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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深圳力推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随着产业政策的倾斜,低辐射玻璃、零能耗空调、太阳能地砖等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新技术和成果,正如雨后春笋般在鹏城遍地开花。
据统计,2006年,深圳每平方公里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增长了18.1%,万元GDP能耗却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万元GDP水耗同比下降8.86%;今年上半年。深圳的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万元GDP水耗从去年上半年的31.5立方米下降到28.9立方米。这组数字背后,是深圳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增长方式的一系列举措和成果。可以说,循环经济已成为深圳一张闪亮的名片。
体系创新深圳争当领跑者
“十五”期间,深圳保持着GDP年均增长16.3%的高速,经济总量不断提升。但随之而来的是土地、资源、人口、环境的“四个难以为继”。为此,深圳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把目光瞄准循环经济,并将循环经济纳入效益深圳的重要指标体系。市委书记李鸿忠明确提出,要以发展理念、法制、政策、体制机制、产业和文化等“六大创新”为方针,以“三个舍得”的气魄,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自主创新两大战略,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不仅如此,深圳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而去年3月份通过的《深圳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更是列出了节能、节水、循环利用等方面的14个全市重点技术示范项目。包括太阳能、中水回用、海水淡化、生物质能开发等内容。按这一要求,到2010年,深圳万元GDP能耗将降至0.5吨标准煤,深圳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耗量将下降30%,清洁能源比例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深圳将建成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循环型城市。
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深圳市对统计制度进行大胆改革和创新,建立以“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为核心的全新的评价考核体系,将循环经济与相关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有关专家认为,深圳在全国率先为循环经济立法,力求为发展循环经济建立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机制,意味着在新一轮的竞赛中,深圳将谋求继续发挥“试验田”的功能,争当领跑者的角色。
用政府之手推开市场之门
有了政策,如何扶持节能产业的发展?深圳市资源办主任岳雷的回答是:“用政府之手推开市场之门”。深圳注重运用财税等政策杠杆撬动市场大门,每年都从市能源基金中安排500~800万元,以节能贴息方式,扶持节能产品、节能项目的发展,2001~2005年,共完成贴息1217万元,以1:40的效能,带动社会资金近5亿元投入各类节能改造工程和产品开发。
政府机构带头,对推进循环经济无疑具有“引路”功能。近两年,深圳市财政投入近千万元对医院、学校等单位进行节能改造,2006年完成了14家单位的节能改造招投标工作,节能率在20%以上。
此外,深圳还给137家能耗大户下达了限期节能降耗的硬指标,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该类企业能耗必须下降15%以上。同时引进国际先进的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引人霍尼韦尔等世界500强企业,为用能大户提供整体改造方案和节能技术服务。目前,深圳市对137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达标验收工作已全面展开,半数以上企业按要求建立了节能管理制度。
循环经济显成效
一系列发展循环经济和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节能降耗已经成为深圳企业的普遍行动。
在深圳,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节能降耗作为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不遗余力地进行节能技改:深圳奥贝尔公司今年可建成国内第一条、全球第二条年产5000吨以上的可完全生物降解材料生产线,其原材料全部来自农作物和植物,其产品在完成使用周期后可100%回归大自然;深南电厂将排出的蒸气进行循环利用,为印染企业提供蒸气,每年可以新增3000多万元的经济效益;福华德电厂通过海水循环利用,每年节约淡水资源300多万吨……
专家认为。循环经济和自主创新犹如两个巨大引擎,将为深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无限活力。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到2010年,深圳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实现节能50%的目标。并启动节能65%的工程试点与示范;“十一五”前三年内,所有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的规定,后两年内,推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65%的第三步节能目标,特区内20%的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标准的规定;既有政府机构及其财政支持单位50%建筑物完成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率不小于30%;即有公共建筑20%完成节能改造,节能率不小于30%。“十一五”期间前3年,20%新建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10个太阳能并网发电示范项目;后两年内,50%的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20%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光伏并网系统。到2010年,实现光热――建筑一体化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光伏(电)――建筑一体化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十一五”后两年内,新建建筑20%为绿色建筑。
深圳推广首批37个示范项目
世界城市的定位决定了北京必须发展循环经济
根据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北京确立了建设世界城市的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首都在国家经济管理、科技创新、信息、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优势,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而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必须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手段改造传统经济产业体系,构建以企业绿色制造为基础、以生态工业园区为主体、以资源再生产业为补充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实现产业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从而为成为世界城市奠定良好的产业基础和经济基础。
与此同时,资源危机决定北京必须发展循环经济。2009年,北京实际常住人口已经达到1755万人,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北京环境资源的承载极限。随着人口持续增加,对水、能源的消费量和土地占用量不断加大。人口、资源逆向互动,使得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城市摊大饼式地无序发展,导致城市生态承载能力下降、生活垃圾问题严重。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只有发展循环经济北京才可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才能使经济发展引发的环境、社会矛盾有可能得到缓解。
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势和条件
“十一五”期间,北京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战略目标,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从资源节约利用入手,以节能、节水、节地为重点,以高消耗行业作为突破口,加强监管整治,积极通过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强化管理等手段,依托北京的科技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循环型社会的建设。
――出台了立法和优惠政策手段。
北京针对自身产业结构特征制定一些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并配合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出台了中国内地省市首个循环经济鼓励政策――《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按《实施意见》要求,北京在区县(城镇)、园区和企业三个层面选择循环经济试点,并对试点机构给予政策、资金、税收、土地申请、政府采购等多方面支持。首批入选的24家机构涉及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废弃物循环利用、都市型生态农业等多个领域。
――循环经济链条渐具雏形。
北京以提高资源附加值为主题,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过程中,改变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积极构建产业链,逐步形成了“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产业链条。如在海淀区建立起电子产品回收一再利用一环保处理的“IT环保产业链”。
――成长起一批基本成型的循环型企业。
在北京市政府的积极引导、扶持下,一些企业已经开始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涌现出一批基本成型的循环型企业。如金隅集团已有23家政府认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60亿元。
“十一五”期间,北京循环经济发展成效明显,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北京循环经济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目标,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激励机制;二是循环产业链的构建,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产业园区建设过度专业化,缺乏循环链条的对接和延伸;四是公众生态环境意识薄弱,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
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科学界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利用法规、政策和标准等手段对循环经济发展方向和重点进行调研引导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大资金、科技投入。联合企业、中介、行业协会等多方合作,构建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打造技术,人才、信息服务平台,扩大宣传教育等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编制总体规划和科学布局,将循环经济发展引入快车道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周密可行的战略规划作指导。北京应以贯彻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为政策导向,结合建设世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适合北京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整合北京相关资源,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迅速提升城市环境承载能力。在企业、行业(产业)、园区、社区、区域等多个层次着力推进资源循环式利用,产业循环式组合,区域循环式开发,建立适合北京市产业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都市型农业,改善生态环境。
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增强循环经济技术创新能力
循环经济发展必须要有技术作为支撑,需要一大批成熟的节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生态工业链接技术,以及再制造技术、废旧原料再生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等等作为支撑,而这些支撑的供给应当通过科技创新来完成。一是发挥政府统筹协调功能,采用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北京市的科技创新能力。二是安排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金,组织力量进行科技攻关,力争在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等方面有所突破,加快循环经济发展。三是以项目为依托,推进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改进。
针对以上提出的煤炭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根据产业转变、升级的新常态,从产业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区域(行政区划)层面提出煤炭产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一)煤炭产业循环经济的产业发展模式
从产业层面分析,煤炭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一个高关联度和高协调性的产业链,例如:通过转化技术的优化集成和洁净煤技术的利用,达到能源化工的联产效应,不断形成煤炭产业链,最终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本文建议采用如下3种煤炭产业链发展模式:一是以煤电和建材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模式。即通过煤矸石、煤炭和煤泥等发电,供建材厂使用,这样可以二次使用由于煤炭开采和洗煤产生的煤矸石和煤泥,另外,还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建材生产,既减少资源浪费,又延伸了产业链,这种模式具有投入少、效益好的特点,是值得积极发展的一种煤炭产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二是煤气化综合开发利用模式。这种模式一改传统煤炭使用模式,即通过将煤炭气化或液化,使之转化为可燃气体或液体,不断拓宽煤炭产品和种类以及煤炭的适用范围,但是此模式仅适用于煤炭液化和气化技术成熟,产品管道运输完善的煤炭企业。三是煤电焦化综合开发利用模式。煤电焦化模式适宜在矿区发展炼焦和焦油化工产业,此模式是建立在煤电综合开发模式基础上的产业链延伸,对于炼焦煤品种齐全和水资源丰富的大型矿区较为适合。
(二)煤炭产业循环经济的社会发展模式
所谓循环经济,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4]。从社会层面来看,煤炭经济的循环主要表现在煤炭资源消费过程和消费后物质的再次利用,通过循环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资源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煤炭产业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对煤炭的消费结构进行全面调整,摒弃传统的以消费原煤为主的煤炭消费方式,因为传统消费方式不仅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在煤炭消费过程中还会带来“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因此,抓好煤炭消费方式的转变对于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意义深远,就目前而言,可以大力推广应用无烟煤的使用和洁净煤的综合利用。一方面,需积极推广无烟煤燃烧的煤炭运用模式,即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用煤量大的大城市和工业园区进行无烟煤推广应用;另一方面,需积极推广洁净煤运用模式,尤其应在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的同时,推广洁净煤利用系统,目前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总结,循序渐进地推广应用。
(三)煤炭产业循环经济的区域发展模式
区域发展模式不同于产业和社会发展模式,它以工业生态学的原理为依据,以可持续发展为要求,通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能量集成、物质集成以及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相互补充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以地域的工业园为依托[3]。在我国,煤炭仍占资源消耗的主导地位,要形成上述区域煤炭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关联企业发展的模式,即工业园发展以煤炭产业为主,伴随关联产业,通过相关产业的联合发展,达到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二是联合发展模式,即以煤炭企业为核心,联合下游企业、区域农业生产部门、居民生活区等服务对象,形成一个生产、消费和服务的复合体,在此系统内通过各个行业的联合发展,促进煤炭产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煤炭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煤炭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某个领域的发展速度,主要取决于政府的重视程度,当然政府产业政策的支持最为重要,煤炭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样也需要政府产业政策的支持和倾斜。需要建立与煤炭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通过政策倾斜,给予相关煤炭企业一定的技术创新激励。另外,通过激励力度的不断加大正面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同时也可以通过设置指标,对于指标完成极差的企业进行重组或破产处置,从而倒逼企业主动创新。通过加大支持力度不断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构建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零污染为准则的煤炭资源循环发展技术创新体系。
(二)不断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改革
在当下经济转型和产业调整的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该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应该顺应市场机制,在不站错位和使错力的前提下,积极出台明晰资源产权和环境产权的制度,不断建立健全资源和环境价格体系,使资源和环境价格得到真实反映。进一步探索和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机制,进行煤炭资源使用权配置的公开招标,从而从制度上杜绝煤炭资源的浪费,达到煤炭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环境污染不断减少的最终目标。
(三)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不断促进煤炭产业的结构升级
从历史经验来看,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以现有产业基础为前提,在相应领域和关键技术方面进行深入发掘,开拓创新。循环经济的建设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撑,相应的技术支撑由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首先,煤炭产业本身发展循环经济所必需的关键技术和共用技术。这些技术的研发需要社会、政府、企业联合起来,加大投入、重点攻关,有些技术国外已经有的,就要积极引进。其次,就是一些支撑技术。包括污染治理技术、综合利用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生态工业链接技术、煤炭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耦合共生技术。这些支撑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所必需的。再次,延伸煤炭产业链,开发煤炭产业新产品的技术。发展煤化工和煤电等延伸产业,通过再循环,运用生态设计,改进煤炭企业的生产工艺,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把废弃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新产品的过程中。最后,还可以建设一些大的煤矿坑口电厂,政府部门负责出台政策支持,企业负责具体运作,社会根据效益进行投资,一改传统产业模式,改传统煤运为清洁能源,把燃煤改为发电,变卖煤为输电。
(四)煤炭产业发展循环经济需加大宣传
内容摘要:我国旅游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不仅需要资金、技术、人才、体制和机制的大力支持,还需要投融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制度创新体系等三大战略支撑系统。建立投融资体系可以帮助景区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可以为景区带来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改革和创新景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扫除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关键词:旅游循环经济 投融资体系 技术支撑体系 制度创新体系
我国旅游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的建设无不需要资金、技术、人才、体制和机制的大力支持,建立投融资体系可以帮助景区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可以为景区带来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改革和创新景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扫除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障碍,为景区发展创造高效的动力机制和协同环境。因此,投融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制度创新体系就共同组成了旅游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支持系统。
投融资体系
(一)多元化投资体系
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下,逐步实现旅游景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尤其要实现循环经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政府投资之外,还应发展以下投资主体:
第一,设立循环经济投资专项基金。目前,我国已有的环境基金包括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全球环境基金等。在循环经济投资过程中,可充分发挥这些基金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可设立循环经济投资专项基金,通过政府参股方式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发挥政府引导、凝聚和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
第二,积极组建循环经济专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属于政策性的投资机构,其投资领域和方向应围绕旅游景区的循环经济规划,特别是重大治理与维修项目展开。
第三,发展中外合资、公私合作的循环经济投资机构。发展境内外合作循环经济投资机构,有利于我国学习、应用和推广国际先进的投资经验,提高我国循环经济投资机构管理水平。提倡民间资本的介入,鼓励个人及家族资本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投资循环经济。除了面向特定对象私募基金外,还应积极发展一般公众和机构投资者的循环经济投资公司。
第四,鼓励大型、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循环经济投资领域。可引导、支持和鼓励具有实力的国内大型企业,特别是在资金运作、产业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优势的循环经济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公司附属的投资机构,实现大型企业投资的专业化和制度化。
(二)多渠道融资体系
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理论上可将融资分为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两大类。旅游景区首先要全方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常见的可用于景区融资的企业融资方式有:
内源融资,即企业的内部资金积累。具体而言,景区在项目的经营中获取利润,不断积累资金,开发新的项目,扩大规模。
争取政府的特殊支持。了解和掌握一定时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向和扶持对象,争取政府的专项拨款。
抵押(或质押)贷款。以固定资产抵押,或以土地所有权质押获取银行贷款。
担保贷款。若是政府的重点扶持对象,可争取由政府担保申请贷款;企业间还可以通过相互担保、联保方式申请贷款;企业还可争取由担保机构担保申请贷款。
商业信用贷款。通过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建立良好关系,以其信誉为担保,争取向银行贷款。
放大基金效应贷款。可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将一定数量的发展基金存入银行,取得贷款指标,成倍放大基金效应。该发展基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保证金,不断积累,不得挪用,为景区提供担保或贴息的资金来源。
股权融资。旅游景区实行公司化运作,可通过增股来吸纳资金,甚至可以寻求上市,景区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权融资。
旅游景区还需要充分利用项目融资渠道。常见的项目融资方式有:一是特许经营,如BOT方式对于部分大型的营利性基础设施项目,如景区内电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可由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由私人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实施项目建设,并在运营一定期限之后再移交政府的方式,称为BOT (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节约财政资金,减轻政府负担,并分散政府风险。其实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项目必须是营利性的;政府必须提供足够的支持,包括服务、担保等。二是公私合营,如PPP模式由政府与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或私人投资,政府提供配套条件的建设模式,称为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ing)。这类方式也能有效地减轻政府部门的资金压力。三是施工承包商垫资,并交付履约保证金。目前,垫资承包已逐步获得国内建筑业的认可,成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由承包商预先垫付资金,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也是一种减轻景区管委会资金压力的方法。但必须挑选真正具备垫付资金实力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导致拖欠工程款等社会问题。同时,管委会也应恪守信用,在项目完成之后如期付款。
(三)投融资服务体系
旅游景区的投融资活动需要相应的配套服务,以降低和消除投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这些服务包括信用咨询服务、信贷担保、信息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首先,旅游景区可通过构建企业信用体系,为银行和其他投资主体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树立景区信用体系的权威性,扩大旅游景区信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打通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了解景区企业信用的快速通道,帮助旅游景区拓宽与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其次,为解决旅游景区由于信用等级低而贷款困难的问题,景区需引进或成立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司或者机构。再次,真实可靠的投融资信息内容、畅通的信息网络、完善的信息系统,对于推动景区投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加大旅游景区投融资信息采集,构建景区投融资信息体系。最后,旅游景区还需要其他一些中介服务机构来推动循环经济的投资活动,如循环经济技术咨询、审计等机构。
技术支撑体系
(一)循环经济技术选择
当前在我国循环经济实践中,经济效益已不是唯一关注的对象,还包括环境、生态效益等评价。如何选择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的“三赢”技术成为构建技术支撑体系要优先回答的问题。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几条技术路线可以选择:一是以信息、生物技术为载体的共性技术选择;二是依据资源禀赋进行的相关技术选择;三是以环境修复和改善为目标的环保技术选择;四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标的相关技术选择。为促进这些技术的选择,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应措施:加快信息、生物等新技术研发与推广,促进煤炭清洁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加快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标的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产业链接技术等相关技术推广与应用,促进以环境修复和改善为目标的环保技术推广与应用。
(二)循环经济技术平台
推进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就要淘汰单纯强调生产而有害于环境的技术,选择并推广那些对环境友好的技术。然而,这些技术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企业或产业基于投入产出收益比较分析,通常不愿意研发和推广此类技术,这会严重影响旅游景区循环经济发展。因此,为了增加环境友好型技术供给,加快研发、推广与应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旅游景区迫切需要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平台。
建立此技术平台的主体由企业、政府、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联合组成,并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共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技术平台多元化主体各自的主要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政府是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经济、社会、法律环境的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企业是循环经济实践的主要载体,同时也是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的主体;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是循环经济的基础性技术研究的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公共信息平台、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机构等是循环经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社会载体。
(三)推动循环经济技术进步的相关制度
旅游循环经济技术也需要制度规范,没有制度保障的技术是不能顺利推进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的。只有先进技术选择和技术创新,而没有良好的制度安排,再先进的技术也只能束之高阁。为此,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传播与扩散,成为推进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具体安排路径包括:依靠产权制度和政府规制,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加大资金支持和政府采购力度,减少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消除非环境友好性技术的比较优势等。最终在上述主要路径指导下,建立循环经济技术进步的正式制度框架体系,包括技术产权激励制度、技术创新的政府干预、技术政策支持、环境政策规范等内容。
制度创新体系
(一)观念创新
将资源有限、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关系等因素纳入社会发展的范畴,从而更新了资源观、生态观、发展观以及道德观。
资源观创新:从资源无价论到资源有价论。承认资源有价,就需要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生态环境的成本和价值。绿色核算、绿色会计将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状况纳入会计核算对象,可防止企业滥用自然资源,透支未来,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生态观创新:从征服自然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发展观创新:从单纯经济增长发展观到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衡量发展的指标除经济增长外,还包括人口、社会、环境、生态、资源等诸多要素。
道德观创新:从只追求自身发展到兼顾代内、代际公平。时间上的公平即代际公平,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空间上的公平即代内公平,是指各国、各地区都有同样选择的机会,公平地分配有限资源。
观念创新是法律创新、政策创新的动力和基础。
(二)政策创新
循环经济政策是国家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减量消耗和循环利用、环境质量改善、经济效益提高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包括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其主要可分为三类: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实现经济政策的目标有两个:一是要利用市场机制,明晰环境产权,使环境、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进入市场,使价格正确地反映其全部社会成本。二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使用循环再生资源生产再生产品、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的、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环保行为,国家财政和税收部门可以采取奖励、补贴、贷款优惠、贴息、减免税等激励措施,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利益内部化;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行为,通过罚款、征税等限制的经济手段将环境污染导致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责任与利益的公平结合。总之,经济政策的实施会提高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投入,改善环境质量。
产业政策的目标有两个:一是引导旅游产业向循环经济型产业发展;二是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技术政策主要是用来促进节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废弃物利用技术等旅游循环经济型技术的研发和利用。围绕这些政策目标进行政策创新,将会极大地推动旅游景区循环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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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贵州省;资源;循环经济;博弈论
一、引言
贵州省是资源大省,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经济发展对资源开采、资源加工的依赖性大。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情形不会改变。贵州省煤炭资源、磷矿资源丰富,煤化工及磷化工企业众多。煤化工及磷化工为贵州省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重、资源浪费多等问题。循环经济是解决煤化工及磷化工产业带来的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能够兼顾各利益主体良好发展。
二、循环经济工业园内博弈主体及其立场
在贵州省煤炭资源富集区建设基于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工业园影响多方利益,主要包括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三个利益主体的出发点不同决定了其做出决策及决策变化的不同。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企业是主要的污染源,也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利益活得者和发展投资者。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任何时候都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曾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经济发展的“守夜人”,但是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不能仅仅担任“守夜人”的职责。政府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考虑生态环境效益、社会影响、公众态度、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动力等问题。总之,政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经济效益的问题。在三方利益主体中,公众的社会影响力最大。而且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公众是坚决拥护发展循环经济的利益主体。但是由于公众既不拥有行政权力,也不具备经济权力,因此在决策过程中的决策集范围很小。
三、循环经济工业园内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3.1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之间发展循环经济的博弈
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信息完全透明和公平,政府不会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和调节,发展循环经济完全是企业的“舞台”。而且由于是完全竞争,所有参与博弈的企业规模基本相同。在没有政府参与的情况下,由于煤炭资源的无偿使用性和环境污染的无代价性,企业在利益最大化思想的驱使下,几乎不可能进行一次性的投入发展循环经济。此时,企业之间的博弈矩阵如下图所示:PA、PB分别是企业A、B不发展循环经济而是选择发展传统经济情况下的利润;C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时需要投入的一次性成本;P0是企业A、B发展循环经济增加的利润。由于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一方选择发展循环经济,另一方便可以借助共用基础设施、共享信息等而“搭便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贵州省煤炭资源富集区建立,同时使循环经济工业园自行健康运转几乎是不可能的,经济的外部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贵州省煤炭资源富集区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园不可能在企业之间解决,只有通过政府来干预、调控企业行为,才能真正的促进循环经济工业园的发展。
3.2政府干预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博弈
循环经济的博弈引入政府干预调控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完全依靠政府财政力量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考虑市场因素,权衡“值得与不值得”后,对企业的发展循环经济的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如果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就会得到一定的奖励,反之会受到一定的惩罚。此时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矩阵如下表所示。其中P表示企业不发展循环经济的收益;P0表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增加的利润;C表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次性投入;F表示政府对不发展循环经济、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破坏的企业给与的惩罚额度,R表示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而给与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及其他奖励。M表示政府因为企业未发展循环经济而付出的环境污染治理代价。
(1)完全依靠政府财政力量与行政手段
此时,若要使政府的奖惩措施受到切实效果,那么政府的环境破坏惩罚力度(F)必须超过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C),园内企业才会做出成本较低的决策,发展循环经济。而且,发展循环经济政府还会给与一定的补贴,补贴力度会超过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次性投入成本C,园内企业会更加趋向于发展循环经济。但是,这种完全依靠政府行政权力和财政补贴的方式需要巨额财政作为支撑,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其实完全由政府财政承担,财政负担巨大。单纯依靠这种手段只能使园内企业为获得投资成本的补贴而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能促使贵州省煤炭资源富集区循环经济工业园获得长足发展动力。而且,这时没有计算政府宏观调控的调控成本,如人力、物力等。政府的宏观调控只有在依靠行政手段和财政力量的同时,借助市场的力量,才会更好的提高贵州煤炭资源富集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乃至热情。
政府介入循环经济发展方式的鼓励和促进后,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企业间的博弈可用以下表格演示:
(2)政府依靠行政财政、行政手段的同时借助市场力量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借助市场的力量将市场对于循环经济的产品——清洁产品的需求及态度等的发展纳入政府政策范围,更好的鼓励园内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将社会公众的需求等纳入及政策决策范围,间接为社会公众参与博弈过程并做出决策提供了机会。
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建立如下:p为政府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规制的概率,q为园内企业趋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概率。W1表示企业不进入循环经济工业园发展循环经济的时的收益,此时政府的收益为W2;政府为鼓励园内企业发展煤炭资源循环经济而给与的补贴为ξ1C。其中ξ1为补贴系数,0
园区内循环经济水平最终取得的效益是总社会效益,即政府效益和企业效益总和。在瑞典85%的消费者愿意为环境的清洁支付较高的价格,80%的建安大消费者宁愿多付10%钱购买对环境有益的产品;37%的日本消费者指挑选和购买带有环境标志的产品。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贵州省煤炭资源富集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建设发展的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随着贵州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循环经济效果的逐步显现以及社会公众的逐步觉醒,社会公众对于循环经济清洁产品的需求量会逐步的增加,即k的存在会使园内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收益逐渐增大。随着企业收益的增大,即使政府不再为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给与惩罚性罚款,也不再使用财政补贴措施鼓励园区内企业进行煤炭资源循环经济,企业仅仅依靠市场对于煤炭产业清洁产品如矸石砖、等的需求量的提高和自身利用产业链上游廉价原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措施就能取得比传统经济方式更可观的收益,这时园内企业和政府的博弈达到了平衡点。在这个最理想的平衡点上,园内政府放松对园内企业的管制,园内企业自身仍旧有着发展循环经济的强大动力和热情。
3.3园区内规模不同企业之间博弈
如果园区内某企业选择发展循环经济,而另一方未选择发展循环经济,而是选择了“搭便车”的行为。那么当搭便车的企业与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规模基本一致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该处的“企业规模”是指在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物质层级利用的生产消化规模。但是,当搭便车企业与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规模不一致时,如果发展循环经济的较大规模的A企业取得的循环经济收益高于其不发展循环经济时的收益,而搭便车的小规模企业取得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收益低于不发展循环经济时的收益,那么较大规模的A企业趋于发展循环经济,而规模较小的企业则不趋于发展循环经济。双方不能就发展循环经济达成共识。从产业共生角度来讲,如果两个共生单元生产能力的不一致,也不能做到整个共生体系的进化,促进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发展。这也是贵州省煤炭资源富集区循环经济工业园构建设时要充分考虑的因素。
四、结论
经过以上分析,本文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循环经济是解决煤化工产业、磷化工产业等化工产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现象。因此,贵州省发展循环经济非常有必要。
2、循环经济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分步实施的过程。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初期阶段,要有政府必要的政策引导,如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等政策,才能促使贵州省循环经济发展主体以更多的积极性投入到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中去。
3、循环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各个发展主体获得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能够主动、资源的发展循环经济。
4、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配套发展问题,即各个企业的生产能力匹配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根据循环经济的发展流程,合理的在循环经济的每个环节上安排和布置生产力,这样才能避免小企业的“搭便车”现象。(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黄解宇.金融集聚的内在动因分析.区域金融研究[J].2011(3)
[2]徐水泰,朱国平.矿山企业与政府发展循环经的博弈分析.中国矿业[J],2008.17(8)
【关键词】煤炭企业;循环经济;激励;财税政策
一、财税政策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基础。煤炭工业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之一。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是一种共享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因此,需要政府更多、更积极地干预。同时,循环经济产业是一种全新的挑战性产业,该产业的建设周期较长,前期投入多,很多经营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资本的趋利性使得私人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不愿介入,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和支持。政府介入的另一个原因是发展循环经济是涉及到一个行业、地区甚至国家战略发展的长远构想,其短期经济效益可能无法满足某些个体的现阶段局部利益需求,必须通过政府力量从长远利益和全局战略的角度加以引导,甚至在必要时禁止一些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进而强制提供生态有益的物品,即优效品(MeritGoods),如禁止或限制排污,提供相关教育等。
由于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性和战略性,这就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支持,财税政策就是重要手段。但目前相关财税政策零散,设计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促进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框架整体设计
目前,煤炭工业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面临问题,一些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的煤炭企业出现了“循环不经济”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了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需要全面、系统地设计、构建引导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
首先,应引导其循环经济项目投资行为。对于煤炭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政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方面给予优惠,而且对于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煤炭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其次,应引导其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行为、支持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教育培训。技术的先进、可行性直接决定着循环经济的成败。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煤炭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在所得税政策和营业税政策方面予以优惠。政府预算投入在煤炭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教育培训方面也应予以支持。
再次,应引导其产品生产行为,同时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对于生产过程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煤炭企业,考虑从资源环境类税、消费税方面给予限制;对于生产中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可以通过增值税政策、政府采购予以支持。
最后,应考虑建立“绿色关税”体系和加强煤炭工业循环经济行政监管。
基于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正向引导和逆向限制,笔者设计了如图1所示的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财税政策框架,以引导煤炭企业的经济行为。
三、促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调整和优化循环经济税费政策体系中,既要立足我国循环经济政策的目标导向和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又要考虑我国税制的结构现状和发展方向;既要有利于促进国家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又要符合税制发展的整体要求;既要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又要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一)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政策
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一般需要巨额设备资金投入,如何降低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初期资金投入压力,快速回收投资减轻其负担?在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煤炭企业循环经济项目的关键设备投资抵税、计提折旧,煤炭企业循环经济相关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纳税等方面给予倾斜。
2.资源税政策
制定鼓励煤炭企业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煤炭开采伴生资源综合开采利用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实际回采率高于设计的回采率,可实施优惠的资源税税率;煤炭开采过程中伴采其他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率与综合资源回采率、综合资源利用率挂钩。
(二)引导煤炭产品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税费政策
税收对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产品的价格来体现。上述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的税收政策虽然也可以最终反映到产品价格上,但其调节的主要着力点还是在煤炭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传导政策信号到产品购买者方面需要一个过程,作用不直接。从引导煤炭产品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角度考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增值税
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成本非常低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数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为了鼓励煤炭企业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可考虑增值税优惠政策。
2.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高附加值产业的政策导向。目前消费税应加以完善:需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且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高耗能产品、资源消耗品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应扩大到煤炭产品,逐步调高税率;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清洁消费。
3.资源税
通过征收资源税以提高煤炭开采成本和煤炭价格,改变我国目前以销售量或自用量来征收资源税的情形,使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更具效率。应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量为计税依据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实行差别税率,与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煤炭回采率挂钩,回采率低的税率高、回采率高的税率低;对乱采滥用、回采率低的开采者采用高税率,课以重税,以示惩罚,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资源。
4.环境税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已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税,财税部门也在积极考虑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可以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税。同时,对保护环境的煤炭企业,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程度进行税收减免。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和煤炭工业生态环保的奖励基金。
5.排污权交易制度
煤炭工业还应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控制煤炭企业排污,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煤炭工业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改变目前煤炭企业(主要是焦化企业)随意排污、不顾成本的状况。
(四)调整相关货物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绿色关税”体系在煤炭工业的体现是限制一些煤炭资源产品的出口,特别是继续限制高污染(煤焦)产品出口,改善我国的煤炭资源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煤炭产品出口,保护国内煤炭资源。应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煤炭工业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促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
(一)预算投入政策
工业化国家一般通过预算投资、预算补贴、财政贴息和开发投入等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煤炭企业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煤炭工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因此需将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公共预算支持范围。
1.在经常性预算中逐步提高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出预算
未来政府财政预算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建立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要体现公共性、政策性的客观要求。由于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具有鲜明的正外部性,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范畴,因此提高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支出预算与公共财政改革是吻合的。支持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经常性预算主要用于:(1)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与开发;(2)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和推广;(3)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教育和培训;(4)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管理监督体系建设。
2.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强财政对煤炭工业循环经济的投资力度
(1)逐步提高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2)更多利用贷款贴息方式;(3)选择一些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项目,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煤炭循环经济专项拨款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间的政府财力相差悬殊,地方财政富裕的东部沿海基本没有大型煤炭企业,而在西部和中部省份,有我国主要的大型煤炭企业,因此这些省份往往是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大省和财政穷省。因此,建议设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煤炭循环经济专项拨款。
(二)政府采购政策
关键词:循环经济;财税政策;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正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减量化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Recycle)———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1].上述三个原则在控制自然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和反复使用,只有在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活动规范及行为准则。它通过从“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的闭环运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及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
1、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存在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态势。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由于生产中能源等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循环经济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中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2、循环经济是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
我国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程的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目前我国既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废物产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稀缺的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的进一步拓展
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以及各企业间工业生态链上的良性循环,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了生产中的废弃物,而且使这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的理念扩大到消费领域。于是清洁生产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群之间再走向社会,形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从发展国民经济的高度和广度将环境保护引入经济运行机制。
4、循环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由于我国经济整体环保水平较低,在外贸领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一些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于在生产、包装、使用等环节的环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污染产业、有害物质和外来物种入侵将对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增强我国的环境竞争力,实现我国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5、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要实现生态文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如果继续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化道路,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建设的资源环境基础的制约,物质文明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从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我国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也应加大投入力度。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而在我国除纸张外,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可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3].
在转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财政补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如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等[4].而目前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这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而大幅度地调动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
(1)调整现行税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品和盐进行征收,征税范围狭窄,这不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以及防止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也应尽快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二是实行累进课征制。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还具有特殊性,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也就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
其次,开征一些新税种。一是征收新鲜材料税。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征收新鲜材料税,借鉴其经验,我国也可尝试开征新鲜材料税,从而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最早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垃圾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成本增加,因而可以使减量和再生利用资源显示出吸引力。此外,还应分期分批的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门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同时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层面上,应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应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具体来讲,近期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记提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生产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所得税。三是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车辆作为一种节能环保产品,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消费———报废的产品生命流程。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从这一产品生命流程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企业与技术提供商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在其营业之初,减免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J]理论学刊,2003,(1):19-22
[2]周玉梅构建循环经济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J]当代经济研究,2004,(2):37-39
内容摘要:我国资源的贫瘠匮乏状况及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发展循环经济迫在眉睫。文章认为,国家应对循环经济进行税收优惠,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税收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循环经济 税收优惠 立法建议
循环经济是指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来降低物质消耗和废物排放,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合性物质循环模式,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平衡的经济体系。它具有物质循环性、系统性、经济性等特点,是对传统“资源―产品―废物”的单程式经济的根本变革。我国资源状况的基本特征可用“一多三少”来概括,即:总量多,人均少,高质量的少,可开发后备资源少。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4%的森林、6%的水资源、0.7%的天然气、1.8%的石油、不足2%的铝土矿、不到5%的铜矿、不及9%的铁矿石,支撑着占世界22%人口的生存和发展。我国资源的贫瘠匮乏状况及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发展循环经济迫在眉睫。
我国对循环经济进行税收优惠的意义
对循环经济给予税收优惠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污染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来的负面结果,要求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企业去发展循环经济,这种设想是美好的,但要真正落实却比较难。因为将废物变成资源的成本相当高,而其回报率却很低。从“经济人”的角度看,要企业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生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国家作为主导和驱动力量来推行循环经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往往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政府仍然要扮演引导者的角色,这就决定了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财政、金融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模式。在这些促进因素中,财政政策将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而在财政手段中,税收优惠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一种措施。
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税收优惠对企业具有激励作用。我国企业存在着规模小、技术落后、科技基础薄弱等问题,导致企业以牺牲环境来获得利润的最大化,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家应当对那些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激励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发环保技术,同时还可以刺激同行业的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我国当前针对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
近年来,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已经制订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营业税
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等文件,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多项跟环境保护相关的收费。
(二)增值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其中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同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用煤研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004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4)25号),其中规定: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其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消费税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6号),其中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销售生产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废旧物质加工、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早在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就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同时规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国外对循环经济实施税收优惠的立法借鉴
(一) 美国
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规定,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从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企业用太阳能和地热发电的投资永久享有10%的低税优惠。
同时,各州也纷纷立法,出台很多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税收优惠体系。1991年美国有23个州对循环投资给予税收抵免扣除。
(二) 日本
日本是资源匮乏但是资源消耗量很大的国家,所以日本政府在节约能源方面的干预措施值得借鉴。1978年颁布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日本的其他法规规定,企业使用的生产机器设备凡是用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物、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投资税收抵免,抵免额为投资成本的7%或应纳税金的20%(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日本政府对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大气和水体污染控制设施和装备 ,不收不动产税。
(三) 德国
1996年德国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法与废物管理法》,这使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产业有法可依,并且出台了很多针对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企业生产产品不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减少环境损害,可以免交销售税,而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
纵观发达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看出,它们都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税收优惠的法律体系,用税收支出的方式使生产者的责任延伸,把公共部门对废弃物的管理转变成私营企业的内在责任之一,明确了政府、企业的责任,政府用税收优惠这一经济杠杆而成为引导者,使企业在市场机制起基础作用的情况下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者。
我国循环经济实施税收优惠的立法建议
(一)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
总体来说,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散见于其他税种中,应当改变单一的税收扶持方式,采用多形式的税收扶持措施,形成一个完善的税收优惠系统,以发展循环经济。根据税收支出理论,税收支出有九种形式,即: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信贷、延迟支付、优惠税率和加速折抵。依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用税收优惠杠杆调节社会经济可采用多种税收支出的方式,多管齐下,来发展循环经济。
根据不同的税种、不同的征税对象采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在所得税中,对于节能减排、符合循环经济价值取向的特殊项目,应用纳税扣除的税收优惠措施,在课税对象中按比例预先扣除,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企业新购置的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生产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抵的税收优惠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如:新购置的节能生产设备,可以允许该企业在1-3年内将新购置的设备价值在应税金额中扣除,完成提前折旧。在增值税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的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在生产中适用废旧物品的,可以在核实数量、价格等数据后抵扣税款,减轻企业税赋负担。在消费税中,为了促进节能,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在营业税方面,可以将提供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先进环保技术咨询的中介组织给予按比例或适当减免。
(二)取消不符合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中有很多是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对于这些优惠措施应当取消。例如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扶持弱质农业的发展,对化肥、农膜、农药生产企业给予了低利率的税收优惠措施,这项政策激励了农药、化肥等的生产,但同时带来了危害环境的负面效应,应当取消税收优惠,尤其是对生产剧毒农药的企业取消此项措施。我国在入世后,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发展经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纷纷出台了外商投资减征税收的措施,但是对于那些污染严重、耗能量大的外商企业应当取消税收优惠。
(三)建立统一有序的税收优惠体系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散、乱、多的局面,不同的税收优惠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既有依法颁布的,也有变相减免的,既有中央规定的,也有地方出台的,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很差。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立法机关应当对现存的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梳理,协调相互矛盾的规定,形成一个统一有序的优惠体系。
循环经济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不仅需要市场机制的调节,也需要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积极干预,而税收优惠恰恰是国家干预经济行之有效的手段,以税收优惠措施为切入点,来激励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积极主动的进行节能减排的改造,把其纳入发展循环经济的轨道上来,扭转政府在环境保护上唱“独角戏”的局面,以此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助仁.国外环境资源税收政策及对中国的启示.环境经济,2003(11)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体系;环保税种;环境友好型社会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虽然吸取了“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教训,但没有逃脱“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的怪圈,多数地区都是先污染后治理。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导致经济增长对资源的消耗超过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生态环境总体呈现“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态势,环境治理能力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不断扩大。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harvester wheatsheaf,1990)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的简称,它要求人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构建经济系统,使人类社会与经济系统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构建一种全新的生态化的经济模式。它遵循3r原则,分别是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减量化原则是输入端方法,要求用较少的特别是控制使用有害于环境的资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与消费目的,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控制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再利用原则是过程性方法,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不是用过一次就废弃;再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范式。它要求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组织生产、消费和废弃物的处理,将传统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单向开环式线形经济流程,转变为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低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再资源化”的闭环式经济流程。资源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经济中得到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旨在建立一种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
二、基于循环经济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1.资源税征税范围太窄,税负轻。现行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那些急需保护的如森林、水、海洋、野生动物等资源没有包括在内,对资源的保护不利。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低,资源税税率水平远低于一些低税率国家的税率,如法国、德国等,并且自开征以来很少做出调整,从而使得资源成本过低,不能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盈利情况,加重了环境的负担,不足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排污费征收效率低。从1982年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它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第一,征收标准低。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88年环保和物价部门协同制定的,20年来基本没有改变,所征收的排污费仅占污染控制成本的四分之一左右,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与环境的真实成本和治理成本相比差距很大,直接导致了许多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而政府为了征收排污费,还需要维持庞大的征收队伍和监督机构,不得不额外增加支出来治理环境。第二,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排污费实行的是“先排污,后收费”的征收方式,其直接后果是约束机制对企业失去作用,环保责任转移给了政府和社会。而且,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保障,征收效率低下。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挪用挤占现象比比皆是。
3.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效果不显著。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缺乏针对性、灵活性,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三、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手段,具有资源配置、调控经济等职能,美国、欧盟等已经将征税作为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
1.实现减量化原则的税收政策。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和企业征收填埋税和焚烧税,使这条原先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显出吸引力;在荷兰则是通过对家庭废物收费,使家庭废物减少10%~20%;在丹麦,由于对无危险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垃圾焚烧费用增加了70%,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了64%,其他方面的废物也平均减少22%;爱尔兰在2001年对使用塑料购物袋征税,半年后,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免征销售税,只征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德国已经开征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等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效果显著。
2.实现再利用的税收政策。在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出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3.实施再循环的税收政策。在美国一些州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循环。新加坡政府规定,对用水再循环设备的投资,可以用其他产品的所得税予以补偿。
四、建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路径
(一)完善税制改革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1.资源税。在明确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遏制环境浪费而不是仅限于调解级差收益的机车上完善资源税改革。首先扩大征税范围,将土地、海洋、草原等自然资源也纳入征税范围,使其的成本和价格能够真正体现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次,调整征税税率,增加资源成本,提高资源价格,从而达到保护资源,遏制浪费的目的。
2.消费税。尽管2007年已经对消费税实施了改革,如将一次性筷子、木地板等列入了征税范围,起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还远远不够,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应该继续扩大,特别是将白色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二)创新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使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首先,为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制定促使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购入的环保设备可以采用超额抵扣进项税额等。其次,在生产销售过程,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的企业要给与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综合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与更多的优惠,以资鼓励。此外,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等。
(三)加快开征环保税种保障循环经济发展
到本世纪中叶,全世界应该努力减排达到一半。为实现此目标,有必要开征专门的环保税种,如对水污染征税、对垃圾填埋场征税、对排放废弃物征税等,实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化要求。
在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开征环保税种,遵循“谁污染,谁负责”,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征税对象既可以是排污行为,也可以是污染产品本身。当然,税率要适中,过低或过高到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这部分收入用于改善环境,专款专用。在具体操作中,这些环保税种要分期分批开征,从而达到资源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根本目的。
五、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但是,税收手段只是其中一种,还需要和其他经济手段相配合,综合利用,通过产业、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共同发力,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