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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关键词 健康稳定 转型 合规需求
一、保险市场合规的现状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2007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员工和营销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放开保险市场后,保险市场早已不再是人民保险一枝独秀时代,多家保险主体纷纷进入,保险市场进入了群雄逐鹿的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竞争是非理性的竞争,部分企业在重规模、速度,轻效益、质量的经营思路下,过度倚重费用激励的管理方式,引发了各个层级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形成各企业多元化的价值观。在市场上,手续费率和可用费用率成为市场行为的指挥棒。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用于商业贿赂和谋取私利,“小金库”、账外账的问题屡见不鲜。以保费论英雄、依靠铺设机构、争夺资源拉动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保险业全行业的“粗放型”管理的行业特征。这种粗放型管理和恶性的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仅是各公司违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也导致了行业“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状况,企业经营效益差,更重要的是这种违法违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公众对保险行业没有信任度,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受到影响。
(1)市场的不规范和非理性竞争。如前所述,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不规范与无序竞争,各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主要采取了拼手续费、拼价格、拼费用等低级的非理性的竞争手段,导致了费用的不合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导致了从承保到理赔的主要经营环节的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财经纪律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这种恶性的竞争,价格的混乱状态也导致客户的购买心理变为谁的价格更便宜就去哪里买,市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当市场处于一种粗放型发展状态时,这种现象已经是不可避免的。
(2)监管力度不足和违规成本低。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从外部的监管来看,各地保监局人力有限,面对众多的保险主体与3~4级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问题比较突出,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检查,达到以点代面的目的。开出罚单的金额还不足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没有检查到的机构经营管理者仍心存侥幸;从内部的监管来看,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实施深入的问责,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或文过饰非,或姑息迁就,事后处罚基本上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违规的成本过低,造成经营管理者没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违法违规的后果的严重性。
(3)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是关键因素。保险业各主体尽管考核机制不尽一致,但最终结果都是在要经营效益的同时,还要考核基层公司的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发展与合规的尺度的把握上差异较大,部分经营者在市场不是完全规范的前提下,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更大的市场份额选择了违规经营。
二、合规经营对保险公司发展的影响
保险市场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险市场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将推动内外环境的变化,合规经营将成为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将加快企业合规化的进程,转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1)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案件逐年上升,凸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几年来市场的无序竞争,全行业都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括行业的形象与声誉。加强保险合规管理不仅成为当前保险业规范经营的当务之急,更是全行业的共同认识。
(2)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声誉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及员工的违规行为,使公司遭到处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会使高层的管理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使员工和客户的信心和忠诚度削弱,并造成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被迫放弃或搁置。监管处罚只会造成一时的财务损失,更重要的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建立的良好声誉会遭到腐蚀。而当合规成为公司的一种文化,成为员工与经营者的共同理念,违规行为将成为众矢之的。
(3)有助于保险公司发展自身的合规需求。出于短期经营业绩的考虑,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而当市场转向规范,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在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设置合规部门后,不仅不会抵触和规避,而是会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会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使之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当合规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时,保险监管的政策将变得易于执行。
(4)有助于锁定管理者的合规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层的手中,合规部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没有否决的权利,但它有权将发现的违规事项不受阻碍地报告给公司更高层级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各层级的管理者都是违规风险的首要责任人,没有任何理由来逃避承担责任。
(5)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合规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6)有助于公司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保险公司建立合规部门后,上传下达有关监管政策和信息将由合规部门来完成。它要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最新的监管政策,提供有关合规建设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及时发现主堵塞公司管理中的漏洞。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
虽然,各中资保险公司已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机制和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但目前,合规管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合规经营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依法合规还只是留于表面。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实施以下措施:
(1)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第一防线。内控建设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保险监管部门要总结这几年来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出台相关的合规管理指引,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改变以往哪里出现问题治哪里的治标不治本的局面。保险监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分析违规背后的成因,光堵不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从而规范市场行为,从根本上避免违规问题的再度出现。保险公司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不断更新,上下保持紧密的沟通,使经营活动做到有规可依,不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提高管理者的合规意识,有效落实对管理者的问责制。企业管理者的内控合规意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经营管理者具有决策权,经营者的观念决定企业的发展思路。要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训,要着重于对管理者进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教育,要将树立合规观念、强化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与业绩观,筑牢合规思想防线,坚守合规经营底线,这样保险企业才能朝着健康发展的目标前进。过去存在的很多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问责机制尤其是对管理者的问责机制的缺失,违规成本过低。乱世要用重典,矫枉过正。在合规的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强化问责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最主要的是建立各级机构的管理者对严重违规行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将领导干部的任免与晋级与合规经营有机结合,提高违规成本,筑起依法合规的防火墙。
(3)加强企业合规培训,培养全员合规文化。在全行业、全员范围内开展深入的合规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观以及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将合规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努力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上达成高度的统一。积极倡导和营造“以合规为荣,以违规为耻”的作风环境和文化氛围。制度不能改变人,但文化可以改造人,培养公司的合规文化的同时,也将培养出一大批合规经营的人才。
(4)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各类监督审计以及合规部门的建立与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充实管理与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其合规监督的职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结果促进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审计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全员的力量,对违规事项可以进行举报,实现全员的监督管理,对举报事项查实后切实进行处理。信息技术力量是合规管理人员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利用信息技术将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系统化。要实现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将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从内控合规的角度提出更为完善的业务需求,完善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时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可以实现一些非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数据的分析、汇总,从而使合规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成为可能。
(5)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提升客户的消费理念。保险公司的竞争与其产品的同质性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各家公司产品性能上没有太大的差异,所提供的服务也基本一致,经营的是完全竞争型的产品,而不是具有垄断性的产品。为此,人保公司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要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文化方面入手,开发有特色的产品,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形成异质性(别人不能复制)的产品,避免更多的竞争,给公司在创造价值和降低成本方面争取到更多的利润空间。新产品的开发要适合不同类型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有增加值的服务,要符合客户的真实需要,是真正的“标新立异”的经营。对消费者来讲,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能够在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又能有实惠的价格,优质满意的服务,这才是消费者的首选。通过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优质性,才能吸引消费者,从而转变消费者过去购买保险货比三家,只比价格的消费理念,使其更看重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品牌与服务等方面的软实力,综合性地进行判断选择。当客户的选择标准回归理性时,以价格、手续费等非理性的竞争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必将从另一种角度推动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晋玉建
【摘要】美国保险是世界上体系最完备,发展最成熟的保险制度之一,它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保险体系以保险为核心发展起来。其保险特色在于:各州建立了内容各异的保险法律法规;可供不同保险人选择的多层次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保险人层次分明,在保险市场各司其职;实行政府和行业自律结合的保险监管体制。这些制度都促进了美国保险业的极大发展,研究分析美国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大有裨益。
【关键词】美国 保险 评述 启示
美国的保险体系相当成熟和发达。在美国,保险人是推销保险的主要力量,人数量相当多,而且他们的业务无所不包,遍及各行各业,既给保险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保险业务,又给被保险人提供了人身、经济安全服务。研究美国保险制度,对建立完善我国保险制度有很大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保险制度概况
(一)保险人的种类
美国保险人类型多样。根据他们所的业务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财产责任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
按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分为独立保险人和专业保险人。独立保险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按照自己意愿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依附于保险公司。
按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总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销售保险,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分人是直接由保险公司设立的业务机构,其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其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个人中,个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承担费用开支,从保险公司提取手续费。
(二)保险人的执业资格及培训制度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联邦和各州都有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NAIC人和经纪人的执照签发示范法》和一些州的保险中介法,保险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美国《人再教育示范法规》规定人必须完成相关的培训。如必须完成监督官批准的课程或教学计划,教育量必须达到规定课时,而且保险人必须向向监督官提供他完成的课程、教学计划或报告会的书面结业证明,若不遵守教育要求,执业资格将被中止。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保证。在美国,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险业务培训体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学院培训,即学校可以提供给保险人相关的保险知识培训;专业机构培训,即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较强的培训,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保险公司自己也要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课程或保险知识的培训,主要涉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状况等。
(三)美国保险市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营销体系是以人营销制度为核心的,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庞大的人营销队伍。
1.人寿保险人营销制度
从保险机构的设置来看,寿险有三种营销方式:
(1)总人营销。总人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独立开展活动,设立自己的分处,自主招收业务人员,对其进行保险培训和监管。保险公司根据总人完成的业务量支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总人再依据其业务人员的业绩来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既节省费用,也减少了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
(2)分人营销。这种形式的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附属关系,严格来说,它是保险公司机构的拓展。分处招收人可以采用雇佣制,人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也可以采用合同授权的办法,其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
(3)个人人营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个人可以招募员工,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业务,独立承担自己及由自己招募来的人员费用。
2. 财产险和责任险人营销制度
财产险和责任险险种单一,业务相对简单,在此领域中独立保险人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1)独立保险人营销制度。独立人通常同时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他有权将招揽的业务在其的公司间进行分配,按照业务量从不同的保险公司获取手续费。他除了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即当投保人在保单到期后选择续保时,独立人有权建议投保人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或放弃原来的保险公司而转投他所的其他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损害他利益时,他能够迅速得到补偿。但同时也埋下了隐患,保险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2)专业保险人营销制度。专业保险人仅一家保险公司, 对招揽的业务只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他无权建议投保人在保单到期续保时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所以专业人要以发展新客户为工作目标,他的收入主要是发展新客户得到的手续费。
(四)保险人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监管是分散式的,联邦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局。前者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工作,后者则实际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行为。各州也制定了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保险人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的监管和对保险人营销活动的监管。
此外,行业自律协会也是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负责对保险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二、美国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美国保险制度有鲜明的特点:
(一)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美国保险立法是分散的,联邦政府同各州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执业申请程序、完善的保险人培训制度、完备的保险营销体制和监管制度。从保险人的执业申请到资格审查、资格取得再到资格延续,从保险人执业前的培训到执业中的学习和定期考察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律还严格规定了保险人的业务拓展,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保险人的责任,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监管等。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在业务市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各有自己的领域。如在人寿保险领域主要依赖专业保险人,其他领域则主要依赖独立保险人。依保险机构的规模和举办者决定了保险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各种人的销售方式各异,充分发挥他们的灵活性和优势,为美国保险业务开拓了多种渠道,使得保险业务和保险事业蓬勃发展。
(三)完善的、可供不同人选择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美国的保险培训从不同角度和方面给需要的人提供了各式各样的培训机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会主动参加各种培训,保险公司也会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和声誉也会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或保险公司举办类似的培训。培训体系非常严密,适合不同层次的人选择。培训制度设置比较合理,对课程设置、学时、学期都规定得很明确。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为全社会对保险人的认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专业保险人极大推动了保险业发展。专业保险公司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自主决策、自主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业务人员各种费用,仅仅按照他们完成得业务量给公司支付手续费。这样不仅为保险公司节约了成本,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开发保险产品,而且减少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这种形式使保险易于形成产业化、专业化,降低成本,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严格的保险监管体制。美国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监管方式。联邦保险监督委员会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局的工作。各州保险监督局下设不同的保险办公室,各办公室职责不同,主要是对保险产品及税率的质疑、对违规保险机构的调查和取缔、制定和实施保险监管政策、对营业许可证进行管理等。但近年来,保险业务跨州发展,各州的保险立法又各不相同,因此,要求统一保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美国的保险行业协会非常发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加强了对保险人的监管,补充和完善了政府监管体系。
随着经济发展,美国保险制度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原来专业人在保险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现在独立保险人销售的保单份额正在大幅增加,专业保险人的销售额则日渐萎缩。究其原因在于,独立保险人在发展业务上方式灵活,能让客户在对比不同的保险产品后做出选择;另外近年美国经济疲软,保险公司大肆削减开支,而独立保险人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诱惑力。使雇佣专业人的保险公司竞争力受到极大挑战。从专业保险人制度来看,它僵化的体制也限制了自身发展。
以前,分处的经理人没有提成,但近年来,分处的经理人可以在人的销售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获得额外的提成。这样可以促进经理人克尽职守,增强服务意识。
三、美国保险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保险为核心的保险中介制度适应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保险中介制度采取以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存的制度,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环境相适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市场完善、健全;保险公司数量众多,提供的保险商品种类繁多;保险法律体系完备;保险监管体制严格以及美国国民对保险人的认同度高。这些都为保险制在美国发展壮大提供了肥沃土壤。
而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保险业发展时间很短,国民对保险业的接受程度有限,对保险的信任度不高;保险机构运作不成熟;保险人的素质普遍不高,这需要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的支持,国家要完善保险方面的立法,创造一个积极研究保险业的学术气氛,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寻找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注意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制度的创新、保险技术的更新,实现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体系分离,把精力放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分别立法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保险立法,我国应该在全国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各省市按照地方特色贯彻执行或变通实行,立法者也要积极研究国外保险立法,注意保险业的新动态,把完善国内保险立法和国际保险发展趋势结合起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法律。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适用范围广泛,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协议。不同人在业务市场职责分明,利用自己灵活的优势,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市场、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一个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
而我国的保险人种类不多,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公司为主,其发展也不完备,中介市场非常混乱。如法律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个人,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寿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他们依附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行为责任。在美国,保险机构十分发达。它们地位独立,熟悉保险业务,国民大多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产品。而我国保险公司仍然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追求大而全,自身承揽了大部分保险业务,多数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保险销售为主的部门,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应该迎合世界保险发展趋向,将精力放在保险业务的创新、保险产品的开发上,把销售业务交给保险公司,双方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三)美国的保险培训体系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它完备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使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到保险知识。而且保险人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我国保险培训体系发展极不完善,虽然我国实行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中介培训机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要求。对保险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问题,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另外保险公司还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实行粗放经营,一味增加人员,忽视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很多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不高,出现了保险人为抢占保险市场,超出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授权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监管的难度,还破坏了保险市场的信誉,造成了保险业的恶性竞争,极大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因此,要实现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险人的教育培训应该放在首位。
(四)美国保险既强调政府监管,又重视行 业自律。美国不仅各州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联邦也有监管机构,它们分层次管理,各司其职。行业协会虽是民间组织,但它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相得益彰。
而我国对保险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中央设立了保监会,实施保险监管,但其职能不完善,而且管理手段不太合理;保险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掌握丰富的监管知识的人员极度缺乏;保险行业自律协会尚处于发展初期,2002年才通过了《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其中许多规定有待完善。我们应该研究借鉴美国保险行业自律守则,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规定。
美国的保险制度并不是没有缺陷,它未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区分,以致引起一定混乱。如在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本身就是保险经纪人,因为他们可以将业务分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既可以是专门的保险人,也可以是独立人。阻碍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独立发展,与保险人和经纪人独立发展的趋势违背。
还有对独立保险人的规定,即独立保险人有权对需要续保的客户劝说其他的其他的保险公司,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独立保险人的利益,但不能避免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保险公司合谋,共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使客户的投保行为形式合理而实质不公平,使客户处于弱者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邓成明等著:《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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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粟榆:《对保险人基本资格培训工作的思考》,《上海保险》2004年第四期
关键词:银行保险;洗钱;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5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2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三、银行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业务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了解,可以充分信赖银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去了解客户,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不会上报。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不足
2010年,银监会取消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银行的“驻点销售”,银行若代销银保产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员工,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负有培训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知识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业务品质的培训和保全知识的培训等,很少开展反洗钱相关培训,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柜员也会开展反洗钱培训,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接受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培训内容缺少对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的知识等,致使银行柜面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不到位[2]。
(三)银保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银保业务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尤为热销,缴费以趸交、大额较多,相比其他保险产品存在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均没有建立针对银保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委托协议中,有关反洗钱职责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银保双方在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如有的只规定“双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银行业也没有尽职去审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柜员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户的心理而主动放弃询问并登记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记客户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仅登记客户的职业为经理、一般内勤、职员等,或者不顾客户的真实职业而指导客户均登记为个体经营、职员、公务员等。二是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的持续识别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在接收银行移交的投保单等资料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户在不同投保单上登记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致使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五)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比较混乱
目前,客户的缴费记录由银行单方面保存,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保费的资金来源情况,如果客户通过银行柜面取现后再直接转存保险公司账户,银行柜面人员站在银行的角度往往会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勾选现金方式,并直接将该信息录入与保险公司对接的系统中,导致保险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缴费方式为现金。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大额保单,保险公司系统又会将其提取出来作为大额交易上报,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局函[2008]287号)中规定,客户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而非现金交易。因此,导致保险公司误报大额交易。
(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银保业务客户的缴费都是从银行直接转账的,一方面由于银保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银行有依赖性,认为银行应该对这些客户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不能结合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购买能力,多数仅笼统的分析了客户的交易目的,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金融机构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首要目标的企业,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有效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1.完善保险规章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保险公司希望商业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至少完成初次识别工作,但银行认为代销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代销过程中属于被动方,在确保“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时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进行全面识别势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保险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钱风险能力的同时,和商业银行通力合作,在这些过程中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努力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切实细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形成关系时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2.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保险公司: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银保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在协调好风险防控和经营发展两项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和银行代销人员有关反洗钱法规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及技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2.保险公司要完善银保业务工作中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方面,在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环节和内容,细化业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针对银保业务的特点,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银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主动性,采取多种手段对银保客户的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进行了解,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工作,增强自身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三)商业银行: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下转第66页)
(上接第58页)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3]。■
参考文献:
[1]代蓉.银行业务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J].时代金融,2011(2).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被称作违约风险,其主要指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保险公司的合作企业或个人不能够对保险合约上的条款进行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资金出现欺诈造假的行为,这样保险公司除了无法获得成本收益之外,还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会对保险公司的正常投资运作产生极大影响。
2.利率风险
在利率变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资产所面临的损失的风险就是所谓的利率风险,由于企业的资产负债金额价值会由于利率的变动而出现变化,就有可能导致保险企业的资产成本无法匹配负债金额,在短期内企业的资产就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当然有可能使企业的收益增大,也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损失。同时利率风险还会导致企业的财务面临着极为不稳定的情况,随着利率的上升或者下降,每个购买保险的客户的回报率也会相应的发生利差益或者利差损。
3.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不顺畅的资金流动式流动性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无法及时地将资产变现,这样就无法在限期内支付保险受益者应得的赔偿。所以为了能够履行对客户的承诺,一些保险公司就会利用大量的成本变现资产,或者是利用借款的方式对支付资金进行筹集,这样也会导致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主要问题分析
1.企业不匹配的资产负债结构
企业不匹配的资产负债结构主要表现为不匹配的负债期限结构,首先一些保险合同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要求和较长的保险期,保险企业在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时候可以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充分的利用,比如储蓄、房地产以及国债等。其次,一些保险合同往往具有较短的保险期,而且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要求,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部分短期投资的时候可以采用这一类型的资金,比如投资同业拆借和股票等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高回报的投资方式。然而中长期投资资金在企业的实际投资运作中经常出现不匹配长期资产负债的情况,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保险业往往对购买债券以及银行储蓄等方式比较看重,从而将股票和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方式忽视了,这样企业的保险资金就会在市场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受到严重的影响。
2.不完善的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
目前在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也就是企业自身内部对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进行设置及对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委托。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企业内部的投资管理部门往往并不具备管理保险资金的经验,而且其大部分的管理人员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因此这种不完善的管理模式导致我国的保险公司面临着较大的保险资金投资风险。
3.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尽管我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具备了初步的资金投资监管体系,然而由于并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实这一监管体系,因此还是有很多的漏洞存在于整个监管体系中,无法真正的落实监管工作。这个问题使得我国的保险资金市场的稳定和高速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充分的重视这一问题。
三、改进保险投资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1.做好投资组合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工作
首先保险企业必须要将一个与自身资金特点和需求相符合的资产管理体系,就这样才能够使企业控制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得以提升,是企业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得到充分的保证。如果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可以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明确下来,这样就能够对在选择投资时的盲目性和错误率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可以采用财务动态分析、随机模型以及现金流测试的方式动态的监管企业的内部资产负债,除此之外,还要做好培训和招揽专业管理和监管人才的工作。作为保险资金的投资主体,保险公司要选择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管理手段优化不同投资的比例,在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率的情况下,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还要将保险投资数学模型建立起来,这样就可以将最优化的资金投资比例得出来,从而保证保险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2.对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完善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将投资风险、收益目标以及投资目的等多方面的帮助提供给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针对性地采做出资金管理决策。为此,首先,保险公司要将保险资金投资决策准则确定下来,这是在投资保险资金之前必须要明确下来的指导原则。其次,保险公司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保险资金的使用政策法规为依据将资金运用的限制条款和范围明确下来,并且确定科学的投资组合策略。最后,保险公司必须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3.做好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工作
偿付能力比例监管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方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在监管机构中被划分为三个级别,然后由监管机构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应该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添加在每年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中,然而监管当局并不能够将测试结果作为采取措施的依据。在这里可以对美国的风险资本法进行借鉴,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风险资本标准制定出来,从而有效地监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
四、结语
关键词:银保合作;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最初被解释为“借助银行卖保险”,是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到银行客户的保险业务模式。但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保合作有了更丰富的内涵,表现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更深层次的合作。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在中国“银保合作”热潮则是在1999年开始涌现的。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到2010年上半年,全国保费收入接近8 000亿元,其中银保的表现尤为突出,银保业务占人身险业务比重超过50%。
一、银保合作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作为金融资源整合的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银行看重保险代销所得的稳定、安全的中间手续收入,有利于改善其收入结构;同时有利于增加银行资本数量、提高资金准备率。从长远来看,银行更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业的竞争远比保险公司激烈,这种竞争不仅是同行业的,而且是跨行业的,突出的反映即是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对客户的争夺上,开展银保合作有利于银行为客户提供终身的金融服务。
银保合作渠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条捷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遍布全国范围的销售网络,银行渠道的公众信任度以及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客户信息源。只要保险公司能设计出适合银行推销的产品,确实比传统渠道更有优势。
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各自发挥优势为客户提供无论在价格还是设计上,都更适合客户的产品。客户去做银行理财业务的时候,就像进入金融超市,由专业的理财顾问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可得到一揽子的投资理财计划,其中包括保险产品,这种方式显然比银行电话推销更容易被客户接受。当然这也给金融理财人员提出比较高的要求,需要理财人员具有全方位的金融知识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理财建议意见。
二、银保合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从业人员保险理念不足
大多数客户经理将自己定位为销售人员,缺乏丰富的理财知识,没有为客户提供真正的保障计划服务。银行员工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员工保险知识也不足。这就造成了储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信任,无法真正理解、接受这些产品。因此银保产品面临销售困难、退保率的双重困难。
2.产品种类趋同
现有的银保产品多为缺乏与银行业务深度结合的产品,主要是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意外险产品和低保障、侧重储蓄分红型产品。这一方面是因为银行封闭式的柜台销售,产品不宜复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减少“道德风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较弱。从长远来看,银保产品创新,设计长期、期交、保障型产品,能吸引银行客户。
3.营销模式单一
银行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在银行的柜台上销售保单这样一种单一模式,尚未发掘银保合作的潜力。通过银行理财经理进行销售的方式未被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忽视了对银行理财经理保险业务的培训和激励,没有调动其积极性。同时,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加上有些保险公司或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以及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4.保险法规尚不完善
中国自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相继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不完备。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另外,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在处理银行保险纠纷时,往往会出现责任无法明确的难题。
三、银保业务发展的建议
1.提升理财专员的服务水平
目前各商业银行网点均配有理财顾问,理财顾问为不同的客户设计资产配置方案时,应引入家庭理财概念和销售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单个公司,单个产品的销售层面,而是逐渐向由理财顾问向个人或家庭提供资产配置计划或建议方向发展。重点提升保险公司银保员的专业水平,实现他们从推销保险向理财顾问方向的转变,多学习了解个人理财、家庭理财及企业理财的专业知识。从而成为为银行理财顾问提供保险方面咨询的专业人员。加强银保专员诚信教育,银保服务专员明明白白卖保险,客户明明白白买保险,降低银保单的退单率,实现银行、保险、客户三赢的局面。
2.积极开发新产品
目前,银行保险产品以储蓄分红型为主,主要强调投资分红,消费者缺乏选择。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网点的沟通,以便有效了解市场变化、产品的竞争力,及时调整产品策略。考虑到银行柜台销售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改进适于直销和个人销售的保险产品,产品形式简单、操作方便,柜台投保方式必须简化到使顾客在短时间内了解产品并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设计出更具有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的金融产品,不仅限于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提供给客户更好的全套的金融服务。
3.实现双赢型营销策略
要达到银保双赢的目标,需要首先增进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员工的认同感,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和相关宣传来促进和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和认同。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要认真对待银行网点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同时需要从银保业务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保险业务业绩十分突出的银行员工,并给予购买保险产品的优惠等措施来激励银行及其员上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而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则规定了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比例限制。这些规定及办法表明,相关监管部门开始放宽对分业经营的限制,但在银保合作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转变上,监管部门仍需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的协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及保险公司应在合作过程中秉承真实、诚信原则,不能一味追求业绩而忽视了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否则不仅客户的利益存在很大风险,银行及保险公司亦不免坐上被告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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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Ideas About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Insurance
(1.Dezhou Branch of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Dezhou 253000,China;2.Qishang Bank,Zibo 255025,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environment that financial mixed-business management,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 and insurance company has got rapidly developed,but there appeared a lot of problems.The cooperation has difference influences for its participation (Bank,Insurance and customs).The existing prominent problems like low service level of relevant person and single product,put forward and so on.The Suggestions for its development like develop the service level of finance; make new products and so on.
关键词:银行保险;发展过程;问题;实践路径
20世纪80年代,银行保险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快速发展。1995年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开始合作,在21年的时间里,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取得长足发展。当前,银行、保险、证券作为金融体系的三个部分,从各自独立经营走向合作经营。尤其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亲密合作,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互利共赢关系,先后经历了萌芽阶段、快速发展阶段、逐步完善阶段。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人身保险业务的重要支柱。银行保险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导致了众多问题的出现。比如,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还处于原始的合作阶段―银行拿手续费、保险公司卖保单的销售协议阶段;产品单一,无法满足客户差异性需求;在宣传上误导消费者,过于夸大保险的“高收益,高保障”;保险公司为扩张市场,许于高额手续费,银行则利用自身优势索要高额手续费,导致保险公司产品定价提高,影响银保的发展;银保专业人员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银保行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保险行业自身发展;提高银保业务服务水平;细分市场,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完善银保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这必将促进我国银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品和服务,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起步比较晚。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在sigma研究报告中,银行保险的含义为“一种被银行或保险业所采用的策略,目的在于或多或少的以整合的方式参与金融服务市场。”
银行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操作简单方便。银行保险的相关产品购买手续简单便捷,核保要求比较低,消费者只需到银行柜台填好保单、提供银行存折或储蓄卡账号即可完成投保。(2)银保险种设计简单。银行保险产品通常具备标准化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都相对更容易理解,险种的设计形式一般都比较简单。(3)银保产品成本低。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只需通过银行柜台,不需要支付向其支付较高的佣金,只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可节省大量的销售成本。银行保险是保险产品的一种,同样具有保障的功能,同时兼有储蓄、个人养老、子女教育金的作用,并且是财产隔离。银行只是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的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产品,银行保险的本质仍是保险,但是兼有较强的储蓄性质。是否盈利、盈利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银行保险一般期限较长,提前支取就是违约,如果时间太短甚至血本无归。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过程
我国银行保险虽然起步较晚,然发展迅猛,银行保险保费收入逐年上升。同时,银保在人寿险中地位愈来愈重要,对保险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满足了消费者的综合理财需求,使银行增加了业务收入、促进了产品多元化经营、进一步扩展和巩固客户资源。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银保业发展已经日益稳定与成熟,我国银行保险从20世纪90年中期开始至今,大体经历了以下阶段:
1、初步探索阶段,主要是1995年到20世纪末期。1995年,保险公司首次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的各个网点扩大市场占有额。银行保险初期分支机构较少,销售渠道匮乏,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产品单一,合作形式简单。这个时期是我国银行保险的萌芽时期,各个保险公司陆续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包括客户资源共享、代收保费、代销保险产品、协议存款、一般性存款、保单质押贷款等,其特点是初步竞争、交叉合作,为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飞速发展阶段,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随之国内保险公司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扩大合作范围,增加产品种类,业务量大量增加。保险公司因与银行的强强联合,相比个人、团体直销有着自己独到的优势,银行凭借自身巨大优势推动银行保险业务飞速发展。该阶段主要是财险类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员工提供销售费为其销售产品,银行并不收取手续费,其特点是快速发展、巨大收益、有一定风险、合作方式是“一对一”模式。
3、规范发展与问题并存阶段。主要是指2005年至今。我国加入WTO以来,银行与保险公司进入深层次合作阶段,解除了“一对一”模式,银保保费收入大大增加。2010年1月,《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要加大银保产品创新,求优化银保产品结构。2010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2010年年底前,必须清理银行网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同时限定“一对三”,即一个银行网点最多只能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我国银行保险逐渐走向规范化,保险公司不仅注重保费收入,更为重要的是业务质量的提高。2008年,我国银保收入超过个险收入,成为寿险保费收入最重要的来源。银行凭借自身巨大资源优势,开始陆续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保险公司为扩张市场,许于高额手续费,导致保险公司产品定价提高,影响银保的发展。误导消费者、恶意竞争、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市场监管漏洞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已成为与个险、团体业务并列的第三大业务支柱。众多保险公司成立银行保险部,对银行保险给予高度重视,对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大力支持,促使我国银行保险业获得了巨大发展。随着银行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白热化,银保自身出现的内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等问题,导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遭遇瓶颈。
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银行保险缺乏专业人员,从业人员素质需要提高。银行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保险原理知识复杂,不容易被掌握,很多银保从业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对保险知识掌握不够,对保险产品理解不深,为客户服务时间不够,不能准确讲解保险条款,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混淆起来,对产品承诺“高收益、高保障”,虚夸保险收益。目前,保险公司把银行作为重要的产品销售渠道,严重影响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售后服务不到位,当发生事故遭遇风险,会出现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相互扯皮现象,这必须必然导致银保业务下滑,影响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2、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意外险产品和储蓄替代型产品。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险种设计简单,不能与银行产品形成互补,不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和差异化的需求。很多保险产品,投资成分重,以投资获得收益为主,保险成分较弱,很多保险产品其收益率与储蓄利率密切相关,因银行自身业务与保险公司业务并存,导致银行与保险公司成为直接竞争对手。这些都一定程度的限制了银行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3、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仅停留在浅显层面―银行拿手续费,保险公司卖保单的协议阶段。保险总公司与多家银行总行签订合作协议,而后各地保险支公司与各银行网点再签订协议,双方并未真正形成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未开展深入合作,缺乏长远规划,银行并未把保险列为自身主营业务。当双方产生利益纠纷时不能很多的解决,影响银行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4、银行保险缺乏发展动力。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有着自身无可比拟的优势,业务收人仍然可观。随着银行收入渠道的增多,银行柜台产品收入也逐渐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对保险的销售积极性;另,随着保险业进入转型调整时期,保险公司对成本较高、利润较低的银行保险采取了比较保守的谨慎态度。
5、存在较大监管风险。银保新规于2014年4月正式实施,在市场告知事项、承保流程、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新规定。该银保新规被认为史上最严,但出现了执行不力现象。在当下银保发展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监管责任不明确,使得监管逐渐陷入两难境地。若改革步伐过快,市场监管跟不上改革的速度则会影响市场稳定,不改革则问题会日积月累,最后甚至“病入膏肓”。
四、银行保险发展的实践路径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从1995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出现,直到发展到今天,我国银行保险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遭遇瓶颈。因此,我们应立足自身实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采取有利于银行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1、建立健全银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与保险业关系日益密切。但当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归银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归保监会监管。因此,需要大力加强银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不断完善二者的监管功能为主,社会监督为辅的监管体系。深入落实“主监管人制”―银行为主体的集团则以银监会为主,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银监会、保监会应大力加强合作,及时关注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型产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开展银保业务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建立有效的风险发现、追踪和评估机制,加大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范风险。同时,要逐步完善银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充分保障银行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形成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为促进银行保险的全面深入发展,银行与保险公司必须精诚合作。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以较小的成本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保险公司利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得天独厚的优势――众多网点、众多客户资源及客户忠诚度,以较小的销售成本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应该是长期的互利共赢关系。同时,银保双方高层应加强交流,建立银行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就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友好协商,进行有效沟通和解决。在深化合作内容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创建互利共赢的长久合作环境。
3、加大银保产品创新力度,促进其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必须加强银保产品研发与销售创新力度。这需要银行与保险公司精诚合作,充分发展自身优势―银行要利用好渠道优势,改变目前银保产品单一化的局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银保产品多样化和差异化。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核心技术优势,开发适销对路的银行保险产品。银保双方要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根据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促进银保产品结构调整和结构优化升级。
4、提升银保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服务内涵价值。银保合作的核心竞争力是为目标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因此,开发适销对路的银行保险产品是前提,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服务内涵价值乃是精髓之所在。首先要提升银保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销售人员可以向顾客详细真实的介绍银保产品,并且熟练掌握银保产品的销售流程和售后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有力的支持了银保业的发展,银保实现联网业务后大大提高银保业务的规模和效率,此乃银保合作的基础。运用现代化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在统一的操作平台上迅速的处理业务,进一步完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银保产品的销售和发展前景。因此,银监会和保监会要强化对业务机构和人员培训、管理,一旦出现违法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状况,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不贷。
现代竞争的新理念-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国银行实力雄厚,保险公司保费增长迅速的特点将促进我国银保业务的发展,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银保双方合作关系愈加密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健全,加之有效的监管,我们相信银保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当前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完善发展策略,开发出尽可能多的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使消费者真正受益。同时,做好应对风险、迎接挑战的准备,为促进我国银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乃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山东省实验中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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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保险公司;合作;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7.2;F8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206-02
一、校保合作及其意义
(一)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的教育模式——Cooperative Education 演化发展来的,它将课堂学习与有计划、有监督的工作经历结合起来,允许学生走出校门,到现实世界中学习实际技能,增强学生确定职业方向的信心。德国的“双元制”、日本的“产学结合”都是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意义
1.有利于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保险教育曾出现过长期中断,人才储备少,总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据统计,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的供需比例约为 1:4。专业人才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而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保险教育。然而,大部分高校教学内容与形式滞后于行业实践,高校教学内容与形式同行业实践相距甚远,而且实验模拟条件缺乏,保险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不能很好地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适应未来工作的能力较差。
高校只有通过与保险企业的合作,才能获取人才需求信息,进而合理设置课程,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此外,业界拥有的各种保险实践资源,是学界所稀缺的,也是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如向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为教师科研提供方便等。可见,双方合作可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缩短人才供需的差距,促进大学生就业,为保险行业提供有用之才,实现保险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保险公司满足人才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业的竞争与发展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与发展,而高校保险专业毕业生是保险公司人才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对人才需求的瓶颈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保险业要实现更好、更良性地发展,没有高校保险教育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保险行业多数员工是半路出家,不具备专业系统的保险知识,因而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也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此外,保险核心保障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功能的理论认识与科学定位,而这一任务基本上要由高校保险理论研究机构来完成。只有加强保险理论研究与市场分析,才能及时把握机遇,防范化解风险。特别是加强对保险业在长期高速发展中积累问题的研究,才能强化对保险业的风险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了解,才有可能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由此可见,保险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高校的支持。
二、当前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对于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由于可借鉴的经验比较少,加之发展的时间较短,其深入合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权责不明,缺少统筹协调机构
当前,高校学生去保险公司实习后,普遍反映保险公司不是很积极主动,只是敷衍了事。实习期间,或只是让学生参观、整理保单,或者让学生接受相应的培训,或者让学生进行街头调查、电话访问等,而很少允许学生到实际工作岗位进行操作,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涉及到体制、运行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还未能有所突破,也就很难规范双方的责、权、利。目前国内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通常是学校主动寻求与企业进行合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由于学校的最终目的是把所培养的学生“推销”出去,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中,企业实际上处于买方市场,所以大部分企业对校企合作并不是十分主动。这种“一头热”的状况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
(二)目前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深度和层次不够,内容和形式单一
在目前的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中,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多数是在学生实习的安排方面。此外,合作的内容和形式普遍缺乏多样性和综合性,非常单一。而对于高校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制定过程,缺少保险行业专家的参与;对于保险行业急需的人才类型,高校又缺乏相应的关切。
(三)合作缺乏实质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一些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很多都是学校为了学生实习的需要向保险公司寻求合作,而保险公司主动来高校寻求合作的则凤毛麟角。有的合作只是临时性的,如学生一次性的短期实习,因而缺乏持久性。甚至于有的学校有时只是为教学评估的需要而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一份简单的协议,举行一个签字仪式或挂牌仪式,并无真正合作的实质内容。
三、加强高校与保险企业深度合作的对策
加强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需要政府、高校与保险业多方的共同努力。
(一)就政府层面而言
由于高校与保险企业主管部门的不同利益取向,需要政府部门对二者的合作进行引导和监督。
1.完善有关校保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作教育协调机构。通过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学校的责、权、利,不仅为双方的合作牵线搭桥,也能兼顾协调双方的利益。通过政府的力量搭建合作平台,规划合作方向,监督合作落实,评价合作成效。
2.创立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专项基金,扶持产学研合作。政府可以统筹经费、资源和信息,协调全局和局部利益、平衡企业和学校双方的利益。
3.强化保险行业协会的功能,拓宽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由某高校对某保险公司的点对点合作,发展到点对线、点到面的合作,为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创造切入点,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关系。
4.出台鼓励性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保险企业与高校主动合作。对积极投身合作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和支持,对做出贡献的高校、个人给予项目上的扶持和物质上的奖励,从而推动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加快知识的经济转化过程。
5.组织协调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学会、保险公司与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组成长效合作机制,吸纳各界精英参与科研团队建设。不仅有利于丰富高校的保险学科研究和教学素材,进一步繁荣保险学科研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界的市场拓展。
(二)就高校层面而言
1.高校应积极为保险企业培养定单式人才。保险公司与高校联合办学,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就业。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理论更好的运用于实践,保险公司也相当于对人才进行了储备,选择自己需要的优秀毕业生。
2.创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要密切联系保险业,共同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交换人才培养意见,研讨人才培养模式,评价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调整培养目标、计划和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3.吸引保险业界参与学科建设,强化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科研人才队伍的建设关系着研究水平的高低、教育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学校和专业在业内学术地位和行业的声誉。有业界精英的参与,教学与科研水平都会大幅度地提升。
4.建立并完善保险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培训机制,为保险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学术资源和教学资源,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专门培训机构,根据业界需求制订在岗员工的培训计划,提升保险员工的素质,进一步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深度的服务。
5.通过学生实践基地建设,与保险企业建立良好的校企互动合作机制。通过实习基地的建设,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调动各种资源为培养师资队伍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学生也会因二者的实质性合作提高和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认识程度,提升操作能力,为未来参与就业竞争奠定基础。
6.建设保险专业校友会,拓宽与保险企业合作的途径。高校应充分借助校友资源,积极通过校友开展订单培养、学历培训,以及提供保险岗位技术培训服务,并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奖教金。考虑学生生源分布情况,联系不同地域不同保险公司,设立覆盖一定区域的校外实习基地网络,满足学生实践需要,也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对人才的需求。
(三)就保险公司层面而言
1.配合高校保险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建立实习基地,改善办学条件。保险公司作为学校稳固的教学实践基地,可以强化学校的教学实践环节,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提供保障。此外,帮助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如资助高校建设先进的保险专业实验中心,购置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追踪现代教育发展及学科创新的前沿,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效果。
2.参与高校的保险学科专业建设,加强横向课题合作。保险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最终受益者将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培养新一代保险专业人才,为不断完善保险人才培养计划出谋划策,给予人才与财力的支持。协助高校举办学术讲座,资助高校教师出版著作与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双方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保险公司可就一些重大问题与高校进行横向课题合作研究,提供课题研究所需的数据和第一手的实践材料,并做好研究成果的开发与转化工作。
3.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教育资源,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保险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终身的、全方位的专业培训,增强发展后劲,而这一需求是保险业自身所无法满足的。高校师资力量雄厚,具备为保险公司员工进行理论教学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请高校教师来公司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也可以将员工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外包给高校,提高考试通过率,巩固现有的员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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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 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的有价单证指在公司保险业务处理过程中用以承载当事人双方因交易而引发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权利义务的凭证,能够引发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引起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有价单证是一经签发盖章即承担经济责任、产生法律效力或以此作为收款依据的有关凭证,每一份都会给公司带来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如同金融企业的票据管理一样,实行货币化管理。笔者主要从有价单证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措施来阐述。
一、有价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化,近年来无数因为有价单证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保险纠纷、经济犯罪的事件表明,加强有价单证的管理,不仅是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监管机构整顿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其管理非常重要。
1、有价单证是公司的立业之本和经营产品的根本表现形式,是公司内在价值和社会知名度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档案管理和保护客户资源的需要。
2、有价单证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明确合同双方的保险责任,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3、单证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其根源主要表现为单证的管理不到位和使用不合规,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加强内控管理的需要。
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阴阳单的情况。保险公司单证一般为一式多联,有的保险公司为某种非法目的,在保险单公司联所记载的客户账户选择、保险期间、联系电话等内容与客户联不符,也就是所称的“阴阳单”情况,影响保险业务资料的真实性。
2、私自印刷保险单证。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便于销售保险,虚构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备案保险条款,擅自印刷保险单证。
3、单证管理不严,遗失单证。保险公司单证应视作货币资金管理,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对有价单证管理忽视,未定期盘点单证,没有及时收回营销员领取的单证,保险公司业务员拿着保险单证收取保费,但是未将保费上交公司。
三、有价单证管理措施
1、制定单证管理制度,严格系统操作流程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有价单证管理制度,从征订、印刷、入库保管、领用、回销、盘点等方面去严格规范单证操作,制定单证操作的流程。单证印刷由总公司统一印刷,单证入库和领用、回销时做好台账登记,完善交接制度,形成单证定期盘点制度,保证系统、实物、台账“三账合一”。发放单证时应遵循“前清后领”的原则,领用单证签字齐全,对领用人持有的有价单证要进行存量控制。保险公司单证使用量非常大,这就需要靠系统管理,要求系统操作及时,和实物流转同步操作,提高单证管理效率。
2、专人专岗,规范岗位职责,签订重要单证岗位职责书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员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业务部门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明确各部门单证管理人员,保证单证在任何环节都有人管理,规范各人的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将单证管理和单证保管岗位分开,减少单证保管环节,每一三级机构设置单证管理岗和单证保管岗,四级机构设置单证保管岗位。对违反单证管理的行为,加强处罚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私自设计、印制单证、不纳入单证管理系统管理、单证出现重大遗失、擅自销毁单证以及其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单证管理失误,分别追究所在机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加强中介机构单证管理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和机构签署的协议应明确中介机构和机构对单证的管理责任和单证管理责任人。业务员代中介机构、机构领取单证的,交付时应要求中介机构和机构单证管理责任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是长期的,这种合作方式就形成了大量单证留在中介机构,对于中介机构库存的单证,应派专人盘点,由中介机构定期报送单证使用情况;对于已经正常使用的单证,应及时收取保费。加强单证的回销管理,对于回销率低的中介机构限制发放单证。保险公司及时收回作废单证,完善签字完整的交接单手续,并和系统状态一一核对,将作废单证定期销毁。
4、重视单证清查,加强超期不回销单证的管控
为展业需要,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从公司领取部份有价单证,这部分单证存在管理的风险。为减少每个环节的风险,对于已经领用没有回销的单证,每月需要进行逐份清点,每种单证限制回销期限,超过回销期限的单证,需要强制回销。如果清单发现单证遗失的情况,应立即登报声明遗失处理。
5、定期检查、加强培训
保险公司单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上级单证管理员去下级部门检查单证使用情况,通过盘点单证、查看台账、领用单、作废单证实物等方式,检查下级机构单证管理是否合规。非现场检查是通过单证系统提取数据,查看是否有未回销单证、未入库单证。保险公司应形成定期检查的制度,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并对检查情况出具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