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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原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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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原理

第1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关键词]武术文化 网络传播 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6-0123-01

一、网络传播为中华武术文化的传播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

网络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方便快捷、影响力大等优势特点,也为中国武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随着众多武术网站的建立,网络传播与武术传播逐步实现并轨发展。在网络传播模式的作用下,武术文化也呈现出了更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中国武术在武术论坛的传播下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彰显出发展的活力。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武术传播对网络的依赖度也将会继续加深,作为武术发展的重要载体,网络技术定将成为促进武术传播以及武术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武术文化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一)武术文化资源库的问题

随着武术文化的不断发展,其发展内涵以及方式也在日益丰富,如何才能够使武术爱好者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自己寻求的内容,并合理利用他们是当今武术文化网络传播的重点问题。如果建立一座完善武术资源库就可以解决这类问题,武术资源库如同一座武术文化的资料库,不仅包含了武术的教学指导、理论研究以及各种拳种流派的相关信息,同时还包括文学、影像以及视频、音频等影像资料和信息,武术爱好者可以方便快捷地寻找到自己的寻找目标。

(二)高校武术科研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作为中华民族宝贵遗产的中国武术,具有极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属于多学科交叉、全方位立体化的体育项目,高校中拥有雄厚的科研力量以及物质条件,在武术历史的文化、理论以及教学训练方面都具有极强的优势,所以可以实时增强高校武术网站的建设,将众多教授、科研成果、教学经验以及教学课件整合起来,建立出综合大型的武术资源库,这样,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交流和学习的平台,还可以为建立武术资源库贡献出素材。

三、武术文化网络传播的发展对策

(一)提高武术文化传播者的信息技术

武术文化的网络传播是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之上的,是依赖信息技术的基础而发展的,所以,无论是武术文化信息的制作还是武术网络信息的传递,都对传播者的电子计算机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熟练掌握并有所研究。例如,信息处理的一般原理与方法、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原理、数据库的应用,以及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要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能够熟练应用。同时,武术文化的传播者要树立牢固的武术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意识,将武术文化传播的中心转移到武术信息的开发与利用上来,武术文化的传播者需要具备武术信息服务的观念和态度,熟练掌握网络用户利用武术信息的心理和行为规律。

(二)建立科学的武术文化网站

1.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在数以万计的武术网站之中,武术文化信息的数量浩如烟海,但是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武术信息是重复的,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给阅读者带来很多的负面情绪。为此要整合好武术文化的相关信息,做好质量把关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武术文化综合资源库,真正意义上地为各层次、各地区的武术爱好者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不道德行为,树立良好的武术文化传播形象。

2.积极树立品牌武术文化网站

武术网站能否长久发展,获得发展优势,不光要明确自身网站的定位以及内容质量,同时也要促使更多的武术爱好者及研究人员认同自身的品牌。但品牌的树立更多的是要凭借网站的质量高低,网站的建设可以与传统媒体进行合作,增强网站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武术爱好者以及民众了解网站,形成自己的品牌。武术网站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合作,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使更多人关心武术网站的发展,参与到网站的建设中来。

四、结语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武术对于国人人格的塑造、民族向心力的凝聚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表现等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发展意义,其传播与发展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历程。我国武术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文化内涵,从最开始搏击格斗发展到如今具有丰富文化底蕴的“国术”。网络这种新型传播方式进一步降低了对武术发展的限制,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武术传授方式,也使得武术理论的发展达到了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1]薛文忠,李蕾.论网络媒体与武术传播[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4(24).

[2]芦堍.网络技术对武术发展的影响[J].搏击・武术科学,2011(09).

[3]梁斌.网络传播对武术发展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搏击・武术科学,2009(05).

第2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route of transmission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works.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involves a series of new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reasonable limit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and the reasonable limit of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保护;合理限制;公共利益

Key words: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copyright protection;reasonable limit;the public interest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205-02

0 引言

网络和电子数字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而产生的权利。作品中蕴含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是思想智慧的结晶。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作,提高国家的软实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成了作品传播的重要的传播途径。然而通过信息网络手段侵犯著作权也不同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以及合理的限制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知识产权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取决于其能否动态的保持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指导下,著作权人也应该相应的被赋予一定的义务。当权利与义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权利的保护,对于侵权的追究才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1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1.1 概念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①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①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的提供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而不需要是否有人实际进行下载或浏览的行为。②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所谓“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指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②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版权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传播环境的特殊性。人们在网络环境下,既可以在线阅读、观看作品,也可以下载复制作品。二是传播对象的广泛性。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地的信息。三是传播方式的交互性。这种“双向的选择”,“双向的互动”是对传统单向传播信息的巨大革新。

1.2 为何要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其简单,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复制传播的控制则越来越弱。著作权人很难知道其作品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被非法上传,复制,或者下载使用。对于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世界中的权利遭受损害在现实中的版权也因此而受到损失。这极大的降低了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从长远看来对社会文化的发展,对社会的整体进步都是极其不利的。

2 对网络信息权的合理限制

2.1 平衡利益之两种不同的观点 ③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这种力量不正是通过传播和适用使知识能够自由的传播和自由的使用,这是在当今社会中政治民主和个人选择的基础。④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追求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共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对著作权人过分的保护,那么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违背了鼓励智力创新的社会需求。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作者权利的损害。

⑤目前学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市场范式,这种观点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可获得利润的市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著作权法也为信息创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网络空间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这种做法对著作权人给予极大的保护,但其会产生的负面后果是对知识和信息的变相垄断,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另一种观点是接近范式。这种观点更侧重保护公众的利益。在网络空间公众同样具有合理和正当接近作品的权利,这一接近权利表现为在一些情况下使用和传播作品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是用户使用他人知识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识的自由。

作者在创造作品的时候也是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进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在没有相关历史背景和文化积淀的前提下就能凭空进行创作。每一部作品都直接或间接的收到别人作品的影响。如果对知识进行垄断,那么对于公众的知情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整个民族的文化建设将是毁灭性的灾害。

2.2 合理使用 如何权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决定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向。法律为权衡这一关系,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⑥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的一个功能是信息共享,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作者的权利扩张到网络,这对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有权利就有义务。为了平衡公众的利益,法律应该相应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然而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得到很好的实施。公众为了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想要查阅相关的电子资料,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以学生为例,学生查阅资料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学习电子图书馆,由于不同学校购买的数据库不同,其学生所获得的信息就会存在差异。如何处理好公益电子图书馆的使用是平衡作者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著作权法对于图书管的合理使用是这样规定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然而,图书馆的功能并不仅是用于陈列或者保持版本,图书馆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让公众享受共有的资源。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远远不能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权。

笔者认为通过建立某领域资深学者作品的数据库,学者以加入数据库作为一种荣誉,国家或社会可以对这样的项目给予资助,数据库免费向公众开放,这样使得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保护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这样的做法可以尝试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出网络环境下合理的使用制度。

2.3 法定许可使用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另一个限制是法定许可使用制度。⑧所谓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⑨北大法学院韦之教授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五种包括编写教科书,转载报刊等情形。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促进作品的传播,提升作家知名度,同时也可以打破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不合理垄断,方便公众接受信息。然而,法定许可使用存在着一些弊端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虽然规定转载其他人的作品应该支付使用费,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使用人不知道向谁付费,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随处可见的转载,复制和粘贴严重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了他们的创作热情,同时从长远看来,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法律规定法定许可使用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这样的规定反而使著作权法平衡精神得不到落实。法定许可制度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他们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对于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著作权人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又谈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维护。对于社会公众,出于对知识和文化的尊重,应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且从长远角度看,这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

3 结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项属于著作权人的新的权利。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和限制,在当今社会对于著作权人和公众而言产生重大影响。而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体现着法律的最高精神,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只有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最大程度的鼓励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是社会经验的总结,离开了社会实际,法律也失去了生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正,更好的平衡作者和公众的利益,达到动态的平衡。即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能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注释:

①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②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③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④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⑤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⑧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0.

⑨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9.

参考文献:

[1]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2]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3]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4]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5]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第3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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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复制件所有权是发行权区别于传播类著作财产权的本质特征。传播类的著作财产权,诸如表演权、展览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不涉及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这些权利时,主观意图是传播作品内容。虽然受众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比如照相机、摄影机、录像机、录音机或者本地电脑固定传播的作品内容,生成复制件,然后反复欣赏,但这是受众的自主行为,不是传播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10]244。 的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然而,这其中的“使公众可以……获得”,并不以公众实际获得为条件[4]134。“可以获得”对应到WCT第8条的英文原文是“access”,实际是指公众有机会接触和使用(包括浏览、欣赏、收听等)作品。

发行亦可以通过网络实现,那么,网络发行与网络传播又有何种区别呢?网络发行与网络传播都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都可以无偿,也都可以有偿,两者相当近似。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毕竟是一种“传播”。诚如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权与相关权绿皮书续》所指出的,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有形作品的发行,它提供的不是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而是一种无形的服务,类似于无线电广播、卫星广播或有线传播信号。作为网络传播的受众,网络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网络传播的数字信号,欣赏作品内容,但未必可以固定作品内容并保存备份。倘若作品未加技术措施,网络用户得以私自保存作品备份,这也只是用户自主的作品复制行为,不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内容。但网络发行是一种“发行”,核心是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转让。作为网络发行的对象,消费者合法购买或受赠取得复制件的“所有权”,即可以合法保存作品复制件,并经出售人授权可反复而无限期地欣赏作品内容。简单来说,网络传播行为没有转让作品复制件的意思表示,而网络发行行为必然有转让作品复制件的意思表示。

这正是欧盟法院裁判UsedSoft案的法理基础。甲骨文公司和欧盟委员会主张,甲骨文公司经过网络提供自己开发的软件供下载,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mak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的行为,不是“发行”行为,而是网络传播行为。这恰好是欧盟委员会2000年就《欧盟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实行情况报告》的观点

European Commission,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s of Directive 91/250/EEC, COM(2000) 199 final, p.17. 。但欧盟法院则认为,只要有所有权转让,就是发行行为。“所有权转让使简单的传播行为转变为发行行为”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5052.。欧盟法院判决认为,在用户一次性支付软件备份合理费用之后,甲骨文公司授权用户从官网下载安装软件,并同时授权用户永久使用权,尽管没有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已行使了发行权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operative part.。

四、 网络发行侵权行为与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法律区分

从著作权人是否有转让原件或复制件的意思表示,我们可以清晰地区分著作权人是在行使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其行为侵犯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不同的法律认定可能会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举例来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等,构成“复制发行”。所以,如果认定为发行行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7条,可构成犯罪;如果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则不属于犯罪行为。

为此,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行为人意图转让复制件,让用户永久享有复制件,则构成发行;如果行为人主观意图是传播作品,不希望用户永久享有复制件,即便用户自行采用技术手段固定复制作品内容,行为人的传播行为也不应因此而转变为发行行为。转让复制权所有权的行为相比传播作品内容的行为,主观恶意重,更适合进行刑罚制裁。

倘若侵权嫌疑人将作品置于网络之上,供他人欣赏或下载,其意思表示如何确定呢?理论上来说,假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转让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复制件的转让对象必然是其意思表示的必要组成:行为人目的是销售复制件,则支付相应价款的消费者是转让对象;行为人的目的是赠予,则符合赠予条件的特定对象是转让对象。如果无从确定复制件的转让对象,则行为人在法律上没有转让复制件的意思表示,也就无所谓“发行”。为此,置于网络上的作品,如果网络用户可以自由欣赏但不可下载,则只能构成网络传播。假设网络用户可以欣赏并无条件免费下载,由于行为人意思表示中没有特定转让复制件的对象,这仍然属于网络传播,下载行为是网络用户的自主行为,不应认为是行为人的行为。相反,如果网络用户需要支付费用才可以下载,依照其有权使用复制件的时间长短,可以认定为“出租”(如果时间期限短),或者“销售”(如果可以永久使用)。如果有条件地允许无偿下载,则应认定为“赠予”复制件。无论是“出租”、“销售”还是“赠予”,网络用户都依据行为人针对性的意思表示而取得复制件的控制权,皆属于广义“发行行为”的范畴,如前述美国《版权法》第106条的规定。

不从行为人意思表示出发,容易混淆网络发行侵权行为与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例如,“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电影发行权纠纷案”中, 原告华夏电影发行公司对影片《终结者3》享有“影院独家发行权”,而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开办的网站有偿许可公众下载电影《终结者3》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1151号。。鉴于只涉及无形载体之作品,有学者提出,正确区分网络传播与网络发行后,可以认定本案只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的下述判决准确无误:“通过网络擅自上载并传播该影片的行为,并未落入其对该影片所享有的影院独家发行权范畴”[4]117 。然而,法院事实上没有否认“网络发行”。法院只强调未落入“影院独家发行权”范畴,而未否定其可以落入“独家发行权”的范围之内。就有偿许可公众下载而言,此种行为本质上要么属于“销售”,要么属于“出租”: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有条件地转让复制件控制权,使公众可以利用所得作品的复制件反复欣赏电影。行为人不是简单地“传播”作品内容,让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欣赏作品内容。倘若检察机关介入,此种有偿提供电影下载的行为应视为“为营利目的”的“复制发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能构成《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再例如,行为人将电影作品作为BT “种子”置于网络之上供P2P软件用户下载,这种行为被我国学者认为属于“网络传播”,不属于“发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之定为侵犯发行权的刑事犯罪,应该属于错误适用法律[11]62。 这种观点以载体形式为绝对标准,把问题过于简单化。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为“种子”的行为性质,应当取决于P2P软件的功能。法律上,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P2P软件的功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转让作品复制件的意思表示。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如果P2P软件不允许用户在本地电脑保存电影作品,而只允许即时观赏,如同浏览多媒体网页一般,则行为人上载电影作为“种子”的行为纯属“网络传播”。第二,如果P2P软件用户不完成下载则无法观赏电影,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向P2P软件用户免费赠予电影作品复制件,则上载“种子”的行为应当构成“发行”。而且,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没有传播作品内容,用户是通过行为人赠予的复制件而欣赏作品内容的。第三,如果借助流媒体技术,P2P软件用户可以一边下载缓存,一边观赏电影,并最终保留电影作品复制件,则上载“种子”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既有网络传播行为,又有网络发行行为。

五、 网络发行行为与发行权用尽

“发行权用尽”又称“首次授权销售的权利限制”(first sale doctrine),是对版权的限制规则,1908年由美国联邦最高院BobbsMerrill Co.v.Straus案创设

BobbsMerrill Co.v.Straus, 210 U.S. 339, 350(1908). , 后上升为制定法。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本法之下合法制作或经版权人许可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的所有人,可以不经过版权人许可,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有的作品复制件 17 U.S.C.§109.。《欧盟著作权协调指令》第4条第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Art.4(2).。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同样承认发行权用尽 参见上海山钧实业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吉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6号判决书;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苏民三终字第022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2期(总第160期)。。

发行权用尽意味着二手出版物市场可以合法存在。网络环境适用发行权用尽意味着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可以合法运行。当今,凭借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控制,二手数字出版物的交易平台可限定私人只买卖合法获得的数字出版物,并确保买方取得数字作品的同时,卖方不再保有同一文件的任何备份,从而虚拟传统出版物二手市场的核心特征。2011年10月,美国ReDigi公司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在线二手音乐交易平台,用户可以借此买卖iTune二手数字音乐

美国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2013年3月底判决,认为ReDigi的交易平台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参见Capitol Records, LLC v. ReDigi Inc., No.12 Civ.95(RJS) (S.D.N.Y. Mar. 30, 2013)。。

我国主流观点不认可网络环境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理由主要有三:首先,不应承认“网络发行”,只认可“网络传播”,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适用权利用尽;其次,网络传输数字作品的结果是使接受方获得一份新的作品复制件,这必定侵犯复制权,从而无须讨论数字环境的发行权用尽;最后,从政策角度考虑,数字出版物的品质没有一手与二手的区别,在线二手数字出版物市场与一手数字出版物市场之间会发生直接而全面的竞争,将严重冲击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4]121123。本质上,这些理由承袭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观点[12],尽管我国众多学者的发行权概念来源于欧洲。鉴于发行权的本质特征和新技术条件,这些理由早已不可靠,当下应当重新审视它们。

第一,如前所述,网络发行与网络传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受控于发行权,而后者受控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不能涵盖网络发行。现在,欧盟和美国都承认“网络发行”,我国亦无充分理由不承认。为此,第一项理由已经难以成立。

第二,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对著作权的限制,线上二手数字出版物交易过程涉及的复制行为未必都应认定为侵犯复制权。在线二手交易过程中的复制行为是将作品固定到“无形载体”之上。我国《著作法》(修订草案第二稿)第11条规定,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参见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2012年7月)第11条, , 2013年7月29日。。而且,上述过程中的复制可因权利用尽而合法化。例如,UsedSoft案中,欧盟法院认为,由于网络下载的软件是销售标的,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已经用尽,其无权禁止合法购得者(第一用户)转售该软件。只要转售之后,第一用户彻底删除并不再使用已转售的软件,即不侵犯著作权,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庇佑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78. 。而且,经转售取得软件的用户(第二用户)也是“合法用户”,其为使用所购软件所进行的必要复制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二用户支付价款而取得二手许可之后,从甲骨文网站下载所得软件已然不是第一用户下载的那一个原始复制件,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新复制件。但是,由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已经用尽,第二用户就是合法用户,其下载安装所购软件就是为使用软件的正当复制行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应当侵犯其复制权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81. 。简而言之,欧盟法院认为,发行权用尽之后,转售是合法行为。为履行转售合同,通过网络“交付”复制件给合法购买者,即便产生新复制件,也不侵犯复制权――这是合法转售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发行权用尽制度本来就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不是为了最大化著作权人的利益。在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之外,发行权用尽制度有其独立的制度价值,不因网络环境而减损。具体来说,这主要包括广为接受的六大方面的价值:(1)通过允许二手市场合法存在,发行权用尽制度增进社会对版权作品的获取机会;(2)对著作权人不愿再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发行权用尽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通过二手市场取得版权作品,促进社会文化资源的利用;(3)发行权用尽制度禁止著作权人干涉二手市场交易,有利于维护消费者隐私;(4)发行权用尽制度使消费者无须理会著作权人对作品复制件使用的各种限制条件,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5)发行权用尽制度有利于刺激“创新”,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相互竞争,可迫使著作权人提升作品复制件品质,改进其式样,同时也激励二手市场经营者采取新的商业模式;(6)发行权用尽制度有利于促进交易平台之间的竞争, 使消费者不必依赖单一的交易平台,从而防止形成垄断[13]。无疑,著作权人经济利益会因为来自二手数字作品市场的竞争而受损。然而,此种利益受损不应为法律所承认,诚如著作权法放任物理空间二手市场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一样。

第四,网络环境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不会导致著作权侵权泛滥,抬高著作权人维权成本,而且著作权人仍可保有部分竞争优势。首先,只有当复制件合法所有人转售作品并且不再保有备份,他和买受人才可以享有发行权用尽的庇护。反对观点常认为,著作权人很难监控转售人是否保留备份。但问题是,作品载于有形介质(例如DVD光盘)适用发行权用尽,而著作权人同样难以监控DVD光盘所有人是否另外保留备份。对于这一问题,诚如欧盟法院对UsedSoft案所指出的,著作权人可以对数字出版物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确保转售不会增加作品复制件数,扩增使用人数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78.。其次,著作权人可以转售人侵犯发行权。相比于证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不会因此而加重,因为转售人必须证明转售行为符合发行权用尽的条件,才可以豁免于侵权责任。再者,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只有当著作权人许可转让复制件所有权,才构成发行并进而可适用发行权用尽。如果著作权人只是“许可”使用作品,则不适用发行权用尽。此外,由于发行权用尽只限于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复制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不时发行作品的新版本,使之区别于既有版本,从而削弱二手数字出版物形成的市场压力。

可见,以“有形载体”为由得出网络环境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缺乏充分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在信息通信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数字作品发行逐渐成为常态。否认发行权用尽可用于网络环境,可能导致著作权保护不适当的加强,湮灭传统著作权法达成的精细利益平衡。UsedSoft案中,欧盟法院甚至允许计算机软件的线上二手市场合法存在。我们也不可继续机械地否认数字作品在线二手市场的合法性。

发行权应当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转让为核心特征,无论作品载体为无形还是有形。网络发行有别于网络传播。网络传播限于作品内容,受众只可在传播期间享受作品内容;网络发行必然包含转让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受众可以无期限地通过所拥有的复制件享受作品内容。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发行后,发行权理应用尽,除非国家基于特别政策考虑而以法律明文排除。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Wu Handong(ed.),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12.]

[2]李永明主编: 《知识产权法》,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Li Yongming(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Hangzhou: Zhejiang University Press, 2010.]

[3]王峰主编: 《知识产权法学》,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Wang Feng(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Zhengzhou: Zhengzhou University Press, 2010.]

[4]王迁: 《著作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Wang Qian, Copyright Law,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9.]

[5]李明德、许超: 《著作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Li Mingde & Xu Chao, Copyright Law, Beijing: Law Pres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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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T.T.Tai,″Exhaustion and Online Delivery of Digital Works,″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Vol.25, No.5(2003), pp.207211.

[9]宁立志主编: 《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Ning Lizhi(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Wuhan: Wuhan University Pres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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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迁: 《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5764页。[Wang Qian,″′Distribution′ in Terms of Copyright Law: Comments on the World First Criminal Offence in Using BT Software,″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No.3(2006), pp.5764.]

第4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关键词】传媒;计算机网络;课程建设;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论文编号】1009―8097 (2008) 07―0116―03

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现代传播业在我国的兴起,传播学进入迅速发展时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被称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大行其道,成为与传统的媒体相抗衡新媒体,网络传播成为日益重要的传播方式,社会对网络传播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满足传媒业的这种人才需求,我院陆续开设了传播学(影视与网络传播)、广播电视编导、动画、广告学等专业,培养既掌握传统传播理论与方法,又熟悉网络传播技术的传媒业中、高级人才。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这些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学生提供互联网的基本知识,旨在让学生掌握网络的基础原理和一般技术,以适应现代传媒业对新技术的需求。作为计算机和部分理工科专业的主要课程,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开设多年,有大量现成的教材和教法,但由于传播学专业的特点,直接套用这些教材的内容和教法,难以达到预设的效果。如何使课程内容和教法适应传播学专业的特点,从而实现预设的目的,是本课程组孜孜一求的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出一些适合传播学专业特点的课程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 课程体系结构设计

计算机网络是以OSI或TCP/IP参考模型来分层组织内容的,大部分专业讲授计算机网络技术时,也按照这样的层次结构,从底层到上层或从上到下,讲解各层次的功能、协议等内容,使学生对网络原理进行系统地认识和学习。但考虑到我院传媒相关专业的学生特点,如主要从事新闻传播、影视、广告等课程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有限,逻辑抽象思维能力差等,一开始就过多地讲授抽象理论,势必会使学生感到理解困难,进而产生厌学情绪;而且,限于专业课程设置,本课程的教学时间较少,加上计算机网络内容多,技术更新快,要在有限的教学课时内,把所有内容讲透彻是不现实的。基于这些特点,结合我们的培养目标――主要让学生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和技能,能够熟练使用网络,我们改变传统的教学顺序,对课程的体系结构作了重大修改:按照“用、建、管、懂”的顺序,组织教学,即首先让学生学习如何使用互联网,逐步深入到一些网络基本操作,然后学习组建中小型规模的局域网,进而掌握网络管理的一些基本技术,在学生对计算机网络有了一些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再讲授计算机网络的层次结构模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网络原理。这种课程体系设计,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技术,达到了课程预设的目标。

二 优化课程内容

计算机网络内容繁杂,又相互关联,如果不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参考模型组织教学,很难使课程内容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使学生对这门课程有一个系统整体的认识,为此,我们对课程内容精心选择,对计算机网络中最基本的内容和技术,进行精讲,而对其它内容只做简单介绍,既保证课程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又轻重有度,以保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教学内容。经过反复实验,我们把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以下几大部分,仍以五层的网络体系结构参考模型为纲,但在内容和顺序上作了裁剪和调整[1]:

(1) Internet应用:TCP/IP的应用层概述、DNS、Web、FTP、Telnet。

(2) 局域网技术:局域网概述、介质访问控制、局域网组网设备、以太网系列、无线局域网、虚拟局域网。

(3) 广域网技术:广域网概述、点对点协议、公共电话交换网、ISDN。

(4) 网络操作系统:介绍主流操作系统,如windows 2003 server\Linux。

(5) 网络基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概况、基本概念、计算机网络的组成和分类、拓扑结构、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

(6) TCP/IP协议:网络层功能概述、IP协议、路由与路由协议、路由器在网络互联中的作用、传输层概述、UDP与TCP。

以上教学内容的设计,既要兼顾到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又要考虑了传媒专业的实际需要,以保证实际的教学效果。

三 加强实验教学

网络实验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学生对网络的感性认识,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为此,我院在课程教学之初,就建立了设备先进、可以同时容纳40人的互联网实验室,配备有三层核心交换机、二层交换机、路由器、网络服务器、各种无线设备等先进网络设备,并与互联网联接。在实验室,学生可以完成网络原理、组网、网络管理、应用开发等多项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本课程总学时54,实验占24学时。实验的内容和进度尽量与理论教学保持同步,每章都安排合适的实验内容。我们组织教师,编写了实验指导书,对每个实验的目的、预备知识点、实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说明。通过仔细阅读试验指导、试验教材或相关理论,再加上一些必要的前期设计,学生在进实验室时,能够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方法得当、问题有针对性”,避免了出现进了实验室不知所措情况[2]。在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规章制度和实验设备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过程,分析实验结果,并做好记录。需要多人合作的实验,要求每个人都有任务,防止“有干的、有看的”现象出现。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验情况及时指导,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完成后,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环境,包括设备的整理与复位、电源关闭、清洁卫生等工作,作为实验的组成部分,以培养学生良好的业务素养。

实验结束后,学生必须及时撰写实验报告,这既是对实验记录的整理,也是对实验的总结与归纳,实验报告要求实事求是、内容详实、数据准确。通过上述对实验环节的组织管理,学生在学习网络技术时,就可以体会到复杂的网络原理背后,真正蕴含的内容和奥妙,从而激发学习的兴趣,提高主动探索网络知识的欲望。

四 改革教学方法

针对计算机网络课程内容抽象和难度大的特点,我们在实际教学中,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促进学生对理论的理解[3]。

(1) 利用多媒体教学。利用投影仪和实物展台,采用PowerPoint、Flash等软件制作形象的多媒体课件,将分组交换、线路交换、停止等待、CSMA/CD等内容,以动画的形式展示给学生,提高了学生对课程内容的兴趣。

(2) 开发辅助教学网站。利用校园网数字化教学平台的支撑,我们开发了课程网站。网站主要提供课程公告、在线课堂、提交作业、在线答疑、讨论区、视听资料等模块,教师可以将教学大纲、教案、实验指导、工具软件、参考资料等内容进行共享,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

(3) 结合实际进行教学。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且应用广泛的学科,学生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如网络连接不上问题,QQ聊天程序显示IP地址问题等,如果结合这些问题进行教学不失为一种好的策略,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结合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让学生明白这些现象是和那些知识点有关,涉及到网络中的哪个层次,哪些协议。

(4) 鼓励学生课外自学。老师在课后布置一些认知活动,如了解校园网的拓扑结构,观察双绞线、同轴电缆、光纤的内容结构等,学生课外可以针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去组织实地考察或查阅资料,扩充自己的知识面,甚至可以利用开放实验室的时间,到实验室进行实验。通过这些认知活动,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五 考核与评价

为了能够真实的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动手能力及创新能力,必须采用一种有效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学生最终成绩的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考勤、小测验等)占10%、实验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三部分组成[4]。对于传播专业的学生,应该重点掌握网络实际操作和应用,理论考试应考察基本的网络原理和一般方法,不应过多过难。

六 结束语

我们的课程建设密切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围绕课程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展开,经过几年的实践,在教学过程中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准备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教材建设方面力争有所突破,编写一部适合传媒领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教材,以更好地满足本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课程教学。

――――――――

参考文献

[1] 郑良斌,何薇.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计算机教育,2005,(8):1-3.

[2] 施晓秋.计算机网络实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参见使用说明部分.

[3] 张继山,杜玉桥.精品课程建设――三联学院“计算机网络”课程建设[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3):2.

[4] 陈观林,杨起帆.谈“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及教材建设[J].计算机教育,2005,(8):1.

The Research about Course Construction of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and Teaching Reform

XU Jin-puXU Peng-minSUN Xiao-meiMA De-xin

(Media Institute, Qingdao Agriculture University, QingDao, 266109, China)

第5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关键词】网络虚假新闻; 侦查取证; 立法改革。

网络新闻是指通过因特网、传播的新闻,其途径可以是万维网网站、新闻组、邮件列表、BBS、网络寻呼( ICQ) 等手段的单一使用或复合使用,其者、转发者可以是任何机构也可以是任何个人。【1】网络新闻的出现是人类传播史上的革命性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虚假新闻的广泛传播就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假新闻在网络中逐渐呈现泛滥之势,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及我国现有立法的缺失,侦查机关在对其进行侦查取证时面临着诸多难题,直接影响着打击的力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传播虚假新闻侦查取证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保证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证据的特点。

所谓证据是指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用以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2】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中的证据是行为人在利用网络虚假新闻的过程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或互联网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刑事案件的证据来说,其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

( 一) 隐蔽性。

网络信息实质上是以一堆按照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

的组合,即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装置中的。无论我们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在其内部都会被转化为二进制编码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这些编码看不见、摸不着,具有较强的非直观性,按照一般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取。

而行为人在网络中的虚假新闻,实质上也就是以电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中的二进制数据编码,人的肉眼根本无法看到这些无形的信号,只有经过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将其显示为可见的形态。因此,侦查人员要想获取传播虚假新闻的证据,必须让这些隐藏起来的数码变成可见的形式才能予以收集。

( 二) 高科技性。

网络信息的形成和传递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网络信息就无法形成和传输。

网络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特定的编码数据存储。这种编码形式的信息无法直接被认知,需要依靠特定的系统并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同时,网络信息在传输时也是一种无形性的传输,其所包含的信息都是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进行传递的。我们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取证时,只有依靠高科技信息手段,才能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

( 三) 易破坏性。

虽然网络信息具有较高的精确性,但同时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破坏的一类证据。一方面,网络信息极容易受到人为的篡改或破坏。网络信息由于是以编码的形式予以存在,一旦被修改,往往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在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文件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在技术上查清信息是否被修改。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的产生和传输需要一定的计算机设备,以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操作上的失误或者电脑病毒、供电系统中断等等原因也会使网络信息受到影响,使其无法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目前计算机的操作系统还存在很多漏洞,储存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等遇水或者在高热、有外界磁场干扰等环境中也极易受到影响,从而对其存储的数据和信息造成破坏。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收集时,必须对其真伪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取证现状分析。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及高科技性等特点,侦查人员在调查电子证据方面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挑战。

( 一) 犯罪现场难以确定。

案件现场是指存在和发生犯罪行为或与之关联的场所和地点。传统刑事案件依照“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从犯罪结果追溯犯罪原因和造成犯罪结果的对象,侦查的途径是勘查现场一调查访问一采取侦查措施一发现犯罪线索一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审讯一破案。【3】犯罪现场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对于搜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的犯罪现场跨越了物理和虚拟两大空间,行为人通过互联网虚假新闻,其行为实施地是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但是消息一旦,虚假新闻就会在现实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犯罪的结果地变成了现实的物理空间。物理空间的调查取证可以按照传统刑事案件的模式进行,但是网络空间是由数码形成的虚拟场所,根本不具备作案痕迹和遗留物,因此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 二) 犯罪证据难以保全。

网络信息本身就具有易破坏性,如果有人故意对原始数据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干扰。虚假新闻的者往往在信息后,迅速从网络中隐身,并将的原始信息进行删除。虽然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使某些信息复原,但是也难以保证所有被删除的数据都得以恢复。而且,有些虚假新闻的者本身就是网络高手,由其删除或修改的信息,既不可逆,也很难留下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在获取网络信息时,必须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破坏。

( 三) 搜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难以确定。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搜集证据,获取网络信息,但是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取证时遇到困难,有时并不是侦查技术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所造成的限制。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是一种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犯罪,但是现有的法律对其侦查权限、侦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已不适应对这种新型犯罪侦查的需要,从而造成了侦查上的障碍。

首先,我国现有立法对网络信息搜查扣押的程序、技术方协助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侦查权的施行受到限制。以搜查程序为例,传统刑事案件进行搜查时,侦查机关需要办理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但是对网络进行搜查时,搜查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侦查机关面临的一道难题。传统刑事案件,具体的物理范围很好界定,但搜查电脑网络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并不能有效地确定其真实的空间范围。特别是通过一些门户网站的虚假新闻,门户网点的服务器可以分在十几个城市,如此大的范围进行搜查对于我们的侦查人员是极大的挑战。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某些侦查行为规定不明确,从而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如侦查机关进行远程监控,秘密取证时,往往对目标电脑植入木马程序以获取电子信息,但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商榷。从行为的方式上看,这一做法和传统的盗取证据的手法非常相似,其法律效力有待于进一步确定。

( 四) 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的侦查工作一直采取粗放型的侦查方式,手段单一,科技含量较低。尽管近几年我国的公安院校已高度重视公安专业人员的培养,但其培养的侧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侦查专业知识的传授,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传授还远远不够,从而使得大部分侦查人员仍然不能有效的应对网络犯罪案件。而一些年龄较大的老侦查人员,对于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更是一窍不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聘请一些计算机专家协助侦破,但是如何与专家协调配合,真正有效地完成侦查工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取证完善措施。

( 一) 侦查手段的提高。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犯罪侦查的最大特点是技术性强,对于高科技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虽然,我国的网络侦查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技术性也在快速提升。因此,我国的网络侦查技术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再进行提高和突破。

目前我国侦查实践中采用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文件指纹特征分析技术、残留数据分析技术、磁盘储存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这些侦查技术方法具有一个共性,即都是采用静态分析方法,在犯罪发生后对网络数据进行提取、分析,从而抽取有效的计算机证据。这些技术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犯罪证据的调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注重事后取证,无法有效地对数据信息进行跟踪调查,其获取的证据信息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侦查机关需要积极的开发侦破计算机犯罪的专用技术。

就笔者看来,我们可以在取证技术的发展方向上,从静态取证转向动态取证。侦查机关在网络的运行过程中,设计一套互联互动、多层次的计算机取证系统。该系统可以识别可疑活动,保存数据记录,并对犯罪实施的经过进行回放。由于网络的虚假新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其发生后,行为人在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即便发现后也往往事过境迁,不能提供准确的线索,从而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但是,如果我们开发成功这套动态的取证系统,只要行为人虚假新闻,我们就可利用该系统对犯罪分子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犯罪地点和犯罪的过程进行检测,并判断数据信息是否已被篡改、有关程序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中,从而为侦查机关提供犯罪的证据。

( 二) 立法上的完善。

立法的缺失或不完善,对侦查工作都会造成阻碍,不管造成的后果是侦查权的扩大还是缩限,都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在办理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中,侦查手段出现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法律的空白所引致的,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立法进行调整。

首先,完善搜查扣押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搜查扣押审批程序,使搜查限于合理范围之内。搜查证上要明确搜查的具体地点,搜查范围一般以服务器或 IP 地址所在地为限,尽量不扩大搜查的界限。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责任追究制,一旦出现扩大搜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扣押的相关设备,一旦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也要根据责任追究制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设立搜查电子证据的特殊措施。网络信息以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为媒介,因此,搜集证据时,需要对计算机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如果从被搜查的计算机系统可以合法进入其他计算机系统,而后者有理由相信可能藏有犯罪证据时,允许侦查机关对后者进行搜查。赋予侦查机关这种权力,有利于解决对分散于网络中的不同地点的电子证据的搜查。

最后,完善扣押电子证据措施的方式和配套措施。处于搜集证据的需要,侦查人员可以对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进行扣押,但是对扣押的物品一定要严格保管,严禁将扣押的物品用作他用,同时也要禁止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人员接触该物品。一旦证据收集完毕,电子设备不需要再扣押时,一定要及时返还所有人,并对被扣押电子设备的权利人的不必要的损失进行补救或做相应补偿。

( 三) 侦查人员网路技术素质的提高。

面对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侦查人员网络技术素质的提高是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技术提升的过程中,我们的培养方式和预期目标必须是理智的。目前我国刑事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普遍较低,我们不能期待在短期内将侦查人员都培养成网络专家,只要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达到办案需要的“度”,就可以了。这主要因为,从一个较低的起点对侦查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无论是资金上,还是时间的投入,都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国家不可能一下就将投入完成。另一方面,对于侦查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问题,我们也可以聘请一定的专家进行协助,这个时候,主要侦查人员尽量配合专家的工作即可。这种配合并不需要侦查人员科技水平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那么,具体来说,侦查人员在对网络犯罪进行取证时,其计算机水平应该达到的标准应该是: 具备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 理解并能正确表述有关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的环境和原理; 掌握常用计算机犯罪侦查软件的应用。

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我们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对侦查人员的网络专业知识进行培训。

首先,定期举办培训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讲座,对侦查人员计算机应用知识进行传授。每次培训班借宿都要进行考核,促进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其次,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让侦查人员进行短期脱产学习,了解网络专业的最新动态,以提高科技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再次,积极引进掌握先进网络专业知识的毕业生,将其充实到侦查队伍中来。通过这种方式迅速培养既懂侦查业务又有专门科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业务骨干,以带动整个侦查队伍知识化和科技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网络传播虚 假 新 闻 之 刑 事 法 律 规 制”的 阶 段 性 成 果,项 目 编 号 为L09BFX017。

【参考文献】

第6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新闻伦理,是伦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投射和反映,是指从事采访、编辑、出版、播出、经营、管理等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概言之,它是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出于自律而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随着2010年“公民新闻”的全面发展,以及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的到来,2010年对网络媒体新闻的伦理研究在伦理研究领域占了很大一部分。同时,相对于2009年和2010年,学界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仍旧保持着一定程度上的关注。

一、新闻伦理原理层面

2010年专门针对新闻伦理原理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涉及这一领域的文章主要针对新闻传播与伦理问题的契合点、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等方面。有研究者从新闻媒介及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遭遇的各种复杂的价值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新闻价值、职业价值、新闻伦理道德与社会伦理道德这四重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指出正是这四种价值相互之间补充、融合的过程,才促使了新闻伦理道德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但也是由于这四种价值相互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才引发了新闻伦理道德失范。①也有研究者从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方面来界定新闻伦理的定义和行为准则,就尊重拍摄对象与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研究者引用了“亲密圈”和“无知之幕”这两个概念,以此对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进行界定。②有研究者从新闻传播与伦理的定义着手,指出这两者互相交叉,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化的进化与发展的角度阐释新闻伦理问题研究的必要性。③

还有学者从中西方新闻图片伦理问题研究比较的角度,对当前的一些新闻图片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和分析当前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新闻图片伦理问题研究的不足之处。④也有研究者试图从社会学(历史、政治、文化)、道德哲学以及哲学性质的伦理学三个方面阐释其对新闻伦理学的理解,指出新闻传播理论和专业伦理理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往往就是社会痼疾的病灶所在,但好在随着新闻从业者主体意志的苏醒,一种健康的媒体伦理已经破土。⑤有研究者通过对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新闻专业主义三者之间关系及其定义的重新分析与界定,指出新闻伦理和新闻专业主义只是一种对理想的不同表述而已,目的都是为了新闻事业能发挥最大的社会功用,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同时也指出,媒介行为失范归根到底是违反了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⑥

随着对新闻伦理学研究的逐步深入,2010年单纯对新闻伦理学定义、原理、特点等方面进行论述的文章已经不多,就像有的研究者说过的那样,“新闻伦理学的研究阶段似乎已经进入到现象性、规范性等更为具体的应用层面。”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对忽略对这一方面的研究。作为新闻伦理学的理论基石,只有在原理等基础性理论方面的不断完善与进步,才能促使实践工作更加顺畅地进行。

二、新闻伦理的失范原因及对策

2010年,有不少学者就新闻伦理的失范、媒体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等现象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分析和阐释,同时也就制定和完善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有研究者分析并反思了近几年传媒界出现的一些“乱”象,并总结出传媒在开展传播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几个伦理原则:真实、仁爱、正义、适度、自由。⑦有研究者从新闻工作者本身出发,针对记者伦理道德失范事件的发生进行反思,通过研究记者自身情感、认知层面以及意志层面对其职业道德的影响和塑造,指出记者的良心是记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而唤起记者的良心是实现新闻自律的必由之路。⑧另外有研究者通过分析社会新闻的特性,指出社会新闻要写得好看、耐看、可看,就必须摒弃那些血腥夸张的现场描述、摒弃浮夸的文字风格和炒作式的细节渲染。⑨

有研究者从网络传播自身的内部根源和外部因素两个角度,对网络传播视域下的伦理失范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失范的原因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如网络的无中心离散性、网络的开放性等;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如信息消费时空上的隔离性、信息消费方式的匿名性、网络“把关人”的缺位等等。⑩有研究者针对近几年流行于网络的网络恶搞现象展开分析,指出网络恶搞带来的传播伦理危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有的传播者应当遵循的法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二是道德判断所需要的舆论缺失。究其原因,研究者从网络传播的虚拟性、隐蔽性、随意性、快速性,传播群体的心理因素,以及以网络世界的道德自主性、多元性与开放性为基础构建的道德价值体系对恶搞行为的推波助澜作用等等。⑾

第7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

特点及带来的新机遇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渠道均不同于现实环境,从而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带来了音乐作品传播的不同的技术和经济效果。

在技术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是数字信号,传播渠道是互联网,音乐作品几乎不再需要载体。在存在形式方面,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是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的。数字信号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即0和1。数字信号不同于模拟信号。模拟信号是连续变量,模拟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连续的信号。数字信号是离散变量,数字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离散的信号。信号的数字化过程包括三个步骤:抽样、量化和编码。其中:抽样指用每隔一定时间的信号样值序列来替代原来时间上连续的信号,即在时间上将模拟信号离散化。量化指把模拟信号的连续幅度变为有限数量的有一定间隔的离散值。编码则指按一定规律把量化后的值用二进制数字0和1表示,转换成数字信号流。③尽管在数字化的过程中信号可能会有损伤,信息量也会爆炸性增长,但是和模拟信号的传输相比,数字传输的抗干扰能力更强、传输质量更高、更易于处理和保密、通信功能更强。④和以模拟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不同,以数字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可以被无限次复制,且复制品质量不会降低。在传统环境下,由于音乐作品传播需要载体,而载体具有排他性,因此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载体流转的限制,传播是线性的。也就是说,离开载体音乐作品就无法传播,音乐作品只能随着载体的传送而传播,只有拥有载体的主体才能够继续传播,原有的传播者因已经失去了载体而无法继续传播。网络传播则不同,由于网络传播已经不需要载体,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到载体的限制,其传播不仅是网状的,而且呈指数速度递增。即每一接收音乐作品传播的主体会和传播者一样成为新的传播者,而原有的传播者仍然可以继续传播。

在技术和经济效果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成本更低。由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呈现为电磁信号,理论上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是光速的,而压缩技术的发达和网络带宽的增加则使音乐作品的传播无限接近光速。因此,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网络传播。同时,由于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需要载体,其传播几乎不需要成本。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上述特点给音乐艺术家带来了利用其音乐作品的新的机遇。在非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个人无力传播其音乐作品,无论是乐谱的印制还是唱片的制作,都是音乐艺术家个人所无力单独进行的,必须借助于出版商。而出版商通常只会传播那些他们认为具有市场影响和潜力的音乐作品,他们也要从音乐作品传播中分一杯羹。这就使得其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音乐艺术家不仅要将其音乐作品传播的绝大部分收入分给出版商,而且他们也无法自由地传播其音乐作品,因为那些没有被出版商选中的音乐作品就无法被传播。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完全可以借助快速而低成本的网络传播其音乐作品。在录音录像设备价格大幅下降的今天,音乐艺术家不仅可以在网络上传播其乐谱,甚至也可以将音乐作品制作成MP3在网络上传播,从而大大增加了传播其音乐作品的自由,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手成了名歌手,而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曲则一飞冲天而成

为热门歌曲。

二、保留所有权利的版权策略: 苹果i-Tune网上音乐商店

网络的发展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地冲击传统音乐作品经营的商业模式,在唱片销售日渐下降的情况下,美国五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和苹果公司合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应运而生。iTunes原是一款多媒体播放和管理软件,苹果公司买下了该软件的版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iTunes音乐播放管理软件。2003年4月28日,苹果公司正式向美国消费者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甫一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就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推出的最初18个小时就销售了275,000首歌,最初的5天内在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于2003年10月推出视窗版服务的前3天内iTunes软件就被下载了超过100万次并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而至2010年2月,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已经销售了超过100亿首歌曲。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特点,不仅界面友好,而且没有采取单一的整张专辑销售的传统模式,充分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意愿。目前,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不仅已经推广到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等全球各地,而且开始提供视频、电子书、游戏等多种服务。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其独创的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及其采用的FairPlay核心技术。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音乐非常方便,消费者只需要先申请一个帐户,登陆帐户即可以进行歌曲的浏览与购买。在美国一首歌曲的售价是0.99美元,在欧盟国家中其价格各有不同;在英国,价格是99欧分或者79便士。⑤消费者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选完自己所需要的歌曲后,可以用国际信用卡方便地在线支付。在购买音乐之后,消费者还需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便于所购歌曲的管理和利用。消费者下载并且在电脑上安装了这个软件后,便可以在线购买歌曲并将所购歌曲导入iTunes软件的资料库系统,方便地进行音乐的管理和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还通过FairPlay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对用户利用音乐作品的行为进行控制,FairPlay系统可以追踪用户的歌曲使用行为,防止用户对歌曲的非法复制和传播,将消费者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划定的范围之内。当消费者从iTunes主页下载管理软件时他们会要求接受苹果的销售服务条款,实际上是和苹果签订了一个私人合同,⑥从而把消费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允许的范围内。苹果凭借着这些保护版权的条款也更有助于其通过唱片公司获得歌曲销售的许可。通过FairPlaw系统苹果可以监控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情况,当消费者涉嫌非法使用时,苹果有权利删除消费者的会员资格。当然,FairPlay技术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即它允许消费者将一首自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的歌曲复制到其他电脑硬盘上五次,而复制在苹果公司提供的硬件IPod播放器上则没有次数限制,并且苹果在歌曲上运用FairPlay技术限制了消费者对播放器的选择,只允许消费者使用其自行开发的IPod播放器播放。⑦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开创了网络环境下正版销售音乐的新模式,既维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满足了人们在网上以低廉价格获取作品的自由,这种利益兼顾的问题解决方式值得称道。学者认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通过使用合同、版权和技术措施监控作品的使用创造了一个网络之上国际版权实施的制度模式。它使用这三种方式加上其丰富的数字作品内容库,使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成功地穿越国界,吸引了全球公众的注意。毫无疑问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是成功的,它创造了一种国际版权实施模式,整合了技术、传统的版权法和合同法,创造了一个既能保护版权人又能向公众提供数百万数字作品的合法音乐下载系统,它已经成功了。的确,这种版权保护模式为我们提供了适应传播技术发展的版权保护模式的新思维,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对于广大音乐艺术家来说,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推出无疑能够使音乐作品更快地被推向市场,增加了音乐作品的市场销量,扩大了音乐作品的市场影响。同时由于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中销售的音乐作品是由唱片公司提供的,因此,音乐艺术家能够同时利用唱片公司推广音乐作品的传统优势,更有利于其音乐作品的推广。但是,音乐艺术家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也有缺陷,即他们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因为他们从唱片公司所获得的音乐作品销售收入本来就极其有限,在网上音乐商店销售,音乐作品销售收入还要为提供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的苹果公司瓜分。同时,尽管传统唱片公司也会努力推出新人,但是它们往往只关注那些有潜力的人,只重视那些具有较好的市场影响的音乐艺术家。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音乐艺术家将不容易享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好处。

三、放弃部分权利的版权策略:音乐作品的开放存取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同时更开拓了新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在继续完善建立传统版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商业模式的同时,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的探索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开放存取运动就是一种放弃部分权利的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开放存取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利用网络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它是在基于订阅的传统出版模式以外的另一种选择。根据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中的定义,开放存取是指文献在互联网公共领域里可以被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拷贝、传递、打印、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输入数据或其它任何合法用途。用户在使用该文献时不受财力、法律或技术的限制,而只需存取时保持文献的完整性,对其复制和传递的唯一限制,或者说版权的唯一作用应是使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准确接受和引用。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是建立于传统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和传统版权制度的利益实现机制不同的是,开放存取不是直接使作者获得作品利用的报酬而获得收益,而是通过提高作者的名声、声誉等间接使作者受益。由于版权人放弃了其版权财产权,这大大减少了著作财产权对作品传播的障碍,从而作者的人身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实现。统计调查表明,开放存取出版可以显著提高论文的被引频次。对119924篇公开发表的计算机科学方面的会议论文调查发现,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7.03,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74。在电子工程学科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35,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56。在数学类论文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60,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0.84。⑧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主要兴起于学术期刊的出版,但它却不仅仅限于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事实上,开放存取期刊的思想已经被音乐作品的传播所利用,网络歌手的成名之路就是开放存取思想在音乐作品传播领域的具体运用。如网络歌手誓言1993年就开始在哈尔滨闯江湖,一开始唱一场只有25元,可网络歌曲《求佛》的迅速走红则使他的身价暴长,誓言光靠《求佛》就挣了500万。当时誓言还口出狂言道:唱片歌手钱没我好挣。⑨再如网络歌手杨臣刚为生活所迫创作歌曲《老鼠爱大米》,出于偶然将《老鼠爱大米》放到网上,不料却在网络的推动下一炮走红,从而以500万元身价与飞乐唱片签下5年合约。而在出道之前,杨臣刚共创作了300多首歌曲,但因他当时只是默默无闻的歌手,所以教吉他成了他主要的生活来源。正是网络推动了杨臣刚的成功。⑩尽管网络歌手原初并无意于采取开放存取方式来传播其音乐作品,但其做法实质上却运用了开放存取方式的精神,即放弃大部分财产权利而使得其人身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最终这些歌手通过网络进入了传统唱片公司的视野并取得了成功。

四、结 语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运用音乐作品传播的传统版权策略固然仍然能够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但网络技术以其高质量、高速度和低成本的传播给音乐艺术家提供了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的千载难逢的新机遇,也促使版权产业创造了实现音乐作品价值的新商业模式,为音乐艺术家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提供了更多选择,音乐艺术家既可以运用传统的版权策略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也可以利用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创造的新商业模式,还可以利用网络自己亲自去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只要能够采用适当的版权策略,无论是知名的音乐艺术家还是默默无闻的初出茅庐者均能够发现实现其音乐作品价值的最佳路径。

①本文“音乐作品”一词是在其广义的意义上使用,即既包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音乐作品”,也包括音乐表演艺术家对音乐作品表演的结果――“音乐表演”。

②参见李娜《网络音缘――论网络的发展与音乐作品的传播》,《艺术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③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④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⑤Kelly Leong: iT-tunes:Have They Created A System Fo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Enforcement?芽 13 New Eng. J. Int'l & Comp. L. 365, 385.

⑥See Apple.com, Apple iTunes Music Store: Terms of Service, http://www.apple.com/legal/Ttunes/us/service.html. 2008年10月21日访问。

⑦百代唱片已经宣布完全开放其在iT-tunes上数字音乐的下载,放弃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这即是说,隶属百代唱片的在iT-tunes上销售的歌曲已经可以在除苹果I-Pod外其他的播放器上使用,据悉,其他唱片公司也在考虑放弃DRM数字管理技术。参见郑云:《百代“嫁”苹果,音乐“福音”还是版权“毒药”?》,《IT时代周刊》2007年5月20日。

⑧同⑤,第365、394、395页。

⑨《百度百科》“开放存取”条,http://baike.baidu.com/view/798036.htm.

⑩《十大网络歌手的成名之路》,http://www.moorburn.com/points/2732.

第8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关键词:高校;后勤集团;形象战略;传播问题;对策

一、高校后勤集团形象传播的对象

1.高校后勤集团形象的内部传播。所谓高校后勤形象内部传播,就是高校后勤形象使其成员了解并认同价值观等高校后勤形象文化精神层内涵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提高员工对高校后勤形象文化的认知度和认同度。高校后勤形象内部传播的主体主要是高校后勤集团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层,还包括高校后勤集团的主管部门以及了解并认同高校后勤形象的普通员工等。就高校后勤集团形象的内部传播方式来说,主要有三种方式。(1)正规的教化。从招聘阶段就开始就高校后勤集团形象,尤其是高校后勤集团形象中的理念识别系统中的观念导向。高校后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者要通过有目的的公关活动和广告宣传,让潜在的后勤集团员工了解后勤集团的高校后勤集团的文化,特别是高校后勤集团的基本价值观念,基本的原则和宗旨。(2)非正规的教化。非正规的教化则是创造集中体现高校后勤集团主导文化的仪式、典故、标语口号,或者是某种关于高校后勤集团基本精神的隐喻,通过这些外在表现形式于无形之中将高校后勤集团形象灌输给组织成员。这些大都采取集体的,脱节的,变异的社会化方式。如典故是对组织成员中经常口传的真实事件的整理和记录,这些叙事会被不时地讲给新的员工听,使他们了解组织的情况。而口号则是最能言简意赅地传达企业价值观的方式之一,员工和顾客一般都能朗朗上口并不断重复。(3)员工内化。无论是正规的或是非正规的教化,只有和员工内化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塑造出真正的企业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和传播学者米德认为,社会化的实质是角色扮演,社会化的过程可以分为模仿阶段(简单地理解和模仿父母的角色)、游戏阶段(开始扮演一些特定的重要的角色)、概化他人阶段(已经理解和承担整个社会对于角色的期待)。这一理论主要是从个体内化的角度描述了社会化的过程,从中我们能总结出模仿和角色扮演在个体内化中的作用。在企业中,成员对于企业文化的内化程度是难以进行精确考察的,但我们可以利用上述的模仿和角色扮演来促进成员内化。

2.高校后勤集团形象的外部传播。外部传播的主要对象是目标公众,又称为外部公众,是指那些置身于组织机构之外而与该组织有着某种利益关系的特定公众。它们是组织意欲影响的重点对象。这类公众的特点是:第一,目标公众是有一定范围的,是具体的,可知的,也是相对稳定的,即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特定公众。第二,公众是复杂的。尽管某些个人由于某种共同性构成了某一组织的公众,但他们之间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第三,公众趋向集合。当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突出时,原来松散的公众集合体就会趋于集中,显示出它特有的集体力量。第四,公众是变化的。当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结束了,这一类公众就不复为该组织的公众。新的公众又会因新的利益关系而形成。外部传播的目的,就是要使组织发出的信息经过传播媒介准确无误地传达到目标公众那里,并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渠道取得信息反馈进一步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和传播行为。高校后勤集团要有效地开展外部传播工作,分辨自己面对的公众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来,辨认公众可分几个步骤,层层深入。

二、高校后勤集团形象传播途径的选择

1.大众传播媒介的特点及在高校后勤集团外部传播中的意义。刺激—反应理论认为,10%以上的目标受众知晓,就有更多的人要了解信息,知道的人越多,不知道的人就越关心这个信息,就越要知道它。对于需要在广大的范围内进行知识传播和形象传播的高校后勤集团而言,大众传播媒介无疑可以成为高校后勤集团主要的外部传播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媒介有如下主要特点:(1)影响面广。这是大众传播远胜于其他传播形式的最重要优势。无论是报纸、广播还是电视,几乎家家必备,人人必听、必看,影响面非常广,可以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受众的需要。(2)开放性强。这是较之人际传播而言。大众传播并不拘泥于小范围的、对个体的传播;它自身的媒体特点决定了它要在更大范围内,在更开放的程度上传递信息,促进交流。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高校后勤集团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广而告之。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知识基础,才可能对同一事物产生相同的、正确的、本质的认识。(3)大众传媒迅速、快捷、方便。随着重庆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后勤变化的速度明显加快,高校后勤集团进入市场后将以尽可能快的速度扩散,尽快占领市场,高校后勤集团传播的信息能否很快地进入目标公众群对其外部形象的树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人际传播的内涵及特点。在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传递和交换着知识、意见、情感、愿望、观念等信息,从而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互相认知、互相吸引、互相作用的社会关系网络。我们将此称为人际传播。(1)人际传播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信息沟通、思想沟通和情感沟通。由于人际传播是通过人际关系以进行传播的,传播者处于主动地位,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传递,因而比较容易以情感打动对方,使接收者易于认同。所以,其传播效果要优于其他传播方式。特别是对于解除公众对高校后勤集团的反感和不信任,挽回不良影响,人际传播是一个重要途径。把人际传播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传播和间接传播两种形式。所谓直接传播,指的是古来已有的传播者和受体之间无须经过传播媒体而面对面的直接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直接传播主要是通过口头语言、体态语言的传递进行的信息交流。间接传播是指在现代社会里的各种传播媒体出现后,人际传播不再受到距离的限制,可以通过这些传播媒体进行远距离交流,这就大大拓展了人际传播的范围。企业举办的报告会、恳谈会、洽谈会、联欢会、演讲会、座谈会等等都是人际传播。(2)同大众传播相比较,人际传播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感官参与度高。在直接性的人际传播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的交往,人体全部感觉器官都可能参与进来接收信息和传递信息。即使是间接性的人际传播活动,人体器官参与度也相对较高。二是信息传播的符号系统多。人际传播可以使用语言和大量的非语言符号,如表情、姿势、语气、语调等等。许多信息都是通过非语言符号获得的。人际传播可以很容易地展示产品的技术特点,而大众媒介在这一点的表达上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3.网络传播与高校后勤集团的外部传播。因特网是一种多媒体传播,它以电脑为中心,综合不同媒体,具有双向性、适时性、表现多样性等特点。因特网使信息可用多种媒体方式传达,如语言、文字、图画、影像、影片、音讯、视讯,其传达的信息使可以使人的数种感官同时感受。网络传播具有多媒体、超时空、交互式、信息海量存储、“超链接”,技术等特点。作为一种新媒体,因特网的发展速度超过以往任何一种媒介形式。无论是从教育学的角度还是从传播学的角度考察,媒介形态变化都对高校后勤集团外部传播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开辟了广阔的活动空间。(1)网络传播在知识传播中的作用。网络传播使复杂难懂的产品和技术易于理解,使难以理解的科技信息有可能获得前所未有的良好的传播效果。互联网具有的文字、图片、色彩、声音、动画、电影、三维空间、虚拟现象等所有媒体的功能,更有能力不断地容纳各项高科技开发出来的新成果,新花样,从各层面吸引世人对网络世界的好奇与注意力。这有助于充分发挥传播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使传播信息生动易传播。如因特网的虚拟现实技术、FLASH动画技术等等,给受众一个良好的虚拟环境,亲自动手、亲自参与。通过营造身临其境的氛围,展示某项科技的优越性,让访问者去亲身体验。因特网不仅可以使访问者如同参观实物,甚至了解其内部构成及其工作原理。(2)网络传播满足了高校后勤集团对知识传播与反馈收集的需求。高校后勤集团的服务对象具有高学历、高适应能力、个性强等特点。而因特网最强大的功能就是让浏览者提出自己的要求,网络化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搜集到这种个性化的公众需求信息,而且高校后勤集团很清楚信息的来源,然后根据高校后勤集团服务对象不同的要求提供不同的信息,并促使高校后勤集团的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变化以适应其不断变化的需求。 转贴于

在高校形象的塑造过程中,有效传播是形象工程能否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性环节。除了上述传播途径之外,在高校后勤集团形象传播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对外开展广泛的传播和公共关系活动,将学校的各种信息及时全面地介绍给社会,是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日常工作。所谓“锣不敲不响”,学校应捕捉各种机会,适时地把学校精神、识别标志、办学特色等通过大众传媒推向社会;利用自身的知识、人才、设备等优势,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青年志愿者小分队、慰问演出等都是极好的宣传学校、树立形象的好形式。以上可称之为“打出去”。同时,还要“请进来”,把有关领导、社会名流、关心教育的人士、校友等邀请进来,通过参观、听课、恳谈会等形式,展示学校的成绩和暂时的困难,使他们更加了解学校,更加关心、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学校生存、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金艾裙.高校形象的设计与传播[J].高等农业教育,2002,(6):36-38.

刘冬良.高校形象的塑造与传播[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67-70.

夏晓鸣.高校形象的系统传播[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11):171-173.

张河清.高校形象塑造与形象传播初探[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6):77-80.

第9篇: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关键词:ARP攻击;ARP协议;ACL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0) 05-0000-02

Analysis and Protection ARP Virus

Zhu Wenyan

(Jiangsu People's Armed Police Corps,Nanjing210000,China)

Abstract:Modern office systems often can not be separated on the use of computers,enterprise and departmental computer running stabilit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as people for the inappropriate use of computer or informa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oversight,so that our network always susceptible to virus interference,in particular,the ARP is a common virus,such as,Network,P2P Terminator,network magistrates,

network scissors in hand,LAN Terminator and so on.ARP virus manifests itself in the network transmission speed,difficulties in positioning the terminal characteristics of infection, once the infection has led to large areas of the computer terminal can not be network access

Keywords:ARP attacks;ARP protocol;Access Control List

一、ARP协议分析

ISO国际标准组织把以“帧”的方式进行网络传播的网络划分为七层,分别是应用层、表示层、会话层、传输层、网络层、数据链路层、物理层。ARP(地址解析协议)工作在第二层数据链路层中,是“AddressResolutionProtocol”的英文缩写。在以太网中要使数据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进行通信,数据包必须包含目的MAC地址和IP地址。一旦信源决定目的计算机的IP地址,将查看自己的ARP表,定位目的MAC地址,并将IP地址和MAC地址绑定封装数据,数据包经过网络连接介质被发送。ARP协议就是用来确定IP地址和MAC地址之间这种对应关系的协议。

二、ARP病毒的工作原理

ARP协议存在的缺陷

1.ARP的缓存区动态进行ARP协议包的的存取和更新。

2.ARP协议存在没有认证机制的问题,只要收到目标mac是自己的arp reply包或arp广播包(包括arp request和arp reply),都会接受并缓存

由于ARP协议以上的缺陷给病毒的传播留下了隐患。局域网的计算机设备通过ARP表中的IP和MAC的对应关系进行数据的对应传输,在可信的局域网中ARP协议可以高效、稳定的进行传输。而ARP病毒在局域网内发送错误的ARP病毒包,局域网内的机器在收到错误的ARP包以后就会把原本正确的网管MAC地址进行修改,使得数据包全部发送到错误的网关MAC地址上。ARP病毒就是利用这个原理对局域网进行破环,截取其他主机的数据包。ARP病毒欺骗分为二种,一种是对路由器ARP表的欺骗,另一种是对内网PC的网关欺骗。第一种ARP欺骗的原理是截获网关数据。它通知路由器一系列错误的内网MAC地址,并按照一定的频率不断进行,使真实的地址信息无法通过更新保存在路由器中,结果路由器的所有数据只能发送给错误的MAC地址,造成正常PC无法收到信息;第二种ARP欺骗的原理是伪造网关。它的原理是建立假网关,让被它欺骗的PC向假网关发数据,而不是通过正常的路由器途径上网。

三、ARP攻击检测的定位

由于在ARP攻击的过程中,数据流量都是通过ARP攻击者控制的主机就行转发,所以会出现大面积的计算机网卡被变为混杂模式,或者局域网接入的机器上网速度很慢。这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现有的手段进行快速的定位ARP攻击主机。

(一)通过交换机和路由的ARP列表进行排查,如果发现一台主机的MAC地址对应了大量的IP地址,那么我们就可以顺利的查找到ARP攻击终端,并禁用相应的端口。

(二)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抓包分析工具进行ARP攻击的定位,在交换机设备上设置镜像端口,通过WinPcap获得整个局域网中的ARP协议包,并进行分析。如果在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应答包和请求包不能一一对应,那么这个ARP包就是一个伪造包,从而确定攻击终端。具体分析流程如下图。

(三)通过现有的一些软件如ARP防火墙、360安全卫士等也能快速的定位攻击终端。

四、ARP攻击的防御

(一)通过手工绑定计算机网关的方式可以对ARP攻击进行一定的防御,并把下面的两行命令形成批处理文件后放入启动项中,这样计算机每次启动后都会对应静态的网关地址。对于网络环境经常变化、计算机终端数量比较大的单位不建议使用。

@echo off

arp -d

arp -s 192.168.0.25401-20-04-xx-xx-xx

(二)建议使用带有ARP防御功能的交换机,在交换机中配置静态ARP,还可以配置IP+MAC+port绑定,比如在交换机端口E0/1上做以下配置:am user-bind ip-addr 192.168.1.1 mac-addr 001f-83f8-09ea int e0/1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IP地址为192.168.1.1,MAC地址为0c1f-83f8-09ea ARP报文可以通过E0/1端口,仿冒其它设备的ARP报文则无法通过,同时还可以在交换机上下发ACL规则,这样就可以做到过滤掉仿冒网关IP的ARP报文,同时缩小ARP攻击影响的范围。

(三)网管人员定期对网络状况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相应的网络嗅探工具,捕获分析伪造的ARP数据包,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提高使用人的安全使用计算机的习惯,经常进行系统补丁、杀毒软件的更新。安装ARP网络防火墙如360安全卫士等。不随意访问网页,运行不被信任的程序。

五、结束语

ARP病毒虽然是利用了ARP协议先天性的安全隐患,但是只要我们利用我们现在所能掌握的一些手段,还是能有效的对ARP攻击进行有效的防御。由于总队网络采用了内外网隔离的方式,所以我们还要在加强网络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而对于我们网管人员来说要不断的钻研新技术、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总队内部网络的安全有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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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晓春,李黎明.ARP欺骗实现交换式网络数据包嗅探原理及防范[J].株州工学院学报,2003,3: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