职业选择
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大多依托旅游业,主导产业为手工艺品制造业、民族文化业、自然资源开发业等,然而当地的人们对民族文化的了解不够深入,并没有对其加以全面合理的利用,职业的选择方面也没有根据地方特色,选择能有效带动地区发展的行业。
在对于当地文化了解程度的调查研究中,过半的受访者表示只是部分了解,甚至还出现了表示完全不了解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而对于本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形成的大量特色文化半数以上仅集中于旅游文化方面,对其他如建筑、自然等则了解不多,具体如下表2所示。由于对民族文化缺乏一个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自然就无法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由此当地人们在自身发展的职业选择方面便受到了限制,反过来也削弱了少数民族文化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表1 人们对当地文化的了解程度
表2 人们对当地文化特色的了解程度
2.“掏空”式文化资源的利用导致近半民众看不到本民族文化资源价值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手工制造业、服务业、旅游业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这些与文化相关产业的发展采取的是“掏空”式的文化资源利用方式,民众对当地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大多呈现不满意的状态。由下图1人们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看法的调查显示,40.9%的受访者认为当今的发展只是单纯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25.7%的受访者认为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体系不完整、缺乏侧重点,由此看来人们普遍认为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并没有带来自身福利的显著增加,因而他们看不到本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所在。而同时,调查显示也有超过半数的个人表示愿意对民族文化资源和产业进行合理利用和开发(如下图2所示),但是由于没有在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中看到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所在,因此,缺乏具体的开发和利用思路,另外还有43.6%的人表示无所谓或者不愿意参与开发。
图1 人们对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看法 图2 个人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意愿
3.偏低的文化水平将个人束缚于低收入的传统行业
受历史、地理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使得个人无法实现高度化的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只能将自己束缚于低收入的传统行业。从我们对民众收入来源的调查结果显示,35.9%的受访者通过经营农副产品获得收入,28.2%的受访者经营服务业,而他们年收入不到1万元的高达53%。由此看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受文化教育水平偏低的影响,在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熏陶中,多数人从事着世代相传的传统农副业、手工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而对于如何创新性开发和利用本民族文化资源,将文化转变成财富,大多数民众则缺乏思考。
(三)少数民族文化在当地政府制定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影响作用
政府是发展经济的“有形之手”,文化作为无形资源的存在和经济软实力的核心,对政府确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应该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这种影响作用不可能自发产生,只有当地方政府具有民族文化资源的意识自觉和其价值获取的行动自觉,民族文化才能在政府制定本地区相关经济发展的战略中产生尤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典型调查,我们发现的却是如下四种主要情形。
1.政府成员普遍轻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价值,文化产业无法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四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不理想,政府成员普遍轻视少数民族文化价值,他们缺乏的正是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价值的意识自觉及价值获取的行动自觉,只是把重点集中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从下表3来看,政府成员中,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持大力支持态度的仅占21.47%,持中立态度的占了64.92%,超过13%的人漠不关心或极力反对。
表3 政府成员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态度
政府成员普遍轻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价值,意味着即算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但是发展文化产业却不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而更多的是以环境为代价向自然资源索取回报,形成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也或者在缺乏有地方特色的产业支撑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地区富余的劳动力纷纷奔赴外地打工,而本地经济却持续处于落后状态。
2.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价值的无视使民族文化节成为活动过场和形式
民族文化节是当地传统和民族风情最集中的体现,是少数民族文化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影响作用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当地政府无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即使举办各类民族文化节,在内容上也趋于简化,流于形式,使文化节成为政府活动过场。下图3所示为关于举办少数民族文化节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作用的多项选择,有高达64.11%的受访者认为主要是宣传民族文化,仅有41.08%的人认为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增长。这不仅无法促进当地文化的产业化和产业的文化化,而且还使民众表现出对文化节的愈加冷淡和不愿参与,进而形成对民族文化节作用的片面认识。
3.政府扶持政策的无力导致少数民族地区混乱的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当某种资源被认为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极大价值的时候,这种认识必然会投射于政府发展经济的政策之中。然而,调查发现,有43.57%的当地民众不清楚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还有28.22%的民众认为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一般或较差,如表4所示。
表4 民众认为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扶持政策的模糊和无力,使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呈现混乱状况。下表5所示为对政府成员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看法的调查结果。
表5 政府成员对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看法
由于政策的制定和宣传不到位,当地少数民族民众并未感受到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给他们带来切实的帮助,从而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被大打折扣。
(四)少数民族文化在地区产业发展中的影响作用
文化对产业的影响可体现于两方面,一是通过融合创新,使文化元素渗透于其他产业中,从而形成产业特色,提升产业竞争力;二是通过产业链的整合和不断延伸,使文化资源实现产业化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文化对本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作用也应是如此。在典型调查中我们发现,少数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作用多数体现为在方式上都较单一,且影响作用发生在浅层次,对本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未起到实质性影响。具体可表现为以下方面。
1.盲目发展和散乱的产业链使少数民族文化沦为廉价谋生工具
对民众的调查结果显示,40.9%普通调查者认为本地区文化产业在发展中盲目追求经济效益,35.7%的调查者认为文化产业未成体系。同时,在对政府成员的调查中,33.33%的成员也认为当地各产业盲目发展,另有28.57%的成员认为各产业的发展不成体系。在我们所走访的地区也看到,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品的生产大都是以个人为单位,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良莠不齐,销售渠道单一,产品的设计、制作和销售各环节之间呈散乱状态,民族文学作品,民族工艺品,民族歌舞等文化资源没有有效整合,文化产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低下,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仅仅被当成是部分民众廉价的谋生工具。
2.少数民族地区几近空白的民族文化与产业的融合发展,无法激活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价值
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相关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对于加强产业联系、提高产业效率、推动当地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作用。民族文化在与相关产业和要素的融合发展中,将扩大产业边界,加强产业关联渗透,同时推进传统产品的丰富和升级。旅游、工业、农牧业、体育等传统相关产业都应是少数民族文化与产业融合的载体,在这些产业中创新性地融入少数民族文化符号、工艺、理念和创意等特色元素,将有效改变原有产业产品形态特征和市场需求,加速相关产业链的延伸,并使价值链向高端攀升,从而提升产业文化附加值,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有效提升产业竞争力。
但是,在我们所调查的四个典型地区中,其所拥有的极具特色的民族风俗,民族建筑、民族工艺和饮食等文化资源,多数是以简单的“硬植入”方式渗透于地方产业的发展中,主要表现为将民族文化与当地旅游业相结合,采取在旅游观光活动中观看民族歌舞或开展主题文化节等较为单一的形式。这种简单的文化植入方式,对文化资源进行的仅是浅层开发和利用,价值较低,更谈不上民族文化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也无法激活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市场价值。
3.人才的极度匮乏,使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成为本地区的“睡眠”资产
无论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人还是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都面临着极度匮乏的局面。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0%的人愿意投身民族文化资源开发的产业中,而在对未来的打算里,62%的群众希望选择去发达地区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民族地区人才匮乏一方面表现为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人大都年岁较高,而年轻一辈由于看不到民族文化产业带来的前景而不愿投身其中,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越来越少,并面临消亡。同时,由于产业发展的层次较低且少数民族民众受教育程度不足,相关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也严重缺乏。由此,在人才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即便拥有丰富的本民族文化资源,也无法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反而成了名副其实的“睡眠”资产。
三、利用少数民族文化促进当地经济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
立足于上述深入实际所进行的少数民族文化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的典型调查结果,我们认为,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必须利用好本民族传统文化,提升文化生产力,使经济与文化良性互动,这已成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构建本民族文化自信,深刻认知文化资源经济功能和市场价值
文化是兼具社会、宗教和经济功能的重要资源。与文化的社会和宗教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同,其经济功能的实现必须立足于市场需求,并通过一定的投入,将文化资源要素依托一定载体转化为具有文化精神内涵的有形或无形产品,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获得回报。可见文化资源的价值来源于文化的经济功能,且文化的经济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应该改变目前对本民族文化不重视和不甚了解的状况,通过积极的有意识、有目标和有规划的宣传和学习,无论政府或民众都应在观念上构建起对本民族的文化自信,并在意识上深刻认识民族文化客观存在的经济功能及其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一方面作为政府才能制定正确的促进本民族文化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核心动力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作为民众才能具有更多开发和利用本民族文化资源谋求自己更好生活的内在动力。
(二)深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打造地区文化品牌
开发和利用资源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实现产业化发展,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品牌化经营。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文化产业不仅是其重要的经济支撑,同时也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改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散而乱的无序发展状态,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市场开发、产品打造、渠道拓展、人才服务、金融和信息服务、相关产业政策等各方面全方位地进行本民族文化产业深耕和地区文化品牌的打造,才能真正转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式,以文化软实力提升本地区经济实力。为此,民族地区应首先明确本地区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定位并制定发展目标;其次,有效整合本地区文化产业资源,确定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开发主题,在打造地区整体品牌形象下开发特色产品和市场,分别形成系列文化主题城镇,并使主题城镇连成线连成片;第三,应重点培育1-2家富有民族地方特色和具有竞争力的标杆和龙头企业,力争提高其文化产品的输出和外销能力,逐步实现民族特色文化走向世界。
(三)借力科技和创意,努力推进民族文化的产业融合和产品创新
尽管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还处在低端,但必须看到产业融合是当今以致未来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文化产业具有高创新性、高附加值性和高融合性等特征,民族地区如果努力借力科技与文化创意,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与多产业融合,将可以催生新的产业形态和创新性产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这是民族地区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为此,民族地区应努力尝试挖掘、开发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精华,在整合本地文化产业资源的基础上,扩大与外界企业及相关机构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并着力将科技因素和本民族文化元素充分结合,推进“创意”的横向延伸,使文化元素广泛渗入到包括传统文化产业、制造业、建筑业、旅游业、农牧业、体育业、现代服务业和艺术等各个领域,以越来越多的民族文化与不同产业融和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打造既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格,又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符合当代审美要求的文化原创精品,从而真正实现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的优化发展。
(四)大力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积极培养和引入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人力资本是实现民族文化产业化的核心资本,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知识与能力都有着特殊要求,而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将成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决定因素。因此,对民族地区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有效的人才保护、培养和引进机制,通过保护现有的少数民族文化传播者中的杰出人才,并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民族文化特色人才培训,使少数民族文化薪火相传;通过多途径、多方式扶持、培育和引进文化产业的经营人、经纪人、策划人、制作人等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依靠他们搭起民族文化产品和市场间的“桥梁”,使文化产品在制造、销售和策划、组织、宣传、推介等不同环节都不乏“内行”的统筹和管理,以形成和提升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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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连民族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课题(ZJ12REYB009)
课题名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地方经济发展作用的典型调查”,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X2013001)
[关键词]新形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7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1 关于政府采购
1.1 政府采购的特征
1.1.1 政府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采购的主体由政府采购法决定。换句话讲就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法进行物资采购的企业必须要满足具有公共职能的功能,也就是政府采购主体。因而有一些国有企业等都不能利用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这是由于其不具备公共管理的职能。
1.1.2 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
这里所说的公共性,是政府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众所周知,政府的资金是由税收构成的。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区分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重要标准,其支出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管理体制的新形势下,严格管控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支出等使用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是指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自身的正常运转或者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区别于私人采购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及非营利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在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3 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大
政府采购不仅涉及的范围广泛,且采购的规模也非常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在某些物资采购方面已成为国内市场最大的用户。据统计,欧盟各成员国政府采购总额占其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2%,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用于采购(仅仅是生产和服务方面)的总额占GDP的26%~27%,而全世界的政府采购金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虽然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还处于建立和完善的阶段,但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政府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1.4 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性
我国有不少地方的政府出现以及权力寻租的现象,追根究底,是由于其低的公开性和非盈利性而导致的。因此,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政府采购程序与监督机制,如公开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及时记录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事宜,同时还要自觉地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的监督。
1.1.5 政府采购行为的政策性
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不能单纯的考虑某一个因素。如保护民族工业、扶持中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以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在政府采购法的指导下,政府采购行为的优势有两点:一是可以对经济市场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进而使经济市场平衡健康的发展;二是政府将其纳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使其作为一个政策对采购行为的控制具有了一定的针对性。
1.2 政府采法的运行基础
政府采购法是一项约束和规范政府购买活动的财政支出的管理法律,其建立和运行都有一定的基础。运行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主要是税收,税收是由纳税人向国家进行缴税,而政府则利用税收为社会提供服务。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而政府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这便构成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只有维持好这种契约关系,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运行;②公平竞争、秩序井然的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循市场的一般性规则,同时还要有自身的一套约束规则,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个公平竞争、秩序井然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法的运行;③明确的法律:明确的法律是进行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2 关于政府采购法
2.1 适用范围
①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主体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及其他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③资金范围:来源于财政资金(主要包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等);④调整范围:货物法之外的货物、工程、服务。
2.2 基本原则
不是任意购买物资时都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法,在利用采购法进行物资的购买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①遵循公开原则是第一要素,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购相关的信息具较高的透明度,才可以推进政府采购法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②公平原则。俗话讲,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旦两者的关系不对等,很容易带来恶性效果;③公正原则:要求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人应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厚此薄彼,不以身份而区别对待;④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利益兼顾的原则:招标集中采购制度既要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供应商的合法权益;⑤效益原则为主,兼顾社会政策原则:最大限度地节约纳税人的资金,增加纳税人的福利,既要为采购人节约成本,也要为供应商节约成本。采购过程应充分考虑消费者保护政策、劳动者保护政策、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政策,优先发展中小企业和民族企业等。
2.3 立法目的
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参考相关的文献,认为我国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立法,其立法的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在采购的过程中发生不良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进而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个人的合法管理。二是可以提高商业的竞争,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3 新形势下政府采购法的意义
新形势下政府采购法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意义,一方面是消极意义。
3.1 积极意义
3.1.1 优化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利用政府采购法进行物资采购,优化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的具体表现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使政府采购的规模得到了规范,众所周知,供应商对采购者的依赖程度取决于采购者所采购的量,利用政府法采购进行采购,政府的采购量会比其他机构的采购量所占的市场比重要大,一旦政府参与市场采购活动,其对市场的影响也就会越大,在采购的过程中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的几率也就相应的更高,所以说优化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将商业竞争的优势最大化地发挥出来。政府采购法更为细致地、明确地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方式和监管制度,进而将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利用文献的形式表达出来,并对其进行监管,强化对具体采购者职责的约束,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财政资金浪费,从而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3.1.2 推进了政府的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法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的行为,也实现了对政府自身的约束和对供应商的约束,从而使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权力同经济活动相互协调,制衡行政权力,杜绝腐败现象,推进了国家的廉政建设。
3.1.3 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
笔者认为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营得力于政府物资采购法的诞生。政府采购,顾名思义,它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数量或是采购规模上都不是企业采购所能比拟的,它属于国家性质的采购,因而从其采购的一些细节就可以看出政府政策的变化。
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政府采购法能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推动科学技g的进步和创新。据研究,政府采购法能有效的保护民族产业,并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的实施可有效调整、协调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规模和结构,从而使产业朝着理想化的方向发展。
3.2 消极意义
由于政府采购具有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和采购行为的非营利性等特征,一些地方官员抱着“天高皇帝远”的心态,进而在采购过程中权力寻租、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此一来,不仅不利于政府廉政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还对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害。
4 结 语
新形势下政府采购法的推行对国家财政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优化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推进国家的廉政建设,促进了国家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同时也有着不好的影响。政府应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新形势下政府采购法产生的意义,好的方面继续保持和完善,不好的方面则要不断地进行改进。
主要参考文献
[1]姚聪莉.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3).
【关键词】经济区/综合性/经济中心
一、历史经济区域概念的产生
经济区是由多种自然地理要素,包括地形、土壤、气候、资源的相对一致性和与之相协调的人文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科学技术)所决定,以劳动地域分工为基础,各具产业特色的地理区域。经济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商品流通是经济区域形成的必要条件。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有很大的差异,由此而导致经济和人文现象的差异同样是十分明显的。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可以划分为东部季风气候区、西北干旱和半干旱区、青藏高原高寒区三大自然区,这三大自然区决定了我国经济区格局的基本框架。同时这三大自然区内部也同样存在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的差异,在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不同社会产业的地域分工,这种产业分工和差异便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
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早期,由于经济开发不足,生产力低下,区域间产业分工不明确,商品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区域间商品市场体系没有形成,经济区的边界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大致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随着金属工具的用于生产,农业、手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各地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所生产的具有本地特色产品的产业兴起,除了满足本地区需要外,可以将多余的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并从中获利,于是形成一定规模商品交换和贸易,产业的区域分工初步形成,开始出现经济区的雏形。正如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所指出:“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由于土地肥力、水域或陆地、山区和平原的分布不同,气候和地理位置,有用矿藏的不同以及土地的天然条件的特点不同,又有了劳动工具的天然差别。这种差别造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职业划分,我们一般应在这些部落相互进行的交换中发现产品向商品的最初转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4页。)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产业区域分工已经客观存在,经济区域的概念在当时人们观念里也有所反映。例如《尚书·禹贡》中以山岭、河流、薮泽、土壤、物产、贡献以及交通道路划分的九州,不仅是一种综合的地理区划,实际上也是经济地理区划;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一次将汉朝全境分为山东、山西、龙门碣石以北和江南四大产业区,汉成帝时刘向的《域分》、朱赣的《风俗》,《隋书·地理志》各州后序,《宋史·地理志》各路后序,虽然都是以“物产风俗”划分的人文风俗区,实际上也是经济地域差异引起的人文地域差异的反映。因此可以说我国古代经济的地域差异在人们的观念里已经存在了。唐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间产业分工明显,商品贸易频繁,经济区域的特征更为显著,这在区域差异比较大的南方地区更为突出。南朝以来以至唐宋延及明清时期的所谓“三吴”、“江南”、“两浙”、“荆湖”等等已不仅是政区名称,更贴切的是经济区域的名称。明人王士性《广志绎》根据浙江省内不同自然、经济条件分为若干亚区,其云:“浙十一郡惟湖最富,盖嘉、湖泽国,商贾舟航易通各省,而湖多一蚕,是每年两有秋也”;“台、温二郡,以所生之人食所产之地,稻麦菽粟尚有余饶。宁波齿繁,常取足于台,闽福齿繁,常取给于温,皆以风漂过海,故台、温闭籴,则宁、福二地遂告急矣。”这就是说,在浙江省内还分为若干经济亚区,各经济亚区间的商品交换已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为。明清时代大体上各省自成一大经济区,而省内又按自然条件分为若干亚区,这种亚区又可能跨省而成,如所谓“江南”即指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而言,虽然对“江南”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苏、松、常、镇、宁、杭、嘉、湖、太八府一州为江南经济区(注: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有人认为应该是苏、松、常、杭、嘉、湖。(注: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论怎样,“江南”一地作为一经济区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宋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产业差异更为明显,经济区的存在更为明确,经济区的等级、层次更为繁复。对此进行研究,是我们全面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区域差异和区域整合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二、历史经济区域形成的历史和地理条件
在我国人类社会早期,地域、部落之间农业、畜牧业分工并不是很明确的。至少在黄河流域古代社会的早期,原始农业、畜养、采集、狩猎同时并存。我们从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中都可以看到,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到古代社会早期,华夏地区以及周边草原森林地区产业中兼有原始农业、畜养和狩猎的痕迹。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采集经济向原始农业发展,狩猎经济向畜养、游牧经济发展,标志着攫取经济向生产经济进步,以后逐渐形成以农业为主兼营畜养的部落与地区和以畜牧为主兼营农业的部落与地区。这种选择和变化,很大程度决定于所处的自然条件,如春秋战国以后,北方草原区形成畜牧区,东部季风区形成农耕区,东北高寒区还停留在采集狩猎阶段等等,由此形成的这种经济区本质上也就是自然-经济区;这种经济区之间的物产互补和交流成为当时人们生活的必需。《荀子·王制》:“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①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可见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原与周边地区在产业差异上的互通有无是很频繁的,不可或缺的;从自春秋战国至汉代初年,农耕区和畜牧区之间、农耕区内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一直延续到汉代,《汉书·食货志》说:“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就是说汉代初年,商品贸易在社会上还有很大影响。由此可见,不同产业区域之间商品贸易是经济区形成的必要条件。其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西部、西南部和北部地区,主要是汉族以外少数民族的聚居地,由于民族发源地的自然条件决定了该民族经济的特点,如北部蒙古高原上袤广绵亘的草原哺育了游牧民族,西南横断山脉地区的深谷密林决定了采集和狩猎成为当地民族的主要生产方式,东北高寒森林地带原始民族必然以采集和狩猎为生。以后随着民族活动的频繁,生产活动变化,如游牧民族所到之处,往往将畜牧业带至该地,而汉民族所到之处,无不垦地种植。因此民族经济也成为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个特色;而这种民族区域经济间的互通贸易,很早就开始,一直延续到整个历史时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市籴一》:“互市者,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其后匈奴和亲亦通市,后汉与乌桓、北单于、鲜卑交易。后魏之宅中夏,亦与南陲立互市。隋唐之际,常交戎夷通其贸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后唐复通北戎互市,此外,高丽、回鹘、黑水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民族区域之间的贸易,也是反映不同经济区的一个方面。其三,由于我国很早就形成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为全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自然条件发展不同产业门类提供了条件,同时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就是中央政权对地方经济管理上的需要,尤其是当地方政权特别关注地方经济发展时,有过多的干预,于是经济区的划分和调整往往与政治形势和政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多次分裂局面,原先在统一政权的同一经济区,分裂后必然形成不同的经济区。行政区和经济区有密切的关系。故而我国历史上的经济区往往包含自然
、民族、政治三方面的特色。我国历史上早期的经济的区域差异,可按自然条件分为农耕、游牧、渔猎三大经济区。这三大区实际也是汉族政权和游牧民族、采集狩猎民族的活动区。汉文帝给匈奴单于书云:“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令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使万民耕织,射猎衣食,父子毋离,臣主相安,俱无暴虐。”(注:《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标点本。)这就是自然区、民族区、行政区和经济区合一的反映。
在这三大区中,从自然、人口、资源、文化各种条件而言,东亚季风区的农耕区都占主要地位。这里人口最多,几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资源最丰富多样,生产力最先进,最早进入文明社会。因此这里最早出现经济的区域差异,其先决条件是农耕发展到一定程度,有足够的粮食提供给社会,可以使一部分人从事适应本区自然条件的其他产业,以其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首先就是经济作物商品化,也形成经济区之间贸易的主要内容。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载,战国秦汉时代时“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获;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种经济作物的区域差异才能初步形成经济的区域性。其中又可以自然、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差异分为若干亚区,各经济亚区因其经济在全国的影响,在全国的地位也不同。以后,随着自然环境变化以及人类适应自然能力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的细化,商品流通的加强,以及地缘政治因素的变化,不仅经济区边界会发生调整,同时也会引起经济区在全国地位的升降。无论大区和亚区的经济区域调整、变化的因素也是多种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就是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经济区的调整,例如蒙古高原上一次巨大风暴、寒流,使生存在高原上的游牧民族大规模南迁,形成游牧区的南扩;黄河一次重大改道,就可能引起河北、河南经济区的调整,一次大规模的洪涝干旱灾害引起环境变化和人口迁移,就可能引起一些经济区地位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地位的上升。二是政治格局变化引起的经济区调整,如长期大规模的战争,可能造成一些经济区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的兴起,如关中地区自两汉末年战争的破坏,其经济地位明显衰落;南北政局分裂时期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南北分裂界线和以长江为南北分裂界线,经济区的格局就不同。又如首都所在地的确定和转移都可能引起经济区的变化。这在我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这种变化是很显然的。三是人口和民族迁移活动引起的经济区格局的变化,如农业民族的北移和游牧民族的南进,农耕民族向西南、东北地区的扩展,就可能引起经济区划的变化。秦汉时内地人口的移向北边,“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徒”(注:《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标点本。),必然引起高原地区草原的农耕化,反之,魏晋时期匈奴入居中原,自然会将原有的耕地辟为牧地。西晋永嘉之乱、唐代安史之乱、北宋靖康之乱引起的我国历史上三次人口大南迁,对南方地区社会经济变化起了重要作用。四是产业分工的细化,如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的显露,手工业的发达,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如宋代以后长江以南地区蚕桑、植棉、茶叶业、矿冶业和造纸、瓷器业等其他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原料和产品生产地的分离,商品市场网络的形成,从而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和细化。经济区之间分工和差异主要表现为商品交换贸易,早期的交换和贸易主要在大区间进行,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手工业分工的细化,同一大经济区内经济亚区间的商品贸易量也会增加,于是中心城市和交通路线的布局也随之变化,最后引起经济区格局的变化。
我国古代不同经济区,对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曾作文提出基本经济区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时期,有一些地区总是比其他地区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就是统治者想要建立和维护的所谓基本经济区。”“中国的统一与中央集权问题,就只能看成是控制着这样一种经济区的问题:其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对于提供贡纳谷物来说,比其他地区要优越得多,以致不管哪一集团,只要控制了这一地区,它就有可能征服与统一全中国。这样的一种地区,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基本经济区。”即每个时期封建王朝都有一个或几个基本经济区,是这个王朝生存的经济基础。当基本经济区衰落时,这个王朝也由此衰落。而新王朝的崛起必需寻找新的基本经济区。(注: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10-12页。)由于当时资料条件的限制,冀文在具体论述上尚有可商榷处,但其基本观点是可取的。从这个问题上剖析进去,我们将发现对古代中国经济区及其演变的研究,是对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的原因深层次认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能对今天全国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变化的历史背景有深刻的理解,从而有利于现有经济区域的改造和规划。
三、历史时期经济区域划分的几条原则
我国历史时期划分经济区有些什么标准呢?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说:“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区域的划分标准,我国史学界尚未有深入讨论。在海外学术界,则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另一种则以自然条件为根据。显然,对于经济史研究来说,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这种见解首先由施坚雅先生作出系统的理论阐述,后又由斯波义信先生加以发展和改进,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区域研究理论。施氏的理论主要着眼于水路交通,故其理论的核心可简述为‘地域即河川流域’说。斯氏则在重视水路交通的同时,也强调生态系统的作用,从而把施氏‘地文地域’说发展为‘地文-生态地域’说。我们认为施氏、斯波氏的理论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还需要补充一点,即:我们所划的经济区域,在古人心目中,应当也是一个特定的概定(念?)。换言之,得到历史的承认。鉴于以往学术界对于江南地区的界定缺乏共识,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上述理论与意见重作划分。在确定其合理地域范围之前,有必要将我们所依据的划分标准,作一简要说明。首先,这个地区必须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必须是一个自然-生态条件相对统一的地域,换言之,在其外部应有天然屏障将它与毗邻地区分隔开来;而在其内部,不仅应有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条件,而且最后还属同一水系,使其内部各地相互发生紧密联系。其次,这个地区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也就是说,不仅由于地理上的完整性与自然-生态条件的一致性,而且也由于长期历史发展所导致的该地区内部经济联系的紧密与经济水平的接近,使此地区被视为一个与其毗邻地区有显著差异的特定地区。”我们认真读了李伯重先生的论文,认为他将他所定的标准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划分作为一个经济区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标准是否适合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所有经济区呢?我们认为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这里需要补充一下,施氏的经济区域理论是从他研究历史上城市体系角度出发的,他在《中国历史结构》一文中对中国历史上大经济区的观点,大体上可概括为下列几点:一是“每一大区经济都是在某一自然地理大区中形成并完全被包容其中,这种自然地理大区是依流域盆地而划分的。”二是这些区域的核心区,都处于河谷中的低地,中国传统社会里,以农业生产为主,而核心区的可耕地自然条件最好,交通运输最为便利,成为交通枢纽。因此核心区比边缘区商品化程度更高。每一区的中心城市都兴起于核心区,并以不同层次,不同核心区构成不同层次的城市网络。于是在“每一个主要的自然地理区域中,都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城市体系亦即彼此来往频繁而集中的城市群,城乡之间的联系也很多,但大都局限在区域内。”三是大区经济应看成为复合的体系,内部是有差异的、相互依存、一体化的,尽管这些特征在边缘地区较核心地区松散。(注: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2页。)
施氏的理论是有其可取之处的,例如任何一大经济区是有其核心区和边缘区,但核心区是否必然是该大区的河谷低地,则未必然,应视某一特定时代的其他人文因素而定。此外,认为一大经济区内部是有差异的复合体的观点也是可信的。斯波先生在施氏的理论上加入了生态系统作为考察的依据,即将人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变化的因素作为参照模式,比施氏理论又较为全面。但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在时代上偏重于宋代以后,地域上偏重于江南。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整个历史时期,是否适合全国的范围,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总之,以往关于经济区域划分的种种理论有其正确的部分,也有其不全面的缺陷。首先,单单强调自然区域的条件,可能会给予人们一种误解,似乎历史上的经济区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历史时期除了黄河下游河道迁徙以外,其他自然地理要素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变化。那末是不是可以认为二三千年来我国经济区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显然是不能的。其次,我国历史上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势力曾互有进退,同一自然生态区如鄂尔多斯高原,当游牧民族占有时,则成为畜牧区,这就可能与其北面的河套平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当农耕民族占有时,往往变成农耕区或至少是半农半牧区,则可能与其南面的陕北高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可见民族活动对经济区的变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三,历史上经济区有过不小的变化,当经济开发不足,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经济区的地域比较大,核心区与边缘区的距离较远。不同的自然地理单元可能存在于一个大经济区内;当经济开发充分,农业、手工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产业分工细化,商品经济繁荣发展时,经济区就可能划小,原先一个大经济区就可能划分为几个经济区,如两汉时期的“江南”经济区与明清时期的“江南”经济区地域就不同。其四,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当长时期的政治分裂局面,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在不同的政权统治下,就可能分属不同的经济区。如河北平原和山西高原在宋辽时曾分别属于两个政权,因此河北平原或山西高原在宋辽时就不可被认为是一个经济区。由此可见,划分经济区除了重要的自然生态条件外,人文因素还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古代划分经济区域应该有那些标准呢?我们认为自然生态的相对一致性、完整性无疑是最基本的条件,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因为历史时期人文环境的变化十分复杂,不同时期经济活动差异又很大,所以不同时期的经济区域的划分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分工的地域差异,即本区与他区在主要产业上的差异性,从大处而言,如农耕区、畜牧区、渔猎采集区和农牧交错、狩猎采集混合经济区等等;从小处而言,农耕地区内又可分若干亚区,如水稻作物区、干旱作物区、经济作物区等等。二是我国在近代化以前,基本上还是处在自给自足封闭式的小农社会,某一地区的基本生活用品,不可能全部依靠他区的供应。因此各经济区在主要产业分工的前提下,还有其他产业辅助,以使其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生存的地区,如关中地区固然是一个农作区,然“其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异物之类,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②足也。又有jīng@③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注:《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巴蜀地区“沃野千里,土壤膏腴,果实所生,无谷而饱。女工之业,覆衣天下。名材竹干,器械之饶,不可胜用。又有鱼盐铜银之利,浮水转漕之便。”(注:《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清代江南苏、松、太、常、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当无异议,其农作有稻、棉、桑三种作物相对集中,鱼盐之产也很丰富,同时又是棉、丝纺织业中心。珠江三角洲当为一经济区,水稻为其主要农作,但其经济作物专业化十分突出,果树、甘蔗、荔枝、香蕉等热带水果以及基塘养鱼,成为农村主要产业,清代中期以后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这正是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明清时期华北平原(冀、鲁、豫)除了粮食作物(麦、豆、高粱)外,还有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枣梨、药材、酿酒产业。因此产业的综合性也是古代经济区的特色之一。三是在大产业分
工前提下,还有产业的专业化方向,如农业区中有水稻产区、旱作产区、渔业区、经济作物产区、矿业区,经济作物区中有蚕桑区、植棉区的差异等等的专门化,以此专业化产品得与他区进行交换与贸易。《盐铁论·本议》:“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nán@④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chī@⑤@⑥,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故圣人作为舟楫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驾马,以达陵陆;致远穷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揭示了各地区特定产业及其互相间的物资交流,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四是经济中心城市及其辐射范围,即全区生产、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最集中的城市和以此城市为中心形成的城市网络和交通网络。《盐铁论·力耕》:“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至也。”《盐铁论·通有》:“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概言之,划分经济区域应有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中心城市四条标准。
四、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的关系
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自然区的划分,是根据岩石、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要素相对一致性所划分的区域。行政区则是按照统治者为加强地方统治的政治原则所划分的区别;有时为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可以考虑自然地理要素,有时则为了加强中央政权的控制力,有意违反自然地理原则。这在中国历史上事例很多,如汉代的长沙国,元代的陕西、湖广、江西行省划分,明代的南京划分等等。经济区则是根据产业的地域分工和商品贸易经济原则划分的,已见上述,不再赘述。行政区是封闭的、内向的,经济区则是开放的、外向的。这三者是出发点不同的三类地理区划。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一书中说:“经济地理与行政地理不是一个概念,但二者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地理的划分一般以经济地理为基础的,所以研究历史地域经济,仍须以政区的划分为空间区划。”(注: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这种处理方法似乎过于简单了些。当然,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自然地理条件,这一点似无需赘述。同样,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行政区的要素,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国家,政府的行政体制常常要控制和干涉经济活动,使经济区服从于行政区,尤其是宋代以后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地方行政长官为了加强税收、协调地方经济、用行政手段支配社会经济部门的管理,如在同一政区内发展同类经济,统一施行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改造,以及颁布适应地方条件的经济政策等等,使经济区与行政区协调起来。所以明清时期经济区与行政区大致吻合。正如杨国桢在《清代社会经济区域划分和研究架构的探索》一文中说:“清代社会经济区域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变动是并行不悖的。社会经济区域的划分,可以借用行政区域的划分系统。比如说,我们可以行政县、乡、村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基层单位,而把行省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地方单位。”(注:《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页。)但这只能是在基本属于同一自然经济的结构条件下,凡行政区与自然区违背的情况下,经济区就未必与行政区合一,如明清环太湖流域的苏、松、常、太、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就不受江苏、浙江两省的限制。施坚雅也说:“经济发展和朝代更迭很难一致,正如区域经济并不完全受帝国行政单位影响一样,事实上,它们的相似之处是很接近的。”(《中国历史结构》)可见虽然明清以来,经济区与行政区比较一致,但当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经济区必然要突破行政区的框框。
自然区的变化是缓慢的,有时需要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行政区的变化则为常见,历史上一次改朝换代,往往会引来行政区的一次大变动,有时一个朝代内前后也有大变化,如汉、唐。但经济区则不一定因行政区的变动而变动,如明、清。经济区的发展有其继续性、稳定性的一面,它不是随着政权更递、行政区的变化而变化,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产业地域分工的演变而演变。这就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地域分工有了新的调整,商品贸易开创了新的局面,新的经济区的出现将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