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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析化学文物保护;重要性
分析化学是化学学科中的分支,是以物质间的化学反应为基础的重要方法,是在现代文物保护和修复中的不可或缺的,而且还在矿物学、生物学、医药、考古学等诸多学科中得到了V泛的应用。
中国古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造就了我国灿烂辉煌的悠久历史,很早就有学者开始研究在古遗址、古墓葬的考古发掘中出土文物的保护问题,但在我国把化学这门学科应用到文物保护中却是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考古工作者所重视。
文物是人类文明遗留下来的实物,是研究人类社会情况的凭证,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和鉴赏价值。由于文物年代的久远、出土后环境的改变,极有可能造成文物的腐烂、霉变、金属的锈蚀使文物材质外观的改变,给考古工作者在进行文物保护研究上带来一定的误区,因而可以通过分析化学这门学科对出土文物进行研究来得出精准的数据。
一、化学在出土青铜器保存上的应用
随着我国考古工作的深入开展,大量的青铜器被发掘出来,而一般学术上的青铜器是指铜、锡、铅的合金,而云南省个旧市锡文化历史悠久,锡矿业开采从汉代开始至今持续开采了两千多年,个旧卡房镇黑蚂井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云南通往异国(越南)的重要通道,又是红河州的各少数民族与中原地区联系的必经之路,银铜业发达,是世界上最早生产锡金属的地区之一,城市因锡而生、因锡而兴,有“世界锡都”的美誉,锡产品享誉全球,锡业的繁荣促进了个旧地区的社会进步。
1989、1994、1995、2010年由云南省文物考古所、红河州文物管理所、个旧市文物管理所组成联合考古队对黑蚂井汉代青铜墓地进行了四次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十分丰富,其中青铜器占的比例很大,这些青铜器从地下发掘出来后,随着存在的环境改变,在空气中受到了水、光、温度、酸、碱等的影响,造成了这些青铜器的表面发生了化学变化,外部极易产生“铜绿”这种碱式碳酸铜,俗称青铜器病,化学式为:Cu2(OH)2CO3 ,其中一个青铜器得病会传染给其它的青铜器,严重地影响出土青铜器的保存,为了让这些在地下沉睡千百年的文物更好地保存下来,使更多的子孙后代能了解我们的先祖们在锡文化历史的长河中创造出的青铜文明,个旧市文物管理所的文物工作者有义务来研究用化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科学的保护。
从个旧市黑蚂井出土的两件出土青铜器可看出表面已经有很多“铜绿”样的物质存在,因而我们要用化学的手段来对此“铜绿”进行有害锈和无害锈的测试。
物理去锈法:采用刻刀将粉状锈粉末进行取样,浸泡在去离子水(俗称二次蒸馏水)中,一天后用试管取10毫升浸泡液看是否有氯离子析出,方法是:在浸泡液中滴入稀硝酸,用PH试纸测量其为酸化后,再滴入配制好的0.1个当量的硝酸银溶液(称取1.7克硝酸银配入100毫升去离子水中),如果有乳白色的悬浮物说明有有害锈存在急需要去除,如果没有乳白色的悬浮物说明此铜绿为无害锈。无害锈的去除遵循“最小干预”原则法,
也就是只清除铭文、 纹饰部位的锈蚀,无纹饰素面部位稳定的无害锈层应予保留,一是可以对器物起保护作用,二是年代久远的象征。
化学去锈法:青铜器有害“铜绿”的化学去锈法有很多种,传统的去锈法是用老陈醋贴敷在锈层上,保持一定的湿度将锈逐渐软化后用刻刀剔除。但此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锈蚀比较严重的器物,用此法不容易除彻底,效果不是很理想,这时候需要借助化学的方法来对其进行处理,通过我们的实际操作看这几种方法除锈效果很好,达到治理青铜病的要求。
(一)EDTA法(化学名称: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法,配制: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00克溶于650毫升去离子水中,再加入350毫升氨水)。此法是通过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与氨水的络合作用来将锈化层软化后用刻刀等工具去除。
(二)六偏磷酸钠法:用棉花蘸取15%六偏磷酸钠去离子水溶液敷在青铜器上面,去除石灰石和坚硬的泥沙。
(三)稀硫酸法:用10%稀硫酸和10克重铬酸钾或者用10%的磷酸加3%的硝酸、5%的六次甲基四胺、5%的醋酸与去离子水溶液去除坚硬的铜锈层。
(四)酒石酸钾钠15g、氢氧化钠5g、去离 子水1000ml,再加5%过氧化氢。约40分钟 以上可以软化硬锈壳,去除硬锈层。
(五)10%硫酸稀释液加10g重铬酸钾去除氧化亚铜。10%碟酸稀释液,可以去除氧化亚铜,再加5%的六次甲基四胺溶液,3%硝酸、5%草酸或醋酸与去离子水稀释液均可去除质地坚硬的铜锈层。
(六)为了不被二次伤害,我们在处理青铜器时都非常谨慎,一般采用先用钢针、手术刀等工具小心地把锈蚀坑挖出所有的有害锈,用5%倍半碳酸钠溶液中冷热交替处理,再用滴定硝酸银法测定氯离子的存在情况,直到水质清澈无氯离子存在,用此方法清除有害锈比较安全,对文物本体无损害。
以上几种方法除完锈后均需用去离子水把器物彻底清洗干净,晾干,以免给出土文物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二、化学对出土文物锡器的保护处理上的应用
2010年个旧市卡房黑蚂井考古发掘出了大量的金属器皿,其中就有一些是锡制品。
锡器由于在地下埋藏了几百年,这些锡器或多或少也被氧化,变成粗粒状灰黯色的氧化亚锡,如果出土后不能很好地被保护,会继续腐蚀,变成粉末状的灰锡,已有的锡器长期与空气接触,表面生成一层氧化膜,这层氧化膜对锡器已经起到保护作用了,如果有松软的的氧化锡,遇到空气后被激活,构成对整器的感染破坏,可用三甲树脂、有机硅树脂减压浸渗加固处理。
腐蚀不严重的锡器,可用氢氧化钠水溶液作电解质,锌、铅或镁作阳极这种电解还原法处理。
三、化学对出土文物质地的鉴定
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有着高超的技术制造工艺,由于文物在地下埋藏时间久远,出土时很多器物外观已经发生改变,单凭肉眼观察是很难判断是什么工艺和质地的材料做的,而应用化学分析则可以非常准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湖北省楚墓出土的越王勾践剑就是应用光谱分析确定其剑身为铜锡为主的青铜合金,并过含Cu2S・FeS等硫化处理,所以它的外观具有更加光滑、美观、耐腐蚀等特点,这就充分证明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劳动人民就已经掌握了青铜器硫化处理工艺了。
2010年个旧卡房黑蚂井汉墓出土了一组金属,这组金属文物出土时由于埋藏的时间久远,在外观上呈灰白色,已看不出是什么质地的金属器物,有人说是金属锡的冶炼产品,也有人说像金属银,还有人讲像金属铅,一时间众说纷纭,大家都只能猜测,这时候用科学的方法来鉴定就很有必要了,在2010年4月份个旧市文物管理所对这组出土文物取样送往云南锡业集团公司云锡研究所分析室进行了光谱定性分析,从报告单上看出铅含量远远大于10%,充分说明此金属物是以铅为主的金属饼,所以化学学科在文物质地的鉴定领域是其他任何方法不能替代的。
四、铅同位素分析法在青铜器原料来源追踪上的应用
晚商时期的青铜器生产,已经达到鼎盛阶段。在河南殷墟等地发现的大型冶铸遗址和属于这一时期的巨型器物如司母戊大鼎等,显示了当时中原青铜铸造业的巨大规模。河南一带的锡矿根本满足不了需求。大量研究表明,这一时期的中原青铜主要是铜、锡、铅合金。从现代地质资料看,黄河中下游所谓中原地区仅有部分铜、铅矿产。因此,晚商中原这么大的青铜器生产矿料特别是锡的来源,这时我们就有了一个大胆的设想,中原河南殷墟大型冶铸遗址用是矿料是不是由云南省个旧市黑蚂井一带矿山供给,这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所关注。
而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天野元之和台湾学者石璋如认为商代中原地区青铜器铸造业有可能采用中原本地开采的锡矿,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很多学者对此说法持保留态度,直到今天都还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中原地区开采过锡矿,如果要证明在中原地区是否开采过锡矿就要考证是否存在锡矿的问题,建国以后有关部门曾经组织过中原地区地质矿产普查工作,结果表明没有锡矿的存在。
针对中原地区在商代青铜器非常巨大的铸造规模以及铸造矿料来源,1984年中国科技大学的金正跃教授就对商代河南殷墟妇好墓出土的青铜器进行铅同位素测定分析认为:妇好墓出土的青铜器矿物来源于云南。2008年金正跃教授率助手到云南省个旧市黑蚂井对大约50个出土青铜器进行铅同位素采样分析比对,认为2008年到云南个旧市黑蚂井对大约105个出土青铜器进行铅同位素采样分析后推测妇好墓出土的青铜器矿物来源极大的可能来源于云南个旧黑蚂井一带的矿山。
五、化学在文物做旧处理中的应用
应用不同的化学试剂配制不同的配方,可用做对出土青铜器地子皮做旧,可以做出褐红色、黑褐色、黑灰色、茶褐色等。比如氨水中加碱式碳酸铜,加少许硫氰酸钾浸泡铜质表面呈黑灰色。用氢氧化钠、过硫化钠、硝酸铜、氯化铵氯化钾等多种化工颜料按照不同的配比,将出土青铜器修复部位铜表面腐蚀生成一体的蓝绿色古铜锈斑,使修复后的青铜器更真实,更具有整体性。
六、化学方法在青铜文物封护中的应用
封护涂层化学保护法是青铜文物保护过程中的最后步骤,目前国内外在青铜文物保护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是将器物浸泡在温度为60度、5%的苯并三氮唑的乙醇溶液中8小时。但是现在金属器物的封护采用最多的是3%的B72丙酮溶液来进行封护处理。
2014年,云南省红河州博物馆从收藏的青铜器中挑选了15件急待修复和保护的青铜器请个旧市博物馆进行修复、封护处理,这批青铜器存在着残缺、断裂、锈蚀、裂隙等多项病害,个旧市博物馆修复工作人员接手这批青铜器后,科学地制定了修复方案,修复完成后就是使用3%的B72丙酮溶液来进行封护处理的。
通过以上几个有关化学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化学与文物保护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化学可应用到文物质地的分析鉴定、文物保护、文物考证、文物修复等多个方面,化学向文物保护领域的渗入,构成了文物保护技术的革新,为文物工作提供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反过来也为化学工作者提供了更多的科研课题来为文物保护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武钰等:文物出版社《首都博物馆文物养护工作手册》23―25页.
[2]刘树林等:中国书店出版《金石杂项类文物修复》76-78页.
文物是社会进步的历史见证,对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社会在社会发展各个阶段智慧的结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现代博物馆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现代博物馆在对文物的保护中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现代博物馆在对文物保护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改进与创新,进而开辟文物保护、管理的新途径。
一、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我国的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减少,如传统的民间习俗、手工艺以及游戏等,丰富的民间文化蕴含着民族文化,是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的见证。有效的保护文物资源,就必须提高人民对文物的认识和了解,使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保护意识,保护文物,是现代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之重点。
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缺乏具有高素质专业性强的文物保护及管理队伍。由于基层文物管理队伍的人员结构相对复杂,文化程度各不相同,业务素质也存在着差异,因此造成文物工作人员对文物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及判断的能力存在着较大差异。其次,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文物管理专业知识及相关培训,造成目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及管理工作的发展。所以,要尽可能地将文物管理及保护工作中的不规范性、不科学性及不完善性等问题加以改善,在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同时,还应对其专业知识及技术进行灌输。
(二)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管理体制及制度不够健全。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及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基层文物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较为繁多。例如文物保护管理所、考古所、研究室、钻探公司、博物馆的职能及任务等全部在基层文物机构的工作范围之内。导致基层文物管理机构不仅要负责行政管理,还要负责业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上显得过于紧张,使文物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四)经费短缺。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而在注重抓经济建设的形势下,许多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尽如人意,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基层文物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经费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遗失;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上报或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这是基层文物工作者最痛心、最无奈的事情。
(五)开发与保护工作失调。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而言,开发利用作为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日常文物的管理工作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目标的影响,造成文物开发与经济建设产生矛盾,文物法规很难得以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也很难得以落实。
三、现代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趋势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与技术性,如何做好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政府、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借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效率。
(一)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博物馆的文物都是极其珍贵的具有一定历史性和不可再生的物品,保护难度大,必须加大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因而,国家应从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财力支持。由于文物保护的对促进地方经济收益效果不明显,地方政府对文物的历史性、文化性以及艺术价值认识不足,导致文物保护资金困难。而实际上文物保护的作用,对社会的贡献意义重大,一方面能有效的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文物保护是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带动地方经济的有效途径,因此,现阶段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在博物馆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保护制度,尤其是文物的提取与交接制度,文物的提取必须根据文物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签订正式文物出库依据,凳记清楚名称、编号、文物的年代、完整度以及归还日期等各个细节,并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博物馆领导签字审批文件作为提取依据。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清点,检查作好交接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关键词:文物保护 宣传 法律法规 自身建设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继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科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
文物是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应尽早协调相关部门,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普法教育和宣传的范围,列入领导干部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护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实物见证,是民族的象征、国家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的个性和魅力所在。
基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多向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采取举办各类展示、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让人们把文物遗产保护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观念,号召广大的人们群众自觉的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当中来,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立法是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进行文物保护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我国早已经颁布了《中国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对文物保护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样,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点区,由于长期人员和资金的不足,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当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文物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有多种来源,但最根本的还得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证。一是政府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引进、筹集文物保护资金。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采取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三是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的融资新渠道,尝试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转让一部分使用权、经营权,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
保护文物、传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撑。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为导向,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其次,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结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给专业人员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为优秀人才创造锻炼、提高的条件,使其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同时,还要强化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文物执法的主动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预案等措施,提高驾驭新形势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的要求。
五、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文物保护的积极氛围
文物管理本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政府关于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市、乡、村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建立奖罚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格局,把我们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与提高全民素质工作相结合,做好此项工作。比如,对各类田野文物进行树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使人们从标志内容了解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日期、树标机关,明了该处文物受国家保护;另外还可从说明牌内容了解该处文物建造形成的时代和时间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增加当地人们的自豪感,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
1.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不力主要表现
1.1传统建筑年久失修
由于政府对文物保护的认识程度不足,经常出现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致使大量传统建筑无法得到及时的修复。由于以往的传统建筑多是以木质材料为主,时间久远之后,就非常容易致使建筑出现发霉、松动以及开裂等情况,屋内的墙体以及门窗等物品也非常容易受到白蚁的侵蚀,进而出现松软空洞等现象,使得建筑的安全性受到影响。尽管在相关规定中,对正常文物维修费用做出了明文规定,要求政府从城市维护费用中抽取部分给予文物保护单位,来实现文物保养、安全以及维修。但实际情况却是,资金始终无法落实到位,这就导致文物建筑无法得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最后被判成为危楼进而被拆除。
1.2.法人违法违规现象频频出现
文物保护中所指出的法人犯法主要是指: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义组织开展的谋取利益行为,导致文物遭到破坏,这种行为就属于文物保护中的法人犯法。在城市化如火如荼开展的过程中,法人应当以身作则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但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频频出现的文物遭到破坏的事件,无不说明法人为了更好的满足短期利益和自身利益,经常做出缉对文物进行破坏的情况。根据所了解到的数据来看,现目前文物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属于法人违法。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使得文物保护政策的执行难度不断增大,并且这种以法人名义所开展的破坏行为,相较于个人犯罪来说,其破坏力更大,性质更加恶劣。在我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七条中明确指出“一切组织、机关以及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刑法》中也明确规定故意破坏或者损毁珍贵文物,应给予判刑或者罚金处罚。但实际在执行时,多以处罚金的方式来进行治理,但在面对更多的利益回报,区区罚金已经不再对法人造成约束,同时这也使得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的威慑力严重下滑。
1.3文物管理体制被擅自改变
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指出,针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统一核查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其进行文物保护管理。但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不少地方都试图通过改变管理体制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将一些本应当由政府部门参与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转交给企业开发经营,甚至还有一些地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一部分地方经常出现文物被破坏的情况,这与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管理体制变更等均有密切联系,但这种现象使得文物保护政策执行力严重衰减,同时性质也更佳恶劣。文物作为一种资源,一种文化,其公众性和公益性等特点,但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往往忽略了这些文物特点,急功近利,致使其遭受破坏。例如:始建于1924年的黄埔军校同学会,其在1987年正式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在2010年2月黄埔军校同学会经过改造成了夜总会重新开业,这时悬挂在正门右侧的“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牌子已经被“急招服务员”所取缔,让人很难想象,以往肃然起敬的黄埔军校同学会变成了一个有着浓厚商业氛围的夜总会[2]。
2.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政策执行的优化策略
2.1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细则
现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各种政策文件中都仅仅是对保护内容、对象进行了明确,而对保护运行过程中具体的管理操作规定却非常模糊。例如:有规定指出对传统民居、纪念性建筑物以及名人故居等应保证其原来的风貌。那么李小龙、红线女同样算名人,但他们的故居却无一幸免,针对该情况执行人员的回应是它们不属于挂牌文化保护单位。为此,各地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应当更加重视政策细则的完善,通过对政策文件更加的具体化,这就避免了执行人员根据文件内容自由发挥的现象,同时详细且规范的政策,也更加利于他们在执行时,做到有章可循。
2.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高额回报面前,处罚力度可以说直接决定了文物保护政策的威慑力和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现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文物保护政策都是多年前所拟定的,其中关于经济处罚也是根据当时经济水平来拟定,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以往的两万元在今天已经不足以让违法犯罪胆怯。为此,各地政府可结合当前经济条件,对罚款限度进行重新拟定,让所有违反犯罪都意识到对文物进行破坏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够发挥更好的警示效果。此外,除了给予较大的经济罚款外,还应当加大其他方面的处罚,例如:若政府官员知法犯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将其与官职联系起来,避免出现为了面子、政绩而致使文物遭受破坏[3]。针对其他企业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规定社区劳动或者拘留、判刑等,通过处罚力度的加大,来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重视。
2.3建立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
要实现文物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仅仅依靠文物行政部门是不可能,还需要房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以及城市管理等各个部门全力配合。现目前,各大地区政府都未形成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且多是以规划部门以及文物部门的事务为主。例如: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最终用作商业用途,这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时,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再进行营业执照的核发。若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在变成夜总会之间经过这样的审核环节,那么具有历史气息和严肃分为的黄埔军校同学会也不至于变成一个商业经营场所。而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与各个单位沟通不及时、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有着直接关系。为此,地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处应当作为牵头单位,积极组织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中,并通过构建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来改善信息闭塞的情况,而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文物保护情况上传到数据库中,以便其他单位在处理时,有章可循。同时,这种方法还可起到各个单位相互监督、共同学习的作用。
2.4多渠道拓宽文物保护的资金来源
一是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尽管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重视度越来越高,政府每年也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在文物保护上,但仍然是杯水车薪。根据当前掌握的数据来看,美国近十年来投入在国家公园保护中的资金达到了168.2亿元,而中国却仅仅花费0.1亿元在风景名胜区保护中。这充分说明中国在文物保护的投入上远远不够,而部分地区每年甚至还伸手向风景区索要几千万的人民币。我们国家在文物保护上的资金投入量,甚至还不如印度和墨西哥等国家,其中印度每年的投入资金量达到了3.1亿元,而墨西哥则投入14.2亿元[4]。为了避免文物保护资金被白白浪费,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财务和管理监督小组对资金的流向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通过发行文物彩票筹集资金。在英国和意大利为了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均通过发行文物彩票的方式来拓宽资金来源,这说明这种方法是非常可行的,我们也可学习和借鉴这种方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发行文物彩票,并将彩票的收入根据相应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和修复中,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不仅能够让更多的人重视文物保护,同时也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
2.5鼓励民间力量介入文物保护
我国本身就有着非常丰富的古文物和古建筑,但这些文物所分布的范围非常广,以往我们认为文物保护工作是政府的工作,而政府也将所有的工作都一肩承担,这使得政府经常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而民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也因此大打折扣。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的思想观念也应当有相应的转变,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使文物保护不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而是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的责任。为此,我们可以通过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并充分展现民众的主体作用,使政府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民间力量的进入得到改善,同时也能够真正形成全民保护文物的局面。
关键词:古建筑;文物;城市规划;专业;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2-00-01
古建筑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每一处古建筑,每一件文物,都是一段历史的生动记载。古建筑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城市的坐标,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观赏和科普教育等价值。 在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城市规划和古建筑文物有机结合,有效地保护及利用好古建筑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课题。
一、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中古建筑文物保护现状
国家文物局2014年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显示,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速,未经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内违法建设甚至损毁本体情况突出。据统计,在2014年1至8月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发生24起行政违法建设案,不得不引人深思。关于城镇化和文物保护,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时就呼吁,不能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把自己的文化“化”掉了。
2014年1月南京城墙太平门违规施工、4月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一座古桥因商业开发被私自拆毁、7月西安古城墙违规修建电梯、8月北京天宁寺违规盖4层违建用于僧侣住宿……在公利与私欲之间,利益的合谋者们选择了对历史文化的践踏,使得这些具有文物身份、受《文物保护法》保护的古建筑也逃脱不了被毁坏的命运,更遑论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却尚无“文物”身份的古建筑的保护情况了。
每一座古建筑、古文物的消失和破坏,都是我们民族一个历史细节的泯灭。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将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弃之车下,丢了民族的根,没有了精神的寄托,忘记了自己的来路,那又何谈去处?即便到了一个发达和现代化的世界,那也只是一个和我们无关的地方。
二、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做好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
我们都知道,古建筑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设,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把城市建设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魅力空间”。更特别提出,“注重在旧城改造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注重在新城新区建设中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融合”。
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要认真学习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法律法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
(二)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文物保护部门牵头其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完成。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的力量。各级部门和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保护城市古建筑文物保护必须有相当的资金保护。
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保护也是如此。古建筑文物保护正常宣传要资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正常养护需要资金,正常日巡查需要资金,请专家会诊需要资金,安装避雷针装置需要资金,周围环境改造拆迁需要资金,古建筑文物就地保护,围护栏、立标牌等措施实施还需要资金。总之古建筑文物保护保护需要合理化的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对保护古建筑文物起重要保障作用。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句话曾激起多少人对于未来城镇化美好生活的期冀。在城镇化实际推行过程中,只要每一位参与者切实的处理好城镇化建设与古建筑文物的保护工作之间的干系,和谐美好的新家园就一定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张祖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建设与建筑设计营造的基本理念》 [J]. 建筑学报,2009.
[4]冯现学.《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5]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8)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博物馆 文物保护 措施
博物馆作为社会的公共服务机构,是社会文化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存和研究历史的见证物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长期和谐发展服务的,为社会公众服务。展览是博物馆为社会提供的最有效的精神文化产品,也是为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序厅是展览的一个组成部分,位于展览的开始部分,以内容来说它是展览的高度概括。序厅设计应当集中体现陈列展览的主题思想,起到点题、烘托气氛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博物馆界对于序厅设计的重要性都非常认同,却对序厅产生、发展、设计元素构成等问题则没有进行过探讨,这也暴露了博物馆陈列艺术设计基础研究的不足。 目前,许多博物馆展览设计的资料和理论书籍更多的关注设计中的形式原则,而对使用者-观众对展览设计意义的关注度不够,无法从本质来揭示博物馆艺术设计原则中更深层次的东西。这也决定了设计者是否能真正从关爱“人”的角度出发去解决展览的设计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本选题在博物馆学和艺术设计学理论指导下,试图通过对展览中的一个基本单元部分――序厅的研究,去寻找利用建筑学中相关的人与环境的理论从使用者的角度对整个展览设计进行有效研究。
文物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珍贵的遗迹,具有很大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如何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这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作为我国应当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呢?笔者将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一、政府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
文物的珍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的难度,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国家政府不仅要从政策上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还要在行动上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即为文化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不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收益,认为大量的投入是浪费,认识不到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导致了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的困难。笔者认为文物的保护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具有极大的文化、艺术和历史价值,能够推进我国社会的精神文化建设。其次,随着当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可以带动旅游业地发展,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博物馆,应当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的投入,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以人为本,提高藏品科学保护水平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物保护问题可以借助现代科学和传统工艺来解决。新时期,我们要积极开展馆藏文物的保护研究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开展不同的技术性保护,以提高馆藏文物的保护水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关键在于人,因为技术和设备都需要人这个主体来进行使用和操作,所以我们要善于开发现有的人才资源,要通过学习和各种专业技能培训强化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及热爱博物馆事业的道德情感。其次,要以事业留人。博物馆的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要为藏品保护专业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其在学习深造、工资福利方面敞开绿灯,以事业留人。最后,要吸引外来技术和人才。在文物保护方面,我们要放大视野,充分借鉴国内、国外专业同行的技术,可以聘用一些专家、学者担任顾问,走出去学,请进来学,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三、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为此,要实现藏品的科学化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科学管理步骤。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二是,要拥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只有制度健全,程序合理,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藏品保护工作。三是,要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业务工作,对文物、博物馆的法律法规要熟悉掌握和运用。四是,要积极借鉴现代化的管理经验。五是,要充分发挥藏品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作用,利用计算机技术科学管理藏品,逐步实现文物藏品的信息化管理。
四、处理好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当前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尚不足,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坏。当前许多建设工程没有依照法律审批的程序建设,文物保护的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常常导致文物遭到破坏,这不仅影响到了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还对文物造成了损坏,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相关的文物管理条例,解决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在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以后,应当严格的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建设。博物馆管理者应当积极的和政府相关部门联系,保证博物馆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文物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
五、鼓励全民参与到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去
作为博物馆首先在本馆内向工作人员灌输文物的保护的重要意义,在政府的帮助下进行工作的安排与部署,将文物进行合理的分配,保护工作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的做到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另外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宣传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在现代信息社会,文化遗产地不应将自己封闭起来,孤立于社会之外,而要让其历史气息、文化氛围为人们带来愉快、熏陶和启迪。我们要广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分享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所有这些,对于增强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完善文化遗产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积极的作用。
文物作为历史中人类活动的宝贵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博物馆的管理者,应当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向社会民众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时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对我国教育发展和传统文化的弘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能够提高旅游业的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该方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认领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领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目前,山西公布了第一批供选项目名单,共列入宋、金、元、明、清、民国等时期的252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认养文物还需强化监督管理
实际上,会申请认养文物的多是民营企业,他们的目的也多是为了修缮之后辟为文化旅游场所。山西省此次划定的252处可以由民间认养的文物古建筑,均为市级、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文物古建相比于那些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文物古建来说,其重要性要相差很多。而且,若非如此,恐怕相关管理部门也绝不可能狠下心来,将其交给那些既无相关资质亦无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去修缮和管理。联想到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曝出的文物古建被毁案例,这批即将被移交到民营企业手里的文物古建的命运也着实让人心存疑虑。
况且,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均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若是看不到这些文物古建经过旅游开发之后所能带来的好处,或者民营企业在进行旅游开发后发现事与愿违,根本就无法得到其预想中的收益,那么他们还会认认真真地去维护和管理吗?反之,如果开发之后发现了巨大的潜在利益,他们又会不会不顾文物保护的基本规范与要求而盲目地进行过度开发与利用呢?
针对这些隐患,山西省有关方面在将这些文物古建交到民营企业手里之初,便应该以合约的形式,厘清双方的权责边界。既要明确修缮的程度,更要标明开发的尺度,同时还必须制订出严厉的违约及处罚条款,以免因修缮不达标、管理不到位,或者因过度开发而对这批文物古建的完整性与历史文化价值造成破坏。不仅如此,这批文物一旦被民营企业认养之后,有关文保单位及其监管部门更应该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管,切莫从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让本意为保护的认养最终沦为不负责任的遗弃。
认养文物可以一试
关键词:文物;土地;所有权
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制度,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虽然在今天其可能仍然有一定的敏感性,但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复杂性,却更加突显出来,成为改革的重要方面。
因现实和历史的原因,文物与土地所有权同样具有公有性;文物与土地同样不可再生,从经济价值角度也都属于重要的财产;大量的文物埋藏于地下,不可移动文物更是依附于土地存在,这些都说明文物所有权同人们所熟知的土地所有权有某种相似性和关联性。
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文物被发掘出土,城市建设与文物遗址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文物消亡的速度惊人,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加强文物保护的呼声强烈。在这样的一个现实背景和条件下,如何更多、更好的保护文物,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工作。本文从所有权这一特定的角度,通过对文物所有权的来源、现状予以分析,考察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改善的方法。
1 文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章中的第三条至第十三条,将所有制的形式划分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将财产形式划分为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且第九条与第十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与土地的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并未为文物的所有权做出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涉及文物所有权的是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条文中的法律是指《文物保护法》,该法自1982年颁布,到2013年被多次修正、修订。现行的该法第五条对文物国家所有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不可移动文物方面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第六条将文物集体与私人所有一同表述,即“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可移动文物方面规定十分详细,主要是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2 文物所有权的来源
产权的形成是中国制度变迁的重要方面。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之后,产权这一基础性的制度安排逐步建立,文物作为一般物所具有的产权也就随之产生。
文物国家所有的来源可能主要基于几个方面,一是现实条件下文物所有者的缺失以及文物作为文化遗存所体现的公有性,国家作为文物所有者是制度条件和客观现实的选择;二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尤其是土地的公有制,《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文物具有一般物的属性,其产权即产生;三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
3 文物产权制度的意义
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和重要性自不待言,产权制度安排更是商品经济得发展的基础,文物所有权的界定首先是财产权利的划分,其次是文物保护责任划分的依据。整个社会的产权制度体系及产权保护水平,形成文物保护工作的一般基础环境。从产权的角度去分析、解释当前社会的中文物拾获、文物拆毁等现象,可能对认清事件本源有着现实而理性的意义。
4 文物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造成的影响
1.文物所有权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由《文物保护法》这样一部旨在规范、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来界定文物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合适,因为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看,《文物保护法》属于协调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而所有权的划分是界定权利归属的应归入私法领域。
2.文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从《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对文物所有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与文物所有权两者之间是分离的,集体不占有集体土地中文物的所有权。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中文物的所有者则统一,但《文物保护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可见国家对土地中文物的所有权是绝对固定的。
3. 文物所有权制度造成的影响
这里主要分析所有权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影响。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国家在基础建设、城市发展中的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政府则作为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代表,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
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不可移动文物的拆毁事件频发,而还有许多具有时代特性和文化价值,未被确定为文物的建筑的拆毁就无法统计,这些建筑所蕴涵和体现的文化价值与历史印记是无法估量的。
从交易费用角度来看,政府进行土地开发的成本,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建筑本身的文化历史价值等,与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政绩等相比较起来,经济成本低。
因不可移动文物本身所有权归政府,所增加的费用仅其拆毁、迁移的等费用,这部分仍然有限。对于达不到标准,不能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一般建筑,其拆毁的成本就更低。这意味着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即使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其交易费用依然处于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