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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作如下归纳: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普遍不足当前,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性质为公共基础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专业课比较重视,而对公共基础课不太重视。对于这门课,只是临考应付拿学分,不大重视课程涉及法律知识章节的学习。甚至还有不少学生主观上抱着“只要不违法犯罪,不学法律无所谓”的错误观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职学生都缺乏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太乐观。问卷题目“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答对的只占61.3%;“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哪个?”答对的只占45.1%;对于“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这个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只占55%。由此看来,从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的态度比较消极,由此导致高职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根据本次调查,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较熟悉的占32%,对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律《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9%。“当你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准备怎么办?”只有41%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8%的学生选择通过武力解决,20%的学生选择通过关系解决,20%的学生感觉很委屈但认为这事没有办法解决,11%的学生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认识水平,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用说付诸诉讼。更有甚者连自己违法犯罪了都还不知道。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体现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违法犯罪学生已占到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51%。当前,高职学生守法能力不高,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主要表现在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行为—制造网络谣言,上传不当言论攻击报复别人等。问卷题目“你会买偷来的、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得多的自行车吗?”回答“会”的学生占25%。由于受经济浪潮和文化思潮的冲击,部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移,自我意识出现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学生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事件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作为公民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明显较差,往往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综上所述,总的来看,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比较缺乏,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觉守法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培养和提高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尤显重要和必要。从小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引导和保障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大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是社会、家庭、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引导和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针对上述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培养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体特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客体———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众所周知,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的专业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努力体现法制教育的职业需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可见,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强化高职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推进其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是向高职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职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学科。培养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应贯穿于这门课全过程。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重视和真心喜欢这门课,努力让这门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让课堂教学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这就要求:首先,学校要重视该课程,保证充足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要适当增加课时,充实任课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且与学生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正确剖析,增强教学趣味性、实用性与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要注意专业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要重点讲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生动、直观,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与生动性。
(三)理论联系实际,要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深化和延伸,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组织高职学生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和充实他们的法律意识,更真切接触法的现象,深入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正确看法,以此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实践活动。例如,可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邀请相关办案人员或专家学者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让学生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学校在制定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要及时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学生应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审理案件的程序,直观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等。
(四)要创设和营造立体式法治环境,以此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提高高职学生法律能力立体式法治环境可细分为三个层面:即校园、家庭和社会层面。1.校园层面。高职学生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这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首先,学校要依法治校,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理念,深刻认识依法治校的意义。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其次,学校要开展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校园法制文化活动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要努力激发学生参与校园法制文化活动的热情。再次,学校应重视大众传媒(报纸、电视、网络等)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高职学生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大多来自大众传媒。学生要学会正确选择和利用大众传媒,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利用大众传媒的指导与监督。2.家庭层面,即要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质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淡薄的法律意识会直接影响子女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要从家庭层面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家庭是青少年法制启蒙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法律教师。如果从小就重视对子女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治教育,这无疑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产生深远影响。3.社会层面。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多管齐下,这样才能形成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强大合力。因此,国家要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必须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党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法律教育,完善社会监督,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全社会创设有利于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法律常识是法律知识中使用最多的部分,直接与公民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息息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程度是衡量公民知法的重要指标,也是保障公民在法治社会中幸福生活的基石。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代表着最先进的文化,是推动社会持续进步的栋梁。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常识,不仅可以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用来保护身边人的合法权益,更可以给周边的人宣传和传播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生力军。现有的教育体系,将大学生分为文科和理工科,文科大学生主要学习和研究社会科学,理工科大学生主要学习和研究自然科学,这种学习侧重点的不同,使得理工科大学生所学习到的社科知识较少,其中就包括了许多法律常识,使得理工科大学生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逐年升高,大学生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研究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现状,可以更好的了解理工科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素养,为减少大学生犯罪、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最直接的依据,并助力于法治中国的早日实现。
二、现状分析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是一所具有石油特色的理工科院校,该校的大部分专业属于理工科,没有开设法律类专业,对研究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程度具有代表性。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的方式,调研了该校本科生,其中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有效份数为480份,将调研的结果作为分析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程度的依据,从单项和整体的角度来分析现状以及原因,根据分析的结果,指出教学中的不足,给出合理的建议。
(一)单项分析通过走访和查阅相关资料,将理工科大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分解为:基本权利类、消费者权益类、校园安全类、合同类、刑事类、劳动劳务类、旅游类、婚姻类、纳税类和食药品安全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法理学理论,联系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出18个基本法律常识问题,随机发放给全校的学生,经过整理核算,具体数据见表1。从采集到的数据来看,同学们对旅游方面的法律常识了解充分,与之对应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处罚在旅游景点乱刻乱画的游客?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般是不会处罚游客,而我们绝大多数同学却认为应该处罚,这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的规定相一致,该法律的颁布时间在调查问卷发放之后,相关的法律常识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有89.9%的同学能选出正确的答案,认为可以对文物上乱刻乱画的行为进行处罚,相应的法律常识最有可能来源于旅游地点的相关提醒和同学们对乱刻乱画行为的痛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同学们并不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而是缺乏相应的获取渠道。正确率次高的类别是基本权利类,是《宪法》和法理学常识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其正确率为73.9%。相对应的三个问题中,正确率最高的问题是:学生上课时是否可以去上厕所?这是一个与学生学习息息相关的问题,其正确率高达86.0%,说明大部分同学明确的知道: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通俗的说,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3],这与许多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中反复强调的内容相一致,同学们相应的法律知识充足,进一步说明:在现有理工科院校的教学环节中,普及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枯燥,相应的宣传力度不足,不能满足同学们相应的法律需求。正确率次低的类别是食药品安全类。在设计题目时,为了能更好的反映出同学们所掌握的法律常识,食药品安全类所对应的问题是一个关于假药认定的多选题,其正确率只有35.1%,即使是随机选择,也会有超过25%的正确率,这与实际统计的正确率仅差十个百分点,说明同学们在辨别假药方面的法律常识严重不足,在食药品安全方面难以明确的辨析商家各种违法和侵权行为,给广大同学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正确率最低的类别是合同类,所对应的问题是:对于一份已成立的合同,其中一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此时该合同的合法部分是否继续有效?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合同的合法部分依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仅有33.6%的同学能意识到这一点,大部分同学错误的认为合法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同学们所掌握的一部分法律常识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对一些基本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误解。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比较专业,所蕴含的法理理论过于深奥;一方面与同学们未曾重视相关法律常识有关。我们相信,作为道德修养较高和逻辑性较强的理工科大学生,其生活常识和逻辑理解能力足以理解这些专业性较强而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常识,只是缺乏相应的关注,缺乏对法律常识的兴趣。其它类法律问题的正确率介于以上四种之间,是各种因素的综合。
(二)综合分析经过单项分析,已经找到影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因素,为了能更好的评价理工科大学生群体的法律常识普及程度,给不同的类型赋予相同的权重,并与正确率相乘得到一个可以综合评价的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公式。由公式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标的数值为54.7,该数值表明:理工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常识普及程度不是很高,只占到应该掌握的一半左右,加之设计的题目都是一些简单的基本常识题等因素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的实际分值可能会更低。如此微薄的法律常识,是很难应对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不能察觉自身权益所受到的伤害,这对理工科大学生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极其不利。当理工科大学生离开校园的保护,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后,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下理工科大学生缺乏法律常识的现状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学们的共鸣。
三、应对策略
针对理工科院校大学生法律常识缺乏的现状,从国家、社会、院校、个人四个层面探讨,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建议,以增加理工科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对于理工科院校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方面的必修课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部分组成,需要讲授的知识很多,而相应的课时却很短,限制了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学生很难在课程的学习中获得足够的法律常识。因此,建议国家的相关部门,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分离出法律基础部分,配以适当的课时单独设置必修课,让同学们有充足的课时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制定落实相应普法规划、增加高校法治建设的投入,多维度、多层次、多方面普及法律常识,使学法、知法、守法的观念深入理工科大学生的日常。
(二)毕业的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其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法治进程,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也是社会全体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希望每个社会成员在自己学法、知法、守法的同时,也积极的为理工科大学生普及法律常识。通过法律援助、法律互助、法律讲座等方式,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学习法律常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素养,使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都懂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自己的错误行为,敢于和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行为做斗争。只有不断的注入、壮大高素质的生力军,我们的社会才会进步,社会才会安定和谐,每个社会成员才能切身感受到法治社会带来的幸福。
(三)院校是大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主要场所,课堂讲解是获得法律常识最有效的途径,现有的教学体系不能很好的普及法律常识,需要不断的革新,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优化:1.丰富教学方法,以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学生的好奇心;2.改革考核方式,使同学们在课堂之外也能积极的学习法律常识;3.针对理工科院校法律必修课的不足,可适当的增设不同方面的法律类选修课;4.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5.营造出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坚持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4]。
税法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因此,必然会产生种种经济职能,从而使税收的经济功能在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以充分发挥。保证国家财政需求是税收最根本的职能,税收制度成为法律,是国家及时、稳定取得财政收的一大重要保证;调节宏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将税收的经济优势与法律优势结合起来,使税收杠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为灵敏、有力;税收采用法的形式,使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其约束力无疑在为增强了;在对外经济效中,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基本手段之一,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无疑有助于提高税收维护国家权益的权威性和总体效力,便于在签订有关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时坚持国际通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对等处理税收利益关系。
在这里,我们不禁会问:征收的税国家用在哪儿呢?作为纳税人的我们得到了哪些好处?现代社会运行一个基本常识是,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因此而纳税。因此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就天然存在着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换言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而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二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而言,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如:城市绿化、经济建设、社会文教、国防建设、行政管理等等。这些都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相联系的。关税的征收,对于国外倾销产品起到削弱的作用;对于出口产品免税进入国际市场,加强管理竞争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国大财团来华设厂投资,增加我们的就业机会……我想这就是做为纳税人最能体会的好处。
对于我市国税工作,敝人提出以下几点愚见:
首先,对于工作在税务征收前线的税务工作者们要树立良好的形象。税务工作者从事税务工作,对于国家税务机关来说税务工作者代表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征收关键在于税源控管,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对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的监督。一个企业的形象在整个社会中是不容忽视的,在企业中工作的我们,“企业形象”并不单单是一个很讲究的外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标志,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服务态度。对于我们打工者来说是相互依存的。建议:设立导税服务岗,并实行轮岗制度,定期对前线工作的税务工作者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及时培养具税务专业的年青税务工作者接班人。树立一个公正、廉洁奉公崭新的国家税务机关形象,与纳税人之间的距离拉得更近。
其次,对于在征收过程中,难以避免在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与纳税人理解的矛盾,缺乏一个完全具备企业财务与国家税务的“税官”来分析、判断。这种情况常常是使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税局要的是多征一点税,而企业负责办税的人员两头受气。建议:设立“税官”,使国家税收法规更明晰,及时纠正纳税人的误解。
再者,对于一些由国税局出具完税证明的申请或免税证明申请,应由内设部门完成资料及申请表的内部传递工作,节省纳税人的时间。建议:可否集中交专管员处,再由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传递。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律意识;教育
一、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面对如此多的校园违法事件,我们不能不加以重视,毕竟“亡羊补牢”还未为晚也。导致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学校和家庭、学生个人的原因。
1、个人因素
高校扩招引发高考热和普高热,让学生和家长觉得上职业中学就意味着人生的失败,意味着低人一等。使得不少学生产生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的消极思想。另外,由于职校学生的年龄特点,不会去主动专注法律,也总认为违法犯罪离自己很遥远,其实法律就在大家的周围,与我们息息相关。
2、家庭因素
父母的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态度对学生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大多数家长认为孩子年龄还小,而且大多数时间都在学校活动,一般不会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加上自身对法律的关注也普遍较少。
3、学校因素
学校领导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这全校师生的态度,也直接决定着学生对法律意识的认识和提高。在不少学校中,普遍存在学生的德育和日常行为教育是学生科和班主任的事的认识误区,在日常教学和后勤等工作中,忽视了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性,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现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力度和创新,德育方法单一,内容滞后,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出现一个问题就处理一个问题,没能深入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针对性不强,这直接影响到德育效果,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社会因素
市场经济冲击了部分学生的思想价值观,金钱成为不少学生衡量人生价值的主要尺度,学生拜金主义思想膨胀,炫富思想严重。商品经济的辐射,外来文化的冲击,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社会不良现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等等,都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很大影响,使学生滋生一些错误思想,个别学生甚至经受不了物质的诱惑,走上歧途。
二、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针对以上的分析,如何加强职校生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
1、家庭教育
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把儿童比作一块大理石,他说,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1家庭;2学校;3儿童所在的集体;4儿童本人;5书籍;6偶然出现的因素。从排列顺序上看,家庭被列在首位,可以看得出家庭在塑造儿童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位教育学家心中占据相当的地位。为此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家庭中家长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是孩子的第一任乃至终身的老师。
2、学校教育
(1)让学生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生活与法息息相关,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不懂法,不学法的人在现今社会将寸步难行,无法立足,因此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对人的要求,法制精神是现代人的一种内在修养。
(2)如何帮助学生学法。
在学校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
1)加强德育课程教育
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传授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依法办事。教师应适应新形势,联系实际,努力探讨多种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开展法律讲座
每学期学校请法律专家到学校做一次报告,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图在他们心目中逐步树立起正确完善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在学校要做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以后进入社会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社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3)开展法律主题班会
每个月开展一次以法律为主题的班会。在班会课上可以利用举案说法、案例分析,写学习日记等多种方法督促学生学法、知法、用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的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年龄和身份的事。
3、社会教育
(1)加强社会舆论的影响
目前社会中存在一些虚荣和金钱至上的不良风气,导致未成年人受其影响而误入歧途。一些同学养成了爱慕虚荣、好攀比的坏习惯,一些学生甚至为了得到更多的零花钱,而出卖自己的身体。英国流行病学专家理查德·威尔金森和凯特·皮克特在《不平等的痛苦》一书中提到,炫富行为来自所谓的“社会评价威胁”,这是一种身份焦虑,把自己的尊严和自信完全建立在他人的评价之上。通过提高自身,提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水平,希望能获得更多身份上的优越感。面对这些负面影响,所以我们的社会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社会评价体系,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我们的媒体应该多提倡个人的正当努力,而不是投机取巧,建议社会上的人不应只是一味的追求物质享受,还应该重视精神世界,不应只想着自己的所得所失,还应更多的想着奉献社会。
(2)加强职校生的责任感
“青少年是青春的花朵,祖国的未来。”肩负着建设国家的重要使命。所以我们还应加强职校生的责任感教育,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贪图享乐,应更多的关注社会,认识到自己身上肩负的历史使命。
一、加强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由于受数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的作崇,形成了一些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甚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淡漠,认为权就是法,甚至认为依法管理束缚了手脚,不便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习惯于用权,不愿意依法。把群众作为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未把自己与老百姓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认为老百姓不懂法,没必要跟老百姓讲法。还有的人员虽有依法行政的意识,但是总嫌程序繁琐,延误时间,效果不好,不如行政手段,干脆利索,立杆见影。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推行依法行政,必须先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的法制教育,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法制培训,把是否通过法制培训,作为从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门坎,充分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清除原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从而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为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内部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全面、准确地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应从计划生育部门内部抓起,正本清源,防微杜渐。
首先,要注重计划生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多吸收个人素质高、法制观念强、熟悉法律的人员加入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对于现有执法人员每年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考核制度,对于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清除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努立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其次,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分解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责任,使执法人员人人身上有担子、有压力,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执法人员的考核,并兑现奖惩,对执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于具有执法过错特别是造成错案的要严肃处理,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执法部门述廉制度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特别是个别干部贪赃枉法、知法违法、包庇违法生育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能姑息迁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计划生育系统存在的个别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予以纠正。
第四,要加大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上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下级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并将执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促进各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要严格实行费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与收费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指定银行收费,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罚款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三、强化人大、政府和司法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负有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权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要搞好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执行程度进行有计划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促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促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第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正确行使人民代表的职责,对于基层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如奖励是否全面落实,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到位,基层的执法是否公正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上,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新”字上下功夫。即创新形式,体现特色。要充分发挥计生站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创建服务管理平台,设立生理健康联络员,生理健康联络员随时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基本常识咨询服务。
二是在“广”字上下功夫。即广泛宣传,增加影响。可以制作宣传标语、录音带、宣传展板、宣传页和宣传读本,宣传婚育新风、艾滋病防治和“一法三规”等常识,向群众宣传解释计生政策和计生热点问题。同时,组织计生文艺服务小分队在人口密集区和各行政村所在地巡回演出,增加宣传影响。
【关键词】六种意识;初中;思想品德
为了适应21世纪人才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初中思想品德在课改大潮中努力探索自己的课程特色,《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本课程以加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为主要任务”,这既指出了初中思想品德课程具有思想性这一德育性质,又为学校德育工作如何培养人、怎样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指明了方向。
如何对初中学生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笔者认为可以从培养学生的“六种意识”着手。
一、“六种意识”的基本内涵
初中思想品德教育应以帮助学生树立“六种意识”为基础,以此促进和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1.心理健康意识
当前,心理健康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中,七年级教材内容就是从心理健康方面进行编排的。刚进入初中的学生,生理发生的变化,导致心理的变化,在这时培养学生调节情绪、认识自己、正确抗挫等方面的能力,对于培养自尊、自立、自强、自信的健康心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帮助学生树立健康的心理意识是培养学生良好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
2.法制意识
具备和树立法制意识是现代合格公民的重要标志。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能否健康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对于生理和心理都还很不稳定的初中学生,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初中思想品德教材七年级下册主要学习法律的基本常识,八年级下册主要学习宪法的基本常识,还有九年级的部分内容,都是从建设法治国家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循序渐进的法制教育,目的在于有效地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制意识。
3.公德意识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的交往从家庭开始到学校生活,再扩展到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交往的范围在扩大,交往的内容在丰富,交往的要求在提高。因此,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首先取决于个人是否懂得交往的方式、方法和艺术。一个讲究诚信、学会宽容、懂得尊重、知道合作等品质的人,必然会为自己带来良好的人气指数,当然也是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必须具备的公德意识,这可以提升社会正能量。
4.责任意识
一个人不管是在小集体还是大集体中,不管是身处何地,从事何种职业,懂得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是判断个体是否“长大”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从内心深处散发出来的一种个人魅力。因此,教科书在九年级第一单元以做负责的公民以及一个主题探究的专题形式,明确要求学生树立责任意识。责任意识的负责范围是广泛的,小而言之,要对自己、对家庭负责,大而言之,要对社会负责,对祖国负责,这些都是责任意识具体体现。
5.爱国意识
无论是哪个年代,无论是哪个国家,作为一个公民,爱国都应该始终是第一位的。在九年级教材中,第二单元共六个课时的学习,从了解国情、国策开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的变化,让学生感受国家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及国家在各方面、全方位的发展趋势,进而深刻感知祖国的伟大,从而认同、热爱自己的祖国,培养崇高的理想。
6.创新意识
创新是一个国家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之源。在初中思想品德整个教材体系中,围绕教育、科技、经济三者的关系,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国家创业等方面内容的学习,都是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大胆实践,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是新世纪中学生的一门必修之课。
二、培养学生“六种意识”的重要性
1.顺应了现代教育的要求
在《关于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国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学德育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党和政府的文件精神中,明示了对青少年在“德”方面的要求。从这一个意义上来说,德育教育培养合格的接班人和主力军,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的兴衰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以“六种意识”为基础,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作为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和责任。
2.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学生除了学习时间在学校外,是要与社会接触的,而且最终还是要融入社会这个大熔炉中去。而社会有什么规则,如何在规则内行事,而且规则有各种各类,这也是学生将来步入社会、适应社会、与社会的发展同步都要面临的事情。具有良好的“六种意识”的学生,对生活质量、品质提升,甚至影响、带动周围群体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如何培养学生的“六种意识”
1.为学生搭建参与体验的平台
作为思想品德教师,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以讲而讲、照本宣科、划条条死记硬背的教学方式。要多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式,加大对教学时空的开放力度,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为全体学生搭建一个开放、平等、民主、和谐的体验平台,设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六种意识”的学习与内化活动中来,让学生感知社会、国家的方方面面,在“身心愉悦”的参c氛围和互动情境中爱到教育,得到启发,树立意识,提高素质。
2.重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培养
列宁说:“没有对人的感情,从来就没有也不会有对真理的追求”。在教师的引导下、个体体验中,思维碰撞后,学生有什么样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在接受检验,也是考验学生对“六种意识”的认同感、维护感、实践感,是否开始形成了好公民所应有的态度、能力、价值观和行为。这既是思想品德课程开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综上所述,要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优秀的品德,达成对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任务的共识,领导教材体系的意图,探索既教书更育人的真谛,“六种意识”必将内化为学生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从而收获到教学的快乐、育人的快乐。
关键词 信息网络 人身权益 侵权行为 诽谤罪 侮辱罪
作者简介:朱辉,兖矿集团公司安全技能鉴定中心(党校)理论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一、 信息网络的含义
2013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信息网络做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人们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从论坛、社区到博客,再到现在的微博、微信,人们畅所欲言,自由抒发自己的情感思想,数十亿网民共同缔造了自媒体时代。每个人发言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的同时,伴随而来的一些失实传言,在不断发酵的过程中,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部分案件甚至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各项民事权益中,自然人对于尊严、名誉、荣誉等基本人格权益是极为看重的,如果在信息网络中公民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被侵权人的生命权。与传统侵权手段相比较而言,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对被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了信息网络的管理,规范信息网络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二、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方面权利的保护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公众在使用自媒体的过程中,哪些行为有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侵权行为的确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除了不实信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外,转载有过错、“人肉搜索”、有偿删帖等行为符合一定的条件也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载在网络的使用中非常普遍,转载人拥有的粉丝越多,转载信息影响范围就会越大,同时也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转载时就越应当谨慎。公众使用信息网络转发或转载相关信息多根据自己的好恶,因而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因此,公众在转载之前,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基本常识性的判断。这种判断主要依据公民所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依据社会普遍道德标准或善良风俗。公众如果对所转载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而这种改变又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那么转载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此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被公众所熟知的“标题党”,就是利用各种严重夸张的标题来吸引公众眼球,骗取点击,而帖子内容通常与标题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如果“标题党”未尽到注意义务,修改行为又足以引起公众误解,明显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按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则将有可能构成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是另外一个被公众熟知的词汇。公民对一些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人和事件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会利于公民思想的表达宣泄和社会的进步。然而,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进行“人肉搜索”的同时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家庭住址、姓名、工作单位、身体健康情况等个人隐私以及其家人和朋友的个人信息,这就很容易给他人带来预料不到的影响,进而引起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被侵权人如果基于此理由向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将会予以支持。比如在2008年中国司法程序中第一次出现的“人肉搜索”案件,就是因为北京的一位女士将她在跳楼身亡之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写成的博客在其死后被其亲友公开而引发的。“人肉搜索”过程中公开了被侵权人王菲的个人信息并对他和他的家人造成极大的影响。最终,法院认定两家网站构成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有偿删帖是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用户将自己的思想看法以发帖子的形式表现出来,实际上也是自身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而有偿删帖则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公众熟知的网络水军、专业删帖中介公司无论是采用黑客入侵的方式还是通过所谓的“公关”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掉帖子,其行为都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非法性。假如行为人所发的某些帖子当真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来予以解决。受害者如果通过雇佣水军或者向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支付报酬等方式进行删帖,不但保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触犯法律。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被侵权人想要适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人身权益,就要确定向谁主张,即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利用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会涉及到侵权信息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通过追究二者的责任来实现自身人身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容易确定,而侵权信息即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的身份却往往难以确定,这也是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案件与一般侵犯人身权益案件的不同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起诉不实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当被侵权人无法确定信息的侵权人身份时,亦可以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公民的维权得以实现。
(二)刑事方面――入罪
刑法可谓所有法律的“后盾”和“最后一道防线”。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诽谤罪、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的认定及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的入罪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大体有三种情形,即“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以及“明知并散布”。在网络诽谤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捏造并散布”,在实践中表现为行为人捏造或组织他人捏造虚构的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 “篡改并散布”也是构成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之一,侵权人通过作伪的手段改动或者曲解原义,故意改变事实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再有一种情形是“明知并散布”,行为人虽然没有捏造或篡改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散布的行为,从而对他人造成侵害。自媒体时代,公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如果对于转发的信息不具有明知虚假的主观情形,即使因转发虚假信息对被侵权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权益损害,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此项罪名的构成。
诽谤作为自诉案件,除要有诽谤行为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才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则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有数量标准、危害后果标准和主观恶性标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数量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后果上,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情形;主观恶性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这三个标准只要一个符合就应当被认定为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诽谤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采用语言文字的方式进行思想的表达情绪的宣泄,如使用不当还可能对他人构成侮辱,比如用文字、图片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侮辱罪。在实践中,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可能发生竞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当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中对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进行辱骂、恐吓,情节恶劣,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就出现了法条的竞合。在此要强调的是,单有辱骂、恐吓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情绪宣泄,如不致“情节恶劣” 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则一般不以此罪论处。
三、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分析
(一)弥补法学理论教学不足的需要
受法学教育以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的理念之影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一直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模式,如法学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均以理论教学为中心,对学生的评价亦是以理论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环节中所占比例不仅很小,而且教学内容是零散的,学习方式是自愿的,教学效果评价是无标准的[1]。尽管理论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具有极其重要地位,但过于强调知识灌输的理论教学,难以对学生分析和处理案件能力给予培养,由此导致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如我国每年前往国际法院应聘学生面试时大都达不到国际法院法官的要求,因其普遍缺少法律方法的训练,缺乏推理和论证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需通过司法实践,仅通过理论教学难以形成。可见,纯法学理论教学存在缺陷,为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有必要加强法学实践教学。
(二)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需要
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1]。我国台湾王泽鉴先生在其《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美国法学教授摩根强调: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2]。由于法科学生将来要从事的法律职业不仅要求其掌握大量的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熟练运用法律的技能,如依循法律进行逻辑思维能力、与当事人交流能力、同对方谈判能力、解决争议能力、调研能力等,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仅在理论课堂上是难以实现的,其有赖学生在法律实践中的逐渐领会,以致精熟。如果离开法律实践所提供的具体化、情景化语境,学生就很难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技能。
(三)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的需要
强化法律人职业道德的培养,这不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3]。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很难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从而难以让学生真正体验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为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将学生置于一个真实的与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当事人的人际关系中,可使其亲身体验法律职业各种角色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让学生在试图解决法律事务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道德问题过程中,领悟道德规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微妙之处,使学生在真实案件中体会自己所肩负的正义及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确立自己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始终保持着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4]。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一般先由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自己就案例进行阅读和分析、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并探求解决争议的方案。尽管案例教学仍属于课堂教学,但其实现了由“教师事先给定知识学生被动接受”向“学生分析案例、总结得出结论”的教学模式的转化。这种教学模式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而使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地位得以充分体现。为确保案例教学顺利进行,教师要注意循循善诱,做好必要交代或铺垫,以便对学生“启而有发”乃至“一启即发”。对于学生在案例分析中闪现的思想火花,教师要予以珍爱,就高等教育而言,唯有在互相启发中迸发出思想火花的案例教学才是事半功倍,达到了举一反三的目的。
(二)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是教师事先同审判部门取得联系,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其有“走出去”与“请进来”两种模式,“走出去”是组织学生旁听人民法院开庭;“请进来”是将庭审活动引入校内。庭审观摩的预期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庭审的基本常识,为确保庭审观摩达到预期目的,要求学生不仅要做到“人到”,而且要做到“手到”(制作庭审笔录)、“心到”(思考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和依据),还要做到“口到”(讨论案件的处理意见)。庭审观摩结束后,老师要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能力。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指学生根据老师提供的案件资料并在老师指导下扮演案件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参照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进行“假戏真做”的一种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参与性。但鉴于模拟审判准备工作耗时较多,一般宜在课余时间进行。此外,模拟审判不应完全局限于固定的“剧本”,否则学生就会像演戏般地“念台词”,从而偏离教学目的。成功的模拟审判需要教师既能抓住教学重点与难点,科学设定案情框架,同时又给扮演不同角色的学生可即兴发挥的空间,使学生能在“假戏真做”的过程中锻炼应变能力。
(四)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指组织学生深入生活之中,通过对纠纷事实的了解以获得对社会认识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在老师的指导下,深入社区针对具体法律问题作专题调查,特别是通过选择一些特殊的社群,如对监狱服刑人员、劳教所劳教人员以及吸毒所的吸毒人员等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对其做具体分析和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借助第一手材料验证所学理论,进而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五)专业实习
由于大多数学校将专业实习主要安排在大学四年级进行,为此,专业实习亦称毕业实习,这里专业实习指法律院系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从事一定司法实际工作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鉴于专业实习期限较长,而且主要是在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通过参与实际司法工作,不仅可以使学生了解司法实际,对所学理论知识予以验证,而且可以训练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能力及培养其掌握一定实际工作的技能。此外,专业实习还有助于学生掌握有关的社会知识与积累法学实践经验。
(六)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是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而创设的一种教育模式,有课堂模拟练习与真实案件两种方式。课堂模拟练习相似于模拟审判,真实案件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学校开设的“法律诊所”直接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并为他们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这种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5]。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一)教学设计
法学实践教学设计指从法学实践教学规律出发,对实践教学事先作出精密部署和安排。科学的教学设计不仅有助于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无设计而可能导致法学实践教学无的放矢或流于形式之不足,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实践资源,进而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法学实践教学设计要根据学生情况并结合法学实践教学特点进行,如在低年级,可以安排辩论、参与调查、观摩等活动;在中年级可以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活动;在高年级可以安排实习、做毕业论文、到社区担任法律义工等[6]。
(二)教师准备
法学实践教学的成功与否,与教师的事前准备工作息息相关。如模拟法庭教学的组织,首先就要求指导老师联系司法机关调取有关案件的卷宗,其中,指导老师对案例挑选尤为重要,因为实践教学选取的案例如果具有典型性,通过案例分析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倘若选取的案例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则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由此可见,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其准备工作对法学实践教学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有决定作用。
(三)学生准备
学生的准备工作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如在模拟审判中,学生要成功扮演某一角色,必须查阅大量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发现、筛选、认定事实及证据情况,找出有关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等,否则,在模拟庭审过程中,就会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为确保法学实践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仅教师要做细致的事前准备工作,学生亦不例外。
(四)教学组织
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一个细小环节,都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效果,如教师在案例分析中给学生过多提示,会影响学生自主思维能力的发挥。又如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要注意运用不同的证明和证伪方法,不应当只停留在答案的给付,更应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由此可见,教学组织在实践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不仅要求教师在实践教学前要做好精心准备,而且在教学过程中要具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使法学实践教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关键词:无讼思想法治建设儒家思想
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概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文化,在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各种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仅直接促使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还固定了民众的法律意识,继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我国的诉讼观念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国传统社会以礼立国,以礼施政、以礼立法,根本上决定了传统诉讼观念的归属。而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更是诠释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无讼。至此,“无讼”几乎成了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传统诉讼观念中除了“无讼”思想,还演化出了“息讼”“、厌讼”、“耻讼”等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最理想的状态,是统治者所倡导的诉讼意识。在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下,统治者压制诉讼以达到社会繁荣稳定的景象,并通过宣扬儒家伦理法律观:“礼”“义”“仁”思想、重德耻法等,让民众逐步形成一种“耻讼”意识,即打官司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无论是“厌讼”、“息诉”、还是“耻讼”,都是民众所追求的“无讼”,构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其实质是追求纠纷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使矛盾、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诉讼观念制约了权利意识的伸张,束缚着法律意识的发展,进而影响法治建设。
(二)无讼思想的内涵
“无讼”,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出现冲突和纠纷不是通过诉至官府,寻求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解决,而是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退让而解决;二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们无争无讼,使得任何纷争都能得到及时化解,甚至没有形成诉讼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无讼”思想注重和睦,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无讼”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即只有达到无争无讼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为贵”、“以人为本”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儒家特有和谐观、息讼止争和追求无讼的主张对传统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都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生活,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内部矛盾,由家族内部人员调解。如果有人一发生纠纷就诉至官府,不但影响彼此的关系,而且劳民伤财,有时甚至会反目成仇。这样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无讼思想在当代延续的必然性
(一)人情规范在社会中仍起着重要影响
先生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礼俗社会”、“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指导社会依靠人情来规范。“德”、“礼”、“义”仍是社会的主导思想、备受推崇。人们靠着德与礼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以此评价别人的行为。法律虽然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但人们还是希望通过道德来教化、规制他人的行为。虽然道德与法律一起发挥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的作用,但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较之法律调整的范围仍是很宽泛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仍是以人情为纽带、道德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排挤
法律作为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与其他控制手段一起发挥着协调社会的功能。众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时也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排挤。政策对法律的调控空间排挤最大。从本质上讲,法律、习惯都属于制度的范围,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不同的习惯,都可以使人们对于自己的交往与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运用较少,加之人口众多法律知识传播较慢,基本常识比较缺乏,都使得传统习惯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并且习惯更具有灵活性,在国家强制力介入伤害交易双方信赖基础时习惯就成了首要选择,其作用范围更大。这种更为温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对于日后的交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少。所以说,习惯对法律调整空间的排挤为“无讼”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诉讼的高成本的影响
一旦诉讼即要面对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诉讼从心理层面到经济层面都是一种巨大的消耗。人们害怕付出高成本却没有收获,或者换来低回报而不愿诉讼,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着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手续,必要的诉讼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质、工作效率不高,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决,判决的执行也是经常要面对的问题。诉讼中经济的支出也在所难免,比如请律师提供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等。当事人还要面对社会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认为有失“体面”、伤害了信赖关系等都使得无讼成为首选。
三、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无讼”的前提是不争,它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这种和谐的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无讼”。所以,“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应。古代“无讼”社会“礼法互补”、“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给我们现代社会最大的启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举,综合运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舆论引导等各种方法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无讼”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规范,为以德治国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无讼思想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古代“无讼”思想下的调解手段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合理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保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促进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二)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1“.无讼”法律文化妨碍人人平等法制观念的认同。
如上所述“,无讼”思想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级森严,高低贵贱有着严格的差别。“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这一点在今天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尤为显著,市场交换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权力至上”等腐朽观念严重损害执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济,纠纷得不到解决,以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法治社会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无讼”思想尊崇“道德至上”。
“权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当”的意味。权利一语,“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传统思想中是没有“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国家一个大家庭,个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个人对国家都有着责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应该遵守“礼”的原则。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与他人的利益冲突面前,是懂得礼让和妥协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私有财产,而是抑制、消灭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争。争财成讼历来为官府和舆论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但凡是诉讼都是不可取的。“无讼”就是从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视人的权利诉求,并用严酷的刑罚加以威慑,这是导致民众忽视权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古代“很少甚至没有发展出民法保护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众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
四、中国传统文化的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重视道德教化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适当引导。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剧上升,传统文化中道德体系千疮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设急需解决这种现象。但现代司法体制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记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无讼”思想由传统文化演变而来,强调人对其自身的约束,“克己复礼”。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倡“无讼”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谐理念,才能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摩擦,尽早实现法制化。
(二)借鉴以调解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无讼”思想重视多渠道、多元地纠纷解决办法,把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恢复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即反映了古人对和谐的追求,又有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作业。所以调解制度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借鉴价值。第一,调解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简单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设固然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但法律并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国历史悠久,传统习俗较多,法律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办法,调解就是最为简单方便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三,中国是“熟人社会”,有时无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处理纠纷。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们必须关注周围环境对自己的影响和评价,对簿公堂往往影响人际往来,并且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阶段,很多经济交易纠纷尚不适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第四,虽然中国经济正高速发展,国民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民众对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维护正当权益。借鉴“无讼”文化解决纠纷,应当加强民间调解,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和为贵”等观念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和谐,和谐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三个方面。事实上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精神是一致的“,无讼”思想传播了这种精神。在法治建设中对“无讼”思想进行客观分析是大有帮助的。法律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以暴治暴的诉讼方式不能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而和平解决纠纷才可以融洽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以传统“无讼”思想的精华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调处纠纷,以缓和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这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结语
无讼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继承。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规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设下,传统的无讼观念是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的。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继承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创新思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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