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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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1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何正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违法事件应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以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其次,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们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鼓励患者及家属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医疗纠纷,要使人们明白,现代的医学不是万能的,要客观的面对医疗结果。

医疗机构要用正确的态度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建设。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坚决杜绝有悖于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同患者的沟通能力,加强医生的责任感。

加强医护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医疗行为。①只有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才能使治疗过程符合科学的要求,避免出现医疗纠纷。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2001年9月1日起鉴定的8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中,有23例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其中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有16例,违反规章制度的有7例[1]。③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更好地为自己举证;因此,医疗机构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才能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拿出充分的证据,使医疗纠纷得到客观的处理。

医疗机构不要和患者或其家属盲目“私了”。根据《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了医疗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但前提是医院确实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或害怕患者无理取闹,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简单地同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私了”,就会助长社会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利于依法办事。

充分发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使医学会成为医疗纠纷中联系患者及医疗机构的枢纽。但是,一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有一些患者及家属进行完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服鉴定结果,要求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更有甚者,在中华医学会进行完鉴定后,依旧在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扰乱秩序,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只有确立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医学会的鉴定职能,缓解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的矛盾。

医学会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权威性,主要原因有:①医学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现在的医疗机构多为非营利性医院,是政府举办的,易使患者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感。②医学会的职权范围过窄。在医疗纠纷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病历、化验单、各种医学影像等医学资料,《条例》中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只是被动地接受医疗机构或患者提供的医学资料,其中很多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而医学会无权也无能力鉴别医学文献的真伪,使鉴定的时间被拖延,鉴定的结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医学会应该争取在第一时间拿到第一手资料,并在医疗纠纷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对医疗资料真伪有争议时,可委托司法机构对医疗资料进行鉴别,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③由于多数医疗纠纷都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而在一个省、市内,本专业的知名人士可能相互间都比较熟悉,这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的结果,这种现象在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常见。④鉴定专家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专家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就是像法官审理案件一样,不仅要考虑到医疗技术上的问题,更要有缜密的逻辑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涵和主旨[2]。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为了使医学会组织医鉴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很多医学会进行了尝试和探索:①有的医学会和法院联合制订了法院和医学会委托和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统一规定;②一些医学会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请法院主审法官旁听鉴定会;③有的医学会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多条沟通渠道,使鉴定更符合司法要求[3]。

改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

长期以来,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在这种制度下,医疗纠纷很难得到公平的解决,为此,新的《条例》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给医疗机构及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独立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力,才能为彻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规范教育,做到以预防为主,争取把可预防的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引导医疗机构同保险部门的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机制,使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给予相应赔偿,从而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李贤仁,王芳,刘海英,等.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34-736.

第2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医务人员的意识相对淡薄,加上乡镇卫生院设备简陋,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多种原因,从而引起医患矛盾的激化,使医疗纠纷的发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越来越复杂,索赔金额越来越多;致使医生对医疗纠纷防不胜防,医疗环境越来越恶劣。要不断改进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和增强医务人员的安全、责任教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 乡镇卫生院 医疗纠纷原因 防范措施

On the township hospital medical malpractice common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Ran Maoyan,Dai Qiang

Yinjiang county Canxi town hospitals of Tongren city,Guizhou Province,555208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atient awareness of the law,rights awareness and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the quality of medical servic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demanding,but relatively weak awareness of the medical staff,plus township hospitals poorly equipped,the system is imperfect,management is not in place a variety of reasons,which led to the intensification of conflict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to make more and more medical disputes occur,so that medical malpractice occurs more complex,more and more amount of the claim;led doctors medical malpractice defense does not even prevent,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more difficult,the medical profession increasingly harsh environment.We want to continue to improv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medical malpractice enhanced security,responsibility to educate medical personnel,and promote primary health care institutions sustained,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Ownship hospitals;Reas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Precautions

2003-2012年发生在乡镇卫生院的13起医疗纠纷,多数通过医患双方协调赔偿解决,最终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足1/3,到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足1/4。妇产科占23%,外科占0.07%,麻醉意外占0.07%,药物不良反应占0.07%,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纠纷占0.07%,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占23%,医护因素占23%,各科发生医疗纠纷情况如下:剖宫产产后大出血1例,剖宫产术后纱布残留体腔1例,人工流产术后纱布滞留阴道1例,低分子右旋糖苷过敏1例,连硬麻醉意外致纠纷1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急救纠纷1例,骨科手术1例,接种乙肝疫苗致钙化上皮瘤1例,接种乙脑疫苗耦合结核性脑膜炎1例,接种麻疹疫苗致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1例,医生工作过失行为引发纠纷1例,护士操作不规范引发纠纷1例,医患沟通障碍引发纠纷1例。

常见医疗纠纷原因

医务人员方面原因:①医德素养差:据统计现有医疗纠纷原因70%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所致,主要有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或解释不同而引起;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当;由于第三者的挑拨引起;不遵守医院保护制度,忽视病员的心理变化出现的不良后果而造成;出具假证明或不实的假条;医务人员在对病员诊疗过程中,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少数的医生作风拖拉;有的医生执业行为不规范。②工作中失职:有些是因为医务人员在工作,未尽到职责,出现打错针、用错药、开错刀、输错血的情况,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所发生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情况[1]。③技术原因:对于一些早期症状不典型或者不明显的疾病,容易被漏诊,或者因为对一些不常见的疾病认识欠缺,容易出现误诊情况;或者并未充分认识到某些疾病的严重性,未预测到病情急剧变化甚至危及生命,因此事先未向家属说明病情进展情况,如果患者突然死亡,这种情况下家属并没有思想准备,因此易于产生医疗纠纷,这种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应归结为技术方面的原因。需要外科治疗的患者通常情况下发病急且病情危重,多采用手术治疗,还要争分夺秒,如果在时间紧迫的条件下不能够慎重的选择手术方案而贸然动刀,不遵守操作规范,难以保证手术的效果和安全性。

意外情况:医学实践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诊疗过程中有些变化是能够防范的,但有也存在一些难以预测并且不可控的情况。例如:诊断性检查、药物注射或麻醉过程中,有些患者可发生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

患者方面原因:最常见的是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或对医疗规章制度不理解或理解不准确而发生医疗纠纷。

其他:如社会方面的原因促成或导致的非医疗纠纷。这类纠纷多见于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以及伤害案件转嫁而成的情况。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加强社会主义医德教育:社会主义医德的宗旨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医疗职业道德是预防医疗纠纷至关重要的一环。

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医疗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医疗质量的提高,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巩固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加强基本技能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广大病员及其家属也必须进行医学常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医患沟通效果,使他们了解在医疗过程中病员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2]。

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质量:病历是医生病情分析及处理过程的全面记录,是具有法律作用的医疗档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2002年9月1日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了病历的法律地位,成为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明确责任及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据[3]。因此,病历的书写一定要规范、及时和完整,并且要客观、真实和准确,不能发生随意涂改现象。患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应及时记录。实施重要检查、操作或手术前应告知患者要承担的风险,需要患者或委托人签字认可。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可减少甚至避免医疗纠纷。

加强法制和医疗安全教育,做到依法行医: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及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医疗安全,积极防范医疗纠纷[4]。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尤其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如不了解患者享有知情权,未向患者告知而引发医疗纠纷;不重视病历记录及保存,证据意识缺乏;不遵循操作规范,而仅凭临床经验进行各项操作,缺乏依法行医观念,造成医疗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等法规,医务人员应该定期组织学习这些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坚持医疗安全岗前教育,并定期举办医疗事故案例点评会,使医务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做到严格依法执业、照章行医。

参考文献

1 龙典,何珂.诊疗失误与处理实用全书[M].北京:金城出版社,1999:57.

2 王传盖,李博.最新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务实全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48.

第3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医疗纠纷的增多有深刻的社会和体制原因。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往往也过高。而现有的医学水平有限,医疗过程本身风险很高,不确定因素也多。在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旦治疗不能达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大。

医院对策:预防为先

“现在的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大大增加了。”山东省立医院医务部的任勇说出了医院的普遍感受。面对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了省却事后处理的麻烦,各医院纷纷采取预防性措施。

各家都将医疗事故发生率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与医生及其所在科室的利益挂钩。针对患方对医方在诊治前的告知不到位有很多不满的情况,医院将告知制度的健全作为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医院要求医护人员在治疗前一定要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意外情况等全部向患者说明。山东省立医院还专门组建了医疗安全管理科,在医疗纠纷处理难度日渐加大的情况下,医院需要一批既懂政策法律、又懂医学,还要有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的人来专门处理医疗纠纷。

病历复印:“保驾”病历安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依据条例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这些规定使原本被医疗机构紧紧捂住的重要证据得以公开,医院想对病历恶意修改不再轻而易举。记者在山东省立医院医务部看到,一张指引病人前往复印病历的指示被贴在显要位置。其他一些医院也都为病人复印病历提供了方便。

举证倒置:一家欢喜一家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举证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对此,医患双方的反应可谓“一家欢喜一家愁”。这一“紧箍咒”一时难以被医院接受。

“患者普遍对医院乱检查、医疗费用高不满意。可因为举证倒置,医疗机构不得不增加一些检查项目。比如说有的医院做个小手术还给患者做艾滋病毒检测等。医院的苦衷在于,万一病人真的有艾滋病而事先没有查出,事后患者再将病因推给医院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务处处长刘志清说。

于群贤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一位患者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在当地县医院做活检,手术后感觉肩部疼痛,右臂不能正常活动。患者认为是大夫在手术中误伤腋神经所致。山东省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会上,医院为了证明手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伤,竟偷偷跟踪患者,并将其骑自行车买菜时右臂自如活动的画面录下。

评论: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

第4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日前,由湖北省卫生厅和卫生协会主办、中国人保湖北省分公司协办的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研讨会在武汉市召开。会议预测,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坚冰,将随着新的《医疗事故理处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而被打破,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即将迎来“春天”。而在此前后,北京、浙江、山东等地的医疗卫生部门、保险公司也都纷纷就医疗责任保险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力图借9月1日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东风”,全面开拓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据了解,国务院曾经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医疗纠纷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医疗技术、设备、药品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医疗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大幅度上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全国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上一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医疗费增加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而湖北省卫生部门近3年受理的200多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有关医疗责任的纠纷也达到90%以上。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卫生部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在全国施行。

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是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过失行为,而且包含了医疗机构过失,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二是保证了医疗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明确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

三是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预防、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置,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及要求,规定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以及相关证据的保存要求。四是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等。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使患者权益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将在医疗诉讼案中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相关人士预测,按照新的赔偿标准,医疗机构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迎来一个索赔的高峰。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医疗机构将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为了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医疗机构将采取措施,化解和转移医疗责任风险。从国外医疗同行的经验来看,投保医疗责任险是简单、有效的解决方法。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职业保险。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据了解,在欧美地区,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医疗责任保险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生涯融为一体。

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从而使医院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

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院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起步阶段,受保险条款和保险意识的制约,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还没有获得长足发展。可喜的是,为配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科室整改备案)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患方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2)、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对疾病的认识不足;(3)、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中反映不出上级医生的水平,对疾病的分析如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处理原则、预后判断、及时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家属的要求和意见在病历里不能体现,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

二、整改意见:(1)、不断提升医疗水平。狠抓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夯实业务建设基础,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2)、加强医患沟通。加强医患沟通,使病人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有大概的了解,不能盲目的治疗,你自己心里有数而病人不理解,一旦出现效果不好,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3)、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要求依法行医,照章办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人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病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6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 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请记住我站域名/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

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第7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1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社会因素、医疗因素,患者及家属都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在此着重谈一谈与医务工作者关系密切的医疗因素,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常存在一些引发医疗纠纷的隐患:

1.1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看诊医师负责制不落实,主要表现个别急诊病人无病历、会诊无记录;收住病人的首次病程记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的主诉、病史记录常出现矛盾;各项检查资料的诊断、时间等内在关系不一致;个别医生推收病人,重要技术操作实行之前未签名;不执行三级医师制度,个别医生把自己分管床位当做自己权力范围,不向上级医师请示。

1.2不执行术前制定的手术方案在施行手术过程中,随便改变手术部位:如某医院例1,有位患者,手术通知书是下肢手术,上台后手术医师认为是小手术,违章先行上肢手术,接着下肢,术中出现出血性休克,引起右下肢缺血性肌挛缩。例2,有位患者因车祸致右髌骨、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股骨闭合性骨折,手术通知单方式是施行髌骨、胫腓骨手术,但术者上台后为显示自己的实力,行股骨骨折内固定术,结果下不了台。

1.3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不良造成漏诊、误诊在就诊过程中不重视物理检查,不望诊、不听诊、不触诊、不叩诊;管床医师对自己分管的病人不做仔细检查,对病情发展不认真思考研究;如某医院例1:有位颅脑外伤病人,经抢救后急诊清醒,诉“胸部疼痛”,管床医师既不照片,也不认真进行检查分析,认为是“胸部软组织挫伤”后病人疼痛加重。病人一再要求拍片示“肋骨骨折”;例2:一股骨颈骨折病人,门诊拟“腰椎间盘突出”收住院,主治医师接诊病人,科主任查房二次,做了CT,磁共振,腰椎检查,住院多天后最后从照片确诊“股骨颈骨折”转外科治疗。

1.4不执行有关处方规定开大处方有些医生为了单纯追求处方提成,不是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基本是问病开药,也不做相关的诊疗物理检查,造成病人及家属意见大,经济负担很重。

1.5医护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对制度不落实,发错药,输错液体现象时有发生。

2提高病案管理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的保证

2.1做好病历的终末质检,确保病案质量医疗诉讼举证最主要的依据是病案,病案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对出院病历归档病案室后,加强终末病历的质量检查工作,对入库前的每一份病历均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对不合格的病案坚决退回科室,限期修正完善,确保每一份病案质量都是合格的、优秀的,有效预防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从实质上提高了病案质量。

2.2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为加强病案管理质量,必须建立一整套病案管理制度,如:各类病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出院病案借阅制度等,使每一份病案从出院结账到病案室的回收、登记、整理、消毒、ICD-10编码、电脑录入、装订、上架、归档都有一套严格的签收、核对制度,从而彻底杜绝病案的丢失。

2.3做好病案的复印及封存病历的保管工作因医疗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或家属要求封存病案,病案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上级部门对病历进行封存,并负责将封存病历存放、保管。自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人数越来越多,对复印病历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才将允许复印的客观病历内容复印后加盖复印章并做好登记。

2.4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做好窗口服务工作病案室工作以前主要对内负责本院医疗、科研、教学病历调阅之需,内部员工大多数了解工作程序和要求,所以工作容易开展。目前对外接待工作多于对内,主要为病历需求者要求办理查询、复印病历。病案室不属于患方的直接治疗部门,但当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护理、收费等不满时,可将不满的情绪发泄到我们病案室的工作人员身上,此时我们每位工作人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我们就应注意观察患者和家属表情,在工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语气技巧,认真倾听患者的抱怨,多向患者解释,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化解医患矛盾和不必要的误解,做到协调人际关系、平息矛盾,从而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使患方心情由不好变好,心情好的更好,让他们满意而归。

3提高医疗管理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

3.1各临床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安全,建立防范医疗卫生纠纷事故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科室实际,认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和实行医院感染等管理的全员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业医师法》等内容,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并贯彻执行,吸取教训,查找科室引发医疗纠纷及事故的隐患,防范于未然。

3.2科室领导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医疗质量管理上,狠抓“三基“,“三严”的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和技术素质,增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质量第一、服务第一”思想。学习掌握好与患者沟通的艺术和技巧,加强年青医生的临床技能训练,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

3.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的落实。做到制度管人,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新医疗法、施行大型手术等,必须向上管理部门报告、审批;抢救急、危、重病人,应按急诊有关规定先抢救病人,需紧急手术时施行手术,不能强调先交费,先交按押金等手续,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第8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广.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7):7-9.

[2]王琳.急诊分诊安全管理模式对急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第9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

从国务院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看,医疗纠纷在行政处理上,较之其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加趋于规范化、合法化、科学化。特别是在保护患者受到医疗事故损害获得赔偿是权利方面,是大有进步的。但是对于如何保证患者行使权利的保障措施,该条例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患者的权利在不能行使时,应该如何处理,这在时间中都没有办法予以解决。

2《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损受害患者

一方的利益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全面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较好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但是,《侵权责任法》中仍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证明过错归责原则体系中,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一股脑地交给了受害患者一方,而仅仅在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法定的过错推定的情形,但其还是需要患者对这三种情形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在现今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对医疗资讯的掌握存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损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事实上,受害患者一方也很难承担起全部的举证责任。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不具备医疗知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都不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对医疗过程中的诊疗护理常规不甚了解。因此在发生医疗事故时,让其提出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是有很大难度的。特别是面对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医疗机构一方,患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弱势地位更显突出。2)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利患者一方的病历资料时,患者无法实现举证权利。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对过错的认定常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所以往往需要通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法医学鉴定来作为判定过错、划分责任的依据。而在法医学鉴定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但是,现实中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侵权纠纷后,为规避责任,往往拒绝或者提供不利于患者一方的病历资料。对此,患者却无法约束和控制,使其举证权利无法得以实现。而由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从而使鉴定机构做出不利于患者的结论,结果导致败诉,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3)医疗机构篡改、销毁、隐匿对自身不利的病历资料时,患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明。因此,提供客观真实、全面详细的病历资料,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具有关键作用。可由于患者接受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全部资料一般都在医疗机构手中,因而在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利用其优势,只提供对自身有利的病历资料,不提供或篡改、销毁、隐匿对自身不利的病历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2]。而让患者对病历的篡改、伪造负有举证责任,这无疑又给患者的诉讼维权提出了一个难题。除非患者方非常及时地复制病历,否则医疗方进行了篡改与伪造后,患者方对病历的篡改、伪造行为的举证几乎不可能。

3法律法规对医疗鉴定机构规定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