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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交通;东城新市镇;合肥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traditional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concept has not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urban traffic, green traffic is a new concept, it emphasizes the "green" traffic, alleviating traffic congestion, reduce the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reasonable use of resources. Taking hefei east new town as an examp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raffic status and traffic travel demand planning, will be introduced to the concept of green transportation in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and external transport and internal transport of this planning in the two aspects of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raff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green traffic; East new town; hefei
中图分类号: 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绿色交通概念
1.1绿色交通提出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增强和城市化的推进,交通问题愈加凸显。交通供需的不平衡,导致城市交通拥挤、事故多发和环境污染。这些后果又会交织影响,从而使得交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根结底与城市的交通规划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传统城市交通规划理论存在规划理论和方法单一、欠缺环境成本考虑、欠缺资源成本考虑和没有实施“以人为本”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绿色交通理念以及以此为核心的绿色交通规划方法应运而生。
1.2绿色交通内涵
1994年,克里斯·布拉德肖(Chris Bradshaw)提出了绿色交通的等级层次,用出行方式、出行速度、出行距离、出行目的、出行者个体特征、耗能种类、交通工具有效利用程度、交通工具大小、出行过程与建筑的关联程度九类要素来评价交通出行的优先等级,以此来指导个人出行及政府决策。由此构建的城市绿色交通体系是基于特定出行类别优先的城市交通规划、设施和运行服务体系。
本研究认为要想解决历史交通问题、处理现实交通矛盾、应对近期交通危机可以通过绿色交通来达到目标。
二.规划区交通现状与需求分析
2.1规划区交通现状分析
西有店忠路、东有合浦路城市主干道连接东部新城组团及南北两个方向;沪汉蓉高铁站点、合宁高速公路入口均在片区内部;西部与合肥市主城区隔沪汉蓉、京福高铁枢纽,交通联系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基地的主要出入口在南、北两侧,且较单一,需要加强东西两个方向的联络,尤其是与合肥主城的跨铁路枢纽联络。
2.2规划区交通出行需求分析
2.2.1居民出行总量
(1)常住居民出行总量
据测算,2020年基地常住人口将达到20万人,按照居民日均出行次数3次/天计算,则基地日居民出行总量将达到60万人次。
(2)流动人口出行总量
根据测算,2020年基地流动人口将达到7万人,流动人口日均出行次数按3人次/天计算,则基地日居民出行总量将达到27万人次。
(3)基地居民出行总量
根据上述计算,2020年基地居民日出行次数将达到81万人次。高峰小时出行比例按20%计算,则基地早高峰出行总量为16.2万人次/小时。
2.2.2跨区机动车出行总量
(1)跨区客流出行总量
跨区出行总量占总出行总量的40%计算,基地早高峰跨区单向出行总量将达到6.48万人次/小时。
(2)跨区机动车出行总量
按照客流折算系数0.10—0.18考虑,规划年基地高峰小时跨区单向机动车总量约为0.6—1.2万标准车。每条车道的通行能力取1000pcu/小时,则跨区机动车道单向总条数约需6—12条。
2.2.3小汽车发展预测
根据预测,2020年小汽车增长将进入成熟饱和期。预测规划年基地小汽车千人拥有量将达到250辆/千人,总量为5万辆。
2.2.4公共停车需求预测
通过多种预测方法并结合基地实际情况,进行预测。基于城市人口预测法得到的公共停车泊位数为0.54万个,而根据机动车拥有量预测法得出的为0.69万个。通过对这两种方法预测结果的分析与验证,并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国内外同类基地经验,预测2020年基地社会公共停车泊位需求为6000个。
三.区域绿色交通综合规划研究
3.1规划区对外交通规划
(1)高速公路 基地北边有一条312国道高速公路通过。
(2)高铁 铁路是是城市交通快速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地内部靠北侧有一条高速铁路通过。
(3)主干路 规划在合肥市中心城区形成便捷通畅的主干路系统,与高速公路、高铁有效衔接,保障基地与合肥市城区、肥东县城区及巢湖的快速联系。如图1所示。
图1 规划区对外交通规划图
3.2规划区内部交通规划
3.2.1道路网规划
规划在基地内形成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级道路系组成的干路系统。
主干路:综合机动走廊和空间资源方面的考虑,规划在基地内形成“三横五纵”主干道网络,间距一般为800米—1200米,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
次干路:与主干路系统功能相互补充,间距约为600米,道路红线宽度为45米。
支路:间距为250米—300米,道路红线宽度为18米、24米、35米。
3.2.2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轨道交通 规划基地内部有一条南北向轨道交通2号线延长线,串联基地各片区。
(2)快速公交系统 规划在基地内部设置两条环形快速公交系统,串联基地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区及居住点。
(3)常规公交系统 以公交枢纽场站为基础形成干支路结合的常规公交网络,在区内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均布局公交线路,并尽可能设置港湾式公交停车站,其位置主要考虑设在周围建筑出入口附近,尽可能缩短步行距离。
3.2.3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一般情况下慢行交通是指出行速度不大于l5 km/h的交通方式。目前许多大城市慢行交通的主体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本次规划应本着能保障使用者安全顺畅的通行,且能满足人的停顿、休憩及车辆停放等需求的原则,在基地内部通过结合绿地、水系形成高密度的慢性道路系统,串联大部分居住、产业和公共设施。
3.2.4静态交通规划
建议在基地内逐步建立差别化的停车供应及消费政策,严格执行合肥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供应结构,同时积极发展“停车+换乘”(P+R)通车供应模式,实现停车供需的平衡。
(1)结合城市出入口道路的停车换乘
通过公共交通线路将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城市中心区相连接,在换乘停车场停放的车辆采用不收费或与都市区收费差异很大的标准,并在换乘点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进入都市区。(2)结合公共交通规划的停车换乘
建议在主要的公交枢纽和公交中途换乘点上,设置泊位规模较小的公共停车场或不占道路资源的路边停车带,采用停车不收费或少收费的标准,鼓励基地市区内车辆出行与公交相结合,减少对中心城区的停车压力。
小结
寻求有序持久的发展和进步是人类永恒的目标,而在城市发展中贯彻绿色交通理念正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经历了都市膨胀与机动车化带来的噩梦之后,人类终于开始认识到合理的交通体系、优质的交通服务和健康的交通秩序对人类生存的意义。在21世纪的今天,城市化和工业化在中国方兴未艾,充满希望的中国正站在真正崛起的黎明时刻。 因此,把握这一契机,以绿色交通的理念来指导城市发展的方向,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千秋功业的基本战略。
参考文献
1.徐偱初、黄建中编著。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册),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2.徐偱初、汤宇卿编著。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上册),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
3.周宜开 倡导城市绿色交通,推进交通模式转变的建议[J]世纪行,2010
关键词:遗产保护;城市规划;文化线路: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2-47(5)
专家简介:阿尔伯特 博士 德国一级教授 著名遗产保护专家和遗产保护教育家
采访者:丁援 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 博士
2009年10月23日至26日,德国东部城市科特布斯天气阴沉气温初降,加上又是学生放秋假的时间,本该是这座城市唯一的大学――勃兰登堡理工大学最冷清的时候。而这几天,突然涌来的几百位学者和校友使校园顿时生动起来。在学校的会议大楼最显眼处,一条横幅是:“世界遗产和文化多样性”(本次论坛主题),而未来往往的人们挎着的小包上都印着一行字:“十年了,依然独特”。
这里正在庆祝一个遗产保护专业的十岁生日,庆祝的形式则是很德国风格的:一个严肃的关于遗产教育的国际学术论坛。十年前,由阿尔伯特教授和其他两位德国教授共同建立的遗产保护专业“世界遗产研究”现在已经在国际舞台上初露锋芒,培养了一批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员:而十年后,在庆祝活动的绚丽退去后,也是阿尔伯特教授退休的时间。
我受《中国名城》杂志社的委托,对阿尔伯特教授进行了专访。我们的访谈在2009年10月25目的晚上,德国勃兰登堡理工大学的新图书馆的一楼。
我们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丁援:阿尔伯特教授,首先祝贺您,这次的论坛十分成功!
阿尔伯特:谢谢!也谢谢你的参加
丁援:这次研讨会有“在时空转移中的遗产”、“融汇的文化景观”等四个主题和七十个专题演讲,都是很前沿的题目,又聚集了这么多的专家学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有代表参加。我下周去他们总部调研,约时间时我得知,现在是他们最忙的阶段――从10月23日到28日正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成员国大会时间,不能请假的。但我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的一些核心人员还是来参加了。
阿尔伯特:他们当然会来参加,因为这也是他们的庆祝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是我们这个专业的最初的赞助组织,也就是2000年你来学习的时候,他们是我们的赞助人。后来的赞助主要是DAAD(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DAAD),但起步阶段是十分关键的。十年了,我们的专业发展良好,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我们成立这个专业十年了,积累了大量的人脉,所以这次的组织工作主要是学生完成的,也作为他们课程实践的一部分。我们得到了德国政府和DAAD的一些资助。我很高兴有这么多专家和名流能到场。
丁援:您是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战略,所谓的4C战略吧,主题就是要保护世界的遗产和推广他们保护的理念。
阿尔伯特:这是他们大的想法,他们还有青年计划,在各地建立分支机构。比如在中国建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教育与培训中心。
丁援:对,亚太中心是他们唯一的一个教育和培训的中心,在北京、上海和苏州三个地方。另一个二级组织在罗马。
阿尔伯特:除此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在各地的教育机构设立教席(UNESCO Chair)。我们这个专业就是他们的正式的教席,遗产保护教席,而这次参加我们论坛的还有五个世界各地的大学的教席,也是关于遗产保护方面的。他们在法国、意大利、以色列等地都有很好的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成绩。
丁援:我们专业现在还能得到世界遗产中心的资助吗?
阿尔伯特:是的。每年世界遗产中心有两个名额给世界遗产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全额资助,帮助他们来我们专业进行学习。此外,他们有很多别的方面的支持,比如教学、实习上的支持。应该说,我们是很近的关系、很紧密的联系着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是非物质方面的。我个人很重视对于实际管理人员的培训――我们不能都是建筑师和规划师的学生,虽然我们在建筑学院,我们需要世界遗产地的管理者的参与。
十年,我们依然独特
丁援:我想问问您,既然现在有不止一个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的教席,为什么我们专业现在“依然独特”?
阿尔伯特:这是此次庆祝活动的唯一一句很自豪的广告用语――“十年了,我们依然独特”。实事求是地说,比起十年前,我觉得这种独特性现在确实不明显了,不过每一个专业都有其特点。我们专业的特点是在建筑、土木和城市规划学院里的一个跨学科和国际化的专业。
作为建筑学院的一个跨学科专业,“世界遗产研究”集中了全校共30个研究中心的师资力量,教学内容包括各类法规、建筑与规划的设计理论、历史、生态建设、生态保持、经济管理科学等。此外,我们还在全世界聘请了一些优秀的客座教授。
丁援:比如有的硕士论文指导老师是来自洪堡大学的建筑文化教授,还有城市规划的卡麦亚教授,都是您聘请的?
阿尔伯特:对。更多的是一些临时性的讲座,几乎每个月、每一周都有。另外,我们还尽可能组织同学参观有价值的地方,比如2000年的汉诺威世博会,还有欧洲的世界遗产地。我们还和澳大利亚、日本等其他大洲的教育机构互派学生。
丁援:您对遗产保护专业是如何理解和设置课目的?
阿尔伯特:首先要理解什么是遗产。遗产在有的地方人们先想到的是文化遗产,如欧洲人和亚洲人,有的地方人们先想到自然遗产,如美国人和澳洲人。另一方面,遗产现在也有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但遗产总的来说就意味着价值,这对于我们研究遗产和保护遗产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有四个模块,第一个模块其实是专注于价值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建筑与城市及空间历史、文化学概论、宗教、美学、认识论、现象学、自然哲学、技术评价、技术与环境历史、世界遗产的理论解释。
另外当然还有建筑和建筑保护类的课程的模块,基本上是传统建筑专业的一些课目,包括介绍建筑学概论、建筑保护、艺术史、考古学、文化遗产的人为和自然的威胁等;这个在建筑学院里是比较容易组织的。
第三个模块是关注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主要课目包括:生态学、生态多样性的维护、环境保护法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等;这是邀请了生态学家来设计的课程。
第四个方面是遗产的管理,课程包括计划编定、交流合作与冲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世界遗产旅游区管理、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市场与管理、博物馆学、世界遗产项目管理、世界遗产的提升和咨询、公共关系、地区历史与地区遗产的保存。经济管理对于遗产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可分为四个部分:基础课,专题研究,实习和毕业论文。其中基础课部分最为重要,占总学分的一半。基础课由我刚才介绍的四个模块组成,每个模块都有其必修课和选修课。
丁援:我觉得这种专业设置是很有利于学生的综合发展的。不过,设置得如此宽泛的研究领域,对于组织者来说,真的不容易!
阿尔伯特:谢谢你的理解!这次论坛还有一个成果,就是我们的校长承诺要建立新的遗产保护专业的博士课程!我们的确有很多很好的题目值得继续做博士研究。所以,我很高兴,我又看到了“十年了,我们依然独特”的另一个原因。
文化线路,没有遗产的遗产地和没有遗产地的遗产
丁援:我们正在中国与东南大学出版社一块儿编辑一套文化线路研究丛书,所以我对文化线路的问题也很感兴趣。您能不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阿尔伯特:文化线路当然是目前国际上遗产保护界的一个热点。我们这次论坛的第一个专题就是“在时空转换中的遗产”。我们收到了很多很好的论文,最后在论坛上宣读的1 5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题目以前是不常见的,比如以美国人心理认同为线索的美国系列遗产、以音乐为线索的莱比锡城市遗产、喜马拉雅山脉走廊遗产、德国自然遗产系列。等等。当然也包括一些以前的题目:大型复杂遗产的界定、遗产的界定等。我觉得这都是很好的题目。不过,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难处也是很显而易见的。
丁援:比如……
阿尔伯特:界定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比较复杂。有的遗产地没有具体的建成的遗产了,有的线路不复存在了。
丁援:也就是说,文化线路,有的是没有遗产的遗产地,而有的是没有遗产地的遗产。但欧洲的圣地亚哥线路的影响还是很具体的。
阿尔伯特:圣地亚哥线路,据我所知,主要是三个遗产地的系列申报。这三个点是互相联系的一个整体,不是分开的。现在的ICOMOS文化线路委员会是西班牙专家为主导,这也是当时的一个具体影响吧。当然,我知道,你说得具体影响是包括申遗和文化线路国际。
丁援:是的。您知道,目前中国在努力申请大运河和丝绸之路为世界遗产,您有什么建议给我们?
阿尔伯特:我个人不是太了解大运河和丝绸之路的研究。我遇到ICOMOS的副主席郭旃先生几次,也听你介绍过大运河,但这些材料还是不多,特别是对于这样的大尺度的文化遗产,很难下结论。
我个人以为,这些都是一个系列遗产的概念。系列遗产是看似分散的遗产,由一条线索连接起来,这个线索是关键,而分散的遗产的实物证明也很重要。
丁援:系列遗产的概念以前很少被提起,在《世界遗产实施指南》中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文化线路以前是归于文化景观类型的。
阿尔伯特:现在全世界的大型复杂遗产很多是系列遗产。文化景观也有动态的、静态的,文化线路以前归于动态的文化景观类型,现在ICOMOS的文化线路颁布了,可以说,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文化遗产的类型已经被承认了,也就不再归于文化景观类型。不过,这两者还是有很多相似性的。
引用一句德国哲学家的话,“文化景观是可以观赏、可以品味、可以倾听、可以感觉、可以触摸的”,我觉得,文化线路也是如此,可以看、可以听、可以接触到感觉到。
有的地方没有具体的遗产,这固然可惜,但他们是有故事可以听的,有气氛可以感觉的,这也是十分可贵的。
文化线路的研究目前并不算充分,你们的文化线路研究丛书对今后人的研究和认识是很有帮助的。
中国遗产保护潜力巨大
丁援:我注意到,这次的十年庆祝活动来了不少中国人。
阿尔伯特:是呀!我们的会后节目之一是来自中国山西的皮影戏。他们的节目真的很精彩,我也多次表示,支持皮影戏进入《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
我们专业与中国的渊源很深的。我们与同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都是友好学校,我本人有专著谈到中国问题,而且多次访问过中国。我的很多学生都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新加坡。他们都很勤奋,也很有天赋。
丁援:您也常常邀请中国学者来访问吧?
阿尔伯特:当然。我们请过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中国大学的不少学者来参加我们每年一次的国际研讨会,阮仪三教授、吕舟教授,还有这次来的张杰教授,都是我们的贵客。
丁援:阮仪三老师这次没来有点可惜,他在您的研讨会上还和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先生有过一面之缘。
阿尔伯特:那是2001年,也是我们大学的校庆,施罗德总理亲自来到学校庆贺我们学校的十周年。我们准备请阮仪三教授向施罗德总理介绍一下他的研究和保护成果。你知道,我们大学是在两德统一后,由东德原来的建筑学院发展而成的大学,当时德国政府给予了很多支持。施罗德总理也是积极推进中德友好的重要人士。
中国的遗产保护近些年来发展很快,在国际舞台上我们越来越多的看到中国人的身影,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同时,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喜欢中国文化,到中国去旅游,到中国去办事务所……
丁援:我的老师,也是和您一同创立我们专业的SHUSTER教授在上海和北京都有自己的建筑师事务所,他告诉我,每个月他都来中国一次!
近几年来,3l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加之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快速发展胶企合作这种人才培养模式越来越得到学校、企业、社会和政府的认可逐步成为职业教育的的内在要求。要做好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必须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才能使校企合作、市场需求对接真正走向规模化、模式化、制度化。提高职业教育认知抓住机遇。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我国近些年的职业教育实践中逐步被证明是一种高效的培养技能人才的模式。高职高专院校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行校企合作、与市场需求对接”的教育模式使教学目标与岗位要求相一致、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相一致、教学组织与生产管理相一致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的资源优势焙养出适用的人才实现学校和企业的双赢目标。
二、校企双方要诚信合作增加合作意识
1、职业院校要慎重选择目标企业。校企合作双方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作关系。学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寻找合作企业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合理选择合作学校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而不可走形式化道路歪曲校企合作的真正内涵要求。
2、合作双方要立足于长远利益城信合作。学校与企业都要通过订单式人才培养、学生寒暑假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等方式,以极其真诚的合作态度建立起紧密的合作机制。学校要秉着诚信办学、真诚守信的态度与校外相关企业进行洽谈合作项目双方一旦达成合作意向就要诚实守信、坚持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中若出现问题学校作为合作一方更应该坦诚面对针对出现的问题秉着诚信的原则与合作企业进行沟通合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3、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双方义务与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学校可以利用校企合作协议、或者校企合作合同等书面形式确立学校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秉着公平的原则使双方的责任与权力相统一。双方合作协议的条款越明确合作才越顺利。很多高职高专院校与企业不仅签署了实训基地协议书而且在校园里还悬挂有‘某某企业实训基地”牌匾还设立了相关负责人,专门管理合作事宜跟踪合作事宜。。每一个合作项目开展前双方应就具体的合作内容、时间、权利义务等签订合同洪同遵守。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参与人员都应该自觉遵守协议。
4、加强双方间有关合作方面的管理。任何一个项目的管理都非常重要。合作双方应本着双赢的目标制订相关的的合作管理规定或制度增强对寒暑假学生实习及管理工作。在实习中要加强学生的安全工作针对顶岗实习的学生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旅游伦理;体系;旅游企业
1加强旅游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1.1旅游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旅游伦理息息相关
近年来,大理出现的“三角债”问题反映组团社、接团社、景点等企业之间的诚信经营问题,不论是“先付款后游玩”还是“先游玩后付款”,企业之间都应该按合同办事,实现利润共享,但是受到层层盘剥,所剩无几的资金使大理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更不用说用于环境保护和产品开发了,大理旅游业因为“大理风波”遭遇重创,充分说明旅游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诚信合作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根据2009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假日办总值班室受理的69件投诉情况来看(见表1),大多数投诉者反映旅游服务人员态度差,旅游行程中降低住宿、交通工具和餐饮等服务标准,餐饮和住宿等卫生状况差,硬件设施不足,合同履行不力等,老年游客对旅行社出境游加收团款、在国内景区不能完全享受优惠门票的问题投诉增多,这些表面上都是各种各样的硬件和软件问题,但根本上说明旅游企业和服务人员的旅游伦理问题,旅行社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按合同标准或与游客约定的内容来服务,景点的购票说明无明显告示使老年人和军人等得不到应有的优惠说明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人员态度差是职业道德的问题。
1.2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引导良好旅游伦理建设
全国旅游系统正在开展“诚信旅游活动”,绝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了本地的“诚信旅游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诚信旅游活动,如黄山倡导诚信经营,推行“透明旅游”,安徽省开展首届“百家诚信旅游企业”评选活动,广西开展“让游客满意在广西诚信旅游活动”;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携手构建“江浙沪诚信旅游区”等,“全国模范导游员”文花枝在赴陕西延安旅游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让施救人员先救游客,自己却因耽误最佳救治时机而导致左腿高位截肢,她在生死关头把生的希望让给游客,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的这种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了榜样,是良好的旅游伦理建设的实践者。
1999年,世界旅游组织制定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提出旅游业应致力于促进人民和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应尊重平等,促进人权;倡导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义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促进当地人参与旅游业并平等地分享收益。这是一项为了对旅游业所依赖的各种资源进行保护的计划,以确保其所带来的好处能够按照“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DevelopmentGoals)实现公平的分享。它为各国政府、旅游景点、旅游运营商、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开发商以及游客自身都制定了指导原则。
加强旅游伦理建设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是解决当前暴露的一系列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旅游法律法规制定的必要补充,法律法规是从法律效力上对旅游业相关活动的硬性要求,而旅游伦理是从道德和精神层面上对人的旅游活动进行感化和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旅游业健康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2旅游伦理的含义
中国古代的旅游有着鲜明的伦理特征,传统的旅游具有群体认同感和伦理归属感。旅游活动倾向于“向善”,即塑造旅游者道德品格,比西方人更注重表达旅游的社会形式和内心的道德修养。2000年4月11日,李健在《光明日报》发表了《关于旅游伦理的思考》的文章,指出旅游伦理是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旅游伦理基本规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尊重爱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保护文物古迹,实现人与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和谐;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认真对待自我,实现身心和谐,从包含的内容来看,这四个方面侧重从伦理学而不是从旅游业的角度解释旅游伦理的概念,本文将旅游伦理理解为:狭义上来说,是与旅游活动密切相关的旅游行为主体如旅游企业、旅游者、政府以及旅游媒体和协会等其他组织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广义上来说,一切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旅游行业内部道德规范和行业外部对旅游业起作用的道德准则,旅游伦理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旅游发生地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旅游开发商、旅游及相关企业、旅游企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和社区、旅游媒体等等。
3建立良好的旅游伦理体系
良好的旅游伦理体系主要包括旅游企业(景区、旅行社、饭店、其他与旅游有关的企业)、旅游者、政府、旅游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以及全民旅游教育等,各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内部都有自己的道德规范,如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旅游者之间等,只有将这些方面的统筹处理好,才能营造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3.1旅游企业
员工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旅游企业管理者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企业个体以及社会整体的角度衡量决策和行为的对与错,形成企业良好的道德标准,并有效地建立和保持企业的价值观,塑造企业文化。旅游企业的不同,具体的伦理观念也有不同,旅游企业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依法纳税;基本保证是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关键是顾客至上,企业要崇尚高尚伦理,把企业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标准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企业的伦理道德观才能得以贯彻。
3.1.1景区
旅游景区的开发、评估和规划中应尊重自然规律,不能急功近利,过度开发,应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能因为短期的经济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观是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景点的设计应顺应自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尊重生态多样性,保护当地特色文化,树立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生态伦理观。鼓励和支持东道区居民参与和景区相关的决策,分享旅游发展带来的收益,如果景区的开发需要上游居民付出代价,还应相应的给予生态补偿。景区管理应充分以游客的利益为出发点,主要体现在解说系统的设计和旅游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制定文明游览公约,引导游客增强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进行文明游览。
3.1.2旅行社
随着旅行社数量的增多,旅行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些旅行社采取降价竞争手段,以致出现零团费或负团费的现象,低廉的价格使旅行社经营环境更艰难,服务水平下降降低了游客的满意度,长此以往使旅行社陷入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旅行社之间应公平合理竞争,互相尊重,引导竞争向提高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努力。旅行社自身应诚信经营,充分考虑游客的利益,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和项目,提高车队和导游的服务水平,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的约定内容。
3.1.3饭店
饭店从业人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营造温馨如家的氛围,饭店管理人员要爱护员工,体会一线员工的辛苦并实行人性化管理,给员工和客人提供良好的服务。饭店之间应建立互惠互利的关系,本着“”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陷入削价竞争,使游客真正感受到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饭店的软硬件设施应根据客人的需要建设,建设节约型绿色饭店,引导客人进行绿色消费。
3.2旅游者
旅游者的伦理教育主要包括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例如在旅游地等公共场所,要相互尊重和关心、互相帮助、诚实守信、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物等;进行生态伦理教育,例如宣传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并内化为旅游者的行为准则,进行交往伦理教育,使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尊重异类文化,努力营造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氛围,建立平等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等,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参与的主体,只有旅游者的素质提高了,旅游才能够更加有序、健康和文明。
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提出,负责任的旅游要抱着对不同、哲学观点和伦理观念宽容和尊重的态度。其内涵可概括为,旅游者必须尊重目的地国家在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社会、道德、宗教文化方面业已确立的秩序,遵守当地实行的法律,对当地的习俗和信仰做出最大限度的理解。还将旅游对促进人民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尊重的贡献放在第一条,要求“旅游活动的开展应该与东道地区和国家的特征与传统保持一致,病尊重其法律,惯例和习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要尊重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理解文化差异。如果爱护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可以视为对旅游者的基本道德实践,那么,抱着尊重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更好地理(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解文化差异的目的进行旅游活动则是旅游者道德的内在动力机制,其实,早在1985年世界旅游组织旅游第六次大会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中,就要求旅游者除了尊重过境地和逗留地的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社会、道德和宗教及遵守当地的现行法律和规定外,还应做到充分理解东道国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活动,要特别尊重其自然和文化财富;不应强调自己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要以受教育者的身份去领略作为人类整个财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当地文化,
同样,涉及到与旅游服务人员的关系时,旅游者要认识到“顾客总是对的”、“旅游者是上帝”等等,只是为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企业及其旅游从业人员道德认识的形象化语言,而不能成为旅游者自我身份判断的依据,旅游者在充分享受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应该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和辛勤劳动,毋容置疑,旅伴之间则更需要相互关爱。旅游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旅游的经济贡献,随着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关心社会发展日渐成为世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世界旅游组织近期所致力推动的主要工程如“旅游与消除贫困”、“保护儿童免受旅游性剥削”等,充分反映出世界旅游发展的“社会导向”,实现这些目标,不仅是政府和法律的问题,更需要旅游者道德的“他律”和“自律”。
3.3政府
国家旅游局日前表示,全国旅游行业要用3至5年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诚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有效的诚信执业、诚信经营监督机制。当前一方面将继续推动《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的修订,同时推动更多的省市实现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建设的新突破,夯实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要在国家、省和城市三个层面,推动建立旅游诚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起旅游诚信征集、管理、评价、公示、信息披露等工作体系框架,以此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加强行业自律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和媒体对旅游诚信监督机制的形成和监督能力的提升。
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法规、规章就像是跑向不同方向的马匹,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纲领性旅游立法来驾驭,事实表明,这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对于旅游资源,有的部门以保护之名限制开发,有的部门则以开发之名行破坏之实,如果在法律上有统一、协调的旅游资源管理框架,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而这是目前的分散型旅游法律体制所无法做到的,旅游法还应充分考虑旅游伦理、旅游道德方面的问题,并适当地将相关规范写入法律,世界旅游组织的《世界旅游宣言》强调,现代旅游更注重文化,道德方而的意义。
3.4全民旅游教育,营造旅游大环境
道德既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方式,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精神力量。在旅游者道德建设过程中,如何很好地发挥旅游道德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以及教育、导向、辩护、激励功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旅游者道德建设的初始阶段,重要途径有三个方面:
3.4.1强化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国民道德素养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日常公共生活中所形成的和应当遵守的起码的行为准则,旅游者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旅游者公德,遵纪守法、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诚实守信、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等等社会公德是旅游者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旅游实践中我们都能观察和感受到,整体上,来自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往往能比较自觉地遵守旅游道德规范。今年是贯彻落实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第八年,随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加强,国民道德素质将有很大的提高,这也将为造就文明旅游者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4.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倡导文明旅游
个体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渐次经历他律、自律和他律与自律统一共三个阶段,他律是旅游者道德建设的起始阶段,社会舆论的广泛性和外在强制性对旅游者道德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每年的“旅游黄金周”都成为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但遗憾的是,很少有媒体涉及旅游者道德问题。对旅游者行为缺少道德评价,更多的是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辩护,缺少关于旅游者义务和责任的宣讲,通过媒介倡导文明旅游、谴责不道德旅游行为,让旅游者和潜在的旅游者熟知什么样的旅游行为是“对的”,什么样的旅游行为“不对”,这是旅游者道德“他律”的基础,也是旅游者道德内化到“自律”阶段的前提。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关键词】德育 特色 品牌 全员育人 管理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学校的重点建设内容。我校不断强化德育的内涵,把德育工作引向更深入的层次,结合长期以来的德育教育教学工作,我总结了以下四点特色和三点具体做法。
1.德育活动的品牌化
在各项德育活动中,全校师生以“进门学做人,出门成能人”为宗旨,做到了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德育活动形式喜闻乐见,德育活动内容深入人心,德育活动时间形成长期机制,德育活动程序成为师生熟悉的“七彩虹”模式,即:道德养成虹、兴趣发展虹、特长展示虹、自信合作虹、职业素质养成虹、强健体魄虹和心理健康虹,集中展示了集体的力量、团结的力量、拼搏的力量,增强了学校的凝聚力。例如,我校把学生爱国主义思想具体内化到班级团队的凝聚力、尊师爱校、敬老爱家、发奋学习的行动上来,把教师在德育活动中表现出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同校训精神、校园文化内涵建设统一起来。德育活动与校园人文思想,德育情操与校训精神,德育思想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地结合,交相辉映。彰显我校德育文化特色,体现我校特色办学思想。
2.德育教育活动化
在长期的德育工作实践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学校德育工作仅凭 借说教和灌输手段往往收效甚微。不能把学生当做储存政治、思想、道德知识概念的“磁盘”。我们重视了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过程,重视“知、情、意、行”的培养过程,让学生在活动和交往中形成这一规律。因为活动和交往是思想品德形成的基础,也是在活动交往中才能表现出来。把德育知识的传授与学生的活动和交往时间紧密地结合起来,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德育活动,交往实践,从中让学生得到深刻的体会。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讨论和活动,就会在参与活动中得到真实地体验,就会形成道德认识和道德感情从而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因此,我校的德育教育分年级实施德育内容,逐步提升。
德育教育目标内容整体规划表
年级教育目标核心教育内容常规教育内容
一年级自尊自律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教育法纪、法规等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
二年级自强自立人格、感恩、诚信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人格教育
三年级成材成功职业道德行为养成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业教育
3.德育内容社会化
过去我们的德育只是着眼于学校强调学生如何去做一个学生,重在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训练和管理,没有把德育工作提升到学生如何做一个“人”的高度。学生在学校生活中的身份是学生,但是,这不是他的唯一身份,他们将成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他们是家庭中的一员,而且有朝一日他们将为人父为人母。他们将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事某种有益于社会并且能将维护自己的独立和尊严的职业,他们还将成为某个特定邻里和社区的一员,与邻居和睦相处,为社区文明添砖加瓦。学生如此丰富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要求学校生活中不能与世隔绝。因此,我校德育工作不是单单反复强调热爱学校和班集体,遵守校纪班规,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勤奋学习这些只为培养一个学生的内容之上,而是要扩展到学生个人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国家民族生活中的道德规范这些层次上,以利于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社会人。我们在德育工作中注重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一方面,挖掘校园生活的社会生活意义,营造德育小气候。如组织学生社团、劳动实践、家长会为家长提供服务,组织学生参与校园环境美化、绿化方案的设计,组织校园服务小组,参与班级、学校的民主管理。另一方面,我们通过文艺下乡、社会志愿者活动积极引导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参与社会生活,认识社会纷繁复杂的方方面面,广泛接触社会及参与社会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明辨是非、善恶,经受考验,培养学生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德育工作网络化
长期以来,我校坚持不懈地落实德育工作全员管理,德育工作人人抓的育人理念。德育全员管理落实到全校教职工,淡化德育机构,倡导“全员育人”,唤回全体教职员工的德育意识,德育责任和义务,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科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停留在教给学生概念、知识这个层面上,更多的教学内容是让学生去分析、讨论、辨别,去体会上升为学生思想、政治、道德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学科渗透的德育教学的功能。村社环境、家庭教育对学生行为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我校重视与社区、家庭教育的配合,加强沟通联系,为了让社区有关领导,家长对学校的办学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几年来,班主任家访、电访100%。通过家访、电访等方式,加强了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向家长反映学生情况,特别是学生有缺课和其他异常情况。我校领导建立了长期的行政下乡制度,切实做好了与各村的联系,争取了更多的社会力量的支持。学校与社区(村)教育、家庭教育形成合力,学生的教育工作有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具体做法有:
4.1全员育人。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处处都是德育阵地”的观念,要让每一堂课、每一个活动、每一项工作都渗透德育教育的内容,要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见到违纪现象都要敢抓敢管,真正做到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共创“齐抓共管”的和谐校园。
4.2三级管理。我校德育管理在校内实施党支部、德育处、班主任三级管理,各司其职,层层落实,相互补充,互相支持。校外实行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共同教育,形成牢靠有效的德育工作网络。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
内容摘要:目前,旅游业已成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有着不断壮大的发展前景。在人们频繁的旅游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旅游伦理从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角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旅游参与者的思想和行为,是我们处理各种旅游关系的依据和标准。本文对旅游伦理的概念、基本内容、我国旅游伦理发展渊源进行了讨论,指出旅游伦理对于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其建设的操作路径。
关键词:旅游伦理 意义 路径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日益繁荣,在旅游活动中,人们要处理的各种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如人与自然的关系、旅游从业人员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旅伴之间的关系、人的身心关系等。近年来,因各种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纠纷、投诉甚至恶性事件也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损坏了社会文明与和谐。那么,如何处理好旅游活动中各方面的关系,既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维护好各方的利益,以及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旅游从业者和旅游者的素质,这是摆在所有旅游从业人员、旅游教育者和旅游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1999年世界旅游组织制定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向世人介绍了旅游伦理这一新兴理论,它涵盖人们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循的诸种规范,起到调节旅游活动中各种复杂关系、约束和指导人们的旅游及与旅游相关实践的作用。
旅游伦理的概念界定
由于旅游伦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旅游伦理概念亦处于广泛探讨阶段。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广义的旅游伦理定义为“围绕一切旅游活动所产生的伦理行为和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规范的总和”(陈娟,2007)。
在本文中,我们着重研究广义的旅游伦理。它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旅游者及旅游利益相关者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在旅游活动中调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意识和行为;并及时地指导、约束旅游活动及与旅游相关实践的规范。
当代我国旅游伦理基本规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按其内涵及其所协调的基本关系来看,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旅游活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原则,以及尊重爱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第二,旅游活动要尊重、保护文物古迹,并实现人与历史的和谐;第三,旅游活动中,旅游参与者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状态;第四,旅游活动中要认真对待自我,实现身心和谐(戴艳军,2001)。
我国旅游伦理思想探源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博大精深的中国历史文化造就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旅游文化。旅游不但集中体现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而且在中国社会组织、伦理道德、哲学观念、生产活动、艺术创造以及民风民俗等诸方面当中都有体现。溯其根源,早在我国古代思想体系中,旅游伦理思想就已占据一席之地,而且其与道德的含义相似,都是指社会和个人经过一定方式的治理、协调,使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准则和秩序。如《周易•观卦》中提到“旅贞吉”,意思是只要旅行者在旅行时,要谦柔守正,就能获得旅途顺利。《逸周书•大匡篇》中有“津济道宿,所止如归”,意思是要便利旅行者行宿,使其所到之处宾至如归。儒家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就是将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强调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的自身,人与自然要和谐共存。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孔子提出的“比德说”,即“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另有南朝宗炳“畅神说”指出,山水风光怡神寄情等旅游伦理观念(李天元,1999)。这些观点都是我国传统旅游伦理思想的宝贵精神财富,明确地指出了旅游活动具有兼容物质与精神属性的特征,体现了经过一定方式的治理、协调,使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更加的和谐。 进入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类社会不仅进入了消费时代,而且促进了消费的个性化发展,进一步促进国际旅游方式迅速趋向个性化,旅游从以前的贵族式旅游时代转入全球性的大众旅游时代。旅游的内涵也日益丰富,并成为世界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现代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伦理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下,国际旅游界概括地提出了“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原则,意在大力挖掘旅游的文化内涵,加大自然环境的保护力度,使人类拥有的旅游资源得以永续利用。其中蕴涵着尊重自然、敬畏生命,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核心问题的现代旅游伦理思想。
综上所述,在研究和借鉴我国古代以及当代西方有价值的旅游伦理思想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旅游伦理是一个复杂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体系。主要涉及人与自然、人与历史、物质与精神、人与人、人与自身等方面的关系,其核心是贯穿于所有关系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
我国旅游伦理的建设意义
旅游伦理从道德和精神层面对人的旅游活动进行感化和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旅游业健康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加强旅游伦理建设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暴露的一系列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旅游法律法规建设的必要补充。
(一)有利于减少旅游活动中的问题
1.有助于旅游者旅游目的的实现。纵观当今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人类正在由“观光时代”和“休假时代”转向“文化娱乐时代”和“旅游文化时代”,旅游者旅游的目的也正在从简单的观光游览,向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文化性等多方面发展。旅游伦理可以为游客的旅游行为指示道德方向,并内化为旅游行为习惯,提升游客的人格,从而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与人和谐相处,在宽松的氛围中达到旅游的目的。
2.有利于减少旅游活动中的诸多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参与到了旅游活动当中,这使得旅游活动的主体从层次、水平和构成上日益丰富和多样,这给我国的旅游业带来丰富经济收入的同时,也在我国旅游活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挥霍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旅游服务缺乏诚信观念,经营组织者和旅游者的利益纠纷不断;旅游文化商业化现象严重等。
比如,2006年云南大理出现的“三角债”问题就反映了组团社、接团社、景点等企业之间的诚信经营问题。这场风波充分说明旅游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诚信合作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2009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假日办总值班室受理的69件投诉情况显示,大多数投诉者反映旅游服务人员态度差,硬件设施不足,合同履行不力等(邱竹青,2009)。这些表面上是各种各样的硬件和软件问题,但根本上说明旅游企业和服务人员的旅游伦理问题,随着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伦理观念的树立和提高,“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上述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二)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一种全新的文明观,是人类与自然和谐统一、共存共荣、经济繁荣与环境优美处于良性循环的进步状态。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环,人们在旅游活动中自觉地把自身置于整个生物圈相互依存的网络中,用旅游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而主动地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旅游伦理的有力支持。旅游伦理首先规范调节的人际关系,主要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生人有助”是其重要规范。这种道德规范有助于升华旅游者的人格,进而自觉创造熟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
总之,旅游伦理在确认人类发展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自然环境的健康延续,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
我国旅游伦理的建设路径
(一)加强旅游伦理教育
目前,人们的旅游伦理意识普遍较弱,文化素养不高,以及对旅游伦理建设重视不够,导致了众多问题,因此,加强旅游伦理教育,提高人们的旅游道德意识,是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而且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全方位进行。具体途径有:
1.社会教育,就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社会教育的途径帮助人们了解、认识并关心旅游伦理问题。如舆论教育,就是利用人们周围广泛接触的各种媒介,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让广大的受众了解旅游中不道德不规范的现象,把旅游伦理观念上升为全民共识,使旅游伦理原则和规范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2.学校教育,就是在学校的课程教学中渗透旅游伦理教育。如在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设独立的生态环境教育课程,同时将生态环境的理念渗透于其他课程之中。通过生态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自然道德”、“生态良心”的观念,形成保护生态的观念。
3.家庭教育,就是在家庭旅游生活中,父母要发挥对子女耳濡目染的教育功能。父母是孩子第一任教师,也是最直接言传身教的人。首先,要以身作则,养成爱护自然,保护生态,关心他人,乐于助人,奉公守法,洁身自爱的旅游道德习惯;其次,看到孩子不正确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4.自我教育,就是依靠自身旅游实践和旅游伦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对环境、资源、生态的责任意识,做大自然和人类文化的保护者、弘扬者。
(二)逐步完善旅游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的旅游监督管理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但是还存在若干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应相应地加大旅游监管的力度。
1.把旅游伦理教育与加强执法力度相结合。法律监管是一种强力规制。旅游伦理观作为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当旅游活动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十分严重的时候,便上升为法律监督。近几年,我国旅游市场的管理已是有法可依,已制订与修订的关于旅游行业岗位规范、旅游安全、旅行社管理等旅游行业法规就达11个,它们尚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2.加强旅游管理机制。如为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不仅要有开发商、经营商和旅游者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有健全的旅游管理规章和机制,包括有完善的管理机构与人员,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还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条例、法规来规范旅游企业和个人行为。
3.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不遵守旅游规定、无视旅游道德法规、破坏环境、损人利己的行为,应发动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公开讨伐,以示警戒。
(三)加强旅游文化建设
旅游不仅是一项产业,也是丰富人生、增长知识的重要途径,其核心是接触、感知和学习丰富的自然以及社会文化的活动。据调查,现代旅游者的旅游动机不仅包括政府和旅游产业创造收入和增加就业的动机,还包括着更加深层的精神上的自我塑造动机(韩玲,2005)。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也充分的证实了这一点。而加强旅游伦理建设正是旅游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抓好旅游伦理建设,是发挥好旅游业“阵地”和“窗口”作用的重要基础。
加强旅游文化建设,我们可以通过全行业开展旅游文化活动;深化旅游活动的主题。提高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强旅游政策的伦理导向作用等方法来进行。重点是处理好旅游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从伦理的角度倡导和规范参与旅游活动的人群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发挥旅游业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总之,我们应该重视和正视旅游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伦理问题,不断加强旅游伦理思想研究和旅游伦理建设。加强旅游伦理建设,必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建立和谐行业关系奠定思想意识和制度基石。
参考文献:
1.陈娟.高校旅游伦理教育研究[D].中国知网,2007.4
2.戴艳军.论我国旅游伦理思想及其建设[J].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1.4
3.李玉华.旅游文化学概论[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4.李天元,王连义.旅游学概念[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
5.邱竹青.论旅游伦理体系的建立[J].现代商贸工业,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