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治超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原则,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坚持责任倒查和重奖重罚,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基本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装载源头监管力度,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源头监管职责,努力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遏制在源头、解决在苗头。
1、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砂场、水泥厂、铁厂、煤矿、机械制造行业和货物集散场(站)源头治理,并强化企业负责人以及货主的责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严禁超限超载装载。水务局牵头,工商局、公安配合,负责河道中的砂场治理及黑砂场的取缔工作;工信局负责砂场中转站治理工作;煤炭局负责煤矿治理工作;交通局负责货物集散场(站)治理工作,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出厂(场、站),并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负责抛撒遗漏的整治工作;各乡镇办要对本辖区内的砂场、水泥厂、铁厂、煤矿等货运源头企业加强监管力度,积极配合牵头单位抓好源头治超工作。
2、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交通局要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超限超载的营运驾驶员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交警大队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3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落实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扣分记分制度。
3、加强对车辆改型的监管。发改、公安、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车辆改装行为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汽车改装行为。
交警大队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照、不予年检。交通局要加强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进入运输市场,并对非法改型车辆加大处罚力度。
(二)保持依法严管态势,确保路面联合执法不松懈
交通局、交警大队要在主要路口尤其是与市界处设立禁行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我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县道设置限高设施,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在地方公路上行驶,并在我市的国省干线的主要关口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时,计重方式采取量方,按货物比重折吨卸载,并在12小时内由交通局将卸载货物清理至指定地点,清理费、装卸费、保管费由超限车辆负责。要把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市界入口、重点桥梁和绕行、闯卡、滞留严重的路段进行重点监控,打造一体化、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公安局要组织警力加强治超环境的治理,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配置警力和做好检测站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威胁、殴打上路治超工作人员,以暴力形式干扰、破坏治超工作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从严从快打击。
(四)正确处理治超与企业发展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治超工作要突出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妥善处理好与车主、货主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把治超工作重点放在恶意超限、超载行为上;对外廓尺寸违章或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载超限车辆,以卸载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促进经济发展。
三、组织领导
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任务,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宋保明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把治超工作组织好、开展好、落实好。
(一)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严格落实《关于治超检测站联合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继续加大交警、交通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固定治超站点实行三班轮岗制,流动治超点确保24小时不间断。交警大队负责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治超检测站,疏导和分流车辆防止道路严重拥堵,维持治安。公安局要在治超点配备相应警力,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打击黑恶势力恶意堵车等违法行为。交通局主要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测、监督卸载并按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处罚。纪委纠风办对联合治超工作负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联合执法,不听从指挥,无故不到岗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影响恶劣、造成双超车辆失控行为的要依法查办。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对违法违纪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二)完善治超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交通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车辆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总体思路
准确把握治超政策,强化治超工作职责,继续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强化联合执法、部门联动,推进源头行业监管的不断深入,实现治超工作重点由路面治理逐步向源头治理转化,进一步推动我区治超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构建联动机制。按照全市治超工作总体部署,在区政府统一协调指导下,协调区公路分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加强公路、桥梁超限超载车辆的联合执法。同时强化对造成撒漏污染以及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实施严格管理。
(二)突出治理重点。以I类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主要物流区域、重要路段、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载10%以上的车辆为重点,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治理有成效。对查处的车辆,要求卸载到位,并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对抗拒管理、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源头治理。
一是加强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治理。以治超站点为依托,稽查大队牵头,运管、维修等各执法单位联合行动,每年组织两次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从根本上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装载条件,促进运输市场及运输价格向市场规范化发展。
二是加强对装载源头的治理。对辖区内公路两侧的物流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条件。做好对重点源头单位的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超限违法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确保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登记信息准确,并和执法机构共享。运管部门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定期公布黑名单,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加强治超信息系统建设。安排专人负责I类治超站的信息系统的的管理、使用及维护,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转,实时与全省治超信息系统联网,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有效监控。
(六)进一步强化治超队伍建设。按照上级对治超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大对治超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切实抓好治超站点的规范化管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督查室、法制科要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执法程序的督查力度,确保我区治超工作健康发展。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坚决落实执法人员“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规定,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程序,认真做好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公路“三乱”,杜绝不使用检测仪器、凭目测、凭经验乱扣乱罚行为出现,以及、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
(二)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打击超限运输行为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加强稽查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检查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追车、不堵车,不双向和逆向拦截检查车辆,避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坚决打赢治超攻坚战和成果巩固战,实现治超工作的新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针对我区目前部分路段存在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致使道路损坏、交通安全存在隐患的问题,通过打击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及其他违法车辆,查处超限超载运输公司,抄报违规装载货源单位信息、曝光集体闯卡和暴力抗法典型事件等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安全事故,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公路完好率,提高运输车辆合法装载率,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公安分局: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阻塞交通、集体闯卡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治超公务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保证治超工作良好秩序;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挪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超载、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闯红灯、超速的车辆进行处罚。
(二)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要求,保持对各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力度;对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营运车辆进行处罚;严格加强对超限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并向相关单位抄送违规装载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个人和从业人员信息。
(三)公路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因超限超载损毁公路设施的违法车辆及时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阻塞交通、集体闯卡等行为,及时掌握证据,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货运车辆未封盖撒漏、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五)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规范治超停车卸货场收费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卸货场不按核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
(六)工商分局:取缔非法设立货物配载点及经营场所;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和汽车维修经营者。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城管、物价、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治超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治超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职责,自觉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领导、人员、责任到位,切实做好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效监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基层执法中的不作为、滥作为、不文明和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相关单位要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货源单位进行巡查,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超限超载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各相关单位要以固定治超和源头治超站点为依托,适当增加流动联合执法站点,增派交警、路政、运管、治安巡逻等执法人员,严格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努力形成对治超行为的全区域、全时段监控,保证执法全面、有效、彻底。
(五)健全完善信息抄告和跟踪处理制度。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要健全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处理系统。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企业、违法人员、违法基本事实、处罚结果等信息互相抄送,做到信息共享。接收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数据档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再对涉案企业、车辆、人员等做出跟踪处理。通过对违章运输企业、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书面警告、教育培训等跟踪处理措施,强化运输企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在配合打击改装车一事上,我们的工作是路面治超,只要在路面上发现大吨小标的改装车现象,我们将发现一例整治一例!” 4月1日,福建省交通厅路政处一李姓官员这样表述了他们对查处非法改装车一事的决心。
“迄今为止,我们省汽车生产企业还没有发现大面积的大吨小标现象,今后如有发现,我们将取消该企业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资格!” 4月1日,福建省经贸委机电行管处郭处长谈到改装车问题时如此表态。
近十个月来,福建省工商、交通、经贸、公安、质检等政府各职能部门围绕治超查处非法改装车,重拳出击之下,目前非法改装车已基本上退出福建。
为何要查处非法改装车?
省交通厅官员告诉记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危害极大:首先,超限超载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数字表明,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其次,超限超载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其三,超限超载导致了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得越多,赚得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此外,超限超载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
省经贸委机电行管处郭处长坦言,一些有改装资质的正规汽车生产厂商为了迎合用户超限超载运输的需求,有时也会生产“大吨小标”车,不具改装资质的汽车修理厂更会不惜铤而走险非法改装车辆,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汽车生产和改装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生产企业除需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国家发改委的《公告》资格,可许多非法汽车改装企业均未经过国家有关方面的批准。本来按国家规定,汽车底盘哪怕只是局部小改动,也必须经过权威部门几十项严格的检测,然而非法汽车改装企业往往置有关规定于不顾,只要车主有要求,便随意加长卡车底盘,进而加大载重量,这种改装极容易造成传动轴折断、车桥损坏现象的发生,从而给交通安全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改装车不仅安全系数低,随时可能危及车主和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还是造成车辆超限超载的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有关方面达成共识:治理超限超载,就必须严查非法改装车。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去年5月20日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七部委(8月20日也随之加入,以下简称“八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颁布后,福建省立即成立了以李川副省长为组长并由省交通厅、经贸委、公安厅、质检局、工商局等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了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交通厅、经贸委、公安厅、质检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工作方案。
如何查处非法改装车?
这次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的重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无照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经营行为;二是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经营行为;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拼装的经营行为;三是违法从事非法改装车辆、拼装汽车交易中介服务等经营行为。
在打击非法改装车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明令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集中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工作。发改委把“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向社会公告;“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 车型和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量,免费换发车辆通行证;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在年检时发现仍有车辆未恢复正常的,将强制更正核载质量。
省工商局在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统一执法行动中,出台了以下5项铁腕措施:1、对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无证有照或有证无照的、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经营单位,坚决依法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不服从监督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对于无照无证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经营单位,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取缔;3、对于从事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除和拼装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过去已被查处取缔、又死灰复燃的经营单位或市场,从快从严查处;4、对于违法经销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等非法车辆,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5、对于违法从事车辆改装的维修企业或单位,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在打击非法改装车一事上,省工商局是严厉的,省经贸委同样也不手软。省经贸委机电行管处郭处长表示:“我们将和交警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行为和改装行为,严禁新车‘大吨小标’现象的发生。
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我们会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大吨小标’等违规改装行为,情节轻微者勒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则取消其《公告》资格,并通知交警部门不让报牌。”省交警总队的态度更不含糊,一警官告诉记者:改装车和拼装车严禁上路行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交警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会对车的品牌、型号以及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进行详细登记。机动车年检时,如果相关情况不符,就不能通过。
根治非法改装车任重道远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应该说,新的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车主和汽车改装企业的改装要求是明确的,对违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可是改装车还是屡禁不止。权威机构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在山东梁山、湖北随州、广东顺德等地,已形成了改装车生产基地。这些基地的专用车企业均有几十家之多,但在发改委的《公告》中,这些企业中只有十几家甚至三四家有资质。
非法改装车屡禁不止的原因很难一言以蔽之。有业内专家指出,这其中除了车主对汽车改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外,利益的趋动是车主和改装企业热衷于汽车改装的主观原因。其次,政府尚未出台与新的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汽车改装法规,汽车改装可以加装什么不能加装什么没个标准,这也是非法改装车难以斩草除根的客观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这样一种现象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那就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管理的规定,非法生产车辆在上牌时是无法通过车管部门检验的。但事实上,仍有一些非法生产企业会通过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证或制造假合格证蒙混过关。可见要杜绝改装车,就必须在严厉查处非法改装企业的同时,还应对那些为非法生产企业提供“套牌”机会的企业也进行严厉处罚,从源头上治理非法生产。
“要彻底根治非法改装车,需要有关部门在汽车生产、牌照发放、年度审验和使用环节等过程中互相配合严格把关,形成执法合力。在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期间,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一方面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交通、公安、经贸、质检等单位相互配合,共同抓好非法改装车辆清理整顿工作”,一官方人士近日为打击非法改装车开出了这样一剂药方。
认真贯彻省市有关公路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好农村路服务新农村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政府牵头,区域联动,部门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原则。加大对农村公路、储煤场、砂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重点治超部门的源头治理力度,不断巩固公路建设成果,为建设绿色和谐小康提供良好的交通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07年底,全县农村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率稳定控制在4%以内,县乡两级建立起治超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形成农村公路治超的长效机制。
1、治超期间,各乡镇要完成农村公路交接口设置限高或限宽装置,在通村水泥路路口设防撞墩或龙门架。每条路要设l一2名农村公路治超联络员,负责路面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在农村公路上必须立即制止、劝返,对不听劝阻、强行驶过、不服管理的车辆和司乘人员及时上报县治超办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治超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中的重点路段和突发事件,负责21l国道沿线农村公路和县道路口限超标志、标牌的设置。
3、县交通局路政队是全县农村公路治超实施主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面巡查,对超限超载车辆依照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通告》和省交通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处罚标准》依法进行卸载和处罚。
4、交通运政部门负责源头管理,派人进驻煤矿、采石场、料场、货物源头地进行全面监管,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出场上路,整治无照经营站场,拆解非法改装车辆。
5、各煤矿企业、储煤场、沙石场、石料场、建材生产企业,要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有关行业要尽快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合法装载货物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装载每轴车货总重不得超过l0吨),不得超载,如有违反装运装载规定,造成源头超限超载的,要坚决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公安、交警要紧密配合超限治理工作,重点打击聚众闹事和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工作步骤
全县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专项整治活动,从8月21日起持续到2007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8月21日至8月31日宣传、动员、组织和调查摸底阶彀。召开全县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会,全面启动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落实治超工作人员、车辆、配足治超设备,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横幅,刷写宣传标语,组装宣传车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并对全县农村公路路线、路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从9月1日至12月10日为实施阶段。根据全省治超工作由“只治超、不罚款’’教育引导阶段转向“严厉打击、严管重罚”阶段,以重点地域、重点路段为重点,开展综合治超,采取“劝返、堵截、卸载、拆解、处罚”等各种手段,对行驶在农村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强制管理,在农村公路路口、交叉路口设置限超设施,栽设限超标志牌,确保超限车辆无法驶入农村公路,全面强化以路面治超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超工作,形成稳定治超局面,确保超限超载率控制到4%以内。
第三阶段:从12月11日至31日为检查、总结阶段。对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汇总相关资料,做好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迎接省、市验收。
四、工作考核
1、县政府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进展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乡镇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2、根据治超工作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治超目标任务的乡镇,全县通报表彰,奖乡镇5000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奖励1000元,其他班子成员各奖励500元。
3、未完成治超目标任务的,全县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取消先进评选资格,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的治超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具体实施,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与辖区内的煤矿、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照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地点、产品、年货运量、主管单位、审批部门等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做好货运源头治理的基础工作。
2、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黄,快速反应,应对有力”的原则,确保及时、有效、妥善地应对突发事件,防止交通堵塞、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对聚众抗法等阻挠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保证农村公路治超工作顺利进行。
3、各有关部门要保障足够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参与治超工作,配备必备的设备,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全力抓好治超工作。
【关键词】 超限运输的危害 形成原因 治理思路
所谓超限运输是指轴载、总质量、车辆外廓尺寸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好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限,但由于个别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超限运输损害公路路面,造成安全隐患,从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整治超限运输刻不容缓。
一、超限运输的危害
第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美国AASHTO(美国国有公路运输管理员协会)道路试验所研究表明,车轴对路面的破坏力随着重量的增加而迅速增加,增加速度大约按照4次方级数递增,即汽车的轴载质量增加一倍,公路破坏系数将增至原来的16倍。超限车辆大多采取更换高压轮胎、加厚悬挂钢板、加高车厢挡板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
第二,严重损坏路面、路基,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装载量超过其核定吨位的超限货车在运输中没有通过增加轴数和轮胎数来分散重载对公路的压力,对公路造成了过重的碾压损害,直接缩短了公路的使用寿命。
第三,车辆过重,导致惯性增大,在长下坡路段、急弯路段容易发生事故。
第四,超限运输车辆体积庞大,影响通行速度。超限运输车辆普遍外廓尺寸较大,而有些公路由于受到地质条件限制,长大纵坡及急弯路段较多,体积较大的车辆为了保障安全必须占道行驶,因此影响了通行速度,容易酿成车祸。
第五,超限运输降低了公路的使用效率,污染环境。严重超限车辆一般车速都很低,有的不足40km/t,由于走不快,且由于超限车的车体大,影响后车通行,常常造成交通阻塞,使公路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对货车的设计时速,一般在70公里以上,而严重超限车辆一般只能行驶三四十公里,甚至更低,造成高速公路低速行驶的尴尬局面。另外,超限车辆由于荷载大,在起步、爬坡时大冒黑烟,造成路面和环境的污染。
第六,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加大了公路建设、维护资金的筹措难度。同时,严重冲击运输行业,影响到运输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使得运输价格持续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超限运输的形成
1、深层次原因
关于超限运输问题,目前在交通部门和社会上有各种说法:有人认为货车之所以超限是由于货运市场价格偏低造成的,因此应该提高运价;也有人认为超限运输和目前不公平的公路高收费、乱罚款现象直接相关,认为降低公路收费可以解决超限运输问题;也有人把汽车的非法改装说成是超限运输问题的“源头”;另外一些人则把问题归结为相关群体即车主、改装厂和执法人等各方对利益的追逐所致等等。
2、其他原因
(1)对超限运输治理处罚不够严格
对于超长、超宽、超高的超限运输车辆,由于对其进行现场处置是按照每公里0.5元的标准计算,如某高速公路收取全程118公里的超限运输补偿费共计59元。处置力度不强,导致重复超限运输,因此给对此类车辆的长效治理工作增加了一定压力。
(2)驾驶人员超限运输及安全意识薄弱
许多司机完全无视高速路政部门对于超限、超载运输的安全提示,认为无论货物的体积有多大、重量有多重,只要车辆还能在公路上行驶就是安全的。往往在事故发生以后人们才意识到事情的危险性,但也许已酿成无法逆转的可怕后果。
(3)对超限运输的宣传力度大,但效果不够显著
现有宣传资料大多属于文字类,将超限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整理成文、装订成册,但大多司机在接到宣传资料后只是走马观花,对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司机,法律条文仅仅只是简单的几行文字,仍然无法使其深刻了解超限运输会给其及整个交通运输带来的危害。
三、治理超限运输的具体对策
1、治理思路
推行低成本高效力的执法检查。考虑到实施成本及安全问题,目前应继续实行统一的最大轴重限制的基本政策。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货物类型、线路的具体情况,寻求成本极小化的各种固定的和流动的执法检查方式,建立全路网范围内对超限运输有效控制的机制。在重车流集中地设立和完善固定检查点的同时,大力加强流动的执法巡查在城乡路网中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公路监督检查部门追究违规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强制权利,采用便携称重仪对重型货车实行必要的路面随机检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力。特别要强调重罚金的配合。对违规超限运输的,要处以足够高到使其预期收益为负值的罚金,或予以吊销执照。可以从目前“卸载”逐步过度到严格按照公路的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根据违规次数逐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的可操作性。坚决把正当的公路执法检查和非法的公路“三乱”区别开来,同时也要通过联合执法,或把目前交通、公安各自执行的职能统一归并到交通部门,以克服多头执法对运输活动的影响。要在公安、工商以及运管等部门配合下,对货运业户和车辆的准入、经营过程及退出各环节的严格监管,对超限运输、非法改装和“大吨小标”等行为进行类似的监督和重罚。
2、具体对策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政府各部门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1)改善宣传方式
充分利用超限站等场所悬挂治超相关内容的固定标语;针对司机、货主、车主关注的问题和存在的疑问,印制给司机朋友的公开信,使其进一步了解什么是超限运输;设立“便民服务处”,在提供热情服务的同时,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治超政策和治超形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制作宣传资料;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广泛宣传车辆超限造成的危害和治理的意义以及超限治理政策和目前治超工作形势。通过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势必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2)健全机构,组建好队伍,明确超限治理工作职责
建立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配备专用车辆和便携式检测仪器等必备工具,从机构、人员、设备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健全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开票、卷宗文书填写及超限治理专用车的使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带班人员必须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督导工作。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一是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要深入了解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思想上重视、明确治超目的,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全体路政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和廉政等方面的学习,系统地对《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学习。
二是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坚持治超原则,严格按照治超管理规定执行,做到有法可依,落实执法纪律,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廉政执法、透明执法,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
(4)建立联动治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
一是治理超限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要建立有效的联运机制。加强与高速交警、收费站、服务区的协作与配合,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二是应结合治超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必要时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争取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工商、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治超领导小组,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治理超限超载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限超载行为,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超限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5)关于超限治理的具体操作问题
超载超限的治理理想目标的实现在现实中是面临约束的,应尽可能采取适度循序渐进的方式、分步操作、逐步到位。如果急于求成,就极容易导致运价和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特别是可能造成大量运输业户亏损而利益受损,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治理的成败。采取渐进方式,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同时不会引起运输物资价格的明显上涨,也给了运输商户通过配载、采用合法装载和大型车辆来消化成本上涨的时间和余地,能够减少司机的抵制情绪,易于被群众接受。公路之所以过早破损,固然和超限运输密切关联,但其中也有公路本身建设的质量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讲,适度渐进的方式也是落实治理过程的公平性原则的需要。只要认识明确、措施得力、步骤得当,必将取得预期的治理效果。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的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下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至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它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准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越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营运汽车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的,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长期(3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道路运输从来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以的罚款。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年3月7日,星子县人寿保险公司组织单位职工参加庐山登山活动,在下山返回途中,因租用的中巴车严重超员,车辆坠入山崖,造成群死群伤恶通事故。事故的发生,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当前,正值春游旺节,为切实加强集体外出旅游活动的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吸取“3.7”事故的教训,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现就外出旅游活动的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批制度,周密组织活动。各单位、学校需外出旅游活动时,要按有关规定申报,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在组织团体外出旅游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要严密组织,周密安排,制订安全措施,明确组织或带队人员的责任;切实落实和承担组织管理责任,凡安全责任人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集体出游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乘坐汽车时,不得拥挤、超员,对使用的车辆必须是经安全检测合格,行驶证照有效齐全,具有合法资质的车辆,严禁乘坐不具有资质的黑车。严禁气象条件恶劣时出行。
二、各司其责,严格落实管控。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行动,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旅游景区(点)内的人身安全作为各自的工作重点,要结合本地旅游景区道路的特点,专门制作事故防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到位到点巡逻管控,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巡查。对进入景点的路口,公安交警要增派警力驻点设卡,严查超员超载车辆,对旅游客运车辆要进行安全检查;对危害交通安全的超载、客车超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以及客车带病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对客车超员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五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予以查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暂扣的要暂扣,该吊销的要吊销,该拘留的要拘留,决不放过一辆严重违障车辆。
三、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景点设施设备安全。要立即对我区旅游景区(点)通行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有关部门要加强路况巡查,及时清理违障占道现象,保证道路畅通。各旅游景区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属的旅游景区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加强防护措施,设置险情告示。
四、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凡因组织不当,管理失职,造成群死群伤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装卸作业等环节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强联合执法合力,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杜绝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赵玉坤任组长,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经济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职责分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组建集中整治专项工作队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从2016年1月上旬为集中整治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严格管理、严厉查处等违章违规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清理取缔非法停车场阶段和督查验收阶段。
四、整治重点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交通秩序和装卸环节的监管,防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超载、违反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未经许可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3.无资质人员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行为;
5.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检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载罐体行为;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行为;
7.压力容器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交通秩序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违法停车行为;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不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速度通行的;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或伪装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制度的;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中未实施静电接地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厂检查制度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
2.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许可,违法经营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经济园区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全面加强监管,同时,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高峰时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一)严格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年度审验,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2.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的排查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3.2016年3月15日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作业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4.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
围绕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得胜工业园区、吴家精细化工产业园、古城子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区等化工产业集聚区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分布,要在305国道路、中心线等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禁行路线、重点路段的执法检查,确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对路面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要保证重点时段的不间断监管。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5.严格城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线的监督管理。
加强要对305国道—府前路—外环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的严格管控。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6.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建设。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
责任单位:
7.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管理。
2016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报请市运输管理处吊销经营许可。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经济园区
8.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开放。
2016年5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各镇、经济园区
9.加大取缔非法停车场的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许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清理取缔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经济园区
(二)严厉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单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报请市运输管理处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部门:县交警大队
6.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不配备押运人员的;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的,处驾驶员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3-12分。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处吊销驾驶证;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驾驶证扣3-12分;
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别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驾驶证扣6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车的,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11.非法改装或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移交或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下罚款;
1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责成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未采取静电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镇、经济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贯彻落实,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实行追踪处理,加强职能互补,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