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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说来,中国保健品企业在进行市场运作时呈现出以下特点:
1、营销观念
现行的保健品企业大多奉行的是推销观念。尽管保健品企业都宣称自己奉行的是市场营销观念,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仍然是推销观念。一般地,他们首先是通过各种不同渠道拥有了一种产品,然后以这个产品为中心,展开工作,通过各种可以利用的手段,以扩大销量来获取利润。
2、目标市场的选择
现行功能保健品企业在选择目标市场时都忽略不同的顾客群体有不同的需求,而采用无差异的目标定位。无论是男女老幼,日常保健市场还是医疗市场……都不加区分。
3、基本策略
通过高广告费、高促销活动费、夸大产品功能和功效的广告宣传迅速撬动市场,最终使产品只有非常短的导入期和成长期,迅速跨入成熟期、步入衰退期,从中获取高额利润。据笔者的观察和了解,一般我国现行的保健品企业要求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分别只有3~6个月。成熟期一般也仅有一年至一年半左右的时间,然后就是衰退期。
4、具体操作模式
(1)单一产品
几乎每一个保健品企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只有一个单一的产品,当然在企业初期,单一产品能促使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使用,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但是随着企业的成长,产品步入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这时如果没有新产品及时跟进,进行更新换代,那么就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也是造成保健品企业出现“短命现象”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保健品企业的现状。(当然保健品企业的短命现象有其更深层的原因,下文会有详尽的分析和论述)
(2)高广告费
近几年来,保健品市场投放的广告在中国可挤进全国前三名,其广告上至电视、广播、报纸等高空媒体,下至车贴、门贴、楼贴、过街条幅、墙标广告、小报和终端包装等地面组合,几乎是无孔不入。
(3)高销售促进费
保健产品的销售促进活动几乎是在全年不间断的举行,花样繁多,从买赠到打折、从摸奖到免费几日游、从厂家独自举办到与商家联办……并且,近几年有逾演逾烈之势。
(4)夸大产品功能和功效
这是保健厂商的普遍作法,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保健科技协会对保健食品宣传内容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有70%以上的保健食品在宣传上存在虚假和夸大的现象。
5、营销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控制方面
我国现行的保健品企业几乎都没有长期的战略计划,更谈不上战略控制。
(2)计划控制方面
我国现行的保健品企业一般仅有具体的季度计划和月计划,中高层以季度计划控制为主,中底层以月计划控制为主。
(3)财务控制
我国现行的保健品企业在管理上采用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有很多企业甚至只用单纯的财务指标来考核,真正的贯彻了“不管是白猫、黑猫,只要能抓老鼠就是好猫”的思想,结果造成过度放权,最后加速企业消亡。
(4)渠道控制
我国现行的保健品企业在发展的前期都不是非常重视对渠道的控制,但在1998年三株事件后,大多数的企业都加强了这个方面的控制力度。
二、现行营销模式的成因
总体说来,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现行营销模式建立的基础环境——外部条件分析
保健品现行营销模式是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代建立的,对保健品企业而言,此时中国社会的整体环境可以从下两个方面加以阐明:
1、现行营销模式建立的一般环境
企业的一般环境由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宏观环境
企业的运作是在一个大的环境中展开的,这个环境的各种因素对企业产生各种机遇,也造成各种威胁。具体说来,对保健品现行营销模式建立产生重大影响的宏观环境主要有:
a、政治法律环境。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之初,尽管已处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但这时中国法律的不健全还是人人皆知,国家这时对企业几乎没有太多的限制,尤其对保健品更是没有非常明确和详细的界定,对广告也缺乏明细的法律来规范,并且有限的法律规范的执行也不到位,所以才会有很多保健品尽管不是药品却在做有具体疗效的广告。
b、经济环境。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在持续高速增长,但由于中国的底子太薄,所以到现在为止居民的购买力仍然不强,尤其对于保健品来说更是而此,因为保健品并不是生活的必需品。
(2)微观环境
企业是在社会系统中完成它自己的各项活动的,因此,企业要组织生产、销售等活动就必须和企业微观环境中的其它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对保健品企业而言,其微观环境中主要的因素有:
a、供应商:由于保健品是一个高附加值和本应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它是一个最初产品的收购者和最终的生产者,它的原材料都较为简单,所以保健品行业的供应商对它的影响非常有限,可以这样认为:供应商对它几乎没什么影响。
b、购买者:这里主要分析作为零售商的购买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保健品主要的零售商有:百货商场、药店、小副食品商店。作为主要流通渠道之一的百货商场,因为大而全,对单一产品的吸纳能力并不强,因此对产品供应者的侃价能力不强;作为保健品最主要的流通渠道——药店,由于行政划分——由各个地方的医药公司下属,尽管有一定规模,但因为是国有事业性单位,有国家的保护,因此对效益并不敏感,所以实际上它对保健品企业也没有很强的侃价能力;作为小副食品商店,因规模小、且不是保健品的主流销售渠道,因此比前两种形式的零售企业更无侃价能力。总之,购买者对保健品企业的影响力非常有限。
c、公众:总体说来,当时的公众并不成熟。对保健品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公众主要有以下三种:
(a)政府:作为市场的引导者和规范者,政府的作用之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因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搞活经济、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对企业多鼓励、多扶持,少限制,决定了政府对企业不可能有太多的限制。
(b)媒体: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根本就无从监督,后来尽管有了广告法,但由于部分媒体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或者因为思维惯性、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促使媒体对企业广告不审查、不监督等现象的出现和漫延。
(c)消费者群众组织尚不完善。第一,首先因为短缺经济的思维模式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其次,因为中国相当一部分的民众对这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第二,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下,消费者投诉企业保护自我利益所要花费的成本过高,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消费者“自认倒霉”,而不是站出来与企业论一个是非曲直。这两个方面的相互影响就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不成熟的根本原因。
d、企业:中国的企业从改革开放到现在都是有些浮躁的,这一现象在保健品行业表现得尤为严重。
2、现行营销模式建立的特殊环境
上文所述的环境因素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的普适现象,它不但对保健品行业产生影响而且也对其它的行业产生影响。当然,保健品行业也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殊环境,这些特殊环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保健的传统观念
中国有几千年医疗保健思想,古代中国的传统文化讲究进“补”和“治”病。
(2)保健品行业的低水平竞争
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国家对保健品行业的过度保护:
a、由于中西医理论的差别,整个社会对保健品行业的定性、归属缺乏明确、统一、合理的认识。
b、我国保健品企业缺乏有效的核心竞争能力。
c、医药保健行业在国家的特殊地位。由于医药保健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国家对开放医药保健行业一直采用谨慎的态度。
正是由于医药保健行业受到国家的过度保护,国外的大公司才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或进入成本太高,从而使得保健品行业不像家电行业刚开始是由跨国大公司来开拓市场,一开始就在行业中树立了一个较高的行业标准,使得消费者面临的产品至少在产品质量上有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也使得产业竞争一开始就在一个高水平的平台上展开。而保健品则不同:因为保护,给它提供了低水平竞争的乐土,使得我们一直可以在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并且也一直在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竞争。
(二)现行营销模式建立的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保健品现行营销模式不仅是在保健品企业(行业)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的,同时也是在保健品企业(行业)自身内部条件的基础上建立的,总体说来,保健品企业呈现出以下特点:
1、企业的规模小
我国保健品企业在刚刚创建时企业的规模都很小。例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刚刚创建时只有36万元的资产,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创建时资产只有6000元。
2、我国大多数保健品企业缺乏在保健品行业持续发展所需的科研能力
保健品企业要持续发展,必须具备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也即要有较强的科研实力。
然而,中国的保健品企业大多数都是私营企业,很多都是从科研单位或高校买来一两个产品后开始运作的,它们自身并不具备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同时,大多数企业刚建立时规模都很小、实力都很弱,也就决定了企业没有能力通过冗长的介绍期来培养保健品产业。
3、保健品企业管理的低水平
因为保健品企业选择了这样一种发展模式,使在保健品行业中得以生存的企业几乎都是以超常规的速度发展,走入了一个发展陷阱。
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的发展沿革
1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演变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产品及说明书进行审查批准,并制定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6]。2003年国务院将食品、药品重点列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审批职能由卫生部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008年,为实现监管职能的有机统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划归卫生部隶属,至今,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8]。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许可司更名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明确承担保健食品许可管理、审批等工作[9],同年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10],以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改革变化见表1。
2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
从《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并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框架体系[11-12]。1995年,《食品卫生法》首次明确将保健食品纳入管理范畴,保健食品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给予明确规定。随后,针对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和产品标识等开展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1998年颁布了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和良好生产规范等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密集和实施,为保健食品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2005年,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国家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强化保健食品的审批,将保健食品改革为注册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仅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加强了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颁布了保健食品命名、产品现场核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保障了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2009年,依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技术的规范要求,对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等出台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专家学者的职能。2011年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方面配套了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复核检验规范、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规范等[13]。经过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已基本建成,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见表2。
3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的变化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演变带来了监管内容上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变化。保健食品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的功能类产品,另一类是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自保健食品审批工作开展以来,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经历了不断的变化。1996年,依据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和检验方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为免疫调节、延缓衰老等12项[17],1997年增加了调节血糖、改善胃肠道功能、改善睡眠等12项功能,使保健食品可申报功能扩大到24项。另外,在“营养补充剂”中纳入了强化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三种食品[18]。2000年,因改善和抑制肿瘤类保健食品作用机制不明被取消[19],保健食品功能调整为22项,2003年进一步调整规范了其中的14项功能名称,对2项功能名称分解为8项,减去了抗突变1项功能[20],至此可申报功能调整为27项。2005年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允许申报新功能[1]。2011-2012年,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进一步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的调整进行了多次的征求意见,拟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项合并为1项,同时取消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4项功能[21],使保健食品的功能从27项压缩为18项。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变化见表3。
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调整
保健食品实行批准文号的身份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业必须为产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核准颁发批准证书,获得相应的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保健食品的合法证明,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受国家机构改革的影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2003年7月前由卫生部核发,2003年7月至2008年10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2008年10月后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我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按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分别核发。2003年7月8日前,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2003年7月9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形式作了改变,国产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另外,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打破了保健食品的注册终身制。由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原则,2005年7月1日以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22],而是在监管中以清理换证方式解决。我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调整情况见表4。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通过对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历程的分析可见,近年来我国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基础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尤其是2005年注册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系列规章的建设,使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系统基本形成,而且具有按品种监管的特性,避免了多头监管的情况。与分段监管模式下易出问题相比,保健食品按品种监管已经体现出了监管机构、法制基础建设的优势。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保健食品问题依然未能被有效遏制,保健食品的监管仍存在薄弱盲区[23-24],如伪劣原料、非法添加和广告宣传问题等[25]。基于此,提出2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局面,但在注册准入环节出台的规章文件占整个行业的70%,而生产和流通环节却分别只占12%和18%,保健食品在后期监管环节仍应加大力度[26]。另外,保健食品的标准体系还未形成,给检测产品带来一定困难。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制定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构建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27]。
1.营养保健食品概念
营养保健食品目前尚无统一概念, 卫生部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对营养保健食品定义:适用于特定人群,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具有调节作用的食品;美国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含有生理活性成分, 具有促进健康或防治疾病的食品;日本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在特殊用途食品中附有特殊标志, 以保健为目的且食用后可达到该保健目的的食品。
2.营养保健食品的特征
营养保健食品具有以下特征: (1) 营养保健食品必须是食品, 具有卫生、无毒、无害、安全等一般食品具备的基本特征, 且具有形、香、色、味等感官性状, 同时还应含有一种或数种营养素, 但保健食品并不能作为提供各种营养素的主要途径; (2) 营养保健食品是为特定人群设计的, 其与一般食品的使用范围不同, 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健功能; (3) 营养保健食品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机体功能, 与药品不同的是, 其不能达到治疗标准, 虽然在某些疾病状态下可以食用保健食品, 但并不能代替药物的作用。
二、我国营养保健食品研发现状分析
2.1 婴儿营养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1.增强婴儿免疫力的营养保健食品
母乳中含有大量的免疫物质, 可提高婴幼儿抵抗疾病的能力。鲜牛奶中也含有一定量的免疫物质, 但经加热杀菌后免疫物质几乎被破坏, 为达到增强婴儿免疫力的目的, 研究人员在奶粉中添加一定量的免疫物质, 如超氧化物歧化酶、分泌型免疫球蛋白、溶菌酶等。
双歧杆菌对肠道内有害菌群具有抑制作用, 能促进机体吸收钙、铁等元素, 是人体肠道内的有益菌。且其在小儿腹泻治疗中疗效显著, 所以国内外也有生产厂家向奶粉中添加双歧杆菌增殖因子。
2.促进婴儿细胞发育的营养保健食品
婴儿体内酶活力较低, 且从食物中摄取是唯一的途径。牛磺酸具有调节神经传导、促进机体发育的作用。人乳中牛磺酸含量最高, 牛奶中牛磺酸含量仅为人乳的10%, 目前已研发出各种含有牛磺酸的婴儿奶粉。
DHA是组成母乳的重要成分, 能促进婴儿神经系统、视觉功能发育。市场上已有众多添加DHA的婴儿食品出售。
2.2 青少年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1.补充营养素的营养保健食品
部分青少年因缺乏某种营养素出现营养不良情况, 导致生长发育迟缓, 为转变这一局面, 研发出补充钙、铁、维生素等具有促生长发育的保健食品, 市场上补钙、补锌等保健食品种类较多, 常见的有葡萄糖酸钙口服液、葡萄糖酸锌口服液等。
2.改善视力类的营养保健食品
受读书时间过长、过度疲劳、贫血等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近视率不断上升。目前, 已开发出以鱼油、中药等为主要成分的保健食品, 这类保健食品对改善视力具有积极作用。
2.3 孕妇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1.补充叶酸类的营养保健食品
叶酸是细胞生长、增殖的重要物质, 如果孕妇体内缺乏叶酸, 极有可能造成胎儿神经管发育缺陷, 增加无脑儿的发生风险。目前市场上推广的孕妇专属保养品铁质叶酸片, 能为孕妇补充叶酸, 有效预防早产、婴儿腭裂等先天畸形。
2.补充矿物质类的营养保健食品
孕产妇营养不良会对胎儿造成较大影响, 甚至导致胎儿死亡。为适应我国孕产妇生理营养结构、满足膳食补充需求, 开发来孕妇专用的钙铁锌补充胶囊。
2.4 中老年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保健食品有老年奶粉、豆奶粉等, 同时还有含有多种功能成分配合的套餐类食品, 如维生素C、维生素D、卵磷脂等, 具有改善免疫功能、提高记忆力、抗疲劳、延缓衰老的作用。
三、致力营养事业, 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3.1 研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保健食品
我国地广物博, 拥有丰富的天然野生草药资源。这些中草药具有多种功能, 是研发保健产品的重要原料。因此, 营养食品企业应充分挖掘传统中药关于食疗、食补的经验, 利用高新技术, 选择配置中草药, 提取中草药功能成分, 或利用微生物工程生产功能原料, 设计出具有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
3.2 大力发展第三代保健食品
我国营养食品企业应致力于研发第三代保健食品, 为营养保健食品走出国门奠定基础。相关企业应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 重点研究功能因子的构效、作用机制和量效关系等。应从器官、细胞、分子水平研究各种功能因子的作用机理及毒性作用, 并应用现代生物技术从天然产物中提取这类因子, 采用外加法进行第三代保健食品生产。
3.3 增强保健知识宣传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力度, 向大众发放营养知识手册等, 加深民众对营养保健食品功能的认识, 避免受到广告影响。保健食品权威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电视讲座、学习班等活动, 借助媒体资源向受众普及保健知识, 增强国民健康保健意识, 引导其进行正确消费。
我国立法上首次出现“保健食品”是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该法明确了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进行监管,而其概念的界定是在卫生部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表明我国保健食品在立法层面上得到了认可,开始正式纳入法制轨道。最新国家标准GB16740 《保健食品》中定义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区别
1.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
一是具有明确和特定的保健功能,如增强免疫功能,改善睡眠等,而普通食品一般只提供营养需求,没有保健功能,也不允许有任何的“健康声称”。二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同时有“不适人群”,使用不当可能引发安全问题。如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用痛风病和血酸高的患者;蜂王浆、人参、灵芝类保健食品,少年儿童不宜服用等。而普通食品一般适用所有群体。三是对食用量有规定,因功效成分或营养素有“量效P系”存在,如用量过少,则达不到理想的功效,而用量过多,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例如:大豆异黄酮,日本经风险评估后认为饮食外摄入量不能超过30毫克/千克体重,而减肥饮料用的左旋肉碱,法国认定摄入量应小于1克/人/天;褪黑素,辅酶Q10、核酸、吡啶甲酸铬等对摄入量均有严格规定。而普通食品一般不需要规定。
2.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一是保健食品可以声称具有保健的功能,但保健食品只是用于调节机体功能,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目的,而药品的治疗目的必需明确。二是保健食品需要具有很强的安全性,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并且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原料,而药品则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因此,从强调保健食品特殊性的角度上看,保健食品是不同于普通食品与药品并具备两者部分特性的特殊食品。
如何选择保健食品?
1.观察包装标志
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专用标志,并固定显示在包装的左上角,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蓝帽子”。“帽子”下面是卫生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号(产品研发后必须经过产品功能、动物或人体试验并通过SFDA严格的审核批准过程)。2004年之前保健食品归属卫生部审批,格式为卫食健(xxxx年)第xxx号,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是“卫进食健字”;2004年之后归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格式为国食健字G20xxxxxx号(G代表国产)、国食健进J20xxxxxx号(J代表进口)。所有合法销售保健食品均可在国家相关官网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查2004年之后审批的保健品,也就是国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国家中药保护管理委员会(所有的保健食品不论是卫食健字号,还是国食健字号的均可查)。
2.观察保健食品包装上的相关广告用语
包装上应标明以下忠告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保健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允许夸大,不允许宣扬治疗功能,不允许乱写,没有的成分不能随便增加。例如:某减肥食品的广告:“瘦身效果:60天,速瘦15~20斤,婴儿肥、水桶腰、大象腿、肉胳膊、啤酒肚统统消失等”,广告对其功能进行了严重的夸大,误导了消费者。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谨慎对待广告里的绝对性用语,一些企业经常采用个别案例作为普遍现象推广宣传,利用吸收率、沉积率、使用率、有效率、治愈率等作为宣传卖点。不同职业人群,由于所从事的工作不同,其新陈代谢特点、生理状况及生理需求不同,所以服用保健品的效果不可能完全相同。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慎重。
3.仔细阅读包装标签说明
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除印有简要说明外,应标有配料名称、功能、成分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批号、生产厂家等。保健食品的包装上若含有以下“禁忌语”则很可能是假冒的产品:如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应引起消费者注意,慎重购买。
4.注意产品的禁忌
保健食品只适宜特定人群调节机体功能时食用,因此要对症选购。要详细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看看自己是不是该产品的“特定人群”,或者是不是“不适宜人群”。老年人、体弱多病或患有慢性疾病的病人、儿童及青少年、孕妇要谨慎选择。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超级秘书网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中国有太多的保健食品企业的崛起、成长与铺天盖地的广告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广告已成为了不少保健食品企业的生命。“凡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或宣传保健食品生产名称、功效,以销售保健食品为目的广告,均应按本办法审查”的条文告诉人们:新规的出台无疑将对保健食品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条文
新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应当科学准确,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同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或者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适宜人群;与其它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药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宣传不科学的或者无法验证的产品作用机理。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的治疗作用。
解读:夸大功能这种保健食品广告最常见的违规现象将受到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的“恐吓营销”将会遇到传播“瓶颈”;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被认为是“铁律”,类似“有效率”这样的表述将被列为违规范畴;包含“生物信息因子BIF技术”这样的专业术语的广告将被监管部门盯上。
新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应当宣传和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不复发、不反弹、永葆青春、根治、根除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示的;含有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疾病所必需,服用该保健食品能够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者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者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等内容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排序、评比等综合评价或者获奖的;含有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增强性功能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不得以儿童名义和形象(包括儿童或者动物卡通等)介绍保健食品,不得出现儿童不在成人监护下单独作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解读:企业必须寻找到表达技术领先的方式,补脑类、补肾壮阳类保健食品企业将受到较大影响;获奖不再成为诱导消费者购买的筹码。 新规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机关;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标明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同时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标识,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必须始终出现。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停止违规广告,需要继续的,需要重新申请;调回复审;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原批准文号作废;撤消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三年内不受理企业违规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定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解读:保健食品广告通过“打擦边球”暗示治疗效果的普遍操作手法行将终结;规范让消费者趋于理性,夸大宣传的广告效果将大打折扣。同时,处罚明细将让企业在广告投放中更为慎重。
在规范中成长
社会的进步、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环境,没有一个国家、一个行业是在混乱中能获得稳健发展的。在保健食品行业而言,目前广告投放的种种不规范行为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短期的行为也将让企业遭遇“短命”,新规的出发点在于督促、规范行业的发展,这是非常必要的。
天士力广告公司总经理高铁埕表示,新规所有条文应当不算苛刻,对于诸多保健食品企业而言,它很可能就是一道需要逾越的坎,越过方能发展。同时,监管部门可以给企业一个缓冲的过程,在缓冲期间通过研讨、培训、学习等帮助企业,引导企业步入良性轨道。
国家批的保健食品功能只有22条,有人因此担心广告“卖点”太少。“但当标准不能被更改的时候,需要更改的就是传播方式,改变广告的创意,就如命题作文,表现形式不一样,效果也将完全不同,有的出彩,有的不知所言。”高铁埕说:“国外的许多保健食品广告充满了智慧和幽默,令消费者感到身心愉悦,它并不过分强调产品的功效,甚至始终都不提及,但最终还是促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今年5月初,卫生部通报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已经获得批准文号的12种保健食品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这些保健食品,在其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中,违法宣传与其批准功能不相符合或大相径庭的内容,有的还暗示其产品对疾病有治疗作用,这严重违反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保健食品呢?
根据
保健食品有哪些保健功能呢?
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不同,往往对人体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但它又与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卫生部批准同意保健食品对人体可有22种保健功能,它们分别是免疫调节、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改善视力、促进排铅、清咽润喉、调节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抗突变、抗疲劳、耐缺氧、抗辐射、减肥、促进生长发育、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美容、改善胃肠道功能。保健食品在对外宣传功能中如有超出此范围当属违法,是不确切和不可靠的,应予以查处。
我国保健食品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如何呢?
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规模与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生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产业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是朝阳产业。市场需求量大,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保健食品消费的增长幅度已明显超过药品消费的增长。在我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的要求已不仅满足于填饱肚子,而是讲究营养均衡,希望能起到强身健体、防治疾病、延年益寿等功效。从历史上看,我国饮食文化源远流长,祖国医学宝库又提供了许多药食同源的食物,于是保健食品就应运而生。80年代末,保健食品市场开始启动,90年代初,随着用马俊仁秘方配制的”生命核能“配方以1000万元的价格拍出,保健食品的市场开始空前繁荣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全国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达3000多个,总产值达400亿元。十几年的发展涌现出了中华鳖精、太阳神、脑黄金、脑白金、三株口服液、红桃K、昂立一号等销售额达到数亿元乃至几十亿元的著名品牌,充分显示了保健食品的巨大市场潜力。然而我国的保健食品也是良莠不齐,有的产品只是昙花一现,在目前的3000多种保健食品中,国家正式审批的有2000多种,而上市的仅五六百种,大部分都是进不了市场的低水平重复产品。实在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保健食品市场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纵观保健食品市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部分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上市时擅自更改产品名称及批准说明书。据有关方面调查,保健食品的消费人群主要是幼儿、中小学生、中老年人及遭遇慢性病或多发病且不易治愈者。有30%的家庭将保健食品当做高级礼品送人,城市有90%的儿童曾服用过保健食品。他们希望通过进食保健食品达到增强体质、提高智力、健康长寿等目的。于是一些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就开始玩起了“猫腻”,大搞文字游戏,夸大宣传:减肥、调节血脂的保健食品宣传成对高血压、冠心病、提高智力有改善作用;抗疲劳保健食品则积极夸大其能增强;“免疫调节“讲成“补血、补肝、避免酸中毒”:“改善睡眠”变成了“预防老年退行性疾病(如失眠症、心血管病、老年痴呆症、糖尿病、白内障、骨质疏松及低下等)、促进健康、延年益寿”:“调节血糖”可有“消炎止痛、强肝助肾作用”。还有些保健食品在宣传上利用”典型病例”或杜撰病例明示或暗示其有治疗作用,故意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更改说明书,删除注意事项或扩大适用人群。②一些产品自称“保健食品”,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卫生部门的生产许可证,乃属无证经营,应该强制取缔。③保健食品市场简单地重复现象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产品重复与保健功能重复,如市场一段时间西洋参类产品好卖,于是诸多厂家一哄而起,大家都搞西洋参,大家都讲自己的产品具有“免疫调节、抗疲劳、降血脂”,而宣称有这3种功能的产品占了市场70%~80%的份额。④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不规范,有了批准文号,却无生产基地,于是相互委托生产,造成产品质量低劣。⑤一些保健食品厂家为了尽快达到其宣传的产品功效,在保健食品中加入各种不同类型的药物,如减肥食品中加人芬氟拉明、去氧基芬氟拉明、安非拉酮等,长期服用该类产品,会降低食欲,损害心脏瓣膜,同时由于药物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从而对此产生依赖性。⑥部分保健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中央电视台曾曝光过2只甲鱼做160盒鳖膏的事件,有的钙奶中蛋白质的含量仅为0.02%,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1%标准。以上诸如此类的违规做法,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的市场,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保健食品市场的整改与发展趋势
客观上讲,保健食品的出现满足了部分人群的需要,为了因势利导,整肃市场,1996年3月,卫生部正式颁布
通用卫生要求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卫生部是保健食品的最终审批机构,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由食品卫生与营养、毒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2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的保健食品进行技术审查。要求申报者提供保健食品的功能性、安全性、稳定性报告。同时对保健食品的标识、标签及说明书做出规定,统一设立了保健食品标志和卫生部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2000年4月,在北京又召开了卫生部首届保健食品理论研讨会,会议涉及到我国保健食品管理模式的探讨、保健食品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保健食品现况与21世纪发展趋势等。会议同时召集部分曾经“违规”的保健食品企业进行座谈,了解了保健食品夸大宣传清理整改的情况。大会强调对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坚决取缔,对有批准文号但有违规现象者限期整改,到时仍不合格,将撤销批准文号。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厂家在广告宣传方面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愈演愈烈,卫生部有关部门最近也在酝酿对现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拟结合一些相关法律条文,增加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限制性条款,对保健食品的宣传广告将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的保健功能和产品说明书,不能利用标签等宣传材料任意夸大其功能,不能在包装说明书中以典型病例来宣传产品等。提倡在产品宣传形式上采取更灵活一些的方式,如科普式宣传等,但不能涉及产品本身,不能特指某一品牌的产品,且此类宣传品不能随产品一同销售。
[关键词]保健食品;检测;鉴伪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6-0237-01
由于发生过多起医品、保健食品以及食品的污染、有害的案例,人们开始担心保健食品的质量、功能以及其中是否含有重金属元素如砷、汞、铅或是其它添加剂等安全问题。因此,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的重要性
保健食品的功能在于保健,针对某些疾病具有食疗效果和预防作用。称之为保健食品,则将其划入到食字号一列。因此,保健食品同样存在食品安全问题[1]。在其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提取、分离、加强稳定性、加强保质期、生产、包装等工艺,这些工艺环节或多或少需要应用添加剂、化学药品才能保证保健食品的功能。如不进行色素、化学成分的稳定性、添加剂的余量以及其它成分的检测,很难保证其安全性。另外,在保健食品行业中,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存在一些假品,以次充好。由此发现,保健食品的检测和鉴伪技术对打击假药和提高保健食品质量上起着非常重要的防范作用。
二、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构成
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统一在技术体系当中,这个体系的主要职能就是对保健食品进行有效成分、有害成分的检测,通过多种检测和鉴别技术进行保健食品质量优劣和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检测以及保健食品真假的鉴别。
2.1 保健食品检测技术体系构成
保健食品检测技术体系由一个检测中心、三个网络(许可检验网格、监督检验网络、检测技术研究网络)、五个平台(质量管理平台、技术交流平台、应急检验平台、技术队伍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构成。保健食品检测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有效成分检测、保健食品标志成分检测和保健食品违禁成分的检测等。
本体系由众多检测技术与检测仪器构成,有多维色谱检测技术、hplc色谱检测技术、毛细管电泳检测技术、gc检测技术、肉碱旋光异构体的拆分检测方法、lc-ms联合检测技术、磷酸二酯酶抑制剂西地那非的免疫学快速检测方法、呋噻咪及双氢克尿噻的检测方法等等,这些检测技术对应某种化学成分的检测,与检测仪器相对应。在检测中心实现检测过程,对体系起着支撑作用。检测时,一种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检测人员可根据体系中的检测方法进行。例如在进行在抗疲劳保健食品有效成分检测中,用一种检测技术达不到检测标准,这时就要灵活运用该体系,应用hplc检测技术与毛细管电泳同时检测方法。
由于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如减肥、抗疲劳、增加免疫力、美容等等,只有不断更新检测技术与方法,才能保证保健食品的安全。因此,体系内相关技术人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研发新的检测方法,并逐渐建立了多种检测技术联合应用的检测方法。如在多维色谱检测技术改进中,应该建立固、液、气三相联用检测技术,加大检测技术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色谱的分辨率和灵敏度,以提高检测精度。
2.2 保健食品鉴伪技术体系构成
食品鉴伪主要是对人为地、有目的地向食品中加入一些非固有的成分或改变某种质量的掺伪手段,通过各种检测检验方法来掺假、掺杂、伪造食品的行为[2]。保健食品被列入食品级,食品鉴伪技术也就适用于保健食品的鉴伪。在保健食品鉴伪工作中,还需要更多的鉴别技术。
保健食品的鉴伪技术体系的构成与保健食品的检测技术体系一样需要“一个中心、三个网络、五个平台”。保健食品鉴伪技术很多,如荧光pcr鉴别技术、生物芯片鉴别技术、分子生物学鉴别技术[3]等。
三、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目的
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能够对保健食品的有效成分进行全面检测,并对原材料、添加剂及辅助成分进行检测与鉴伪,保证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效的发挥,让人体达到食用量佳效果。
四、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应用
本体系在多技术联合上有所突破,能够将固、液、气三相色谱技术联合应用,能够实现定性(薄层
别法)、定量(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等)测定方法的应用。应用检测和鉴伪技术,对高端或高附加值原料可进行真实性判别。如冬虫夏草、人参、燕窝、鹿茸等原料的真伪鉴别,是否具有功效成分?构效关系、量效关系如何?是否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标志性成分,含量多少?是否掺入了违禁化学添加物?如在减肥功能食品中加入食用抑制剂芬氟拉明为主的,包括西布曲明、酚酞、安非他明、速尿等药物;在降压功能食品中加入哌唑嗪、特拉唑嗪、多克唑嗪、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赖诺普利、培朵普利、民卡地平、氨氯地平等药物,都能进行全面精准的检测。另外,应用体系中的技术,还能够对不同色素、致癌物质等化学成分进行检测。
五、总结语
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与应用,能够对保健食品的原料真伪、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禁加成分、掺杂、掺假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准确的检测,保证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效,在市场上将虚假产品拒之门外,使人们能够放心食用保健食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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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英章.功能食品有效成分检测和鉴伪技术的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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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对保健食品市场基本情况,选择了保健食品销售地点、生产场地分布、品牌分布、功效成分和(或)标志性成分使用频次等指标收集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
1销售点基本情况:本次共调查保健食品销售点21家。按门店经营类型分,百货商场2个、超市7个、批发市场5个、药店7个;本次调研中,保健食品销售商经营类型以超市和药店为主,各占33%。
2销售地点及生产地点分布:本次调研覆盖长沙市5个区和衡山县,计21个保健食品经营点,共采集样本408件,其中长沙市5个区378件,衡山县30件。408件样本中,湖南本地生产的有20件,占总样本的4.9%;外省生产的样本有368件,占总样本的90.2%;港澳台生产的样本2件,占总样本的0.5%;进口样本18件,占总样本的4.4%。见表1。因采样点是随机抽取的,可见在湖南市场上流通的保健食品以外省生产产品为主,湖南本土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所占的市场份额都较少。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保健食品零售主要以药店居多。进口保健食品主要以大型百货商场为销售点。
3注册年份分布:共调查保健食品408件,2004年批准的保健食品最多53件,2005年次之50件。保健食品湖南本土21件,大陆外省367件,港澳台地区2件,进口保健食品18件。见表2。2004年批准的注册号最多,是因为2004年保健食品注册职能由卫生部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交接的过程中有一个时间段没有受理注册,积压了一些申报件。杨月欣等〔1〕的研究表明,从产品年代分析,1997年和2004年分别是我国功能食品注册的高峰,分别达到年注册批准数量1000种以上。
4外省保健食品的频数分布:样品中外省保健食品共368件,涉及全国26个省份,频数分布排在前五位的省份为:广东94件,占25.5%;北京57件,占15.5%;福建36件,占9.8%;江西32件,占8.7%;山东25件,占6.8%。见表3。与文献〔2,3〕报道对比后亦可发现,广东省、北京市、山东省保健食品数量均占据了市场流通主要产品的大多数,这也印证了市场流通环节保健食品产品流通情况与当前我国各省保健食品产业发展情况息息相关。
5功能分布:调研的保健食品主要以营养补充剂、增加免疫力、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脂、通便、辅助改善记忆力、改善睡眠功能为主。其中,功能类保健食品315件(其中有9件样品标示了两种保健功能);营养补充剂93件。进口功能性保健食品以辅助降血脂、增强免疫力为主。调研中在市面上未发现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作用和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保健食品。见图1。
6功效成分和(或)标志性成分使用频次:除维生素类和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剂外,功能类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或)标志性成分使用频次由多到少依次为总皂苷类、脂肪酸及脂质、多糖、黄酮及黄酮醇类、蛋白质及多肽类等。进口保健食品使用的功效成分和(或)标志性成分由多到少主要为脂肪酸及脂质、总皂苷类。见表4。与2006年束云等〔4〕报道对比,主要功效成分和或标志性成分中以总皂甙、总黄酮和多糖为主的使用频次情况仍未有较大改变。
7不同功能不同产地保健食品的价格分布:调研发现,标价最贵的是湖南本土产的去黄褐斑和通便的保健食品,每盒838元;最便宜的是外省生产的清咽类产品,每盒1.8元;湖南本土保健食品的价格中位数为60.0元,大陆外省为50.0元,港澳台地区为78.0元,进口保健食品为171.0元;一般情况下进口保健食品的标价远远高于国产保健食品,个别产品是国产高于进口;价格较高的产品是去黄褐斑、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糖、去痤疮、改善皮肤油份等类别。
8品牌分布:调研的408件样品中,数量最多的品牌是同仁堂,有24件。其次是汤臣倍健、黄金搭档、金日牌和养生堂等。见表5。
保健食品有关安全指标分析
1标签标识: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共调查408件,其中2件产品未标识生产企业,未标识率为0.5%;15件产品未标识贮藏方法,未标识率为7%;19件产品未标识地址,未标识率为4.7%;19件产品未标识保健功能,未标识率为4.7%;22件产品未标识适宜人群,未标识率为5.4%;32件产品宣称有保健功能却未标识保健食品蓝色帽子,未标识率为7.8%;39件产品未标识批准文号,未标识率为9.6%;94件产品未标识日期(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保质期),未标识率为20%;114件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未标识率为27.9%;203件产品未标识功效成分,未标识率为49.8%。标识不合格率最高的是功效成分,其次是不适宜人群及日期。见表6。
2不同经营类型销售保健食品标识的不合格率:本次共调查保健食品408件,其中国产保健食品390件,标签标识不合格176件,不合格率为45.1%;进口保健食品18件,标签标识不合格8件,不合格率为44.4%;其中批发市场调查了122件,标签标识不合格数90件,不合格率为78%;百货商场调查了87件,标签标识不合格数35件,不合格率为40.2%;药店调查了147件,标签标识不合格数44件,不合格率为29.9%;超市调查了52件,标签标识不合格数15件,不合格率为28.8%。调查发现在批发市场销售的保健食品标识不合格率最高(78%);其次为百货商场和药店,不合格率分别为40.2%和29.9%。见表7。
3冒用注册号情况:408件样品中,370件标识批准文号,其中49件产品冒用注册号,冒用率12%。其中国产保健食品352件,46件产品冒用注册号,冒用率为11%;进口保健食品18件,3件产品冒用批准文号,冒用率为16.7%。其中批发市场调查了107件,19件产品冒用注册号,冒用率为17.8%;药店调查了135件,17件产品冒用注册号,冒用率为12.6%;百货商场调查了81件,9件产品冒用注册号,冒用率为11.1%;超市调查了47件,4件产品冒用注册号,冒用率为8.5%。调查发现在批发市场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号冒用率最高(17.8%);其次为药店和百货商场,不合格率分别为12.6%和11.1%。见表8。
监管建议
1标签标识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亟待进一步规范。应该出台更为严格的标识标签管理办法,对不规范的标识标签应该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2存在冒用保健食品注册号行为,整治力度亟须进一步加强。这应该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但是目前对于冒号行为没有具体的法规规范,应尽快立法,并加大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
3对流通领域的许可条件应该设置相应的储藏设备。通过市场调研,我们发现保健食品的剂型以胶囊、片剂、口服液为主,但同时对于一些特别产品如鲜王浆类对光、热、氧等非常敏感,应在避光、低温、密封条件下保存,因此建议针对不同的类别的保健食品在许可时应根据其质量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储藏设备。
4优先研究使用频次较多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验标准。标准问题是保健食品行业当前至关重要的大事,但是由于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完善健全对所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标准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建议优先开展市面上流通保健食品使用频次较多的总皂苷类、脂肪酸及脂质、多糖、黄酮及黄酮醇类、蛋白质及多肽类等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质量标准研究,这样有利于集中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确保较大范围内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得到切实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