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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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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

第1篇: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地铁;机电;进度监理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subway construction market supervision, the rapid growth in business,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personnel relative lack of subway. In our country,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ion is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hase. Supervision units commissioned by the owners of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upervision contract for engineering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Schedule control,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ork of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ion personnel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o monitor construction progress of subway project, worthy of study.

Key words: subway; electromechanical; schedule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O4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地铁工程机电项目特点:专业多、专业复杂、系统复杂。地铁机电项目主要有:低压配电及照明系统、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市政给排水接驳工程)、通风空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系统、二次建筑及装修工程、自动扶梯、无机房电梯、楼梯升降机、屏敝门(含安全门)等。

地铁机电项目进度控制难,工期紧:地铁工程一般包括土建和机电两部分,土建完成并移交给机电施工单位是机电项目进入施工的前提。征地拆迁、图纸供应、地下工程地质复杂等等不可预见因素,经常性导致土建项目完成移交时间滞后。地铁开通时间在项目开工时已定,即机电完成的工期目标不可变。土建的移交滞后,给接下来的机电项目带来了非常大的工期压力。加上机电项目专业分包多,专业系统多且复杂,这将导致监理在机电进度控制中的协调工作量非常大,大大的增加了机电项目的进度控制难度。地铁机电项目是否能保质,按时完成成为了地铁开通运营的瓶颈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都要编制进度计划,并且控制这些计划的实施。地铁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体系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计划、设计单位、计划、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监理单位计划。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是项目目标实现的保障,因此,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监理是其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

监理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地铁工程机电项目进度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理。事前,督促承包商明确进度目标,分解进度目标值,编制有针对性,可行性,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进度计划,然后对编制好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事中,依据经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执行PDCA程序,全面、动态的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监控,以实现合同要求的地铁开通运营目标;事后,依据合同对工期的完成情况进行比较,提出书面意见,根据合同条款,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工期延误事宜,做好进度监理总结。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地铁机电项目的进度事前监理,首先,要重视其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1、施工进度计划的种类:(1)按照编制深度不同分为: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月(季)度进度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等;(2)按照编制单位不同分为:总包单位进度计划,分包单位进度计划;(3)按照编制内容不同分为: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图出图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劳动力供应计划等。

2、监理对进度计划的审查程序:(1)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经过自审的后,项目总监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符合要求时,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审定批准。一般对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由总监代表审批,总体性的施工进度计划由总监审批,并需要报业主批准;(2)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进度工序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字。(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合同符合性以及编制、审核、批准程序进行审查。审核意见应明确表达同意按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或局部修改后同意实施等意见。(4)需要承包人修改时,项目监理部汇总修改意见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意见单”,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发发给承包人修改后再报审。(5)已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监理部及时上报业主(业主有要求时)。(6)承包人对进度计划的调整必须与合同工期要求和总体进度计划协调,若需要调整合同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必须按规定取得业主批准;(7)对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进度工期延期,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专门召开由业主组织的进度协调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

3、审查的基本要求:

(1)符合性审查:①符合当前国家基本建设方针与政策,同时还要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有关要求;②总工期、节点工期控制目标应符合施工合同和设计的要求; ③审批签字齐全,应有承包商编制人签名,项目经理或总工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或项目公章;④相应的资源配备计划要符合投标和合同规定要求;⑤申报手续齐全,必须附规定的审批表。

(2)合理性审查:①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要合理,便于施工安排,且与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②工序安排要合理,前后搭接要满足施工工艺技术要求;③资源配备安排要合理,满足均衡连续施工要求;

(3)针对性审查: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进度计划,满足现场场地和自然条件要求;②满足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实际要求,不能违反施工质量要求;③要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不能盲目赶工;④对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和出现的影响工期目标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机电施工进度计划是检查进度的依据,实现进度计划目标是地铁通车运营的保障。在机电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审批中,应特别重视重要影响进度因素的分析和处理:①土建移交滞后经常导致机电项目的工期非常紧张。土建移交的工作面不够时,承包商应分站厅,站台分批、分阶段接收,做到见缝插针,创造工作面,创造施工条件,根据实际接收情况组织流水施工,编制施工进度计划。②审批机电施工进度计划时,要注意附属物资供应计划的可靠性、可执行性。目前全国各大城市,为缓解交通堵塞问题,大都在建设地铁,甚至一个大城市同时有好几条线同时进行建设,相应物资供应相对紧张。这就使得监理在审批供应计划时应考虑物资供应能否保证顺利?是否制定了合同措施加强保障?是有备用供应方案?③由于地铁机电专业多且复杂,地盘监理应注意协调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入时间;注意各专业的工作界面及接口划分;注意各专业施工顺序:天花管线施工应注意先上后下,先干管(线)后支管(线)。扶梯就位的同时组织设备区关键设备房(配电房、变压器房、通信信号设备房等)施工,在其它设备房施工到一定程度后,让公共区施工单位进入施工。④监理应对机电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中关键事件进行把控:主要对实现关键事件的劳动力、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保障计划情况进行审批。机电工程中各专业系统的单体调试,站级功能调试,整条线的调试要留有足够的时间。

事中进度监理:①监理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进度控制机制,层层落实进度控制责任。②监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进度检查制度。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现场巡查、开例会等信息收集渠道收集进展情况,对照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检查,分析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度检查方法主要有香蕉曲线、前锋线、横道图等。③监理通过对比检查,对检查出的进度偏差要求承包商进行原因分析,针对不同的原因,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要求其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调整偏差,保障进度目标的实现。在工程实践中,组织、技术措施相对采用较多。

协调,是保障进度实施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对于专业多,分包单位多,专业系统复杂的地铁机电项目来说,事前进度计划的制定、审批,事中的进度控制,其协调工作量特别大,也特别重要。地铁工程协调可分为对内和对外协调,对内协调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及其内部层面、专业专项工程层面的协调。对外协调主要包括政府监督部门、地铁工程实施协作部门。监理应针对不同的层面,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协调机制,通过联合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建立分层次协调例会制度来实现。

第2篇: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部门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事宜,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付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特定的收款单位。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等少量资金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和劳务供应者为主。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应根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计划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开工许可等批复文件及资金使用书面说明等书面材料予以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首先由财政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核建议、项目进度、财政财力状况核定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向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确需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分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国库部门据此办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6.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7.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8.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验收手续;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文件:

1.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的文件:

1.因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除少量的前期费和工程预付款先期拨付外,应全部按照项目进度规范进行。

第四章支付审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内容是否全部符合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及扩大支付范围现象;

(三)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其他拼盘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收款单位和支付要素与合同等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六)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是否有项目进度认定和竣工的相关手续;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对相关补充资料和支付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其他资金到位比例与财政资金投入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手续的;

(四)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或暂缓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条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第3篇: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

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六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部门隶属单位,直接向中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并争取核准。

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中央在渝企业或单位,以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重点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办理核准手续。为方便投资者,其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属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

市政府授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准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需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说明项目招标初步方案;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国家核准的项目,(一)、(二)、(三)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并公布主要行业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申报工作。

如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指导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尽快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附送文件。项目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十二条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如有必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听证等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进行专家评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项目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但不计算在上述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核准文件中须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地点、总投资、合理工期、招标和监理等基本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核准文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一次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超过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回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核准文件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应当核准而未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者申报后未被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二十条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措施:

(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主管部门调控的资金、资源,优先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投资备案资料是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据;

(四)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投资备案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资料(附件2)。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备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3)。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单位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如超过2年仍未开工,投资项目自动销号。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投资项目备案证,并分发到市经委、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备案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市经委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情况汇总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备案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投资项目备案证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证。

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对其提供权益保障支持。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核准项目,不得违规办理投资备案,不得在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属违规行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备案手续,或未按时报送投资备案汇总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经委,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也按本办法实行核准或备案。

第4篇: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工程管理;质量控制;业主;监理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s with the author in Algeria in port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emphasize the owner of the country's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ort engineering management mode is described and discussed.

Keywords: engineering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Owner;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阿尔及利亚南码头重建工程位于奥兰省阿祖港,为3号防波堤南端码头和西端码头合拢工程,业主为奥兰省公共工程局(DTP-ORAN),监理为当地的海工工程实验室(LEM),其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由集团中标承建,中交三航局组织实施;其主要工程内容是将I形的预制混凝土块和沉箱,在旧码头的前沿14米处叠放安装成一道码头的新岸线,包括200个块体预制安装、10个沉箱预制安装、五万吨石料抛填及码头附属设施等;总造价约6000万人民币。现以本工程为例,简单地介绍监理业主对工程质量和设计施工的监督控制,以供参考。

2 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模式

2.1 业主、监理及承包商三者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商实施工程施工;与监理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监理机构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并对承包商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某种意义上也就是说,业主和监理也组成一个“项目经理部”;业主相当于“项目经理”的角色,而监理相当于“项目总工程师”的角色。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所有的技术、商务文件均直接报送给业主,然后业主将与技术相关的文件转交给监理审阅后由监理向业主提供技术方面的反馈,最终的决定权仍由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文件;因此,业主决定了工程的原材料选用、料场选用、工程延期、支付工程款、接收工程等诸多事项;如图1。这与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只对确定中标者、支付工程款、接收工程等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施工过程的具体事务由咨询工程师决定和处理,而承包商必须接受和遵从咨询工程师的指示,业主基本不对承包商发出指令”有较大的不同,与国内的工程管理模式也有差别。

图1 业主、监理及承包商三者关系图

2.2 业主监理组成

业主和监理组成的“项目经理部”,由一名项目经理总负责,下设:监理驻地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计量工程师、预制检查员、潜水员(检查水下施工活动);其中,计量工程师由业主委派,其余的由监理机构委派。明显的,在该组织机构中缺少了测量工程师,当工程项目需要测量工程师时由监理机构总部(设在首都阿尔及尔)委派。

3 质量控制

对于监理工程师来说,首要工作任务是质量控制,以确保工程产品质量。质量控制则以事前控制为主,利用过程控制原理,通过对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输入因素即“人、机、料、法、环” 进行全面控制,从而控制输出结果,以过程质量保产品质量,下面主要介绍材料控制和工序控制。

3.1 材料使用的控制

3.1.1 材料审批

用于工程的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使用前承包商都要向业主申报,申报资料必须包括:⑴ 材料产地或生产商名称;⑵ 材料规格;⑶ 材料用途;⑷ 有关规范条款;⑸ 显示符合规范要求的试验结果;⑹ 生产商的生产证书;⑺ 生产商的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⑻ 有代表性的样本。

根据承包商提供的资料,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考察和试验,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经业主批准后方可使用,原材料或料场变更必须重新审报。料源批准后原材料才可以进场,进场材料严格按照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频率分批堆放。以基床抛石所用的1-15kg块石为例,石料进场后以1000t为一个批次堆放(每车均有过磅单)并抽检抗压强度及密度,合格后才可使用,不合格的批次限期清退出场。

3.1.2 混凝土的配合比

合同中技术规范规定,室内混凝土配合比确定后需在现场通过搅拌系统来验证配合比在该搅拌系统的实现能力,即现场搅拌取样的混凝土强度(试样不少于10组)不得低于室内配合比同龄期强度的95%,否则即认为配合比是无法满足该搅拌系统的,须重新设计并对搅拌设备重新进行计量标定。

3.1.3 混凝土坍落度试验及试块制作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抽检的坍落度试验结果不得大于合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60mm,否则报废该车次的混凝土;试块制作采用直径160mm、高度320mm的圆柱体试模,用ㄢ6mm的圆钢分三层人工插捣密实,不得使用振捣棒振捣。

3.1.4 混凝土的种类

合同中技术规范根据用途和使用部位把混凝土分成Type 1、Type 2、Type 3三种。其中:Type 1-28天抗压强度12.0Mpa,用于非码头主体结构,如管沟基础等;Type 2-28天抗压强度26.5Mpa,用于少筋或无筋混凝土,如I字块预制等;Type 3-28天抗压强度32.0Mpa,用于钢筋混凝土,如沉箱预制等。

3.2 工序控制

最终产品质量是通过过程也就是工序质量控制来保证的,工序质量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二是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从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两者是互为关联的,一方面要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投入品的质量(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工程产品是否达到有关质量标准。该工程合同条件下工程师对工序控制很重视,要求以每道工序或每个单体作为验收单元进行控制,每个工序承包商都要填报《开工申请单》及《质量验收单》。工序验收结束后,竣工时不再重复验收。工序控制流程如图2:

《开工申请单》的审查及《质量验收单》的签发均要监理驻地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没有工序交接单、隐蔽验收单、质量评定表要填写,没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很少有类似国内验评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质量要求,没有允许偏差项目不等于不控制,事实上在工序控制流程里承包商所填报的《开工申请单》及《质量验收单》就有隐蔽验收和质量评定功能,对质量没有等级评定,只要工程师签字认可即可。

4 设计与施工

本工程另外一个和国内不同的是设计与施工的关系问题。投标时业主提供的原始设计图纸只相当于我们国内的初步设计图,中标后,承包商还不能根据业主提供的原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必须会同工程师先进行现场勘查获得实际数据,然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考原始设计图纸,自行完成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批后才可进行施工。当然,承包商可以按照工程的先后顺序逐步完成并提交各分项施工图设计,只要在开工前工程师已经完成审批即可。有了施工图,原则上承包商已经可以进行施工,但是该施工图和我们国内的施工图一样,并非不可变更,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工程师可直接指示变更,这和国内通行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做法不大一样。例如,本工程与东码头连接处,由于原东码头基床标高为-7.60m,而新建的南码头基床标高为-10.90m,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连接处变更采用高低基床设计方案,并对块体尺寸重新进行设计。事实上设计图在这里仅仅作为一种参考,一种指南,而非依据,这种模式增加了现场施工的灵活性,操作起来更加方便。但是也就要求工程师具备更高的技术水平;同样地,工程结束时承包商必须完成竣工图。

5 总结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并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条款,也与国内的施工合同有较大的差别,该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有弊也有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商不与监理发生书面文件往来,承包商发出的技术文件须经业主转交给监理审核,监理的审核意见也须经业主转发给承包商,因此造成现场很多技术问题到不到及时解决,延误了工期。

第二,监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了驻地测量工程师,当工程项目需要测量工程师时需由监理机构总部委派,同时工程上的重大技术问题监理工程师也需由监理机构总部的技术部门审核,这些程序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承包商的工期。如控制点的坐标提供就拖延了3个月,导致挖泥工序严重滞后;块体吊环方案的审批也迟迟得不到批复,拖延了块体的预制工期。

第三,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只有合格/不合格之分,而不是国内实行的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因此也不存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这大大减轻了现场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的内业归档工作。

第四,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控制中灵活、不刻板。由于该国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主要的工程材料如水泥、砂、碎石仍由国有的大型企业控制,生产控制规范、质量稳定,监理工程师对这些原材料的抽检并没有严格按合同技术规范执行,而基床所用的石料则是向私营企业购买的,监理工程师则是严格按合同技术规范执行。另外如外加剂产品,本工程采用国际上知名的SIKA品牌,在该国有很高的声誉,监理工程师仅需承包商提供技术说明书和原产地证明即可。

第5篇: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

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

。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

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低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1.

2.

合同订立时间:

发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话: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管理机关签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第6篇: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旧村改造工程1#楼一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图纸内的所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纸内的所有内容: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年月日

竣工日期:2009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万元(人民币)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执行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规范、行业标准,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签发的施工图纸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标准和规范,有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4份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利权情况和资料、工艺、设计等。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有交叉

6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执行《通用条款》第七条内容,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在合同执行中,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更改的,发包人有权利最终与其解除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提供给承包人查阅。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办理施工中所需的有关证件、批文。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签订、遵守如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的合同协议,如有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与完成,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承包人应在每周五、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周报、月报,每周六、每月二十八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供三份施工周报、月报。

9.5其他各类文件提交内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五个工作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

9.6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或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

9.7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9.8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而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共提供安全和方便。

9.9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要求是:以《技术规范》中所列内容为准,并达到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0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1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2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9.13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通用条款》第九条及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

9.14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9.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如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9.16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9.16.1公众的便利

9.16.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诉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9.17施工期间如果发现项目经理或技术人员与投标书所配人员不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在收到后7日内做出批复

11.延期开工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1条款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答复。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预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2、暂停施工

如发生,执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不可抗力或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情况。

13.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投标书附录第3项规定金额的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其极限按投标书附录第4项规定。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4.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

14.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本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款5%作为赔偿费。

14.3检查与返工:执行《通用条款》第16条

15.重新检验:执行《通用条款》第18条

16.工程试车:执行《通用条款》第19条

五、安全施工

17.安全施工及检查:执行《通用条款》第20条

18.安全防护: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

19.事故处理:执行《通用条款》第22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0.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合同价款固定,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而变动,但发生设计变更可作调整,按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计算的项目单价的80%为最高限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的措施项目费报价不因施工过程中发生

20.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1.工程预付款:无

22.工程量确认

22.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承包人提供已完成的工程报告一式二份,监理工程师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无预付款,基础完工付至合同价的10%,三层主体完付至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付至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6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付至合同价的80%,二年后付至合同价的90%,三年后全部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4.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其余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但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采购,且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

25.执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6.竣工验收

2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6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提交时间是:提交竣工报告前7天,但不超过竣工后20天。

26.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在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10天内。

26.3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7.竣工结算

27.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证书的时间是:验收批复后。

27.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证书后提出审核意见的时间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7.3发包人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的时间是:无。

28、质量保修

28.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各单项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本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项目,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34条。

28.2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迟的保修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21天内发出。

28.3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出具证明,发包人把保留金无息付给承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9.违约

2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每延误1日,发包人按2000元/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或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合同总价的10%的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工程质量无任何保证

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可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提出警告,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发包人同意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无权为了采取任何措施而要求增加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上述警告没有积极改正,则发包人将在书面警告发出后10天内进驻现场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权利,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

30.索赔

30.1若因政策变化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所延误工期,可作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依据,双方互不进行费用索赔。

30.2因承包人运输方案不当而导致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30.3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噪音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31.争议

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泰安市仲裁委员会做出最后裁决。

十一、其他

32.工程分包

3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3..不可抗力

3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合同法有关规定。

34.保险

3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一切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担保

3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36.合同份数

3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三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补充条款

37.1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施工有关的协调工作,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37.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37.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3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曹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泰安满庄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

----------------------------------------------------------------------------------------------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3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

------------------------------------------------------------------------

--------------------------------------------------------------------------------

-------------------------------------------------------------------------------------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

-------------------------------------------------------------------------------------------

--------------------------------------------------------------------------------------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第7篇: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 市政路 施工 基础性构建 质量控制 管理方式

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基数庞大,人员数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一,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公路建设势必会成为国家基础工程项目的重点内容,市政路作为公路施工的核心工程,其建设质量受到的关注度更高。其良好建设不仅关系到我国的运输情况,而且关乎着我国人民的出行生活,与每一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逐步加快,道路交通施工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工程建设单位就将眼光集中在了经济利益的获得上,忽略了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方式的重要意义,再加上市政路施工基础性建设的复杂性,其质量管理水平更加落后。只有加强质量控制,完善管理环节,才能做好市政路的基础性构建工作,为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现状

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迅猛发展,工程施工质量水平逐步提升,市政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方式的实施是为了做好基础性建设,保证道路规格的重要手段。在材料不断革新,技术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人们对市政路工程在具体建设中的质量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与其他工程相比,市政路施工的工程作业面更为狭窄,施工现场基本无法做到全封闭状态,行人难以控制,在施工作业中还会出现水、电、供暖、通信等各种管道,使原本就狭小的范围变得更为拥堵,工程道路施工的难度也进一步被加大。与此同时,市政路施工对工期的要求更加严格,施工方必须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其作业面也更为复杂,在具体建造中经常会受到各种管道的阻拦。一旦没有明确工程管道的具体用途,造成盲目施工,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工期延误,甚至工程中断。在这种施工难度大、工程质量要求又较高的情况下,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质量控制与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据调查统计,我国为扩大道路交通运输规模,提升社会整体的建设水平,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就从未间断过,各施工单位也在完善相应的基础项目,加强管理水平。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管理思想的影响,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仍为粗放型管理模式,在工程建设中忽略了基础性构建的重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政路的建设质量,不利于公路工程的安全运行。在新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做好对其的基础性构建,完善质量控制和管理就成为了施工方急需解决的难题。

2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有助于完善市政路工程的基础建设。市政路施工涉及到的内容众多,其基础性构建工程既包括道路材料的选取、施工方案的计划,也包括施工工艺、混凝土构建等等。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加强管理力度,能够做好基础性构建工程,打好建设基础。

第二,有助于确保工程顺利竣工。市政路工程施工建设对工期的要求极为严格,一旦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细小的差错,很容易引起延期现象。加强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的避免工程差错,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从而确保工程顺利完工。

第三,有助于提高市政路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是把好工程建设,完善项目质量的中间环节。通过质量的控制与管理的深入,能够帮助工程施工方及时了解工程动态,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修,从而做好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工作,提升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3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涉及到的复杂内容、管理现状以及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其平稳运行,提升道路建设的质量,各施工单位一定要在道路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与管理,避免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切实提升工程质量。

3.1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施工准备时期是市政路工程建设的基础,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项目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有助于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实现施工基础性构建的发展和完善。具体来说,施工准备阶段的具体工作如下:

首先,做好相关文件的检查工作。文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对其今后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施工方想要做好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就要切实完善相关文件的检查工作。保证施工方具有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图纸、文件审核意见等等。

其次,对与市政路工程建设有关的各项内容进行检查。即,做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的检查工作,确保勘察设计部门具有施工许可,并对单位资质和监管水平进行年度考核,对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年检,保证其具有专业水准。

3.2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重点就在于工程过程的控制,项目在具体建设中既包括材料选取、保管,也包括技术应用、人员调配、内部管理等等。保证施工过 程的质量有效控制和管理,是市政路施工基础构建得以顺利完成的重点。

第一,健全完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体系。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想要做好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亦是如此,要保证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控制水平并明确管理方式。施工方首先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文件内容和具体方针制定科学的施工规范,明确内部具体的管理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具体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守。接下来,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把好基础性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做好数据记录、数据分析工作,促进每道工序的完善建立,并在具体操作中设立单独的试验室,加强内部监管。

第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为了搞好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好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控制与管理关,确保其取得了合法资质,并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与此同时,施工建设单位还要严格依照图纸进行作业,不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把好工程建设材料的选购关,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3.3 市政路工程实体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一,桩基础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桩基础是市政路施工的重点项目,在对其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的时候,要做好桩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对其承载力进行试验,查看土方回填分层厚度是否达到了标准。

第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混凝土是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的重要材料,在质量控制和管理中要对桩基础混凝土工程灌注桩混凝土浇注进行查看和验收,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墩柱混凝土进行查看,某些关键重点部位还需进行现场勘查。

第三,钢结构工程和道路基层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对于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而言,要对其关键工序和隐蔽项目进行质量验收,查看其钢箱梁的安装是否合格。对于道路基层工程而言,则需要对路基、道路基层施工质量、厚度、土基回弹模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平整度符合质量标准。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市政路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在其施工基础性构建下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它能够提升市政路的建设质量,确保安全通车,实现有效监管。对此,各施工方一定要完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管控,并做好基础性内容的构建工作,从而有效提升公路质量,促进其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韦永昌.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2: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