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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标志说明,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六条建立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传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后,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
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相关的交流;
(四)开展相应的宣传;
(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第二十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记录档案。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文物特有的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对象是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保护历史遗产为目的,保护原有历史痕迹,使其延年益寿。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有较大不同,这使得文物保护工程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建立完备、规范和统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共同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产生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需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后人着想”的态度,将修缮项目的过程真实地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记录。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
文物保护工程是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的工程,它分为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迁移等工程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归纳出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申报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5个方面。
1 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拟立项名称和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布与执行情况、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录像或照片等形象资料,经费估算与来源、工作计划、拟聘请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及资信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等。
2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设计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4 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进场前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培训的记录、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施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文物资料、质量自检报告、隐蔽工程办法验收记录。
5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因此,在文物建设修缮过程中还应注意收集技术报告,编写相关档案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应有的作用,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服务。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文化依存,我国已知的不可移动文物约有40万处,其中大部分是文物建筑,做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艰巨的且有意义的工作,就目前的现状而言,需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1 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为此,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建立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标准和工作规程,从而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质量。首先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制度。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使该行业档案验收程序化、制度化,从制度上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质量,使参与各方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形成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就是对历史负责的责任意识。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档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门应制定文物修复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制度,规定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业主单位留存档案资料内容、套数、时间;规定移交手续办理程序;规定移交有关各方责任;规定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接受的资料内容、套数、时间以及质量要求等内容。
10年来,甘肃省文物局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92年9月起,省文物局开始了艰难的完善机构、争取编制、投石问路、开展工作的过程。根据省编委文件,在经过了三个多月的“迷惘”后,1994年元月才被补核了内设机构,恢复了已被废止的文物处,用“改制”和“加挂”的办法,设立了博物馆处和办公室,任命了局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仍是原文化厅文物处的八九名“老人”。直到1995年11月,在机构改革大潮中,省文物局才被省政府以批准“三定”方案的方式,正式确定为省政府主管全省文物工作的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办公室、综合处、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和机关党委五个职能处室,核定行政、事业编制27人,保留了原长城博物馆(筹)和文管会办公室的几个事业编制。至此,甘肃省文物局的框架算搭了起来,但工作人员仍一时无法补充。
1996年初到1998年底的三年里,甘肃省文物局经历了补充人员,理顺关系,打通渠道,保障供给的巩固期。经上级同意,从1996年元月起,财务工作和部分人事管理工作相对独立,各有关处室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争取经费和补充人员是当时两大迫切的事情,办公设施也是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经过艰苦努力,相关的工作渠道相继“开通”,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经费有所增加,办公条件逐步改善,工作得以比较好地开展起来。这年的下半年,通过国家统一招录公务员和原有人员转入,完成了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补充了部分工作人员,工作基本进入了“自我运行状态”。1997年开始,继续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着手编制实施文物事业“九五”计划和全省文博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协同省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部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政策性行政规章。1997年4月,省机编委批准省文物局增加部分事业编制,1998年5月又批准增加了部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以解决文物局事多人少,疲于应付的燃眉之急。与此同时,文物事业费和专项补助费也有了突破性增加。1999年以后,甘肃文博事业逐渐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10年来,甘肃文博事业取得了全面进步和长足发展。
进一步弄清了甘肃文物的“家底”。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三年文物大普查的基础上,为落实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全省开展了查漏补缺的文物补查工作,尤其是围绕文物地图集的编写需要,逐地区进行了资料核查和文物补查,发现了许多重要文物遗存,获取了许多重要资料,使甘肃省的各类文物点超过2万处,选入地图集的达1.3万多处。90年代后期集中进行了《中国文物地图集甘肃分卷》的编写,完成了200余万字的巨著。与此同时,着手建立健全各类野外文物点的“四有”档案和馆藏文物的档案,分阶段制定了甘肃文物事业的“九五”、“十五”计划和部分国保单位的总体保护规划及大遗址保护规划,陆续完成了全省一、二、三级文物鉴定确认工作,使全省文物基础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10年来,遵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结合甘肃省文物的优势和特点,分轻重缓急,完成了一大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八五”后两年里,共完成大中型规模以上文物抢救维修工程40多项,“九五”计划期间完成大小文物抢救维修工程约120项。“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就完成和基本完成30多项文物抢救维修工程。10年间全省用于文物抢救维修的资金累计近
6 000万元。在进行文物抢救维修工程的同时,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八五”计划后三年修建标准化文物库房近20个,“九五”计划期间整修和修建文物库房14个,1997年以来又为30多个博物馆安装了先进的报警设施。另外,一些地县,通过自筹和争取国家补助等集资渠道,新建或扩建了标准较高的博物馆,特别是省博物馆改扩建工程,国家计划投资达9 000多万元。馆藏文物的抢救保护和文物征集也取得了突出成绩,10年间征集文物达1.4万余件,修复保护各类藏品约2 000件。
关键词:顺德古祠堂;民间历史建筑;文物保护法规;“缓冲阶段”
Abstract:The Guangdong Shunde many local history constructions have some cultural relic value, because the present relevant law deficiently is clear about, in detail, effective showing to it, so that creates this area in the protection,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use non-rests on.Profits from the Hong Kong and Taiwan area the procedure, proposed “the cushion stage” conception.
Key words:Shunde ancient ancestral temple;Folk historical construction;Cultural relics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Cushion stage”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69(4)
许多民间历史建筑具有某种文物价值,但现行有关保护法律对其缺乏明确、详细、有效的法规条款指导。广东顺德市发挥自身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靠民间群众组织团体,推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规,让境内众多民间古祠堂历史建筑得到合理的传承与发展(图1),值得赞许。
在我国其他许多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资金不足、技术缺乏可能是最突出的问题,然而对当今的顺德—— 一个珠三角的发达县市来说,这种情况并不突出。问题是现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层次多样、概念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挫伤了社会组织与个人保护历史建筑遗存的积极性。可有论者不承认这样的现状[1],致使民间大量的祠堂、庙宇、民居、古桥、古村等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有一个法定的名份而平安生存。它们虽然不是“文物”,却是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条条血缘织成的人文纽带,世世代代将百姓大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非文物的历史遗物饱经历代沧桑磨难得以存留至今,虽然或残或损,却仍具有难能可贵的文物价值,是老百姓心中最珍贵的“紫禁城”。可现在的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时时刻刻都在挤兑它们的存在空间,毁灭它们的生命价值。
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我们能否寻找到更合适的办法,有效地保护它们吗?
1 顺德乡村古祠堂的现状
广东顺德乡村有若干座古老祠堂,很有价值。经实地勘察发现,乐从、伦教、杏坛、均安、北滘等多个村镇,古祠堂、古庙宇、古石桥、古民居、旧街巷、水乡河涌等等历史建筑和名胜景观众多,岭南特色鲜明,惹人喜爱(图2)。但它们残破不堪,令人堪忧。村民们一方面出于对岭南历史文化遗产的爱护,希望把残旧的老祠堂修缮一下,便于开展祭祖、休闲、娱乐、议事、集会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希望自己姓氏的祠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以满足光宗耀祖的情感。对此,我们有责任尊重群众的思想感情,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然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类乡村建筑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保护和技术规定。如果不属于挂牌文物,则很容易被“开发”掉或被随意拆改而面目全非。其实村民们并不满足祠堂仅仅作为一个普通建筑物,他们最关注的是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希望能为古祠堂争取点资深“名份”而合法保存下去。顺德经济突飞猛进,老百姓口袋里不差钱。他们的修缮行为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原有建筑不会被随意地强行拆掉。
岭南地区早有“顺德祠堂南海庙”的美誉。据了解,顺德现存的旧祠堂660多处①,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足40处。民间对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满意。一方面,即便是这不足40处的祠堂都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真正由政府资助修缮并监管的也不足10处,还有30处得不到修缮。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祠堂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更难以受到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残损状况极其严重。即使尚有一些古祠堂,村民们自主筹资维修,但因传统工匠断代,不知如何按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修缮,虽然焕然一新,却失去了历史的信息和记忆的文脉。更为令人担忧者,一些地方从事新农村建设,古祠堂随时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图3)。
目前所暴露的问题是,百姓虽自行筹资修缮古祠堂,但现有的文物法规,对非文物的历史建筑缺乏相应的细则与技术指引,且文保单位工作人员对此也不负责,使得一切处于无序的状态。
2 法规概念理解狭窄 文物古迹覆盖不全
2.1 对现有法规概念不应选择性地理解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有一部专业性技术文件,即《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准则》)。它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于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举行的中国ICOMOS大会上获得通过。《准则》所定义的文物古迹类型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2]。
参照上述表述,我们对现存于顺德区乡间大量的古祠堂作宽泛的界定,发现它们都具有明确的生存地点、相对准确的历史年代,记录了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反映了科学、艺术、生产、生活的状态与成果。因此,它们都一定程度地够得上文物古迹的资格,符合文物的形态。
2.2 从文物认定程序看现有法规的狭隘性
《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在这六个步骤中,前三步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资格的认定步骤,后三步为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由文物普查到核定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一系列的工作过程和时间,包括实地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信息搜集、归纳考证、价值分析评估、个体价值意义比较、同类型个体中甄选、论证、初步拟定及资料报审、专家核定、政府公示与最终公布等等。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认定,仍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日试行)执行。然而这些工作很难落实到众多古祠堂身上(图4),显然有失公平。
2.3 从历史建筑的现状看现有法规的短视性
在文物保护以及建筑学领域中,应重视历史建筑的概念。历史建筑一般都具有文化价值、研究价值。已核定并公布的建筑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均首先属于历史建筑,源于其突出的价值意义和独特性,进而被核定为文物,而其他众多历史建筑,则只能依旧为历史建筑。实际中往往是选定文物数量少,不予保护的历史建筑数量多。(图5)
现阶段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采取完整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保护更多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古村落、历史城镇和历史名城。短视,会造成民族的遗恨。现存于顺德区的数百座古老祠堂,由于未核定和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只能以历史建筑称之。有些不是文物而胜于文物的建筑处于两可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不损失。这不能不说是法规的空白,这种空白会造成执法的无奈。
3 港台地区的相关法规
国际上及港台地区历史建筑保护法则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立法,能做到尽量多的保护好历史(文物)建筑。
1.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发表《威尼斯》(又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 》)对“历史文物建筑”的定义就很宽泛,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有文化意义的一般历史遗迹。
2.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中,将“古物”与“古迹”分为了两个概念。“古物”②(antiquity) 指:(a)古代遗物;(b)1800年前人为建立、辟设或建造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等的遗迹或遗存,而不论是否已于1799年后予以修改、增补或修复;“古迹”③(monument) 指:宣布为古迹、历史建筑物、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对于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古物和古迹,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还增加了两个新的概念,即“假定古物”、“暂定古迹”。“假定古物”③(supposed antiquity): 指可合理假定为古物或内有古物的物体或地点。“暂定古迹”④(proposed monument)指根据第2A条宣布为暂定古迹、暂定历史建筑物,或暂定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3. 台湾《古迹保护条例》对古迹做出的定义有利于保存各种建筑物体,共达十数项之多⑤。
“古物”(antiquity)、“古迹”(monument)类似于我们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假定古物”(supposed antiquity)、“暂定古迹”(proposed monument):类似我国待保护鉴定的历史建筑。它们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官方成分,即必须获得专业认定和官方宣布。在此之前,泛指现实中大量的历史建筑,须增加待定甄别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成分与拆毁缓冲阶段,以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失之不再。
对于增加缓冲阶段法律保护下的假定和暂定身份,最关键的在于借助于法律法规。对于等待认定和宣布为古物、古迹的古代遗留物,首先实施有效保护,待核查与鉴定后,再做出相应的是与否的认定与宣布。相比于我们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的就是这一重要的缓冲阶段,以及缓冲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至使对于我们身边大量的历史建筑,判定其保留或者拆除时,政府和民众时常陷于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据此,回归到顺德民间旧祠堂,倘若我们有了这个缓冲阶段以及相应的政策,一方面迅速开展文物认定研究,一方面,对于年久失修,濒临塌陷的古老建筑,可以先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实施必要的抢修加固或修缮,以专业的技术和手段,加以必要的庇护,这对积极妥善地保护好传统文化遗产,则具有重要意义和决定性作用。
注释:
① 引自凌涛编著的《顺德祠堂文化初探》。
②③④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第2条。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动文物法律保护[J].中国文物报·保护科学周刊,2011,(12).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古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设良好的旅居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古建筑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范围
(一)本县境内建成年代较为久远,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但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影壁、塔、亭、阁、桥梁等建筑物。
(二)县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村庄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设等各类规划中确定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保护主体和职责
(三)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古建筑保护管理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督。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要及时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本意见保护范围内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
(五)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并积极帮助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制订。
(六)建设、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办、农业、林业、宗教等与古建筑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相应承担保护古建筑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古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古建筑的意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古建筑保护管理的秩序。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把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落实古建筑保护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因古建筑保护引发的矛盾纠纷,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古建筑的行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本地古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异常情况,制止人为破坏活动。负责做好对古建筑产权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订立保护古建筑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提高保护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识,指导古建筑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盗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十)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古建筑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古建筑集中村、重点村、特色村也应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保护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批准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后应聘用1至2名业余文物保护员,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住户通过志愿者、轮流值守等方式加强看护。
(十三)提高古建筑保护工作的计划性。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本区域内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方案,经常性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十四)加强分类管理和保护。国有古建筑公房保护工作由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保护,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不得用于对建筑有明显破坏的用途;若出租给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涉及产权转移的,须事先征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和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原则上不得转让给个人。
(十五)严格限制改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本县范围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不论产权性质都不应随意改变其原始风貌,因古建筑抢救保护、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需要必须实施加固、改建、装修的,也要遵守不改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随意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种随意改变、破坏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涉及规划、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的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十六)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着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盗、防地质灾害等工作。在古建筑周边实施各类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古建筑保护的因素,无特殊原因不得采取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堆积等行为。高度重视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导所有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加强古建筑原址保护。古建筑保护以原址保护为主,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拆除的,应当事先进行专业评估,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保护或易地搬迁保护。涉及私房产权时,提倡通过自愿捐赠、作价收购等方式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妥善实施保护。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重视化解古建筑原址保护和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意不履行保护职责,任由古建筑损毁、倒塌的行为。全社会都要自觉抵制外地团体和个人来本县收购古建筑及其组件的行为,防止古建筑资源流失。
(十八)落实古建筑保护优惠政策。因保护需要应当对国有古建筑公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由国资部门统一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应服从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因古建筑保护需拆迁、移民、配套基础设施的工程,其计划项目、土地、规划等审批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处理。个人将古建筑房产捐赠、置换给村集体或政府统一保护管理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条件。
四、保障机制
(十九)古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财力和古建筑资源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建筑保护与维修。
(二十)开拓古建筑保护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鼓励地方群众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保护工作。纳税人对古建筑保护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有古建筑保护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捐赠所得,应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作为保护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保护。
关键词:甘谷;大像山;石窟;保护
引 言
大像山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城西南2.5公里秦岭西端的文旗山上,总长1.5公里,占地面积约640亩,因山巅修凿大佛像而得名,是“古丝绸之路”甘肃段一处融石窟与古建为一体的重要文化遗存。大像山松桧丛生,丁香溢彩,亭台楼阁依山而建,雕栋画廊绿树掩映。山中悬崖间,以大像窟为中心现存洞窟23个,面积554平方米;木构建筑15处,面积3903平方米,共有壁画242平方米,大小塑像110尊,其中汉白玉雕像6尊,木雕塑像4尊,铸造像1尊,尤以凿塑于山体中部的唐代大佛最为著名。“大佛”为半圆雕石胎泥塑,高23.3米,肩宽9.5米,头高5.8米,膝长6米。正壁开大圆拱龛和设高坛基,并有僧人修行的禅窟,这是大象山窟龛特殊之处,在全国也很罕见,其造型高大雄伟,令人仰止,所具有的文化特质可视为西方装饰性雕塑和中国写意性雕塑完美结合的艺术巨制。石窟、古建筑建于山岗起伏、苍翠叠嶂的峭壁之上,栈道将各石窟相连。自下而上建有土地庙、太昊宫、三圣殿等。除石窟、古建筑外,还有后汉隗嚣歇凉台、阅兵台等遗址及“羲皇故里”碑、“圣门石子故里”碑、“重修汉平襄侯祠记”碑等文物。大像山文化遗物丰富,其中石窟文物别具风格,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许多病害及人为损坏。积极地探寻石窟文物病害产生的原因,找出保护方法,是文物保护工作者紧迫的任务。
一、大像山石窟文物的病害成因
大像山石窟具有“就山刻像、半崖塑像”的特点,其石窟支撑结构均为疏松砂砾岩,在支撑结构的崖体中,山体水分较大时,由于水的渗透及岩砾中盐溶解后,通过地仗层而富集于壁画的颜料层,腐蚀壁画内的胶结材料,盐的吸水膨胀又使壁画酥松,造成酥碱[1]。地仗层为泥层或灰泥层,一般由麦草泥层及干后收缩性小的其它泥层组成,这些泥层中有的加麻纤维,有的加棉花纤维,目的在于增大比表面积,增强泥层内的拉力,不产生裂缝;画面层由白粉层和颜色层组成,但有的石窟壁画有白粉层,有的无白粉层,唐代以前的石窟壁画一般无白粉层,唐代以后有这一层。不同结构的石窟文物,产生病害程度及原因不同。
但在历史的发展中,大像山石窟经过1600多年的风雨侵蚀和人为的破坏,有些雕塑仅存残迹,表部塑痕全无。石窟仅存壁画多为大佛窟龛壁画和摩崖浮塑,现存面积约为242平方米,剥落现象严重。主体大佛像除局部泥皮脱落外,保存相对完好,但唐代精美造像身躯骨架基本完好,但双足已失,现为近代补修。大佛外延窟龛已灭失,石窟壁画有些褪色,泥皮掉落,空臌等现象较为普遍,现主要存在崖面风化侵蚀和崖面渗水,塑像和壁画空臌裂隙,壁画起甲酥碱,塑像内部木骨架糟朽,塑像脱离壁面等现象。古代壁画的颜料绝大多数为无机颜料,大部分颜料非常稳定,但有些颜料易变色,如红色颜料铅丹朱砂等已变为棕黑色及黑色。最早认为铅丹变色是大气H2S的污染及其含硫化合物的影响,使其变成黑色PbS所致,1938年美国GettenS对中国克孜尔石窟、土耳其和阿富汗的一些壁画中变暗的铅丹进行分析,找出了棕黑色的PbO2。1988年我国敦煌研究院李最雄等对莫高窟壁画铅丹的变色进行研究及进一步探讨,找出了铅丹变色的原因:碱性基质与高湿度促使铅丹发生化学反应、紫外线引起铅丹及铅白发生光化学反应。除铅丹外,朱砂(HgS)、土红(Fe2O3)也是古壁画中常使用的红色颜料。朱砂吸收光而转变成为黑色HgS,但这一转变对湿度相当稳定,对光中的红色波长光比较敏感。美国Gettens等人对此作过较详细研究,并且将研究结果进行数学计算,得到了在红色波长范围内朱砂转变成辰砂的浓度变化呈线性变化关系的结论。但这种转变比铅丹的变色要缓慢得多。土红Fe2O3在潮湿空气与强光中均很稳定。由于潮湿空气及炎热形成的热氧化、光化学氧化等外因,还会引起石窟彩绘及壁画霉变,促使其石窟壁画发霉、产生气味,加剧石窟彩绘及壁画起甲脱落、褪色变色,这又是石窟壁画易出现的一种病害。另外,信徒们人为在洞窟内燃放大量香火、蜡纸之类的物质,有时还在洞窟内生火做饭,致使燃料中未充分燃烧的碳粒、有机物飘落到石窟彩绘及壁画表面,与颜料层紧紧粘在一起,使石窟彩绘及壁画受到污染,轻者依稀可见壁画形象,重者漆黑一片。
二、大像山石窟文物的化学保护
石窟彩绘及壁画起甲剥落、酥碱等病害,在国际上最早使用天然高分子粘合剂来保护,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出现了性能优良的合成材料后对文物壁画的保护又转向合成材料。辽宁省博物馆对某些壁画揭取中用含50%的三甲树脂在丙酮稀释至9-10%后的贴布,再用环氧树脂和其它合成树脂固定。陕西省博物馆多年一直采用桃胶揭取壁画,再用丙烯酸树脂和聚醋酸乙烯树脂巩液固定。我国从50年代起采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如胶矾水、动物胶、植物胶和合成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乙烯醇、聚醋酸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等对壁画及其它相关文物进行修理与保护。如在敦煌莫高窟采用我国胡继高经多次试验的合成高分子材料配方: 1~3%的聚乙烯醇,1~1.5%聚醋酸乙烯乳液或两种浓度的不同混合液来修复起甲、酥碱壁画,此后这一方法成为我国壁画保护的主要技术,在1987年曾荣获文化部科研成果一等奖。这些方法的使用,发现在石窟壁画文物起甲、酥碱的修复中,采用合成高分子材料效果较好[2]。
对于石窟彩绘及壁画的烟熏破坏,一般采用化学方法进行清洗,但不同地点的壁画其地仗层的化学成分不同;不同时代的壁画,其颜料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不同地域的壁画烟熏层得选用合适浓度的碱进行清洗。但不同地点的壁画其地仗层的化学成分不同;不同时代的壁画,其颜料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不同地域的壁画烟熏层得选用合适浓度的碱进行清洗。而且清洗得与其它几种病害的治理同步进行,否则可能会加剧其它病害。清洗时先用一定浓度的Na2CO3洗涤,等烟层溶解后再用H2O2氧化碳层,用柠檬酸中和碱液,最后用水洗。这种清洗剂在清洗莫高窟烟层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过烟层化学成分的研究,更加证实了这一方法的可靠性。
防止石窟彩绘及壁画发生褪色、变色、霉变主要在于改造壁画的存在环境,诸如改变湿度、温度,紫外光清除,使用杀菌剂防霉变等。在洞窟中放置易吸潮的化学干燥剂如CaCl2、碱石灰及新型的超级吸水剂来改变环境的湿度。用碱石灰还可吸收洞窟内由旅游者产生的CO2,由大气污染带来的H2S、SO2等有害气体,同时碱石灰还可再生使用。目前天水麦积山石窟文物已使用石灰干燥剂来吸潮,有利于洞窟的干燥。对于人为原因,要加强宣传, 增设敬香点,禁止游客照像拍摄,有条件的地方还装有无紫外线灯,进一步深化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大像山石窟文物保护的展望
甘肃省甘谷县,古称冀县,古属雍州,为冀戎繁衍活动之地,周庄王九年(公元前688),秦武公伐冀戎,置冀县(《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伐、冀戎,初县之。”),为全国县制肇始地,迄今已有2700年的历史,称“华夏第一县”。甘谷是人文初祖伏羲氏、孔子七十二贤人之一石作蜀、蜀汉大将军姜维、清朝翰林院侍读学士巩建丰等名人先贤故里。先后获“全国武术之乡”、“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先进县”、“全国花卉生产示范基地”、“全国辣椒之乡”、“中国苹果之乡”、“中国花椒之乡”、“全国建筑劳务基地县”等荣誉称号。
甘谷县境内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的发展潜力大,是天水市政府重点打造的区域旅游集散中心,是“丝绸之路”一个具有独特丰富内涵和较高开发利用价值的文化大县[3]。境内文物古迹众多,有大像山、天门山、尖山寺、古坡草原、姜维墓等景区景点,尤以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像山石窟最为著名。据考证,甘谷大像山塑佛造像可远溯北魏,先后共经历了四个朝代,三百多年。大像山经宋明清几次大的维修,仍是在未改变原样的基础上进行了装修彩画,不失其盛唐原貌。大像山之得名,因山巅修凿大佛像而来,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在深入研究了佛的出生、历史、典故后,据释迦牟尼“乘象入胎”的传说,又可称之为“大象山”。虽仅一字之差,且同音,但意义深远,从此大像山景正式命名为大象山了。1981年9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将大像山石窟正式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拨专款进行维修,2001年该石窟升格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被批准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4年被列为为丝绸之路肃段申遗点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4]。近年来,并先后投资1.5亿元实施大像山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实施大像山上水工程,大像山道路改造工程,大像山环路建设,颁布了《大像山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大像山景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大像山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投资150万元编制了《大像山文物保护总体规划》。
地方政府专门成立了甘谷大像山景区管理局,为配合申遗工作,专门投入资金对文物壁画、彩塑,浮雕进行保护修复,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泥皮掉落,壁画起甲等保护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石窟彩绘及壁画的保护与化学的发展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壁画的制作离不开化学,在当今壁画的保护又得采用现代测试技术及化学方法弄清它的化学成分,研究其在几千年来发生的化学变化及机理,找出新型的材料,采取现代科学方法,延缓或阻止反应,保护石窟彩绘及壁画文物。鉴于石窟文物保护及旅游开发的重要意义,相信在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大像山石窟文物的保护工作一定会有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云鹤.莫高窟壁画修复初探[J],敦煌研究.1985,2:175-178.
[2]周国信.麦积山石窟壁画、彩塑无机颜料的X射线分析[J],考古.1991,8:714-716.'
“所谓,就是在发展文化产业时那种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作风,不但违反了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也违反了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文化要大发展不要。”
文化事业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杨澜认为,文化代表一个民族的性格,也塑造一个民族未来的性格,参与到文化建设中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因此,文化事业必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她发现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面临诸多障碍。比如博物馆的发展,如果光靠国家拨款等措施,根本是“此路不通”。她以国家博物馆为例,就算国家一年拨款2000万,这数额也根本满足不了博物馆增加藏品的需要,因为“这2000万只够买张大干的半幅画”。还有一些民间博物馆,比如马未都先生的观复博物馆,虽然国家文件有税收优惠,但却没有具体细则,导致很多民营博物馆发展馆品的同时还得交税。更可惜的是,有些海外向国内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还必须要交进口关税,才能完成捐赠。因此,她建议,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参与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加快公益立法。
浙豫携手创办两宋院体花鸟画研究中心
何水法认为,两宋院体绘画结合了科学的观察与严谨的训练,可以成为当代中国画创新的根本基础之一。因此郑重倡议豫浙携手,联合创办两宋花鸟画研究中心,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责任与机遇。在提案里,何水法详尽分析了两宋院体画的价值和复兴两宋院体画的现实条件,认为两宋院体绘画既有物质遗存,又有强大的精神个性与传承能力,在思想、表达、形式的诸个艺术核心层面依然具备旺盛的生命力,因而具备复兴的可能与现实条件。
让艺术院团进入市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与往年有很大不同,今年国家明确地提出了文化改革的系列举措。”全国政协常委靳尚谊表示,“政府提出了正确的文化改革方针,其中提到的发展文化产业,我觉得就是要让艺术院团进入市场,文化产业只有进入市场竞争,艺术品的思想性才能上去。”
消除艺术品拍卖泡沫
“对艺术品拍卖加强管理,消除拍卖‘泡沫’。因为‘天价’拍卖现象不但破坏了艺术的价值标准,更破坏了人们的审美观、价值观。建议国家对艺术品拍卖加强管理,杜绝不合理的‘天价’拍卖现象。”
中国应设立“艺术投资银行”
许钦松建议中国应设立“艺术投资银行”,他认为很多画廊无渠道融资,流散在社会的资金又没有渠道投资艺术品,因此,设立这种银行很有必要。在此基础上,画廊与评论家、画家建立契约关系并达成长期合作模式。
呼吁加强对海外艺术品收藏
“目前,相对于国外较为成熟的收藏制度,审视我国海外艺术品收藏的现状,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国家级收藏机构的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对海外艺术品收藏尚不丰富,中国美术馆仅有零星的国外捐赠,这显然与我们文化大国、文化强国的身份不相匹配。”吴为山说,“目前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不久,这给许多国家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西方的画廊和艺术家个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仅从经济的因素考虑,现阶段是收方典范之作的好时机。加强海外艺术品的收藏与研究有利于我们全面地在人类文化的创作中进行比较、互动,在比较中更清楚中国艺术的价值和未来发展的取向。”
文物法应加入对民营博物馆的规范
“在我们目前的文物保护规范中还是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捐赠,许多博物馆里的藏物都是通过捐赠的途径获得的,虽然我们有规定会对捐赠的个人或者企业有免税优惠,但操作起来太复杂。”赵丰解释,比如捐赠免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是个人的工资都是先上税的,也不清楚怎么去退,就显得很麻烦,“所以这方面的规定最好能再简单、易操作一些。”文物鉴定应该上升到立法层面
“文物鉴赏,文物流通的领域里鱼目混珠,真专家、真学者不愿意出来讲,二三流的人出来就胡说,说了以后也没有人评判。这样的话就无限地炒作,不是以文物的文物价值为最高标准,而是以这个文物能卖多少钱为最高标准,这就错了。”苏士澍表示,“目前文物局没有这方面的一些约束,也没有条例,今后在这方面要加强,要这样去做才行,加强管理,而且要立法,现在还达不到立法,起码先有一些条例,逐渐地有法的概念就成了。”
要研究艺术规律、尊重艺术规律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风貌区概况。区有路-路和龙华2处市级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市公布的398处优秀历史建筑中区有90处,总建筑面积37.9万平方米,其中花园住宅52处,公寓17处,新里7处,宗教4处,其他10处;区域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3处,市级文物保护12处。路-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区段)位于本区湖南、天平街道范围内,占地4.4平方公里。区域内有保护建筑82处(占全区的90%);花园住宅1336栋,建筑面积65.7万平方米;公寓120栋,建筑面积24.1万平方米;新里1147栋,建筑面积50.2万平方米。该风貌区是目前花园洋房数量最多、最集中的区域,其建筑汇聚了世界各国的建筑精华,呈现出不同时期的建筑艺术风格,具有深厚的人文历史底蕴,是人民的宝贵财富。
(二)保护情况。从本区保护建筑的使用、保护现状看,保护得较好的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较为一致,未遭擅自改变(破坏);二是所有人或使用人重视建筑保护,保护规划、日常管理、使用和修缮等工作制度规范;三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独立使用或合理利用保护建筑。保护得较差的主要原因:一是“”中遭受历史性破坏;二是建筑年久失修,维修资金不落实,修缮保护不当导致对保护建筑的结构性破坏;三是多户合用或多次改变建筑用途,导致建筑的使用性质、设计功能性破坏;四是新老建筑混杂、违章搭建等,造成保护建筑的环境景观性破坏;五是在城市大建设、大发展中,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无限制开发,造成风貌区的整体风貌开发性破坏。
(三)主要做的几项工作:
1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风貌区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风貌区的保护和开发,已启动了路20号项目和建业里保护搬迁工作。2成立了“路—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专项课题组,对条例实施进行立法后的评估,起草了路—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条例等。3积极探索保护建筑使用与利用和保护置换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已完成了风貌区保护性控制和修建性详控规划编制工作。4建立风貌区综合执法队和巡查共管的保护机制。加强了风貌区保护管理和查处的力度,取得了较明显效果。5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完成了风貌区房屋类型、保护要求、产权性质的“二表三图”制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6加强条例宣传、监督的力度,组织人大代表执法检查和进行专题调研,促进政府实施最严格的保护。
二、条例实施的绩效评估
(一)绩效
《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后,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一是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对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有利于依法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二是使依法保护工作更切合实际,明确了政府和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作用职责,使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三是使得风貌区和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在近几年的城市大建设、大发展过程中得到“抢救”性保护而免遭随意拆除、毁坏等厄运,其保护作用逐渐凸显。四是使市民对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认知度逐渐提高,使保护工作有了更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
(二)条例中一些条款和程序规定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条例》颁布实施使保护工作有了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貌区和优秀建筑的保护需要也逐渐有所变化,《条例》设计上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中开始显现:
(1)关于保护建筑身份定位和管理体制的问题。《条例》中有关条款的设计和程序规定,在具体的贯彻实施中存在着政府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现象。《条例》第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8条所规定的保护管理行政主体和适用法律上就出现了混乱,使得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执法中常常陷于“无法可依”和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处理的尴尬之中。如淮海中路1285弄7号上方花园受损建筑的处理就是个非常典型案例。因该建筑同时具有保护建筑和文物的双重身份,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房地局和文化局在执法主体和适用法律法规上无所适从,市、区两级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分析研究、商议处理方案,前后共7个多月时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此案作为市区县文物执法案,其执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间的矛盾,很值得我们在立法中思考。
(2)关于专项保护资金、修缮费用的问题。《条例》关于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设立和使用、监管,由于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致使资金筹集、使用范围、申请审批和监管等诸多问题难以实际操作,保护管理工作成了“无米之炊”。另外,居住在保护建筑的老干部较多,并享受政府规定的租金减免政策,因专项保护资金未设立、使用,管理部门每年用于保护建筑的维修费用匮乏,使得日常保护管理、修缮工作很难维持。
(3)保护建筑的调整、改变和合理利用、开发难度较大。《条例》规定,因保护需要可以恢复、调整、改变或者承租人搬迁及解除租赁关系。但是在实施中阻力很大,或是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滞后,缺乏可操作性,或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再加上风貌区地处黄金地段,动迁户对补偿安置要价太高,使搬迁及解除租赁关系的工作困难重重。如建国西路建业里等搬迁基地,由于缺少配套性政策,使得原来设计的法律条文很难得到贯彻执行。
(4)保护建筑修缮的资质和专业管理人员问题。《条例》规定保护建筑修缮应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但是条例没有对“相应资质”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合法的依据;保护建筑的日常维修、保养都是由物业公司进行,而物业公司至今没有一家有相应资质,如何申报和评定资质,需要有相关的条文、配套性政策或实施细则;条例实施后,市、区两级房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衔接、分工和职责不够清晰,保护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还缺乏工作协调机制和专业管理人员。
(5)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情况比较严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但由于多户合用的使用现状,使用人擅自违章搭建或改变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和设计功能,使得保护建筑的损坏情况比较严重。如淮海中路1610弄4号逸村保护建筑被违法拆除毁坏,肇事者事后虽受到罚款210万元和恢复建筑原状的处罚。但是作为真实的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已经不复存在。对此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标准显得太轻,对处“重置价”一到三倍的处罚,又没有作明确规定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设定优秀建筑“重置价”。
(6)保护建筑的基础资料工作还不够完善。由于有些保护建筑文史档案资料不全或不正确,出现保护建筑的实际情况与现有档案资料不相吻合的情况,给保护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三、建议
1加快条例的修订、完善和出台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规章。《条例》作为第一部风貌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为本市风貌区和优秀建筑的依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制订都有其相对的局限性,条例也不例外。条例实施中所碰到的问题、难点,是制度本身还是非制度的管理体制、执行中的问题。要从立法后的绩效评估,从法律制度上思考,从而加快条例的修订、完善和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相配套的政策规章。
2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条例》的设计(修订)要充分考虑到上下、左右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如文物、物业、拆迁等法规。另外,与现行的一些规划工程技术标准的衔接配套,如防震防台、消防等。建议保护建筑的身份定位要便于管理执法;保护建筑的交易要有所限制;承租人搬迁及解除租赁关系要有具体明确的可操作的条文;专项保护资金设立、使用要有硬性的规定等。
3积极探索保护建筑的保护利用途径。《条例》应当增加有关保护利用及可操作性的相关条款(原仅有“合理利用”的原则一句话)。没有开发的保护,不会有生命力。要总结吸取前期保护利用的经验教训,如新天地、路等保护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专题研究保护置换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保护建筑类型分布、结构性质、人文历史等特点,提出保护利用的规划方案,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对一些目前还没有认定的保护利用的规划方案或尚未申报认定的优秀(保留)建筑,不要急于开发利用,要在政府的指导下,有专家把关,让有资质的专门团队来做保护工作。
4多渠道筹集和落实专项保护资金。《条例》应当在原有条文基础上,具体明确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按保护建筑面积和财政增幅)的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硬性规定。要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多渠道筹资的途径,发挥外资、社会民间资金参与保护或投资。通过对保护建筑的开发利用,将滚动产生的收益用于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同时,政府在保护工作中要提供财力支撑,合理使用好保护专项资金,对保护工作出色的要给予一定奖励,避免“鞭打快牛”的现象,确保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地进行。
5尽快理顺保护管理执法体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规划、房地、文化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强对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及执法工作。风貌区的保护管理执法要有综合、快速执法的措施,对擅自改变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违法装修、违章拆建、破墙开店等行为要有严厉处罚的法律条文,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和查处。
1 装修损毁的主要原因
我国古建筑装修材料是大多是木材。木材是生物体,由有机物组成,容易发生腐朽、虫蛀、火灾和力学性能衰减等劣化,其中腐朽和虫蛀等生物危害的发生最为普遍。木材是一种生物材料,它是由各种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等有机高分子材料组成的,形式不同的细胞按不同方式排列组合而成的一种特殊材料。这种特殊材料又是一些木腐菌和昆虫的营养物质,在合适的温湿度条件下,危害生物便会加速繁殖,使木材发生腐朽虫蛀,造成木装修的损毁。这种木材腐朽引起的木损毁往往是古建筑装修修缮的重要起因。
浙江省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气候特点,使得全年大部分时间的湿度都较高,对于年久的木制雕刻很容易造成漆层脱落。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古建筑曾为居民居住的场所,加之年久失修、人为破坏等因素,从而使木雕艺术品产生了各种病变,如油烟、灰尘、化学积垢等的大量附着、木构件表面涂鸦、铁钉、电线等。由于这些自然原因和人为的因素影响及作用,加之雕刻不同的制作手法及材质,以及在建筑中所处的位置不同,雕刻表现出各种不同病变形态。包括:积尘、土垢、石灰、霉菌、漆层脱落、漆层起翘、漆层起甲、金层脱落、金层起翘、二次重绘、重层贴金、表面涂覆物、表面沉积物、表面风化、油烟、人为破坏、裂缝、结构缺失、铁钉等杂物。
2 保护修复处理实施
(1)主要解决办法是对木装修构件做科学的化学防腐处理。目前古建筑木装修修缮中所用原木加工的木构件,含水率普遍偏高,甚至包括一些椽子、望板的含水率远达不到国标所要求的20%以下的水平,受时间和条件所限。目前,木材的干燥还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木构件的化学防腐更凸显出重要性。近年来古建筑维修中,木构件的防腐处理已逐渐受到各方面的注意,并日益得到重视。起码在浙江省的各个古建修缮点,都增加了木材防腐的内容,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情况看,在认识上、科学上和效果上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木结构的防腐是百年大计。我国古建筑因保管不善,木结构糟朽损坏的很多!一个成功的防腐处理,理论上起码可以延长使用寿命3~ 5倍。建筑长期使用中的漏雨或潮湿等外因都会导致木材的腐朽和虫蛀,木材的这种长期免疫才是古建筑延年益寿的根本保证。因此,木结构的防腐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权宜之计。木材防腐是一门科学,一些基本的知识必须掌握。木材防腐是指用专门的一类化学物质处理木材,杀死危害木材的各种生物或阻止其生长的方法。所用有毒药剂称为“木材防腐剂”。为保证效果,木材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吸药量,为达到吸药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等等,都是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在强调古建修缮中木构件防腐处理重要性的同时,更应该强调防腐处理的科学性,保证防腐处理的质量,只有这样才是合格的木材防腐,才能确保古建筑木结构的延年益寿!
(2)古建筑装饰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古建筑装修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装修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可移动建筑装饰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生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建筑装饰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
石质保护技术先从研究石雕的风化形态着手,一般较完整,风化不严重的露天文物,应改善保护环境。对风化严重、无法保存的文物,才可使用防护材料。防护材料的使用应明确主要防止哪几种风化营力,提出保护后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并要求材料无色、透明、不反光、不酥碱、化学稳定性好、渗透能力强,具有抗风化能力,有一定固结强度等。整个保护修复工作的总体程序涉及现场搭设脚手架现场清理修复前现场调查及照相记录对污染物等进行科学分析对起翘的贴金和漆层进行预加固处理进行表面清洗、加固漆层表面修复和色彩平衡表面封护处理成品遮盖保护:竣工验收等步骤。采取的所有技术措施都以确保“保持原貌、修旧如旧”的古建筑保护维修方针为准则。在对木建筑装饰物的历史沧桑感和艺术美感的表现方面做到较完美的结合。
(3)在开发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保护的目的在于传承和利用,应该在开发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以及保护古建筑装修要摆正三个关系,一是保护和科研的关系,保护要避免垄断,要向科研开放。二是保护和教育的关系,文物保护重要的是发挥教育功能,特别是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要免费或半价开放。三是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不能进行破坏性开发,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旅游开发对文物造成了损害,要引起重视。她还建议在文物保护立法的同时还要建立可操作的细则,比如依此考核地方政府业绩,对文物遗失或造成损害的地方,政府官员要承担责任,受到处罚。另外,除了专业保护队伍,还有必要建立志愿者队伍,义务保护古建筑等历史文物。
3 结语
全社会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明清古建筑的装修方面的维护。政府应根据现阶段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大对保护工作的投入。古建筑损毁不会再生,历史和文化遗产无价可估。
参考文献:
[1] 陈允适.古建筑木结构的保护问题[J].城市住宅,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